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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5 15:01: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新个人所得税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独特功能。为应对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2008年12月10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中国将实施以“增支减税”为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一方面面对三年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通过投资基础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对经济增长是一剂强心针,也是政府保增长不得不做出的唯一选项。但客观上来看,这可能使得原本就存在的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即由于外贸疲软,经济增长只能过度依赖投资,而较为忽视消费增长;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收入低于经济发展速度,更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且当前我国居民的消费率世界最低,截止2007年底,51.2%的GDP是储蓄,48.8%才是消费,这里面还包含着13%的政府消费,居民消费只有35%。因此,在中央所提出的2009年保8%增长率的新形势下,扩大内需,减税无疑是刺激经济的发动机之一,而个人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刺激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最热门的政策措施。况且,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经合并,以及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全面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大环境下,作为整个财政收入第四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新形势下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收入作用的发挥,而且分类税制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体现在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来源于相同类型的收入但由于取得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的税负也不尽相同,难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就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例如,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收入相同,均为3,000元,其中甲的薪酬收入1,7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乙要缴税75元。而且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避税空间,使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费用扣除等办法规避税负,从而使纳税人收入高的纳税却少,低收入者却要多交税的现象,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我们认为,由于我国现有条件的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选择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这样才能适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也存在不足,其主要是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所有所得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网络信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然而,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同时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选择综合所得税制难以符合我国国情。而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兼收,这样既能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可以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从应税所得来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混合所得税制的作用,对一些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对一些收入采用分类征收,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该说,这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税率级数多且不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同的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计税,扣除标准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平;二是税率设计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操作难度大,难以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三是对工薪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且过于复杂。在实际征管中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级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在实际中很少使用,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累进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为进一步实现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级数进行适当调整。即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具体设计时,可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25%左右,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接近,同时所得税级距缩小到五级,例如税率可设5%、10%、15%、20%、25%。通过简化级距,适当拉开级距档次,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调高中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而对实行比例税率的所得,仍可用原来20%的税率不变。

三、确定合适和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因素,没有考虑按照最低生活水平开支抵扣个人所得税。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些费用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改革开放以来,这些费用则由个人承担。可见,政府就应当把这部分费用允许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增加这些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就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的提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征额调高到2,000元,总体上适应了现实的要求。然而,这个免征额对中国居民来说,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却不尽公平,原因在于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可见,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提高,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当同时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工资收入水平差异、消费水平差异来确定不同的免征额。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工资水平较高、消费水平也较高的地区,适当采用较高的免征额。反之,采用较低的免征额。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以便综合考虑扣除费用如生计费用和个人量能负担等方面问题,也就是说要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人口的多少,有无老人、儿童、婚姻情况以及相应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然后,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对其征税。

另外,可以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个人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为满足人的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生计费用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为满足人的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承担这两项费用非常高,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却没有考虑这一因素,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政府在进行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将因此而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哪些费用支出是民众实实在在逃避不了的负担,这些负担应当也必须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之中。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扩大税基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在应税所得的确定上,主要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凡没有列举的所得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来源所得,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拓宽税基,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情的变化。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建议在原有的应税项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拓宽税基。

1、增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国务院已经作出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该把这个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以体现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要求。

2、增加农牧业收入的应税所得。目前,农业税的取消已成为事实,为了与取消农业税制的改革相配套,对取得农牧业收入的个人应该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少人抓住市场机遇,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进行规模化、生产化、市场化经营,这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广大农户为了维持生计而进行的生产,不少专业户成为高收入者。在取消了农业税之后,如果不把这部分高收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反而会侵蚀税基。况且,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这正好顾及到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低,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等具体情况,可以将大多数取得农牧业收入的个人排除在征税范围外,不会增加他们整体的税收负担,也不会挫伤农民的积极性。

3、增加福利收入的应税所得。目前,居民的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多渠道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等。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有关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规定中把这些福利纳入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中加以课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鉴于税收征管难度大,可根据我国现有实际情况,分步骤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购物券等实物利收入严加征管;对职工个人的那部分“暗补”或隐形收入做统一核定,能征就征,以求形式公平。

4、增加个人财产应税所得。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7,接近0.5,早已超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这个“警戒线”,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随着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个人所得最终越来越体现在财产上,为此应适时对个人财产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多层次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敏.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倪才龙.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J].上海大学学报,2008.3.

