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立法模式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职业发展管理的典型理论有职业选择理论、职业通道理论等。代表性职业选择理论包括了帕森斯“职业———人匹配理论”、佛隆“择业动机理论”和霍兰德“职业性向理论”。帕森斯的理论(FrankParson,1909)“职业———人匹配理论”以员工主客观条件和社会职业需求为基础,将主客观条件与社会职业岗位相匹配来选择职业的理论。美国心理学家佛隆(VictorVroom,1964)的“择业动机理论”认为择业动机强度与个体对一定目标重要性的主观评价和期望值成正相关。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霍兰德(HollandD.,1959)的“职业性向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职业兴趣会极大影响职业的适宜度,职业性向(包括价值观、动机和需要等)是决定一个人选择何种职业的重要因素。职业发展通道表现为横向职业发展、纵向职业发展及网状职业发展等三种典型类型。横向通道设计是指员工在同级管理层次或在同类技术、技能等级上不同岗位或不同工种之间的变动通道;纵向职业发展通道设计是对员工在管理等级序列、技术层级和薪酬层次上而变动次序的设计;网状职业发展通道包括纵向的职业发展序列和一系列横向的机会,所产生的职业发展通道是呈网状分布的,其员工职业发展方向表现为多元化、多样性,复杂程度更高。因此,“职业发展管理”指员工在选择职业和职位变动的过程中,企业依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员工特征所实施的、帮助员工制定职业计划、改善工作环境及追求职业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旨在开发员工潜力,实现组织目标并使员工达成自我实现的目的。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的、复杂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职业发展管理将贯穿于员工择业、职业晋升和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主体性理念
向死而生的此在赋予其生命以意义与价值,这种意义和价值就源于人的社会化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主体的精神超越性上,“人是在自身中超越于一切生命及其价值,即整个自然之上的生物。人是这样一种生物,其心理已从生命的依从升华和解放为‘精神’”。卡西尔认为“人性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人自我塑造的一种过程:真正的人性无非就是人的无限的创造性过程”。这种精神的无限创造过程即是人在自我与环境互动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观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具体而言,“主体性”具有多重内涵:第一,从哲学上看,主体性是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识的结合;第二,从主体能动性上看,主体性表现在主体通过社会化过程中内化的“客我”与自我主观感受的“主我”相互影响下的自由选择;第三,从价值指向上看,主体性表现在自我意识生成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判断对当下社会化行为的价值判断。因此,哲学角度的“主体性”实际上就是具有知、情、意的个体在社会过程中自我意识的建构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主体的职业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化活动,也必然使得主体在为组织贡献自己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三、管理新思维:自我管理
主体性理论折射于管理学领域,就内在地表现为个体的自我管理、授权管理等形式。自我管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管理新思维,是以人的主体性为人性基础的,是个体自我完善的内在需要,对于实现人的主体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的自我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柔性管理和去中心化的管理。传统的刚性管理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依靠的是组织制度和职责权力,组织内管理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命令、监督和控制。而柔性化管理使员工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它“以人为中心”,建立在员工对组织文化、规章制度的自我内化的基础上,它所依靠的是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心理文化氛围。传统的管理以权力等级的制度来实现效率的目的,而自我管理强调去中心化、组织扁平化以实现个体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而,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自我管理主要适用于追求高层次需求的知识型员工,他们从被管理者的角色转换为管理者的角色,从而将其自身的价值实现与组织目标融为一体、互为依托。因此,自我管理是指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能力和自我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目标而自我约束、自我设计、自我完善,可以看出,自我管理是管理本质的真正回归。
四、基于主体性的员工职业发展管理模式
基于主体性的员工职业发展管理模式是以员工自我管理为核心,以组织制度管理、协作及服务式管理为辅助,并结合组织外部环境、内部环境要求,谋求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共赢的模式。有效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需要满足两个层面的要求:首先,员工层面上,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以员工自我管理方式为核心,倡导员工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学习和自我超越为导向,进行自我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自我管理的实现机制包括如下:其一,自我管理首先是自我内心程序的一种构建和优化,通过自我信念和组织远景的结合,建立自我和谐的心灵程序,是个人融入组织的前提;其二、通过内化组织文化所形成的惯习以实现在交往实践中与组织其他成员的协作沟通,和谐的人际管理是实现自我管理的必要条件;其三,自我管理需要以信任为伦理基础,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信任以及员工与组织之间的信任等等。充分信任有利于形成宽松、自由的组织氛围,为自我管理提供良好环境和一定的心理基础;其四,自我管理还需要员工进行持续化的自我学习、自我改进的自我完善过程,既是以提升工作绩效为目标,也是以实现个人发展为目标,只有建立在不断进步上的自我管理,才能获得组织认可和个人持续发展。其次,组织层面上,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要求组织为员工职业发展的自我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及职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和原则。第二,开展具体的职业发展管理工作,例如工作分析、岗位设置及薪酬制度设计等等。第三,以心理契约管理强化员工与组织关系。第四,构建以员工导向为核心的组织文化氛围,支持员工自我管理活动。第五,为不同类型员工的职业发展设计平等的发展平台和不同的发展通道。因此,从组织和员工角度出发,构建了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既体现了员工主体性的价值取向,也同样适应了组织人本管理的经营理念。理论上避免了发展系统理论和社会认知理论可操行弱的缺点,并有利于管理思维及管理模式的创新,实践上有利于为员工的职业发展和职业生涯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天津诺维信的职业发展管理实践
1.诺维信人力资源管理特色。诺维信集团(Novozym-es)是全球最大的工业酶制剂和工业微生物制剂生产商,天津诺维信主要从事食品级、工业级的酶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性高新技术企业。其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状况及管理特色体现如下:致力于组建一支多元化的员工队伍,并给予员工平等发展机会;提供结合当地现实情况的全球性机会平等;对员工职业发展进行信息跟踪;提供员工反映问题的申诉程序和渠道;尊重员工的人权问题,遵循人权基本原则。
2.员工视角:如何实施自我职业管理。诺维信公司开发了一套系统,在保证员工能力满足业务目标需求的同时,兼顾员工的个人发展需求。公司的所有职员都有个人发展计划,其中明确指出员工的职业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目标所需具备的能力。因此,个人发展计划是诺维信员工职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具体而言,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能力评估(StrengthsAssessment)。在诺维信,每一个员工在进入组织之前,需要提交对个人优缺点的自我评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从学历、性格、价值观、职业技能、实践经历以及个人缺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评定。同时,结合职业意愿和岗位选择需求,员工与组织协调确定入职后的工作职责及内容。
(2)趋势/未来设想(Trends/FutureStory)。诺维信的员工不仅需要了解未来趋势的可能变化,还需要深入分析这些趋势对诺维信事业发展、对部门发展和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深度和强度,以便于员工树立科学的职业发展计划。
(3)现实职业的发展意愿(DevelopmentNeedsinCur-rentJobrole)。一方面,员工结合个人职业能力分析,分析自身是否达到了岗位职责的能力要求,谋求个人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匹配;另一方面,员工结合未来职业发展趋势分析,描述个人对现实岗位的提升意愿和发展期望,以便于组织帮助员工职业发展设计路径,并提供支持条件。
(4)未来职位或发展需求(FutureJobroles&Develop-mentNeeds)。分析个人能力与未来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在这里需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未来的趋势变化将对职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即员工职业发展的组织外部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二,组织对未来相关岗位提出了哪些要求,即员工职业发展的组织内部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三,个人职业能力与未来相关岗位的要求是否相匹配,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以此为基础,员工向组织客观地表达个人对未来职业的发展意愿和需求。
(5)职业发展战略(DevelopmentStrategy)。一般而言,职业发展战略需要包括如下几个内容:第一,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并确保目标设置的明确性、衡量性、可实现性、相关性和时间性(SMART原则);第二,个人职业发展目标的实施路径及里程碑活动,界定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的关键活动;第三,为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所设置的短期、中期及长期执行计划,并确定各个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
