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15: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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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以上海市房地产消费者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定性定量的分析诸多影响上海市消费者购房决策制定的因素,并从把握消费者心理的角度对房地产市场营销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蓬勃发展,已成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更吸引了世界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房地产价格不断飙升。但经历了多次宏观政策调控之后,2007年底至今,房地产市场消费者持币观望心态日益明显,新房及二手房的交易数额不断走低。从营销手段来看,仅仅靠重金投入举办大型推介活动,大规模投放广告等方式已经很难收到良好的营销效果。现阶段的房地产营销只有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就准确把握消费者心理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房地产产品才有可能完成预期销售目标。
一、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消费者特征
心理活动是人的头脑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是各种信息在人的头脑内进行整合后,形成意识,并以言语、动作和活动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反射过程,因此,消费者心理对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区域性特征,因此不同城市的房地产消费者在选择住房的过程中有其不同的心理特点,本文以上海为研究对象,采用市场调研法,收集了从2007年1月到2008年7月的房地产市场消费者心理调查数据。调查对象为在上海居住3年以上并已在上海购房或打算在1年内购房的准购房者,共获得调查问卷5000份,经电话核实其中有效问卷为4500份。调查内容包括购房者基本特征、购房者购房要求和购房者购房行为及习惯三个方面。购房者基本特征包括被调查者年龄、职业、家庭收入、性别等个人基本情况;购房者购房要求包括房型、区位、建筑形态、价格等因素;购房者购房行为习惯包括房款支付方式、购房影响因素、房地产品牌影响力、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预期等因素。本文以定量研究为主,定性研究为辅分析了诸多影响上海市消费者购房决策制定的因素,并从把握消费者心理的角度对房地产市场营销提出建议。通过调查分析,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消费者心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购房者年轻化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购房者年龄处于26-35岁之间的比例最大为42%,其次是处于36岁-45岁之间的购房者,占购房总人数的25%,55岁以上的购房者比例最低仅为5%。结合其他问卷问题进行分析,26-35岁之间的购房者大多收入良好,职业以企业管理层、医生、教师、自由职业者为主,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其中63%的被调查者是首次置业,37%的被调查者在上海拥有一套以上的房产。相比26-35岁之间的购房者,36-45岁购房者的二次置业比率明显上升,达到58%。对于55岁以上的购房者来说,贷款门槛高成为制约他们置业的最主要原因。
(二)高学历购房者比重增加
购房者中专科学历所占比例最高为30%,本科为28%,硕士及以上学历15%,此比例除受到中国人口学历组成的金字塔形结构影响之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结合年龄统计进行分析,专科学历中年龄位于36-45岁之间的占总人数的64%,以上海本地居民为主。本科学历中年龄位于26-35岁之间的比例稍有提升,上海本地居民的比例略微下降。硕士及以上学历中26-35岁购房者比例与本科学历中此年龄段比例基本相当,但上海本地居民的比例大幅下降,他们当中大多数都是“新上海人”,其中包括本地高校毕业留沪人员,外地或国外赴沪就业人员等,从统计结果来看,这些人大多年纪轻、收入高,逐渐在购房者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三)单身购房者期待受到重视
与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不同,购房者不在单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购房行为,越来越多的单身人士加入到购房者的行列中来。调查显示,大概有38%的购房者为单身。这些单身购房者需求大大多是总价低、面积小、功能完善、交通便捷的房地产产品。
(四)房型与住房面积受购房者关注
在参与调查的购房者中,三室二厅的需求比例最高为33%,三室一厅为20%,其次为二室二厅和二室一厅,分别为17%和15%。购房者心目中合适的住房面积为80-130平方米。相当比例的住房者参与问卷调查的过程中反映了对目前市场房型的不满,住房面积越来越大,总价越来越高,面积房型都合适的住宅产品越来越稀有。
(五)多层住宅受欢迎
52%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购买多层住宅,30%希望购买小高层,独栋别墅项目占比例最小,仅为5%。与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消费者青睐高层住宅的情况不同,更多的被调查者认为,多层住宅让消费者享受更加轻松的居住氛围,更宽阔的草坪和更低的人口密度。
(六)多种因素影响购房决策
影响购房决策最重要的指标为总价,约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房屋总价是影响购房决策的最重要的因素,其次地段约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20%,关注社区环境和交通状况的受访者皆为14%左右,还有少数被调查者提到了物业管理、升值潜力、房屋年代、区域生活配套等因素。从数据分析中发现,房屋总价依然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大多数关注地段的被调查者表示考虑到出行成本、房屋升值等因素,地段成为他们选择房产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区域生活配套的关注程度非常小,大约只有2%左右,这也解释了上海市郊区一些区位配套及其不完善的房产热销的原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配套不完善仅仅是暂时现象,随着区域发展、市政设施完善,区位配套程度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
(七)付款方式随年龄变化
被调查者中,年龄在26-35岁之间的购房者中70%左右选择按揭购房,55岁以上的购房者多选择一次付清和向亲戚朋友借款。除了银行贷款制度的制约外,通过访谈发现,理财观念不同也是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八)投资性购房者比例下降
通过比较2008年1月之前与之后被调查者的购房目的发现,随着各项宏观调控制度的出台,投资性购房者的比例出现相当幅度的下降。2008年之前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大约占购房总人数的27%左右,而2008年之后投资购房者比例下降了约10个百分点,有投资需求的购房者也多数选择持币观望。
(九)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走低
通过对比2008年前后的数据发现,2008年之前,约70%的购房者认为上海市房地产价格将大幅上涨或小幅攀升,2008年之后的调查数据显示只有30%左右的人认为房地产价格未来将走高,约30%的人认为房价将走低,其余受访者选择未来房价走势不明朗。
(十)上海消费者对区域无明显偏好
与通常认为的不同,黄浦、徐汇等中心区域并没有受到购房者的额外青睐,选择在各区域购房的消费者数量大致持平。究其原因,上海市交通状况不断改善,出行时间不断缩短;郊区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且房价普遍较低。
二、提出建议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消费者心理呈现出以上特点,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把握消费者心理特征无疑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本文试从把握房地产消费者心理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销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需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把握需求信息尤其消费者心理信息分析
