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5 1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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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拟订的劳动合同协议里,有一项需要员工缴纳保证金3000元,这是合法的吗?
律师答复: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收取了保证金,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职工可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你的叙述,目前你应该已经交了3000元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你公司限期退还3000元保证金给你。
公司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问:我公司有个女职工,现怀孕三个月,现在她以医生建议需保胎为由,一直休假不上班,到现在已连续休了三个月假了,还要一直休下去,并且没有任何书面请假单。现公司已另请他人接她岗位工作,企业想解除该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你现在这种情况,公司是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因为该女职工并不在试用期。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问:我是一家生产企业,请问要列入财务账目的固定资产都有哪些?
律师答复:财务上说的固定资产范围比通常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广泛,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些都可以进入科目,专业会计一般都清楚怎么入账。
公司能扣押我的档案和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吗?
问:我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和北京一家公司签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在面试过程中没有涉及要去外地工作的问题。但2010年3月初,公司计划让我去外地子公司无期限工作,要将我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调往外地,工资也由外地的子公司发。我不接受这种调动,多次协商后未果。请问:如果公司因为此事辞退我,或者我因为此事辞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的劳动合同上规定了2万的违约金。之后又出国接受培训,签了5万违约金的培训费合同。如果辞职,我要赔偿多少钱呢?公司有权扣留我的档案吗?
律师答复:能否派你驻外地无限期工作,要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你以此理由提出辞职是可以的。辞职后,单位无权扣留你的档案。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培训后约定服务年限的,二是约定保密条款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2万元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有上述两种具体内容,公司可以追究你违约责任。5万元的出国培训违约金是合法的,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但如果你觉得约定过高,可要求仲裁或法院酌情减少。
我该个人还是公司?
自1993年1月1日试行住宅建设工程优质奖励以来,调动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参加住宅优质奖励的工程项目,其一次合格率和优良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居民比较满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宅的要求,已发展到追求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不但要求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而且要求提高住宅的设计质量、小区整体环境质量,因此单纯要求提高住宅单体工程质量,已不完全符合住宅使用功能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推行和支持住宅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合同确认的质量奖励方式,并鼓励提高住宅功能及居住环境的整体质量。为此,〔沪建施(92)第1206号〕《关于住宅建设实施优质奖励的试行办法》中规定缴纳的住宅建设工程优质奖励费和质量保证金,从1997年2月1日起停止缴纳。
对在本市范围内,1996年12月底前已参加住宅优质奖励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
[摘 要]作为一项制度性的安排,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已成为各国政府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的研究主要围绕合同外包的限度、原因、绩效及其影响因素,逆向合同外包等热点主题展开。现有文献表明,公共服务有着复杂的产品特征,将公共服务转移至市场未必能够改进效率,容易滋生各种风险。在开展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过程中,政府应考虑更多的替代性选择,利用完全合同外包、逆向合同外包、公私混合提供等多种务实的、动态的方式来回应经济和政治上的要求。
[关键词]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6-0050-06
在过去几十年里,各国政府都对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市场化改革,以解决国家垄断下的激励不足及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场重大的改革浪潮中,将公共服务以合同的方式外包给私营机构或是非营利组织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动因、目的及绩效等成为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理解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特别是合同外包对它的适用性,对于我国政府改革实践中的相关政策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限度——与私有化、公私合作之间的区别
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根据私人部门参与程度的不断增加,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典型类别:政府提供、服务外包、公私合作与完全私有化[1]。典型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指的是,私营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提供那些以前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涉及把原先免于竞争的服务进行开放,显著特征是事前竞争。合同外包的合约期限较短,承包人并不涉及私人部门参与决策、与公共部门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等问题[2]。
