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5 16:42: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交通事故现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突发性。
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3.3、现场勘查要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合法。首先要做到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后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可在中心现场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车辆物品时标记位置;遇有恶劣天气遮盖尸体、痕迹和物品;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监护肇事人等。现场勘查要全面细致,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再现事故发生经过。
关键词:现场胸外按压 人工呼吸 等待救援
中图分类号:U4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224-01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迫在眉睫。时间就是生命,据调查人的心跳、呼吸骤停后4 min内急救,存活率50%,5分钟为25%,8min为0。许多事故现场目击者除了拨打120外,面多生命垂危的患者,常常一筹莫展,使得一些处于生死关头的伤员丧失了最宝贵的抢救时机。而现代道路交通伤害救护概念,则强调在事发的现场要先抢后救,抢中有救,立足当场对伤员实施及时、先进、有效的初步救护。据统计,伤者本人,或第一目击者若接受过现场急救培训,通过自救与互救,60%以上的生命是可以挽回的。
第一步:急救前的判断和思考
首先是评估事故现场是否安全。例如,在事故现场100 m外摆放显著地黄色标志,已提醒过往车辆减速绕道行驶,确保施救安全。听听汽车的引擎是否关闭,闻闻有没有汽油泄漏等一样的气味。关闭车内引擎,滑坡地带还需拉近手擎,并用石头固定车轮。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救护人员再进入现场。发现单人昏迷或出血者,应先抢救,随后呼救;若受害人数众多,应立即呼救。
第二步:判断伤情
应以目测、感觉、询问、触摸等方式来判断遭遇车祸的患者的伤势轻重。首先轻拍伤者看其是否有意识,呼吸是否平稳,有没有面色苍白、大汗淋漓等休克的表现。如有精神萎靡,面色灰白要考虑大出血的可能。用手触摸伤者颈部动脉,判断是否有心跳,贴近伤者面部感觉是否有呼吸,如心跳停止迅速放平患者,做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实施心肺复苏。
第三部:实施救护
通过判断后,展开现场施救。这之前的准备工作要迅速有效。控制在1~2 min之内。
急救具体操作如下:
三人搬运法:三人并排,一人托住肩胛部,一人托住臀部和腰部,另一人托住双下肢,三人同时把伤员轻轻抬起。重点保护伤者的腰椎和颈椎。防止脊柱弯曲或扭转,严禁一人抬胸、一人抬腿的拉车式搬运。避免二次损伤。
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者,首先开放气道(airway,A):在2010年美国心脏协会CPR及ECC指南中有一个重要改变是在通气前就要开始胸外按压。胸外按压能产生血流,在整个复苏过程中,都应该尽量减少延迟和中断胸外按压。而调整头部位置,实现密封以进行口对口呼吸,拿取球囊面罩进行人工呼吸等都要花费时间。采用30∶2的按压通气比开始CPR能使首次按压延迟的时间缩短。有两种方法可以开放气道提供人工呼吸:仰头抬颏法(图1)和推举下颌法。后者仅在怀疑头部或颈部损伤时使用,因为此法可以减少颈部和脊椎的移动。遵循以下步骤实施仰头抬颏:将一只手置于患儿的前额,然后用手掌推动,使其头部后仰;将另一只手的手指置于颏骨附近的下颌下方;提起下颌,使颏骨上抬。注意在开放气道同时应该用手指挖出病人口中异物或呕吐物,有假牙者应取出假牙。
对大出血的伤者要设法止血。骨折的给予包扎和固定,有抽搐现象的应该用毛巾或布类折叠成带状横至于上下臼齿之间以防伤者咬舌等。肠外溢的伤员,搬运时应当膝后垫高以缓解腹腔压力。颅脑损伤时要采取侧卧或俯卧中间为,并保持呼吸道德通畅。
胸外按压:确保患者仰卧于平地上或用胸外按压板垫于其肩背下,急救者可采用跪式或踏脚凳等不同,将一只手的掌根放在患者胸部的中央,胸骨下半部上,将另一只手的掌根置于第一只手上。手指不接触胸壁(图2)。按压时双肘须伸直,垂直向下用力按压,成人按压频率为至少100次/min,下压深度至少为125px,每次按压之后应让胸廓完全回复。按压时间与放松时间各占50%左右,放松时掌根部不能离开胸壁,以免按压点移位。对于儿童患者,用单手或双手于连线水平按压胸骨,对于婴儿,用两手指于紧贴连线下放水平按压胸骨。为了尽量减少因通气而中断胸外按压,对于未建立人工气道的成人,2010年国际心肺复苏指南推荐的按压-通气比率为30∶2。对于婴儿和儿童,双人CPR时可采用15∶2的比率。如双人或多人施救,应每2 min或5个周期CPR(每个周期包括30次按压和2次人工呼吸)更换按压者,并在5s内完成转换,因为研究表明,在按压开始1~2 min后,操作者按压的质量就开始下降(表现为频率和幅度以及胸壁复位情况均不理想)。
人工呼吸(breathing,B):给予人工呼吸前,正常吸气即可,无需深吸气;所有人工呼吸均应该持续吹气1 s以上,保证有足够量的气体进入并使胸廓起伏;如第一次人工呼吸未能使胸廓起伏,可再次用仰头抬颏法开放气道,给予第二次通气;过度通气(多次吹气或吹入气量过大)可能有害,应避免。实施口对口人工呼吸是借助急救者吹气的力量,使气体被动吹入肺泡,通过肺的间歇性膨胀,以达到维持肺泡通气和氧合作用,从而减轻组织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方法为:将者仰卧置于稳定的硬板上,托住颈部并使头后仰,用手指清洁其口腔,以解除气道异物,急救者以右手拇指和食指捏紧病人的鼻孔,用自己的双唇把病人的口完全包绕,然后吹气1 s以上,使胸廓扩张;吹气毕,施救者松开捏鼻孔的手,让病人的胸廓及肺依靠其弹性自主回缩呼气,同时均匀吸气,以上步骤再重复一次。对婴儿及年幼儿童复苏,可将婴儿的头部稍后仰,把口唇封住患儿的嘴和鼻子,轻微吹气入患儿肺部。如患者面部受伤则可妨碍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可进行口对鼻通气。深呼吸一次并将嘴封住患者的鼻子,抬高患者的下巴并封住口唇,对患者的鼻子深吹一口气,移开救护者的嘴并用手将受伤者的嘴敞开,这样气体可以出来。在建立了高级气道后,每6~8 s进行一次通气,而不必在两次按压间才同步进行(即呼吸频率8~10次/min)。在通气时不需要停止胸外按压。直至呼吸循环回复,或有医生到场。才可以终止救护。
对大出血的伤者要设法止血。骨折的给予包扎和固定,有抽搐现象的应该用毛巾或布类折叠成带状横至于上下臼齿 之间以防伤者咬舌等。肠外溢的伤员,搬运时应当膝后垫高以缓解腹腔压力。颅脑损伤时要采取侧卧或俯卧中间为,并保持呼吸道德通畅。
时间就是生命,在现场目击者第一时间的救助,第一时间的循环再建立为伤者生还提供先提条件。
参考文献
[1] 曹宝新,陈兵编.精通急救[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关键词: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 处理 作用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持续高速增长,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车辆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成倍的增加。痕迹物证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对违法者责任追究中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概念及特点
首先物证是指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属于物证的范畴,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各种痕迹,主要包括在事故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或各种痕迹。具有一般物证的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的特点。但是由于交通事故形成的特殊性,其痕迹物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1.1 形成的机理较为复杂。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在车辆高速运行中形成,所留下的痕迹物证也是在事发瞬间,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交通环境中,由一定的速度、方向、作用力等相关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形成痕迹物证的动态过程很难描述和再现。
