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5 1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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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构建 有效途径 甘肃省平凉市 调查与思考
一、甘肃省平凉市基本情况
平凉市位于甘肃省东部,地处陕甘宁三省区交汇处,是古“丝绸之路”的必经重镇,素有陇上“旱码头”之称。全市辖六县一区,2016年全市总土地面积1.1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09.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2.12万人。近年,人行平凉中支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反洗钱成员单位间协调沟通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反洗钱工作合力。
(一)建立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起草了《平凉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市政府以平政办发[2012]145号文件形式批转执,2015年人行平凉中支又着手对此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内容与工作实际同步,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国家和总行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平凉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法院等21个部门,制度明确了各联席成员单位履职内容,要求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全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全省反洗钱工作精神、开展反洗钱宣传、查处反洗钱案件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定期召开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根据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人行平凉中支牵头,按季召开辖内反洗钱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全市反洗钱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通报季度经济案件,并针对有关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落实意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实现反洗钱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动创建反洗钱信息平台。2015年9月,人行平凉中支与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和市银监局等部门联手创建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制定实施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该平台采取召开信息会议、编发简报形式建立,具体由平凉市政府牵头,市人行、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信息,会议按季召开。利用该平台与办法,各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月收集、加工、整理涉及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定期于该平台上,并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四)多形式签订单位间反洗钱协议。因反洗钱联席会议罐涉及成员较多,为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人行平凉中支根据平凉实际,结合成员单位工作特点,分头与部分成员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协调制度。如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与市银监局、市外管局共同签订了《平凉市金融信息数据共享制度》,2013年与市工商局签订了《平凉市企业概况信息报送制度》;2014年与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草签协议,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2015年5月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共同起草《平凉市司法情报会商制度》,同年8月与市检察院口头达成协议,按月向人行报送全市经济类讼诉案件等等。
二、当前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因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部门众多,其运转效率如何,直接取决于协调机制内各部门是否认真履职。通过对平凉市现有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调查,我们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构建行之有效的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抱有极高热情,这给地方政府造成错觉,认为反洗钱就是金融系统的事,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政府部门无关!政府部门更关注某项招商引资给地方财政带来多少收益,很少考虑资金来源和性质是否合法;监管部门更关注于某个机构营运是否合规,很少考虑吸存、放贷资金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更关注于增加客户、提高盈利,很少考虑拓展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受部门利益限制,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对反洗钱态度“冷热不均”,反洗钱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效果不佳。
(二)协调机构运作形式单一。虽然全市已建立多部门、多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但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运作形式较为单一,无论是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还是协调机制内部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建立制度或共同发文等,都局限于互相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传递反洗钱动态信息、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层面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的反洗钱运作方式,联席机制内各成员单位间反洗钱信息的无障碍沟通仍未实现,反洗钱工作开展困难较多。
(三)反洗钱受地域限制明显。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等多个方面,时常需要跨区域的协调合作。但是目前基层反洗钱合作协调机制基本限于各行政区域内的运作,既使建立跨县、市、省的反洗钱合作协调动作机制,也多停留在人民银行内部间的运作,无法真正将公安、法院、检察等重要职能部门纳入跨区域合作范围,在实施反洗钱检查时,由于协作、协调、协查不力,依法取证较为困难。
(四)反洗钱监管力量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的权力和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因基层央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反洗钱人员除了开展现场检查,又要应对报表、宣传、培训,以会议落实制度的现象长期存在,不利于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议
实践证明,要切实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效能,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发挥部门合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协作形式,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冷热不均的运行现状。
(一)强化协调组织工作。各级人行应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洗钱工作汇报力度,使政府部门真正意识到防范洗钱风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支持,建议将反洗钱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政府部门,如金融办等,反洗钱业务工作具体仍由人民银行负责,而联络沟通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借助政府实力,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针对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特点和职能要求,将反洗钱各联席成员单位纳入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整合宣传资源,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参与反洗钱宣传,或利用成员单位业务宣传机会融入反洗钱宣传,发挥宣传合力。同时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反洗钱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三)着重制定保密条款。反洗钱工作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基层央行要着重建立反洗钱信息通报、互换方面的保密制度,应制订“谁通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反洗钱信息通报范围、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定披露范围,从制度上保证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四)不断充实成员单位。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反洗钱涉及部门逐年增多,因此在现有反洗钱协调机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反洗钱协调机制成员,赋予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为开展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协调合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 资产管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主体之一,在处置业务的各个管理环节承担起了反洗钱责任,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反洗钱政策要求,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开展了对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公司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初步掌握了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殊的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肩负着特殊的金融使命,以保全国有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改制,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责任目标。经过10多年的业务发展,已从由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向处置商业性金融资产转变,并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逐步开展市场化收购、财务顾问、平台产品推广、直接投资、资源整合定向专项服务等多种业务,力争发展成为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依托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基金、保险等平台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山西省辖内目前共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共有从业人员187人。成立以来,共接收不良资产955.86亿元,处置不良资产584.17亿元,实现回收112.83亿元,转股196.37亿元,圆满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已由初期的自然而然的学习、摸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迈进,逐步引入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监测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形式原因
