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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7:3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公德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公德论文

第1篇

当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相对满足的时候,当我们的社会需要更高的生活质量的时候,规避风险就成为我们时代的中心政治议题。要解决社会风险,就必须对现代性进行积极的反思并寻求变革。贝克同时认为,要解决这些风险需要专门的知识,风险政治学就是关于是知识、专门技术和非专门技术的政治学,在风险讨论中,知识和专家的地位提升到了政治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期,处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政治发展的矛盾聚集阶段,是社会和自然风险的高发期,而这些潜在社会和自然风险往往又很容易转化为各种现实社会危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益纠结,社会发展中的突发安全事件,政治发展中腐败问题,以及大规模雾霾的蔓延,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等都是风险社会时代的重要表征,虽然我们还不能武断中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时代,但是,风险社会理论对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根据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提前布局,建立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长效机制,以期能迅速化解风险,防范危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处于政府决策核心位置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对政府的危机管理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而,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探讨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是极为必要的。

二、风险社会的到来凸显了公共行

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不足作为新时期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它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是进行各种危机处理的关键人物,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关系着危机局势的发展变化。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处理能力,也就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危机情境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决策等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其有效化解危机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而面对随时可能转化为社会危机的风险,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不足日益凸显。

1.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的预见能力不足。

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的重任,政府的决策质量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而作为政府决策核心要素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则左右着政府决策质量的高低。而现阶段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做出经济社会发展决策过程没有充分意识到风险社会的特征,对决策在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不足。近几年,因暴雨问题凸显的城市排水问题就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预见能力不足的明证。公共行政领导者在做出决策的时候本应高瞻远瞩,尽可能预测未来可能的风险和危机,并为此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充分预估未来遭遇灾难或危机后可能出现的瓶颈,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消除导致灾难的各种潜在因素。而由于制度和领导者自身能力的限制,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决策风险和可能的危机预估不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2.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的辨别能力差。

对于公共行政领导者来说,在风险和危机爆发之初有效的控制和消弭危机往往比挽回和处理危机更加重要。然而从当前我国风险防控和危机处理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公共行政领导者不具备对风险和危机的辨识能力,不能在危机爆发初期,就准确判断危机的性质,预见危机爆发的危害,从而对症下药,将危机化解在尚未造成危害之时。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就凸显了地方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识别能力的欠缺。

3.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信息搜索能力比较弱。

赫伯特·西蒙曾指出:“在危机状态下:决策者事实上并不具备相关决策状况的所有信息;决策者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决策者在有了相关决策状况的简单印象后就行动;决策者对的选择行为受所得信息的实质和先后顺序的影响。”从中不难看出,针对信息收集,公共行政领导者对风险和危机信息搜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决策者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即公共行政领导者面对情报部门收集来的有关风险和危机信息,难以分辨出信息的真伪、主次,不能透过信息的表层现象对风险和危机的本质有深层次的认识,从而引起判断失误,决策不力。其次,信息掌握不全面,当公共行政领导者面对不完全的信息时,难免不会影响到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危机决策能力的发挥,做出偏颇错误的决定。最后,信息搜集不及时,例如2008年南方低温冬雨灾害,由于我国气象局的天气预报系统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而准确地预计未来一周之后的天气状况,各交通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不够等,导致公共行政领导者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无法估测到可能出现的情况。

4.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断能力不足。

当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危机时,危机决策是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断能力的重要考验,然而,许多领导者在危机决断时,果敢不足、优柔有余。尤其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时,公共行政领导者往往失去判断力,不能灵活地应对复杂的环境当机立断做出最有效的决策。

5.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执行能力差。

有些公共行政领导者虽然对风险和危机有了清醒的认识,当机立断做出了合理的决策,但是在危机决策的执行环节,限于主客观条件,正确的决策没有执行到位,致使危机决策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

6.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危机事件的追踪决策能力欠缺。

社会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往往突然爆发酿成危机事件,而且其后续发展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危机决策是往往是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做出的紧急决策,有的时候是完善的、不合理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应对危机事件密切关注,及时调整政策,进行追踪决策。而有些公共行政领导者会忽视了对危机事件的追踪决策,导致危机事件不断蔓延,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三、造成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不足的原因

1.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淡薄。

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意识是他们进行公共危机决策的基础,公共行政领导者应该预见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和危机,识别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征兆,并在爆发之初,预见风险和危机发展趋势,估测危机带来的后果,提前制定有力的预防措施,以控制危机的影响范围。现实中,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决策意识淡薄,而致使危机事件扩大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薄弱不仅会使危机扩大化而且会引发新的危机。面对危机爆发,公共行政领导者承受着心理和时间上的双重压力,他们不能在复杂的危机面前果断决策,从而延误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

