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9 09:00: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劳动规章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问:我是某外地企业驻本地分公司人员,5年前经总公司同意,由该公司在驻本地分公司招聘,双方订有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不能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业经鉴证。去年2月,驻本地的分公司因经营亏损被撤销,3月通知清退分公司人员,并以公司《外地各分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我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答:您所提问题关键有两点:一是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用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变更已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个问题,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
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只要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而您所在的公司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缺陷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这些程序有免除的规定,只要违反这些程序规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当而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司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变更其原和您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主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应当认定无效;用人单位虽然按实际情况与您解除原订合同,但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已有对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规定,亦因这些免除规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当理由,其提前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想请问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吗?
答复:
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你当然可以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
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
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劳动法苑网的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讼。
四、向劳动者公示
当前,许多酒店,特别是星级酒店都制定了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如管理方案、员工手册、服务规程等,对促进酒店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北京兆龙饭店、广东小天鹅宾馆等对酒店规章制度还装订成册,员工人手一份。国家旅游局曾专门发文在全国星级酒店推广他们的做法。但是,不少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些规章制度缺乏整体观,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念,常常存在“按下葫芦瓢起来”的现象,有些规章制度过于简单、不够规范,有些规章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酒店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体现“四性”。
1、合法性
酒店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酒店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酒店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才是有效的。要做到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首先要做到管理权限合法,酒店规章制度是酒店的管理措施,反映酒店的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之内。如果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其规章制度就是违法无效的。如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具有依法对个人进行搜查的权力,但有的单位在制订《行政督察条例》时却规定,对外出带包的员工,值班保安有权进行搜查,显然,这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无效。
其次,要做到管理内容合法,酒店管理内容的很多方面,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如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劳动管理、食品卫生、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等。酒店制定的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如有的单位《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临时用工如司炉工、洗碗工等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金等内容,就不符合《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再次,要做到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使管理内容得以实现的保证。现在,不少酒店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处罚,如有的单位《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间违反酒店有关规定的,除扣发当月奖金外,延长试用期6个月,就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相悖。
2、实用性
酒店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好酒店以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所以酒店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酒店的实际情况,能够执行且有利于酒店的发展。
从内容上看,制度的实用性一方面要求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利于酒店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酒店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酒店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在促进酒店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做到实事求是,可以执行。如有的单位为强化内部监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了《酒店内部审计条例》,由于后续改革和配套规章没有跟上,虽是一个好制度却无法执行,相反,却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
3、规范性
酒店规章制度要做到形式规范统一,文字明确具体,表述简明扼要,体例保持统一性。可采用序言、主体、附则式,也可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或条目式。每项规章制度都应有具体执行部门,配合执行部门和违规监督部门。如有的单位在制订《关于外欠管理的几项规定》时,只有执行部门,没有违规监督部门,虽然制订了制度,却因不规范,造成没有检查、没有落实,形同虚设。
4、协调性
本文作者:曲志强刘宇刘强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的编写。规章制度编写应坚持以顶层设计,强化统一管理为原则。国家法律、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所属单位编写规章制度的首要依据。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管控环节、具体要求、责任追究、执行监督部门、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与其它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应在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并在附则中注明废止现行规定有关条款。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的,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废止的原规章制度名称及文号。承办部门应提出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意见;涉及下级单位的,可以征求下级单位意见;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职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在公司主页上公布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切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各项管理要求应包含操作部门、操作条件、操作程序、期限等要素,避免使用“定期”“、及时”“、一般”“、原则上”等用词。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编写,不允许采用其他格式,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规章制度三要素。我们将职责分工、流程、奖惩称为“规章制度三要素”,即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三要素都应具备,否则制度的执行力将受到严重影响。职责分工指“由谁履行”,职责流程指“如何履行”,奖惩指“履行不好怎么办”。
规章制度的协调性。规章制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系统,其效能取决于它的协调性,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的规定,将严重影响制度的执行力。首先,公司业务职能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系统,各职能部门围绕公司总体目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一体化的系统,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调整和约束这些职能的规章制度也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其次,各职能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以公司战略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职能部门以及职能部门内部各管理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将规章制度进行一体化设计,拟定一整套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规章制度。在具体规章制度制定起草过程中,首先要检索草案与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是否冲突,还要广泛征求其他部门、基层单位等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同制度涉及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专题解决制度协调性问题;在制定部门履行审查会签程序时,各会签部门应将制度的协调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如发现有冲突的可能性,应指示制定部门送相关部门会签;公司在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评价时,应将协调性作为重要指标,在制度修订时,要重点考虑是否存在协调性的问题。1.5规章制度的生效和效力依据。规章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总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制定,以公司和各单位文件形式的规范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文件。规章制度生效后会对所有员工产生约束力,约束力产生的基础有两方面基础。一是法定的效力基础,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一项经营自,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都规定国有企业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二是约定的效力基础,企业同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般约定“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这里约定的规章制度不但包括现存的规定办法等,还包括后续制定的各类管理制度。在劳动者具有意思自由的前提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意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自愿放弃自主行动的权利,企业从而获得了管理的权利。
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且危害巨大的问题,由于制度并未得到真正落实,规范管理并没有有效实现,同时也客观上使企业形成了不讲实效、注重表面的工作作风。对此,我们提出采取以下解决措施:培养员工规范意识。员工规范意识是规章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功效的基础,只有员工形成令行禁止的工作习惯,只有将习惯上升为稳定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取向,规章制度才能切实落实。缺少员工规范意识的企业,上下级之间往往出现上下级的“相互博弈”,员工之间也容易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不良现象。因此,通过各种方式让员工学习和掌握法律和规章制度,开展树立规章意识的教育活动,尤其应重视对新进员工、晋升和转岗员工、高风险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培训。明确对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违规必究”。培养员工良好的规范意识,使员工从被动遵守转化成主动执行。宣传规范意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强化规范意识与公司效益的联系,规范意识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在规范意识指导下的企业活动,能为企业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总体工作效率并增强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以信息化为手段推动规章制度落实。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将执行职责的流程固化,强化和规范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公开性、强制性的特点。所有被授予权限的人员都可以查看到管理流程中各个节点的情况,违规情况易被发现;同时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强制承办人必须按照顺序,全部通过流程的各个节点,才能办结该项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这两个特点能有力推动规章制度落实。建立规章制度查询信息系统。建议以北大法宝为模版,创建面向公司所有员工的规章制度智能搜索信息系统,实现所有员工均可方便查询所有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目标,智能查询包括双向超文本链接相关规章制度条文、法规条文和相关案例、裁判文书、法学文献等信息,以利于员工对规章制度及法律的学习和遵照使用严肃考核,强化奖惩。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是对制度执行过程的跟踪。企业建立了全面覆盖职责的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实践证明,没有相应的考核体系或者考核力度不够,制度执行力将会衰减。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使员工即有压力又有动力,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
企业无论大小,在管理上都要有章可循,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企业同样要讲惯例,甚至要比大企业做得更好,在每个细节上下苦功,这样才有机会,否则,拿什么和大企业去争?