私有化可以囊括所有私人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形式,从出售国有企业到简单的分包或服务的采购,如垃圾清理或行政机构的后勤事务。完全私有化涉及政府将公共物资资产的产权完全让渡给私营部门。然而,由于完全私有化容易形成产业垄断,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规制,大多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都未实现完全私有化。私有化与合同外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点。首先,外包的公共服务供给并非永久性的,合约关系是有期限的。而私有化是一次性出售公共资产,政府已不保留对公共资产的治理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其次,合同外包主要是引入事前竞争,而私有化与竞争是相互独立的。私有化后的组织并不一定在竞争性的环境下运营,私有化后达到何种程度的竞争主要取决于产业结构与政府规制政策。最后,合同外包中的私营部门受双方签订合同及市场环境的双重制约,最终责任由政府来承担。但在私有化背景下,除了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之外,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是十分有限的。私营部门主要是接受市场制约,承担最终责任。
在美国私有化改革常常被称之为合同外包。美国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政府资产所占份额相对较低。在席卷全球的私有化改革浪潮中,美国政府很少有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等私有化的例子,更多的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因此,在美国私有化等同于合同外包,二者之间并无区别。
公私合作是近年来在公共工程建设和公共品提供方面非常流行的一种合同安排方式,一般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与合同外包相比,公私合作有如下特征:其一,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一次性博弈,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是一种长期关系的维系;其二,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政府占据合同制定及执行的主导地位,公私合作强调的是公私部门之间的协商与收益共享;其三,不同于合同外包中的由政府来承担大部分风险,公私合作强调的是风险共担。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动力
一直以来,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内部生产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是满足公众需求的主要手段。然而,与非营利、私人或其他公共组织签订合同,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上述主体也逐渐成为一种主要且越来越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展至今,政府外包的服务项目涵盖了包括教育服务、治安、垃圾清理、社会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在内的大部分公共领域[3]。有一系列影响因素推动合同外包成为了公共服务内部生产的替代形式,包括公共财政的拮据、科层制的惯性、政治上的压力以及市场条件的成熟。为此,很多文献将合同外包看做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政治性决定,在这一语境之下,合同外包被认为是一种管理上的创新性手段[4]。在多个城市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上述结论,推动政府官员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领域发展合同外包的关键在于政治及经济上的双重推动力。经济拮据仍被认为是政府推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最直接的源动力,据ICMA的调查,1988年有36.5%的城市将财政压力作为合同外包决策的重要因素。
涉入合同外包中的不同行动者,其推动合同外包发展的动因也会有所区别,包括民选官员在内的政客支持外包的出发点多在于政治性因素;垄断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将降低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力;公众对于“庞然大物式”的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已然丧失信心;更少的政府将更有利于民主等[5]。在政治家看来,合同外包并非出于经济理性的信仰,而更像一种象征性的政治行为,表明政府已经从直接的公共服务中摆脱出来,它并不侵占私人市场,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有效。因此,在合同外包的过程中,民选官员往往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政治环境来保障外包的规范性。而行政官员支持外包的出发点则主要体现为经济性因素,他们更加关心成本的减少、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特别是在预算大幅削减时,行政官员开展合同外包的驱动力将愈发强大。因此,行政官员往往致力于考虑如何与私人供应商更好地开展合作、承包合同如何拟定等技术性细节[6]。一项针对美国密歇根州的教育外包项目的研究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佐证:尽管有强大的政治压力,但是行政官员只有在供应方能满足严格的教育标准并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时才会考虑合同外包[7]。公众支持合同外包的推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平民主义的要求:即公众认为他们应被赋予确认及满足共同需求的权力、减少对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的依赖,因此政府应缩减规模、增强责任感[8]。涉入合同外包中的行动者还有市场力量,市场力量主要考虑的是商业上的利益,通过合同外包,私人团体能从中牟利。可见,合同外包的发展动力并不是单维因素,它是一项涉及多元主体、多种推动力量的聚集体。
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绩效