2.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他们决策能力的强弱。危机决策制定的特殊性,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使其能在短时间内做出适合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这里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公共行政领导者自身素质:首先,公共行政领导者心理素质不过硬。危机决策是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心理、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多重考验,“在危机发生中,公共行政领导者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心理承受能力的强弱是决定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本身能力的重要依据。”就当前的一些危机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有的公共行政领导者由于自身危机处理知识不足、心理素质过差,导致在危机突发之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危机决策,致使危机转化为灾难。更有甚者,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因为惧怕风险,在危机决策的关键时期,畏手畏脚,最终错失危机处理的良机,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其次,公共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意识不强。责任重于泰山,责任意识是公共行政领导者成功进行危机决策的关键要素之一。所谓的领导,就是在享受特权的同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在风险或危机来临时,有勇气站出来,单独扛起压力。在危机处理中,公共行政领导者在责任意识的驱使下,将自己的职、权、责联系起来,立足于社会民众的利益,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使命。现实中很多危机事件是可以在初发期就加以控制,但是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或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或对危机的爆发心存侥幸,或对潜在的危机敷衍塞责,导致危机事件不断发生。最后,知识水平有限。变化多端的危机事件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不断学习,不仅要具有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危机决策相关的知识。但是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由于缺乏危机意识或者极少接触类似危机事件,危机决策学习的意识不足,危机处理经验缺乏。另外我国缺乏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技能的专业培训等制度,造成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知识不足。

3.危机决策的信息搜集系统不健全。

无调查无发言权。信息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决策资源,更是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依据。缺乏充足的信息资源,公共部门领导者的危机决策就容易出现偏差或错误。就我国而言,信息搜集系统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系统的技术设备较为落后,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信息系统的搜集力度不大,我国的电子政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等的建设都处于初级阶段,信息的搜集一直沿用传统的方式,同时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就造成我国信息资源不足,难以支撑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其二,我国官办的信息机构,除国家安全部门外,均实行分级管理制。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信息机构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当信息搜集的工作触及政府或者某些领官员私人利益时,政府的自利性和官员的私利性便会凸显,一旦缺乏监管,政府和公共行政领导者极有可能对信息搜集进行人为干涉,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信息进行伪造、篡改,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4.决策的辅助机构作用不突出。

决策辅助机构是指由专家组成的辅助公共行政领导者决策的智囊团,它主要负责信息的搜集、处理、分析,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在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事实上决策者在利用专家智囊团时存在一定的误区和问题,具体为:一方面就公共行政领导者而言,一些公共行政领导者对智囊团的作用认识不足,或者过分依赖,将所有的工作全部交予智囊团,对其提出的方案全盘接受,将智囊团的作用过度扩大;或者咨询意识不强,公共行政领导者过分自信,误将智囊团当做秘书机构,弱化其真正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就智囊团本身而言,智囊团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究人员的知识水平,实际的工作能力较低。智囊团成员结构有待改善,研究人员的年龄、气质、经验、知识等结构不合理,部分研究人员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政策研究分析。而且,作为智囊团中的专家学者在辅助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5.危机决策的法制环境不健全。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处于非常态下的危机决策行为,需要法律为其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现实中,我国危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具体说来分为:其一,由于对公共行政领导者行使危机决策权力的过程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使得领导者危机决策权力的运用出现滥用或者缺失的现象。为了能快速解决危机事件,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危机决策的首要负责人,会在危机决策中迅速集聚权力,决策程序相对简化,以便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策。这一过程中,领导者的危机决策极易侵害公民的利益。此外,部分领导者因怕担风险、担责任,而在危机决策的关键时刻,放弃决策权力,不履行自身的职责义务,导致危机发展为灾难。其次,现有的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无论多么有威慑力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落实,那么只能是一纸空谈。此外,部分法律法规太过分散、老旧,需要及时补充更新,以适应复杂的危机管理工作。

四、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建议

1.增强公共行政领导者的风险和危机意识。

现实生活中,很多风险和危机爆发前都会有征兆,可是由于公共行政领导者风险和危机意识淡薄,在危机初露端倪之时,不能及时发现,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危机酿成大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进行危机决策的公共行政领导者,有较强的危机意识。一方面公共行政领导者树立“居安思危”、“一切事情都有可能发生”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关注久积社会问题的变化,留心各类信息的传播,培养自身的风险和危机识别能力,将危机决策纳入日常决策中。另一方面,平时公共行政领导者要注意危机决策资源的积累,其中主要包括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和信息、智慧、经验等无形资产,这样有利于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做出。

