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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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国际评估;行业学会;专业评估
中图分类号:G40-05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6003803重庆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成立于1955年,是全国首批开设给排水专业的8所高校之一,已有60年办学历史,已毕业48届本科学生,分别于2004、2009和2014年以优秀通过了全国高等学校给排水工程专业评估。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的要求,在国际化教育的背景下[1],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 依托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和重庆市教改重大项目“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体系改革与创新研究”,以专业的国际评估作为专业发展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在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的基础上,首次引进并通过了国际评估,旨在进一步完善专业教学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并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一、 国际行业学会的选择
考虑到语言、行业吻合度、熟悉程度和评估模式等因素[2],在国际水质学会(IWA)、美国自来水学会(AWWA)和英国特许水务和环境管理学会(CIWEM)等国际知名的行业学会中选择了CIWEM作为评估申请机构。CIWEM成立于1895年,是一个针对水务和环境管理领域工程师、科学家和其它专业人员的多学科专业学会,学会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在英联邦和受英国影响较大的国家拥有大量专业会员(含中国香港)。CIWEM对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进行评估/认证(accreditation),以评估其培养的毕业生是否达到了取得该学会会员资格所需的标准。通过评估的专业所毕业的学生可成为其会员,会员资格将有利于学生在相关专业的国际公司中申请职位,并获得注册资格。
二、评估的经过
整个CIWEM评估过程从启动到正式通过历经3年,详细经过如下。
(1)2012年确定以CIWEM作为评估的行业学会;(2)2013年至2014年5月,与CIWEM联系并准备评估材料;(3)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两次邀请英国大学的专家进行咨询;(4)2014年11月,向CIWEM提出书面申请; (5)2015年1月,向CIWEM提交正式申请材料;(6)2015年3月17日至18日,专家现场检查并给出意见;(7)2015年5月,CIWEM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
阳春,等通过国际评估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的实践与探讨
三、评估材料
全部的评估材料包括:评估邀请函、附件A(专业介绍简表)、附件B(包括7部分内容)和附件C(毕业生和就业单位问卷调查样表)。在提交正式的评估申请时只需提供邀请函、附件A和附件B中的自评估报告,在现场检查时需向专家提供全部材料,所有的材料均需要用英文撰写,详细内容如下[3]。
(一) 附件A
(1)专业所在的学校和院系;(2)专业的全称;(3)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4)建议的现场检查时间;(5)首批学生入学时间和毕业授位时间;(6)首次评估时间;(7)该专业为学生职业发展提供了的支撑情况。
(二) 附件B
(1)自评估报告(Self-evaluation of the programme),该报告是整个评估材料的核心,是对附件B其余6个部分的概括和总结,并进行“SWOT”分析,即从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遇(opportunities)和风险(threats)四个方面对专业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2)对专业的详细介绍(Programme specification),主要包括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分年度图示化的课程设置明细、每一门课程教学大纲、试卷/设计/课堂作业存档等。
(3)人员和设施情况 (Staff and facilities),主要包括专业教师和教辅队伍的整体介绍和个人简历、相关实体和网络教学实验设施的介绍、实习基地介绍等。
(4)外聘教师情况 (External lectures),主要包括来自业界的外聘教师的整体情况介绍、个人简历及在教学活动中承担的工作介绍。
(5)教师的专业学会资格(Professional membership of academic staff),即教师在国内外专业学会中的任职情况。
(6)内部和外部报告 (External and internal reports),主要包括来自系、学院和学校的教学规范和专业质量评估报告、来自行业的专业评估报告、来自国家教育管理机构的专业评估报告。
(7)毕业生就业情况(Graduate employment),主要包括历年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对专业的问卷评价分析等。
四、评估的关注点
CIWEM专业评估的核心就是评价如何围绕CIWEM要求的必备胜任力(mandatory competences)所涉及的内容开展相关教学活动,这些必备胜任力类似于《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中的培养规格[3],但涉及更为全面、内容更为具体,包含了影响环境和水务问题的现有和新出的因素,对工作的策划、实施和评价,安全和有效的工作实践,交流和职业道德,职业发展共5部分14条。