这一工作要摸清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产品,具有哪些消费习惯,消费者有怎样的审美观念,对产品有哪些特别的要求等,然后根据消费心理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位。开发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建造过程中使用哪此工艺等都必须围绕消费者心理需要展开。
(二)要善于从众多消费者多样性的消费心理中提炼具有共性的心理特点,准确地进行客户定位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营销还没有到针对个人心理需要“量身定制”的程度,而往往是针对一批消费者开发一批产品。消费者心理需求各种各样,但是在某一层次的消费者中还是存在着带有共性的消费特点,如何把这些带有共性的心理提炼出来,贯穿到房地产再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是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只有将共性心理提炼出来,营销人员才能准确地把准潜在的消费群体,实施客户定位。
(三)实施名牌战略,进行形象定位
名牌战略就是企业通过对自身的产品、管理、服务、商誉等进行宣传,让消费者对企业品牌产生良好的印象,并形成习惯性消费心理的过程,它不仅仅是利用某一方面信息对消费者实施影响,而是通过多种“良性”信息对消费者心理进行长期影响。
(四)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和营销技巧影响消费者惯有的消费心理,诱导其形成购买决定
房地产营销人员科学地运用一些营销技巧(如营销人员细致地服务、详尽地讲解等),同样可以与消费者形成心理共鸣,促成交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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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2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完善现有金融法律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坚持“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各层级的消费者投诉受理程序规程。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因为银行始终是处理消费者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可以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平台。三是各级监管机构在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限期解决问题。
关键词:现物要约消费者保护合同
一、现物要约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经营者往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各种现物作为要约内容,以达到促进合同订立的目的。
(一)现物要约的内涵
此种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界称为现物要约,即德国民法中的未预定物给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现物要约虽然以“现物”为名,但事实上经营者除了寄送各种可能的实物外,还可能提供其他各种特别的给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务等而非以物权法中的有体物为现,因其他各种特别给付和实物在法律调整上并无实质不同,因此本文采用台湾地区学者现物要约的称谓而统指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加以特别区分。
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要成立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相对人的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并进而发生合同履行和标的物交付的问题。但在现物要约中,经营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实物为要约,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费者原则上可即时取得该实物的所有权,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为。现物要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未订”,经营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费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费者寄送实物。与“未订”相对应的概念是订购,这里的订购应当只是一种事实上请求寄送货物的行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为要素。
(二)现物要约与试用买卖的区别
现物要约不同于试用买卖,后者是指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在试用买卖时,一旦买受人认可所试用的标的物,买卖合同即告成效,此时出卖人也无须特别交付。因此,许多消费者在收到经营者寄送的标的物时,往往会误以为这是试用买卖。但现物要约和试用买卖有着根本区别,试用买卖中所发生的试用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认可试用的标的物只是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在现物要约中经营者提供实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义务,而是将实物作为一个要约,以促使买卖合同的成立。现物要约还区别于错误交付。所谓错误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称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此时,错误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经营者错误交付的标的物,消费者不能作为一个现物要约,此时经营者寄送标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经成立之合同,并非是为促使一个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问题是,如果经营者因地址错误等原因,而将寄送给消费者甲的标的物而误寄送给乙,此时对于错误接受该标的物的消费者乙,是否构成现物要约。笔者认为,此时乙并非为经营者的受约人,并且其可以通过邮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证据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经营者甲和消费者乙之间的关系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有关规定加以调整。经营者有权请求错误得到该标的物的消费者返还该物。
(三)现物要约产生的问题
现物要约时,经营者一般会要求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单方规定,如果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或拒绝就视为消费者同意,此时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这种单方面约束并没有效力,因为任何人不得片面课以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默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对人的沉默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成立。在这里,消费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体一样的法律保护,对其所处于的弱势地位并不需要现代民法的特别保护。但问题是除了沉默外,消费者在收到此种实物时,大多数会对经营者提供的物品给予一定范围的使用,此时是否会构成民法中的“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可推断的行为表示的意思表示,却需要认真对待。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邮寄的物品给予了使用或者消费,无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这一结论。但如果消费者只是试用该实物,甚或只是主观上想适用,但客观上却利用了该物,此时应如何界定和区分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简单试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断的行为,就证据角度出发,实是存在疑问,因而实务处理中可能我们将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窘境,尽管我们没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识的消费者去理性的判断和分析自己的行为,但依照传统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处理现物要约问题时,最终得到的结果却是合同成立,从而形成另一种被迫消费,导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现物要约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现物要约中的实物是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预先指示,如果消费者并不同意该合同,则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实物应承担如何的义务,消费者应否尊重经营者的所有权而妥善保管该物,亦或应进一步返还该物。