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6 15:58: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为理论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组织公民行为及群体组织公民行为的定义
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Be2havior,简称OCB)是指一种员工自愿做出的角色外行为,例如工作中表现得主动积极、帮助同事、提出建设性意见、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等都是OCB。由于OCB对于任务绩效的完成和公司的有效运转都非常有帮助,因而自Organ教授1983年提出OCB的概念以来,研究者们对其概念、维度、影响因素和影响作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近年来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上都有了进一步拓展,其中组织公民行为的多层次理论和研究在这几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组织研究中存在多层次现象,例如群体中的个体,组织中的群体(团队),行业内外的组织。每种概念都涉及到一个或多个组织层次,即个体、群体、组织、行业、市场;等等。因而只要是关于组织的研究,就会遇到层次的问题[1],例如,绩效存在员工绩效、群体(团队)绩效和组织绩效等层次。虽然组织中的多层次问题已经为大家所熟知,但是组织研究中的大多数领域中还是忽略这些问题,许多理论模型都存在层次不清晰的问题,OCB的研究也面临这个问题[2]。因而本文将对OCB多层次理论模型以及群体OCB给出新的定义和评述,希望能够帮助研究者在OCB理论建构、数据收集和分析中避免出现层次模糊等问题。随着组织研究中的多层次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发展,研究者把越来越多的组织现象发展为多层次概念,例如集体效能感、群体领导行为、团队人格等概念都是从个体水平的概念发展起来的。随着组织公民行为研究的深入和拓展,其概念也从个体层次的OCB(Individual-levelOCB,简称个体OCB)拓展到群体层次的OCB(Unit-levelOCB,简称群体OCB)。这里的群体可以指工作小组(Workgroup)、团队(Team)、工作单元(Workunit)或者整个组织(Organization)[2]。组织研究中,从不同层次拓展出来的新概念的定义和测量一直是比较困难的问题,尽管对群体OCB的研究不断地得到重视,许多学者探索了群体OCB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效果,但是大多数研究者未对群体OCB这个概念进行定义,并将其与个体OCB加以区分,而是直接就把个体OCB的平均值或者用领导对整个群体OCB水平的评论文格式估值来代表群体OCB的测量,然后进行分析。只有极少数研究者对群体OCB的概念进行阐述和定义,其中Ehrhart等人对群体OCB的定义和阐述最具有代表性[3]。他把群体OCB定义为:“群体内表现出的OCB的标准化水平(Normativelevel)”,他认为虽然群体OCB与个体实施的OCB有关,但群体OCB不一定要等同于群体内个体OCB的平均值。对群体OCB而言,其关注点应转移到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是如何被知觉的,即让评价者评估某个群体整体OCB水平,而不一定要让评价者分别评估每个群体成员的OCB水平,然而把所有成员的OCB相加求平均值。
二、组织公民行为的理论层次和模型
理论层次指的是理论家或研究者想要描述和解释的层次(如,个体、群体、组织)。以往大多数的OCB研究是在个体层次上开展的,把OCB视为个体层次的变量,并且在研究其前因变量时,较多关注工作态度、个体特征等个体层次变量的影响作用,研究其结果变量时,也较多关注其对个体升迁、离职意愿等个体层次变量的影响效果。然而OCB本身是个多层次现象,OCB不但在个体间存在差异,而且有研究表明其在群体层次上也存在差异。此外OCB的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既可以是个体层次的变量,也可以群体层次的变量,如OCB的前因变量既可以是个体的工作态度,也可以是群体凝聚力、程序公平氛围等群体情境。Klein和Kozlowski阐述了组织研究中的多层次模型[4],Schnake和Dumler在此基础上介绍了OCB的多层次理论模型及其研究。
(一)个体层次的模型个体层次模型中,研究者感兴趣和想要解释的变量都是个体层次的变量,这些变量的关系也是在个体层次中产生和发展的[4]。以往有关OCB的前因变量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在个体层次开展的。例如,大部分的个体态度变量(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组织公平感等)和个人特征(人格、价值观等)对个体OCB影响作用的研究。在个体层次开展研究是很重要的,如继续探索个体OCB的影响因素如个性特征等。然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层次的模型过于简单,因为OCB事实上是在组织情境中发生的,它的产生必然会受到工作情境的影响,与此同时它也会影响或改变工作情境。
(二)群体层次的模型群体层次模型中,研究者感兴趣和描述的变量都是群体层次的变量,这些变量的关系也是在群体层次中产生和发展的[4]。有关OCB的群体层次模型中,研究者们把OCB视为群体层次的现象,并研究群体OCB的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Organ指出个体OCB的跨时间的累积或者多个个体OCB的累计才有助于提升组织的整体绩效。因而以往有一系列研究检验群体层次的OCB对群体绩效或群体有效性的影响。例如Ehrhart等人在军队组织中研究表明:在控制凝聚力、冲突和领导有效性等群体过程的影响作用后,群体层次的帮助行为对群体有效性依然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5];另外,Koys对连锁餐馆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群体OCB对餐馆的顾客满意度和收益具有预测作用[6]。近年来研究者开始关注是什么因素会造成群体之间OCB的差异,这些研究主要探索群体凝聚力、程序公平氛围、群体情感基调等群体情境因素对群体的OCB的影响作用。例如,Ehrhart研究表明程序公平氛围与群体OCB之间具有显著的关系;George证明群体层次的情感基调(Af2fectivetone)与亲社会行为(一种OCB行为)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而大多数学者则把正向和消极情感视为个体层次的测量和分析[7]。
(三)跨层次的模型在组织科学中,“微观现象”嵌套于宏观情境中,而宏观现象经常通过与更低层次的元素发生交互作用的形式出现。例如组织中员工的行为是在广泛的组织情境中产生的,员工行为不但受到其个人因素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其所处的组织情境的影响,并且组织情境往往通过与个人因素发生交互作用的形式对员工行为产生影响。这种思想符合社会认知理论和勒温有关个体行为是内在的个人因素和外在的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理论。因而OCB的影响因素不但具有个人因素,而且还有情境因素,研究者感兴趣的变量可以存在于多个层次,并且这些变量的关系也是跨层次的,这种研究模型就是跨层次模型。跨层次模型包括三种模型:(1)多层次决定模型(Mixed-determi2nantmodels),在该模型中,自变量是多层次的,而因变量是单个层次的,例如个体的OCB不但受到工作态度(工作满意感),而且受到群体特征(群体凝聚力)的影响;(2)多层次效果模型(Mixed-ef2fectmodels),在该模型中,自变量是单层次的,因变量是多层次的,在实践中,由于方法上的局限,至今我们还无法验证该模型;(3)跨层次调节模型(Cross-levelmoderatormodels),在该模型中,更低层次的两个变量间的关系受到更高层次变量的调节。Liao等人采用的就是跨层次模型,研究表明:在控制了公平感这个体层次变量的影响后,四种形式的程序公平氛围与个体OCB等工作结果变量依然有显著相关。另一项研究证明在控制了工作满意感和组织承诺后,群体凝聚力对个体OCB的某个维度仍具有预测作用,并且揭示群体凝聚力对员工工作满意感与个体OCB之间的关系起着调节作用[8]。从三个模型中可知,跨层次模型是最完整的模型,它能够最清楚地揭示OCB不同层次上的影响因素。跨层次模型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层次:个体、群体或组织,然而在组织研究中,个体嵌套于群体中,群体又嵌套于组织中,个体、群体和组织之间存在相互嵌套的关系,以往研究由于统计方法上的限制,无法处理这种具有嵌套关系的数据。近十几年来,统计分析方法的不断发展为跨层次研究提供了统计方法上的支持,尤其是多层线性模型(HierarchicalLinearModeling,HLM)方法的发展,它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回归分析方法中的一些缺陷,能够处理含有嵌套关系的多层次数据,将变异分解为个体层次和群体层次等多个层次,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同层次上的影响效果。超级秘书网
三、结论
纵览OCB的多层次理论建设和研究,我们发现还存在许多不足。其一,对群体OCB的概念内涵的问题,以往极少有研究对群体OCB这个概念进行定义,并探索它与个体OCB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今后需要更多的研究对群体OCB的定义和测量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人们对群体OCB概念更清晰的了解,避免概念模糊和测量混乱等问题。其二,虽然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OCB的群体层次和跨层次研究,研究证明了程序公平氛围、群体凝聚力等群体变量分别对个体OCB和群体OCB的具有影响作用,然而这还远远不够,研究者还需要继续探索OCB群体层次的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如领导行为和社会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在个体层次已经有许多研究证明这两个变量对OCB的影响作用,今后我们还可论文格式以在群体层次研究它们对OCB的影响作用。有关OCB的结果变量的研究中,除了研究OCB对个人有效性或群体有效性的影响作用外,还可以探索更广泛的结果变量,如群体OCB可视为群体的OCB规范,从而影响着群体成员的OCB。其三,中国文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高情境导向性,中国人对社会情境或社会规范的关注远大于对自己态度的关注。然而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十分缺乏群体层次变量———情境因素对OCB影响作用的研究,因此我们亟需针对中国样本,探索情境因素对个体OCB和群体OCB的影响作用及作用机制。
金融投资行为理论悄然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博弈论和实验经济学被主流经济学接纳之际,对人类个体和群体行为研究的日益重视,促成了传统的力学研究方式向以生命为中心的非线性复杂范式的转换,使得我们看到了金融理论与实际的沟壑有了弥合的可能。金融投资行为理论以期望理论、行为组合理论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为其理论基础,并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的研究框架,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模型:
首先,BSV模型。BSV模型认为,人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两种错误范式:其一是选择性偏差,即投资者过分重视近期数据的变化模式,而对产生这些数据的总体特征重视不够,这种偏差导致股价对收益变化的反映不足。另一种是保守性偏差,投资者不能及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正自己的预测模型,导致股价过度反应。
其次,DHS模型。该模型将投资者分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类。无信息的投资者不存在判断偏差,有信息的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自己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有偏的自我归因则使他们低估关于股票价值的公开信号。随着公共信息最终战胜行为偏差,对个人信息的过度反应和对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就会导致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反转。
再次,统一理论模型。统一理论模型区别于BSV和DHS模型之处在于:它把研究重点放在不同作用者的作用机制上,而不是作用者的认知偏差方面。该模型把作用者分为“观察消息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观察消息者根据获得的关于未来价值的信息进行预测,其局限是完全不依赖于当前或过去的价格;“动量交易者”则完全依赖于过去的价格变化,其局限是他们的预测必须是过去价格历史的简单函数。
最后,羊群效应模型。该模型认为投资者羊群行为是符合最大效用准则的,是“群体压力”等情绪下贯彻的非理,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在序列型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以及其他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决策信息,这类决策的最大特征是其决策的序列性。非序列型则论证无论仿效倾向强或弱,都不会得到现代金融理论中关于股票的零点对称、单一模态的厚尾特征。
二、对金融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分析
1.多为投机心理,短期行为严重
我国很多证券投资者入市并不是看重上市公司真实的投资价值,而是企图从中获取超额回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入市的主要原因是为通过股票的买卖价差而获利,这类人群多是为赚钱买卖差价进行短线操作;只有少数投资者进入股市是为了获得公司分红收益;38%的投资者因有闲置资金而,把股市看成是一个长期投资场所。高比例的企图赚取短期收益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博取短线利润群体的过大是我国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幅度.惊人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造成证券市场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投资者入市动机上分析,就已经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
我国个人投资者更多的是短线投资、投机,而没有把股票作为长期的投资。另一方面,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诱发了一部分人的赌博心理,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由于证券投资者容易产生羊群效应,使这种市场短期行为具有很强的蔓延性,从而极大地加重了投资者孤注一掷的心理,一旦认为找到了机会,就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顾,冒险参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我国投资者的短期行为特征表现为比较明显的冒险心理和投机短期行为。
2.投资承受能力差
调查显示,我国个人投资者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工资收入,参与证券市场的时间普遍较短,证券投资意识很强,但投资经验相对缺乏,股市投入占家庭金融资产比例较大,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很弱,投资者对投资股市的“情感依托”强烈。
3.对股票专业知识了解不足
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知识来自于非正规教育,主要通过朋好友的介绍、股评专家的讲解以及报刊、杂志的文章等获得;在做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大多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在投资决策的方法上,两成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决策几乎不做什么分析,而是凭自己的感觉随意或盲目地进行投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过于看重自己知道的或容易得到的信息,而忽视对其他信息的关注和深度挖掘。大多数投资者在评价投资失误时,往往将失误归咎于外界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造假,以及庄家操纵股价等,而只有少数个人投资者认为是自己的投资经验或投资知识不足;大部分投资者对新出现的金融品种如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有限。
三、结语
总体来说,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过多,政策因素、大户操作因素,这说明中国股市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对于市场是有效的基本假设;同时,投资者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不符合经典金融理论中,投资者对于风险总是厌恶的基本假定:在收益时,股民表现出对已有收益的贪婪,以及赌博心理,而在被“套牢”时,又宁愿苦苦等待,以待反弹机会.这些特点都说明中国股民的投资心理符合金融投资行为理论的期望理论。
参考文献:
[1]何问陶王金全:行为金融理论的发展及述评[J]南方金融,2002,(12)
[2]阳建伟蒋馥:行为金融:理论、模型与实践[J].当代经济科学,2001,(04)
[3]杨胜刚吴立源:非理性的市场与投资:行为金融理论述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01)
论文关键词:语言哲学;言语行为理论;意向性
现代语言学的发展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语言学与哲学从理论上来说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彼此之间相距甚远。但是由于语言是思想的工具,哲学必须借助于语言来思考问题。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此之近。无论对于语言学家来说,还是对于哲学家来说,语言的本质问题实际上在深层次上涉及到的并不是一个纯语言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语言的哲学问题。语言哲学的产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展中的一个比较重大的事件。语言哲学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许多哲学家们把自己关注和研究的哲学中心问题纷纷由认识论转向了语言。因此,这种语言转向从一开始就与哲学认识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紧紧缠绕在一起,从而也就使哲学家们探讨的语言问题带上了哲学的色彩。
语言哲学是一门以哲学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够以适当的、准确的方式使用哲学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我们的哲学思想。语言哲学的研究既要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语言问题(研究哲学语言学),又要能够从语言或语言学的角度探讨哲学问题(研究语言学哲学),并从中寻找出共同问题。
一、植根于日常语言哲学中的语用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研究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哲学家们认识到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必须首先弄清语言的意义。他们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看作是哲学的首要研究对象,语言问变成哲学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尤其是从理想语言回归于自然语言的转向致使日常语言哲学产生。以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着眼于对日常语言一自然语言的分析,这一分析遵循一个从日常语言范畴分析一日常语言用法(使用规则)分析一言语行为分析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批判的、治疗的语言分析向建设性的言语行为分析发展的过程,其中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用分析是一个转折点。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对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讲,当代语用学正是在日常语言哲学研究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
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这一基本观点,提出他的“语言游戏说”。语言游戏说是贯穿于《哲学研究》的中心学说。他认为语言是一种现实活动、一种游戏,并力图通过观察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使用来探究语言的意义问题。语言的意义由语言的具体使用来规定。使用语言必须遵守语言规则。不同的语言规则产生不同的语言游戏。各种言语游戏就像家族相似的不同成员,不存在一般或概括的可能性。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各种语言游戏通过约定形成我们的生活方式,构成整个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有什么样的生活形式就会有与之对应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植根于生活形式中。“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方式。”语言游戏说从根本上排除从语言与实在的对应中寻求意义的观念,使对语言的分析从语形和语义的层面转向语用层面。
