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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7: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司股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司股权论文

第1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正确的处理好企业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相互激励的关系,解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之间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本质。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股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大股东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控,但是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在国有股权中的主体地位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导致国有股权无法形成人格化的主体,国有产权虚置。在企业中,大股东对企业经营者无论是机制上还是力度上的监控都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从而导致公司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泛滥,出现肆意造假、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恶性事件,致使“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现今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制约可以通过外部市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和价值的评定来对经理人才进行选聘和评价等竞争机制来完成,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迫使经理人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勤奋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股东约束经理人的行为。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过大,而且不能上市流通,公司控制权因为二级市场上流通股的买卖不足而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导致了在外部市场上的敌意收购的制约机制和经理人才竞争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软化作用。

国有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象,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上不能达到独立自主的能力,在国有企业中,部分资产改制上市后,形成了两个法人的体系,一些控股股东为了拿到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权,从而满足他们向市场圈钱的野心,让集团来完全承担上市公司的所有费用,甚至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时利用股份公司职工的工资这种卑劣的手段。与此同时,有些上市公司效益比较好,他们则使用相反的操作,成为集团公司的取款机:为集团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向集团公司转移利润。使上市公司的价值在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下发生了扭曲,并且误导了投资者,以至于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湖北兴化生产的尿素,一直由集团公司以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全部收购。随着母公司的“断奶”,公司业绩出现急剧下滑。从1996年、1997年每股收益1元以上到1999年上半年出现巨额亏损,每股收益降至-0.243元。股票价格随之下落,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惨重。对以中小散户为投资主体的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股市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广大投资者的参与和投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实现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对策

目前,国际资本市场的资本受到美国经济因素的影响供给比较充足。由于当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资本市场上具有很大的潜力,国际资本自然不会放弃进入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的机会,在符合国务院《决定》中利用外资减持国有股的精神上,通过中外合作基金来减持国有股是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基金在受让一定的固有股上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转让,然后再选择适当的时机,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为了把市场上的冲击减少到昀小,昀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基金中国“蓄水池”在时间和数量上把受让的国有股转化为零。

使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运行关键的因素就是充分发挥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上市公司可以自身的条件出发,将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公司的经营效绩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透明度的原则上设计各种特色的奖励和分配政策,在征求大股东的同意之下执行。在上市公司中还可以使用奖励股票的机制,比如给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他们任职期间,由证交管理和锁定,也可以附加服务年限,先给分配权,后给所有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要完善国有股权的产权的主体地位,使上司公司能够整正采取主动权,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然后逐渐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之间的流通问题,加强兼并收购等条例的建设,从而完善资本主义市场。

三、结论

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经济增长的首要问题,完善股权结构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这就需要上市公司从内部加强治理和监督,从而优化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部会计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的目标等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一、电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存在对收入,尤其对非生产性、非经营性收入不入帐,虚列成本费用开支,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为完成上级电网电力企业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企业根据主观意愿对利润进行调整,造成盈亏不实,使报表使用者无法真正摸清企业利润和经营状况。

安全是企业资本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电力企业的资产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随着市场体制的变迁,积压了大量的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另一方面存在资产流失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2篇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绩效;要素密集产业

股权结构的安排是整个公司治理框架的核心,合理的股权安排能够经由多种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绩效。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产权改革是基本逻辑思路,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近几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伴随现代技术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种新的产业形式——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并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这种新兴产业同传统产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企业的关键资源是技术、知识和思想,而不是传统的实物资本,这些技术和知识所依附属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至关重要。相应地,这些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新型公司和以实物资本为主导要素的传统公司的公司治理方式之间也存在着差异(魏明海,2003)[5]。基于要素密集度差异的产业分类,探讨不同产业间股权结构的差异以及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就是本文研究的动机。

文献回顾与分析思路

李善民、王彩萍(2002)[6]指出股权结构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股权构成,也即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二是股权集中度。国内已有的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大多数是从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或者A股、B股、H股等角度来界定股权类型,进而分析股权类型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如周业安(1999)[7]的研究发现A股、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显著正相关,而B股与H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具有负相关关系。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研究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绩效;并指出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Tobin’sQ先是上升,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以后,Tobin’sQ开始下降。Xu和Wang(1999)[1]在一项颇有影响力的关于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法人股股权比例正相关,与国有股股权比例负相关。而于东智(2001)[9]的研究结果表明,国家股、法人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但是并不显著,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也不存在倒U型关系。徐晓东、陈小悦(2003)[10]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股权结构和公司业绩间关系也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强的赢利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从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等角度来划分股权类型,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国内一些学者把原因部分地归结为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划分的模糊性(刘芍佳等,2003;徐莉萍等,2006)[11][12]。刘芍佳等人(2003)[11]认为将股权分为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的分类方式不能清楚地表明法人股本身的所有权属性,将法人股作为独立的持股主体与国有股、流通股并列是不合理的,这种不恰当的分类方式使得现有的许多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结论值得怀疑,他们运用LaPorta等人(1999)[2]的“终极产权论”观点,按照新的控股主体分类标准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确实密切相关。徐莉萍等(2006)[12]借鉴了“终极产权论”的观点对我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进行了研究,发现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与经营绩效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而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绩效有负面影响。

