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15: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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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游牧文化;乌桓;鲜卑;研究索引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273-03
一、论著类(含博士、硕士毕业论文)
成永娜,《乌桓民族关系探析》,烟台大学硕士生论文,2009年。
郭鹏,《十六国时期慕容燕集团文化述论》,西北师大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
闵海霞,《匈奴发展史研究》,兰州大学博士生论文,2010年。
吴松岩,《早期鲜卑墓葬研究》,吉林大学博士生论文,2010年。
蒋东明,《慕容鲜卑兴衰原因探析》,内蒙古大学硕士生论文,2012年。
李莎,《论乌桓、鲜卑的南迁及其对汉匈关系的影响》,渤海大学硕士生论文,2012年。
陶丽根,《拓跋鲜卑早期史地综考》,内蒙古大学硕士生论文,2013年。
郝燕妮,《慕容鲜卑对“中国”认同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2013年。
刘洋,《东汉王朝东北地区治理政策研究――以东汉王朝与鲜卑的关系为重心》,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生论文,2013年。
梁云,《拓跋鲜卑早期历史若干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博士生论文,2013年。
周刘备,《唐代诗人眼中的汉代边疆问题》,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年。
李洪波,《两汉时期的马政与边疆安全》,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年。
李焕清,《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名号与崇山习俗考论》,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论文,2014年。
李路《汉代东北边疆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交流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论文2014年6月
张婷婷,《鲜卑族民间美术造型》,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年。
高建国,《鲜卑族裔府州折氏研究》,内蒙古大学博士生论文,2014年。
二、论文类
理论研究综述
傅新民,《融合、消亡、新生――北魏拓跋鲜卑文化改革沉思》,《网络财富》2009年01期。
闫祥云、马成军,《拓跋鲜卑史学自觉与北朝史学编纂》,《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姚胜,《甘英出使大秦原因考》,《塔里木大学学报》2009年03期。
李焕清、王彦辉,《匈奴“瓯脱”考辩》,《史学理论研究》2009年04期。
王平、陈文,《简述东汉前期对北匈奴的政策》,《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薛海波,《试论汉魏之际东北各民族的政治发展形态――以部落酋豪为中心》,《东北史地》2009年08期。
闵海霞、崔明德,《试析南匈奴未能实现统一的原因》,《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10期。
李治亭,《论边疆问题与历代王朝的盛衰》,《东北史地》2009年11期。
陈得芝,《秦汉时期的北疆》,《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集刊》2009年12期。
焦应达,《古代北方民族法律起源探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5期。
程尼娜,《汉代东北亚封贡体制初探》,《学习与探索》2010年05期。
梁云,《内蒙古地区鲜卑历史的研究意义》,《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秦树才、梁初阳,《〈后汉书〉中国民族史史料概说》,《西南古籍研究》2011年06期。
杨春奋,《中国古代北方少数民族男子发式微探》,《鸡西大学学报》2011年07期。
梁云,《早期拓跋鲜卑研究回顾》,《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王冉,《论早期鲜卑和东胡的渊源》,《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年02期。
付开镜,《魏晋南北朝鲜卑民族性观念的儒家化》,《史林》2012年06期。
周丽莎,《魏晋时期鲜卑之崛起及其被打压》,《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年12期。
尹波涛,《略论马长寿先生的北魏史研究――以〈乌桓与鲜卑〉为中心》,《西北民族论丛》2013年08期。
李晓标,《区域旅游开发中的文脉分析研究――以拓跋鲜卑民族文化园为例》,《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年10期。
李昆、李建凤,《知网所见鲜卑族族源研究综述》,《青春岁月》2014年01期。
高然,《民族历程与慕容改姓》,《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07期。
戴光宇,《试论鲜卑语、契丹语和满语的关系》,《满语研究》2014年12期。
赵红梅,《汉代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比较研究――以度辽将军、护羌校尉、使匈奴中郎将为中心》,《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年09期。
起源与发展史
李海叶,《北魏时期的慕容与鲜卑》,《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黄河,《3-4世纪昌黎鲜卑胡姓群体初探》,《东北史地》2010年01期。
赵学政,《诗歌(词)中的北疆游牧史考――以匈奴、鲜卑为例》,《前沿》2010年01期。
殷宪,《拓跋代与平城》,《学习与探索》2010年03期。
李书吉,《拓跋魏代北史实拾遗》,《学习与探索》2010年05期。
曹永年,《关于拓跋鲜卑的发祥地问题――与李志敏先生商榷》,《中国史研究》2010年08期。
潘玲,《西汉时期乌桓历史辨析》,《史学集刊》2011年01期。
刘军,《论鲜卑拓跋氏族群结构的演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01期。
赵红梅,《慕容鲜卑早期历史谈论――关于慕容氏的起源及其对华夏文化的认同问题》,《学习与探索》2011年05期。
梁云,《拓跋鲜卑西迁大泽、匈奴故地原因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07期。
杨军,《乌桓山与鲜卑山新考》,《欧亚学刊(国际版)》2011年10期。
倪瑞安,《拓跋南迁匈奴故地研究述评》,《东北史地》2012年01期。
穆臣,《慕容鲜卑民族共同体形成考论》,《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7期。
温玉成,《论拓跋部源自索离》,《新疆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11期。
丁柏峰,《简论吐谷浑西迁之后与慕容鲜卑的历史分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
崔向东,《论慕容在慕容鲜卑崛起中的作用》,《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02期。
王鹏,《鲜卑人觊觎中原慕容世家的“皇帝梦”》,《国家人文历史》2013年02期。
刘宗铭,《简述鲜卑族的起源及发展演变史》,《学理论》2013年03期。
王天蛟,《嫩江流域是鲜卑入主中原的必由之路》,《理论观察》2013年04期。
魏俊杰,《论鲜卑段部的源流和兴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高然,《慕容鲜卑早期历史考论》,《地方文化研究》2014年08期。
文化、社会生活与习俗
高恒天、赵金国,《秦汉时代鲜卑族的道德生活及影响》,《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2期。
徐海晶,《从北朝上层女子看鲜卑族的贞洁观》,《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4期。
孙险峰,《北魏鲜卑人的宇宙观――从鲜卑人的祭天礼制看宇宙观的变迁》,《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年11期。
庄鸿雁,《鲜卑萨满文化三论》,《学术交流》2012年09期。
王永平,《北魏后期迁洛鲜卑皇族集团之雅化――以其学术文化积累的提升为中心》,《河北学刊》2012年11期。
陈鹏,《拓跋鲜卑七分国人时间异说形成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2年12期。
吕净植,《鲜卑非瑞兽辨》,《北方文物》2013年02期。
艾荫范,《尾音节为“隗”的古鲜卑人名音读和意涵初判》,《北方文物》2013年04期。
王春红,《北魏鲜卑八姓之嵇、奚辨》,《许昌学院学报》2014年04期。
赵和平,《于阗尉迟氏源出鲜卑考――中古尉迟氏研究之二》,《敦煌研究》2014年06期。
