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1: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影子银行产生的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不足再加上其长期游离在政府的监管体系之外,导致影子银行过度扩张,盲目地进行信贷活动,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使得金融体系中累积了大量的风险。一旦风险超过限度,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金融体系塌陷。另外,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可以将收益和损失放大,因而陷入危机。而此时,商业银行会卷入这场风波,而且会严重受到影响,很有可能还是受伤最深的主体。
2、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盈利机构,最后的落脚点一定是经营业绩。对于我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商业银行势必最关心对自身经营业绩的影响。下面具体分析三种影子银行的影响。
(1)银行理财产品。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构成来看,融资信托类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虽然说发行及购买融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这一流程中,商业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都隐性地使用政府和银行的信誉担保,实际上风险并没有转移出去,而是累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部,这样会增加系统风险,可能会使得商业银行付出更大的流动性代价;但是,商业银行通过票据资产转让和信贷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表外化”,不占用贷款额度,也不用提交存款准备金,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盈利水平,就会直接提高商业银行的业绩。
(2)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与受托双方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获得更大的利润使得双方都有动力来进行这项合作业务。具体来讲,作为委托方的大中型企业,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进而通过贷款转贷给中小企业,这样可以收取较高利率,获取利润。同时,商业银行起到了中介人的作用,收取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和贷款利息,且不承担其中的风险。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传统信贷业务不能使得商业银行适应当前的经济潮流,所以商业银行就要发展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商业银行肯定会积极参与委托贷款业务的,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委托贷款占了很大比例,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利润来源。
(3)民间金融。虽然说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很可能不努力去向商业银行争取贷款额度,就会使商业银行少了一部分客户,此时一些商业银行就会意识到更激烈的竞争环境的存在,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可能会加快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经营利润。但是,民间融资行为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替代品,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其一,民间融资对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的竞争构成威胁;其二,民间融资产生的风险很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金受到损失。由于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较高,一些套利者会以合法的手段从商业银行贷款,转而进行民间融资行为,获取利差。这部分民间借贷有很强的隐匿性,一旦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的风险将转嫁到银行业,从而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与委托贷款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积极影响比消极影响要大,而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负面效应较大;商业银行的利润大部分是从影子银行的创新产品获得的,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正确对待影子银行带来的创新。
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根据上文对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从银行自身角度来看
对于影子银行的挑战,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创新求变,认真学习分析影子银行的业务创新机理,并且有针对性地推出新产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子银行的替代作用。对于影子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严格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防止影子银行从银行体系套取资金,保证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业务风险可控。
(二)从监管机构的监管角度来看
监管不完善是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产生消极影响的一大重要因素,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具体如下:
1、监管主体要明确,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在我国,法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一些非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或者没有监管。另外,银监会对这些公司没有权利进行监管,像人人贷公司,运作模式上属于中介业务,只是提供了资金双方匹配的渠道,本质上不属于金融行业。但是,这类公司又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体系,这就造成了监管多头或者遗漏,不统一和不成体系,彼此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调整金融行业标准,降低金融监管门槛,逐步让这些金融属性较低的机构纳入到监管部门管辖之下,使这些机构阳光化,以便更好地发展。
本文时间序列实证模型选取在2006年7月5日到2013年6月21日期间重要商业银行的收盘价作为基本的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色诺芬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每只股票时间序列的对数收益率ri=lnpi–lnpi-1,以中国银行A股(601988)为例,其对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统计描述:观测值1673个,均值-0.000203,中值为0,在区间[-0.1047,0.0967],标准差0.018397。假设符合正态样本,则偏度S应服从正态分布N(0,6/N),样本峰度K应服从正态分布,据此计算出偏度和峰度的标准差分别为σs=0.0863和σk=0.1727。与样本实际值对比发现,与正态分布相比,对数收益序列具有非常明显的尖峰、厚尾特性。用单位根的方法检验收益序列的平稳性,检验t统计量值为-41.26581,比显著性水平1%的临界值小,所以拒绝原假设,序列不存在单位根,序列平稳。
(一)检验收益序列的相关性和异方差效应发现:分析时通常时滞的阶数取n。n为样本容量1674。因此我们取最大时滞为41。通过各个时滞的自相关函数和偏自相关图,收益平方序列的相关图得出,原收益序列不但存在着相关性,并且各项之间是不独立的。考察Ljung-Box的Q统计量和P值,发现在95%的检验水平下,Q统计量在前41阶都显著。因此,序列存在着强异方差效应。收益序列在高阶仍有ARCH效应,并引入自回归移动平均项以消除序列相关性。