以上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以技术和知识为主导要素的新型公司和以实物资本为主导要素的传统公司之间的区别,本文希望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首先,借鉴LaPorta等人(1999)[2]“终极产权论”的观点,根据实际控股主体把上市公司分为两大类:国家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和私人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国家作为终极产权人,通过选择不同的控股方式对上市公司实行控制,而不同的方式选择又可能有不同的所有权成本。例如,两家股份公司都是国家控股且国家所持股份比例一样,但其中一家公司采取“国家股股权下放”。虽然同样是国家控股,但因产生的委托链的数目不同,所有权成本就不相同,从理论上讲,这种差别对公司经营绩效应该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根据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把把国家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持股主体又进一步分为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高校四种类别。

其次,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可能是状态依存的,取决于行业的特质(施东辉,2004)[13]。陈晓、江东(2000)[14]对电子电器、商业和公用事业三个行业进行了研究,朱武祥、(2001)[15]对家电行业进行的研究,都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在不同产业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如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同,这也将透过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影响公司业绩。魏明海(2003)[5]指出,在传统公司中,公司治理就聚集于如何防止权利被滥用上,而在人力资本比较重要的公司中,权利不再集中于金字塔尖,而是扩散到整个公司组织体系中。本文基于要素密集度差异对上市公司进行产业分类,分为劳动密集产业、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进而研究不同要素密集产业间股权结构是否有差异,以及股权结构的差异对公司绩效产生怎样的影响?

本文后面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对产业分类进行界定,介绍样本的选取和变量的定义;第三部分是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结果及分析,包括对绩效指标和股权结构变量在各要素密集产业间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全部样本和不同产业子样本的回归分析;最后是对本文的结论以及一些探讨。

产业的界定和样本选取

一、对产业分类的界定

根据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三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相对密集度,把产业划分三种类型: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或知识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指进行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目前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指农业、林业及纺织、服装、玩具、皮革、家具等制造业。资本密集型产业指在单位产品成本中,资本成本与劳动成本相比所占比重较大,每个劳动者所占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金额较高的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业主要分布在基础工业和重加工业,如钢铁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化工、重型机械工业、电力工业等。技术密集型产业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技术和知识要素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依赖的产业,主要包括微电子与信息产品制造业、航空航天工业、原子能工业、现代制药工业、新材料工业等,当前以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正迅猛发展,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

二、样本的选取

基于上述的产业分类,本文对三个产业分别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行业。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选取了农林业,食品,纺织、服装、皮革,木材、家具和造纸、印刷制造业。对资本密集产业,选取了钢铁业,石油、化学工业,汽车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对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则选取了生物制药业和信息技术行业[注:对不同要素密集产业样本的选择参照了王凤荣、李靖(2005)的产业分类]。研究样本包括2001-2004年间的413个上市公司,共有1652个年度观察值,数据主要来源于深圳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巨潮咨询网()提供的上市公司年报。表1是样本的分布情况。

三、对变量的定义

公司绩效的测量采用了三个指标。首先是沿用了基于财务的绩效评价方式,即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国内大多数研究中都采用这两个指标来测量公司绩效(李维安、曹廷求,2004)[16]。其次,托宾Q是国外学者广泛使用的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代表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本文也将托宾Q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之一。对托宾Q的计算方法有多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非流通股,蒲自立、刘芍佳(2004)[17]认为郎咸平所使用的计算方法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准确,本文也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即Q=企业总资本的市场价值/企业总资本的重置成本=(年末流通市值+非流通股中净资产的金额+长期负债合计+短期负债合计)/年末总资产,非流通股中的净资产的金额=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份数。

为了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主要从股权性质(终极所有者、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和股权制衡程度(第一大股东持股与其余四大股东持股和之比、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之比)四个方面来刻画股权结构。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兼任、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年龄,以及公司的债务杠杆等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本文把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对变量的详细定义见表2。

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比较分析

1.对绩效指标的比较分析

表3是对绩效指标(中位数和平均数)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终极控制类型公司间的分类统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对绩效指标分别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发现绩效指标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不同终极控制类型的公司间存在显著差别。资本密集产业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最高,技术密集产业的ROA居中,劳动密集产业的ROA最差;技术密集产业的托宾Q显著高于劳动和资本密集产业;净资产收益率(ROE)在三个产业间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具有较好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而技术密集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表现出较好的价值成长前景(有较高的托宾Q值)和居中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

