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3: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反窃电技术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用电量的增大,社会上窃电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不单困扰供电企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窃电手段日益高明,方法更加隐蔽,给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本文作者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体会,通过对目前社会的窃电的形式、手段等进行祥细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策施。
【关键词】窃电现状分析对策
近年来,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保守估算,全国每年因电能被盗损失达200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采用高新技术以更隐蔽的手段窃电,那么,这一数字将有所上升,国家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现代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但窃电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屡查不绝,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窃电手段更加高明,技术含量更高,方法更隐蔽,给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更是把窃电作为企业的利润的来源之一,而窃电给供电企业带来的是真正的利润损失。窃电现象不仅困扰电力企业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
1、现状分析
1.1、窃电的原因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为何屡禁不绝?说的来说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窃电的处罚力度不够,使不少心存侥幸的偷电户玩起了“老鼠戏猫”的游戏:你来查我不偷,你一走我就偷,甚至前罚款后脚继续偷。从具体的原因来分析,则与很多因素有关。包括用户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电价及用户承受能力、电能计量设备的防盗可靠性、用电营销管理水平、营销人员素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综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窃电原因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1.1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水平还不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电力法》出台的又比较晚,很多用户对电的商品属性和窃电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加上多年来对窃电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小,是导致窃电多发的主要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窃电户往往被他人窃电得逞“传染”,心理不平衡,禁不住伸手试法。
1.1.2用电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技术滞后。营销各环节间制约监督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为窃电尤其是内外勾结窃电提供了机会。供电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明知有的用户窃电,但多次检查却找不出原因,为什么?一是窃电者手段狡猾;二是我们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三是检测技术设备不能跟上反窃电的需要;四是有个别内部职工思想不健康,受人拉拢,胳膊肘向外拐,内外勾结帮助用户窃电,对窃电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1.3对很多用户来说,电费是其生产经营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耗能高,经济效益不好的用户,支付电费是一大难题。于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发展到现在一些法人单位窃电的现象。而特定的供电方式和供电设施的落后又为窃电大开了方便之门。
1.2窃电行为的主要主体
据了解,目前“电耗子”中,以居民数量最多,主要是农村的少数用电户,另外私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不少,例如发廊、浴室、网吧、歌舞厅、餐饮娱乐企业等,小冶炼、小加工等高耗能企业的窃电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已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1.3窃电的形式和手段
窃电的形式和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主要有:
1.3.1使用简单的容易操作也容易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导线分流、别卡表盘、开封拨表、表外接线等,这些方法都比较容易查获,但近几年利用上述手段窃电的已不多见。
1.3.2改变ct变比、电压线虚接或反接或压皮接线、隐蔽处安装过流开关或双头刀闸控制表外线、利用营销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或与营销人员相勾结积攒电量后事故换表消除表上电量等,成为近几年主要的窃电方法。
1.3.3采用高新技术窃电。将当今电子新科技运用于窃电,让用电管理人员防不胜防,对供电企业威胁最大,最值得供电企业高度重视。例如一些所谓的“节电器”,实质上是窃电器,以窃电来达到所谓的节电。据介绍,有些企业还破解了电表的密码,重新编程,通过掌上电脑,遥控指挥电表倒转;有的企业甚至在窃电装置上安装自毁设备,窃电行为一旦暴露,立刻遥控引爆,毁灭证据。
1.3.4与供电局查电人员打时间差窃电。这类窃电者多对供电局经营活动比较熟悉,摸透了供电局查电人员的工作规律,利用在公休节假日或夜间窃电;
1.3.5内外勾结窃电。这类窃电性质非常恶劣,发生和存在的概率较大,对供电企业的威胁也特别大,我们要高度警惕;
2、防范和打击窃电行为的对策
2.1组织措施
2.1.1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窃电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反窃电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利害关系。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的工作是多方面的,但反窃电工作,由于可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应作为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切实感受到加强用电管理、加大查处反窃电的力度与线损的高低之间的直接关系。特别是对于一些农村地区的住宅、养殖户等。往往是抓地紧,线损率便下降。所以,反窃电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需把反窃电工作摆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1.2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由于宣传的不够,很多用户对电的商品属性、窃电的违法性和应受到的处罚了解地甚少,一些专业部门认识地也不够,致使窃电者心安理得,逍遥法外。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教育广大用户依法用电,也借此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对窃电违法犯罪现象的关注是电力企业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2.1.3要加强对供电企业职工的教育,完善用电营销监督管理措施。供电企业的职工是供电企业利益的维护者,然而个别职工却与用户勾结窃电,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职工工作不负责任,任凭电能流失而无动于衷,这是一种渎职行为,情节严重也构成犯罪。对上述行为不仅要从 行政上、法律上予以追究,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用电营销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责教育,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要加大对营销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各环节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堵塞漏洞,不给非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2.1.4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具有一定执法权限的专业反窃电队伍,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窃电行为具有普遍、量大、技术性强等特点,反窃电工作是一项原则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既要有全体职工共同参与,更要有一支思想作风好、技术过硬的专业反窃电队伍。专业管理人员身肩执法重任,是窃电分子拉拢收买的对象。所以,在队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严,教育要勤,反腐倡廉,奖罚分明。始终保持一支高效廉洁、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反窃电队伍,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重要保证。
2.1.5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窃电现象屡打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打击力度不够。大部分供电企业现行的做法是抓到窃电者后,给予追(来源:文秘站 )补电费和收取违约使用电费。这种简单的处理办法实际上是对窃电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由于没有实际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执行过程中显得极为软弱且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已不能适应当前用电市场形势和反窃电工作的需要,不能使窃电分子伤筋动骨,既不能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而我们要注重运用法律武器,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发挥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职能,凭借国家法律强制力,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电力企业将行政职能移交给政府后显得尤为重要。实际工作中,我们可抓住典型案例,除按规定足额进行处罚外,还要联系新闻单位进行社会曝光。窃电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惩处。对于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依法查处、依法严打、防打结合,遏制其发展势头。
2.2技术措施
2.2.1增加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提高反窃电能力。反窃电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设备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基本技术保障。计量设备的防窃电能力落后于窃电手段的快速发展,只能是疲于应付,不可能有力地遏制窃电行为的发生。因而我们非常重视防窃电的改造工作,从计量装置和配电设施上堵塞窃电的漏洞,加强对电能表下户线和电力计量装置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供电计量设施的防盗可靠性,最大程度的遏制窃电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负荷控制系统的监控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因窃电造成的损失。防窃电改造是加强用电市场管理,防止窃电,降低线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这项工作必须做,而且要做好,要见实效。
2.2.2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表箱。这项措施对常见的窃电手法都有防范作用,适用于各种供电方式的用户,是最为有效的防窃电措施。
在实施这项对策时,通常根据用户的计量方式采取相应的做法。高供高计专变用户采用高压计量箱;高供低计容量较大,且采用低压配电柜、屏供电的,采用配套专用计量柜、屏;高供低计容量较小且无低压配电柜、屏供电的,采用专用计量箱;低压用户容量较大经ta接入电路的计量装置,采用专用计量箱;低压普通三相用户采用独立电表箱;单相居民用电户采用集中电表箱,对于较分散居民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分区后在用户中心安装电表箱。
通常,窃电者作案时都要接触计量装置的一次或二次设备才能下手,所以采用专用计量箱或电表箱的目的就是阻止窃电者触及计量装置,从而加强计量装置自身的防护能力。
