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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7: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规划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规划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满族文化;发展;轨迹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80-02

满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它所建立的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统治中国近三百年之久。满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民族文化,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产生了重要作用,影响之深远在今天仍依稀可辨。

一、早期满族文化的表现形态

1635年,清太宗皇太极庄严宣布:“夫珠申之号,乃席比超墨尔根之裔。实与中国无涉。中国建号满洲,统绪绵远,相传奕世。自今以后,一切人等,止称中国满洲原名,不得仍前妄称。”(《清太宗实录》第29卷)自此,满洲正式作为民族名称载入中华民族史册。

虽然满洲族(简称满族)的历史只有四百多年。然而,满族先世的历史却源远流长,至今已有四千年的历史。他们祖居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及长白山地区,历史上先后称肃慎人、挹娄、勿吉、靺鞨、女真,唐朝以后成为女真。努尔哈赤于1585年起兵,统一了女真各部落,1616年建立了后金政权。女真统一的过程,就是满族共同体形成的过程。

早期的满族文化主要继承了女真文化的精髓。骑射是女真人的文化特征,他们以骑射为基本的生存手段,同时也以骑射而立国。满族在形成时期乃至以后较长的时间里,骑射一直被强调,成为满族最突出的特征。

满族的服饰与女真人服饰大体相同,并且其服饰文化与骑射、气候有着直接的联系。满族服饰中最具特色当属长袍。长袍形制为左右开叉,其目的在于上下马方便;同时长袍的袖头为箭袖,平时挽上去当做装饰,而骑马打猎或是战争时放下的箭袖,既能御寒又能护手。对服饰的要求在后金天聪年间就有定制,这种服饰在整个清代被保存下来。

同时,满族早期的丧葬习俗、婚俗、居住习俗和饮食习俗等也都是承接女真人而来。

二、满族文化的确立

1621年,努尔哈赤将都城由赫图阿拉老城迁至东京辽阳,1625年复迁至盛京沈阳。满族进入了以农耕文化为主的辽沈地区,其生产方式由原来的渔猎转为农耕。这标志着满族文化最终从女真文化母体中脱胎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既不同于纯粹的渔猎、采集文化,也有别于汉族的农耕文化,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文化类型走上自我发展的轨道。后金政权的巩固与发展,使得满族不断迁徙壮大,为满族文化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如果说,在其进入辽沈地区之前的满族共同体,还是一个凭借武力征服而聚集在一起的“居民”共同体,那么,在进入辽沈地区之后的满族则开始发展为一个文化的民族。满族文化产生的最重要的基础是要具有统一的民族自我意识。而八旗制度的建立和满文的创制与改建则完成了对自我民族意识的统一与增强。

1.八旗制度的创建

八旗制度由努尔哈赤所创,是一种兼具行政、军事、生产三种职能于一体的制度。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初设牛录——八旗组织,万历四十三年(1615)增设为八旗。八旗制度创立之初就是为了“统满洲、蒙古、汉军之众”,实际上是“以旗统人”、“以旗统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凡加入八旗的官兵,无论满汉,虽各有旗属,亦有旗主,但均为努尔哈赤管辖之下的臣民。这种制度对满族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统一民族意识方面功不可没。

八旗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八旗满洲单独设立,以及给予满洲更为优厚的待遇,使满洲人的民族意识自然得到加强。后金以及大清的建立,其与明军的频繁战争,使满洲与明朝处于鲜明的敌对状态之中,政治矛盾的激化,也势必使满族的自我意识得到增强。

此外,八旗制度对于属于文化范畴的满族风俗之变化,也起到了影响作用。在日常生活习俗上,八旗组织对此前各部落杂乱无章、各有特色的风俗进行了统一与规范。比如,在服饰上最早为“上下同服”,没有等级差别,后受汉臣的建议“正衣冠,以辨等威”,皇太极于天聪六年(1632)首先制定了八旗首领的服制。后来又多次颁布谕令,对上至王公大臣,下到一般臣子以及满族贵族妇女的衣帽顶戴、发式都一一厘定,逐步完善了满族的服饰制度。虽然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八旗官员的,但对于以往没有定制的八旗兵丁及家人而言必然产生连带效果。八旗组织这种集兵民为一体的结构,实际上是日常生活领域与非日常生活领域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因此,日常习俗的养成与八旗组织的行政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在八旗组织的整合下,才形成了旗人的特殊的日常生活方式,比如在平时见面礼仪上,旗人的规矩就比汉人要多,在服饰、饮食、礼尚往来、婚葬礼仪等方面也有着与平民庶人不同的行为规范。这也是后来满族人“规矩大”习俗的一个重要原因。

2.满文的创制与改进

语言对民族共同体的凝聚作用不同于外在的行政干预,而是如同血缘关系一样自然地发挥着制约与整合作用。女真人在金代创制了女真字,金王元兴,女真文字逐渐消失。明代中叶后,女真人所操语言为女真话,而往来书信则借用蒙古文。于是努尔哈赤下令创制满文,而后经二度改进,使满文逐渐完善。

满文的出现、满族文字与语言的统一,使满族自我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满文在满族社会生活中的推行使用,加强了内部的联系,与此同时也严格了与其他民族如汉、蒙古之间的界限。自满文创制后,许多官方史书都以满文记录,即便民间传说等也多有采用满文者,这种种现象都是满文在满族文化和民族自我意识方面所产生的效果。此外,满文也是强化民族自我意识的一种工具。1634年,皇太极曾下令不许八旗官名和城邑之名采用汉文。这一制度使八旗人等生活在浓郁的满洲氛围之中。满文出现以后,便与骑射列于同等重要地位,直至清末,“国语骑射”一直都是满族文化大厦的两块基石。

第2篇

关键词: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措施

中国开始从“十一五”期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它的目标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经济发展的基础,文化的重点和创意产业是其鲜明的产业特色,在全国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1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状态