依照传统民法之规定,经营者或可依照所有权,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亦或将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消费者返还该物,而消费者将只能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而请求经营者就其保管和返还的费用给予补偿。如若消费者毁损了该作为要约的实物,经营者更可直接请求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将事实上购买该物。为避免该等不利的情况,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或许只能是妥善而谨慎的保管该物,并积极的联系经营者以妥善处理自己手中的实物。或许我们可通过界定侵权责任中消费者主观过错程度,而减免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费者都将不得不面对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比消费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彻底的保护。如果第一个问题传统民法还可以给消费者以一定的保护,那么在实物要约中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却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传统民法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以实现民法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分析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传统民法框架下,我们的解决方法都将使消费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事实是,现物要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要约实物事先并无任何的预兆,如果法律不对此给予特别调整和保护,消费者必将被迫接受由其所代来的种种义务,而与消费者承担的这些大量义务和相应责任而言,经营者将可能对自己不负责的推销行为不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责任,这无疑与现代民法维护实质公平,要求保护消费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们可能的选择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国家强力去调整现物要约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私法关系,就如同国家规定强制缔约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一样。
二、现物要约中消费者保护的方法
为探寻现物要约中保护消费者之方法,本文试图以德国法上的处理为中心,结合我们所收集到的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就现物要约中合同效力认定和消费者对要约实物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做一个大体比较。
德国旧有民法典并没有规范现物要约问题,但作为欧盟的一部分,受到欧盟关于远程销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国立法者最终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关调整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欧盟97/7/EG指令第9条要求,各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禁止通过现物要约对消费者提出支付请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费者因现物要约所产生的任何对价义务(Gegenleistung),同时消费者的沉默不能构成承诺。该指令规定现物要约时,消费者的沉默不能作为承诺,并没有违背德国传统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但却无疑能更清晰的保护消费者,盖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费者因举证的原因而承担的各种可能的合同责任,因为该指令明确免除了消费者的任何对价义务,而合同义务无疑是包含在对价义务之中的。但是否必须依据97/7/EG指令而修改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在德国却有争论。因为该指令要求免除消费者任何因现物要约所带来的对价义务(jedwedeGegen-leistung)。这里的任何对价义务无疑应当包括因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但对于因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甚至所有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是否包括在其中却存在疑问。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价义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义务。但德国立法和民法学界通说却认为,应对97/7/EG指令第9条所规定的任何对价义务做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约定义务,并且应当包括各种法定义务,因为如果不免除经营者的使用或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则无疑最终将使得消费者在经济上将可能最终不得不使用或消费该物。因此德国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法令,在德国民法典债法第241条增加一款,即第241a条用以专门规定现物要约问题。德国民法典第241a条第1款规定,通过未预订物给付或是提供未预定特别给付,营业者将对消费者不存在请求(Anspruch)。尽管241a条位于德国民法典的债法部分,但此处的请求绝不仅限于债法上的请求权,而是应当包括整个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请求权,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当得利、侵权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根据此规定,消费者当得到经营者提供的作为要约的实物时,将不承担任何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保管、返还、通知等。而经营者一旦未经消费者许可而邮寄有关实物,则将丧失对该实物的任何权利,包括所有权。在这种处理方法下,经营者实际将以丧失所有权为最终代价,而消费者则将无偿得到该实物,使得作为要约的实物成为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的一种礼物,而构成消费者的一种“不当得利”。可见德国立法者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传统民法理念,经营者将得到一种严厉的民事制裁。对德国立法者的这种处理方法,也有德国学者加以质疑,认为违背了民法的预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与整个民法体系不协调。但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241a条实际应是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第2句的发展,该句规定,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据此,消费者之所以无须承担不当得利责任,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给付人的经营者自身就对现物要约行为存在责任。事实上,更多的德国学者对第241a条的体系位置给予了质疑,认为它应当是调整整个特殊销售形式的,应当和德国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调整,而不是放在债法的第一条。