1.2 容易遭到破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一般是开放的现场,在交通管理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来往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围观群众的踩踏触摸、以及在伤员抢救过程中都可能给痕迹物证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驾驶人更会在肇事后采取逃逸、伪造现场、隐匿罪证等手段破坏原始痕迹物证,逃避法律追究。
1.3 比对认定有一定的困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复杂,易受破坏,给勘查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而在事故中车辆人体的多次碰撞、碾压、翻滚、燃烧以及淹没等特殊情形使得各种痕迹物证相互混淆,给痕迹物证比对认定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烦。
2 痕迹物证在交通事故中应用现状
痕迹物证的客观性特点是任何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1 确定案件的性质 道路上的伤亡事件不一定都是交通事故,还必须根据遗留在现场的实物、痕迹和人体的损伤部位确定是否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治安或刑事部门处理。对于确定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还要查明是单方事故还是与其它交通参与者有关的事故,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2.2 推断车辆类型 依据在事故现场遗留的轮胎花纹结构印痕、印痕宽度、印痕的数量、以及散落的油漆碎片等能够反映出肇事车的车轮数目、轮距、轴距、车轮直径、胎面宽度、车体颜色以及新旧程度等确定车辆的类型。
2.3 认定车辆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认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车辆。通过对车辆可疑痕迹的检验(包括车辆接触部位、新喷漆处、更换的零件),特别是车辆一般不损坏的零部件、部位更换了新的或有所变更,还要对车辆的轮胎花纹结构和轮胎磨损程度、裂纹、橡胶剥落的形态等认定肇事车辆;对破碎玻璃、标牌、字号断裂脱落遗留在现场以及其他痕迹物证可以进行检验,认定肇事车辆,又可以通过对现场车辆上遗留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的检验,可以认定弃车逃逸者。
2.4 为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供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碰撞痕迹的位置、角度、制动印痕,推断碰撞前后的速度、碰撞前后的行驶角度、各自所占路面的多少、接触部位、接触点、运动轨迹等,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责任者。
2.5 为法庭提供诉讼证据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是通过证据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在于它与案件本身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但是,证据具有的这种作用,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和认识的。例如,死者的衣服上存在的油漆痕迹,如果不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就不能证明它与车辆之间的联系,从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任何一种痕迹物证,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3 当前痕迹物证在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专门人才比较缺乏。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工作。虽然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但在实践中,由于经常性的岗位轮换,使得事故处理人才比较欠缺。一些在事故处理方面有一技之长的民警,也往往由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而不安心这一工作。
3.2 勘验设备成旧。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勘验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勘验设备缺乏、陈旧,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3 证据意识淡薄。交警在证据意识方面的问题首先体现在凭经验办案,靠主观分析较多,不善于用证据说话;其次是重视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忽视痕迹物证的勘验和收集;第三是对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水平不能满足办案实际的需要。
4 如何更好利用痕迹物证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现场救援体系,有效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发生在本县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吴刚壮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安局政委栾卫国、副局长朱江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及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即现场保卫组,现场勘查组,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紧急救护组,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现场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案发地派出所民警组成,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卫、警戒和安全防范工作;
2、现场勘查组:由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逃逸案件查缉、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和提出对肇事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单位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3、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由县公安交警和巡警组成,负责现场区域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伤员的救助以及现场救助物资和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
4、紧急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督促“120”急救中心的高效运行;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5、现场处置组:由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组成,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交通专业运输单位责任调查;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县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组织伤员搜救等工作。
四、应急救援反应和处置程序
(一)报告和启动预案
属于本预案范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下达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二)赶赴现场
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接到启动预案的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到岗开展工作。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紧急处理,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现场保卫