肖永明,《青海魏晋十六国墓葬的鲜卑文化因素》,《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5期。
曾顺岗、张宏斌,《鲜卑政治、文化背景下的儒士命运――对北魏崔浩被诛的深层解读》,《天府新论》2014年05期。
孙楠,《鲜卑族口传文学的史料价值》,《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09期。
陆刚,《东汉鲜卑立体造型艺术发展脉络研究》,《雕塑》2014年09期。
宋丙玲,《从文本和考古材料探析早期鲜卑服饰反映的汉人意象》,《中国美术研究》2014年09期。
陆刚,《鲜卑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构成形式解析》,《美术教育研究》2014年10期。
政治、制度与军事
薛宗正,《关于慕容氏集成制度的探讨》,《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3期。
李俊方、魏舶,《汉晋护乌桓校尉职官性质演变探析》,《北方文物》2009年11期。
李大龙,《简论曹魏王朝的鲜卑政策――以王雄刺杀轲比能为中心》,《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年10期。
李瑾明,《游牧社会领导者的作用考――以鲜卑君主的地位为中心》,《宋史研究论丛》2010年12期。
金洪培,《淝水之战与慕容垂复燕》,《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4期。
林永强,《汉朝针对降附乌桓的军政管理措施考论》,《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年04期。
曹晋,《克里孟古城:檀石槐鲜卑军事大联盟的指挥中心》,《集宁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毋有江,《拓跋鲜卑政治发展的地理空间》,《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2年12期。
赵红梅,《鲜卑朝贡制度构建的历史轨迹――1―4世纪鲜卑朝贡中原王朝特征述略》,《学习与探索》2014年04期。
程尼娜,《汉魏晋时期东部鲜卑朝贡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14年04期。
民族交往与融合
王华权,《汉语亲属称谓前缀“阿”成因再探――兼说鲜卑等北方少数民族语对中古汉语的影响》,《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崔明德、成永娜,《乌桓调整与周边民族关系的原因及其影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7期。
周惠泉,《宇文虚中新探》,《文学评论》2009年09期。
孙玉景,《古代浑河地区民族族系嬗变及其文化特征》,《民族论坛》2010年03期。
汪锡鹏,《由太和五铢到北周三品――从钱币上看北朝鲜卑统治者的汉化进程》,《中国城市金融》2010年03期。
羊瑜,《从六镇鲜卑看拓跋鲜卑的汉化过程》,《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赵秀文、金锋、包福存,《鲜卑族汉化与诺曼底贵族盎格鲁化比较》,《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08期。
庄金秋,《略论段部鲜卑与两晋的关系》,《东北史地》2010年09期。
束霞平,《刍议鲜卑族服饰对南北朝戎服的影响》,《丝绸》2010年10期。
沈波,《对鲜卑族种属的多角度探析》,《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11期。
金洪培,《叛服不常――略论慕容鲜卑与西晋的关系》,《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年12期。
高然,《鲜卑豆卢氏世系补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12期。
赵红梅,《乌桓朝贡东汉王朝探微》,《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11期。
胡玉春,《铁弗匈奴与拓跋鲜卑关系考略》,《黑龙江史志》2012年01期。
王荔,《慕容鲜卑汉化过程浅析》,《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年03期。
李春梅,《匈奴与乌桓的关系考述》,《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年03期。
李莎,《论两汉时期乌桓、鲜卑南迁的原因及对汉匈奴关系的影响》,《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05期。
管芙蓉,《鲜卑族入主中原的意义》,《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潘慧,《浅析拓跋鲜卑和中原文化的融合与冲突》,《丝绸之路》2012年08期。
赵红梅,《政治中心的移徙与民族文化的交融――慕容鲜卑传统教育渊源解析》,《学习与探索》2013年02期。
孙泓,《慕容鲜卑迁入朝鲜半岛及其影响》,《朝鲜、韩国历史研究》2013年03期。
郑亮,《试论东汉与鲜卑的和战关系》,《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3年09期。
刘彦坤,《浅析鲜卑文化在南北朝时期对民族大融合推动作用》,《商》2014年04期。
孙颢,《高句丽与慕容鲜卑关系解读――以陶器为视角》,《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崔向东,《乌桓、鲜卑南迁西进与北方民族关系演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07期。
杨懿,《华裔理殊:永嘉之乱前的慕容鲜卑及其改革动因》,《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7期。
苗霖霖,《党项鲜卑关系再探讨》,《黑龙江民族丛刊》2014年08期。
考古研究
吴松岩,《早期鲜卑考古学主要发现与研究述评》,《东北史地》2009年01期。
韦正,《鲜卑墓葬研究》,《考古学报》2009年07期。
倪瑞安,《拓跋―北魏墓葬研究的学科背景与核心问题》,《内蒙古文物考古》2010年01期。
吉平、刘海文、马婧,《内蒙古南宝力皋吐鲜卑墓地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10年06期。
陈孔坛,《“北周三品”钱币是鲜卑宇文部汉化的物证》,《东方收藏》2010年11期。
李怀顺,《河西魏晋墓壁画少数民族形象初探》,《华夏考古》2010年12期。
潘玲,《东汉至魏晋早期鲜卑墓葬的特征与演变分析―以性别和年龄差异为例》,《草原文物》2012年03期。
范恩实,《论西岔沟古墓群的族属――兼及乌桓、鲜卑考古文化的探索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04期。
吴荭、王策毛、瑞林,《河西墓葬中的鲜卑因素》,《考古与文物》2012年04期。
潘玲,《长城地带早期鲜卑遗存文化因素来源分析》,《边疆考古研究》2012年08期。
吴松岩,《拓跋鲜卑一种特殊的合葬类型―二次叠葬墓》,《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2年09期。
谢洪波,《北朝镇墓兽造型与鲜卑族汉化的关系解析》,《贵州民族研究》2013年04期。
林林、冯雷、郭松雪,《慕容鲜卑早期落脚点“棘城之北”考》,《草原文物》2013年09期。
范兆飞,《北魏鲜卑丧葬习俗考论》,《学术月刊》2013年09期。
张景明,《鲜卑金银器与草原丝绸之路》,《边疆考古研究》2013年12期。
【论文摘要】由于硕士研究生自身、培养单位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日益困难。要缓解就业压力,需要硕士研究生自身、培养单位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
自2003年高校硕士研究生大规模扩招以来,硕士研究生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随着规模的不断壮大,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数量逐年上涨,硕士研究生已不再是“香饽饽”,其身价进入了调整期,就业状况也打破了“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局面,唯学历时代一去不复返,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一、硕士研究生就业难的原因
1.硕士研究生方面
(1)就业竞争力处于博士生和本科生的夹缝之中。硕士研究生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与博士生无法比拟,部分硕士研究生在求学期间无心做研究,只为一纸文凭,对于高校教师或科研院所等研究型岗位而言,硕士研究生的就业竞争力较弱。而工作经验和能力与在职场打拼多年的本科生相比望尘莫及。甚至有部分硕士研究生思想素质、沟通交往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为人处事能力等与用人单位的要求相差甚远。硕士研究生处在博士生和本科生的“中间地带”,就业难不言而喻。
(2)择业观念存在误区。硕士研究生相对本科生而言学历层次高、就业成本高,相应地对职业、岗位、薪酬要求高也无可厚非。然而,部分硕士研究生存在过高的就业期望值。对工作地区的选择更多的集中于大城市或者沿海发达地区,而中小城市或偏远地区等人才相对短缺的地方则无人问津。同时,对于岗位和薪酬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盲目抬高自身身价,甚至急功近利,不愿意先就业再择业,眼高手低,造成很多硕士研究生的结构性失业。
2.培养单位方面
