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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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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关于代位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蔡志刚,《美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启示》,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12期.《维也纳公约条约法公约》.

吴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张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给我国的启示》,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2篇

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在我国保险市场尚未全方位立体地对外开放之前,保险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我国传统保险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行业之间的社会公平和吸引外资、引进先进保险管理经验和技术的政策功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那么加人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和保险市场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之后,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又如何呢

首先,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在形式上违背了习的国民待遇原则,违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平等竞争原则。人世之后我国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便是保险业,尽管从长远来看,对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个难得的机遇,但是从近期来看,挑战是实质性的。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保险业首当其冲。根据协议,人世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将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政策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取消其数量限制外资保险机构在法律、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将与国内保险机构相同。这就意味着在年内逐步给予外资保险企业与中资保险机构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尤其是外资保险机构将享有我国保险市场所有权上的“国民待遇”。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依然给予外资保险企业“超国民待遇”—比内资保险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政策的滞后性使其显示出明显的不公平性,在我国税收环境中中资保险企业不能与外资保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使本来就处于幼稚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显然,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税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违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这是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一个显著的负面效应。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悖离了税收的效率原则,损害了经营效率、社会效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已不再发挥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某种情形下变得多余而浪费。一方面,一项吸引外资的政策能否发挥作用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动因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资保险企业争相进人中国,看中的是中国潜在的巨大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中国保险对外国投资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价值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所有权”,而的加人,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所有权对外资保险企业的某种让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已显得不再重要,甚至无关紧要。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与外商投资者所在母国的税收政策相协调,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对海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或扣除限额,则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税收优惠,只不过发生了税收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在此情形下,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不仅多余,而且产生了浪费。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已演变为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根据我国加人后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从表面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似乎驶人了快车道,年一月共实现保费收人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增幅高达,财产保险业务增幅。然而,从承保利润来看,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费增幅高达的寿险公司账面利润仅有亿元,较上半年同期减少亿元,下降幅度为。据业内人士分析,保费收人上升而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赔款和给付同比增加亿元,增长以外,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增长了、和。总之,保费上升而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险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所致。其中,营业费用的上升成本为保险经营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营业费用的构成中,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占据着较大的分量。税收的强制性和营业税的易于征管,使营业税负成为了我国保险企业的固定成本,也是通过保险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都难以消化或减少的经营成本。而我国现行保险营业税收政策一方面对内高于国内一般行业的营业税,另一方面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营业税负给予了较大的优惠—可享受较高的税基扣除标准和年之内退还营业税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是比较沉重的。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各种优惠以及在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的免税待遇,相对削弱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而外资保险企业恰恰在资金实力上有着明显的竟争优势,可见,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扶外强、惩内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承保利润,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看,加人后,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还进一步影响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资本造血功能,威胁着整个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一结论似乎耸人听闻,其实一点也不为过。因为,一国保险业能否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主要取决于该国保险业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资本金严重不足、偿付能力偏低的状况。和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差距甚远。我国民族保险业不仅资本实力弱小,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资本金不足的状况。解决我国资本严重缺口的现实途径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这一途径目前还受到我国保险法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业绩的现实约束,因而不可能成为解决资本严重缺口的主要途径。二是吸收外资参股。目前,这一方式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甚为流行。然而应该看到,外资参股往往夹杂着一些苛刻的附属条件,其参股数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资金雄厚的著名保险公司尤其是美国更倾向于在中国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资参股解决资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资本积累。即按照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提存资本公积金。比较而言,这种途径应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径。然而这一途径却受到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能力急剧下降的严重制约。从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资本利润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资保险企业提取资本公积金的数量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造成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较高的营业税率无疑增加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严重影响了它的资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胁到了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仅以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衡量,减少了毛利润,同时,比外资保险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税,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大大减少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达犯,我国保险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潜在支付信用危机。超级秘书网

第三,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任何一项政府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都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税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变化主要由政府财政收人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组成,由于税率的固定性,政府获得的财政收人是确定的,因此,我们着重考察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尤其是较高的营业税对我国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结构或市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表现为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仍占有绝对垄断优势,而在保险企业数量上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保险企业数量却超过了中资保险企业数量。另外,目前我国仍对保险商品实行价格管制,因此,我国对保险商品征收的较高的营业税负,中资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涨价而转嫁,它受到了外资保险企业外在竟争压力和政府价格管制的双重约束。故此,从形式上看,是中资保险企业独自承担了营业税的较高税负。实际上,营业税的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谁取决于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很大,一是保险生产中的固定资产比例低,供给不必受到调整生产规模的技术约束二是在外资保险企业全面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后,中资保险企业具有抢占市场先机的内在冲动。而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主要受保险意识弱、收人水平低、保险价格高以及保险信用、服务质量差等因素制约。因此,尽管对于不同种类的保险商品,保险消费者因需求弹性之间的差异具体承担的营业税负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需求相对于供给无弹性,营业税的税负主要由保险消费者承担,即通过保险商品的销售,将税负主要转嫁给了保险消费者。

这似乎违背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证明了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更主要的是它损害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使得我国保险消费者必须付出更多的货币才能换回必要的保险消费。从社会整体上讲,必将抑制我国保险总需求,对于正在迅速成长的我国民族保险业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较高的营业税负也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生产者剩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竟争日趋激烈所致,不仅存在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竟争,而且有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市场竟争格局给消费者带来的多样化选择,使得保险营业税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保险消费者,中资保险公司必定要承担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而外资保险公司因缴纳的营业税在年内予以退还,实际上并不承担生产者剩余损失。

总之,加人后,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格局使得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造成了较大的消费者剩余损失和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并且两者损失之和超过了政府财政收人,其差额即为税收造成的社会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净损失。

第3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组织体系,全面分析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手段,进而借鉴美国保险业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巴西极具人性化的车险经营,以望给改革中的 中国 车险带来“些启示。知果把经营理念调整为以人为本而非以利润为本,将会带来车险的可持续 发展 和良性竟争的氛围。

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 经济 实力最强的国家,该国矿产、水能资源丰富,轻重 工业 都较发达。近年来稳步发展的经济和政府有效治理通货膨胀的斐然成绩极大地刺激了保险需求。巴西国民的保险购买率和保费增长率已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同样,由于巴西经济的稳定,也使保险人可以从容经营,保险投资计划也能顺利付诸实施。近几年,仅athi集团下属的三家保险公司就一下增加了3万份新的汽车保险单,车险也是巴西非寿险公司主要营业利润来源之一。

一、巴西车险的近况

2001年巴西汽车净保费达7.gbn瑞亚尔(r$),这与巴西有车族的增加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保险人也使出浑身解数来争夺各自的市场份额,对于开放中的巴西市场不仅有内资保险保险公司的竞争,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竞争中的车险极具增长动力,车险净保费逐年增加如下:

巴西的汽车保险主要是承保车辆的碰撞损失,偷盗,火灾损失。近几年也出现了责任险,因为巴西人和欧洲美国人不同,他们不好诉讼,这相对制约了责任险的发展。一般来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是把它作为保险的一个整体来经营的,由车主在每年缴纳汽车税时同时交付。而且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并不追究过错方,保额以3od()瑞亚尔为限。

在巴西,偷车现象和窃取车内物品的现象比欧美更为常见,对于这方面的保险需求比较高,同时 法律 诉讼也常见。尽管这种现象在1997年之后有所好转,但车主还是积极投保盗窃险,从而使得盗窃险在车险中的比重居高不下。

巴西车险产品的定价和附加服务越来越成熟和完善(例如24小时求救电话;在汽车快速处理中心注册过的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很高的服务费折扣;对于进口车和团体车队承保能力的专业化)。这些导致了巴西保险业界不仅是“大鱼吃小鱼”,更是“快鱼吃慢鱼”,为了追求高效率和规模效应,一些小的保险公司成为大保险公司专门的进口车承保机构或服务部门,甚至成为其销售渠道以发展灵活优势。

二、7一eleven计划

2002年n月,巴西开始7一eleven计划,计划用五年的时间一个在地铁和公共场所出人口的自助出售机、atm等机器上附加vcom凡osks设备即可直接出售保单,24小时营业。消费者只要进人公共服务系统,就可得到险种的报价,也可以直接和销售员说明购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货币指令进行交易。这使得保险公司走出了砖石水泥框架,更方便了广大投保人。巴西准备在2(x)3年共添置l以x)个vcomriosks,如果运营较为成功,则将推广3500个,并计划以后上网销售。

