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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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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1篇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变更情况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第2篇

20xx年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 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 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 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 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

第3篇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实行“先备案、后征收、全立案、足征收”的原则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90%得到查处。社会抚养费自年1月1日起农业户口首征14000元以上,非农业户口首征28000元以上。违约金的收取到位率30%以上(即1个季度未参加环孕检标准为200元以上)。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违约金。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收取违约金。社会抚养费村片(含、真君堂、上南、樟坑)完成1120000元;大坪村片(含大坪、中江、鱼青、水枞)完成1176000元;大岭背村(含大岭背、青树、法沙、新圩)片完成1078000元;旱脑村片(含旱脑、黄岗、山车、新安、陶器厂)完成1078000元;果子园村片(含果子园、赖坊、栗山、樟树、居委会154000元)完成1040000元;。其中每个片续征10万元;违约金10万元(每个工作组2万元)(若已做到应收尽收除外)。

二、首次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

对政策外生育的: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一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4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6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8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一首征标准不得低于28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40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50000元。并且按应征收标准填好分期缴纳保证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并全部进行立案。

对非婚生育一胎、抢生、已结婚未办证生育、达到生育间隔期未办证生育,应征标准低于14000元的按应征标准足额征收。

计外生育多胎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累加。

三、征收任务及工作进度

依据前3年(即2008、、年)的计划外生育(不含瞒漏报及未处理对象)的平均数为任务指导数核定年度各村征收任务数。按各村应完成的指导任务数,原则上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专干、其它干部按3:3:2:1的比例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村干部(各工作组的任务数为包干村总和)。(附表一、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度、非诉执行任务。附表二:镇各组及各村干部应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分配表)

四、经费返还比例、结算方式及考勤原则

(一)社会抚养费

1、经费返还比例

①完成基本任务数返还比例。

A、各工作组经费按:按15%返还各工作组作工作经费。(含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加班费)

B、村集体(含村干部)完成全年任务50%按征收金额的按10%提取工作经费;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另外50%按提取15%工作经费。流动人口(夫妇双方户籍均在本镇外)按征收金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未参与的不提取工作经费。

②村未完成基本任务数的返还比例:如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则按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即:征收金额/基本任务数×10%)计算返还比例。但未完成总任务的50%,不返还工作经费。

③全年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工作组按20%结算工作经费。

④对于个案续征部分的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的工作经费。

2、结算方式

工作组经费按季结算,由下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结算上季工作经费的50%,未完成任务的不予结算;待完成前面任务总和后进行结算;超额完成的超额部分可计算到下季任务数,其余部分待年终完成任务后全额结算。超额部分年终结算。

3、考勤原则:以半个工作日为考勤单位,由各工作组长负责,以参与工作人员签字为准,工作经费按先除去计划生育按最高考勤30%(含30%)以下30元/天,31-60%(含60%)的40元/天;61%-100%的60元/天及搞计划生育误餐费、然料费等后实行平均分配。

(二)违约金

违约金按工作组40%,村委会(含村干部)40%,镇计生办20%的分配办法进行结算。每次村全部清理完毕后的村单位可当天结算。

五、查处原则及考核办法

(一)查处原则

1、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七不准”,每查处1例对象必须手续齐全(询问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对通过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村非诉执行任务以1000人口为基数为1例。

2、全面梳理年1月1日以来,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对象,未按当年镇规定处理的标准,按法定程序重新追缴。

3、严禁使用非规范性票据,扣押单及白条收费,谁使用谁负责。

4、严禁以罚代生、以罚代术、以罚代检。否则谁表态,谁负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谁的责任。

(二)考核办法

1、严格按标准征收,若随意降低标准,谁表态谁按标准补足。

2、票据由出纳一个人掌握,出纳开具票据时严格按征收标准核定,未按标准征收的出纳可拒绝开出票据,若出纳自行开票据,则由出纳按征收标准补足。

3、返还工作经费时由工作组长列出清单,经计生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开支。

4、村干部严禁跨越到包干村外的其它村收取。①夫妇双方在本镇范围内的严格按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准,则计算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任务。②夫妇双方有一方在本镇范围内,则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村为准。③夫妇双方均为口袋户的,以原户籍准迁证户籍所在地村为准。④夫妇双方或一方为非农户籍以隶属该村管理的对象则计算该村为准。如属居委会或陶器厂管理的对象则计算管理对象所在地为准。⑤户籍属本镇外的流动人口的村干部积极参与的可计算所在村的任务数,村干部没有参与的则只计算包片工作组任务。镇工作组在本组包干村以外村征收的与所驻村工作组按5:5比例分成。

