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5 15:03: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招标投标市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探索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新机制
2008年前,启东市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确定投标人,一直实行对投标资格人的审查采取资格预审制,即由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制方式招标,由于存在报名、资格预审、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工作环节,潜在投标人信息容易泄露,经常出现项目虽然动辄几十人报名,但几乎没有竞争,中标价普遍贴进招标控制价,串标围标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出现了场内还没有开标、场外“串标大会”早已开完,中标结果、中标价格早已商量好了的怪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容易诱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针对上述情况,为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等问题,净化招投标市场,启东市政府果断推行了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新机制,即在工程招标项目上实行资格后审制。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是指在开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人从网上直接下载招投项目相关资料、自行踏勘、无记名网上答疑、按投标公告的约定时间直接投标,取消了报名,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容易泄密的环节。现场开标时,由评标专家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再进行商务评标,价格合理者为中标候选人,最后进行公示。启东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资格后审制,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同时鼓励1000万元以上的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吕四渔港经济区西区吹沙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总价为1.535亿元,招标控制价为1.288亿元,经实行资格后审中标价为0.9838亿元。同招标控制价相比,节约财政资金3045万元,节支率为23.6%。彻底改变了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中,中标价贴近控制价的“怪”现象。实践证明,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行为,尤其是规范投标人行为、抑制串标、围标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管理体制
2004年9月,启东市委、市政府将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局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撤销,成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从三个层面建立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新体制。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二)加大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统一加强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仅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工程项目招标实施资格后审制的通知》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招标投标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内部监管环节。在建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工作流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机构内部监督的意见》等内部考核办法、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修订和完善了内部工作流程等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轮岗换岗制、AB角工作制、分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中心10多项内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把制度覆盖到每个岗位,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员。
(三)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二是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三是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三、强化监管,不断规范资格后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强化对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对于全力确保资格后审制度规范运行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启东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监管。一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办法》,强调招标人是招标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招标人做好标前准备、制定招标规则、强化标后管理等方面工作。另一方面,会同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了对招标人在招标环节的全方位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二是强化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工程项目招标机构的选取实行业主推荐和抽签确定的办法。另一方面,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情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资质年检、升级挂钩,对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三是加大了对评标专家监管。对评委抽取,通过电脑系统自动抽取和语音系统自动通知。一般项目从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重、特大项目从外地抽取评标专家。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了对评标专家评审全过程的监管。评委签到后直接进入评标室,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对评标室实行屏蔽,并运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实行图像和语音监控,防止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实现了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评。四是加大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后续的监管。招标文件范本中统一加入了诚信的承诺和失信的处罚条款,引导投标人规范投标行为,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近几年来,先后对17家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暂停在启东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5家违规性质严重的,被没收信誉保证金210万元。同时,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切实履行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大对招投标监管人员的监管。着力抓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政勤政等方面教育,牢固树立在工作中动真碰硬,敢于与不正之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观念。同时,要求监管人员在改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整合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绿色”通道等方面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四、启东市政府招投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取得积极成效。
关键词:房地产;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36 -02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工程项目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这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预期投资效益至关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房地产业已明显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产业市场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却日趋激烈。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市场参与资格不具有平等性等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招投标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明显作用,而且成为一种浪费人力、物力,以及消耗项目时间的无效工作。有些招投标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的进度和利润,必须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工作。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招投标活动的现状
随着招标制度的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增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致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延误,而且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房地产市场招投标中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一些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竟争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涉。房地产企业内部、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及要求投标人垫资、高资质承包等不公平条件变相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常常受到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干涉,使招标失去公正性。总之,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二)评标专家只以标书为准欠合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些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自己作为专家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
(一)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四、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解决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形市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能够在有形市场得到监督和遏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和改善工作手段,尤其是要推广运行计算机,改革过去那种粗放管理、随意管理的状况。
房地产招投标市场不断走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逐步加强。建立市场经济,本意就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必须统一、开放、规范。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招投标制度和规范。全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省市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针对外地分支机构办理投标手续不便,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项目投标。
二是完成职能分离,实施了长效管理。职能分离后,理顺了内部关系,建立了沟通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保证了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保证了招投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依法行政和监督的机制已经确立。宣传法律法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通报批评违规行为;对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予以公布,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五、结论
房地产市场的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房地产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效益和质量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腐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加强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希望最终能够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构建房地产招投标大市场,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招投标制度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实行.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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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施行.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实行.