[3]刘欣华.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A].科技与管理,2003.1.

第2篇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为了方便计算,将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率表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率表。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问题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理组合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月薪偏高,会使月薪适用较高的税率,失去将月薪转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具有优惠性质的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所得税负担;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失去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分配比例,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单位究竟应该在平时发放多少月薪,为年底预留多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使职工享受最优纳税的好处呢?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及各级段的实际税率

假设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假定职工为居民纳税人,且月薪超过免征额),税后所得为Y,则有下列计算公式:

Y=X-(X×税率-速算扣除数)=X×(1-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线性函数,其中,斜率分别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别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Y与全年一次性奖金X的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A点(18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3%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会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3%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B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同理,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C点(54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10%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又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D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复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增加而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情景,其原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实际负担的税率为3%~45%,以函数图像说明月工资、薪金税后所得Y与月应纳税所得额X的关系如图2所示;而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可视同12个月的应税所得。但是,这仅仅是找税率,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使用一次,这就意味着这12个月的应税所得中只有1个月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税相比,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跳跃式上升。这样就导致边际税率超过了100%,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多发不如少发”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

下面,我们以A、B点为例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我们设B点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根据前述Y与X的分段函数关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这样就得到了第一个无效区间(18000,19283.33]。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

我们已经知道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边际税率超过了100%。那么无效区间之外的税率又是如何呢?进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时实质上并未采用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每一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并不一致(第1级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第3级段(18000,54000]中,假设以18000为起点有一个奖金增加额X,该增加额对应的增量税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对该增量税率求极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当增加额X无穷小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限逼近该级段下限18000时,此时增量税率也即实际税率为正无穷大;当增加额X为36000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该级段最大值54000时,实际税率为13.21%。至此,不难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将由正无穷大逐渐减小至13.21%,这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该增量税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9550时,其实际税率为20%。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可以细分为(18000,29550]和(29550,54000]两个子税级段,其实际税率分别为(+∞,20%]、(20%,13.21%]。同理可计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各税级段的实际(边际)税率。

综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奖金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 表面上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但事实上其导致边际税负极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思路

为简化起见,本文设定如下的纳税筹划假设前提:①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②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③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④当月薪发放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由于奖金是年终考核性质,发放时间比较滞后,从货币时间价值和激励职工日常工作绩效等因素考虑,选择按月薪发放。

我们假定某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Y。该职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额。如果我们发放给该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A,那么在Y一定的情况下,则该职工12个月份的月薪之和为Y-A。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下,我们会发现在该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A一定的情况下,该职工平时每月的月薪均为(Y-A)/12时,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之间进行组合,才能使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和最小呢?对此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科学调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视为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一个逐步增量发放的过程,以每一增量实际负担的税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原则,来考虑该增量额的发放,进而得出税负最低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发放方案。

例如,某职工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据上述纳税筹划思路安排其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以使其个税最少呢?若该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该如何安排?首先,我们考虑零税率增量的发放。此时,应安排发放的增量总额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实现零税负的效果。其次,考虑负担3%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由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78000元。第三,考虑负担10%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据表3,全年一次性奖金奖在18000元基础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实际税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增量的发放,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不变。在此阶段,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114000元。第四,考虑负担13.21%或20%税率增量的发放。在安排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的发放时,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计入月薪,其实际税率20%,而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大于20%,因此,该增量应计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

如果安排发放的年工资、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则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发放在月工资,其实际税率20%,而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则小于20%。因此,该增量应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优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4000元。为了能帮助大家在实务中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根据以上原理可编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税负分配表,单位可以参照表4直接查找个人年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额度组合及其各自对应的税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科学、合理地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我们须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筹划的核心在于:将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考虑,科学地组合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两者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以降低整体税负。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对职工一年辛苦贡献给予的奖励,包含着对优秀职工的激励,因此必须避免出现“多发比少发税后收入少”的异常现象。为此,必须规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以上区间时,应选择按临界点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发放,多余金额并入月薪按月工资发放。

3.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个税负担。

4.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万元以下的低薪阶层,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单位为其发放每月月薪时,应尽可能地用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第3篇

