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15: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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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保险费率
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职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6.0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
3.06.0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为488万人,2006年底达1593万人。这期间虽然有大幅增长,但也仅占农村贫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二)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三)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农村许多具体实施办法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构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可对东部发达地区、东北部、中部欠发达地区、西部相对贫困地区制订不同的标准,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标准。该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困难,维持农民吃饭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输血”和“造血”的有机结合原则。“输血”指通过国家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造血”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通过补充地方财政的实力,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的可转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只有二者结合,才能使农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全体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不同受保类型的老人采用不同养老资金交纳方式。给每个受保人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本人可交小部分养老保险金,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以农业为主,兼营第二、三产业的农民,本人可适当交纳保险金,并由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于以二、三产业为主,以农业为辅的农民,本人可多交纳一些保险金,乡镇和国家再给予一定补贴。对于发展为城镇居民的农民,由农保转为镇保或城保,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二是不同地区的农村分层次设定标准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东北部地区集体经济较少,地方财政补贴可能会少些,中央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给这些省份多补贴一些;而东部地区集体经济多,地方财政可多补一些,中央财政少补一些。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农民因病治疗期间,可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是采取三方出资的原则。给每位投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采取个人出小头,国家和集体出大头的原则来筹建医疗保险基金。二是建设一支规范有序的农村医疗服务队伍。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针对灾害、突发事件或无所依靠的老人,采取应急措施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对非灾害性的救助。国家应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设施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其中,对“特困户”家庭可给予一定救济金。二是对灾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国家预算中应增加灾害救助资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筹集救灾资金。如争取国际援助或社会捐赠等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
(五)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提供福利服务,对农村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农村社会福利项目大致分三类:一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各种政府补贴。如,在重要节日(例如“过年”等节日)给予农村少量家庭政府慰问金等。二是为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文化服务。如,在村镇建立农村文化站,建立免费技能培训中心等。三是建立残疾、孤儿生活扶助中心。为他们提供生活供养、疾病康复、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务。
(六)农村社会优抚制度。农村社会优抚制度是一项物质补偿和政治褒扬相结合的特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为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农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等。
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管理。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应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对社会保障的原则、对象、保障内容等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地方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条例”。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每一农村社会成员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定期缴纳保费及履行相关义务等。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一致原则。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兼顾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在良好的机制设计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同向互动的。公平会使人感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能激发农民的干劲,促进效率的提高。同时,效率的提高又会使农村社会财富增长,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这种公平与效率的同向互动才能促进农村社会走向真正和谐。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应把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机构与社保资金运作机构分开。
