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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15:12: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审计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审计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强调事项段;变化;影响

一、两版审计准则的变化对比

(一)定义重述。2007年实施的审计准则(以下简称2007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做出了充分的披露;二是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2012年实施的审计准则(以下简称2012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定义是: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变化对比。通过2007版准则和2012版准则的定义,不难发现其中的变化。(1)2007版准则突出强调了“重大不确定性”,而2012版准则模糊了这一界定,不再突出不确定性的概念,拓宽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2)2012版准则将“重大事项”改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仅从定义来看,相比于2007版准则,2012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界定以及应用范围更加模糊,如何界定准则中所说的“至关重要”?这就更加需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虽然2012版准则扩大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但也为图谋不轨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留下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从上市公司的年报来看,1992年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2家,2013年则有99家,而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使广大投资者有理由认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作弊”之嫌。结合其他规定也不难发现这两版审计准则中强调事项段的变化。2007版准则将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情形归结为三类:(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2)重大不确定事项;(3)其他事项。其中前两类在《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第三类零散地分布在其他审计准则中,如《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其他事项主要可以概括为:期后修改原财务报表事项、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重大错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2012版准则除了明确规定强调事项段的定义外,并没有规定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仅在执业准则指南中以举例的方式说明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况,大体可以概括为: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期后修改原财务报表事项、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等。通过两版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具体应用情况的规定变化的对比,可以发现2012版准则并没有像2007版准则那样对强调事项段的应用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仅以定义为最终标准,不再要求哪几种情况才能加强调事项段,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一)2012版准则不再适用的情况。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来看,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和不确定事项。重大不确定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接受证监会调查、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批准、未来收入确认的不确定因素、未来的净现金流量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合约终止涉及金额未定、不良贷款是否收取利息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除的担保责任。相对于2007版准则,判断以上事项的发生是否属于重大不确定事项关键要看该事项是否符合2012版准则中“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没有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即使该事项发生,也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列为强调事项段。从审计理论来看,重要性主要应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考察,一个事项涉及的金额数量重大,但从性质上来讲并不会对企业财务构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它也是不重要的。

(二)2012版准则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新情况。2012版准则并没有提出强调事项段的具体应用情况,仅在指南中举例,包括:异常诉讼或监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提前应用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允许的前提下);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通过两版审计准则在这方面规定的前后对比可以发现,2007版准则突出强调事项段的不确定性特征,如对持续生产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而结合2012版准则的定义和指南中的举例来看,它并没有强调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2012版准则中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扩展了,既可以是不确定事项也可以是确定事项,只要它“至关重要”,例如,财务报表日后发生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发展有至关重要影响的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事项、财务报表日后外汇汇率发生异常变化导致资产负债计价发生异常重大变化事项、财务报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等,这些事项属于确定性事项,但其发生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因此也应该加强调事项段。

(三)对强调事项段的滥用。强调事项段应用范围扩大,应用界限模糊,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强调事项段与其他说明段不同,作用仅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关注,它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但说明段则是为了说明导致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另外,强调事项段是针对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加以说明,发表强调事项段后要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而其他说明段中的内容并不一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要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就可以添加。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注册会计师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因为相关研究表明,市场对于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所释放的负面信息反应更为微弱。而有些注册会计师受到利益驱使,迎合被审计单位,或者为了规避责任,也乐于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利用强调事项段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局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本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变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者的意义天壤之别。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涉嫌诉讼案件时,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被审计单位有面临败诉的可能性,对于可能的赔偿却未作任何账务处理,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披露。而此时,注册会计师为了迎合被审计单位,有可能将诉讼材料从审计档案中删除,同时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将该事项在强调事项段中说明,并谎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有关未决诉讼的相关信息。这种行为就是对强调事项段的误解和滥用,使审计报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三、解决措施

(一)运用新审计准则,增强适用性。如上文所述,2012版准则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一方面,对于强调事项段定义和使用情况的界定更加模糊,也就是说,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这实际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通过自己的职业素养去判断某一事项是否“至关重要”,如何判断某一事项是否符合强调事项段应用的新情况,这些都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的考验。另一方面,相比于2007版准则,2012版准则明显扩大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注册会计师能否适应扩大的新情况,更新现有知识储备,同样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考验。注册会计师应该加强对新审计准则的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新形势,同时结合过去的执业经验,总结出一套新的能够适应新情况的执业方法,这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理解新审计准则,避免误解滥用。之所以出现误解,特别是把强调事项段和其他说明段的适用情况混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的欠缺,抑或对新审计准则的内涵理解不到位。而出现对强调事项段的滥用,则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审计准则所提供的空间反而成了某些注册会计师钻空子的途径。因此,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与监管,成为2012版准则实施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加强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与监督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另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保证该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让新审计准则成为某些注册会计师钻空子的途径,以使审计报告持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论

2012版准则相比于2007版准则在强调事项段方面出现了很多新变化,无论从概念的界定还是对于具体适用情况的表述,都更加灵活宽泛,这一方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审计知识更好地服务于被审计单位,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宽泛的操作空间和更广泛的应用范围也留下了很多隐患,特别是对于相关规定的误解甚至滥用,极大削弱了审计报告应有的作用。鉴于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自觉加强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并配合协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是解决其不良影响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闻萍,邓宁,李洁.新审计准则下对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1).

[2]刘志耕,赵钢栓.对强调事项段误解及滥用的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8,(11).

[3]钱娜.新审计准则中审计重要性的变动探讨[J].商业会计,2010,(23).

[4]余梦佳.浅谈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必要性[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4,(2).