(1)某些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学科、专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需要产生并发展完善,其设置应与社会需求相一致。而少数培养单位设置学科、专业缺乏坚实稳固的基础,部分学科、专业结构滞后,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2)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少培养单位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学术型,过于重视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忽视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过分注重专业理论知识,轻视实际素养的做法不能应对未来实际工作的需要,造成硕士研究生专业知识落后于博士生,而职业技能又落后于本科生的困境。
(3)教育管理不严格。少数培养单位的师资水平、教学仪器设备等跟不上硕士研究生规模扩张的需要,仍需一定的积累和沉淀。“填鸭式”教学模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使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本科化。以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作为授予学位的条件,忽视了硕士生科研能力的训练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4)培养机制无法适应大规模培养的需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是导师负责制。随着硕士研究生的扩招,有的导师从原先带2~3名硕士研究生剧增到10~20名,使部分硕士研究生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而对于某些导师相对短缺的学科,少数并不称职的教师加入到导师队伍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社会方面
(1)人才观念的转变。当前的人力资源市场已转变为买方市场,用人单位的人才消费观念也在悄然改变。对于高校教师和科研单位而言,不仅存在名校情结,而且其岗位性质和职责将招聘条件囿于博士毕业生的范围内,硕士毕业生只能望洋兴叹。对于企业而言,不再唯“学历”马首是瞻,更加注重招聘人员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本科生更受青睐。
(2)不公平竞争的存在。我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硕士毕业生的择业地点相对集中,出现局部地区相对过剩,部分地区又十分短缺的局面。人力资源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对硕士研究生择业的限制,以及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行业保护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影响硕士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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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硕士研究生就业难的对策探析
1.硕士研究生要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硕士研究生从入学起,就应对自己的研究生生涯做出明确规划,苦练内功,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素质。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更加注重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能力的情况,硕士研究生要想获得理想的工作就必须早做准备,不仅要博览群书,了解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理论素养,还要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人际交往等职业能力,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调整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硕士研究生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择业心态,主动出击,迎接挑战。要充分认识自我,明确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擅长什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形象、气质、性格等非专业优势,找准个人志愿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展示给用人单位。应放远眼光,放宽视野,将拟聘单位的发展空间作为首要考虑因素,适合自己的、能使自己的优势得以最大发挥的单位就是最好的单位,要摒弃好高骛远,舍我其谁的姿态。应将择业区域尽量放宽,纵然大城市发展机会多,平台高,但买房、消费、出行等压力也相对较大;而中小城市生活压力相对较小,并能使自己很快脱颖而出,所以择业区域要合理调整。
2.培养单位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培养制度,多渠道促就业。
(1)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搭建学科发展的坚实基础,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要改变以往单纯培养学术型研究生的观念,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学术型与应用型相结合,不仅要加强理论方面的教育,更要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锻炼,培养复合型人才。要严格硕士研究生的考核管理,严把培养的各个环节,实行宽进严出,对于不符合培养要求的硕士研究生绝不心慈手软,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师资、教学设备等软硬件设施,为培养高质量的硕士研究生提供有力保障。
(2)搭建桥梁,发挥导师在就业中的促进作用。导师对本行业高端人才的需求比较了解,由于工作关系,导师积累了丰富的社会人脉和资源。同时,导师对所带研究生也比较了解,可以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因此,通过导师的推荐,就业的可能性较大。所以,要充分发挥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就业中的作用。
(3)加强就业信息网建设,适时开展职业指导。学校研究生就业指导部门应为硕士毕业生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一方面,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加大就业工作人员的精力和资金投入,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周到细致的就业指导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校友的联系,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拓宽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渠道,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
3.社会要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鼓励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1)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是一个长期的渐进地过程。面对当前的现状,应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拓宽就业渠道,规范供需双方的求职、选人行为;加大用人机制、单位编制等制度的改革,扩大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打破年龄、性别、户籍和信息壁垒,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
(2)鼓励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大学生基层就业的政策,特别是大学生村官政策和选调政策,对硕士研究生是比较有利的。硕士生要转变观念,树立在基层锻炼的意识,积极投身于服务基层中来。同时,硕士生要增强自主创业的意识,利用在校时间努力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技能,有效利用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 李扬.硕士研究生就业困难的原因与对策[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8)