在评估过程中,由CIWEM委派的三位现场评估专家(含一位能用中文交流的华人)通过查阅评估材料和历年各种教学记录,开展与在校各个年级学生、各年龄层次教师、所在城市的毕业生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座谈,着重从办学质量、师资队伍质量、教学设施质量、与行业间的联系和学生的职业发展路径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详述如下。
(1)专业的办学质量主要包括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否有完善的校内和校外办学质量监督体系,是否有针对教学改进的定期研讨会等。
(2)师资队伍的质量主要评估师资队伍的应聘条件、教师职业资格的获得、师资队伍的构成、师资队伍在相关学科的学术影响力、教师的注册工程师资格和行业学会任职情况、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力培训、教师与业界的联系、外聘专家团队的组成和行业影响力等。
(3)教学设施的质量主要评估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示范中心、实验基地和在线学习资源等建设情况。
(4)与行业间的联系主要评估高校该专业对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指南和手册编写的影响力,与所在行业建设情况开展的合作项目情况,实习生的培养情况以及是否为行业在职人员提供深造机会等。
(5)学生的职业发展路径主要评估该专业学业导师的设置情况,如何帮助学生根据行业需求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如何结合职业发展规划来设计培养计划、业界实践等。
五、与国内专业评估的比较分析
此次国际评估提供了与国内高校给排水工程专业评估进行对比分析的机会。从本质上讲,两种评估均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并结合第三方或官方的评估结果,按照一定的标准[3]和规范[4]来评价开设受评专业的教学机构是否为学生提供了符合行业需求、教学规范和科学规律的教育服务。但由于在官方语言、文化背景、教育体系、办学指导思想、行业学会作用和业界基本情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造成两种评估过程各有侧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体系
中国的高等教育在教学组织等方面非常细致,强调完整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学生的全面发展[3],因而课程设置完善、难度较大而且覆盖面宽,包括了人文社科、思想道德、公共外语和体育等与专业没有直接关联的课程。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高校本科教育则更强调专业基础知识的获得和技能培养,因此课程设计普遍比较简单、难度较小且覆盖面相对较窄,但非常强调培养学生根据行业需求独立学习的能力。
(二)行业的影响
中国的本科教育虽然强调与业界的联系,提倡学生要理论学习和行业实践相结合,但由于职业资格的管理受政府机构的主导,行业学会在学术界和工业界之间的桥梁作用不及西方国家,因此业界对于高校本科教学的咨询和建议能力较弱。
(三)对学生职业发展的关注
国内本科教育对于学生的关注更多地体现在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获得,对职业发展的引导显得不足。而西方的教育更强调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从进校开始就关注自己的职业发展,从而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并据此来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四)本科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中国的给排水本科教育经历了从单纯的工程到科学与工程相结合的转变,因此,针对本科生的各类科研创新计划也层出不穷,但在此次国际评估中,外方专家却对这些偏多和偏早的计划提出了异议。因为在西方式的本科教学中,进行基础研究能力的培养应该是对少量志在从事科学研究的学生在具备了应有的基础知识之后进行的,因此,这也正是中国高等教育中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之间矛盾冲突的一个体现。
五、结语
2013年,中国成为华盛顿协定的签约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该协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本科工程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及工程师执业资格。这为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平台[6]。由于专业和行业差异较大,在签约《华盛顿协议》背景下与国外行业学会进行深度合作,进行国际行业的专业评估认证,有助于充分了解国际行业学会对相关专业本科教育的需求,清醒地认识中国目前该专业人才培养的优势和劣势,并以此为契机通过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吸引海外学生,提高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美誉度,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优秀毕业生,以此增强中国的软实力。
参考文献:
[1]冯惠玲, 胡娟, 惠新宇. 高等教育国际化: 内涵、挑战与取向[J].中国高等教育, 2011,15(11):30-31.
[2]张晓琴.美、英、荷高等教育专业认证模式比较与借鉴[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6(6):48-51.
[3] CIWEM.Guidelin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Graduate and Postgraduate Programmes contributing to membership[M]. London, CIWEM, 2009.
[4] 高等学校给排水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5] 高等学校给排水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6]樊一阳,易静怡.《华盛顿协议》对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 2014(8):45-49.
