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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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培养目标
管理会计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中发挥着直接重要的作用,它直接来源于企业的实践活动,而企业实践活动的发展变化远比学术理论的发展变化迅速和复杂得多。这就要求管理会计教育必须面向企业实际需要,探索出一条培养企业管理所需相应专业人才的正确途径。如何培养适应现代化需求的应用型管理会计人才,成为当前管理会计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管理会计人才需求的新特点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内部管理活动的多元化,促使我国管理会计实务工作对相关专业人才需求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对人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等方面的需求呈现两极化趋势。一方面是,对于高中毕业生进行初级技能培训,以满足基层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需要具有广博精深专业技能、知识,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管理会计高手”,以便于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因素,帮助企业管理决策层解读和高效利用会计系统已生成的信息。
(二)管理会计人员工作表现形式出现泛会计化和非会计化两种趋势。即传统上不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如CEO、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员工等)开始做一些会计基础工作(例如,仓房保管员负责登记的入、出库单),传统上的会计人员却开始为企业的计划、预测、决策、日常成本管理献计献策。
(三)管理会计知识对管理咨询越来越重要。知识经济条件下,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大大减少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使得会计工作重点由核算转变为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和财务管理,实现会计由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管理咨询作为未来会计专业发展方向,咨询公司作为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场所之一正在悄然兴起。
(四)知识结构要求体现多元化。由于社会专业分工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教育领域中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决定了所培养出的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专长。同时,经济环境的变迁要求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应掌握管理学、经济学、财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财务、管理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具有计算机技能、职业品行、人际关系、获取信息以及分析和决策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敏感的职业判断力和持续发展的潜能,即实现“通才+专才”的完美结合。
(五)专业素质能力要求高。现代经济条件下要求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应是具备一定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思想素质好、认知能力强、富有创造性、知识面宽、理论基础扎实。
二、我国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现状评价
正如上文所述,人才的培养应该与社会的客观需求相匹配,社会经济生活需要我国的管理会计人才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人才培养主要通过高等院校的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来完成。从我国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发展缓慢,作为培养未来管理会计专业人才主要方式的高校职业教育已经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而社会后续教育尚未形成规范化和完整体系,即我国的目前教育现状和教育规模均无法满足社会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需求。
(一)我国高校职业教育,主要涉及管理会计教育本身问题及其教育环境两方面
1.管理会计教育本身,主要问题是目前的应试教育、技能教育和制度准则本身教育,具体表现为:⑴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会计教师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和整合方面的能力,而是运用传统教学方法,教学方式多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造成师生缺乏互动、学生不仅不能主动发现和发掘问题,即使有问题教师也未必知晓并做出回应,且教学过程中教师过于强调计算能力、而分析思维能力得不到重视;⑵选用教材陈旧,未能反映国外管理会计的创新;⑶课时偏少、课程设计不合理,平均而言,要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并获得学士学位,必需修完140多学分,其中40多学分属于会计课程,管理会计课程安排不足4学分,不及会计课程学分的10%;⑷教学和研究脱离我国企业管理的实践,教学内容不能反映我国管理会计的经验、创造以及发展前沿的成果;⑸教学中过分追求对会计技能、制度准则和数据的掌握,忽略了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的传授,忽略了对财务报告和数据背后所掩饰的政治、经济内容的揭示,忽略了对财务报告和数据生产、传递以及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人类行为的解释。
2.管理会计教育环境问题,主要涉及高校教育机构内部的组织模式、师资来源、人才培养形式,主要的问题是:商业化、地区化和分散化。具体表现在:⑴校级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有校级组织部门考核任命;⑵教师来源多为“近亲繁殖”(即留校),师资质量、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发展受到一定制约;⑶学生录取方式主要是统考统录,考生不能自由选择学校和专业;⑷高校作为传播、应用和创造知识的地方,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机构,正在受着商业利益的驱动而盲目的扩招,毫无节制的增班扩容;⑸在高校之外,一些公司、政府机构掌握的大量教育资源(如场所、设备和经费)因没得到有效的利用,而大量闲置、浪费。
(二)社会后续职业教育的“后劲”不足
后续教育是继职业教育之后人生最长的教育阶段,成为一个人终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学科的发展虽比不上一些尖端学科,但我们可以看出现代会计学科已使许多传统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受到挑战,会计人员面临知识更新的任务,知识更新就要求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会计理论素质和水平。英美等经济发达的国家,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行管理会计职业化道路,较早成立管理会计的专业机构,建立管理会计师的资格确认制度,创建《管理会计》、《管理会计研究》等专刊来引导本国管理会计专业人才的后续教育,成就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管理会计后续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尚未建立完整严谨的学习考核和资质认证体系,缺乏先进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已经影响和制约着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三、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建议和思路
(一)确定行之有效的管理会计培养目标
确定行之有效的培养目标是实施培养行为的前提。管理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总体上应该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接轨,与经济发展的接轨,应该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培养目标的确定有助于培养模式的建立与运行、课程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内容的选择与更新。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予以分析。