2.2.3封闭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至计量装置的导体。这项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无表窃电,同时对通过二次线采用欠压法、欠流法、移相法窃电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适用于高供低计专变用户
2.2.4安装负荷控制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带有远程抄表、计量装置故障报警、防窃电等功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计量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在线监视。目前国内己开发出多种防窃电装置的产品,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改进,效果显著。
2.2.5选用具有防窃电功能的有功电能表,如防倒转、防脱钩、防电流短路、防一线一地用电等。湖南威胜集团生产的dssd331型和dssd341型电子式多功能的三相电能表,具有记录失压及逆相序供电的累计时间、累计电量等功能。对不平衡的三相负载及含有单相负载的用户,不宜选用三相二元件的电能表进行电能计量。对电焊机应选用专用的电能表,如河南金雀集团的ddh2型单相电能表,能保证电焊机在低功率因数时的准确计量,且与相序无关,能有效地防止误换相序造成的漏计。
2.2.6合理选择计量装置电流互感器的倍率。如电流互感器的倍率选择得过大,当电流互感器工作在其额定电流的20%以下时,由于电流互感器的励磁电流占一次电流的比例较大,会使电流互感器的误差增加,使负误差值超过允许范围。但如电流互感器的倍率选择得过小也不行,因为当电流互感器的一次电流超过额定电流120%以上时,由于电流互感器铁心磁化曲线的饱和,也会产生很大的负误差。对工业用户,一般可按长期的负载电流来选择电流互感器的倍率,其负载电流值应在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值的30%—100%之间。
反窃电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作为供电企业,应充分认识窃电的危害,对反窃电工作要常抓不懈,而且要抓紧抓好,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身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参考资料:
1钱宝生《对当前社会上窃电与反窃电的思考》山东电力公司
关键词:智能电表;抄核收效率;用电信息采集
中图分类号:TM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6-0077-02
1 智能电表介绍及主要用途
智能电表是在原电子式电表的基础上开发面世的新产品,它主要由电子元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是先通过对用电客户供电电流和电压的实时采样,采用专用电能表集成电路,对采样电流和电压信号进行处理,并转换为与电能成正比的脉冲输出,最后再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和控制,把脉冲显示为用电量并输出。
由于智能电表采用了电子表技术,可以通过相关通信协议与计算机进行联网,通过编程软件实现对其硬件的控制管理。因此智能电表不仅有外观体积小的特点,还具有远传控制(远程断送电、远程抄表)、复费率、预付费用电、识别恶性负载、反窃电等功能,并且可通过对控制软件中不同参数的修改,来满足对控制功能的不同要求,而这些功能对于过去传统的感应式电表来说,都是很难或不可能实现的。
2 国网池州供电公司智能电表的安装使用现状
目前,根据智能电网建设的要求,全国范围内正大力推广智能电表的应用,国网池州供电公司自2010年开始推广并安装普及智能电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
截至2014年,智能电表安装应用率100%,用电信息采集覆盖率85.93%,用电信息周期采集成功率98.34%。
目前,已实现的智能电表的用途包括:远程抄表、远程费控、用电异常、计量异常在线监测、反窃电。
3 智能电表应用成效
3.1 抄核收效率大幅提升
据统计,截至2014年,公司直供客户约18.4万户,较2011年新增4.4万户,抄核收效率由1 871户/人提升至2 486户/人,远程自动抄核算用户比例由56.84%提升至99.41%。
所辖贵池、青阳、东至、石台四个县公司自安装智能电表以来,在抄核收人员减少60余人的情况下,抄核收效率大幅提升,最高的东至公司达到了1555户/人,远程自动抄核算用户比例平均为99.41%。
3.2 违约用电、反窃电查处成效明显
相对于传统的感应式电表外形设计,目前的智能电表均采用了接线端子内置的设置方法,即把接线端子封闭在整个表壳内,并对外壳结构进行了加强,使电表难以被打开,或打开表后有明显痕迹,并留有永久性记录。
同时,新电表采用了屏蔽和抗干扰性强的电子元件,具备异常接线检测能力。因此目前智能电表除具备了传统电能表基本用电量的计量功能外,还具备反反向窃电、强磁场窃电、火线短路窃电等多种反窃电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漏电、偷电的现象。
按照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反窃电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开展采集系统异常数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网池州供电公司利用计量异常在线监测系统对计量异常、用电异常等情况进行周管控,每日实时对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判断、现场检查和处理反馈,截至2014年底,共处理表需量超变压器容量、负荷超变压器容量、电压断缺相、电流失流、高供高计B相异常、电能表开盖、反向有功示值大于0、电能表倒走类Ⅰ级异常数据就达2 500余条。
3.3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深化
随着用电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改变以往陈旧的人工抄表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抄表误抄、估抄、漏抄、不到位等现象以及抄表数据不同时、不准时、不准确、报表周期长、统计数据慢等缺点,建成可覆盖全部用户、支持全面电费控制、实现全部用户信息采集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更显迫在眉睫。
国网池州供电公司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制定了市县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方案并实施,不断加快用电采集系统建设力度,进一步拓展用电采集系统应用范围,安装采集装置用户总数、主站成功采集用户总数、用电信息采集覆盖率、用电信息周期采集成功率和日均采集成功率均持续提升。
3.4 营销各项管理指标稳步提升
随着智能电表的大量普及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深化应用,抄表收费等越来越多的工作将由电脑代替,抄表人员逐渐不需到现场进行抄表,有效减少了人员、车辆等方面的投资,也减少了人员误抄、估抄、漏抄等不良习惯的发生,电能表实抄率、抄表准时率、自动化抄表结算率等营销服务指标逐年提升。
同时,国网池州供电公司将抄表人员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催费上,深化应用居民无停电催费的特有工作模式,强化柔性催费,保证公司电费的颗粒归仓。制定了《低压客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实行欠费停电申请批准制度,利用远程停复电功能对欠费停电客户进行流程跟踪和管控,保证客户在缴清电费后规定时限内最快速度恢复供电,减少客户不良情绪和投诉的发生。
4 智能电表推广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4.1 部分用户的担忧或过激行为
部分用户对智能电表的用途和计量准确性存在担忧或过激行为。智能电表是为实现国家智能电网而推出的一种新计量设备,具有电价实时查询、智能扣费、电量记忆、高精度计量、信息远程传送、余额报警、冻结抄表时间等功能特性,不仅能最大限度避免人为错误,而且可有效防止窃电行为。理论上说,智能电表确实能降低用户的电力开支,使电力消费更趋于合理,但由于电表偶尔出现技术缺陷,加上大多数情况下用户缺少智能电表使用常识,导致智能电表目前并不能主动帮助节省家庭用电量,让人们产生了一种“电费涨了”的假象,使部分用户对智能电表的推广滋生了误解和阻挠。
4.2 设备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使用的智能电表及相关采集配套设备是由多家厂家供应,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了智能电表准确计量的可信度。因此,智能电网或高级量测体系的发展对智能电能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符合当今时展的趋势,也对智能电能表的智能效应产生深远影响。那么既然是智能电能表,其细节也应该同步展现智能化,而现有的处理数据、检测方式、设计模块、接口类型均不足以满足对未来智能电能表的推广需求。这就要求未来的智能电能表,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使用,或者是功能上均应具备智能化、信息化等特征,以便为智能电能表的推广普及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4.3 采集设备频点不一
县公司采集设备存在多个频点,频点的不统一对县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集中管理和运行维护带来很大不便,同时也带来设备之间的互不兼容,一旦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难以快速有效地处理。
4.4 智能电表的部分功能未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智能表本身及通道、集中器、主站等技术原因和地域特征的局限性,使采集计算获得的线损数据不够准确,起不到分析监测台区线损的作用。受经济结构调整影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严重,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工艺落后企业整顿力度较大,随时有可能关停,使预购电的推广存在较大阻力。
5 应对措施
5.1 继续加强对智能电表应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宣 传力度
智能电表并不是一安装上去就能见效的节能工具,在目前阶段,它发挥的作用是帮助用户改变以往生活用电习惯,优化用电方式,应该说它更像是用一种精确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随时注意电能消耗。
与传统电表相比,智能电表更加敏感,任何细微的电流都会被记录,更精确分辨出消费者用电的时间区间,在实行阶梯电价的今天,高峰时段用电跟闲暇时段用电其价格相差一倍多。由于智能电表可随时显示消费者用电情况,消费者可利用用电“峰谷”时段,在用电高峰期减少家庭用电量,并将一些大功率电气设备的使用时间安排在“谷底”时段。
因此,让更多的人“智能”的用电才是智能电表的功能所在,实现用电客户明白消费、诚信消费,做到用相同的电花最少的钱。
5.2 加快推进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全覆盖、全采集、全费控”是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目标,此系统的建设是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更好的为营销业务提供数据支持, 同时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在线监控、反窃电查处、负荷控制、远程费控、预付费、台区线损统计等功能应用,加大县公司自动抄表结算比重,加强采集数据质量管控,开展县公司建设运行指标常态评价。
5.3 利用智能电表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继续深化“抄表自动化、核算智能化、回收费控化、交费多元化、账务实时化、服务互动化”的营销抄核收新模式。认真分析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对电费回收的影响,加大电费收费过程管控,继续推行居民无停电催费模式,推动预购电在商业用户及县公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司的应用,全面实现高压客户和低压客户人工抄表方式向远程自动抄表转变。推行低压商业用户远程费控业务应用,确保回收风险可控,全力推广交费电子化,实现新装用户批量代扣,努力提高社会化缴费率。
参考文献:
[1] 孙邈.浅析智能电表的概念及应用[J].中国科技纵横,2013,(21).
关键词:营销理念;竞争观念; 稽查工作
Abstract: the system of market economy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is different from the planned economy, in the power grid and gradually optimized, under the premise of quickening business flow speed, for the customer to complete the task soon pick up, is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to realize the basis of exploitting potentialities of sales, with the deepening of marketing audit monitoring platform application, marketing inspection center can at any time in various business interface, through the function menu and data monitoring to marketing business of screening flow speed, and the extended work order and abnormal customer of statistical analysis, for in the future to provide the basis of a detailed field inspection data.