去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对所辖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首次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围绕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准备处置方案、处置公告、内部审批、受让方身份识别、对外签署协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划转资金等每一个业务环节入手,全面了解我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内控制度都不够完善,多数机构缺少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未按规定将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备;没有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一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中,未对双方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只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部分客户资料留存不全。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基本能够满足反洗钱系统“总对总”的报送要求,但截至目前,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处于零报告阶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体水平低。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方面
反洗钱监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在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2010年1季度至2011年2季度,该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均为“0”,据查实,期间该机构实际与客户发生了业务关系,与报表填报数字不一致。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
开展反洗钱宣传手段单一,内容不够全面,效果不明显。通过对相关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反映出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存在反洗钱知识掌握和普及程度较低,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留存宣传、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无实质性内容可见。
分析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反洗钱意识淡薄。通过进场会谈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简单,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洗钱风险。管理层不重视,普通员工不了解,他们不是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把反洗钱工作当成负担,反洗钱意识普遍薄弱,警惕性不高。
第二,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防范洗钱风险措施较弱。
1.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是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搬硬抄,内控制度内容笼统,可操作适用性差,系统性不强,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自身的实际业务当中。
2.个别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规则》作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
3.虽然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修订,但未向人民银行报备,妨碍了监管人员对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勤勉尽责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健全。经过检查的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客户基本信息登记不全,识别不充分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只对部分客户进行识别。通过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真分析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设计发现,其《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本身就不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他们将客户定义为“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的范围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毫无依据的缩小了客户的识别范畴。而据我们了解,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认购,意味着该资产管理公司对多数客户都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缺少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识别制度。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客户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划转款项的,即使有现金交易也是金额很小,不满足大额交易的条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分析识别制度,导致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零报告。
三、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通盘考虑辖内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真正将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
(二)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结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一整套合法合规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要切实把反洗钱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审计、同考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三)加大反洗钱培训宣传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培训工作档案的管理,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有关的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与考核。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知晓率,扩大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出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四)有效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学习,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树立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异常交易情况的敏感度。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要向银行等在反洗钱工作中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虚心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规范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交易数据后,进一步人工分析、识别、审核和判断,将真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六)人民银行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关注,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要加大调研力度,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检查,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献言献策;三是多与从业人员交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体系及合规管理流程作出合理判断,开展一对一的辅导。
参考文献
[1]张亮.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4期.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苏北各市金融机构一般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成效并不明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有价值情报数量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效果。为了解苏北各地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情况及当中存在的问题,5月下旬,人行南京分行反洗钱处对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淮安等苏北五市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现状
截止2011年底,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总数332家,其中,银行业118家,证券期货业45家,保险业165家,非金融支付机构4家。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偏少
经统计,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在2010年、2011年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分别是413410份、914570份,涉及金额分别19803亿元、121785亿元,上报的笔数和涉及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同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分别为8份,16份。而同期,苏南地区(本文中指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金融机构分别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2114701份、4488623份,涉及金额分别为198774亿元、498177亿元,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别为42份、81份。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明显偏少。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布不均
截至目前,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全部集中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目前还是零报告。这与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多数集中在银行业是相关联的。五市中,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较多的徐州和盐城,2010年和2011年两年分别共有8份和7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而淮安、宿迁则相对较少,都仅有2份,其中分别有一年完全是零报告。另外,苏北五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目前全部集中在本币上,外币重点可疑交易尚未发现。考虑到区位因素,苏北各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数量、地域、币种上分布不均与各市经济金融活跃程度不同有一定的关联,但也并不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
(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
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质量不高,多数存在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对手及交易背景了解不透,以及缺乏必要的类型及性质分析等问题,有的仅从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频次来判断是否为重点可疑。由于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价值较低,导致最后向侦查部门移送的可疑线索数量较少。也是因为向公安部门移交可疑交易的线索少头绪乱,情报价值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难度大,成案率较低。近2年来苏北地区人民银行共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10起(其中,淮安截至目前还没有公安机关移送过可疑线索),最后立案及最终破获案件仅1起。
二、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问题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反洗钱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多数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不能够促进业务的拓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营成本,甚至担心因为严格执法丧失潜在客户,在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很难把反洗钱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层面,认为只要合规即可免责,仍处于被动的机械式应付,没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主动去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送上,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防御性报送问题。而对于涉嫌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应的制度及人员安排,有的金融机构甚至还抱有地处苏北,不会有洗钱案件发生的侥幸心理,更有个别金融机构则对重点可疑交易怀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导致反洗钱工作,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浮于表面。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欠缺