(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最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之一,是哲学家们研究的最有声有色的一个课题。该理论的发起人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Austin(奥斯汀)。奥斯汀早期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为句。前者陈述事实,有真有假;后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某种行为,并不描述世界,没有真假,但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后来奥斯汀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使该理论趋于系统化和精确化。他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叙事行为或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即“说某事的行为”,主要是陈述一个事实;(2)施事行为或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即“在说中实施的行为”,如:警告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force),传达言者的用意和意图;(3)成事行为或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即通过说出一个句子有意无意地对自己或别人产生某种效果。在这三层意义中,施事行为是他的意义理论的核心。同时,他还强凋意义对于现实语境的依赖,离开具体语境,单纯的意图、意向不可能构成言语行为。“我们必须注意现实语境的情况,注意我们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以及究竟为什么。”
奥斯汀的哲学研究新方法不仅为哲学研究注入了活力而且启发了语言学家,这使奥斯汀成为当之无愧的现代语用学之父。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现代语用学理论的基石,随着这种看待语言和世界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在20世纪70年展成为一门显学,借助语言哲学家对哲学的洞察解决语言问题,成为一种风尚,导致了对行为中的言语和语言中行为的交流和社会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三)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由于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作为奥斯汀的学生,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当一个施事行为问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另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对奥斯汀提出的以言行事分类作了修订调整,在奥斯汀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类,即1、断言类(assertives):包括陈述、描绘、报道、断言、说明等;2、指令类(direc—tives):包括建议、要求、请求、命令、邀请等;3、承诺类(commissives):包括允诺、答应、打赌、发誓、保证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包括感谢、祝贺、道歉、欢迎、哀悼等;5、宣告类(declatatives):包括任命、辞职、解雇、命名、宣布等。塞尔的这种分类旨在表明,在我们称作以言行事的动词中,有许多动词并不是以言行事目的的标志,而是以言行事行为的其它某些特征的标志,譬如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某种风格或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把对以言行事的分类与对以言行事的动词的分类仔细区分开来。
言语行为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启蒙,奥斯汀的系统研究以及塞尔的修改、丰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理论。最终成为一种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自成一派且颇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尤其是直接导致了语用学的诞生。
二、言语行为理论中的意向性问题
为深入界定言语行为概念,塞尔引入意向性概念:言语行为不仅使用语言符号,而且表达说话人的意向。
(一)意向性和意义
意向性和意义的关系问题,是目前许多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焦点。最早把意向性问题和意义问题联系起来考察的是塞尔。在他看来,“表达式”和“记号”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尽管每个记号与它所表示之物具有某种关系,但并不像表达式那样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他认为,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在当代,相当多的哲学家,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以及他们的追随者,大多强调意向性在确定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中的作用,主张从语言与其使用者的关系来考察意义问题,重视研究意义的语用方面。他们认为,语句的意义必定随语境而变化,不以语境为转移的所谓语句字面意义是不存在的。塞尔就是这种观点的积极支持者。他认为,不能把语句本身的字面意义与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句表达的不同意义混为一谈,更不能根据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同一语句表达不同的意思这一点来否认语句本身具有它们的字面意义。他的意向性理论强调“意义是意向性的派生形式”,突出语言意向性意义的重要性。他试图用意向性说明语言和意义问题,即用心理学概念分析言语行为。他说“我相信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根据这一观点,基本的语言概念,如指称、意义、陈述等等可以用更基本的心理学概念如信念、意向、愿望来分析”。塞尔既强调意向性又不忽略言语行为规则的重要性,从而比较全面地看到意义是内在意向和外在言语行为规则统一的产物。到了20世纪80年代,塞尔对于意向性和意义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系统的学说。
(二)言语行为与意向性问题
由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都涉及到了说话者的说话意图、意向,所以塞尔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问题。塞尔在研究和分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以言行事中的语旨力与意向有着密切关系。他说:“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成中,意向性有双重层次,一层是行为的完成中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一层是完成行为的意向。”就后一层意向性来说,正是由于说话者把表达某种意义的意向赋予了话语,话语才具有了各种言语行为功能;就前一层意向性来说,塞尔认为,话语有意向性就如愿望、担心、信念等精神状态有意向性一样。这一层意向性就是一个人的某些精神状态指向自身之外的外部世界的特征:如果我有一个愿望,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愿意做某事或希望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担心,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不愿意做某事或害怕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信念,那么它就表现为精神状态上我相信某种东西等等。
就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的关系来讲,任何以言行事行为都必然表达某种相应的意向状态。意向状态是言语行为的真诚条件。不过,以言行事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实际的意向状态并不一定全都一致。例如,撒谎这种言语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世纪的意向状态就不一致。这时,我们说,说话者完成的是一个非真诚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也是一个非真实的意向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等同起来。言语行为讲的是行为,而意向状态讲的是状态,前者与物理现象有关,而后者只是某种心理内部的意向。
言语行为理论从言语行为分析发展到探讨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行为意向,把意义归结到语言使用者支配其言语行为意识的能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心灵主义的传统。塞尔认为,正是在意向性这一点上,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会和起来了:人通过自己的意向把那些使意向状况得到满足的条件转移给了相应的对象,从而把自己的意向加给了本身并不存在意向的对象身上。言语行为只不过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心灵通过意向,从而通过言语行为使人类和外部世界联系在了一起。不难看出,作为当代语用学基本理论奠基人之一的塞尔是在哲学轨道上研究语言的,是在用语言解决哲学问题。
三、小结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正当性
一、引言: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
在极度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交有权机关通过裁判加以认定。在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必须承认、服从该意思表示的义务。倘若一方当事人试图以强力推行其意思表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其拥有的正当防卫权阻止不法侵害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这幅法治图景是否也能同样地出现在行政法关系领域呢?换言之,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能否在有权机关改变之前就对其拒绝承认和服从呢?进一步而言,行政相对人在正式启动救济程序之前能否以实际行动直接对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表达其内心的不满呢?