Keywords: marketing idea; Competition concepts; Auditing work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利用营销稽查监控平台开展营销业扩流程的监督
1.1、对业扩报装流程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查。检查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现场勘察、工收及送电等环节是否在规
定的时间内办结。
1.2业扩报装是供电企业为客户服务的窗口单位,开展供电优质服务,要从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和解决客户的用电困难出发。
2、强化客户用电设备及计量装置管理的监督
2.1、对不同用电类别客户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其计量方式、电压等级、准确度、二次回路导线长度及截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检查计量装置在运行过程中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周期试验和更换。
2.2、对计量装置的产权及换表情况进行检查。计量装置的产权要明明晰,更换电能表的各种参数尤其是表的底数要准确,强化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杜绝资产不明,防止通过更换电能表人为放大或减少电量事件的发生。
2.3、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计量装置进行检查。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变压器、多费率宽负载电能表、准确度高的互感器。
2.4、对客户的供电线路、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进行检查。掌握客户的供电线路长度、导线截面及负荷组成情况,熟悉客户的用电规律及特点,为进一步服务和指导客户用电提供依据。
2.5、对客户的继电保护配置进行检查。熟悉客户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状况,防止保护装置配置不全、准确度低,造成的越级跳闸和不跳闸带来的安全用电隐患。
2.6、对客户故障计量装置更换的时间进行检查,防止客户计量装置长期在故障状态下运行,造成少收或漏收电费。
3、强化客户电费、电价管理的监督对客户电费的收取和电价的分类进行检查。
3.1、通过开展客户现场用电检查,及时掌握客户用电负荷变化情况,并对有多类电价客户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防止有高电价的负荷搭接在低电价的线路上用电的违约情况。
3.2、对现场不具备装表条件的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或每半年重新核实电量,防止客户多类用电负荷私拉乱接,造成安全用电隐患及到户均价偏低的违约现象。
3.3、针对客户连续付费的信誉度及市场变化的规律,开展电费缴费情况稽查。掌握市场运行规律和客户电力使用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客户收费及缴费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防止发生欠费。
4 创新供电营销方式
供电公司的营销目标不仅要系统化,且要突出重点,目标值尽可能以量化的形式来表现。要通过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坚决杜绝务虚倾向,将公司经营目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考核。比如,在用电营业管理方面,在实行定期同步抄表制度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电费的回收。可以通过半年结零、季度结零和当月结零,彻底扭转计划体制下年底电费结零的做法,以促进供电营销方式的不断创新。
5树立人才竞争观念,全面提升供电员工的素质
由于当前供电公司仍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这就很难保证电力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完全平等。而且,垄断经营的优越地位也会使得供电公司员工感觉不到社会、市场的竞争压力,质较差的员工职业道德低下,从而会滋生一些违反市场规律的想法,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来,如以电谋私、权力电、关系电、服务质量低劣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地会影响电力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失去客户的信任,甚至导致客户的流失,最终会严重影响到供电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供电公司要树立人才竞争意识,面向市场这个“大海”,重点要加强营销管理,重视人才竞争。公司要实现转轨变型,就要起用一批掌握现代化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人才,公司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全过程管理,从招聘、选拔、使用、待遇和培养全面管起来,只有把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全面提升供电员工的素质,使之为供电公司的共同目标去奋斗,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强化营销工作事前和事后分析,积极开展防止窃电、防违约及反窃电工作。
6.1、实现营销稽查监控平台数据和营销自动化数据的唯一性目的。通过开展周期性检查和营销普查,对系统客户的异常数据进行修改,并实现两系统的资源数据共享。
6.2、对客户的线路、设备及计量装置设定阀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据的修改。
6.3、在数据真实有效的基础上,进行电价、线损、售电量及售电均价的事前分析。加强对市场的调研和生产、运行、计划等单位的联系,积极掌握客户的用电规律和发展潜力,未雨绸缪争取超前发展电网,为客户的负荷增长提供坚强的技术保障。
6.4、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开展事后分析。分季度对客户开展用电调研,了解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客户协调,积极改善客户的用电环境,为企业增供扩销提供机遇。
6.5、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客户及台区的改造。加强台区抄表质量的管理,对老旧台区和防窃电技术落后的客户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
6.6、加强电力法、电力法规及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与公安机关和电力监管部门不定期地开展规范用电秩序的专项整治活动,对窃电和违约用电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
6.7、通过营销稽查监控平台异常客户数据的分析和同类行业的数据对比,确定重点排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7、强化营销全过程业务的闭环管理
7.1、加强对客户计量装置信息化改造的进度,使客户的检查工作由常规检查和排查的方式变为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7.2、强化营销稽查监控平台和营销自动化系统数据的无缝对接。共享信息资源,对在核算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及追补电量电费中出现的差错,及时进入异常检索工单,并由稽查部门进入现场进行核实查处。
7.3、根据异常工单和监控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制定稽查工作计划,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减少漏收电费金额、降低电量、电费流失的风险。
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采取网络稽查的方式和异常工单现场核实的闭环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拓展营销稽查的工作面,促进营销稽查的工作的发展,提高营销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最大限度地防范了电费、电量的流失,达到提升营销工作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熙瑞,张康之.现代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宋小敏,宋先道.市场营销学[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5.
[3]董舜琪.现代公司经营 管理[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
关键词:线损;预控;电能营销管理;系统;综合;组织结构;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线损是电网客观存在的损耗,是企业经营中重要的参考指标和核心经济数据,实施严格的线损预控和线损管理是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长期性任务和战略性工作。进行线损预控工作要告别传统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以电能营销管理这一新角度作为平台,展开线损深层次的控制与管理,以电能营销管理的作为分析线损原因的出发点,确立线损研究的核心和重点,对线损实行电能营销管理条件下的全面控制和预防,确立线损产生的关键过程和主要原因,在构建市场化电能营销管理体系的同时,做到对线损切实而有效地预控和治理。
1.线损的相关概述
1.1 线损的电力行业定义
线损是指在电能供应、传输和分配环节中因设备、线路、操作、网络等原因产生电能上的损耗。电力企业一般将供电量和用电量之差作为线损电量,将线损电量与总共电力电量的比值作为线损率。
1.2 线损的类型
线损是无法避免的正常电量消耗,根据损耗的部位可以将线损划分为:理论线损,即电力网络中电阻消耗的电量损耗;管理线损,既因电力网络管理不当而出现的电量损耗;统计线损,即因统计工作缺失而产生的供电与用电电量的损耗。其他线损,因电力计量装置误差、人为因素、不明原因造成的电量损耗。各种线损会单独存在,同时也可能集中出现,这给线损预控和管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新时期电力高效率发展目标的确立为线损管理提供了现实性的目标和任务,相信随着理论的突破和方法的创新,对各种类型线损进行全面地预控和有效管理成为可能和必然。
2.电力企业在线损预控中存在问题
2.1 企业和个人对线损预控认知不足
当前线损预控工作在电力企业层面、具体操作个人层面都存在认识上的问题,这导致线损预控没有明确的目标,线损预控工作与其他工作没有清晰的边界,这导致线损预控不能引起企业的关注,线损预控人员的工作得不到职能部门的支持,导致线损预控工作偏离企业主营业务之外,引不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形成了线损预控工作的缺位。
2.2 线损预控组织结构存在问题
线损预控需要现代化的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作为基础,而从电能营销管理的实际情况看线损预控没有必要的组织形式,也没有切实的治理结构,这导致电能营销管理目标难于实现,线损预控的职能难于发挥,结果造成电能营销管理水平低层次徘徊,线损预控能力和价值得不到体现。特别是一些人忽略电能营销管理的价值,失去线损预控的整体目标,在各部门、各班组之间形成了线损预控的鸿沟,有碍于电能营销管理的细节沟通和现实性保障,进而造成线损预控的困难。
2.3 线损预控缺乏激励机制
由于电能营销管理设计各级部门和企业各个单位,如果出现个别单位配合上积极性不强,则会导致电能营销管理能力不足,进而产生线损预控的问题。最为集中的表现是激励机制难于体现和发挥应有的价值,无论是电能营销管理的实际,还是线损预控的具体细节,都没有激励机制作为基础,导致其他部门对电能营销管理没有稳定地支撑,其他个人对线损预控的落实缺乏积极性,最终对电能营销管理带来范围和力度的影响,出现线损预控不严格、不规范等实际问题。
3.提升电力企业线损预控的措施和方法
3.1 提升企业全员对线损预控的综合认知水平
应该用综合的眼光去看待线损预控工作,要将电能营销管理工作与线损预控工作整合在一起,通过电能营销管理加强对线损的认知,以线损预控提升电能营销管理水平。形成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的基础是提高对线损预控工作的综合认知水平。要争取企业领导层面对电能营销管理过程和结果的重视,以电能营销管理作为线损预控工作开展的平台。在企业员工中展开线损预控的宣传和教育,使员工认识到线损预控的综合功能和系统价值,更好地将精力和工作投入到线损预控工作之中,对线损预控予以全方位支持,提升线损预控的效果和质量。