一是部门有效履职难。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多数指定由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部门牵头负责。但反洗钱具体职责履行牵涉到会计、零售、公司、国际、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虽然设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主要工作要由合规部门去协调组织,作为普通的内设部门,其协调难度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重点可疑交易,需要回溯调查,工作力度往往不够。二是工作流程不完善,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履行难到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一般由营业网点柜员利用反洗钱系统分析形成,交由业务主管复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其中,网点临柜人员由于日常柜面本职业务工作量大,一般要利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时间兼职完成反洗钱工作,加之反洗钱监测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自动识别和筛选的可疑交易数量较多,临柜人员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很难把职责履行到位[1]。
(三)人工甄别分析不足且识别能力欠强
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是履行可疑交易报送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某项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但从调查来看,苏北各市多数金融机构限于人员编制和成本,没有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一线网点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自动抓取的可疑交易,普遍存在着人工甄别分析不足的问题,容易遗漏一些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另外,随着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洗钱领域的不断扩大,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识别能力欠强。在调查中,多家金融机构反映现有人员业务知识跟不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一些似乎存在疑点的,或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确认的可疑交易,不敢轻易做出判断,也不知如何进一步追踪。而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非面对面业务,更加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从而影响了反洗钱情报的获取和工作成效。
(四)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重点可疑交易的提炼形成制约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工作效率,目前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发了反洗钱监测系统。但从调查来看,多数金融机构存在着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的问题。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少金融机构未将等级划分结果嵌入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像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对手信息一般都集中在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无法查询。对可疑交易实行的有效的监测,需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支付交易的完全掌握。由于系统不衔接,导致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采集不全,金融机构难以按客户为单位对交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从而制约了对可疑交易及时分析和准确判断。
三、加强苏北地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首先是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是要强化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到业务合规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转型和工作理念的转变,要提示金融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认真考虑并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及对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快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项工作,要督促金融机构要针对自身的业务现状和特点,下大力气解决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性高、反洗钱人员兼职且业务技能和水平低不适应等问题,培养专家型反洗钱队伍,保证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和延续性。同时,加大对员工进行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特别是可疑交易识别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尤其是从可疑交易中提炼情报的能力,确保对反洗钱监测系统抓取可疑交易数据处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查找分析自身工作模式和流程中的不足,学习工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做,集中做、专家做”的集中处理模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要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配备,特别是人工分析甄别人员的配备,在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强化人工分析甄别机制,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排查力度,提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整合
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做好与新业务特性的衔接,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整合。一方面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与客户基础数据仓库等系统的接口,提高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提取率,实现数据报送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将核心业务系统与信用卡、票据等业务的链接,将网银交易、ATM存取款、POS机刷卡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业务信息直接接入核心业务系统,尽可能扩展同一交易客户可疑交易数据识别来源,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排查创造条件。
(五)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加强与省级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督请各省级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核心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整合系统资源的基础上,着重要抓好反洗钱工作在分支机构的落实。一方面要抓好薄弱地区,加大对反洗钱工作薄弱的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力度,另一方面要抓好薄弱环节,指导分支机构加大可疑交易分析排查力度,加强反洗钱系统数据的监测分析,不断优化参数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挖掘有价值的洗钱线索上来。另外,还要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必要的支持。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在法人机构监管框架下指导辖区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效拓宽涉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情报来源。对含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重点可疑交易,鼓励金融机构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要在反洗钱案例和风险控制方面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资金监测,密切关注和经济犯罪高危地区的资金往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分析水平。另外,还要研究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于及时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共同防御洗钱犯罪。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彩票、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精细的分析,以点带面进行突破,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反洗钱的能力。一是人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对设立在县(市)的证券和保险等营业性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目前已经开发的相关系统,做好相关系统的联网,把可疑资金的交易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自动监测和识别,自动跟踪和及时上报,减少手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户资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二是在办理开户、结算及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并做好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续存客户、客户身份识别以及改变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三是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资料保管的业务标准,明确客户资料的保管机构,确保客户资料信息保存达到规范性、完整性、统一性。
新公司的业务工作计划【1】
一、200×年度基本目标
本企业200×年度的销售目标如下:
1.销售额目标:销售部部门年销售额达万元以上。
2.利润目标:200×年度实现利润达万元以上。
3.新产品的销售目标:新产品销售额达万元以上。
二、实现目标的基本措施
① 市场营销部门应采取措施,如培训、定期的经验交流等,使所有人员都能精通业务,有危机意识并能有效地工作。
② 员工需全力投入工作,使工作向高效率、高收益、高分配的方向发展,公司将加强业务管理。 ③ 为提高运营的效率,公司将大幅下放权限,使员工能够自主处理各项事务。
④ 为达到销售目标,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重赏重罚政策。
① 交易发生要签订合同,彼此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② 公司为促进零售店的销售,建立销售管理体制,即将原有购买者的市场转移为销售者的市场,使本公司能享有控制店、零售店的优势。
⑦ 将主要销售目标放在零售店方面,培养、指导其促销方式,借此刺激需求的增长。 ⑧ 定期举办联谊会,进一步加强与零售商的联系。
⑨ 利用客户调查卡的管理来规范零售店销售实绩、需求预测等的管理工作。
⑩ 除沿袭以往对店所采取的销售拓展策略外,再以上述的方法作为强化政策,从两方面着手致力于拓展新的销售渠道。
检查与商的关系,确立具有一贯性的会计制度。
三、市场营销部门工作计划
市场营销部门包括内部、外部,具体的销售工作计划、措施如下表所示。
市场营销部门计划
四、零售商的促销计划
(一)新产品的销售方式
① 将全国有影响力的30家零售商店依照区域划分,在各划分区域内采用新产品的销售方式,即每人负责30家左右的店铺,每周或隔周做一次访问,借访问的机会督导、奖励销售,并进行调查、服务及销售指导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② 新产品的库存量应努力维持在零售店有一个月的库存量、店有二个月的库存量。
③ 销售主管及销售人员的职务及处理基准应明确。
(二)新产品协作机构的设立与工作
① 为使新产品的销售方式及所推动的促销活动得以顺利展开,还要以全国各主力零售店为中心,依地区设立新产品协作次级机构。
② 新产品协作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分发、寄送相关杂志;赠送本公司产品的样品;安装各地区协作店的招牌;分发商标给市内各协作店;分发广告宣传单;积极支持经销商;举行讲习会、研讨会;增设年轻人专柜;介绍新产品。
(三)增强零售店员工的责任意识,加强其销售意愿,具体实施要点如下。
1.金激励法
零售店员工每次售出本公司产品时都令其寄送销售卡,当销售卡达到15张时,即颁发奖金给本人以提高其销售积极性。
2.
