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4: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跨国投资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中,直接投资越来越成为经济国际化与全球化的主要驱动力。国际直接投资的一般含义是指,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到另一国并相应获取管理权的一种跨国投资活动。其核心内容体现在:(1)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生产要素,可以是有形要素,也可以是公司品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2)投资方拥有足够的经营管理权。关于服务业对外投资的界定比较复杂。一些服务业的跨国投资行为可以使用传统的股权控制定义进行界定,如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贸易服务公司在国外设立办事处等。但有许多服务业的跨国投资过程,难以实现或不宜使用股权控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区分服务业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的标准主要是:直接投资利润收入来源于外国股权所带来的收益(与服务贸易的不同在于,服务贸易仅与接受服务者支付的销售额、佣金、使用费有关)。(注:卢进勇等:《国际服务贸易与跨国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按这一标准,可以将许可证和管理合同等服务业广泛使用的投资方式包括在直接投资的范围内。因为这类方式虽然不涉及控股权,也没有实施交易内部化,但由于其收入是以国外被许可方或管理合同买主利润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所以应算作服务业直接投资。
服务领域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20世纪70年代初,服务业只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1/4,这之前,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其他初级产品,以及以资源为基础的制造业领域。80年代以后,服务业的跨国直接投资不断升温,跨国投资逐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竞争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所占份额日益增多。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1970年,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第二产业占首要地位,其份额达45.2%,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只占31.4%;1985年,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已达42.8%,超过第二产业的38.7%;到1990年,服务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了一、二产业的总和,达50.1%。发达国家服务产业所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1970年仅为23.7%,1990年达到了48.4%。相比较来说,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在第二产业。服务产业领域的投资,从1970年到1990年只从23.5%增加到29.5%。说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局限,服务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过程明显慢于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领域的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中一直呈占据半壁江山以上的格局。
在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跨国并购的大发展,成为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尤其是20世纪如年代以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竞争加剧,也促进着全球服务市场的整合和服务业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和重组,跨国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由1998年的6000亿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8655亿美元,一年增长三成,跨国并购额由1998年的4800亿美元上升到7200亿美元。表1是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以收购方计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情况。
表11987-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的产业和部门结构(收购方)单位:百万美元
附图
资料来源: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英文版),第251页
表中数据显示,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在全球跨国并购中的份额在不断上升,1987年所占比重为30.57%,1990年上升为45.44%,1999年高达55.76%。服务产业的跨国并购的主要部门是信息、金融等极具增长潜力的产业,而且正向跨行业并购演变。在1999年,金融业的并购占全球并购的份额为23.22%,占服务业内部的比重达到41.65%,运输、仓储及通讯部门在1999年的并购业绩也不俗,并购额占到全球总额的16.49%,占服务业内部的29.58%。
二、服务业跨国投资快速增长的原因
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发展,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发生的。毫无疑问,制造业企业跨国投资的发展,需要更多地依赖贸易、金融、通讯、运输等生产的支持,对服务业跨国投资产生拉动作用。然而,更重要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服务产业发展中技术与制度变革合力的推动。
第一,发达国家国内服务管制制度变革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出现严重的“滞涨”,西方经济理论界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重新崛起,强调政府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想。同时,微观理论层面,有关政府管制理论以及自然垄断产业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促进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大规模的管制变革。放松产业进入管制,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是管制变革的中心内容。进入管制的放松,开始是对国内企业,然后是对国外企业,由此使服务业出现了放松管制与大规模企业兼并相互影响的两股潮流,促进了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以电信业为例,1991年底,英国国内电讯开始有限竞争,1996年6月英国解除国际长途垄断,12月第一个对外彻底开放电讯市场。短短几年内,英国开出150多个电讯经营许可证,1996年底开出44个外国公司许可证。1996年所有欧盟成员国加瑞士和挪威决定在1998年元旦,全面开放电讯市场。现在许多国家,不但在长话和增值业务等部门已经引入竞争,在本地网层次上,数网竞争也被允许。