2.提高公共行政领导者素质。

首先,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的心理素质。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危机第一决策人,必须具备处惊不变、大胆果敢的心理品质。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公共行政领导者具有很强的克制力,压制内心的恐惧和焦虑,以沉稳冷静的方式,快速有序地应对危机。同时,面对非常规的危机决策,公共行政领导者要果敢善断,能准确地判断危机发展趋势,迅速获取相关信息,并从众多的备选方案中,准确地挑选出最佳的决策方案。其次,加强公共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意识。在危机决策中,公共行政领导者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危难时刻不退缩,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想方设法化解公共危机。然而,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危机关头的自利思想会影响其决策的正确性。因而,在公务员常规培训中,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同时加强对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处理过程的监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公共行政领导者加以惩处,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最后,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知识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教育,即组织公共行政领导者定期进行必要的危机决策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公共行政领导者的知识储备,加深公共行政领导者对危机决策的认识,避免公共行政领导者因知识的缺乏而束手无策。另一方面进行必要的危机演练,即进行公共危机模拟训练,展现危机爆发的情景,这种方式既丰富了公共行政领导者危机决策的经验,又有利于领导者危机决策能力的提升。

3.完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获取能力。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日常决策中,公共行政领导者不可能搜集到所有的信息,尤其在情况紧急的危机关头,公共行政领导者更加不可能获取足够的信息用以决策。因此,在危机决策中,利用有限的条件尽可能多的搜集与危机相关的信息,就显得及其重要。一方面要利用新型的科技手段,提高信息搜集工作的质和量,一改原来不科学的搜集方式利用互联网、大众传媒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的信息传播渠道,获取更充足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改变原有的信息机构的管理体制,变分级式管理为纵向条式管理,建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信息系统,广泛搜集各种社会信息。

4.发挥决策辅助机构的作用。

从公共行政领导者方面而言,要彻底改变对智囊团作用的认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纷繁多出的危机事件,公共行政领导者要积极利用好智囊团的优势,在决策制定中真正发挥智囊团的参谋咨询作用,这就要求公共行政领导者,重新定义智囊团在危机决策中的辅助作用,促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从智囊团自身来讲,国家要从硬件和软件上支持专家智囊团的发展,软件方面完善智囊团的人员结构,老壮青三者结合,提升研究人员的素质,同时发展和吸纳复合型、综合性的人才;硬件方面,扶持非政府智囊团,为他们提供资金援助。

5.健全危机决策的法制环境。

第2篇

在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的方式上,有条件的单位工会,应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设立工会会计机构,配齐财务人员。人员编制确实有困难的可委托上级工会成立结算机构,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以实现工会对工会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职工对经费的监督权。

二、要有经费提供保障

工会没有经费或经费得不到保障,规范管理就无从谈起。解决经费收缴难的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不断深入宣传贯彻《工会法》,按照全总扩大收缴面,提高收缴率的要求,收取建会筹备金,扩大应收范围。二是对不予拨缴经费的单位要联合上级工会和税务机关,实行税务代征,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要主动把工会工作融入到党政工作中去,争取重点工作与党政一起调查研究、一起布置安排、一起督促检查,共同推进。积极争取行政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工会大型投资项目的支持。日常救助工作和工会开展的活动还可与本地知名企业、社会机构联系,以取得社会更多方面的支持。

三、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

工会组织要结合对财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改进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如,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展壮大职工互助储金会,完善职工帮扶体系建设。另外针对工会经费开支、工会会费收入、经费上缴等方面工作,要健全完善必要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实现用制度规范,用制度理财,用制度指导工作。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处置、清查等环节要加强管理,对行政拨付工会的固定资产要做好登记工作,转移、借用、报废的要按规定履行手续,把好资产处置关,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四、要坚持民主理财

坚持民主理财,要进一步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可以利用单位局域网、报纸、厂务公开栏等媒介,公开工会助学名单、救助标准等经费使用情况。坚持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重点开支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要主动征求经审会对工会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成立专门委员会妥善管理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保证合理运用。另外还要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管理监督。

五、要与经审工作相结合

基层工会在推动财务各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过程中,在促进财务规范化建设进程中,要积极争取工会经审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不断健全完善工会财务工作年度审检制度,工会经费收缴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制度,工会主席任期内审计制度等。尊重和支持经审会的工作,积极配合经审会对工会经费、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加强工会经审与财务共同对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使工会财务工作得到健康发展。

六、要强化财务规范化考核

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建有定期考核的评价、验收办法。上级工会应将工会财务要求规范的各项内容细化,逐项设立分值,每年要求基层工会对照开展自查,对扣分项进行说明,制定整改方案。对认为已达规范化要求的单位,可进行规范化单位申报。上级工会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确认标识。要把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同工会主席任期内业绩考核挂钩,使工会主席真正成为工会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要培养高素质的工会财务干部队伍

第3篇

实现文化公平,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重要条件。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公平问题主要是转型时期文化资源配置不平衡和制度安排上的不尽合理造成的,要实现文化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教育的功能,发挥政府以及民间力量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文化公平和谐社会和谐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有没有和谐的文化,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之意就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而社会成员之间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既包括经济生活的需求,也应当包括文化生活的需求。

