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5 15: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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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书是一种当事人为赡养老人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的协议。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1被赡养人姓名_____ 父亲:———— 母亲: ————
赡养人姓名_____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
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
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
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
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
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
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
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
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七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2甲方:__X,男,汉族,1935年02月10日生,住个旧市金湖东路云锡新村34幢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02100638。
甲方____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次女__。
甲方之二__与原配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已故)。 甲方__和__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X,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赡养老人协议书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
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 __社区居委会
20__年11月10日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3甲方:__x(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 乙方:__x(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
丙方:__ (__系__社区居民,__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__x的原
配妻子__同意,由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与原配妻子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次女__。
甲方之二__与原配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已故)。 甲方__和__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x,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 方:乙 方: 丙 方:
见证单位: __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
20__年11月10日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4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
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
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文/李攸
三方签订分工赡养协议
家住北京市密云县的李明贵,原本在一家国企工作。后来,因为身体不好,他便按照政策让大儿子李坚接了班。当时,国企的福利好,李坚与在同单位工作的妻子高子兰赶上了政策分房,现在他们居住的70平方米的两居室就是当时分的福利房。
除了长子李坚,李明贵与妻子王慧还育有次子李强。相较于李坚夫妇的安稳生活,李强一家则活得有些艰辛。李强与妻子都没有正式工作,一直靠自己的努力做些小本买卖,日子过得不上不下。
手心手背都是肉,李明贵让大儿子接了班,总觉得对二儿子有些歉疚。因此,在1999年李强一家购房时,李明贵拿出多年的积蓄,为李强交了八成的房款,购置了一套98平方米的三居室。
自出钱为李强购房后,李明贵明显感受到了大儿媳高子兰很不满。此时的李明贵和王慧也步入了老年,小病小痛不断,还怕将来两个儿子会在自己百年之后因为财产继承闹纠纷,便想趁着自己还有决定的能力时把将来赡养和继承的事情分配好。
2000年7月16日,李明贵将李坚、李强两家人叫到家中吃饭,在饭桌上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因为李强一家的房子基本上是李明贵出资帮助购买的,李明贵觉得自己现住的这套60平方米的小房子应该留给大儿子李坚。虽然这套房子价值上不如送给李强的钱款多,但考虑到李坚的工作是接班来的,老两口觉得这样分配相对公平。
对于父亲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李坚和李强兄弟俩均没有异议。这时,李明贵继续表示自己和老伴儿王慧虽然有些退休金,但看病加上日常开销,也有些吃紧,因此要求兄弟两人此后按月各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如果遇到重大开销的住院费用等,由兄弟两人均摊。此时,一直沉默的李坚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以后父母年岁越来越大,吃药看病是常有的事,总不能一有头疼脑热,就要我们兄弟俩拿着药费单据算账。这样时间久了,难免会有矛盾,而且二老将来每次看病都要找我们要钱,也不自在。索性兄弟两人一人负责赡养一位老人,生老病死、养老送终就全包了,这样也免得将来闹矛盾。”李强同意哥哥的提议。
最终,退休金较高的李明贵选择让小儿子李强赡养,李坚则选择了感情更亲密的母亲王慧。于是当天晚上,家里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高子兰按照协商的内容,拟了一份协议书,一大家子人,包括两位儿媳,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父亲对长子不满引纠纷
协议签订之后,三家人的日子还是按照之前的方式在过。不同的是,遇到需要去医院看病拿药,李坚或李强会陪同自己需要照顾的那位老人去医院。
2003年6月,王慧被查出患有胃癌,需要住院治疗,负责赡养王慧的李坚一家就此陷入繁忙与拮据之中。因为李坚的工作忙,照顾王慧的重任几乎全由高子兰一人承担,她每天都在医院、家和单位之间奔波,而王慧前后花去的近5万元医药费也由李坚一家独担。同为儿子,李强只是有空时去探望,或是在高子兰实在忙不开的时候替班陪床。想到之前签署的协议,高子兰对李强一家的漠然虽然有些怨言但也理解。2004年2月,王慧去世,李坚负责办理了后世。
2010年冬季,李明贵因突发脑溢血而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先是住院治疗了三个月,之后是不断地进行康复训练和往返医院复查。李强一家开了一问小超市,平时离不了人,可李明贵又需要时时有人伺候,雇护工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虽然李强一家压力很大,但夫妻俩仍旧对父亲照顾得尽心尽力。相比之下,李坚一家除了偶尔探望父亲一次,几乎不露面。