① 销售主管可利用访问进行教育指导说明,借此提高零售商店店员的销售技术及加强其对产品的认识。
② 销售主管可亲自接待顾客,对销售行为进行示范说明,让零售商的员工从中获得直接的指导。 ③ 邀请协作机构员工参加零售店员工的研讨会,借此提高其销售技巧及对产品的认识。
④ 参加研讨会的员工通过对其他店员传授销售技术及产品知识、技术,借此提高大家对销售的积极性。
五、扩大消费需求计划
(一)实施广告宣传
① 在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确立之前,暂时先以人员的访问活动为主,把广告宣传活动作为未来规划活动。
② 对广告媒体进行研究,达到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成果的目标,完成广告宣传计划。
③ 为完成以上两项目标,对广告、宣传技术进行充分的研究。
(二)利用购买调查卡
① 针对购买调查卡的回收、调查方法等进行检查,借此确实掌握客户真正的购买动机。
② 利用购买调查卡的调查统计、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及客户调查卡的管理体制等,切实做好需求的预测。
六、营业管理控制
(一)营业业绩统计
利用各零售店店员所返回的客户调查卡,将销售额的实绩统计出来,或者根据客户调查卡进行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及其他的管理。
① 依据各营业处、区域分别统计商店的销售额。
② 依据各营业处分别统计商店以外的销售额。
③ 另外几种销售额统计需以各营业处为单位进行。
根据上述统计,观察并掌握各店的销售实绩和各负责人员的活动实绩,以及各商品种类的销售实绩。
(二)确立及控制营业预算
① 确立营业预算与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随营业实绩进行上下调节。
② 预算方面的各种基准、要领等需完善并成为范本,本部门与各事业部门应交换合同。
③ 针对各事业部门所做的预算与实际额的统计、比较及分析等确立对策。
④ 事业部门的经理应分年、季、月分别制订部门的营业方针及计划,并提交给本部门修改后定案。
新公司的业务工作计划【2】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董事会工作安排,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各项现场与非现场审计。2014年出具审计报告书 份,其中:业务审计报告 份,现场离任审计报告 份,非现场离任审计报告 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份。通过审计检查,规范了营业网点的业务操作,提高了依法经营意识,增强了管理制约机制,从而为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二,为了认真落实干部交流制度,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共进行岗位监督交接 次,其中:行长调整交接 次,支行会计主管调整交接 次,对交接过程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保证交接手续齐全、完整,调整人员及时就位,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其三,会同相关部门销毁做废银行卡、做废印章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抓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遵循“业务发展,内控优先,开展工作,制度先行”的工作思路,立足本行经营发展实际,以构筑更加坚实稳固的风险防控体系为工作重点。年初我部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整理,编纂了系统、明晰的制度,便与员工学习、使用,以促进各项业务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制度的实效性。本制度汇编汇集了 年度编制的所有制度,共编制 个规章制度。同时,收集内部控制状况信息,做好内控制度建设。
2、完善处罚办法。随着监管力度及业务发展的加强,原有的处罚办法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求,对原有的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确保各项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
3、制定员工考核办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岗位内容和员工综合素质,合理进行岗位分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员管理与合理使用。岗位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三方面,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相应岗位制定了具体考核内容及权重。采用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形式包括:岗位干部员工自评、部门考核小组考评。
(二)搞好业务审计工作
审计部按照年初工作计划,进行了反洗钱等 项业务审计。加强了部门及支行的经营管理,完善了内控监督机制,通过审计,提高了业务风险防控及管理能力。
1、开展了科技信息系统和管理维护审计,对科技信息部进行了现场摸底。通过从总体控制风险、研发风险、运行维护风险、外包风险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掌握我行科技信息运行现状,了解我行科技信息的安全及风险隐患,对科技信息的内控制度建设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增强了信息安全控制能力,促进了我行业务安全、持续、稳健地运行。
2、做好反洗钱工作,规避洗钱及监管风险,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分别对网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用时 个工作日,检查内容以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账户管理、联网核查及档案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为主,通过检查,职能部室及支行能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按时组织反洗钱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度完善、措施有力,反洗钱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结算账户使用管理不严格、账户资料更新不及时、不按规定范围进行联网核查、可疑交易甄别不细致等情况。
3、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工作审计工作。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1月份调整和交流了 位机关管理人员,审计部按要求进行了非现场离任审计,出具了 份非现场离任审计报告。在 月份对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 次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共利用 个工作日对 人次支行行长进行了现场离任审计,对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公正、公平的审计评价。
(三)加强审计信息反馈,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横向信息交流,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向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对薄弱和容易忽视的风险环节提出审计建议,进而达到使职能管理部门的业务督导更具针对性,积极进行整改,填补了部分内控真空。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我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督促存在问题的支行或部门坚决整改落实到位,达到规范业务、合规经营的目的。
(四)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年初我部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 年财务成果进行审计认定,顺利完成了年度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我行 年的财务成果进行了正确的评价和认可。
(五)事后监督工作情况
关键词:县支行 功能作用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209-02
2010年,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迎来新的“曙光”,人总行、分行及中心支行在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均把“加强县支行建设”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先后还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更加明确了县支行的职能定位和履职重点。围绕“五项职能”清晰定位,县支行在当前形势下发挥功能作用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如何在县域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功能作用,重塑基层央行的形象,本文结合辖区实际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供上级行及同仁们商榷。
一、新形势下县支行功能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传统经办业务的调减,动摇了金融服务的基础和自身地位
近些年,发行库零库存管理割断了县支行与县域金融机构的主业联系,县域货币流通的情况再无法迅速准确地掌握,不仅造成市场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差,县域和农村客户合理的大额现金支取得不到供应和满足,而且与县域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及协作关系由紧密走向疏散;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信息化建设对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影响的结果,迫使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不断跟进,会计核算体系也随之提位上升到中心支行层面,同时取消县支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业务,使得县支行对资金清算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与辖区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再度“冷却”;金融统计信息数据集中上系统后,辖区金融机构统计数据停报的同时情况反映也中止,造成县支行的金融统计信息不对称,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质量下降,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可用性低,协调沟通能力递减。金融服务功能的衰退动摇了自身在当地的社会地位。
(二)金融监测机制的不完善,难担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重任
在实际工作中,县支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尚未得到应有的明确,对辖区金融运行的监测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备有效。一是县支行日常风险监测缺少银监部门的风险报告,不能对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只能靠收集一些监测指标数据对辖区金融机构风险状况进行简单分析判断,监测力度不大,效果不佳,对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做不到及时分析预警。二是在征集社会信用和保证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安全的信贷征信系统管理中,金融机构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数据库录入重要信息数据,致使信息系统反应滞后,功能弱化。三是县支行的金融稳定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单设,一直归口金融管理部门,其相关职能范围不十分明确;同时县支行也缺少真正熟悉金融稳定业务的专业人才,在建立维护金融稳定机制方面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工作开展难以达到较为理想效果。四是与银监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难以到位,形不成监管合力,遇到金融突发事件往往会形成处置不及时或处置效果欠佳。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缺失,梗阻了信贷政策的传导和贯彻落实
