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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7 18:03: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老师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老师论文

第1篇

作者:高仙 张世伟 李玉红 甄媛 李鑫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教师吸烟与被动吸烟情况有41名(20.8%)教师曾经吸过烟,其中男教师33名(80.5%),女教师8名(19.5%)。男教师曾吸烟率(54.1%)高于女教师(5.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9.403,P<0.01)。30名教师现在吸烟,吸烟率为15.2%,其中男教师29名,女教师1名;20名(66.7%)教师想戒烟。男教师现在吸烟率(47.5%)高于女教师(0.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1.465,P<0.01)。在曾经吸烟的41名教师中,现已戒烟的有11名(26.8%),吸烟30名(73.2%);过去1a曾在校园吸烟10名(24.4%),未在校园吸烟31名(75.6%);23名(56.1%)教师戒烟的原因为改善健康;23名(56.1%)曾得到过有关戒烟方面的帮助或建议。在过去30d中,有102名教师(51.8%)平均每周至少有1d和正在吸烟的人一起呆在室内或车内15min以上,其中男教师39名(63.4%),女教师63名(46.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231,P<0.05),男教师被动吸烟率高于女教师。2.2学校控烟工作100名(50.8%)教师表示没有接受过预防青少年吸烟方面的培训,有97名教师(49.2%)参加过培训。188名(95.4%)教师认为应该接受专门培训;156名(80.0%)教师在教学或工作中,向学生讲授过关于烟草危害或控制吸烟方面的内容。193名(98.5%)教师报告校园不能买到烟,13名(1.5%)不清楚;119名(60.4%)教师报告在学校附近(200m内)能买到烟。分别有172(87.3%),177(89.8%),172(87.3%)名教师报告学校严格禁止学生、教职员工(在校)、外来人员(在校)吸烟。2.3教师对吸烟危害知识知晓情况“吸入他人呼出的二手烟有害健康”正答率为100%(197/197);“吸烟会导致疟疾”正答率为59.4%(117/197);“吸烟会导致肺癌”正答率为85.3%(168/197);“吸烟会导致心脏病”正答率为76.1%(150/197);“吸烟时如果不将烟雾吸入肺中,就不会危害健康”正答率为89.8%(177/197);“偶尔吸入一点点二手烟,不会危害健康”正答率为87.8%(173/197);“吸烟只要不上瘾,偶尔吸着玩,不会危害健康”正答率为90.4%(178/197)。2.4教师对控烟的态度98.0%(193/197)的教师认为“公共场所应该全面禁止吸烟”,99.0%(195/197)的教师认为“学校应该出台禁止教职员工在校内吸烟的政策”,97.5%(192/197)的教师认为“学校应该出台禁止外来人员在校内吸烟的政策”,70.6%(139/197)的教师认为“不可以允许烟草商赞助学校、体育赛事”,87.8%(173/197)的教师认为“应该完全禁止烟草广告”,74.6%(147/197)的教师认为“卷烟应该涨价”,71.6%(141/197)的教师认为“烟草厂商在有意潜移默化地鼓励青少年吸烟”。

学校不仅是儿童青少年获得文化知识的主要渠道,也是生活技能养成、社交方式形成的重要场所。学校可通过制定控烟政策、开展系列控烟宣传活动、控烟宣讲等,教育学生远离香烟。在各环节中,教师起到重要的作用,吸烟行为与控烟习惯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7]。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是学生模仿的对象,其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研究中,教师曾吸烟率和现在吸烟率分别为20.8%,15.2%,均高于刘春燕等[8]研究结果(17.4%,13.6%)。男教师曾经吸烟率、现吸烟率、被动吸烟率均高于女教师。说明男教师仍应作为重点干预和指导的对象。在曾经吸烟的教师中,56.1%教师戒烟是为了改善健康,56.1%教师得到过戒烟方面的帮助或建议,26.8%的教师已经戒烟;在吸烟教师中,66.7%的教师想戒烟。说明通过近些年无烟学校的建设,控烟制度的完善,宣教活动的开展,控烟理念的深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教师控烟工作已见成效,教师们能够意识到吸烟的危害,也正在克服不良行为。让烟草远离青少年,这是政府和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9]。教师掌握控烟知识和技巧有助于帮助、指导学生远离烟草。本次调查中,80.0%的教师在教学或工作中,向学生讲授过关于烟草危害或控制吸烟方面的内容,但是只有49.2%的教师曾接受预防青少年吸烟方面的培训,高于叶永清等[10]的研究结果(15.47%)。95.4%的教师希望能够接受预防青少年吸烟和戒烟的专门培训,说明教师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希望得到专业培训。调查的教师基本掌握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尤其是“二手烟有害健康”知晓率为100%。但是对吸烟危害身体健康存在一定误区,“吸烟会导致疟疾”正确率为59.4,吸烟会导致心脏病正确率为76.1%,对烟草会引发的疾病需要进一步培训。其余问题的知晓率均在80%以上。有研究显示,加强教师控烟培训,是提高教师控烟意识和开展控烟教学积极性的关键措施[11]。