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高于由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在国家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间无显著差异。把全部样本分成三个子样本后对业绩进行方差分析发现:在资本密集产业中,由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的财务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低于由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而代表价值成长能力的托宾Q却显著高于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在技术密集产业中,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显著低于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初步分析表明,国家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优于或至少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一样好,而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则低于或和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一样好,这样的结果似乎与大多数人持有的观点“国有企业绩效低下”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对此结果有一个现实解释就是:作为终极权利和经济中心的国家控制着绝大部分的优质资源和优质企业,虽然国有企业中存在诸多如、所有权缺失等问题,但是所谓“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导致国有企业的财务业绩仍然高于私人控股的企业。然而从代表价值成长性的托宾Q来看,在资本密集产业中,国有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的确不如私人企业,这部分也是因为国企本身的弊病所致。

2.对股权结构变量的比较分析

表4是对股权结构的分类统计。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样本数为1353个,占81.90%,其中在劳动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最终控制的比例稍低,分别为73.39%和78.95%,而在资本密集产业,国家控制的比例高达87.18%。对Herf,Z,Ratio1,Share1分别进行方差分析,发现这五个变量在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和不同终极控制类型的公司间都存在显著差异。三个产业中,资本密集产业的公司股权集中度(Herf)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are1)最高,而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和Ratio1,Z和Ratio1值越高,股权制衡程度越低)最低。无论是在劳动、资本、技术密集产业,还是在全部样本中,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显著高于私人最终控制的公司,股权制衡程度则显著低于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值得关注的是在资本密集产业中由国家最终控制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股权制衡程度最低(Z指数和Ratio1在全部样本中表现为最高),也就是说,“股权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在资本密集产业尤为突出,国家最终控制着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中的绝大部分企业。

二、回归分析和实证结果

利用Eviews5软件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企业个体潜变量对业绩的影响,本文采用固定个体效应对平行数据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分析,系数方差采用稳健的White截面异方差一致估计量,基本的回归模型是:……,其中为因变量,是一组解释变量,是控制变量组,是扰动项,下标i,t表示第i个公司在t年的观察值。

1.对全部样本的回归分析

表5是对全部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由于变量较多,表中并没有报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下同)。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存在紧密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项的系数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ROA)和托宾Q时显著为负,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用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衡量的公司绩效间存在倒U关系,这与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结论基本一致。根据Shleifer和Vishny(1986,1997)[3][4]的观点,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比较弱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存在是对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机制,大股东有激励去监督管理者,解决小股东中的“搭便车”问题,从而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然而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时,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又导致大股东存在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间应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比较复杂。赫芬达尔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ROA)显著正相关,与净资产收益率(ROE)正相关,但不显著,与托宾Q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也较高,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较低。从股权制衡程度来看,Ratio1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间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较低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业绩有不利影响,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和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从而对公司绩效有积极影响,此结论在某种程度上与孙永祥、黄祖辉(1999)[8]的证据相吻合,他们认为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绩效。此结论与徐莉萍等人(2006)[14]的结论刚好相反,他们认为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负面影响。

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负向影响,但是只有在绩效指标用托宾Q衡量时系数才显著,绩效指标用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衡量时系数不显著,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最终控制对公司绩效存在不利影响,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值显著低于由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这与多数观点相符合。

根据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进行分析,本文发现第一大持股主体的身份对不同的业绩指标具有不同的影响。第一大股东为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均显著高于其它公司(eq02和eq04中,Iden2的系数显著为正)。而Eq06的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对公司的托宾Q值具有不同程度影响,第一大股东身份虚拟变量的系数从大到小依次为Iden1,Iden4,Iden3,Iden2,也即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公司有最高的托宾Q值,其次是私人产权直接控制的公司,接着依次是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最后是高校。第一大持股主体为中央直属国企的公司的财务绩效明显高于其他类公司,其理论上的原因在于较低的所有权执行成本,根据LaPorta(1999)[2]的“终极产权论”,中央企业直接控股的方式缩短了金字塔式权利结构中的控制链,其产生的成本也较小;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控制着“经济命脉”的国家更倾向于通过直接持有的方式控制着关键的经济部门和优质企业,以获得较好的利益回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国资委负有保值和增值任务,从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第一大持股主体控制的企业有高于其他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

本文用Z指数代替Ratio1衡量股权制衡程度,对表5中的所有方程进行同样的回归分析,回归系数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变动,结论一致。

2.对不同产业子样本的回归分析

把全部样本分成三个子样本:劳动、资本和技术密集产业进行分析。表6是劳动密集产业的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ROA)间存在显著的倒U关系,与净资产收益率(ROE)在1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倒U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显著正向线性关系;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托宾Q有显著负向影响;股权制衡程度(Ratio1)与公司业绩之间均不存在显著关系;Contr的系数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时都显著为负,因此在劳动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不利影响。

表7是资本密集产业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间存在显著的倒U关系;同劳动密集产业一样,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正向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显著负向关系;Ratio1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显著负相关,因此在资本密集产业中,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业绩;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为负,对价值成长性托宾Q影响为正,且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时影响在统计上是十分显著的,这表明,在资本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业绩有不利影响,但是却有利于公司的价值成长性。