5、建立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实行工作组、村集体及包干责任人为单位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300分、时点内(时点内政策外出生数按全县各医院政策外出生数进行统计计算比例)征收100分、非诉执行100分加权平均得分实行三线考核。由镇长亲自把关审核票据(对抢生和非婚生育一胎按标准收取的可合并折算),严禁未达到标准收取,未到标准谁收取谁垫付直到达到标准为止。如果出纳开票据则由出纳垫付。(本月超额完成的部分累计至下月计算征收比例)

对工作组的考核:

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时点内征收和非诉执行,对工作组实行每个星期进行排名,并在每星期一机关干部例会予以通报。对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组其带组领导在班子会上作检查。镇干部每人完成1例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工作组经费中的30%用于考核完成任务干部的奖励。

非诉执行每完成1例工作组奖励1000元,其中工作组片长500元、其它成员合计500元,未完成任务每少1例工作组扣500元。

对村集体的考核(对村每月进行一次排名)

(1)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非诉执行由村支部书记对全村的任务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村每完成非诉执行1例奖励1000元,其中村书记奖励500元、其它村委委员合计500元,未完成任务每少1例村书记扣300元。其他村干部各扣100元。

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转移支付中按30%的比例进行处罚。

(2)社会抚养费征收、时点内征收和非诉执行三项工作对未完成任务且2次排名倒数后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20、10、分,倒数第1名的村书记主任由镇长诫勉谈话,并扣除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30分。对倒数第2、3名的村书记主任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6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3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40、20分,由镇长诫勉谈话。连续4次倒数第1名的村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2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连续4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80、6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5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6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

对村干部个人的考核(对村干部个人每月进行一次排名)

(1)、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每人至少2例(只有一例工作任务的除外)。村干部个人用1500元工资挂钩,在年6月30日前至少完成1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务,未完成的扣工资500元;在年9月30日前至少完成2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务,未完成的扣工资1000元,在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2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务,未完成的扣工资1500元;全年任务未完成的按未完成的比例进行处罚。

第5篇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抚养费未能做到全部按规定标准征收,存在社会抚养费少征、漏征、应征未征现象。

2.存在为应对检查和考核虚开票据或空转社会抚养费现象。

3.部分社会抚养费收入没有统一纳入核算,不利于财务监督和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4.部分乡(镇、街道)的社会抚养费使用不够合理、合规。

5.部分乡(镇、街道)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脱离财政管理,坐收坐支。

6.部分乡(镇、街道)的社会抚养费台账登记不及时、不完整。

7.部分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但未按规定全额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8.历年已拨付各乡(镇),但未及时冲销的社会抚养费,在县(市、区)计生部门“暂付款”明细账上单方挂账。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社会抚养费的约束力小,征收产生的社会效果不明显。农民人均收入四分之一的起征线对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仍负担不起,而十倍的上线对生活富裕的家庭而言并不难事,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出现了“穷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尴尬局面,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征收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七不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等,使得执法的计生干部如同缠足的妇人,只能靠说服教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举步维艰。

3.部门配合不力,执法力度不够。就目前计生系统的调查权利、调查手段和能力,对违法生育过程较隐蔽的案件无法取证、无法处理尤其是流动人口的案件更是难以展开,在得不到法院的配合下工作难以有进展。

4.上级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考核指标理想主义。计生工作是基本国策又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威力,为保证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上级从严格执法角度来制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考核指标,但实际工作往往不尽人意,县乡级政府和计生部门为应付检查和考核而弄虚作假。

5.各县(市、区)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不一。

三、为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如下:

1.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在电视台开设社会抚养费征收宣传栏目,尤其是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加大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对有能力但拒不交纳者,发现一例,曝光一例,扩大社会影响。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综合治理。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出现了“穷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尴尬局面。如果没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和明确的责任,就不能顺利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任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要把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要成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宣传、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征收领导小组,密切合作,对计划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3.加强票据管理。征收部门要在征收前向财政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或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县(市、区)计生部门要严把票据领购关和缴销关,凭票据领购本进行领销并详细登记,以确保内容更加具体、完整,票据合规,并严肃查处用白条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从票据使用上堵塞漏洞,确保社会抚养费资金的安全、完整。