三、巴西车险的特点人性化

1、投保人投保时的可选择余地。

首先体现在保险人的可选择性。尽管每个保险公司提供的个各不相同,但巴西消费者还是要“货比三家”,因为对于相似的保障,各保险公司的要价绝不相同。其次投保人除了可享受最基本的保险服务,例如汽车丢失、损坏赔偿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项或多项其他服务,例如配件维修、车辆预定、投保人个人保险等。另外,投保人在购买其他类别的险种时,可以享受到不同的折扣,并获得更多的附加服务。

消费者还可以自己选择免赔额以降低所交的保费。一般提高200一500瑞亚尔可以碰撞和赔偿保费15%一30%。而具备安全防盗装置、abs和气囊装备等成为保险公司给予车主优惠的主要标准,即是“优质客户”,是各保险公司争夺的对象。而在其他保险公司无赔款记录也可以作为保费优惠的理由。

保险公司的服务范围细致周到。车辆保险根据不同的车种享受不同的服务,车辆的各个部分也分别享受保险。例如,投保人可以单独为汽车玻璃投保,这样一来,即使玻璃上出现非常细小的裂纹,只要打个电话,保险公司就会马上负责修理。

2、出险时快速温馨的服务。

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提供服务,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为自己承保的车辆提供24小时求救电话,并在全国甚至周边国家广设分支机构。甚至对于车辆被盗或者受到严重损害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车辆预定服务,为这些暂时没有车开的人提供便利。在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提供事先预定的车辆直到受损车辆维修结束,期限最长为巧天;在汽车丢失或者严重破坏而永久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事先预定的车辆直到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为止,期限最长为30天。

最为典型的就是著名的伊塔乌保险公司。它设有汽车快速处理中心,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特别办事处。投保人只要在任一办事处填一张表格,选择所需要的汽车维修服务,就可以坐在家中等待保险公司把修好的汽车送上门来。如果车辆在路上抛锚,快速处理中心的各个分部也会迅速出动,把汽车立即修好或拖回投保人的住处。更为诱人的是,在汽车快速处理中心注册过的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很高的服务费折扣。另外,在汽车维修期间,投保人可以免费使用预定车辆五天。

如果不是在快速处理中心注册的用户也无须担心,只要在伊塔乌保险公司给自己的汽车上了保险,在发生车祸、遇到故障的情况下,只要拨打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就会从最近的分支机构派出救兵,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服务。如果事故地点在投保人住处30公里以内,保险公司提供拖车、燃料和换轮胎等服务,并负责把汽车里的人和行李送回住处;如果事故地点在投保人住处50公里以外、100公里以内,保险公司负责车辆的保存,也提供邮寄零件等服务;如果事故地点在100公里以外或者阿根廷、巴拉圭或者乌拉圭境内,保险公司还提供住宿等服务,如遇重大车祸有伤员或者死者时,保险公司还会提供医疗、住院、运送遗体等服务。

3、汽车受到保障的同时保障了人。

这是最具巴西汽车险最具人情味的服务。巴西很多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个人保险项目。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人身保险,在全国境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车祸受伤、致残或者身亡,都可以获得赔偿。这种赔偿并不局限于受保车辆的车祸。也就是说,投保人即便开着其他车辆遭遇车祸,一样可以获得赔偿。在巴西购买车辆保险可以说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

四、对我国车险人性化经营的启示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车险费率正式放开。保险各界同仁和消费者都认为车险费率放开后车主将是最大受益者;而保监会认为,此次车险费率放开将不会导致业内价格战。但是,车主能否真正受益关键在于我国的保险公司是否真的做到以人为本。

保险产品实行个性化,可以是险种险别的多样组合,例如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的结合;可以是费率实行随车、随人和随区域的制定;可以是最直接的降价或提供费率折扣。但是这些如果仅仅流于形式,等同于竭泽而渔,最后终会走向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损害自己和消费者的利益。

车险作为财险的主要领域,首先要体现人本主义。保险公司只有从个性化、人性化作起,于处处体现保险的真谛,这样才会有自己的利润可言,才能在自己内部的竞争中倚各自优势而立,面对外来竞争而岿然不动。当然我们的保险起步比较晚,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来与国外相比,都存在劣势,但是外资保险的进人是一个过程,进人以后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我们要在这段时间弥补不足,增强竞争能力。

我认为我国车险 发展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l、经营理念上台阶—由客户导向转向客户关系营销(erp)。纵观国内的保险公司,其经营理念大多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而发达国家已由以保单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阶段进人客户关系管理阶段(erp)。推出个性化的保单,还要加大市场销售的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销售方式,例如汽车保险中介人、电话和互联网、直邮等,以降低中间费用。

同时服务上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标准。根据国外的统计数据表明, 金融 保险业,客户忠诚度上升5%,公司利润上升25%一85%。在国内保险公司未完全建立起来。在紧急救援、理赔速度、定损准确性等客户最重视的方面与客户期望的相距较远,导致尽管保险公司提供了不少的服务项目,而客户满意度不高。

2、加大技术含量,包括管理技术和精算技术,由粗放转为集约型经营。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趋向于信息化、 科学 化,可以建立网上车险投保及理赔系统、callcenier统、crm系统及基于数据分析的工具(如erp、人员业绩评估、分险种核算)等系统。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均开展了传统性的项目(如紧急救援、快速查勘理赔、拖车等)及延伸服务(如换胎、加油、洗车等),而层次高、具有整体性、明显差异的全方位服务(如美国dra修理项目及g玲查勘制度、三星移动办公及“客户满意经营制度”、安联andatex定损系统、 台湾 富邦保险的网上支付赔款、美国kemrer公司的无线上网理赔、澳大利亚的全国救援及修理体系等)则还没有进人运营计划。同时要建立各种非寿险精算系数来完善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体系。只有建立高水平的精算系统和能够分析出各种不同的风险系数,才能精确的确定成本, 计算 费率。而不是盲目的给优待或回扣来拉拢客户。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系统设备的引进,还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过值得欣慰的是目前 中国 的精算已经进人起步阶段了。

3、人员素质提高

人才缺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保险主体增多,造成人才紧缺乏相对严重。而 现代 车险经营需要复合性人才,特别是掌握精算技术、风险管理、汽车新技术、电脑、 法律 等全面知识的人才。只有这些人才才能使保险的服务和经营提高一个层次,形成优良的保险环境和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

4、快速理赔,多样服务,准确定损定价,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第5篇

关键词:区域金融合作; 金融集聚;金融辐射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6-00022-12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赖于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核心区域的带动,如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以深圳为核心的珠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的强力引擎,到了90年代中后期,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又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环渤海经济区已成为继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之后的第三个增长极,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个地区所具有的金融资源是现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我国三个地区的金融成长及现状无论是在资本形成能力、利用外资能力、直接融资能力还是金融创新能力上都存在着差异,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如空间距离的影响、各地经济发展态势、政府对金融业管制的态度及对异地金融业进入的许可程度、居民的金融意识等均是造成不同地区间金融业形态迥异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一、理论基础及相关文献综述

(一) 金融集聚论

金融集聚既可以定义为一个过程,也可以定义为一个状态或结果。前者指通过金融资源与地域条件协调、配置、组合的时空动态变化,金融产业成长、发展,进而在一定地域空间生成金融地域密集系统的变化过程,也可以看作是金融运动的地域选择和落实、金融效率的空间调整和提高的过程。后者则指经过上述过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密集程度的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制度、法规、政策文化在一定地域空间有机组合的现象和状态。

金融集聚的内涵丰富而深刻,既包括金融资源、金融系统在结构、功能、规模、等级上的时空有序演变过程,又涵盖了金融资源与地域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及其它产业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过程,具有地域性、动态成长性、复合性和层次性四个特点。

(二)区域金融理论的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区域金融的系统专著不多,主要有《中国区域金融分析》,《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张军洲博士在其专著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空间金融结构的差异、现代金融生长点、金融资源配置与优化组合、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的相互关系、区域金融发展的动力等。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在外延上,它表现为具有不同状态、不同层次的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刘仁伍博士则在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概念上进行拓展和一般化,提出区域金融结构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等要素在政治上、经济上、地理和地缘上、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地区的存在。