第2篇

关键词: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环境审计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已成为当前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重点。依据传统审计理论,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授权范围对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经营开展审计。内部审计代表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部门、公司、单位的利益,按最高当局的授权,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中、下层管理活动开展审计。注册会计师则处于独立、公正、社会中介的地位,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开展审计,这三者分别各司其职,由上而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结构。从审计关系角度来考虑,环境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新兴领域,与传统审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环境审计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而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最终产品,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法规和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其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于环境审计的主体不同,其所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是有差异的。

一、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审计的研究比较早,有关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较为完善和成熟,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审计实践与工作机制创新方面上。我国审计界真正开展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研究主要停留在环境审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对实践问题涉足不多。一些学者从不同方面对环境审计报告做了研究,但总体上看,研究还是相当有限的。

(一)国外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在环境审计报告方面,Lawrence B. Cahill(1996)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程序中最关键的文件,反映了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关于被审计单位对既定标准的遵循程度的结论,环境审计报告应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文件,帮助监管部门监督企业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定。无论出具何种形式的环境审计报告,首先应遵循一贯性原则。美国学者Beets和Souther(1999)认为,公司环境报告记载的是公司愿意以任何形式披露的或多或少的信息------同时有些公司真正想以环境友好的姿态与公众分享其致力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但由于缺乏环境报告标准也使得其他公司能够公布“绿色掩饰”,即公布那些尽管吸引人却几乎没有传递多少有用信息的环境报告。美国学者Mackay(2000)报告说,过去十年间发表特定种类环境报告的公司大量增加,能源、冶炼和建筑行业中大型污染公司有关健康和环境的数据已经很长时间了。环境报告的内容随行业不同而不同,这点反映在Gilmour 和 Caplan(2001)的观察报告中: 普华永道观察了处于世界资本市场中的全球100强公司(根据2000年《财经时代》所列的全球500强),他们几乎都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了有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评价。其中近一半了包含环境或者涉及社会公民权益的独立的报告。Mackay(2000)认为,这些公司环境报告的原因部分是由于环境意识到提高,但最主要的是如果不这样做就很可能遇到麻烦,政府或关注环境问题的议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使他们面临“耻辱”的名声或指责。英国审计学家Brenda Porter(2003)认为,股东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及由此给公司带来的压力似乎对公司环境报告的公布影响更大,这些压力包括:日益增长的受托责任、日益增长的期望值、投资驱使、对公司环境责任的关注等。同时,他认为,在为外部环境报告提供可信性的范畴内使用“审计”是不合适的,因为它通常不能够提供审计所暗含的高程度的保证水平。

(二)国内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孙菊生、刘文国(1998)在对加拿大和美国环境审计进行比较研究时提到,加拿大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注册会计师能够为环境信息的特殊项目和企业的环境报告提供确认,这种确认往往是以环境审计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辛金国和李青(2000)认为审计报告作为反映审计人员意见的一种工具,发挥着鉴证、保护和说明三方面的作用。环境审计报告应该是一个独立性的文件,与会计报表整体有关,而不是与任何特定方面有关,不可能揭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环境问题。他们认为无论是民间、政府或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准则,通常情况下都必须指出被审计单位须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目标、日期。陈正兴(2001)认为应在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环境审计的特点,完善相关的报告准则,将环境审核报告准则按已有的审计报告准则体系制定,而在环境审计内容日益丰富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原有的报告准则体系。杨树滋、王德升(2002)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对环境报告或环境状态的证实,特别是对环境危害产生损失或治理业绩的数据,以及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合规和体现效益所作的鉴证。王健姝(2003)认为成熟的环境审计报告应具通用性,环境审计意见以环境审计报告为载体,其表达应具公允性。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环境信息的使用人确定已审环境信息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环境状况所做的绝对保证。毕颜杰(2004)根据环境审计的内容,即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认为应针对其内容的特殊性,出具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即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绩效环境审计报告和财务环境审计报告。黄业明(2006)对环境审计报告的本质、分类、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目标和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编制环境审计报告时应该秉承一系列的原则。他将环境审计报告分为三类,即环境财务审计报告、环境合规性审计报告和环境绩效审计报告,分别研究了三种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含义、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意见类型等问题,并认为环境审计财务报告应该采用简式审计报告模式,另外两种则应采用详式审计报告模式。李永臣(2007)对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分别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为环境审计报告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工作和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可以说在我国审计界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研究重点。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在环境审计研究的相关文献中包含环境审计报告研究,专门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的文献不多。许多学者的研究往往侧重于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理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审计报告是一个系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环境审计有不同的分类,每类环境审计都有其特点,环境审计报告也应有所差异。许多学者已根据审计内容进行的分类,分别对财务环境审计报告、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和绩效环境审计报告进行了全面研究,但很少涉及按审计主体不同进行分类的研究,无法体现出每种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特点。

二、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的关系

环境审计是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环境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中适用的东西,又在一般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有了一定发展,因此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见(表1)。

(一)共性分析 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报告的一种。审计报告包括各种专项审计以及各种类型审计的报告,环境审计作为一种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与一般审计报告的作用也是一致的。审计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事项的公允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具有鉴证作用;通过审计报告中表达的审计意见,社会公众能够支持保护环境的企业或者环保项目,保护那些勇于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因而具有保护作用;通过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环境审计报告与审计报告要素基本一致。我国环境审计的内容在现有的审计报告的格式中可以得到充分反映,环境审计报告还应遵循现有审计报告的格式。

(二)区别分析 编制环境审计报告的依据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当前大多数国家是将国家方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等作为当前的环境审计依据,与传统审计报告存在很大差异;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由于环境审计人才的缺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采用联合审计模式是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这就使得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它突破了以审计人员为审计报告的唯一主体,将环境专家等的责任明确于审计报告中,即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包括专业审计人员和环境专家;环境审计报告所包含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同。由于环境审计在审计主体、内容、目标、依据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与一般的审计报告也存在差异。