1.人才层次定位。在我国通过中考、高考的形式,把接收过基础教育的人员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专业教育。从目前我国的“五大”专业教育层次(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学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工来看,大学本科教育正在向大众化教育转移,培养目标定位在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与此相应,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应是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而非传统的管理会计高级人才;而研究生、博士生以及社会后续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以开展企业管理活动、具有会计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管理和会计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调研、职业判断和发展潜能的管理会计高级人才。2.职业岗位定位。针对加入WTO之后,对各类专业人才的知识层次、能力素质的新要求,目前高校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岗位定位应是本专业的学生能在工商、金融证券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的应用型专业人才;而后续教育的岗位定位应是接受再教育的人员能在企业等相关单位从事较为复杂的管理会计实务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3.知识结构定位,从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来看,一是掌握管理学、经济学、财务与金融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二是掌握财务、管理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三是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以及分析和解决财务、管理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四是熟悉我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五是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六是具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特别要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七是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追求新知识的热情和习惯,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有职业迁移的智能基础,有持续发展的潜在能力;八是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确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富有创造性,对未来复杂多变的企业管理环境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在工商、金融企业、单位从事内部经营和管理决策的工商管理学科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改进建议和思路
1.创造管理会计教育新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
(1)建立起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管理会计专业机构,专门负责管理会计师的考试和后续教育工作,创办管理会计学术刊物,管理会计的公告或指南、制定管理会计准则,开展案例研究,加强同企业的紧密联系,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国研究和应用管理会计的具体工作;
(2)改进高校组织机构,从更广泛的领域中聘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从事学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学习到管理会计前沿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专业人士的领导能力,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而且高校可以充分使用他们的社会号召力,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筹集教育经费;
(3)限制本校毕业生留校任教,做好会计教师的聘任、续聘工作,建立教师教学评估体系和教师自由流动、进行学术交流的机制,在教学和科研上给与肯定、鼓励和扶持;
(4)参照国际惯例,广泛推进管理会计师的资格确认制度,同时高校的会计教育应进行适当的改革、增设相应的科目,应尽量为学生提供宽松的学习环境,允许学生在入校试读一段时间后,自主选择所学的专业,以利于早出人才;
(5)创建《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等专业刊物,组织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开展管理会计实务的探讨,加强管理会计师的职业化宣传;
(6)建立一个健全的综合人才评价体系。内容包括职业胜任知识和能力的测试和职业经验的评判两个部分。由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省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开办管理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三方分工考核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以及公共知识等相关学科知识掌握状况;
(7)教育部门应尽快对高校的本科、研究生教育单班规模做出规定,班容量过大,将会直接影响授课效果;
(8)政府教育部门牵头,以高校为中心,整合教育资源,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
2.结合会计教育整体改革的步伐,积极改进管理会计教育本身。
(1)鉴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本质上的差异以及社会对管理人才要求的特定性,逐步消减4年本科的招生人数,加大本硕连读、学制5-6年、且能明确专业方向的高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可以发挥高职和技校的一部分教育资源,培养进行数据处理的低层次人才;
(2)着力构建现代人才培养模式。要以“夯实基础、拓宽知识、强化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激发潜能”为原则,构建“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知识教育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重点,坚持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坚持知识传授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3)本硕连读毕业生一部分可进入实务界工作,另一部分毕业生可攻读博士学位,并确定自身的发展目标:是应用型或是理论研究型,以便于理论与实务的完美结合;
(4)教育工作者应积极探索,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利用现代科技(录音、录像、投影、电视、语音实验室、卫星传输等)进行教学。同时,要开发各种教学软件,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21世纪的管理会计教学方式、方法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启发式、研讨式、案例教学等方式将更多的被使用。课堂教学要以引导启发、问题研究、讨论为主,系统阐述为辅,从而充分调动和引导学生积极思维;要加强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针对性,以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选题方向,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
(5)本硕连读教材的编著、设计应以问题而不是以制度规则为基础,适度增加案例特别是中国企业案例,体现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博士教材中应加入关于方法论的课程;
(6)开设哲学社会科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文化学、行为学等)课程,为财务报告和数据的分析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葛家澎,等。中国会计学会重点科研课题文集[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张凤林。从IFAC对会计职业资格承认的建议简论我国的会计教育改革[EB/OL].中国会计视野。,2002—12。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and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