Practice and discussion of improving specialty construction
via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YANG Chun, HE Qiang, ZHANG Qin, ZHANG Zhi
(School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 P. R. China)
新西兰的教育督导主要由教育检查办公室(Education Review Office,以下简称ERO)负责。ERO是隶属于国会的政府部门,独立于教育部之外,专门评估全国除高等学校之外的其他学校和早期幼儿教育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学校的管理和幼儿教育的执行情况,向公众年度报告。
新西兰教育督导概况
依据评估对象的不同,ERO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教育评估,评估对象是学校,即ERO要对学校展开调查,并向学校的董事会和政府汇报学校的教育质量;二是家庭学校评估,其评估对象是那些具备一定条件、在家中对子女实施教育的家庭学校,因为新西兰法律规定,家庭学校对子女实施的教育必须按照新西兰的教学大纲进行,必须定期接受ERO的评估;三是群评估,评估对象是那些在同一地区、同一组且具有普遍共同特征的学校或人群,包括对特定地理区域内所有学校运作绩效情况进行的评估,对学生中的特定人群(如全体男生)进行的评估,对某一专门性教育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评估;四是契约性评估服务,即与一些国家机构(如教育部)签订评估契约,然后进行契约所涉及范围的评估。
ERO的评估主要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习的参与度”“学校管理”“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四大指标。其中最核心的是“学生学业成绩”,另外三项指标都要通过它来表现。在“学生学习的参与度”指标中,只要学生能够努力学习,学业成绩就能得到提高;在“学校管理”指标中,如果学校能成功有效地安排组织人力资源来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成绩也能得到提高;在“知识、技能和价值观”指标中,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作为一种丰富的资源,既有益于学生自身的发展,也有益于社会进步。在每一指标下,都细分出了小指标,以利于评估人员依据各项指标对学校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ERO每三年对学校和早期幼儿教育服务中心进行一次评估。如果发现某所学校或幼儿服务中心运行绩效很差,或者是在教育质量以及学生的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时,ERO可能就会缩短评估周期,加大评估频率。
新西兰教育督导的特色
以促进学校教育发展和提高学生学业成绩为核心目的 ERO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学校和早期儿童教育服务机构的评估,指导并推进学校教育的发展,为家长提供学校的办学信息,提高所有学生的学业成绩。在评估过程中,对接受评估的每一所学校,ERO都要结合其自我评估所提供的信息,与被评估学校一起共同确定评估范围和领域,并在评估结束后进行总结,帮助学校发现长处,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评估之后,ERO须提交总结报告,这份报告既包括评估的详细操作过程,也包括对所评估学校的反馈意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份报告是向外界公开的。在子女入学时,父母如果想了解某所学校的情况,可以通过查阅其评估报告,获取这所学校的办学信息。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
财政部于近期草拟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内审质量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近日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办法共16条,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何申请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事宜做了明确规定。
在审企业上会前变更会计所需专项说明
证监会近期《关于首发在审企业补充预披露事项的说明》,要求预披露后至发审会会议公告前,发行人发生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事项的,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向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报送相关说明资料。
中国欧盟会计准则实现最终等效
财政部公告,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在此之前,欧盟已于2012年4月11日采纳了两项指令法规及一项实施决定,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终等效,这一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达初步协议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于近日签订了美方来华观察中方检查的协议,同意PCAOB派员工以观察员身份来华观察中方对在美注册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检查。这次跨境监管合作的破冰,或将为今后中概股信心恢复奠定良好的基础。
证监会新规为券商资管业务松绑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两个配套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在放松管制和强化监管两个方面作出了修订。
券商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法修订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拟规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前制订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评估结论应当披露不同评估方法初步结果差异及原因;应当披露主要资产的瑕疵事项;对于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应当披露相关事项及评估报告中对该事项的处理方法。
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近日经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此次修订集中在外资持股的比例方面。