三、环境审计报告的比较分析

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环境审计报告存在不同的关系见(表2)。

(一)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相比较而言,国家审计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以我国为例,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1998年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第一次将环境审计职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署专门设立环境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司。同时,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来吸纳环境学方面的技术人才参与实施环境审计,从而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上的欠缺,保证环境审计的实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审计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行政关系隶属于政府,政府审计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审计结果的监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环境审计事项,不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2)报告反映的内容。环境审计内容的差异使得不同审计主体最终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包含的要素及具体内容存在差别。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是针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项目和扩展责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环境政策审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法规审计等。国家环境保护资金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介入环境审计领域的主要动因和切入点,也是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国家环境政策审计是由具有监督权限的审计监督或环境监督机构,对国家制定的环境政策的适当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的审计活动,是宏观环境审计的主要审计类型;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总是与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预算相互联结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环境保护规划也就自然成为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内容之一。(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环境审计方法是环境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环境审计对象,收集环境审计证据,对照环境审计准则,据以编写环境审计报告,做出环境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如果审计人员在具体的环境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方法不同,收集的审计证据便会存在区别,从而据以编制的审计报告及结论会存在差异。政府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会根据特定目的、特定情况及具体任务而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通常采用的审计方法有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询问法、鉴定法等。审阅法是任何审计都需要运用的技术,同时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常用技术,主要用于各种书面资料的检查;核对技术是审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技术,通常包括复核和核对;观察法运用方便,可以随时随地采用,因而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任何单位的环境审计,均需要运用观察技术;询问法的形式比较灵活,所询问问题可以根据现场随时进行调整,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在审计的各个阶段都可使用;鉴定法是一种证实问题的方法,不是审计的专门技术,但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审计部门往往需要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协助审计工作。(4)特点。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及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社会公众对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基础,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应对外公示。就我国而言,国家的一切财富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职能。而各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受各级人民政府之托负责运营国家投入的环保资金,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完成政府的托付,并向政府报告其执行结果。而其受托责任履行状况如何,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后,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职能不断深化,审计层面不断提升,对政府审计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日益重要。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审计职责,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证,提出意见,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而且可以对性质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下达审计决定,直到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审计机关作出的各项审计决定是依照有关法律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

(二)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的主要载体。内部审计组织通过编制环境审计报告,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归纳、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审计意见或结论,既可以总结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又可以准确完整地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内部环境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从企业内部范围来看是相对独立的,即内部环境审计人员与企业中负责记录环境相关财务事项的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与企业中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并与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其他组成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但相对外部审计而言,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强制性较弱。内部审计组织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一般都在管理层领导下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领导意志所左右,加之内部政策的压力、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不明确等,使内部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也受到许多限制。同时,环境问题是一个横跨多学科的问题,现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无法独立完成内部环境审计任务。(2)反映内容。内部环境审计的内容是内部环境审计对象的具体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环境绩效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是通过审查企业以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为主的定量环境信息载体,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企业的年度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涉及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排污收费情况、环境目标责任制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污染控制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和污染限期治理情况;企业内部环境绩效审计是一个新兴领域,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和涉及环境方面的各个实践活动及项目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评价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主要包括确定环境管理系统自身的有效性,以及对环境管理系统控制的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监督和评价企业具体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3)审计方法。政府环境审计所采用的常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内部环境审计。只是与传统审计方法相比,环境审计方法的特殊性在于:环境审计中对环境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这些专业不仅限于环境方面,还包括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各个门类。内部环境审计过程中运用到的一些特殊审计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费用效益分析法是通过评价各种项目方案以及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消耗的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环境方面的效益和成本)来权衡利弊,指导决策;市场价值法又可具体分为生产率变动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等;替代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信息间接估计环境物品价值的方法,分为资产价值法和旅行费用法。(4)报告形式。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比较弱。只有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取得报告阅读者,尤其是那些有权对之采取纠正行动的管理人员的认同时,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的效用,成为推动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工具。与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同时,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一般不向外界公开。在与政府环境审计及民间环境审计的联系方面,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可为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提供重要的参考。由于内部环境审计一般是由单位内部的审计人员所进行,审计面较广,在收集审计证据、了解单位经营管理和环境控制情况、分析有关业绩与存在问题的原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参考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但可以适当减少其审计工作量,而且可以集中力量去审查被审单位的重点问题,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降低审计风险。

(三)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众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民间审计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民间审计组织无论其组织还是业务都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在这方面是优于政府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互相监督,因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这种机制能相对降低审计风险。同时,民间审计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人员配置也可以根据承办业务内容的需要而择优组合。民间审计组织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报告反映的内容。民间环境审计的内容是民间审计机构执行的具体环境审计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合规性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企业承担的国家规划的环境保护工程或项目,这些工程或项目涉及到国家的环境保护预算拨款、国外援助资金或国际组织贷款及国家环保专项贷款;合规性审计通常指民间审计组织接受环保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相关单位环境资源保护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传统领域,在环境审计业务中,仍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无论是企业专门提交的环境报告书,还是企业整体报告框架下环境报告段落,以及企业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其报告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的环境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报告中会计原则的运用及环境方面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民间环境审计所运用的审计方法与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的方法基本相似。只是在具体审计过程当中,其选择与运用会有所差异。邵金鹏(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可以采用一些特殊方法,如“红旗”标志法、制造错误法。“红旗”标志法是审计人员在总结以往被审单位违反环保法规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整理归纳一整套发生可能性最高的相关经验,并用文字将之展示出来,以警示他人注意环境不合规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的特征和基本状况,也利于审计人员对照检查被审计单位;制造错误法是审计人员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制造真正的错误以观察其能否通过控制系统,以此评估控制系统的缺陷和易受破坏的一些环节。(4)特点。民间环境审计与政府环境审计的审计报告程序不同。政府环境审计主要按照法律和行政程序进行报告,民间环境审计需要在法定报告程序框架之下,充分考虑委托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报告。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没有行政强制力,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或者通过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来影响被审计事项信息的使用。此外,这两种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运行机制也不同。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中的审查结论具有较高的社会权威性。其报告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四、结论

路漫漫其修远兮,关于环境审计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因为任何一门新兴学科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环境审计的发展和完善,仍需要审计理论界、实务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三种类型的环境审计报告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以期人们对环境审计报告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也便于不同环境审计主体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审计效率,完善环境审计报告,促进不同环境审计类型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菊生、刘文国:《环境审计与会计职业界的作用――加拿大和美国环境审计比较研究》,《审计研究》1998年第2期。

[2]陈正兴:《环境审计》,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3]杨树滋、王德升:《环境审计探讨》,《审计研究》2002年第6期。

[4]王健姝:《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5]邵金鹏:《中国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的运作模式》,《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6]毕颜杰:《环境审计研究》,《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7]刘长翠:《企业环境审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黄业明:《环境审计报告研究:以政府审计为例》,《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9]李永臣:《环境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爱民、郭坤:《我国环境审计主体分析》,《财会通讯》2010年第4期。

[11]Lawrence B. Cahill. Environmental audits(7th edition). prin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96.

