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2: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数量关系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培养学生认真阅读数学课本的习惯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注意训练学生阅读数学课本的习惯,使学生具备阅读课本的能力。在数学课中,应使学生把“看、读、思、练”结合起来。从儿童一入学就应该带领学生逐步学会看懂图、式、文,再引导学生弄清术语,理解关键词语,引发学生思考。随着学生年龄和抽象能力的不断提高,对课本内容提出更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让学生养成先阅读后做作业的习惯。
二、培养学生认真审题的习惯
审题是进行正确计算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审题训练,可以养成学生认真严谨的习惯,引导学生灵活地选择正确合理的计算方法,提高做题的质量与速度。(一)作题时,首先学生应读懂题目要求,正确理解题意。这就需要教师在平时注意培养学生读题、理解题的能力,明确题目中究竟要我们做什么、怎么做,然后再进行计算。(二)教会学生观察题型,正确运用定律、性质,使计算简便。(三)审题要始终贯穿整个解题过程,既要看全题,又要看运算过程出现的新数字、新情况,做到方法得当。正确的审题能够保证正确、迅速的解题,所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审题习惯是非常重要的。
三、培养学生勤于动脑,善于思考的习惯
学生学习数学这一活动,归根到底是思维的活动,只有勤于动脑,肯于思考,才能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形成各种数学能力。教师首先要注意激发学生的思考欲望,善于提出启发学生思考的问题,形成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良好品质;其次要注意提供适量的思考依据,培养学生有根据、有条理、有序的进行思考的习惯;第三,要留给学生充分的思考时间,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个人的见解,主动探索新知,多渠道、多角度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促使思维水平的逐步提高。一般情况下,学生想出比较新颖独特的解题思路,大多是在整个思考过程的后半段时间内形成的,如果教师过早的作出评价,往往会挫伤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思维的进一步拓展。如要求学生用数学语言准确的表达17-8所表达的意义,学生一般表达为17减去8得多少,但如果教师留给学生充分思考时间,启发学生从减法的运算名称、意义等多角度进行思考,就会促使学生积极动脑,踊跃发言。(1)被减数是17,减数是8,差是多少?(2)17比8多多少?(3)8比17少多少?(4)8再添上几就是17?(5)17减去多少与8同样多?所以,课堂上教师要善于观察,多方引导,恰当把握时机,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
四、培养学生认真独立的完成作业和自觉检查的习惯
关键词:导师指导人数;学术论文质量;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Quality of Master of Arts Graduate Academic Paper and The Number of Teachers to Guide Students
Abstract: Academic papers is the important symbol to measure the master graduate student ability and academic level. Tutor of master graduate student i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guidance of the academic papers. Data through scientific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lin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ademic paper quality of liberal arts academic graduate student and the number of students, teacher guidance. The number when it is 6 is good to improve the academic papers quality of arts master graduate student,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graduate students in an all-round way.
Keywords: the number of teachers to guide students; the quality of academic paper; relationship
一、引言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对其掌握的基础知识、写作和科研能力的反映,它是衡量一名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的重要的指标。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快速增大,而其学术论文的质量增幅速度却相对缓慢,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同时,伴随着研究生数量的剧增,学校准备不足,学校导师数量却没有相应幅度的增加,导致师生比例的失衡。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普遍存在抄袭、写作能力不足等问题。如今,各大高校也要求本校硕士生,在校期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加强对学术论文的重视。
我国对不同类型、科目的硕士研究生采用不同的培养模式。导师在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时更注重其科研水平的培养,而专业型更注重实践能力培养;文理科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也不同,理工科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是通过实验,更直观、深刻掌握专业知识。而文科学生由于学科自身特点,导师更多地是通过课上指导和少数课下指导,极少数学生可以参加导师课题研究中。所以,对于文科类学术型学生而言,导师对硕士生专业理论性的指导、前沿性知识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选题和写作能力等诸多方面指导有着重要的影响。
文章研究对象为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质量,以及其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导师对其学术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文章从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这一因素分析其与学生学术论文质量的关系。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的质量与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的关系如何?本文在收集整理Q大学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定量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为我们提高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质量提供一些参考。
二、研究方法
(一)样本
为了能准确反应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与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质量的关系,文章选取了Q大学文科类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的50位学生作为样本,问卷调查包括考察学生学术的情况(的篇数、的途径、的期刊层次)、导师的影响(包括导师指导频率、指导学生人数、导师对于阅读的要求)等内容。文章在导师影响中提取出导师指导学生人数这一因素,分析学术论文质量与导师指导学生数的关系。
(二)分析方法
本文采用分析方法主要是因子分析、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等统计方法,利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 21.0来进行计算。
三、研究过程及结果
(一)研究过程
如何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质量的衡量指标,学者们对此的看法不一,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的质量:的数量、的期刊层次、的途径。同时,文章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可以用一个因素代替?因为用一个因素替代就能更清晰地表示出导师指导学生数与学术论文质量间的关系。所以,文章首先对衡量学术论文质量的三个指标进行分析,之后在确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与学术论文质量间的线性关系。
1.对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的研究
本文从三个因素衡量学生学术论文质量:的数量、的期刊层次、的途径。
(1)检验数据的相关性
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sig值均为零,就代表各个指标之间存在相关性,即衡量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质量的三个因素间存在相关性。
(2)检验数据的可行性
Kmo和Bartlett检验是用来比较变量间相关系数和偏相关系数的大小,主要用来检验数据是否适合因子分析。Kmo越接近1,意味着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越强,越适合于作因子分析,Kmo越接近0,则意味着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越弱,越不适合作因子分析。
表2
如表2所示,Kmo=0.761>0.7,Bartlett球度检验具有高度的显著性,说明所检验的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3)方差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大于1的特征值有1个,对应的积累贡献率为87.252%。最终确定因子为的数量。
至此,我们已经提取出能87.25%的代表三个成份的主要成份,即学生的数量。
2.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与学生的数量的关系研究
表3
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与学生的数量存在怎样的关系,利用回归分析得出结论。
(1)选择菜单中“分析―回归―线性”,从左侧源变量窗口中选择“导师指导人数”作为自变量进入自变量窗口。在选择“数量”作为因变量进入因变量窗口。
(2)单击“统计量”,选择Durbin-Watson(U)、估计、模拟拟合度选项。
(3)单击“绘制”,将左侧源变量窗口中ZPRED进入X窗口,将ZRESID进入Y窗口。选择直方图、正态概率图。
(4)单击“保存”,选择为未标准化、均值、单值。
(5)点击确定。得到如下图标。
表4
表4表明,只有一个自变量“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进入了模型。
表5
表5的内容是回归模型的概要。“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与“的数量”的相关系数R为0.304,模型判定系数R方为0.092,由于R方受到个案的影响较大,根据个案对其进行调整以后的值为调整R方为0.074。Durbin-Waston的值是1.627,说明随机误差项基本上是相互独立的。
表6
表6是对模型的方差分析与F检验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成,F值为4.892,显著性水平为0.032
表7
表7的内容是回归方程的参数及检验结果。由该表可以得出回归方程为:y=2.259-0.367x。
(二)研究结果
经过分析,得出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质量与导师指导人数间存在高度相关,并且可以用线性方程表示为y=2.259-0.367x,从方程中可得出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为6人时,是合适的。文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年限为3年,那表示每一位导师所带领的每一年级的学生人数最好为2人,有利于导师对学生学术论文的指导,提高学术论文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英.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与学位论文质量的相关性分析-基于贵州师范大学的实证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6)
[2] 李彩丽.硕士生生源质量与学位论文成绩的相关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9)
[3] 孙晓松.借助spss软件的成绩因子分析[J].同化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3(3)
一、培养对字词的感受力
语言是一种表情达意的符号体系,因此,阅读者需要具备系列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中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字词,对文字的社会功能、汉字的字形、词汇的构成、短语的组合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但要培养学生敏锐的语言感受力还远远不够。所以培养语感首先要从字词积累着手。中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语言感受力,他们积累词语并不仅仅依靠字典、词典,而是在大量的阅读中得到的。这是由语言符号中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决定的。言语是个别的,它是语言存在的形式,其语词和语义的关系往往是变化的,使语言的使用具有任意性。从语言的理解角度来说,根据一定的语法规则来理解所得的意义往往是明确、具体的,这就是“共同性”。但说话者、写作者却千方百计地挣脱语言系统的规则,以便把自己想要传达的特殊意义、内涵意义表达出来,而这往往是流动的、可变的,具有个人倾向性,称之为“个性化”。这种“个性化”又往往是作家在传情达意时有意为之。中学生所面对的往往是这样的“个性化”语言。此外,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模糊语词。我国的传统文化思维中又以直觉、顿悟见长,与之相应,汉语词汇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和意象性,富于弹性,富有韵律,内涵的自由度很大。
鉴于上述语言系统的种种特征,语文教师只要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一定数量的词语积累作为语感训练的基础,通过大量的阅读训练,就可以使学生的语汇积累如滚雪球般增多。在课外阅读中,中学生面对丰富多彩的新词语,第一、第二次接触时可能不懂,到十几次甚至几十次接触到时,这个词就比较熟悉了,并对词的意义从不懂至开始有些懂,到完全懂了,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中的意义变化规律也可以掌握了。如此日积月累,就不易遗忘。
二、注意意象积累
每一语言符号,都指向特定的事物,代表特定的意义。古人对言和意的关系论述颇多。张裕钊说: “日意、日词、日气、日法,之数者,非判断自为一事,常乘乎其机而混同以凝于一,惟其妙之一出于自然而已。” (《与吴函父书》)他认为“意”、“词”、“气”是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意”是作者要表达的思想,“词”是客观存在的语言符号,而“气”就是作者在创作时饱含情感色彩的意象活动。韩愈则特别强调“气”对“言”的作用:“气,水也;言,浮物也;水大而物之浮者大小毕浮。”“气”(即意象活动)的重要性还在于它一直伴随作者创作的全过程,并驾驭着作者。巴金说:“我写嫁》的时候,我仿佛在跟一些人一块儿受苦,跟一些人一块儿在魔爪下挣扎。我陪着那些可爱的年轻生命欢笑,也陪着他们哀哭。”福楼拜在写到包法利夫人服毒自杀时,自己也感到“嘴里有砒霜的味道”。作者的这种全身心投入意象,正是他们情感的契合和感觉的移入。读者凭自己的语感“入境”,情形也往往如此。既然意象活动也始终伴随着创作过程和解读过程,我们就有必要认识意象的性质、特征。从阅读角度来说,在阅读作品的过程中,意象形成的快与慢、完整与否,标志着语言感受力的高下。语言符号是阅读的客体,作为阅读主体的读者,只有头脑中有丰富的意象积累,才能被作品的语词迅速唤起,组合成相应的准确鲜明的新意象。对中学生来说,这一点正是他们的局限。他们的生活阅历有限,这大大限制了他们想象力的有效发挥,影响了意象组合的准确性、完整性,即妨碍了语言感受力的发展。要提高学生的语感力,丰富学生头脑的意象积累,最主要的途径是进行大量的课外阅读。另外,养成学生勤于观察生活的好习惯,多欣赏有益的影视,也是一种途径。
关键字:儒家思想;师徒关系;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8-0218-02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国家创新人才和为国家自主创新做出贡献的重要结合点,研究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科研力量。研究生与导师能否和谐相处,师生关系如何,对创新型国家建设成功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关于师生关系的表述
中国古代教育从理论到实践主要是一种道德教育,《周礼》说: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师生关系发展成为一种道德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师生双方以道为中介,相互影响,通过各自对其自身行为意义的理解,使相互关系依照各自所体认的道德维持下去[1]。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教育思想是中国传统教育的主流,师徒之间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有“天地君亲师”之说,使得教师代表着知识的权威,成为了道德的化身。古代教育家把尊师重道作为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把师道尊严作为师生关系的重要内容,形成了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名虽师徒,义为父子”、“生我者父母,教我者师傅”之说,这在古代形成了师尊生卑的关系基础。