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合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有的称为“标的”)的变动而变动;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以一个或几个基本金融工具作为标的,可以说是由基本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远期和期货合约,二是期权合约。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期权合约是一种选择权合约,其主动签约方(即持权人)享有在合约期满之前,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行情有利,持权人有权选择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如果行情不利,持权人可以放弃行使买进或卖出的权利。而期权合约的发行方(即立权人)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履约时出售或购入该金融资产。
二、期权会计确认的探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对资产和负债分别下了这样的定义: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负债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在现在承担的将在未来向其他主体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义务。同样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资产的定义上突出了三个方面的特征,即企业可控制性、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和预期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其在负债的定义上同样突出了三个基本特征,即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和义务的履行将导致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界定为导致法定义务的事项,以满足由于过去事项所形成这一特征,而将衍生金融工具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予以确认,认为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将衍生金融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概念而认为可以确认期权合约隐含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当然,期权的会计确认同样有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程序。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对是否确认以及如何确认期权合约的争议。本文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一个例题的解答来谈以下看法。
例:A公司于2004年1月3日签订一项购入债券期货150000美元的三个月的美式看涨期权合约,并向立权的经纪公司交付3000美元的期权费,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预期该债券期货将上涨到153000美元。假设1月31日该债券期货市场价值上涨到155000美元,相应的期权费公允价值将上涨至5000美元。2月25日,A公司预测债券期货的涨幅已经到了极限,决定按照5200美元的价格转让此项期权合约,手续费假设为100美元。账务处理如下:
1月3日,初始确认。①借:债券期货投资150000美元;贷: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150000美元。②借:债券期货期权费3000美元;贷:银行存款3000美元。
1月31日,后续确认。确认此项债券期货期权费公允价值的变动时,借:债券期货期权费2000美元;贷:债券期货投资收益2000美元。
2月25日,终止确认。转让并终止确认此项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时,①借:银行存款5100美元,财务费用100美元;贷:债券期货期权费5000美元,债券期货投资收益200美元。②借:应付债券期货期权合约款150000美元;贷:债券期货投资150000美元。
1.是否确认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且以企业具有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为依据,确认该项金融资产。但是,期权合约作为一种选择权合约,在合约得到执行之前,立权人确认的负债是否确实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完全视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而定,而持权人到期是否执行此项期权,则完全取决于定于执行合约时的行情。这样,持权人就具有是否执行期权合约的控制权,但能否就据此确认一项资产呢?实质上,持权人所具有的控制权只是一种过分主观的控制权,显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持权人所确认的金融资产能否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是无法确定的。只能说该项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而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值得怀疑。同时,根据控制观来确认一项资产也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控制只是一种手段、一个条件,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确认资产最主要的是看它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从这点来看,期权合约带来的权利能否满足确定的条件还是值得怀疑的,要对它进行初始确认,理由并不完全充分。
对于期权合约带来的义务,立权人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负债是否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则根本不是立权人所能够控制的。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前面已经提到,国际会计准则正是将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界定为导致法定义务的事项,以满足由于过去事项所形成的这一特征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进行确认的。本文认为,这样的论述不够充分。因为期权合约的立权人是否执行此项合约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虽确实完全视持权人是否执行该合约而定,也就是说立权人确实是“别无现实的选择”,但是这种“别无现实的选择”并不一定导致“只能履行该义务”,因此,以前述理由而要求立权人确认一项负债,理由并不充分。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定义,期权合约含有的义务和或有负债定义的第一个情况相符。因此,本文认为,针对期权合约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进行确认,理由并不充分,而作为一项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是比较可取的选择。当该期权的行情逐渐有利于持权人(到期前)且其履行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大的时候,再对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其信息的可靠性会更加有保证,特别是对于那些能够在到期前就选择执行与否的美式期权,这样处理更合理。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时进行的会计处理,既不是交易日会计,也不是结算日会计。这正如或有负债,如果以后发生的事项可以确认负债将会履行,虽然前面因为只是可能履行而作为一项或有负债在表外披露,但是这个时候应该在表内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摘要】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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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目标;冲击
0 引言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讫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也未形成系统、完整、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
1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2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 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关键词:管理会计;双语本科;本科教学
Abstract:Theauthorthroughto"Managementaccounting"bilingualeducation’sexperienceandtheexperience,elaboratedtobilingualeducation’sunderstanding,hasdiscussedthebilingualeducationteachers’raiseandteachingmaterial’schoice,theChineseandEnglishteachinglanguageproportion,teacheswithstudyquestionsandsooninteractiveandprominentheuristicteaching,sceneteachingmethod.