德国立法者对现物要约的处理,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奥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条第2款以规范现物要约。该条规定,保留、使用或消费一个未经收到者(derEmpfanger)许可的物,不能作为承诺。接收者没有义务保管或返还该物。并且可以丢弃该物。但如果他能根据情况,知道该物是错误到达他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给予人或者返还该物于给予人。可见奥地利民法典明确排除了可推断意思表示规则适用的可能。但对是否免除消费者的所有法定义务,特别是经营者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却没有完全明确。可以丢弃该物,表明其认可消费者对该物不承担侵权责任。
瑞士关于现物要约的规定,体现在瑞士债务法第6a条。该条文规定,给予未定物不是一个要约。接受者没有义务返还或是保存该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显错误给予的,则接受人必须通知给予人。比较德国、奥地利民法规定,不难发现瑞士民法明确规定了现物要约不是一种合法的要约形式。但与奥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对现物要约的规定也没有仅局限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一主体范围,而是包括所有主体之间的现物要约法律关系。同时规定消费者没有返还义务,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经营者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法定义务。
对现物要约中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很重视。根据英国1971年未定物和服务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该要约,并没有义务返还该标的物。但消费者可以书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个月内索取该物,否则该物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个月后才取得该物。英国法的这个规定也影响了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如爱尔兰、新西兰等等。和德国民法的规定相比较,英国也将寄送物在一定条件下视为礼物。但英国法律要求消费者在等待答复期间,必须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对因故意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现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和德国民法彻底免除消费者的义务有着实质区别。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在其第20条也规定,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寄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前项物品之邮寄人,经消费者约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无法通知者,视为抛弃其寄投之商品。虽未经通知,但在寄送后1个月未经消费者表示承诺,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费者得请求偿还因寄送物所受之损害,及处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就立法体系上,与英国法相近。王泽鉴先生学者在分析上述规定时,特指出消费者应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负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的承诺,得以意思表示为之,亦有第161条规定的适用。其所谓161条,即是指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可通过有可承诺之事实而成立承诺的相关规定,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认现物要约时可发生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这和德国民法典第241条a有着根本差别。:
三、结论
消费者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课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龙头,形成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消费者合同予以单独规范,有关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物要约作为一种经营者使用的推销手段,需要我们立法加以特别调整。但现行合同法中有关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主要限于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上,而对具体的缔约方式,如现物要约、远程销售等特种买卖却缺乏规范,疏为遗憾。本文认为,在将来的立法中我国应借鉴各国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现物要约制度。
就具体内容而言,本文认为应以借鉴德国民法的经验为佳。分析上述各国和地区关于现物要约的规定,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路径,保护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消费者的态度,制度的设计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选择。我国台湾地区依据传统民法理念固然能处理现物要约中的合同成立问题,但与当今妥善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价值相比却有差距,盖因适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则来推断消费者是否具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将极可能使得其承担过重的证据责任,而给予其过高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经营者任意采取现物要约行为,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无续竞争。或正是基于此种理念,欧盟97/7/EG指令才用强制性法律术语,规定消费者不得因现物要约而承担任何对价义务,其实质就是根本否定现物要约为一种要约方式。德国立法者接受了这一思想,瑞士债务法亦明确规定了现物要约不是一种要约,而依据奥地利民法的规定,也否定了适用可推断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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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服务感知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受到的服务以及售后服务。令人舒适温馨的服务会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良好的第一印象,同时有保证的售后服务又使消费者买的反复心,用的安心,共同促进产品的销售,如联想公司完美的售后服务使之成为中国第一品牌。
【关键词】服务感知指消费者 购买商品时享受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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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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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感知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受到的服务以及售后服务。令人舒适温馨的服务会让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良好的第一印象,同时有保证的售后服务又使消费者买的反复心,用的安心,共同促进产品的销售,如联想公司完美的售后服务使之成为中国第一品牌。2. 3. 4 关系感知是在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活动中产生的,商家诚信经营能创造出比单纯交易行为能大的价值,如果造就了足够的品牌忠诚,即使形象、产品、服务不是最好的,消费者仍然会感觉有足够的价值持续购买。2. 4 开发品牌审美表现在产品品质,文化内涵达到一定的高度以后,人们对品牌的审美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满足消费者这一需求,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又一新的制约因素。大自然创造了五彩缤纷的世界,为品牌在色彩和形状上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源泉。2. 4. 1 从色彩效果来看每一种颜色人们都赋予了它特定的内涵,如红色代表激情、奔放,蓝色代表广阔、深沉、稳重,绿色象征生命、活力,白色象征纯洁、高贵、典雅。