3.2 优化线损预控的组织管理体系
当前电力企业要将自身建立成“一强三优”的现代型企业,使公司管理、营销、发展有组织、目标的保障,以科学作为组织管理体系的推进器,发挥组织资源、管理结构等各方面优势,激发企业各职能部门参与线损预控的积极性,提升线损预控的价值空间,更有效地进行电能营销管理。当前线损预控要落实以电能营销管理为基础的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责任目标,合理利用企业各部门的资源,发挥电能营销管理在系统上的优势,利用电能营销管理对线损预控工作进行组织化和体系化建设,在加强电能营销管理的同时,构建线损预控的新平台和新体系。
3.3 提高电费核算水平
电费核算人员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电力波动,在进行人工审核和系统自动审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电力企业电量出现异常情况,我们的电费核算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提供异常处理单据,并及时联系抄表人员到现场核对电表计数,并将最终核对的结果反馈到上一管理层,及时发挥营销稽查管理系统中的作用,对营销精英的情况进行全方面地了解和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保证电能营销管理的正常运行。
3.4 建立和完善线损预控的激励机制
在电能营销管理工作中要将线损预控看作是一项综合性技术与经济的参数和指标,将线损预控与电网规划、结构完善等工作列为战略性的核心工作,将提高线损预控准确性、电量抄核、反窃电工作作为企业工作重心,以此来获得电力企业管理部门、调度部门、用电营销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线损预控工作的职责,增加对线损预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有效的全面激励作为提升线损预控水平的保障。
3.5 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线损波动
抄表的质量与营销管理环节中线损波动是有直接联系的,在实际线损波动的管理中,我们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对供电区域内用户的类别以及点烟来分析制定有效的抄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地摆正抄表工作完成的效率和质量。并建立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阅读方法,加强对现场抄表人员在的角度与管理,进一步保证电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结语
电能营销管理是电力企业应对市场化需求和独立发展趋势的新型工作,当前企业要正确认识营销工作的价值,从经济和管理的角度展开对管理、技术的重新认知,创新电能营销管理的组织平台和操作体系,更为完整地进行线损认知,从网络改造、营销体系建设、线损分析、强化管理等层面入手,建立起预控线损的措施和体系,在实施电能营销管理主要职能和功能的同时,做到多角度、新层面对线损的预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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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供电;电量电费;抄收分离
在我国,农村供电点比较分散,电能电费的抄收多头:有的实行农村干部代抄代收的农电管理模式,有的实行半智能化人工抄表系统的电能计量管理模式,也有少数地方试点实行农电无人智能化抄表系统的电能计量管理模式。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从电能计量的准确性、反窃电能力的可靠性、电费欠费催缴及时性、实际管理和技术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为了落实“三新”(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分析发现以上几个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涉及到农电人和设备管理两个方面。在此,主要从农电人的角度谈谈农电电量电费抄收分离工作的尝试。
一、前期组织准备工作
1.拟定《抄收分离暂行办法》
为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标准,逐级分解落实到人,人人签订岗位责任书,做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挑担子,不留死角,全方位、全过程把抄收分离工作抓到实处。
2.实施《抄收分离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
(1)实行单、双月抄表。限于农电专业人员有限、农电供电区域分散广阔的情况,采取单、双月抄表可节约人力成本,可减轻农电专业人员的劳动强度,节约管理成本,实现农电管理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
(2)抄表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1)工作职责。抄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在班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客户计量表,所属变台关口表的抄表、追费和抄表、追费结束后班里安排的日常工作。
2)工作时间段划分。每月抄表例日确定在每月的5日。每月 6、8、10、12日18:00之前,抄表人员必须向班里交回已完成台区的抄表卡一次,直至每月12日18:00前交完所领抄表卡为止。每月的5-12日为抄表时间;13-20日为日常工作时间;21-28是追费时间;29日至次月的4日为日常工作时间。在此过程中不准有代抄、估抄、错抄、漏抄现象的发生,必须按要求交回台区的抄表卡。
3)路费核销。抄表人员每两天报来回路费一次。追费期间原则上不发生路费,实行电话联系的方式提醒所抄台区的用户按时交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供电所领导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发生路费。
4)设备及相关线路巡视检查。针对线路和电能计量装置较严重的障碍、缺陷,抄表人员在抄表过程中必须在《缴费通知单》上准确记录变台代号和抄表号、客户姓名,并及时交回运行维护班。
(3)收费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1)工作职责。收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在班长的直接领导下,完成审核、制票、收费、登记发票号、统计、报表以及收费工作结束后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
2)时间段划分。每月的7-13日为审核、制票登记发票号时间;14-28日为收费时间;29日至次月的4日为日常工作时间。
3)要求及考核。收费人员2人一组,制票前与制票后要求相互审核票据,检查发票号是否登记在抄表卡上后才盖章。审核、制票、登记发票号、抄表卡盖章、统计、报表等工作地点在营业室,统一着装。收费人员在开据发票或开据收费凭时,要填变台代号、抄表号和客户姓名三个名称,以便核查。工作中不准出现电量比例、单价、电费等营销差错。若出现营销差错、发票号没登记在抄表卡上、相互没在抄表卡上盖章,视为无效。
(4)合理划分抄表人员的抄表台区、抄表工作量、抄表对象的类别以及收费时间与地点。
(5)每月5日至13日的业扩、报修等工作由运行维护班完成。
二、实施保障工作
(1)打印告示,将各村的抄表时间、具体收费时间及地点等内容随《缴费通知单》告知客户。
(2)印制安全用电、依法用电、规范用电、节约用电的横幅,悬挂在各主要场镇,广泛宣传。要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和监管力度。鉴于农村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还较为淡薄,违章用电现象依然存在的现状,农村供电所要因地制宜,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和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季节性生产用电和临时用电等危险点的监管和违章用电的查处。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严肃认真地加强对预防触伤亡事故工作实绩的责任考核,以增强管理工作的责任性。
(3)合理布局供电营业网点,有效降低专业化管理成本。通过合理布局供电营业网点,使人力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实现农电专业归口管理。此外,合理布局供电营业网点还可以减少管理费用,降低房租、通讯、交通、物资占用等费用。合理设置物质、备品备件、工器具等定额,最大限度降低物质库存和占用。通过有效降低成本费用来改善农电工待遇,提高收入水平。
(4)通过安排现场安全人员及客户引导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基层供电用户,了解他们的呼声,设身处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三、抄收任务完成情况
(1)主要抄表人员共6人,人均1000块表,8天抄表时间按平均每天计划抄表125块表计,每小时集中抄表21块表即大概1个组的抄表量,基本能按时完成,任务量合适。
(2)制票、收费人员共5人,5-6日两天做准备工作,7日开始核卡、开发票(凭证),任务较轻。工作不饱和。
(3)运行维护班工作太紧,不适合进入到业扩、报修工作中来,可以考虑将制票、收费人员适当减少,补充到运行维护班,每天定员从事业扩、报修工作。
(4)偏远山区余欠费不多,但难收。
四、服务、质量与效益的提高
(1)通过抄收分离能及时发现误差并及时纠正,提高供用电服务质量。
(2)规避了金融风险,当日电费可当日入库。
(3)交叉管理,锻炼所有人员,熟悉各种业务。
五、存在的问题
(1)农村到收费点交费的客户70岁以上的占60%,60岁以上的占30%,60岁以下的占10%。有的客户为交几元电费要走十几里山路,如果遇雨天和暑热天,摔伤、中暑现象难以避免,客户抱怨情绪突出,也给供电部门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因此收费点不能过于集中,应分设到每一个行政村,安排2人一组负责收费。
(2)收费人数只能占抄表人数的40%。同时应留出1名机动人员和副班长一起负责抄表收费期间内的日常工作。
(3)抄表人员和制票人员如果没有分别在《缴费通知单》和《交费凭证》上准确记录台区代号、抄表号,容易出现差错,将影响收费质量,客户情绪容易波动。
(4)农电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六、应对措施
1.强化安全工作意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多渠道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用于农网的更新改造,以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为农电安全管理打好基础。要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新农村建设和低压接户线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农电施工力量,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和工程质量。要强化安全用电管理,不断完善和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三率”到位,下大气力按村逐户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辅助相关制约措施不断完善和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三率”到位,这不仅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限定法律责任空间,规避因触事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责任。
2.加强专业技术交流,积极开展技术比武活动
通过与其他乡镇供电所专业岗位人员之间定期举办技术交流、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交流。同时,还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供电所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供电所内部之间的同业对标工作,加强供电所之间的横向比较,每季度评选一次供电所岗位标兵,并以此作为年终先进个人和岗位标兵评选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供电所岗位同业对标工作,以点带面,在供电所专业岗位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促进供电所各岗位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3.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适应专业化管理的农电队伍