4.严格执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纳入财政及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及时、准确填写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真实反映征收情况。

5.社会抚养费资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别是乡级计生部门)严禁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在体外循环。有关部门使用资金提出申请,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6篇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政策;偏差;成因

自全面二胎开放以来,社会抚养费政策在更新调整后持续执行,即生育“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家庭,仍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政策再次引起公众对社会抚养费政策的热议。然而自社会抚养费政策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对其消极评价,笔者以“社会抚养费”与“问题”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检索,共有195篇文章对社会抚养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社会抚养费”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放水养鱼”“同孩不同价”“部门自肥”“超生游击队”“黑孩”“社会抚养费成了‘唐僧肉’”等词汇充斥着笔者的视野,结合文献与实际调研,笔者对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认知产生了质疑,即只要缴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规则可言?社会抚养费是养活地方政府的重要支撑?社会抚养费可以随意裁量?……这些认知折射着社会抚养费的政策现实,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动态过程,在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政策偏差,即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现象。笔者在政策执行视角下,从执行偏差入手来探讨这些疑点,并对执行偏差表现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

一、社会抚养费执行偏差的主要表现

1、目的偏差――弱生育调控根本,强经济补偿目标

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属于对人口与生育进行调整的“经济限制措施”,然而在社会抚养费的长期执行过程中,该政策生育调控的功能已出现了明显偏差,政府与公众已形成了政策折衷共识,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便可以“超生”,这也使得经济补偿式的政策“越轨”行为逐渐合法化甚至合理化,社会抚养费政策对生育的调控功能不断弱化。

2、程序偏差――轻行政执法规范,重行政执法效率

理论上而言,l镇政府及基层村干部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的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但2014年广东省专项审计结果显示,全省22个县2012至2013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有7个县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涉及19028件;有13个县先征收后下达征收决定书1581件。因为科层体制中绩效考核的数额、比例等指标迫使征收人员不得不选择缩短或省略部分程序,从而缩短政策执行周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以实现较高的绩效目标。

3、用途偏差――多基层返还自用,少公共事业投入

卫计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然而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9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发现,45个县社会抚养费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甚至存在公款私存、白条报账、变相返还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相对较少,进一步扩大了使用偏差。

4、标准偏差――高自由裁量上限,低酌情裁量下限

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地域等地区差异,社会抚养费在制订之初就下放了较多权力至地方政府,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区域性显著,即使同一城市,城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也不相同。在轰动全国的广州八胞胎案例中,当事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肇庆市,而实际居住在广州,八胞胎父母属高收入人群,如按广州标准,超生1个征收超过20万元;而如果是肇庆标准,只要数万元。两地征收标准相差近10倍,按实际收入还是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相应倍数缴纳则相差25倍多。征收标准的不统一、征收倍数的设置反而给了基层行政人员相当大的权力运作空间,征收人员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政策的非合理性运作,频繁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上限作为执法依据,以提高其绩效与利润。

二、社会抚养费执行偏差的成因分析

1、执行者认知缺陷与利益驱动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主体一般拥有对政策的“初始解释权”,理论上来说,政府政策在执行前,其执行主体对其内容、精神、价值、功能、价值、功能、作用、使用范围、目的、手段和相互关系应有充分的认识、理解和评价。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关注的焦点往往侧重于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不是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调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基层执行者的综合素质较低,对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功能进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通过强化经济补偿功能来满足其部门开支需要;其次,执行者的利益驱动。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策的执行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选择的过程。基层政府在执行社会抚养费政策时,常常借助自身的权利优势占据权力运作的制高点,以牺牲公共利益来满足私人利益,因而存在“天价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同孩不同价”等现象。

2、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

目前,社会抚养费采取“乡收县管”的模式,不纳入中央财政,由县级地方支配使用,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实际情况是执行机构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仍然与部门利益挂钩,促使征收执行机关扮演者“赢利型经纪人”的角色,采用截留、假收据、使用个人账户、计生奖、变相返还等多种方式为部门创收,不断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上限为自身收入增量,主要为财务管理的弊端;另一方面,国家的“数字化管理”在当下的乡镇政治中又进一步衍化为一种魔幻式膨胀的“数字化游戏”,社会抚养费“可操作化”的数据指标铸就了造数据、造抽签、提前演练应对上级检查的“全能型”基层行政人员,督查者达到了督查目的,看到了督查效果,便完成了自己的督查行为,形成监督监管的弊端。