表8是技术密集产业回归结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间存在显著倒U关系,与托宾Q间存在正向线性关系;股权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正的影响,但对托宾Q影响则显著为负;股权制衡程度与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在因变量为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时这种关系非常显著,因此,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业绩,这种关系在技术密集产业中依然适用;在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对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显著正向影响,但对托宾Q存在显著的不利影响,这恰与资本密集产业相反。用Z指数衡量股权制衡程度对三个产业子样本分别做同样的回归分析,发现在劳动密集产业中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与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系数显著为正,在技术密集产业中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与净资产收益率(ROE)间的负相关关系变得十分显著,其他结果均没有明显变化。

同是国家终极产权控制,为什么在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和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对公司绩效却有完全相反的影响?田利辉(2005)[18]提出的“政府股东两手论”观点或许有助于理解这种产业差异。国家作为终极产权控制人,同时有对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求,一方面是其政治干预的“掠夺之手”,一方面是优惠扶持的“帮助之手”,对企业可以有消极影响,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资本密集产业(钢铁、石化、汽车制造和重型机械)是比较成熟和能够带来较多现金流的产业,国家的“掠夺之手”多于“帮助之手”,国家通过控制资本密集产业中大部分企业来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以知识和技术为主导要素的高科技产业(信息技术业和生物制药业等)拥有大量的成长前景,现在已经成为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然而该产业也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的“帮助之手”大于“掠夺之手”,给予了较多的优惠和扶持。因此导致国家终极控制在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有相反的效果,技术密集产业中国家终极控制的企业有较高的财务绩效。技术密集产业中,拥有知识和技术的人力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至关重要,所以私人产权控制更有利于企业捕捉到行业中大量的成长机会,从这方面来说,国家终极控制对价值成长性托宾Q有不利影响。

本文主要研究了不同要素密集产业中股权结构的差异,以及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对绩效和股权结构变量的方差分析表明,不同要素密集产业的公司绩效和股权结构变量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技术密集产业表现出最高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资本密集产业有最高的总资产收益率(ROA);资本密集产业的股权集中度(Herf)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are1)显著高于劳动和技术密集产业,股权制衡程度(Z指数和Ratio1)则显著低于另外两个产业,也就是说在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中,“股权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尤为突出。方差分析还表明,国家终极控制的公司的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显著高于私人终极控制的公司,尤其是在资本密集产业,这种结果与大多数人持有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观点并不符合,本文提出一种现实的解释是:国家作为终极权利和经济中心,控制着大部分的关键资源和优质资源,使得国有企业表现出高于私人企业的财务业绩,然而国有企业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的确不如私人控制的企业。

对全部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总资产收益率和托宾Q间存在倒U关系;较高的股权集中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有利,对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Ratio1低)对公司业绩存在积极影响;国家终极产权控制对公司业绩存在不利影响。对第一大股东实际身份进行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为中央直属企业的上市公司,其财务业绩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显著高于其他公司;国家终极控制对财务绩效指标有不利影响,对价值成长能力托宾Q却有正向影响;技术密集产业恰和资本密集产业相反,国家终极控制对公司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正向影响,对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国家作为终极产权人,一方面是其政治干预的“掠夺之手”,一方面是优惠扶持的“帮助之手”,对传统的资本密集产业和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分别施予不同影响,导致了国家终极产权控制对公司绩效有不同效果。股权集中度在三个产业子样本中的表现相同,较高的股权集中度有利于财务绩效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而对托宾Q却有不利影响;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在资本密集产业和技术密集产业表现相同,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有利于公司绩效。

最后需要提及的有两个问题。一是采用不同的指标衡量公司绩效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例如基于财务的绩效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代表价值成长能力的托宾Q在一些回归分析中表现出相反的符号,因此本文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但是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只根据单一的指标来简单的判断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是不全面的,需要从多方面衡量公司绩效,进而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其价值评估方式也将有所不同。如新兴的技术密集产业中,公司的价值可能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身上,离开了人力资本的公司价值评估有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魏明海,2003)[5]。传统的基于财务的绩效指标和托宾Q都不能恰当的体现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如何对不同要素密集产业分别采用恰当的价值评估方式来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尤其是技术密集产业),是本文中存在的缺陷,也是以后研究中需要改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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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莉萍,辛宇,陈工孟.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6,(1).

[13]施东辉.当代公司治理研究的新发展[J].中国金融学,2004,(3).

[14]陈晓,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J].经济研究,2000,(8).

[15]朱武祥,.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对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12).

[16]李维安,曹廷求.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城市银行绩效[J].经济研究,2004,(12).

[17]蒲自立,刘芍佳.公司控制中的董事会领导结构和公司绩效[J].管理世界,2004(9).