转眼过了三年,李明贵的康复情况并不理想。这期间,李强一家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付出了很多。李明贵感叹小儿子李强孝顺的同时,对大儿子李坚一家有了意见,认为李坚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感情淡漠。
2013年10月,在李坚一家来探望自己的时候,李明贵要求李坚以后负担自己一半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每月2500元。李坚当场反驳说:“当初分家时都说好了,怎么能反悔?”直接拒绝了父亲的要求。
李明贵没有想到李坚会毫不留情地拒绝,便大骂了起来,指责李坚不孝。而李坚则把怒火指向了弟弟李强,认为是弟弟在背后怂恿,才让老父亲提出向他要赡养费的要求,而自己已经按照约定伺候走了母亲,没理由十几年后再跟弟弟一起赡养父亲,而且在自己一家手忙脚乱照顾母亲的时候,弟弟一家则袖手旁观。
最终,李明贵与李坚的谈话不欢而散。李明贵气得脸红脖子粗,李坚带着高子兰摔门而去。
2014年8月,李明贵将李坚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坚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2500元。因为李明贵行动不便,法官将开庭审理的地点定在了李明贵居住的李强的家中。
庭审中,高子兰作为丈夫李坚的诉讼人,拿LH了当年各方都签了字的协议书,认为李坚已经按照协议书为母亲养老送终,父亲的赡养责任按照协议应由李强一家负担,与自己一家无关。
对此,李明贵也有自己的理解:“要说公平,这协议本身就不公平,我妻子王慧从生病住院到去世,前后不过几个月。那时候医疗条件有限,李坚一家花的医药费也就几万元。可现在不一样,我瘫在床上i年了,以后还不一定要瘫多少年,而且现在的医疗费和护理费都高。”
李明贵的考虑也是实际情况,相比于李坚照顾母亲的那段时间,李强一家现在照顾父亲,比哥哥一家付出得要多。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及法官的释法下,高子兰李坚与李明贵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后每月李坚支付李明贵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分工赡养协议不能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论文摘要:本文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
胡总书记在今年“十七大”报告中着重强调了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温总理粼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一文中也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摆在各级政府案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人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1999)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一“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人太乡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
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要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03; 2004)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0185 )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2002年,中国农业gdp比重已经下降到15%。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人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也已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人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狱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生产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生产劳动者收人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财政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床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现行模式基本特征与缺陷
建国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确立,农村养老保障基本上是一种低水平的集体保障。改革以来随着农村建立和完善,使得集体保障模式的制度基础不复存在。过去由集体承担的就业和收人等基本保障功能,就转为由农户家庭承担,由单个家庭来提供养老保障。只有少数地区保留了集体经济。
从1986年开始,农村地区开展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一与1991年6月,民政部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立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7542万农民投保。
但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人了停顿状态。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向商业保险过渡。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2004年,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为5378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164万人,下降幅度达到28.7%。农村劳动力参保数量占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例同步下降,由1997年的15.4%下降到11.0%。
除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很多地方事实上已经暂停之外,农村集体养老组织模式只仅仅局限于少数发达地区,面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仅有的社会救济养老模式不仅覆盖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其本身动作也相当不正规。
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现行体系具备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现行体系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社会保障组织与制度的广泛缺位。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活上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
一个可持续的农村养老模式要满足一下条件:(1)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以分享收人或分散风险(2)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人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3)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
伴随社会转变和经济转型,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未曾遇到过的挑战。
1、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