第3篇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初创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发展和提高会计职业,为社会公众利益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IFAC下设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主要是通过各种审计和保证业务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审计实务和相关服务的统一程度,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进自愿接受这些公告。在审计报告准则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该准则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

(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

(6)审计师的签名;

(7)审计师的地址;

(8)报告日期。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一次变迁(1994年)

IAPC于1994年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下文简称“原ISA700”)。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

(1)标题;

(2)收件人;

(3)开头或引言段;

(4)范围段(描述审计的性质);

(5)意见段;

(6)报告日期;

(7)审计师的地址;

(8)审计师的签名。

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其背景是:美国于1988年了《SAS58:关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取代SAS15,对其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英国也于1993年修订其审计报告准则。由于IAPC成员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和美、英审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国际审计准则(ISA)主要借鉴美、英审计准则,因而,美、英审计准则的任何发展均会推动相应ISA的发展和变化。当然,其最基本的动因是: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区分、审计期望差距、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局限性、审计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职业界同时也认识到,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这种认识也引起了标准审计报告在格式和内容、措辞上的发展,使其所体现的审计理论与理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二次变迁(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四)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三次变迁(2004年)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下文简称“新ISA700”)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审计师的责任;

(6)审计师的意见;

(7)其他报告责任;

(8)审计师的签名;

(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10)审计师的地址。

二、新ISA700关于审计思想与理念的五大变化

本次修订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组成:

(1)引言;

(2)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

(3)根据ISA实施审计的审计师报告的要素;

(4)审计师报告;

(5)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的审计师报告;

(6)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未审计补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组成:

(1)引言;

(2)不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3)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4)可能导致除无保留之外的意见的事项;

(5)生效日期。

实际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内容(29~47段)。与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内容更丰富,适用性更强,更富有指导性,所倡导的标准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格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审计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发展:

(一)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并使ISA与其要求相协调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报告除财务报表合法性与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内容,如英国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国有些地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ISA700所规范的审计报告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只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订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将按照ISA的审计报告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权的补充性报告要求相区别。当审计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计准则实施时,尤其是使编制审计报告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满足ISA要求时,新lSA700也为审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欧共体(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将此项目作为在欧盟(EU)内部协调审计报告要求的紧急项目。许多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审计师报告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事项,但这些要求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审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当存在这些事项时,我们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许其在处理各地实际情况时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即新ISA将审计报告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简称为“其他报告责任”),并可对每一其他报告责任设置一小标题单独来表述。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独立审计师报告的要求,从而也使ISA与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相协调,也体现了IAASB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从实际出发的理念。我们也坚信,正因为如此,新准则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和运用。

此外,新ISA还专设一章,规范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时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格式、内容和措辞。

(二)更便于使用者阅读与理解

由于审计报告措辞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对一些内容描述的隐含性,使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师希望在审计报告中传递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时,在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阅读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进:

(1)更详细地描述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2)更详细和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从不同的方面更详尽地陈述审计师在审计中的责任;

(4)更详细、具体地描述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审计程序和应实现的审计目标;

(5)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6)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进了一些内容的表述方式,将一些隐含表述、无表述修改为明确表述,如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审计范围包括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明确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错误或舞弊所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责任、明确告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运用了专业判断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新的审计报告将会提高使用者的阅读兴趣和理解程度、促进审计师与使用者之间更好地沟通、减少使用者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

(三)更详细和明确地表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

原ISA700以“这些财务报表由该公司管理当局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来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各自的责任。在范围段中,又描述了审计师如何来履行其审计责任的。自美国在1988年SAS58确立这样的表述以来,在审计报告中划分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就成为审计报告必须表述的一个内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会计专业人士也难以知晓各自责任的具体内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难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各自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大改进。在表述管理当局负责时,首先描述了管理当局责任的具体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并公允反映财务报表;再进一步说明了履行这一责任的三大途径:

(1)设计、执行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论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所引起的;

(2)选择并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在该特定环境下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表述审计师责任时,以“审计师的责任”为标题分三自然段来表述:第一自然段陈述了审计师的责任、实施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准则、那些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陈述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其这些审计程序所应实现的目标,具体包括获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的程序及其选择依据、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第三自然段陈述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为审计意见提供了依据。这样,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们各自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舞弊性财务报表的责任,更显示了会计职业界遏制当前舞弊性财务报表泛滥的决心。

(四)更重视对使用者的风险警示

自美国在1934年标准审计报告中通过使用“没有对业务进行详细审计”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开始以来,职业界就力图在审计报告中使用一些术语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和审计风险。原ISA700通过使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以测试为基础”、“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评价整体财务报表的反映”、“我们相信”、“合理依据”、“所有重大方面”等来表述审计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审计风险。新ISA700是审计风险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订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确和更易于理解,如将“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修订为“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传递了更多的审计局限性和审计结果的风险性,如“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等。综合这些表述,使审计报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传递了财务报表编制过程和审计过程的职业判断,从而传递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风险。

(五)更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订,更加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并在审计报告中向使用者传递关于专业判断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现在:

(1)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审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即使遵守了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所有方面,财务报表是否还存在误导?并就审计师如何进行处理提供了相关指南。

(3)在审计报告中更多地传递专业判断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审计报告准则中,较少直接提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只是利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我们相信”、“我们认为”等表述隐含地传递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问题。

此次修订,除了保留过去的一些隐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直接表述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此外,还以“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等表述进一步传递了审计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此外,新ISA还存在以下变化:

(1)以“那些准则要求我们遵循道德要求”,强调审计师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2)澄清了内部控制在审计中的作用以及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范围。其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是:“在进行那些风险评估时,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便在该特定情况下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3)反映了ISA新发展对审计报告措词的影响。如在审计报告中更新了审计过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审计风险准则和舞弊审计准则。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变迁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于1992年了《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确立,随后也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一是中注协于1996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审计报告》;二是中注协于2003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经过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于2005年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按照新ISA700和ISA701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ISA的趋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我们应当借鉴。

(2)ISA的国际协调的大势所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直保持了与ISA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当随着ISA的变化而相应发展。

第4篇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发展变迁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展