(6)职业发展活动短期计划(DevelopmentActionPlan-ning-ShortTerm)。作为职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短期职业发展计划是描述员工1年~2年之内的职业发展活动,它对员工的活动目标具有较详细的规定。
(7)职业发展活动中长期计划(DevelopmentActionPl-anning-MidandLongTerm)。为支持职业发展的持续性和长远性,员工需要为职业发展活动设置中长期活动计划。其中,中期计划是指2年~3年计划,长期计划是指4年以上活动计划。这些计划描述了员工的未来职业期望和较长时期的行动方向,对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指导作用。
(8)工作与家庭的平衡(Worklifebalance)。员工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平衡组织工作与私人生活、家庭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两者之间的优先级。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员工需要及早向组织表达个人的意愿,确保员工关于家庭方面的需求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员工需要积极与公司管理者进行协商,以相互协助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谋求双赢。此外,诺维信员工为实现职业发展计划,还进行了终身性学习活动,例如,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活动,学习其他员工的工作经验,向组织管理者寻求指导和帮助,等等。
3.组织视角:如何协助员工职业发展。
(1)设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公司根据员工不同的职业发展意愿,为不同员工设计了不同发展途径,即三阶梯职业发展模式:一是管理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组织管理阶层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二是技术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专业技术扎实、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三是项目经理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导者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
(2)组织愿景引导。诺维信以“我们憧憬着未来生物解决方案将在更繁荣的经济、更清洁的环境和更美好的生活之间创造必要的平衡”作为组织愿景,向社会、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职员宣传一种环保、健康和积极的发展方向和组织责任。在员工职业发展的前期,诺维信非常重视对员工进行公司理念、公司价值观念及公司愿景的宣导,以便员工在了解公司历史的基础上,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此外,诺维信以组织愿景指导员工职业选择及职业规划活动,让员工将个人发展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相互结合,将公司价值观念转化为个人行为导向,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获得自我价值实现。
(3)组织文化支持。诺维信致力于构建开放性、多元化及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在公司范围内形成支持自我管理的文化氛围。因此,公司将组织文化体系作为支持职业发展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员工入职之前,以价值观念为标准选择合适的职员,并对员工进行个人性格测试,以匹配于公司相关职业的要求;在员工组织化过程中,一方面向员工宣贯公司文化的内涵,以使员工行为更加接近组织要求,另一方面积极为员工职业发展活动提供开放、积极的文化氛围,支持员工的自我管理活动;在员工职业提升过程中,公司不仅考察员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人际关系等内容,也对员工的发展潜力和价值理念进行考察,以确保能与组织目标和公司文化向适应。
(4)组织制度保障。公司在活力、激情、开放和科学的基础上运营,并致力于创建一个健康、安全并富有挑战的工作环境。诺维信不断完善组织制度以支持员工的积极参与行为和自我管理活动。例如,公司规定项目团队每周举行一次团队成员研讨会,积极支持员工的参与;公司完善员工激励奖惩制度,对不同类型职业设计不同的考核指标,并采取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方式;公司规定了完全公开的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允许所有员工利用知识库提高自我职业技能,允许职工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学习的活动。
(5)基础性管理活动。为支持员工的日常发展,公司对一些基础性管理活动具有严格要求,员工的日常发展(DailyDevelopment)是员工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充满好奇心、创造性,鼓励员工挑战工作难题,鼓励员工谋求新的工作方式和途径。同时,员工还被要求对每天的日常发展进行反馈,这些反馈评价可以来自于上司,也可以来自于工作同事,以便客观地认识员工的职业优势和缺陷,促进员工的职业能力不断进步。
六、研究结论
一、引言:问题及进路
审判管理是基于对审判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对审判行为与过程实施调控、评价、引导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工作机制。 近年来,在深入推进审判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致力于审判效率评估体系的研究、探索与运用,加强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平台的搭建,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内部既有别于案件审判,又相对独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管理活动,审判管理在人民法院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不断得到强化。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过分强调院、庭(局)长的管理作用,而忽视对法官自主管理的研究,鲜有论述法官个人因素对审判质效所产生的影响。在许多人看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性的。" 。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认识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习惯于将法官非人化、机械化,忽略了法官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其人的因素对裁判过程的影响。法官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法官自己都没有认识到的潜意识、预感和直觉有时甚至起着决定作用。
法官的个人因素对裁判过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们"日复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造成这种奇怪的化合物"。 而对法官个人产生影响的诸因素中,有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非理性因素等,本文重点要研究的是非理性因素中的习惯问题。非理性因素是指"理性或理智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情绪、情感、意志、动机、态度、兴趣、性格等因素"。在每个人的思维活动中,都有不同种类和不同层次的非理性因素在发挥作用,它们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并对人的思维活动产生十分重要的制约和影响。裁判过程并不是一个客观的和非个人的过程,法官同样不可能逃脱这种无意识的东西在判决形成中的影响,它是"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而非理性因素中,习惯对审判管理工作影响尤为明显。习惯是指长期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通常为无意识的日常行为规律,它往往通过某种行为的不断重复而获得。法官在工作中一旦养成良好的习惯,就会激发内在潜力和创造精神,这种动力是内在的、自发的、持久的、源源不断的,它让审判管理成为一种不自觉的行动,从而促使审判工作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因此,如何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来发挥法官个人因素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是我们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背景资料:影响审判质效的不良习惯及其特征描述、评价
法官个人因素积极作用的发挥是法律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一旦法官的个人因素过度膨胀,突破了相应的限制就会走向相反面,对于法院来说后果无疑特别严重。不良习惯就是个人因素不断膨胀的产物,是我们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习"而成"惯"的种种不良个性特质。为排查影响审判质效的不良习惯,我们有针对性地设计了调查表格,调查对象不仅包括资历较深的老法官、新任命的年轻法官,也包括从事法官辅工作的书记员。调查结束后,我们将回收的调查表根据审判条线、节点等要素分类汇总,邀请审判业务骨干座谈,就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习惯问题进一步进行梳理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再深入分析、归纳,共提炼出立案、审理、执行、卷宗装订与归档四大环节15个节点92项不良习惯。随后,分阶段、按步骤运用6个月时间引导法官对照问题查找不足,在养成良好习惯的同时,抑制不良习惯的消极影响。在此期间,通过随机抽查、法官论坛、专项评查分析等形式督促提醒,有效巩固成果。
(一)不良习惯的特征描述
不良习惯是一种非理性的因素,对其特征的描述,必然与非理性概念、特征相结合。非理性作为人类精神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关于人的特征及认识能力的精神构成。这种精神构成建立在感知、情绪、行动三个相互关联的链条上。不良习惯的特征是:
1、非智力性。在法官所具备的各项素质中,习惯与信心、意志、兴趣、性格等一样,属于非智力因素。即不良习惯与法官的智力高低并无必然联系,不论是智商高的人还是智商低的人,都可能会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惯,且不良习惯的多少与智力的高低亦不成比例。另外,不良习惯与法官的年龄大小无必然联系,在审判实践中,年长的法官与刚任命的年轻法官相比,基于不良习惯的日积月累,显然前者多于后者。
2、非自觉性。不良习惯是一种不自觉的意识活动,它根源于人的本能欲求,具有心理内化的特征,因此它往往是隐蔽的、潜在的、自发的。从法官个体看,每个法官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素质的差异,生活经历和环境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这种在司法过程中的习惯性话语和行为方式的表现不是有意而为的,而是一种无意识的。从法官群体看,法官个体之间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影响是相互的,习惯的形成与周围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环境的影响亦是在潜移默化中发挥作用。