色彩是一种无声的艺术语言,通过设计和加工能增添产品的吸引力,成为品牌具有永恒生命力的标志。2. 4. 2 从外观的作用来看产品的外观同色彩一样,也是最先进入人视野的,同一样的产品,外观设计不同,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产品的实用性,更希望拥有其美观性,审美性,符合自身的品位。一如世界知名香水品牌刚进入中国市场是,销量平平,再经过设计,以表现东方女性含蓄温柔的外观上市后,一瞬间,整个香水市场被这款有着同样香型却外观不同的香水占领。2. 5 保持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不创新,品牌不创新,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中,每一分钟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变化,每一分钟人们的需求也都在改变,若品牌停滞不前,不思变通,必然会被新事物所代替。因此在成为一个被广大消费者认同的品牌后,如何来保证品牌持续的竞争力,是企业能否走的长走的远的决定因素。只有不断创新,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品牌才更具有竞争力、持久力。2. 5. 1 以人为本不仅是要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来创新品牌提升品牌,更是要有培养具备创新能力能了解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敏锐快速的做出创新方案,进而量体裁衣,对准目标做出合适的产品开发。2. 5. 2 产品创新即研制开发更新颖更吸引不同类型消费者的产品。现任名人公司策划总监、品牌发育理论的创始人梅红女士认为,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对消费资料的需求和欲望,客观上是存在层次的。当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它的激励作用就会降低,其优势地位将不再保持下去,高层次的需要会取代它成为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而且有的需要一经满足,便不能成为激发人们行为的起因,于是被其他需要取而代之。这种行为反映到作为消费资料的品牌上来,当消费者的需求超过品牌所能提供的满足后,品牌拥有者若不能及时对构成品牌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整,根据需求的变化创造新的消费诱因,那么品牌就会很快老化,遭消费者所唾弃。这就要求企业时时刻刻关注产品的创新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2. 5. 3 服务创新有着良好服务,不论是消费者购买前还是购买后,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一旦每一个企业都培养出员工这样的服务态度以后,这也就不能称之为优点,而只能作为企业必备的素质之一。那么如何在服务上创新,伊卡璐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为进一步获取更大的市场分额,除了有产品品质的保证,大量宣传的投入外,更是与消费者零距离沟通,该商家定期邀请世界顶级美发师来中国做巡回表演,将新的美发潮流、流行元素带到中国。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商店,还设立了流动的美发屋,专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服务,并借此推广产品,调查消费者需求,这让中国消费者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伊卡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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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在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时,应从两大理论分歧入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同时有限制地适用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平行进口。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商的平行进口问题。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笔者认为,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非商)。
平行进口的上述定义表明:(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进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这种非法进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无讨论的意义了。
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两大理论分歧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经济和法律的考虑,有关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当事人商标权的侵犯,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
反对平行进口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权地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在哪国注册,其所有人的独占权利就应在哪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商标权根据每一国家的商标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信誉外,在不同的国家事实上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当商标使用权发生域外转让时,商标权代表着被许可使用人开发出的独立信誉。为了建立这种信誉,被许可人做出了额外的努力,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保护这种独立的信誉,就是商标权地域原则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平行进口无疑将使被许可人的这种独立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3]
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从经济上看:(1)消费者对灰色市场的存在几乎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商标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感到茫然。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备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平行进口可能使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如果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又没有明确标示出商品来源,消费者就会因无从识别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担保方面和厂商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及国内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良好信誉。
赞成平行进口者的理论依据则是商标权穷竭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曾经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批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关键词:探索图 网络消费者 认知行为
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是研究和分析网络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基本架构。大量文献以理理论(TRA)、计划行为理论(TPB)、技术接受模型(TAM)和技术创新扩散理论(IDT)为研究模型,研究讨论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如,程华、宝贡敏运用TRA、TPB、TAM和IDT理论,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网络购物者的态度、意向和行为模型;刘坤、李红霞根据TRA、TPB和TAM理论,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了网络潜在购物者的态度、信念和意向。