(二)ARCH模型的建立为了消除原序列的相关性和异方差性,采用AR(13)-ARCH(q)模型。通过尝试和考虑AIC和参数估计的显著性发现ARCH(3)最为理想。ARCH(3)模型参数估计和检验结果变量CR(-13)参数-0.0004260.067279标准误0.0003080.018191Z统计量-1.3820203.698468概率0.16700.0002R20.006190调整后R20.005590DW统计量2.014074该模型一定程度拟合了该只股票的收益率。经验证,上面的分析思路和结论适用于对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A股和H股上市公司。通过ARCH类、GARCH类或EGARCH类模型的建模。模型可以得到基本的关于商业银行类股票的结论:
(1)存在条件异方差
(2)风险与收益。对于银行股票而言,预期风险同收益率同向变化。
(3)消息面的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具有杠杆效应,利空消息能比等量的利好消息产生更大的波动。因此从政策来讲,应努力避免政策面消息面造成的过度波动。
(4)避险功能。条件异方差存在性说明中国银行股价波动具有持续性、集聚性,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该状态将持续一段时间。投资者应根据所处市道、趋势控制筹码避免波动的风险。
二、结束语
一、科学规划网点分布
科学规划网点分布包括两层内容,一是统筹规划网点的地理分布,解决网点服务区域重叠的现状;二是合理确定网点的功能分布,改变网点服务功能重叠的情况。通过改变区域重叠和功能重叠的现状,充分利用有限的网点资源,扩大服务能力,从而提高服务效率。
统筹规划市区银行网点的地理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市区银行的数量众多,在半径500米的商业区内,同一家银行的分支网点可能多达4-5家,银行网点服务区域重叠。形成商业区网点服务区域重叠现象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由于这些重复分布的网点历史帐户数量基数大,资金自然增长,而银行内部考核一般以开户网点为基准,因此,这些网点的帐面指标较为理想,进而影响了银行对网点地理分布调整的决策。银行应站在整个城市的角度上,统筹规划,对网点地理分布进行调整,确定每个网点的服务目标区域和市场定位,对服务目标区域重复的网点进行必要的撤并,优化网点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能力。
合理确定网点的功能分布。随着银行扁平化管理改革,市区大批分理处、储蓄所升格为支行,新支行与原有管辖支行由协作关系变为竞争关系。在考核利益分配机制的驱导下,这些新支行,无论是否具备条件,都向上级部门申请各项业务权限,朝全功能网点的目标发展,形成“家家办国业,个个办信贷”的局面。受到市场容量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分行在批准支行新办业务的同时,不会给这些支行必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升格后支行往往具有某项业务的开办权,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高质服务,又因害怕互挖墙角而不愿意将客户介绍给较大支行,造成潜在客户群体的大量流失。因此,银行应该注意建立片区支行联动机制,防止内部过渡竞争和潜在客户资源浪费,将五个指头的力量集中成一个拳头,在形成合力争夺市场的同时,可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从而提高服务效率。
二、科学规划柜面业务
合理规划网点后,提高服务效能的第二步是科学规划柜面业务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柜台的服务能力。经过十年以来的建设,银行科技运用水平越来越高,电子渠道越来越广泛,自助存取款机、帐单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产品已经深入百姓生活,但银行柜台排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不可否认,经济水平提高,银行交易量呈几何级增长是柜台排队的主要起因。笔者认为,银行可以尝试通过以下办法,发挥柜台的最大服务能力,给客户提供快捷的、专业的服务。
加强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减少柜面的传统业务工作量。我们经常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一边是银行柜台前排着长长的队伍,一边是银行自助设备旁客户寥寥无几。调查发现,排队的客户办理的业务主要是存取款、一卡通代扣业务、转帐和速汇通业务;这些业务都可以在自助设备上办理。客户不使用自助设备的主要是对自助设备的功能了解不够,对自助设备存款的使用缺乏经验、安全感和认同感,。因此,提高银行服务能力的第一个途径是加强引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在完善自助设备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自助设备使用的引导。例如,大堂经理和网点经济保安主动向客户介绍自助设备功能,辅导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分流排队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在营业大厅设立“业务指南牌”等,提示客户使用自助设备办理存取款、一卡通代扣业务、转帐和速汇通业务等;通过社区宣传、海报等媒介宣传渠道,提升居民对自助设备功能的认知程度,培养客户使用自助设备的意识,建立自助设备业务品牌形象。
加强网上银行等产品的营销,将服务渠道延伸到客户门口。增设网点和窗口的方法,不仅受到成本的限制,而且始终无法满足客户对银行成倍增长的服务需求。而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催生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产品。这些产品可以无所不在,随时为客户提供高效的、贴身的在线服务。因此,提高银行服务能力的第二个途径是加强网上银行等产品的营销。如何缩短客户对网上银行的认知过程,如何消除客户对网上银行的不安全感,是网上银行的营销关键。例如,银行可以在人流量较集中的网点,设立网上银行试用点,由大堂经理辅导客户试用网上银行各项功能;银行可以联系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举行专场推介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全员营销,所有银行人员都知道、使用、体会、宣传和介绍网上银行。
加强柜台业务规划,提高业务处理能力。银行必须加强柜台业务的规划,有效利用稀缺的、昂贵的柜台资源。首先,银行可通过收取服务费等合理方式,对柜台业务的客户群体进行筛选,给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客户提供幽雅的环境、卓越的服务。第二,根据客户群体的数量和业务种类的特性,动态调整每个柜台的服务范围。对于业务处理较为烦琐、业务技能要求较高,或者新开办、临时性的业务品种设置专门的柜台,配备高素质的业务人员,集约化操作,提高服务效率。对于VIP客户、大宗业务客户等特殊客户群体提供专门的柜台,分流其他柜台压力。第三,柜台业务流程再造,减少中间环节。在业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把握风险原则,适度突破限制,适当放权网点,减少层层审批的中间环节,缩短业务流程。第四,配置专业的、稳定的柜员。每个网点的柜员应相对稳定,至少每个网点的业务骨干相对稳定;柜员的培训一定要到位,具有全面的业务知识、熟练的操作技巧,银行才能在熟悉客户的基础上服务客户。
三、科学规划业务系统
银行提供服务必须依托是银行业务系统。科学规划的业务系统,犹如给柜面服务人员提供一套实用、高效的工具。因此,在规划业务系统时,必须以用户为导向。第一,系统设计应遵循稳定的原则。系统的重大改造应慎重,不宜频繁;系统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原有业务系统的模式和前台人员的业务习惯,使其操作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缩短前台人员的适应过渡期;尽量通过优化后台处理模式的途径进行系统改造。第二,系统设计应遵循便捷原则。单位和个人客户群体的服务要求不同,管理政策差异,因此,系统设计不能过分强调交易整合,交易应尽可能细分,单位和个人的交易应区别对待,常用交易界面应尽可能简单。过渡的交易整合,可能会导致交易处理复杂化,既不容易技术维护,也不方便业务操作,进而影响柜面服务效率。第三,系统设计应遵循服务原则。客户亲自动手操作的系统(例如:网上银行)必须尊重客户已养成的习惯,按照不熟悉银行业务的角度设计功能,不能按照银行专业人员的思维设计实现方式。柜员使用的系统(例如:柜面系统)应按照一线柜员的业务处理思维进行设计,不能为了技术实现方便、或者实现某些管理需要而牺牲柜台服务效率。例如:系统要实现“以客户为中心”,需要收集客户信息资料。按照服务原则,“收集客户信息”的功能只能定位是柜面系统的附加功能,在不影响柜面服务的前提下,附带收集一些基本信息,对于其他信息由业务系统提供专门交易进行处理。
1.1柜员是银行工作形象的代表者
柜员直接面对客户,是客户直接了解银行的窗口。柜员在认真办理好每一笔业务的同时,不断贴近客户需求,延伸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理财建议、产品介绍等附加服务,在维护客户、宣传银行、营销产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逐渐成为银行的形象代言人,成为银行良好形象的载体。
1.2柜员是银行综合业务的承办者