税总规范燃料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国税总局近日《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对燃料油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做出规范。公告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该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明年施行
中国证监会正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同时明确将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颁布
财政部联合卫生部近日颁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统一了医疗收费票据式样、防伪措施和监制章,规范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管理,明确提出了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
铁运企业营业税将属地方收入
财政部近日《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从2012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方式重新调整。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
证监会成立综合治理小组规范上市公司
证监会已成立一个包括12家部委的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规范运作小组,以发挥各部委的作用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规范。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好节能家电推广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日前联合《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财政补贴及资金监管等政策措施,更好推进节能家电扩大推广。
证监会拟检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证监会拟集中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方承诺未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履行等。
证监会2011年年报“体检报告”
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报告》指出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香港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庆十周年
香港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举行庆祝该会成立十周年会员大会。香港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3年正式成立,旨在维护、促进和支持本地会计界的各项发展,至今已拥有逾千名会员。
深圳将向纳税人推广网络发票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联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商,将于10月向纳税人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平台,为纳税人构建一个7×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的发票管理系统,并通过通信运营商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
重庆市注协开展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启动了“注册会计师项目成本管理”研究课题,此举旨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科学引导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上海出台首部地方性审计法规
《上海市审计条例》日前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包括了多条创制性规定。
两岸学者会计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
第四届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厦门开幕。本次会议共邀请到海峡两岸专家学者近200人参会,就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重要议题进行交流。
苹果在英国避税高达5.7亿英镑
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苹果公司去年在英国的避税数额超过5.5亿英镑。该公司的最新账目显示,在英国的营业额刚刚超过10亿英镑,利润为8130万英镑,这意味着该公司只需缴纳1440万英镑的税金。
安永2012财年全球营收244亿美元
安永公布,该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财年的合并后全球营收为244亿美元,与之相比的2011年该数字为229亿美元,以当地货币计算营收增长7.6%(以美元计算增长6.7%)。
普华永道2012年营收315亿创纪录
普华永道宣布,2012财年的营收达到创纪录的315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业务将出现转向发展中市场的重大变化。得益于顾问和咨询业务增长,在截至6月30日的2012财年中,营收较2011财年的292亿美元增长了8%。其中顾问和咨询业务营收大幅增长近17%,审计及相关服务营收攀升3%以上,而税务营收攀升近8%。
IASB主席批评会计改革拖延
IASB主席Hans Hoogervorst指出,理事会在推进急需进行的改革方面进展不佳,并称反复拖延已经动摇了人们对理事会按期完成各项改革的信心。他表示,导致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包括“工作流程失灵以及决策失灵”。他批评的“失灵”,部分是指IASB为使自身会计准则与FASB颁布的会计准则相统一而做的长达十年的努力。
张为国:会计准则趋同也要讲技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张为国近日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指出:“此次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问题。”他认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及宗旨就是要建立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以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促进资本形成和流动,降低融资成本。