学校应对教师定期开展控烟培训,提高知晓率和技能。鼓励教师将控烟知识和技巧融入到日常教学过程中,而不是只针对无烟日等主题活动开展培训,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控烟知识和技巧的反复强化,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烟草危害。98.5%的教师报告校园内不能买到烟,60.4%教师报告在学校附近(200m内)能买到烟。有研究显示,学校周边200m内有售烟点的学校,学生尝试吸烟率和目前吸烟率均高于无售烟点学校的学生;吸烟的报告率均随烟草销售点的增加而增高[12]。直接购买烟草是学生获得香烟的主要途径,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中购买香烟被拒售的比例逐步降低,即香烟的可获得性越来越高[13]。香烟易获得性会对青少年吸烟行为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对烟草销售商家的管理就尤为重要。分别有87.3%,89.8%,87.3%的教师报告学校严格执行学生、教职员工(在校)、外来人员(在校)禁止吸烟。教师对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制定严禁教师、外来人员在校内吸烟制度支持率较高。说明教师认可吸烟的危害,将其视为不文明的行为,意识到校内吸烟会影响学生健康。虽然学校建立了控烟的规章制度,严禁教师在校吸烟,但仍有一部分教师在学校吸烟。说明学校控烟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没有真正起到约束和警示的作用。多项国际研究表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形成青少年对烟草使用的正面态度,从而有效地鼓动青少年尝试吸烟,鼓励吸烟者多消费,降低吸烟者戒烟动力,鼓励已戒烟者重新吸烟,创造烟草使用被认为是司空见惯和可以接受的环境,从而显著增加烟草销售量[14]。本次调查发现,在对禁止烟草商广告、赞助、认为在有意潜移默化地鼓励青少年吸烟支持率不高。目前烟草商的广告随处可见,且有研究表明,以烟草企业或企业集团冠名的间接烟草广告宣传效果非常明显,广告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成年人的3倍[15],说明青少年更易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可能会成为吸烟者。所以要加强对学校教师的培训,使其了解烟草控制法律法规,理解烟草广告、促销的危害,对其指导学生拒绝烟草毒害是有帮助的。

第2篇

川大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追踪

本报讯(记者 汪玲)继上周学生提交申请选择毕业考核方式后,“川大新闻系学生论文改革”昨日又有实质性进展。校方昨日向2006级的学生们下发了统计表,选择传统的毕业论文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同学,就可以选择自己的导师了。

据川大新闻系主任张小元教授介绍,目前该院论文改革已进入实际操作环节,学生们在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策划,媒体上发表文章、通讯、评论等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作为自己的毕业考核办法后,就可“各行其是”了,选择毕业论文的同学将有权选择自己的导师。而选择其他两种方式的则可以开始准备相关材料了。

大四的小王告诉记者,就学校的要求来看,后两者也并不轻松,但好在前两年做出了不少成绩。只要再准备些材料和简单的报告述评就行了,可以省下时间找工作。“目前选择毕业论文作为考核方式的同学仍占到80%以上。”

而该系一位老师介绍,明年5月,学生毕业答辩时,将按全新规则,对三种形式的同学进行不同方式的答辩,想要轻易交差“绝不可能”。

第3篇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制度的区别。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九、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例如、某学校教师被所工作的学校停止其社保缴费的;例如一位中学校的语文教师被学校安排任教数学课,虽然任何待遇不变但该教师不同意,此时申诉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诉的事由,说清申诉人的意见材料即可。总之一句话,对于申诉人而言,只要求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的基本证据材料。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对所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法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

十一、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双方持不意见的,且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未经申诉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1、基本法律;2、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3、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4、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5、地方行政法规;6、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适用;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十三、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当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诉当事人可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如果受理机关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这表明受理机关的处理工作未结束,其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对于受理机关出具的其他文书,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诉当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申诉当事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十四、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教师申诉的期限为30天。这是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延长。同时申诉当事人无权同意行政机关延长此期限。