二、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古代科举制度废除以后,师生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社会物质文明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社会的精神文明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的巨大转型既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2]。
1.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类型。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业与研究的指导,研究生则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双方形成密切的互动关系[3]。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类型有四种[4]:一是权威型,此类型与古代师徒关系类似,导师在研究生的指导过程中具有学术权威性,师生关系以导师专业指导为主,研究生对导师也充分尊重;二是和谐型,导师与研究生心理距离不大,既是师生又是朋友,除专业学习上指导外,还有思想、生活等其他方面的联系;三是松散型,导师由于科研压力大、任务重,把精力投入科研中较多,师生联系不紧密,交流和交往甚少;四是功利型,在市场经济改革以及教育制度改革的影响下,少数导师将研究生作为纯粹的科研劳动力而导致师生间缺少真诚的交流和诚心诚意的合作。
2.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的特点。当前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导师与研究生在科研关系中还难以避免地出现、寻租、道德等方面的问题[5],使得研究生与导师关系呈现隔离化、冷漠化、庸俗化的趋势[6]。
师生关系的隔离化。一是表现在课堂内导师单向输出,研究生被动接收的教学模式;二是在研究生扩招的背景下,师生关系被稀释化,减少了教师与学生交流的机会;三是表现在课堂外,导师缺少对研究生学习之外的关注和指导。
师生关系的冷漠化。一是导师科研压力或工作繁忙忽略了对研究生的引导或监督;二是研究生因为学业或者生活原因缺乏与老师进行沟通交流的主动性。研究生与导师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师生关系的庸俗化是指在研究生指导和培养的过程中,导师常常强调论文的发表数量或课题的完成情况,忽视了对研究生自身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学生被埋怨成为廉价劳动力,造成师生关系恶化。
三、研究生与导师关系演变的原因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导师大多接受的是传统文化教育,权威思想比较浓厚,导师需要得到研究生的尊重;因为现代思维的影响,研究生需要得到导师的平等对待,这就造成了研究生与导师关系出现了不和谐的局面,矛盾的造成具体有多方面的原因。
1.社会转型加剧和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全球化使世界各国家交往日益密切,使得西方国家流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与青年学生接受的文化传统形成了巨大冲击,对青年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给高校教育教学带来新的挑战。上世纪90年代后出生的大学生基本是独生子女,他们中的一些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比较严重,往往以自我的价值判断作为衡量事物是非的标准。
2.高校内部改革和管理所带来的影响。首先是教育的规模扩大化,稀释了师生间的感情。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使得研究生招生数量快速增长。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负责人,对研究生的成长、成才有着重要的影响。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导致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大大增加,也稀释了师生之间的感情。
其次是高等教育商品化,淡化了师生情谊。我国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学费制度改革,1994年普通高校开始正式实行收费上学制度。近几年来,收费的标准逐年提高,少数研究生把与导师关系简单地视为消费者服务关系,淡化了师生间情谊。
最后是双方的工作压力,弱化了师生关系。对于学生来说,到了90年代以后,国家教委提出大学毕业生不再包分配,以平等身份进入人才市场。近几年来,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对于导师来说,随着高等教育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高校教师的任务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使得导师减少了与研究生沟通的机会。
3.信息化带来的影响。传统的教学方式是老师教,学生被动去学。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科技的传播,研究生学习的渠道、方式逐渐多元化,不再仅仅是被动地听导师传授。随着网络的发达,各种研究兴趣小组、QQ群、研究论坛等汇聚了一些本专业的各个领域的人才,可以帮助解决一部分问题,造成了与导师沟通时间减少。
四、对高校改进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建议
研究生与导师关系是古代师徒关系在今天的延续,在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当今社会环境的影响。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提高研究生质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核心是相互尊重。
对于研究生来说,既要加强公民教育,又要尊重传统。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从未提出过公民教育,但公民教育的理念始终蕴藏在于传统教育之中。面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研究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科研创新力量和国家的建设者,其公民意识与行为将直接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高校应把通识教育与中国传统文化、公民教育结合起来,与校园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建立社会良好风尚。
对于导师来说,要尊重研究生。个别导师要抛弃师道尊严的传统观念,平等地对待研究生。师生关系的关键在导师,要把研究生看作有独立思考的个体,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导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既要在科学研究中提升自己,又要把培养研究生的全面成长作为提升价值的目标,在育人中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张相乐.中国古代教育家的师生关系论及其现实意义[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5):97-102.
[2]龙静云,王飞.我国社会道德状况与道德建设对策研究综述[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10):13-17.
[3]楚永全,陈文婷,陈姗姗.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比较分析与改进对策[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25(12):65-68.
[4]许克毅,叶城,唐玲.导师与研究生关系透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2):59-62.
[5]马健.导师与研究生的科研关系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23(8):60-62.
关键词:教学方法;自学讨论;环境材料学
作者简介:刘景宏(1972-),男,福建闽清人,福建农林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副教授。(福建福州350002)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项目编号:01193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0-0102-01
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新旧知识更替速度极快,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往往不能满足社会所需,为保证今后职业生涯具备不断发展的潜力,在大学学习阶段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学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因此,福建农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计划将“环境材料学”设置为自学讨论课,安排在大四上学期。课程教学重心从知识储备式逐步转向能力开发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文献信息检索能力,对专业资料的分析理解,并进而扬弃吸纳的能力。
一、“环境材料学”课程的特点
环境材料学是跨材料和环境两大领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医药等学科的综合知识,涉及农业、生物和几乎所有主要工业,如钢铁、非金属、石油化工、矿产和建筑等。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是将环境意识引入材料科学与工程,赋予传统结构材料、功能材料以特别优异的环境协调性,倡导材料工作者在环境意识指导下,或开发新型材料,或改进、改造传统材料。[1]
因此,在内容安排上突出材料科学的基础理论,更加强调材料与环境的协调性,同时尽量结合我国目前材料生产、环境状况和材料科学的研究状况,帮助学生掌握材料与环境关系、材料的环境性能评价和环境性能数据库、材料的生态设计、降低材料环境负担性的工艺和技术、开发与环境相容的新材料和绿色产品、发展环境降解新材料以及治理环境的高效工程材料等知识。
由于课程涉及知识面广,传统教学方式在短短30学时的教学计划中,各知识点难以深入展开,而采用自学讨论方式,学生可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以教材为基础,在教师指导下广泛检索文献资料,组织讨论讲稿,充分调动学生自学的主观能动性。
二、实施自学讨论式教学的意义
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是讨论式教学法的教育思想,营造了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师生平等、学术民主的教学环境,克服了满堂灌填鸭式教学的单调且压抑自主创新思维的弊端。[2]
1.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讨论式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讨论准备阶段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利用图书馆文献、电子期刊数据库和互联网等检索所需资料,将基础知识与科研前沿成果结合,围绕讨论选题精炼为发言稿。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讨论阶段为在限定的发言时间内清晰表达观点,促使学生运用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锻炼了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的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的水平
讨论式教学要求教师善于营造讨论气氛而不冷场,对课堂有很好的主导和把握能力,不仅要求知识面广,备课充分,还要很好地掌握教育心理学,充分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在讨论中教师要能敏锐地发现学生在知识掌握上的疑点、难点、热点,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点评、讲解和总结。因此,讨论式教学对教师的知识更新、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地要求。
三、自学讨论教学法设计探索
1.讨论题目的选取
自学讨论课能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与讨论题目的选取有密切关系。选题应紧扣教学大纲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内容兼顾成熟的基础理论和近年的学术研究热点两方面。讨论题目与教学进度表在学期初就下发给学生,以使学生能够按时自主安排自学过程,收集资料并归纳整理,将自学过程中的心得、疑难记录下来以备讨论交流。
在编制《环境材料学》教案中,拟定各章节讨论题目如下:
(1)论环境材料与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材料科学的发展历程,材料工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研究环境材料的意义,并指出环境材料的未来发展趋势。
(2)环境影响要素因子的数字表征。试对表征材料环境负荷和环境影响要素的方法加以分析,并尝试提出一种可以表征材料环境性能的无量纲化指标。
(3)煤的应用与中国的材料生产。分析中国的能源结构;从能源利用与材料生产的关系论述材料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材料生产技术的关键问题。
(4)论某种材料或产品的循环使用的意义。分析某一种材料或产品的生产、应用,循环再生现状,再生利用对减少环境负荷的意义;再循环利用的政策建议。
(5)企业的资源再利用调查。调查论述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分析其固体废弃物再循环利用的现状和可能的改善措施,再利用对生产成本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6)为什么木材可划入环境材料范畴。用LCA方法分析木材生产、使用的生命过程;这一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如何减少其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负荷。
(7)材料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材料分类。具体分析你认为应属于环境材料范畴的材料,对其来源、加工、使用、废弃处理等环节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2.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
教学过程中将全班分为10个学习小组,强调在自学讨论学习过程中的分工协作精神。
为逐步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将课堂讲授模式与讨论教学模式相结合,根据“环境材料学”课程内容是由基础理论研究、评价方法研究和应用研究三大部分组成的特点,采用循序渐进原则加大讨论课时的比重。[3]
“基础理论研究”部分偏重于课堂讲授,预留一定时间由教师提出问题或鼓励学生提出听课过程中的疑问,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
“评价研究”部分课堂讲授与讨论课时相同,将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的教学内容作为讨论部分,安排各学习小组代表发言,并针对学生提问进行答辩,最后教师总结。
“应用研究”部分完全采用自学讨论教学模式,组织学生对重点、难点问题或有意义的论题进行讨论,引导学生吃透所学知识并进行创新。
例如有一个讨论的主题是“聚乙烯(PE)购物袋与纸购物袋的环境负荷评价”。引导学生通过事先广泛的社会调查和资料检索,采集必要的数据,具体应用生命周期评价法(LCA)进行分析,把学生组织成正反两方进行辩论。
在考虑对环境的负荷时,会得到一些出乎意料的结果。在商店购物时,给顾客的聚乙烯(PE)购物袋比纸购物袋更利于保护环境。这似乎同人们的想象大相径庭。在人们的意识中,聚乙烯购物袋用过扔掉后,不能在自然中风化降解,常常随风飘扬,破坏生活景观,造成环境污染。但对聚乙烯购物袋和纸制购物袋的环境负荷对比评价表明,聚乙烯购物袋的能耗量较低。这两种产品的生命周期是:聚乙烯从原油的开采开始,纸是从伐木开始,经过产品的制造、使用,然后将使用后的一部分进行再生循环处理,直到最后作无公害焚烧的过程。环境负荷评价就是对这两种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能耗量进行分析和计算。在容量相同的情况下,纸袋的能耗是聚乙烯购物袋的1.5~2倍(随再生率的提高,二者能耗差距减小)。类似地,聚乙烯购物袋在产生的固体垃圾数量和废气排放量方面,也要低于纸制购物袋。纸制购物袋在再生循环处理中会排出更多的污水,这是造成纸环境负荷增加的主要原因。这些结果表明聚乙烯购物袋对环境造成的负荷程度比纸制购物袋要低。
这种讨论经过教师的适当引导和提示,往往很热烈。学生开动脑筋,思维非常活跃,通过这样的讨论,很多学生牢固掌握了相关知识并印象深刻,开拓了知识面。
3.考核方法
为了保证自学效果,主要通过课堂发言、平时作业、期末课程论文等形式考核学习的全过程。[4]为保证学习小组各成员在自学阶段的文献资料收集、讨论讲稿的组织过程中的分工协作,杜绝个别成员的依赖性,每个讨论题目完成后都要求小组成员互评成绩,并将成绩分别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给教师,避免人情分。总评成绩由教师打分与学生互评成绩构成。客观、公正的考核能起到鼓励先进、督促落后的作用。
四、结论
总之,自学讨论式教学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师生间的互动,使教学效果发生了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左铁镛.环境材料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5-12.