1、我国的第一份审计报告准则是于1995年,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该准则对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不仅迈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第一步,而且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为协调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实施几年来,该准则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以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003年第一次修订。由于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快速发展,1995年的准则已经不能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要求,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2003年4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与原准则相比,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1)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将原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改为“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2)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在引言段说明审计对象、管理当局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3)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将“合法性”和“公允性”合并,使“合法性”融于“公允性”之中。(5)新准则将原准则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改为“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3、2006年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明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以及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向国际审计准则靠拢,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与现行审计报告准则相比,新审计报告准则在形式与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将管理当局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并进行了补充,分别列为审计报告中管理层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段,更加明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2)将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纳入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增加了审计人员的风险和责任。(3)对审计程序、审计意见的形成增加了更细化的描述和要求。(4)将审计报告类型划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特殊规范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另外,此次修订的准则还在审计报告日期、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展

1、1983年《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的。1983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设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1)标题;(2)收件人;(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依据的说明;(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6)审计师的签名;(7)审计师的地址;(8)报告日期。

2、1994年第一次修订。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审计报告准则中的一些重要概念也有了新的含义,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因此,1994年IAPC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此次修订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1)标题;(2)收件人;(3)开头或引言段;(4)范围段;(5)意见段;(6)报告日期;(7)审计师的地址;(8)审计师的签名。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

3、2001年第二次修订。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4、2004年第三次修订。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5)审计师的责任;(6)审计师的意见;(7)其他报告责任;(8)审计师的签名;(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10)审计师的地址。

此次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将审计报告标题由“审计师报告”改为“独立审计师报告”。(2)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审计师意见段后添加了其他报告责任段。(3)将管理当局的责任和审计师的责任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分别形成单独的段落,并对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进行了补充和修改。(4)新准则将审计报告分为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和关于其他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报告,增加了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5)扩大了审计范围。新准则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纳入了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此外,新准则变化还包括:增加了实施审计程序的主要目的、强化了审计师责任和职业道德、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的可接受性等内容。为了增强不同地区审计报告的一致性,2005年IAASB又将ISA701一分为二,将对审计意见的修改归入《ISA705――对独立审计报告意见的修改》,对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范则归入《ISA706――独立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并于2005年3月了这两则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协调之路。通过前面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发展历程的叙述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以及修订一直是以国际审计报告准则为依据的。经过1995年和2003年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2001年的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2004年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按照新ISA700和ISA701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

(二)审计报告准则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1、新的国际审计准则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审计理念的基础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资本在国与国之间自由流动,会计标准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各国都致力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以减少或消除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中“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审计报告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它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也将推动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实现审计报告的国际间趋同可以更加有利地帮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因此,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审计报告准则向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趋同势在必行。

第5篇

(一)模型设定

地方政府性债务博弈模型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地方政府决定是否举债;面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况,中央政府在第二阶段决定是否救助。整个博弈如图1所示。如果地方政府不举债,则不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中央和地方所获的收益都为0①;如果地方政府选择举债,则其能够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地方政府获益,地方官员也能够获得政绩和更多升迁的机会。虽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债,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央政府必须决定是否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如果中央政府选择不救助,那么地方政府性债务会产生负外部性,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中央政府而言,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带来负的效用。而地方政府受债务的影响,最终也获得负的效用。因而,在中央政府不救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设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收益分别为Ln(Ln<0)和Cn(Cn<0)。面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中央政府还可以选择救助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对社会稳定所造成的负影响较大,虽然救助地方政府需要成本,但是中央政府救助地方政府能使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得到保证,因此,对中央政府而言,救助地方政府比不救助好,而且,地方政府和官员在将债务责任转给中央的同时能享受到举债所带来的好处。此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收益可以分别设为Lb(Lb>0)和Cb(0>Cb>Cn)。

(二)均衡分析

本文利用逆向归纳法对这个扩展式博弈求解:首先求出第二阶段中央政府性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时的最优决策,然后再分析第一阶段地方政府是否选择举债。如果地方政府举债,对于中央政府而言,救助地方政府比不救助好(Cb>Cn),因为救助地方政府有利于改善宏观经济条件和稳定社会。再往回看,如果地方政府预期到中央政府会救助其债务,则地方政府会选择举债,因为通过举债扩张政府公共支出能拉动经济增长,同时也能给地方官员带来了政绩和更多升迁的机会。这些好处是不举债所不具备的(Lb>0),因而,这个博弈的均衡是:地方政府选择举债,中央政府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选择救助。这是一个典型的动态不一致模型,与Dewatripont和Maskin用于解释企业软预算约束问题的模型[14]基本思想是一致的。虽然从事前的角度看,救助地方政府是没有好处的,救助和不救助两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收益都小于零(Cn<0,Cb<0),但是从事后的角度看,一旦地方政府选择举债,中央政府救助地方政府比不救助地方政府好(Cb>Cn)。因此,对中央政府而言,事前最优决策(不救助)与事后最优决策(救助)出现不一致。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博弈模型的经济含义

以下本文拟从中央政府的参与决策、中央政府不救助的可信度、地方政府的发债抉择、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张趋势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博弈模型的经济含义,并结合审计报告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演变和发展的趋势。