(1)在中国各大城市,以增加文化创意产业规划政策的倾斜。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资金和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文化创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由于文化创意项目投资回收期长,是难以估量的价值投资风险,融资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跨越困难。为此,国内各大城市纷纷加大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偏好和财政支持。201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活动的实施细则”,文化部也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民营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得到政策支持。除了国家部委的政策出台,当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介绍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工作23意见设立的企业集团的文化条件已经放宽,并扩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金来源。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和法规,政府出台了多项密集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涵盖多个维度。

(2)文化创意产业在主要城市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利润的快速增长的绝对值。国内主要城市,新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和员工数量逐年增多,整个创意文化产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北京2012年产业规模,去年达到198.99亿美元,近两百亿元,占北京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已经达到了12.2%,北京的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县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产业总收入810.8亿元,2012年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前三季度已经完成了197亿,同比增长36.1%。 2012年,深圳文化创意产业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全市每年文化创意产业为115十亿亿元,同比增长25%,占GDP9%。在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等为核心的数字内容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近30%。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 存在问题

在规划上缺乏一个全面的整体协调和布局。目前,部分城市往往是支离破碎,各县市区政府单独对很多事情负责,单位更唱独角戏。虽然城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必须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突破,重点加强和扩大城市范围和改变的发展模式,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实施这一战略是不是一个县或区的事情,不是一个行业的事情,但不是唯一政府或私营部门,这需要各方携手合作,共同规划和建设。政府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在创意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跟踪国际最新潮流的创意产业的发展,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和规划工作,促进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行动计划。

3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1)大力发展文化经纪和管理人才,促进创意成果转化为经营资源。在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的形成,不仅需要设计师,工艺美术师,创意策划人,你还需要创造性的工作要善于“产业化”和“市场化”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文化市场营销人才,所谓的“新媒体人”类(如艺术经纪人,传媒中介人,制作,出版,文化公司经理等),他们是熟悉的艺术,但也是一个强大的商业运作能力,而不是只有直接的艺术市场,还能促进创意渗透到传统产业等方面,因而艺术家的创作成就,为创业企业资源,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像美国的米老鼠,有日用品,服装,玩具,文具及其他行业渗透,形成超过一亿美元的产业。同样,英国辣妹,流氓兔韩国,日本的凯蒂猫,也正在开发一个庞大的产业。我们的创意成就的大多数未能形成规模化产业。原因是:一个失败的聚集创意力量不断发展的“故事”,这种特定的“文化资本的积累。”二是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性的成就和接触文化和行业文化经纪人。因此,加快培养和引进各类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门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是必不可少的。

(2)加大集群规模。有些城市的创意产业刚刚起步,它的穿透力和辐射是不是很大。大多数从业者是艺术家,知识分子,设计师,工艺师,并有多种才华的自由职业者。他们有创意的独立,自由活动,工作的灵活性和广度领域。但也因为文化艺术创作和商业活动的一般都是独立的个体活动,有时不得不满足之前和之后的过程或一组协作,不像一般的生产和科学技术工作的规范有序,具有休闲和松散的特点。许多文化创意产业的初创企业,他们往往与探索,实验,目标是不明确的情况,很多从业者没有雄厚的资本。因此,需要加强园区建设,将吸引有创意的人去公园在过去,这样的生活和工作相结合,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结合起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多样化的,不仅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但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3)建立各自品牌,重点发展创意产业本地化。现有产业的创意产业基地格式分析可以发现,来自国外的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开发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产业,完善机制,从创意策划,可行性研究到生产成品,生产,然后广告,市场营销等,已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市场运作程序,因此,比较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制作精良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另外,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合作,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依靠资金,技术和市场经验的优势,往往能够控制方向和合作的过程中,这样的合作,实际上仍然是增加或扩大其市场份额,消费文化产品的全球行动。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的相对缺乏,加上缺乏文化经验在工业生产和其他客观和主观因素,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普遍不高,这是很难有效地吸引生产商。在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注重打造自己的品牌,注重文化创意产业的本地化保护,以避免从国外的大公司,领导和控制的情况。

(4)促进主流文化,亚洲文化的发展。为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倡导主流文化,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在亚洲文化精神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有宽容的态度,并促进其发展。所谓的亚洲文化是在尊重文化的主导,是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文化现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艺术家往往追求艺术的前卫风格,而文化创意产业通常与亚洲的文化,这是LOFT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城市的最有灵性的地方。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允许它的存在,引导其发展,以创造一个多元文化的气氛,激发创造力。

(5)一些工业遗产保护和发展创意产业基地,特别是那些与旧厂房和仓库的基础上的老地方。大多数城市的改造旧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新的渠道,非选择性的目标块实施的业务性质,在市场的整体发展,经济和数字,以显著提升缺乏的表现文化追求。商业,市场开发容易实现,与人文,传统仍然很难找到,但它被收购。此外,人们普遍认为,只有那些大的历史建筑或房屋应该去保护,建筑等行业,是不值得保留。因此,建立在创意产业的老工业基地,是有可能成为市区重建和商业剥削的受害者。

虽然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先进制造技术的扩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居民身份的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提升和带动作用产业结构,一旦跨国公司形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国劳动力的国际分工地位,将形成一个非常不利的局面。因此,保护文化和创意产业的本地化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 俊杰.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思考(一).2007.

[2] 王伟年,张平宇.创意产业与城市再生 城市规划学刊,2006(2).

[3] 金元浦.当代世界创意产业的概念及其特征[J].电影艺术,2006.

第3篇

一、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发出受理通知书。

案件执行存在期限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执行,会被视放弃执行权利。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时应留下证据。

过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要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手里会有法院开具的收费收据,该收据可证明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为减轻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现在有的地方法院已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改由被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中缴纳,这的确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申请条件的就收下,口头告知当事人已受理,不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受理凭证。因为不预收申请执行费,所以也不会给申请执行人任何收据。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法人为六个月,自然人为一年。如一当事人在其案件申请执行期满后提出,其曾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向某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案件已被受理。由于该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都不给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所以他手里自然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受理凭证。当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执行的期限问题时,法院提出未收过该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材料。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该当事人是否已在法定期间提出过执行申请呢?