3、顽固性和可变性。不良习惯作为人的心理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渗透于人的认识,并在人的认知定势中积淀下来。认知定势具有相对稳定性,形成后难以改变或改变幅度很小,总是保持着一种惯性,促使人们按原有方式认知事物,因而形成一种循环式、封闭式的认知模式、思维模式和行动模式。当然,这种稳固性也不是绝对的,只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强化训练和影响,即使是已经形成的较为牢固的不良习惯,也不是绝对不可能改变的。
(二)不良习惯的危害
习惯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有着强烈的控制力,在审判管理中,那些影响审判质效的不良习惯,无论多么细微与寻常,都会起到错误的诱导作用,给认识和思维造成障碍,从而影响法官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审判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制约审判质效指标的提升,甚至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1、审判效率。司法的功能意义逻辑地、内在地要求必须把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但是在现代司法中,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追求,司法还必须关注其他价值,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率。效率主要考虑的是司法的投入与司法的产出之间的关系。司法必须要以效率为目标、及时、有效地对社会资源进行公平分配,使之达到收益最大化。这是效率价值存在的独立意义。司法实践中,审判效率除受到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数量的多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法官办案节奏、工作速率、工作积极性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法官一旦养成散
漫、拖拉、懒惰的不良习惯,必然会导致办案的低效率,进而案件积压、超审限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2、审判质量。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评判案件质量的优劣,应从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二个方面来考量。从实体公正看,其结构要素包括两个方面: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从程序公正来看,其结构要素包括:司法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公开性等。实体公正直接反映在裁判结果上,程序公正则反映在案件审理的不同环节上。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对实体公正的推崇,以及过分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导致了我们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久而长之形成习惯,对程序公正缺乏足够的重视,违反程序法和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在强调程序公正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论或本位论的高度。离开了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才是现代司法所追求的方面。
3、审判效果。在剧烈变动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审判不仅要强调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注重法律效果的实现,而且要关注审判工作对于社会生活的依存性,把握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与结果的认同关系。因此,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志。严格适用法律,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一味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考虑社会需求、社会后果和社会评价,也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我们的法官习惯于以追求"结案"为目标,不愿意付诸心血去调解、去化解矛盾,一判了之,非但没有真正解决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严重违背了司法解决纠纷、安定秩序、促进发展等方面的功能。
(三)成因剖析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说过:"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好习惯的养成归根结底是对自我的科学管理。而不良习惯的形成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的态度、意志、品质等自身主观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环境、制度等外部客观因素则构成了外部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而发挥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好的外部环境可以抑制不良习惯的滋生,反之却成为加速不良习惯滋长的催化剂。
1、主观因素。当今人的精神世界中非理性问题是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矛盾运行产生的,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是理性的消极作用缺乏理性的指导而造成的。更进一步说,精神世界中非理性问题主要根源于人自身错误地价值取舍。因此,影响审判质效的不良习惯也源自于法官的价值观问题。可归纳为:懒、散、慢、拖,精神状态不佳,效率低下,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心,安于表面,缺少创新意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表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客观因素。不良习惯是一种非理性因素,属于人的精神领域,是人的精神属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它同整个精神一样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在社会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因此,要研究不良习惯的客观因素,必须要根植于法官们所生活的环境以及所处的角色。第一,法官是自然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生物,法官自然有着最基本的自然本性。第二,法官是社会人。法官总是生活在特定时空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特定的社会文化观念、伦理价值积淀为法官的价值观和个性心理支配其行为。社会转型所引起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转型对人(包括法官)的精神世界造成沉重的影响,这是当今重要的客观因素。第三,法官是政治人。法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系统中的一员,政治信仰对其行为的影响也很深刻。第四,法官是裁判者。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法院的内部环境对法官所产生的影响。
(1)周围环境的同质化效应。同质化效应是指人们的态度和行为逐渐接近参照群体或参照人员的态度和行为的过程,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对外部环境的一种不自觉的调适。尤其在职场中,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时间久了,人与人之间会呈现出一种趋同性,如果周围的人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不良习惯,那么即便原来没有这种不良习惯的人也很可能在耳濡目染中渐渐地被同化,人的从众心理也会引导其跟随大多数人的脚步,而不愿意让自己显得与众不同。法院这样一个相对稳定、宽松的职业环境,客观上容易消磨人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产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理状态,工作中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
(2)管理制度不合理。制度是一种固化的社会关系。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形成一种既定的力量影响着人的和谐发展。但审判管理制度本身不合理或存在缺陷和漏洞,得不到法官思想上的认同和共鸣,产生抵触情绪,在工作中不自觉地破坏规则,或不按规则行事。另一方面,管理者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力的管理措施,导致管理松散、监督薄弱,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与弊端,未能引起法官思想上的重视和行动上的配合,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3)管理手段缺失。对于审判工作,传统的评价方式主要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在审判管理中广泛运用的主要是定性评估的方法,并适当运用定量评估作为补充。这种考核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对于司法这处复杂的系统而言,采取思辩的、定性的传统评估方法,并不能全面揭示司法运用内在的客观规律,也不能正确、全面地把握审判活动运用过程和运作结果。加之,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奖惩激励机制功能的弱化,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一个样或者差别很小,法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工作缺乏动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懒散、马虎、低效率等不良习惯。
三、运行设计: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之完善
(一)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解析
管理的基础在于有一个制度化体系,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出管理工作最大的效能,审判管理亦是如此。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进行形式多样的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出现了多种模式,如江苏法院打造的以评估体系为基础和导向,包括审判信息处理、审判宏观决策、审判程序控制、审判质量控制、法官行为激励在内的综合性管理模式。