关键词:奥巴马新税政策;拓宽税基;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078--05

一、奥巴马新税政策的背景――出台于经济危机之时

奥巴马当选与美国因次级房贷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当时,美国经济急转直下,失业率猛增。面对此种境况,奥巴马在竞选时,在经济、税收、能源、国防和环境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获得了支持变革选民的认同。尤其在经济政策上,奥巴马提出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减轻劳动者负担的具体措施,主张通过颁布暴利税法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1000美元的紧急能源费;同时提供500亿美元的经济启动费;防止100万美国人失业;减轻美国中产阶级的税收;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基础产业的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奥巴马的经济复兴计划中,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他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奥巴马的新税政策及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二、奥巴马新税政策的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

奥巴马新税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减税计划和对高收入家庭实施增税计划,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来体现社会公平和平等原则。奥巴马政府推出的“中产阶级减税”计划,重点是对大多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和小型企业实行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和50万美金的家庭)实行不同税率的增税。主要措施包括:延长中产阶级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减免、新增课税豁免、上调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延长经修改过的AMT税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补贴等。参照税收政策中心(Tax Policy Centre)的评估,相关计划将于2009~2012年分别减少税收100亿、860亿、2400亿和3330亿美元,总计6690亿美元。该税收政策企图通过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使美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公正、公平,并同时为美国的贫困家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该税收政策力图实现的具体目标是:(1)95%的工薪家庭得到税收减免;(2)70%的税收惠及60%的中产阶级;(3)200万个家庭将因此税收减免计划而脱贫;(4)在经济复兴期间,1500万美金的税收减免资金将用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弱势家庭;(5)该税收减免计划将创造100多万个工作机会。奥巴马指出,长期以来,美国的税法对富人有利,而这是以牺牲大多数美国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奥巴马新税政策力图恢复税法制度的公正,通过对95%的工薪阶层实行减免税来弥补美国税法制度的漏洞,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要改变目前仅仅惠及富人阶层所享有的大学教育、住房、退休等福利现状,使更多的中产阶级也能受益;要使税法简便易行并使之服务于全体美国人民。

三、奥巴马增税政策的税基选择――让富人更多纳税

奥巴马新税政策提出了通过对高收入家庭的增税举措,并用这部分资金来提高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由于以往用在资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税收所得仅仅限于工资税收,在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前,该部分基金入不敷出。奥巴马政府此次对税收制度的修订说明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调查,并对仅仅以工资为基础的税基规定与更宽泛意义上的税基建议进行了潜在的比较,分析了其优势与劣势。分析结果显示,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比建立在仅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上的税基概念,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实现都更为有效。因为评估报告显示:对于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家庭来说,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税基相对于仅以工资为标准的税基,前者是后者的28倍;对于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来说,二者之差是2.5倍。而且,建立在宽泛收入基础上的税基比起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它的边际税率更低、劳动力市场扭曲程度较弱、税收套利机会也较少,从而能减少避税的发生。

奥巴马的增税建议基本上是对特别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的,其目的是统一税率,并希望通过扩展这类税收来减少整个收入税的边际税率问题,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弥补社会保障和医疗基金的缺口。

奥巴马提出,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征收新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增加额外的社会保障收入。当然,新税种在形式上的、更详细的规定还没出炉,新的政府班子还得对各种宽泛的因素做更细致的调研和考虑。在这一问题上,新的政府班子面临的最关键的决定之一就是新税种是应当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家庭还是有着多种收入的家庭?因为,准确的税基选择是很重要的,它影响集合收入的数额、需要增加的边际税率、劳动力的参与以及对逃税者的“奖励”。

新税种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人进行了研究,如HAUSMAN教授(1985年)作了概述,认为增加新税种将会减少已婚妇女的就业;EISSA教授(1995年)也提出了美国1986年的税收方案改革对于已婚妇女来说,其税后工资的弹性度降为80%左右,劳动力的参与及对劳动供求的影响度则有50%左右。在工资上增加税收,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将更方便他们转化赔偿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对于仅仅以工资为收入的家庭来说,较高的边际利率所带来的动态效应就是减少集合收入的数量。

奥巴马的新税政策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高收入税收概念的可替代性问题。如上所述,此次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04年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统计。这些统计数据涵盖了将近4500个家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使用了多重插补的方法纠正可能错失的观察数据。卷入该分析的统计数据,其第一部分包括了不同来源的家庭收入,如表1所示。