[7]经济法[M].知识出版社,1982.
[8]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关键词:招投标;现状;对策
Abstract: bidding system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whole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the result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funds control and quality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idding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自实行工程招标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工程招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手段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目前工程招投标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企业为了中标不能严格自律,常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招标人方面,有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这样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丧失了招标的实际意义。整个招标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下降。
其次,投标人方面,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这些规范不允许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的成效下降,甚至丧失。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中存在行政监管不规范,监管缺失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某些部门负责人存在不作为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出现问题推脱责任,使得行政能力降低,阻碍了监管的力度。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监督缺位、干预或操纵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系统都是封闭运行,招标、招标监管、评标专家、投标响应都是由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承担,使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暗箱”操作的招投标,为将来的工程施工埋下了隐患,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建立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我国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必须想办法予以限制。
中介机构方面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市场行为不规范。目前,多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违法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有些不良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避开了行政监督,特意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或为某些投标人开便利之门,更有甚者,提前将保密的标底泄漏出去或者在开标会之前私自换掉原有标书的报价,更改后再参与竞标。并且在评标的过程中,诱导专家或者贿赂专家,对标书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是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认定重复交叉。招标机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状,一方面机构总是千方百计争取多个或全部资质,以提升其在招标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注册审批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对申报资质的单位缺乏全面准确了解,对其注册条件缺乏深入考察,使不少机构出现“多个资质,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带“病”入市的现象。
二是监督管理分散乏力。招标行业与招投标管理体制都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突出问题,重发证、轻监管,重审批、轻投诉,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又缺乏协同合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还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停工或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加强对招标行业的统一管理
建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各审批机关之外,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实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同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
促进招投标法律的建立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招投标乃至工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它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迫使其服从规章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意义。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还可以抑制腐败之风的产生。有法可依使得领导意志的控制力大打折扣,从而意志贪污的滋生,保证整个过程公开有序的进行,对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分歧,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使得招投标更加高效、有意义。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我国未来招投标模式将最终实现市场体制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知识经济,2012.
[2]邱锦.浅议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J]. 经济管理与科学对策,2012(6).
[3]张俨.我国招投标市场问题与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1.
关键词:建筑市场;经济体制;招投标
0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成本高、交易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1 招投标制度的生存条件
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产生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才会有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产生。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的适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产品的采购及工程建设任务一般都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安排,相关权利部门往往高度集权,多数情况领导意志决定相关结果,这个时候招投标制度是不可能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买方市场原则,必须是在买方主导的市场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招标竞争。例如现在的设计市场,不用参加投标也有足够的业务量,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卖自己的产品了,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形成有效的投标竞争,甚至于在较高投标补偿的情况下,仍然鲜有设计单位愿意参与投标。
从实质上讲,招投标就是选择过程,是带有目的性和一定要求的选择过程,是一种规范的、带有一定约束性质的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规范的竞争行为,所以招投标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试点尝试、全面推行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而招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变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我国经济体制残留的惯性,使得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资格预审的问题
通常资格预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财务运行情况、工程业绩及经验、项目经理业绩以及之前的履约信用情况等。但从现在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仅仅审查这些范围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很多劳务分包队伍都是挂靠其他人员的资质承揽业务的,他们通过大公司的资质及业绩参加投标自然能够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真正的施工者可能是从未进行过相关工程施工经历的或者没有任何资质的小型企业。这就给工程建设项目的tqc三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2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招标文件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作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对于后期很多关系的协调及问题的解决是有着指导作用的,稍有不慎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例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开始推行后,工程量清单一般由甲方编制并承担其中的工程量风险,所以若工程量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话将会严重的影响成本管理,施工单位会通过不平衡报价再变更的办法进行索赔,招标方将会十分被动。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并不关心和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甚至有的发包人将同一模板的招标文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这个问题是制约现在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3 评标过程的不足