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工具缺失、手段单一,督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主要依靠“窗口指导”,但“窗口指导”约束力较弱,县支行又没有操作其它货币政策工具的自,无法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导致信贷政策的传导作用弱化。况且,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实施需要全面的经济金融监测信息体系作支撑,目前信息反馈的指标体系县支行没有建立,难以形成稳定长效的数据采集,且一些信息指标地方政府没有反馈部门难以收集。加之,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不积极,县支行履行做好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职能不是不尽其力,更多的是无奈和“望洋兴叹”。
(四)依法行政能力的低下,抑制了功能性监管的执法效率
县支行金融执法队伍中既懂金融理论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欠缺,法律事务部门没有单设,人员多为兼职,全面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力基础相当薄弱。所以在开展功能性监管的执法检查中,正确全面地运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难度,常常是经验替代法规,行政程序只求合理,大大制约了金融执法质量的提高。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检查职责,县支行至少有6项可以开展,但除了反洗钱外,其他做的都不够好。更重要的是金融法律法规要么缺少处罚尺度,要么规定的处罚额度普遍较高,在贫困地区依法执行较难,因自由裁量尺度不好把握,往往以象征性的处罚替代法律规定的处罚条款,形成了不作为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隐患。还存在的困惑因素是执法检查方式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仍沿用看报表、翻传票、查台账等传统方式,使得执法检查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
(五)行员年龄的老化和短缺,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履职的要求
以某县支行为例,现有的28名员工中,按第一学历划分,初中生11人,占总数的39.29%;高中生7人,占比为25%;中专生10人,占比为35.71%,没有一名科班出生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年龄划分,30岁以下的一人,30至40岁的一人,两人均为转业军人,占比为7.14%;40至50岁的14人,占比为50%;50岁以上的12人,占比为42.86%,平均年龄48岁。显而易见,支行的整体状况是: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老化,员工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尽管实施了内设机构职责调整,但支行内设机构及岗位均按上级要求对应设置,内设部门职能的“小而全”和专业人才“少而匮乏”的矛盾比较突出。以目前支行的人力资源状况,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库会计工作和内部管理,难以“面面俱到”地充分履行基层央行的各项职责。
二、围绕职能定位,探索县支行提升功能作用的一些途径
(一)延伸和拓展金融服务功能,保障县域金融体系高效运行
县支行金融服务方面的传统业务虽然有所调减,但新的业务职责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为了做到“有为才有位”,重树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创新服务手段,拓展县域金融服务领域。一是拓展和创新国库服务功能。将国库服务功能拓展到改善民生、提高国库行政效率的各个层面。比如:涉农补贴资金的直拨到户、社保资金的直拨到户、非税收入的直达入库、国库资金的直接支付和财、税库银的横向联网工作等。二是依靠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县域金融和经济发展。大力推广银行卡业务改进县域支付清算环境,尤其要鼎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尽快推出农民工卡,解决农民外出打工结算不便的问题。完善县域身份核查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反洗钱系统运行,为县域金融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支持。三是贴近县域经济主体、贴近群众的生产生活,宣传货币政策、反假币知识、外汇知识、征信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等,提高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素质,在金融领域充分体现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的效果。
(二)着力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利用两大数据库(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加快县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充分挖掘现有的经济金融数据资源,监测辖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开展风险提示,为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拓展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将国家职能部门采集到的企业及个人信用资料充实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征信支持。另外,加大对金融诚信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是县支行最重要的职责,要下大力气建立和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困难再大也要克服,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赋予的职责。为了确保辖区的金融安全,县支行要积极主动协调融通,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定期召开辖区金融稳定协调会议,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要搞好辖区经济金融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定期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制定辖区应对金融风险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增强“窗口指导”的效力,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渠道
针对人民银行县支行在新形势下“窗口指导”作用在实践中的弱化趋势,当前,应进一步设计和明确县支行窗口指导的工作原则,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窗口指导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窗口指导的总要求是使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落到实处,经济变量按照人民银行的意愿发生变化,让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利或免遭损失。县支行窗口指导的原则应设计或明确为:双赢原则,只有以成本最低化和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存款类金融机构才会真正自觉地去执行政策;地方特色原则,窗口指导工作必须高度关注辖区的经济特色,才会引起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足够重视;现实可操作性原则,既要有现实政策基础作保障,又要有实际工作意见可以执行。遵照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一是要建立窗口指导工作的奖惩机制,对认真执行窗口指导意见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减少其工作成本,对拒不执行窗口指导意见的,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二是县支行利用贴近微观经济金融主体和县级政府部门的便利,可以不定期地通过召开金融联席会、形势分析会、贷款项目推介洽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传达窗口指导意图,扩大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影响力。同时,积极对外履职,服务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承担银政、银企沟通桥梁,配合当地政府搭建多层次的融资平台,积极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三是探索开展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效果评估,配合上级行研究信贷政策评估的程序办法。四是注意充分发挥县支行对县级政府的经济金融专业参谋和助手作用。通过信息调研等有效载体,做好县级政府部门的专业参谋,尤其要主动承担县级政府安排的金融调研课题和任务,通过高质量的信息和调研成果,准确、全面、及时地反馈县域经济典型情况。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县域金融协调管理
在当前金融业务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县级银监办事处仅3~4人,力量有限。人民银行县支行几乎是县域唯一健全的金融行政管理组织,面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朝着有利于县级行政体制发展方向去调整的实际情况,县支行的基础作用、独立作用可能越来越突出,而不是越来越弱化,在改革中人民银行县支行完全可以胜任金融管理、组织协调的职责。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县支行应主动履行其法定金融管理职责,既要搞好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又要强调金融管理,牢固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观念,发挥县支行在整个县域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作用、引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应吸取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赋予人民银行更大、更多的金融管理权和金融监督权,同时县支行的上级行应加强对县支行开展金融监管工作的指导考核,从而提高人民银行系统维护金融稳定的水平。
(五)弱化县支行部分职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
针对县支行人员短缺、年龄老化、素质不高的现状,建议取消或弱化县支行一些内部管理或形式上的事务,如内审、纪检监察、工青妇、宣传教育、劳资统筹、部门信息等,由上级行统一调度和管理,缓解县支行人员少、岗位多的工作压力,减负后以利于更好履行社会职责,提升功能作用。对现有职工要加大培训力度。一是要开展全员性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全员队伍素质。二是强化岗位培训,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骨干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轮换培训。三是要制定统一的县支行业绩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履职水平。
三、加强县支行建设,增强其功能作用的几点建议
1.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选拔和考核体系,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实施合理的激励手段,促进人才的合理选用。
2.建议上级部门健全有关法规,尽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便于县支行工作开展,特别是在反洗钱、信贷征信、金融稳定工作等方面。建议在法律上赋予县支行更多的权限,尤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处理权,确保县支行顺利、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
