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15:12: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
1、综合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会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以工程建设活动力为对象的审查监督活动。在审计的客体不仅有工程投资、建设成本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有工程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投资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涵盖了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审计。
2、技术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审计时不仅要从财务方向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许多工程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是否有效、公路经济、技术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除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外,还要从物资消耗、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还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的内容
1、审计程序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尽管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就其工作程序来看,与其它审计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经过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也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运用审计方法与技术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作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发出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与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必须首先做到审计程序的规范化。
2、审计范围的规范化。从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分析,审计范围即包括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决算、投资效益等有关工程事项的审计;又包括工程投资、计划拨款、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债权债务清理、工程材料物资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事项的审计。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从工程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进行审计。
3、审计报告的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同其它审计报告一样,也应该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编写和审定。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报告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长签名、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单位和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概况;审计实施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规依据;审计建议等。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审计报告中还应包括对有关工程事项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做到“三个结合”。
1、工程事项审查和财务事项审查相结合。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客观上己经把审计的范围从财务领域延伸到了工程管理领域,不少问题如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只有把财务事项和工程事项结合起来,坚持财务问题和工程问题同审,才能完成公路工程项目的全面审计。
关键词:公路工程 业主审计 效力 认定
近年来,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审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格,如果审计中审计报告核减工程款比较多,就会对被审计单位造成影响,严重时甚至催跨一个企业,如何认定业主审计的效力对施工单位非常重要,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先介绍处理过的两个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广东某施工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中标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组织实施标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62764438元。随后,施工单位组建项目经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务,并与2003年12月交付业主管理。2006年9月,业主所在市审计局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最终审减工程总造价4415437元。施工单位不同意业主根据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业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业主承担仲裁费及律师费。
仲裁结果为:第一、业主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业主承担仲裁费44158元。裁决庭评议的意见为:第一、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应认真履行;第二、审计结论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三、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仲裁费。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单位A公司和业主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长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项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桥梁工程和驳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5060529元。合同还对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决算、争议的解决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即严格按合同要求开始组织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A公司送审的工程决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为87692289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决算总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业主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委托C工程造价事务所进行审计,2006年11月C事务所审计报告核减变更造价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将争议提请W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①业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业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费。仲裁庭意见为:第一、确认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业主认可了决算报告造价;第三、关于委托审计的问题,C事务所审计报告没有得到A公司的确认,审计报告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仲裁庭为了得出一个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造价鉴定结果,决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裁决结果为:①业主B公司支付施工单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确认的变更工程造价为10101454.41元);②仲裁费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担。
以上两则案例均是发生在施工单位与业主间,纠纷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业主审计执行审计结果进行扣款而施工单位不同意扣款,以上两案例可以将业主审计分为以下两类:国家审计机关对业主的直接审计;业主合同约定的社会审计。对两种审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2.1国家审计的效力
国家审计只是审计工作的一种形式。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种: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与之对应的职能部门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存在的区别主要是: ①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②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则不能对外,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审计事务所对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④任务或者业务不同。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的关系是: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审计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认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间的工程款结算,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电话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国际内审协会(IIA)修订版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新定义表明现代管理强调总体管理概念,把总体管理控制系统与组织的长远目标联系起来,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经营目标。
随着企业所面临风险的增加,风险管理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核心。面对管理环境的变化,内部审计需要及时调整自身定位,改变过去只是作为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定位,将职能确定为向企业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评估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环节,内部审计需要将审计关口前移,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在事前和事中审计中及时发现提前预防,将风险降至最低。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领域应用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审计风险,实现“零审减”目标的需要。