第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国际性制度安排的推进。服务业所包含的产业门类非常广泛,其中许多涉及国家、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就业等问题,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业一直没有纳入全球贸易自由化体系之内。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在1986年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其最终成果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与生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内容包含4个方面,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方式就涉及市场准入与跨国直接投资。《服务贸易总协定》扩大了全球贸易体制的涵盖领域,初步形成了制订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与管理体系,对降低或消除各成员方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壁垒,推进服务业国际投资,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第三,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服务企业组织管理成本的降低和规模经济边界的拓展,同时也促进了服务企业跨国投资方式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为许多服务活动的跨国交易创造了可能性。服务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方式,也对决策和响应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导致组织形式的巨大变革,原来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向扁平化的“动态网络”结构发展。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取代中层监督控制部门的大量职能,加强了决策层和执行层的直接沟通,使中层管理的作用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信息失真,削减了机构规模,提高了管理效率,这是企业规模向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条件。
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网络拓展有很多方式,除了传统的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股权合作等方式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股权合作方式更为流行,如特许经营、管理合同等方式。这些方式可以让公司的“特殊资产”声誉、品牌形象、积累的经验等,实现更好的增值。如大多数连锁旅馆或连锁餐饮业都采取了以公司网络方式运行的特许连锁制。这种关系更灵活和成本更低的合同形式,使公司得以在世界范围充分发挥他们的特殊才能,同时集中全力实现“人格化”产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做到更好地监督与品牌形象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从技术手段看,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大企业和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在全球范围内监督其资产发展状况和加强在全球运作的可能。电子信息网络使大公司可以更好地通过一体化管理节省交易费用和减少与这些费用有关的办公费用。
第四,服务产业的特性决定了跨国直接投资对服务业国际化扩张的重要性。随着发达国家服务产业进入壁垒的取消或放松,一些大的服务性公司为了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致力于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成为全球性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服务营销的特性所要求,在服务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需要与顾客有着密切关系和直接接触,因而对外投资在争夺和占领市场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相当多服务部门具有网络型产业的特征,如电信、交通运输以及金融等,规模报酬递增明显,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正如弗朗索瓦·沙奈在《资本全球化》一书中所指出:“一个公司必须削减或最大程度减少尚处于分割状态的、本质上不完善的世界市场上进行交换和面对面直接管理带来的交易成本,这一能力直接受制于对某一国际网络的控制。有了这种控制,公司就可以进一步把地方化优势同公司本身的优势结合起来。”(注:弗郎索瓦·沙奈:《资本全球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三、服务业跨国投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服务产业跨国投资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着多重效应。
1.对全球服务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从3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促进全球服务产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与重组,从而扩大各国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各国服务企业可以在规模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的基础上,增加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二是加剧各国服务业竞争,竞争直接带来产业效率的提高,促进服务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下降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促进着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质量的提高。航空运输和某些电信服务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就是全球服务市场竞争加剧的直接成果。三是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在全球的扩散。
以电信业为例,1990-1995年,短短6年时间,全世界国际长途通讯时间从333亿分钟增加到680亿分钟,翻了一番多。(注:资料来源:国际电信联盟(ITU),转引自刘吉等《信息化与知识经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金融服务竞争产生的发展与效率提高效应也很明显。经合组织银行经营情况统计表明,大部分国家银行的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营业费用与总收入相比也下降了。如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在1979-1984年间,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9%,1990-1992年间,这一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为28%;日本大型商业银行,工资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从1979-1984年的40%,下降到1990-1992年的30%。英国商业银行这一项目的比例,也从1979-1984年的45%下降为1990-1992年的37%。这是竞争促进成本下降的效应。(注:BankProfitability,OECD,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趋于下降。如表2所示。
表2伦敦股票交易市场平均佣金率变化
附图