(三)金融地理学的理论基础

金融地理学属于地理学庞大体系的一个分支,更准确的说,它应该是经济地理学的一个子集。而经济地理学主要研究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和配置、世界资源的使用以及世界经济的扩张和分布状况。

金融地理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学术界尚未对这一学科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达成一致。目前,国内该学科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国外关于金融和货币的地理文献中,很大一部分是论文。他们选取了相对狭窄的领域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致难于出现全面的概括性的论文。《金融地理学视角下的区域金融成长差异研究》从金融地理学的全新视角探讨中国区域金融的空间差异、空间过程和空间的相互作用,采用金融地理学的相关方法论探讨金融中心定位和金融资源整合问题。

(四)金融辐射力的理论基础

长期以来,国内外文献中关于城市金融辐射力的研究非常少见,主要原因在于难以确立研究的指标,而且缺乏成熟的模型可以借鉴。所以金融辐射力往往只是一个定性的名词,没有定量的研究作参考。随着经济地理学的发展,一些方法可以被引入解释金融地理的现象,其中的威尔逊模型能够为解决金融辐射力的问题提供新的解释。《长三角城市金融辐射力的实证研究》对长三角城市金融辐射力作了分析。针对城市金融辐射力提出了指标体系,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首次将经济地理学中的威尔逊模型用来度量长三角各中心城市接轨上海的能力以及各自的金融影响力,并计算出它们的辐射半径。而该文中的金融辐射力的测算又是在借鉴了城市金融竞争力的研究成果之上得出的,如殷兴山、贺绎奋、徐洪水,周立群、潘龙胜等学者运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给出了不同地区金融竞争力排名。但是排名研究的结果给出了城市个体的相对竞争地位,并没有给出城市间相互影响的水平。

本文拟在这些研究成果之上,运用威尔逊模型,分别计算出长三角、珠三角,及环渤海地区各自区域内中心城市的金融综合竞争力的排名,并根据排名,对三个地区的主要中心城市的发展现状、基础条件比较优势、金融辐射力、金融政策取向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二、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地区的经济概况及综合经济实力比较

(一)三个区域的界定及经济概况

1.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空间地域范围涉及两省一市,包括1个直辖市:上海;3个副省级市:南京、杭州、宁波;11个地级市:江苏省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和浙江省的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共15个城市。两省一市面积21.0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2.19%;截至到2004年底,拥有人口13504.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39%;GDP达到34205.67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25.04%;人均GDP达到25329.17元,是全国人均GDP的2.4倍。

2.珠江三角洲是连接港澳的窗口和桥梁,是率先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区域。珠江三角洲覆盖的空间地域范围包括广州、深圳两个副省级城市,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5个地级市和肇庆、惠州等县级市。整体面积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88%;截至到2004年底,拥有人口8303.7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9%;GDP达到16039.46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11.74%;人均GDP达到19315.99元,是全国人均GDP的1.8倍。

3.环渤海经济区是指环绕着渤海全部及黄海的部分沿岸地区所组成的广大经济区域。从地域上讲,是以津京大都市经济圈为核心,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辽宁省和山东省,共三省二市,陆域面积5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5.44%;截至到2004年底,拥有人口22722.1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48%。GDP达到38415.48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28.13%;人均GDP达到16906.64元,是全国人均GDP的1.6倍。

(二)环渤海与长三角、珠三角的综合经济实力比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10多年的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中国的经济发展已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化,最早崛起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对我国南部乃至全国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领头作用,而环渤海经济区已成为继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之后中国经济的第三个增长极,目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环渤海三大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比较高。三大区域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的9.51%,而GDP截至到2004年底却占了中国经济总量的64.91%。而与长三角、珠三角两个区域相比,环渤海经济区国土面积、人口、GDP总量都处在三大经济区域的首位,然而,在人均GDP和地均GDP上却落后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三、三地区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比较

(一)三地区金融业发展状况比较

这里我们按照国内通行做法,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作为金融业的主体行业进行分析,至于信托、租赁和担保等行业,由于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所以暂且忽略不计。

1.银行业

环渤海地区具有丰富的银行机构资源和比较完善的银行组织体系。截至2005年末,环渤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39,889家,其中,中资机构39,718家,外资银行(分行)171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554,189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92,756.1亿元。2005年末,环渤海地区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75270.35亿元12,比年初增加11459.15亿元,同比增长17.96%。在人民币存款中,储蓄存款余额占全部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60%,储蓄存款增量占比超过50%。2005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48305.13亿元,比年初增加6472.45亿元。

在环渤海地区银行系统内,渤海银行的成立可谓是一件大事。2006年2月16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对外营业。渤海银行是1996年以来获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行设在天津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9月6日,渤海银行全体股东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宣布渤海银行筹建工作进入开业准备阶段。2005年12月31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

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银行体系同样比较完善,业务规模较大。2005年末,长江三角洲地区中资金融机构网点数24,456个,中资机构24,355家,外资银行(分行)10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359,074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80,022.8亿元增长迅速。截至到本 年末,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66,440.3亿元13,比年初增加10,028.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9%。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49,316.7亿元,比年初增长6,069.7亿元,同比增长16.5%; 2004年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累计现金收入130,035.4亿元,同比增长28.8%。全年累计现金支出130,806.2亿元,同比增长28.5%,储蓄存款、汇兑、城乡个体经营和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较快,全年累计净投放现金770.8亿元。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银行业组织体系日益健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末,珠江三角洲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网点数1.6万多个,从业人员22.9万多人,机构网点数和从业人员总数均居全国首位。截至2005年末,珠江三角洲地区银行业类金融机构总资产42460亿元,比上年增加4792.5亿元,同比增长12.72%。在资产规模较快扩张的同时,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继续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高。全年银行业类金融机构实现利润222.35亿元,比上年增加27.36亿元。截至2005年末,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8119.91亿元,同比增长14.07%,增速同比提高了1.87个百分点。2005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长一直快于本外币各项存款的平均增速,尤其在7月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各项存款增速进一步提高,外币存款则呈现负增长。2005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增长15.78%,外币存款余额同比下降6.14%。全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为20267.76亿元,同比增长14.96%,增速同比提高了1.87个百分点。新增储蓄存款和企事业单位存款中,定期存款占比分别为54.98%和62.89%,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4.33个和13.68个百分点。同时,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3261.21亿元,同比增长9.99%;比年初增加2191.43亿元,同比少增363.19亿元。各项贷款增速延续了2004年以来的回落态势,2005年末各项贷款增速低于上年2.79个百分点。虽然贷款增速回落、新增贷款同比少增,但是由于珠江三角洲

地区经济外向程度较高,企业资金渠道较为多样,因此,从整体来看,社会资金较为宽松,资金供给总量适度。

2.证券业

2005年末,环渤海地区共有证券公司26家、证券营业部603家、证券服务部146家、期货经纪公司超过45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000人。上市公司融资量增加。2005年末,环渤海地区共有境内上市公司超过300家。环渤海地区证券营业部全年股票基金交易额14,944.3亿元。股票市场股东户总开户数为1,297.5万户。其中北京的证券市场是环渤海地区最为发达的,截至2005年底,北京地区证券公司总公司14家,分公司2家,证券营业部171家,证券服务部1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比上年新增4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42支。期货经纪公司20家,与上年持平。证券从业人员6000人。证券投资者开户数累计161.4万户,机构投资者开户数较快增长,而个人投资者开户数略有减少。证券市场各类证券成交额9322.5亿元,比上年下降49.6%。其中股票成交额4343.7亿元,下降40.1%;国债成交额305.4亿元,下降54.5%;基金成交额91.3亿元,增长15.7%。2005年,证券业风险逐步化解。华夏证券进入清算程序,中信建投证券受让其证券资产后挂牌成立;瑞银集团注资17亿元,参与北京证券重组。环渤海地区其它的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待加强。