一、文化公平与和谐社会

(一)文化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传统、包容歧异、主流鲜明、个性张扬的社会。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广泛的重视。韦伯把新教伦理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帕森斯和斯梅尔塞(1956)的功能主义经济社会学理论认为,文化对社会具有系统维持功能;诺思认为文化(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文化包括风俗习惯、传统、惯例、道德伦理、价值观等,它是资源配置的“第三只手”,在无形中引导人们从事着社会交往活动。

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广义的文化总括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的和精神的全部产品。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以与世界观、政治思想、道德等意识形态相区别。在文化的功能上,社会学认为,文化是社会或民族分野的标志,它使我们的社会有了系统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团结的重要基础,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社会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成员能否公平公正的占有社会文化资源是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文化资源的分配如果公平公正,就会增进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如果在文化上出现不公的分配现象,也必然就会产生社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隔阂,阻碍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享有越来越丰富的文化发展成果,包括文化在内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而且,以经济发展为后盾,为群众提供广泛的文化服务的能力也明显增强。但无可否认的是,文化分配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由此产生的文化矛盾,也具有社会矛盾的性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现阶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文化公平问题

著名教育家罗尔斯通过对公平问题的探究,提出了公平的三条原则:(1)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2)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业、利益等应该向所有人开放;(3)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参考罗尔斯,本文认为文化公平主要是指为了使每个人特有的需求得到满足,必须提供相同的享有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这种机会和权利不应该受到地域文化、阶层文化中的某些因素影响。

目前,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总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经济生活上出现贫富悬殊,反映在文化生活上也存在较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城里人文化生活比较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相当贫乏;一部分人享受着各种高水准的文化消费,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有的几乎与文化生活无缘,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仍然处在“除了干活就是睡觉”的状态,享受不到基本的文化生活。这些问题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

二、文化公平问题的根源:资源配置与制度安排

现阶段的文化公平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一样,是与我国当前转型时期社会运行机制的非协调运转密切联系的。这种转型背景反映在文化公平问题上,主要是文化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成分,具体表现在:

(一)地区文化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性。

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社会现实,特别是经济现实的反映。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加之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各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文化环境差异很大。一般来说,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上进步更快,这些地区经费充足、力量雄厚,文化设施完备而且比较先进,为当地居民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了较好的物质保障;而西部一些地区,由于本身经济发展滞后,资金不足,致使文化娱乐设施落后,难以满足本地居民的正常需要,同时在规模和数量上也难以与前者相比较。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作为衡量文化资源占有量一个重要标志的高等学府,2002年在中国的分布分别为:北京共有普通高校61所、辽宁66所、江苏73所、上海45所、山东65所、广东62所,而西部的广西只有30所、贵州30所、云南28所、甘肃18所、3所、青海8所、宁夏8所、新疆21所。①

因此,区域文化的发展不平衡是中国目前最突出的国情之一。文化资源配置的失衡,致使西部文化设施建设长期滞后,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文化公平,也构成了对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刻制约。

(二)文化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这也已是学界的一种共识。这种社会结构反映在文化资源的配置上,主要是由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前中国社会中的资源是由行政性的再分配,而不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的。比如,教育和文化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而农村中的教育和文化设施,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村自己来负担,由于经济上的限制和文化素质上的制约,农村的公共文化设施几乎没有,文化资源相当匮乏。

体现到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数量和结构上的巨大差异。据2004年文化部在甘肃、宁夏、四川、浙江、湖南、福建等地的调研显示,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春节文化市场总是熙熙攘攘,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令人目不暇接,总体消费走势较好。而在一些基层乡镇,春节文化活动显得单调,文化场馆设施简陋,也未举行像样的文化活动。此外,一些乡村尽管建有文化站、阅览室、读报栏,但图书以武侠小说居多,期刊杂志以言情媚俗为主,科技类、致富信息类读物非常少见。村民抱怨:农闲时节想读书“充电”,走科学致富之路,寻寻觅觅中,却找不到“电源”所在。于是,打牌、赌博成为了多数农民消遣娱乐的方式。一些富起来的农民在过节时开始释放一年的疲劳,打牌竟成为寒冷乡村的一项最普及的文化娱乐活动。②

(三)文化资源配置的阶层差异

社会分层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关系不同层面上的同一性而形成的社会层次结构。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人民谋生的手段,广大劳动人民内部由于社会分工而造成的阶层差别依然存在。随着阶层文化贫富差距加大,不同阶层享受公共文化资源的权利受到影响。