[2]宁曼荣.讨论式教学法及其在《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中的运用[J].教学探索,2006,(8):268-269.
关键词:比较社会学; 比较分析; 定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1)06-0105-04
收稿日期:2011-05-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09BSH012);国家精品课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文超 (1982- ),男,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理论社会学及其应用。
时下许多学者在撰写文章的时候,喜欢冠以“比较社会学的视角”、“比较社会学考察”等学术名词,而另外一些社会学学科内的学者以及非本学科内的学者则又大多引用“比较分析”、“比较研究”之类的术语。不统一的表达使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相应的疑问,比较社会学与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是学者形式上的标新立异,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有文献进行梳理,或许可以为我们的阅读和理解消除相应的疑虑和迷惑。
一、《比较社会学》及其内涵
无论是在自然科学,还是在社会科学中,比较分析是我们经常用到的一种研究方法。在社会学正身之初,也曾被经典社会学大师列入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列,如孔德、涂尔干等。然而,将其上升为一门分支学科――比较社会学,或者说是作为社会学学科下的一门专业课程却相对较晚。在中国,虽然先生在社会学恢复之初提倡开设“比较社会学”课程,但是对此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共鸣。① 直到90年代中期,作为先生学生的包智明展开了对“比较社会学”稍有系统的论述。《比较社会学》(以下简称包文)一书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著作,也是国内出版的第一本有关比较社会学的专著②。
作为一门学科,必须具备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在《比较社会学》一书中,作者追踪溯源,将比较社会学的源头设置在涂尔干那里,认为经过A.R.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布道宣传,该学科形成了四个流派,即历史学派的比较社会学、经验学派的比较社会学、理论社会学派的比较社会学、社会人类学派的比较社会学等。在包文中,作者较为倾向于经验学派比较社会学和社会人类学派的比较社会学,强调比较社会学研究的分析对象为“社会结构”,分析单位应该选择“社会”等。从时空序列上来说,主要强调不同空间地域上社会结构的比较。与社会人类学进行比较,按照作者的表达,如果把社会人类学研究过程分为:观察、分析、比较、解释四个阶段的话,只有后两个阶段才是比较社会学研究,前两个阶段是比较社会学研究的基础。[1]75 或者说,只有不同社会单位的社会学比较才是比较社会学研究。如果对一个个单个社会单位进行实证研究,那么这也仅仅是比较社会学的基础。同时,与社会学的差异主要在于比较社会学强调不同社会单位的比较,这也是保持了比较社会学在社会学领域中的独特性本质。并且,强调社会结构层面的比较研究,赋予了比较社会学独特的性质与功能,即为社会学和人类学之间打开了一条通路,架起了桥梁。因此,从学科差异性角度出发,作者相对建构了比较社会学的性质及其独特的学术地位。
从理论分析回到经验层面,在作者看来,中国比较社会学萌芽于东西文化论战,发端于布朗在华讲学与吴文藻先生的倡导及其众多弟子的实践,如《江村经济》、《禄村农田》等。从操作层面来讲,比较社会学的研究具体表现在,我们对每一个具体社会的实证研究,不能只停留于对经验事实的简单叙述,而且要对其结构进行分析以提出理论假设[1]118。根据包文对中国比较社会学研究的检视,我们可以得知,先生身体力行的研究则为最渗透着比较思想,在社会学调查和社区研究的维度上,强调比较社会学在于从经验事实中抽象出来的分析概念。具体而言,从江村农民生活的研究到云南三村(禄村、易村、玉村)的社会学调查,通过一系列社会因素的比较,研究逐渐提升到农村类型层面。在包文看来,费先生研究过程中有关“类型”概念的引入,使千千万万个中国农村分门别类到有限的、较少数量的类别中,从而使“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全体”来认识中国,从方法论上成为可能[1]122。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类型的比较又上升到了对经济发展模式的比较。或言,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前已经萌芽的比较社会学却并未生根,和其母体一样被取消了。在社会学恢复之后,这种“类型”比较传统并没有消失,仍然得到了传承,甚至不断地向外扩展,由原来的“类型”区分向“模式”界定及“区域比较”进行转变等。可以说,正是在比较之下,使得发展中的正面经验得以展现,成为中国模式的一部分。
二、比较分析的精义
虽然马太・杜甘也曾将自己的作品集命名为《比较社会学》,但是与包文的比较社会学不同,马太・杜甘更多从一种方法论的视角对比较社会学进行解读。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差异性与特质性造成了社会科学具有情境性(contextual)和相对性的特征,理解生物和社会多样性的最好办法就是比较[2]19 。对于方法论中的比较,主要含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分析的技术,另外一方面是指一般性的策略(approach)[2]20 。无论是单向路径的进入,还是多种方法互为补充,这也就将“比较”拉回到了比较分析层面,而非一种学科视角。
作为“方法”(method)的分析,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比较方法视为求证的准则。他认为,我们只有一个方法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这就是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变化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3] 。由此可见,比较分析在研究过程中所具备的功能,即比较研究可以排除因果关系或为因果关系提供替代性的解释[4] 。或许,这也是在实证研究科学方法论中,比较分析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或手段的关键原因之一。然而,比较分析的功能也并非仅仅如此,或者说,随着研究的深入,比较分析自身的功能也逐渐得到相应的挖掘,成为一种包含更多内容的研究工具。如马太・杜甘在其另一本著作《国家的视角――为什么比较,如何比较,拿什么比较》中论述道,只有将你所在的国家同其他国家相比较,才有可能体悟到本国的独特性、结构以及运作[5]1 。言下之意,通过比较他者发现自我。回顾人类学的研究历史,当年的西方人类学者也正是通过比较来展开相应的研究。然而不同的方法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具有着不同的效果和效应。也许掌握在殖民学者的手中,可以为殖民化研究寻求合法性及相应的统治方式,但掌握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手中,我们则可以通过比较来避免种族中心主义,并通过比较来发现社会学规则[5]19。结合学术发展史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西方话语的霸权强调自身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占据着知识发展中的主流地位,而他者的历史经验等受到忽视和遮蔽。或者说,社会发展的路径与模式逐渐呈现“一边倒”及单一化的现象,类似于东方话语相应被淹没。在当前文化多样性的社会中,正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我们能够避免简单的复制他者的发展历程,形成具有地方性知识的发展方式。特别对于学术发展而言,也正是在强调比较分析的情境下,有利于我们发现新问题及建构新理论。
既然比较分析有着如此强大的功能和作用,其具体实施过程也被相应的操作化。在如何进行实施比较分析方面,人们经常见到的是类型比较,或者说是个案比较。通常也可以说,比较研究侧重于个案研究。所谓个案比较,也即研究者检验跨个案的异同模式,设法解释期间的差异……定量研究者也检验个案间的差异,但是重点不同,他们的目标在于解释某个变量与另一个变量的协变关系,通常一次会检验很多个案……通常定量研究者对这些个案只具有宽泛的熟悉度[6]。相对而言,定性研究者则对个案进行着深入的比较分析,最终形成我们经常见到的“模式”、“经验”及“类型”等等。作为一种方法策略,或者说是比较社会学的策略,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具体为:通过对单一个案研究的重复进行比较、理想型与经验型的比较、二元比较、相似国家的比较、通过功能等价性比较对照国家、异质性领域的概念同质性、世界统计比较、国内差异的跨国比较、纵时性、历时性与异时性比较等等[2]18 。
三、反思《比较社会学》
通过对包智明先生《比较社会学》与比较分析的阐述和把握,我们可以更加明晰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具体而言,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社会学与作为一种方法的比较分析,两者之间既有重合的地方,也有分离的地方。然而,与作为研究方法的比较进行对比,现在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比较社会学”将仍处于学科建构过程中。那么为了更好地促进比较社会学学科发展,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既有的比较社会学研究成果。可以这样进行评价,比较社会学核心在于空间层面的社会结构比较研究,这也是《比较社会学》一书的精髓所在,以此进行反思,从中不难发现其特别值得肯定与商榷的地方。
首先,从研究视域角度来讲,如果说涂尔干将社会学等同于比较社会学,无非是强调比较分析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地位③。与之不同,包文将比较社会学限制在社会结构层面的比较,以此凸显比较社会学的异质性及相应的科学性。也许在大家看来,这种做法是为了一棵树木而丢掉了整片森林,缩小了比较研究的范围。然而也正是这种有意识的学科建构,在认同社会学学科的基础之上,强调社会结构要素的比较,同时也可以从单一层面进行切入研究,并且最终将落脚点放在社会结构方面,可以说是百变不离其中。从研究方法论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比较研究,或者说是比较分析的最终指向。
其次,在强调包文贡献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质疑和商榷的地方。从研究的时空性来看,包文认为比较社会学的比较层面主要在空间维度,而时间层面却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因为,“科学”注重的是普遍性,而非独特性,受社会人类学的影响,包文的比较社会学则走向了一种空间地域层面的比较。从作者个人微观层面来讲,这也许与作者的知识结构及其储备有关,作为一名人类学者或者民族学者,他所考虑的是学科内的知识。套用吉尔茨的地方性知识,这则是一种学科缘结构知识。然而,如果缺少历时性的比较,那么比较社会学也显得相当单薄。事实上,比较社会学的发展也并未按照作者的建构方向进行发展。从当前研究动态来看,我们不仅要有一种空间层面的社会结构进行比较,同样也要有着同空间层面社会结构变迁的研究,不同空间层面的社会结构序列比较分析,以此构建社会发展的立体图景。在当前的研究实践中,类似成果也不在少数,如《林村的故事》、《金翼》、《凤凰村的变迁》、《银翅》等。当然,作为一本上世纪国内出现的开山之作,难以预测到当前比较社会学研究的空前繁盛。相对而言,这里也就出现着另外一个更加现实的学科发展问题,我们似乎对于当前累累硕果却缺少作者那样的总结之心胆,以便在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将比较社会学研究推得更远。
第三,暂且撇开所引用实证材料是否可以开动比较社会学这条大船不说,仅从先生有关“类型”、“模式”、“区域比较”等学术性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其所涉及的是一种比较视野下的社区研究。或者说,类型、模式及区域比较,所侧重的是个案研究的类型化。如果将这种类型与西方经典社会学中的类型化设置在同一个层面进行对比,如涂尔干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等,之间也并无多大的差异,可以说都是一种类型的划分。按照作者建构社会学的标准,那么都可归类为比较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然而,学术界却并不认同这样的界定,更多倾向于将西方经典社会学归类于比较分析。诚然,这里也就给包文的比较社会学提出了一个最大的挑战,即方法论。具体来说,对于比较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作者似乎未给予明确,也未能进行详细的论述。当然从表达之中,可以看出比较分析的重要地位。可是针对一学科而言,没有上升到方法论的层面,没有相应的分析范式,那么所建构的学科只能是摇摇欲坠,与比较分析很难辨别。或者说,难以脱离低水平或者研究策略中的比较方法。这也就是难以辨清先生研究与其他研究差异的关键点,也是导致当前国内比较社会学较为衰落的最主要的因素。
另外,我们承认比较分析的重要地位,可谓是比较社会学研究的看家本领,但是仅有此种分析方法,也难以开动比较社会学这条大船。从当前研究成果来看,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已经深深扎根于许多分支学科之中,被借鉴或移用,如历史社会学、历史人类学等。或许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并非比较社会学所专有,那么这似乎涉及到了比较社会学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是否脱离了模式和类型以及区域比较之后,比较社会学还能存在?是否可以简单的归纳为比较研究。如何强调比较社会学在今天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如何丰富其研究方法,建构属于学科自身的研究范式,这也是比较社会学当前面临的重大紧迫问题。由此可见,比较社会学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当前还仅仅处于一种起步的阶段。
四、简单的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明确,比较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较分析则属于方法论范畴。虽然两者看似不在一个层面上,难以找到共同点,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交集,主要体现在方法层面。即使比较社会学的研究概念为社会结构,分析对象为结构性要素和条件―功能分析,分析单位为社会与民族、社会与社区、社会与文化等,可研究方法则在于比较分析,缺少了比较研究,则难以凸显出社会的结构、类型、特征等。这与比较分析如出一辙,特别在面对外在形势的情境下,这两种思路都给我们破解当前经验研究的困境打开了一扇窗户。然而,在明确两者的差异性基础上,我们到底是要比较社会学,还是比较分析呢?
