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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5: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防火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防火管理论文

第1篇

本文作者:陈卓工作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铁路枢纽总图规划最终格局将形成环形铁路枢纽,按照总图规划近远期石太线太原北—榆次定位为客运通道,只开行旅客列车、少量集装箱列车、编组站间的小运转列车和快运货物列车。因此,该区段的太原北、太原东、太原、北营和鸣李5个车站近远期均不在货运主通道上,不符合货运中心的选址要求。太原铁路枢纽范围内各条线路的货物列车近期均通过在建的西南环线进行交流,远期通过西南环线和规划的东环线进行交流,因此西南环线将成为枢纽内的货运主通道。沿线既有的皇后园、汾河、三给、太原西、义井5个车站和北堰车场线路等级较低,车站平、纵断面条件较差,站坪短,并均有大量专用线接轨,而且车站周边建筑物密集,拆迁量巨大,工程艰巨,没有设置货运中心的条件,故不考虑在此选址。新建线路中有晋源、晋祠、北格和西草寨4个车站及北六堡接轨站,晋源站和晋祠站仅办理客运作业,且晋源站南侧还有太原化工厂和太原焦化厂等企业,故不考虑在此选址。而北格、西草寨和北六堡3个车站地形条件良好,地势平坦,交通便利,有条件选址建设货运中心。综上所述,太原铁路枢纽内可供建设货运中心的地点有北格、西草寨和北六堡3个选址方案,如图1所示。

北格站址方案北格站位于太原市北格镇小北格村北100m处,是在太中银铁路与西南环线交汇处设置的车站,太中银铁路与西南环线在此疏解。北格站设正线6条,其中太中银方向正线2条,北格—刘家堡货物联络线正线2条,西南环线正线2条;西南环线到发线2条(有效长880m),太中银方向到发线2条(有效长1080m);设行车指挥站台1座(100m×6m×0.3m),中间站台2座(450m×9.0m×1.25m),以及宽度为6m的旅客地道1处。车站范围地势平坦,地形开阔,平均填高6~8m;站内有2处沥青道路与线路立交,交通便利。但车站受西端咽喉疏解线路和站内立交桥的控制,货运中心无法与各股道连通,无布置货运中心的条件,故该选址方案予以舍弃。西草寨站址方案西草寨站所处位置属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管辖,位于西草寨村以南约1.5km。西南环线在该站设正线2条,到发线2条(有效长1080m),预留2条太中银铁路引入西南环线的疏解线,站房对侧设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1条(有效长450m),预留基本站台(450m×8m×1.25m)和侧式站台各1座。西草寨站地势较为平坦,车站处于填方地段,平均填高7~10m;站内有208国道横穿,交通很便利。站房同侧由于受规划区的限制,已无设置货运中心的可能;站房对侧地形平坦开阔,建筑物较少,适合布置货运中心。在车站对侧增设3条到发线,东西两侧牵出线各1条,有效长均为1050m。货运中心自北向南依次布置成件包装物流区、散堆装物流区、笨大物流区、集装箱物流区、快货物流区和特货物流区共6个功能区域。西草寨站平面布置如图2所示。北六堡站址方案北六堡站为太中银铁路的中间站(客货运站),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境内,距离市区约5km,位于北六堡村以南,红马营村以北。北六堡站地形条件良好,地势平坦,交通便利。西南环线工程规划该站为枢纽内的集装箱办理站。北六堡站为客货运站,站房一侧预留有大型站房、广场及与晋中市配套的公用设施,货运中心只能布置在车站对侧。在车站对侧增设3条到发线,东西两侧牵出线各1条,有效长均为1050m。货运中心自南向北依次布置成件包装物流区、散堆装物流区、笨大物流区、集装箱物流区、快货物流区和特货物流区共6个功能区域。北六堡站平面布置如图3所示。

货运中心选址方案的优缺点分析如下。(1)西草寨站址方案。优点:①地形条件良好,地势平坦,交通便利;②位于货运主通道。缺点:①拆迁量大,投资费用高;②远离物流规划区,不能很好地服务当地经济;③距离榆次站较远。(2)北六堡站址方案。优点:①地形条件良好,地势平坦,交通便利;②位于货运主通道;③距离榆次站较近,运输组织灵活;④能很好地服务当地经济,与城市规划匹配;⑤邻近规划建设的三晋综合保税物流港;⑥拆迁少,投资省。缺点:对城区有一定的污染。北六堡站距离榆次站较近,运输组织灵活;与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太原市经济开发区较近,且毗邻晋中市主干道迎宾路,能很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该站址方案从城市布局、交通设施、场地条件等方面均具备设置大型货运中心的条件,是较理想的位置。因此,推荐在北六堡站建设太原铁路枢纽货运中心。

太原铁路枢纽货运中心位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邻近城市已有或规划的物流园区和工业园区,在此建设大型货运中心能有效带动当地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货运中心周边地形应平坦、开阔;位于铁路枢纽的货运主通道,邻近枢纽主要技术作业站,可以充分利用车站的技术设备,方便货运作业;公路交通网络完善,便于货物集散。同时,铁路货运中心站址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拆迁条件及对周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2篇

