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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残联就业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15:12:1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乡镇残联就业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乡镇残联就业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培训对象

根据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应持有农村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实用技术培训对象是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脱贫范围的就业年龄段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二、培训项目

种植业、养殖业培训(包括辣椒、玉米、高粱种植技术等及猪、牛、羊、鸡的饲养和防疫等内容)等。

三、培训方式

委托培训机构开展,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四、培训任务

共培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711人次。

五、培训时间

2021年4月

六、培训地点

有关乡镇

第2篇

据了解,两年来,该县通过采取这一办法,全县驻村工作队先后与212户残疾人贫困户结成对子,通过扶贫开发已有147户人均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有63户人均收入接近和超过2000元,发展势头良好。

阳城县共有残疾人17160多人,占总人口数的4.2%,其中85%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以往对残疾人的帮助,多是一种救济式的扶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04年初,阳城县委、县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把扶残脱贫纳入驻村工作队的工作中,走出一条扶贫助残的新路。在全县派驻工作队的10个乡镇、115个村中,广泛开展了“包一村,助一户,扶贫助残奔小康”活动,让包村单位和贫困残疾人“一帮一,结对子”,并且一改过去那种单纯捐赠实物、资金的“输血”做法,成为“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强化“造血”功能。单位通过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使残疾人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增强了脱贫致富的信心。经过包村单位1到2年的帮扶,加上技术、资金、信息上的扶持,帮助残疾人发展一些如小种植、小养殖、小修理、小商业、小加工等项目,使其走上致富路。为确保帮扶效果,该县还制定了具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措施。由县下乡办和残联实行动态指导和监督。

这一方法,得到了广大驻村工作队员的积极响应。县妇联在驾岭乡西凹村帮扶一级肢残人邢红兵时,听说他原先在自家院内开过小卖部,后因资金缺乏进不了货,只好停业。妇联主任李素仙拿出了500元给他家小卖部进了货,而且帮助他解放思想,放开手脚经营,小卖部越办越红火。到目前为止,全县县直工作队所包的212户残疾户中有155户296人有了就业岗位。

第3篇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xx省xx市xx区2008年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主管单位: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单位:xx区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人:xxx(xx区残联理事长)

建设内容及规模:建成标准化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按照“七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要,购置配套相关设施。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分项目投资额及比例为:基本设施建设投资80万元,占66.7%;设备购置投资40万元,占33.3%。

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24万元,自筹56万元。

二、项目建设的背景

(一)xx区基本情况

1、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平凉市崆峒区地处甘肃东部、六盘山东麓、泾河上游的陇东高原腹部,位于东经106°25′-107°27′,北纬35°12′-35°45′之间。东临泾川、镇原,南依、华亭、崇信,西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固原,北邻彭阳和甘肃镇原县。

(2)行政区划:2002年8月撤销原平凉市(县级),设立崆峒区。全区辖1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林、252个行政村。全区东西长75km,南北最宽处43km,总面积1936km2,有汉、回、蒙、满等18个民族,其中汉族约占73%,回族约占26.5%,其他少数民族约占0.5%。2006年底总人口49.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47万人,农村劳动力18.61万人,贫困人口6万人。残疾人3.5万人,贫困残疾人2千人。

2、社会经济状况

据统计资料,2006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6.86亿元,比上年增长12.83%;实现工农业总产值45.98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7.9亿元,农业总产值8.08亿元。全区大口径财政收入完成2.9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5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68元。粮食总产量达到17.91万吨;2006年底全区肉牛饲养量达到26.03万头。

3、交通道路状况

xx市xx区为陕甘宁三省交通枢纽,是古“丝绸之路”必经重镇,素有“旱码头”之称。亚欧大陆桥复线宝鸡至中卫铁路纵贯全境,312国道横穿东西,平定高速公路全线开工,宝中铁路最大货运站位于区域中央,天平铁路(天水—平凉)、西平铁路(西安—平凉)正在建设之中。境内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西接兰州,北上银川,东连西安,南下宝鸡,跨三省而连六县。全区共有车辆7208辆,其中客车2770辆,货车4438辆,货运量641万吨,年货物周转量53672吨,客运量896万人(次),周转量62747万人。城乡交通营运路线31条,公共汽车93辆,出租车1300多辆。