由于申请执行人手里没有任何申请执行案件被受理的证据,一但因为意外、不可抗力或者人为因素,致使案卷被丢失、灭失或被隐匿时,法院如果否认收到了申请执行书等材料,申请执行人将无法证明已申请执行且案件已被受理的事实。没有超过申请时效的,还好说,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但对于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执行人可能将面临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这对于标的巨大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将是惨重的。申请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权的丧失,无疑是法院受理案件却未给受理通知书所导致的,但他无法说得清。

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被申请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的,被申请执行人有理由行使抗辩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法院没有给申请执行人发放通知书等案件受理凭证,仅靠申请执行书与法院关于已在法定期间立案的说明,将难以令被申请执行人信服,无法打消被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实际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仍予受理的疑惑。

由于不给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形式的案件受理凭证,当事人可能要问:人民法院会不会出现受理已超过期限的执行申请?会不会出现否认已受理的执行申请案件的存在,导致申请人最后丧失申请执行权?这样问题的存在,无疑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不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受理规定了七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但对于申请执行立案应否发放受理通知书未作规定。不发放受理通知书,可能是法院出于省事、方便考虑。但我认为这至少是不规范的,前面所述问题已说明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发放受理通知书的必要性。

可以这样说,发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对人民法院是一种解脱,对案件当事人是一种踏实!

二、人民法院应给使用支票支付执行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方便。

相当长的时间以来,当事人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去立案,在凭法院通知向银行缴纳诉讼费时,如使用支票,大都要等两三天支票款项到帐后,银行才能给开具缴费凭证。两三天后,当事人再次到银行领取缴费凭证,然后以该凭证去法院换取正式立案收据,此时案件才被正式受理。

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企事业等单位到法院去立案,由于大都以支票缴纳诉讼费用,所以经常要两三天后再到银行领取缴费凭证,然后再去法院换正式收据。等到支票到帐银行才能给开具缴费凭证、案件才能被正式受理,不外乎是法院或者银行担心当事人的支票存在空头、伪造等款项不能到帐情形。但这样做一方面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支票正常流通、使用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无形中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不便且增加了诉讼支出。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支票持有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法院不会因为支票存在空头等不能兑现问题而无法收取诉讼费用。可以说,要等支票款项到帐才给开具收款凭证的作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过分考虑自身收款保障,而无视给支票正常流通、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无论对于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裁判权的人民法院,还是对于支票等票据的发放单位银行,都是不可取的。

另外,当事人结算诉讼费的支票出现空头等不能入帐情形的毕竟是个别的,且完全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行使票据追索权,收回该笔诉讼费用。总之,不能因可能存在的个别支票不能入帐问题,而让众多的当事人等上两三天,让众多的当事人再次往返银行与法院,这样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影响了案件进程。

也许有人说,用现金缴纳诉讼费不就无需等两三天了吗?的确是这样,但问题是小额诉讼费用现金缴纳自然方便,而缴纳大额诉讼费对于企事业等单位就不方便了。按照财务要求,企事业等单位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尽量以票据通过银行结算。企事业等单位确需使用大额现金的,一般都要到银行临时提取。相对以支票形式缴纳诉讼费,大额现金形式明显是不安全、不方便的。

第4篇

在对物流系统进行规划时,只有综合考虑各组成部分,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物流系统的整体功效。根据物流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特点和相关性,可以将物流系统分为“基础设施系统”、“物流作业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三大部分。物流系统的基础设施是物流系统高效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虽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但就物流系统的整体最优而言,各组成部分都具有不可或缺和相关性。物流作业系统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和流通加工等。其中,运输子系统在物流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物品的有效移动是物流系统最基本的职能。所以区域运输线路网络和网络节点(物流园、配送中心)的规划是物流作业系统优化的基本前提和设施保障,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1.规划总体框架

在研究国外物流规划理论最新发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物流发展的现状,将区域物流系统规划分为两大部分:区域物流网络规划和物流园规划。如下图1所示为物流规划理论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构成。

区域物流系统规划分为网络规划和节点规划两部分,其中网络规划沿用传统的运输规划程序(即“四阶段法”)的思想,节点规划则根据节点功能的不同划分为:生产型配送、消费型配送和运输转运三类中心进行选址和规模的研究和规划。物流园规划主要包括物流园功能预测、物流园用地规划、物流园交通影响分析和物流园微观仿真评价四个部分。图1中椭圆表示将区域物流系统及物流园规划的理论方法用软件工程理论进行设计,用计算机语言实现,形成实用的物流规划设计软件。

所以物流规划理论应该囊括区域物流网络、物流节点和物流园内部规划设计的方法的研究,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对构成区域物流系统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地论述和研究,才能使物流规划理论的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为物流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以下将分节对物流规划理论的主要部分进行阐述,和介绍国外在该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应用,同时指出我国物流规划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今后研究主要方向。

2.区域物流系统设计

区域物流系统设计分为网络规划和网络节点规划两部分。

2.1网络规划

所谓物流网络是指实现物流系统各项功能的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网络,包括物理层面上的网络和信息网络。本课题研究的范围为物理层面上的物流网络。

规划是指在一个确定的目标下选择的解决手段,广义的规划还包括目标的选定,即政策的拟定等。物流网络规划就是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物流活动,充分、合理地实现物流系统的各项功能,使物流网络在一定外部和内部条件下达到最优化,而对影响物流系统内部、外部各要素及其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权衡,确定物流网络的设施数量、容量和用地等。

物流网络长期规划主要是解决物流基础设施和大型物流设备的建设问题,按照物流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分析方案优劣,并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从而使物流网络的建设满足规划年的需求的过程。

和客运规划一样,在货运规划的发展中也曾引入了很多方法和模型。但是至今为止,学者和专家还是认为交通四阶段法是有效的,当然其中采用的模型有异于客运中采用的模型。货运规划和客运规划最大的区别在于货物运输决策者的多样化(货主、托运人、运输者等)、货物量度的多样化(有用吨、车、件等等度量单位描述的)和数据采集的困难(特别是非集计数据的采集),所以货运规划较之客运规划更复杂。交通四阶段法在货运规划中的应用和含义如下:

产生、吸引:对研究区域中各小区产生和吸引的货运量进行预测,单位一般为吨(t),也可能以货币作为单位。

分布:预测各小区之间的货物往来量,得到区域的货运OD量。

货运模式分担:预测不同运输方式所承担的货运量,得出不同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管道和联运方式等)所承担的不同种类货物的数量,即分货种分模式的货运OD量。

分配:在将货运量(吨)转换为运载工具辆之后,按照费用最小的原则将车辆分配到运输网络(道路、铁路等等)之上。

如图2所示为区域物流网络战略规划的流程图,其中右边是模型,左边是由模型输出的数据及数据流向。基本思想是:首先预测区域产生、吸引的货运量(包括进出货运量、区域内部的货运量),再对不同运输模型所承担货运量经常预测,得到分货种分模式的货运量OD,进而转换为不同种类货车的OD,最后分配到不同的运输网络上,以到达优化区域物流网络的目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其基本思想沿用了传统的运输规划程序,但是由于物流概念的引入和货运本身的复杂性,所以除了传统的“四阶段法”采用的模型之外,规划框架中引入了一些客运规划所没有的转换模型,比如价值-重量模型、时间分布模型和货物-车辆模型。

图2网络规划流程图

以下将对网络规划各步骤中所采用的模型、方法进行简单地介绍,包括国外的发展和应用现状。

(1)宏观经济模型

主要用于预测规划期区域的经济指标和区域内各小区与研究区域外进行的不同货物的贸易量(单位一般为货币),其中预测的经济指标一般包括GDP、人口、行业就业人口等。预测小区的进出口贸易量的模型(以下称为货运贸易模型)是传统的“四阶段法”中很少采用的,模型所采用的形式一般为重力模型,变量为GDP、人口和小区对外交易的阻抗等,有时也采用Input/Output模型,输出为各小区对外贸易OD量(单位为货币),最终通过价值-重量模型转换为小区对外货运OD量(单位为吨)。

(2)区域货运模型

区域货运模型用于预测区域内各小区发生、吸引的货运量及在各小区之间的分布,即包括“四阶段法”中的产生、吸引和分布两个步骤的模型。货运需求取决于区域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区域货运模型的主要目的是预测在经济正常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经济和政策的变化在中长期对该区域货运需求的影响。因此区域货运模型关注的不是短期的需求,也不仅仅是对货运发生、吸引增长率的预测,而是在于描述未来产业结构的变化与货运需求的关系。

区域货运发生、吸引量的预测方法一般有趋势法、系统动态模型、Input/Output模型和增长率模型等。趋势法有简单的增长率法和复杂的自回归法两种,经常选取的外部变量有GDP等,该方法由于需要的数据少、简单易行,所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趋势法无法考虑政策因素对货运量的影响,所以一般只用于短期的预测。系统动态模型主要对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土地利用、环境与货运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模拟,同时可以对货运量的分布、货运模式分担进行预测,该方法不需要大量的数据,而且模型中可以考虑诸如土地利用和政策因素等,但是该方法很难对参数进行统计检验。Input/Output模型(同时可以预测货物的分布)是各国货运规划最常用的模型之一,可以考虑区域经济、政策因素等,但是需要Input-Output表(投入产出表)和严格的假设。从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来看,对区域货运发生、吸引量预测方法的研究并没有多大的进展,主要集中在对Input/Output模型的改造上和对原有模型标定方法的改进上。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很少,在发表的刊物上常见的研究多集中在增长率法、回归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之上。

分布模型就是用于预测各小区之间的货运量。使用得最广泛的是重力模型,即两小区之间的货运量与小区的产生、吸引货运量成正比,与小区间的阻抗(比如小区间的运输费用等)成反比,关于重力模型应用的关键在于阻抗的确定,这点我们将在本文的其余部分进行介绍。

(3)价值-重量模型

建立不同种类货物的重量和货物价格之间的关系,将贸易量(货币)转换为货运量(吨)。预测货物的价值是一件相当棘手的工作,到现在为止除了时间序列法之外还没有研究出更合理的模型或者方法。国外在货运规划中对货物价值-重量模型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如1983年的TPR模型、1994年的VTI模型等,而至今国内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报导。

(4)时间分布模型

预测不同货种不同时段的产生、吸引量,输出分货种分时段的货运OD量(单位为t)。应用该模型的主要目的是求出区域在规划年间的货运高峰量,根据规划的需求可以是区域货运的季度高峰、月高峰、日高峰和小时高峰货运量等。随着划分的细化,模型也趋于复杂,所以至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还没有研究人员就这一问题提出完备适用的研究成果。

第5篇

1.1我国农村畜牧养殖业的现状和问题

畜牧养殖业产品能够反映农村畜牧养殖业现状,例如鸡蛋,超市里鸡蛋的价位都很多种,主要是因为鸡的品种不同,同品种鸡喂养的饲料不同,所以下的蛋的种类、质量、营养价值等不同。鸡蛋的品质明显没有以前优质了,这也反映鸡的种类、喂养饲料、饲养方式等与以往相比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只是农村的鸡养殖存在问题,一个鸡蛋足以看出整个农村的畜牧养殖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鸡的饲料怎么了,为什么鸡的种类少了?为什么蛋里面会有致癌物质?为什么禽流感一次次袭来?农村的牛羊怎么了,为什么有假冒牛羊肉?为什么端上桌的羊肉是病态肉......面对这么多问题,农村畜牧养殖业该何去何从?