关键词:食品,监督机制,监管

 

0.引言

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但近几年来,从食用油到炸鸡翅,从速溶茶到儿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种类,真是令人“举箸四顾,无不惊心”。面对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问题,郓城县技术质量监督局作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真正建立起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用机制为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构筑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1.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我县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县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多户;食品经营企业1800多户;餐饮企业约2000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7户;有生猪屠宰企业18户,其中有一户大型肉鸭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 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县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县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2.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2.1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2.2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2.5全县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2.6食品加工企业约2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3.调研得到的启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

3.2.1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

3.2.3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

3.3.1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

3.3.2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3.3.3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

3.3.4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4.1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

4.2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

4.3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5.结语

面对突如其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忠诚卫士,必须做到居安思危。一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机制;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通过以上机制,达到未雨绸缪,全民皆兵,预防为主,长备不懈。“食品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忠于职守、边学边干、及时总结,努力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把食品安全的“防火墙”逐步构筑成“防火带”,不断开拓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第3篇

电子商社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更高阶段,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高速度——商务瞬时化,没有终点,产品快速淘汰,先进入市场即得益。敏捷性和跟随变革的能力是其基本要求。

第二,共同发展是电子商社的核心。在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中,增长的关键是建立创新的商业社会关系。公司构建互补网络——一部分由自身建设,大部分由其他公司建设,这样形成了协同社会,或称之为“商业生态系统”,共担风险、共享回报。

第三,在组织之间由Intranet联结,在业主、供应商、顾客之间由Extranet联结,在组织业主、家庭和客户之间由Internet连接。企业实现会计信息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集成。即建立信息中心,会计信息传递方式由“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转变为“企业信息中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形式。

第四,最终用户是真正的“生产消费者”。顾客不再仅仅要求产品满足其需求,他们对价值创造的每一步都有很强的控制能力,而且也为增加整个系统的价值做出贡献。

电子商社是全球数字化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现行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是极其巨大的。

一、对会计信息处理模式的影响

在传统会计系统下,会计凭证作为记录经济业务的最小单元,经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

在电子商社中,以上会计凭证所记录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其快速反应性及用户个性化需求。于是应将传统的以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处理模式,转化为以事项为基础的会计信息处理模式。将事项作为会计分类的最小单元,在日常核算中,仅仅把各项交易活动的事项进行存储、传递,而不进行会计处理管理论文。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对事项信息进行必要的积累分配和价值计量,最终将事项信息转化为适合于使用者决策模型需要的各种会计信息。以事项为单位,对会计信息分类、汇总、重组,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不同处理,从而因信息使用者不同而实现多元重组。在这种模式下,人们被动接受单一的财务报表转换到自主选择财务信息,从而实现了财务信息系统质的飞跃。

二、对会计信息报告模式的影响

传统会计报表只能对外提供一种“历史”的信息,无法动态反映网络环境下企业的现实情况。采用事项会计核算模式之后,企业实时提供有关事项信息并实现了由信息使用者自己加工信息,进行信息多元重组,则可以打破会计报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界限,可以得到一天、三天、一个月等任何时点、任何时期的信息,也可以得到企业单个分部、几个分部、全部企业的个别信息和汇总信息。会计报告模式可以使用表式、图像或声音等。这种会计信息报告模式,即实时报告系统Real-timeReportingSystem。

运用实时报告系统,可以将正确的信息即时流入关键人手中,管理者可根据订单组织生产,产品完工即时交货,做到准时生产和接近零库存的境界。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在线数据库上“涵括”的网上所有企业信息,得到同行业其他企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正确预测企业今后趋势。企业外部信息需求人士可以动态得到企业实时财务信息,从而相应得到正确决策,减少决策风险。

三、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

在传统会计系统中,财务部门往往是围绕单一顺序的会计循环而设置,并且经常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相互重叠,造成效率低下。在电子商社中,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融合,出现模糊分工状况,企业各部门的组织结构适应网络需要进行再造,过细的分工得到不断的综合和集成,以往由会计部门处理的一些核算业务将按其业务发生地点归到生产、营销等部门去处理。

同时,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构成“商业生态系统”。由消费者、供应商、领先生产商及其它相关竞争对手,他们相互作用并为一个特定的市场生产商品、提供服务。成员们共同发展他们的能力,并对扩展和补充其他成员的能力做出贡献,即每一个成员在完善与改良自身的同时也关心并协助其他从事相同工作的成员。公司不但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完善消费渠道,还必须联合起来加速新的业务系统和细分市场的建立与扩展。

无论电子商社的内部与外部,在错综频繁的数据输入与输出交换中,相关利益集团之间与企业分部之间实现协同发展。

四、电子商社环境下会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会计数据法律效力问题

在手工会计环境下,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形成会计人员所熟悉的会计证据原件。由于这些纸制原件若被修改,可以很容易辨认出修改的线索和痕迹,所以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电子商社环境下,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转变为光盘、磁盘之上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特别地,无纸化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审计、税务检查的有效数据,是会计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4篇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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