2 成旭.当前形势下硕士研究生就业难题解决思路探析[J].中国科技信息,2010(21)
3 蔡年辉.硕士研究生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6)
关键词:儿童;死亡认知;研究方向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一、引言
“死”与“生”都是生命的组成部分。有生无死,不是生命的本质;只死不生,不是生命的全部。生死一直伴随着生命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生死的思考也丰富了人类精神发育。
随着生命教育在国内的研究和实践的进行,生命教育中的死亡教育也无可避免的要进入我们教育的视野和实践空间中。而相对于儿童,死亡毕竟不是很遥远的事情。“绝大多数的儿童在听见“死亡”信息时,会产生难过,害怕、不舒服、担心的情绪。”对儿童死亡认知的教育,更是生命教育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怎样更好地了解儿童对死亡的认知程度,研究儿童对死亡认知的规律,可以更好的进行死亡教育,减轻儿童对死亡的不快,甚至恐惧的心理程度。对死亡的认知教育,是对儿童认知水平的提升,更是促进儿童思考生命和加速其社会性的有效方式。从儿童生命成长过程中认识,死亡认知的清晰化可以更好为那些家庭遭受不幸变故的儿童更好的走出心理困境,以健康积极的心态迎接美好的生活。
二、儿童对死亡概念的认知
对于死亡的概念,国内学者,张向葵认为死亡是指生命的终结,是新陈代谢的停滞。我们对死亡的理解必然要涉及一下五个概念:“(Brend和Speece.1993,Corr.1995):universality(死亡的普遍性即人都有一死)”,irreversibility(死亡的不可逆性,即一旦死亡就无法复生),non-functionality(躯体功能失效性,即身体器官停止一切活动),causality(死亡诱发性,即因为什么而导致死亡)和non-corporeal continuation(非实体状态的延续,即躯体死亡后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也就是生者和死者的情感联系等)。”
相对于儿童来说,儿童在5―7岁时(最迟10岁左右),就基本上把握了死亡概念的三个成分,即不可逆性、普遍性和非功能性,但是儿童对死亡的理解水平并不一致而且对死亡的每个成分的理解也不是同时达到的。
而今天,在医学上,确定死亡,从传统的“心脏死亡”――呼吸和心跳停止,发展为“脑死亡”――全脑功能的永久丧失。
卢锦珍(2004)认为,除了肉体之死外,还有“精神之死(心之死)――失去追求和目标之死;自我否定之死――人就必须通过不断的超越自己,超越肉体生命的死亡,求得精神的永恒,以确立生命的意义”,丧失超越之心。这是有关于死亡的哲理层面的认知。根据李丹和陈秀娣对上海学生的研究,到了11年级后才会有超过56%的人开始认知到死亡的哲理层面。而儿童对“精神之死”是模糊不清的。
三、儿童死亡认知发展特点的研究
(一)国外对儿童死亡认知的发展研究
皮亚杰最初以4~10岁的儿童为被试,研究儿童生命概念的发展,并将儿童对生命概念的认识划分为5个阶段:阶段0,没有生命概念,儿童不能区分有生命的物体和没有生命的物体;阶段1,活动性阶段,儿童把活动的物体认为是有生命的;阶段2,运动性阶段,儿童把运动的物体看成是有生命的;阶段3,自主运动阶段,儿童把能自主运动的物体看作是有生命的;阶段4,成人概念阶段,具备了成熟的生命概念。Carandang(1979),Perrin(1981)和Redpath(1984)分别对儿童病因认知的发展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儿童对病因的认知发展呈现不连续的阶段性。Nagy用实验研究推断出儿童对死亡理解的三个阶段,即死亡是一种睡眠或暂时的状态;死亡是一个人,是“死亡先生”;死亡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死亡不能避免。这一结果与皮亚杰提出的儿童生命概念发展的阶段相对应。
(二)国内对儿童死亡认知的研究现状
国内最早关注儿童死亡认知的学者为张向葵,他认把儿童对死亡认知的发展划分为三种水平。
水平Ⅰ。对死亡特征的四个维度(不可逆性、必然性、功能丧失性和情绪性)不能清楚地认识,即使在研究者的启发下,儿童也不能理解人会死的问题,尤其不能理解动物和植物会死的问题。
水平Ⅱ。能根据某些具体的原因,比较清楚地解释死亡特征的四个维度,但是,表现出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和情感色彩。就前者而言,儿童认为老爷爷、老奶奶生病治不好会死,因为他们太老了。他自己生病能治好,因为他还小,还没有上学,永远不会死的。就后者而论,儿童认为他们喜欢的人、动物和植物不能死,如爸爸妈妈、小花猫。
水平Ⅲ。能够依据依据一定的自然原因、疾病原因和意外原因来解释死亡,认为死亡是生命的结束,人死了不能再活。任何人、动物和植物都会死;死去的人、植物、动物既不能走,也不能想问题,并使人感到伤心、难受和悲哀。这意味儿童对死亡特征的四个维度和外延的认知达到较高水平。
此外,他还提出,我国学前儿童对死亡的三个特征(普遍性、不可逆性、功能丧失性)的认知并非像西方儿童一样存在发展顺序上的差异,而是均衡发展的。
朱莉琪等人(2006)的最新研究表明,四岁儿童对死亡认知的死亡的无机能性、不可逆性和普遍性等三个次感念都不清楚。5岁儿童在死亡的无机能和不可逆上认知较好。普遍性上的认知较低,而六岁儿童在三个次概念上的水平较高,尤其是认知较易产生困难的“死亡的普遍性”也很好。
郑永爱(2006)研究结果表明:1、幼儿对死亡概念认知的年龄主效应显著、性别主效应不显著;2、幼儿对死亡概念的内涵有一定认知,但同时这种认知还是不太成熟。其中,对死亡的适用性和死亡无功能性认知较高,对死亡的不可逆性认知居中,对死亡的普遍性和死亡原因性认知较低;3、在三类生命体死亡概念的认知中,对动物死亡和人体死亡概念认知要高于对植物死亡概念的认知。
李丹,陈秀娣(2009)在对儿童死亡认知的基础上,研究了儿童对生命的哲理性思考认知。
由表可知,不同年级水平的儿童,其对生命认知的抽象程度是不同的,随着年级的升高,对生命进行具体形象认知的人数减少,能够感悟生命哲理的人数越来越多;而对生命表达态度的认知到6年级有个最高的比例,随后两个年级渐次减少。总体看来,6年级儿童的各类生命认知均呈一个明显的转折。男女儿童的生命认知无论总体还是分年级均无显著差异。
四、研究儿童死亡认知的基本方法
阅读相关儿童死亡认知研究的文献,可以看出,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方法有三种:访谈法,个案法、问卷法。
这三种方法外,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增加研究可信度,基本上三种方法综合运用。
五、当下儿童死亡认知研究的新方向
当下儿童死亡认知研究,在各个儿童年龄段上的死亡认知研究,已经被当下学者研究所剩无余了,而且已经盖棺论定。于是很多的学者开始不断发现儿童死亡认知研究的新方向和落脚点。
(一)儿童群体性死亡认知研究
儿童死亡认知从个体研究和个体年龄段的研究已经穷尽后。从个体走向群体。今天的学者开始了群体环境下的儿童死亡认知研究。在这方面上,比较突出研究是华东师范大学李芳的硕士毕业论文《大班儿童对死亡或死亡事件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该文从大班儿童为研究对象。该文从大班儿童这个一群体为对象,从影响他们死亡认知的外部因素为研究起点。从儿童性别,家长死亡态度,家长如何谈论死亡对儿童的影响调查研究,儿童接触死亡的经历等四个方面来研究影响群体儿童死亡认知研究的外部因素。
(二)生命教育与死亡认知交叉研究
生命教育理念在国内已经研究和实践了十几年,而作为生命教育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认知生死价值部分,大众对死亡的回避,忌讳的态度转向认识死亡的价值。并借用死亡哲学和生死学研究成果。从哲学和文化两大视角下观照儿童死亡认知。多维度的了解死亡价值。这些研究领域的成果极大的帮助我们了解儿童对死亡的认知程度。引领我们的去学生认知死亡。从死亡价值领域去拾取生的意义,从对死亡认知中汲取生活积极力量。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极其丰富,数不胜数。
(三)网络媒体环境下的死亡认知研究
作为外部因素对儿童死亡认知影响的研究。今天的社会,网络媒体无孔不入,全方面的影响我们的生活。甚者,儿童从怀胎十月开始,父母就开始借助网络,进行胎教。
当今的媒体上充斥了死亡事件,孩子没有都可以从五花八门的电视新闻中大量接触死亡事件,重大影响的灾难事件。更令我们担忧的是,当下媒体的无敌加无德定位,网络媒体的平面上大量充斥了暴力,残杀,恐怖的死亡事件,还有虚拟的暴力恐怖游戏。这无形中也会影响孩子们死亡认知。
张国华的硕士毕业论文《暴力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死亡认知及攻击性的影响》就是这个死亡认知研究领域的代表作。在网络游戏中,角色可以无数次“死亡”,然后在系统的控制下,扮演角色一次又一次地“活过来”。神话影视剧中,像孙悟空这类似的角色长生不老。在网络暴力血腥游戏中,如CS类(反恐精英,穿越火线)中大量的杀戮,被击杀死后,然后还能自动复活,再一次参与游戏。“青少年长期沉迷这类游戏中,很可能导致区分现实和虚拟的能力减弱,把人的生命与游戏中的“角色人物”相比。认为人的生命可以像在游戏中那样通过‘加血’或重新开始游戏‘重来’,认为人(包括自己)是不会死去,即使死了也能再活过来。”
而相对于儿童来说,网络电视媒体的影响更是强大。东北网6月9日电近日,双城市13岁女生小影(化名)与8岁男生宁宁(化名)在和还没有上小学的7岁小伙伴海洋玩“牺牲游戏”过程中,把电线缠在海洋的脖子上,将其吊在房梁上摇晃。其间,小海洋感到不适让宁宁和小影将其放下,并不停地挣扎。宁宁和小影见状害怕地跑了,小海洋被活活吊死。
参考文献:
[1]黄晓月.对儿童死亡认知的研究综述[J].现代教育,2010,(01):202- 203.
[2]张向葵.3.5-6.5岁儿童对死亡认知的研究[J].心理发展与教育,1998,(4).