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2.4 中标单位跟踪管理问题
当中标单位产生后渐渐转入到施工管理过程中时,很多项目出现了工程的现场管理实际情况与工程招投标时相脱节的情况,例如中标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两套班子、施工单位背离投标承诺行事、工程转包及挂靠资质进行施工等情况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竞争,中标后在工程质量上偷工减料,有的单位则通过大量的无理索赔增
加工程费用,达到盈利目的。上述各项现象及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成长,若被某些施工企业或者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的话十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明标暗定、权钱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 招投标市场行为不合理现状的分析
招投标行为本身就是在市场中形成的带有经济活动特点的交易拍卖行为,因为其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中,往往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造成招投标市场存在形形的问题,主要包括:
3.1 行政干预的影响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3.2 范围及方式的混淆
众所周知,现阶段招投标的方式存在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前还存在着议标这一特殊方式。不少人错误的理解为招投标就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走形式,而议标自然是走后门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有其优劣,从经济角度来讲,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交易成本比较大的交易行为,例如投标单位越多,则从社会角度而言就会有更多的未中标的竞争参与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做无用功。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不利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所以在相对较小的项目中,可以采取交易成本相对较小的邀请招标的方式来进行。
3.3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就尚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滞工或者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3.4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带来的后果往往使交易成本上升和资源极大浪费,有些地区由于买方市场的特性,一个小小的项目竟然有几十家企业去投标,在只有一家单位中标的情况下,给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肢解发包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同样的,将一个项目按照不同工程类别拆分开来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招标。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增加交易成本,带来浪费。
以上便是我国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期间建筑市场不完全规范的情况下,招投标模式在制度与体系上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
4 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对现状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手段,并结合自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广泛推行以来的现状分析,现对我国招投标市场提出几点针对性的规范化措施。
4.1 约束与激励机制措施
由于在招投标的行为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数时候是利益对立体,这样就必然需要带有激励和约束性质的机制出现。通过激励的方法激发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发包人谋求最低利润,通过监督的手段防止人消极行为及机会主义行为。约束手段与激励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他们的重要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招投标时期,在后期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同样重要。
4.2 体现规则重要性,增强约束
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是正式约束,近年来正式约束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还是很欠缺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道德、价值观、传统文化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正式的约束带有硬性的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学习别人的一些成果,但是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市场大环境的渐渐进步和对市场环境适应及优化,并且在文化、道德观念等范畴每个国家和名族都有其特点和特色。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例如信用体系的建立、道德观的调整等办法。市场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才
能更好的发挥公平的竞争效果,使得招投标制度能够不打折扣的进行。
4.3 增强信息平衡性
我们知道市场中总是存在一些信息的不平衡,信息不完全平衡就会造成市场不完全公平。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优化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公开程度,全国及各省市的招投标信息网的出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通过网络公示的形式将信息公开,寻找竞争参与者,扩大竞争范围,大大提高招标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应该大力的发展网络及信息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改进其中的不足,及时将新技术应用到其中。
4.4 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决策科学性
招投标过程中,双发都会发生费用开支,增加成本。招标方的成本主要来自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及答疑等等,而投标方的费用是投标文件制作、信息咨询费用、分包商选择等。
所以从节省社会资源的角度,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制定合适的标底或者“最低投标价”并尽可能使用成熟的合同文本对于科学决策和减少交易成本有着很大的作用。
5 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 电子 招标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竞争的手段实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最优化的方式。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首先在建筑业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目前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众多领域,都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然而,在招标投标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庞大、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加之历史、现状及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操纵,乃至虚假招标等诸多不规范竞争和运作、资质挂靠、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时有发生。
电子招投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应用也在我国各行各业快速发展,传统作业模式和固有的商业格局被迅速改变。电子招投标平台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将电子平台和招投标的标准流程相结合的产物,并以此极大地提升了招投标的价值。
一、电子招投标的概念及意义
1 电子招投标的概念
电子招投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竞争性招投标过程,它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投标方式,可以实现招标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电子。它是以招投标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的特殊经济行为,其本质是通过网络协同作业,提高招投标的效率与构建诚信体系。随着电子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成为主要的招投标手段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意义