绩效一直是政府合同外包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政府、公众以及学术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合同外包能节约成本吗?合同外包能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益吗?合同外包能增强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力吗?尽管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是对于这些疑惑仍少有共识。不少学者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论战双方都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误区并妄下论断,这主要是因为合同外包的绩效评价标准不仅仅是成本节约,还应涉及责任、公平等方面。因此,政府合同外包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命题,合同外包的产出具备混合性特征,即好坏参半。换言之,忽视合同外包中隐含的风险将会导致合同失败。因此,更多学者同意合同外包仅适用于一定情境下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9]。
(一)合同外包的经济绩效
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了外包可以带来政府支出减少的结论。这些研究多半是针对某类型的公共服务同时存在公共部门和营利性部门合同外包的情形,并以横截面数据为依据进行比较案例分析。最常见的被研究的公共服务类型是垃圾回收及公共清洁、公共运输服务、监狱管理、道路养护服务、消防服务、重型设备的维护等。当然,合同外包中的成本节约并不一定仅限于承包人为私营部门的情形。在一项有关垃圾回收服务外包的研究中,研究人员选取了有关垃圾回收的12项测量指标,包括回收方式、回收频率、回收容量以及工人报酬等,并对外包给公共部门及营利性部门的成本进行了核算,结果显示,将合同外包给营利性部门可以实现平均22%的成本节约;将合同外包给公共部门内部团队则可以实现17%的成本节约[10]。这说明外包的对象并不是影响成本节约的关键要素,不管将服务外包给公共部门还是营利性部门,外包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成本节约。
虽然多数研究表明合同外包有利于支出减少,但是也有研究显示成本节约的程度被高估了。澳大利亚业委员会曾于1996年审阅了203份关于政府外包的国际研究,发现合同外包实现的成本节约程度变动很大,而且在个别情况下还存在合同外包后成本不降反升的情形。一项针对伊拉克战争中将士兵执行的安全任务外包给私人安全公司的案例的相关研究表明,通过合同外包实现的成本节约只是暂时现象,费用的节省主要来自于所供给的服务质量的下降[11]。此外,合同外包所实现的成本减少在某些时候是通过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而实现的。这意味着合同外包减少的成本可能是以牺牲其他因素作为代价的,因此成本的节约并不是绝对的。
(二)合同外包对责任、公平性的影响
合同外包的成功与否,很多时候取决于对成功标准的界定。政府责任以及社会公平应是其中应有之义。合同外包能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与公平性吗?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根据澳大利亚工业委员会的提法:“不论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什么,政府机构必须保持对有政府授予其职能的绩效负责。”即政府外包的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并不是责任。作为发包方的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质量等问题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很多学者都表达了对此问题的担心,这主要是由于合同外包会不可避免地通过转移政府部门对承包商及其雇员日常行为的直接控制而降低责任意识[12]。也有研究在总结合同外包的实践经验后提出,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私营部门能实现公正与责任的目标。然而不管怎样,有相当数量的研究都表明了对于合同外包会不利于政府责任和社会公平的担心[13]。
正是基于公共服务供给中有关责任性及公正性的考量,很多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过程中引入了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公立与私立组织之间的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共部门和营利性组织存在的固有缺陷。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不能分红,无法从组织行为中索取益处,非营利组织被大量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1990年在美国的公共医疗服务领域,有64%的份额就是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的。
四、影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成效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合同外包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涉及不同的理论视角。有研究认为竞争性的环境对于合同产出有正面影响;有研究从交易成本或委托理论的视角出发,认为提升外包绩效的关键是降低交易或费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14];关注关系合同的研究者则认为,合作、信任及相互关系在合同产出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还有研究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出发,经过经验研究提出政治支持、资源丰裕程度、外包程序以及领导才能是合同产出的关键影响因素。虽然学界对于影响合同外包成效的因素并未取得共识,但是,对合同的监管能力、竞争性的环境以及信任关系已被证明在理解合同产出方面是比较成功的[15]。
(一)合同监管能力
韦伯的官僚制及委托理论都为理解合同监管能力对于合同产出的重要性提供了理论框架。韦伯指出,在政治委托人与官僚人之间存在包括利益分配、信息不对称在内的很多问题,应对人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以假设个人与组织均为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体为出发点,提出所有权拥有者与生产者的分离会带来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为减少委托人的风险,有效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合同关系中,委托关系更加复杂,有效的监管能提升合同的绩效,包括成本的节约、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及增强对委托人的回应力。
此外,监管还能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于合同产出,包括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一致性程度、密集或松散的沟通交往程度、任务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合同关系的延续时间等[16]。在共同作用于合同产出时,委托人的监管与其他因素的效力并不总是正相关的,在很多时候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以交往程度为例,密集的沟通频度会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但是作为监管的一种替代方式,它会降低监管的作用力;而在合同关系实施的初级阶段,委托人更可能将人视为拥有不同目标的主体,以便于他们加强监管并约束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