其包括的收入项目有工资、商业收入、免税债券、红利、资金受益、信托租金、特许权使用转让费和退休收入。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收入仅仅来自工资的群体,其数量在下降;年收入低于25万美金的家庭,不会遭受奥巴马的附加税政策,因为他们将近80%的收入来自工资;不到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将近13%的收入来自退休金;年收入高于25万美金的家庭,将近52%的收入来自工资,其中仅仅2%左右的收入来自退休金,这些家庭

17%左右的收入来自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1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年收入高于50万美金的家庭,是奥巴马政府所指的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来源者,其工资的收入低于50%,第二项大的收入来源是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有将近22%,第三项大的收入来源是资金受益,有将近13.6%。奥巴马政府在此次的新税建议中,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税基模式,如表2所示。

它们分别是:(1)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2)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超过25万美金每年的家庭要纳这种新税。(3)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都要纳这种新税。(4)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要纳这种新税。

建立在税基模式(1)上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家庭收入超过了25万/年的,是1.134亿;税基(2)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的数量超过25万/年的,是460亿;税基(3)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收入超过了50万/年的,是737亿;相比较,税基(4)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是26亿。

可见,税基模式(3)的税基是四种税基模式中最大的,也是奥巴马政府锁定的主要增税目标群体。

这个结果显示:宽泛定义收入概念基础上的税收,其收入标准超过50万/年的只有0.8%的人口;相比较而言,工资收入标准超过25万/年的人口有2.5%。这就预示了,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纳税目标群体,仅有0.8%的高收入群体也比以工资为主要来源的2.5%的高工资收入群体实现更多的税收收入。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其税基只有26亿,是个微不足道的数目。此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水平的急剧下降显示了,对于只以工资收入为纳税的群体来说,政策决策者们不能实质性地提高纳税的资格门槛,让纳税的收入标准高于25万/年,否则就达不到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整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使资金受益被包括在新税的税基里面,资金受益的边际税率比起工资收入的边际税率,将有可能保持实质性的低迷状况。使用宽泛收入概念,新税政策将允许采纳低边际税率和(或)高收入纳税门槛。两项改变都会导致新税政策影响较少的双收人家庭,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其比例是很高的,而双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对于边际税率都是很敏感的。但许多高收入家庭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对工资的依赖度并不高,如表3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高收入家庭收入来源的最大变化,使他们避免了仅对工资受益部分的纳税。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些高收入家庭已经控制了赔偿方式,诸如企业主可能会减少他的工资收入而增加他的附加福利;或者,企业主卖掉他的企业,减少工资收入,增加留存受益,实现最大的资金获益。而且,许多大公司的经理常常收到来自股份部分的奖励收入(这一部分可能在资金收益率上已经征税)。因此,建立于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选择税基将使这些利用避税技巧来逃税者大大减少。

这个分析结果反映了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的长短不一,建立在不同的税收标准上的分析结果当然会有不同,如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包括的信息涵盖了所有诸如房屋买卖、市政公债上的资金受益以及在现今税法之下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和在现存的税收模式下可能没有被完全代表的收入来源。因而,建立在不同的收入概念和资格认定上的税基标准,其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选择什么样的税基模式,取决于国家当时进行税法调整时的目标。奥巴马政府此次新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变以往税法只对富人有利的状况,要让95%的工薪阶层得到税收减免,要让广大的中产阶级受益,要让富人负更多的税,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跟此目标相适应,税基(3)模式无疑是最佳税基模式,即对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

四、奥巴马新税政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奥巴马新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增税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保护中产阶级和贫困家庭的利益,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并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调整劳动力市场参与,为贫困家庭调节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新税政策中,如何找到合适的税基模式,从而实现此次开征新税的目标,则是关键。通过无数的专家和实务者的论证,从四种税基模式的比较中,最终确立了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和税基概念,避免了对工资收入依赖较大的中、低收入家庭课加新税,从而实现了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节,达到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奥巴马新税政策带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1、在理念方面一定要树立起让富人更多纳税的观念,实现税负公平。税负公平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尽量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简言之,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反之少缴或不缴。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如何设立税制让富人多纳税就显得极其重要。

2、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发挥其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就我国现行整体税制而言,有学者的实证分析证明: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要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的比重,税收负担才有可能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由于体制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制度性贫困”,制度性贫困带来“权利贫困”,因而更需要制度的“反纠正”,个人所得税制可以从某一方面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当前采取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税收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此种税制虽然方便政府征管、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综合收入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主要的纳税主体,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奥巴马政府的新税政策改变了以前只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纳税的现状,通过采取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确定税基,确保纳税者主要是富人家庭,而不是中、低收入家庭。因而他们采取的是以家庭纯收入为纳税的标准,即以家庭总收入减去生活成本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项以后再确定是否纳税。因此,建议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统一收入所得税制。