自律型管理,本质上就是自主管理,是对组织基层充分授权,从而激励组织和个人工作自觉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它要求充分注重人性要素,充分注重个人的潜能的发挥,注重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统一,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个人的价值。如果说,在推进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中,江苏法院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审判特点、审判职能、人员特征、外部环境等要素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综合性审判管理体系的话,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则是对法官行为激励这一内容的具体化,它是从习惯等非理性因素的角度出发,激活法院队伍内在活力,优化法院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构建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他律与自主管理的关系。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本身追求公平正义、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甚至追求个人良心安宁、价值实现,这是一个自主管理的过程。自主管理的过程就是不断自省、修正自己的过程;就是不断自律,提升自己的过程;就是不断自励,优化自己的过程。审判管理不解决以他律管理为本向以自主管理为本的转变,永远只能在低层次上徘徊。自律型管理模式的要义就在于充分发挥好他律管理与自律机制的共同作用,实现审判管理方式的转型。
自律型管理模式应贯彻的价值理念是:首先,充分尊重审判规律是一切审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第二,审判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再造:由刚性的制度控制向互动的激励监督机制和自我控制转变。第三,切实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凸现法官的主体地位。 在审判管理是一定要想方设法尊重法官的自主性,激发法官的自觉性,强化法官的自律性,引导法官的创造性。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要通过他律引导自律,即在理性的正确引导下,伴随着非理性问题的解决而不断向前推进的,期间需要不断自我修正、自我调整。
(二)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的实践
自律型审判管理模式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管理模式,是审判管理的最高境界。在构建该模式过程中,我们主要从排查不良习惯入手,经历了发现、矫正、稳固、定型四个阶段,实现了从过去以他律管理为本向以自主管理为体的转型。
1、发现阶段。不良习惯是潜藏于人的精神深处的心理活动,是处于意识之下的无意识,因为习以为常,法官往往自己并不能意识到。所以,发现和找出不良习惯就成为了关键。作为院、庭(局)长、审判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评估指标的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排查出审判工作中影响审判质效的病症、研究挖掘其背后深层次的病理,从而揭开隐藏着的不良习惯的面纱。
2、矫正阶段。矫正阶段是整个过程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个阶段。不良习惯的顽固性,决定了这个阶段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间断地、反复地督促、提醒,进行矫正工作。矫正阶段一般以2个月时间为宜。在这一阶段,法官需增强自律性,依靠自身努力,克服不良习惯。
3、稳固阶段。经过矫正,审判工作中不良习惯的现状得到极大改观,不良习惯的消极影响在逐步消除。但不良习惯并未得到彻底根治,容易出现反复。这个阶段也是不良习惯向良好习惯过渡、转化的重要阶段,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适宜采取随机抽查、个别提醒的点对点模式,来检验前一阶段的整改效果,也可从正面表扬鼓励、树立先进典型。
4、定型化阶段。此时,不良习惯消失,良好习惯定型,并沿着良性的轨道继续发展下去。良好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需要加诸外力的帮助,法官的自律就可以抑制不良习惯的再生。
内容提要:智力资本是高技术企业核心能力的有机载体,是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智力资本所具有的特点,要求高技术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突破现行核算模式,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实现创新。
高技术企业是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的智力密集型企业。它是利用当代尖端技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高技术企业竞争的成败不再取决于物质资本,而是取决于非物质资本,特别是智力资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企业运营的主要对象。由于高技术企业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企业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高技术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智力资本的核算开始引起管理界的重视。1995年5月瑞典第一大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斯堪地亚(Skandia)公开发表了世界上第一份智力资本年度报告。之后,有些学者从支持管理决策的角度来研究智力资本的核算框架,注重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提供的是创造企业价值能力方面的信息,但难以满足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对智力资本信息的需求。并且他们都过于追求量化指标的核算,导致无法准确、全面地报告企业智力资本的状况。为适应时展的要求,研究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的核算问题,对于促进高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智力资本的含义与特征
关于智力资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至今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基于他们研究的结果,笔者将智力资本定义为一种可规范化、可以被掌握并施以影响以产生更高价值的资本。它是人力资本的核心和高级形式,其作用在于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未来收益。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智力”是人力资本中最具价值和最稀缺的科研人员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企业家的资源配置能力。这两者进入企业便成为智力资本,它是以人的智力作为产权要素确认和反映的资本。
智力资本在价值属性上与物质资本存在重大差别,呈现以下特征:(1)增值性。物质资本只能转移价值,而且随着使用会逐渐磨损,而智力资本不仅能维持自身价值,而且还能使价值不断增值,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因为人的知识与技能在受教育过程及实践应用中能不断提高。
高技术企业产出的增长主要依赖于智力资本投入的增长。
(2)易波动性。一方面,由于智力资本不能与其载体相分离,所以智力资本随着其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智力资本以知识和能力为核心,而知识和能力是必须经常更新的,一旦智力资本的载体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则其原来的智力存量可能大幅贬值。
(3)人身依附性。物质资本在空间上与其所有者可以相对分离,它可以由某个人所有,也可以归属某个集体所有、共同分割其所有权。智力资本所有权总是与其载体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其使用权却可归他人使用,但必须获取报酬且应分享企业的剩余。智力资本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将成为高技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是会计核算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4)稀缺性。智力资本所有者的思维活动可分为潜意识、一般意识和超意识三个层面,潜意识和超意识这两个层面的活动过程往往是孤立和不连续的,具有超常性、罕见性和不可模仿性。
二、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
智力资本的确认是依据高技术企业的初始产权安排,辨认智力资本能否、怎样进入核算系统以及如何反映智力资本价值的过程。高技术企业离开了核心的智力资本,如离开了掌握专门技术的专家或企业家人才,就无法运转。同时,在高技术企业,科技开发、知识创新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面临的行业风险和风险分散带来的收益空间都很大。因此,分成合约是高技术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与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颇具代表性的初始产权安排形式,是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确认的产权基础。
由于智力资本的非实体性和无形性,使得它难以适用以经济交易的实现为基础来进行核算与报告。因为有一部分智力资本在没有任何经济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价值的变化,例如经营者因为未能及时更新知识这一非经济交易行为将会导致智力资本价值的降低;同时智力资本创造未来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不易准确地计量,因而仅靠传统会计所使用的单一的货币计量方法是难以恰当地计量其真实价值的。
目前智力资本计量方法的研究主要分为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方式和以产出价值为基础的计量方式两类,具体有智力增值系数法、直接评估法、托宾q值法、斯堪的亚“导航器”模型、经济价值法、内部竞标法等。徐程兴(2004)提出了企业智力资本财务价值的计量模型:期望收益现值法。它是以智力资本的产出价值为计量基础,同时考虑智力资本的配置状态与经济寿命期等因素。“[1]
考虑到智力资源作为资产性质的特殊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其他资产形式更具必要性。谢诗芬(2001)详细论述了现值会计计量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2]余绪缨(2004)提出,智力资本的计量方法要实施以下变革:(1)摆脱财务会计资产计价模式的束缚,从计量投入转变为计量产出。(2)超越财务会计账册,引进市场评价机制。
智力资产与智力资本的总价值,可以市场评估所得到的企业整体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并进一步提出“脑力资本化”计量方法,即在有完备的金融市场的条件下,通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价值的市场评估,来确认企业“智力资产”与“智力资本”的价值。[3]
由于智力资本具有非实体性、无形性和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价值采用非货币性计量可能更具可行性。但是,采用非货币性手段来计量,既不能被目前会计界所接受,又不能使计量的信息进入财务会计系统。可行的方法是,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手段,以非货币计量作为辅助手段。
三、智力资本的记录
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的增减变化可以通过“智力资产”、“智力资本”这两个专用总分类账户加以记录。另外在“资本公积”总分类账户下增设“智力资本溢价”和“智力资本重估增值”两个明细分类账户。[4]
(一)初始记录
