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2: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存款金融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交易费用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交易费用理论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等等。农户的借贷行为,是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一种以资金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同样要面对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签订契约、监督执行而付出费用的问题。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为与农户的贷款交易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宁夏农村自身具有的很多特点,如地广人稀、基础设施不发达、较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关系等,这些特点构成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较高交易费用。根据达尔曼和阿罗的交易费用理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的贷款交易具体要支付下列费用:①、客户信息搜集费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只有将贷款成功发放、按期收回才能盈利,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为了避免贷款不还的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必须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搜集优质客户信息费用。②、贷前调查费用。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象城市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会在贷前对贷款农户的财产、资信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尤其是在宁夏南部山区,这种调查费用是非常高昂的。③、签订贷款合同的费用。对于每一位贷款农户,无论其贷款数额大小,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层层审核之后与之签订贷款合同。由于农户贷款具有数额较小、分散等“规模不经济”的特点,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要为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负担较高的交易费用。④、贷后检查、监督费用。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发放的农户贷款按时、足额收回,就需要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居住地非常分散的宁夏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为此付出高额的费用。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农村信用社在与农户发生贷款交易时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而在国家对贷款利率实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较低的贷款利息与高额的交易费用相比,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效益的考虑,就会理性地选择对农户“慎贷”、“惜贷”或“不贷”,必然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短缺。
2、交易费用对农户借贷的影响
如前所述,现阶段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状况,是一种“卖方垄断”市场,农户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主体,为了获得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农户在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①、贷前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的费用。由于宁夏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短缺和农村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户必须主动去搜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加上宁夏农村闭塞的通讯和交通的不便导致的信息不畅通,农户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②、获得贷款的费用。农户在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后为了获得贷款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在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申请、合同谈判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户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各种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证明,这些无形中增加了农户的交易费用。③、其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可能会存在“寻租倾向”。目前,在宁夏一些比较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贷款发放的不规范操作,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腐败现象,农户为了获得贷款,还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寻租费用”,加重了农户的负担。
关键词:中国货币政策论文,金融统计论文,货币与金融统计
200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长期的研究和多次修订下,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国际准则《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FS的推出促进世界各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规范化发展,也为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提供了框架和指南,对我国完善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有重要意义。
一、货币与金融统计的相关概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MFS中,将货币与金融统计划分为货币统计和金融统计。
货币统计是统计货币的总量、构成、结构及形成,主要是货币供应量统计,是对金融性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统计,其中货币供应量主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构成。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构成其负债,各项存款是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构成其负债,这样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负债便构成了广义货币供应量的主要组成部分,货币统计就是统计金融机构的负债;而金融统计是对整个经济体中非金融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政府、住户、为住户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等部门之间以及这些部门和世界其他地方之间所有金融流量和存量的统计;
货币统计与金融统计之间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点,货币统计是针对金融性公司的统计,金融统计是针对经济中所有部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统计,货币统计是金融统计的基础,是部分金融统计数据推断的依据,同时通过金融统计可以发现货币计量范围的准确与否,指导货币统计的不断完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二、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