1.2农村畜牧养殖规范化的重要性

禽流感怎么得的?生物会生病是很正常的事情,可是致死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规范化养殖。现代农村畜牧养殖业规模较大,大面积散养会为农村生态造成不可想象的破坏。例如:以往农户家里养殖几只羊只需要定时带羊去有草的地方吃草,顺便排放粪便,现代农户带着数十只羊不方便流放,羊到处吃草会破坏农村绿化地,到处排便会污染柏油马路,且现代农村田间小路变成了宽阔的柏油马路,流放羊群不便于管理的情况下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一群羊只要有一只羊得病,不易被发现且会很快的传染给其他的羊,而规范化养殖便于规范化喂养和规范化管理,因此现代农村畜牧养殖需要规范化。

1.3农村畜牧养殖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现代农村畜牧养殖业正在努力迎合我国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可是表面迎合的不能真正的改变农村畜牧养殖业现状以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科学的养殖需要养殖技能,需要养殖经验、需要养殖必备知识等,不科学的养殖在面对生产过程中一点挫折时很容易走向迷途走向消亡,这样的养殖业是不科学的,这样的农村畜牧养殖业是不可持续发展的。例如:现代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饭桌上需要更多的蛋奶产品,奶制品为了大规模生产而规范化,但是为了简易生产过程,从而缩短了检测流程,这样不科学的生产一旦产生了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带来的不仅仅是行业危机和社会诚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健康危机,这些是不可逆的也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农村畜牧养殖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

2、畜牧养殖业规范化和科学发展的途径

2.1完善畜牧养殖业制度

国家不能放纵农村畜牧养殖业任意发展,被金钱和利益迷惑的农户良心被蒙蔽的时候,道德舆论的力量显得过于薄弱,只有法律才能够敲醒他们,只有强硬的法才能规范农户伸向罪恶的手,才能减少不正当养殖和不正当销售,阻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因此国家要完善农村畜牧业相关法律制度。可是只有打击和惩罚的教育不是好教育,只有打击和惩罚的制度不是好制度,所以除了设法约束还要设法鼓励农民积极加入畜牧养殖业生产,认真努力学习养殖知识和技能,国家可以设立一些宽松的税收政策,只有用之于民才能取之于民,国家本着“以人为本”的政策可以设立一些养殖户补贴政策,如可以实行饲料补贴和畜类医药补贴政策。最后国家要完善法律制度来保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鼓励和惩罚没有保护的法会让养殖户们挣钱不安心不放心,又怎么会去挣钱呢?

2.2加大畜牧养殖业投入

第6篇

[关键词]学校管理;发展规划;学校文化

随着当前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重塑学校文化、用文化再造学校已成为学校管理者的共识。然而观念的革新并不等于行动的有效改进,文化学路向只是为学校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维方式。学校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学校文化的复杂与多相决定了将学校教育过程和文化创造相结合是一项艰巨的变革。欲以学校文化统摄学校整体发展进而实现学校教育的创造性转换,需要学校管理者尤其是决策者在处理涉及学校发展根本利益、长远目标等战略性问题方面,具有更高的战略性谋划能力和水平。

一、学校发展规划的若干现状

“战略”一词来源于希腊语strategos,其含义为“将军指挥军队的艺术”。在教育领域,美、英等国家继20世纪80年代中期推行“校本管理”后,又于20世纪90年代进一步倡导实施“战略管理”,强调学校要把自身条件与环境相适应,来谋求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同样,我国教育研究者在及时借鉴其他领域关于战略管理实践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学科理论对学校战略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在学校战略管理实践尤其是学校文化发展战略的谋划方面,无论是理论应用还是实践探究均显得相对滞后。

在此,综合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专家对江苏省部分三星、四星级高中(相当于原省重点高中、国家级示范高中)发展规划的剖析,我们可以将当前学校发展规划中存在的共性不足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发展的目标和内涵上,一些学校虽已有几十年的办学历史,但由于学校管理者缺乏科学而深刻的战略性思考,学校始终未能形成有个性特征的办学思想和实践方式,学校发展目标不明确、学校发展定位特别是目标定位不准确,未能更好地制订出远期、中期和近期规划来引领学校的发展。同时,由于未能真正发挥教育评估应有的导向功能,部分四星级高中未能充分关注示范性、实验性的内涵建设,未能把课程建设、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两大战略支柱,使学校从外延式发展转入内涵式发展。

第二,在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上,一些学校管理者虽然具有较为强烈的打造品牌意识,但在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上却是致力于做大与快速扩张,特别是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热衷于超大规模学校的易地新建,举债“圈地”动辄数百亩,招生规模膨胀了三四十倍。创品牌固然要有规模,但更要有质量,学校应处理好做大与做强的关系,要“做精做强”。

第三,在规划的内容和结构上,一些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内容上“缺少针对性、示范性”,提法上“不准确,操作上不切合实际”,既无清晰的目标体系和计划体系,又无有力的保障体系和监控体系。同时,一些学校在内容阐述上也较为普遍地存在不具有个性,未富含先进理念目未能独特表述等问题。

第四,在特色的定位和提炼上,一些学校对办学特色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是以为特色就是高考质量,或是将培养少数音体美特长生渲染为特色。部分学校虽然有一些办学亮点或者说在特色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依然未能总结、提炼出“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个性化办学经验,未能将学校特有的传统优势与办学特色相融合,未能进一步梳理出能够支撑学校整体发展的办学特色。

二、学校发展规划的问题归因

造成学校发展规划存在诸多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学校外部因素而言,由于学校发展规划在整个教育规划体系中属于微观层面,是区域教育规划下的子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制约学校发展规划“应然”功能实现的客观因素,而各级政府的教育决策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的科学化水平,是决定学校教育在满足学生和社会需要、达成个人和社会目标方面能取得何等效率与效益的重要潜在因素。从学校内部角度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规划的必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学校管理者认为,学校发展规划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与其花费那么多精力搞规划,不如把力气用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所谓的“苦干、实干”,极易使学校步入盲目实践的境地,也不可能使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观念所表征的正是学校管理者对规划的功能缺乏科学、完整的认识以及自身教育理论素养的不足。

(二)在规划制订过程中的自主、创造意识不强

学校发展规划应是学校管理者集全员之智慧,积极寻找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科学预测学校发展前景,主动提出实现目标优化所需的计划、方法和途径的一个自主且富有创造性的过程。但是囿于传统的思维方式或工作惰性,有的学校管理者在发展规划的制订上习惯于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设计,或是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区域性、纲要性规划变通照抄,或是把其他学校的发展规划变相换脸,使发展规划形同虚设,缺乏实际意义。有的学校管理者虽然在发展规划上也经过一番斟酌,但由于既未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参与和研究,也未经过各方专家的多重论证,因此无法形成实施合力。(三)对学校发展定位的适切性把握不准