(二)竞争性的环境
仅仅依靠预算最大化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技术上及资源配置上都是无效的,应该引入利润最大化的私人组织来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性,以便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在竞争的压力下,服务供给方更容易提高效率、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营造竞争性环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在外部供应商之间开展竞争性投标,这将有助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度、降低外包价格;也可以通过发包给多个供应商,推动他们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相互竞争,提高效率;而且即便在公共服务外包之后,也有必要保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为保留下来的公营部门也可以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树立本行业内服务成本与质量的标杆,进而保证私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对ICMA调查数据的分析与检验,也证明了有关公私混合提供模式的观点Warner and Hefetz主要分析了1992年、1997年以及2002年三个年份的调查数据,他们发现1997年后的公私混合模式呈增长态势,而完全合同外包(外包对象仅为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的数量则有所下降。。据此,认为“冗余性”公共部门的存在是重复及浪费的、会影响私营部门进入市场、损害竞争环境的观点并不准确。
竞争性的环境并不必然提高合同外包的绩效。有研究表明,培育及管理竞争性的市场将耗费更多的交易成本;由于承包方为获取合同,在竞标的过程中有可能采取冒险性的行贿行为,因此还可能滋生严重的腐败问题[17];此外,竞争虽然能使外包的服务成本更低,但是,这有可能给服务质量与延续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竞争与合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涉及在不同绩效衡量标准之间的权衡。
(三)信任关系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信任对于合同产出的影响。首先,为维系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获取更多长期收益,合同外包的合作者将减少某些牟利的短期及投机行为[18]。其次,信任关系能成为控制成本收益的替代机制。相互信任的组织间关系能减少投机行为,使双方行为符合彼此预期;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反过来又可以降低对合同条款及合同监管严格性的要求,进而降低合同关系中的及交易成本[19]。最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能提升双方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或解决可能出现的意外问题的能力[20]。
合同外包的合作者的信任关系可以作为独立变量,积极影响合同产出的绩效,使承包人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加有效、服务质量更高、合约更具弹性。信任关系也可以与其他变量包括资产专用性、监管能力、合同关系的持续时间等共同影响合同产出。以资产专用性为例,当合同外包需要承包人提供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信任水平也很高,则可以减少承包人索要高额风险溢价在Williamson(1979)看来,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败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将会越大。为避免上述风险发生,承包方将向发包方索取风险溢价,以便实现风险均摊。
,甚至是敲竹杠的行为。
五、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研究的新焦点——逆向合同外包
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服务有着特殊的产品特征,将合同完全外包给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未必能提高配置效率。因此,完全合同外包之外的替代方案逐渐成为合同外包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话题,逆向合同外包正是其中之一。逆向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以前外包了的公共服务收回而重新由政府提供[21]。从1982年开始,美国地方政府就出现了零零散散的逆向合同外包现象。而1997年~2002年的调查数据则反映,逆向合同外包所占比例急剧上升,远远超过1992年~1997年的比重。
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增强市场的作用力并不能实现效率、公平或是体现公民意愿,因而导致替代性的方案——逆向合同外包的出现[22]。对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合同外包实践进行的经验性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一家承包铁路轨道建设的企业在2000年破产之后,这部分铁路轨道建设工程也在第二年被重新收回国有;澳大利亚强调加强政府的领导及指导能力的建设,并废除了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强制性竞标程序;加拿大也出现了合同外包逆向发展的趋势[23]。当然,也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研究分析了逆向合同外包在美国和西班牙的区别:西班牙的合同外包数量比美国更高、合同外包所涉及的领域也更加广泛,但是西班牙逆向合同外包所占的比例却非常小[24]。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出现逆向合同外包现象的原因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一项针对加拿大及美国的比较研究显示,两国出现逆向合同外包现象的原因是完全吻合的,而且原因的重要程度排序也一致,依次为:服务质量下降、未实现成本节约、改进内部管理过程以及公民支持将工作收回政府。
逆向合同外包的出现反映在理论发展上,主要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进一步淡出,从最初倡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对市场竞争的重视,关注市场环境以及交易成本等问题,发展到重视协商民主、政府责任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而形成从公共选择理论向社会选择途径的转变。社会选择途径更加关注公民表达权,主张政府首先需要关心的是确保公民协商和维护公共价值,强调以协商程序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这种致力于实现“管理主义”与“主义”的平衡创造了一个能力更高、更加负责和更具弹性的机制。