智力资本核算的前提是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所有者之一,分享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当智力资本所有者初始进入一个企业时,应根据双方所确认的价值,一方面增加企业的智力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智力资本(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为:借记“智力资产”账户,贷记“智力资本”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智力资本溢价”账户。
(二)价值变化
智力资产的价值不像实体资产价值一样,随着资产的使用发生有形和无形损耗而逐步减少,知识的使用并不遵循边际报酬递减的规律。由于智力资产价值具有易波动性的特点,所以对于智力资产价值的变化,企业应定期重新评估,并及时调整,其增减额在考虑了智力资本的增减额后,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定期评估时,根据智力资产评估增值额及按协议应追加的智力资本价值入账。会计处理为:借记“智力资产”账户,贷记“智力资本”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智力资本重估增值”账户。
(三)退出企业
智力资本退出企业时,根据退出的智力资产和相应的智力资本的价值,分别借记“智力资本”账户,贷记“智力资产”账户,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为了激励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合理反映其盈利情况,梁莱歆、官小春(2004)建议增设“智力资本收入”、“智力资本成本”、“智力资本税金及附加”、“智力资本费用”及“智力资本利润”等账户,具体核算智力资本实现利润的状况。[5]通过计算智力资本贡献率、设置明细账户等方法,确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账户中“智力资本”应分摊的金额,进而计算出“智力资本利润”,即智力资本利润=智力资本收入-智力资本成本-智力资本税金及附加-智力资本费用。
四、智力资本的报告
针对高技术企业而言,智力资本是其核心竞争力与价值增值的源泉,它在企业资本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应采用货币度量来传递信息。同时,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信息的用户除内部管理当局外,还有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利益相关者。所以,从服务于所有内外信息用户的决策需要出发,智力资本的基本信息必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现阶段智力资本信息可通过现行财务报表、智力资本辅助报表及其附注等报告方式进行披露。
(一)智力资本信息在现行财务报表中的揭示
智力资本的基本信息一般能够用货币单位准确地计量,应列在传统报表内相对独立地披露。可以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单独设立“智力资产”项目,同时在所有者权益下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项目中分别单列“智力资本”项目(主要考虑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由于智力资产的特殊产权性质,既不能将其列为流动资产或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也不能完全参照流动性来确定它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位置。另外,智力资产是高技术企业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资产形式,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和现金流入,这与长期待摊费用不同。因此,可将智力资产列于现有的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两个项目之间。
高技术企业是智力资本所有者和财务资本所有者共同签订的市场合约,其所有权应由智力资本所有者和财务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为了充分调动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理应让其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智力资本所实现的利润,在现行利润表的基础上,通过上述设置的“智力资本收入”等账户提供的数据,在“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下增设“其中数”,进而计算出“智力资本利润”。在利润分配表中“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下增设“其中:对智力资本的分配”项目,以反映智力资本所有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大小。
(二)智力资本信息的辅助揭示方式
在现行财务报表披露智力资本基本信息的同时,在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单独设置“智力资本辅助报表”,专门反映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的投入、开发、利用、管理等状况。在智力资本辅助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应以定量信息为主,定性信息为辅。定量信息应采用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的形式,如实反映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的存量和流量状况。
反映智力资本的存量指标有:新产品投产率、技术水平指数、引进技术成功率、信息技术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拥有的专利数量、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员工所占比重、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研发人员所占比重、顾客投诉率、政企关系指数(获得政府支持项目数/总项目数×100%)、研究合作关系指数(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所合作项目数/总项目数×100%)等。
反映智力资本的流量指标有:创新活动总投入、R&D投入强度、R&I)设备净值、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数、新产品销售率、电子商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重、专业技术人员增减数、AD/AA指数(行政管理花费/管理资产×100%)、IS/AD指数(信息技术花费/行政管理花费×100%)、员工满意度、专业人员流失率、访问企业的顾客数量、顾客满意度、销售渠道投资率、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
在“智力资本辅助报表”附注部分,采用定性描述的方法详细披露智力资本的配置状况、智力资本与企业战略的适应程度、企业信息化程度、企业创新战略、企业经营理念、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经营者基本素质等信息。
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的报告还应当提供智力资本未来的预测性信息,提供智力资本的需求、结构变动、供给和使用效率等预测信息,从而把握智力资本的变动趋势。
在新经济时代,人们对企业核心资源的认识正在发生变化,从财务资本积累为核心转向智力资本积累为核心,利用智力资本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正成为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这也给高技术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挑战。由于智力资本的特殊性,因此要突破传统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来披露高技术企业智力资本管理和利益相关者决策所需的智力资本信息,就需要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加强研究,以满足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徐程兴。企业智力资本财务价值计量模型探究[J].科学学研究,2004,(2):82-87.
[2]谢诗芬。会计计量中的现值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余绪缨。智力资产与智力资本会计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学家,2004,(4):86-91
论文摘要:19世纪以来,“共和模式” (Republican Model)曾经长期被法国推崇为移民政策的主导,但是法国曾引以为豪的“共和模式”在当今法国社会遭遇了困境。本文简要介绍了文化适应理论,“共和模式”的内涵和渊源,并利用文化适应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共和模式”政策的得失。在文明多元化的今天,应注意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能走向和谐之路。
近代以来,法国一直是接受移民时间最早、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倡导“平等、自由、博爱”的法国人曾经因为“共和模式”的成功而沾沾自喜,这一政策也被称为当时最成功的移民政策。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的移民政策却日趋严格,移民群体和法国主流社会的矛盾也逐渐升级。本文将从“文化适应”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国移民政策“共和模式”的得与失。
一、法国“共和模式”移民政策的内涵和渊源
所谓法国“共和模式” 又称雅各宾模式 ( Jacobin Model) ,它发端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 19世纪后期基本得以确立,它是法国吸收与同化外来移民政策的框架。法国“共和模式” 的核心是在共和、平等、世俗的基础上赋予合法的外来移民以平等的公民资格, 旨在平等地对待外国移民,使其完全融入法国社会,但移民必须接受共和国的同化以成为完全的法国公民。
首先,“共和模式”在法国的殖民时期就已初见雏形。法国在其广大的殖民地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通过传播法国的文化和教授法语同化殖民地人民。法国的殖民地统治模式体现了“同化”政策,这种模式也与现在的移民整合一脉相承。
第二,“共和模式”强调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并不是群体。个人必须首先接受统一的共和国价值观和法国文化,才能获得法国公民资格。出于族群可能会强化个体的差异,激化冲突,进而危害到社会的统一的考虑,法国反对以文化、宗教、种族等基础建立起来的社群。
第三,“共和模式”源自于法兰西至上的文化优越感。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发达的经济、优越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福利。这种民族优越感使其觉得其他文明理所当然的应当融入到法国的优越文化中。
二、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共和模式”早期成功的分析
Redfield,Linton和Herskovits在1936年给出的“文化适应”定义得到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两个群体之间,发生持续、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跨文化心理学家Berry根据文化适应中的个体对原来所在群体和现在与之相处的新群体的态度来对文化适应策略进行区分,区分出移民采取的4种文化适应策略:整合,同化,分离,和边缘化。Berry的模型得到了普遍认可,文化适应是双向的,移民群体和主流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他们的关系受到两者所采取的文化适应策略的影响。