第3篇

一、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

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奖金,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在纳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票期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其一般在被赠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可以得到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工薪性质的所得,因此企业因授予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支出应该处理为费用。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及以后可能并没有现金支出,甚至还有现金流入,此时“费用”从何而来;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措施,而工薪所得(或奖金)是一种短期激励措施,其设计目标完全不同。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要合理一些,但没有完全抓住问题的本质。首先,人力资本所有者获得股票期权不仅获得了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力,而且可以部分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从所有权上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股票期权行权以后,重要的不是获得了剩余(利润)的分配,而是受益于股票价格的上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专注于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通过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保持一致,这正是企业纷纷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是人力资本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一种途径,是一种潜在的“权益”。股票期权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及其作用的认同,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通过实施股票期权,可以使得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所有权上实现平等,进一步地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经济利益目标上尽量达成一致,从而减少企业的成本,降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存在误区,所以在设计股票期权制度时,往往容易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福利或奖励,从而产生短期行为,极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制度效应。无论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奖金,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给人产生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纯粹利益让渡的印象。而如果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人力资本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以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会减少,而行权的条件是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换句话说,当股票期权行权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价差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会增加,从而实现了双赢。为了使这种双赢的局面能够保持较长的时间,企业在设计股票期权计划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如规定限售期、规定长期持有的保值条款等。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制定相应的准则,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费用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薪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把有价值的股票期权赠予给员工,是为了补偿员工将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的总额应作为费用,在经理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并在利润表中列示。从运用来看,这种观点目前是主流,因为无论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持这种观点。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1)经理人股票期权报酬成本不符合概念框架中费用的定义;(2)由于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成本已经包含在被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润表上确认由此导致的费用,将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3)费用观存在的基本假定是人力资本成本全部转化为费用或者在经理人服务期内全部摊销入费用,这不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二是利润分配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索取权的分享,因此其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这意味着股票期权是对员工在过去为企业利润增长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员工未来行为的一种激励,这显然与股票期权的设立目标不相符合。三是综合资产观。该观点认为人力资本报酬由固定工资和股票期权构成,股票期权的这部分人力资本成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要进行资产化,其中管理人员提供的管理服务使得企业的市场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因此应将其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一般人力资本提供的服务易于辨认,则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将同一种经济内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将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四是非会计对象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越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因此不应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问题在于,股票期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事项,当其行权后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及现金项目都将产生影响,因此不对其加以反映是错误的,将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一方面要考虑到原有会计框架和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和相关法规精神,从而找到一个简便易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和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对相关的会计处理产生着重大影响。《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三种途径: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实践来看,目前已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种方式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该方式下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原因在于不存在补偿费(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导致的费用)问题。当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则按照发行股票的会计准则处理即可。

[例1]某企业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0股股票期权,股票面值1元,约定行权价为每股10元。授予股票期权时不作会计处理,但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并且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该增加计算一个包括股票期权的每股收益。当激励对象行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100000

贷:股本——股票期权行权10000

资本公积90000

(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有一些与国外股票期权不同的特点,如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简化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说明设计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问题。《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这意味着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行权价与股票市价之间的差别并不大,甚至有可能行权价高于股票市价,此时补偿费较低或根本不存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段时间后,股票的价格将会有所上涨或下跌。如果股票的市价上涨,则意味着补偿费用增加;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则意味着补偿费用减少,但预提补偿费用总额以零为下限。补偿费用按年度通过管理费用计入当年损益,直至股票期权到期为止。

[例2]某企业于2006年5月1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计划规定公司高管在三年后,即2009年5月1日,可以按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10000股,股票来源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决。目前本公司的股票市价为每股9.5元,其他时点的本公司股价分别为:时间2006.12.312007.12.312008.12.312009.5.1

股价12元15元14元16元

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补偿费为零,不作会计处理,只需在附注中说明;

(2)2006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需要计提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20000

(3)2007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较上一年上涨,补偿费增加,需要补提,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3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30000

(4)2008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较上一年下跌,补偿费减少,需要冲减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10000

贷:管理费用10000

(5)2009年5月1日,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股价较年初上涨,需要补提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20000

股票期权到期行权,需要回购本公司股票10000股,同时发生相关税费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回购股票160000

财务费用——回购股票相关税费2000

贷:银行存款162000

股票期权行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100000

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60000

贷:回购股票160000

(三)两种处理方式的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都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过第一种方式是增加了企业的净资产,导致企业产生现金净流入,同时增加了企业的总股本和资本公积,而第二种方式则是减少了企业的净资产,并导致企业产生现金净流出,但不影响企业的总股本和资本公积;此外,第一种方式不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和利润总额,而第二种方式则对企业的利润表产生了影响,并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当采用第一种方式时,其会计处理类似于定向增发,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当采用第二种方式,其会计处理类似于证券投资,会计处理相对较复杂;第一种方式不能在行权前反映出由于股票期权而对每股收益产生的影响,从而可能使股价高估,第二种方式则符合配比原则,可以在行权前反映出由于股票期权而对企业利润和每股收益产生的影响,从而是股价更加符合实际。但在行权后,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处理,实际上都会降低企业的每股收益,他们对股价的影响方向是相同的,但影响的幅度不一致。

参考文献:

[1]方慧:《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2]谢德仁、刘文:《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会计研究》2002年第9期。

[3]夏迎梅:《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的再思考》,《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期。

第4篇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民营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纷纷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甚至大股东。民营企业进人证券行业,通过参股甚或错综复杂的股权设置从而完全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其动机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国内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证券业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小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做大做强。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行情低迷,证券行业持续全行业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解决生存问题,增资扩股被摆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实业或者证券投资的经营,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其各种资源的整合需要一个资本运作平台,业务的超常规扩张急需融资平台的支持。同时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运作成功的企业也要洗脚上岸”。在这种双方各有需要的基础上,双方联姻水到渠成。

二、证券公司民营化中的股东层面的问题

多种股权成分的并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无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来,相当多的民营化证券公司,比如民生证券、富友证券、亚洲证券等都不约而同地出了问题,引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介人。这些证券公司的问题几乎都是由股东层面开始,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许多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检法的深度介人。

归纳起来,这些证券公司在股东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一式:①利用经营上相关联的便利,将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作为股权受让金或资本金,成为新股东,实际上己方一分钱都没有出;②利用从证券公司协议借款方式获得资金,向其投资,成为股东。实际形成以证券公司自身的资金成为其股东,并分享权益的“空手道”股东:③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或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间题,形成所谓名义持股。之所以会出现出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证券公司要负重要的责任,证券公司为了拿到综合牌照,以方便开展其他多种业务,在市场低迷,各种机构对参股证券公司抱有审慎态度,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公司极为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样一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出资股东必然有矛盾,如果名义出资股东不谋求其他利益,或者这些股东没有被个别实际出资股东利用来达到某种默契,那么可能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

2、部分股东人股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抱着短期极度逐利的目的。它们通过出资成为大股东,甚至通过联合持股控制证券公司,改组董事会,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经营班子,在经营上为己方利益极度冒险,不惜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①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证券公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后把股权证书退还证券公司,从而达到变相抽逃出资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属公司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合同,签订对证券公司条件苛刻的协议,让证券公司承担超出市场行规的风险;③利用有利条件控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甚至部分重要的业务部门职位,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机构从事三方监管的业务,然后违背正常的监管程序通过营业部、某些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划走资金,证券公司承担巨大风险;或者通过业务部门从事风险极大的接盘业务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转嫁己方风险,从而套现获利。

3、在当前资本市场扑朔迷离的股权结构下,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几方联合出资控股证券公司,或者一方实际出资而借壳利用别的公司名义参股。后来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义出资股东出于巨大利益诱惑而欲反客为主,终招致股东之间纷争不断。目前的制度设计是规定单个股东的最高允许持股比例,以求通过股权分散来避免公司遭受操纵。然而,许多的民营企业还是暗渡陈仓”,其名义持有股权比例可以达到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对于目前这些已经发生的证券公司股东层面问题,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无策。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良芳不齐,单靠自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一系列的股东层面问题曝光后,民营金融机构让老百姓愈加难以放心,其发展步伐也将愈加迟缓。纵观我国现行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其薄弱之处在于其针对的是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对民营控制的则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手段,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甚至在问题出现之后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缺乏系统成型的应急措施。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股东较少会发生掏空公司或资金抽逃的行为。即便发生,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其对外界的影响会有限得多,而民营化后的则完全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更多是依赖信用生存,当其出现股东层面矛盾恶化、发生资金变相抽逃或者极度违规违法后,轻者将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信誉严重受损,重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金融风波,在证券公司民营化发展刚刚起步的阶段,出现这样的信任危机,显然是不允许的。

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问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无法查实。

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更是监管部门急需考虑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的问题。民营资本渗人证券行业,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用利益不能改变,民营资本不能短视,更不能够为了一时之利挺而走险。

现阶段证券公司面临多层面金融风险,由股东层面问题导致的内部治理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风险控制薄弱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与违规操作。

三、防范措施

为防范证券公司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股东层面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申报。对被转让方、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有较高标准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场信誉、知名度、以往守法经营情况等。证券公司是靠信用经营的,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其触角已经深人到了许多的社会家庭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宁可要求严格有余,而不可过于宽松。

第5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中介机构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论文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

第6篇

论文关键词:KMV模型,信用风险,违约距离

 

1.引言

2010年来,国家针对房地产的政策不断出台,致使房地产公司发展面临诸多风险。 2010年11月份,银监会抽取60家大型房地产公司调研的结果表明:负债率整体上升,资金链趋紧金融论文,信用风险已成为房地产公司监管层心头之患。本文采用修正的KMV模型,以求更适合我国房地产上司公司的特点,更加有效的对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将违约距离控制在哪一个范围cssci期刊目录。