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虫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削弱。
2、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推行之后,农村家庭类型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家庭人口规模逐渐缩小。农村家庭常住人口数量由1978年户均5.7人下降到2003年的4.1人。
3、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导致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加严重
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是7.5%,而城市只有6.4%,在户籍制度限制下,农民举家流动的比例很小,人口向城市迁移人口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加速城市化将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
4、农村土地的收人和保障功能被不断削弱
虽然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但因规模狭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不仅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而且也难以发挥其收人保障功能。农民收人增长越来越依靠非农就业收人来源。
5、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增加,商品性支出增大
农民收入提高,消费尤其是商品性支出的增加,改变了老年人供养以实物支付为主的传统方式,子女对老人的供养主要表现为货币支出。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供养来源直接受子女货币收人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隐藏着风险。
6、农村社会网络的作用也在下降
例如,农户农庭之间的转移性收人占农民收人的比例由1980年的11.7%下降到2003年的3.7%a。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无力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低。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上的问题。关于筹集资金,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例如,不缴纳保险金就不许领结婚证等等。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人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养老保险以来到1999年底全国有800(〕多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基金184亿,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约42元,’(中国社科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降题组,2000 )。按此计算参保人人均累计保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约3.5元,显然难保其基本生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镇,要求扶贫、救济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第四,覆盖面小、共济性差以及制度上的不稳定。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相邻的几个县是一种可行方法,在一些地方试过,但在地方利益错综复杂、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努力最终都浅尝辄止。
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对策
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农村老年人占我国老年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的经济收人和医疗水平相对城镇比较低,解决好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日老龄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以切实可行的以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养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对农村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农村“三无”老人和因病、因残等其他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三是继续支持和鼓励低龄,健康的农村老年人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让农村贫困老年人也享受低保。四是按照“国家政策扶持,农民自我保护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建立“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问题。无是总结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经验,研究完善奖励扶持措施,真正让每位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第三,加快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老人的就医难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一是采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在农村逐步建立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筹措资金加以解决三是各级医疗保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取药、住院提供方便。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真正让困难的农村老人看的起病。
第四、加强农村乡(镇)社会福利院的建设,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比例。一是继续全面实施省政府提出的“福星”工程,用几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使农村“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友供养外,基本上实现乡镇福利院为主的集中供养,让农村这部分最困难的群众真正成为福利之星。二是将乡镇、村福利院、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和环景建设纳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以保证供养对象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三是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人县乡财政预算。地方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允许截留、挪用,使“五保”老人做到应保尽保。四是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以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乡镇政府可供养对象生活水平,确保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乡镇政府可按供养人平均标准划拨耕地和山林面积,对乡镇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免征税收和其他照顾。并允许利用福利院的资产引进民营业主发展经济,用发展的成果来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确保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五是妥善解决好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问题。