根据文化适应理论,当两个群体的适应策略较为接近或者一致集中于较好倾向的时候,群体之间就会出现融洽的关系。十九世纪中叶起,法国的早期移民主要是来自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波兰等欧洲国家,1851 年,来自以上四国的移民占全法外来移民总数的 58 %;此后从 1872 年到 1936 年,以上四国移民所占比例均在 70 %以上。这些早期移民在法国自发的学习法语,接受法国的文化,与法国本族人通婚,成为法国公民。而且由于周边国家也同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宗教也是以天主教为主,和法国在体制、文化和宗教上与法国的差别较小,接受法国的文化价值观的并不难,只要移民接受法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就能够获得法国国籍,享受与法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早期欧洲移民群体自觉选择向法国的文化价值观靠拢,在接受的过中鲜有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冲突。法国政府在“共和同化”原则下的一系列同化措施也为早期欧洲移民融入法国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早期的移民同化过程中,“共和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普遍的赞赏。
三、文化适应理论视野下 “共和模式”后期困境的分析
相反,当双方的适应策略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主流社会认可同化,移民群体认可整合的时候,双方最容易出现问题。当双方均采取较坏选择的时候,如主流社会采取的策略是隔离或者排斥,而移民群体也采取隔离或者边缘化策略的时候,群体间最容易引发各种冲突。
二战后,来自北非的穆斯林移民成为移民群体的主力。随着大量穆斯林的涌入,伊斯兰教已成为法国第二大宗教,广大穆斯林们从生活到思想都深深打着伊斯兰文化的烙印,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在伊斯兰宗教范围展开的。伊斯兰教的宗教特性使法国主流社会担心伊斯兰教可能会对法国的民族性产生威胁,但在很长时间内,出于地缘政治以及经济考量(二战后,法国需要大量需要廉价劳动力),法国政府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传统方面,采取的是消极的宽容政策。在政教分离原则的指导下,法国政府当局相信“只有将伊斯兰教置于共和制度之下,消除其(传统的)思想,穆斯林才能与共和国而不是其族群保持一致”。而对于法国的穆斯林移民来说,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它还标志着穆斯林的种族身份,蕴涵着神圣情感,支配着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穆斯林移民希望在保持自身的宗教和文化上融入法国社会,实质上是整合的策略。一面是政府致力于将移民同化入法国文化和主流社会之中,另一面是穆斯林移民不愿意放弃自身的文化传统接受同化,这就导致了适应策略的不同。所以适应策略的不同是导致了穆斯林移民群体和法国社会矛盾升级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的方式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存在差异,各种文明才能相互借鉴,相得益彰;强求一律,只能导致人类文明失去活力、僵化衰落。地球村中的每个成员只有采取包容差异性的态度,世界才会在包容宽仁中通向多样并存、和而不同的和谐之路,妄图以“一”统“多”,只会引起对抗,导致纷争不断,难以共容。
参考文献
[1]马胜利:共和同化原则”面临挑战——法国的移民同化,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05—118页
关键词:电工理论教学;问题驱动法;BOPPPS教学模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17-0210-03
一、电工理论教学现状
电工电子技术是面向非电类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一门必修公共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获得电工技术和电子技术必要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工程角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将电工和电子技术应用于本专业和发展本专业的一定能力并为学习后续课程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科学研究打下一定的基础。故本门课程对于非电类专业学生拓宽知识面、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作为重中之重的电工理论部分,目前的教学现状却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方法与当今的教育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主要体现在教学方式仍然以知识传播为主,仍然以教师、课堂和教材为中心,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方法长期没有突破性进展,方法呆板,课堂上很难形成生动活泼的气氛,讲课过于追求系统性,没有给学生留下思维的空间和余地,大家都追求完整,造成低水平的重复。”
2.教学内容与当今迅速发展的新技术有很大差距。“学的用上的不多,有用的没学多少”,主要原因是受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的约束太多,教学与科学技术发展、与科学研究脱节。
3.理论教学与实践分离。理论部分因为抽象,大多数情况下老师采用讲授法,很少结合实践或者应用案例讲授,故听起来也很枯燥,学生也只背背公式应付考试,对这些理论如何应用却很茫然,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电工理论历来是这门课程中不被学生重视的环节,但是作为电工应用部分基础,电工理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改变电工理论教学的现状迫在眉睫。
针对以上列举的教学现状1,本文拟应用新的教学模式――BOPPPS教学模式。针对问题2和3提出以应用案例为基础的问题驱动法教学。问题驱动法融入BOPPPS教学模式即两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此教学方法使得教学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二、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教学模型
问题驱动法和BOPPPS教学模式都是基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的教学方法。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强调:教学过程的主体是学员自己。学员的学习活动必须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借助学习资料,在教员指导和帮助下,以探索问题来引动和维持作为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动机,通过建构主义的方式即“已知―未知―新的已知”的循环渐进的模式来学习新内容、获取新知识。
1.问题驱动法。问题驱动教学法即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 Learning,PBL),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专业领域内的各种问题为学习起点,以问题为核心规划学习内容,让学生围绕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学习方法。教师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是问题的提出者、课程的设计者以及结果的评估者。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提出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结果评价等。
问题设计是PBL教学法的基础,问题设计得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成败。一般地说,问题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明确的教学目标。问题设计必须紧紧围绕教学目标,教师要尽量了解教材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设计的问题要明确。(2)循序渐进。在设计问题时,要给学生以清晰的层次感,由易到难,以便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积极思考。(3)难度适当。过于简单的问题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但如果问题太难,学生就会望而生畏。(4)面向全体学生。在设计问题时,要注意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力争让每个人都有发挥和表现的机会。
2.BOPPPS教学模式解析。BOPPPS模型是北美高校教师技能培训过程中推崇的一个教学模型,是根据教育学的认知理论提出的一种教学过程设计。
BOPPPS是该模型的6个阶段的缩写,其中B―Bridge
-in(导言),O―Objective(学习目标),P―Pre-assessment(前测),P―Participatory-learning(参与学习),P―Post-assessment(后测),S―Summary(总结)。其具体内涵可用下表来表示。
BOPPPS教学模式也是一种有效教学模式,即能成功引起、维持和促进学生学习,并且能够相对有效的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教学过程。有效的内涵涉及效果、效率和效益三个方面:有效果是指教学的结果与预期的学习目标相吻合;有效率是指学生的收获与教师的教学投入成正比;有效益是指教学目标和特定的社会或个人教育期望相吻合。
在BOPPPS中的6个环节设计中,必须环环相扣,知识上有衔接,逻辑上有层次,持续抓住学生注意力和兴趣,进入思考―学习―吸收―应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
3.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教学模式的有效融合。问题驱动法与BOPPPS有共同的目标和要求。都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是过程的设计者和学习的引导者。这就为两者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可能。
孔子《论语?雍也》上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问题驱动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活跃其思维,提高解决问题带来的成就感。
BOPPPS模型从教学设计结构上,给出了遵循“教学目标教学行为学习活动教学评估教学目标”的教学循环过程,期间教师能获取反馈信息,然后根据反馈信息有效地组织与调整课程教学目标难度。问题驱动法能在BOPPPS不同的环节贯穿其中,显示出两者优势互补,如图1所示。 第一步的导言中,提出工程案例,让学生了解理论在工程应用的背景,激起学生学习兴趣;第二步:针对学习目标提出问题,引起学生思考;第三步,围绕目标设计先测试题以了解学生的基础,然后以案例为载体分析问题;第四步:参与式学习,引导学生讨论,逐步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实际就是在完成目标学习,此过程不同于传统讲授式,是学生主动思考参与式学习,这个过程的可贵之处不仅在于让学生习得了理论知识,更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的工程思维的学习过程;第五步后测,结合案例了解学生对目标的掌握情况;第六步:总结与评价,对学习目标的总结,对学生掌握以及解决问题的结果评价。
值得说明的是,第三步的先测部分给教师提供了即时的反馈,教师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学习目标;第五步的后测检验学生对学习目标的掌握情况,可以提问的形式,或者测验的形式等。最后一步的总结部分语言上要简要,同时可以结合工程案例,给出下一个问题,引导学生对下一个学习目标的期待与思考。
在这里问题驱动法所引用的工程案例,可以是一个知识点相对单一的应用,也可以是多课程跨学科的综合应用系统,无论相对难易程度如何,包含的学习目标必须明确。
三、教学案例设计
以电工理论教学部分的电路分析方法之一――节点电压法为例介绍基于问题驱动法的BOPPPS教学模式的应用。