随着柜面业务综合柜员制的不断推广应用,每个柜台都为客户提供出纳、储蓄、银行卡、业务等一站式服务将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这就对柜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柜员不仅要熟悉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而且还必须熟悉银行所有的产品和业务,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操作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否则就不能满足客户多方面的业务需求,推动全行业务经营多元化的发展。
1.3柜员是银行业务的营销者
银行柜员因其所在岗位的特殊性,正日益成为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由于银行所有的业务产品都挂靠在前台,许多新业务要借助银行柜员的宣传和推荐,因此柜员是银行金融产品的营销者,是业务竞争的攻坚者。
2.银行柜员必备的业务技能
2.1熟练的业务知识
柜台优质服务的关键是要提高效率,柜员经办每一笔业务,要以不耽误顾客时间作为提高服务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柜员具备高超的技能和全面的业务知识,作为银行形象代言人,柜员不但熟知经办的各种金融产品,还要对其他相关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客户并不了解银行的业务分工,有疑问时常常向柜台经办者提问,柜员如果知识不全面,就达不到客户的满意。
2.1有效的营销技巧
柜员营销技巧随着银行业的逐步开放,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为获得更大竞争优势,推出的新产品是层出不穷,柜员营销每个业务品种时,要达到客户的满意,必须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以明确恰当的语言表达每项业务的功能,要给客户带来效益或便利,只有如此,才能在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使客户在心理上对该网点得以信赖。
2.3良好的心理素质
当前银行柜员的工作稳定性问题非常突出,许多银行网点柜员的流失率达到20-30%,主要原因是银行柜员的工作压力很大,柜员一到岗位上,就没有停下来的时候,连上洗手间都要跑着去,因为有客户等着,在这种紧张的工作条件下,还要保证工作的速度和准确性;同时,银行柜员对客户的服务是不分对象、不分身份的,只要是客户就要一视同仁。因此,柜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应对各种客户的不同需求,适应当前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新技术不断应用的新形势,柜员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以过硬的思想品质,全面的业务能力,稳定的心理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金融服务。
3.建议
3.1提高柜员的业务知识
现在银行大部分实行综合柜员制,一个人兼做多项业务,由原来的“专才”变成“通才”,光会一门知识和技能是吃不开的,原来在学校里的专业知识是有限的,许多知识技能需要在岗位上重新学习。目前,银行业竞争激烈,不断推陈出新,更要求银行柜员在短时间内尽快掌握新的金融产品,学会熟练快捷地为客户办理业务。
3.2树立柜员的诚实守信理念
在银行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一些银行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许多案件都与银行柜员的工作直接相关。因此,诚实守信是银行柜员非常重要的素质。一是爱岗敬业,要求银行柜员正确认识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忠于职守,切实对单位,对公众,对国家负责。二是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诚实公正,尽力维护股东、客户、银行的合法利益,不为利益所诱惑。三是廉洁自律,要求银行柜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3.3提升柜员的沟通能力
目前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许多银行提倡全员营销的理念,银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应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适时合理地向客户推荐银行的产品,柜员在为客户办理正常业务的同时,注意发现客户的需求,并为其做好产品推荐工作,这就要求柜员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首先要全面提高修养,锻炼与客户的交往能力,在柜员与客户沟通中:一是必须知道说什么,就是要明确沟通的目的;二是必须知道什么时候说,把握好沟通的火候;三是必须知道怎么说,就是要运用正确沟通的方法。其次掌握沟通技能,所谓沟通技能就是:倾听能力、语言能力、体态语言能力和化解对抗冲突的能力,如倾听客户的讲话时,就要能做到静心、虚心、专心、诚心、留心、耐心等。
3.4成立统一的绩效考核机构,统筹全行绩效考核工作
统一全行绩效考核体系,整合和优化各项政策资源,使国内银行绩效考核机制需要迫切解决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应该成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统筹规划全行绩效考核工作,对现有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大力整合,比较好的做法是能够在一套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例如平衡计分卡或经济增加值)指导下,将工作重点放在绩效考核制度纵向或横向渗透和深入。
[论文摘要]随着2006年底向外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承诺日渐迫近,我国银行业面对来自国外的大银行,特别是美欧日银行业的日趋激烈的强大竞争,在国际竞争力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试着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竞争是银行业发展的动力。银行业竞争力的体现集中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是否发育良好,运作是否国际化和一体化。中国银行业经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完全垄断,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兴起的过程,金融市场结构不断演变,竞争程度日渐提高。特别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近年来的长足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为提升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奠定了基础。但与世界上的主要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在资本金充足率、盈利能力、不良资产率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总体上还不强.其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银行业纷纷上市,但由于受以往国家所有制的影响,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从而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制度为企业提供长远目标和战略方向;监督公司绩效(包括战略和其实施);和监督公司行政领导的任免,评估管理绩效。这造成了银行的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2.我国的主要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省级层面上享有相当大的自,其决策往往带有浓重的省级政府政策而非以市场为主导,而总行亦无法直接掌握它们的日常业务,严重削弱了总行的领导地位,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整个银行为一个共同的战略目标及方案而努力。
3.一些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地方性的银行业务易受政府影响。出于维护地方性或国有企业的利益的目的,地方政府往往会对银行的贷款、信贷政策进行干预,使其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使其不能对贷款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
4.不能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缺乏良好的人才激励和制约机制。许多银行都存在着以下问题:(1)以员工资历(和其他不透明的因素)而不是以能力来确定报酬和事业发展机会的体制;(2)不完善的绩效管理(绩效的评核、奖励措施、和对员工明确的期望和指标)(3)五大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业务规划、要求定义、人员招聘、绩效管理和员工发展)相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使我国银行业在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大大下降。