2005年长江三角洲地区共有证券公司32家,证券营业部超过300 家,共有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所有证券营业部共完成交易额68911.8 亿元。其中尤以上海的证券市场为龙头,2005年末,上海市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取得成效,直接融资规模扩大。继光大、东方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首批创新试点券商后,截止2005年末上海市共有5家公司获创新试点资格,占全国的1/3,中银国际成为首批规范类券商。2005年,上海4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成功发行12亿元债券,创设认购、认沽权证4.5亿元;有5家证券公司共获得14.5亿元流动性贷款和35亿元中央汇金公司注资,防范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年共处置本地证券期货公司3家、异地证券期货公司在沪营业部35家,有效地避免了风险的传染;6家证券公司按创新试点标准的第三方存管方案通过证监会专家评审,3家证券公司的第三方存管方案正处于实施过程中。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2005年末,上海市已完成股改或公告方案的公司有63家,占全国426家股改公司的15%,占上海市138家应股改公司的46%,居全国前列。直接融资规模扩大。2005年,上海企业海内外直接融资达624.1亿元,其中:发行A股筹资256亿元,发行H股筹资97.1亿元,发行短期融资券、世博债券和企业债券共筹资271亿元。注册在上海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共发行30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1798亿元,同比增长37.4%,占全国的38.6%。

珠三角地区的证券业在调整中发展,截至2005年末,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法人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基金总规模2052.32亿份;期货公司26家,营业部18家,期货交易额9228.67亿元,期货保证金余额18.51亿元。截至2005年末,珠江三角洲地区上市公司数163家,约占全国的11.6%。200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合计募集资金29.34亿元。200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取得重要进展,长期积累的风险正在得到逐步释放和化解,推动市场发展的力量正在不断集聚,实现市场突破性发展的基础已经具备。珠江三角洲地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目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内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已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公司比例和市值双双过半,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和风险化解工作稳步推进,基金公司发展继续保持良好势头,资本市场综合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3.保险业

环渤海地区是全国性保险公司比较集中的地区。2005年末全部业务保费收入1371.06亿元。比上年增长280.9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86.22亿元,比上年增长超过45.89%,增长强劲;人身险保费收入814.32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长23.77%。保险业对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得益于市场开放,北京地区保险机构、人员规模持续增长。截至2005年末,保险公司达到44家,比上年新增13家,其中,产险公司14家,寿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2家。保险中介机构6094家,比上年新增1028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57220人,比上年增加4125人。2005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97.7亿元,同比增长78.2%,(中意人寿获中石油24亿美元保费的大单)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为7.4%和3293元。其中,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67.1亿元,同比增长1.26%;人寿险实现保费收入389.4亿元,较上年增长迅速,增幅达到117.5%。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北京地区出口3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20.8%。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受到限制,主要集中在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与负债在收益和期限等方面不尽匹配。2005年,天津市保险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业务发展势头回升。天津市保险市场主体继续增加,共有保险总公司及分公司20家,支公司99家,营销服务部23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56家,兼业机构2939家,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保险经营网络。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为251.5亿元,同比增长18.8%。保险业务扭转了增速下滑局面天津市保险市场共有各类产品3661种,保险业务靠财产险和人寿险新产品的拉动,扭转了近两年增速下降的局面。全年共实现保费收入90.6亿元,同比增长11.8%,累计赔付支出17.5亿元,同比增长0.3%。总部设在天津市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正式开业,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五方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5亿元。渤海保险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财产保险公司。

2005年,长江三角地区保费收入表现出明显的恢复性增长态势,其中财产险较快增长,人身险在发展中稳步调整。全年保费收入为1,084.26亿元,比上年增长67.5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92.4亿元,比上年增长40.44亿元,人身保险费收入756.6亿元,比上年增长22.82亿元。其中,2005年,上海市保费收入合计333.6亿元,同比增长8.8%。其中:财产险和寿险分别实现保费收入87.9亿元和245.8亿元,分别增长18.3%和5.8%。上海市保险密度2452元,保险深度3.66%。全年保险业各项赔款和给付共计87.5亿元,同比增长23.3%,其中:财产险赔款47.3亿元,同比增长38.8%;人身险赔款和给付合计40.2亿元,同比增长8.9%。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2005年末,上海市共有保险公司70家,比2004年末增加14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和人才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性明显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市场开拓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业务发展较快。全年上海市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7.1%,比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幅高21.5个百分点;中、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为83:17,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份额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保险市场不断扩大,机构数量不断增多。截至2004年末,珠三角地区保险市场有各类保险经营主体35家,数量位居全国各省市第二位,其中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的保险公司有9 家。2004年广东省保险业保费收入436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9.8%,同比增长15.3%,近6年以来首次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保险业总资产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截至12月末,珠三角地区保险业总资产达到848亿元,同比增长24.8%。从构成看,银行存款占25.5%,国债投资和证券基金投资占3.2%和0.3%。200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保险业务增速继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保费收入迈上了500亿元的新平台,同比增长14.45%,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338.32亿元,同比增长15.95%;财产险保费收入160.92亿元,同比增长11.39%。保费收入在全国的比重提高到10.15%。全年累计赔付123.50亿元,同比增长15.92%。200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保险深度为2.3%,保险密度约575元/人。珠江三角洲地区内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结构调整和业务创新,为珠江三角洲地区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2005年12月末珠江三角洲地区保险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90.12亿元,同比增长26.28%。从构成看,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和证券基金投资分别占7.22%、3.13%和0.22%。200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保险业寿险业务表现抢眼,业务内涵价值明显上升,初步呈现出保费结构优化的迹象。中资保险公司依然掌握着市场的竞争主动权,外资保险公司处于从属地位。

从三地区的保险业比较情况看,长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的保费收入基本持平,珠江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的差距相对较大。

(二)三地区金融资源集聚程度比较

金融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潜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金融资源的丰富程度来反映。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分别是我国三大经济圈,从金融资源的集聚程度看,三地区均位于全国前列,但相互之间的特点却有各不相同。

由于中国缺乏各地区金融资产和M2的统计数据,无法直接采用麦氏和戈氏指标来衡量金融成长度。但是中国的主要金融资产集中在银行,而银行的最主要资产也是存款和贷款,所以利用存贷款的数据,基本可以揭示中国金融发展的状况。计算公式:

FIR=(S+L)/GDP

式中,FIR表示金融相关比率,S代表存款额;L代表贷款额;GDP为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

本文采用存贷款总额、存差/存款及金融相关比率(FIR)等指标来衡量金融资源的集聚程度。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相关比率作为某一时点上的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通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金融化程度。在这里我们借用过来作为衡量金融资产的丰富程度和集中程度,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

从下表可以看出,在标志金融资源丰富程度的几项指标上,环渤海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水平相当,在存差规模上,2005年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分别为17,125.08亿元、14,858.7亿元和27,605亿元。在经济的金融化程度上,三地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区三区域的金融辐射程度比较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许多城市都把提高自身的金融竞争力当作发展目标之一,不少城市还提出了建设本区域金融中心的口号。目前,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三个增长极。那么,在这三个区域内,各个城市的金融竞争力到底如何?是否存在区域内部的金融中心城市呢?如果存在的话,其对周边城市的金融影响力如何?这是本节要关注的问题。

在以往对城市金融竞争力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只是用因子分析等方法给出各个城市金融竞争力的名次,往往不关心城市间相互影响的水平,原因在于模型的选择比较困难。在本节中,我们用金融辐射力来度量各个城市对其周边城市的"溢出"效应即金融影响力,也就是测算出其金融辐射半径。随着经济地理学的发展,有关区域理论的一些方法可以为此服务,其中威尔逊模型为解决金融辐射力的问题开辟了思路。本文将引入威尔逊模型对各个城市的金融辐射力进行研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如下几个方面:(1)选取某些金融指标,分别对三个区域内的城市进行金融竞争力的排名;(2)运用威尔逊模型,测算出其中具有重要金融影响力的城市的辐射半径;(3)运用专业软件绘制出三个区域的影响域。据此,本文希望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

(一)珠江三角洲城市的金融辐射

根据威尔逊模型,区域j对区域k的资源吸引的能力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Tjk=KOjDkexp(-βrjk)

其中流强Tjk表示区域j吸引到的来自区域k的资源总数,Oj表示区域j的资源总量,Dk表示区域k的资源总量,rjk表示两区域间的距离,β称作衰减因子,决定了区域影响力衰减速度的快慢,K则作为归一化因子,在大多数讨论中令K=1。王铮等人通过对人口问题的研究将威尔逊模型简化,简化之后城市的辐射能力可以表示为Dkexp(-βrjk)。该式子揭示了城市的吸引强度随距离衰减的原理,因此王铮等人取定一个阀值θ,当一个城市的金融能量衰减到这个值定下范围时,就可以近似认为该城市对这个范围以外的区域没有辐射作用了。也就是说,通过下式:

θ=Dkexp(-βrjk)

只要知道Dk、β,便可测算出一个城市的金融辐射半径r。

在此之前,本文选取9个金融指标对珠江三角洲的城市进行金融竞争力的排名,进而得出Dk。这9个指标分别是: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保费收入(亿元)、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亿元)、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亿元)、财政收入(亿元)、财政支出(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亿元)和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为了计算口径上的统一和消除数据量纲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额应兑换成人民币数额,采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8.25元人民币。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得到珠江三角洲城市的金融竞争力排名:

本文认为因子得分大于0的城市具有金融辐射的功能,而因子得分小于0的城市则被视为接受金融辐射。因此,我们将重点讨论广州、深圳、佛山的辐射强度,测算出这三个城市的金融辐射半径。由前面的研究知道用因子分析法得到的综合因子是衡量一个城市的金融竞争力的,所以本文将综合因子视为该城市的金融资源总量。运用SPSS软件可以得到指标的因子矩阵:

根据该因子矩阵可以得到因子的表达式:

Factor1=地区生产总值×0.999+固定资产投资×0.992+保费收入×0.915+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0.993+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993+财政收入×0.984+财政支出×0.993+年末城乡居民储蓄余额×0.966+外商直接投资×0.879

我们用该因子代替9个原始指标,可以近似得到珠三角各个城市的金融资源总量:

此外,王铮等19人在研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中国大陆各城市的交通吸引强度时,发现

式中D是相互作用域的域元尺度,域元即作用发生的单元范围,T是域元内传递子的平均个数,tmax是元素中具有扩散功能的最大个数。本节在研究城市的金融辐射力时,用三个区域各自所包括的城市的平均行政土地面积来表示域元面积D,区域内城市的个数来表示T,区域内具有金融辐射功能的城市的个数来表示tmax。因此,我们根据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可以得到珠江三角洲9个城市的行政土地面积,进而计算出D;由表7中的因子得分可以知道珠三角有3个城市(广州、深圳、佛山)具有金融辐射功能,即tmax=3;很显然T=9,最后利用上式可以计算出珠江三角洲的衰减因子β=0.0512。

考察表7中位列第三位的佛山,其因子得分值0.17752的数量级在十分之一,所以假设0.1为珠江三角洲金融综合因子的阀值,也就是说当城市的金融能量衰减到0.1以下时,就可以近似认为该城市没有金融辐射作用了。由计算公式,θ=Dkexp(-βr)可以得到:

将表9中具有辐射功能城市的金融资源总量Dk代入公式就可以得到主要城市的金融辐射半径:

根据表10的计算结果,借助photoshop软件描绘出珠三角中心城市的金融影响域,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广州、深圳和佛山三个城市已经构成了一个网络,其辐射区域基本上包括了广东整个省,说明了目前这三个城市对广东金融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这三个城市的辐射域涵盖了珠江三角洲的所有城市,可见其在珠江三角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佛山的辐射域基本上被包括在广州的影响范围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佛山金融的发展与广州密切相关。近几年来,佛山依靠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充分接受广州的辐射和带动,与广州共享交通网络、金融资本、人才和信息等资源;利用深圳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借助这个平台来招商引资。可以说,佛山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珠三角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珠三角应该利用广州、深圳的龙头地位,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区域性金融市场的辐射能力,实现金融资源互动。

(二)长江三角洲城市的金融辐射

在获取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的金融辐射力时,采用的方法与前面相同,也是利用威尔逊模型计算得到。首先我们选取10个金融指标对长江三角洲的城市进行金融竞争力的排名,这10个指标分别是: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保费收入(亿元)、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亿元)、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亿元)、财政收入(亿元)、财政支出(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亿元)、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和进出口贸易总额(亿美元)。考虑到长江三角洲各个城市都属于沿海城市,国际贸易比较发达,故在指标的选取上与珠三角相比增加了进出口贸易总额。在把后两个指标兑换成人民币数额的基础上(采用的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采用因子分析法就可以得到长江三角洲各个城市的金融综合竞争力排名:

与前面的讨论相同,排名前六位城市的因子得分大于0,所以认为它们具有金融辐射的功能。在得到长三角城市的金融综合竞争力排名的同时,可以知道指标的因子矩阵。根据因子矩阵可以近似计算出上海、苏州、杭州、南京、嘉兴和无锡的金融资源总量:

根据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可以得到长江三角洲各个城市的行政土地面积,从而计算出域元面积D;很显然tmax=6,T=15,最后利用衰减因子的计算公式得到长江三角洲的β=0.063。由于排名第六位的无锡的因子得分值为0.01463,其数量级在百分之一,所以假设0.01为长江三角洲金融综合因子的阀值θ。由计算公式

和表12的数据就可以得到长三角主要城市的金融辐射半径:

根据表13的计算结果,可以描绘出长江三角洲主要城市的金融影响域,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出,长三角主要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辐射区域互相重叠的网络,金融资源共享的格局基本形成。上海作为该地区的中心城市,其辐射范围覆盖了长三角的绝大部分城市。苏州作为江苏的一个重要辐射中心,其影响范围包括了江苏省南部和浙江省北部的大部分地区,此外,南京对邻省安徽的东部有重要影响。杭州的辐射范围到达了长三角的南翼,已成为浙东北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城市。嘉兴和无锡的影响区域基本上被包含在了其他几个城市的辐射域内。可以说,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的辐射区域环环相扣,位于中心地带的城市(如湖州、常州)都接受来自多个主要城市的辐射,金融相互影响力比较强。

(三)环渤海经济区城市的金融辐射

环渤海经济区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新兴的一个重要区域,其发展已明确纳入国家的"十一・五"规划中。环渤海经济区包括两个直辖市北京、天津和三个省份河北、山东、辽宁,但对其所囊括城市的界定尚不明确,因此在该区域中,我们将选取有代表性的几个城市进行研究,之后同样选取金融指标对这几个城市的金融竞争力进行排名。利用因子分析法得到下表:

同样采用相同的准则,笔者认为北京、天津、大连和沈阳四个城市具有金融辐射的功能。利用因子矩阵可以近似得到它们的金融资源总量:

同样,根据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可以得到环渤海各个城市的行政土地面积,从而计算出域元面积D;很显然tmax=4,T=10,最后利用衰减因子的计算公式得到环渤海经济区的β=0.0412。由于沈阳的因子得分值的数量级在十分之一,所以假设0.1为环渤海经济区金融综合因子的阀值θ。由计算公式

和表15的数据就可以得到环渤海主要城市的金融辐射半径:

根据表16的计算结果绘制出环渤海地区主要城市的金融影响域,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直观地看出,环渤海地区主要城市的辐射范围很广,往北可以到达内蒙古。北京作为该地区的中心城市,其金融资源的影响力很大,辐射域基本上囊括了环渤海的大多数城市。作为首都毗邻的天津市,其金融辐射可以到达胶东半岛。沈阳和大连已经成为辽宁省经济发展的两个标志性城市,且金融实力不分上下,其影响范围除本省之外,还包括吉林省南部。可以说,环渤海地区主要城市的金融互动能力还是比较强的,尤其是实现了多个城市间的金融相互渗透。

(四)三区域金融辐射力的比较

在分别讨论过三个区域的金融辐射后,我们将三个区域的相关情况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绘制出三区域的金融影响域。如图4所示。

从图4中可以看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辐射区域依次增大,这主要是由于三区域的地域范围不同,从而引起衰减因子值大小的不同。此外,我们发现三区域之间的金融互动能力较差,也就是说,三区域的金融辐射还只是对本区域内的城市产生影响,对其他区域基本上没有影响,这一点从图中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来。应该说,这三个经济区域之间的金融资源竞争还是很激烈的。因此,如何加强这三个经济区域的金融合作、取长补短,建立良性的竞争模式,避免地方保护行为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只有这三个区域实现了金融资源互动,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增长极"的作用,才能对我国其它地区金融的发展产生示范、指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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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5年河北省金融运行报告》,2005年