第五,要大力提倡并推广家庭赡养协议制度,加强农村家庭对老年人赡养义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让老人与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是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之一。因此,继续推行普遍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有效做法,把子女的赡养责任用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具体执行中,一是经常开展尊老、爱幼、树立赡养老人为荣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每个村民懂得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力倡导和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以提高广大村民尊老爱老、养老的自觉性。二是要明确《家庭赡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个方面。并明确规定经济供养的钱、物数量和兑现的时间及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的解决办法等。三是协议签订后,由老人、子女和村委会或村老年协会各持一份。并由村委会或村老年协会监督执行。
第六,建立解决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养老保险纠纷。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应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立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机构,以便在受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给予救济。
近年来,__县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惠及全县14余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在养老中心,我认识了很多老年朋友,大家聚在一起聊天、喝茶、锻炼身体,累了就到休息室看看电视。”说起__沿口镇建设北路社区养老中心,65岁的王方知老人赞不绝口。
在该县白坪、金牛、街子等乡镇敬老院,记者看到,院内干净整洁,健身广场、休闲长廊、老年活动室、医务诊疗室等“科室”应有尽有,楼道、梯步、走廊等地装配有扶手和护栏,房间内液晶电视、电话、床头柜、床头无线呼叫器等一应俱全。
不仅有政府投入,__还积极引入社会民营资本发展养老产业。在飞龙镇龙祥养老公寓,首批入住的王素英老人满心欢喜地说,伙食有营养,行走有护理员,就餐有接待员,生活有保洁员,日用品有售货员,安全有保安员,出行有驾驶员,这里衣食住行均有专人护理,住在这里很开心。
据__县民政局副局长、县老龄办主任肖玉兰介绍,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今年打造沿口镇河东社区、建设北路社区等省级养老示范社区4个,吸引民营资本开办了4所民办养老机构,全县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6家、总床位数3962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1张,养老条件和水平进一步改善。
“刘秀碧,恭喜你获得了本月的‘孝亲敬老之星’!”10月28日,白坪乡高洞村村支书组织大伙儿召开坝坝会,宣布本月的“孝亲敬老之星”。
__县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开展“十大孝子”、“孝亲敬老之星”、“敬老文明号”评选,中小学生敬老、爱老、护老德育课堂,党政干部与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结对子”帮扶等系列活动,向群众进行敬老爱老宣传教育,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常年优先、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设立老年合议庭,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开展涉老纠纷调解,对出现赡养纠纷的家庭,积极调解、组织家庭成员与老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近年来,该县未发生恶性涉老侵权案件,有效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了尊老、爱老、助老的新风尚。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处在改革探索过程之中;再加上留守老人群体自身的特殊性、相关社会制度支持度的不足,使得留守老人所能获得的养老资源日渐质乏。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留守老人经济方面的养老保障状况,文章以安徽省怀远县永红村实地调查为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处在改革探索过程之中,国家尚未对农村老人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再加上留守老人群体自身的特殊性、相关社会制度支持度的不足,使得留守老人所能获得的养老资源日渐匾乏。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与否,不仅仅关系到这一群体自身是否“老有所养”,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因此,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仅是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巫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安徽省怀远县徐坪乡永红村“留守老人”实地调查,分析其经济供养问题,提出农村留守老人供养保障建议。
一、农村留守老人经济供养状况分析
安徽省怀远县徐好乡永红村居民靠耕种土地为生,年收人较为有限,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本次调查共访谈农村留守老人100人(留守老人指:常住该村的60岁以上的老人,其子女及子女配偶外出务工且常年不在本村居住)。WwW.133229.COM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如表1。以下从留守老人的每年可支配收人、收入来源、供养形式、供养额度和支出项目等5个方面分析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问题。
(一)每年可支配收入分析
本文在此所说的可支配收人是指子女提供的现金,或粮食的折现,或是二者的总和,再或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或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与子女支持的总和。分析留守老人的可支配收人情况需要与其婚姻状况相结合,分析结果见表2。