5.不能为客户尤其是一些“黄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发展细分服务的能力不强。有效地革新、开发和推广产品的细分服务能力,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又一个关键的因素。有数据显示,在中国10%的大客户提供大约60%的银行利润。而约有10%-20%或更多的银行账户,许多只有不到100元人民币的余额,这就导致了银行资源的浪费和占用。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根据客户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如为有利可图的客户群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不盈利的客户群提供更合乎经济效益的服务(如把低价值客户转移到电子服务渠道);不能进行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不能通过产品组合优化改善客户群回报率以及不能通过有效的交叉销售,拓展产品使用程度以保留高价值客户。
6.大多数银行未能建立起巩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文化。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银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相比较,普遍存在不良资产率过高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银行竞争力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大多数银行中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未能在银行内部培养起员工对风险回报理解的文化。
7.许多银行存在着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均利润或总利润与国外大银行相比差距甚大。要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必须削减成本。我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较多,许多营业网点的经营状况不善,从而形成了高额的成本支出。另外,管理人员对成本控制随意偶然的行为也导致了高成本的产生。还有,对一些IT项目如金卡工程的管理不善使得资源大量浪费也造成了大量的成本支出。
8.我国银行普遍存在员工尤其是一些一线服务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问题。与国外的银行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银行缺乏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关。
二、提升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根据目前的现状,预计在金融领域开放后的2-5年中,随着各项减让措施的逐步落实,银行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不断升级,全球的外资银行发展趋势也证明了外资银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以及薄弱的金融基础极具渗透力。今后的5-10年将是决定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格局的关键阶段,作为我国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头羊的上市银行,虽然在某些指标和业务与外资银行还可以抗衡,但在其它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上市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实现组织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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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我国上市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低于巴塞尔资本率的要求势必会加剧银行的风险,从资本充足率指标连续性来说,我国五家上市银行这几年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到2005年资本充足比率只有招商银行超过10%,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均在8%的最低限上下,而深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小于8%,达不到巴塞尔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银行的业务发展很快,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不断增加,几家上市银行都在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由于上市银行的再融资速度明显跟随不上规模扩张的速度,由此导致了几家上市银行再融资之后资本充足率仍显示不足。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投资者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存款者愿意把资金存于银行的重要因素。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机制和总经理经营负责。通过强化法人监管职能、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透明度等途径,充分保护银行投资者、存款者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利益与存款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当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当股东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要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进而,确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提高银行整体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3、率先与国际接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我国上市银行应率先与国际接轨,应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外资银行在外汇存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己经分别占领了21%和35%的市场份额,但是外资银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的需求和在地域、机构网点设置的局限,会使得它们发展业务和机构设置的矛盾较为突出。这样,它们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需求必将增加。上市银行可以抓住机会,积极与其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开展金融租赁、票据交易、大额要转让存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创新,可以与外资银行通过在境内、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能银行试点,学习和掌握国际银行业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可以同外资合作组织银团贷款等。吸收外国银行资本参与自身经营,对我国上市银行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4、大力发展银行中间、表外业务,创新赢利模式。我国上市银行虽然发展很快,但其市场定位仍然模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其它银行是雷同的,盈利模式仍处于单一状况,基本上都靠传统的存贷利差获利。目前存货款利率都降到历史最低,利差空间越来越小,银行的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客观上需要银行进行综合经营,创新盈利模式即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他一些新兴业务并提高其贡献度。