(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现状及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xx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全区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社区康复服务逐步开展,残疾人康复受益面不断扩大。止目前,已有2000名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其中1500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5000多人次在城市社区和村镇得到了便捷的服务,有效地改善了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增强了参与社会的能力。二是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得到加强。先后创建了社区康复示范点3个,配备了康复器材。创办了崆峒区盲人按摩院,安置4人就业。与红十字会医院、市工三医院联办崆峒区康复服务指导站,设立了低视力矫治点。平凉精神病医院以诊断各类精神病,癫痫、小儿弱智、脑瘫为主,业务扩展有心理咨询、戒毒、按摩理疗等。五年来,医院门诊1760人次,入院治疗精神病人500多人次,治疗出院人数524人次,有效地开展了精神康复和预防工作。三是将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成立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充分发挥了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2006年万安门社区被省政府残工委授予“残疾人工作先进社区、西郊办事处被市政府残工委授予“残疾人工作先进街道”,兴和庄社区为“残疾人工作先进社区”。2006年我区荣获全省“十五”无障碍建设先进区,全省先进残联组织,全省抽样调查先进调查办公室等称号。

据统计,“十五”以来,全区累计扶持4261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对5000名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安置1232名残疾人稳定就业,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实施复明、助行、助听项目,为524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为贫困残疾人安装假肢28具、捐赠轮椅336辆。为2000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服务,其中1500人不同程度康复。稳定290多名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4.5%。为300名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和服务。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维护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残疾人全面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关注残疾人的利益,确保残疾人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落到实处。二、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的需求。崆峒区现有各类残疾人3.5万多名,其中有2000多名处于贫困状况,残疾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2%。虽然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康复项目的实施,投入了一定资金,但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残疾人生存状况较差,生活水平较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为满足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辅助器具供应发放,扶持盲人按摩业,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基础建设,充实服务人才,配备服务设备和器材,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全面提升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发挥综合服务设施工程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三、实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利于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团结和睦,更加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这将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还存在着综合服务设施严重滞后,基础管理服务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范围不顺畅的问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还不高,影响到整个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可以满足残疾人综合服务水平的提升,推进全区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一是项目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利于增强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综合服务设施工程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场地,是残疾人直接受益的基础工程,是改善残疾人身体功能和基本生活状况的民心工程,通过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文体活动等系统全面的康复服务,可有效地解决残疾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特殊困难,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服务,从根本上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二是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广大残疾人是小康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小康成果的共享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残疾人由于自身功能障碍,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最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发挥残疾人潜能,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是党和政府及残联应尽之责。和谐社会首先要让残疾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救助和生活中的各类问题,不断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生活水平的差距,使贫困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近年来,通过全区上下的不懈努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动的残疾人事业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普遍提高,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化平均水平间的差距已逐步缩小,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多层次、专业化和社会化。残疾人就业遍布城乡各行各业,就业渠道由摊点型向福利企业、民营经济转变。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得到切实改善、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提升,广大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了脱贫致富。四是具备开展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工程的基本条件,崆峒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服务体系完善,业务人员经过多层次培训,开展综合服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土地资源,资金及水电配套设施等基础条件具备,切实可行。

四、拟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项目建成后可为全区1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和二十里铺工业园区的252个行政村,12个社区残疾人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五、建设内容与规模

(一)建设目标:

在我区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残疾人的职能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援助,文体活动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满足残疾人综合服务的需要。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崆峒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占地面积3亩,计划建成标准化三层复式全框梁结构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一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包括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站,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部),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部,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盲人按摩中心,法律服务部、文体活动站等。并按照“七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要,购置配套相关设施。

六、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一)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分项投资额及比例为:基本设施建设投资80万元,占66.7%,设备购置投资40万元,占33.3%。

(二)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0万元,区级配套资金24万元,自筹56万元。

七、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从立项调查,实施方案编写、批准立项至全面建成通过验收,建设期限两年,从2007年6月起至2008年底完成。

八、效益分析

一是项目建成后,为进一步落实《平凉市崆峒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项目建成后,将惠及全区35000多名残疾人,为广大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和健身活动的场所,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活动的需要。三是项目建成后,可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各项社会事业水平和提高生活质量,对于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康复服务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地作用。四是项目建成后,为我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工作全面开展提供了设施保障,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为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九、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1、成立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局、残联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综合服务中心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和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全力抓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工作。

2、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相互协作。各成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该工程作为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区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上下衔接等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建设资金进入专户,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专户,专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核力度,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项目建设单位要实施好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将项目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加强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实施工作。