3、建立宽泛的收入概念,拓宽税基。奥巴马新税政策之前,也存在企业主通过增加附加福利减少工资收入的方式来避税,而以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

第4篇

关键词:新加坡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72-02

一、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日益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则不可避免地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到2011年5月31日提高到3500元,现行的工薪收入9级税率调至7级,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由5%降到3%。但纳税人普遍把目光聚焦在提高起征点上,70%的人认为起征点还是过低。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除了要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外,还必须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第三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个税年财政总收入下降约1200亿元以上。如果在现有的起征点基础上增加合理的扣除范围,既可以解决起征点过低的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帮贫救困、鼓励教育、稳定社会等优点,使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当前CPI高起,人们在实际收入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因通货膨胀而降低了购买力,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对于工薪阶层的影响很大。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达到了个税总收入的50%。以美国为例,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个税的5%,。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工薪阶层贡献的,高收入阶层纳税较少。而工薪阶层负担较重,除了个人基本支出,更多来自家庭开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上,逐步实现以家庭人均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制度,积极实施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改革必由之路。优化社会的再分配机制,也将降低国人总体的“税收痛苦指数”。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他在个人或家庭收入100%的盘子里,可能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这里面所含的“馒头税”的负担。与之相反,高收入阶层花销中购买更多的是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痛苦程度”就要低很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有一定的调节收入的作用,但只考虑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开支。考虑到家庭支出,比如教育支出,国家用在困难学生的伙食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每年都在增加,但惠及面不及学生总数的20%。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支出给于一定的税前扣除,可以使每个家庭受益,以这种惠及面更广的方式结合国家给困难家庭的学生资助,既反映了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也减轻了家庭的赋税。笔者借鉴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案的思路,在个人的生活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引入家庭费用具体扣除方法,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口、家庭总收入等情况,一律实行分项定额、定率扣除,而且分月或分项计算征收,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模式及实现路径。

二、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的有关内容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的制定不仅考虑个人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而且全面考虑了家庭支出、子女教育、个人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问题,并且更多考虑政府所要实现的特定社会目标,如鼓励劳动、维系家庭、抚育和教育未婚子女、赡养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励个人养老储蓄、鼓励个人为国家服务等社会目标。我国现在推行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改模式正是借鉴了新加坡的住房管理经验,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面也值得借鉴。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分为自动扣除部分和通过申请才能扣除的部分以及可获得双倍扣除额的捐款。

1.自动扣除部分。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前自动扣除部分,等同于我国的起征点,其包括以下具体项目:

(1)劳动所得扣除。在新加坡按年龄段不同设不同的扣除金额。为了鼓励人们参加劳动,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55岁以下的劳动者每年可在其税前享受5000新元的费用扣除,55~59岁的为10000新元,高于60岁的为20000新元。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

(2)公积金扣除:在新加坡公积金分为强制性公积金与自愿性公积金。用人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自动获得扣除。如果单位给雇工存的公积金低于国家要求的存入比例,自己又存入(限额以内的数额)到退休或特别户口的也将自动获得扣除。在公积金最低存款要求内,为填补父母、祖父母、无业配偶、或兄弟姐妹的退休或特别户口,所填补的数额也每年可以一定限额的自动扣除。

2.需申请才能扣除部分。在新加坡以下项目不是自动纳入扣除项目,需要提出申请获批后都可在税前扣除。

(1)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妻子或残障配偶与纳税人同住或由纳税人赡养,只要她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

(2)子女扣除:纳税人可按照纳税人与配偶双方同意的比例申请合法子女的扣除。16岁以下未婚子女或16岁以上还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只要他的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股息、养老金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纳税人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扣除。如果是身体或智力残障的未婚子女可申请比正常孩子的2倍以上扣除额。

(3)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满足一定条件,自己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与纳税人同住,可获得每位国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不同住只能获得每位少于同住的扣除额,但纳税人奉养他们每人的开支需是至少每位达到国家规定的金额。受奉一位残障父母,除了可获得父母扣除之外,还可享有额外的国家规定金额的扣除额。