5、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失职,将使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上市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最大的就是不良贷款指标,相对于我国上市银行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情况来说,不良贷款比率的高居不下对于上市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特别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深发展银行,更应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注重经营业务本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防火墙,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将内部管理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由目标管理转向过程管理。
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增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增量改革以推进存量改革就变得异常迫切。
农村金融新一轮改革开始进行,各种新型农村机构开始试点。特别是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广泛设立。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需要。截至2007年末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中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的资金需求情况
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各地居民的资金需求也难免会存在差异。根据笔者对浙江、河南、四川三地的调查,发现农户主要是通过跨期支出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根据供求均衡理论及对农村资金供求调查的情况,建立以下等式:
D=I+O
I=a(1-b)Y
其中D表示资金的需求,I表示内援性融资供给,0就是外援性融资供给。a表示当地农户的储蓄率,b表示农民预防性资金储蓄率,Y表示当地的收入水平。
通常来说,农户通过跨期支出来填补资金缺口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储蓄、亲戚朋友的友情借款、当地非正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商业信用、信用社借款等途径获得。其中,储蓄作为内援性的融资,受当地的收入水平影响较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农户除了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开销以外,其余的收入基本上是全数进行储蓄。所以沿海及东部较发达地区,因为收入水平较高,储蓄总额也就相应较高。以浙江的全国百强县长兴为例,普通家庭进行生猪养殖从修建猪圈、购买小猪及饲料进行生猪饲养初期要投入3万~5万元。但是玄坛庙的村民基本上都是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再加上东部沿海社保等机制建立较完善,村民安保意识也比较强,多购买医疗养老保险.所以上式中b也就数值较小。所以在东部较发达地区的O就较小,需要的外部资金也不多。
三、针对不同的经济情况,村镇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
到2008年12月31日,全国正式开业的村镇银行总共只有70家,其中在东部地区有2l家,中部26家,西部23家。在数量上,三地差别不大。但是70家村镇银行的平均注册资本4516.41万元。其中东部地区平均注册资本8150万元,中部地区2575万元,西部地区平均注册资本为3342万。
1.东部地区发达地区。东部地区的试点村镇银行开设时间短,但是平均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总额两项上都是远远高于西部和中部,特别是广东小榄村镇银行和浙江长兴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分别为2.5亿元和2亿元,远远高出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这些特点与东部地区本身经济比较发达是有直接关系的。同时,充足的资金也为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东部地区,普通村民的自由资金较充裕,贷款需求并不强。例如,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所在地长兴县下属玄坛庙全村的总人口1250,2007年的人均收入达到8600元。当地村民主要从事种植业,其中葡萄种植为其特色产业。部分家庭还从事养殖业或是手工业。对于
在东部地区另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中小企业较多。这些企业往往因为自身规模小,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被认为风险过大,一般的商业银行很少会给他们放贷。但是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很具有潜力的。以山东省的莱商银行为例,从1997年的2000万存款,3000多万的贷款到2007年被英国《银行家》评为中国银行业100强中的第66位,‘噪商银行依靠的就是给中小企业贷款。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多数还是集中在服务行业,整个计划的启动资金并不大,通常都在10万以下。对于东部有着较高注册资金的村镇银行,扶持这样的项目在资金上并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因为大学生创业之前往往没有什么经验,创业的失败率较高,目前浙江的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最高只有4%,所以许多银行在给他们放贷之前都有很多的顾虑。
2冲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中西部的村镇银行注册资金都低于全国平均资本,甚至调查中的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北川富民村镇银行、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这3家注册资金还不足1000万,但是如果发展战略得当,村镇银行依然可以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以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所在地大邑为例,全县占地总面积1548平方公里,辖17个镇、3个乡,各个乡镇的发展情况也差异较大,村镇银行应该分区区别对待。比如距大邑县城10公里的新场镇就是典型的西部地区小城镇的代表。当地没有什么支柱产业或者有规模的企业。青壮年基本外出打工,村里只留下老人孩子,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满足自己的需求。村上有一些小店,经营一些简单的日常消费品,经营资本多为自有资金。整个县城只有一家邮政储蓄。
首先类似于新场镇这样的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西部小镇很多,随着旅游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当地就需要配套建设一系列的食、住、行设施。但是因为本身经济不够发达,自有资金数额很少,而旅馆、饭店的初期投入及运营资本较大,村民必然会选择外向型融资方式。村镇银行要脱颖而出,必须尽早布局,并采取低利率、手续简单的一些真正有优惠性质的贷款,吸引当地村民。
在对村民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他们不愿意选择银行贷款的最主要原因除了利率高以外,就是贷款手续过于烦琐。因为农民实际所拥有的资产不多,而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往往需要等值的担保、抵押品,所以很多农户的贷款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可以学习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办的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推广村民联保制度。在格莱珉银行中,每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自己进行管理,格莱珉银行给予每个小组充分的信任和权力,组员自己决定以后要做什么,怎么做。每个礼拜5个组员必须有一个讨论。组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村镇银行可以依样画壶,采取相同的策略。而采取联保方式对村镇银行有以下三点好处:(1)因为村民之间是相互非常了解的,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在选择组成小组的时候,村民就会自行剔除那些有可能不能按时还款者,这可以减少村镇银行在信息审核上花费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资金安全。(2)形成联保之后,村镇银行只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去检查一下各小组总的资金使用情况,为需要服务的对象提供一些建议,这样就可以减少之后监督上的成本。(3)因为组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必然会产生相互竞争,会刺激各成员,使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且可以改善农户自己的经济情况,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