要激发农电职工爱岗、爱所、敬业热情,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加强对农电职工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的教育,按照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兼顾理论知识学习的培训原则,采取因人而异、因时制宜和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除采取集中培训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开展“岗位技术练兵”、“专业知识竞赛”、“安规测试”、“参观学习”等方式,不断加大农电培训力度。尤其在技能业务培训上,要按照注重实效、狠抓落实、逐级培训的原则,对农电职工的各类培训要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要举办各类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专业技能提高班,同步开展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要建立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相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广大农电员工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在此基础上,应建立教育培训个人档案,将培训考试、竞赛成绩列入年终考评以形成激励机制,真正使他们思想上接受,行动上努力,学习上自觉,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使他们能尽快地适应专业化管理后的工作节奏和运作模式。
内容提要: 法律方法论是法学的综合性学科,即各个分支学科都要涉及方法论的问题。由于法律方法论中的方法也是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因而这一学科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解释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律方法论近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注意读者及“市场”需求、不注意研究的背景、没有问题意识以及不注意经验与技术的结合研究,这些弊端已经显现出来。法律方法论不是纯粹的理论,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问题意识展开研究。
法律方法论是对法律如何被运用的一系列解释、论证和推理的技术、技巧、规则、程序、原则的系统思考。从法学家的愿望以及研究所展现的成果来看,一般都认为法律方法论的专业性很强,似乎描述的都是职业法律人才能看懂的东西。但实际上因为法律的运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太紧了,从而使法律方法论成了人人都可能做出贡献的学科。不管对该学科有没有研究,都可以凭着感觉说这一学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似乎对法律方法的评说无须论证。论说许多的批评是学科发展的动力,但零星的说狠话式的批评多少伤害了研究者的“自尊心”。一些愤青怒吼的无用论、废话论肯定是建立在没有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的。因为,如果仔细研究的话,会指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而不会是没有任何铺垫的全面否定。在很多法律方法的研究者看来,这一学科也许是法学各学科中最细腻的学科,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细致的研究,很难对学科是否完善评头论足,虽然这并不影响在诸多判断上发表“高见”。长期以来,其他学科的发展似乎很少能干扰法律方法论学科的孤寂性,学者们基本都是在围绕着法律规则展开自己的言说。然而最近有一些学者看到,近百年来法学的发展已经冲出传统法学的封闭状态,进入了和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发展的时代。
在交叉学科的研究中,有些人特别是一些所谓的专业法律人士更愿意把法律应用技术化,这就走向了极端;还有一些学者更愿意把相当狭窄且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当成广泛社会问题的缩影。如从反垄断案件中提出政治自由问题;在合同法中提出人的自主性问题,即在技术性的法律方法中融进了很多的政治理论和社会学理论。有些人甚至提出“形式服从效果”的口号,搞所谓的结果决定论。实际上,这种观察问题的方法属于本质决定论,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形成专断的理论基础。对此实用主义法学者波斯纳说:“这种广义理解反映出兴趣的拓展,而这恰恰是法律学术的特点。”[1]我们注意到法律方法论有两个方面的进路:一是根据规范的逻辑分析;二是在逻辑分析中的修辞论证。法律的逻辑运用一直支撑着法治在部分领域的实现,起码使人们的理解活动逐步接近法治。但由于西方近代的法治实践,出现过度依赖逻辑的问题,误导很多人的思想,他们把法律直接当成逻辑,因而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命题。自此以后,法学之术在于论辩的主张甚嚣尘上。传统的修学理论虽然没有得到发展,但实践和理论中却出现了修辞的滥用。人们注意到论辩少不了修辞,但修辞却具有两面性。对同一个行为既可以说成是谦虚,也可以说成是虚伪(还有鲁莽与勇敢、老实与窝囊、粗鲁与豪爽、傲慢与自信、聪明与狡猾、慷慨与挥霍等等) 。修辞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幻使得修辞方法声名狼藉,因而借用修辞进行论证的法律方法论在其不成熟的时候就呈现出危机。人们讨厌法律人的善辩,认为没有他们世界可能更太平一些。这就提醒我们必须防止过度修辞。修辞论证实际上应该有道德因素、政治因素、审美因素,但更应该看到它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工具。法律中的修辞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的使用结合起来,过多的修辞可能会使人无所适从。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论证的方法如果离开逻辑的约束就可能是随心所欲的。在坚持逻辑规则及其相应法律规范的同时,修辞学中强调的“修辞修其诚”还是值得提倡的,虽然在完全的意义上这是做不到的,因为情绪与价值、利益与情景、前见与当下都会影响我们的思考。方法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人们思维的路径,而不是思维的全部(对修辞的一些认识得益于高万云教授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64期)上的演讲。高万云教授认为,人们不可能完全诚实修辞,但我认为这恰恰是倡导“修辞立其诚”的原因之所在。如果都诚实地进行修辞,讲究这一原则的意义就会失去。)。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是血缘关系,而与修辞学(语言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亲缘关系。虽然法律方法论离不开这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方面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却都不是系统的,只是以一些零散的观点影响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法律方法的研习不仅要修炼善于言辞,更主要的是要长于逻辑,提升简化复杂事物与行为的思维能力。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一、法律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市场”问题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似乎不用关注市场需求的问题。这倒不是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属于畅销品,而是说这些研究成果从来没有真正进入过“市场”。一部分学者除了迎合政党、政府的宣传要求外,还关心研究成果是否被政府采纳。当然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似乎是为学术而学术,把研究成果当成小圈子里自我欣赏、陶醉和完善自我的过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买家”的单一性,以及研究方式的自言自语使得研究者很少关心市场需求以及读者的忍受力问题。现在,多数的研究者也许最为关心的是发表刊物的级别,转载率、引用率,以及在评职称评奖项的时候能否用得上。而这些东西有都与个人的待遇、学校和研究机构的评价紧密联系,思想的创新与文化的发展被丢到了一边。于是,社会科学的所谓科研成果竟成了自我完善、同行欣赏或批判的对象。人文学科如果是这种情况还是有情可原的,毕竟他们担负的是文化积淀与传承的任务。但是像法学这样的实用性学科也都成了这个样子,就不能不让人感觉到悲哀。法学研究尤其是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不能为迎合某种宣传的需要或者把宝押在被领导采纳上,如果是那样的话研究的成功概率太小。我们不能仅仅把研究的定位放到领导关心的视野,而应该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结合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用理论解决问题。法学研究的课题,从开始到结项都应该考虑市场的需求问题。看对什么样问题的研究是有出路的,什么样的表述能赢得读者,最好是能够使成果研有所用,对实践有启发意义上的指导或至少是有某些参考价值。美国学者埃里克森说:“尽管法学研究成果的市场很难完美,但是我认为它可以运行优良,至少比Edwards法官和其他一些批评家们所想象的更好。这个市场的分析人士们不能仅仅将眼光局限在供给方,而供给方确实包括难以尽述的情愿自我沉迷的教授。在需求方来说,这些供给者所面临的有经验的人并不乐意遭到欺骗。尽管一些法学院的教职人员可能偶尔屈从于一些无价值的潮流,但是市场的趋势最终会惩罚他们。从长远来看,最为可靠的学术成果的监控方法是那些消费法律服务的顾客们的需求,以及大学对于那些赢得同行赞誉的教职人员的需求。”[2]用市场的观点来看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我们会发现大家都在忙着引进西方成果,这一方面凸显了西方法学研究的“前卫性”;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赶上西方提供知识储备。这可以说赢得了中国的学术进步的需求,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研究缺乏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从较为普遍的角度看司法界对此不甚领情。原本西方的法学研究就不是针对中国司法实践的,缺乏中国问题的针对性和对策性研究。我们把它拿过来除了增加知识量以外,对中国实践的影响似乎微不足道。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该是围绕着法律文本的应用而展开的,理论研究成果一方面要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看司法实践中是不是真的有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接受理论的检验,看研究成果是否经得起逻辑的检验。任何想从法律文本中获取意义的都应该经过方法的拷问。这种拷问是一种理性的、运用逻辑的反思。“法学只有在具备了反思意识与反思能力以后,才会产生法学方法论。”[3]可以说,法律方法论文章的影响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同行的引证率,而是对司法决策者思维的影响程度;它的水平还取决于法学家对法律解释结果与过程的反思能力与水平。当学术都是在用引证率、转载率等来说明自身价值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还要做点别的什么?布莱恩·辛普森的话对法学研究者也许是有震撼意义的。他说:“文学往往是鼓励法律进行改革的推动力,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不满,往往只反映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才能上达当局。当狄更斯着力描绘当时司法部的不公和拖拉作风时,他的声音简直使当局不得不听。他对司法界、诉讼程序、衡平法庭、债权法和监狱所做的尖锐批判,有助于形成公众的改革呼声。”[4]司法部之所以不敢不听,是因为他的作品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法学研究要想获得更大的影响力,需要学习文学的表述方式,应该打动听众,在逻辑基础上做好修辞,给读者提供简明扼要的、有问题意识的对策性研究成果。辛普森的话是在告诉我们,研究成果应该面向读者,作品一旦有了较大的读者面,就会产生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决策者。在历史的紧要关头,文学作品中的简单修辞也许比长篇大论的理论文章更能影响社会。这提示我们的研究者,我们不仅需要逻辑严密、层次分明、详细论证的成果,也需要简明的修辞来表明我们的立场,有时还得需要借助文学的手法来表达我们的思想。也许对法律方法的论证应该是细腻的,但结论一定是简单的。法谚早云:“简洁乃法律之友。”[5]简洁而明快的法律结论很可能形成法律人的信条,影响法律思维和决断。