在大陆法系国家,上述设问实质上都是围绕这样一个基本命题而展开的,即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法律上应对其做有效还是无效的推定。综观德、日诸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的实践,几乎一致认为,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为有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判断而随意否定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量。这便是广为流行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日本学者田中二郎早就指出:“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1](P552)这一基本观念同时为我国大陆及台湾学界所接受,并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经典课题之一。即便在英美国家,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事实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稳定,英美两国法律都假定一切行政行为是合法存在的。对此提出怀疑者,则要负举证之责,如:越权、滥用权力、无事实根据,或发生误解等。”[2](P435)
然而,近些年来,在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界,一种质疑乃至否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学术主张日渐泛起。在台湾地区,受德奥等国学说的影响,以吴庚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对公定力用语提出了强烈质疑,主张不再继续援用这一用语;在大陆地区,行政法学者刘东亮、柳砚涛等也先后撰文对公定力理论进行检讨,主张该理论应当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那么,源自日本、适用近百年之久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是否真的如同学者所言是传统行政法学上虚构的神话?公定力理论在现代社会是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公定力理论的存在对于现代行政法具有何种意义?毋庸讳言,澄清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纯粹的学术意义,而且对当下行政执法、行政审判领域诸多难题的化解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此,本文不揣浅陋,围绕概念厘定、社会基础、理论依据及基本要求等四个问题展开论述,试图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正名”。
二、概念厘定:何为行政行为公定力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概念,日本及我国大陆、台湾学者已多有论述。如日本学者南博方指出:“行政行为一旦付诸实施,除无效的情况外,在被有关机关撤销之前,不仅对方,而且国家机关、一般第三者也必须承认其为有效,并服从之。这种效力便称为公定力。”[3](P41)台湾学者陈秀美将行政行为公定力定义为:“行政机关本于职权所作之行政处分,在原则上,均应受适法之推定,于未经依法变更或经有权机关加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前,任何人均不得否定其效力,即系有强制他人承认其效力之谓。”[4](P131)大陆学者叶必丰教授则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5](P155)从表面上看,上述三个代表性的定义似乎并无多大差别,但细察之后却能发现其蕴涵的不同:其一,日本及台湾地区学者均以“无效除外”或“在原则上”对公定力理论加以限定,表明公定力并非是无所不在的;大陆学者则未加任何限定,个中隐含着对公定力绝对化的认可。其二,在对公定力主旨的理解上,尚存在“有效推定”、“适法推定”和“合法推定”等三种不尽相同的认识,反映出公定力的核心理念尚未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针对上述各定义之间的分歧,笔者认为,一方面,行政行为无效与公定力是须臾不可分割的两个基本范畴,这不仅已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而且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实定法及司法判例所认许。否认无效行政行为对公定力的节制作用,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定力理论自绝于现代法治社会。另一方面,由于公定力本来就与实体法上的合法、违法毫无关系,因而以合法性推定来诠释公定力极易引起误解。退一步而言,即便行政行为事实上是违法的,在法律上既不能也不应“推定”其合法;而行政行为本身若是合法的,更无需“假定”其合法。因此,“将公定力理解为违法行政行为有合法性推定的观点,是不符合法治主义原理的。”[6](382)其实,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组成部分之一的公定力只是一种临时性推定而已。具体言之,不论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都具有程序法所赋予的暂时拘束力量。基于此,笔者将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表述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这一定义由以下四个基本要素所构成:
第一,公定力的发生前提。公定力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为积极条件,即行政行为已经做出而成为客观存在的事物。换言之,行政行为若尚未最终形成,就无法为外界识别,更无公定力可言。二为消极条件,即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并非自始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虽已成立,但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对其都无需服从,且行政相对人对其还拥有直接抵抗权。因此,无效的行政行为断然没有公定力。
第二,公定力的实质内涵。公定力传递着这样一种理念:不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能被推定为有效而对外界产生拘束力量。作为一种预设的效力,公定力并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但它却始终隐含于实定法条文之后,在观念上支持着诸多现实的制度安排。只要行政瑕疵、行政争议一日尚存,公定力即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公定力所蕴含的有效性推定绝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已经当然地具备了实质效力,而只是表明其在形式上暂时被假定为有效。至于该行为能否最终取得实质效力,还应当视其是否具备一切法定要件而定。可见,公定力只具有临时效用,它反映了行政行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间断性,无怪乎日本学者称其为“有关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序上的概念。”[7](P178)
第三,公定力的适用对象。借用民法学上民事权利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的原理,行政行为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效力,即公定力可以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具体言之,既包括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该行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既包括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也包括其他同级或上、下级行政机关及法院。可见,公定力的适用对象是极其广泛的,它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国家公权力行为的理解和尊重。
第四,公定力的基本要求。简言之,公定力要求受其拘束的对象承担两项基本义务,一为先行服从义务,这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言的。它要求相对人将对行政行为的异议诉诸事后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而在此之前只能对其表示服从。否则,有关机关可直接动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是不容否定义务,这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而言的。基于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配置、分立秩序尊重的考虑,当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做出行政行为时,其他行政机关及法院就必须保持克制和容忍,不得无视甚至否定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存在。其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应对其予以正视,不得以自己的行为破坏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社会关系。
三、社会基础:公定力存在的社会正当性
作为一项预设的法律效力,公定力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喜好,相反地,它的存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公定力是以下面三个客观事实的存在为其逻辑前提的:
第一,行政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已被公认为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相应地,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适当也成了全体社会成员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强烈期盼。然而,现实却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层出不穷便是明证。原因在于,行政活动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消弭的矛盾。受环境、知识、技能等诸多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选择本来就难以尽善尽美,更遑论其自身尚存在的不良意图。因此,行政瑕疵注定是不可避免的。而行政瑕疵的轻重程度又恰是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直接因素,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明显的正比关系。易言之,无行政瑕疵的存在,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作为形式效力的公定力亦无存在的必要。反之,只要行政瑕疵存在,在行政行为是否获得实质效力之前,就会出现暂时被视为无效还是有效的问题。可见,公定力的设定首先是由行政瑕疵的广泛存在所决定的。
第二,行政纠纷的客观必然性。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具体到行政法关系领域而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是最为典型的行政纠纷。行政纠纷起因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且纠纷关系人的行动始终都围绕该行为展开。个中原因是,作为连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纽带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权的外化形式,而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极像一把“双面刃”:既有可能保障公民私益,促进社会公益,同时又存在侵犯私益、危及公益的负面效应。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而言,其各自的利益往往处于对立的状态,这在负担行政行为中表现尤为明显。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行政主体如同个人一样,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考虑,他们都会对行政行为做出利己的解释与判断。而行政瑕疵的客观存在,又进一步加剧了行政纠纷存在的机率。在现代法治社会,希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任何行政行为一味地容忍和接受,既不合乎道德要求亦不可能成为现实。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正义而斗争,权利历来就是因争取才得以实现的。诚如学者所言:“拥有近代的人格主体性的人,不仅意识到为了对抗侵害权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问心无愧的正当行为,甚至会感到只有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才是肩负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利人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应尽的社会义务。所以对他们来说,默认侵害权利的行为,或对此置若罔闻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且甚至被当作不履行社会义务来意识。”[8](P57)此外,现代健全的行政诉讼机制又为行政纠纷的最终化解提供了足够的制度空间。因此,行政行为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往往会通过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手段来表达其对该行为的异议,从而引发现实的行政纠纷。既然双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发生了争执,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该行为在纷争最终求得解决之前是否继续保持有效,亦即所争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公定力。由是观之,公定力的存在与行政纠纷的客观必然性也是紧密相连的。