3、政策资源不足

政策资源的投入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的保障,是政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它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权威资源、信息资源等。而在社会抚养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资源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其程序偏差与使用偏差。其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高,且人员短缺;其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较大,财力需求大;其三,“纳入地方财政”的“收支两条线”为公众质疑权威的正当性埋下了导火索,与部门利益挂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也成为公众不满社会抚养费政策的最主要原因;其四,信息资源的匮乏,政策解释宣传不到位,民众抗拒性强。而为了达到数据指标上的业绩,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执行者们往往采取省略或减少程序等便捷性执法,但执行者们忽略了“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的执行规定,民众缺乏程序权力意识,进一步加剧了执法不规范情况。

4、政策环境变化

社会抚养费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两个维度,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中的监督制度都会对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产生影响。超生现象较多发生在农村或城市流动人口中,这些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抨击社会抚养费政策,此外“人情―面子―关系”的社会文化环境使得征收人员存在权威搭便车的行为,即“关系户”则用自由裁量的下限,非“关系户”则尽量按自由裁量的上限。而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制度不健全、审计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留下了权力运作的“黑箱”,自由裁量上下限便没有束缚可言,使得征收费用自用“合法化”。

5、目标群体的影响力

“强国家――弱社会”格局所反向积淀出的历史^给整个社会(包括知识界)所带来的对底层弱者的泛道德关怀,往往弱化了民众对政策的抵抗能力。在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超生民众作为社会抚养费的目标群体,对国家权力的软抵抗从来就是基层治理者所必须要考虑应对的问题,并且还是构成对既存治理秩序冲击的一种真实的力量。“熟人社会”的便捷性、妥协性,加上部分“钉子户”不合作、违规、钻空子、耍无赖的政策抵抗行为,拖慢了政策执行进程,也考验着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加剧公众对执法合理性的质疑。

三、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目的、程序、用途、标准四个维度的偏差,即社会抚养费政策并非是单纯的经济补偿政策,其根本目的是进行生育调控,并非公众所认知的只要缴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社会抚养费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征收,否则,征收行为无效,并非没有规则可言;社会抚养费需要用作公共事业投入,并非用作养活地方政府;基层在拥有权力的“因地制宜”空间时应实事求是,并非随意裁量。

分析发现,执行者认知缺陷与利益驱动、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政策资源不足、政策环境变化、目标团体的影响力都是社会抚养费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因素。但究竟哪些因素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关联度更大?哪些因素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关联度小?各个因素与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偏差存在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发现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后该如何有效矫正?……都是亟待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政策执行总会遇到或大或小的偏差,但政策执行偏差是可以被有效矫正的,笔者相信社会抚养费政策经过一系列的分析与探讨、执行与反馈调整后终将会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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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伏创宇.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的检讨与重构[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02.54-61.

[3] 罗瑞明.社会抚养费成了“唐僧肉”[N].江淮时报,2016-05-10003.

[4]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周科陈尚营席敏.社会抚养费四大焦点如何变化?[N].人民政协报,2016-09-27004.

[5] 祁飞.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层面上的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6] 刘婕.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D].山东大学,2006.

【作者简介】

黄 婷(1995.7-),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兼顾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计划生育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有效杜绝计划外生育的重要手段。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克服麻痹乐观和消极畏难情绪,严防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二、目标任务

1、全年社会抚养费基本任务数44.1万元。

2、全年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数55万元。

3、按照市文件要求,我们今年必须完成72.1万元,任务比年初我镇制定的任务增加31%,我们对各村任务相应增加31%,这个做为指导任务数我镇对奖励措施有所调整,奖励政策更加优惠。

4、我镇制定鼓励社会举报制度,对计划外生育的,凡是经群众举报,计生办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一律按照实际处罚金额10%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各村没有上报的计划外生育而是群众举报发现的,一律不算村抚养费征收任务,并要给予村计生专干一定经济处罚。

5、我镇严格实行首征一万元政策。0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凡是没有达到首征标准的,政府一律不予认定;09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原则上首征不低于1万元,低于1万的,政府不出具票据。政府对社会抚养费未征对象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具体奖惩措施