从实践来看,似乎比较社会学已经进入冬眠期,虽然偶有外文被翻译成中文作品,也有少数相关著作面世,但仍然没有激起学术界的千层浪。相反,比较分析则进入了小状态,如在面对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过程中,贺雪峰等人强调区域比较,即通过控制一些变量来讨论区域差异的原因,从而发现经验运作的内在逻辑[7]。针对个案研究的合法性问题上,刘林平则认为定性研究必须是比较研究,才能具有科学的“合法性”,才能打破以往单一个案研究过程中因果关系结论的不确定性等。因此,可以判定,当前学术界比较热衷于比较分析,而非我们学科视野下的比较社会学。由此也可以判断及回答我们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冠以“比较社会学”及“比较分析”则更多强调一种比较的视角,或者说借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
作为一门建构在比较分析基础之上的社会学分支学科,比较社会学的弱化受到历史条件和分析方法手段限制,使得相应的功能并未能得到展现。或者说,在当前研究结构与情境中,比较分析大行其道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特别在注重科学性及追求实证性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为定性研究点燃了迷茫路上的一盏灯。或者说,这盏灯照亮了定性研究的合法性与科学性道路。有了这盏灯,定性研究可以走得更远。但是,如果要上升到比较社会学的层面之上,那么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也将是在比较分析积累多年之后,必将继续前进的一个方向。
注 释:
①也许关键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学力量较为弱小,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其中,过多的精力只能放在一些较关键、较迫切的事情之中。所以,我们也无法看到当时的比较社会学教材、书籍之类。
②冠以“比较社会学”名称的书还有孙津的《比较社会学引论――为了人和社会的延续》。相对来说,该书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视角,并未上升到“社会学”学科层面。
③迪尔凯姆认为,比较社会学并不是社会学一个特别的分支,只要它不再是专注于描述,而注重研究事实,它就是普通社会学了。由此可以知道,迪尔凯姆在论述社会学研究方法准则时,更多的强调社会学要脱离实验法,要重视因果关系论证过程中比较方法研究社会事实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包智明.比较社会学[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5:60.
[2]杜甘.比较社会学――马太・杜甘文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55.
[3]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35.
[4]纽曼.社会研究方法[M].郝大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43.
[5]杜甘.国家的比较――为什么比较,如何比较,拿什么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7.
[6]Ragin,Charles C.Constructing social research[M].Thousand Oaks,CA: Pine Forge Press, 1994:107.
[7]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25.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omparative Sociology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comments on “Comparative Sociology”
CHEN Wen-chao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思想政治教育; 研究回顾; 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1)05-0040-05
原理,通常指某一领域、部门或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基础理论是指在一门科学理论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具有稳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点的理论原理。一般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就是体系化、科学化的基础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的教材,反映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础理论或者说是本学科基本理论的集中体现。新世纪新阶段,伴随着现实实践的深入发展,本学科专业人才的学习培养对基本原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进行梳理回顾,以发展性、超越性和建构性的眼光审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不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创新与发展,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学科之所以成为学科的内生要求。本文在对部分文献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今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建构、教材编撰,包括内容框架设计等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的文献概况
自1984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正式创立以来,学界对其基础理论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辛勤探索,出版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教材也多达数十种。1986年第一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正式教材的出版,标志着本学科最带有根本性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本学科主干课程的建设拉开了新序幕。20多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自成一体,不可割离。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为题名检索专著,共有17条记录,最早的专著出版时间是1986年(陆庆壬主编:《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同样的检索方式,以“思想政治教育学”为题名检索即可得出75条记录,最早的专著出版时间为1983年(曾德聪:《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福建教育出版社),这75条记录除9条属于学位论文外,其余66条全部为专著。这就表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以教材、专著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沈壮海教授曾做过统计:目前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中,有88%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研究的著作。其中,概论性著作80部,占此类著作59%;分论性著作39部,占29%。[1]从检索得出的专著的出版年份数量来看,2010年4部,2009年4部,2008年4部,2007年4部,2006年7部,2004年5部,2000至2003年共9部,1990年到1999年共19部,从总的趋势上看,这些数据的变化实质上表明,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越来越形成了带有普遍共识性的观点和结论,这一过程本身正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不断凝练、总结、归纳、提升的过程。甚至于后续形成的大部分原理专著,无论是章节设计,还是具体内容,包括主要概念、范畴,都是在1999年高教版《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和2001年人民出版社版《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而来的。
在CNKI中国知网中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为题名进行跨库检索仅有17篇文献。以“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为题名检索仅有6篇期刊文献(检索时间为2011年10月4日)。检索结果表明:学界很少以整体性或系统化的视角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问题,而大多都是就原理本身所辖含的某一问题加以研究。这是目前学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的一个典型特征。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教材的编写也有其特定的方式,而且经历了从国家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到各校自行编写的发展过程,背后反映了本学科从设立之初的探索试办试行到现阶段学科建设发展自大大增强、博士和硕士学位点林立的发展历程。邱柏生教授总结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教材编写的三种主要方式,即“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同类型学校合作编写、各校自行组织编写。之后,编写相关教材主要通过后两种方式进行。这些年来,各地编撰了不少同类教材,总共算来也有几十种之多,尽管称谓不同,或称‘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原理’,或称‘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或称‘思想政治教育学’,等等不一,但教材内容大致相似”。[2]
从所检索的专著的题名来看,书名有没有“原理”两字,实际上并不影响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理论成果或者学科主干教材的属性,但可以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是以专业、学科建设(也内含教材建设)为“原发动力”,专业、学科设置和发展诉求直接催生了原理的研究,这一来,其实当时并没用太多的理论积淀可供本学科创始人在编写本专业教材的过程中参考利用,与思想政治教育最接近的,自然就只有教育学了。也就是说,最初把思想政治教育当作教育的一种形态来理解,也是自然而然的。
近十年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渐渐趋热,特别是05年以来,研究成果很多,就原理而言,也有不少新成果,但几乎都是原理的分论。以博士论文为例,从原理的整体结构上来专门作系统研究的比较少,而大多数是对原理所涉及和包含的某些带有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理论(“元”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理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论,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发展理论等。从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主要构成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与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理论继承与借鉴;范畴;过程和规律;功能和地位;环境理论;对象群体分析;目标与内容;机制、原则和方法;评估;队伍建设;领导管理等。当然,对于当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至今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看法或达成学术共识。这也是作为一门学科最为基础和根本的理论内核――原理的建构、发展和完善必经的一个过程,或者说阶段。从这个意义上看,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不足,这是客观必然性的,应该理解。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发展历程及其整体框架结构
尽管20多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成果颇丰,但学界很少系统回顾和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发展的阶段历程,更多的是谈论学科的发展历程。而学科发展内在地包含着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因此,实际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也是有阶段可以划分的,目前以原理主干课程的教材为例进行分析,是考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发展历程的主要方式。
目前,初步检索到的文献中,邓亚秋、罗洪铁的观点最具代表性,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95年到2001年;此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主要代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1999年版)。该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基本确立了以范畴和过程规律为核心的本体论样式,涉及内容较为丰富,以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各环节、要素为视点组织体系的主要内容,体系相对庞大,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分支学科的内容还包含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分支学科的体系内。二是2001年到2006年;此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的主要代表作是2001年版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三是2006年至今;此阶段比较重要的代表作是2006年版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3]
罗洪铁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一文中总结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期,理论界有不同的划分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一阶段应为1921年建党至1984年,这段时间思想政治教育有深刻丰富的理论,但尚未建立相应的学科。第二阶段为1984年至今,建立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初步系统化阶段。有的学者认为: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86年,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为1987年至今,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时期”。同时该文提出以有代表性的专著为标准,可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理论体系的萌芽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发展阶段”。[4]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框架和内容构成,总体而言还是缺乏整体性的研究设计(亦可称为“顶层设计”研究)。近十年来,形成了很多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理论的分论专论,它们都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当中的某一组成部分。针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框架结构(内容布局问题)的研究总体偏少,甚至于没有涉及。事实上,如果作为具有高度总括概述特点的“原理”缺乏对其所包含的某一理论(分论)的整合能力,只能表明作为学科主干的原理教材的编写和研究落后于其所辖的某一具体理论的研究,原理的内容未能全面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和体现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那么,我们整个原理的内容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整体框架,也就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构成的探索。从现有原理教材的内容组成来看,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大块: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论(主要是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介绍、学科研究对象、学科特点、学科性质、学科基础理论)、本质论、目的论、发展论、价值论、结构论、主导论、主体论、接受论、中介论、过程论、资源论、载体论、环境论、机制论、管理论、方法论、评价论、艺术论、发展论等。围绕原理所涉及的问题,近些年已经分门别类地形成了以下多种专著:如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徐志远《现代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研究》2009年)、思想政治教育中介(邵献平《思想政治教育中介论》2007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李合亮《思想政治教育探本――关于其源起及本质的研究》2007年、杨威《思想政治教育发生论》2010年等)、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王敏《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论》2003年、张世欣《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规律论》2005年等)、思想政治教育价值(项久雨、胡国义等的专著)、思想政治教育资源(陈华洲《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论》2007年)、思想政治教育载体(陈万柏、贺才乐等专著)、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刘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研究》2009年、另有博士学位论文3篇)、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李辉、沈国权、戴钢书等的专著)、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秦在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论》2003年、赵志军《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2009年等)、思想政治教育主导(石书臣《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研究》2004年)、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刘新庚《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2005年、万美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发展研究》2009年)等等。
此外,近些年来许多属于本学科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为积淀、形成、丰富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理论智慧。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经过新一轮的有意识的提炼、综合,最终能够转化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原理。例如,万光侠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学基础》(2006年)、雷骥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性基础研究》(2008年)、马万宾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转向研究》(2009年)、伍揆祁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论》(2007年)、荆兆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定位及建设思路研究》(2011年)、田鹏颖的《思想政治教育哲学》(2010年)、王娟的《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研究》(2011年)、赵兴宏的《思想政治教育应用论》(2008年)、李宪伦的《思想政治教育新话语探析》(2007年)、李征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2011年等,这些研究成果虽不直接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但其所涉及到的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内容,从不同视角、不同论域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丰富发展起到了推动借鉴作用,这些成果能够为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总结起来,多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研究主要是以分论、专论研究为主,就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整体框架加以深入探讨并给出基本结论的文献非常少。有些研究者虽然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结构设计有过一些设想,但缺乏深入、系统的提出论证,大多零散粗略地陈述于一些报刊文章当中。
三、学界对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不同观点及其评述
应该敢言,20多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取了显著的成绩,学科发展日趋成熟,一些本学科特有的范畴体系、内容结构日益得到学界的认同,学科的科学化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作为今天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学主干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在框架设计、基础理论、结构安排、内容体系、学术逻辑等等诸多方面都逐渐形成一定的风格,不少问题只有在本学科的论域当中才会得到深入的讨论和阐释。这些都是我们原理研究的骄人成绩。当然,客观上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以下笔者整理了部分学者的观点:
张耀灿教授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发展到今天,与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创新要有新的思路是分不开的,即开展元理论研究,特别是要推进研究范式的人学转向,在人学范式观照下,重点对‘思想政治教育原理’重新审视,应从理论体系的结构和理论观点的解释力两大方面探讨八个基本理论问题”。[5]
邱柏生教授从原理课程教学的角度认为“从该专业确立以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就被看作一门重中之重的核心课程,各校都投入了一定力量进行课程建设和师资梯队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是一门有相当教学难度的课程,尽管其中有不少内容属于程式性教学,内容比较直白,不需教师做多少解释学生自能充分理解,但有不少内容则给教师预留了极大的理论开拓空间”。[6]他结合原理教学,重点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当中的对象、过程和价值三个方面来重点分析当中存在的难度问题,并就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背后遇到的挑战作了分析。
沈壮海教授认为,“目前已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多是在微观的视野中观察、思考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聚焦于探索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变化及其教育引导的规律,并以此为轴心展开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意义、要素、过程、规律、环境等问题的理论探索”。“应构建新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即应当以及其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成果为理论指导,以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为实践依据,以对思想政治教育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的深入探索为逻辑主线,以对思想政治教育形态与本质、目标与价值、运行机制与过程、管理与创新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准确阐述为主要内容,尤其应当以宏观视野、原理定位、时代特色、中国属性、教学逻辑、创新思维的有机统一为贯穿教材编撰全过程的基本原则”。[7]