关键词: 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培养模式 改进建议
一、培养模式的概念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生教育制度本身的发展,关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及其改革的研究始终没有停止过,更成为研究生教育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主要在于研究生培养模式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有着密切联系。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培养目标而形成的培养方式及其管理等诸多因素的最佳构成形式。它解释的是“培养什么样的人”及“怎样培养”两方面的问题。[1]研究生培养模式是一个系统、整体的概念,培养模式是由人才培养过程中一系列必不可少的要素构成,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和考核与质量评价等。各构成要素之间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彼此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协调、统一的关系,并存在着目标取向一致的内在逻辑关系。
从培养模式的概念可以看出,一个学科专业的培养模式制定要以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取向。总体来说,研究生培养模式应该考虑以下几因素:第一,创新、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这贯穿整个研究生教育过程。第二,符合校本特色,因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有着不同的自身优势与特色。在制定培养模式时,各个培养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并在规范的培养制度下实现培养模式多样化,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模式,使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得到有力保证。第三,学科建设发展,高等教育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学科,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创新性、应用性特点体现了培养模式的应用性价值取向。第四,学生发展需求,培养模式的制定应考虑到学生发展需要,更好地体现出研究生教育人文关怀理念。
二、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状况分析
(一)培养目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培养目标为:“系统地掌握教育理论;了解高等教育学及相关学科中主要问题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进行教育研究所应具备的基本方法;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从事教育研究工作、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和高等教育学科教学工作。”[2]可见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1)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2)从事高校管理工作;(3)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得到恢复和逐渐发展起来的背景下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学科建设的时间并不长。当时高等教育学科正处在初建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人员非常紧缺,因而培养教育理论研究者就成了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初衷,也体现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在于培养学术理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理念。此时的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基本能进入高校和相关高教研究机构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就业前景乐观。然而,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培养规模越来越大,研究生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大量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无法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多数毕业生从事的是高校或其他机构的行政管理类工作,如教学秘书、辅导员等。这说明传统的纯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二)培养过程
1.招生与入学。生源质量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础,并且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势的影响,报考研究生的生源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目的各式各样,有的是为了躲避当前严峻的就业压力,有的是为了通过研究生这种更高层次教育来为自己未来就业“增加筹码”,甚至不管自己是否对本专业研究感兴趣。并且,随着教育学研究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和研究生扩招,高等教育学研究生的入学门槛有所下降,致使招收来的研究生素质低、缺乏专业知识,给研究生培养带来一定困难。
2.课程设置。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课程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它主要涉及课程数量、课程安排和课程内容等。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的课程结构基本按“理论课程+实践课程”模式设置,理论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实训环节和科研训练等。[3]以广西某大学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为例,该专业硕士研究生需修10门课程,共32个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程计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25%;专业基础课程计12个学分,占总学分的37.5%;专业方向课程计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25%;选修课程计4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2.5%。从该校的课程分布来看,课程结构不够合理,主要是以公共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为主,占总学分的62.5%,而在选修课程方面,学分数要求力度不够。另外,课程设置中对工作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足,设置与高等教育教学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较少。
3.培养方式。目前我国大多数研究生培养机构采取教师集体培养和导师制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相结合、课程教学传授和探索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但普遍的执行力度不强。有的学校重导师培养,轻教师集体培养。从指导方式来看,根据调研结果,83.6%的硕士生实行“单一导师制”,9.6%的硕士生实行“双导师制(正副导师)”,只有6.2%的硕士生实行“指导小组制”。[4]以上数据表明,多数研究生采取的是“单一导师制”指导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但导师负有明确责任,研究生会有依靠感。科研训练与论文研究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而当前很多学校要求研究生答辩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并把这一规定作为研究生是否有资格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硬性指标。为此,研究生在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位课程学习后,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写文章,为了满足数量,同时兼顾评奖评优和找工作的需要,很多研究生匆忙选题,致使所撰写的文章“创新性不强,学术水平不高”,质量难以保证。[5]对于课程教学方式问题。我国研究生教育中教学多数仍然以传授为主而不是以探索为主,使得研究生的学术性不足,这种教学方式不能培养出具有创新、研究、应用型人才,往往只会培养出那种应试类型的人才,背离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探索等特点。
4.考核与评价。现存学生评价体系主要以量化指标为主,如研究生在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数量,从而使研究生把大部分心思都放在上,片面追求数量,忽视了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虽然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普遍建立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到答辩评审等一系列标准制度,但出现部分高校研究生教育的考核评价流于形式的现象,没能真正起到考查学生学业成就、科研水平和实践能力等作用。
三、改进高等教育学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建议
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等教育学硕士生的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已经不能适应时势变化,当前高等教育学硕士生就业去向多是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职业岗位;从学科属性来讲,“高等教育学是应用性学科”,[6]可见,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改革不是要全盘否定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只是以前的高等教育学硕士层次教育是作为一个独立性的教育阶段,现在它的角色应发生变化,转变为一种过渡性的教育层次;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也应进行分流培养的改革,一部分具有学术科研潜质并有志进行科研深造的学生继续进入博士层次学习,一部分毕业后以就业为导向的学生,培养专业素养和较强的职业应用能力。同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可以根据学校自身特色设置具体培养目标,达到培养多样化人才的目标。
高等教育学专业应加强实践性课程设置,以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由于高等教育学硕士生的职业去向主要面向高校行政管理或其他高等教育行政机构,在课程设置上要多设一些诸如教育统计测量、教育评估、计算机数据分析与处理等技术性课程和高等教育政策、高等学校实务、高等教育管理等应用性课程;而对于将来有志继续攻读高等教育学博士并将来准备从事学术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其课程设置则要更加强调专业理论基础,比如高等教育哲学、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社会学、比较高等教育等理论性课程。[7]另外,增加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选修课程比重,这些课程可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研究生不仅仅局限于自己的研究方向内;在课堂上,老师的角色应有所变化,不再是“传授知识―接受知识”,而是让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探讨式的学习,从而培养创新性思维能力;提高学校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的管理职能,在培养模式中,目标定位、课程设置、培养方式、考核各环节都是质量保证的重要一环,每一环节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加强了每一环节上质量控制,才能保证优质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严格执行中期考核制度、学位论文质量检测制度,因为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检测,对学生的后期学位论文研究至关重要,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做好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评审程序工作。最后,研究生应该树立自我监控观念,自身的自觉性、自控性在科研质量保证上有很大影响,研究生要强化自我监控作用。
参考文献:
[1]邱灵敏.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类型及比较[J].宜宾学院学报,2011.2.
[2]高耀明.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问题与对策.2006年全国高等教育学博士点和硕士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7.4.
[3]张霖,卢雅琳.对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生课程设置的思考[J].黑龙江教育,2008(6):28.
[4]陈学飞,金红梅.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质量与问题.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杨颉,陈学飞.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与探索[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59.
