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15: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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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章戎1刘文丽2作者单位:1云南大学法学院2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德国“哲理法学派”予以的昭示
18世纪下半叶,在德国古典哲学基础上出现的“哲理法学派”,顺应了当时德国社会的需要,它以一种极晦涩艰深的方式表达了对革命和社会改良的迫切需要,其法学极端抽象的表达形式,深刻地揭示了法学中的哲学信念。它以强调思想“自由”,尤其是意志自由,表达着对新兴社会的憧憬;它对于以往古典自然法学派所强调的“权利”、“理性”、“公意”、“分权制衡”等“自然理性”已不十分重视,转而以“意志自由”作为自己理论框架的核心概念,从而展示了至今都无以企及的,关于法学对于哲学理性的诠释。德意志人最善于从“意识流”的角度去把握恢宏的时代、叙述悠远的历史,于是出现了康德、黑格尔那样的堪称瑰宝式的人物,之后才会出现,迄今为止奠定了社会主义理论基石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之著,以及他们各自及合著的一系列经典之著。虽然德国哲理法学派也沿用了自然法学的思辩式方式,其研究命题也未完全脱离理性法或应然法的窠臼,但却因较看重秩序的稳健,反对动荡的革命,因此,该学派在立论根据、理论核心、抽象程度及其逻辑体系等方面,都超越了原有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由于“意志自由”概念的引入,使“哲理法学派”不仅深化了法律权利即“法权”观的理论,让自己赢得了应有的历史地位,而且,为后人提供了新型的认识社会法律现象的思维体系。以至于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法学的阐释,无论他们对以往学说的批判还是继承,都可谓是得益于“哲理法学派”的精髓,都是将德国法哲学的原理和精神运用于认识世界历史及法律现象极其精彩的成果。只不过他们将自己的研究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思维方式进行了颠倒而已;其核心价值观,却是大大提高了全世界劳苦大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同时赋以了他们应有的普遍人格尊严,并寄希望于在同一个天平上让全人类都能得到一次真正的解放。其中,不仅道出了现代法学对广大弱势群体宏大关怀的法律情结,而且也昭示了现代社会“人权观”文明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及其法律价值。对于这种精髓的继承和发扬,本应该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中国行为法学的研究,虽然不以意志自由为核心,但确实应以“行为自由”为根基来充实自己的学术领域。虽然法学研究并不应把政治研究作为己任,但却应以“行为规范”作为同一尺度付之一世,以避免徒有虚名的,让人人自危的同时还奢谈着所谓“权利论”的高调。如,因南京“彭宇案”引发的,在中国千百年历史上早已经解决了的是否应该扶老、携幼的行为评断,竟然成了现代中国人全民纠结不清的问题!诚如当代德国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所言:“个人,也包括法,是给定的,同时也是自我创设的,是不可以取消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合体,既是个性形成过程的‘内容’,也是‘方式’,通过此形成过程,人和法达到其具体的此在形式,而不是该过程的产品。”①所以,通过对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行为的探究,我们应该给定实体(人)之上的法律程序正义,使人与法达到更真实更具体的一致,这应该是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中必有的题中之意!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给出的提示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们利用法学的规范性理论,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由产权制度引出的激励机制与人们经济行为的关系;又如,因产权结构形式对规范制定的要求,及其资源配置行为的影响,等等。②“产权”本来是地道的法学概念,被经济学家借用后,不仅让人们了解了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且使“产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在法学以外的其他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因为,按照西方世界以往的传统,欧美人常常忽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他们认为,法律解决的是“公平和正义”问题,是在社会各成员之间,即在各法律主体之间寻找合理正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而经济解决的是社会整体的“效益和利润”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尽快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问题。因此,法学与经济学的论题基本是不搭界的。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产生的“制度经济学”,运用制度—结构的分析方法断言,人类的经济活动不只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同时还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因而必须通过人的行为,研究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史,只有这样才可找到答案,次而才能合理地阐释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趋势。由此,他们展开了有关人的行为与制度关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是J•罗杰斯•康芒斯,他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并将法律制度看成是协调冲突的规则体系。他不仅承认并且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并把这种行为称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具有集体行动的性质。然而,经济体制发展和运转的关键是政府,政府又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力量,因此,他探寻了思想观念方面的开放,希望能够得到企业、劳工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制订一些规定,找出问题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由此,他建立了一种把政府作为对抗利益集团的调解人,把政府机构作为冲突利益集团谈判场所的“制度理论”。