资料来源:伦敦股票交易所。转引自张汉林《强国之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2.加剧了全球服务业的市场整合与企业重组,在相当多的领域,大型服务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越来越强,呈现出寡头结盟垄断的局面。从行业分析看,金融与信息业的市场与企业整合尤为激烈。通过跨国投资与兼并,大型或超大型金融垄断企业不断在竞争中产生,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出现此消彼长的格局。1990年,按资产额排列的全球第一、第二名的银行是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和富士银行;1999年,全球第一、第二的位置已经为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所取代。(注:[美]《机构投资》杂志,网址:http//,2000年1月17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并购事件数不胜数。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银行公司合并为花旗集团,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近7000亿美元,超过了当时占据第一位的东京三菱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花旗集团涉足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能够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超市服务。规模的巨型化已成为银行业经营的一种趋势。
电信、传媒业的并购,近年来最著名的是,2000年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成为美国历史上乃至世界上最大的一宗兼并案。两家公司合并之后,成为一家集电视、电影、杂志和因特网为一体的超级媒体公司,它将时代华纳旗下的世界级大众传播、娱乐、新闻及先进的宽带传输系统与美国在线的互联网产业及基础设施(包括商标、网上社区、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行业内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服务领域跨国投资与并购的发展,使服务跨国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在美国《财富》杂志每年一度的“全球500强”评比中,服务业公司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其所占比重超过了工业、农业跨国公司份额的总和。1999年所占比重达到61.2%(见表3)。
表3服务业公司在“全球500强”中的比重(%)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财富》“全球500”强资料整理
3.服务产业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服务产业的国际化或全球化的发展晚于农业与工业的全球化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国际投资增长,意味国际资本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3个产业领域向国际市场全面渗透。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发展,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成了促进全球化的重要条件。
通过服务业的国际投资,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更大的服务交易网络,这有助于跨国公司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例如,全球化中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制造业需要更为廉价而又可靠的连结全球的通讯和运输网络以维持出口业绩;同时,由于更短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及时”生产的采用,国外厂商购买产品对时间的要求日益紧迫,只有高效率的通信与运输系统才能满足这种要求。
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上的扩张,带给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以电信、运输和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技术的进步,已卓有成效地降低了国际服务链的相对成本,跨国生产所需的最小规模变得越来越小,使得不同生产规模的厂商都可以利用国际服务链进行高效分散的生产,更多的企业参与跨国化的生产经营活动。全球跨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就是一个明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1997年,世界跨国公司总数为53000家,1999年则达到63000家,是1970年7000多家的9倍。
4.进一步调整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利益分配。服务业国际化经营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首先是强化了它们的垂直分工,即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分工;同时,正在强化它们之间一种新的分工形式——加工工序与生产服务的分工。这使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分工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将导致世界财富向服务业竞争力强的发达国家进一步积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产服务与加工工序的分工中,发展中国家充当的是发达国家的生产加工基地,影响产品价值链的诸多重要的生产服务环节,如产品设计、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和海外市场的拓展、原材料的采购供应、资金的筹集调度和财务控制等高附加价值的业务,都由发达国家掌握。这种分工,虽然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就业、产出增加等效应,但在总体利益分配上,发展中国家只能分配到极少的一部分产品加工所得。而且作为发达国家制成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发展中国家还要付出环境恶化的代价。
在国内服务市场开放中,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外国先进技术促进服务业发展,但由于国内服务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力相差悬殊,本国服务企业的成长空间会受到严重挤压。同时,由于金融、通信、信息、数据处理等服务部门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受到威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充分表明了金融开放与金融风险的关联性。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全球置身于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网络中,也在不断加大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所面临的外来风险。需要正视的是,由市场开放所引发的外来风险的袭击,是目前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管理与调控能力所难控制的。
四、若干启示