科学的规划必须建立在科学诊断、预测的基础之上。有些学校之所以对自身发展定位不准确,一是对自身的发展现状认识不清、分析不透,既没有明确的量化分析,又未进行足够的质的研究;二是对发展规划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学校组织系统内部结构的多样性以及学校内外环境影响的交互性等认识不足,在决策上偏好于支持性信息,且不同程度地存在急功近利的倾向;三是对区域间的教育基础、经济水平、人口、地理等方面的差异性认识不够,或是把研究的视域仅仅局限于本校,或是脱离学校实际的资源条件、办学的基本规律,一味地强调规模而无视其他因素。

(四)对规划回溯性再评估的关注度不足

大部分学校管理者虽已意识到发展规划需要通过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和正常周转等予以保障,但常常忽视对发展规划进行必要的全程监控和再评估。学校发展规划不仅要注重静态的规划结果,更要关注动态的规划及其实施过程。学校应借助回溯性再评估来检测目标的达成度,实现信息的循环反馈,以便及时有效地修正、调整工作目标。然而,在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内部评价机制加以监督已是大多数学校发展规划的软肋。

三、学校文化发展战略是学校发展规划的基点

重大的改革不是在实施单项的革新,而是在变革学校的文化和结构。因此,针对教育发展的趋势,根据学校所处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学校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谋划符合国情、区域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学校文化发展战略是学校发展规划构建的基点。

鉴于学校战略管理的要求以及学校发展规划中存在的现实缺失,学校管理者在建构学校文化发展战略时必须重点关注这样三类问题:第一,学校文化的地位和内外环境如何,如何对变化中的环境作出反应并积极促成学校文化的革新;第二,建设怎样的学校文化,战略目标是什么;第三,怎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应如何配置各项文化资源、实施怎样的战略对策。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对学校文化内外环境的发展战略分析

战略管理不同于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等常规管理的特点之一在于它不只是关注学校本身,而是更为重视学校与环境的关系,因为任何一所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它所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虽然学校与其所处环境的影响是相互的,但就影响力而言,环境的影响力远大于一个学校组织对环境的影响力,所以环境是制订学校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学校管理者必须对特定战略时期内学校文化发展内、外环境进行综合调查、评价和预测,充分认识学校所在环境的特点,预见并适应其可能性的变化,努力实现学校与环境的高协调性。

对学校文化发展内外环境的分析,管理者除了可参照通常采用的SWOT分析法(态势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之外,对学校文化进行自我诊断也是一种可行的尝试。学校管理者可从日常的教育工作行为现象人手,针对学校工作当前关注的重点,对学校组织的一致性程度和自主驾驭程度等进行诊断。例如,每一所学校都有日作息时间表,对于这校校均有、人人司空见惯之物,很少有人会去深入思考它与学校文化之间的关联。事实上,日作息时间表既制约着师生日常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作为学校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又是限定学校本身的首要象征,具有强大的文化特征,在学校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帮助学校营造组织气氛方面,它“不仅仅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施加权力,而且形成了他们‘学校是什么、应该是什么’的概念,限定了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指令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

(二)学校文化发展战略选择

发展战略选择是管理者在对学校文化发展内外环境分析后形成战略方案、评价战略方案进而对战略方案加以选择、优化的过程。通过发展战略分析,学校在兼顾一般战略、备战战略或可替代战略等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案;在坚持适宜性、可行性、可接受性等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战略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围绕学校文化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文化发展环境的现实状况以及自身的教育特色、发展重点,最终将经过评价的优化选项予以确定。

当然,现实中的学校文化是复杂多样的。对于实际运行中的学校而言,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条件不可能只是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等之中的某一方面而极可能是多方面的综合。因此,对发展战略的分析和选择,学校管理者不能局限于某些常用或通用的分析方法和一般的发展战略,而需要审时度势、敏锐鉴别、灵活选择并加以创造性地运用。例如,学校管理者可从学校实际出发,选择特色文化发展战略、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学习型组织发展战略等。但另一方面,学校管理者也不能一味地以学校个性来拒斥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极具问题解决适切性的发展战略,如系统分析法所强调的战略定位和系统分析两大环节就颇值得借鉴,因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始终对战略定位这一最为基础的战略思考给予高度的重视。

(三)学校文化发展战略实施

发展战略实施即是管理者将选择、优化的发展战略转化为具体行动并达到预期战略目标的过程。学校文化的延续性使学校文化改革的过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原有根深蒂固的观念较易遮蔽学校管理者的视野,特定的文化因曾经有效而被固守。这既表明发展战略实施的复杂与艰巨,也意味着相比于发展战略的分析与选择,发展战略的实施显得更为关键。所以在实施战略转化的行动过程中,学校管理者必须把握好战略的操作化、制度化和控制化这三个重要环节。

第一,针对学校文化发展的状况和学校自身特点,构建起学校文化发展总目标之下的近期、中远期目标乃至各个学期、每个学年的具体目标,形成一个支持总体目标的网络,保证学校文化发展目标的清晰、持续与稳定。

第二,通过学校文化要素的系统整合和组织运行机制的改善,进一步发挥学校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功能,借助学校制度文化的健全与完善将选择、优化的发展战略落实到学校文化主体和客体、学校文化场的建设之中。

第三,建立学校文化的自我诊断与评价、保障与监控机制,使学校文化主体在积极参与战略实施的同时能自觉地进行自我反思和研究,借助具有适用性的学校文化发展保障体系和自我监控机制,实现学校文化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7篇

1.编制方法概述

当前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总体分为调研分析、点位确认、方案设计三个阶段。调研分析阶段是对规划地段的空间、业态和广告设置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和总结;点位确认阶段是在现状分析基础上,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确定规划的户外广告点位;方案设计阶段是针对规划点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明确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规定性和指导性要素,并通过规划管理图则的形式用于规划实施和管理。现行规划编制方法能与《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紧密结合,但在如何使设置规划更具实操性、创新性等方面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2.主要问题