在大多数私企,很多管理人员是老板“亲信”,但本身并不具备管理素质,管理混乱埋下劳动争议及纠纷种子。管理人员不熟悉业务,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比较差,责任心也差,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及纠纷的发生。
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管理者不依法管理,被管理者不信守合约,一旦利益冲突,便各行其是。例如有的单位为留住人才,不顾人事政策的规定,对人事流动也多方阻挠;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显失公平的条款来约束人才。
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很少的几项,一旦发生争议,就无所依据。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比较健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使得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落到实处,该奖的没奖,该罚的不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导致劳动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上所讲的只是一些很明显的具有大众化的原因,而实际情况却是千变万化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分析。
第一,依法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合法,只有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所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那么在劳动仲裁中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得到支持,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案例:某企业老总从报纸上看到机关改革中的“末位淘汰”制度很受启发,也想在企业中实行这种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在征得企业其他主要领导的同意后,便在本企业推出了企业版的“末位淘汰”制度。但在该项制度实施不久后,便有一位职工因被“末位淘汰”而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而该职工的要求是否会被支持呢?
评析:老总认为推行“末位淘汰”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的,但他的做法却恰恰违反了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解除或终止必须是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本案例中的企业并未就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根据“末位淘汰”制度做相应的修改,所以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度来解除与职工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其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度不仅对职工起作用,同时也约束到企业的行为。
案例:某公司的《员工守则》中的第十条中对上班时间员工私自外出的情况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书面通报;第二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刘女士是该公司办公室职员,有一天她私自外出到公司附近的商场给儿子买学习用品,结果被人事经理发现。人事经理通报了办公室主管,办公室主管找到刘女士,严厉批评。可过了几天,刘女士又一次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去买水果,这次不巧被公司行政副总抓个正着。公司鉴于两次私自外出的事实,根据《员工守则》,向刘女士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女士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评析:公司对刘女士的处罚结果并没有问题,因为刘女士确实两次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而违反了纪律,而且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结果在公司的制定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公司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并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去做。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约束员工的同时也约束着公司本身的行为。所以,该案例中的公司在仲裁中败诉,不得不品尝因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而酿下的苦果。
第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经常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一项重要的证据,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内容要合法、规范、完整。任何一种合同,内容合法都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往往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一个焦点问题。这就要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订出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等工作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
订立规范、完整、合法的劳动合同,只是合同管理的一个基础和前提而已,更重要的是履行合同,只有严格、认真地履行劳动合同,才能真正地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及纠纷的发生。
第三,加强宣传,使员工熟悉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劳动纠纷发生。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重要依据,它所面对的对象是企业的全体员工,要把宣传和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来对待。要有意识地组织员工学习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人尽皆知。只有知道并掌握了这些规章知道,才能去贯彻和实施。
第四,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付强律师
2008年8月25日,小王进入上海一家汽车电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12日,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补贴”等项目构成。双方还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一旦小王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2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一份对于小王与另一位同事的处罚通知,公司认为他们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记过一次并罚款100元。后公司在要求小王交纳罚款100元被拒绝后,出具了辞退通知,内容为:因小王拒不执行处罚通知且总经办人员多次劝说无效,违反了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故决定给予其辞退处理。小王当天即离职,之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36元。
【律师答疑】
公司是否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劳动者公示过,就可以根据其进行罚款,但罚款后发给员工的工资数额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仍有地方存在类似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权,实施罚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构,企业无权对员工实施。同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一定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运用罚款手段缺乏合理性,还不一定能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
这一案件的二审法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后所应支付的基本对价。用人单位无权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减扣工资作为处罚劳动者的措施。据此,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规定》中关于减发劳动者工资的处罚内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被适用。在此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实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小王在职时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其实际工作期间核算,其获得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977.14元。
如何在管理、处罚员工时避免法律风险?
乙方姓名 性别 出
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20元(其中420元财政拨付,单位补贴100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520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20元(其中420元财政拨付,单位补贴100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520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案例
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朱某这项申诉请求。朱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的朱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做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同样也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