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中提出了“法制据先于经济”的观念,他甚至认为,正是法律和法律制度,促使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康芒斯的思想对以后的“制度经济分析法学”有着极大的影响,他们都主张,应该通过揭示法律和经济演进过程的规律,去帮助人们选择人与人之间的协调机制——法律制度。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法学家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及其价值观念,来分析和评价各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及其社会功用,致使“经济分析法学”在美国异军突起。此学派认为,仅仅注意资源对经济行为的约束是不够的,还要密切关注社会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因素,社会法律制度的约束已然成了分析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焦点。因为,一切现代社会的经济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制约下进行的。例如,在应用产权制度的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在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分析、对国外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等大量经济活动及研究中,美国学者发现,由于所有的法律制度在运作和履行中都会给行为者带来收益或成本,因此,完全可以用经济学的“效益原则”来描绘和解析法学及其法律制度,甚至阐析法院的判例。由此也产生了一门新兴的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学科,这一学科在美国大学各法学院成为了一门颇受欢迎的课程。另外,美国大多数联邦法院的官员也都接受了法和经济学的正规短期培训,后来精英辈出。《法律之经济分析》一书的作者理查德•波斯纳就是在此类的短期培训中脱颖而出的一个典型人物,①并成为了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有人说,卡尔•马克思应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鼻祖,因为在其《资本论》中关于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学式论述比比皆是,以及其所证成的法和经济学的结论,不仅折服了许多经济学家,而且使法学家们难于望其项背。虽然历史的发展未必像自然科学那样,让《资本论》在100多年的社会现实中得到一一验证,但是,它却一直接受着历史的检验。其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在160多年的全球发展史的检验中,大部分得到了应证。难道现今我们力图寻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以《资本论》为代表的经典理论中的价值观有着本质区别吗?20世纪20年代西方社会的经济危机,与21世纪初期的这场由美元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总之,就当代国外法学流派而言,新自然法学派重提法与道德的关系,从而升华了人类理智,锤炼了对人类终极关怀的问题;新分析法学派以法律规范及法制结构的研究为出发点,对法律的逻辑形式和规范手段进行了更新的,甚至量化的分析处理,增强了人们对法律规范外在结构的了解,强化了社会的守法意识和司法观念;社会法学派从法的社会实效着眼,努力阐释法或法律在现代生活中从静态到动态的运作及其形式,增进了由立法到“活法”的兑现;②经济分析法学站在经济发展与法律效益的角度,利用经济学的术语、实证性的手段,揭示了法律的又一价值要素——效益(效率),从而给古老的法学注入了新的时代基因;法人类学的研究,则提示人们从更广阔更宏观的角度去考察和认识法和法律的起源、本质及其形态;总之,各种法学流派,均在不失自己的特定领域中为法律的社会价值取向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立基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
笔者在给学生讲课时,对我国法学研究现状曾形象地评述: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旧房装修”,即在外国民法学和台湾民法学的框架内和蓝本上,联系我国实际深入研究,精雕细刻,硕果累累;劳动法学基本上是“旧房改造”,即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对沿袭于前苏联模式的我国劳动法学,重构体系,更新内容,初步形成了一套既吸收国内外劳动法学成果、又在体系和内容上与外国劳动法学和我国原有劳动法学均有不同的劳动法学理论,经济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即基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和目标模式,在传统法学体系之外新创中国经济法理论,并且至今尚未完成“新房设计”而处在“无房可居”的境地,以致受到“经济法学没什么理论”的非议和讥讽。可见,我国经济法学所走的是一条比民法学、劳动法学更艰难但更有意义的发展道路。
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自始就未能走上“旧房装修”或“旧房改造”的道路,而选择“新房建造”的道路,其原因在于:(1 )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新学科,其历史远远短于民法学和劳动法学,更不象民法学和劳动法学那样有一套定型和公认的理论体系。(2 )前苏联的经济法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学,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产物的经济法学,当然不能照搬前苏联的经济法学。(3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学,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体制,因而,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也不能搬入我国。
正因为如此,要建造我国经济法学的大厦,即创立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务必正确认识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诸多特征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特别有意义的,是下述几点:
一、我国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某些国家已有成功先例,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则史无前例,以致有人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相当于生物学和医学上“异体排斥”的关系。所以,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难度上相当于生物学和医学上克服“异体排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为己任,进行制度设计。这就给我国经济法学提出许多特殊课题。例如,我国的国有资产在地位、职能、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均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对此应当如何界定和落实。又如,国有资产一方面由于具有以全民利益至上、承担更重社会责任、肩负宏观调控职能等有别于非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而要求对国有资产适用特别法,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决定了各种市场主体应当统一运行规则而要求对国有资产适用一般法,这就需要研究国有资产适用特别法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如协调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再如,国家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应当肯定国家所有权的哪几种实现形式,如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各种实现形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协调规则。
二、我国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
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较之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机制、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各个方面都有许多差别。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理论的借鉴,要受到许多局限。因此,我国经济法学虽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但更应当注重研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中,国家干预的地位比在发达国家更重要,国家干预的目标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国家干预手段在发展中国家则不一定有效,这就需要研究国家干预在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标和手段。又如,我国经济呈现城乡二元经济的格局,生产力水平、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在城乡都有所不同,进而城乡对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有着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城乡市场一体化和城乡共同发展,这就需要既分别研究城乡经济运行的不同机制和规则,又研究二元机制和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再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当采取不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面临着赶超性发展目标,这就需要研究发展中国家处理当展、公平和效率与代际发展、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的特殊规则,以及这种特殊规则对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特殊要求。还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遇到在国内市场上为发育竞争机制而要求反垄断、在国际市场上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两难选择,这就需要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任务、规制对象和规制措施上与发达国家的差别。
三、我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
西方国家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竞争(即单纯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是在不断发现市场失灵和缺陷并且不断积累干预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这在法律上表现为私法公法化过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则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此即由国家对经济实行高度集中和直接指令的控制,一方面通过放活微观经济以形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以形成间接控制为主的国家干预机制,这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法私法化过程。所以,我国经济法学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学在研究思路上应当是相向而行而不是同向而行。于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西方国家经济法学不曾研究过的许多新问题。例如,为培育市场主体,应如何重新配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利;为在改革中能维持宏、微观经济协调,应如何处理宏观调控与微观放活的同步配套关系,为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轨,应如何确定双轨制之间的界限和联系,以及规范双轨制并轨的过程;等等。