十五、《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十六、《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载明哪些申诉当事人应具有的救济权利

1、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法律途径:(1)、行政内部设定的途径: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法律途径:教师申诉,特别是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教师申诉当事人的两种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并非相同性质,申请复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国家没有申诉复核的程序法,且申请复核并非法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况且经复核后,如果申诉当事人不服,应如何处理,能否提讼现不得而知。

因此,应依据《实施意见》载明两种途径供申诉当事人选择。

2、启动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诉权及其行使时限):对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与程序,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知道,也可能不知晓,因此必须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对于申请复核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载明履行告知义务,如某教育局的处理文书这样描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当事人根本无法操作。

十七、教师申诉的

既然教师申诉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申诉人应当可以委托人进行。对于被申诉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甚至行政机关,由于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本身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一旦提起申诉,被诉人就负有义务参加、并接受受理机关的调查、举证。因此,被申诉人应当自己参加,不能委托人。如果后面进入行政诉讼,被诉人可依法委托人参加行政诉讼。

十八、申诉教师启动救济途径的期限

1、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

《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

十九、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第4篇

1、会看的。

2、据了解,很多人都是把问卷设计好,收集完数据之后,再去想办法分析问卷数据分析的。

3、但是因为自己对问卷数据分析方法不了解,设计问卷的时候,就没有能力去考虑到后续的数据分析,只是稀里糊涂的设计了一些题目,拼凑出了一份问卷,如果没有导师,前辈的指导,这种问卷99%的情况下,是不能满足你后续的分析需求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为了解指导教师对硕士毕业论文的指导情况,课题组设置了几个问题。

1.指导教师对论文写作方法和要求的讲解。(1)撰写毕业论文前,指导教师是否讲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等内容?59%的毕业生回答详细讲解,40%回答进行了简单讲解,1%回答没有讲解。(2)指导教师讲的论文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对撰写论文是否有帮助?40%的毕业生回答帮助大,43%回答帮助较大,16%回答帮助不大,1%回答没有帮助。

2.教师指导论文的方式。(1)毕业论文的指导方式,74%的毕业生回答教师进行了当面指导,64%回答教师采取E-mail方式指导,48%回答教师采取电话方式指导,39%回答教师采取QQ方式指导,21%回答教师采取短信方式指导。(2)哪些指导方式效果好?85%的毕业生认为当面指导效果好,48%认为E-mail方式效果好,32%认为电话方式效果好,24%认为QQ方式效果好,10%认为短信方式效果好。

3.论文开题阶段的指导。(1)关于论文题目的确定情况,5.2%的毕业生回答论文选题是教师确定的,14.9%回答论文题目是自己确定的,79.9%回答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的。(2)论文提纲的拟定情况,87%的毕业生回答论文提纲自己拟定后教师进行了修改,10%回答自己拟定,2%回答是教师拟定的,1%回答是亲戚或朋友帮助拟定的。

4.论文写作阶段的指导。(1)指导教师对论文修改的要求,67%的毕业生回答教师不仅要求学生逐字逐句修改论文,而且教师亲自动手逐字逐句修改论文,71%回答在修改论文过程中教师要求重写某些段落,38%回答教师要求修改论文标点,2%回答教师没有提出任何修改要求。(2)论文修改了几稿?6%的毕业生修改了一至两稿,81%修改了三至五稿,13%修改了六稿以上。

第6篇

提要: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深入研究和切身体会,分析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面临的困境,提出完善思路及具体方法。如何对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进行管理,保证依法纳税并获得最大合理收益,是高校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高校财务部门作为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管理,既保证其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又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使教职工获得最大收益,是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逐步提高。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面临的困境

(一)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认识不足。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以及发放时间的部门,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由人事部门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协助完成分配工作,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标准以及分配时间,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困难。在高校,教职工的稿酬、答辩、监考等收入,既符合劳务报酬的性质,又是与工资相关的收入;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研究生助研等收入,是按照劳务计税还是按照工资薪金计税往往很难界定。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长期外聘人员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那么此处“长期”又如何界定,是以“一学期”还是“一年”来界定。另外,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每个纳税人只可以扣减一次,如果这些外聘人员在其他高校同时作为长期外聘人员,就会存在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两次的问题,而税法中对此问题并没有详细合理的规定。