1、对完成基本任务数的村,按照该村实际抚养费征收的10%给予返还;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数的村实行按社会抚养费20%的比例返还村(法院协助征收的,只计任务不奖励),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数的村,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村返;对完成指导任务数的村,按照30%比例给予村里返还(超过目标任务数返还与达到指导数返还两者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返还资金可以做为村工作经费或者干部奖金安排。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一升三降”即:提升出生政策符合率,降低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狠抓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四项”手术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全员人口信息核查、人口计生百村(居)示范点创建工作、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富人违法生育查处、“两非”案件查处等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1、环孕检率达100%。

2、“四项”手术落实:

①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9月,生育的农村一男户,城区一孩户及政策内二孩及多孩户上环(含皮埋)落实率达90%以上;

②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9月)政策外生育二孩、多孩以及补报出生上环(含皮埋)落实率达90%以上;

③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

①年5月31日前(包括历年)农村一男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4万元,城镇一孩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4万元(多胎加倍);

②年6月1日以后农村一男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6万元,城镇一孩户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6万元(多胎加倍);

③农村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6000元;

④城镇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8000元。

4、流动人口做到同登记、同整理、同服务、同考核。

5、确保全员(含流动)人口信息准确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率,主要数据项逻辑关系准确率达98%以上。

6、“两非”案件查处1例。

7、富人违法生育查处1例,富人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在20万元以上。

8、示范村(居)建设按照“七个到位”(即:生育管理到位、优质服务到位、村民自治到位、政策推动到位、履行职责到位、阵地建设到位、数字计生到位)抓好创建工作。

三、时间要求

1、环孕检集中查环查孕时间为农村:1月、5月、9月;城镇(含辖区各单位):3月和9月。

2、“四术”落实时间:

①上环对象在婴儿出生后45—90日为落实上环(含皮埋)及时率,剖腹产在6个月以内;

②施行绝育手术的对象,在婴儿出生后60天内施行绝育手术为及时率;

③发现计外怀孕对象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要求:对象就是任务,任务就必须落实到位。

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期内政策外生育对象,必须在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按上级规定首次征收底线),并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后,未按首征标准征收到位的对象,自动进入“非诉”执行阶段,经市人口计生委审核、登记后统一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期内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期内发现的所有政策外生育对象须有个案材料,并以电子案卷形式(阳光操作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4、全员(含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工作在3月底完成。

5、富人超生及“两非”案件查处,要求各单位积极提供线索,密切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村(居)书记、村主任亲自抓、负总责、村(居)女计生专干具体抓,包村(居)领导和包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协助抓的工作机制。

2、实行两级干部包村(居)、包户包对象责任制。按照两级干部划片包户包对象的原则,将任务分解到两级干部个人肩上,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村(居)干部在做好本人所包对象工作的同时,按照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的分工安排,全力配合街办干部上门上户认真做好育龄服务对象及时查环查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等工作。全面推行干群互动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两级干部包户名册由计生办统一打印好交给各包村(居)领导,由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按照划片包户原则将名册一式四份由两级干部签名,一份留干部保管,其余三份上交计生办由张主任统一收集。

3、建立环孕检和“四术”书面告知制度。两级干部按照包户包对象的原则,书面下达环孕检通知单告知已婚育龄服务对象或其亲属,按时参加环孕检及落实“四术”措施。对流出对象书面通知其亲属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寄给对象本人,由对象本人在流入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或落实“四术”措施,并请当地计生部门通过PADIS平台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结果,通过PADIS平台反馈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以认定。同时,各包对象干部要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督促在外流动人口及时参加环孕检、落实“四术”、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缴纳社会扶养费等工作。两级包户干部在做好空挂户对象环孕检工作的前提下,经村(居)书记确认签名后,再经包村(居)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计算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数。

4、每次集中环孕检时,计生办根据对象参加环孕检情况,择时集中安排时间,安排医生上门上户为对象做环孕检,包村(居)领导和各村(居)书记统筹安排,落实好两级干部配合医生做好对象参加环孕检工作。

5、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原则上到市计生技术服务站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手术费用全免,在市计生技术服务站以外医院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对象本人必须带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到计生服务所经服务所医生检查确认后方可报销手术费,属上环对象报销手术费计币柒拾元整,属结扎对象报销手术费计币叁佰壹拾伍元整,对象施行皮埋手术报销手术费计币壹佰元整。