2012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宣布“2012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引”现已。本书(俗称“绿皮书”)包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截至2012年7月1日的准则和解释公告全文及随附文件,同时提供广泛的交叉引用和其他注释。
IIA私营和公共部门外部评估公告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新了两个实务公告,分别是:“实务公告:1312-3:私营部门外部评估组的独立性”和“实务公告:1312-4:公共部门外部评估组的独立性”。
FASB拟撤销债务估值调整的净收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计划正式提议,在今年年底之前撤销债务估值调整(debt valuation adjustment)的净收益计算规则。根据该计算规则,一些信贷息差恶化的银行能够做出收入提振的报告,反之,信贷息差改善的银行能够做出亏损的报告。
SEC认可新东方财报数据及VIE结构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YSE:EDU)近日宣布, SEC公司金融部表示认可新东方上市公司过往财报数据及VIE结构。SEC公司金融部官员同时表示,他们将会继续审阅新东方的披露文件,包括2012年年报。
美上市公司反对强制轮换审计师
由德豪美国组织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反对强制轮换审计师的提案。调查还发现,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不同意在衡量“股东决定薪酬”(say-on-pay)建议时,顾问公司使用“股东总回报”作为准确的测量标准,亦反对顾问公司出于比较公司高管薪酬目的而指定与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的同行团体。
FRC修改公司治理守则与管理守则
经过多方会商,近日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宣布对《公司治理守则》和《管理守则》进行少量修改,旨在强化投资链条各环节的问责制并提高参与度。修订后,两部守则将继续沿用“遵守或解释”规则。
FRC修订多项审计准则
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近日了多项修订后的《国际审计准则(英国及爱尔兰)》(ISAs (UK and Ireland)),包括:《第260号:与负责公司治理人员之间的沟通》;《第700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修订版)》;《第705号:独立审计报告中审计师意见的修改》;《第706号:独立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720A号:审计师对包含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文档中的其他信息所承担的责任》。
英调查四大会计所人事关系
英国监管者目前正在调查普华永道(PWC)、德勤(Deloitte)、毕马威(KPMG)以及安永(Ernst&Young)四大主导会计师事务所,并表示“四大”所衍生出巨大的人事关系网络可能抑制审计市场竞争。该竞争委员会认为拥有在这“四巨头”之一的工作经历可能影响新审计员甄选。
英拟为陈述式报告立法
英国商务创新和技能部(BIS)近日证实,拟在10月针对陈述式报告制定法规,作为今年3月专家会商的后续举措。新版陈述报告的结构将剔除不必要的披露责任和重复表述的规定。
加拿大两会计机构拟合并为监管机构
作为管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CAs)的全国性组织——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与负责监督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CMAs)日常工作的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CMA)目前宣布,这两大机构将从明年1月1日起推出一个“合二为一”的、全新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澳洲会计师公会获准在新西兰颁发审计师资格
新西兰金融市场管理局(FMA)于2012年10月18日宣布,澳洲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已获其批准,可在新西兰境内向从事发行人审计业务的审计师颁发专业资格。这意味着,从今以后新西兰境内将有两家会计行业机构可以颁发审计师专业资格。而在此之前,新西兰特许会计师公会(NZICA)是新西兰境内唯一一家拥有颁证资格的会计机构。
荷兰会计事务所薪酬大幅下降
在过去五年中,荷兰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级别的薪酬大幅下降,其中普华永道合伙人在2007至2008财年平均薪酬为70.8万欧元,2012年6月底降至46.8万欧元,降幅高达34%。安永、德勤等合伙人薪酬也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会计事务所薪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客户订单减少、服务费用下降以及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开支增加等。
第25届XBRL国际会议拟在日本举行
第25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国际会议将于2012年11月6日~8日在日本横滨皇家公园酒店举行。本届会议将布置8个学习展道,全方位展示在提高商业报告效率和质量方面,XBRL技术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一个单位发展所需的人才,不仅是靠人才引进,更重要的是来自单位有意识有计划的培养。而培养方式,除了单位业务实践的锻炼之外,培训无疑是提高员工素质和人力资源增值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认为:“企业中各方面的钱都可以省,惟独研发费和培训费绝对不能省。”
本文根据二所培训现状及培训模型的应用,就如何确保培训效果提出意见。
一、二所培训现状与分析
近几年,二所的科研任务饱满,纵横向任务相比以前有较大增长。为适应业务工作开展需要和发展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试验前培训、重点岗位资质培训,以及新员工入职培训、质量程序、环境安全、保密等管理培训。
根据从事培训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统计显示可见:
第一,培训计划数和执行数逐年提高。
2011年培训计划数接近2008年培训计划数的两倍,说明随着科研任务的增多,配套的培训也在逐年增多,满足了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合理性逐步提高,但还不够清晰。
2009年起,培训计划变动率从43.2%逐步下降到32.8%,说明依据培训需求调查制定的培训计划与实际需求地符合程度,在逐年提高,但仍需改进。