首先,社会分层萌发不同的阶层文化。如处在较为富裕群体里,就会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期望,并能够更主动地提出对文化的较高期望,处于这个阶层里面的成员也相应地表现出更高的成就动机,这就是著名的“皮格马利翁”效应;相反,处于贫困阶层的成员,由于自身接受信息的机会收到周围环境的限制,对自己及其周围的成员的文化期望较弱,甚至会产生文化贫穷的恶性循环。

其次,社会经济地位产生不同的文化资源占有机会。由于家庭的文化资本不同,所占有的文化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会不同,贫困阶层绝大多数没有条件享受比较好的文化资源,农村和城市在占有文化资源的可能性方面亦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等等。以接受高等教育为例,尽管当前我国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但社会分层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专业选择上的影响仍十分突出,其基本顺序是:干部、工人、农民。城镇考生,尤其是干部子女,他们一般具备较好的家庭文化条件,而农村地区及城市里的贫困阶层由于自身社会经济地位的限制,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综合素质上都会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

(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弊端突出表现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资源分布不平衡。如上所述,总体看,东部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相对于边远地区,城镇相对于农村,其优越性是一目了然的。即便是一个省、一个城市,其公共文化的资源分布也是不尽合理。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商业中心的改造和行政中心的搬迁,大多从经济着眼,缺少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

二是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严重脱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由于缺少调查和论证,往往性质和形式单一,难以得到公众欢迎。如许多文化馆多年来服务方式单一,对现代文化形式、内容缺少研究,很难吸引公众上门,远不能满足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产品越来越多样化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强调的受众平等,并不是平均。

三是没有对文化消费的贵族化倾向进行有效遏制。在今天,艺术展演不可能再是免费享用的文化大餐已是常识。但演出的成本和利润变本加厉地加到了观众的头上,造成了今天的“天价”票盛行。这将会把一般民众排除在基本的文化消费领域,使文化只成为某些富裕群体的“奢华品”。文化消费的“贵族化”倾向正以和文化设施崛起同样惊人的速度发展蔓延,成为城市管理者必须面对和正视的一个问题。

三、实现文化公平,构建和谐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着力建设和谐文化,而公平与公正应该成为和谐文化的重要特征。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的文化公平,不可能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但我们必须努力创造条件去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文化生活上的过大差距。要解决当前的文化公平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把教育公平作为奠定文化公平的基石。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通过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去实现,而教育公平是正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设置,具有传授知识与技术、传播文化的功能,是实现个人社会化和向上流动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特别是文化公平的重要途径和根本前提。

长期以来,学费高、乱收费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些年,各个地方都针对教育不公平现象出台了措施,如对贫困生实行助学和贷款措施、对“高考移民”严厉打击等,而且在有些学校已经形成了制度。遗憾的是,但执行起来仍有一定的局限性,缺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因为公平观念和人文关怀的落实本身就有很大伸缩性。

因此,应在教育领域普遍倡导公平文化,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精神大力弘扬,国家首先应该保证和营造受教育的公平环境,从制度上严格限制、惩罚那些违反教育政策的行为;其次,教育机关还应该对自身进行公平教育意识再教育,特别是基层领导者,在树立经济意识的同时,更要具有公平意识和人文关怀精神,充分考虑到贫困生的困难,设置绿色通道,奉献爱心。此外,要加强对教育腐败与教育特权的监督,通过建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监督机制,防止和惩罚教育腐败,坚决取消教育特权,保障教育公平。总之,教育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成为提高国民素质重要途径,最终达到以教育公平促进文化公平。

2.构建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在不对政府的职能、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限制的情况下,社会文化发展是不可能真正走上和谐发展的道路的。政府要真正推进文化建设,就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那些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文化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的提供上,必须建立健全文化资源配置的公共选择机制,确保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文化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要纠正目前广泛存在的政府文化投资热衷于“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以致大量奢侈豪华、铺张浪费而利用率极低的所谓文化工程,同义务教育捉襟见肘的情形形成鲜明对照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文化生产和消费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让最普通的百姓能够用最平民的价格享受高品位的文化,这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的政绩不仅在于建造了多少标志性的文化设施,更在于多少市民在这些设施里享用了高品位的文化。正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公益性原则、非暴利原则、法治原则、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应该成为演出市场定价的根本依据,文化消费的贵族化倾向应该而且必须得到有效遏制。

最后,在政策的制定和运行上向“文化弱势群体”倾斜,为文化公平提供政策保障。为了保证文化财富在分配对象、分配内容和分配方式上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在公共政策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向文化弱势群体倾斜,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目前,农村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仍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改革开放以来,他们的文化生活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十分贫乏。城市殊群体也很少有文化生活,农民工更处于文化饥渴状态。正是出于向文化生活贫乏群体倾斜的考虑,文化系统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3.鼓励并善待有利于基层文化建设的民间力量。