关键词: 瓦尔登湖生态伦理 自然 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B845.6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是19世纪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和思想家,著有《瓦尔登湖》《康科德和梅里马科河上的一周》《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等,其中最著名的即是《瓦尔登湖》。1945年春,作者从喧嚣嘈杂的城市生活逃往宁静的湖畔,蛰居瓦尔登湖两年之久,继而写于此书。在瓦尔登湖畔梭罗与自然生灵为伴,与潋滟湖水为邻,用自己的劳作过活,生活不免清苦,但精神世界却异常丰富多彩,享受着自由恬淡的独处时光。书中以描述自然为主题,深度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们回归自然的需要,抨击了物欲横流社会环境中人类不过是被物质奴役而忽视自然生态环境的“野蛮人”, 充满了深刻的生态意蕴,并提出“人类对于自然、对于生态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原本就是一种最本真的精神还乡。”
1.《瓦尔登湖》的生态伦理思想
总体来说,梭罗在《瓦尔登湖》一书中,想要表达两种思想。其一,抨击批判物质主义至上,肆意破坏自然的行为,他主张自由、简朴的生活方式,通过亲身体会号召人们改变目前生存状态。其二,通过自己在瓦尔登湖中的生活经历,与自然最亲密的“沟通”,他认为自然万物都是有生命的、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相互平等,并且高度赞扬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否定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后者是生态伦理思想的重点体现,针对全球生态环境日益严重的今天,自然与人和谐共处便尤为重要。
1.1回归自然,崇尚自然,简单生活
现代生态伦理要求我们生态科学技术应向生态主义思想转变,这就需要我们从根本端正对生态的态度,挖掘人类无限智慧和潜能,纠正人在自然环境下措置的位置,人类无法凌驾于自然之上改变它,应该在尊重自然的正常发展前提下使它为人类服务。
《瓦尔登湖》中提到“1846年的冬季上百人络绎不绝的来到瓦尔登湖挖掘冰块转而出售,这些人抢夺了瓦尔登湖冬天里唯一的外衣,不,是掠夺了它的皮,只为可以赚到更多的钱”。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作者对自然的无限怜爱,谴责利欲熏心的人们“如果文明人所追求的并不比野蛮人更高贵些,如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都只是用来获得粗鄙的必需品或是为了得到舒适的生活,那么他们怎会比野蛮人更优越呢?”
《瓦尔登湖》一书开创了“生态文学”的先河,誉为“自然圣经”。书中宣扬的朴实无华的简单生活模式不禁被人向往,甚至有人将其推崇为解决物质主义、金钱至上社会的精神良药。人应该回到自然中,去探索生命真正的价值和真谛,用心倾听自然给予的启示。生态伦理在研究人与自然的同时离不开对人类道德品行的探究,试想,一个内心扭曲的人,将会直接造成人类之间关系的恶化,并间接影响人与自然的发展。所以,要想有效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需要从根本上理清人的本性。换言之,生态环境的恶化本源是来自于人内在存在的品格缺陷。
2.《瓦尔登湖》的生态伦理思想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启示
2.1“生命共同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
虽然我国地大物博,资源富足,但由于人们不合理利用和无节制开采造成大量资源浪费,据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1945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121位。由于水源不足,加之开发过度,导致大量湖泊减少,在过去的50年里,已有1000多个江河湖泊消失。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国,所需水量巨大,占总用水量63%,每年农业缺水大约300—400亿m3。迄今为止,我国垃圾堆放量为65亿t,其中1.5亿t垃圾露天存放,带来严重的空气污染,人均年产废旧物资400kg,城市人均垃圾以8%-10%的速度增长;但欧美和日本国家早已实现垃圾负增长。咎于原因,由于它们的绿色经济发展良好,经济和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再次我国土地荒漠化也尤为明显,达到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46%。
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生态环境却无法达到同等的发展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平衡物质追求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正如《瓦尔登湖》所宣扬的自然万物和人类合为一体,作者认为自然界之间的一切都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虽然在这个时期“生态伦理学”尚未兴起,但从梭罗描述自己与自然生灵相处亲密融洽,仍然可以感受到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即“生命共同体”:人不是自然界的主宰,人和自然万物一样,只是自然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类从自然当中汲取所需养分,有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自然,人的任何行动都要尊重自然为前提,不能肆意破坏自然界的生态系统。
2.2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繁荣
《瓦尔登湖》的成功之处不仅体现在作者对自然的生动描写,对自然的关心和热爱,而且该作品具有前瞻性的见解,它来自百年前,实效于现在,更属于未来,是真正意义上“绿色读物”,对生态环境具有经久不衰的影响。面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自然生态带来的负面影响,梭罗形象的比喻其为“就像是从美妙的夜空中摘去了最亮的星星,或是从一首优雅的诗歌中删除了最动听的词句,从一曲庄严的交响乐中抽掉了最悦耳的篇章。”直指工业化发展对生环境态近乎摧残的损害,书中梭罗严厉的斥责拆除某水坝,此水坝是河鲱溯游产卵必经之路,这样的工程建设致使生态生境系统紊乱,并且违反了生态伦理的要求。
走低碳绿色道路,边发展边保护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是以消耗大量物质资源和排放二氧化碳为代价,造成我国频繁遭受海啸、地
震、酸雨、洪水、气候变暖等严重的自然灾害,自然受到了巨大的创伤。从《瓦尔登湖》一书中感叹梭罗在一百多年前的预卜先知,书中提到的低碳生活正是我国在面对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之道;作者身体力行,用低碳意识管理日常生活中的每个环节,只有通过节绿色低碳生活我们才可以切实有效拯救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领悟自然的真正价值
我们需要有一双敏锐的双眼,随时捕捉自然的美丽,自然的美丽不矫揉造作,不奢靡绚烂,但却
意味隽永。自然不仅具有使用、经济等外在价值,自然本身还拥有审美、精神、文化等层次的内在价值。人和自然共同处于整个生态系统之中,相互之间有一定的生态关系,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和合作。
[参 考 文 献]:
[1]郑慧,走向瓦尔登湖:人与自然的道德精神家园——从生态学伦理学角度解读梭罗的《瓦尔登湖》【D】硕士毕业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10年04月09日
[2]王晓丹,从《瓦尔登湖》的环境美德伦理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J】生态经济,2012(9)
论文关键词 体育权利 大学生 途径
一、体育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现代法学的核心是权利,着名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认为法学即为权利之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体育法,也必然会涉及体育权利这一核心概念。体育权利是体育法学的一个基础问题,而具体何为体育权利,其概念界定出现在各种文献中,各种观点均有。比如陈华荣在《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一文中,对体育权利做了如下界定:“广义的体育权利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的,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生活的资格和可能性。”方燕在其硕士论文《体育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中指出,体育权利可分为明示的权利和推定的权利,前者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优先录取权等,后者则是由宪法等法律所规定公民所享有权利的推定或引申权利。刘毅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也对此做了描述,这三位学者在其论文中详述了各个专家学者对体育权利的看法。此外还有很多学者都以自己的观点对体育权利做了认定,在此笔者不再一一赘述。
在众多对体育权利的界定中,笔者认为胡冠佩等在《体育法的权利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部已经颁布17年的法律中的规定来限定体育权利更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体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了发展权、管理权与参与权三项基本体育权。其中,第二条指出国家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第三条进一步说明除国家自身要发展体育事业外,还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这是体育发展权;第四条则指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此为体育管理权它属于公权力范畴;体育参与权是指权利主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三种权利中,可以说体育参与权是《体育法》立法之重点向所在,因此除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体育工作应全民参与之外,接着在第二章至第五章中又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社会团体中的体育发展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内容。
二、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现状