(三)对社保资金进行保值增值。主要从五方面来保证社保资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积累。这种方式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二是多渠道筹资。首先是地级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其次是县级财政年度配套拨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赠和赞助的资金。三是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可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功能,从而为社保资金“输血”。其次,可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五是国家通过特殊政策实现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对存入银行的农村社保基金给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利率标准。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为488万人,2006年底达1593万人。这期间虽然有大幅增长,但也仅占农村贫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二)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三)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农村许多具体实施办法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构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可对东部发达地区、东北部、中部欠发达地区、西部相对贫困地区制订不同的标准,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标准。该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困难,维持农民吃饭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输血”和“造血”的有机结合原则。“输血”指通过国家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造血”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通过补充地方财政的实力,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的可转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只有二者结合,才能使农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全体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不同受保类型的老人采用不同养老资金交纳方式。给每个受保人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本人可交小部分养老保险金,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以农业为主,兼营第二、三产业的农民,本人可适当交纳保险金,并由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于以二、三产业为主,以农业为辅的农民,本人可多交纳一些保险金,乡镇和国家再给予一定补贴。对于发展为城镇居民的农民,由农保转为镇保或城保,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二是不同地区的农村分层次设定标准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东北部地区集体经济较少,地方财政补贴可能会少些,中央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给这些省份多补贴一些;而东部地区集体经济多,地方财政可多补一些,中央财政少补一些。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农民因病治疗期间,可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是采取三方出资的原则。给每位投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采取个人出小头,国家和集体出大头的原则来筹建医疗保险基金。二是建设一支规范有序的农村医疗服务队伍。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针对灾害、突发事件或无所依靠的老人,采取应急措施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对非灾害性的救助。国家应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设施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其中,对“特困户”家庭可给予一定救济金。二是对灾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国家预算中应增加灾害救助资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筹集救灾资金。如争取国际援助或社会捐赠等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
(五)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提供福利服务,对农村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农村社会福利项目大致分三类:一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各种政府补贴。如,在重要节日(例如“过年”等节日)给予农村少量家庭政府慰问金等。二是为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文化服务。如,在村镇建立农村文化站,建立免费技能培训中心等。三是建立残疾、孤儿生活扶助中心。为他们提供生活供养、疾病康复、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务。
(六)农村社会优抚制度。农村社会优抚制度是一项物质补偿和政治褒扬相结合的特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为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农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等。
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管理。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应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对社会保障的原则、对象、保障内容等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地方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条例”。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每一农村社会成员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定期缴纳保费及履行相关义务等。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一致原则。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兼顾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在良好的机制设计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同向互动的。公平会使人感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能激发农民的干劲,促进效率的提高。同时,效率的提高又会使农村社会财富增长,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这种公平与效率的同向互动才能促进农村社会走向真正和谐。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应把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机构与社保资金运作机构分开。