(一)中央政府的参与决策

面对地方政府发债这样一个动态不一致问题,中央政府是否会参与这个博弈?中央政府为什么不严格执行《预算法》,不完全制止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在计划向经济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缺乏必然要求政府在创造制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承担一部分投资职能以拉动经济增长,同时还需要解决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等。政府同时面对支出职能的扩张和转型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下降,要么选择削减财政支出、减缓体制转型的速度,要么选择继续深化改革,从而面临赤字的压力和债务的扩张。减缓体制转型的速度会降低改革的动力,延长改革所需要的时间,甚至导致改革失败,前功尽弃。因而,政府的选择只能是继续深化改革,同时承担改革的成本,以发展来解决转型所带来的问题。这样,赤字和债务问题也就日益凸显。从1980年开始,为了解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解决政府财力问题,我国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我国1985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制度,1988年开始全面实行“财政包干制”,固定地方上缴份额,与此同时,实际上也承认了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得以缓慢增长。然而,信息相对匮乏的中央政府在这场利益博弈之中处于劣势,导致“两个比重”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包干制改革初期的40.5%下降到22%。同时,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8年的31.1%下降到1993年的12.3%。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财政平衡,而且20世纪80年代还两次通过设立“基金”①向地方政府“借钱”度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收入分配体制(特别是税收分配体制)方面的调整,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将财力上收的同时,并没有对财政支出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和调整。与财政包干制时期一样,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七成左右的财政支出,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三分之二降到一半以下。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从而形成纵向财政不平衡,这就必然要求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确保地方财力。然而,现行转移支付在平衡财力方面的效果较差,这迫使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缺口的情况下自谋生路。中央政府为解决改革过程中财力不足的问题,选择将支出责任下放,同时赋予地方政府筹集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而创造并参与了这个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发债博弈。中央政府借助地方政府发债所带来的财政支出扩张来拉动经济增长,以实现体制转型和经济增长两大发展目标。截至2010年底,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到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1.38万亿元,投入到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工业等领域的债务余额达0.40万亿元,一方面,这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成了中央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分税制改革将地方的分税制具体政策制定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从而使得在中央政府上收财力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层层上收财力,最终导致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因此,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结构体现出三个特征:一是省级政府能够较好地运用债务所发挥的筹集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分别约为1.27万亿元和1.20万亿元,占省级政府全部3.21万亿元债务的39.56%和37.38%,重要性几乎相等。二是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主,分别为3.25万亿元和2.20万亿元,分别占其全部债务的69.61%和77.21%。三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一半以上归省级政府,而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则以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为主,分别占其全部债务的48.37%和32.71%。

(二)中央政府不救助的可信度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膨胀将会导致财政危机,而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旦出现危机,最终就要由中央政府买单。Kreps和Wilson指出,只需加入很少的随机性就可以利用声誉机制解决动态不一致问题。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博弈模型而言,理论上可以假设中央政府可能属于强硬的类型,即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地方政府性债务提供救助。即使中央政府为强硬者的概率很小,根据Kreps和Wilson的研究结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长期博弈中,非强硬型中央政府会选择模仿强硬型中央政府的行为———不给予地方政府债务援助,从而能够阻止地方政府举债。非强硬型中央政府权衡不给予地方政府债务援助的短期成本(即救助与不救助之间收益的差),相对于阻止地方政府举债而获得的长期收益(即无需长期救助举债的地方政府)而言是较少的,因而非强硬型中央政府选择不救助是最优的决策。如果要Kreps和Wilson所提出的声誉机制起作用,就需要有强硬型中央政府的存在。即使强硬型中央政府存在的概率很小,在长期重复博弈中声誉机制也仍然可以起作用,问题在于强硬的中央政府是否会出现,中央政府的不救助是否可信。现行分税制导致常见的中央救助地方债务的动机在我国全都存在,如垂直财政不平衡、地方政府自有资源缺乏弹性、转移支付制度不是基于明确的规则、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较小、预算透明度较差、支出责任安排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提供法定基本公共物品的责任、地方政府无发债权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等。因此,一旦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困难,中央政府就必然会选择救助行为。此外,中央政府曾经在国有企业、银行、教育等部门采取救助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救助的预期。因此,地方政府有足够理由相信中央政府不会是强硬型的,相信中央政府必然会救助地方政府债务,从而导致声誉机制失效,无法成为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的有效机制。地方政府在预计到中央政府必然会采取救助行为之后,必然选择绕过《预算法》约束而进行借债。由此,地方政府性债务得以产生。自1979年8个县区首次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来,各地开始陆续举债,并呈现出由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自上而下的逐步扩张趋势。1981年至1985年间28个省级政府开始举债,占总地区比例的77.78%。随后,1986年至1996年间有293个市级和2054个县级政府开始举借债务,分别占总地区比例的74.74%和73.91%。截至1996年,全部的省级政府、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举债。全国各地区政府性债务的起始年情况如表2所示。

(三)地方政府的发债抉择

虽然中央政府有采取救助的动机,有效的惩罚机制也能够遏制地方政府发债的冲动,但是,地方政府借债仍成为一种全国性普遍现象。审计发现,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债务[2]。要解释这一问题,就得从地方政府举债而中央政府选择不救助时地方政府收益Ln的符号与地方政府的发债抉择的角度入手寻找答案。地方政府举债而中央政府选择不救助时地方政府收益Ln的符号,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假定。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面临债务危机却得不到中央政府的救助,会导致地方经济下滑、地价下跌、企业和投资流失、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信誉下降等,从而获得负的收益,此时Ln的符号为负,类似于Selten、Kreps和Wilson[15]的标准的动态不一致模型。然而,我国目前的考核监督制度对于地方官员的惩罚较弱,甚至存在地方官员犯错之后异地当官、不降反升的情况。由于会计、监督、惩罚制度缺乏,惩罚地方官员的可行性较差。在目前的制度环境、官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下,经济增长和地方政绩是以财政风险的不断增加为代价的[17]。相对而言,地方官员从发债中享受到政绩提升及其带来的更多升迁机会的概率更大,两相权衡之下净收益可能仍然为正,即Ln的符号为正。因此,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举债已经成为一种占优策略,因为不论是否最终获得救助,地方政府的收益都为正(Lb>0,Ln>0),大于不举债时的零收益。此时,地方政府发债成为必然,而中央政府是否救助的决策对地方政府已经不能产生任何影响。(四)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张趋势如图2所示,1997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长。受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1998年和2009年债务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48.20%和61.92%。2010年债务余额增速比2009年下降43.06%,仍然增长了18.86%[2]。我们利用地方政府债务的博弈模型可以进一步解释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张的问题。当地方政府举债已经成为事实后,中央政府的救助决策取决于救助与不救助的收益,即Cb与Cn的大小。地方政府债务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一个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会扩散到整个经济,产生连锁反应。救助的收益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越大,债务所产生的负效应越大,并且呈现加速上升趋势,即债务所造成的负效应是债务规模的递增凸函数,相对而言,救助所产生的收益也就越大。因此,地方政府选择扩大举债规模,能够增强负外部性,进一步强化中央救助的必然性,地方政府性债务从而会不断扩张。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经济危机时,地方政府性债务将以更快的速度进行扩张。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性债务资金558亿元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此外,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除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并转贷地方政府、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也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多方筹集资金,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落实这些措施的投资额到2010年底约需4万亿元人民币。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各地纷纷推出包括地下轨道交通系统、城市轻轨、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巨大。然而,中央财政仅负担了总投资计划中的1.18万亿,大量项目资金由地方自筹,中央政府默许地方政府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审计署的调查结果显示,融资平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渠道,占到一半以上。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其中省级165家、市级1648家、县级4763家;有3个省级、29个市级、44个县级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达10家以上;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