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应当是一种能力或资格,即大学生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到各种体育活动和体育事务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主要体现在《体育法》第三章的学校体育中,在这一章中,规定了学校应当把体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必须要开设体育课,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创造条件;为使学生的体育权利能够实现,学校要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的检测。体育权利实施的主体是学生,体育权利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学生的自主意识,而我们目前的现实是,学生对自己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我曾经问过我所教授的某一班的学生这一问题,知道大学生有哪些权利吗?学生能够回答出我国的教育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但当我问什么是体育权利吗?所有学生的回答都是不知道。由此可知,体育权利在大学生中间仍然是一个新名词。相当一部分学生喜欢体育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因为体育课很无聊,没有自己喜欢的运动,也不会自觉地从事课外体育活动。
目前各高校都按照体育法的规定安排有体育课来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也有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来保证体育课程的开展,但仍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体育课只是运动课,却没有学习体育法律法规的课程,包括体育专业的学生在内,都没有意识到学习体育也有法律的保障;第二,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配备不够齐全,只是用于体育课教学,无法满足大多数学生的课外活动需求;第三,因为学生意识的缺乏,没有学生感觉自己的体育权利受到了侵犯,大部分学生不认为自己有自由选择体育活动项目的权利,而是服从 老师的安排,而且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机会很少。要想解决这些缺陷,需要加强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管理,转变大学生的体育观念,使他们的体育兴趣与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让学生真正成为推动体育权利实施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三、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之途径
如何能够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目前我国高校的现状,我认为,除了各高校目前普遍采用的体育课来加以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一)充分利用学生社团,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目标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目的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并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生社团多种多样,是我国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我国高校第二课堂的引领者。学生社团的建立有益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组建学生社团的目的是活跃学校的学习空气,提高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兴趣引导学生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体育社团,以交流思想,增进友谊。每年可以根据学生社团情况组织一些社团比赛,提高学生参与社团的积极性,使学生社团成为保障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有力武器。
(二)合理利用学校体育馆,加快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效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体育赛事在我国的大中型城市举行。这些体育赛事仅仅是一个短期事件,但为了使体育赛事能够完满举办完成,每一次的体育赛事都会建设一些保障体育赛事的体育场馆。目前几乎各个高校都有了自己的体育馆,而赛事结束后,体育馆的使用问题就成了高校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因此,可以结合学生社团以及学生兴趣找出能够合理利用体育馆的方式和方法,使学校的体育馆不至于闲置下来,而且也能够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比如中国农业大学的场馆,在奥运会赛事结束后,就得到了充分而合理的利用,目前农大的体育馆已经成为了体育与艺术教学的重要课堂,可以说除了周日外,每天的课程都安排的满满当当的。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走过的十多年历程,并非都是坦途。课程的虚置化、师资的非职业化、案源的贫乏化、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将诊所教育逼入一个困局,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采取“两年诊所课程+一年诊所实习”的模式。课堂教学围绕着实用性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开,诊所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以案例为导向进行授课,案例均来自于法律诊所或者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件。由此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同时教师要对案件中的理论性问题给予系统的解答,这就对诊所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诊所实习阶段,应像实习医生轮岗一样,参与处理法律职业者可能面临的每一类型的案件,并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法律实践活动贯穿于其中。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诊所实习,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硕士毕业论文也应围绕着办理过的具体案件总结出具有理论性与实践价值的内容。在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精英人士。这样的法律硕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让学生以开阔的视野来处理实际问题,以豁然的心态应对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英语师资发展;解放性知识兴趣;批判性反思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5-0042-04
一、英语师资发展研究的现状
师资发展是近现代教育社会化的产物。①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对具有专门技术人才的需求不增大。在欧美一些工业化国家里,学校教育开始迅速普及。由此,社会对师资出现巨大的需求,以师资发展为目的的师范教育也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1,9]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师范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当今人类文明的繁荣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人类进入21世纪,面对着种种新的挑战,人们仍深感教育存在着系列的问题,教师素质还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5]因此,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仍是目前教育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8]
系统的师资发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11]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其焦点是教师发展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10]然而,教师发展有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模式呢?教师发展如何与当前的教育需求相结合?
为探究这些问题,本研究拟对近现代师资发展的历程和变化进行考察,探究其背后的动因,以期对当前英语师资发展有更深刻的认识。
二、师资发展研究范式的变迁
尽管人类教育的历史已有几千年,但是专门性的师资发展活动和机构却是近代历史的产物。在古代中国,教师的标准是“学高为师”,即那些精通诗书五经的人通常被尊为师。然而,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全民性的义务教育开始出现,社会对教师的需求猛增,于是专门以培养教师为目的师范院校开始出现。到今天,几乎所有的教师都经过某种形式的专门教育。纵观师资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师资发展的内容和方式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的,先后出现了三个主要的范式转变。
1.科学性模式
在工业革命早期,社会需要学校培养具有基本科技知识,能适应机械化大生产的产业工人。因此,学校教育需要那些能传授基本生产技能和知识的教师。于是当时的政府和教育机构就把学生组织起来,由一些专家或学者向他们系统地讲授基本学科知识。后来,随着教育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的发展,一些相关的教育教学知识也被增加到师资发展的课程中来。当时的师资发展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在组织上,实行严格的机构化管理,形式单一;其次,在内容上,以权威的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为主,具有强制性;最后,在评价上,采取标准化形式,具有统一性。
这种模式是基于工业生产中投入――产出的理念和当时自然科学领域实践的经验。首先根据需求制定出具体的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和教材;然后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教学。通过这种方式,成批的学生被训练成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教师。这一模式影响深远,不仅在当时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教师,解决了当时师资紧缺的问题,而且这种机构化管理方式仍为当今各国师资教育的主要形式。然而,它的局限性随着社会变化和教育发展也日益显现。人们注意到,教育不同于工业生产。比如,接受相同的教育,不同的人学习效果往往不同。相同的教师在不同的时候、面对不同的对象,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显然,师资发展若只关注课程结构和知识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科学范式的最大问题是忽略了教师的主体性。