除了研究表述方法的改进外,我们还需要有一种学术独立与自由的立场。我们看到,由于法学家没有政治上的权力,因而只能尽力用其学问对当权者施加影响。这就使得法学家们很容易心甘情愿地为当权者服务,成为当权者的奴仆和工具。当然,有时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有很多学者忠于自己的良心,执著于对学术的追求,正是因为他们的努力才使得学术传承没有断流。我们需要把市场看得宽泛一些,不能走极端。这种极端包括,要么把心思全用在迎合权力者的想法,要么完全割裂与社会的联系,孤立地搞纯粹的学术研究等等。我们要看到“法学家虽然有时候不可或缺,但并不真正地受宠于统治者,因为没有人知道他们是在卖弄学问、艰涩难懂以及钻牛角尖的书卷中,将做出什么样的结论。他们一般也不受公众的欢迎,因为他们的言谈高高在上,并喜欢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6]。这个警告虽然不一定是现实状况,但具有警示意义。在许多场景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家被鄙视,一些材料显示英国人特别不喜欢法学专家,认为有些“喜欢卖弄学识的法律博士们,他们只懂得把那些被奉为名言警句的东西引来引去,这些引言或者来自千年历史之久的书籍,或是来自其他同样把法律知识埋葬在沉重坟墓中的博士们,他们的理论充满了矛盾,并只会把普通人引向歧途”[7]。一位历史学家曾说过: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站成意见相左的两队[8],总是喜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用行动和全新的成果改变对法学家的这些看法。一要面向读者,找好市场(消费市场在哪里)之所在、社会的需求之何在,读者群在哪里。二要找市场需求的问题在哪里,对那些纯粹理论没有使用价值的命题,要在研究中予以淘汰,而对那些有现实意义的对策性研究应下大功夫进行。三是我们需要用什么手法予以表述,不要把理论总搞成灰色的,理在事中,我们完全可以在对事实的描述中展开理论,而没有必要都搞成是从思想到思想的印证。“问题和方法是任何一项研究的两个基本元素。没有真问题便没有文章,没有适合一定问题的科学方法便没有好文章。而问题和方法又可以从各种角度进行划分,形成各种可能的‘问题———方法’组合。”[9]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法律实证分析的方法元素可以归结为经验的研究方法,与这种研究方法有关,法律实证主义的元素又必然以一定本土实际为选题资源,当然,关注实际并非尾随实际、复制实际、更不是粉饰实际,而是用科学的方法去发现、描述和解读实际。”[10]由于在国外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是一种风尚,所以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实际上是用世界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用实证主义的方法进行研究。这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与研究的目的有关系;二是与研究的案件是否具有共性有关系。
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学术背景
在中国进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该注意到自身的学术背景。这个背景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中国文化沉淀到今天的影响;二是西方文化不断地在中国的传播,并且还将继续扩大范围和深度的趋势;三是中西方文化的结合在中国所形成的新传统。在充分挖掘国学精粹的口号下,西方文化也出现中国化的趋势。这都是研究法律方法论必须注意的大背景。在历史上我们有律学的解释传统,但近百年来已经在形式上丢失了,活着的只是一些片言只语。在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以后,中国文化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起码在形式上我们在追随着西方。法律和法学的形式基本上已经西化,只是还用汉字表达。虽然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学者说,中国人骨子里还是流淌着龙的血液,中国文化的精髓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近百年来中国学科的变化对中国人思维的影响,虽然我们不能把什么问题都集中在文化上,让其承担社会进步缓慢的挡箭牌,但是也不能忽略文化的变异对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
近年,我们开始意识到了国学的重要性。于是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国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试图用国粹来解决一些现代性文化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多少有些复兴传统文化的意味,是对近一百多年文化断裂的愤满。我们看到了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丢失的呐喊,认为传统已经逝去了意义,但是传统自有进入当今的途径。现在,我们已经不再阅读四书五经,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完全消失。即使我们研究手段、对象以及问题意识等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传统与今天的关系。法学研究近百年来实际上有很多是重复的问题,这很可能是没有历史地总结经验,只注意眼前的问题与资料造成的。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否则会招致历史的惩罚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一般来说,问题意识的观念是基于哲学角度的考虑,但在不同的学科和文化背景中,问题的内涵以及面向是很不一样的。比如在德国讨论很多的硫酸是不是武器的问题,窃电是不是盗窃的问题,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缺少细腻的分类要求。因而只要有简单的归类,就不会对过于细致的问题提出质疑。所以,我们很容易接受硫酸就是武器,盗电就是盗窃的逻辑。还有在美国被广泛探讨的爱默尔继承案,在中国也不是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有谋财害命行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的道德中对此早都有明确的要求。这都是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问题的不同筛选。问题虽然是共同的,但对问题的理解是有文化背景的。我们不仅要注意我们的现在,还要熟悉自己的过去。比如,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优先以及价值判断正确就不需要方法的观念。如果不对此类判断进行反思就会使一些正确理论发挥不出效用。当我们引进了很多现论以后,如果不注意与传统的衔接就会使它的作用大打折扣。传统对现代的消解使得我们很难搞成像样的法制建设,不顾及传统使得现论成了纯粹的呼喊。我们不能排斥各种优良的价值,但应该为价值的实现提供理性的工具。这种思维工具并不像有的人说的是普遍性的。思维规律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具有相当的地方性和时代性。在传统思维中,对方法的忽视已经使中国的哲学显得不那么完整,在本体论、认识论之外缺乏方法论。方法论的缺失使得我们的科学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特别使得我们的研究深入不下去。这既是历史传统铸成的,也是我们今天必须注意克服的。我们注意到,近年从西方引进的自然科学以及思维方式,多少打破了中国人不讲逻辑的思维,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对大的问题的看法上,或者说在意识的深层里对方法论的漠视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并没有在现代化的呼声中消失,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我们时刻应该注意到它的存在。这对建设适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法律方法有积极意义。
(二)新的文化传统的影响
这种所谓新文化传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近百年来基于革命思想传播所形成的新传统;二是对西方法学的盲目追捧。关于革命的思想对中国现代的影响是深刻的,对我们今天研究法律方法论也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看就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阻力。法治实际上是对现有秩序的守护,是对现存社会的点滴改良,但我们不时能够发现,很多学者在谈论法治的时候依然坚持的是革命思想。革命思想与法律思维很不合拍。满怀革命热情很难搞好法律方法的研究和法治建设。法治要求我们应该在理性的基础上注意要以克制、保守、权衡、宽容与冷静的态度对法律的意义以及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但革命要求我们对秩序进行彻底的改变。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新的传统。哈佛大学的曼斯菲尔德在总结了西方现代史后认为,在激进的革命思潮结束以后,现在人们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汉的气概。这并非是男性不争气,而是与现代法治社会对人的要求相关:讲究理性控制,每个人都很职业,不轻易发怒。因而骑士的时代已经结束,接下来是诡辩家(包括法律人) 、经济学家、算计者的时代到来了。商界缺乏男子汉气概是因为商业是物质主义的,满足于获取而非获胜,满足于权衡而非正义。商业活动拒绝牺牲,立足于算计收益,当今的体育运动员也是如此。他们更关心挣钱,很难与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论。如今什么都讲究方法与技艺,充满男子汉的气概的那种勇敢的又是带有莽撞的正义,已经被智慧与理性所代替,我们这个时代对方法与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时代的激情。这正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研究环境,也是实施法治所带来的人格变化。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需要这种背景。法治的实现需要多种因素促成,制度的完善、对法律的信赖、市场经济的需求、权力分离的政治体系,独立的职业法律群体以及法律方法论的支撑等都是条件。然而就法律方法来说,“颇有意味的是, 20世纪以前的法学家们很少怀疑自己是否拥有适当的方法,他们相信,以法学的基本要求为准,他们确信的方法较之于其他学问的方法毫不逊色。尤其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他们从不谈论‘方法’问题,因为他们明白,如果一门法律科学不得不谈自身的方法论问题,那么必定出了什么问题”[11]。到了20世纪初年,法学家们开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难问题中对所谓概念法学的弊端,开始为法学的健康考虑,开始系统考虑法律方法论问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早期的时候就把关注方法问题称之为病态。我国的很多学者竞相引用,信其为真。但我们认为,对这种修辞性比喻的盲目追捧是有问题的。因为方法论的问题并不是所谓与学科“健康”必然相联系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学科相伴而生的元问题。在方法论较为单一的时候,关于方法论的争论较少,人们似乎感觉不到各种方法论之间的争宠。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科的发展就是健康的,法学不是生物学,法律也不是生物有机体,拉德布鲁赫的比喻并不恰当。当法治本身没有出现难题时,人们感受不到方法论的重要性,或者换句话说对方法论的需求不是很高。就像现代中国的简陋法治,不需要精深法律方法理论。精深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对初级阶段的法制来说是一种奢侈品。但未雨绸缪,我们的理论必须为未来的细腻法治做好准备。