另外,村镇银行在中西部除了在13个国家贫困县、1个省级贫困县设点以外,还有35家村镇银行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并不是很差,比如大邑。位于成都市半小时经济圈内,大邑工业园区是四川省唯一的现代制造业示范区和四川省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区,已经逐步形成了以电子通讯、食品加工、服装生产、机械制造为主的“四大产业集群”。种植葡萄来说,由于是特色经济产业乡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平均每亩地种植葡萄的成本为500元~600元,政府补贴就达到200元~300元。而每亩地的平均年收入可以达到2500元~3000元。农户足以做到自给自足。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放在中小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种植业上。学者们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加以研究。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国家金融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单独研究,这是由它在经济中重要地位及其特殊本质所决定的,著名教授刘丰名曾经指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将其重心转向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逐步建立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体系。由此可见其地位的非同寻常。笔者认为,国家金融就是一国对内对外一切金融(货币资金融通)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即金融的独立决策权、操纵权和控制权,它包括货币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面对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和争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不断地被弱化并极有可能旁落于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之手,导致发展中国家金融和经济的附庸化和殖民地化。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其国家金融及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家应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它既不能轻易放弃国家金融,又不能不看到全球金融化的大趋势。
二、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金融受到的挑战
(一)美元化。一切经济活动最终都表现为货币问题,货币象征着一个国家的金融,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
比如说在晋原镇我们了解到,该镇经济情况运行良好,2008年人均收入达到了6315元,比2007年增加了10.3%。在采访期间我们走访了一家王姓农户。从2007年起,他们开始进行双孢蘑菇的种植,现在有差不多3亩的菇田,去年收入非常好,把初期的投入时借亲戚朋友的钱都还清了。现在收入算下来比以前外出打工的还要高。因为产品市场销路好,2009年夫妻两人还准备扩大规模。其实在很多小县城,这样的例子非常多。随着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的深化,中国外向型经济遭受严重的打击。据估计,现在已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各个地方政府都提出了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广大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村镇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时机,和当地的政府紧密合作,为这些农民工创业铺平资金道路。
虽然村镇银行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型机构,大多数的村民对他还不够了解,但是只要村镇银行能够切实把握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对结合这些特色推出合适的业务服务,发挥出区域性银行的优势,相信村镇银行是有能力达到设立时的预期,填补农村金融空白,完善农村金融网络的任务。在1999年1月,阿根廷总统梅内姆宣布,阿政府认真考虑将其经济美元化,即让美元彻底取代阿货币比索,放弃国家的金融,而不再实行目前的以美元为储备的货币体制,即实现政策美元化。随后,拉美很多国家包括波多黎各、厄瓜多尔、巴拿马等都实现了美元化。美元化是通过一种强币向若干国家渗透并部分或全部排挤这些国家的弱币所形成的金融区域化的又一种形式。【3】美元化的实质是放弃国家货币金融,即货币发行权和独立的货币政策以借用强势货币来确保经济稳定的经济政策。但是美元化换来的稳定只是暂时的,美元化带来的后果是货币需求的不稳定和汇率波动,甚至产生通货紧缩。2002年阿根廷再次暴发金融危机,这场金融危机令阿根廷银行业遭受了灭顶之灾,所有银行均出现严重亏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央银行监管的缺乏,国家金融完全的丧失,导致外资控制了整个银行体系,即阿经济命脉。阿政府根本没有任何办法来应对这场危机。这种美元化金融体制短期效应是明显的,但是长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以牺牲国家货币和金融,即放弃用货币政策调控本国、本地区经济的手段行为,将使这些国家逐渐成为美国经济的附庸。正因为如此,曾经大量使用美元的前苏联、东欧国家和埃及,在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后,又出现了“反美元化”现象,美元存款在这些国家总存款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下降。
(二)金融市场的过度开放。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加入到国际市场,以谋求更大的利益及更好地条件,积极投身到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扩大本国金融开放的程度和消除政府的金融管制成为了出发点和目标。这就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地放弃了部分金融。1997年泰国过早地、过度地开放金融市场,撤掉了所有自我保护的屏障,结果导致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泰国金融危机很快发展成为东南亚金融危机,接着发展成为亚洲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危机。引发这些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各国内部,概而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速度过快,脱离了本国实际经济的发展;2.金融资产的增幅在短期内增长过度、金融机构急剧膨胀;3.未对跨国金融交易和资本的流动形成有效的监督;4.在国内初始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迅速开放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资本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5.国家内部的金融法律体系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这些国家普遍忽视了金融全球化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同时也忽视了金融全球化下金融体系不能自动防范任何风险的事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制度框架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带来不可避免的金融风险。