模型的建立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如果某一路径缺乏理论依据,则它无法正确解释变量间的因果联系。当前研究文献在初步构建模型时,大多是凭个人经验来设立观测变量。网络消费者行为研究是一个涉及信息技术、消费者行为学和认知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领域,个人经验难以保证没有缺漏之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索图来寻求更加合理的模型构建方法。
基于探索图的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设计
探索图是通过研究者对整个环境的观察,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加上充分的想象力,应用更大环境考虑问题的观点,创造出的一张图。该图展示了所有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研究主题的因素,同时也反映了因素的关联关系,它的形成是一个集体的创造过程。
探索图用椭圆表示因素、双向箭头表示互动关系、无规则的圈表示同一类的因素、连线连接同一类的因素、椭圆上加一个尾巴表示删去的因素。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探索图的绘制过程如下:
(一)初始
根据研究主题或决策问题的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对研究主题或决策问题进行讨论。本文涉及四个领域的专家,由电子商务专家主持召集信息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和心理学专家,围绕研究主题提出相关讨论(见图1)。
(二)提问
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研究的主题或决策的问题提问,让大家思考,具体问题如图2所示。
(三)各抒己见
每个成员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发表看法,如,对如何评价风险企业家及其团队的问题,各人应用个人的知识、经验,已掌握的信息,及其想像力,提出自己的观点,有的提出要考察企业家及团队的责任感、创新能力;有专家认为应该注意其文化背景、管理技能等;有人觉得应该考察其领导能力、管理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主持人根据每个人的提议在纸上描绘出诸多影响主题的因素,用椭圆表示。图3是初始探索图。
(四)综合分类
待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后,针对这些椭圆,引导大家对所有的提议因素进行视觉思考,从整体出发,综合相同的、剔除多余的,用连线连接同一类的因素,用无规则的圈将同一类的因素圈起来,对删去的因素在它所在的椭圆上加一个尾巴。图4是根据图3进一步绘制的分类探索图。
(五)类别命名
进一步进行视觉思考,给各个不规则的圈命名。如,商品价格、商品种类、商品性能、商品品牌和商品图片信息都可以归类为商品信息。
这个类别的命名只是一个初始命名,因果关联分析后才能最终命名。
(六)因果关联分析
分析因素之间的因果关联关系,用箭头描述。探索图是创造出来的,而且是集体创造出来的。它的创造过程是将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结合形成创新思维的过程。
在进行因果关联分析时,发现某些因素间存在交叉关联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家组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实际上存在两种认知模式:存在态度的认知行为模式和缺乏态度的认知行为模式。本文认为,虽然电子商务应用了新技术,但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产品时,会根据过去的经验、态度来认知该产品。如果该产品在过去有认知经验,仍然服从存在态度到行为的认知模式;如果该产品本文过去没有认知经验,则服从缺乏态度的认知模式。这两种不同的认知模式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行为,并且进一步影响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模式。
经过整理,形成了基于网络实物产品的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探索图(见图5)和基于网络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探索图(见图6)。
实证研究后的模型修正
本文的实证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为了能获得较理想的数据,本文在调查对象、抽样方法、数据特征和模型量表形成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形成了较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案。
首先对抽样样本进行了初期控制,根据我国一般上网用户的基本构成,将抽样样本按照职业分为两大类:学生和在职工作人员。学生基本上以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在对样本进行初期的控制后,本文随后进行问卷调查。
本调查采用线下的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由于时间、费用和影响力方面的限制,样本主要是以武汉市地区的网络消费者为调查对象。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具有较强的跨地区性,不同地区之间的消费者有一些差别,但从总的方面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不是很大,武汉市作为我国中部区域的特大城市,该地区的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次问卷共发放了600份,收回有效问卷462份,回收率为77%。本问卷分为三个部分:基本信息、关于实物产品和关于数字产品。
为了更好地修改问卷内容的清晰性、可理解性和测量项目之间的预判,本文基于相关研究中经常用到的方法,通过专家的评判,对问卷的内容进行评价和给出相关建议,并结合专家组给出的建议,对论文的问卷进行可行性的修改。专家组认为,购物习惯实际上与心理预期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去掉该因素。
运行Lisrel8.7后得到修正模型,如图7、图8所示。
结论
现代科学研究一般都具有多学科、复杂的特点,仅靠个人能力不能保障研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探索图方法较好地弥补了这种缺陷。在模型的初步构建阶段,探索图方法在面对模型中的大量复杂因素时,能有效地梳理影响因子间的因果关联关系,从而为后续的实证研究工具提供坚实的研究基础。
本研究首先运用探索图工具,充分利用专家的智慧,发现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认知行为实际存在两种模式:有明确态度和无明确态度,态度的有无决定了认知行为的不同,并分别构建了网络环境中实物产品和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模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来验证前文提出的网络消费者认知行为模型。最后,得到了修正的网络环境中实物产品和数字产品的消费者认知模型。
参考文献:
1.程华.个体差异与消费者接受网上购物—基于杭州样本的实证研究.中国科学院上海冶金研究所博士论文,2003
2.刘坤.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潜在网络购物者行为研究.西安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4
3.刘枚莲.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4
4.孙思.Bto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消费者行为分析.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5.徐绪松,吴强.管理科学的前沿:复杂科学管理[N].光明日报(理论版),2005-5-10
电子商务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随之改变。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为企业营销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向传统的企业营销方式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大学生消费心理与行为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电子商务中的大学生消费的特征和心理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讨现代企业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大学生网络消费心理的特征,应该制定怎样的营销策略以应对他们的这种心理特征,以突破传统的经营思维模式的局限。