6、政策外怀孕对象按照规定时间主动终止妊娠的给予报销人流手术费(计70元/例),带环怀孕的对象,主动终止妊娠除给报销人流手术费外,给予一次性300元营养补助。

7、两级干部认真做好其亲属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包对象干部做好其亲友按时参加环孕检等计生工作。

8、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实行风险金制度。街办干部将3月和9月的绩效工资的各一半,村委会全体干部奖金的半数(按照2011年度奖金金额),居委会全体干部3月和9月工资的各一半作为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两项工作的风险金,暂时不予发放,视完成两项工作任务情况给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见奖惩办法,两级干部因两项工作未完成任务而扣除的风险金作为计生工作经费,列计生开支。

9、实行环孕检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据实上报制度。每次环孕检结束后,计生办将根据上级规定如实上报环孕检结果。各村(居)、各单位计生专干准确掌握对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及时上报(3日内),计生办在一周内如实上报市计生委。计生办在4月、7月、10月5日前将每次环孕检结果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进行排位,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上报市计生领导小组。

10、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已婚育龄服务对象家庭,不得享受上级多种优惠政策待遇,直至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可享受;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上级的多种优惠政策待遇的已婚育龄服务对象,各部门要立即终止享受,否则,将启动问责机制,进行问责。

11、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①各村(居)社会抚养费任务详见附表。

②办事处当年已征对象(包括历年政策外生育),低于首征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征收人数的5%。低于首征标准的对象必须分别经村(居)委会,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自然村(社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同意,可认定为困难人群,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街道与其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不得超过三年)。对擅自降低首征标准的,不足部分将由市人口计生委或法院对其进行补征,补征部分不予返还。

③自村(居)规民约公布之日起,政策外生育对象除按村(居)规民约接受处罚和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外,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上级规定的首征底线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居)规民约公布之前,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上级规定首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按应征金额的80%征收社会抚养费,直至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④对政策外怀孕对象,经劝导仍不终止妊娠的,其之前已有政策外生育且社会抚养未征或未足额征收到位的,在其分娩之前按不低于应征金额的80%征收或补征收金额的80%以上。出现政策外生育后,按规定时间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应征金额的80%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依法移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奖惩办法

1、以村(居)为单位,两级干部实行同奖同罚、奖罚分明。

2、以村(居)为单位,按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的3%作为两级干部的工作经费,由包村(居)领导和村(居)书记、村主任共同讨论决定,但必须用于两级干部做计生工作经费开支。

3、两级干部在3月底完成所包环孕检对象任务的50%,则退回两级干部3月份的风险金,两级干部在9月底完成所包环孕检对象任务的50%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任务的,退回两级干部9月份的风险金,只完成一项任务的,则退回风险金的半数,两项工作任务都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则9月份风险金不予退回。属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在9月底因故确实不能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本人持身份证到计生服务所经医生认定后,计算包户干部完成任务数,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未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时间,不在任务之列。

4、两级包户干部完成每次环孕检60%任务的,奖干部400元/人,未完成环孕检任务60%的按百分比予以奖励,完成环孕检任务60—70%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40元,奖给包户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70—80%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80元,奖给包户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80%以上的,按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100元奖给包户干部。

5、期内出生(含补报出生)对象,两级包户干部督促对象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包户干部200元/例。

6、以村(居)为单位,建立环孕检、“四术”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三项工作排名、奖励和通报机制。三月份环孕检工作实行单项排名奖励、通报制度,完成环孕检任务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600元,未完成环孕检任务50%的村(居),以文件形式在本街办予以通报批评。9月份,环孕检、“四术”及社会抚养费等三项工作实行综合排名,完成三项工作任务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000元、第二名奖1600元、第三名奖1000元,未完成三项工作任务50%的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以文件形式书面上报市计生领导小组,由市计生领导小组送相关市领导及相关部门备案。

7、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村(居)为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按征收金额的10%返还给各村(居),各村(居)除6000元作工作经费外,剩下部分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各村(居)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超额部分仍按征收金额的10%予以返还,其中5%作村(居)工作经费,另外5%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

8、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村(居),按实际征收金额的10%返还给各村(居),各村(居)对照奖惩办法第七条按实际征收百分比扣除工作经费外,剩下部分作为两级干部夜班补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发放,发给两级干部完成环孕检任务的奖励,按该村(居)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百分比予以奖励。

9、计划生育工作未包村(居)的干部享受两级干部奖励和补助的平均数额作为未包村(居)干部的补助,补助由计生办以表格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