2.KMV模型的基本原理

KMV模型是根据Merton将有关期权定价理论运用于风险贷款和证券投资而开发出的一种实用高效的分析模型,用以衡量公司的信用风险。

KMV模型又称预期违约率模型(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EDF模型),该模型将企业负债看作是买入一份欧式看涨期权,即企业所有者持有一份以公司债务面值为执行价格,以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标的欧式看涨期权。如果负债到期时企业资产市场价值V高于其债务D,公司偿还债务,企业股东权益的价值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金融论文,即V-D;而当企业资产市场价值小于其债务时,企业则无法偿还贷款,选择违约,股东权益变得毫无价值,股权所有者将会选择放弃公司的所有权。

KMV模型评价公司信用风险的基本思路是以违约距离DD表示公司资产市场价值期望值距离违约点D (Default Point)的远近,距离越远,公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违约点D通常处于流动负债与总负债面值之间的某一点;违约距离常以资产市场价值标准差的倍数表示。该模型基于公司违约数据库,根据公司的违约距离确定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cssci期刊目录。

3.KMV模型的计算方法

KMV模型的计算有两个重要的步骤:一是利用B-S模型倒推出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V及其波动率SV;二是计算公司的违约距离DD并得出一个期望违约率EDF。

3.1 计算公司资产价值V和资产波动率SV

由于公司股权市场价值可以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来构建公司资产价值和股权价值之间的关系,即:

(1)

B-S期权定价模型中公司股票的波动率SE和资产的波动率SV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 金融论文, 联立得:

(2)

其中,E为公司股权市场价值,V为公司资产价值,N( )为标准正态累积分布函数, ,D为公司违约点,r为无风险利率,t表示当前时间,信用风险评价通常以一年为时段,设定违约距离的计算时间为一年,即T=1。

E、D和SE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但公司资产价值V以及公司资产的波动率SV这两个变量未知金融论文,于是通过(1)和(2)两个方程组联立用MATLAB软件求解,算出这两个未知数。

3.2计算违约距离DD和期望违约率EDF

违约点D即公司资产价值与公司负债价值相等时的价值,也就是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此违约点时,公司就会被视为违约。违约距离DD是指以公司资产价值在风险期限内由当前水平降至违约点的相对距离。假设公司资产价值属于对数正态分布,计算公式为:

(3)

KMV公司根据违约距离,基于违约数据库,可以映射出公司的期望违约频率EDFcssci期刊目录。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公开的违约的数据库可以使用,所以我们暂且采用理论上的预期违约频率来代替。假设公司资产价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这样就能利用MATHCAD软件计算理论上的违约概率,计算公式为:

(4)

4.KMV模型的修正

4.1 股权市场价值E的修正

美国上市公司没有非流通股,全部为流通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分为非流通股和通通股,二者同权不同价,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流通股股价乘以总股本来计算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场价值。本文对此进行修正,将股权市场价值计算公式确定为:

(5)

其中,N1为流通股股数金融论文,P1为流通股股价,本文选取每季最后一日收盘价为流通股股价,N2 为非流通股股数,P2 为非流通股股价。

4.2 非流通股股票定价问题的修正

我国的国有股转让主要是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主要是基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上下浮动。本文构造一个线性回归模型,其中自变量为每股净资产指标,因变量为股票实际转让价格,其对应的回归方程如下:

(6)

其中,P为国有股实际转让价格;X为国有股每股净资产。

本文选取2009年协议转让的50只股票的相关数据利用SPSS.17软件中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确定方程(6)中的参数值及检验方程的可信度,SPSS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cssci期刊目录。

 

表1 非流通股定价模型回归分析结果

 

 

 

 

未标准化系数

Beta

t

Sig.

 

 

 

 

B

标准误差

方程 1

a

.495

.101

 

 

4.796

.000

b

.895

.052

.946

第7篇

关键词:硕士论文;论文选题;中国知网

硕士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高级人才的教育,而硕士学位论文是继学科课程教育和科学研究之后又一核心环节,并且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环节、硕士项目的重点①。在撰写硕士论文的过程中,如何选题也成为了重中之重。

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政策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硕士研究生是其研究的生力军。本文通过对中国知网刊登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对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选题分析,分析股利政策在硕士论文中的选题走向,旨在为下一步该课题的研究方向提供借鉴。

一、样本的选取和分析方法

1.样本的选取。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为主题,在中国知网的硕博论文中进行了精确筛选,从而选出了2000年-2013年相关硕博论文55篇,考虑到硕博论文的选题差异,本文特剔除5篇博士论文,其余50篇硕士论文均选作研究样本。样本所在的年份分布如表1所示:

2.分析方法。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以了解硕士学位论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选题方向。运用EXCEL软件,对选题视角和研究方法两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在调查分析的情况下,得出对该研究课题下的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相关建议。

二、样本的的数据分析

1.选题视角分析。从搜索的结果看到,硕士研究生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政策的研究是从2000年以后开始的,而选题的视角也主要集中在政策研究、影响因素等,具体分布见表2:

从上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从2005年起,硕士论文对股利政策的研究视角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股利政策研究和与相关传统理论的关系研究,而更多地考虑到管理者及市场行为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同时,开始出现了将中美企业进行对比的分析研究。