2009年,怀远县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000元,结合交互表的统计结果,调查对象中有配偶留守老人共72人,其中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有64人,占有配偶留守老人总数的88.9%,而且这部分留守老人中可支配收人水平达到4级和5级的人数居多,仅有8人的收人水平低于3级;该村有独身留守老人共28人,其中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有21人(由于是独身,所以其收人水平达到2级即认为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占独身留守老人总数的75%,另有7人的收人水平低于低保标准。总体来看,有85人的收人水平高于低保标准,占抽样调查人数的85%,因此多数留守老人的生活还是处于常态的。
(二)收入来源分析
本部分分析的收入来源是指留守老人每年可支配收人的最主要来源。另外,笔者将收人来源与留守老人年龄相结合进行分析,结果见表3。
从统计结果来看,低龄留守老人收人源于自己的有30人,源于子女的有32人,分别占低龄留守老人人数的48.4%和51.6%,比例几乎持平;中龄留守老人收人源于自己的有11人,源于子女的有17人,分别占中龄留守老人人数的39.3%和60.7%,比例差距开始扩大;高龄留守老人收人源于自己的有3人,源于子女的有6人,分别占高龄留守老人人数的30%和60%,比例变得悬殊(源于亲朋的只有1人,所占比例较小,忽略不计)。可见,留守老人的收人来源与其年龄关系较为密切:随着年岁的增加,留守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加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三)供养形式分析
笔者将供养形式分为:实物、现金。问卷设计中设立实物、现金、实物加现金和其他,共4类选项。分析结果显示如图1。
总体而言,4种供养形式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实物加现金,有68人,占总数的68%,仅仅供给实物和现金的各有15人,均占总数的15%;选择“其他”形式的仅有2人,占2%,极少。虽然实物加现金是最主要的供养形式,但笔者在村中调查时发现,绝大多数留守老人从子女处得到的一般还是实物,现金多在过年或看病时才会得到。因此,外出务工子女对于老人的经济支持,尤其是现金支持的力度并不明显。
(四)供养额度分析
供养的实物、现金以及实物加现金的额度以留守老人的主观评价为标准,分为不足、基本满足和有结余三种类型,分析结果显示如图2。
留守老人对经济供养额度的主观评价中,有30位老人认为不足,占调查人数的30%;67位老人认为基本满足,占调查人数的67%;仅有3位老人认为尚有节余。总体上看,70%的留守老人认为供养额度能够满足生活需要,这与之前的“每年可支配收人分析”所得结果大体一致。
(五)支出项目分析
问卷中支出项目包括食物、衣服、医疗、孙辈教育和其他5种类型;调查中要求被调查者选择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分析结果显示如图3。
从图中可以看到,留守老人的物质生活状况并不理想。日常主要支出项目中,食物支出居于第一位的留守老人达到了97位,占被调查人数的97%。在调查过程中,绝大部分留守老人都不同程度地患有疾病,而把医疗作为主要支出项目的留守老人仅有1位,占被调查人数的1%。
总之,由经济供养状况的分析结果来看,该村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甚理想,子女为提高经济收人、改善生活水平外出务工的同时,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尤其是现金的支持极为有限;虽然多数留守老人的生活处于常态,但生活水平无明显改善,仅仅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实地调查中发现,留守老人对自身经济供养状况的整体评价中,有26位老人认为较差,占被调查者的26%;有68位老人认为一般,占68%,其中不乏为粉饰、美化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选择;仅有6位老人认为较好,占6%。可见,该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未对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方面产生积极的效应。
二、完善农村留守老人经济供养保障的相关建议
(一)强调政府养老的主导作用
政府关注养老问题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社会中,对农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帮助更是被写人宪法,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如何发挥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作用,值得认真探讨。除了传统的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舆论的褒扬、贬斥等方式积极弘扬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外,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2009年9月国务院的《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55元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这标志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但由于2020年之前才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导致目前仍有很多年满60岁的留守老人无法领取到基础养老金。因此,国家应考虑在1-2年内无条件给农村年满60周岁的留守老人发放国家基础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实地调查中发现,所调查的行政村—永红村尚未实施新农保,而仅有5%的被调查者参加了老农保,其余的95%都未参加,主要原因在于养老金给付的低标准和留守老人自身经济收人水平的低下;而在得知有财政支持的新农保正在试点的消息后,绝大多数留守老人表示愿意参加,表明他们自身养老保障的无力与弱势以及对政府养老帮扶的渴望。
(二)继续发挥家庭的物质赡养功能
千百年来,家庭养老因其浓厚的亲情、低廉的成本并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和文化心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绵延不断,适应了我国农村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状况,也适应了我国农民的心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仍然发挥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具有其他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家庭养老都将是农村老人养老的基本形式。为了更好地保障留守老人权益,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是当前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手段,尤其是留守家庭,在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之前,或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子女就应自觉与父母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包含提供生活费、必需品、医疗费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以进一步强化子女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赡养义务和家庭的养老功能,让老人无后顾之忧。
一、提出“以孝兴区”理念的背景
(一)历史传承所需