目前二所培训需求调查主要是基于开展本年度科研任务的强制性质量管理要求提出,从各科室收集、整理、汇总而来,员工个人、项目主管、职能部门、所领导较少参与培训需求调研分析与计划制定,渠道比较单一,导致了每年至少有1/3以上的培训与计划不相吻合。
第三,培训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送外培训从2008年到2011年数量几乎没有增加,占培训总数比例不断下降;同时,内培主要采取课题讲授式培训,更为灵活、实用的基于业务或专业的互动式团队学习型培训较少。
培训工作光是靠内部培训是不够的,需要吸取专业培训机构的先进理念和专业知识,才能向专业化方向迈进。目前二所的培训以内培为主,外培所占比例较低。
第四,员工素质培训所占比例较低,结构有失衡倾向。
培训内容结构主要是知识技能培训和强制性管理规章制度培训两大类,基于员工综合素质提升的培训一直不多。
素质培训包括员工的学习力、企业文化的传承、单位内聚力的加强、员工工作热情的激发、员工压力管理等等。二所近四年的培训实施主要是满足眼前需求和短期需求,即科研活动需要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技能培训,但长期规划较少,对员工的素质培训缺乏系统安排。
第五,培训成果缺乏转化机制与环境。
要促使培训效果有效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需要上级领导的支持,同事间的沟通、互助,资金、配套设施及时间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单位因为时间紧迫、科研项目进度紧张等情况,培训后常常没有对员工提出更高的岗位工作要求,没有后续转换的机制安排与环境,导致培训效果转化率低。
第六,培训管理与单位管理体系脱节。
所管理体系没有对培训结果的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量,也没有对评估结果实施奖惩等措施。目前,我所的培训工作与员工业绩和晋升影响不大,因此培训对员工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
二、影响培训效果的主要因素及模型
第一,培训需求分析的准确度。
培训需求分析是整个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其准确度直接影响了培训的有效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培训需求分析经典模型是Goldstein分析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Goldstein分析模型
第二,培训方法的多样性。
培训方法是调动学员兴趣,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环节。目前流行的培训方法体系从培训主题和培训方式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将培训方法方式归为四类,如图2所示。
图2 培训方法坐标图
第三,培训成果的转化。
员工培训后,需要将培训所学到的知识、技能及行为等内容应用到实际工作中。Timothy Baldwin和Kevin Ford提出了培训转化过程模型的基础模型,如图3所示。
图3 培训转化过程基础模型
第四,培训结果的评估。
培训效果评估是通过一系列的信息、资料、数据对培训的效果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以提高培训质量的过程。威斯康辛大学的唐纳德.L.柯克帕特里克(Donald.L.Kirkpatrick)教授提出的柯氏四级评估模型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培训评估工具,如表1所示。
表1 柯氏四级评估模型
三、提升培训效果的途径
根据目前我们所的培训现状,想要达到较理想的培训效果,有必要参照影响培训效果的主要因素的相关理论模型,具体应用到培训实践中去,从培训目的到培训成果转换的各阶段进行精心设计和严谨实施。
第一,详细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围绕整个单位战略发展的需要,对组织内各部门及员工的目标、任务、知识、技能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调查与分析,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培训、谁需要培训、何时需要培训、需要何种培训。
常用的收集培训需求方法包括:申报法、问卷法、访谈法、档案法、集体座谈法、测试法。申报法针对方向是单位总体需求,如质量管理规程、环境安全体系培训等;问卷法针对方向是员工个人需求;访谈法针对方向是岗位技能培训等;档案资料法是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确定培训需求的,针对方向是员工岗位授权、特种作业操作培训等;集体座谈法针对方向是项目试验前培训等;测试法针对方向是员工综合素质培训等。
根据具体情况交叉使用一些方法,来明确培训需求。针对个体需求,可采用访谈法、问卷法和测试法,针对项目任务需求,可采用集体座谈法,针对部门需求,可采用申报法等。
明确培训需求后,需要结合单位人力资源年龄结构、人员类别结构情况、人员培训状况对收集的需求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制定出详细的员工需求分析表和较准确的员工培训需求分析报告。
第二,明确培训目的。
培训目的是衡量培训工作效果的标准。每个培训项目都有明确目的。培训目的要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地记录下来,以便有效检查人员培训的效果和培训效果评估。
记录内容应明确各类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学时、培训的原因、预期达到的培训效果等。同时培训管理应与整个管理体系联系在一起,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强制要求特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比如人员晋升前必须经过相应岗位资质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颁证上岗、提干,新的项目投入试验研究前必须进行试验前培训,可优化人岗匹配度。
第三,精心设计培训内容。
员工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知识培训是员工培训中的第一个层次,应占全部培训的50%。知识培训有利于理解概念,增强对新环境、新技术、新知识的掌握能力。技能培训是第二个层次,应占全部培训的30%。招进新员工、采用新设备、引进新技术等都要求进行技能培训。素质培训是最高层次,应占全部培训的20%。
选择针对性强的培训内容,分层次地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员工培训。即使是同一个员工,在不同的时间点,需要接受的培训也是不相同的。以知识和技能培训为例,针对高层管理者的培训内容是经营理念、企业文化、领导力等,针对中层管理者的培训内容是人际关系、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针对研究室员工的培训内容是岗位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岗位技能和实际操作等,针对机关职能部门的培训内容是专业技能培训,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
第四,不断优化培训方法。