实现文化公平有一块很重要的就是基层文化建设,就是为最基层的群众送去文化生活。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的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但是政府在基层文化建设方面也未必就能面面俱到,志愿者、民间组织的出现恰好可以填补这块空白,它们既为老百姓带来娱乐和享受,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文明建设,为实现文化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要发挥民间力量在基层文化建设,成为促进文化公平的途径,需要加强对民间力量的正确引导,为它们的发展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一方面要引导民间力量融入时代和社会,一方面又要珍惜其与民间社会、与民族民间文化的天然联系;一方面要避免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为文化建设的民间力量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又要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击种种违规违法行为,反对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置地方保护的壁垒。注释:

①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②《春节文化消费不均衡》,/sd/z629.html(具体作者不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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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民法;生态文明;生态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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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國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國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國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第6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教育;内容;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信息化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等社会变迁,使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变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为了使人生活得更为自由幸福,更为全面地发展自身,实现自身价值。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提升现代意识,培育现代公民。因此,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和谐社会与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新主题,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总书记从六个方面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或者说,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体现这六个方面的特征。

关于“公民教育”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不统一,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民教育指的是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从狭义上看,公民教育是指一种协调个人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教育,其宗旨在于实现个体的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它是对每一个公民进行如何做合格公民的教育,这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公民教育的关系

判断是否建成和谐社会的标准,除了是否具有较高的物质文明,还要看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程度,看公民教育的成就和质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民教育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将公民教育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视角,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和谐思想密切相联。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荀子说:万物各得其和以为生,各得其养以成。“和谐”与“中道”被认定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人类历史上多民族和谐共生的样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历来重视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事实上已经把公民教育纳入了和谐社会的视域。.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强调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在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情况下,将公民教育纳入其视野,也就顺理成章了。

2.全面和谐社会的公民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目标上。二者是一致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公民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总的来看,与过去相比,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要形成比过去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学技术和文化创新体制,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促进入的全面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较高的公民教育是相伴而生、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的。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素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需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同时,全面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不断促进公民教育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二者处于一个互动的良性循环之中。公民教育搞得好,就会增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济和社会越是发展和进步,就越增强对公民教育的需求,促进公民教育的不断发展。

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公民教育的内容

1.科学发展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是引导和推动着发展的实践朝着一定方向前进的指导思想。执政者的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公民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科学发展观是新的形势下对发展观的丰富和发展,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体现了我党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要教育全体公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念,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观,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道德观,树立生态科技观和科技生态观。

2.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指培养受教育者热爱祖国的思想和情感,使其立志为建设祖国、保卫祖国贡献力量。现代公民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公民教育范围内,但不把公民教育仅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范畴,在要求受教育者贡献于自己国家的同时,还要求国家给予个体公民的权利。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是民族富强兴盛的精神动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这一宏大而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明确了民族精神要与时俱进的培育思路。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公民教育范畴,需要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自觉将个人的荣辱得失与民族盛衰强弱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意识;需要倡导各民族团结和睦,平等互助,维护国家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民族团结意识;需要弘扬中华民族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奋发图强的民族自强意识;需要保护民族气节、维护民族尊严的自尊自信意识。

3.民主法治教育。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是现代公民素质的体现,也是我国现代公民教育的基础。实施公民教育,增强公民意识,重要的是唤起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公民作为政治社会或国家的平等成员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公民教育中的民主法治意识教育主要是培养主体意识和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培养少数服从多数和尊重他人的民主习惯,要牢固树立法律的无尚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做一个积极负责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社会公德教育。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反映,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公德教育主要是使公民养成文明礼貌、诚实守法、互助互爱的良好品质,养成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利益、遵守环境道德、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公德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公民认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依存关系,从而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构建和谐社会,公民教育的实施途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教育,要把积极推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公民教育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主导的促进作用,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公民教育同样也有促进作用。当今社会,教育的环境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开放性的特征,面对复杂的新环境,公民教育需要以全新的姿态来面对,在教育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上要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1.弘扬传统文化,丰富教育内容。公民教育如果和传统文化相脱离就会变成没有根的东西,没有根的东西也就没有生命力。我国的公民教育能否真正拥有优势和特色,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环节在于能否真正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吸收、弘扬与创造性的转化上。正如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并强调,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2.转变教育观念,培养公民意识。在传统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教学中强调单纯灌输,忽视了学生人格的培养和公民意识的养成,特别是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创新意识教育,这是制约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转变教育观念,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开放性,在一个开放、尊重多元化的现代公民社会中,将公民教育渗透到思想政治各门课程中,提高学生的民主、平等、自主、批判等现代公民意识。