3.加大年轻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提高县支行整体素质,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防止在机构整合的过程中,县支行人员过于老化,不能适应新职能的需要。
4.适当增加政策工具在基层行的运用。赋予县支行更多的货币政策传导职能,将直接与地方金融机构密切相关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分层次、分阶段地向县支行延伸,使基层央行有职、有责、有权。比如:恢复县支行再贷款运用权和再贴现窗口,使其成为县支行传导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逐步消除阻碍货币政策传导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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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安分行课题组.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思考.中国金融,2010(1)
3.杨道法.围绕县政改革强化人民银行县支行职能.西南金融,总第339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资源整合;机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51-04
一、引言
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等职能更为明确。但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部门,人民银行仍需在金融管理中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能。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民银行在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政策工具进行操作时,直接与金融机构密切往来,可及时、详尽获取金融机构相关信息,金融管理有利于基层央行准确辨析信贷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客观评估货币政策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影响程度,并采取措施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政策时滞。随着金融行业跨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系统、跨行业传播特征日益突出。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仅能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果,容易形成“监管滞后”和“监管死角”,这与银、证、保业务日益融合的综合型金融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作为最后贷款人,人民银行需站在国家金融安全高度对金融业系统风险和交叉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另外,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联系,其货币发行、征信管理、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公共金融服务的供给相当程度上依托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只有参与到金融管理中,才能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仅仅是一种功能性管理,其管理范围和对象已发生明显变化,即由先前主要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机构设置、高管审查等监管转向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公共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但在职能转换和工作重心转移过程中,先前承担大量具体业务监管工作的基层行出现了各种不适应,无形中弱化了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有效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近年来,各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围绕如何提升金融管理效能进行了大量探索,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理念滞后,管理目标模糊,影响了基层央行的管理效能。一是管理资源分散。人民银行现有的管理职能分散在会计、统计、征信、外汇等多个业务部门,由于各部门工作协调难度大,很难对各类管理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使用,管理的整体效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部门业务与管理的角色冲突。当前,县支行内设部门业务与管理功能交叉较多。由于业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很难有精力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容易导致业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异化,弱化了管理的实质性效果。三是管理力量薄弱。一方面,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人员少且老化,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管理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人员划归银监部门,基层央行还没有培养足够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的人员,管理人员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中央银行征信、统计、支付结算等公共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稳定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金融管理职能弱化对基层央行有效履职的瓶颈约束更加明显。如何加强和完善基层央行管理机制,提升其管理履职效能已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为适应职能转换,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提出了“两管理、两综合”(两管理即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准,2011年3月,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通过整合基层人行的监管资源,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并取得初步成效。
二、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运作的实践
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南部,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总人口170万,是山东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近年来,滕州市经济金融保持快速健康发展。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728.1亿元,增长11.1%,居全省县级第二位;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0.2亿元,增长33.3%,居全省县级第四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6.2亿元,增长24.3%。金融发展也日趋活跃,2011年末,滕州市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28.76、373.14亿元。目前,全市共有银行机构10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12家。2011年,滕州市列全国县级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第15位,被评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和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百强县,并被山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八部门确定为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之一。
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滕州市金融管理发展相对滞后。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和县域最为重要的金融管理机构,滕州支行在县域的地位更为突显。
(一)拥有足够的管理职能资源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承担着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并兼具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管理职能。可见,县支行并非缺乏管理工具,制约其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管理资源分散于多个部门和岗位,如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多个管理部门协同实施管理,将最大限度发挥合力效应。
(二)有其他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机构与人员优势
与其他监管机构相比,人民银行机构派驻面广,县支行几乎遍及全国所有县域,在网点设置、人员储备方面具有其他监管机构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
(三)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要求与之对应的金融管理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金融快速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大幅增加,业务急剧扩张。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监管步伐明显滞后,监管的密度、深度、力度不足,难以及时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为县域经济中最为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大有可为。
2011年3月,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
在成立管理检查部过程中,滕州支行首先整合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一是整合职能资源配置。把分散在综合业务部、调查信息部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职能全部集中整合到管理检查部,改变了以前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二是整合人力资源配置。在管理检查部设立综合管理岗、管理检查岗和非现场管理岗3个工作岗位,在全行范围内挑选5名综合素质较高、精通管理业务的人员到管理检查部门工作。
在管理机制上,对管理流程、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标准化。各业务部室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有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可及时在行务会上提出书面建议,由支行统一研究立项,管理检查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从执法立项、组织执法到执法评价、处理执行都由管理检查部集中实施,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处罚委员会,供其研究处罚意见,再由管理检查部门把最后处理结果反馈有关业务部室,以便监督金融机构整改。对上级行安排的所有现场检查项目,统一由管理检查部门组织实施,处罚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后,及时上报检查报告、移交检查档案。而对合规性检查涉及专业比较复杂的,由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牵头或由内部业务科室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现上下联动和内部联动,充分利用外部管理资源。