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952至1984为第一阶段,采用MPS体系,这个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照搬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的金融统计内容主要是中央银行开展的信贷计划服务;1985至1992为第二阶段,采用MPS和SNA体系结合的方式,这个阶段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中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着巨大的变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主体,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存的金融体系。1993年至2000年为第三个阶段,1993以后,我国基本上完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金融统计体系也由MPS变为SNA。2000年至今为第四阶段,在200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了MFS,而在200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了新的国际准则——《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CGMFS2008),这为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标准和指南。
建国初,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只是进行简单的信贷收支统计,而现在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已经发展成为包括货币供应量统计、资金流量统计、现金收支统计、信贷收支统计、国际收支统计、货币和银行概览、债券和外汇统计在内的多方面的统计体系,建立了多项调查制度,如物价调查、银行和储蓄调查等,同时还形成了以货币银行为中心,金融市场统计和多项调查制度给予辅助的货币与金融体系;在部门建设体系方面,我国建立了以央行的货币银行统计为中心,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和证监会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助的,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统计部门为补充的统计部门体系;在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法制建设方面,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规范其发展,为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近些年,我国加大对货币与金融统计人才的培养,使货币与金融统计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的比较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建设,使我国的货币与金融体系大体上已经完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经济体制,中国的货币与金融体系与MFS国际标准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从历史上看,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一定比率提缴存款准备金,最初是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加强银行的清偿力,防止连锁性的银行倒闭。虽然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根本动机是一样,逐步发展为中央银行控制银行信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金融业务的开展,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商业银行调度资金变得越来越容易,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对货币供给的作用将越来越小。另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功能日益减弱。近年来,发达国家在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上日益偏重价格型指标,工具选择上也更倾向于价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利率传导作用越来越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而存款准备金工具作为典型的数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银行机构的可贷资金量,而不能有效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并引导资金流向。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要求。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瑞典等国家就已经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要求,这些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大部分都已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在这些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实际上是清算的边际需要最终决定它们的准备金水平。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分别根据各自的结构特点,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协助银行在无指令性存款准备金要求情况下有效的管理准备金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一是大规模的改变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中央银行为保持其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能力,必须保证相关的存款机构仍有在央行保持准备金负债。因此,中央银行可能至少会要求部分存款机构通过中央银行进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继续对出现透支课以罚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机构将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贴现窗口作为减轻准备金市场压力的安全阀。尽管如此,货币市场仍会剧烈波动,从而难以预测银行系统对准备金的要求而破坏中央银行实现理想的储备市场的能力。
二、中国目前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发展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有两个方面的根本区别:
其一,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2009年1月初召开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早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亦表示将“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然而目前,中国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定价能力不强,需要中央银行加以引导。央行所规定的一定时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非常明确地向公众表明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对于防止利率过度“降调”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体系内流动性过剩。目前,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中国采取了“适度宽松”政策。这之后几年内,中国将重新面对流动性过剩的问题。面对这样的货币金融环境,我们只能选择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创造出有利于货币供应量发挥中介目标功能的货币调控机制。2008年来中央银行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国货币金融制度、货币政策操作环境与操作框架内在决定了的。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货币政策体系中的功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都基本上实现了其所赋予的功能。我们认为,基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任务和过程的长期性特征与金融体系存在较多过剩流动性的基本事实,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将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至于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国际接轨至少需要以下外部条件:外部经济失衡问题明显好转,国际收支基本达到平衡,公开市场操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得到明显缓解;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准备金担负的金融稳定功能下降;形成能反映市场基本供求状况的基准利率,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提高,形成以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等等。
在上述这些条件具备后,中国应及时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使之适应变化了的经济金融环境。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吴英案似乎划上了句号,但其带给金融界和法学界的讨论仍在继续。早在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就已经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这是否意味着吴英案的结束正标志着我国民间金融改革的开始?