(三)税制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与高校课时费发放方式矛盾。我国现行税制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求按发放当月计税,而高校课时费的发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学期期末或年底,主要是因为课时费计算的依据是教学工作量,只有超额的课时量才计算课时费,超额的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各学期期末或年底才能汇总出来。结果使教师的一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发放当月集中扣税,从而势必造成纳税人税赋的不合理增加。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本身的缺陷。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只能减去一次速算扣除额,未同步乘以12,因此可能会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

二、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对策

(一)明确纳税筹划主体,合理划分高校各类人员身份。一般地,纳税筹划都是指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筹划”,在高校,人事部门决定该年度收入分配总额及其标准,并且制订相关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代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财务部门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负责筹集资金、对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配金额进行核对、归集、汇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教职工账户。因此,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体应为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其财务及税收知识,为纳税筹划提供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建议。

由高校人事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对学校的人员身份做出明确的划分,从而确定各类人员按何种税目交税。一般来说,可以将高校人员及纳税情况划分为三类:

1、校内人员。对于学校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或延聘人员),均视为校内人员,其在校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校外人员。对于未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的外聘人员收入,按照劳务收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发放时,经办人员应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验证收入所得个人的身份信息,建立纳税申报档案,在身份验证无误后按劳务报酬计税、办理发放和扣缴手续,并提供明细清单。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所得,但两者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难以判断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1、是否“独立”。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因任职、受雇而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独立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判断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志。从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指通过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的收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劳动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三)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分项节税。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数)×税率。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从应税收入也即税基入手,通过减少名义工资降低税基。税基是计税的基础,税基的减少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工资增长到一定幅度,高薪带来的将是税负的超比例增长,可将工资薪金中的一部分转化成其他形式的名义工资,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起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合理地降低应税收入是直接节税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高校可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来合理降低应税收入。主要思路是对教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固定开支凭票报销,多渠道、多形式地将其从教职工的收入中等额地分离出来。即在不影响教职工日常消费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尽可能地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降低教职工的个税负担。

2、尽可能地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费用扣除数,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免税规定,作为纳税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将现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规定将有关优惠政策直接贯彻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对个人所得税作出了一些优惠及免税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广泛性与高校情况的具体性的矛盾,我们应当比照法律规定对高校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能确定的事项应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3、采用均衡分摊法降低适用税率。所谓均衡分摊法,就是将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课时费、奖金等各项收入,均衡地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以求达到减轻教职工税负的目的。由于工薪所得个税的征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如果月收入忽高忽低,则会导致收入高的月份税负较重,收入低的月份税负较轻,甚至达不到起征点,而各月的税负又不能丰歉相补,无谓地增加了教职工的年税收总负担。所以,高校应在对高校教职工的两大块收入即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做出全面准确的估算,以按年筹划、均衡分摊,达到年税负最低的效果,计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

主要参考文献:

第7篇

作者:王康钱 单位: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一些学校的教学指导思想不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是学校对信息技术教育中教师的作用发挥缺乏较为科学的规划要求,导致“新瓶装旧酒”,没有因为新的学习方式的出现而制定出同步趋进的教育教学规范,使他们对学生情况的系统分类、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教学模式等研究较少。具体体现:由于数字技术发展非常快,相应的培养目标变化较快,而目前的教学内容及现代教育技术使用形式普遍落后;有相当数量的教师对信息技术课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不能够动态调整教学内容,选择合适教学方式及方法;对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仅注重基本信息能力的培养,缺乏逻辑思维方面的创新培养,等等。农村现代教育技术教育中教师的主体意识发挥不够,被动地适应数字化教学。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异常迅速,网络环境下的教与学模式多种多样,教师很难自己动态适应这些变化情况。因此,如何结合数字化技术为教师提供有效的应用保障支撑体系,变得尤为突出重要。但是,目前普遍缺乏系统的、有效的应用保障体系以及教师培训体系。教师在新的课程改革中往往只重视了学科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的改革,而忽视了教学过程的适应性改革。

明确教师的教育技术态度对其数字化学习中教育技术的理解和运用的重要作用教师的教育技术态度决定其对教育技术的理解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态度实际上就是指教师对教育技术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倾向和反映,它由教师对教育技术的认知、情感和意动三个因素构成。其中,认知因素指教师本人对教育技术这一事物的了解和评价,是对教育技术带有评价意义的叙述。情感因素指教师本人对教育技术这一事物的一种内心体验,表现为一种情感体验,即对教育技术有关原理、媒体、手段、方法喜爱或厌恶的程度。意动因素指由认知因素、情感因素决定的教师对教育技术的反应倾向,也就是行为的直接准备状态,它指导教师本人对教育技术的理论、媒体、手段、方法等作出某种反应,表现为“做不做”、“怎样做”的行动指令。教育技术态度的这三个因素,相互协调一致。教师应有良好的教育技术态度,包括需要正确对待教育技术工作,主动运用、主动研究、主动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多类知识,不断提高中小学生参与数字化学习的积极性。 加强对农村现职教师教育技术积极态度的培养