不过,逆向合同外包并不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回归,而是预示着一个新的平衡的出现,即结合市场、计划和民主,以达到效率和更多的社会最优选择。市场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共服务提供的决定也是如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决策与实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与过程,它涉及一系列广泛的选择,需要以一种长远、动态的眼光来审视。反映在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者对待合同外包的态度上,则是他们变得更加理性和务实。政府与公共管理者通过选择动态地利用市场途径,结合完全合同外包、逆向合同外包、公私混合提供等多种方式来回应经济和政治上的要求。
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相关理论的启示
(一)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未来研究方向的启示
总体上看,有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文献主要有两方面特点。首先是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所涵盖的问题进行了拓展。包括合同外包的动因、合同外包的绩效及背后的驱动因素、合同外包的方案设计等。其次是在考察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时,以比较研究的视角拓展到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在公共服务类型上,涵盖了包括安全外包在内的诸多领域。当然,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问题的研究还远没有结束,例如:如何强化政府在合同外包中的责任意识?如何选择具体的合同外包方案?现有文献对合同外包具体过程的研究还不够透彻,解决这些问题仍需要学术界的进一步努力。
(二)对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改革实践的启示
首先,目前关于公共服务供给的两种极端方案——市场化或政府供给都是不可取的。合同外包是一项值得尝试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是我国政府对于合同外包的推行应谨慎决策,综合考虑包括政治及文化制度、市场环境、服务特性等在内的诸多因素。政府部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外包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既要基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现实发展合同外包,也应考虑多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替代方案,避免公平、公民利益的缺失,积极规避单一的合同外包模式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可考虑探索公共服务公私混合供给的模式,允许营利性部门与公共部门开展实质性竞争,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比较优势。
其次,政府应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成为精明的买主。必须提高自身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合同外包的监控。合同外包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是否要签合同、承包方是谁,而且还需要考虑合同规划、市场分析与预测、专业人员与专项经费的设置、激励与惩罚条款的谈判等问题。特别是当外包的公共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同时追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
最后,引入非营利组织,构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社会土壤。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决定了它不会为了利润而剥削消费者,也更易于取得公民信任。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应方具有独特优势。非营利组织的加入也能在合同外包中营造更好的竞争性环境。因此,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非营利组织作为承包人应是发展合同外包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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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报告
省政府:
几年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速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同时,把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医疗市场初步得到了净化。与此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医院存在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不到位,群众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等问题,在全省卫生系统又开展了为时3年的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各级医院从转变服务作风、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入手,增加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全程监控制度,强化科学管理,确保了基础服务质量,提高了临床技术水平。