秦在东教授没有直接提及如何来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结构框架问题,但他从学科规范和概念的角度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当中存在的对主要的、核心的概念研究不足的问题。他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的规范化问题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个学科的原创性知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限域内不可为其他学科所替代的原理事实的研究整体上的仍然很薄弱。[8]
陈义平教授认为:“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框架设计,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但差异性仍较大,可以归纳出多个不同的框架体系。总体不足表现为:一是有的框架体系只能称作‘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二是有的框架体系虽试图涉及对上述三个基本规律、三个基本研究领域的研究,但由于逻辑起点的不清晰、进而整个体系的内在逻辑性不强,导致了体系的结构混杂、内容丰瘦不一,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框架尚未搭建起来”。该文提出,“按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演绎过程,搭建起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论、体系论、行为论、过程论、发展论构成的框架内容”。[9]
高峰教授认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以往所依据的是我国建国以后自身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如果说这种研究的依据基础具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的今天,其实践依据与实践基础就已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作为探究思想政治教育最普遍和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原理,今天就应该立足于全球化的广阔视野,奠基于世界各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之上加以审视”。作者认为“很多情况下仍然习惯于用我们自身‘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与范畴去套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因此,对国外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与解读存有不少误区与偏见,这给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10]
也还有研究者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作了一定区分,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创生”这一命题,认为:“之所以说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创生’而不是‘创新’,就在于此前还没有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已有的以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命名的著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也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不过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概论把学科建设成果几乎全部囊括其中)而已”。[11]
就原理教材的编写,邱柏生教授提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重心大部分放在编写各种教材上面,也注意优秀教材的不断更新修订。那时的不足是专门研究太少,学术专著太少。由于缺乏专门研究和专题深入的探究,缺乏广泛深入扎实的学术积淀,于是在这种研究基础上形成的一些教材都带有泛泛而论、大而化之和雷同重复的毛病,从而时常遭受人们的批评,编写教材的声誉也受到很大影响”。[12]近年来,“教材编写正受到冷落,不少教材的使用年份已久,不少内容也已落后于形势,更落后近年来一些研究成果之水平”。
笔者以为,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存在两个主要不足。这两个不足,也常被其他一些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品头论足”。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过度依赖于教育学、乃至教学论的理论支撑,原理的教育学痕迹太深,而且显得十分浅显,这也使得学科间的区分度不强,本学科的主要特色和本质属性体现得不明显。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创办阶段并没有面临今天如此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刚刚拉开大幕不久,全球化趋势的影响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而日渐表现出来,互联网形成的如此深远的影响尚未呈现端倪,当时设置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初衷主要出发点是提升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意识,使之坚定理想信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重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主要依托于学校,教育教学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当中居于主导地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也主要是以教育学,特别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为基准来构建。事实上,这显然只是其中的一种“模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建构需要首先考虑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究竟是“政治的教育”还是“教育的政治”的问题。如果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其鲜明的意识形态性,那么仅凭教育,似乎很难实现这一本质目的。因为人特定的政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尽管教育活动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青年阶段,人的可塑性强,这是很重要的前提。但政治关系、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乃至个人对社会发展进步的感受都对人们政治价值观念的判断认同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很多调研结果表明,社会环境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实际效果最主要的因素,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问题其实并不表现为一个教育教学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不应当停留在教育教学的窠臼里,而是应当以此为基础,着眼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对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道德素质等等的影响关系的研究,既反映影响人的价值观念认同的多种因素的从微观到宏观、从单一到多维的变化,又能体现自身的学科特色和属性。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是较为宏观的“叙事”,国家主体与公民客体是其基本立论的关系,而不仅仅只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的关系。
二是在内容编排叙述方式上过度注重独立地分块分论,使得内容与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不甚密切。一直以来以主体论、本质论、方法论、环境论、管理论、过程论、结构论、载体论、价值论等等来叙述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独立化”、“平行化”、“并列式”的条块性研究思维方式,而这本身带来了对思想政治教育实际问题关注的减少或缺失。这种分门别类“块状”研究的成果或许作为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叙事比较有效,换言之,作为一种教材化的体系展示比较适合,但是这本身不能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主叙述模式”。而且作为学科的基础理论,不应该是一条一条的罗列排序,应该加以整合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笔者以为,原理之所以成为原理,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学理性(抽象性)和预见性,它是一个学科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因此,原理的内容要能体现最新学科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最新动况和理论方法,对诸多不同观点应给予梳理、整合和评述,增强指导性。此外,就教材的行文而言,应以避免冗长重复为“原则”,可以直白凝练,更加贴近人们生活实际特别是当代青年群体的实际。
在本学科发展处于分化与整合、调整与创新提高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框架结构与内容,建构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教材,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这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本学科专家学者的责任和使命所在。据了解,作为“青马工程”系列重点教材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编写正在深入进行之中,其汇集了本学科著名的专家学者,最终形成的成果将会对推动本学科新一轮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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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邱柏生.试论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J].思想教育研究,2010(4):16-20.
关键词:唐宋变革 良贱制度 雇佣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态势,从政治生活、经济关系到社会结构都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给后世以很大影响。日本学者对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化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初期就开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争论,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国学界长期以来显得比较沉寂。虽然严复、王国维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变化,但并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张其凡认为,不应避开或不提“唐宋变革期”学说,他呼吁正确分析、认识这一学说,进一步开展研究。①2002年,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先后召开了“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这两次学术讨论会的召开,表明唐宋社会变革研究逐渐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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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日本东洋文库和大阪市立大学演讲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感谢大泽正昭、斯波义信、池田温、岸本美绪、平田茂树诸先生及齐霞女士的建设性意见和所给予的帮助。
① 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阶级结构的调整,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奴婢、部曲、佃客,这些社会最广泛的下层劳动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关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丰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宫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节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国内外学者相继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对宋代包括奴婢在内的雇佣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却有不同的认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认为雇佣人和奴婢属同一经济范畴,他们与雇主或主人的关系是一种有“主仆之分”的身份关系;而宫崎市定和草野靖则否认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认为雇佣人和奴婢都属于自由民。高桥(津田)芳郎则批评了把属于经济范畴的奴隶与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来的观点,认为身份和阶级必须予以区别,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虏,由国家剥夺了良民的身份。这种身份仅限于通过了法的手续者,属于国家性质的身份,宋代不存在这种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节子认为,由雇佣关系产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阶级结构关系中是父家长制的家内奴隶,从其身份来说,类似于与良相对的贱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汉唐以来的良贱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来说,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内劳动者。宋代奴婢依其来源的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种:良人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奴婢),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奴婢,身份低贱;迫于生计,良人自卖为奴婢,或被雇佣为奴婢,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佣奴婢至迟到仁宗嘉祐时,法律上已被称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卖为奴婢,掠卖奴婢,在宋代始终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尽管事实上是存在的。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宋代良贱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有关令文,并结合一些史料的解读,对宋代奴婢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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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学者的主要成果有: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顽佃抗租和佃户的法律身分》,《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册。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隶》,《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宋东侠:《试论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据柳田节子先生总结归纳,见氏著《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订,收入氏著《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创文社,1995年。高桥(津田)芳郎的观点详见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学图书馆刊行会,2001年。
③ 柳田节子:《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第81页。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页;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7—64页。
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关于此,杨际平《唐宋时期奴婢制度的变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认为人力、女使与一般雇佣劳动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因罪而籍没为官奴婢者,世代为奴,律比畜产,身份自不待言。从宋代文献记载来看,有关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样动辄将罪犯及家属大量没官。如记载没官为奴婢资料较详细的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关史料也是屈指可数。神宗熙宁四年(1071),庆州发生的兵变被平定后,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这是宋代文献中惟一可见的一次大规模将犯人家属没为奴婢的记载。由于文献记载不多见的缘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溃了的结论。然而少见并不等于没有。事实是,在北宋,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这个阶层是存在的,只是这部分奴婢并未构成宋代奴婢的主体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说法的身份,我以为最主要的依据应当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记载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既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又集中体现了当时的物质关系。新近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为我们研究北宋奴婢的构成和身份变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①换言之,《天圣令》由两部分组成:宋代在行之令与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阁现存《天圣令》仅存10卷,检视其中奴婢有关的令文大约有25条。我们先看其中17条废弃不用的唐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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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4。
② 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脱文用方括号标明,原错别字用圆括号标于前。
《仓库令》: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别一给,有剩随季折。
《厩牧令》:诸官户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频得赏者,放免为良,仍充牧户。
《捕亡令》:诸奴婢逃亡经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关栈捉获者,六分赏一;五百里外,五分赏一;千里外,四分赏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赏一;二千里外,赏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赏,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残废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镇戍关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内捉获者,赏各减半。若奴婢不识主,榜召,周年无人识认者,判人官,送尚书省,不得外给,其赏直官酬。若有主识认,追赏直还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诸捉获逃亡奴婢,限五日内送随近官司案检,知实评价,依令理赏。其捉人欲径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见无本主,其合赏者,十日内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赏,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给衣粮,随能锢役。
诸(促)[捉]获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内致死失者,免罪不赏;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从远处理赏。若后(促) [捉]者远,三分以一分赏(府) [前](促) [捉]人,二分赏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远,中分之,若走归主家,理半赏。
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为人捉送,会恩免死还官、主者,依式理赏。若遂从戮及得免贱从良,不理赏物。
渚计逃亡奴婢价者,皆将奴婢对官司评之,勘捉处市价,如无市者,准送处市价。若经五十日无赏可酬者,令本主与捉人对卖分赏。
《医疾令》:诸女医,取官户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无夫及无男女,性识慧了者五十人,别所安置,内给事四人,并监门守当医博士教以安胎产难及疮肿伤折针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医之内业成者,试之。年终医监正试,限五年成。
《狱官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
《营缮令》:诸营造杂作应须女功者,皆令诸司户婢等造。其应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须疏决之处,亦准此。至春末使讫,其官自兴功,即从别敕。
《杂令》: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
诸官户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乐(其不堪送太乐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监教习,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下番日则不给粮)。愿长上者,听。其父兄先有技业堪传习者,不在简例。杂户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限。
诸官奴婢死,官司检验申牒,判计埋藏,年终总申。
诸杂户、官户、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给一人充火头,不在功(果)[课]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三日,产没及父母丧,各给假一月,期丧,给假七日。即户奴婢老疾,准杂户例。应侍者,本司每听一人免役扶持,先尽当家男女。其官户妇女及婢夫子见执作,生儿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岁以下,仍从轻役)。
诸官奴婢及杂户、官户,给粮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课案记,①不得虚费公粮,其丁奴,每三人当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②