当前,内部审计要实现由账项审计向风险审计转变,利用风险评估的结果,围绕重大风险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围绕预期目标,利用风险模型确定项目面临的风险,并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风险分析贯穿于审计的每一环节,在实现审计目标的同时也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零审减”是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涵义包括国拨资金不审减,审定决算不小于批复的建设规模,严格按照批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没有节余和因审减建设内容造成的尾工工程,竣工决算各项费用列支合理,不虚报建设内容。
(二)提高审计效率、完成审计目标的需要。
随着企业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随之增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而内部审计的资源有限,这就需要提高审计效率,完成既定审计目标。风险导向审计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识别重点审计内容,无疑为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了保障,使得内部审计工作由账项审计、制度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转变。
三、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模式的构建
开展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首先要进行周密细致的审前调查。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访谈、调查问卷、收集资料等方式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明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获取背景信息,如行业状况、监管环境、建设模式、建设目标等,掌握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在对被审计对象整体了解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审计目标,识别风险,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和评估风险,确定被审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容易产生重大风险的环节,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具体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模式如图1所示:
四、开展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等。
(一)明确审计目标。
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正式接受上级单位竣工决算审计和验收之前,内部审计部门往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和批复文件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投资完成及概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资产交付情况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计,目的是发现和揭示影响投资项目完成的风险,进而提出管理和改进措施,促进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改善和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二)识别风险。
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风险的识别需要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宏观了解的基础之上,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咨询,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以前发生过的重大风险,达到规避、转移或缓解风险的目标。
以对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为例,通过对项目实施审计,结合审前访谈、调查问卷以及通过收集资料等方式了解的项目及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情况,我们识别的风险主要囊括了内控制度、招投标、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管理、工程造价以及财务管理等六个方面。
(三)分析和评估风险。
在识别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风险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通过提炼总结风险因素调查问卷、查阅相关项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背景资料等方式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以上述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为例,通过对识别的六方面风险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了不同的风险等级:招投标、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的风险等级最高,合同管理、设备采购和安装的风险等级次之,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的风险等级最低。
(四)确定审计重点。
风险评估的结果为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重点的确定提供了直接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我们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
1.招投标管理。
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关注项目是否按照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招投标过程是否合规、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是否留存完整。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招标方式是否合规,属于公开招标或者委托邀请招标方式,要与批复方式一致。
②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过程资料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招标文件、标底文件、招标公司的资质、开标记录、评标记录、打分记录、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③审核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④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
⑤是否存在招标活动中变更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方式,变更后是否报上级审批。
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⑦审查投标人报价数据的计算准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⑧投标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竞争性费用是否合理,规费及税金是否按规定计取。
2.工程项目管理。
在对工程项目审计中,应重点审核:
①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是否齐全。
②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复建设内容实施,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有无改变用途情况,是否重新报批调整。
③施工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审批。
④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有效,造价组成是否合规,工程的工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重点审核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⑤工程建设其他费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服务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是否与工程内容相关,提供服务的各类乙方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⑥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与质保金。
3.财务管理。
审计重点包括:
①审查建设资金来源、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建设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②各会计科目的费用核算与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合理计算分摊比例,拼盘项目是否按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投资。
③各项费用支出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投资概算对应控制比例等。
④会计凭证的合规性,原始凭证是否规范、齐全,能够起到支撑作用。
4.合同管理。
工程成本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对合同的审查至关重要。在审计中,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签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工器具以及发生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审计咨询等管理费用支出情况。
②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相一致,合同条款是否严谨、合法、规范,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建设工期、质量要求、总价、支付方式、调整情况、结算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设备投资。
在审计中,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或调整批复采购和安装设备。
②设备的保管、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③是否按规定留取了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④设备投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内控制度。
审查是否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内控制度体系,针对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材料采购管理、档案管理等是否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有效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工作。
(五)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业务。
根据上述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组内进行合理分工,明确重点审查的资料(表1)。审计实施过程中,在对重点事项审计的同时,还应对风险加以分析,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便采取对策规避风险,最终在审计报告中列出相应问题和管理建议。
五、实施风险导向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审计的启示
1.在内部审计项目中贯彻风险管理理念。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环节,需要贯彻风险管理理念,将审计关口前移,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从传统账项审计转向风险导向审计,并将风险分析和评估纳入审计程序各个环节,实施事前和事中审计,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将后期风险降至最低。
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内部审计竞争力。