四、我国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人将其分为物商品化、劳动力商品化和产权商品化等若干阶段,一般是在前一阶段完成的基础上进入后一阶段,循序渐进,顺其自然。而我国要求在本世纪内基本实现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化,就只得将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压缩在二、三十年内。于是,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的因素同时并存,应当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应当后出现的因素却已早产。这样,就给国家对市场化过程的组织和法律对经济运行的规范,带来了困难。所以,我国经济法学应当着力研究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运行规则如何协调的诸多问题。例如,对不同发展阶段经济因素的滞后或超前出现,国家应如何部署和控制;与不同发展阶段相应的经济运行规则,立法中应如何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与不同发展阶段相应的经济运行规则发生冲突,应如何缓解和救济;改革进程中法律的超前性、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应如何处理,等等。
五、我国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与民主和法制相辅相成,完备的民主和法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国家干预效率。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目前尚不完备,封建因素残存,民主和法制观淡薄,权力制衡机制欠成熟。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发生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官商结合等现象。所以,我国经济法学应当研究与政治学相关的许多问题。例如,应如何界定国家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社会经济调节中心和资产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职能,以及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如何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滥用国家干预权;应如何规制行政垄断,制止权力进入市场;等等。
上述表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只要坚持和发扬立基本土资源“建造新房”的传统,就一定有辉煌的前景。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之所以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案例教学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学生展开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该把是否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作为判断法学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才不会迷失方向,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发挥。
一、“自主认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自学关键是教师必须使学生掌握正确的自学方法,整个深层次教学的成败也在此一举。学生有能力自学,教师就可淡化知识的讲授,否则仍不能脱离传统历史教学模式的窠臼。在“学”与“导”的关系上,主要靠学生学,但关键又在教师“导”。“导”既要指向,即引导学生进行有目的的自学,又要激趣,即激发学生学习有关课文的兴趣。例如,必修一:“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一课,我在学案的【自主认知】部分是这样设计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1)皇帝称号的由来。秦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决定从“三皇”中取一个“皇”字,从“五帝”中取一个“帝”字,合成“皇帝”,作为自己的名号,以显示其权势和地位。从此,“________”成为我国最高封建统治者的称谓,历代沿用。(2)皇帝的权力。全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一切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由皇帝控制,调动军队的凭据_______由皇帝控制、发给。(3)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_______显示了权力的不可转移,另一方面以______________显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这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2.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1)职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机构中,_______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_______兼理监察事物,_____负责全国军事事务。丞相之下还有______,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2)评价:①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_____、______和权________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②然而,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这个案例是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的教学,如果不用学案,只由老师用叙述性、描述性的语言讲授,学生只是听和看,学生的思维、学习情绪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处于较被动的状态。而用上面的学案把教学内容设计成阶梯式的填空题,通过自己完成这些由浅入深、由事实到结论的渐进式练习,使学生熟悉历史史实,归纳出结论,从而产生成就感,达到活学、乐学。这样的课堂教学,学生参与性强,学习处于较为自主的状态。能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既促进全体发展,又关注个体提高。
二、“正确点拨”帮助学生自主学习
学法指导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核心因素,是学生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学法指导是“教会”学生学习的前提和保证。第多斯惠曾深刻地提出:“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因此,在学案设计中,学法指导应该贯穿始终,如学案中的学习目标设计、疑难问题提示、解题思路、方法、技巧等指导性内容和因素,构成一条明晰的学法指导线索。为学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必修一古希腊民主制度这一课中,如何认识城邦政体对雅典文明的影响是一个难点。在学生合作探究、总结认识的过程中,得出的观点大都是不系统的,或者不太理解城邦政体。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该这样引导:什么是城邦?希腊城邦发展有什么特点?对希腊文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小国寡民,有利于实行直接民主;独立自治,有利于希腊文明的延续性。)学法指导就是“指点、启发”,学案导学要体现“导”字,自主学习不等于完全自学,放任自流,课堂上教师应该讲解重难点知识,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在学生思考的瓶颈时期要注意适当点拨,使学生的认识得以提升。