教师是否会使用、愿使用、能善用现代教育技术,已成为制约和决定现代教育技术学习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广大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技术在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及信息化时代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起码的认识和评价,那么对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就不可能顺利实现。因此关注和研究中小学现职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态度,加强对他们教育技术态度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1)采用举办讲座等多种培训形式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宣传力度。省级电大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培训方案,下发各地市电大、县级电大,通过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后所产生的教学方法、手段、模式、效果的巨大变化及与传统教育教学的巨大反差,引导中小学教师逐步转变教育观念,以全新的视野审视当前教育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大趋势。同时反思和认识传统教学方法的陈旧、手段的落后以及模式的局限,用新的认识,拓宽自己的视野。(2)各级电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使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教育技术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倡导积极使用所学教育技术,为学生学习的深入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服务。建议采取的措施:一是制定教师学习计划。引导他们主动地学习教育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掌握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使用和操作,学会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选择和设计各种教学软件,不断探索和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二是做好教学激励工作。各电大教学单位可经常开展优秀教学软件的演示、展播和评比,对积极使用教育技术媒体、手段和方法,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教师及所教课程大力宣传,积极推广。在公开教学、观摩教学、讲课比赛中,将教育技术媒体、手段、方法的应用和效果作为评价的一项基本条件等。(3)中小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现代教育技术教学工作,重视发挥教师的主体意识。要为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和教学改革的实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为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提供支持条件并形成制度,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开展。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按教师的需要及他们在教育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水平,请电大有关专业人员对教师们进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及不同内容的培训,使教师们学会用活的同时,养成一种使用教育技术的习惯。(4)各级电大应抓好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校外培训,解决本单位《现代教育技术》课程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可以选送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到高等院校的教育技术学系(电化教育系)或专业班进修学习,然后以他们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示范、榜样和言传身教,带动教研组甚至整个学校的教育技术学习和应用活动,在“做中学”、“学中做”,逐步培养对现代教育技术的积极情感和态度。

第8篇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关系;认定;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9-0083-01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1.从属性因素

劳动者一旦进入单位开始劳动以后就会产生指挥和服从这样的管理关系,如果想要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应当根据职业的工作实际情况来分类,所以在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时一定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和管理活动,其中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考虑主要有财产和从属性两个方面的因素。

2.劳动力的支配性

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人员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权和劳动力使用分离的情况。其中雇主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且能够确定劳动地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但是这些行为都不能强制规定,更不能与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相违背。若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只有档案劳动关系而没有实际劳作行为,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不认可,那么劳动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也就没有“用工的事实”。

二、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1.从属性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组成是由不同的社会形式和社会阶层组成的,各个社会组织的从属性不尽相同,所以要有效保护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的利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有组织者和被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还要有劳动从属性,因此国家的法律就应当有效约束劳动利益保障。因为在雇佣关系中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所以构成的劳动关系会优势公平,劳动法有必要使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并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主体行为。

2.法律和从属关系

对于调控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主要从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的阶段开始。在确认从属关系时应当确认劳动双方是否有真实的劳动行为,如果没有就不能将其界定为从属关系。对于有失公平的劳动关系双方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界定体系,知识通过劳动法进行约束。对于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双发,由于所处的关系不同,只是通过劳动调控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3.根据从属性来分析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所有的行为都应当保证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在确定非典型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特点来划分。例如,当前劳动中普遍存在的季节性工作和农业雇佣等非典型关系,使劳动法在划定劳动关系时就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

三、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1.通过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来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劳动关系概念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了新视野下劳动法中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动态性质,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中要本着开放弹性化的方法,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

2.劳动关系认定应当与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法则相适应

随着社会大生产和劳动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渐产生了劳动关系,最初的劳动关系主要是雇佣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这种雇佣模式才能使雇佣关系向着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在认定社会关系时主要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

3.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认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劳动法作为基础,而劳动法又是根据从属性认定的,因此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在认定关系时也有必要评价其他关系。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得多样化,所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越来越困难,很多时候出现难以界定的局面。所以,为了改变现状,应当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这样能够使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加快调整周期,从而更好解决新型社会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此外,在立法工作中,还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保证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徐志强.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祁丽颖.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