三、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虽然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应对经济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提供了资金支持,为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匮乏

我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一方面,地方政府绕过这一规定,纷纷通过设立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另一方面,融资平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极为匮乏,监管不到位,无法对债务总量及其风险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除地方政府债券和各种财政转贷外,大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并未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相关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36个省级政府①中,有7个未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8个未明确债务归口管理部门,14个未建立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24个未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2]。第三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审计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8个仍未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5个仍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或未在预算中安排偿债准备资金[19]。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不完整

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数据不完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上级政府没有对下级政府债务进行有效约束。在目前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每年上级政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时,仅仅对下级上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进行汇总,而不进行任何分析和约束。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债务规模总量不清、数据随意调整导致数据不可比、偿债责任没有落实的问题。二是存在表外债务。表外债务的原因较多,主要有:对债务的认定不明确,因而未包括甚至隐藏债务规模;以融资平台公司转为“退出类平台”为由,少统计政府性债务。表外债务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被低估。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大

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常采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作为资本金。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5至25年之间,最初3至5年付息不还本,因此债务风险的释放是一个长期过程。虽然目前债务风险较低,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债务风险将逐步释放。由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较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膨胀较快,因此长期债务风险仍然值得关注。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达到70.45%。2010年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2.23%和1.28%。

四、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改革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税收执法的逐渐规范,政府收入筹集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自1998年以来,我国更是出现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大好局面。在此背景下,政府更应借机思考和解决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行为,不但有利于控制财政风险,而且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结合本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和演变机制的分析,我们提出四点建议。

(一)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在通过上收财力改善中央政府财政状况的同时,也使中央政府陷入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发债博弈之中。本文的分析表明,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根本在于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获得足够的财力以保证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主要包括:首先,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特别是应明确各级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职责。其次,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分税制改革之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的调整均偏向中央政府,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地方政府减收,加之2007年以来世界金融危机也对我国造成不利冲击,这些都对地方政府财力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财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减少中央政府救助的理由,真正削弱中央政府的救助行为,从而抑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膨胀。

(二)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制度

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仍有8个未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占22.2%[19]。我国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虽然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但是2009年至2013年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每年地方分别发行2000亿元、2000亿元、2000亿元、2500亿元和3500亿元债券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制度和官员考核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地方官员之间存在为晋升而进行的锦标赛[20-21],笔者认为近期修改《预算法》时仍不应给予地方政府发债的权利。目前的改革应优先侧重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支权责,通过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政策确保地方政府的财力,随后逐步完善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和吸收发债试点省份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否则,缺乏约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必将进一步膨胀,并最终导致财政风险。

(三)加强基层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和监管

审计结果显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在市县一级尤为突出。以新成立的开发区为例,一则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二则随着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管理级次的调整,容易出现权力和监管的真空,因此,一方面,可能出现债务统计无人负责和监管的情况,另一方面,开发区在获得较大的财政自之后,更容易通过融资平台为其建设发展融资,使其债务规模出现急剧扩张的趋势。由此,基层政府应当是审计的重点。在监管和审计的过程中,重点应从省市级政府逐步延伸到县区级政府,特别是资金缺乏与监管缺失并存的地区应当给予特别关注。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界定和分类,对现有债务进行分类整理,摸清总规模。二是硬化政府预算约束,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以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有效约束。三是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以控制财政风险。四是编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每年向人大报告并经其审批,以此约束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

(四)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评估

第6篇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

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第7篇

邮件合并的本质是将数据源数据与Word文档进行关联并在Word文档中显示。运用在审计中,我们用审计报表作数据源,撰写Word格式的审计报告,建立好审计报表数据与审计报告的关联关系,将建好关联关系的报表和报告称为模板,下发至各个审计组。各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将数据填入审计报表,相应数据便可自动插入报告模板生成审计报告。

二、邮件合并功能的优势

一是操作简单、应用广泛。邮件合并只需在Word中按部就班执行相应操作即可,不涉及复杂的计算机编程,在任何技术力量的审计组都可推广使用。二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只要在审计报告模板中执行一次邮件合并操作,便可实现所有审计组共享使用将审计报表中几十甚至几百个数据自动插入审计报告的功能,从而避免成百上千的审计组重复一个工作量巨大的繁琐操作。三是动态灵活、实时性好。当审计报表中数据发生变化时,审计报告中相应数据可随之自动变化,适应于报表数据经常需要修正调整的审计过程。四是使用方便、易于推广。具体应用中只需将进行过邮件合并的模板分发至各审计组进行简单设置后便可直接使用。

三、邮件合并功能运用示例

(一)审计报表模板和审计报告模板部分截图:(二)审计报表和生成的审计报告部分截图:

四、邮件合并功能操作方法

(一)准备数据源

Excel工作表、Access数据库、SQLServer数据库都可以成为数据源。在历年的大项目审计中,审计报告的数据来自于Excel格式的审计报表,所以在本实例中,采用Excel表格作为数据源。