第三,纠纷解决的非合意性。既有社会纠纷,就需要化解纠纷的场所、机构及相关的规则。大体来说,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合意解决,另一种是由第三人居于纠纷当事人中间处理纠纷。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说法,就是根据“合意”及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前者指的是“由于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和解、调解、妥协即属这种情形;后者指的是“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做出一定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的场面”,审判即是最为典型的情形。[9](P10~18)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的选择往往取决于纠纷的性质、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成本——收益”的考量等多方因素。就行政纠纷而言,由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以及纠纷当事人之间实际地位的悬殊,纠纷双方不可能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和私下公平的交易达致妥协,因而行政纠纷的解决具有典型的非合意性特征。各国的实践已表明,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判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正途。而且,即便在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过程中,体现合意精神的调解与和解一般也是被排斥的。基于此,在纠纷解决机关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不可能对纠纷对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某种协定,而行政相对人更不可能对其随意加以否定。同时,行政活动的不间断性又无法容忍行政行为在获得最终“正名”之前长期保持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因此,行政行为效力推定问题便取得了其应有的生存空间。可见,纠纷解决的非合意性也是决定公定力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理论依据:公定力存在的法理正当性
(一)相关学说之述评。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国内外学者已进行过研究,大致形成了如下八种代表性的学说:
一为“自己确认说”。此说为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麦耶所持,他认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在做出时自己是确信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因而行政主体也具有像法院确信自己的判决为合法一样,确信自己的意思表示为合法的权力。[7](P178)
二为“国家权威说”。此说为德国学者福斯特霍夫所持,他认为,行政处分不论是适法或有瑕疵,在任何场合均系表明国家之权威,并要求此一国家权威应受尊重。从而,信赖行政处分之有效性者是值得法所保护。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田中二郎、田上穰治等均承袭了德国学者所提出的这两种学说。[10](P48)
三为“法安说”。此说为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所持,他认为,“假如行政处分之适法妥当性有了问题,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固然可以随时准备撤销它,但是,如果任何人都能否认行政处分之拘束,则行政处分必无以发挥其功能,应用行政处分来实现公益的方式亦将显著延宕下来,行政法上关系终将陷于一片纷乱。职是之故,就如上所述,纵使行政处分有瑕疵,仍然需要承认它具有拘束力的力量,亦即必须承认它具有公定力,这种必要性是无以否定的。在这一层意义之下,行政处分公定力的合理根据,可以说是在于行政法关系的法律安定性。”[7](P180~181)
四为“既得权说”或“信赖保护说”。此说为日本学者南博方所持,他认为,“行政行为不同于私人的意思表示,它是作为行政权的担当者行政厅对法律的执行,其权威来源于法律。因此,不仅从授益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的对方对行政行为的信任,而且从侵益行为中获得间接利益的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都必须得到严格保护。如果允许随意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将会严重危及、损害行政行为信任者的权益。只要重视保护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就不得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4](P41~42)
五为“实体法承认说”。我国台湾学者大多持此说,如陈秀美即认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存在与否,应视实体法是否承认行政权赋予人民以义务,同时为确保该义务内容之履行而赋予自力强制执行之力而定。”[4](P132)
六为“社会信任说”。此说为我国学者叶必丰教授所持,他认为,公定力是基于社会对行政主体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原因在于,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行政主体的上述资格一旦取得,就发生了行政主体的地位及其意思表示的效力高于相对人的效果。[11](P88)
七为“公务连续说”。我国学者刘莘教授主张借用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连续性原则来解释公定力理论。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也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公众对其信任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法律是保护他们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的、法律是公正的、要遵守法律等。公定力仍基于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使公务不能中断,因此需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推断为合法。[12](P51)
八为“法律推定说”。此说为我国学者刘东亮先生所持,他认为,推定是法律的一种技术性规则。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是无效尚处于不明状态时,摆在我们面前的价值和利益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是促进行政目的及时实现、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保护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经过立法上的权衡和考量,我们只能假定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合法、有效。[13](P494)
综观上述学说,“自己确认说”及“国家权威说”均过分推崇行政权威而易导致专制,显然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因而遭到了学者的一致批判,自然不能作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其他六种学说虽各具不同程度的解释力,但也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对于“法安说”,有学者认为它只能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论依据,而不是公定力的理论依据。[11](P87)其实,法律安定性只是公定力的功能目标之一,而据此推导出的保证行政法关系的稳定性则是公定力的功能外化。易言之,“法安说”只能用来说明公定力所产生的效果,它并不能反过来用作解释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至于“既得权说”,批评者以一般公众并未参加侵益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为由,认为此类行为公定力旨在保护一般公众权利的解释过于勉强,并主张设定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能在所设权利符合公益时才能取得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11](P88)除此之外,“既得权说”也存在类似于“法安说”的缺陷,即以公定力的功能目标之一——信赖保护作为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其次,“实定法承认说”及“法律推定说”表达的只是公定力的形式依据,对法律为什么予以承认或推定等深层次问题则尚未触及,因而它们也都难以正确地解释公定力理论的正当性依据。至于用公务连续性原则来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我们认为还存在两点疑问:一是法国行政法上的这一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公务亦即提供服务的活动,具体指“行政主体为了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从事的活动,以及私人在行政主体控制之下,为了完成行政主体所规定的目的而从事的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活动”。[14](P480)而服务行政仅为现代行政的一种类型,上述原则能否涵盖其他种类的行政活动则不得而知。二是公务的不可中断性归根到底还是由公务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所决定的,因而将其视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尚缺乏应有的高度和深度。
最后,还有必要对“社会信任说”进行剖析。客观地说,这一论点本身是很有见地的。原因在于,从人民的理念观之,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在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政府之后,就应当相信其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但综观论者的具体阐发,却不无可置疑之处:其一,该说认为,行政主体的资格一旦取得,其地位及意思表示的效力即高于相对人。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公定力的依据简单地归结成了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很显然,主体资格的取得仅意味着某一组织有做出行政行为的可能,它与公定力的取得并无直接关联。其二,当行政行为完全违背公益并因此而丧失其存在的伦理基础时,仍然强调其效力来源于全社会的信任,这无疑有“粉饰”之嫌,且极易为政府随意行使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三,在单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已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实际侵害时,一味要求其对此行为保持信任并盲目加以服从显然有失片面。照此推定,社会成员大多将沦为屈从权力的“哑巴”和惟命是从的“奴隶”,这与法治社会对公民独立精神和权利意识的要求是不相吻合的。西哲有言,“(只有)通过学会对权力说‘不’的不从行为,人才能成为自由的人。”[15](P8)由此可见,“社会信任说”终究也难以对公定力的理论基础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二)“秩序需求”——公定力理论依据的新阐释。
笔者认为,以“秩序需求”解释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似更妥当。“秩序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知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性的突变情形。”[16](F219~220)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秩序都是普遍存在着的。一个个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维系和保障。历史的经验业已证明,有序的生活方式和状态远胜于杂乱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期待不仅是外在的客观环境使然,而且还有着深层的心理根源。“许多人都是习惯的奴隶,他们愿意无怨言地或毫无质疑地承受现状,尽管改变现存事态完全有可能对他们有益”,而人们对连续性的要求则基于这样的认识,“即如果不依靠过去的经验,他们就无法使自己适应这个世界上的情势,甚至有可能无法生存下去”。[16](P227)由于人是社会的动物,单个的个体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稳定的社会秩序则为人们的相互交往带来了极大的安全感,也为个人自主地选择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因此,在这种前提之下,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预测并确信其他人如同自己一样,在既定的规则下做出近乎一致的行为。反之,如果人人都“率性而为”,则人人都会被反复无常和混乱不堪折磨得不知所措,社会生活的有序和安定也必将为无序和动荡所替代,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社会成员个人。可见对秩序的需求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的永恒现象。