导言(Bridge-in)以应用案例形式给出:如图2所示是变电站的接地网,是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运行、保障运行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重要设施,但是埋入地下的接地网长期受土壤腐蚀作用,难免出现截面积变小、断点或连接不良等故障,降低其电气性能,成为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隐患,因此对接地网进行故障诊断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故障必然要知道物理量在故障前后的差别,可测的物理量是电压或者电流,激励一定的情况下某一点或者多点发生故障,必然对此图的节点电位有影响,其电路模型如图3所示。在此提出问题:(1)接地网的各节点电位如何计算呢?(2)提出教学目标(Objective)。电路的分析方法:节点电压法。要求学生能根据电路的特点,即刻准确无误地列写出方程组并求解各节点电压或者各支路电流。(3)先测(Pre-assessment)。什么是节点?什么是支路?电压与电位的区别?什么是电导?基尔霍夫定律?支路电流法的分析过程?(4)参与式学习(Participatory-learning)。引导学生参分析与讨论,此电阻网络没有激励源,怎么有电位呢?对此电阻网络加上激励源,例如加在两节点之间,如何快速计算各支路的电流?抓住支路电流只与该支路的电压和电阻大小有关系这个特点,选择参考节点,剩下的节点为独立节点,以独立节点的电位为求解变量,根据基尔霍夫电流定理和支路的欧姆定律,列写方程组,求出各独立节点的电位;再代入各支路中求得支路电压与电流。整理出节点电压法的公式与特点,引出自导与互导的概念,区分注入与流出节点的电流。(5)后测(Post-assessment)。①参考节点选择不同的位置,各节点电位和支路电流的变化情况?②激励源加在不同的位置,或者加多个激励源,如何直接用节点电压法计算各节点电位和各支路电流?③如果是在某一条支路串接一个电流源作为激励,结果又如何?(6)总结与评价。节点电压法的总结包括:评价学生对此方法的掌握情况;总结适用电路特点;分析步骤;方程组的特点;与支路电流法对比有什么优势?根据第五步的后测情况总结注意事项,比如与电流源串联的支路上的电阻要去掉等。
同时抛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只求某一支路的电流,或者某一条支路的电阻参数有变化,求这一条支路的电流,此时讨论用节点电压法的局限性,思考用什么方法更好呢?从而引出下一个学习目标,激起学生持续的学习兴趣。
四、结语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学生每天面对各种诱惑,如何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来,光靠讲道理或者强制性的策略可能并不能达到好的效果,那么如何科学地设计有效课堂教学,是值得每个老师思考的问题。
单一的教学方法可能也有自己的缺陷,本文以案例为背景引入问题驱动法,结合BOPPPS教学模式的优势,提出两者融合的教学方法在电工理论教学中的应用,学生能够在参与式教学中解决问题,完成学习目标,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学生的工程应用思维训练,逐步从应试思维向工程应用思维转变,提高了理论教学效率,这无疑对其他工科类课程的教学也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建强.电工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唐庆玉.电工技术与电子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彬.问题驱动式教学在“人工智能"课程中的探索与实践”[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4,36(A2):280-280.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论文关键词 犯罪数额 立法模式 动态指标
一、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的立法现状
犯罪数额的概念和界定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阐释,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不尽相同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量。”还有观点认为“犯罪数额为具有定罪量刑意义并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利益数量。”虽然对犯罪数额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但犯罪数额的法律特点却不难厘清。首先,犯罪数额应当通过货币的形式表现出经济价值;其次,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紧密关联;第三,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有关犯罪数额的刑事立法最早可追溯至秦代,并随着我国刑法的完善其内容也不断丰富。由于当时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涉及犯罪数额的法条较少,多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陆续的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数额的具体衡量标准进行了细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对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很多新兴的经济犯罪同样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视野之中,犯罪数额在规制刑事犯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有多达六十余项罪名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数额,并且还有诸多司法解释针对犯罪数额所作出的细化规定。由此可见,犯罪数额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纵览我国《刑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刑事立法中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可简要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刑法用明示的方式将犯罪数额以及数额幅度、数据结合比例等罗列出来,作为入罪条件或者适用何种刑罚的参考,例如我国《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等都是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第二,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用语作为对犯罪数额的概括性规定,然后各个具体罪名适用犯罪数额的细化分类则交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266条诈骗罪等都是运用了此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多见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等条文中。第三,在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中将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法益损害结果等共同列出并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采用了此种规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将犯罪数额与犯罪手段、情节、结果等综合考察可弥补唯数额论罪的片面性。
二、我国刑法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评析
我国在《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广泛适用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罪犯罪数额的具体规定,可以使得罪状的表述更加清晰和明确,明晰的立法有助于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对犯罪数额的详尽规定,可以将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并根据侵害结果的不同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刑罚。对于数额犯来讲,犯罪数额就是衡量其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大小的最主要标准,这是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根据行为所涉及犯罪数额的大小可以给该行为的入罪或者出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最后,犯罪数额的法律规范可以起到一定的犯罪预防功能,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以威慑作用。在肯定犯罪数额在刑法中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当前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
第一,犯罪数额的规定方式多见于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概括性方式对犯罪数额加以规定。这种规定方式虽然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并给未来修订留下适度的空间,但是概括性的规定必须依赖于大量司法解释用以对具体罪名所涉及的数额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功能往往超过《刑法》条文。虽然司法解释的功能就在于对《刑法》条文的适用进行解释说明,但是过于依赖司法解释会架空《刑法》的适用效力,使得《刑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关系出现错位。
第二,犯罪数额的规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的《刑法》条文规定了部分罪名的具体犯罪数额以及不同的数额幅度。具体化的规范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提升司法效率。但是由于刑法本身具有稳定性,导致刑法对社会变化的反应较慢,刑法的修订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使得早先犯罪数额的规定无法真实体现出经济发展的水平,该制度的司法效能就会大打折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定于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以及3万至10万元以上。这一数额标准在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显然有过底之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重新调整了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至10万元以上以及30万至50万以上。这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相隔16年,在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总量,居民收入逐年递增,货币价值也随之变化波动,而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在这期间却始终没有任何变化,这会导致罪责刑的不相适应,刑罚的功能无从体现。犯罪数额的立法应体现出时代性,但是又受制于刑事立法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更迭,造成立法取舍上的矛盾。