电子招投标作为电子的一种交易形式,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招投标的跨区域、低成本、高效率、更透明、现代化。实行电子招投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点:
其一,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传统的招投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的整个流程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节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发送、邮寄、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大幅度削减成本,缩减运作时间。据统计,采用电子招投标后,投标人的交易成本可减少50%--80%,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大幅降低使投标人参与竞争机会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招标人也从中受益。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在网上对招标机构报送的文件进行及时的审批,有利于缩短项目周期,降低运作成本。电子招投标的无纸化办公模式和网络自身的便捷性,也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后期档案管理节约了大量资金。
其二,有利于增加交易透明度,实现阳光交易。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公示、变更、评标结果等都要在网上,真正实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开化和及时化。信息公开,达到最大范围的告知,可以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促进市场竞争更趋充分;信息传播及时,克服了平面媒体信息传播速度较慢的问题;施行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把开标过程和评标过程全部搬到网上进行,使该过程更加标准与程序更加公开化,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等行为,从而增加了透明度,实现阳光交易。
其三,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随着招投标规模的扩大和范围的拓展,传统的业务方式已无法适应高效化管理的需要。电子招投标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平台化的业务操作,活动中各方主体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为业务入口,其全过程都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督人员只要在网络上查阅相关信息和过程就可实现监管职能。同时,对于评标这一关键环节,监管部门通过计算机审查评标全过程,对各种数据参数直接对比审查,既方便又快捷准确,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为监管审查评标工作提供了翔实的决策依据,有效防止了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二、电子招投标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作用及影响
1、促进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水平。
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如信息、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等有关内容贯穿整个过程。信息沟通是否及时和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电子的关键正是信息的管理。在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电子信息技术能将各种形式的信息快速、准确、方便地相互传输,不仅有利于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方面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而且还可以使得从事招投标行业工作人员的电子技术水平得以提高。
2、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避免管理中的暗箱操作。
通过电子招投标,能增加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平竞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使之与其它媒介相比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公开招标存在文件数量多、程序复杂、耗时长,如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则可能失去良好机会。采用电子则能较好的克服这些不足,促进公开招标的健康发展。电子招投标通过其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可以避免在招投标中人为的暗箱操作,使不正当交易、虚假招标等腐败现象得以遏制。
3、使投标企业提高管理能力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与传统商务招投标相比对投标企业来讲占有较大优势,如增加交易机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能够使企业向社会全天候的展示其重要信息,招标方通过网络系统可查询企业的相关资料(如资质、信誉、业绩),并可直接进行网上资格预审,这样即能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又能增加其信誉度,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有形建筑市场推行电子招投标,减轻了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工作压力,节约了资源;还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通讯手段,加强了招投标各方的沟通,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招投标过程的管理成本;通过电子网络技术,可以实行电子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三、电子招投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标准。标准化是推行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工作,如果标准不同,那么必然会形成新的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目前我国各行业、地区间招标管理政策差异较大,电子招标发展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度环境,特别是东部和西部地区在电子招投标发展上存在明显差距。
其二,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缺乏保障。互联网的开放性带来的核心问题是网络安全,要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实务操作,必须联入互联网。系统接入互联网后遇到的网络安全有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受竞争对手或黑客等外界攻击或入侵、内部人员有意的破坏与泄密、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除了联入互联网的网络安全外,还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本身的安全性。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方信息在网络中的泄漏,二是对于招投标中各方身份的识别较难,三是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题。必须经常对数据库等重要文件进行备份,加装防病毒软件来防范,保证系统稳定而可靠地运行。
其三,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影响招投标电子的实施进程。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电子方面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够。二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制约招投标电子的功效发挥。各管理机构主体职能交叉重叠,形成条块分割,管理环节增加,多头重复管理,职责不清,增加了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
关键词:交通工程;市场招投标;思考
一、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的重要作用
(一)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在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招投标时,严格履行相关的规定,切实遵守相关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招标的基本特点就是公开、公正、公平,通常情况下,在经过激烈的竞争以及严格的审之后,我们能够筛选到真正符合要求的参建单位与供应商。一般情况下,招投标的透明性可以比较效地避免黑幕交易以及腐败行为,最终也可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二)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
公开集中竞标能够让大量的投标人充分开展竞争,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情况下,可以让招标人能,以合理价格获得最佳工程项目,确保投资的合理使用以及节约资金,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三)增强竞争意识
招投标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参与投标单位与供应商的竞争性,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促使他们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走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
有些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上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最终评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这“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对包括按法律规定采取必须的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二)程序不规范