第4篇

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重要决策部署,将脱贫攻坚当成最大的政治任务,拿出与贫困重点县同样的力度,尽锐出战、持续攻坚,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解难点,高质量推进全区扶贫脱贫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区脱贫攻坚工作可以用“34533”来概括:

第一个“3”,即突出“三项”举措,高站位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把2019年作为“脱贫攻坚质量提升年”,将扶贫脱贫工作纳入区委“1368”工作计划和“2289”重点工程,出台了《区2019精准脱贫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脱贫攻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通过实施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11个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全区脱贫工作质量。二是周密部署推进。今年以来,先后通过三级干部大会、区委常委(扩大)会、扶贫领导小组会、政府常务会、政府办公会、约谈会、擂台赛、调度会、过堂会、现场观摩会和业务培训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多次对扶贫脱贫工作进行安排、指导、督促、调度和推进,扶贫脱贫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三是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区委书记、区长为组长的“双组长”制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了年度脱贫攻坚计划,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状,切实强化了各级抓脱贫攻坚的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全区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区扶贫部门的工作职责。投入170万元,给17个乡镇扶贫工作站安排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备,全面提升乡镇扶贫工作站的履职能力。

“4”,即打出“四张”特色牌,高标准抓实整改

为确保国家和省市扶贫考核、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等问题按时高标准整改到位,立足工作实际,打出了“四张”特色牌,即“一访二赛两查三行动”:

“一访”,即开展乡镇党委书记遍访贫困户活动。聚焦贫困群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全区17个乡镇党委书记,集中一周时间,对363个村所有贫困户进行遍访,面对面了解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宣讲国家扶贫惠民政策,增进干群感情,使贫困群众的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赛”,即每月举办政策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擂台赛”。每月举办一次脱贫攻坚擂台赛,围绕中央和省市有关扶贫脱贫会议精神、“两不愁三保障”、产业就业扶贫、问题整改、贫困退出等内容,安排若干个政策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党委书记进行擂台比武,通过公开亮相,形成了你追我赶、拼搏进取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夯实了各级各部门脱贫攻坚责任。

“两查”,即开展帮扶责任人之间和乡镇之间推磨互查活动。为确保帮扶活动实效,区通过召开动员会,制定并印发《关于在帮扶责任人之间开展推磨互查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乡镇之间开展扶贫工作推磨互查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帮扶责任人之间、乡镇之间推磨互查活动。一是帮扶责任人推磨互查。集中五天时间,由帮扶责任人派出单位带领本单位全体帮扶责任人,以推磨互查形式,深入被查单位和所帮扶村,按照每名帮扶责任人走访检查1-2户的形式,对全区1946个贫困户进行入户互查。重点围绕贫困户的“两不愁三保障”、帮扶情况、资料台帐和满意度等内容进行互查,并按照“谁查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填写《入户走访表》、《台帐资料检查清单》和《问题清单》并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二是乡镇之间推磨互查。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带队组成检查组,带领本乡镇不少于6名熟悉扶贫业务干部,深入被查乡镇,采取“问、查、看、访”等方式(即:问乡村干部扶贫政策掌握情况、查扶贫站室建设和扶贫档案资料、看村“两室”建设和村庄环境卫生、访贫困群众对帮扶工作和帮扶责任人满意度),开展扶贫脱贫工作互查活动,做到村村到、户户到。

“三行动”,即:户容户貌整治行动。制定印发了《市区户容户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实施步骤,组织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入贫困户家中开展户容户貌整治行动,确保贫困户家中干净整洁、文明卫生。中秋节走访慰问集中行动。为加强结对帮扶工作,组织所有帮扶责任人于中秋节前,深入帮扶贫困户家中,宣讲政策、帮办实事、完善档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问题清零行动。以帮扶责任人所在部门为单位,针对上级考核、巡视、督查和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清零情况,进行再次推磨互查,真正确保问题清零结果真实到位。