第三,犯罪数额的规定无法和法益侵害相协调。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货币流通总量逐年扩张,同时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整体水准呈上升趋势,货币购买力则呈下降趋势,这就导致单位货币流通价值不断降低。刑法中的犯罪数额正是直接和货币价值相关联,单位货币价值的下降必然导致其法益侵害程度的下降。例如,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到8472元,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上升至24565元。同样是盗窃1万元,该行为在2003年的法益侵害程度就远远大于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法益侵害程度。有学者就曾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剩余财产数量的增加,以及用于食物、服饰、住所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总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发展和享受资料(奢侈品)越来越多,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应越来越高。”通常来说,在财产类犯罪以及侵财类犯罪中,衡量法益侵害程度最直观标准就是考察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整个社会观念对单位货币的价值认知和认同是随着社会货币总量的增加而降低的,因此,同样的财产损失在不同时期是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犯罪数额只有不断适应社会对法益侵害程度的货币认知变化,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法律功能。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并不利于充分发挥犯罪数额相关规范的立法宗旨。为了弥补犯罪数额的滞后性,立法者不得不被动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以使犯罪数额与具体犯罪的法益侵害结果相协调。刑法已经将行为的定性问题明确阐释后,仅因定量问题频繁地适用新的法律,并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三、我国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的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立法模式 限制责任能力
遍览各国刑法,均规定有精神障碍影响责任的情况,而关于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有的依据生理作用,也有依据心理作用,这一点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单纯依据一种作用以决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免有失偏颇,所以多数国家立法条文中的表述,趋向于兼筹并顾。关于责任能力的概念规定,有三种不同立法方式,它的标准也相互不同。对此,大陆法系各国之间立法方式以及标准区别的说明与见解国内仅有赵秉志教授与黄京平教授著述有所涉及,重新对国内相关外文献特别考究后拙笔如下。
一、生理学立法模式
生理学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法条中标明生理上的特征,如行为人具备此项生理上的特殊症状,即为精神障碍,至于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否是由于此项生理上的原因所致,则可置而不论。此种立法条文,以1810年的法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第四十条,最值得注意。此外,瑞士初期的刑法草案也采此种方法,但几经演变,其现行刑法对于责任能力之规定,已经改采后述之混合方法,集中说明了此种立法方式在晚近逐渐没落的事实。
此种生理学的立法模式,是以行为人是否具备生理上的精神障碍为其判断标准,但是依现代精神医学研究,发现精神障碍对人的某一方面行为发生严重影响,而于另一方面行为则没有什么妨碍的情况,例如:有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人,是往往没有放火或者杀人的倾向的,如果仅仅因为他具备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并认为放火以及杀人也为精神障碍的行为而减免刑事责任,就非常不恰当了。因此,刑法上责任能力并非一个抽象观念,它应就特定时间里的特定行为的关系决定。也就是说,在确定了人的精神对于行为有无影响后,才能确定当事人有无责任能力。所以此种立法方式,已经不为多数刑事立法所采纳。
二、心理学立法模式
心理学的立法模式是在法条中明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应为如何,作为判断当事人有无精神障碍的基准。此种立法方式与生物学的立法方式不同的是,不以行为人的某种精神病状为原因,而以由此病状所出现的心理上的结果,为认定有无责任能力的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如果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或者常态的意思决定的,刑事责任自然会受到影响。反之,行为并非因为精神障碍,则其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这里可以1869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刑法第一政府案第46条规定为例,“行为时行为人失却自由决定其意志的,其行为不为重罪或轻罪。”
此种立法模式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判断为基准,所以比较契合实际,但是心理学上的探究,本来就是十分困难的,如果还以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就会更加困难。例如:行为人自己陷于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因此而被减免责任,这样未免太过纵容这种现象,所以本说也不采纳。
三、混合之立法模式
兼采生物学及心理学的立法模式,称为混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样态,是先确定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行为人行为时由此原因所生影响责任能力的心理状态。此种立法方式,一方面顾及行为人的生理上的原因,另一方面及于生理上原因影响所及的心理活动,因而兼顾了行为时的认识与决定的双重因素。根据这一观点,被认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但处于意识障碍或精神活动的障碍状态(依生物学的方法主张)更须因此而无法为自由意思的决定(依心理学的方法主张)。而多数国家刑法及其立法新法案都采行了这一种混合的立法方式。
采行混合之立法模式的,例如德国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之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以致不能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此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同法第21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致其识别行为之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依第49条第一项减轻其刑。”即为先确定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此原因所生的影响责任能力的心态。关于生理的原因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项目在下文会有提到。另瑞士刑法第10条、第11条、奥地利197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第1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思钝或严重的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的严重精神障碍,以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为行为的,其行为无责任。”及日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第16条:“因精神障碍而致无辨别行为的是非能力或无能力依其辨别而为行动的行为,不予处罚。”、“因精神障碍而致前项规定的能力显著低下者,减轻其刑。”都采用了此种立法模式。
由于混合方式兼具两种观点的长处,而去其所短,立论明确而且便于适用,所以晚近各国立法都采用了此种方法。但是这些国家采取的形式仍然有所不同,德国刑法是将生理上原因列举规定,并将精神障碍致能力减低的行为,规定为应当减低处罚的事由(参照德国刑法20条及21条)。日本昭和四十九年(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则将生理上原因概括规定为“因精神障碍”,并将精神障碍致能力减低的行为规定为必须减低处罚的情由(参照日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
四、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所采观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因为精神障碍而得出刑事责任能力差异的情况,在1979年的《刑法典》规定与1997年的《刑法典》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基本上符合了大陆法系国家在此观点上的主流发展,1979年的《刑法典》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精神病人在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上,我国当时采取了一种混合的标准,也就是兼采用了生理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立法模式,但是1979年的刑法并未对学界虽存在争议但主流认为存在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8条第1、2和3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次《刑法典》在依然维持兼采生理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于精神障碍程度的三种分类于区别对待。而此种分类在学界仍有争论,且与立法标准之确定有莫大牵连,故在下文“精神障碍判定等级”部分继续予以分析。
五、精神障碍判定等级中的限制责任能力
通常认为,一定的精神状态,是足以影响责任的评价的,而责任能力丧失的人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则是责任能力的中间等级,是介于完全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之间。但是有关限制责任能力的概念能否存在,学界一直有正反两说。
肯定有限制责任能力规定的理由,有如下两点:(1)在总结过往精神病的治疗过程中,已证明了正常与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之间,常有边际情形。为了使此种边际情形合理化,顾及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是有必要的。(2)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已经引导了心理学及精神医学的深入研究,由于重大犯罪的不断出现,精神鉴定更促进了行为及行为人人格之心理的以及法律的评价,废除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将使法官更少注意精神医学及心理学的内涵,精神医学者将更少考虑犯罪生理学的事实。限制责任能力制度存在的必要,乃是因为其对于认识能力或意思能力受严重影响之情形,许以较轻的刑度,盖非如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在完全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的处理中非此即彼,则对其相当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