keyword:Managementaccounting;Bilingualundergraduatecourse;Undergraduatecourseteaching
前言
构建国际化的会计教育,是会计专业双语教学的切入点。管理会计作为一门边缘学科,自20世纪初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会计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许多财经类院校都对该课程实施了双语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管理会计的理论及前沿;另一方面对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也有好处。笔者在两个学期《管理会计》双语教学中遇到不少问题,现将心得和思考阐述如下:
一、对双语教学的认识
双语教学的英文为BilingualEducation。这一概念来自美国这个拥有150多种语言的移民国家。根据《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是“Theuseofasecondorforeignlanguageinschoolfortheteachingofcontentsubject”,直译的含义是“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
就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双语教学主要指用汉语和英语课堂讲授英文原版教材内容的教学制度。双语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学生外语的综合运用能力,加深学生对国外先进的知识体系、思想方法以及前沿的学术理论的了解,促使其全面掌握专业知识、技能,树立国际观。据此目的,《管理会计》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双语教学首先应是管理会计专业知识教学,而不是英语教学,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仍是首要目标,双语教学的次要目标才是提高学生的外语综合运用能力。在此目标指导下,笔者认为双语教学绝不能是“汉语”和“英语”两张皮,即先用汉语讲解,然后用外语重复,或者先念一段课本,而后用汉语解释。双语教学要淡化“双”的区别,将母语和英语有机地融合起来,使学生真正领会英文原版教材中专业知识的精髓。
二、《管理会计》双语教学的教材问题
教材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性依托,其选择应以是否“有助于达到人才培养目标”为基本规范和根本评价标准。双语教学选用原版英文教材已经成为各高校通行的做法。南京财经大学《管理会计》双语教学中,选用的是Atkinson,Banker,Kaplan,Young编写的“ManagementAccounting”,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影印出版。由于此版教材是目前比较权威的管理会计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它的中译本。虽然教师不要求学生中英文对照学习,但是大部分学生自行购买。笔者认为这种“准双教材制”在教学中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部分学生会过分关注和依赖汉语信息,忽略原版英文教材的学习和体会,从而削弱双语教学的作用。
运用原版教材可以使学生领略到原汁原味的东西,包括专业词汇的使用,专业内容的表达,西方的专业教学思路和对知识的认知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学到的知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与世界主流技术和思想接轨,对培养学生未来的就业优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版教材的另一个特色是其先进性。一些前沿理论或方法,在国内本科教材中见不到,或者一带而过,或者仅仅做抽象介绍,而原版教材中却会有原汁原味的阐述。比如管理会计中的作业成本法,这种方法被誉为是成本会计的里程碑,国内由于应用极少,故教材中多为简略和艰涩的解释,没有可以信服的完整的案例加以说明。国外教材轻松解决了这一尴尬。类似的内容,比如成本企画、平衡计分卡等等。另一方面,原版教材中案例、佐证、背景阐述比较多,洋洋千余页的教材中,知识点比较散乱,对于习惯了国内教材风格的学生,对原版教材的知识体系编排还有一个渐进的适应过程。所以,双语教师既要努力让学生熟悉西方教材的风格,又要帮助学生整理思路,梳理知识点。双语教学中,教师一般都要求课后学生对应国内教材进行学习,作为参考。但是,原版教材与国内教材相对照,同样的知识点经常会出现在不同的章节和场合,如在Kaplan等编写《管理会计》的教材中,成本差异分析,不同于国内教材出现在标准成本法的介绍中,而是出现在弹性预算的章节中。笔者建议,使用原版教材可以不必拘泥于原版教材的体系编排,教师可以考虑以国内教材的内容体系编排为主线,调整穿插原版教材内容,这样容易使学生通过中文教材与英文教材对照预习复习,把握管理会计的主要知识与脉络。
三、双语教学的师资问题
双语教学的师资一直是制约双语教学实施的“瓶颈”。在培养国际化会计人才的目标下,双语教师首先应是“专家型”人才,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其次才是具备良好英语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管理会计发展至今,其学科体系涉及很多领域和方法,双语教学首先从专业上要求教师能够通晓管理会计的发展和研究前沿,现代通畅的信息交流,使得这个层面的要求相对容易达到。目前《管理会计》双语教学的最大问题仍然是语言。
对于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应该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笔者认为,近年来高校本科扩招,各学校会计专业师资均相对匮乏,所以对双语教师的培训不一定就是一步到位送到国外去学习,可以分步骤、分批次进行。第一步,可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外教资源,对双语教师进行培训,包括语音、语调和日常用语训练;第二步是“请进来”,可以从以英语和汉语为主的双语国家(如新加坡)或多语地区(如香港)聘请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会计学专业教师或有意从事教学且具备双语能力的高级管理会计人才,或者聘请其他高校在双语教学上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教师,对教师的专业英语授课的语言交流技巧、授课方法等进行交流和培训,互助教学,观摩指导;第三步是“送出去”,即经过一定程序的挑选和考试,选派双语教学中的优秀教师分期分批地到国外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准和英语水平,同时也可对双语教学的教师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在大力培养双语教学师资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双语教师备课工作量太大,不仅