“5”,即坚持“五个突出”,高质量推进工作

(一)突出“产业扶贫”,让贫困群众有稳定收入来源

一是抓好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总投资4200余万元谋划实施了37个农业产业和7个股份合作扶贫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使800余名贫困群众通过公益岗位和入股受益实现增收,人均年最低增收5200余元。二是抓好经营主体建设和服务培训。在全区17个乡镇建设了50多个产业扶贫示范点,带领贫困户创业和就业。组织农技人员入户发放产业扶贫政策明白纸,各农业区域站对有劳动能力贫困群众全部走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发展扶贫产业的积极性。累计开展集中培训22次,培训贫困户1789人次,发放资料6000余份。三是抓好惠农政策向产业扶贫倾斜。在刘营、刘汉2个乡镇实施了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对所有农户免费进行植保防治和玉米旋耕作业。结合作为优质粮主产区的实际情况,继续利用节水小麦项目和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打造优质小麦示范基地,带动贫困群众节本增收。目前,全区有1292户贫困户种植了强筋小麦或节水小麦,138户贫困户从事蔬菜产业,63户贫困户从事养殖业,22户贫困户从事林果业,21户从事手工业,12户从事光伏产业,以点带面推进扶贫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推进旅游扶贫。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有27户贫困户以不同形式参与到旅游产业中,惠及贫困人口110人,人均年增收1063元。五是加大电商扶贫。开展了10期电商知识培训,参加人员346人次。1人上岗魔豆妈妈物流“云客服”岗位,月增收1000元。11人在香环虎头鞋厂就业,月增收1600元。

(二)突出“就业扶贫”,让贫困群众有一技之长

一是扎实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组织职中等3家定点培训机构深入全区各个乡镇,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引导性培训17期,共培训贫困劳动力531人次。二是积极组织劳务洽谈和走访跟踪服务,多途径帮扶就业。举办了“春风行动”大型劳务人才洽谈会和秋季招聘会等招聘活动,组织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70余人参加,发放企业用工手册和就业扶贫政策宣传资料3000余份。开展了进户“送岗位、送政策”行动,由乡村干部按月逐户走访贫困户,开展跟踪服务。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人社”、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形式,多渠道宣传就业扶贫政策和就业帮扶活动。三是夯实基础数据,动态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明确各乡镇人社服务所所长为本乡镇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责任人,定期入户开展跟踪服务,填报《省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全程跟踪服务卡》,按月将贫困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变化、就业需求、培训需求等情况录入省就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台账数据库,动态掌握全区贫困劳动力的各项就业信息。四是积极推进“千企帮千户”志愿帮扶行动。通过制定方案、现场观摩、每月调度、督导检查等措施,全区共招募志愿帮扶企业1155家,帮助1153名贫困人员通过创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志愿企业通过修缮房屋、助学助医、慰问等形式,累计出资74.7万元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质量。

截至目前,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有2427人实现了就业并稳定增收,其中,区内就业1550人,区外就业877人。

(三)突出“两不愁三保障”,让贫困群众应享尽享得实惠

1、在健康扶贫上。一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全区17个乡镇卫生院均达到至少具备1名全科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标准,并配置X光机、生化分析仪、心电图等医疗设备;全区363个村卫生室均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同时,在乡镇卫生院建立“国医堂”6个,其余卫生院均有中医服务专区。二是提升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水平。由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医疗机构联合组建363个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平均每村一个,已实现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服务率达到100%,并按时履约续约,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宣传和指导。三是提升贫困患者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水平。对贫困人口罹患25种大病的,以区一院为定点医院,进行集中救治。截至目前,全区共集中救治贫困大病患者131人。四是提升贫困人口慢性病监测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对贫困人口中患有慢性病的,及时办理慢性病手册,让其在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治疗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共办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认定1631人。五是严格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所有公立医院全部设立了“一站式”即时结算窗口,报销比例均达到90%以上;累计有5895人次贫困群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普惠率达100%。六是提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成效。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在显眼位置通过展牌展板、墙体标语、电子屏等载体宣传健康扶贫政策;各乡镇卫生院每月进村入户宣讲健康扶贫政策;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制作张贴了《健康扶贫政策一览表》,提高健康扶贫政策知晓率。

2、在教育扶贫上。一是聚焦控辍保学,建立劝返机制。把每年3月、9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未按期返校学生及时开展劝返工作。二是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均衡发展。投资4600余万元,对12所薄弱学校进行改造;投资约500万元,对5所农村小规模学校进行改造;投资470余万元,启动建设了3所公办幼儿园。三是实施营养改善,增强学生体质。制定了《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组织,通过会议调度和现场观摩,9月1日,全区245所农村小学的76000余名在校学生顺利吃上“营养餐”。四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建立健全了教师补充长效机制。2019年9月份向农村薄弱地区中小学下派32名优秀支教教师,目前已全部到岗任教。五是加快特色发展,提升中职教育。对区实验中学进行了改建,加快其优质特色发展。依托职教中心,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培训,目前,已培训1320人。六是严格落实政策,扎实开展资助。以“学段全覆盖、对象无遗漏、结果全告知”为目标,确保学前教育(一年幼儿减免保教费和部分餐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和普通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三免一助”(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全覆盖。2019年春秋两季,全区共资助建档立卡学生2688名(学前201名、小学1117名、初中969名、高中271名、中职130名),发放资金159万余元;普通高中“三免”137人,免除资金37.94万元;中职“两免”152人,免除资金6.08万元。落实雨露计划政策157人、23.55万元。目前,各项资金已按时、足额、全部发放到了学生手中,有效减轻了贫困学生家庭负担。