一、民间融资困境下的法律障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金融体系十分僵化,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资”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现今民间融资难的困境纵然有多种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碍却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确性
从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看,不论是2003年的孙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还是2012年的吴英案都引起了社会关于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的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度成为公众质疑的对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从行为主体看当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才可以构成本罪。但问题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2.“公众存款”的模糊性
对“公众”范围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单位,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结合个案的经验判断。因此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持不特定且多数说。另一种观点持不特定或多数说。不论是“不特定”还是“多数”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体结合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程度以及吸收对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广泛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才能接近对“公众”范围的把握。
其次是对“存款”的争议。“存款”按照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存款”必须是存入银行的资金,其相对应的是“贷款”。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因为犯罪主体本身不具备银行的资格,因此也就无所谓的“存款”,可见法条中将“存款”和“资金”的概念混同。为此不少学者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
3.“扰乱金融秩序”的误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谓“扰乱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较大误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必须要求有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争议。换句话说就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规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还是结果?这一点法律并没有规定清楚。
(二)法规、司法解释上的矛盾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表述,既不是简单罪状,因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众人所知,无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空白罪状,因为其没有指明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的解释则各执一说,甚至前后矛盾标准不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个也是运用最广的法律解释就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该解释并没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别开来,其实质是对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严格管控,不失有打击“扩大化”之嫌。
正因为以上弊端的影响,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三个条文细化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过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实上又限制了对该罪的认定。
(三)司法适用上的随意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带有很强的刑事政策性,特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动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情况。例如一些个体老板大量借债后无法归还,而被借款人诉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也存在不少侦查人员假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
二是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会上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行为比比皆是,即使违法只要能按时按息归还一般司法机关都不会主动追究,只有当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引发借款人上访、缠访等群体性事件后,才迫于形势而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以平民愤。这种事后追究的方式确实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构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特征来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来,其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非法,即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实物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是主体合法但行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公开性。笔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理解不应当过于严苛,而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否则就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可能。例如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实际上也能起到公开宣传的效果,因此不应当排除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回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应具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如果以利息数量来衡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构成“高额回报”。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区经济差异,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所谓“高额回报”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标准,而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四)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款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言外之意似乎是单位内部或是亲友属于特定对象,那么如果是向单位内部集资而职工又向其亲友吸资是否还是“特定”?亲友又向亲友吸资是否还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否特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把握,而不应严格划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把握,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知悉其犯罪构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才能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实践的角度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一)正确区分其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两者最大的区别其实就是两点:
1.是否存在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定会通过各种手段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其公开宣传的方式可能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也可能通过“口口相传”,“推销、传销”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不会采取公开的方式,因为考虑到安全问题,一是不愿公开进行;二是借款的对象也是有选择的,并非来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对一地进行。
2.借款对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对外“大张旗鼓”地宣传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扩大借款对象的范围,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吸资前对借款对象的人数、范围、构成等因素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民间借贷由于目的性明确,所以其选择借款对象往往需要考虑人数、范围、亲疏程度、安全系数、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终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对特定的对象。
(二)防止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在正确区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关系外,还需要在实践中防止以下行为的出现:一是当事人因为民事纠纷解决不当,而控告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利用经侦职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插手民事纠纷,人为提高立案率。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加强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定纷止争作用,只有法院抓住关键,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正本清源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才能发挥其正确的导向作用。
(三)宽严相济地适用刑事手段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合法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较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笔者认为只有宽严相济的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间融资的基础上,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反犯罪行为。