三、“巧用表格”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
这一环节特点是“精”。内容、语言要精。主要是向学生传授教材的知识结构。为了节省时间,我将知识结构预先写在幻灯片或小黑板上向学生演示讲解。不讲具体的知识点而是讲教材内容的“框架”。例如,必修二:中国民主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曲折发展历程一课我设计成表格。通过完成表格,既加深学生记忆,又有利于促进、完善,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如果只靠老师讲,学生印象不会深,还容易混淆,因为讲述是传输态的信息,讲过了就没有了,甚至一不留神没听到就更是空白。而学案是存贮态信息,且知识点需要学生填,可以在课前初步整理,课上修正完善,课后复习巩固,考前还可以拿出来浏览。有一个不断完善、优化和巩固的过程。
四、“巧设练习题”巩固新知识
练习的目的是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检查教学效果。一节课的成败关键是在学生是否理解和掌握了历史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练习引导学生探索历史事件发展的规律。必须紧扣一节课的能力培养目标,巧设疑问。例如,必修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一课设问如下:(1)布雷顿森林体系出现的背景;(2)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标志;(3)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构成;(4)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实质;(5)布雷顿森林体系评价;(6)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练习,使学生认识到美国在战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确立了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金融体系。使学生掌握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分析评价历史事件的方法和能力。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材料中强调了美国关税壁垒对世界各国的直接影响,A项符合史实和题意,B、D两项于此无关,C项是其间接影响,故答案选A。此题是对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从材料选择题到材料题,从单方面信息入手到材料题多方面信息分析总结,让学生的能力逐渐的提高,更好的适应高考。
教师可利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把物理化学中比较抽象,不容易被学生接受、理解的知识,巧用生活中的实例,言简意赅解决问题。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吸引学生听课时的注意力。如,讲稀溶液依数性时,提出问题,为什么冬季下雪时,城市道路路政人员在路面撒食盐?学生讨论归纳,是应用依数性的凝固点降低原理。医院输液用生理盐水浓度0.9%,葡萄糖注射液浓度5%,高于或低于这个浓度是否可以?会出现什么症状?最后用渗透压原理说明生理盐水和葡萄糖注射液,是人体血液中红细胞和血浆正常渗透压维持平衡而配制的等渗溶液。
2充分使用标准简洁普通话教学,增强师生互动
少数民族学生多数汉语基础差,听课有一定难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顾及这些民族学生,授课中要控制好合适的语速。少数民族学生先把汉语转化为自己的民族语言再进行思维和分析。理解记忆需要一个过程,用标准普通话讲授,授课内容深入浅出,避免个人的方言,避免冗长的句子和生僻词语,以及文言文和歇后语。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课本知识理解,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吃透教材,掌握知识点。另外,在讲授临界状态时,CO2临界温度与压力对应关系,即P-V图,让学生提前预习,课上师生互换角色,少数民族学生充当“小老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促进物理化学专业课的学习,同时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言表达能力,增加其锻炼机会。
3综合利用板书教学与多媒体教学,提高课堂听课效率
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不高,教学过程中,完全依赖多媒体这种教学手段,学生会觉得是在“看电影”过眼烟云,热力学公式特别多,公式推导这个环节,切不可图省时省力,离开传统的板书演示。一定要在黑板上认认真真地详细推导和讲解,让学生紧跟教师的思度,掌握推导的技巧和技能。当讲授Bi-Cd相图,用步冷曲线绘制相图时,用动画flash将课本中的文字和简单的插图转化为生动、有趣的视听语言展现在学生面前,可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4采用“精讲多练”,注重讲授习题的解题方法
少数民族学生普遍反映,“物理化学课上讲的能听懂,课后看书也能看懂,就是做题时不知从何下手”,或者,不知该用哪一个公式合适。解题时学生缺乏灵活应变能力,原来题目上稍微改动一些条件、更改一下数据顺序,学生就束手无策。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备课时准备些有针对性选择题、判断题,课上教师讲授完新课,及时让学生练习,加强对概念,定律的理解。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题必须记笔记。在做作业之前,多举各种类型的例题,让学生能独立完成作业,学生若抄袭作业一次,从平时成绩中减去3分。利用课外时间专门给学生安排习题课和辅导课,并详细分析讲解作业习题。在讲解化学平衡习题时,给学生讲清楚,在解题以前首先必须对题目进行仔细分析。分析的一般步骤是:写出正确的化学反应式,并配平;写出反应物或产物的起始浓度或压力;找出反应物或产物的平衡浓度或压力;写出化学反应的标准平衡常数。
5注重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一、动机的培养