培训的方法有很多种,我们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不同的培训内容选择不同的培训方法。
讲授法。培训师系统地向学员传授知识、重要观念,有利于培训学员系统地学习掌握新的技术知识。适合技术知识类培训。
演示法。运用实物和教具进行演示,通过示范和学员试做,使学员掌握工作技能方法。适合岗位技能类培训。
研讨法。通过培训师与培训学员之间或培训学员之间讨论解决疑难问题,引发培训学员积极思考,开发培训学员的能力。适合学术研究类的培训。
视听法。使用幻灯、电影、录像等视听教材进行培训。目前我所新员工入职培训主要采用这个方法。
角色扮演法。设定一个培训环境,指定参加者扮演某种角色,借助角色演练来理解培训内容,提高学员的观察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可用于管理类培训。
案例分析法。利用书或影片描述实际或想象的情况,主要是对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作诊断或解决特别的问题。质量管理程序培训、环境与安全培训、保密培训等培训可使用这种方法。
为提高培训效果,可根据培训内容的特点将各种方法配合运用,充分调动培训学员参与的积极性。
第五,深入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应用柯氏四级评估模型的四个层次进行评估,如表3所示。对整个部门或整个单位进行的培训,运用第一层评估;要求培训学员掌握的知识或技能的培训进行第二层评估;对培训周期较长、企业投入较大、旨在解决企业内部关键问题、企业决策层比较重视或关注的、培训效果对企业发展很关键的等培训项目进行第三、第四层评估。
表2 四级评估表
培训效果评估需要撰写评估报告,完整的培训效果评估报告包括:培训实施过程、培训学员出勤率与表现、评估方式、评估结果、总结并提供参考意见等。
第六,重视培训成果转化。
培训后,员工所学的知识并没有直接转化成单位或团队的知识,我们要尽量转化培训获得的知识技能来提高工作绩效,因此在培训后要完成以下工作:
首先,完成培训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提炼培训的关键内容、关键理念、心得体会及工作改进计划,工作改进计划要切合实际并且具体化。
其次,可持续的工作行动。要求员工按照书面的工作改进计划,采取行动落实下来,培训组织部门在培训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培训改进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最后,培训成果的认定和表彰。定期将员工培训总结在我所内网进行评选,评选和表彰培训成果转化得最好的员工。培训成果的认定和表彰要有组织、有制度、定期进行,并与绩效考核挂钩,可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培养整个单位良好的学习培训风气。
花旗集团的股份结构
截至2004年底,花旗集团的总股份为51.18亿股,其中,流通在外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93.42%,管理层持股和优先股占6.58%。花旗集团拥有12万股东,股份非常分散,而且其机构投资者不是一般的法人企业,而全部都是基金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23.62%,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所占的比例也不足5%。
花旗银行的管理架构
花旗银行的管理层除董事会外,还有不同层次的管理委员会,既有规模庞大的“集团管理委员会”,也有专门针对公司管理的、保证公司有效而符合规则地运行的“集团高级管理委员会”,还有专门推动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的“集团业务管理委员会”,还有许多专业委员会。
花旗银行的管理结构与其他大银行和上市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都有一个高层董事会,但它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同时设立两个平行的主席;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人数特别多;集团的总裁可以长期空缺;在部门内部和各个业务领域,有不少于两个平行的第一负责人,管理委员会的种类特别多;集团的一二把手可以不是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但必须是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突出“业务第一”的特征。其基本架构见图1。
花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的任务
花旗银行强烈希望能够达到最高标准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说道做到,准确、透明地报告事实结果,使得指引银行业务发展的各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章和监管规则的要求。
董事会
董事会最基本的职责是从符合股东的利益出发,对公司的各种事务提供一种有效的管理,以便平衡世界各地的各种不同团体的利益,包括它的客户、员工、供应商和当地社区。人们期望董事会所采取的一切行动,董事们所作的一切商业判断,都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在履行这种职责的过程中,董事们可以依赖诚实、勤勉、正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外部顾问与审计师。
董事会成员的数量与选择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董事的数量,这个数量应该在13~19人的范围内,通常会保留一定的余地,以便在有杰出的董事候选人出现时能够即时增加,或者是董事会换届选举以及有必要改动时可以调整。董事会还可以任命名誉董事,名誉董事被邀请参加董事会,但对董事会所讨论的议题没有表决权。董事会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来筛选,并推荐给董事会,求得其批准。董事必须在周年股东大会上获得选举通过,董事的任期为一年,到下一周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时届满。在两次周年股东大会之间,董事会可以通过多数选举通过的方式来选举增加新的董事。
董事的独立性
在董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应该是独立董事。银行的董事会已经采纳了明确的标准来帮助董事们做出关于董事独立性的决定。这些明确的标准要符合和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准则,以及所有现时要求遵守的法律、规章和监管制度,并且标准要时时更新,以满足这些法律和规则最新变化的要求。外部董事应该以符合服务于花旗集团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为目的的独立性条件,并且与花旗集团不存在物质利益上的关系。如果一位董事满足本公司所列出的明确标准,同时如果存在某种公司没有明确提到的关系或者某种交易类型,那么必须把这些全部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记录在案,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另类关系和交易的存在不构成物质利益关系,并不会削弱董事做出独立的判断,符合独立性的原则。