(4)残障兄弟姐妹扣除:如果纳税人在扣除期间赡养自己或配偶在新加坡居住的身体或智力残障的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纳税人可获得每名国家规定的金额的扣除额。

(5)人寿保险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扣除自己或纳税人的妻子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数额人寿保险费。

(6)进修课程费扣除:在新加坡纳税人根据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金额的进修课程费用扣除。如果是在扣除当年完成的进修课程,而且当年应计税收入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可以申请在下一个估税年度或完成进修课程的两个估税年期限内申请扣除。可扣除的进修课程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及考级费。

(7)配偶之间剩余的合格扣除额/租金与净年值亏损额的转让。如果在应纳税年度里,已婚夫妇在经过抵消自己的收入后,还有任何剩余的合格扣除额,可以相互转让合格扣除的余额。剩余的合格扣除可依序:资产耗损扣减,贸易亏损和捐款转让给配偶,在转让前,接受者必须有应税收入,转让数额局限于接受者的应税收入。

3.捐款。所有给予新加坡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和其他批准受益者的现金或指定捐款和通过获准慈善组织捐给捐款豁免缴税的公共团体的现金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捐款的两倍)。豁免缴税捐款的收据,必须有“免税”的字样。任何未被用完的捐款余额将可以带入下一年度,用来抵消长达5年的收入。

三、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费扣除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1.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中、新劳动所得扣除制度有相似性,但新加坡规定更为详细。

我国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例如,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这些规定,显然没有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进行单列,而且规定过于笼统。笔者认为,应该像新加坡那样,按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扣除额,对残障者劳动所得扣除额也应该是同年龄段的近两倍的税前扣除。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我国对退休人员、残障者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的“倾斜”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人为的操作弹性。

在我国退休(含内退)人员的年龄在50岁左右,往往有能力的退休人员还会再就业。由此获得的收入也应该按优惠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国鼓励残障者自食其力,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予较高的劳动所得扣除,既反映了国家对残障者就业的扶持,也反映了一种纳税平等的理念,更反映了对残障者的一种社会认可。

2.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按一定数额自愿缴纳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我国对公积金采取“幅度征免”的政策。我国2011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既没有规定规定公积金要征税,也没有规定公积金要免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中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可见,这是一种“幅度征免”的政策。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有所养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公积金除了可以用以购置房产,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到退休后可以取出来养老,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到退休或特别户口,可以减轻国家养老社会金的不足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借鉴新加坡公积金自愿扣除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将公积金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部分纳入免税范围,最起码对自己存入(限额内数额)公积金应按申请给予税前扣除。

3.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如前所述,新加坡只要提出的申请获批后,都可在自动扣除之后获得税前扣除部分包括: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例如妻子和残障配偶的扣除、子女扣除、父母、残障父母扣除、残障兄弟姐妹扣除等等,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这方面的内容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新加坡相应规定,建立我国的家庭成员同住赡养扣除制度。这项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子女与父母长辈同住,也能更好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的美德,使得老有所养。可以更好地反映税收用之于民的宗旨。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元素,扶老携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此项扣除反映国家支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托,互帮互助,既解决了老有所养,又顾及了幼有所托,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4.给予“双倍扣除额”可以鼓励捐款。在新加坡,捐款可获得双倍的扣除额,旨在鼓励捐款。

在我国,2011年6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见,这种捐款免税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笔者以为,我国当下捐款特别是个人捐款不是很踊跃,跟优惠政策跟不上有一定关系。如果能够像新加坡那样,给予“双倍扣除额”鼓励,而不是设置严格限制,那么通过政策强有力的支持,有志之士可将个人捐款毫无顾虑地捐到有需要的受益者身上,也体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

总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目覆盖面较广,特别是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给予了详尽的优惠政策,实现了课税公平。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J].经济视角,2011(11)

2.张振杰.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J].法制与经济,2010(11)

第5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筹划也在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赚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客观原因。要使纳税筹划成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导向。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收国际化和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起征点的诱惑力。各种减免税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性成为纳税筹划的温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维护自身利益。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者,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工资、薪金来说,职工并不关心自己税前工资的多少,而是关心自己每月能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税收,总会随时随地关注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因此,纳税筹划还起着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年终奖计税存在无效区间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纳税数额也相应增加。受税收级距的影响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奖金收入增加,税率上升,税后所得反而减少,这便是年终奖计税的无效区间。