3.更新教育理念,加强实践锻炼。公民教育重在实效,它不同于文化课程的学习只侧重于讲解和传授,而更侧重于在理解的基础上理性的认可和参与。如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学生以公民身份和角色积极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创设问题情景,在答疑中进行公民教育;对重大的涉及公民教育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通过具体公民及其事迹,即以榜样和先进事迹来更好地启发、感染教育对象;在活动过程中感到合作与秩序的重要性;模拟民主选举场景;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教育理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培养创新精神,而不仅仅只是思想传承。

4.拓展教育渠道,实现德育创新。学校公民教育是社会公民教育的基础,学校公民教育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改革公民教育课程为主线,改革公民教育办法,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公民教育。此外,公民教育作为全民教育,它的教育对象生活在现实之中,无时无刻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应该调动一切因素、一切手段,包括学校、家庭、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注重营造公民教育的氛围,保持公民教育的渗透性和持久性,使公民在良好的大小氛围中,经受精神的洗礼,提高思想境界,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搞好公民教育。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公民教育的迫切性和现实性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社会的开放和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机会增多等等,都要求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开展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全民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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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伟伦,公民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转型[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3).

[3]雷骥,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4]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5]刘国华,张积家,对学校公民教育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6]王学风,学校公民教育:塑造公民道德的必修课[J].思想·理论·教育,2006,(3).

第7篇

一、群众文化的历史发展

原始的群众文化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直接结合在一起,文化活动就是劳动生产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由集体创造并为集体所享受着。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文化活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工,一部分人不再从事根本性的物质生产而是从事专门的精神生产,在群众文化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专业文化。同时文化本身也发生了分化,形成剥削阶级的文化和劳动人民的文化。前者被剥削阶级所利用出现了宗教文化,后者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并为劳动人民所服务的民间文化,也就是群众文化。人民群众是群众文化创作的主体,群众文化是劳动人民自我创造、自我学习、自我享受的一种文化,活动方式是自我进行的。随着物质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精神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参与群众文化活动的人们也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生活的需要和对知识的一种追求。以文学艺术为中心内容,通过宣传、教育、科学、体育、游艺等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来反映人类社会的生活,是一种历史现象,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所以说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自我进行的,以满足自身的精神生活和知识需求为目的的,以文学艺术为中心内容的社会历史现象。"

二、群众文化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第一,群众文化成为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类的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物质生活,而且也需要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人有着美好的理想也有着丰富的情感,在这纷繁复杂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人们产生各种复杂的情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表达和抒发出来。在各自的生产劳动中,在各自的日常生活领域中通过群众文化的多样形式和灵活的活动方式反映出来。在自我的文化生活中不满足于欣赏别人的表演和创作,还要自己实践、自己创造、自我娱乐、自我教育。

第二,群众文化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作为文明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造着人们的物质世界,成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另一方面改造人们的精神世界,不仅是客观世界而且也有主观世界,发展丰富的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成果。表现在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人类历史上一切进步的精神文明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的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革命、最科学的精神文明。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群众文化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群众文化通过各类健康时尚的文化娱乐活动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陶冶美化人们的心灵。群众文化发挥着知识性、趣味性、思想性等多种作用,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于一炉,成为人们启迪智慧、增益知识的渠道。

第三,群众文化是专业文化衍生和发展的基础。群众文化是专业文化的母体,孕育了多种文化艺术门类及其作品,启蒙了大批有成就的作家、诗人、画家和表演艺术家,为专业团队培养输送了千万个艺术人才。

群众文化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第一,娱乐审美功能。娱乐审美是群众文化"天生的本性",人们在业余时间里参加各种文化活动,为了娱乐审美的需要,从中得到愉快的享受,以消除疲劳,调剂精神。第二,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内容健康,催人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起到鼓舞、教育、感染、熏陶人的作用。第三,文化承递功能。通过群众文化的承递,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发展和传播。第四,生活实用功能。群众文化具有一定的生活实用性。有美化人民生活的作用,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作用,有健身延寿的作用。

三、群众其乐融融带动群众文化的发展

第8篇

[关键词]地方文献;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社会作用

一、地方文献的体系建设

1.1地方文献的概念

首相要准确地了解这项工作的概念,那么什么是地方文献呢?通常对地方文献的理解是这样的:地方文献是指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阶段所做的实事求是的记载,在未来各个领域的发展和建设中,其作用是其他类型文献无法替代的。就文献的著述形式来说,学位论文、专著、报刊、会议记录、文告、传单、各类文件的汇编、谱录、各种注释及说明书等形式至少应包括在地方文献里面;地方文献的载体类型,则包括了光学和化学制品(照片、影片和缩微制品)、数字化存储介质(磁带、光盘、硬盘、U盘)、纸制品(如铅印本、写本、抄本、拓本、手绘本及各种影印、复印本),及当代图书文献的所有载体类型。就出版发行渠道来讲,地方文献中除公开出版物外,更有大量的非书资料和非公开出版包含其中。