(三)对社保资金进行保值增值。主要从五方面来保证社保资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积累。这种方式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二是多渠道筹资。首先是地级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其次是县级财政年度配套拨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赠和赞助的资金。三是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可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功能,从而为社保资金“输血”。其次,可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五是国家通过特殊政策实现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对存入银行的农村社保基金给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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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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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相关研究文献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税存在意义的研究,而当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税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现阶段,我国国内研究的重点为关于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以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完善等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过程。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认社会救济制度,而随后德国的历史学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税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马克思(1885)则从社会必要扣除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必须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部分和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论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确立了指导思想。
(二)当代对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关键词:新疆经济增长;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已有大量研究,穆怀中(1997)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其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而其中影响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均GDP,只有人均GDP的不断增长才能有力的保证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相关统计研究表明二者的相关系数在0.9以上。兰德刚(2005)指出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与一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是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各国社会保障水平呈现出高低悬殊的差异性。刘子兰(2004)则侧重社会保障在福利经济学理论方面的研究其认为,为了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国家可以增加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从而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社会保障在调节和缓和经济波动方面起着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萧条是社会保障收入增加放缓二支出增加迅速,在经济快速增长时,社会保障支出速度减慢,收入速度加快。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一国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总之,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影响实证研究
(一)数据和变量的说明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新疆统计年鉴》。选取新疆1998—2011 年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社会保障支出(ss)作为变量进行分析。其中人均GDP单位为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单位采用百万元。本文采取社会保障支出窄口径统计方法(即《新疆统计年鉴》中“社会保障与就业”一项),而工伤保险、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价格补贴和卫生经费等不计入(新疆统计年鉴在2005年前后社会保障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由于取自然对数所得的新序列不影响原序列的平稳性。本文为了消除可能的异方差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费用(ss)取对数,记为lnss、lnpgdp。
(二)平稳性检验
我们知道为了保证最小二乘法得到的估计量是一致的,我们假设线性回归模型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但是实际的数据中,大多数时间序列数据是不平稳的,如果我们直接把这些不平稳的变量运用到回归分析中,很难避免产生伪回归现象,这样就会使得我们的结论无效。根据散点图来看,该序列不平稳,有必要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有多种不同方法,常用的有ADF检验、DF检验、PP检验,本文采取ADF检验。对社会保障支出(lnss),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lnpgdp)进行ADF 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的ADF 检验模型为:
(Xt为待检验的时间序列;t为时间趋势; p为滞后值;εt为随机误差项;α为常数项)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费用(ss)取对数原序列非平稳,再进行二阶差分后,发现在5%的显著水平下,新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npgdp)、新疆社会保障支出(lnss)为平稳序列。所以,新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npgdp)、新疆社会保障支出(lnss)两者都是二阶单整序列,即I(2)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条件。
(三)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目的是检验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项的单位根是否存在,其经济意义为了揭示时间序列变量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表明,lnss和lnpgdp为I(2)序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由于只有两个变量时,故采用EG 两步检验法。
第一步,建立回归方程如下:
(2)式中系数0.98即表示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具有推动效应,即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每增加1%,将推动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加0.98%,大于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拉动效应0.91%。
第二步,我们同样采用ADF 检验法,对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如果残差不存在单位根,则说明协整回归方程符合我们的需要,即回归方程中的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反之,变量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结果如表2所示,序列在5%显著水平下不存在单位根,即估计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由此表明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新疆社会保障支出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Granger因果检验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疆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对时滞为1-3 年的lnss和lnpgdp二者因果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在时滞为1-2 年的情况下,lnpgdp 均是lnss 的原因,1-3的时滞的p值分别为0.0052,0.0791,0.1260,即原假设在时滞为1-2年被拒绝,因而新疆人均GDP是新疆社会保障支出的原因,表明经济增长在短期会拉动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同时社会保障的支出增长,在长期(在时滞为3时p值为0.0033)会推动经济增长,二者互为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建议一,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新疆的经济发展越好越快,新疆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会相应的得到改善和提升。所以建议新疆的近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还是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建议二,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新疆的社会和谐。新疆是个多民族而却地处边疆的地区,新疆的社会和谐稳定尤为重要。鉴于现今新疆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建议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新疆的社会保障水平。(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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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语教学;教学实践;教学改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4)01-0073-05
为了贯彻教育部“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相关精神,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双语课程建设实施意见》,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笔者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重点学科课程《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开展了双语教学工作。本文结合上海政法学院重点建设课程《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的双语教学实践,试图深入分析双语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双语教学的建议,以积极探索双语教学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
1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双语教学实践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以下简称《中外社保比较》)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选修课,2学分,30学时,开设时间为大三春季学期。上海政法学院从2009~2010学年春季开始对该课程进行了双语教学改革试点。4年来,共计5个班122名学生选修了《中外社保比较》双语课程,其中60%左右学生来自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1.1 教学目标设计
《中外社保比较》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学生继二年级学习《人口学》后的第2门双语课程。该课程主要授课对象是本专业三年级学生,大部分同学已经具有全国英语四级水平,并掌握了社会保障基本知识。因此,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是通过双语授课进一步拓宽专业知识,即通过英文教材的使用与学习,熟悉社会保障专业英文术语,加强学生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为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借鉴,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打下良好基础,尤其是专业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
1.2 筛选教学材料
笔者搜索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方面的英文书籍和论文等资料,参考了多所高校针对此门课程的相关教学大纲,并充分考虑选课学生的英文阅读水平,精选了5篇英文文献[1-5]作为教学材料。总体而言,这些文献行文流畅、语言规范、可读性强;内容不仅涉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状况(文献[1]、文献[2]和文献[3]),也介绍了外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文献[4]和文献[5]);作者不仅有政府相关部门(文献[1]和文献[3]),也有相关专家学者(文献[2]和文献[5]);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1942年时贝弗里奇的伟大设想(文献[4]),也有当今社会最新前沿试点(文献[1]、文献[3]和文献[5]);不仅有中国国人自己介绍中国情况(文献[1]和文献[2]),也有外国学者对中国社保的评述(文献[2]),还有外国学者对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四个国家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研究报告(文献[5])等。鉴于学生外语阅读水平可能参差不齐,教师也推荐了穆怀中主编的《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教程》等中文教材作为课外补充书目。
1.3 组织课堂教学
鉴于《中外社保比较》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其授课时间为每周2学时(90分钟),15周,共计30课时。将5篇英文文献作为5章教学内容进行课前备课工作。教师在课前必须精读教学内容,并使用英文备课,准备多媒体课件,课件全为英文。课件内容主要是将文献内容分成不同的reading,提前设计好课堂提问的问题和答案,并准备好重点讲解的知识点。
笔者在借鉴李桢[6]提出的课堂教学模式基础上,设计了自己的教学模式来开展课堂教学(见图1):首先,进行热身运动,即简单介绍本次课堂主要内容和用中英文解释文献涉及的专业术语;其次,在进行正文内容授课时,根据事先分组的reading进行阅读、提问和回答,接着对该reading涉及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然后进入下一个reading;最后,在结束时,对本次上课内容进行总结,并简单提示下节课内容。