在法哲学上,秩序也被视为“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17](P45)具体到行政法领域而言,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在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且其未获最终确定之前,行政行为的效力应作何种推定最终也是离不开秩序考虑的。作为执行法律的具体活动——行政行为一旦做出,或者旧的社会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新的社会关系因之产生,其实质都是对社会秩序的恢复与构架。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行为亦可被视为社会秩序的载体。对行政行为的遵循与服从,也将为社会生活提供很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倘若每个个体都能代替国家权威机构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任意施加否定,不仅纠纷解决机制会受破坏,行政秩序亦将荡然无存。相应地,作为社会成员的行政相对人也将随之失去最起码的安全感,其生存和发展都会遭到巨大的现实威胁。可见,从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观之,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应被推定为有效,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量,除非公权力失序即追求自己的独特利益而必然引起整个社会的秩序紊乱时,才可对其效力予以先行否定。易言之,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依据宜定位于社会成员的秩序需求。
五、基本要求:公定力内涵的逻辑展开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而且还是一个与实践有着广泛联系的重大命题。作为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公定力对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要求。深入分析公定力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其实质内涵的展开,进而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由于行政行为始终是连接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纽带,因而当作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知晓行政行为之后,就应当自觉接受其拘束作用。这是公定力理论题中首要之义。具体而言,公定力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先行服从、不得公然无视其存在。例如,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然而,禁令发出之后,一些地方置若罔闻,湖南某镇的八家小煤窑不仅没有关闭,反而全面恢复生产。在这之后的半年时间里,小煤窑发生事故的消息不断从全国各地传来。这足以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行政权威的肆意挑战,“责令关闭行为”的公定力受到了极度的漠视。
(二)对原作出机关的要求。
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行政主体自身也应对其尊重、受其拘束。一般来说,对于原行政主体,公定力要求其对于同一事项不能反复做出处理决定,尤其禁止做出比原行为更为不利于相对人的新行政行为。例如,倘若相对人已取得建筑许可执照,在事实与法律都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事后就不得以建筑许可申请不合法为由而对其停工令。
(三)对其他公民及社会组织的要求。
除了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要受行政行为的直接拘束作用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也必须承认并尊重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在这里,公定力的基本要求是,其他组织及个人不能无视行政行为的存在而自行做出与其相悖的行为。据报导,2001年4月,国家出版总署曾通报批评并责令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停止用书号出版《男生与女生》。但由湖南省报刊中心主办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却无视批评,为《男生与女生》非法出版继续提供条件,使之以“合法”身份继续得以出版。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湖南省新闻出版局随之对严重违反期刊管理规定的《校园与家庭》杂志做出停办的处罚。在该案中,尽管《校园与家庭》杂志并非国家出版总署所作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但它对该行为仍应持尊重态度。《男生与女生》既已因违法而停止出版,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随意为其出版提供条件。否则,就是对前处罚行为公定力的公然挑战,行为人也会为此付出代价。《校园与家庭》杂志最终遭受停办处罚便是明证。可见,即使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也不能漠视行政行为的存在。
(四)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
当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其他的行政机关也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拘束。具体来说,其一,与原行政机关平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前者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事实而予以接受,并依法将其作为自身处理某项事务的依据。这就意味着“忠实与信任”是一个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基本职责。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这一要求源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既定的横向权限配置格局。例如,根据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从事旅店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户籍证明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证明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在这里,当相对人持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机关申请颁布旅店业经营执照时,工商机关就不能随意怀疑甚至否定公安机关的颁证行为。相反地,它必须承认、尊重这两个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以其作为自己颁发旅店业经营执照的依据。其二,原行政机关的下级行政机关对前者所作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绝对承认,且根本无权加以否定。其三,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也不得任意否定前者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这两项要求源于在国家行政权的纵向分配格局中,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监控。
(五)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否也能适用于法院呢?换言之,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构成解决其他争议的先决问题时,法院是否必然要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作为其裁判的基础呢?诸如此类的问题异常复杂,它们不仅涉及到权力分立、制衡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因争议类型的不同而互有差异。
第一,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当行政行为成为本案的审查对象时,其对法院自然无约束力量可言,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对其效力做出最终的肯定或否定评价。但是,当另一个未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构成解决本案行政争议的先决问题时,法院必须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从而满足该行为公定力的内在要求。除非当事人另行,否则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
第二,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于原告可直接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亦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只要确认其违法并符合其他赔偿要件时即可做出赔偿判决。因此,这种情形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并无关联。
第三,在民事诉讼中,当行政行为构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时,法院是否要将其作为自身裁判的基础呢?易言之,民事争议是否必然要以行政诉讼的先行解决为其前提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在我国,几年前学界曾围绕“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对上述问题展开过相关讨论,并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①在日本行政法学理上,一般认为,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有无在构成先决问题的民事诉讼和当事人诉讼中,法院不得做出与该行政行为效力相矛盾的判决。同时,判例也认为,“公定力涉及的范围,根据各个行政处分的目的、性质,以承认它的合理且必要的限度为限”[18](P95~96)。笔者认为,基于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的考虑,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法院在处理以行政行为为先决问题的民事争议时,都必须自觉承认该行为的客观存在并给予必要的尊重,不得径自做出否定其公定力的判决。
第四,在刑事诉讼中,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构成先决问题时,法院是否也应承认其公定力呢?换言之,在具体认定妨害公务罪时,法院是否有权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直接予以判定并以此结果作为其最终判决的依据呢?在日本行政法学理上,二战前的学者大多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当行政行为成为犯罪构成要件时,只要该行为并非自始无效,则刑事法院亦受其公定力的拘束,即必须以其作为本案判决的基础。[10]如今,主流的观点则认为这一问题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无关,而是“从刑法的立场来解释具体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18](P95)在德国行政法学理上,对此问题则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及“折衷说”等三种观点,其中,“全面否定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19](P588~589)笔者认为,从罪刑法定主义、正当法律程序及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精神出发,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行政行为形式效力的公定力对法院自无拘束力量可言,法院可以自行对其进行审查。道理很简单,只有当一个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时,才值得法院通过刑罚手段加以保护。否则,作为刑事诉讼被告的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就无法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可见,行政行为公定力适用空间的无限扩张也必然导致专断、强权的滋生。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规定也从实定法层面就行政行为公定力对法院的拘束作用做了必要的限制。因此,无论就学理还是实践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行政行为公定力对法院并不能发生作用。
注释:
①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可参阅王光辉整理:《一个案件,八份判决——从一个案例看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交叉与协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对于此案所引发的有关行政裁决行为的公定力问题,部分学者持肯定意见,认为民事争议经过行政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能置该行为于不顾而径行做出民事判决。参见应松年:《从焦作房产案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载《法制日报》1998年2月14日。另有学者则持否定意见,认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民事争议当事人所提起的是单纯的民事诉讼,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受行政裁决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参见葛云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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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人的主体性的澄明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境遇中,哲学家赋予它不同的内涵。马克思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来理解主体和人的主体性,科学地揭示和说明了人的主体性,实现了主体性理论的根本变革。
关键词:主体;主体性;实践
古希腊以来,人们对于主体性问题的理解和思考从来没有终止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问题,人本身成了人们探索和研究的对象。人开始关注自身的需要、使命、本性、能力等,关注对自身行为的调控及其行为后果的预见,关注对自然和社会的把握,这一系列关注都是以对人的主体性的充分的认识和发挥为基础的。主体和主体性问题是西方哲学的核心问题,它们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这过程中也暴露主体与主体性思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赋予了主体和人的主体性以生成性的内涵,科学地揭示了主体性的本质,实现了主体与主体性思想的根本变革。
一、对马克思之前西方主体性理论的历史考察
(一)古希腊哲学中以本体论为基础的实体主体论
从哲学上说,主体和客体是对人与世界本质关系的普遍概括。一般都认为主体是人,客体是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在这种观念下人似乎天然就是主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将主体、主体性与人联系起来则是近代哲学的事。在西方的古代哲学中,人与主体是相分离的,无所谓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
在古希腊哲学中,第一个使用“主体”这一范畴的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主体并不是一个专属于人的哲学范畴,而是一种同属性相对应的东西。亚里士多德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来理解主体的,他认为主体是一个贯穿在事物和变化之中的对事物起着支撑作用的不变的“存在者”,是万事万物的终极原因和本体。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本体、实体、主体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甚至可以互相替代。因此,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不仅人是一个“主体”,一只小狗、一块石头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也可以成为一个“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古希腊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概念,也没有突出人的创造性的主体性思想。
古希腊哲学大体上只是处于人类思想发展的幼年时期,这时的哲学思维还未将人类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与自我加以区分,主体与客体、人与世界处于原始的统一状态之中。古希腊哲学家们对“人是什么”以及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哲学探讨,也只是局限于从本体论的角度对世界本原作不懈的追问。当处在追求终极根源本体论思维方式之中时,主体作为一个表达中心的概念,必然不涉及人,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是造成主体与人相分离的理论原因。
(二)近代西方哲学中以认识论为基础的认知主体论
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人在对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变化,人逐渐成为了世界的主体,主体概念开始同人统一起来,人也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但是近代哲学将人的主体性归于理性,认为只有理性才能使人成为主体,人只有作为理性的人才能认识自然的规律,发展科学,获得自身的幸福。于是近代哲学就发生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将对主体性的理解囿于认识论范畴。
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这一哲学命题开创了认知主体哲学的先河,开创了对主体、主体性的研究。在这一命题中,“我思”是思想的第一原则,它具有不容置疑的可靠性。因为在笛卡儿看来,一切都是可以怀疑的,唯独“我思”是不能怀疑的,它是其他一切确实可靠的知识来源,具有不容置疑的可靠性。在笛卡儿这里,“我”即“思”,“思”即“我”,思维的主体和主体的思维被当作是一回事,这样,先验的逻辑理性就成为人类主体性的化身,形成了绝对的权威。尽管笛卡儿突出了主体的自由、能动的特点,但是他是以认识的形式来表达人的主体性特征,因此,这种主体性是经验的,而这种自我意识的主体哲学也必然导致主客二分。
面对这种困境,康德认识到自我主体不可能通过经验或有限的个体理性来保证,于是康德用无限的先验意识取代了笛卡儿的有限的自我意识,用共同性的普遍理性取代了个体理性,大大地弘扬了人的主体性。康德把人的本质即理性归于主体的先验构造,通过先验统觉来说明自我意识,完成了自我意识向先验意识的转化,使认知主体哲学得到真正的确立。
人的主体性原则到后来的黑格尔那里则被推到了极端,黑格尔通过“实体即主体”这一命题,把主体性提升到本体论的层面,从而把人的主体性“绝对化、本体化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1]。这样“绝对理念”就成为了创造宇宙万物的主体,而自我作为一种执行认识功能的先验的理性精神也就获得了绝对性和至上性。尽管黑格尔通过在本体论上把世界精神化,解决了主客二元分裂的矛盾,但是他把主体完全绝对化了,这也就意味着理性主义面临着危机。
(三)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哲学中以人的生存为基础的生命主体论
近代哲学家们将“人的理性”变为“理性的人”,将人唯一化、单向度化为抽象的观念人,这引起了以叔本华为首的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哲学家们的猛烈攻击。他们以体验的非理性主义的新维度去重新诠释人的主体性,重新恢复人的现实存在,使哲学回归于人的生存的价值领域。叔本华首先提出“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是我的意志”[2]。在叔本华看来,生存比认知更根本,生存才是人的本真存在,而理性认知只不过是生存的手段。他提出了“生存意志”这一概念,用以说明人的存在、活动、认知的内在目的和原因,使哲学对主体和人的研究从认知层面转向了生存的价值、目的层面,开创了现代人本主义生命主体性研究的先河。
尼采批判理性对生命的压抑,弘扬主体的创造性和生命力,赋予主体以激情、冲动、永不停息的扩张的生命品格。尼采用“上帝已死”的呐喊和“重估一切价值”的主张,展开了对理性哲学的批判。在尼采看来,生命的本质不是生存,而是生命力的发挥,即权力意志。权力意志指的是人的充盈的生命力,是原始本能的释放,是充满激情的永不停息的创造,是人的自主、自觉的自我实现。现代主体哲学理解的主体都是过程和历史发展,而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从这个角度说,尼采哲学奠定了现代主体哲学的根基。人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不同的历史境遇中,哲学家赋予了人的主体性不同的内涵。无论是古代哲学中对主体性的超验的理解、近代哲学将人的主体性抽象的发展,还是现代哲学仍以意识为基础从生命的活动来理解人的主体性,都将主体性理论陷入了理论困境。马克思正是在扬弃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以实践为基础对主体性理论进行了生成性的变革,科学地阐明了主体性的内涵。
二、马克思的实践主体性思想——对西方主体性理论的扬弃与变革
主体性原则作为西方传统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哲学理论上的杰出贡献在于高扬了人能动的本质,认识到人具有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最大的缺陷在于对主体范畴作了抽象的规定和理解。使得主体性原则、人的能动性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被抽象地发展了。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西方传统主体性理论的基础上,以实践为基础的生成性对主体性理论进行了变革。
首先,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对主体进行了科学的规定。主体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回答主体是什么。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主体与人统一起来,但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对主体作出了先验的、抽象的理解,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和理解也仅仅局限在认识论领域。马克思批判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把人归结或等同于“自我意识”的神秘主义观点,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建立了科学的主体人的理论。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物。”[3]同时马克思认为,人首先无疑“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但又不仅仅是如此,更重要的是人还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意味着人是实际活动和实践创造着的现实主体。正是在对象性的活动和关系中,才能现实地确立人与周围世界的统一性,才能现实地确立人对感性世界的主体地位,才能揭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有意识的存在物、类——社会存在物在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中的有机统一。所以,人的主体性正是在从事对象性的实践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作为主体的人不是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而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客观存在的、能动的人。这样,作为主体的人是有生命的、自然的、具有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
其次,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体性学说的基石,也是人的主体性生成的现实依据。马克思认为主体性作为人的特性,其根源、实质应到人的本质中去寻找。劳动、实践是人的类特征、类本质,因此劳动、实践造就了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并非“天赋之物”,它是在实践中生成的。以劳动实践概念为核心的唯物史观表明,随着劳动实践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形成并不断发展和提高,从而使人的主体性得以辩证发展。主体性的存在是以主体的存在作为前提的,如果离开了主客体关系也就无所谓人的主体性,而实践是主客体关系形成的前提,因此,实践就成了主体性存在的依据。实践不仅是主客体分化的标志,也是其统一的基础。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4]人与自然界原本是浑然一体的,正是由于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实践活动才使人从与周围环境的原本统一中分化出来,提升成为现实的、自为的主体;与此相对应,自然物也就成了现实的客体。因此,有了实践,才有主体,主体性才有了依托和载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践是主体性生成的现实根据是十分贴切的。
最后,马克思将“历史”维度引入主体性思想之中,强调了主体性的社会性和历史性。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直观性时说:“他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5]马克思认为人是一种历史性存在,人的实践活动虽然表面上看来是逗留于“现在”,但它必定要源于“过去”并着眼于“未来”。换言之,“现在”、“过去”、“未来”同时并存而把实践活动迎面带给人,由此彰显人生存的历史性维度,因此必须把人的主体性置于历史的发展中来加以考察。主体性的生成以历史为载体,得以世代延续,不断创新,不断地“成为其所是”。同时在历史条件的制约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全面影响,主体性的生成也获得了历史的相对确定性和保障,从而在能动与受动、继承与创造、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统一中实现和发展。
三、结语