1.2地方文献体系建设

1.2.1做好地方文献体系建设的规划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图书馆工作尤其是地方文献相关工作受到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在变化的条件下继续做好地方文献的体系建设就需要一个科学、稳妥的规划。首先,要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地理、风俗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并且聘请专家进行论证,以此来确定地方文献征集的区域和范围,以及征集内容的范畴。其次,在前期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符合自身的发展目标和地方文献收藏、利用的工作条例,来保持地方文献体系建设的一贯性和长期性。最后,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工作团队,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为开展高效的工作奠定人员基础。

1.2.2地方文献征集的内容和范围

以吉林省图书馆为例,我馆对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编撰的图书、图片、图册、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进行全方面的收集。有关吉林的史志史料、民间流传的谱录;满铁文献、抗联文献、洲国文献,还有金代、辽代、渤海国、扶余国、东夏国、后金等国文献资料;玉米、大豆、关东三宝、东北虎、鹿等吉林省丰产和特有的动植物文献;朝鲜族、满族(包括萨满资料);吉剧、二人转文献等等。

1.2.3地方文献资源全方面、多载体的多元化变化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声像技术、光盘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文献信息越发生动和直观的改变图书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例如,通过网络信息传输平台,将电子出版物资源、虚拟图书馆资源及地方专业网站上的信息资源收集和整理。运用数字化的技术,深挖隐含在地方文献里的知识单元,对这些知识单位进行采集、提取,建立系统的、多层次的地方文献资源数据库,整合有形的和无形的数字资源。这样无疑将合理优化地方文献资源的体系结构,充分展示地方文献所体现的魅力和风采。

二、地方文献的理论研究

2.1地方文献的原则

2.1.1地域性原则

地方文献的“地方”二字,充分体现了其专属性之强的本质特征,这就说明了地方文献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能够反映出这一地域范围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灾异、语言文字、风俗人情、名胜古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地域性原则必须以行政区域的划分为标准,各地根据当地的用户群的需求和习惯,将区域划定在合适的范围内。

2.1.2文献性原则

地方文献必须具备存史、资政、励志的特性和具有历史价值。只要内容涉及到这一地区的图书资料,无论其出版形式、出版地、出版者都应被看做是地方文献。文献的特质,也使地方文献成为当代人为后代人留下的珍贵的文化遗产。

2.1.3内容原则

广泛性:凡是涉及到本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民风民俗等方面的相关图书资料都应该被视为地方文献收集的对象。

全面性:就是收集的地方文献的内容要全面,无论涉及到该地区的任何重大事件,只要属于收集的范围,必须对此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束及产生的重大影响完整无误的进行收录。

精选性;就是收集的地方文献质量必须要高,尤其是对于一些非正式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必须对其文献真伪、使用价值、保存价值进行认真的筛选,以确保文献收集的准确和客观。

2.2地方文献的分类

地方文献因其特性和使用目的,各地都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特殊的分类法,虽然体现了各地方在文献分类工作当中的创新探索,但是因为各地都根据本地地方文献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分类法,严重制约了地方文献藏书数据库的标准化进程和资源共享。所以,我们要努力客服某些地域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制定一部通用的地方文献分类法和主题词法,用来规范文献整序的基础工作。

三、地方文献工作的社会作用

长期以来,地方文献工作者甘于默默无闻的四处收集整理各类文献资料,埋头苦干。但是多数人对地方文献工作的认识还很模糊,对于图书馆收集地方文献工作更是知之甚少。对于地方文献工作者来说,不但对文献的收集工作造成一定难度,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就吉林省图书馆而言,因充分发挥其地域优势,开展宣传活动,广造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例如,可开展洲国宣传活动,展示时期各类珍贵文献、地图、画册,尤其在中国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暨胜利七十周年之际,更加会有重大意义;还可借助地方文化特色,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吉剧和二人转理论、发展、表演的文献资料,充实吉剧和二人转信息库;吉林是朝鲜族和满族聚居地,也可借助独特的民族特色,开展朝鲜族和满族的宣传周,促进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文献共享。通过以上活动,增添地方文献收集工作的途径,增强地方文献工作的社会影响。

地方文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从事地方文献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克服资金有限的困难,还要努力提升业务水平,规范地方文献的管理,优化地方文献的服务工作。大力加强地方文献的数据库的宣传和阅读指导工作,通过地方文献的开发,使地方文献转变成为动态的情报信息源,有针对性的将地方文献的信息提供给广大读者,展示图书馆的地方文献的信息含量和功能。在吉林省近年来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大环境下,吉林省图书馆作为省级图书馆,更要做好地方文献工作,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特色出发,做好长远规划,探索出一条更好更新的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服务工作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邹华享.地方丈故工作若干问题的再认识.图书馆论坛,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