笔者采用了多媒体教学法(multimedia aids)、互动式教学法(interactive teaching and learning)、分组讨论法(group discussion)和反馈教学法(feedback)等多种教学方法。授课时,除了英文多媒体课件、中英文板书外,主要内容是阅读每个reading时的问答互动环节和重点讲解。在问答互动环节,最大限度地调动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带着问题阅读材料、积极回答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在采取中英文结合讲解时,除了关键概念和要点在讲解时使用中英文,其他分析尽可能地使用英文,有利于同学们重温以前中文的专业基本知识,也使得他们可以从英文角度加深其理解,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为了加深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笔者一共安排了2次分组讨论。在学习China's Social Security White Paper后,进行了第一次分组讨论,讨论的主题分别是:(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for Employees in Urban Areas);(2)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Rural Areas);(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Employees);(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ervice System);(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Guarantee of the Minimum Standard of Living for Urban Residents);(6)廉租住房制度(Low-rent Housing System)。在学习整个5章后,进行了第二次小组讨论,讨论的主题分别是:(1)老年人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 for the Elderly);(2)儿童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 for Children);(3)残疾人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 for Disabled People);(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Relief for Urban Vagrants and Beggars);(5)灾害救助(Natural Disaster Relief)。小组讨论的具体安排是:首先将学生分为5人一组,共5个小组左右,自行选择感兴趣的主题准备讨论;讨论时,要求用英文为主、中文为辅准备10~15分钟的讨论材料,并制作多媒体课件;小组间还需进行问答环节;最后,教师对小组讨论进行点评。
笔者除了在上课时间请同学们随时提出有关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外,在期中时(第7周)特地布置了中文的个人报告,请同学们谈谈学习本课程的心得体会,反馈上课信息,广泛收集建议和意见。同学们十分重视这次作业,各抒己见,总结了个人的学习体会,例如从惧怕全英文文献到能接受并习惯全英文文献,从开始的看见不认识的单词就立刻查字典从而导致阅读速度缓慢到熟悉专业词汇并提高阅读速度,从课堂被动学习到在课外主动学习等等。另外,同学们也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有的同学建议增加一些相关的视频资料,有的同学建议提供一些介绍他国社会保障制度状况的网站和网页,有的同学建议推荐社会保障中英文专业词汇集,还有的同学建议授课教师谈谈自己在国外的亲身感受等。这些反馈体现了同学们对更好地学习这门课程、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烈学习需求。针对这些建议和意见,笔者在后来的课程教学中增加了一些教辅内容,如观看并讨论反映美国医疗保险体制的电影Sicko等,推荐一些社会保障相关的政府和机构网站和其他大学的课程网站,授课教师整理并介绍在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个人体会等等。这些教与学的互动过程,让授课者受益匪浅,也更感性地、深刻地体验到教学相长的重大意义。
1.4 考核学习状况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基础知识,教师在每一章学习后会简短地用英文总结和回顾课堂知识,要求学生在每一章学习后用英语完成一定量的练习题。对学生的成绩评定,着重于学习过程,因此采取过程考核为主的方法,即15%学习态度(考勤、课堂回答问题和参与讨论等)、10%平时作业、25%期中论文、50%期末论文。其中,期中论文和期末论文都是用英文命题。期中论文要求学生搜集某国某一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资料,并概述该制度的特点;字数要求在500个单词左右。期末论文则要求学生针对上述国家这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查找我国相同或类似的社会保障制度资料,并概述我国的特点,然后进行中外比较;字数要求在1000个单词左右。这两次所撰写的论文,都要求全英文,以考核学生专业英语的读写能力。
2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双语教学效果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对《中外社保比较》课程的数据库,笔者将从授课质量和学生评教两个方面分析本课程双语教学效果。
2.1 授课质量的评估
从5个班级学生总评成绩来看,优秀(100~90分)的比例在30%以上,50%以上集中在89~80分,平均分都在79~87之间(见表1)。从不同学年来看,2010~2011学年优秀率因为选修该门课程的学生仅为17人,较其他学年选课人数相对少些,因此在同样考核方法下该班级总评成绩的优秀率(41.8%)相对较高。从2009~2010学年和2011~ 2012学年3个班级的学生总评成绩可以看出,大多集中在89~80分,并且优秀率稳定在20%~40%之间。2012~2013学年也与2010~2011学年的选课情况类似,优秀率高达47.82%。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外社保比较》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也激励了授课教师继续进行双语教学和改革。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在开设专业双语课程过程中,也遭遇了学生们对双语课的“暂不适应”情况。2010~2011学年选课学生人数比上一学年锐减,仅为17人,未达到教务处要求的最低要求(下限为20人),但后来在学院的大力支持下,还是把双语课程开设了起来。随着双语课程的推广,2011~2012学年的选课学生人数恢复到了之前的水平。而2012~2013学年的选课人数仅比最低要求多3人。
表1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双语课程学生总评成绩情况
2009-2010学年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1班 2班 学年 学年 学年
学生人数 21 27 17 34 23
100-90分 5 10 7 9 11
优秀率 23.81% 37.04% 41.18% 26.47% 47.82%
89-80分 10 15 9 25 9
良好率 47.62% 55.56% 52.94% 73.53% 39.13%
79-70分 4 0 0 0 0
中等率 19.50% 0.00% 0.00% 0.00% 0.00%
69-60分 2 1 0 0 1
及格率 9.52% 3.70% 0.00% 0.00% 4.35%
59-0分 0 1* 1* 0 2*
不及格率 0.00% 3.70% 5.88% 0.00% 8.70%
最高分 97 92 95 92 94
最低分 62 0 0 80 0
平均分 82.57 83.78 82.82 86.97 79.70
及格率 100.00% 96.30% 94.12% 100.00% 91.30%
* 因平时出勤率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取消考试资格,总评分数为0分。资料来源:上海政法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课程数据库。
2.2 学生对教学的评价