“孝”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甲骨卜辞中“孝”字的出现,说明至少在殷商时代,中国人就有了孝的观念。西周时期,孝道文化作为一种伦理概念正式提出,统治者主张敬天、孝祖、敬德、保民,重视尊老敬贤的教化。西周以后,有大量的文献对“孝”作了记载,比如,《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春秋战国时期,孝道文化的思想体系、伦理道德观念和基本规范已经较为完整。宋至清代,孝道文化进一步上升到社会意识高度。朱熹等人倡导孝为立身之本、立国之根。近现代时期,孝道文化不断得以发展和传承。华夏儿女孝亲敬老,代代相传,形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社会发展所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受西方文化“金钱至上”的侵蚀,一些人内心浮躁,人情冷漠,甚至道德沦丧,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老人,致使有的老人衣食无靠,患病无医,晚年只能惨淡度日。这样长久下去,中华传统美德的基石,就必然会坍塌,社会和谐和经济快速发展,也只能是“水中之月”。同时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未来20年是中国老年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到21世纪中叶,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峰值4.87亿。所以说,解决老龄化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孝道文化建设。
(三)个人进步所需
“孝道”是为人立身之需。一个具有孝心的人,才是真正的品德健全的人。在两汉时期,朝廷提倡“以孝治天下”,将“举孝廉”的方式作为提拔官员的途径之一,并在20万户中举荐一个孝廉。据统计,“举孝廉”的官员犯错者很少。唐代时,参加医学、算学、律学考试的人,可以不用读五经,但《论语》和《孝经》却是必读的。可以看出,在古代就已经以“孝”来加强人格培养。因此,加强孝道文化建设,对于培养人的性格情操,促进人们的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基于此,国家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了“以孝兴区”的理念,以孝管理,以孝治区,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实施“以孝兴区”的主要做法
(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基础
弘扬孝道文化,必须以教育为基础手段。一是经常性地组织学习《二十四孝》和《新二十四孝》,邀请专家对孝道文化进行深入解读,要求全区干部和广大群众经常带着爱人子女回家陪父母、节假日与父母共度、为父母举办生日宴会、亲自为父母做一顿饭等;每逢春节、重阳节、中秋节等节日,开发区领导带头为老人送鲜花、送温暖;每月为百岁老人提供生活基本保障金,并在每月月底举行职工父母集体祝寿茶话会,全方位扩大“孝贤”影响。二是广泛开展“孝行动”巡讲活动,以歌曲、快板等方式宣扬孝道文化,并邀请评选出的孝子孝媳,结合自身事迹来宣讲行孝的意义及如何行孝等。三是抓好学生教育,开展“弘扬孝贤文化,争做孝贤少年”等活动,创新孝道教育方式,将孝道教育融入到学生校园生活和活动中,使他们从小就懂得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四是将弘扬孝道文化教育深入社区,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全区形成敬老、养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强化宣传,引导公众认知
一是将孝道文化宣传与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结合,与党建、法律、现代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相结合,把孝道文化贯穿到全区各项宣教活动中去。二是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各类会议进行学习宣教,利用公文内刊、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宣传,利用演讲比赛、征文大赛等进行宣扬。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孝道文化走进机关、走进企业、走进学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家庭、走进每个人心中。三是广泛开展“购好书、学好人、做好事”等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扶贫帮困、排忧解难等具体行为来落实孝道。
典型带动,实施榜样引领。以弘扬孝道文化为主线,唱响弘扬孝道文化主旋律,表扬了一批尊老敬老、孝顺父母、诚实守信的好人好事,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广泛开展“十大孝子”“十大孝媳”评选活动,挖掘了一批孝贤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对其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充分发挥了榜样引领作用。同时邀请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陈伟鸿先生任开发区爱心形象大使。
(三)完善机制,保障老人权益
首先,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以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问题。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援助,规范群众的孝贤行为,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对不尽养老义务的人给以惩罚。最后,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倡导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敬老保证书》和《继承财产办法协议书》等形式,减少赡养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物质上有保障、在生活上有照料、在精神上有慰藉。
(四)善于结合,融入发展全局
一是与干部考核制度结合起来,从全区实际出发,制定孝贤行为准则,将人员孝道践行的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党员发展和干部管理等范畴,把孝贤作为优先提拔干部的必要条件。二是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以“孝”为支撑,倡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把对老人的尽孝和关爱,扩展到对事业的忠诚、对岗位的敬重上来,将“孝”提升为自身干事创业的动力源泉。三是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将是否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作为招商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实施“以孝兴区”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与时俱进
“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历史的产物,也必然带有历史局限性。如历史上的“三纲五常” “子不言父过”等愚忠愚孝思想,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在新时期,深入推进孝道文化建设,既不可毫无批判地全盘继承,也不能全盘否定,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二)注意长效机制
孝道文化的倡导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并非一两个评比、一两次活动就能形成。因此,要注重完善“以孝兴区”的制度保障、环境保障、机制保障。通过完善各类制度,使人人不敢不孝;通过优化环境,使人人争相尽孝;通过健全机制,使人人乐于尽孝,从而形成“以孝兴区”的长效机制。
(三)注意提炼升华