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诸如“附条件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可以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返还所借款项或是制定还款计划,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点,则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罚的情节。如此,“宽”的一面不仅可以减少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产生。
论文摘要: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各国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历了历史性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保持银行的清偿能力,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有效手段。对当前国外运用法定准备金率出现新趋势进行分析,并探讨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国际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前言
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不仅使全球金融系统出现紊乱,更将实体经济拖人了衰退的深渊。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果断地扭转宏观调控风向——从“从紧”转向“适度宽松”。为此,中国央行通过下调“双率”,还有信贷控制、央票等数量型工具释放资金供给,为拉动内需、刺激经济提供充分的流动性。其中,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当中数量型工具的首选,对释放流动性有最直接的效用。如2008年9月以来,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在控制信贷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而同样的背景下,在中国频繁调整准备金率的同时,西方国家却很少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工具。从西方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情况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20世纪90年代前一直作为信贷总量调节工具,这和中国目前的情况类似;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存款准备金在西方国家的信用调节功能日益减弱。以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部分西方国家首先取消了定期存款的准备要求,随后这一做法为其他发达国家采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存款准备金水平已基本降为0%,大部分国家放弃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一下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针对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回答中国降低或取消法定准备金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二、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上看,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一定比率提缴存款准备金,最初是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加强银行的清偿力,防止连锁性的银行倒闭。虽然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根本动机是一样,逐步发展为中央银行控制银行信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金融业务的开展,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商业银行调度资金变得越来越容易,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对货币供给的作用将越来越小。另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功能日益减弱。近年来,发达国家在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上日益偏重价格型指标,工具选择上也更倾向于价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利率传导作用越来越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而存款准备金工具作为典型的数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银行机构的可贷资金量,而不能有效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并引导资金流向。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要求。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瑞典等国家就已经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要求,这些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大部分都已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在这些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实际上是清算的边际需要最终决定它们的准备金水平。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分别根据各自的结构特点,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协助银行在无指令性存款准备金要求情况下有效的管理准备金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一是大规模的改变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中央银行为保持其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能力,必须保证相关的存款机构仍有在央行保持准备金负债。因此,中央银行可能至少会要求部分存款机构通过中央银行进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继续对出现透支课以罚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机构将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贴现窗口作为减轻准备金市场压力的安全阀。尽管如此,货币市场仍会剧烈波动,从而难以预测银行系统对准备金的要求而破坏中央银行实现理想的储备市场的能力。
三、中国目前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发展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有两个方面的根本区别:
其一,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2009年1月初召开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早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亦表示将“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然而目前,中国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定价能力不强,需要中央银行加以引导。央行所规定的一定时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非常明确地向公众表明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对于防止利率过度“降调”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体系内流动性过剩。目前,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中国采取了“适度宽松”政策。这之后几年内,中国将重新面对流动性过剩的问题。面对这样的货币金融环境,我们只能选择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创造出有利于货币供应量发挥中介目标功能的货币调控机制。2008年来中央银行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国货币金融制度、货币政策操作环境与操作框架内在决定了的。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货币政策体系中的功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都基本上实现了其所赋予的功能。我们认为,基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任务和过程的长期性特征与金融体系存在较多过剩流动性的基本事实,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将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论文关键词: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操作环境;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各国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历了历史性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保持银行的清偿能力,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有效手段。对当前国外运用法定准备金率出现新趋势进行分析,并探讨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国际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前言
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不仅使全球金融系统出现紊乱,更将实体经济拖人了衰退的深渊。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果断地扭转宏观调控风向——从“从紧”转向“适度宽松”。为此,中国央行通过下调“双率”,还有信贷控制、央票等数量型工具释放资金供给,为拉动内需、刺激经济提供充分的流动性。其中,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当中数量型工具的首选,对释放流动性有最直接的效用。如2008年9月以来,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在控制信贷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而同样的背景下,在中国频繁调整准备金率的同时,西方国家却很少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工具。从西方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情况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20世纪90年代前一直作为信贷总量调节工具,这和中国目前的情况类似;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存款准备金在西方国家的信用调节功能日益减弱。以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部分西方国家首先取消了定期存款的准备要求,随后这一做法为其他发达国家采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存款准备金水平已基本降为0%,大部分国家放弃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一下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针对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回答中国降低或取消法定准备金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二、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上看,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一定比率提缴存款准备金,最初是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加强银行的清偿力,防止连锁性的银行倒闭。