3、在安全住房上,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精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二是强化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接,对申请危房改造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贫困身份进行确认。三是派出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其唯一住房危险程度达到C级的,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危险程度达到D级的,对房屋进行原址翻建。四是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截至目前,2019-2020年度全区危房改造任务117户全面完成,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1户(C级7户、D级4户),并按照C级户均补助7000元、D级户均补助21000元的标准全部补助到位。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住房安全率达到100%。

4、在安全饮水上。一是水质检测。对全区17个乡镇363个行政村全部抽取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全面落实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明确并公示运行管理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健全完善了区级运行管理办法,严格水质保障,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举办农村饮水安全评估培训,重点对饮水安全扶贫政策、评价方法等方面开展集中培训。同时,在每个行政村显眼位置张贴饮水安全公示牌,将负责人姓名电话和水利局监督电话信息公示于众,确保贫困群众饮用水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均达标。

(四)突出“帮扶扶持”,凝聚强大扶贫工作合力

一是扎实开展干部结对帮扶活动。坚持由区级领导牵头,全区1946名帮扶干部认真落实“一帮一”帮扶责任,坚持“三日一网”(每月一个走贫日、两个月一个交流日、每季度一个恳谈日,全区一个扶贫心愿网)机制,扎实开展入户帮扶活动。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组织召开了全区扶贫干部培训交流暨工作推进会,参训人员3000余名,各级扶贫干部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以国家考核等问题整改为契机,组织开展了帮扶责任人之间、乡镇之间推磨互查活动和“扶贫月、户户行”、中秋贫困户慰问访谈等活动,使结对帮扶活动更加扎实有效。二是金融信贷扶持。通过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强化风险防控等措施,由区级财政拿出200万元,支持金融扶贫扎实开展,其中,195万元作为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5万元作为贴息资金。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32万元,用于支持40个贫困户通过发展养殖、种植、手加工等产业实现增收。三是精准防贫救助。通过招投标,与太平洋财险签订协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由区财政拿出360万元作为防贫保险金,按每人每年50元保费标准为全区10%左右的农村人口购买保险(全区农村人口72万人)。针对“非高标准脱贫户”和“非贫低收入户”两类人员,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开展精准防贫救助。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实施防贫救助258人,支付防贫保险金190.75万元,人均获取防贫救助资金达7300余元(其中,曲陌乡西旧寨村的非贫低收入户贾焱锴救助金额最多,其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住院花费587515.31元,自费268010.1元,通过精准防贫救助,为其支付防贫保险金181209.09元),真正从源头筑起贫困发生的“截流闸”和“拦水坝”。同时,对已救助人员明确专人结对帮扶,落实后续帮扶措施,确保防贫效果巩固不反弹。四是低保兜底保障。按照《关于推进农村特困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9号)要求,对全区分类施保,集中时间推进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通过开展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全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中享受低保政策2657人,人均每月领取低保金227元。享受特困供养政策32人,每人每年领取特困供养保障金6600元。

(五)突出“基础提升”,大力推进路网电网建设

1、提升公路建设质量。借助政府代建购买服务的历史机遇,实施了农村路网改造工程(一期工程)项目。共包括140条路段,总里程190.85公里,涉及16个乡镇,总投资约3亿元。相继完成洺李线、永河线、107国道、永峰线整修和赵辛线改建项目。总投资4.12亿元的旅发大会道路整修、绿化提升工程全面完工。目前,营运客车共284辆,行政建制村通车率达到100%。建成充电桩35个,候车亭、招呼牌58个,四级站、公交枢纽和客运站正在加快建设,预计2019年底客运站投入使用。

2、开展农村电网建设攻坚。总投资9110.15万元,完成单体工程160个,涉及180余村;完成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122.82公里,0.4千伏线路191.81公里;新建配变284台,新增容量56.8兆伏安,实现了户均容量2.09千伏安。着力解决贫困人口生活用电问题,改善全区困难群众生活用电环境,实现了17个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用电保障100%。