(二)在Word中进行邮件合并

邮件合并是在Word格式的审计报告模版中进行的。2003、2007和2010是Word目前通用的版本,三个版本在邮件合并功能操作方法上大同小异。下面以2010为例,对邮件合并的步骤进行介绍。【第1步】打开审计报告模版,在菜单栏中选择“邮件”菜单项,并在工具栏中点击“开始邮件合并”工具按钮,在下拉框中选择“普通Word文档(N)”命令。【第2步】在工具栏中点击“选择收件人”工具按钮,并在下拉框中选择“使用现在列表(E)”命令,在弹出的“选取数据源”窗口中的“文件名(N)”处,浏览选择设置好的审计报表,点击“打开(O)”按钮,接着在弹出的“选择表格”窗口选择存放数据的工作薄,默认“数据首行包含列标题(R)”,点出“确定”按钮。【第3步】在工具栏中点击“编辑收件人列表”工具按钮,在弹出的“邮件合并收件人”窗口中列名和相应记录前的复选框中打勾选中。【第4步】邮件合并的工作量集中在第4步,将光标定位在审计报告模板中第一处需要填列审计报表数据的位置,在工具栏中点击“插入合并域”工具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数据库域”,在“域(F)”下选择审计报表对应在审计报告模板处数据的列名,执行此操作后,可以看到列名已经插入到审计报告模板中。将光标逐一在审计报告模板中定位,点击“插入合并域”,选择审计报表的对应的列名,直至完成审计报告模板所有与审计报表数据的对应。【第5步】在工具栏中点击“完成并合并”工具按钮,并在下拉框中选择“编辑单个文档(E)”命令,在弹出的“合并到新文档”窗口的“合并记录下”选择“全部(A)”或“当前记录(E)”,点击“确定”,生成一个新的Word文档,可作为审计报告,至此完成将审计报表数据插入到审计报告模板的所有操作。在工具栏中点击“突出显示合并域”工具按钮,可以实现审计报告模板中列名切换反灰显示。在工具栏中点击“预览结果”工具按钮,可以实现在审计报告模板中列名与数值的切换显示。

(三)各审计组接收并使用模板

第8篇

摘要:本文以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中国和美国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加以比较研究。中国和美国在独立审计规范性质、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合理地借鉴美国审计报告体系先进的做法,全面改革和完善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将是我们积极迎接审计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措施。

审计报告是注册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编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完成独立审计业务的标志。由于中美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模式内容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报告的比较和,探求改善和完善中国的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环境的比较

1.美国。在20世纪以前,美国独立审计的主要是在随资本一起涌入的英国职业会计师的帮助发展起来的。进入20 世纪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美国的法定审计得以确立,独立审计得到飞速发展,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强调独立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职业,政府不加干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该协会制定出了具有重大世界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已达30 多万人,其地位很高。

2.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财政部于1979年10月在上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起步较晚;我国共有五千余家事务所,大多数仍属于中小型所事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很少、较轻。

二、中美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上的异同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而言,正式立项的审计活动,都是要撰写审计报告。就现阶段而言,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审计报告的相同之处

1. 对收件人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均规定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2. 对报告日期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为CPA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3. 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在导言段或范围段使用“审计了……”的专业术语,借以表明CPA签发的审计报告不是复核或编表报告, 而是一种保证程度极高的报告;在意见段使用“我们认为、在所有(或全部)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等专业术语,以说明审计意见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

4. 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增加解释段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当CPA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解释段,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 对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6.对审计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美审计报告中规定的审计范围,均是指主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的附表、附注。

7. 对发表各种审计意见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了发表四种审计意见的不同条件。从总体来说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美国则规定得较笼统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CPA职业判断能力偏低的现状。

(二)中美审计报告的不同之处

1.对标题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美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美国审计报告含“独立”字样,籍以区别内部报告及其他类型的报告,我国审计报告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2.对导言段规定不同。美国审计报告的导言段简要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不设导言段,将导言段的内容并入范围段。正因为我国缺少导言段,才导致我国审计报告(二段式)与国际通行的三段式审计报告存在区别。

3.范围段内容不同。(1)导言段的关系不同。我国审计报告隶属于二段式报告,所以报告的范围段纳入了三段式报告中导言段的内容,即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美国审计报告为三段式报告,故范围段不包含导言段内容。(2)审计依据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美国为公认审计准则。(3)对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说明详略不同。我国审计报告只是概括说明取得的“合理把握”。就此而言,我国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没有明确指出审计程序及CPA所负责任的程度,进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风险。

4. 意见段内容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美国审计报告则就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表述意见。我国同时规定“三性”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国国情接近于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法规规范会计工作。故借鉴大陆法系的审计准则,规定合法性要求。其次,我国审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故规定公允性要求。最后,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形比较普遍,而违反一贯性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故规定一贯性要求。

5. 对签章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规定由CPA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而美国审计报告规定由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CPA签名。需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签章的规定便是个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审计报告差异产生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

为了清楚的说明中国与美国对于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这三个地区的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2)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方式;(3)约束力及违反规范的处罚。

表1 中美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认识的比较

比较对象 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关系 规范制定与方式 使用范围 约束力 对违反规范的惩处

中国 CICPA为民间机构,且受财政部监督、指导 CICPA制定,并由财政部批准 CICPA的会员 准则必须遵守,指南则参照执行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

美国 AICPA为民间组织 AICPA制定 AICPA的全体会员和其他执业CPA 必须遵守准则(指南)和规则 中止或开除会籍、吊销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审计规范的实质在于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独立审计人员在实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或应当遵守,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美国独立审计规范的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而其审计规范往往由民间审计机构制定和。的独立审计规范则兼有自律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双重性质,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受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制约。

2.对于审计的责任与职业关注认识上的差别

审计观念是指对审计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的总和。限于篇幅有限,在这里, 笔者将审计观念仅界定为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看法。现阶段中国和美国的审计观念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审计的责任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规范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责任” 的定义, “审计责任” 应该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舞弊与错误》、《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及法规的考虑》等要素。现阶段而言,中美关于审计责任与关注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表2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比较

比较对象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 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

中国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CPA应该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美国 不遵守行为守则可能会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除会籍。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会员,或因各种税务事项而被定罪的会员,将被自动中止或开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籍。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执行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而引起的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中美对于审计责任与关注的认识以及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中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在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审计责任划分为行政、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三种不同类型、性质的责任,便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美国则更强调审计人员的执业自律,而且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特点,其中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表3 审计证据差异比较

比较对象 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

中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函证、、性复合等,以便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实物检查、函证、文件检查、分析性程序、询问客户、重新执行、观察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中美都规定,审计人员在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具体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上,中美法也不尽相同。中国审计证据的方法显然非常丰富,而且结合中国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监盘法从观察法中单列出来,更加体现出中国审计准则的主义特色。关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美的表述基本相同,表述均为“充分、适当”。

四、结论

中美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审计模式,而不同的审计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而从长远来看,同国际惯例接轨与审计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济的水平相对比较先进。因此,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和经验,必将会促进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加速中国审计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1. 赵景诚:《审计报告的国际比较》.经济师[J],2004(9)

2. 曾小青:《中美审计报告比较》.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J],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