关键词:农村老人 养老 政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并且大约60%生活在农村。可见,中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中国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正在凸显。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必将变得越来越突出,变得越来越敏感:一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进入城市的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农村老人的家庭养老方式日益解体;二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中生育水平明显下降,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老人需要赡养与赡养老人的物力、财力和人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三是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老弱病残留守农村。而如何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也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事实上,正如人人都有孩提时代一样,人人都会步入老年阶段。所以,我国历来就倡导尊老爱幼,社会上历来就有儿童的养育问题和老人的赡养问题。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有这样一个规律:儿童的养育一般不成问题,即使有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而对老人的赡养比起对儿童的养育问题来说,那就严重得多,解决起来也复杂得多。这是什么原因呢?本人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情感上来讲,人们更愿意接受儿童。儿童处于生命的初始阶段,往往能给人以活泼可爱的感觉,老人处于生命的垂暮之年,往往给人以老气横秋的感觉。其次,人老了,劳动能力逐步丧失,为他人所作的贡献必将越来越少,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负担必将逐步加重。儿童则不然,许多父母把孩子看成是自己生命的延续,在孩子身上寄托自己的希望,所以愿意在子女身上奉献自己的一切。同样的道理,社会对老人的关注往往会少于对儿童的关注,更加少于对青壮年的关注。尤其是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国家和社会,这种关注更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就经历过甚至还正在经历这样一种阶段。
目前,我国农村老人的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农村老人几乎生活在“真空”中,一部分农村老人甚至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老年人较少得到政治上的关心。虽然国家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很少能够得到有效处理。二是农村老年人很少得到生活上的关心。照理来说,人到老年,应该好好休息休息了,但是在农村,老年人却成了种田耕地的主力军,年轻人不是进城务工,就是不愿也不会下地干农活。并且,相对于自己的子女和其他年轻人,农村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条件都差得多,农村中“儿女住楼房,老人守茅房”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一方面是老年人节俭的生活习惯使然,另一方面也是老年人在加重社会地位偏低所致。三是很少得到情感上的关心。农村老年人一般常年与子女分离,几乎没有娱乐活动,只有孤独和寂寞常常与他们作伴。四是很少有医疗上的保障。农村老人最怕的是伤风感冒。一方面是由于医疗费用昂贵,农村老人难以独立支付。另一方面是就近很难有令老年病人信得过的医院和诊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家庭对老年人疾病关心不够。一般来说,如果是小孩得病,一般比较重视,如果是老人,则认为花那么多钱不值得。所以感冒病痛来袭,他们要么强忍病痛外出医问药,要么徒手与病魔做斗争。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相背离的,也是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相背离的。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到了十分关键和紧迫的时期。2011年6月20日,总理在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指出,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并加快新农保试点进度,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这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也是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一,政府在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方面应主动担当。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政府一定要坚持做到以人为本,真正有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要主动把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发展一方经济是为了人民,那么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是为了人民。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政府都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这中主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从资金上加以支持,从行动上加以组织,从理论上加以宣传,等等。
第二,要转变农村的养老观念。依靠家庭和子女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生育水平下降,独生子女在客观上很难独自完成赡养父母的任务。所以农村老人的养老观念也要进行转变。要从主观上减少对子女的期待,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从“依靠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社会”养老,只要政府和社会能够给自己提供养老方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自己就应该乐于接受,并积极配合。同时,全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各种制度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从空间上建立覆盖乡村组的养老网络。要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除了家庭和老人自身的努力之外,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妇联的作用就更加直接和重要。乡镇委员会、村委会以及各级村民小组都应当成立“关爱老年人”工作领导组,由专人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同时,乡一级要建立敬老院,重点负责解决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村一级要建立幸福院,重点负责解决本村特别困难的老人养老问题;组一级要建立互助组,重点负责解决家庭条件较好,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老人的养老问题。有的村子中还可以组建流动看护组,根据每名老人的实际要求,上门服务,每日流动地对老人进行看护。