就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来看,由于他把实践作为考察人的主体性的前提和基础,使自己的主体性思想具有下述特征:他的主体是感性的个人主体,关心的是现实人的生活世界,强调的是主体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他既把人看作自然、社会的主体,又把人看作自己的主体;既注重人类的主体性,又注重个体的主体性;既强调主客二分意义上的主体性,又注重主体实际意义上的主体性。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高扬了主体的能动性,从对象性的实践活动出发去把握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感性世界和现实的人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建立了一种以主体人的实践为内在灵魂和本质特征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不仅实现了主体性理论的根本性变革,而且在唯物主义思想发展史上实现了一场思维方式的变革。因此,马克思的实践主体性思想实际上开启和引导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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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措施及建议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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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财务理论;EMH;市场异像
一、行为财务理论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公司财务理论是建立在管理者、投资者完全理性和“有效市场假说”(EMH)基础之上的,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矛盾的市场异象,比较典型的有:①规模效应。Banz研究发现小公司的股票较大公司的股票更易获得较高的收益率。公司规模是市场上人尽皆知的信息,按照“有效市场假说”,借此信息应无法获取超额回报。因此,这一发现极大地冲击着“有效市场假说”。②期间效应。French,Gibbons,Hess的研究显示,股票在星期一的收益率通常为负值,而在星期五的收益率则明显高于一周内的其他交易日,于是可以得出在某些特定时间进行股票交易即可获取超额回报,这显然与“有效市场假说”不符。③反向投资策略。经济学家发现,一只股票受关注的程度也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可以采取一种“反向投资”的策略来获取超额回报,一只股票受关注的程度是市场上的公共信息,显然有效市场假说难以解释这一策略。行为财务理论强调现实中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并非是完全理性的,市场也并非完全有效,在这一真实前提下,通过对投资者和管理者决策过程的探究,弥补了传统财务理论在指导企业实践上的不足。
二、行为财务理论的主要内容
1、行为资产定价理论
基于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Shefrin,Statman(1994)提出了行为资产定价理论(BAPM,BehavioralAssetPricingModel),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BAPM指出金融市场上除了严格按照传统的CAPM进行资产组合的信息交易者外,还有并不按传统的CAPM行事的噪音交易者,他们信息不充分,会犯各种认知错误。金融资产的价格由这两类投资者共同决定:当前者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时,市场是有效率的;反之,市场是无效率的。
2、行为资产组合理论
一般认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起源于马科维茨(Markowitz,1952)的《投资组合选择》(portfolioSeleetion)一文。发展至今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局限:(l)理性人假设的局限。大量证据已经表明人带有非理性因素,投资者的各种认知偏差在投资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投资者对待风险态度假设的局限。均值方差模型假定投资者使风险厌恶的,其风险态度始终一致,但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购买保险的人同时购买彩票,两者的风险偏好显然不一致。
现资组合理论的局限促使学者们努力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基于投资者个体行为和心理特征的理论,而行为财务理论正是这样一种思路。行为财务学者Shefrin,Statman(2000)提出了行为资产组合理论(BPT,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
BPT有两种分析模型:单一账户行为组合理论(BPT一SA)和多重账户行为组合理论(BPT一MA)。Sheleifer,Statman(2000)指出投资者具有两个心理账户,分别对应高低两个期望值,代表投资者既想避免贫困,又希望变得富有的望。BPT认为,投资者将通过综合考虑期望财富、对投资安全性与增值潜力的欲望、期望水平以及达到期望值的概率五个因素来选择符合个人意愿的最优组合。这样,BPT就更为接近实际投资行为了。
三、行为财务理论对证券市场异象的解释
1、股票溢价之谜
通过对证券市场上股票和债券投资收益率的观察发现,股票投资的历史平均收益率相对于债券投资要高出很多。但相对于债券而言,人们在股票上的投资却是非常之少,这种现象被称为“股票溢价之谜”(Mehraandpreseott,1985)。行为财务理论认为,投资者是“损失厌恶”的,损失带来的痛苦会需要更多的收益来弥补。当他们遭受股票投资短期内的损失时,损失厌恶会令多数投资者放弃长期回报率高的股票转而投资于回报率稳定的债券。
2、弗里德曼一萨维奇困惑
传统的投资理论假定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是一致的,并且一般用方差来衡量。弗里德曼一萨维奇
(FriedmanandSavage,1948)研究发现,人们通常同时购买保险和彩票。他们在购买保险时表现为风险厌恶,而在购买股票时则表现为风险寻求。这种与传统假设不符的现象被成为“弗里德曼一萨维奇困惑”。行为财务理论认为,投资者存在“心理账户”,而且他们在行为时会受到心理账户的影响。根据心理账户的相关研究成果,投资者一般将自己的收入分成三部分:目前的薪资收入、资产收入和未来收入,对于这三种收入个人的态度并不相同,譬如对于未来收入个人总是不太愿意花掉它,即使这笔收入是确定会收到的。
3、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之谜
封闭式基金有两个价格:市价和净值。若依照EMH,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价格理论上应该等于基金的净值。但实际上封闭式基金的市价一般来说低于净值将近20%。Lee,Shieifer,Thaler(1991)定义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之谜。行为财务理论认为持有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中有一部分是噪音交易者,他们对于未来的基金回报时而乐观时而悲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经常性的涨跌变动。
4、处置效应
Shieifer,Thaler(1985)发现,投资者倾向于过长时间地持有资本损失的股票,而过早地出售具有资本利得的股票。他们把这种现象称为“处置效应”(dispositioneffect)。对于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来说,这两种股票在处置上应该不存在区别的,因此传统的理论无法解释“处置效应”。行为财务理论认为,投资者具有后悔厌恶和损失厌恶的心理,投资者为了避免后悔,常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当股票出现资本损失时,面对确定的损失和未来不确定的走势,为避免立即兑现亏损而带来的后悔,投资者倾向于风险寻求而继续持有股票;当股票出现资本利得时,面对确定的收益和未来不确定的走势,为避免价格下跌带来的后悔,投资者倾向于风险回避而提早抛售股票。
四、基于行为财务理论的证券投资行为、策略和理念
由于一般的理论其假设过于严格且与现实相去甚远,并不能很好的指导投资者。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地,常见的有以下二种基于行为财务理论的投资策略:
1、反转策略和惯性策略
反转策略是指在一定观察期后,持有前一观察期内下跌的股票,卖出上涨的股票。其理论依据是投资者对新信息存在反应过度,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上涨幅度过大,应该回调。惯性策略是指在一定观察期后,持有前一观察期上涨的股票,卖出下跌的股票,其理论依据是投资者对于新信息反应不足,股票价格还会继续上升或下跌。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上反转策略和惯性策略的实证研究,基本结论是我国股票市场存在比较明显的反转现象,而惯性不明显。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反转策略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更为可取。惯性策略或“追涨杀跌”是最差的策略,这正是中了市场上庄家的套。
2、平均投资策略
平均投资策略是指投资者预先决定将收入的一定比例投资于股票,然后按照事先定好的投资时间表定时将收入投资于股票。从现代金融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果投资者在制定投资计划后,根据新的信息不断调整计划,这种策略要比平均投资策略要优。而在平均投资策略中,投资者拒绝了新的信息,因而是一种次优的策略。传统理论认为投资者不会被得意或后悔所影响,但实际并非如此,投资者确实受到了心理的影响。
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都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差和后悔感强,因此,采用平均投资策略对他们虽不是一种最优策略,但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五、对行为财务理论的评价
行为财务理论的科学性在于:突破了标准财务理论只注重最优决策模型,认为理性投资决策模型就是决定金融资产价格变化的实际投资决策模型的假设,开创了投资者实际上是如何进行决策的研究领域,从而把人的行为模式建立在更加现实的基础上。它给出了市场异象的合理解释。行为财务理论也存在着诸多不足:解释的普遍性问题。行为财务模型虽然能解释市场中的某些异象,但尚缺乏一种能够普遍解释各类市场异常现象的理论或模型;理论的系统性问题。迄今为止,行为财务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研究还停留在对市场异常现象的解释以及实证检验上。而且,心理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不易量化也增加了行为财务研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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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改革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建设,通过进行工作人员的职责与职务的分离加强内部的信息审批制度以及增加财物的保护制度,最大程度上降低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风险。在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集中体现在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方面是进行预算规范化的管理,另一方面是进行执行力的强化,只有将这两者完美地统一起来,才能全面地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预算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规范化与执行力的现状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由国有资产进行构建的从事文化科技以及卫生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是由内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财务信息的编制,以此反映各个部门之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进行预算任务的完善。在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国家对于各个事业单位的预算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促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的全新改革。然而,现在的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规范化管理以及执行约束力上仍然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预算体系规范化管理薄弱
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预算管理工作由会计部门进行完成,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的可能性极小,这样的情景使得一些事业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对于内部的预算模式以及绩效考核等没有明确的计划以及发展机制。同时,预算观念的缺乏也使得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战略性,使得整个预算的编制模式继承了前一年度再加上今年的调整数目的这样一种方法,这表现出了单位比较重视短期的目标,对于长期发展的目标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将使得单位内部的预算体系与实现不符,将出现整个财政的资金使用不科学的普遍情况。因为这样的计算方式并没有加入过去几年的财政使用基数,这会使得整个预算的执行力度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这也促使了建立科学化,先进化的预算机制无法得到全面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