(1)上层次规划滞后《专项规划》编制于2010年,规划期限也到2015年即将截止。《专项规划》实施的这几年广州城市发展迅猛,规划中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的区域和路段在主导功能、建筑属性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专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城市发展,限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

(2)规范过于刚性《设置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牌面大小、高度、在建筑上的允许设置等作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设置规范》对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略显弹性不足。例如“户外广告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不允许在建筑物屋顶和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等。过于刚性的《设置规范》不仅使户外广告不能完全适应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整体设计,还忽视了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对户外广告形式相关问题的解决。

(3)缺乏整体城市设计统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主要以建筑为载体,《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明确了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类型、位置等。严格的规定往往使设计人员在编制过程中陷入到“努力在建筑上挖掘广告位”的窘境,缺乏运用城市设计思维从地段整体空间和景观角度思考户外广告的设置。注重建筑个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失去了对地段整体景观效果的统筹把握,还使得各个建筑上的广告位缺乏联动效应。

(4)重要点位规划深度不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各个点位在经济性、景观性、社会性等方面各具特点,在城市景观营造中承担的作用也不同。但目前对各个规划点位在编制深度上是一视同仁,对重要点位既缺乏价值挖掘和针对性设计,又无法为规划实施给予保障措施,这必然会对未来规划地段的广告公开出让和景观塑造造成一定影响。

二、设置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1.点位规划从整体景观营造的角度出发

户外广告作为构成城市空间与景观的要素之一,必须首先满足城市空间与景观的总体控制要求。规划应对地段业态特征、空间现状、建筑形态、视觉语境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确定地段景观结构、景观核心和景观节点,进而确定构成景观核心和节点的户外广告点位。笔者在《第一批规划》天河新中轴线户外广告设置运用整合统筹的控制方法,将区域户外广告归纳为“一横、一纵、一区、三环、多点”的视觉秩序构架,以面、线、点结合的手法,宏观统筹密度、中观控制点位、微观引导形态,从地段整体景观营造的角度实现户外广告的联动设计。

2.广告位规划遵循减量、整合和提档原则

针对广州市户外广告普遍存在多、小、杂、乱等现状问题,规划设计方法应遵循减量、整合、提档的原则。一是减少户外广告的总量;二是将多、小、杂、乱的广告画面整合为井然有序的大型画面,并与建筑载体融合统一,突出广告效果;三是提升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与质量标准,运用先进技术,例如笔者在《第一批规划》珠江沿线户外广告设置采取LED幕墙、隐形屏、伸缩屏等新形式,实现昼夜转换、动静交替,展现珠江两岸丰富的生态、历史及人文景观。在三大原则的指引下,整合统筹多元视觉语言,采取塑造个性、嵌入统一、对景整合、全景联动的设计手法,从而提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设计水准。

3.重要点位规划设计加强深度设置

规划应突出重要点位的规划设计,要实现从单体向整体、从设计意向向详细设计的转变,加强设计深度。同时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对重要点位的管理和实施,建议将原来规划管理图则中的指导性要素提升为规定性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例如在《第一批规划》上下九的户外广告设置,将商圈最重要的节点上下九广场进行了重点设计,通过对围合广场的名汇大厦、荔湾广场、东方汇和东急新天地购物广场统筹联动设计,提出建筑改造指引,使户外广告设置适应建筑特色与空间特点,从而形成整个商圈的。

4.加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应贯穿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全过程

首先是在前期点位确认阶段,参与方不仅是业主、户外广告协会等利益相关方,还应该面向更为广大的受众。其次要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协会的作用,设计单位要在市场响应、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等方面吸取专业意见,提高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创新性。最后规划公示应将规划点位的位置、大小、形态、形式、数量、期限、内容等全部技术参数均在新闻媒体和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执行。

三、结语

第8篇

摘要:随着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将失去原有的意义。行政规范纳入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必然要进行重新建构。本文就行政诉讼的和管辖制度、裁判和执行制度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构方案。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对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和保护行政相对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的需要,其中行政规范文件不被司法审查就是问题之一。行政规范文件被司法审查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学者已对其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大量而有成效的探索和论证,但对制度的具体建构还缺乏比较细腻和深人的研究。

一、行政规范文件的概念确立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反思

我国行政法学一般从整体上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并且在应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将静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等同于动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这种划分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尴尬,随着这两种行政行为逐步纳人司法审查,他们的划分也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第一,二者的划分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第二,一旦行政规范文件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二者划分的实践意义便会不复存在。第三,从一定意义说,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他有具体的制定机关、具体的制定程序、具体的成文文件和具体明确的约束力。如果行政主体应进行行政立法等活动而不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因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行为,从应然角度讲也具有可诉性,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二)行政规范的确立

首先,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将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则称为行政规范文件,认为行政规范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及行政执行措施等。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次,关于“行政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规范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等总称。

可见,有的将行政规性范文件范围界定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为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至于行政规范,虽然不统一,但笔者赞同“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观点。笔者认为,用“行政规范”替代“抽象行政行为”更合适,将“行政规范”作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三者的共同上位概念。理由:一是可避免因“规范性”而带来的混乱局面;二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是一种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位阶不同而已;三是“行政规范”的概念简单明了,也完全能够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之内容,也不会引起概念歧义;四是从法治行政应然要求来看,有必要对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行政规范加以司法监督,但从法制现状及行政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不太现实,但从发展来看,用“行政规范”概念可为将来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留下理论空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建构

关于受案范围,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是目前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而我国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却十分混乱。为此,采取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趋势。

首先,以肯定概括方式规定受案范围。将《行诉法》第2条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一是,确立了“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的原则,符合国际普遍做法。二是,从“公民有权提讼”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变化,既体现了对公民诉权的保障,又凸显了人民法院保障公民诉权的法定义务。三是,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范均明确纳人了受案范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比较全面的司法审查。四是,较大范围地拓宽了对公民诉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

其次,以否定列举方式规定排除的受案范围。从应然角度讲,行政规范均应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接受司法审查。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等行政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但是,考虑到政治体制改革须稳步推进的要求,所有行政规范现在全部纳人司法审查不合适宜,应暂时将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关于行政规范的排除可做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三、行政诉讼和管辖制度的改造