电子商务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环境中的 B/S 架构开发出来的一种应用方式。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可以全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线电子支付等商贸环节。电子商务将国际互联网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引入到商贸领域,对商业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被各行业广泛运用。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优势明显,因此众多现代企业都基于 B2C 模式开发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而企业在制定产品最终价格时,除了考虑成本、利润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可忽略,即定价策略中的心理因素。
在电子商务这种彼此互不见面的特殊消费环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充满不确定性,其表现更为复杂和微妙,商家对于消费者心理状态的把握更加困难,而这种心理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企业良好地应用电子商务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征
改革开放使得产品种类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可挑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市场也由最初产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消费者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转化。在消费者主导市场的时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卖方市场相比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模式中这些特点和趋势表现得更为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追求便捷。现代社会将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快,对于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来说,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而传统的购物模式通常需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到达购物场所、挑选购买产品,整个过程繁琐、复杂、耗时长,再加上往返路途上的时间,通常会消耗掉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上购物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其方便、快捷、高效、24 小时不间断服务等特征符合现代人的消费心理。
追求物美价廉。在买方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余地变大,因而价格就成为消费者较为敏感的因素之一。互联网上的网店相对于传统商店而言,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网页轻松地浏览商品、比较不同卖家的商品,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提供了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平台,这样省去了中间商环节的网上直销模式可以节省成本,最终降低产品价格,因而,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满足消费者选择价廉物美产品的心理需要。
追求个性化。买方市场中消费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极为丰富,现代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往往想象力丰富、喜欢展示自我个性,通常希望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独一无二,这种心理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只看商品的实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看商品是否与众不同,是否能充分体现个体的特性,这也已成为消费者消费的一项重要指标。
追求独立思考。在消费品种类及数量急速增长的现代社会,随着消费者选择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独立思考的意识也在加强。面对传统模式下商家的各种宣传消费者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消费者通常会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获取产品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消费者会从自身分析比较的过程中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从而降低购买产品特别是贵重产品的风险感,增强购物过程中的心理满意度。
追求表现自我。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中往往消费者会占据主导地位,通常消费者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虚拟网店中浏览、对比并选择产品。在买卖双方彼此看不到对方的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想法行事,这种思想会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模式中表现自我的心理体现的愈加明显。
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电子商务的网购模式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环境的不信任,进而对网上消费产生怀疑,对电子商务模式敬而远之,这会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统购物方式已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传统购物模式中已经习惯 眼看、手摸、耳听 的方式,这种方式与网上购物环境中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影音等方法了解产品是截然不同的。网购平台不能满足消费者手摸、眼看的特定心理,而习惯了传统购物模式特性的消费者往往会因此对电子商务产生怀疑和顾虑。
价格达不到消费者预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期望能够得到质量相同但价格比传统商场中低很多的产品,据统计显示,目前的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中便宜 4%- 10%,再加上网购环节中的物流、配送费用,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实际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十分有限的。价格上达不到消费者预期会使部分消费者宁可多花时间和精力采用传统购物模式,也不愿选择电子商务模式。
配送体系效率较低。电子商务模式中有形产品的运输无法通过互联网直接实现,必须借助物流配送体系才能完成,因此,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商品的配送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数据显示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而差错率却近乎于发达国家的三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感知,进而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愿接触电子商务。
小结
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消费心理给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适应消费者新的心理特征和变化,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电子商务运作机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下获益。
参考文献:
[1]樊春阳,葛新旗。基于消费心理学的企业营销策略浅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5,(27)
[2]江霞,谌洪茂。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消费行为分析与营销策略优化[J].中国商贸,20XX,(4)