参与招投标的各类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投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定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比如:招标单位其实已经就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于是招标方就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
2.投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利润,会用尽各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私下串通几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作的很粗糙、要么根本就不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就是连投标资质都达不到,甚至做出明显开标后是废标的资料等等情况。自然地,这些投标单位很随意地就被淘汰。
3.同时,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机构时也是煞费苦心,那些不听话的,不能充分贯彻执行招标人意图的的招标机构肯定不能选用,这样的话,招标为了不得罪招标人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为实现招标单位的愿望,投其所好,充分理解和贯彻招标单位的想法;
(三)地区或者行业垄断
根据笔者的经验,部分地方对外宣称是公开招标投标,但是部分招标单位考虑到评标困难较多(尤其是在参与单位较多时),往往只会选择几家自己熟悉的单位参加投标活动,例如本行业的单位、本地区的单位或者特殊关系单位等等,甚至出现了某几家单位“轮流坐庄”的奇怪招投标现象。
(四)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通常会用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对投标单位收取较大数额的押金,并约定在投标结束之后归还给投标单位。但是招标活动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往往导致招标单位长期无偿占用投标单位资金,特别是些BOT项目,业主往往是按投标保证金的最上限收取,无形中增加了投标单位的资金负担。
(五)评标不公正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不公正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评标办法要求技术标的比例高于50%,但是因为技术标的评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因此,曾经出现过部分评标小组暗中操纵评分,一致给某个投标单位高分或低分,使其得标或者失标。
(六)挂靠现象普遍
我国建设市场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因此,部分施工队伍为了中标常常会挂靠高一级施工企业;部分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挂靠问题常常导致中标项目的施工质量低劣,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单位和挂靠大内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严重影响问题的解决进度。
三、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存的主要对策
(一)重视教育,构建自律机制
首先,强化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把思想道德意识转化为持久且坚定的信念,并在工作中认真践行。其次,构建自律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尤其是强化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普法宣传,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和自身的约束力构建自律机制。
(二)完善制度,创新监督方式
由于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可能达到高度自觉的境界,加之现有的制度和规定本身还不够完善,使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偏离正确的轨道,从而使得国家的法规和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给违法、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3]。因此,要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不仅要建立一套有效保证招投标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而且要从根本上改革和创新监督机制和制度,以斩断腐败滋生的根源,达到源头治理的效果。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4]:一是与司法部门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合协调制度,发挥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二是成立招投标监督小组。从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查设计到招投标资格预审、编制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详细规定监督人员的职能及行使职能的特殊权力。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
招投标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下面就整理一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的解决实务:
一、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法律后果如何确定,低于成本价如何判断,在实践中争论较大。
1、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对于投标人中标后,又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否支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招标投标法》第33条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5项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因此,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关于成本价的判断:
何为成本价,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实践中判断较为困难。对此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考建筑市场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企业的个别成本作为判断依据。
小编认为,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且基于每个企业人力、管理、技术、财务控制等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企业各自的建造成本也各不相同,以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并不科学,故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应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综合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判断。
3、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第二种观点认为,低于成本价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应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据实结算。
小编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1、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未明确情形,应当包括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2、从司法价值导向来看,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如果允许据实结算,将导致结算价高于中标价,使得否定施工合同效力的目的落空,违法行为反而获得比合法行为更多的利益。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行为可以起到相应的约束引导作用。3、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来看,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预期。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就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经招投标就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而签订的居间保证协议无效
在招投标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一方A居间保证另一方B获得公开招标工程而签订的居间保证协议,约定B中标后要向A公司支付居间保证中标费用。这类的居间保证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在所涉及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施工中,业主方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业主方公开招标、投标方B投标行为开始之前,居间保证协议约定“A保证B获得某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施工”,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最终B中标并承包该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而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
四、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永弟.浅析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工作[J]建筑工程,2011,12(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