董事候选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辨认、评估和选择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董事会下属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潜在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历鉴别、评估、筛选,并对整个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董事提名委员会在考核潜在的董事候选人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候选人是否符合公司年报中所陈述的价值声明,其过往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道德规范和标准;候选人是否拥有董事会所要讨论的业务、公司治理、非营利领域的职业经验,对于花旗集团遇到的复杂问题以及董事会所要讨论的议题和决定,能否做出显著的立即的贡献;候选人是否已经拥有一种成功的职业生涯来证实他确实具有董事会所要求的那种重要的和敏感的判断;候选人是否能够贡献出足够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履行他作为董事的职责。
服务于其他董事会的限制
花旗银行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应该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来进行一对一的讨论和决定,以确保每一个董事都能有足够的时间服务于花旗银行。花旗银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成员最多不能担任超过3个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这还包括花旗集团本身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内。
连锁董事关系
花旗集团的内部董事或高级管理成员不得担任花旗集团的外部董事,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的董事。
股票所有权关系承诺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接受股票所有权关系承诺,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委员会成员自担任这个职务开始,一直到他们在任期间,都必须将其担任该职务当天所持有的花旗集团普通股的至少75%持有在手中,此外,在任职期内,通过各种花旗集团股权奖励计划所得到的股票净额的75%也必须保留在手中。一旦达到这种最低要求,就必须按照这一承诺规定的条款来行事。
从董事会退休的期限限制
董事可以服务到他满72周岁之前一年的花旗集团的股东大会,在达到72岁之后不可以再次当选,除非董事会有合情合理的理由要求其继续留任。花旗集团对董事的任职期限没有其他限制。
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估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对董事会的业绩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的依据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所批准的评估指引。这种评估应该包括对董事会能力进行整体上的估价,同时也包括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和监管制度对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规定来评估每个外部董事的独立性的情况以及其他素质。对于董事职责和义务方面的任何变化的考虑,可能会发生在一个董事初次当选为花旗银行的董事身上。类似其他的因素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来决定是否用来进行评判,每个委员会都应根据其职责和义务每年对自己的业绩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对董事会评估的结果和各委员会的评估报告都应该在汇总和提要以后呈报给董事会。
董事的薪酬
董事的薪酬形式和数额由董事会来决定,而这种决定是建立在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建议基础之上的。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就董事的薪酬问题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报告。那些本身就是银行雇员的董事不应该以他们担任银行董事一职而收取任何报酬。非银行雇员的董事在事先获得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同意之前,不得进入银行的任何咨询领域。服务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董事不得因为为银行提供了会计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或者其他金融与财务咨询而直接或间接地收取报酬。
参加会议的规定
原则上,公司要求董事们都参加公司的年度股东会议、各次董事会议和他们所服务的各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所召开的会议。在确定的年度里,主席应该建立一种确定的会议议程,给出每次会议上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明确的日程安排,同时提出每次董事会会议的日程和议题。每个董事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地建议添加会议要讨论的议题,或者在某次会议的议题中所没有包括的内容。非管理董事在每次董事会上都应该在公司高管人员开会时出席和碰面,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应该主持董事会议中的高管人员会议。
对主席、CEO和COO的业绩考核
董事会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应该每年安排一次会议,专题讨论银行主席、CEO和COO的工作业绩,这是银行章程规定的业务。董事会对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提供的报告要进行专题评估,以此来确保银行主席、CEO和COO能够为了银行的长期和短期发展,提供一种最佳的领导关系。
内部交易规定
花旗集团通常不从雇员手里购买本公司股票,除了满足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和其他股权薪酬计划管理和衔接上的需要之外。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的锁定期内不得交易本公司的普通股票,这会影响到银行的退休金计划,银行员工的绝大多数都被限制交易本行的普通股票,或是将资金转进或者转出银行的普通股票基金。这些都需要遵守任何法律的和监管规则限制的需要,并要求满足《公司个人交易政策》条款的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