谢晖在其《法律哲学》一书中谈到了我国法学研究中方法长期缺席的问题,认为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没有自身独立的方法,都是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二是能够代表独特法律方法的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席[12]。其实,法律方法有没有独立的方法问题,似乎不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而仅仅是一个逻辑性的理论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几乎很少有所谓符合学科专业属性的独立的方法,在很多领域人文社会科学是互相联系的。“法学思考的公式化可能是个陷阱,它在特定的情形下会表现为可怕的司法擅断甚至司法专制。”[13]当今社会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学科及其方法渗入其中,并没有改变社会思维的混沌状态。各种学科的划分仅仅使人们的思维逻辑更清楚了。因为各种学科及其方法都是根据不同的逻辑标准所进行的人为的划分。这其中虽然有发现的成分,但基本都带有人工秩序的成分。几乎没有一个学科不是交叉研究的结果,孤立的学科是不存在的。或者说除了满足认识论划分的需求外,社会中原本就不存在独立的学科与方法,能够存在的也许只有独特的方法或者相对独立的方法。虽然历史上存在过所谓封闭的法学与法律体系,但那多少也有些夸张的成分,毕竟封闭的法律也必须向社会开放,否则它就不能调整发生在立法之后的案件;即使封闭的法律也必须向解释者开放,否则就不能获得与时俱进的生命。所谓封闭也仅仅是一种姿态而已,什么样的学科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封闭。当今的法律方法论不属于传统的规范法学,而是一种以规范法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因为它不仅要把规范性的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或者说法律思维的根据,而且要把应然的价值变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把现实生活的事物的本质、规律以及人们思维的理性融入对法律判断的思维中去。在以规范分析为主的法律思维中不能割裂与人类价值追求的联系,也不能把社会独立于法律之外,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不是规范法学的缺席问题,最主要的是缺少守望规则法律职业群体。谢晖说:“规范实证,其本质是权利与义务分析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可以视为规范分析方法中的技术之维。”[14]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法理学和民法学里面的通说。几乎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要受这种学说的训练。我们存在的问题是这种观念贯彻不到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中,反而出现了权力、权利绝对化趋势,即有些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权力不讲职责。这是规范法学引进中国值得分析和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法治不可能健康发展。
(三)西方法律文化继续渗透的现实
当受西方法学的影响中国法学也出现流派化趋势的时候,各种具体研究与应用所固守的方法成了划分流派的标准,这一方面加剧了对法律认识的相互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各自方法论的缺陷与优点也就显示了出来。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仍然在新形势下固守自己的信念,但自从法律社会学出现以后,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出现了分野。法律社会学更多的是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的规范作用在社会法学的叙述方式中弱化了。法学似乎更加科学化了。早先关于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的概念被法学是科学的概念所取代。虽然我们还能看到:法律人像医生一样,是靠对法律娴熟的运用和其他人所掌握不了的技艺来从事职业活动的。在运用法律时的逻辑与论辩能力是法律人赢得市场的主要手段。但我们也能看到,现代的法学家也像科学家一样用理性的方式,冷漠地像对待物质世界一样在研究着法律。价值热情被科学精神所取代。我们发现法律社会学出现以后,对事实的关注与研究,扩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成了法学研究的主流,有关法律方法和法律的解释技术反而退居次要地位。现在,西方法学的大量作品都是围绕着法律规范的基础而展开的,法律规范的运用与解释的方法反而没有受到法学研究者的重视。在西方法学界几乎要出现传统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危机,几乎所有的理论都在攻击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对司法三段论的批判、对法律意义确定性怀疑、对法律解释客观性丢弃等。在西方,这种理论上的危机多少会波及法治建设,但并没有改变法律运行的整体情况。然而在中国,由于我们对当代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制度极力推崇,这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危机。一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法治所需要的思维基础和职业群体还不成熟,法律人还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基本上是在一种被称之为跟着感觉走的思维进行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在跟着西方法学在痛批传统的法治建设初期所需要的法律方法论。这是很危险的。原本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坚固的法治理念,尤其是缺乏严格法治的精神。在每一个规则之外都有一千个理由不服从规则,几乎所有的高尚道德和时兴的政治大词都可以成为改变法律含义的理由,如社会效果、和谐社会建设、人民的意志等都是法律需要让步而不需论证的理由。在缺乏中国问题意识的情况下,我们的理论却跟着西方法学的主流径直进入了后现代,开始了对法治以及法律方法论的批判性研究。西方传统法学的悲剧在于:他们过度讲究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解释法律,以至于使法律的运用出现了僵化;而中国法学的悲剧在于我们文化的骨子里看不起方法,而过度迷恋于自己的整体性理解、对价值优先的固执和对政治影响力的偏爱。方法没有成为阻止专制与任意的工具,在处理问题的关键时刻法治的严格多少被淡忘了。
法律方法论研究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基础理论研究与部门法研究的分裂问题。实际上现在的部门法研究多半可以归类到知识论的范畴,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与解释来解决案件时,部门法学更像法律解释学,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都大体如此。虽然我们的文化是整体性的,但部门法的研究几乎是在缺失宏观理论指导下的研究,因为多数部门法几乎是完整地从西方搬来的学科。中国的学者虽然能从零星观点中谈出自己的看法,但还没有能力建构自己的体系。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相互指责与误解随处可见。西方法学所讲的法学是一种封闭的学科大多指的是对法律的这种部门化的专业性研究。无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生多大的变化,这一学科的基本教义都不发生大的变化,研究者采取的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所以法学的发展与进步是缓慢的,知识量的增长也是被动的。没有其他学科的逼迫,规范法学几乎不会自己发展。我国有些部门法学者不仅拒绝来自其他学科的影响,而且也拒绝来自法学基础理论的反思。很多人公开以不看法哲学、法理学的文章为荣,一些人的口头禅是“法理学那玩意我们看不懂,也没有什么用,无非是把简单的问题搞得越来越复杂”。这种拒绝思维启迪的做法,强化了法学的封闭性。他们只知道从西方贩卖所谓前卫的理论,而对本土学者的反思持蔑视的姿态。法理学确实存在一些故弄玄虚的作品,但也不都是这样,所以我们没有必要一概否定,况且即使否定的话也存在鉴别力的问题。实际上一些口出狂言的人士并不见得有多少真才实学,只是充当着口无遮拦的愤青角色。在中国法学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分裂还表现在,法理学队伍中对规范法学研究进行持之以恒研究者较少,政治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价值法学的研究者较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有可能与规范法学封闭性和专业性有关系。规范法学的研究需要较强的专业基础,弄不好在部门法学者面前会说外行话,被扣上法盲的帽子,而规范法学以外的研究则无需像规范法学那样谨慎,他们可以尽情地不顾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进行忘法、枉法的演说。尤其是一些所谓的法哲学,只要你拿着哲学的话语随便套到法学上几乎很难找出毛病。我们现在很多研究者奉行的“敢嘲笑法律者,方为真法学家”的观念是有问题的。这表现出有些学者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也暴露出法理学、法哲学的研究也像法律语言学一样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懂语言学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语言学,结果搞出来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使法学家和语言学家都觉得有问题,难以发挥学科交叉的优势。现在法学研究似乎也是这样,理论法学越来越哲学化,部门法学越来越专业化。基础学科的人认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没有品位,部门法学的人认为法理学者多是法盲。现在看来,不仅是外部交叉,即使法学内部的交叉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应该注意学科的交叉,而不能一味地偏向哲学和逻辑学。
三、技术与经验层面的研究
魏德士在其著作《法理学》德文版“前言”中讲到,本世纪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法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他们的行为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对此他们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应遵守法律,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联系。波斯纳也谈到过此类问题,他说:“自苏格拉底以来,一直就有些有影响的思想家怀疑,法律推理能否提出某些有理由称之为‘真理’的东西。”[15]波斯纳提到了一本由耶鲁大学法学院弗雷德·罗德尔写的一本书《该你们受罚了,律师们》,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所有从事法律的人都应该定罪,应该用技术专家委员会代替法院。“分析哲学和法律推理在方法上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细致区分和界定,要构建并考察设想的个案决定在逻辑上是否一致,就要把深藏的假定提到表层,要把问题分解成容易驾驭的许多小问题,要精细地发掘对手论点中的隐含义等等。实用主义者认为,分析哲学家和法律推理家都太容易夸大逻辑的领地,太容易把分歧等同于错误。并因此过于急切地反驳对立观点;与此相联系,分析哲学家和法律推理家就支持这些观点的经验性证据兴趣不足。实用主义特别怀疑的是,能否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及其孪生姊妹法律推理来确立道德责任和法定权利。”[16]