2.研究方法分析。通常,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但是经过对中国知网2000年-2013年的有关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硕士论文的题目调查后发现,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我国硕士学位论文中比较普遍。具体分布如表3(有些论文不只使用一种研究方法):

在比例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理论分析研究是研究的基础,是最基本和最传统的研究方式,但在当今硕士论文的题目中,单纯的理论分析命题方式已逐渐退出范围,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有创新亮点的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当然,样本研究作为一种新兴研究方法,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评价及建议

1.选题内容方面。从2000年到2013年14年的检索数据来看,我国硕士围绕《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这一主题的论文选题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是,依旧集中在与相关经典理论的关系中。同时,与期刊论文相比,多元化的趋势仍旧有待加强。

2.研究方法方面。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探讨的研究方法仅仅是从论文题目中看到的,并未深层探究文章内容。但就题目而言,能够看出除了理论分析之外,许多论文采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比如“管理防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行为财务学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研究”、“管理层激励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等,在这些文章中,管理者对公司股利政策选择的作用被放置在一个重要的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样本或者个案研究的研究方法在硕士论文中也有所体现,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依旧可以反映出未来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的趋势。

3.建议。综上所述,我国硕士论文在该课题的论文撰写中呈现着选题较集中,且重复性强的特点,涉及面相比其他课题而言较窄。但是近几年,硕士论文的选题范围开始扩展、科学性不断提高,研究方法也已经表现出实证研究、案例分析不断增多。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建议:第一,中国的硕士论文选题应广泛参考国外文献资料,瞄准国际前沿,而不能仅仅把视角放在国内市场;第二,在选题方面,硕士论文应该注重研究具体的问题,避免大范围的泛泛研究。同时,应鼓励进行多学科交叉研究,特别是运用相关学科领域的原理、理论解决问题;最后在研究方法方面,硕士论文应考虑使用更多、更加创新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经验研究、案例研究、调查研究等,以便使我国硕士论文能够与国际接轨。(作者单位:民族学院)

注解:

① 段洪波,张双才,刘甜甜:《2001~2010年会计学硕士论文选题内容与方法分析》

参考文献: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2005年新忪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1.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前置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3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股东会集中决策为前提。从正面看,其余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享有同意权;从反面看,同意权也是否决权。在股东迫切需要出让股权时,一些股东会拒绝或怠于召集股东会,致使股东迟迟不能获得股东会是否同意股东转让的意思表示。实践操作中,出卖股权的股东为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救济。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只需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即可,绕开了股东会召开难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条款,股东会享有的集中统一决策权由此转变为股东个别同意权。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建立了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的制度,以及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即投资人有选择投资对象、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力。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的疏漏之处在于:如果股东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竞相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都反对股东甲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甲究竟应将其股权转让给谁。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办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一)何谓“同等条件”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有效。倘若交易条件不同,老股东不得主张此权。如何认定“同等条件”在实务中是十分复杂而细化的工作,既包括同等价格条件,也包括价格因素外的其他对价。“同等条件”在现实具体操作中会表现出多种显性或隐形的差异,以上指标不论在现实商谈还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中都应予以重点对比和参照的透明指标。

(二)“同等条件”的强制性与意思自治的协调

反对股东可否将第三人的报价置于一旁,另行与出让股东确定价格,亦即在确定了“同等条件”后,还是否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倘若出让股东与老股东达成协议,根据契约自由精神,出让股东可与反对股东另行协商更高或更低的价格,自不必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倘若无法达成协议,出让股东有权要求反对股东以第三人提供的对价购买股权。

(三)优先购买权适用情形的狭义论

有学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权赠与的场合。理由:从文义解释看,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中的“转让”二字,没有明文排除无偿转让,应当解释为包括有偿和无偿转让。反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既有助于维持股东间的人合性,也未必伤害受赠人利益,赠与股东获得反对股东的等额对价后,可将对价转手赠与受赠人。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是指股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主体的变更,不论该种转让行为的原因行为之所在。广义的股权转让则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新《公司法》第72条旨在规制股东的任意向第三人转让的买卖行为,应采狭义解释仅指买卖转让行为,排除赠与、继承、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互易等特殊情形。

三、侵害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两种观点的争鸣

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司资本的自由流动。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明确宣示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尤其是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结合合同法具体理由概括分析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法规和强行性法规两种,强行性规范又分为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按照学者的通说,法条中的“应当”,意即“必须”,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从判断效力规范的两个标准来看,符合第二个标准。其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无论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以及受让人,基于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损害赔偿损失的办法弥补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的不足。

上述观点,第一种固守股权转让的绝对自由,未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不同要求,也未论述到效力的最终结论上;第二种偏执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忽略了公司资本利益,将其他股东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简单等同、不周延的反证法、将损害赔偿救济与定性直接混同,难免有偏颇之处。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实证性分析

首先,通观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这一特殊性就体现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上。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适应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需要,就其性质来看,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是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例外。应当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这种规定不属于强执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当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认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