(三)国际金融组织的干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金融领域越来越依赖、求助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协调,这些组织利用其所具有的职权不断地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因发生金融危机而需要援助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国家的金融形成了冲击和影响。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处理金融危机的实践中,往往对被援助的成员国金融进行干涉,迫使这些成员国放弃部分金融1997年l2月3日IMF与韩国签署援助贷款协议时,要求韩国大幅度开放其金融市场,允许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举进入韩国市场,在韩国的外国银行或企业可以全面参与韩国证券交易活动,政府不得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限制和削弱了韩国的金融,使韩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独立选择其金融体制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权利。许多国际金融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是让韩国用相当一部分金融来换取贷款援助,以摆脱金融危机。为此,韩国公众把l2月3日定为“国耻日”。印尼面临的情况更严重IMF与其签署协议时,不仅要求削减财政开支、紧缩通货及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要求政府实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些要求最终导致了印,尼社会大动荡直至苏哈托政权。tSrIMFX~成员国金融如此干预,致使很多国家对IMF采取的行动产生反感甚至对抗,这对IMF的信誉及存在价值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有的成员国或专家甚至提议立刻废除IMF。确实,当一国已不能独立地确定其金融政策,独立地选择其金融体制,独立地操纵和控制本国金融发展,其国家金融将受到严重影响和冲击。
以上所有挑战无不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全球化必然导致国家金融弱化的理论息息相关。这实际上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霸权的体现。他们完全掌握着全球金融的决策权、操纵权和控制权,不仅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且还是司法者。他们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金融资源,弱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美元化直接受益者是美国;金融市场过度开放引发的金融危机正是这些倡导者理论导致的必然结果;东南亚国家和韩国在金融危机中不得不接受IMF的援助,IMF趁此对这些国家金融进行干涉,正是美国等发达成员国以不予拨款及合作相威胁,操纵IMF按他们意志行事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从发达国家利益立场上提出的改革措施和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有损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强化金融观念,牢牢把握金融不受损失,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对本国的金融其实是非常重视和谨慎的,对此他们从未慷慨过。在金融上,他们实行“双重标准”,发展中国家必须认清这一点,认清放弃国家金融的严重后果,重新树立新的金融观,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各国互利互惠,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金融全球化。
三、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金融的实现
(一)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坚持和发展国家金融。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机遇和挑战并存。如果过分担心发达国家的资本控制和剥削而畏缩不前就会痛失良机,被金融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全面放弃国家金融也必将陷入困境。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时,即要坚持自己的国家金融,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实现国家金融。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各国金融的相互依赖日趋增大,各国已经、并将达成更多的各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制度,这些协调制度的本质就是要求各国遵守共同制定或承认的规则和法律文件,以谋求更多的共同利益。以这种协调制度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各国的金融,但这种冲击是各国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理性选择后自愿接受的,是有利于各国利益和发展的是一种正常行使金融的行为而不是对国家金融的放弃。
(二)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努力推动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面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发展中国家首先要从国际金融制度上为自身的发展争取保障,防止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将一系列不平等条款强加给自己,并进而侵犯本国的金融。IMF的配额及投票决策机制,使IMF受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成员的控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任何想法和意见均无法买现,平等原则失去任何意义。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市场不成熟、特别是在缺乏对国际游资的协调和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是不可取的,过早开放易使虚拟资本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金融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才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的遵循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才能维护自身的国家金融和经济利益。唯有如此,新的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三)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制定金融全球化规则的力量对比的平衡。在金融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仍应该加强联系和团结,提高在金融全球化冲击下的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逐步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
(四)加快完善国内金融体制.实现市场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实现金融和保障金融安全。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国家金融安全意识,健全法律制度以维护自身国家金融。首先要重视金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其次,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促进国内金融体制深入改革,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体制逐步接轨,更好地吸收国际金融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最后,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充分行使国家金融。对于任何一个希望通过金融全球化来分享国际经济增长利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一个实质性的金融化体系是唯一可靠的出路。为此,应其采取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方式,在实施中把握好开放的“度”,有关信用评级、公司上市证券业务、外汇买卖等业务,不能完全掌握在外资手中;其余金融业务可在充分有效的监管机制下逐步开放。
总之,发展中国家只有适度的参与到全球金融化进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全球化正面效应,减少其负面效应,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金融安全,真正实现国家金融,实现国家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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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体系不是按照市场规律自然演进的产物,也非按照某个事先规划的蓝本刻意构造的,他们从建立之初就背上了分量不轻的历史包袱。城市商业银行体系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源自孕育这个体系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关键词:城市银行;改革;商业银行;银行体系