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民警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规范放置现场勘查警示、警告及导向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
(四)组织施救
县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及案发地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要用最快的速度解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要采取紧急措施,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五)现场勘查
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勘查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同时,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
(六)善后处理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财政局、民政局和案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协调有关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善后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三)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交通事故的,救援组织不及时、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以至因为现场警戒不力引发二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请示汇报,绝不能擅自决策,更不能越权行事。广电、县报、网站等新闻单位要求现场采访和事后报道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附则
(一)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为了提高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坚持事故处理工作为辖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效能,抢救伤员,将死伤人员降到最低限度。
二、预案适用范围
1、客运车辆发生群伤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3、辖区周边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4、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堵塞。
三、处置原则
1、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勘察现场,掌握案情,按照上报范围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有通行条件的应及时疏导群众和车辆,恢复交通,确保安全。
3、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四、指挥系统和工作职责
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必须在辖区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职责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处置、抢救工作,力争将事故车、物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予以调整、修订和补充;紧急调用各类所需物资、设备、人员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救援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辖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报人民政府应急办,再由辖区应急办视情况报告辖区安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单位、型号、车号;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员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3)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2.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并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情况。
3.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处置和医疗救援等事宜。
4.应急预案启动后,处置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总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5.各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总指挥部指令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六、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群众、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并严格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护伤员。因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事故抢险救护的义务。
3.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和肇事逃逸。
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七、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步骤
1.勘查现场情况
:开始进行救援工作之前,救援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堪查,以避免意外发生,若现场四周有诸如损坏的电线或致命的气体或液体等危险情况,应先将其排除后再进行救援工作。
2.固定事故车辆位置
:尽快将事故车辆固定下来。先在汽车车轮前后放上木条或砖石,使汽车不能前后滚动,然后将车轮放气以保证车辆在救援过程中不能摇摆,以免加重伤者伤势。
3.检查和保护受伤人员
:救援人员要检查受伤人员的情况以确定救援工作的速度和方法。在未处理汽车之前,先用毛毯等物将受伤者盖起来,可起保暖和防止受惊的作用,另外还可防止玻璃碎片和其它物件的伤害。在救援时间内,应有人员陪伴伤者,及时观察受伤者的情况和满足伤者的要求。
4.救出被困人员
:如果汽车被撞变形,受伤人员无法移动,应使用专门救援工具把有关的汽车部件移动或去除,将车中被困人员救出。
5.现场诊断急救 :如果医疗救护人员未到现场,救援人员应先将伤者送至路旁的安全地带,立即作必要的检查和救护。
6.清理现场 :当交通警察勘查完现场后,救援人员应立即拖走事故车辆并清扫路面,协助警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八、注意事项及要求
1.事故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2.事故处置、救援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努力增强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3.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设施、物资、器材的配备,确保应急使用。
4.事故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九、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违反事故处置工作纪律,影响事故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事项
1.本预案是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较大交通事故组织实施的处置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