论文摘要: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作为一种吸引客户、保留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能力并求得发展的关键。通过浅析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动因,使得营销实践者了解更多的该理论的根源,从而进一步提升对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客户资源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企业“产品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转变得以实现。新经济的挑战包括经济环境的自由化,打破了国家的垄断、行业的垄断及对资源的垄断,导致了竞争更加激烈,产品的生命周期更短,客户的需求更加个性化。企业如何保持竞争能力并求得发展,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如何吸引客户、保留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成为企业生存的关键,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商业模式,尤其对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一切都随手可及的信息社会,客户可以极方便地获取信息,并且更多地参与到商业过程中。这也表明,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客户导向的时代,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及时将客户意见反馈到产品、服务设计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深入化的服务,将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1998年罗伯特·韦兰和保罗·科尔在《走进客户的心》中首次提出“客户关系价值”的概念,认为客户关系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开发客户关系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客户关系改善对企业价值的增加是对这种投资的回报(彭爽,2005)。
一、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
1.客户关系管理理论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的必然结果。在社会的进程中,客户关系管理一直就存在,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其重要性不同、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现代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从以生产为核心到以产品质量为核心,再到现在的以客户为中心,这些变化的主要动力就是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2.客户关系管理理论的产生科技进步的产物。在以数码知识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创新为核心、以全球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新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广阔的市场前景、如何开发客户资源和保持相对稳定的客户队伍已成为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并正在成为企业经营策略的核心(高宇飞,2007)。
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产生的动因
(一)从企业外部竞争的角度
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现在是一个变革和创新的时代,比竞争对手领先一步,而且仅仅一步,就可能意味着成功。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为企业的管理创新提供了一个工具。在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企业原来的管理方式进行改变,创新的思想将有利于企业员工接受变革,而业务流程重组则提供了具体的思路和方法。在互联网时代,仅凭传统的管理思想已经不够了。企业要想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依托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有效地对企业的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进行整合,如今,先进的电脑网络和管理软件在企业的内部资源整合和外部资源的整合中都已经能大显身手,它们不仅改变了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也直接地影响到了企业竞争能力。客户关系管理理论使企业能比竞争对手更快、更好、更有效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更具竞争力。
(二)从企业内部的角度
1.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已经成为维持企业生存的必要手段。我们这里有一个生动的例子:美国东北航空公司曾经是一家规模颇大的航空企业,拥有不少条航线和飞机的固定资产,但在20世纪80年代不得不宣布破产。其倒闭不是因为服务质量或别的什么原因,而是因为当其他航空公司纷纷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让全国各地的旅游商可以实时查询、订票和更改航班的时候,东北航空公司没有这么做。很快他们就发现在价格和服务方面无法与其他航空公司竞争。别的航空公司及时向客户提供折扣,或在更改航班的时候通知客户,保持每次飞行的客满率,而他们仍然要用昂贵的长途电话方式人工运作。等他们决定投资订票系统的时候为时已晚,最后不得不以倒闭告终。今天运行良好的企业实际上也面临着这样的战略决策,现在的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网络、无线通信等,他们自然会对不提供网上订购的商家不屑一顾。所以说要在竞争中保持优势,投资信息系统常常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维持企业生存的必要手段(高宇飞,2007)。
2.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有助于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还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CRM实施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与技术支持等与客户相关的领域,通过向企业的销售;市场和客户服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全面、个性化的客户资料,并强化跟踪服务、信息分析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协同建立和维护一系列与客户和生意伙伴之间卓有成效的“一对一关系”,从而使企业得以提供更快捷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从而增加营业额;另外,虽然建立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平台需要巨大的花费。但是从长远看,通过信息共享和优化商业流程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并非等同于单纯的信息技术或管理技术,它更是一种企业商务战略。目的是使企业根据客户分段进行重组,强化使客户满意的行为并联接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过程,从而优化企业的可盈利性,提高利润并改善客户的满意程度。
(三)从消费者角度
1.消费者力量增强,培养消费者忠诚的需要。随着消费者的财富和知识的增长,特别是对网络知识的了解,不仅使消费者有更强的购买力,还使消费者对各类产品和企业的信息有更多了解,从而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所以如何建立消费者对企业忠诚成为企业的成败关键。而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实施不仅有助于客户互动,即注重销售信息的反馈和投诉,企业与客户进行不断地互动,不断地分析提炼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还有还有助于客户化,就是提倡个性化服务,从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喜怒哀乐、客户的一举一动入手,分析客户愿意掏钱买货的价值点,更好、更准确、更及时的满足客户需求,使顾客更愿意购买企业产品,从而建立品牌偏好,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
2.维系大客户的需要。营销研究表明企业的产生80%效益的是由企业20%的大客户产生的,所以营销大户作为应该是服务重点。而这些大客户对企业保证条款、电子数据交换、优先发运、预先的信息沟通、顾客定制化的产品及有效的保养、维修和升级服务等都要求会比一般的普通顾客要求更高,只有客户关系管理高效的数据收集,整合系统能在今天这个需求个性化、信息爆炸的时代使企业能为这些大客户提供更高质量、更全面的服务,使这些客户愿意与企业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从而保证企业长久的利润来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