(二)每月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有些月份工资高于3500元,有的月份低于3500元,这就导致纳税人在有些月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月份无需缴纳,从而使全年的所得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方法不灵活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高。除制度以外,也跟有的企业工资、奖金发放不均衡,福利待遇货币化等有关。因此,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很有必要。

三、完善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相关对策

(一)避开年终奖金的无效区间,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

纳税筹划时巧妙运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临界点,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某些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时,可将部分年终奖分摊为月度奖金,每月用足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整体税率。

在某些月份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高时(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适用税率),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尽可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分摊计入年终奖,降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或使分摊出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率。

(二)均衡月薪,与年终奖金合理搭配

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领绩效工资的员工每月收入会有较大变动。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协议,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将收入平均分摊到各个月内,以便用足每月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

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紧扣临界点,设定最优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大额奖金和补助按全年预计薪金收入,分摊发放或者是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那么每部分奖金都要扣除速算扣除数,职工缴的税变少,收入就会增多。尽量避免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度奖,将该部分奖金分散到各月工资中或是合并到年终奖中发放,以达到节税目的。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转换,提高职工福利水平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两者实行的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但在两者数额相等时,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因此,根据不同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总结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纳税筹划又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法规,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使用较低的税率,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使纳税人税负最轻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覃春平.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3).

第6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工资薪金激励体系。很多企业在设计自己工资薪金激励体系的时候,忽视了纳税筹划,企业投入了大笔资金,员工的收入增加了,同时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大幅增加,没有达到最好的激励效果。因此做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却相差很大。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权利。

一、减少员工名义工资的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给员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既规避了企业用工风险,也为员工谋得了福利,同时还可以利用这项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另外企业通过为员工发放幼儿补助费,和按税法规定予以报销的差旅费、误餐补贴,都可以不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可以转移工资的方式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通过提高福利水平来减少名义工资。(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员工上、下班一般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员工使用,再相应地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 (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4)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各项健身及运动项目等。

二、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一)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例1、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其一年只有4个月生产,期间张三每月工资为4,800元,则在生产4个月中,张三每月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4个月应纳税额为156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额为156元。 (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若将张三年工资19,200元(4,8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600元(14,800/12),则张三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额为0元。 可见,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从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最后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来筹划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暂不考虑保险、公积金的因素);每月应纳税额

=(4,900-3,500)×3%=42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0%

-105=349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42×12+3495=3999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每月应纳税额=

(4,900+1,500-3,500)×10%-105=18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

18,000×3%=540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185×12+540=2,760元

例2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1,239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0%降低至3%,虽然每月税额有所增加,但全年的应纳税额还是降低了。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同时对单位的管理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达到减轻、解除税负的目的。

第7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征管  非对称信息  激励与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着。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

第8篇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 高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在高校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影响下,广大高校教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本文结合当前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有关高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国外早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和较为成熟的发展。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针对自身的投资、经营及分配等相关财务活动展开合理的、科学的实现安全和规划,进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将筹划工作做好,并讲究成本效率。高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从2010年开始实行,开始实行“打破均衡,多劳多得”的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职工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总量均得到了明显提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2014年开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推行了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制度,从此,怎样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同时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开始成为广大高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基于高校的角度来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展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对高校以后的发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纳税筹划

根据2004-2013年统计数据,从个人所得税的的缴纳项目分布上来看,60%左右是工资薪金所交的税额。而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是相当稳定范围也较固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由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确定,税率又根据所得额来决定,由此可见,高校职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重点筹划就应放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常用方法有:

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国家社保政策和公积金政策充分运用,尽可能按最大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一)工资薪酬福利化,减少教职工税负

个人由于任职、受雇获得的财产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对所得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如为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可以为教职工提供笔记本以及一些电脑耗材等,但是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学校,并将其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中,教职工只享有这些设施的使用权,如果教职工调出学校,必须将这些物品归还学校。

还有些情况下如果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进行支付,那么个人就可以在工资水平并没有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个税负担,进而提升教职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为教职工报销部分交通费用;按照国家教改委制定的计划,帮助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教职工提供一定量的贷款,以后从教职工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偿还贷款,以减轻教职工贷款利息负担;新调入的职工可以为其提供周转房;每年为教职工报销相应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部分教职工提供学习的机会,鼓励他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为其报销相应学费等等;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高校教职工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多多发表质量高的科研论文,当前很多高校均设立了科研奖励基金,项目和论文的级别、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额度的奖励,其金额可以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奖励的方式,这部分奖励应该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中,按照七级累进适用税率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费用属于科研成本,理论上应该利用报销科研成本费用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有效运用有关规定内可不予征税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干部、职工发放的退职费、安家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职工和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费收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权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医疗补助、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工会经费中给予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我们可以对这些免税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资结构时将应税工资部分转化成非应税工资。