仔细分析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12条是关于官奴婢的,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为财产赏赐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验实申报制度,官奴婢劳役制度和供给制度。以唐令为本的《天圣令》将与官奴婢有关的唐令废弃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数量的减少,这与官奴婢来源的枯竭应该是有关联的。唐末五代以来许多因战俘而成为奴婢的人,受到国家干预而被释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庄宗曾颁布敕令:“应有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③既释放私奴婢,则因战俘而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减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组成部分,官奴婢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大为减弱。高桥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实行官奴婢给赐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则是一个例证。从《天圣令》废弃的唐令来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从宋代实际情况来看,亦是如此。如从仁宗嘉祐时起,宋实施严厉的重法地分法,对强盗及窝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对犯人亦只是实行配隶法和编管法,而没有将犯人及其家属籍没为奴婢的法律规定。《长编》卷344元丰七年(1084)三月乙巳条载:“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著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这条材料详细记载了重法地分法,却丝毫没有籍没罪犯及其家属为官奴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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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字据日本《养老令·杂令》(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本《令义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诸文据《唐六典》卷6补。
③ 王溥:《五代会要》卷25《奴婢》。
④ 高桥(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页。
其次,在废弃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条是关于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问题。宋令为何将与捕捉酬赏相关的法令删去不用呢?我的解释是这与宋代贱口奴婢的减少,雇佣奴婢的大量增加有关。奴婢逃亡已不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赏法,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再次,关于奴婢放贱为良,唐代是分成三级,逐级进行的。《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宋代不存在唐之意义上的番户、杂户,①奴婢放贱为良,一免即为良人。既已成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获的问题。因此,唐旧令“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自然便被废弃。
最后,隋唐以来,法律规定奴婢“当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与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将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废弃不用,这就意味着宋代奴婢可以与奴婢之外的人通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个标志。
转贴于
从《天圣令》反映的情况来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终身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体,奴婢的主体应是雇佣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废弃不用,仅反映了宋代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实施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现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条令文废弃不用外,其余8条与奴婢相关的法令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些条款为:
《捕亡令》:诸亡失奴婢、杂畜货物等于随近官司申牒案记。若已人蕃境,还卖人国,券证分明,皆还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还者,归主。
诸奴婢诉良,(赤)[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况事(日) [由],③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
诸两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盗奴婢知而故买配奴婢者,所生男女从母。
《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不(“不”字衍)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别敕有制者,从别敕。
《杂令》: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兴放[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其遣人于外处卖买给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诸蕃使往还,当大路左则,公私不得畜当方蕃夷、奴婢,有者,听转雇与内地人。其归朝人色类相似者,又不得与客相见,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左右驱使。
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奴婢仍可以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唐宋法律都严禁质举(质典)良人为奴婢。因此这些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其中两条涉及买卖转让奴婢的法令,实际上是沿用歹唐《丧葬令》和《杂令》。⑤质举是一种财产抵押借贷行为,到期不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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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费衮:《梁溪漫志》卷9
② 参见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体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据日本《养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据《养老令·杂令》校正。
⑤ 《宋刑统》卷12《户婚律》;《宋刑统》卷13《户婚律》。
抵押物的产权便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只有当主人把奴婢当作牲畜和田宅等财产看待时,才会有质举行为。主人不能按时还贷,被质举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转变成另一主人的财产。在宋代,允许雇佣奴婢转让。但质举奴婢与雇佣奴婢的转让性质完全不同,雇佣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谁,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当作财产质举。《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杂敕》:“诸以债负质当人口(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奴婢实施雇佣制,雇佣契约是一种有期限的有价凭证,是拥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内,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转让。宋人罗愿说:“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①与视奴婢为财产的贱民制不同的是,雇佣奴婢从其法的身份来说,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雇主不能终身占有,仅仅在契约有效期内有支配权。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诉良、恢复良人身份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参照唐旧令并结合宋制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条:“凡奴婢诉良,未至官司,为人执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者,虽无良状,皆勿酬赏。”日本《令义解》卷9对此释曰:“谓奴婢诉主妄压充贱,而未至官司,为人执送,若所诉有实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赏例。”《养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当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据宋制对其做了修改,将原本作为法令主体的捉送之人,改为诉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说明当时社会阶级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贱之分。这应是法律意义上良贱制度存在的证据。又元丰改制后的宋朝户部,下设左右曹,左曹户口案“掌凡诸路州县户口、孝义、婚姻、良贱、民间债负”等事项。②户部左曹掌“良贱”,与《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义上的良贱之分是一致的。《庆元条法事类》卷13《亡殁·驿令》:“诸在任官身亡(赴、罢在道或干公事同),以报到日问其家良贱口数并赏,计程数给仓券。”此令所谓“良贱口数”中的“良贱”,无疑是指良人和贱口奴婢而言。这里所说的“良贱”,既然出自国家法律,当然不会仅仅是一种民间的理念。《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时编撰的,关于这条法令的效力以下还将讨论。
宋令“诸两家奴婢俱逃亡条”,表明北宋时期除了官奴婢外,还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约文书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韩愿定卖家姬胜塭契》,契约云: “(胜塭)自卖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为主。”契约落款为:“出卖女人娘主七娘子、出卖女人郎主韩愿定。”③被卖女子显然是属于贱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神宗熙宁四年,庆州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许人请为奴婢”。④这些奴婢与雇佣奴婢是有区别的,他们终身为奴婢,没有奴役期限。只有当国家或主人赦免他们时,才有可能免贱成为良人。北宋人此山贳冶子在《唐律释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随身释曰:“此等并同畜产,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长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类,各(名)为部曲。婢经放为良,并出妻者,名为客女。二面断约年月,赁人指使为随身。”⑤关于此释文,通常认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实际上是北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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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罗愿:《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56之40。参见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一文。又孙逢吉《职官分纪》卷9云:“国朝户部左曹掌天下诸路州县户口、农田、贡赋、税~1t2:政令及孝义、婚姻、继嗣、良贱、田务……凡课入之事。”其也记载了户部左曹掌良贱事宜。据俞宗宪考证,《职官分纪》乃孙逢吉北宋元祐时所撰(参见氏撰《宋代官职品阶制度研究》,《文史》第21辑,第101—133页)。换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贱制度存在。
③ 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册,第634页,斯1946号。
④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⑤ 见岱南阁丛书本《唐律疏议》所附释文。
此山贳冶子为《宋刑统》所作,后来王元亮将其编人《唐律疏议》。①此山贳冶子谈到了奴婢放贱为良的问题,对随身作为雇佣人的身份作了解释。这与《唐律疏议》的说法不同,后者曰:“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②随身,北宋文献偶有记载,《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臣等参详条云:“请今后应犯窃盗,不计几人同行,将逐人脚下赃物,都并为一处,估至五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并估至十贯文足陌者,头首处死,余为从坐。”随身与女仆并列,表明是与主人有着紧密依附关系的男性劳动者。我以为宋代的随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佣劳动者过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转化)时期的一种泛称,泛指被雇佣的男性劳动者。③而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献中很难找到这种部曲的记载。④“随身”之名后来随着“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渐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杂令》中,仍有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婢的规定,这在宋代日常实际生活中是实行的,前述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有法律意义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贱制度。宋代良贱制内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从母制,奴婢被当作私家财产买卖、转让、质举制,奴婢诉良、放良制。良贱制的存在与罪犯籍没为官奴婢制息息相关。良贱制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北宋,良贱制与雇佣奴婢制同时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贱制是随着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发展而逐渐消亡的。当然必须指出,宋代的良贱制在逐渐消亡过程中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唐代的良贱制有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与良人通婚,就是一个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户、杂户这样的贱民。宋代的奴婢正处于质变之中,既带有汉唐贱民的遗痕,又具有社会变化后所产生的历史新特点。《天圣令》所反映的是汉唐以来的良贱制逐渐趋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历史舞台的史实。至迟,在天圣年间,宋还保留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
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大约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废弃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⑥此后,不见文献记载。事实上没官为奴婢的活动已经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兵变,事败被诛,但未见他们的家属被籍没为奴婢的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桧以“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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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此问题沈家本已有考证,认为释文中将“枭镜”作“枭鸱”,乃避宋之庙讳,卷3“杂户”条释文中有“将作监”、“东西库务”,皆为宋代官署名,元代无之(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关于此说,我这里做些补充:释文卷2“博爱”,释文中将“贞观”改为“正观”,显然是避宋仁宗赵祯名讳。又卷8将“沟渎”之“沟”释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释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赵构名讳。但此山贳冶子在用北宋当代现象来解释《宋刑统》中的律文时,尚未使用宋代雇佣劳动者的专有名词“人力”、“女使”。宋代家内雇佣劳动者至嘉祐七年时修撰的法典《嘉祐编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为名(《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据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贳冶子为北宋仁宗时期的人,为《宋刑统》作释文的时间当在天圣、嘉祐之间。
② 《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妄认良人条。
③ 关于随身的渊源,参见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页。
⑤ 《长编》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错讹颇多,其系年之误尤甚,此条史料的时间性可能有问题。参见邓广铭《考正》,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册(1949年)。
罪名杀害了岳飞父子及其部将张宪等,但受牵连的家属也没有籍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达的命令中曰:“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奏闻……家业籍没入官。”①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反,被陵迟处死,其从属人员徐济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编管”,②也都没有籍没为官奴婢。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③“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说当时的奴婢并非生来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没官的。众所周知,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为奴。葛洪说奴婢本来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马乱,卖身所致。据葛洪所言,在淳熙时,已不存在因罪没官为奴婢的问题。另外与葛洪同时代的罗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④这一奏札也证实了淳熙时不存在籍没的罪犯奴婢。
开禧三年(1207),四川吴曦因谋叛被诛,事连九族。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⑤陆峻说没官为奴婢法“虽存而不见于用”,显然是指《宋刑统》中的律而言。《宋刑统》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南宋赵彦卫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⑥宋末元初人方回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⑦方回说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时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从陆峻和方回的论议来看,并结合分析苗傅、刘正彦、岳飞等案例,可以推断,南宋时期因罪籍没为奴婢的法律已经不再实行。
有学者引宁宗嘉泰元年(1201)编撰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内的材料来证明南宋仍有籍没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⑧然而此法令虽然列有因罪籍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书所载驿令,都是从北宋沿用而来的,与上述《宋刑统》中的缘坐没官为奴婢法一样,在南宋编撰《庆元条法事类》时都已成为存而不用的旧法。法典所载并非都是现行法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有时一种律文虽是已经废止的律文,虽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发生效力。然而在编撰法典的时候,或因留备参考,或因不敢删削祖宗成宪,便仍将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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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
② 无名氏:《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知不足斋本。
④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会要辑稿·刑法》6之4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刑考》。
⑥ 赵彦卫:《云麓漫钞》卷4。
⑦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 《庆元条法事类》卷75《编配流役·断狱令》。
律文保留在内。”①例如《宋刑统》卷12《户婚律》脱增减户口条载:
准《户令》: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
准唐天宝十(按:“十”字为衍文)三载十二月二十五日制节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准唐广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统》于律文后附载了三条不同时期丁的法定年龄界限,有21岁、23岁、25岁之不同规定。我以为在具体实施户口制度时,有关职能部门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条为准,但法典修撰官却附载了另两条当时显然不用的规定。法典修撰人员将这些不用的规定保留在法典内,目的显然是为了留备以后修撰新法典时作参考的。除《宋刑统》以外,《庆元条法事类》中也保存了一些当时不用的法律条款,如其卷47《拘催税租·杂格》内列有开封府、大名府、开德府、太原府缴纳:二税的时限,这些地区在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都早已不在宋政权的控制之下,杂格内的这些内容是徒有其名而无法实施的。又卷75《编配流移·断狱令》规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门岛,可是沙门岛当时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区,这一法令也根本无法执行。这些事例表明《庆元条法事类》内有关罪犯籍没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证明南宋时仍然实施这一制度。