尽管如此,在医疗市场和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医疗市场方面,办医滥和乱办医的问题还没有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至今全省尚有7个地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没有出台,社会办医、个体开业数量过多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还很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放宽对个体和社会办医及国有医院分支机构的审批标准,使许多不具备基本执业条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有些医疗机构命名不规范,以大冠小的现象依然存在,也有的医疗机构打着国有医疗机构的招牌实为个人承包;一些地方对社会办医和个体开业疏于管理,流动行医、无照行医,甚至用“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欺骗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医疗服务质量方面,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病人的钱物,在给病人做检查和用药时收取回扣;医疗安全存在隐患,医疗护理质量尚需提高,院内控制感染措施没有全部落实,急诊急救工作还有漏洞,个别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同情心、责任感,致使医疗差错、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很不满意;有些医院医疗工作流程不尽合理,群众就医不方便。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医疗市场,认真解决办医滥、乱办医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医疗市场进行认真地清理整顿,坚决取缔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加速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效能效益。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卫生知识送入社区、人群和家庭,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快捷、方便、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堵死游医药贩和“医托”的行骗之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的规定,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地区,原则上不应再批准设置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对自己管辖的机构放松要求和管理,不允许随意设点、建立分支机构、扩大诊疗科目和机构名称以大冠小。为减少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阻力,防止以权谋私的问题发生,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长期在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审批和管理岗位上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的卫生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学习推广哈医大二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实行整体护理的经验,全方位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得到优质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认真纠正收“红包”、拿回扣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向病人及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等回扣费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所在单位查实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所收金额5倍的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不认真查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用给回扣诱导医生开药的厂家,医院要终止其进药合同;对为发放回扣费而统计处方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无照行医和利用“医托”诱骗群众就医的游医药贩。对将医疗场所出租或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经营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55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按上述办法调整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享受副局级待遇的不足90元的按90元调整;享受正处级待遇的不足75元的按75元调整;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不足65元的按65元调整;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按55元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进行确定。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中,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5元。
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在调整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转制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及原临时工养老的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
六、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实施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二)改革内容。
1.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单位,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即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把现行的差额缴拨、全额记帐转变为全额缴拨、全额记帐,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相应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对困难企业自筹部分养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业必须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并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挤占、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清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拨付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基金收、支运行,以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拨付。