我们相信魏德士所讲的是有道理的,因为他说的是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这并不是否定技术与方法的意义。而只是告诫我们在法律运作和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纯粹的技术,而应该把技术,文化经验、道德价值、历史与现实和现行法律一起作为理解法律的前见因素,全面地、历史地、文化地和有价值考量因素来理解和运用法律。结合当前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维水平的现状,我们认为起码有一部分人应该集中精力研究法律的技术以及隐含在经验中的技术。因为方法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也是我们现在法制建设所需要的。然而很多学者对此并不以为然。黄宗智对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做过如下评述:“有的人因不满意识形态而摒弃理论,把自己限定在纯经验与技术性的研究,但是我们相信,理论是任何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上没有能够垄断真理的理论,追求绝对真理只能陷入意识形态的泥沼。”[17]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恰恰是黄宗智所说的经验与技术研究。但这是不是就不牵涉理论或者意识形态了呢? 我看问题没有那么简单。社会的焦点和现实问题是躲不掉的,纯粹的技术性研究也是坚持不下去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在研究中处理这一问题。
第一,研究司法的经验与技术是法治建设的需要。“当下中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膜仍然相当明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也往往凿枘不投,冰火两重天。”[18]理论联系实际,实践联系理论,基本上都是一厢情愿的呼吁。很多法学家们热衷于立法活动,至少是从立法的视角观察问题,对司法实践理论不是十分关心。“这种双向的漠然既妨碍了通过具体个案进行试验从而纠正社会政策错误的可能,也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无法形成。”[19]理论与社会的隔离,导致了法学家的想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想法差距越来越大。这虽然成就了法律的专业化研究向深度发展,但也阻碍了法律向公众意识的渗透,导致了法学家与社会之间的隔膜。虽然有些理论家反对在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中讲究纯粹的方法与技术,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治的实现需要方法与技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对专断的限制,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程序和规则这些形式化的规定,对规则和程序既不能死板地遵守,但也绝不能丢弃,而应该在尊重其权威的前提下积极使用,使其成为限制专权栅栏。然而在我们新近形成的辩证法影响下,把科学的任务界定成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似乎成了最重要的,形式性的东西都被视为形式主义。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几乎都是通过形式来实现的。没有形式性法律规范、程序以及运用技术与方法,就不可能有法治的实质性功能的发挥。“依据明确的法律(大前提) ,事实(小前提) ,法官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法律决定(结论、判决) 。这一理论基本是18 ~19 世纪欧洲理性主义的产物。典型代表是罪刑法定。就刑法而言,这一理论的实践追求尽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现实,却很有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无理扩张,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20]在此法治理念下,围绕着三段论展开的方法成了各种法律方法的主流。法律方法还只是理论,不是法律的现实,但很多人忽视这一点,因而引发了很多人把逻辑世界的法治当成了现实的法治,造成了一部分人对法律的误解。如果把逻辑世界当成法律的现实,实际上忽视了法律作为经验的存在。法律经验是人们能够全面理解法律的前见。仅仅看到形式主义的方法论,而没有理解者对经验的把握,就会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就会相信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随着人们从概念分析日益转向经验材料,更多地观察司法行为,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还迷信这些观点,理由就不充分了。看似为了守护法治理念,实际是拒绝现实地理解司法和法官,拒绝那些有助于深入理解司法和法官的新信息和知识。也正因为此,我概括地称其为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司法观。”[21]在波斯纳看来,对法条主义之外融入法律的因素是为了超越法律,但我们认为对经验的把握更主要的是为了更正确地理解法律,法官应该奉行法条主义,但实际上他们却抵挡不住自己的价值偏好、政治立场的偏见。但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他们也不可能我行我素,职业群体的思维也会限制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几乎本能的思维,而司法克制主义则需要理性的谨慎与谦抑。
第二,研究法律方法的经验与技术是发展与完善学科的需要。对法学学科来说,如果没有自身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哪怕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如果没有应对纠纷的解决方法与技术就会失去实用学科的属性。贺卫方在一次讲座上谈到,我国的法学内部的知识与方法还处在一个比较脆弱的状态,现在又不断地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来拓展本学科的视野,这是件好事情但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这可能危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这是应注意的问题[22]。我们过去的法学教材以及研究倾向重在知识的介绍,对法律的运作方法研究很少,以至于出现了虽然学习掌握很多知识,但实践动手能力不行的情况,或者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现象。对历史敏感的人会意识到,离开历史、传统、经验去研究裁判方法的学者,无论在技术层面论述得多么精巧都无济于事,法治落后与司法粗糙往往是并发症。所以我们应该把对经验与方法的细节研究结合起来[23]。一个学科不应该仅仅是纯粹形式化的,还应该是把理性、经验与历史结合起来才能比较完善。对经验的重视实际上就是要把对形式主义方法的过度关注,转向到对人及其经验的关注,以弥补法律方法研究主体性的缺失。法律确实不完全是逻辑,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是由人的思维和行动构成的活生生的法律。只有在对法律逻辑与经验的把握中,我们才能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法律方法论与本体论的法学不一样,应该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中心的理论体系,所以不能仅仅关注理论体系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帮助法律人在具体的审案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成熟或不成熟的经验,但我们现在的法学作品对此的关注与研究却很缺乏。苏力发问:“太多的法学研究脱离了或正在脱离司法实践,只讲正确的原则甚至是法律常识,完全不理解法院和法官的问题,或司法上无法操作。这样的法学还是法学吗?”[24]
第三,对经验与技术的研究是形成良好法治文化、积淀法律智慧的需要。形式主义法学敌视经验,而实用主义法学则敌视理论。这两种极端的思维都不利于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波斯纳说:“实用主义者们希望法律更具经验性,更现实,更符合真实的人们的真实需要。但是如果从此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说法律科学者都应该抛弃理论,那也是一个错误。事实和理论并不相互对立;科学,包括好的社会科学,都是事实和理论的统一。”[25]正像波斯纳所讲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抛弃糟糕的理论,也应该抛弃糟糕的经验性研究。但什么是糟糕的理论和糟糕的经验性研究呢? 近百年来,我们不断引进西方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但这些都是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而产生的,比如,在普通法系“律师会馆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精巧结合,习得技艺与生活经验相得益彰,普通法的发展融合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智慧。”[26]然而,如果我们仅仅从西方学习他们的理论与经验,就会使中国法学像水上漂浮的浮萍一样缺少根基。无论我们怎么研究都难以逃脱西方人所设计的框架,只能跟着他们的步伐爬行。因为我们一些人文化先进的标准都是西方人制定的,然而法律甚或是法学都是地方性知识,只有和地方的文化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找到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根基和适应于自身土壤的法律方法。所以这里的经验主要是指本土的经验与智慧。外国的经验与智慧已经通过理论的形式传输给我们了。我们要做的是把他们所谓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启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导向,把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方法建构好。
第四,对经验与技术的研究是提升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能力的需要。纯粹的逻辑理论可以锻炼思维能力,但动手能力的提升则需要经验成分的加入,这里的所谓经验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经验,通过对判例的研究可以获得更多的司法经验;通过对历史与文化的研究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经验,而这些都使理解能力获得更大提升。“要善于总结中国的经验,而不仅是拿外来做法来批评中国。要把那些还不完善的、过于粗陋的甚至有错的中国经验提升、概括到理论层面,使之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中国司法经验,进入中国法学理论。这需要开阔的理论视野,求实的态度,更需要法学人对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和实践的根本自信。”[27]我们所学的法律方法不是固定不移的方法, 明白这一点才能解悟方法的真意[28]。面对多种多样的方法,实际上在运用的时候始终存在着选择问题,怎样才能进行恰当地选择?这不是理论所能决定的,很多法律人遵循的是经验法则。我们看到,法学院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最重要的法律判断力,从而在追求正义中服务公众。但是,“现在的法学毕业生能够熟练地掌握后现代文学理论,却不会起草一份文件。他们学会了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却不知道如何依靠它来谋生”[29]。在我看来,出现这种情况与对法律经验的掌握不够有联系。因为关于法律的经验在大学里面不可能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在短期内更主要的是学习理论知识。其实理论也都是加工提炼了的经验,但其中的经验一般性太多,而个性太少。所以,为提高理解法律的水平,法律的研习者应该有意识地把一般理论与具体经验结合起来。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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