北宋逐渐减少把罪犯大量配没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时完全停止,除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因素外,还与宋代大量实施配隶刑罚有关。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条杂令曰:“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这是唐代诸官府量配官户、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将这一唐令弃而不用,改用配隶罪犯制来取代之。《长编》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条载:“御史台上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之外,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断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这条史料叙述了宋代罪犯配隶在京师将作监服役的情况,其中未涉及官户、官奴婢役使的问题。宋人此山贳冶子《唐律释文》卷3“杂户”条释曰:“杂户者,谓先代配隶在诸司课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者。”此山贳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隶在将作监、太常院东西库务的罪犯比类唐杂户。唐杂户,来源于罪犯。《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虽仍有杂户之名,但涵义与唐杂户毫无相同之处。此山贳冶子的释文与乾德五年御史台的奏言所谈到的将作监役使配隶罪犯内容是吻合的。就是说,以往籍没在京师服役的官奴婢、杂户的角色已经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隶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远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标准。宋代对重案、要案之犯,除实施折杖法之杖刑外,还以附加配隶法等刑罚方式从重惩处。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灵活变通的特点。犯人发配远处,隶于军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载,“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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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白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导言。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应当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混为一谈。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谓“天书”之事,曾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①熙宁四年,庆州发生兵变,神宗诏:“其亲属当绞者论如法;没官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妇女配京东、西,许人请为奴婢,余配江南、两浙、福建为奴;流者决配荆湖路牢城。非元谋而尝与官军斗敌,捕杀获者,父子并刺配京东、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为奴。”②在这两封诏书中,配隶罪犯与籍没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见两者的身份不一样。籍没罪犯为奴婢,乃承袭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③而配隶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规定,官奴婢是一种贱民,属于阶级范畴,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罪犯的良人身份,将其打人被奴役阶级的最下层,而配隶罪犯不属阶级范畴,只是对罪犯的一种刑事惩治。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配隶法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晋天福间,国初加杖,用贷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编敕》,止46条,至于庆历,已170余条。今淳熙配法,凡570条。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在充斥。”④刺配法条的不断增多,与宋代用配隶犯取代籍没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着紧密联系。
当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实施的请给制度、给赐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时,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在宋文献中,经常出现“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说,⑤用以指奴婢、佃客与雇主结成的关系。主仆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极力维护家族主义,强调家长对家族的统治权力,巩固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在宋代,雇佣奴婢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关系,成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辈。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长身份对奴婢进行监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之同居亲为昏,违者离之。”⑥此诏令的规定,是基于奴婢为家庭同居成员这一观念而制定的。袁采说:“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⑦在袁采看来,雇主就是家长。刘克庄在《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说:“在法: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而州县案公然逼仆证主,此一大可疑也。”⑧“诸相容隐人不得令为证”,乃是指《宋刑统》卷6《名例律》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撾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法律规定同居者有罪相容隐,和主人同居的贱口奴婢亦纳入相容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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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4之4。
② 《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
③ 《旧唐书》卷43《职官志》。
④ 《文献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齐东野语》卷7《洪端明入冥》;另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169页。
⑥ 《长编》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温饱》,丛书集成本。
⑧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丛刊本。
“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贱口奴婢消失后,作为雇佣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视作同居者,从而划人有罪相容隐之列。《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在“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况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举告雇主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宋奴婢可以举告雇主,那是经法律允许的极个别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学者常引用的《庆元条法事类》卷29《兴贩军需》所载隆兴元年(1163)敕:“(诸兴贩军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其实这是针对兴贩军需这一特定事项,规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况下举告雇主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人力、女使具有普遍举告雇主的权利,那么这里法律就没有必要就举告兴贩军需事项予以特别的强调。赵善璟《自警篇》载:“(宋元献公)守洛,有一举人行囊中有不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货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不可长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①偷税漏税,为宋法律所禁止,尽管如此,仆却不能因此告主。《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载,绍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见朝廷从两制、漕臣之请,所至揭榜,限以两季,令官民、户归并诡名挟户,限满不自首者,许乡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当采米人不许告首外,田邻并受寄人许令撺柜[自]首……从之”。这也是奴婢不能举告雇主的明证。
在宗法主义统治下,尊长有权对卑幼实施处分权。“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③对于家族内部成员的相互侵犯,法律从罪名到刑罚的适用,都做了详细规定。尊长对卑幼的犯罪,处罚较常人为轻;卑幼对尊长犯罪,处罚则从重。如南宋法规定:“诸者流三千里、配远恶州。”但如果是人力雇主,雇主是品官之家,处斩;是民庶之家,处绞。其处罚重于犯同类罪的良人百姓。③这充分体现出法律极力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说的“上下之分不可废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间,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对雇主始终处于弱势。唐刚卯先生对传统法律中的同居法作过很好的论述:“在封建法律中,这种‘名分’成为判案的重要依据。”⑤这里,对于因宗族主义而形成的对家族同居成员的刑事处罚,我暂且称之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过庭录》记载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庸,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庸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踅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⑥这件案子的最终处置是以家族同居法为原则的。在这件案子的处置上,夫妻名分让位于主仆名分,被雇佣的奴婢与主人结成密切的依附关系,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而与其配偶则暂时断绝夫妻关系,不能享有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佣期间,与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论处。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佣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实反映。对于《过庭录》所记载的这件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应该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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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善瓖:《自警篇·报德不报怨》,丛书集成本。
② 《宋刑统》卷24《斗讼律·告周亲以下》。
③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④ 《长编》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为范仲淹玄孙。陆心源《宋诗纪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过庭录》。”《宋诗纪事小传补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孙,直方之子。”范正思兄范正平,《宋史》有传,主要活动于徽宗朝。据此推算,范公偶约生活于南宋前期。
《长编》卷345元丰七年五月丁卯载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闻知杭州张诜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满,其夫取之,诜乃言元约三年。其夫诉于转运副使许懋,取契照验,实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见罔,挟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与俱死。杭大冤之。”此事后经查虽不实,但分析此事例,不难看出奴婢在雇佣期内,其本人及其家人没有自由支配权。元祐四年(1089),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刘氏被宗室赵克惧雇为婢,张初平“愿纳雇直归其母,而克惧弗许。御史台请从初平,以敦风教。”此事获得允准。①张初平想要在雇佣期内赎回其为人雇佣的老母亲,竟然闹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风教的名义,才破了常规,得以如愿。
《司马氏书仪》卷4《居家杂仪》载:“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栉总盥漱衣服,男仆洒扫厅事及庭,铃下苍头,洒扫中厅,女仆洒扫堂室,设椅桌,陈盥漱栉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备使令,退而具饮食,得间,则浣濯纽缝,先公后私。及夜,则复拂床展衾。当昼,内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从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十分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家内劳动者奴婢的劳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劳作,无空闲之时,直至雇佣期满。袁采曰:“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②袁采赞扬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过来,也说明,在雇佣期内,主人对受雇者有着人身支配权。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奴婢在雇佣期间犹如卖身于雇主,毫无自主权。雇佣期间,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体,女使没有性自主权。③
赵宋政权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诸侯割据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权统治。社会政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租佃制普遍确立,契约关系广泛发展,广大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科举制的大规模开放,使得一部分社会下层人士改变了身份。以上下有别、贵贱有分和长幼有序为核心的传统礼教和伦理道德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台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像门阀士族那样享有世袭特权,面对变化了的社会,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普遍情况是三世而后衰微”。④为适应新局面的需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极力强调“上下之分,尊卑之义”,认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⑤他们把宗法等级制度纳入先于万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极力用儒家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承认现实秩序,服从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通过立法,把礼的“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的等级原则注入了雇佣契约关系之中。奴婢与雇主以契约关系结成“主仆名分”,依据这一名分,雇佣奴婢被纳人家族同居范围,任何违背主仆名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把雇佣奴婢束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主奴双方通过雇佣契约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转让,奴婢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雇主的报酬;雇主则通过提供报酬来换取奴役奴婢的权利。这里,契约被赋予了双重职能,既是雇佣奴婢用以保护自己有限的人身权的凭证,也是地主阶级用以奴役、控制雇佣奴婢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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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③ 参见王子宇《中所见的女使诉讼——传统妇女法律地位的一个侧面》,《宋代社会与法律》,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第213—236页。
④ 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编《二程全书·遗书》卷5,四部备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佣奴婢在主仆名分下虽然处于弱势,但其法律地位较之以往的贱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从法律上讲,雇主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贵为驸马都尉者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言之,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适用于这两种奴婢的法律也有差异。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其中事关奴婢的刑法条款,是针对贱口奴婢的。而事关雇佣奴婢的具体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传下来。我们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寻找法律线索。《长编》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条记载了一件钱若水所断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即从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赐,则某族灭矣。”
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减轻刑罚。奴婢在法律上被视为良人。这与唐律有关贱口奴婢的规定不同。唐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②无罪而杀,即为故杀,唐代仅处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却发生了变化,改为减常人一等处置,《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奴婢》载: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又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宋真宗采纳了此立法建议。大理寺的奏言有两层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统》所载律对主人伤害贱口奴婢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沿用唐旧律,但此律在当时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丰六年制定的配:军新法规定:“犯盗流以下皆配本州为杂役军,以省禁兵护送。其人与所隶将校相犯,论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统》中贱口奴婢与主人相犯的法律。这一规定说明了北宋当时并没有废弃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参照此律,宋制定了针对“佣赁”奴婢的新法: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殴致死,依法当绞。减常人一等,即处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杀死奴婢,不必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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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
③ “一年”,原文误作“二年”;“又条,诸主殴部曲”,原文作“又诸条,主殴部曲”,据《宋刑统》卷22《斗讼律》校正。
④ 《长编》卷334,元丰六年三月辛丑。
学者常引用这段史料来说明宋对律的修改,以论证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标志,这一立法不是对律的修改,而是参照律制定出适用于雇佣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贱口和雇佣两种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没有户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级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没有改变律的原有规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条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实施,而不是在贱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时,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贱口奴婢。这反映出宋代的这一法律是把雇佣奴婢当作家内服役者来看待的,表明雇佣奴婢的地位确实比贱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时也清晰地表明雇佣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划人了另类,与太宗时的雇佣奴婢适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佣奴婢地位无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实施有个先决条件,即雇佣期需满五年。不满五年,则不适用此法律条款。《宋刑统》卷19《贼盗律·强盗窃盗》云:“准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随身并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不满十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满二二周年偷盗者,一准凡人断遣。”当时的法律处罚原则是,依附关系越强烈,家庭关系越亲近,则处罚比起常人来,就越轻。敕文对伏事主人满二年的随身及女仆偷盗本主财物,规定赃满十贯文足陌,处死,而一般外人赃满五贯文足陌,便处以死刑。显然对前者的量刑处分要轻得多,其量刑赃物是后者的两倍。同时敕文还规定在主人身边服务未满两周年的,则以凡人论处。我们反过来再看天禧三年的规定,对于雇佣期未满五年的雇佣人被雇主杀害,如何处置,法律没有明说,我以为既然规定中有“及五年”之说,那么依据建隆三年敕令规定的未满两周年偷盗主人财产以凡人论处的原则,不满五年者将不适用减一等处罚的规定。兹再举《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法律为例:“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贩妇女者,止坐男子)。”①这条法令对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关系的雇佣双方所产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关系论处,并不适用家族同居法。这条法令对于正确认识天禧三年大理寺规定的“及五年”的涵义,完整理解这一法的精神,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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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满五年的佣赁之人以及《宋刑统》所载“伏事未满二周年”的随身、女仆以凡人论处,说明这些人的身份皆为良人。这些雇佣奴婢依附于雇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被视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对奴婢有恩,成为奴婢的尊长,奴婢被视为卑幼。雇主与奴婢的关系是尊长与卑幼的关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正式将雇佣奴婢纳人家族同居范围,法律上适用家族同居法。
论述至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参照了《宋刑统》中的故杀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这一法律是基于当时尚存在良贱制度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设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贱制不存在时,这一法律是否还继续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时期的法律,虽有《庆元条法事类》传世,但是个残本,其中不见有雇主伤害奴婢的处罚条款。然《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57所载南宋绍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颇能说明问题:“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闰胜者,于溪污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这是件诉雇主殴杀人力案,从审理情况及臣僚言“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来看,主殴雇佣奴婢致死,是要判处死刑的。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时代的不同已经失效。