学校要求学生在修课后,必须对所学课程进行教学评价,满分为100分。从118名学生参评情况来看,本课程四年来的评教结果均在90分以上,最高达到95.79分(见表2)。学生们从教师的品格和教学质量等诸多方面肯定了《中外社保比较》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也鞭策了授课教师进一步完善本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
3 推行双语教学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推行双语教学的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学生对双语课程重视度不够。由于《中外社保比较》为选修、双语课程,在每年秋季选课时,学生们因对自身英语水平的不确定而对选修双语课产生了恐惧感,导致选修本课程的学生人数不太理想。例如2009~2010学年,在社会管理学院领导、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鼓励下,本课程才能选够20人及以上、顺利开班;而2010~2011学年,虽然有教师的鼓励,本课程尚未选够20人,但出于对双语课程的支持,学校同意开班。经过这两学年已选修课程的同学们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在2011~2012学年时达到了34人选修。而2012~2013年却仅有23人选修。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本专业学生对双语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2)学生学习投入水平低。《中外社保比较》的授课对象主体为本专业三年级学生,少数为本专业二年级学生和其他专业二、三年级学生,因此英语程度相对较好。但由于大多学生是高年级的,且已进入大学三年级下学期学习,面临就业或者升学选择,学习态度较以前松懈,因此对课程学习的投入水平不高。在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因长期习惯应试教育、被动学习,对要求较高的双语教学的准备还不充分,没有及时调整学习心态和学习方法,从而导致对双语学习的投入不足。大部分学生基本不做课前预习,仅在上课时间学习,课后基本上很少复习。而在短短的每周90分钟的课堂时间中,同学们被动地接受授课教师的讲解分析,即使当时没弄明白,课后也不太花时间去解决问题,从而听之任之,产生畏难情绪。如此少的学习投入,即使采取全中文的教学形式,对《中外社保比较》这样中等难度的课程来说,也是远远不够的。
3)教师的英文水平有待提高。授课教师是双语教学重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其英文水平对教学效果的影响举足轻重。《中外社保比较》的任课教师虽然在香港大学攻读了博士学位,也有短期留学经历,但尚未受过系统的、专业的英文授课训练,在语言的准确性、规范性以及中英文互换等能力上,与专业英语教师存在客观的差距,对英文授课也需要适应,因而也会影响到教师的授课质量。《中外社保比较》是针对高年级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因此对授课教师本身的英文水平的要求也较高,需要教师较全面地掌握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和改革新动向等,用英文熟练表达出来,并能和学生用英文进行无障碍的双向沟通,从而达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4)教学计划有待改进。近年来上海政法学院积极推动双语教学,不少院系也尝试开展双语教学,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仅开设了《人口学》和《中外社保比较》两门双语专业课程,《人口学》是惟一的双语必修课程,《中外社保比较》是唯一的双语选修课程,且《人口学》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授课,《中外社保比较》则设置在大三下学期选修,两门双语课程间隔时间长达整整一学年之久。这表明当前的教学计划对双语教学的开设课程和开设时间缺乏系统、科学的设计,无法保障双语训练的连续性,也不利于检验推行双语教学的效果。
4 对进一步推行双语教学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笔者从教师和学生两个角度进行如下探索。
1)坚持双语教学改革,积极改进教学条件。双语教学首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专业知识和外语学习这两者的关系。在双语教学逐渐成为现代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大趋势下,学生们也认识到了双语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学习中,双语教学实践却倾向于牺牲专业知识而侧重英文教学,那么这样的改革是本末倒置的。因此,对于教师资源和学生条件不太优越的学校而言,需要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改进教学条件,逐步推进双语教学,如大力引进归国留学人员,加强现有教师外语培训,提高英语水平,改进双语教学方法;改善学生英语学习能力,强化其英语应用能力;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全面调整教学计划,确立双语教学课程体系,双语教学难度从低到高,确保双语课程教学的连续和均衡。
2)探讨积极有效的双语教学形式。教学是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结合,因此双语教学必须要考虑到选课学生的英语水平。《中外社保比较》双语课程的主要授课对象虽然是大学三年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同学,但少部分是二年级本专业或者外专业的同学,因此同学们自身的英语水平不尽相同。另外,同学们对这种英文授课为主、中文为辅的双语教学形式的接受程度不同,有的同学接受目前的英文授课、中英文板书的形式,有的同学希望用英文讲授、中文板书,有的同学建议用中文讲授、英文板书,有的同学提出同时学习中英文教材等。这说明学生的需求是不同层次的,虽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教学活动,以改善教学效果,但由于师资有限等现实,在短期内实行分类教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虽然母语教学比双语教学更有利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但同时学习中英文教材,对于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随时进行双语转换等存在较大难度,也可能对教学效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双语教学推进工作中,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易到难,逐步地增加外语讲授比例,最后实现全英文授课。
3)改善双语教学的考核激励制度。从根本上推动双语教学工作,就是要从授课教师和选课学生两方面来着手。虽然上海政法学院大力支持双语教学,例如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双语课程建设、院级重点课程建设中对双语课程实行倾斜政策、开设双语课程后计入多倍教学工作量,但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其备课难度远远高于中文教学,加上选课制的实施,虽然有的教师有心想开设双语课程,最终却因学生选课人数不够而取消开班,有的教师却因学生对双语课程的评价不高而不愿继续开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师开展双语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生选择双语课程,其所修学分并未和授课教师工作量所计算的系数同步增加,而且在专业知识和英语学习两者不能兼顾时,由于对自身英文水平评价较低,会倾向于考虑中文学习,放弃难度较大的双语教学。如果教师和学生都对双语教学认同不高、缺乏热情,那么开展双语教学工作必然会很困难。因此必须从师生两方面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大对双语授课教师的支持,例如通过适当降低现有双语课程工作量计算办法从而鼓励教师先开课、逐步提高双语比例,同时设立双语教学专项教学项目,通过国外进修、相互听课、探讨交流等方法帮助授课教师改进双语教学效果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学生的双语教学宣传,强化双语教学的重要性,营造双语教学氛围,对选修双语课程给予学分计算上的倾斜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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