第四,要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融资渠道。从全世界来看,凡事有农民的地区,农民收入都普遍较低。所以,没有公共财政的大量投入,没有政府的支持、参与和主导,任何国家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都不可能顺利建立并正常运行。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办法,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就我们国家目前经济发展状况而言,现在应该已经基本具备解决农村老人养老资金的能力。中央政府与省、市、县、乡级政府应该联动,主动承担农民老人养老费用的至少50%;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由村集体负担一部分养老费用,不足的部分由老人自己或者子女承担。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农村特困老人救助基金,通过社会捐助或发行彩票的形式筹集资金,多渠道解决农村特困老人养老困难。也只有在政府主导之下,实行多管齐下,才能解决农村老人养老中最重要的瓶颈――资金问题。
第五,从实际出发解决农村老人养老的人手问题和场地问题。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解决了资金问题,还需要解决人手和场地问题。从降低成本这个角度出发,乡和村一级可以租赁闲置的校舍、厂房、民房等房产资源,进行改造和维修整理,作为老人养老场所。这是目前解决农村老人养老场地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至于人手问题,就乡一级的敬老院,应该以向社会招聘有一定工作技能的人员为主,工作人员的工资主要由政府负担。对于村一级和组一级的养老人手,可以在本村聘请那些年龄60岁左右,身体状况较好的老人来承担照料任务。因为在农村,60岁 ~70岁的健康老人仍然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基本的劳动,进行日常的生活照料。在本村聘请年龄60岁左右,身体状况较好的老人来承担照料任务,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这样既可以增加从业老人的经济收入,又可以降低受助人员的成本支出。有些地方在养老院内部实行以老养老方式的看护,让身体状况相对较好的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顾身边的老龄同伴,这种方式既促进了老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也可以消除生活习惯等日常差异带来的影响。还有的地方采取储蓄养老时间的形式,即对看护人员提供的服务,养老机构不支付现金报酬,而是对其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计时,并以存折的形式加以储蓄登记,待其进入养老院后凭存折上储蓄的时间,免费享受看护和养老,这样做可以大大地降低养老院的开支和入住老人的经济负担。这些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方式都值得借鉴。
第六,要重视农村老人的医疗问题,使得农村老人病有所医。农村老人由于年轻时迫于生计,透支体力,很少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到了老年时期一般患病率较高。大部分老人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一些疾病。加之农村普遍收入都比较低,农村老年人居住比较分散,缺医少药、看病就医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多数老人都是自己去找草药或找土医生。这样势必影响他们的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政府和社会要重视解决农村老人的医疗问题,尤其是要重视孤寡、贫困、失能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以满足他们基本的生存要求。比如,乡一级卫生院应该建立农村老人与医护人员的联系卡,使老人能够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要在农村老人中加大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教育,使农民尽早告别不良的生活卫生习惯,采取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条件的地区要定期对农村老人开展健康检查,使他们无病早预防,有病早治疗。
第七,要加强孝德文化教育,营造有利于农村老人养老的良好氛围。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不是说有政府的主导,有了社会的努力,就不需要老人的子女后代出力了。事实上,老年人对于子女后代在情感上的依恋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代替的。所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要继续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使老人的子女后代主动地积极地关心、理解和照顾老人,报答他们对父母的养育之恩。同时,农村基层组织要重视留守老人与子女的亲情联系工作,让外出务工的子女认识到他们有义务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赡养扶助,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关心帮助、体贴安慰,甚至可以采用农村养老赡养协议书形式,以强制性发挥家庭成员的重要作用。此外,农村基层组织可以牵头组织农村老年协会,倡导建立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的互助互济组织;还可以牵头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多方面解决农村老人的生病照料问题,使老年人能感受到天伦之乐,从而安度晚年。
大家好!
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感恩的心,其实,我不是很愿意说这个词的,我觉得这个词很矫情,为何觉得矫情呢?因为我觉得,有些人、有些事说出来了就变了味,一变了味,大家就不会对它感兴趣,就会觉得它矫情,不屑一顾。所以我今天站在这儿,感到很为难的。没办法,如果可以,大家就矫情地听我在这儿扯淡吧。
杨思龙同志给我发来的短信里说到感恩父母、学校、社会等等,告诉我最好挑好的方面谈。的确,父母、学校、社会,我们是得感恩,可我却无法拿出多少正面例子去谈,也许正面例子不少,但也无非是某中学某有志青年帮他劳累一天的老爸或者老妈洗脚、某集团董事回馈母校捐款十万块钱、某公司捐希望工程多少多少万,然后是他们拿着写上钱数的纸板互相握手的照片等等。我当然承认这是感恩,我也觉得不得不承认,因为做到这些已经很难,可能,或许,连我自己都做不到,所以我没资格去评判。但我看见那么多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件、听到那么多社会上反面的事,的确很是气愤。
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是独生子女,我是家里的独生子,我妈常常看电视,一看见那些子女为争夺财产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的事件,就对我说∶哎呀,我就这么你一个儿子,我老的时候,你要是不养我,还有谁管我?我每次都回答说∶妈,没人跟我争财产。因为我没有兄弟姐妹啊。我的意思大家也应该明白,我这人说话就是喜欢拐弯抹角的。我不是说有兄弟姐妹就应该争夺财产或是抛弃父母的。我曾经看过很多,但我就是不明白,为何会出现家里四兄弟,大哥管春天、二哥管夏天、三弟管秋天、四弟管冬天这种用书面约定的这种情况,随后,如果,比如二哥由于某某原因不管父母了,其他儿子也不会伸手,问他们为何不管,他们便亮出那张协议书。
我对这种情况的出现感觉非常不理解,赡养老人不是每个儿女争着做的吗?竟然为了利益想出这样一些招数——有人说,中国人非常聪明,就是聪明都用在了这种地方。好了,这样的事一报导,就可能会有法律的干涉,或者,在报导的一开始,老人就已经将儿女告上法庭。其实,我觉得,有些事,如果只能用法律解决,只能说是一种悲哀。人人都说,孝是传统美德,孝是法律里面的义务,我从某种意义上表示反对,因为把孝放在这些美德、义务等等的位置实在已经降低了孝的内涵。羊羔跪母、乌鸦反哺我就不说了,我只想表达一种想法,我想说孝不应该是人人挂在嘴边的美德、义务,而应该是人或者动物的一种本能、一种属性,没有孝,便没有这种属性,没有这种属性,便不能称之为人或者可以称之为你们口中的禽兽不如。但是,一个人,可以没有美德的,也可以不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