正确的学习动机是学习的内在动力,因而在化学教学中要经常穿插一些中国化学史和当代的化学成就,目的是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激情,让他们感觉到学习不是为我,而是为民族和国家而学。例如讲石油时介绍我国石油资源丰富,但在解放前帝国主义顷销“洋油”,说中国是“贫油国”,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先后开发和建设了大庆、华北、中原等石油基地,甩掉了贫油国的帽子,而且每年还出口大量的石油。在讲到蛋白质时,可介绍1965年我国科学家在世界上第一次用人工方法合成了具有生命活力的蛋白质——结晶牛胰岛素,从而为生命的起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教学中通过这些实例的讲述,可激起学生求知欲的高涨,从而保持学习的积极态度。
二、情感的培养
情感是开发人智力的源泉。没有情感的发展思维就不会发展;没有持久的热情思维就不能深化;没有成功感和失败感往往不能推动学生的智力发展。列宁说:“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那么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情感呢?首先用大量化学科学观念和知识水平。备课时精心准备教案;讲课时注意表达的艺术性;实验时注意语言科学性与形象性相结合。其次要正确对待“好、中、差”三类学生。对“好”的要严,“中”的要引,“差”的要补。特别是对待差生不但要热情关怀还要循循善诱,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学习集体之间以及师生之间关系的融洽,感情平衡,使学生在学习中感到轻松愉快。我校的学生,大多来自农村,素质差,以前没有做过实验,但经我们分门别类耐心指导,他们的成绩及实验技能进步很快。
三、兴趣的培养
浓厚的学习兴趣是智力发展的催化剂。因而在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教具、实验板书、板画模型、比喻等来描述。在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科特点,在实验上下功夫,提高实验的艺术性,这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激励学生热爱化学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教师在教学中可贯穿讲一些化学家的故事和化学常识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苯”的结构时,介绍凯库勒通过梦的启示发现苯的环状结构,改进课堂教学方法,讲究授课的艺术。精湛的课堂教学艺术和生动有趣的语言能拨动学生的心弦,使学生听课感到是一种艺术享受。化学上常有一些概念和原理比较抽象,若采用照本宣科的方法,学生很难理解,如“电子云”。在教学中也可让所教知识与现行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如讲物质的稳定性,某村组农民不懂化学知识,见到NH4NO3结块,不好施肥,就用铁锤去砸,结果引起爆炸。讲到铝盐明矾举炸油条的例子,学生听得津津有味,产生浓厚的兴趣。
四、意志的培养
坚强的意志对学生会产生惊人的效果。因而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对知识勇于追求,善于探索的精神。对那些“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同学要给予鼓励,决不能扼杀他们的探索欲。教学中可讲有关科学家为完成一个实验或一个课题,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有的甚至冒着生命危险,付出血的代价。如讲甘油可制烈性炸药——硝化甘油,诺贝尔为研究它,进行了几百次试验,几次炸飞了实验室,他就是冒着生命的危险,解决了硝化甘油的储运和引爆问题。在讲镭元素时,居里夫人为寻求这种元素购进几吨铀矿渣,终日用一根大铁棒在一口沸腾的大锅中搅拌,经过四年艰辛提炼,终于获得1克纯铀。为促进原子科学的发展作出具大的贡献。通过这些例子培养学生为科学和真理献身的精神。
培养学生的意志还要根据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胆小的学生,可以鼓励他大胆做实验,不要怕失败;对好冒失的学生要培养他的耐心细致的品质,可以教导他“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对于缺乏毅力的学生,应激发和培养他的坚韧精神,遇到化学难题不轻易告诉他如何解答,可让他冥思苦想,然后才加以提示。
目前,在物理课堂上我国教学太过呆板,如果创设问题情境,则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例如在教学“匀速直线运动规律”时,教师可以根据这个知识点提出一个大背景,让学生自己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加深对知识的了解。具体可以这么做,一辆车在高速上运行,它的速度大概是十米每秒,但是前方突然遇到紧急情况,司机必须刹车减速,否则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一般路面情况下,刹车后减速运行的汽车大概是以每秒十米的加速度在运行,如果我们是司机,那么是不是应该先大概地预测一下在多久的时间里,汽车的位移是多少米,这样才不至于造成交通事故。那么,现在老师希望知道6秒以后,汽车移动了多少,应该如何计算呢?这时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为几组,在几组中进行讨论。讨论结束以后,教师要求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发表本组的基本讨论情况,然后汇总以后,帮助学生点评他们的讨论成果。最后,就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解。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牢牢记住知识点,而且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积极性。另外,学生讨论的成果正确与否,也是一种竞争,哪一组的答案是对的,哪一组的理解更清晰,哪一组相对知识薄弱,等等,教师都应有一个全面掌握。而学生都希望自己的组比较优秀,故而在学习的时候会更认真和积极,希望超过比自己组厉害的组。
二、创设课外探究情境,促进学生的课外学习
物理知识是很多科目中最贴近现实生活的科目,物理知识很多都来源于现实生活或者是自然规律。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应该牢牢地记住这一特性,带领学生更好地学习一些现实生活中的物理知识,彩虹虽美但它也是一种物理现象,筷子放到水里会变弯是因为光的折射作用,星星会闪烁也是同样的道理。物理课堂如果可以逐渐转变为课外课堂,就可以让学生慢慢习惯将理论转变为现实,再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转变为理论。学生通过实际感知掌握的知识,要比单方面接收讲解的知识记忆更牢固,同时可以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在未来的生活和学科考试中,要更好地利用和拓展。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学习十分有好处,同时能帮助学生拓展在传统教育之中最缺乏的创新意识,是一种一举多得的教学方式。
三、结语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