Abstract: China's city commercial ban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market system is not a natural product of evolution, nor in accordance with a pre-planned deliberately modeled on the structur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back on the weight of the historical burden is quite heavy. Urban commercial banking system is facing today is attributed to many of the problems of the system to generate such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Key words: City Bank; reform; commercial banks; the banking system
前言
在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之后,各地方政府顺理成章地获得了对大多数城市合作银行的控制权。首先,从表面上看,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本总额是由各类企业和地方财政入股构成的,甚至还有个体工商户入股。地方财政在城市合作银行中的股份往往没有达到绝对控股的水平。但是,如果考虑到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持有的股份,政府往往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惟一控制人。其次,在人事任用和项目选择方面,地方政府能够实施自身的影响力。第三,在所谓“金融安全区”的建设中,人民银行事实上希望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发挥作用。在已经出现的金融机构关闭案例中,地方政府往往也分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这为地方政府干预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提供了理由。最后,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从短期来看,政府干预未必是坏事。对某些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在某些富裕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当地的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增加速度远远超过其他银行。在这些案例中,地方政府迫切的金融需求从而得到满足。为了实现当地经济增长的目标,许多地方政府都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但是,一方面,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逐渐深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影响力逐渐丧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尚未获得发债的权利,所以,地方政府的融资渴望难以得到满足。而城市商业银行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机会。
(一)理论认识仍有误区。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部分认识误区,即认为银行业垄断经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如有人提出,银行业应该是垄断法适用豁免的对象,其主要依据是公共利益要求和垄断的经济效益性。【8】当把银行业垄断与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时,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即被凸现出来,银行业垄断的合理性似乎在这里找到了最好的注脚。但问题是,公有制与银行业的垄断经营有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只从计划经济的传统体制中去找答案。适合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信用并不适合现实中的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对此给出了有力证明。必须看到,放松管制已经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把银行业整个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并不妥当,对金融安全并无益处。多年来,银行业垄断不但未能减少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反而成为其巨额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不但未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稳定,反而使“地下金融”愈演愈烈使金融市场更为混乱。行政权力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不但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扭曲了市场行为,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越深、干预的时间越长,反而越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不能把银行业垄断与国家金融安全划等号。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二、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已经出现区别于过去以国家垄断形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以银行卡跨行收费事件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正式开始实施。但几乎与此同时,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质疑。透视该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发现,银行卡跨行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广大客户的同意,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小公司在银行开户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般来说,小公司注册登记后,商业银行对小公司开户往往设置资本金、存款余额等限制,即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最低标准是50万元或100万元,并保证在账户中维持3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存款余额。难怪有人评论说,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开户门槛的作法,将小公司拒之门外,这直接促成了为小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业银行设置开户门槛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歧视政策。【2】应该看到,拒绝交易只是当前我国一些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捆绑式搭售、强制交易、价格歧视等其他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3】
(三)并购重组使银行集中加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4】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四)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5】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6】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
上述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7】事实表明,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5】曹士兵:《论中国反垄断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