虽然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根本动机是一样,逐步发展为中央银行控制银行信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金融业务的开展,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商业银行调度资金变得越来越容易,很多创新型金融工具可避开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对货币供给的作用将越来越小。另外,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功能日益减弱。近年来,发达国家在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上日益偏重价格型指标,工具选择上也更倾向于价格型工具,如以利率取代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利率传导作用越来越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而存款准备金工具作为典型的数量型工具只能作用于银行机构的可贷资金量,而不能有效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并引导资金流向。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大幅度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甚至完全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要求。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瑞典等国家就已经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要求,这些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大部分都已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在这些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水平降低到了只与其日常清算需要相应的水平,实际上是清算的边际需要最终决定它们的准备金水平。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分别根据各自的结构特点,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措施协助银行在无指令性存款准备金要求情况下有效的管理准备金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一是大规模的改变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中央银行为保持其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能力,必须保证相关的存款机构仍有在央行保持准备金负债。因此,中央银行可能至少会要求部分存款机构通过中央银行进行清算和金融交易,并继续对出现透支课以罚款。
二是采取其他—些措施,以使存款机构将其不大愿意使用的贴现窗口作为减轻准备金市场压力的安全阀。尽管如此,货币市场仍会剧烈波动,从而难以预测银行系统对准备金的要求而破坏中央银行实现理想的储备市场的能力。
三、中国目前货币政策操作环境及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未来发展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中国货币政策操作环境有两个方面的根本区别:
其一,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2009年1月初召开的央行2009年年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早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亦表示将“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然而目前,中国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定价能力不强,需要中央银行加以引导。央行所规定的一定时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非常明确地向公众表明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对于防止利率过度“降调”具有其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二,金融体系内流动性过剩。目前,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中国采取了“适度宽松”政策。这之后几年内,中国将重新面对流动性过剩的问题。面对这样的货币金融环境,我们只能选择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创造出有利于货币供应量发挥中介目标功能的货币调控机制。2008年来中央银行频繁使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是由中国货币金融制度、货币政策操作环境与操作框架内在决定了的。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货币政策体系中的功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都基本上实现了其所赋予的功能。我们认为,基于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的任务和过程的长期性特征与金融体系存在较多过剩流动性的基本事实,存款准备金制度工具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将是有效的操作工具。
关键词: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性”原则
贷款业务始终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激烈竞争下,必须加强安全性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性管理。通过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审查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1]。最后通过差异化信贷定价策略、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人员等措施来提高贷款的盈利性,以此抵御市场新生力量的竞争,保护银行的传统业务——信贷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审慎控制风险,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信用中介的职能成为全社会最大的债权人、债务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2]。因此在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管理中,安全性原则尤为重要,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目标,重点强调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风险。因此在贷款业务过程中,贷前、贷中、贷后都必须坚持安全性原则。(二)流动性原则。在银行负债中,存款业务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既要满足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随时提存的需要,还需要满足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在规定日期提现的需要。为满足这些需要,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需要提存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防止挤兑的产生。同时为了满足资产的流动性,银行需贯彻信贷配给原则,审慎信贷风险,并通过一系列手段提高贷款流动性,使贷款能在银行需要时具有及时变现的能力。(三)盈利性原则。盈利性原则指商业银行作为一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银行最终效益和经营能力的体现。其盈利性目标地实现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经营规模、提高银行的信誉,从而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衡量其盈利性程度的指标主要有盈利率、盈利资产收益率、收入盈利率等。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是最主要的盈利资产,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手段[3]。近些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花呗、京东白条、民营银行等新生力量开始抢占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尤其是小额信贷领域。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商业银行贷款盈利能力逐渐下降,因此,其目前发展面临双重困境。
二、“三性”原则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
(一)贷款业务与安全性原则。第一,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信用体系的健全和信用风险评估机制的确定对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成本、降低坏账率、发展小额信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商业银行借鉴互联网金融的优势[4],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将借款人或者投资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诚信记录等纳入信用风险防范模型,做到全面、真实地反映贷款人的资信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借鉴信用分评分模式,加快全民征信体系的建设。第二,完善审查审批环节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制度核心是相互制衡与自我约束,但自我约束的实现需辅以制度制衡,因此不仅需要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建设培养,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应辅以恰当的奖罚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制将考核人员的收入与银行效益挂钩,实行收付实现制,加大信贷风险责任考核力度。第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贷款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需多方主体参与。首先,企业信贷人员要实时监控企业微观环境、中观环境、宏观环境[5],充分调查企业信贷能力和管理状况。其次,商业银行向政府寻求帮助,在必要时借助行政力量充分分析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要求企业保证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再次,商业银行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发挥银行同业间的作用,共同防范信贷风险[5]。最后,建立动态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数据、录入数据,建立完善的风险等级评估,充分发挥预警机制作用。(二)贷款业务与流动性原则。流动性风险以其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因此,加强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者面临的重要课题[6]。贷款是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缺乏流动性,贷款与存款之间存在期限不匹配的矛盾,这是贷款流动性管理的核心。