行政与管辖制度关系到行政规范文件之诉进人诉讼程序的由谁启动、何种条件启动、何种方式启动以及由哪个法院一审管辖等问题,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保障公民诉权实现和维护法律优先为原则建构制度

按照不告不理司法原则,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案件,是诉讼活动的起点,因行政规范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例外。但由于违法行政规范的影响广泛性、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间接性,纠正行政规范违法的公益性等特征,需要对行政规范的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首先,原告范围应扩大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的行政规范进行法律监督,以履行自己的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职责。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违反法律的行政规范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侵犯,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提讼。其次,单独就行政规范的,谁谁被告;附带某一具体案件的,以行政规范机关为共同被告。单就某一具体案件,虽然可能涉及到行政规范,但当事人并未对行政规范的机关的,则该机关不为被告,但应当列为第三人。虽然涉行政规范诉讼有其特殊性,仍要遵循被告确定的“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一般规则,但要尊重原告的选择权,未被的不做被告。第三,关于行政规范诉讼的直接或附带方式应允许原告行使选择权,并且直接的应免缴诉讼费用,附带的应减少诉讼费用,以鼓励社会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行使社会监督权。第四,关于条件的设置应坚持既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原则。涉行政规范诉讼,除满足一般条件外,还要提出行政规范所违反的或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但是否实质违反可不予要求,即对该条件只能做程序审查,不能做实质审查。

(二)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公正审判为原则建构管辖制度

行政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一是影响大。行政规范往往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适用效力具有反复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因而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等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他行政行为。二是涉及利益复杂。行政规范大多涉及到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事关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甚至常常产生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其涉及的利益要远比其他行政行为复杂。三是涉及的依据更复杂。一个行政规范的出台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及其上位有关行政规范等情况,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往往非常大。将如此复杂的行政规范诉讼交给本已十分脆弱的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处理,很难保障行政诉权和公正审判的实现。所以,改革现行法院体制和管辖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行政规范诉讼应是行政诉讼类型的主要组成部分,就行政规范诉讼所引发的改革应放在整体行政诉讼体制中考虑和建构,而且须符合宪法要求、中国国情和能解决中国问题。有些专家学者就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设计了三个方案。,一是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提高行政案件审级,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二是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审查行政案件。三是取消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相对独立的行政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系统由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分离。各级行政法院财政支出单列,由国家统一拨付。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是可行的,但需注意三点:一是要以专门法院的方式设置我国行政法院系统,并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工作;二是最低级别的行政法院应设置在现行中级法院所在地;三是行政规范之诉不能由巡回行政法庭进行审理,只能由有关行政法院直接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干预的惯性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体制到位情况下,人的因素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法官的素质和依法独立审判意识的培养也必须跟进;同时,还应科学完善和强化法官责任追究制,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和滥用行政审判权。

四、裁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基础之上的,当行政规范被纳人司法审查之后,必然要对现行裁判与执行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

(一)裁判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包括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规定,现行政诉讼制度共有十种裁判形式:撤销判决、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及驳回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和准予撤诉裁定。这些裁判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当行政规范文件被接受司法审查后,一般会有全部违法、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三种情况。显然,现行十种裁判不能适应或涵盖这些情况。因此,笔者建议针对行政规范被司法审查后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作出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即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规范部分或全部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从而宣告该行政规范全部违法、某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并责令相应机关按判决要求进行处理的判决形式。增加宣告判决而不能适用撤消判决和变更判决的理由有:一是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无权对行政规范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如果法院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明显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规范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行政法院(专门法院)的宣告权可由全国人民常委会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做出专门规定或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做出规定。宣告判决已经生效,则相应的行政规范将丧失法律拘束力,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需强调的是,宣告判决可视具体情况与赔偿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等裁判形式一并做出。

(二)诉讼执行制度的完善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强制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看似完备却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司法权对强大的可为所欲为的行政权的无奈,倒充满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字里行间。如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罚款或应当给付赔偿金而就是不归还,就是不赔付,法院只能无奈地通知银行划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就是不履行行政职权,最终的对行政机关罚款也只能落实到无奈的划拨手段;司法建议更是无关痛痒,因为中国的“官官相护”现象十分严重;到最严厉的刑事措施时,却设置种种苛苛而又模糊不清的条件,如“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等等。固然,“执行难”有种种原因,但制度设计的不科学、不严谨、不详备、不到位,则使得“难”之有理,其危害性更大。

国外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力度较大的有法国、英国、德国等。法国保障行政法院判决执行最有力的措施规定在1980年7月16日《对于行政机关迟延罚款和判决执行法》中:第一,行政机关被判赔偿时,如果赔偿金额已经确定,行政机关必须在4个月内签发支付命令。4个月经过以后,会计员有义务根据判决书的正本付款,不用支付命令。第二,行政机关如果对法院的赔偿判决或撤销判决不采取必要措施,当事人可以在b个月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诉。如果情况紧急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诉。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宣布迟延罚款,即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时,每天罚款若干。迟延罚款是临时性强制措施,可暂不执行。但行政机关仍不执行判决时,迟延罚款成为确定措施。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而受损害时可请求损害赔偿。迟延罚款不能代替损害赔偿。第三,对于引起迟延罚款的负责人,行政法院可以判处罚款,金额高达该公务员的全年薪棒。英国法院的司法救济和司法判决的保障措施也有很强的力度。英国司法强制令的适用范围很大,不仅可以发挥三大特权令状的功能(其他特权令状有阻止令<PLO-hibition)、训令(Mandamus)),甚至可以承担起对公职人员的去留甚至行政机关存废的决定权。从某种种意义上,英国也有类似我们的司法建议书(Judicialproposals),甚至还有司法抗议(Judicialprotests)。例如,在法院经审查决定取消某一决定并将案件发回决定者让其重新决定时,法院的决定中附有适当的指示。这种指示类似我们的司法建议,但要明确得多且具有强制力,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将会面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如蔑视法庭等。事实上英国法院判决权威性的唯一保障就是蔑视法庭罪,1993年上议院也确实因内政大层拒绝遵循高等法院的命令而认定其蔑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