事实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经发生变化。建中靖国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书中云:“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①这里所谓“杂犯”是指杂犯死罪,即除十恶、故意杀人等罪以外非情理严重的死罪犯。《宋刑统》卷2《名例》释曰:“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这意味着主殴有过奴婢致死是要承担相应的死刑责任的。雇主殴杀有过奴婢,尚要处死刑,举轻明重,则雇主殴杀无过奴婢,也必定要处死刑。宋一方面对主殴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决罚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给予一定的法律特权。正犯死罪囚与杂犯死罪囚,在理论上都要剥夺生命。但对于前者,朝廷颁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减罪刑的,而杂犯死罪不受此限制。《宋大诏令集》卷218载庆历五年(1045)《陕西解严曲赦》:“见禁罪人,除十恶并故杀、谋杀、劫杀、放火、持杖行劫、侵盗官物、伪造符印、合造毒药、官典犯正枉法赃,依法实行外,应杂犯死罪,并斗杀死罪,并斗杀情理可悯者,并许从流。”建中靖国元年规定的意义在于给犯杂犯死罪的雇主网开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们的性命。
在宋代文献中,常看到残杀奴婢的记载,但凶手并未抵命。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贱口奴婢,有的是雇佣奴婢,混杂在一起,不易区分。依据法律,伤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凶手所受惩处的力度也不一样。且凶手多半是朝廷官员或贵戚,在刑事处罚上,他们享有法律特权,可以“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此外文献的记载常有歧义。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应该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为据。
学者一般都注意到了旧人力犯主加凡人论罪,但对于旧主奸女使,依凡人论罪的规定,却认识不足。《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杂敕》:“诸旧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旧主与女使奸者,各以凡论。”雇佣期满后,奴婢恢复独立的齐民身份。此时假如奴婢侵害旧主,则加凡人罪处置。因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有宿恩,其有殴骂,所以加罪”。②但反过来,旧主奸原雇奴婢,则以凡人论处。旧主与奴婢在法律层面上虽然仍存在不平等关系,但毕竟旧主不能在雇佣期外对奴婢为所欲为。雇主奸旧女使一以凡人论处,其他侵害旧奴婢的行为,也必定是以凡人论处的。恢复齐民身份后的奴婢与旧主的关系是常人与常人的关系,对于已解除雇佣关系的原主奴双方来说,主仆名分的影响虽然仍存在,却是单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旧主之时,不存在于旧主侵害奴婢之时。
从太宗淳化元年时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国元年的规定,再到南宋绍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动变化。随着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逐渐消失,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复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时的规定。但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佣奴婢与地主阶级仍处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佣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则是因“主仆名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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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16《赦降·随敕申明》。
② 《宋刑统》卷23《斗讼律》。
唐律给予贵族、官僚许多法律特权,到了南宋,除了这些特权外,又增加了不少条款来保护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议》卷26《杂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唐律在量刑上并没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级定出刑罚格差来。但到了宋代却发生了变化。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规定:“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绞,未成,配千里,强者斩,未成配广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邻州,强者绞,未成配三千里。”南宋法对犯奸污罪的犯人所作的量刑,依侵犯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侵犯对象区分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惩处要重于侵犯后者,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显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贱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的情况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规定,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这与宋学的勃兴密切相关。如所周知,理学十分强调上下、尊卑等级之分。实际上这种法律上的等级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势下,宗法等级制度的演绎扩张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体为雇佣奴婢。奴婢来源的低贱,决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来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则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无生产资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户,为雇佣奴婢提供了丰富的劳力资源,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丰七年监察御史来之邵“雇杂产女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弹劾,结果受降职处分。①杂户,宋人又称“户”、“倡户”。②但宋代杂户与唐之杂户的含义不同。唐之法律意义上的杂户,宋已不存。南宋人费衮说:“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③宋之杂户,是之户。“良人犯奸三人已上,理为杂户,断脊杖,送妓乐司收管”。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载一判案云:“阿连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检,背夫从人,与陈宪、王木奸通……迹其所犯。系是杂户。”宋杂户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乐之需,有专门的户籍。杂户的地位很低,宋规定作为国家命官不得与杂户有染,违者将受处分。元丰元年尚书主客郎中张充宗、供备库副使高遵制接伴辽使,“以违禁物偿所亡器皿,于驿舍奸杂户”,受到追一官勒停的处分。⑤须注意的是,对奸杂户的官员作出处罚,并不说明杂户地位的提高。国家对官员有着廉洁自好的伦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杂户身份低下,士大夫若与之发生性关系,无疑有损于朝廷官员的声誉和清望。南宋宁宗庆元时期的《户令》规定:“诸令妻及子孙之妇若女使为倡,并谋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谋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⑥这一法令规定表明宋代杂户身份低于奴婢。从来之邵雇杂户女为婢受处分案来看,杂户女因其身份的低贱不能受雇于人,可见雇佣奴婢的来源是有讲究的,通常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荫妇”阿徐,忘身为雇主复仇,杀死凶手之父,法当绞,孝宗诏“特送邻州编管”。⑦这位被人雇佣的荫妇阿徐显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对宋代雇佣奴婢的来源作过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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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编》卷348,元丰七年八月丙子条;《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29。
② 关于杂户,高桥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参见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对此问题不再展开,仅作些补充。
③ 费衮:《梁溪漫志》卷9《官户杂户》。
④ 方回:《续古今考》卷36《酒浆篷醯酼盐幂奄女奚》。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6之3。
⑥ 《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
⑦ 《宋会要辑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当令饱暖》。
在唐宋变革期阶级结构的调整重组中,失去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下层劳动者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僮客”、“奴仆”、“佣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称,有些是文人书面称谓。①其间他们的身份时或小有差异,其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我以为在辨别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时,应该以法律为准。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威性,否则便会陷入纷杂琐碎的资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统》以及南宋宁宗时的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在当时虽然并不完全都是现行法,但基本上是两宋社会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在这两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诸色犯奸》的类目。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杂户”等法律称谓在后者已经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称谓。我以为,随着南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奴婢”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之称谓,在国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会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佣劳动者人力、女使来充当。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没有了“奴婢”这一特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代之以“人力”、“女使”。当然,在民间,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仍然使用“奴婢”这一称谓。但是人力、女使作为雇佣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贱民。《庆元条法事类》卷80《诸色犯奸·名例敕》曰:“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称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孙及其妇不用此例)。”在此法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把当时与“主”处于相对地位的各种雇佣者归纳为人力(女使)、佃客两大类。其他雇佣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参照这两类人员来定性。如乳母就归人女使类。
就法律规定来说,两宋皆禁止略人、和诱良人子女为奴婢。《宋刑统》卷20《贼盗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这是针对将良人略为贱口奴婢的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略人为雇佣奴婢,仁宗时《嘉祐敕》规定“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徽宗时《政和敕》规定“论如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为依《嘉祐敕》执行。③这些是针对将良人略为雇佣奴婢行为制定的。南宋淳熙时,陈傅良在《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中摘引当时在行的法律云:
律: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敕:诸略若和诱人,因而取财及雇卖或得财者,计人己之赃,略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论,一贯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诱者,以不持仗窃盗论,五贯配五百里,妇人邻州编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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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0—48页;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 (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页。
② 需要说明的是,今本《庆元条法事类》尚有两处涉及奴婢,在卷75《编配流役》类目中所言奴婢,乃当时已不用之旧法,卷78《归明附籍约束》中所言奴婢是针对周边少数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规定皆见《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条。
④ 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四部丛刊本。
这两条法律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陈傅良摘引的第二条敕文,显然是针对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行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经没有比照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处置规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强窃盗法,以得赃多寡来量刑定罪。这个变化反映了当时雇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条所谓律,即《宋刑统·贼盗律》中的条文。不过陈傅良所引这条律提到的贱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当时还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陈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针对将良人略卖为类似于以往终身为奴的贱口的违法行为。这可以举与陈傅良同时代的葛洪和罗愿的言论为证。葛洪云:“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荡涤之,虽欲还齿平民,殆将百世而不可得。”①罗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②葛洪和罗愿都谈到了当时事实上存在略人为贱口的现象。这些被略卖者“终身为贱”,与有雇佣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脱为良人。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恶相济》载:“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在法当绞。”所谓“不偿雇金”,是说把良人略为贱口奴婢而不是以雇佣形式役使于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的法实际上与陈傅良摘引的《宋刑统·贼盗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罗愿在提到这些不为法律所承认的贱口时,都用“奴婢”这一称谓,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称。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贱口奴婢,后者指雇佣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财产可以买卖。至宋,奴婢普遍以雇佣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为奴婢,违者处死刑,似乎与宋初制定的《宋刑统》规定一样。然而与北宋相比,历史已进了一大步。我们在分析此问题时,应注意区分两个层面的不同点,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的实际状况。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南宋时已无良贱制度。然在民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略卖奴婢现象。这些人被略卖后,“终身为贱”。柳田节子称之为“私贱民”,其与以往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事实上相同。但国家不承认这种贱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严禁把良人强行抑制这种贱民性质的奴婢。《宋刑统》规定的是良贱制存在时的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则是良贱制已被屏弃时的法律,两者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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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洪:《涉史随笔·汉高帝诏免奴婢自卖者为庶人》。
② 《罗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结
语
唐末五代以来,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动荡,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道路。大动荡之后,社会各阶级被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阶级结构,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但是奴婢制并没有立即随着门阀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南宋时期。宋代违法略卖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原先贱口奴婢所从事的家内服役者的职业仍然存在,由于良贱之别的观念不可能随着良贱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这一职业的后来承担者,在民间仍然被当作贱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两宋不同时期因良贱制度的存亡而有所变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职业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以家族同居法处置,法律上与雇主仍处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实际是由贱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组成的混和体。作为贱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产,被当作家庭财产与杂畜、货物同处一列。在贱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们来源于生活贫困的良人。他们以缔结契约的方式,与雇主结成雇佣关系。相对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变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结果。在良贱制受到冲击后,原来旧的针对贱口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权的官僚地主阶级通过立法。对调整后的阶级结构中的雇佣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给予定位。天禧三年对雇主伤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阶级在新形势下首次作出的,这一立法正式将雇佣奴婢之法纳人家族同居法范围。此后随着贱口奴婢的消失,宋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与佃客法律地位的确定,①是唐宋变革的重要内容。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重新调整过程的完结,下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
在人类文明史上,各民族的发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唐宋之际,奴婢身份的提高过程,确实是一个雇佣契约关系的发展过程。人身依附关系与雇佣契约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性,家族与国家,“二者互渗、互补,构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系统”,“这就造成身份意识的高度发达: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围,成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带有浓烈的身份制残余。在契约关系下,官僚地主阶级用以束缚农民阶级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嬗变后的顽强体现。日本部分唐宋变革论学者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的开端,他们固然看到了唐宋时期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契约关系的普遍确立等现象。但他们的观点显然是以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化模式为依据的。“他们把欧洲社会当作历史发展的唯一基准,把跟欧洲社会的距离作为衡量历史发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际的变化而言,虽然宋代社会已经显露出某些欧洲近代社会才有的现象,但其距真正意义上的近代社会还很遥远,远远没有达到英国学者梅因所论述的欧洲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质的变化。④换言之,并没有发生社会形态的根本变化。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唐宋时期的变革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⑤因此,那种试图用欧洲发展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中国唐宋变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在《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一书中论述道:“在战后中国史研究中,唐宋变革研究与封建制问题密切相关。封建制问题占据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则的核心位置……然而这一基本法则在唐宋变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适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学术界出现了一种多系发展说的研究新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国社会理解为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⑥
毫无疑问,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才能真正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对宋代奴婢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唐宋变革时期的社会,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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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书》1986年第6期,第27页。
③ 鹤见尚弘:《日本史学界的中国封建社会论》,栾成显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