三、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面临巨大困难,应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一)区、县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把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扩面征缴作为首要任务。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全市范围的扩面征缴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欠缴企业名单,便于社会进行监督。
(四)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按照为困难的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方式,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要积极研究,为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
四、做好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改变了多年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方式,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核对和帐目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对企业讲清政策和操作办法,明确职责,为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银行要积极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限收缴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关键词】黄金期货市场 保证金 研究
一、介绍
中央对手方交易平台,例如洲际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立商品期货的保证金。第一种的理念是保证金必须设置得足够高,可以完全覆盖期货的价格波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要求非常高,保证金要求也基本不会改变。第二种的理念是让保证金要求可以覆盖到百分之九十九的期货价格波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两种方式对商品期货价格波动的覆盖率只有很微小的不同,但对保证金要求的影响却非常巨大。本文主要关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保证金设置方式。当商品期货合同的价格波动发生变化时,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将立即改变对应的商品期货合同的保证金要求。波动性通常代表着风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通过改变保证金要求来避免信用风险,并使期货市场正常运作。本文针对黄金期货合同,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黄金期货合同保证金要求的决定因素;
第二,保证金要求对黄金期货市场的影响;
第三,保证金要求变化对黄金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影响。
二、保证金要求的改变频率
保证金要求的改变频率反映出保证金要求如何有效覆盖商品期货价格波动风险。通过对比不同年份中不同商品期货合同的保证金要求改变频率,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些关于保证要求与商品期货市场之间的直觉性结论。
表1展示了玉米、标准普尔指数与欧元三种期货从2004年到2014年每年保证金要求的改变频率。从表1中可以看出,三种商品的期货准备金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时的变化频率都远高于他们在这十一年来的平均变化频率。这表明在期货市场中,市场因素是一项重要的决定保证金要求的因素。
另外,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期货准备金改变频率(平均1.55次/年)相对低,玉米的期货准备金改变频率(平均4.91次/年)相对高。这表明期货合同所针对的商品本身也是保证金要求设置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市场因素与黄金自身因素对于保证金要求的影响。
三、数据采集、处理和统计
搜集的数据包括黄金期货合同在2009年到2014年期间关于准备金改变的时点与改变金额,以及相同时间段内的对应市场数据和到期日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的黄金期货合同的价格、成交量、波动情况等数据。
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可以获取到黄金期货合同保证金改变的历史数据。此外,我还从彭博上获取了关于市场因素的数据和对应商品的每日价格、交易量与波动情况的相关数据。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给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设置了不同的保证金要求限制。投机者有更高的开仓保证金,但持仓保证金与套期保值者基本是一样的。套期保值者的初始保证金和持仓证金都相对较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提供了关于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头寸的数据报告。报告中把商品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分成了五个大类:生产者或商人,互换交易商,短期资本运营者,其他类别投资者,和非报告交易商。生产商或商人与互换交易商是套期保值者;短期资本运营者和其他类别投资者为投机者。
四、黄金期货市场中的保证金要求的影响因子
(一)针对保证金的单因素回归分析
为了找到保证金要求的决定性影响因子,我首先尝试了单变量回归检验。通过使用t-1时期的因素数据和t时期的保证金水平数据做回归分析,来测试上一时期的因素是否可以影响当前的保证金水平。采用的数据为月度数据。而对保证金要求的影响因素可分为了两个大类:第一类是黄金期货市场所特有因素,包括黄金期货的价格波动,交易量、以及未平仓量。第二类是市场因素,例如波动率指数、通货膨胀率以及黄金的需求。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保证金t=α因素t-1+c
表2和表3分别为黄金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保证金单因素回归分析结果。可以发现对于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来说,期货价格、波动率、波动率指数、通货膨胀率和t-1时期的保证金都是重要的变量。其中,价格和t-1时期的保证金由于有较高的调整判定系数,可以解释绝大部分的保证金要求改变。前一个时期的期货价格越高或前一个时期保证金要求越高,则当期的保证金要求就会越高。投机者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会比套期保值者更大,因为对于相同的影响因素,投机者回归分析结果的因素系数绝对值基本都比套期保值者更大。
(二)针对保证金的多因素回归分析
保证金的多因素模型分析
用以下模型对保证金进行多因素模型线性回归分析:
保证金t=α因素1t-1+β因素2t-1+…+c