[17]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5年山东省金融运行报告》,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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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5年天津市金融运行报告》,2005年

[20]陕西经济信息网,sei.gov. cn/

课题组组长:张元萍

第6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7篇

关键词:费率市场化;美国;日本;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81-05

一、引言

2015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文件,提出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工作思路:(1)拟定行业示范条款费率和创新型条款费率;(2)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3)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方案一经出台,立即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根据保监会工作安排,2015年6月起先在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开展试点,2016年1月起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地区将从现有的6个扩大到18个。此后,中国保监会表示,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把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使得风险与费率更加匹配,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费率市场化就是由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设计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即市场决定费率的过程。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供求关系确定费率水平,费率形式、期限结构、风险类别和组合方式由市场决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乔斯科(Joskow)对美国车辆保险市场运行效率进行研究后,发现行政管制的费率体制不利于保险公司运行效率提升,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建议构建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竞争性保险市场费率形成机制,奠定了费率市场化的重要理论基础。全球范围内,由于各经济体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巨大,导致保险领域的费率管制程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保险市场费率一般由市场决定,也有少部分国家的费率由监管机构确定。而我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面临着提升运行效率和保持市场稳定双重目标。因此,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对于推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

本文选择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作为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代表,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特征明显、代表性强:一方面,美国保险市场监管由州保险监管部门实施,因而费率管制方式具有多样性,总体呈现市场化趋势,表现出明显的市场主导型特征;另一方面,日本和台湾地区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花费数年时间实施了费率市场化改革,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型特征。

(一)美国费率市场化进程

最早美国保险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后来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费率过低导致破产等因素考虑,各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费率测算机构,全行业实施固定费率。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保罗诉讼弗吉尼亚州一案中认定保险经营受到州定法规的监管。但这一判例在1944年被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讼东南保险协会一案中被,强调保险必须遵守联邦商业法规,固定费率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作为回应,美国国会于1945年通过了麦卡伦―弗格森法案(The McCarran-Ferguson Act)。该法案本身并没有规范保险业务。其主要规定:(1)各州区域内商业保险业务部分不适用联邦反托拉斯法;(2)允许各州自行监管保险业务;(3)允许各州建立保险机构准入规定;(4)保存一些州定的保险法规。至今,美国保险公司在不同州受到当地保险法律法规监管,各州条款费率监管模式并不一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州固定保险费率模式受到两大挑战:一是州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费率,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较难快速地反映风险成本变动,正在市场上使用的费率不合理;二是费率管制使得费率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作用丧失,无法体现保险公司运营状况,降低了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效率和开发新产品的动力。从1947年开始,加利福尼亚州等27个州相继实施费率市场化,受到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州费率市场化程度也存在差异。纵观各州费率市场化情况,主要有四种类型:(1)开放竞争型。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损失率和预订费用率可以自行拟定费率水平,无须将产品条款费率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或审批。(2)事后报备型。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或适用新费率,应在州法的规定期限内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条款费率拟定相关文件和实施效果,无须事前送审。(3)浮动费率制。州保险监管部门事先规定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在这一范围区间内,无须事前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直接备案后即可投入市场;如果保险公司拟定的费率水平超出这一区间,须事前报监管部门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调整。(4)备案使用制。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费率后须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后才能使用,州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等原则考虑,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限内否决或提出异议,则该条款费率自动通过。

在费率市场化的冲击下,美国保险市场也呈现了新态势。具体而言:(1)从产品角度,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均加大核心产品研发的投入,突出承保范围的差异化特征,围绕客户敏感点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总体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仅1992年春季美国财产保险公司共推出了2468个新费率(含更新费率)的保险产品。由于市场上产品数量太多且十分复杂,同一险种的不同产品无论是条款还是费率均难以简单比较,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专门指导如何购买保险产品的杂志和软件。(2)从费率角度,费率放开初期平均费率呈现较为明显的下滑态势,但之后受到通货膨胀、赔付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市场费率水平总体呈现波动态势,有学者认为美国财产保险市场平均费率水平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3)从销售角度,费率市场化导致保险公司更多依赖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站投保、电子邮件投保、APP等直销方式也逐步发展。(4)从客户服务角度,保险公司更多以理赔服务来争取客户,由于保险产品数量巨大且内容复杂,各公司均加大了客户服务投入和专业训练,利用理赔服务来营销保险产品。(5)从费用控制角度,美国保险公司积极通过引入新技术、改造剥离非核心业务等方式降低成本,将原本层级制结构转变为分工较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扁平化结构,比如某保险公司仅为工会会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主要人力放在核保和理赔上,营销等环节依赖第三方来完成。(6)从市场结构角度,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保险公司破产、收购、合并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小公司生存艰难,1970―2000年,超过500家美国保险公司停业、被收购或合并。(7)从监管角度,美国保险公司日常监管机关为各州保险监督部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负责有关保险标准、监管规则和行业制度等的制定。美国部分州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干预费率上浮,往往通过行政法令等反市场化手段设置费率上限,产生独有的“费率抑制”现象。

(二)日本费率市场化实践

日本实施费率市场化源于1985年日本和美国达成的广场协议以及后续系列协议,特别是1994年和1996年双方达成的美日保险条约。为落实这些条约,日本政府在两年内分三步实施费率市场化。

第一步,修订《保险业法》。1996年日本修订了《保险业法》,其核心在于放松管制、促进自由竞争和市场化。主要包括:(1)放开产品准入的审批,逐步实施报备制度;(2)放开产寿险公司分业经营边界,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开展混业经营;(3)放开机构设立管制,允许和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市场,允许相互制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制保险公司;(4)放开营销管制,允许不见面销售保险产品和通过保险经纪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步,废除各保险公司使用算定费率的义务。1998年7月日本修订了《非寿险费率算定组织法》(Act on 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废除了各产险公司必须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义务。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由算定组织提供的纯风险费率再加上一定的附加费率作为自己的费率标准。

第三步,鼓励混业经营。1998年12月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该法案放宽了对保险业的限制,比如保险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兼营证券业务,之后又放宽了保险业进入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至2001年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第三领域的业务。

费率市场化改革后,日本各产险公司可以参考算定组织费率来自行拟定费率,但监管当局仍然采取一定的管制,与此同时各公司纷纷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来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求。总体而言,整个保险市场平均费率快速下降,同时承保责任的扩大又导致赔款支出不断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产险公司出现普遍亏损。为了提高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末期日本产险业出现了大规模机构合并与兼并现象,逐渐整合成六大金融集团,比如日本三井海上与住友海上合并组成三井住友海上产险公司,成为日本最具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此外,个别产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得不停业。

(三)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实践

2002年4月,我国台湾地区产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从外部因素考虑,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原为财政部保险司,现为金管会保险局)配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做的承诺,放开直接保险(含财产保险)市场,取消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和管制;从内部因素考虑,增强台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维护本地区消费者利益。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4月―2005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的纯风险费率和附加费率来执行,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业务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开发的标准保险产品或者各公司自行开发的保险产品中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3)取消火灾保险特别费率和专项费率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费率水平,允许各保险公司自主拟定巨额火灾保险费率水平,并在中小保额的火灾保险业务中增加危险保险调整系数。(4)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财产保险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另外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审批制。(5)采用总量控制原则检查各保险公司分险种的附加费用率。

第二阶段(2005年4月―2009年3月)。主要措施包括:(1)新设计的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但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2)除前述政策性保险之外,各保险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的精算资料,可以自行拟定纯风险费率水平,经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3)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核备制,但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不宜采用核备制的除外。

第三阶段(2009年4月至今)。主要措施包括:(1)除政策性住宅火灾保险、地震基本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产品的纯风险费率按照台湾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核定标准来执行之外,其余新产品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费率水平。(2)销售对象为企业或法人的新产品条款和费率采取备案制,销售对象为个人的新产品采用核备制。(3)采用确保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定期披露财务业务报表等方式进行监管。