第二个“3”,即强化“三项”保障,高水平确保实效

1、资金保障。明确规定资金投入“两优先一增加”,今年全区总投入专项资金4535万元,其中多方筹集区级扶贫专项配套资金230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6.7%,达到并超过2019年省定扶贫资金投入目标数额2260万元,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机制保障。一是调度机制。建立了调度过堂机制,区级领导干部到分包乡镇对帮扶干部和村支部书记进行调度“过堂”。坚持定期举行脱贫攻坚“擂台赛”,切实增强了各级干部扶贫工作责任感。二是帮扶机制。全区1946名帮扶干部每月走访慰问雷打不动,有事帮忙、无事慰问,解决问题,联络感情,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帮扶网络,凝聚了强大工作合力。三是督导机制。将扶贫脱贫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大督查首要工作任务,区大督查办联合区纠“”办和区委政府督查室,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问题,交办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了良性督查机制。

3、纪律保障。针对全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通过开展作风纪律大整顿大提升和乡村干部作风大整顿行动,进一步深化全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对在扶贫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该通报的通报、该调整的调整,扶贫领域干部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第三个“3”,就是“三个效果”:

一是扶贫脱贫工作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区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计1938户7515人,圆满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占贫困人口总数的99.6%。中国农网、经济日报、长城网、《扶贫杂志》等媒体分别刊发《区产业扶贫新路径:“互联网+共享农业”》《区分类施策,精准扶贫》《多措并举吹响脱贫攻坚冲锋号》和《市区“四个突出”抓实脱贫攻坚》等信息,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报道。12月2日,省委副书记赵一德在调研指导工作时,对扶贫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干部“一帮一”、“千企帮千户”、产业扶贫、帮扶“连心牌”等给予高度赞赏。9月12日,市委副书记薛永纯对扶贫工作进行视察指导,给予充分肯定。

二是党群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全区1946名干部每月至少两次深入帮扶贫困户家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与贫困户保持电话、微信等常态化联系,帮助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户进一步增强了对党的信赖和对干部的信任,干部和群众真正成了“亲戚”。

第5篇

凡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包括儿童福利机构(含收养孤儿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等(以下简称孤儿)。

二、落实孤儿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孤儿安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和妥善安置。

(二)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年,全市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144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86.4元。年,中央财政给予孤儿(散居和机构内)养育专项补助每人每月180元,省财政从年起将再给予北地区孤儿每人每月180元补助,其余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足额及时保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位。

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组织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孤儿服务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读书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人口和孤儿较多的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要积极争取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成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设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有关手续时要给予便利。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属公益性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成立市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与市社会福利中心合署,并适当增加编制。各县(区)应通过合署或挂牌方式,对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儿童权益相关事务并向困境儿童和其他有需求的家庭辐射。通过专业的指导服务,使儿童健康养育和儿童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三、不断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第6篇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深化对促进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择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建立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使法律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具体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创业扶持补贴。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五)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九)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制订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五)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要及时提高补贴标准,以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若干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体系。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抓紧制定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十一)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十三)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三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三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八)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第7篇

(一)试点目标

20*年制定政策调整方案;20*年实施试点新方案,基本达到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作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为辅相结合,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要。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整体推进,一体化管理。纳入全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构成

1、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五)缴费和补助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2、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12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元,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其他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4、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38元,各级财政补助15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46元。

5、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36元,县级财政补助24元。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7、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六)参保经办及有关规定

1、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办理参保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发给参保居民。

2、低保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个人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已参保居民每年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统筹有效期为缴费当年的4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一年的,补足欠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以学校集体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自实施之日起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缴费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或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中小学生享受在校期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5%、45%、55%;5001元以上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省级及以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60000(含60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市级、县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本县管辖区内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乡(镇)、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2、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没有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大病门诊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门诊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否则不予补偿。

3、参保居民外出时,出现急诊抢救情况,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其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4、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发挥网络系统功能,实行参保、管理、服务三个同步,建立社区、乡(镇)街道、医保中心机房3级参保网络阶段管理模式。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配备相应专职人员设备。将居民参保工作前伸到乡(镇)、社区,保证居民随时办理参保业务。

(九)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据时结算方法。参保居民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垫付,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于次月规定日期按有关规定结算。

2、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定额和均值相结合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结算标准。

3、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参保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后,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90%于次月20日前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订。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如确需要使用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制度衔接和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