(二)合理筹划职工的劳务报酬,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选择最佳纳税方法,降低教职工税负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薪金,减少教职工纳税额

原高校职工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逐惭丰富,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有校内工资及校外的课时、稿费、专家评审等这些劳务报酬费。虽然两者都是劳动所得,但针对的纳税内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从而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化。

例如:我校两位教授平时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7000元。现接到任务,对新课程进行课程教材教学的整体研究开发,到期合格给予两人24000元的课程研发费用,时间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发放这笔研发费用,两位教授就应按劳务报酬的税率各自要缴税[ 12000[×](1-20%)][×]20%=1920元税。

方法2:如果我们将这笔研发费用按照研发的进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每人一年原税额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税额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将研发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税额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劳务报酬缴税1920元少了720元,选择方法2更好。

2、对于超过2万元的劳务报酬,应仔细对比两者应纳税税额和纳税人自身情况选取最佳方案

经仔细测算,当纳税所得额 〉20890元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分开纳税则更加合理。而此时我们财务人员也应尊重纳税人自身要求,根据算出的税额,帮助其选择最适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金筹划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高校工资薪酬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种绩效工资,从工资薪酬方法的角度上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进行发放,这种工资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针对教职工超工作量进行奖励,按照高校实际办学特点,这部分工资需要在一个学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来,对于那些超工作量较多的教职工来说,一次性发放奖励往往比他们当月纳税所得额要高,这部分工资需要缴纳很多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职工,他们还要按照相应比例将之前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扣除,虽然这部分职工的收入较少,不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之前缴纳的税款已经上缴国库,不可能进行退税,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得不多缴纳部分税款,虽然这部分税额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绩效工资实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终奖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将安家费保留下来,目的是为了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将这些人才留住,还有一些高校将超过基本任务量的奖励作为年终奖励,一些高校将教师科研奖励当做年终奖发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利用统一计算方法发放年终奖,且一年只能发放一次。如何恰当的分配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当前我国一次性年终奖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会导致其计税中存在临界值,在这个临界值区域,出现了个税不合理的“盲区”,也称为“个税陷阱”: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但纳税却提高一大步,出现多劳少得的现象。我国现个税税率有七档,“盲区”为六个[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年终奖发放时就是注意进行合理的避开。

关于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1、年终奖方放最佳方案的选择

年终奖的发放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种方式,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年分两学期期末时发放。

年终奖分12个月摊至每个月发放。

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先作为每月奖励随每月工资进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性发放。

例:按学校平均工资80000来测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5000元,年终奖20000元

月工资5000所得税额为45元/月。

年终奖分两期末发,七月月工资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税额为1870元。

年终奖分摊12个月发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税额为211.67元。

每月部分发放,年底余额一次性发放(注避开盲区18000)若年终奖为18000,每月工资为5166.67元,所得税为61.67元。

由此可见,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金额间相互调整,同时合理避开临界区域,最终可达到减少纳负的目的。对于我们高校来讲,平时可对正常上课的老师按平均课时数先预发课时费,充分利用好适用税率的临界点,节税的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达到个人税负的最大利益化。

2、针对高校教职工不同收入水平进行的纳税筹划

高校的工资分配倾向于一线教学人员,高级行政人员,所以在校员工的收入也会呈现高中低几种层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纳税方法。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素:一要注意规避各级间的“盲区”,合理使用每段非临界区域;二要注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保持平衡。

例:工资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间,选出四个代表数据测算出其最佳临界点金额。在现实生活中,人事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教职工的工资政策制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管的行业,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积极的学习和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单位相关部门也应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门、教务处等都应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积极地合作配合,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反复的研究和比较,从中选出税负最轻的最佳方案,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1]蔡溢,杜竹婷.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薪酬设计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4

[2]肖新花.基于绩效工资改革背景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N].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3]冀婧.在绩效工资体系下高校教师薪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北方经济,2012

[4]廖戎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探析――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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