在管理内容上,除开展日常业务检查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还通过综合评价、风险评估等方式积极强化对管理成果的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投向,自觉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一是建设完善了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和调整评价机制,对23家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评价台账,每季反馈情况、每半年通报得分、年终再通报评价结果,对年度综合评价为“C”级的金融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同时,加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检查验收,统一组织对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二是加强风险预警和评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对其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进行预警。建立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评估金融机构贯彻货币信贷政策效果,形成制度性的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引导金融机构贯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意图。三是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滕州支行成立了枣庄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滕州分中心,由管理检查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在法定职责权限内的事项,由分中心依法处理。通过建立金融消费维权信息沟通机制、行为监督机制、金融司法环境协作机制,联合市纠风办、市法院、市工商局、市仲裁委等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部门间工作合力。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央行在县域金融管理领域中的权威,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明显好转,特别是通过开展反洗钱、金融统计、反假货币、外汇企业资本金管理、人民币收付等多项业务检查,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有效作为。银行、证券、保险业各类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等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的及时准确率由从前的不足80%,达到目前的100%。同时,滕州支行的履职效能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如金融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信用联盟、股权质押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等工作均得到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有效疏通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2012年,滕州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双百”目标,并再次被评为“山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范奖”。
三、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机理分析
(一)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整合
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组织效率乃至组织存在的可能性,应该通过组织机构的创新降低交易费用。当双方的交易经常发生,就可以构造一个专门的治理结构。随着业务部门业务工作与金融管理角色冲突的加剧,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在业务部门内部越来越表现为一种合作博弈的结果,通过整合组织的内部结构降低博弈成本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以前人民银行县支行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分布于多个部门,容易造成对金融机构的多头管理、无效管理,导致县支行管理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劳动。滕州支行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在将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还集中了部分业务骨干,使得管理力量的统一调动成为可能,管理检查部可以根据各专业工作需要,打破各专业之间的界限,灵活调配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管理,使得管理更为专业,管理成本更低,管理效率更高,管理资源得到了集约化使用、效率化配置,形成了合力效应。
(二)对管理范围的积极拓展和管理成果的有效运用
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初级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从影响金融稳定的热点入手,积极拓展管理业务的范围。如针对当前金融侵权事件日益多发、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不足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依靠央行权威、县支行业务职能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了信息沟通、维权监督、金融司法协作三项机制,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大金融、大司法”框架下,有效拓展了基层央行的管理履职空间。同时,将管理成果运用作为推动基层央行履职的重要动力,以管理推动其他业务的开展。通过建立评价综合台账、县域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等,将金融管理目标由先前的促进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向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转变,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
组织结构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组织结构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主体会去推动实现组织结构变迁。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既有上级行的强力推动,又有县支行的自发而为,是一种“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变迁方式,组织变迁的难度和成本都是相对较低的。强制性体现在,首先其成立是在上级行有意识的领导下进行的,分行和中心支行是推动县支行改革的主体,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推进组织结构变迁,以上级行的强制力优势降低组织变迁成本。另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也体现了一致性同意和经济原则,具有一种基层自发、自下而上的组织变迁特征,成立管理检查部顺应了基层央行履职需要。而对滕州支行而言,先前的组织框架和管理体制对其有效履职的约束明显,县支行有通过组织变迁强化金融管理的内在诉求和动力,而这种诉求在上级行积极推动下实现起来是最为便捷和低成本的。
(四)基层央行与金融机构合作博弈中的双赢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运作涉及基层央行、金融机构两方。作为监管部门,基层央行博弈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降低区域金融风险,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好货币政策。从金融机构方面讲,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在提升竞争力的同时,也可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上级考核、央行管理双重约束下,选择合规经营、配合货币政策实施将是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而这也符合基层央行的博弈初衷。由于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博弈策略中,均选择了符合对方利益要求的策略,从而促使二者合作成功。对基层央行而言,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金融管理成本显著降低,效果得到有效提升,对其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公共金融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县支行业务部门也可以从先前金融管理、日常业务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专心开展日常业务,更好地提供公共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改变先前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和评价体系主动开展工作,更好地拓展业务空间。
四、相关结论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实践表明,立足现有条件,基层央行完全可以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以管理促进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但前提是必须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类管理资源,立足人行工作职能进行管理范围的拓展和管理成果应用,将业务管理作为推动人行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动力。需要说明的是,人力资源紧张是当前多数县支行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是县支行管理履职面临的最大约束,因此,在县支行人员较为充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尝试进行管理检查部的组织改革的,而对工作人员较少的县支行而言,由于日常业务压力较大,在现有条件下成立管理检查部的条件似乎还不够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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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4月24日,债市监管风暴业已被外界知晓近两周之后,央行才正式召开内部会议,对银行间债市近期被查处的系列案件进行通报,对由此暴露的监管漏洞进行弥补,并要求各银行进行内部清查。更重要的是,央行表态希望对于银行业自查出的新问题,“争取公安审计部门宽恕处理”。而据媒体报道,在同一天,央行还颁布新规,对银行理财资金在银行间债市开设的账户进行升级,以进一步规范管理。
当然,相比于证监会和银监会这两家几乎是“躺着中枪”而被卷入监管风暴的监管机构,央行和交易商协会多少能获得一些安慰―正如一位银监会人士私下抱怨的那样,“没有一条法规规定要由银监会来管束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债券代持行为,不明白为何有的媒体把这个事情扯到银监会监管不力上。”
或许另一个细节更能说明问题,在一位基金经理卷入债市违规交易而被媒体曝光后,该基金公司的负责人曾坦言:“我们是看了媒体报道,才知道这个人卷入债市违规的,证监会的有关领导也是看了媒体报道才向我们询问这个事情的。之前大家真的都不知道他被调查的事情。”
被动监管过时?
