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15:54: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所得税筹划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编辑:)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环境 优惠政策 筹划
一、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税法相比于原税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实行两税合并,税率是新税法的核心内容。 两税合并之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照顾性税率,税率为20%。通过计算,在新税法实行后,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平均约为12%,而内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约为25%。而电力企业因为电网企业不对外开放,所有的电网企业都是内资企业,除少数的发电企业是外资企业外,基本上整个电力行业都是内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平均所得税负这么高,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必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资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避税筹划
1、坏账损失处理;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对于尚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坏账损失,应以当期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进行扣除。采取备抵法能够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在两种方法应交纳所得税一致的情况下,被抵法可以将纳税款之后,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将有所增加。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净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由是由资产计价与折旧决定,但是资产计价缺乏弹性,即纳税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资产计价上进行避税筹划,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应该重视的。固定资产折旧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了折旧年限,同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纳入了很多主观因素在内的经验值,这使得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成为了可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将加速企业成本的收回,这样企业的后期成本费用将前移使得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当税率稳定时,企业通过所得税递延缴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本,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电力行业,设备技术发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二)运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工资的支出,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研发费用、捐赠等费用的规定变得较为宽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的税额时扣除。电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提高员工工资、增加员工伙食补贴、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为上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作为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在那些对身体条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岗位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与此同时还能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应。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当中对电力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应纳税所得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业所产生的预热生产电力所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在修建新的电厂时,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密集的区域,依附于各工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发电原材料,又可以减少纳税额。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唯一保留的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取15%的所得税率。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怎样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是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开始实施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税减半。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设施,可以更好的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该重视新能源的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其服务功能十分的突出。这种突出的突出的服务功能决定了其应该首先考虑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新的税法的实行改变了电力企业纳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我们不应该为了节税导致企业正常发展受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严格的遵循新税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税务筹划,确保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使其良好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王建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避税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2]王江.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硕士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3]邬晓恬.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新探[J].高等函授学报,2011(2):53-57
[4]高微.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41-41
论文关键词:日常核算入手;寿险公司;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房屋、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生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税管理活动及税收筹划技巧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从施工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不同经济活动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运作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也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其特点如下:
1.合法性。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3.筹划性。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 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4. 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 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降低应纳税所得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
4.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5.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退还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相对节税的技术。
8.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9.汇总(合并)技术。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计算有关费用扣除减少集团企业的计税基数或通过汇总(合并)后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技术。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通过直接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降低税负,
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通过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如下: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与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少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50%以上。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快、更新快,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的的“八纵八横”客运专线建设更是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技术改造相应技术设备。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所得税33万元,本年购置国产设备100万元,取得相关批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300×33%-33=66,100×40%=4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万元(300×33%-40)。
集团化的大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汇总(合并)技术将税负降至更低,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某集团下辖甲、乙两个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2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5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母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99万元,购置国产设备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均取得相关抵免税批复手续。集团2005年汇总(合并)抵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没有汇总(合并)各公司分别计算2005年抵免所得税0万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a公司拟向b酒店以2000万元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该大楼开发成本1500万元。则a公司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5万元(1500×3%),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00万元(2000×5%)。但是如果经过筹划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000万元股权参与b酒店经营。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拥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酒店。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既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业务。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权益性资本与负债性资本筹资。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性资本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尽量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税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前税前盈余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当销售额低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销售时,运用权益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三)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1、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4、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乙提供资金1000万元。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该建筑物造价2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50万元的营业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涉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合理的纳税筹划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成功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产业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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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 2006(4)
[3]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税法(1) 2006(1)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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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目标选择;税收筹划;企业发展
1引言
企业股权投资是企业发展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通常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或者公司与风投机构之间。在股权投资及后续的管理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转变,经营方式有可能随着投资企业的管控而发生变化。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又可分为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几种情况[1]。企业股权投资过程因涉及各项财产的转移,牵扯税种及税负金额的计算,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应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论文根据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对股权转移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为有股权投资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参考。
2企业股权投资目标的选择
对投资企业来说,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股权投资的首要任务,需对投资标的企业从行业前景、业务相关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所在地的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的调研,为税收筹划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方来说,企业股权投资是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资本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企业投资方在选择投资目标企业时,首先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投资方更愿意将资本投向那些新兴朝阳产业或者与本公司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在投资的前期尽调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对标的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进行评估与核实: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是否为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所提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情况、是否被市场及消费者认可,品牌认知度如何;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运营管理模式、人员结构、企业文化理念等,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地区的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信息作全面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前期尽调结果表明被投资企业与企业战略业务方向相符,企业质地良好,能对企业发展起到正向支撑作用,方可列为投资目标[2]。
3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税种分析
企业股权在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不征收营业税。接下来,论文将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印花税: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该条所指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取得所有应纳税收入及非居民年企业取得的除下述收入外的所有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金=应纳税所得额×20%。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中企业税收筹划策略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中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投资方式、投资时机制定投资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成本。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方式:
4.1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比例
股权结构选择:财税[2009]59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比例的选择时可进行参考。收购100%股权可有效地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但会增大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企业的资本支出;如投资方的资产占有不低于原企业2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投资企业能够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若股份支付比例大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不支付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免除并购过程中所得税,这对企业股权投资双方来说不失为一条良策。
4.2选择合适的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选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换股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企业在进行投资对价支付方式选择时,应该根据自身真实状况,选择效益比较高的投资形式。假设企业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实物资产投资中,如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为对价,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如换股投资,它是指股权投资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双方只需按照税法约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需再另行缴纳其他税额,但这种投资方式有一定限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方购买被投资方的股权份额不得低于75%,而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才可以采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企业的股权投资中要特别注意这点。
4.3充分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一些特殊地区有一定经济优惠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以及民族自治区等地区。除此之外,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单独推行一些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入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这些优惠地区,能够享有国家或者当地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4]。
5结语
【关键词】 税收负担; 税收遵从; 税收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1]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