内部审计介入风险管理领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知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新的变化,企业应该为内审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为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多元化发展提供条件。此外,还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考核,不断进行知识结构更新,逐渐形成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审计队伍,增强内部审计竞争力。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设计、施工、供货、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三)成本核算的审计;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或者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报表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九条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
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1.按审计程序下达项目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项目审计对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安排投资审计工作,成立投资项目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人员分工;在做好前期调研和工作安排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投资审计对象是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2.按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规范投资审计文书。结算审核报告征求结算报送单位意见,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方式体现。
二、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1.确保无任何经济利益挂钩,维护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形象。部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若委托外聘中介机构实施则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通过局综合处在中介单位库中招标确定中标中介,审计费由财政局或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外聘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中与财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聘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无任何收费现象发生,保证审计机关客观公正。2.规范投资项目送审行为,防范竣工结算高估冒算。通过明确审计对象是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履行职责,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把关,并以报告形式报送审计局,报告中确定送审内容、金额,并予以承诺;原则上不接受送审结算金额超过批复概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否则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送审报告中说明概算外增加内容、原因及金额;对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高估冒算行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要求监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要规范管理,项目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承诺协议,由施工单位做出承诺,当审定项目结算核减率超过10%时须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3.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与外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和承诺书,规定双方权责利关系,明确外聘中介机构在各阶段各环节需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的工作内容,避免因职责不明而导致工作推诿和审计效率低下。在整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外聘中介机构的工程技术特长,由其完成具体的结算审核工作,获取结算审计证据,审计局审计人员主要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不直接与利益相关方直接发生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实务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资料、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反馈的事项均由被审计单位转送。外聘中介机构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应尽量争取自行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及时向我局汇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我局按照《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会商管理暂行规定》等内部制度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主动建立“防火墙、隔离网”,明确自身的定位,做自己能做可做的事,专业的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去完成,从各方利益博弈中超脱出来,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我保护和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充分发挥固投审计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投资审计工作新思路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
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一般先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有关机关,取得立项批复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需取得上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才可开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在项目建设接近尾声时,建设单位还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编制调整报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预留的不可预见费进行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最终以国家有关机关对调整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为依据。在申请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前,国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先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同时可提交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对项目档案归档情况单独进行验收。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和档案验收意见后,国有建设单位即可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由于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具有确定性的特点,项目核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各阶段批复的概算及具体实施内容。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1.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账立项核算。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才可开工建设,立项核算。
2.确定资金来源,筹措资金。资金来源一般分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借款等。
3.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将项目收支归集计入相应科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包括资金占用类和资金来源类两类科目,其中资金占用类科目核算项目支出及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往来,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项目资金投入和负债。各科目使用说明详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4.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结合项目进度进行拨付款控制。
5.根据签订的订货合同预付设备、材料采购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材料采购入库后办理开票报销手续。
6.根据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抵扣备料款、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工程配套费等。
7.项目竣工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有关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8.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报告审定数字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结转交付使用资产。
9.取得上级单位的竣工验收批复后,按照批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核销基建账。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关注重点
(一)对每个国有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有专人管理。
(二)对项目建设资金,尤其是国拨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国家对国有建设项目进行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按月划转国有建设资金用款额度至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建设单位在用款额度内支出,如用款额度不足,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垫付,待国拨用款额度拨付时,办理资金归垫手续。除归垫资金外,零余额账户资金一般不允许直接转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账户。自筹资金到位目前以实际支出确认,不需要再先行全额转入基建专户。
(三)项目支出应定期与批复的总概算表和明细表进行对比,以便于及时发现执行差异和问题。应按照批复的概算表及明细表及时登记相关支出台账,以便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四)财务控制与工程建设控制应有机结合。财务人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参与,并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组成,熟知各投资科目的分类。国有建设单位应通过制度、文件明确财务控制和工程建设控制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从根本上改变财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动付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