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保险市场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产品角度,台湾保险公司有意识推出新产品,比如富邦产险推出的汽车限额车对车碰撞损失保险(适用自用小客车),该产品保额固定为5万、10万、20万元(新台币),具有固定费率、定额给付、免自付部分、免查勘(保额为5万和10万)等特点,但2009年改革以来各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并不多且特色不太明显。(2)从费率角度,台湾地区实施费率市场化后,各公司根据风险状况纷纷调整费率,以苏黎世、国泰世纪、旺旺友联为代表的财产保险公司持续调整,市场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向下调整,但不明显。(3)从销售角度,由于预订附加费率的下降导致原有销售渠道受到影响,各产险公司采用诸如网络、传真等方式来开展销售、改造流程,提供从输入资料、试算保费、确认完成等一站式服务,体验有较大改善。(4)从客户服务角度,各保险公司提供众多差异化服务,比如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的24小时紧急道路救援、免费代步车和居家心安等服务,拉近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距离。(5)从费用控制角度,各保险公司纷纷对流程再造或使用新技术来降低成本。比如新光产险推出的汽车险在线理赔,用户可以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新安东京海上产险推出远端查勘视频系统,当受损车辆进入修理厂时,理赔人员可以在线定损核价,平均8分钟完成查勘,减少客户等待时间。这些方法和举措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6)从市场结构角度,费率市场化使得台湾财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比如富邦产险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20%,而亚洲保险台湾分公司市场份额仅为0.01%。(7)从监管角度,台湾地区金管会保险局一是推出了费率监测调整机制,要求各产险公司每年6月底评估近三年平均满期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之间的偏离度,如果偏离度超过一定幅度要求检讨和调整费率;二是建立了费率充足预警指标,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于连续两年的综合成本率超过一定限值的产险公司,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改善经营的方案;三是强化自律机制,严格落实自律组织和作业标准,对于违反自律规定的情况,督促稽核等部门向董事会报告。

三、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和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回顾,我们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均结合实际实施费率市场化改革,因而在进程中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这次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费率市场化进程可以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比较分析

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产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由于政策措施和外部环境差异,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改革的初衷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的动力来自于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要,更多地考虑到费率管制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发挥,目的是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日本之所以实施费率市场化更多的是出于美国的压力,费率市场化时国内产险市场正面临泡沫经济破灭后遗症。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改革虽然有加入WTO的需要,更多是从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目标出发,且台湾地区宏观经济相对稳定。二是改革的进程不同。美国商业保险业务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管理,由于各州监管机构对于商业保险费率市场化理念之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但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日本的改革主要是放松使用算定组织费率的方式来实施,但保险监管机构仍然需要对产品费率实施审查,只是对于在算定组织拟定费率一定的浮动区间予以快速审核;台湾地区的改革顺序是先放开商业保险附加费用率中业务费用率管制,再放开附加费用率管制,最后放开纯风险费率管制。三是改革后的宏观市场运行情况不同。美国费率市场化时间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受到理赔、人力等因素影响而上调保险费率,引起保险消费者不满,部分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又开始对费率进行管制,比如密西西比州保险监管机构立法规定飓风保险费率水平上限;日本在改革实施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停业等现象,客观上对整个产险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总保费收入增长几乎陷入停滞;台湾地区在改革开始后,产险市场整体比较平稳,且市场运行效率有所提升。

(二)对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监管的启示

1. 探索区域性改革路径。日本和台湾地区地域面积狭小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因而可以实行统一的市场化步骤。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再加上保险市场运行的法律、自律、中介等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不健全,因此应借鉴美国区域性监管策略,在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上应着重体现区域性特征,实施渐进式改革路径,即允许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主设计市场化改革路径,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之后在比较分析各地区市场化路径的优劣势基础上,提炼出可复制的市场化改革经验,探索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费率市场化改革道路。

2. 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根据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费率市场化的经验,费率市场化并不代表保险监管机构完全不干预费率,而是依据第三方组织专门提供各险种纯风险费率,为保险机构定价和监管机构监管提供参考。我国应转变监管方式,实施费率浮动区间监管,对于保险公司在可容忍的浮动费率区间自主定价实施备案制,超出费率浮动区间实施审批制。当然这一区间可以是不对称的,这一方案可以有效引导和规范各产险公司承保行为,防止恶性无序的费率竞争。另外,根据美国“费率抑制”实践,当费率市场化实施到一定阶段后,监管部门尤其应管住费率区间上限,防止费率过高侵蚀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3. 鼓励引导产品和服务创新。美国Geico保险公司推出的差额保险,当车辆因车祸或意外事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赔付新车购置价和车辆现实价值之间的差额,转移了被保险人面临的车辆折旧风险。日本火灾产保险公司推出了“Get Back”储蓄型保险产品,无论保险期限内有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结束时返还所缴纳的保险费。台湾富邦产险公司推出的限额车损险,挂钩固定费率,发生车辆碰撞时免自付。我国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逐步开发机动车辆领域新的保险产品,结合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推出人性化服务,优化投保、核保及理赔流程,持续引入新技术转变经营方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冲击。

4. 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都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控,采用风险资本要求(RBC)来进行偿付能力管理,防止费率过低影响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在费率形成机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费率放开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恶性竞争和偏好高风险资产,导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波动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放开费率的同时也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分类和评估,充分挖掘利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信息,定期动态监控保险公司资本金消耗情况,控制资本金充足率,一旦出现偿付能力恶化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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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actice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Liberalization of Premium Rate in the US, Japan and Taiwan Region

Lin Bin

(Zhejiang Bureau of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Zhejiang Hangzhou 310004)

第8篇

关键词:区域金融 长三角 金融资产 金融结构 金融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8-050-04

一、引言

金融资产结构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中具有显著的重要性。金融结构研究的先驱Goldsmith(1969)比较了不同国家的历史数据,创造性地指出金融发展是金融结构变化等结论,形成了著名的“金融结构理论”,并得出金融相关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平行相关的结论等。Shaw(1973)及Mckinnon(1973)从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规模与结构等角度研究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据此判断该国处于金融深化或是金融抑制状态。Levine(1997)系统地阐述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谢平(1992)、易纲(1996)等系统地分析了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变化情况,并指出中国金融深化进程及金融该给对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易纲、宋旺(2008)在考虑国际金融资产的前提下重新度量了中国金融资产总量,深入分析了中国1991年到2007年之间的金融资产结构的演进过程,指出继续加大开放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性。

但是,当前对省域金融资产结构变化的研究不足。一方面,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从金融差异的角度研究区域差异(王元凯,2010a,b)。另一方面,衡量国家的金融资产指标与衡量一国之内省区金融资产指标不同。本文试图建立计量省域金融资产的指标体系,据此研究安徽、江苏、浙江、上海金融资产结构变化情况,评价长三角四省市金融发展水平,为中西部地区发展金融与经济提供政策建议。

二、长三角金融资产总量统计

为了深入研究长三角地区的金融资产结构,这里首先统计出长三角地区安徽、江苏、浙江、上海三省一市的金融资产总量。本文提供了一套计量省域金融资产的主要指标,便于横向地比较地区之间的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发展水平。

准确地测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资产总量是比较困难的,主要在于金融资产界定及其测度指标存在差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中,流通中的通货、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保险准备金、股票和其他股权、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金融衍生品和其他应收账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IMF,2002)。在金融发展学领域中,Goldsmith(1969)对特定国家的金融资产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分类统计,将全部金融资产划分为股权和债权两类,并且把债权又细分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前者包括存款,后者包括贷款。易纲(1996)较早地给出了统计中国金融资产总量的指标体系,包括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存贷款、财政向银行借款、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市值、国内保险费等十多项指标。在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进程中,易纲、宋旺(2008)进一步考虑了我国国际投资头寸对统计金融资产总量的作用,将国外金融资产纳入到金融资产总量范畴中。由此可见,准确地测度一个地区的金融资产是相当复杂的,不仅涉及到金融资产的权益说明,还涉及到地区范围。鉴于当前研究并测度中国国内地区金融资产总量的成果较少,本文根据金融资产的重要性及其地区之间的可比性,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用于测度长三角地区的金融资产总量(见表1)。

根据金融资产的权益属性等特征,这里选择四大指标衡量省域金融资产总量,涉及到债权、股权、保险等,其中债权又细分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全部金融机构存款)和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全部金融机构贷款)。需要说明的是,IMF等研究中的金融资产范围比较宽,比如包含通货、金融衍生品等。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等因素,本文中的金融资产范围相对比较窄。在本文中,以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本外币)衡量省域地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忽略了通货、金融债券等资产;以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本外币)衡量省域地区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没有计算各种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国内A股在省域地区的托管市值衡量该地区股权金融资产,不采用省域地区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指标;以中外资保险总收入衡量保险准备金。与国内外已有研究保持一致,本文采用金融相关率衡量金融发展水平,即为金融总资产与GDP比值(以%为单位),其中金融总资产为年末存量,忽略了存量平减问题。