国家审计署对银行间债市的审计行动,已然在监管体系内部产生“鲶鱼效应”。在某种意义上,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国家审计署都藉由此次监管风暴,改变着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原有监管格局。而在另一方面,审计署所取得的成功,同样也凸显了“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交易商协会这类自律组织,在履职方法上的缺陷以及监管赋权上的无奈。
在现行的债市监管体系中,无论是央行还是交易商协会,所采用的监管方法基本都是非现场监管模式,依靠金融机构自主报送交易资料和数据,监管机构事后进行抽查。而一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则表示,在现行的监管实践中,“多数金融机构都会对资料进行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加工和过滤”,最后报送上去的资料在完整性和及时性“就很可能打了较大折扣”,“很难查出问题”。
即便是掌握原始交易数据的金融企业内控部门,由于目前为止多数被曝光的违规交易,并未直接造成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因此内控部门也难以对所谓“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甄别和追查。“现在查出来的这些违规交易,像易方达基金马喜德做的那些交易,不是说让金融机构亏掉了,而是少赚了一些,那这个就很难查了。你不能规定交易人员每笔交易一定要赚够多少的回报率吧?”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罗姓风控人员反问道。
在这方面,审计署则是依托数据模型,对异常交易进行量化界定后,再直接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调取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筛选,从中筛出“可疑交易”后再进行延伸调查。这一主动的数据采集式监管,也正是审计署得以查出多位资深债市交易人员违规事实的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实行被动数据报送式监管的绝不仅仅只有银行间债市。据一份证监会内部文件显示,从2007年至今,即便是在证券市场行情最盛的时期,某些大型券商上报证监会的反洗钱信息也不足十条,这也令监管机构大力建设的发洗钱监测系统“几乎沦为摆设”。而在资本市场其他领域的监管中,类似情况也并不鲜见。
在以一对一询价交易为主题的场外OTC市场,传统的上报数据进行监管的行为模式遭到了严重的挑战。“场外OTC市场不是集中撮合,在目前情况下,交易数据的汇总速度非常有问题”,一位前期货公司交易研究员表示。
在美国债券市场上,SEC建立了交易报告与应答机制(TRACE)。公司债券虽然也大部分通过电话交易,但该机制要求所有NASD会员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所有公司债券交易必须在完成45分钟内上报,TRACE可以公布其债券交易数量、价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清算条件等信息。
“在存在做市商的市场,SEC对其的监管甚至细化到对交易程序的监管,相比之下中国市场监管的细致程度还远远不够”,前述期货公司交易研究员表 示。
人行主导?
但债市目前被查出系列违规交易案件后的“追责板子”,显然也不应再打在交易商协会身上。尽管是银行间债市唯一的自律组织,但交易商协会却无权调阅银行间债市的具体交易数据,更不能要求其会员单位就二级市场的交易细节进行解释,在此情况下要求交易商协会承担起打击违规交易的重责,实在有“强人所难”之嫌。
不过可喜的变化在于,在4月24日的内部会议之后,央行已经开始要求各家商业银行,逐一上报挂靠在其甲类账户名下的丙类户交易数据。这或将意味着,未来央行对债市监管数据的来源获取方式可能将发生根本性变革。
在4月24日央行内部会议上的各项通知中,还有一则看似不起眼的备注信息同样值得认真思考。在当天的讲话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在5月10日前,向央行报送此次内部清理的结果,而他也特别提及,对与部分商业银行下属的基金、保险等其他类金融企业,“凡是涉及债券交易的,都要向人行进行报送”。
这一提醒,也在相当程度上,超越了目前“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严格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进而对债市中普遍存在的跨行业金融机构交易,释放出一定范围内的跨行业监管信号。而在此次债市监管风暴中,审计署在进行债市审计时,所展现出的最大优势,正在于能够对跨行业、跨市场的债券交易业务,实现全程审计监督。
“银行间债市的参与者,早已不局限于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层面早已实现了完全的跨行业融合。但一行三会的管辖权还是相对分割的,这必然为跨行业的机构人士提供较大的串谋空间。而且这个问题,央行、交易商协会内部其实都有关注过。”一位央行华北地区某中心支行副行长分析称,“这次的监管行动,不排除成为打破原有障碍,推进央行对银行间债市各参与主体拥有业务监管权的契机,央行理应主导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