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来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贷款通过重组转化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制造业、冶炼矿业等传统产业的非优质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将资金再投放于服务业、新兴产业等行业,以此完善信贷结构,提高信贷整体质量,解决贷款与存款期限不匹配的矛盾,提高银行流动性。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能急于通过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将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获得流动资金,并且利用这些资金去进行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这样容易降低银行的流动性水平[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信贷证券化产品单一、二级市场流动性缺乏、信息披露不规范、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不完善、风控和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商业银行谨慎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手段。第二,适当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全球经济受疫情的影响呈现下行趋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银行贷款风险增加。在此特殊背景下,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需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贷款风险进行充分保障,增加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的比重。同时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会安抚社会大众,避免疫情当下产生恐慌心理发生挤兑危机。但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幅度应视商业银行实际情况而定。大型商业银行信誉好且有较多优质信贷资产,不易产生流动性危机,这时可提高较小幅度或不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流动性原则适当让位于盈利性原则。小型商业银行信誉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在经济下行时更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应较大幅度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三)贷款业务与盈利性原则。第一,差异化信贷定价策略。面对中底层客户,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中底层客户有着对利率变动敏感、小额信贷、追求快捷低成本服务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要结合底层客户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开发低利率、低贷款金额、放贷快捷、手续简单的金融产品。这时商业银行的重点是降低成本,即需从放贷各个环节入手控制贷款成本,以期用低利率来扩大市场份额,拉拢客户资源,与花呗、京东白条、民营银行、P2P借贷在小额信贷领域进行竞争。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居民信用档案,减少审贷放贷时间,提高服务水平。面对上层客户,可采用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法,考虑与客户的整体关系、双边关系,加强对大额贷款风险的审查,贯彻落实信贷配给原则。对于低质量大额的贷款,应予以拒绝。对于高质量大额贷款,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还应根据客户具体需要提供更加灵活的优惠利率,进行个性化定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发展与客户的双边关系,在存款上采用上层客户定价法,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发展忠诚顾客,并获得较高收益来弥补提供贷款的潜在损失。第二,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人员。5G技术的产生、新基建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普及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给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转型机会。商业银行需充分利用这些科技、互联网的力量简化放贷程序,精简信贷业务,加快推进业务线上化、数字化以及互联网化,使人工智能逐渐替代传统人工,智能化、科技化逐渐渗透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各环节,这也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大势所趋。信贷业务的智能化、科技化不仅能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给客户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更重要的是,节约商业银行工资支出、培训费用的同时进行科学化审贷,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信贷质量,这些都将提高信贷业务的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1]孙芳琦.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研究[D].河南大学博士论文,2019.
[2]邵琴.商业银行抵押信贷业务风险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22):232-233.
[3]卢毅.北京银行经营绩效评价研究[D].广西大学博士论文,2019.
[4]刘宇杰,周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20(36):30-32.
[5]徐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防范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4.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的完善与发展
4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5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及其对策研究
7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8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及应付措施
9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10 人民币国际化的潜在危险分析
11 人民币升值后提高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举措
12 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障碍与对策分析
13 人民币贬值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4 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分析
15 浅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
16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17 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支行发展研究
1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创新
19 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20 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
21 浅析外汇期货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22 从日元国际化看人民币国际化
23 欧洲负利率及其经济影响
24 我国汽车金融现状问题及对策
25 ××省农村支付环境现状及政策建议
26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探究
27 美联储量化宽松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28 ××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29 民营银行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30 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中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
32 地方债务风险与银行信贷的关系
33 ××省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研究
34 信用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35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调研
36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37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发展障碍及对策
38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 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40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4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及对策探究
42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对策
4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对策
44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控制研究
45 我国外汇储备的成本与收益及管理建议
46 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7 基于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
48 当前我国P2P网贷内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49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探究
50 中信银行对公信贷贷后风险管理研究
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52 ××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53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54 在中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5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管理分析
56 ××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研究
57 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策略研究
58 P2P平台与小微企业融资合作可持续性的探讨
59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60 我国商业银行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分析
61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风险及对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