在之前的针对黄金期货保证金的单因素模型中,价格和t-1r期的保证金已经被认为是重要变量。再加入其它几个变量后,得到的最佳的黄金期货保证金多因素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套期保值者:保证金t=0.323波动t-1+0.948保证金t-1+53.275
投机者:保证金t=0.271波动t-1+0.985保证金t-1+19.176
这个模型有较高的调整判定系数,而对于保证金的影响因素只有波动率和t-1时期的保证金。两个因素都是t时期保证金的重要变量。对与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该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分别为0.83和0.92。
这个模型表明,上一个时期的波动和上期保证金能对当期保证金产生正面影响。对于投机者来说,波动会对保证金造成更大的影响。由于Durbin-Watson检验结果对于套期保值者(1.634)和投机者(1.199)都比较小,我们认为保证金本身有很强的自相关性,所以需进一步处理这些数据。
(三)针对保证金变化率的多因素分析
在研究保证金变化率的影响因素时,由于保证金并不是每个月都会改变,所以使用月度数据是无效的。我通过找到每个保证金变化的时间点,并收集在这些时间点前五天的相关因素平均变化率数据来获取有效数据。我们进一步加入了一些宏观市场因素,如利息率。然后建模,让保证金变化率为因变量,而其他因素变化率为自变量。整合之后得到的最佳黄金期货保证金变化率回归函数如下。
Δ保证金t=-0.0011Δ未平仓量t-1-3.625Δ价格t-1-0.999Δ波动率指数t-1+0.053Δ波动t-1-0.079
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模型结果几乎是一样的,只有很微小的差异。可以注意到,保证金变化率与未平仓量变化率、价格变化率和波动率指数负相关,与波动变化率正相关。然而与价格变化率负相关这点有些难以解释。可能的原因是期货价格一直有很大的波动,而我只使用了短期的价格变化,导致了价格的变化率和保证金变化率之间呈现了负相关性。无论如何,价格都应该是保证金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该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分别为0.574和0.479,说明该模型解释了保证金改变一半的成因。同时,Durbin-Watson检验结果为1.756,说明保证金变化率之间存在较小的自相关性。
总的来说,通过使用以上的三种方法,我们可以看出黄金期货合同的价格和波动性应该是其保证金要求改变的主要决定因素,而通货膨胀、波动率指数和未平仓量等因素对保证金要求也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黄金期货的自身因素的改变是影响保证金水平改变的主要原因,而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
五、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黄金期货市场的影响
(一)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黄金期货市场的总体影响分析
我选择一个月黄金期货合同来检测保证金要求的变化对期货价格,交易量,波动,未平仓量的影响。我也使用三个月和六个月的黄金期货合同的相关数据来对比保证金的改变对不同期限的期货合的影响区别。
在2009年一月到2014年十月期间黄金期货合同保证金要求一共改变了二十次。我收集了这二十次改变时点前后五个交易日的期货价格、成交量和未平仓量的相关数据,并计算出了保证金要求改变的前后五日的平均价格,平均交易量和平均未平仓量的数值。接着计算出平均价格,平均交易量和平均未平仓量在准备金改变前后的变化率。我通过单一变量回归分析分别检测了准备金要求的改变对价格、交易量和未平仓量的影响。结果发现边保证金要求对价格的变化和未平仓量变化系数为零的情况在在百分之十的置信水平,说明保证金要求对价格和未平仓量还是有明显影响。回归分析的结果列在了表4中。
保证金要求和商品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市场参与者行为来解释。当保证金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也就变得更高。因此,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都会有减少商品期货交易的倾向,尤其是投机者。所以期货合同的市场需求减少,购买期货合同的人都希望为期货合同支付更少。因此,增加利润导致减少未来的价格。当价格作为因变量,而准备金要求的改变为自变量时,回归方程的系数是-0.085,这意味着保证金变化没有明显的价格变化产生影响。未平仓量的系数是正的,这与我们的期望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黄金期货合同本身就有很大的波动性。汇率和经济周期也可能影响黄金期货。另外,投机者也是个不稳定的因素。他们甚至可以在保证金要求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增加持仓量。
(二)保证金要求的变化对不同期限的黄金期货合同价格的影响
保证金要求的变化对期货合同的价格是有影响的。然而保证金水平的变化对于不同期限的期货合同造成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采集的数据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的黄金期货合同从2009年1月到2014年12月的价格。由于一年期的黄金期货合同的价格数据并不完备,所以没有使用一年期的数据。通过计算出保证金要求变化前后五天的平均价格变化,并用保证金变化率为自变量,合同的价格变化率做因变量,进行了三组单一变量回归分析。图1显示了对不同期限合同做回归分析时保证金的系数大小。通过图1可以看出,对于期限较长的黄金期货合同来说,保证金要求的改变会对它们的价格改变造成更大的影响。负系数表明,保证金要求的增加会导致黄金期货合同价格下降。一个月和三个月合同的系数是相近的,而六个月合同的系数的绝对值要高出其他两者很多。可能的原因是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长期合同的交易头寸。因此,保证金的改变对长期的黄金期货合同的价格有更显著的影响。
六、保证金改变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的影响
当保证金要求变化时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的交易目的是不同的。我们使用保证金水平和两者的净头寸值分别做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净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净头寸都有显著影响。然而,套期保值者的净头寸改变和保证金水平改变呈正相关关系(系数为1.05),而投机者净头寸改变与保证金水平改变呈负相关关系(系数为-0.78)。这个结果是符合经济直觉的。
对于投机者来说,如果保证金水平很高,他们会倾向于减少净头寸。保证金要求水平的提升会造成交易成本的上升,而当交易成本上升时,对与投机者来说能获得利润的空间就降低了。此外,保证金要求的提升往往是因为对应的商品期货价格波动过大,导致监管机构要以通过提高保证金要求来减少这些价格波动。低价格波动的商品对应投机者来说是没有太大吸引力的。因此,当保证金要求提升时,投机者会减少商品期货的净头寸。然而对与套期保值者来说,虽然交易成本变高了,但他们会更愿意增加净头寸来对冲商品价格在将来过度下降的风险,提前锁定他们的成本和利润。总之,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行为的影响正好相反。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