2.策略性模式
到了20世纪中期,随着教育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等的发展,人们开始注意到教师个体的差异。比如,不同人对同一内容掌握的程度会有不同。教师在处理教学活动时,其方式和方法也需要因人而易。因此,教师的专业成长不仅在于专业知识的习得,更重要的是如何进行有效教学。实践表明,教学理论文献中的宏大叙事根本无法解决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教师更需要的是一种实践性知识或称为“应用理论”(theory-in-use)。[6]这种知识具有内隐的特点(implicit),一般无法直接言传。它来源于教师对自身生活世界的理解。因此,教师个人生活背景和实践活动被认为是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基于这种新的理解,师资发展的实践模式开始产生了变化。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一些教育机构在师资培训中除了讲授传统的知识性课程外,开始加入实践环节。其形式包括教育实习(teaching practice),师徒帮学(apprenticeship),见习(internship)和观摩课堂(classroom observation)等。[7]有的教师教育机构还专门进行教育心理和教学策略的训练。
但很多研究又表明,尽管后来大部分师资发展项目都要求学生参加实践环节,然而实际上却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那些在职教师发展项目。比如,很多学校都要求每个教师每年要观摩多少课时,但实际上很多教师只是敷衍一下或根本就是一纸空文,没有执行。[8]如何使每位教师能在实践中进行探究性学习,成了教师教育研究的新课题。
3.解放性模式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给当今教育带来了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为此,教育创新成了教育改革的目标。这就需要教师能够在实践中创新。否则,教育创新无从谈起。然而,在传统的机构化教师培训中,教师所接受的培训往往都是滞后的旧知识和现行的教学模式。那么,如何去激发教师的创新动力呢?为此,教育研究者和管理者开始重新思考教师教育,提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倡校本培训、行动研究、反思性教学。其理论假设是,反思性探究实践是教师主体促进自我转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目前由于受种种社会和教育管理机制及教育实践模式的制约,反思性、探究性、创新性等教学实践还未出现今人满意的结果。[4]然而,探索教师的自主学习和自我发展,则已经成为大家公认的师资发展目标。
三、三种范式的理据
师资发展范式的演变不仅源于教育教学理论的改变,也与社会历史变迁息息相关。影响师资发展范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师资发展的目的。
任何师资发展模式都是促进教师学习。教师学习的内容是师资发展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在科学性范式下,要求教师要掌握其专业领域内的权威性学科知识。这种知识来源于科学的实证。这种实证主义认为存在着一个客观的“实在的现实”(real reality),它具有永衡性和规定性。对于教师来说,就是要掌握一般性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知识。然而,这种“硬性的”知识却在20世纪受到了挑战。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动摇了牛顿三大定律的绝对真理性,后来的量子力学又改变了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人们发现知识成了一种相对的历史性的东西,它不是纯粹的客观实体,而是包含着人类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性别等方面的价值。人类对知识的绝对信仰被打破了。这一本体论的变化意味着,需要重新思考学习的内容。在教师教育领域,人们开始转向思考教师在现实实践中的策略性知识,因为教师不能单纯依赖绝对的真理和知识,而应具有驾驭社会情景变化的能力(或称为“软性知识”)。这种知识和能力通常是隐性地存在于教师的“存在方式”(being)中。[4]由此,教师的人生经历和自己作为学生时的学习经历,都是构成其教育思想的主要来源。
进入后现代信息化的社会,信息时化和多元化趋势加快,情景化的地方性知识日益重要。学习的核心是适应变化的新环境,发展创新的能力。那么,教师发展的根本就是要使教师具有一种持续的创造能力。具体讲就是教师要懂得“如何理解课程”。[12]“所谓理解也就是批判性地解读课程符号的教育和社会含义。教师发展就是培养这样一种解读能力,并能与学生一起构建符合人的发展所需要的活动课程‘文本’”。
2.师资发展的方式
教师发展除了考虑教师学习内容外,还须回答教师主体如何和知识客体确立关系,即教师是怎么获得知识的。在科学性模式里教师和知识是一分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主客体关系。教师作为主体能感知和发现客观知识,而知识客体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方式客观地存在着,但可以被科学研究者所明示和掌握。因此,教师只需去摄取。然而在策略性模式里,教师和被感知的东西是一种交互的关系,世界总是带着主体的价值烙印被映射到主体的脑海里,因此教师发展需要教师在教育的真实情景中和各种因素互动才能获得知识。同样,在解放性模式里,知识也是教师在自身生活世界里交互活动的产物,不同的是在这里教师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更多的重视,更强调知识主体的自我意识。也就是说,教师发展的能量来源于他们在自身实践中的批判反思。
3.师资发展的条件
不同的师资发展方式必须与特定的教育现实条件相结合。科学性模式以机构管理和培训为主,教师通过参加统一的培训课程,使用统一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接受统一的考评。在策略模式里,教师发展侧重于教师与社会历史语境的互动和对话,通常以教育实习、师徒帮学等形式。而在解放性模式里,教师发展主要是通过教师个体或学习型团体的行动研究和反思性教学,让教师在自己的教学生活中不断进行自我探索、自我提高。
上述比较分析指出了三种范式的哲学基础。每一种范式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都具有一定的特点,见表1。这三个维度是师资发展实践的根本依据。
四、英语师资发展研究的新趋势
通过对师资发展模式嬗变的过程和内涵进行探讨,不难看到师资发展的范式是源于人们对教育学科知识的本体承诺及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预设。从当前的中国英语教育形势可以看出,教师发展正呈现出两个主要发展趋势:一是关注焦点从机构的管理转移到教师生活的状态;二是核心内容从知识的积累转变到教师创新能力的培养。
这些趋势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和外语教学实践的本质要求。随着中国科技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中国英语教育不再是培养那些只具备翻译和引进外国文化能力的中介者。在全球化趋势下,英语教育已经成为国民人文素养教育的一个方面。正确的目标应该是培养独立的、自信的和有创新性的高素质现代公民。显然,只有英语教师具备这些品质,学生才可能不断提高素养,社会才能焕发出创新精神。
然而,现实中还有许多不利因素,阻碍英语师资的职业成长。比如,在当今机构化和商业横行的时代,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还是受技术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主导,教育仍是社会控制和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主导当前学校教育的仍是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为了竞争职位和社会资源,教师各自为政,甚至互相猜疑,互相排挤,理论上的学习型团体只是海市蜃楼。行动研究和教学论文成了获取晋升的手段。尽管如此,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里,人类面临着资源短缺、世界范围内竞争加剧,为了生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已的竞争能力。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教育创新?如何才能加快这种趋势的进程?外语教育不能背离教育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面向自我解放的职业发展模式是今天英语教师的共同职业需求。
英语教师的自我创新和自我解放,需要他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自我反思和探究。那么,英语教师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反思性探索和实践呢?事实上,现在各种教育研究和管理机构及社会各界都在提倡教育创新、教师创新,但实践表明创新不可能通过这种宏大叙事来实现,它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气候。根据的社会理论,人的行为受三种知识兴趣所控制,它们分别称为技术理性,实践理性和解放理性,唯有解放理性才能使教师真正解放自我、发展自我,[3]因为它是“纯粹为了理解,为了达到对周围事物具有一种深刻的洞察力,一种带有批判意义的独立见解”。[12]Habermas在其社会交往理论中还指出这种解放性知识兴趣只有在一种主体平等的“理想化交际空间”(ideal speech space)中才能存在。然而,通常的教学活动都受前两者所控制,都是为实现某种功利目的或某项教学任务。很多时候,人们的确也在反思,但不是以真正的理解和创新为目的,而是面对权威在内心进行的一种“自白”(confession),②其结果是,我们变得更为屈服和被动,丧失自己的灵魂,这样,教师在自己的职业实践中就却失去了自,这是当前很多教育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目前要做的就是为英语教师创造一个自己的“理想交际空间”。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研究刚起步,吴宗杰教授通过对教育机构话语的批判性分析,指出问题在于当前教育体制下教师没的话语权,体现在教师与机构对话的不平等性。[12]笔者也曾对一个中学机构话语进行分析,发现教师的机构话语实践中商业话语、官僚话语、科学话语等语类占主导,而教师的教育话语确被抑制和肢解。[13]在现实中,我们很难有理想化的交际空间。这是否就意味着解放性理性不存在呢?笔者的研究发现进行那种以解放理性为主导的教学实践不是不可能的,因为实践过程中权势、话语和意识形态的控制并不是处处都一样强烈,可以找到其相对薄弱的边缘地带,进行“边缘实践”(marginal practice)或“合法的边缘介入”legitimate peripheral participation.。当然,他需要教师具有一种批判的话语意识,才能把握住这种机会。
笔者在这里探讨的只是英语教师实现自我解放的一个外内的社会条件,事实上还有一系列的决定因素,比如教师的职业的自我认同(identity)、课程观、知识观,等等。总之,英语师资发展研究仍是一个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应该开阔视野,对其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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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