要查询和吸收大量的外文资料,还要考虑如何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其工作量往往是非双语授课的数倍。另外,多数财经类院校《管理会计》双语的授课对象是十多个班级,在师资受限的情况下,不得不多班级授课,而且学生的外语基础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授课质量和学生对教学的评价结果。如果没有特别的工作量核算、教学质量考核、教学研究科研立项、职称评审等政策倾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激励教师坚持做下去。
四、《管理会计》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
(一)中、英文授课语言的比例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根据会计学原理可知,对资金的消耗构成了“费用”概念,而对所发生费用的核算又形成了“成本”概念。这就表明,增强企业资金的使用绩效本质上也是强化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工作。因此,财务管理还承担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职能。通过发挥审计功能将有助于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定位驱动下的财务合理化模式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财务合理化模式可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构建。
2.1确立财务管理的作用边界众所周知,财务管理的工作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常规的资金管控工作还涉及到企业的资金筹措任务。这就要求,在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时应确立其的作用边界,而不影响财务管理的大局。结合成本控制的需要来看,财务管理的作用边界应集中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控中,并着力于解决资金配置和使用监管问题。因而,从这一问题导向来构建财务管理合理化模式则相对较为实际。
2.2确定财务管理的重点难点结合企业成本管理的关键环节来看,在压缩产能水平和优化产能结构的目标导向下,应在固定资产重置和加工工艺创新等方面有所作为。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应严格对新设备的采购进行项目审核和资金核算,并在市场需求导向下对加工工艺的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另外,在资金配置上应向企业经济价值创造部门倾斜,其中的难点便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资金使用监管缺位问题。对此,可以采取项目负责制来给予解决。
2.3建立多部门联动下的机制企业成本控制需要各个部门参与其中,毕竟要素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都将产生大量的经营管理费用。因此,在企业目标管理下应建立起以财务管理部门为核心的多部门联动机制。这一机制所要完成的任务便是明确各个部门在成本控制中所面临的挑战,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规划资金使用范畴,并额定各个部门的预算资金总量。
2.4严格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程度可以从“产出/投入”比值中获得,但这种计算方法难以评价各个部门的成本控制效果。因此,在引入项目负责制的同时,还应在内部合约的基础上决定各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的可量化指标,如对研发部门规定出新产品研发的时限,对销售部门规定货款到位率等。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构建将建立起财务管理的合理化模式,即优化当前财务管理在助力企业成本控制中的作用。
3实证讨论
以下就资产管理方面的成本控制模式进行实证讨论:(1)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压缩应收账款余额,加速应收账款的收回。(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一套能同时实现固定资产的价值动态管理与实物动态管理的资产管理系统,通过业务数据的集中存储及实时采集,使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真实、全面地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状况。(3)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较多,工程量大,资金量也大,单个工程建设工期不是很长,一般在一两年内,企业应在工程完工后迅速移交生产使用,并及时做出竣工决算。这样可及时按资产原值提取折旧,增加企业自有资金及时还贷,减少在建期利息。(4)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己形成的不良资产,应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清理、清收,限时完成清产核资账销案存工作,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实现实物再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不良资产的价值和作用。(5)对自身闲置的资产或对外投资形成的低效益资产,企业应制定相应措施进行剥离,能利用的利用,不能利用的可进行出售和资产置换,调整资产结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