建立省域金融资产统计指标之后,可以初步衡量省域金融资产总量及金融相关率。根据表1数据,比较长三角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果:(1)长三角地区金融资产在“十一五”期间呈现上升趋势。对比2006年和2009年数据,安徽、江苏、浙江及上海四省市的金融资产总量均上升一倍左右,但是呈现出三个阶梯,依次为上海属于第一层级、浙江和江苏属于第二层级、安徽属于第三层级。(2)金融资产总量与经济总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地区层面看,对比安徽、江苏、浙江三地的金融资产总量和经济总量,呈现出二者正相关趋势。在时间层面上,对比2006年和2009年四地的金融资产总量和经济总量,也呈现出二者正相关关系。但是,上海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9年上海GDP为14900亿元,低于同期的江苏34601亿元和浙江22832亿元,但其金融资产总量却高于同期的江苏和浙江两省。2006年数据也说明了上海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特点。(3)上海是长三角地区金融最为发达地区。金融相关率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是金融资产与经济总量的比值,金融相关率高则表明该地区金融发展水平高。2009年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的金融相关率分别为779.7、400.2、269.4、253.3,其中上海是长三角地区金融相关率最高地区,也是金融发展水平最高地区。2006年数据也表明上海在长三角地区的金融相关率最高。(4)江苏具有发展省域金融的巨大潜力。从时间序列看,长三角四省域的金融发展水平均处于提高态势,从2006年到2009年均提高到1倍左右。从金融相关率看,按照金融发展水平分类,长三角地区可划分为三个层级,上海、浙江分别属于第一、二层级,江苏和安徽近年来的金融发展水平相差不大,同属于第三层级。

三、长三角金融资产结构分析

金融资产结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含义。一方面,金融资产结构变化反映了各类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信贷市场、股权市场等之间的相对关系。同时,金融资产结构变化也深刻地反映了特定地区经济发展变化(Goldsmith,1969)。另一方面,金融资产总量与经济总量的比值即金融相关率的变化,不仅标志着金融结构的变化,更深刻地体现了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本文在构建一系列计量省域金融资产指标之后,从时间、省域两个维度比较长三角地区金融结构及其发展水平。

(一)金融资产结构分析

比较金融资产结构可以得出有意义的结果。从时间角度看,长三角四省市的金融资产总量及各分项金融资产的绝对量均呈现增长态势,单纯地研究金融资产总量意义不大。这里以金融资产总量为分母,把债权、股权、保险及其子项目换算成占比(%),选取了“十一五”期间2006年和2009年两个时间点,从时间和地区维度比较金融资产结构变化(见表2)。

1.债权资产比重相对下降,股权资产比重相对上升。比较2006年和2009年数据,长三角四省市对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的比重均相对下降,如安徽从2006年到2009年对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的比重分别从55%、39.9%下降到52.6%、37.1%,江苏、浙江、上海股权资产比重分别从2006年的2.7%、3.5%、20%提高到2009年的5.8%、7%、35.5%。

2.债权资产因地区差异存在结构性变化。从2006年到2009年,长三角地区居民储蓄存款比重在不断下降,安徽等四省市居民储蓄存款比重分别从31.5%、26.0%、22.6%、16.7%下降到26.1%、21.8%、19.9%、12.4%。安徽、江苏、浙江三省企业存款比重趋于上升,而上海则从2006年的23.3%下降到2009年的19.6%。四省市短期贷款比重、票据融资比重均呈现下降,如上海短期贷款比重、票据融资比重分别从2006年11.2%、1.9%下降到2009年7.3%、1.6%。安徽、江苏、浙江三省中长期贷款比重趋于上升,但是上海中长期贷款比重从2006年18.7%下降到2009年15.4%。

3.不同地区金融资产结构存在差异。从2006年到2009年,尽管股权资产及保险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重在上升,但是江浙皖沪对金融机构债权及对非金融机构债权资产比重均占据绝对优势。在债权资产方面,以2009年为例,安徽和江苏的存款比重高于浙江和上海,安徽和上海的贷款比重低于江苏和浙江。在对金融机构债权方面,从2006年和2009年,安徽和江苏居民存款比重均高于浙江、上海,安徽和浙江企业存款比重均低于江苏和上海。在对非金融机构债权方面,以2009年为例,安徽和江苏短期贷款比重低于浙江和上海,安徽和江苏中长期贷款比重、票据融资比重均高于浙江和上海。

(二)金融相关率分析

金融相关率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是金融资产与GDP比值,以百分数为单位(见表3)。前面研究已经说明,从金融资产总量的金融相关率看,长三角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可以分为上海、浙江、江苏及安徽三个层次。从单项看,无论是债权、股权还是保险,长三角四省市各子项目的金融相关率均逐步提高,如安徽的债权、股权及保险的四个子项目的金融相关率分别从2006年的116.9、84.7、8.3、2.7提高到2009年的133.3、93.9、22.5、3.6。各地区在不同资产的金融相关率上存在差异。从2006年到2009年,安徽和江苏的债权资产的金融相关率均低于浙江和上海。上海在股权资产的金融相关率上具有显著优势,分别从2006年的110.4提高到2009年的276.5。安徽和上海在保险上的花费均高于江苏和浙江,其中安徽相对而言偏好于保险支出。

(三)债权资产相关率分析

债权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仍占据绝对重要地位。在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比重在65%-90%之间(见表2)。这里以债权资产与GDP比重衡量债权资产相关率。在时间维度上,四省区金融机构存贷款资产相关率均处于上升趋势,但是存在差异。在居民储蓄存款资产相关率方面,在2009年中安徽高于江苏居于第三位,从2006年到2009年安徽呈现下降、其他地区上升(见表4)。在企业存款资产相关率方面, 2009年安徽为43.5居于第四位,相对于2006年四省市均得到提高。在短期贷款资产相关率方面,2009年安徽为35.4居于第四位,相对于2006年安徽、江苏、上海均下降,但是,浙江则从76.4提高到95。在中长期贷款资产相关率方面,从2006年到2009年四省市均得到提高,其中安徽一直居于末位。在票据融资方面,安徽和江苏有所下降,上海从2006年到2009年均居首,从10.4提高到12.5。

在长三角地区中,安徽与其他地区的债权资产相关率差异较大,其原因涉及到金融机构行为和金融市场结构。一方面,安徽贷款比较低,2009年安徽贷存比为70.4%低于江苏的73.6%和浙江的86.9%。并且,从2006年到2009年安徽贷存比在下降,而江苏和浙江的贷存比在提高。另一方面,上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存贷及贷款的相关率均较高,但是其金融机构贷存比较低,其深层次因素是上海资本市场的发达及服务业发展较快。

四、结语

长三角地区内部金融发展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建立一系列计量省域金融资产的指标,本文选取了“十一五”期间的2006年和2009年的数据,深入地分析了江浙皖沪的金融结构,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果:“十一五”期间,长三角地区的金融资产总量在不断提高,金融资产结构不断优化,金融相关率快速上升,总体金融发展水平得到提高;长三角地区的债权资产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其比重大概处于65%-90%之间;从金融资产结构、金融相关率等指标看,上海金融发展水平相当高,其股权资产比重显著重要,其金融相关率是江浙皖的2-3倍;总体上,金融发展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平行状态,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的金融发展水平依次提高,其中江苏发展金融业的潜力相对较大。

如何精确计量省域金融资产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中国省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其金融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不断地挖掘金融发展与省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理顺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提高金融政策对省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谢平,1992:《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经济研究》第11期。

2.易纲,1996:《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及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12期。

3.易纲、宋旺2008:《中国金融资产结构演进:1991-2007》,《经济研究》第8期。

4.王元凯,2010a:《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不对称性与模式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5.王元凯,2010b:《政府行为、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商业时代》第8期。

6.Goldsmith, Raymond W. 1969.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7.Shaw, Edward S. 1973.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Mckinnon, Ronald I. 1973.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