1.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导致国际竞争的热点向服务经济领域转移,使服务产业成为许多国家直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战略性产业。国际服务市场需求的高增长性、新型服务产品的高附加价值性以及服务产业对资本、信息、技术等关键生产要素控制的重要性,使它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4月20日向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会提交的一份题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中国》的主题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亿美元,但如果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运营、资产折旧和撤资等因素,2003年底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为260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8%左右,低于27%的世界平均水平。至2003年底,在累计批准设立的46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终止或已停止运营的企业逾23万家,约占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50%,现存注册运营外商投资企业约23万家。即:在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失败、中止、撤退的比例高达50%。这其中,由于跨国公司撤资引起的企业终止或停止运营占了一定的比重。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典型行业撤资原因分析
乳业。导致国际乳业跨国公司撤离中国市场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过高和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中国奶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速度,短期内即形成消费市场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产品多走高价位路线,与中国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中国的奶品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尚未完全理顺。无序的多发的价格战、造假等,使外商无可适从;对中国的饮食文化、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选择、消费对象、消费特点等不甚清楚,经营理念未完全迎合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习惯;缺失奶源优势及对奶源的控制权。大部分的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多把精力和资本都投放在奶品加工、奶品市场销售这两个环节上,对奶源往往掌握不了主动权,缺失奶源优势;管理成本过重,有人曾作过成本分析,认为外资的产品成本中的管理成本普遍高出中国国内企业的20-30%;公司选址和产品市场定位偏差;国际乳业跨国公司巨头,其中大部分在刚进入中国之时,落脚点都选择在中国的北部,而中国的北部恰恰是奶源的高度集中点和牛奶消费的冷点。
电力行业。导致电子行业撤资的原因主要有: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将电力生产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大幅度开放。由于电力需求强劲,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电力工业领域,对投资发电行业的外资实行“三保”政策,即保电量,保电价,保回报,承诺高达15%到20%的固定回报率。2002年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竞价上网的基本方向,随着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外资回报率明显下降。2004年下降到5%。
煤价上涨影响电力利润。从2003年开始,新一轮电力紧缺所导致的发电用煤供应紧张使外资发电厂面临更大的困境,众多的外资和民营电厂都只能到市场上去购买高价燃煤,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扬但电价由于管制而几乎未有变动,令外资发电企业损失惨重。
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中国电力投资领域市场准入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而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的电力市场却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即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走向不明,以及当前电力领域的低市场化程度和对未来电力市场前景的谨慎态度,导致了外国电力资本撤离中国或止步不前。
电力投资政策变化频繁。电力投资大,回收期长,其间可以发生很多情况。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其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常常不能正确预判,因而造成“政策多变”。外商普遍认为中国电力投资环境依然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
投资方母国电力市场诱人。自2003年8月美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以来,民众要求政府增加电力投资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提议对电力行业结构进行重组改造,要求电力公司整修电网,对输电网升级改造。这对跨国企业的抽回资金形成了直接的影响。为了大规模参与美国电力建设新,筹集电网升级改造所需资金,出售海外非核心资产就成为许多美国电力企业的必然选择。
典型国别撤资原因分析
韩国。韩国与中国建交于1992年,当年韩国对中国直接投资额为1.19亿美元,此后逐年增加。至1997年达21.4亿美元。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连续三年出现下降,2000年后开始回升,2001年基本回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1992年至2001年间,韩国对中国的总投资额为12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FDI总额的3.32%。
导致韩国撤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包括韩国人的性格。韩国人的性格造成了韩国企业投资轻率,只是靠一时冲动,而不是仔细研究市场前景和当地消费水平。另外,由于中国在很多方面技术水平提升很快,韩国的技术优势越来越不明显,失去了收益的基础。韩国对中国的投资受投资地域限制的影响较大。投资地大多集中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等东北部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从数量上看,投资于该地区的数额占到了韩国对华投资总件数的83.2%,占到了总投资额的66。2%,从产业分布上看,则主要集中于纺织、服饰、玩具、皮革等劳动密集型,其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廉价劳动力的考虑,另外则是由于东北地区,特别是朝鲜族聚集区语言沟通便利。但对投资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环境考虑较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韩资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最后就是由于经营成本的逆转。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经济大受影响,韩国国内资本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各企业纷纷缩减对外投资。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大幅降低,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下降,再者,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下调,部分韩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中国,也进一步促使部分韩国国内产品的生产成本反低于在中国制造。
日本。日本经产省直属的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日本三资企业6—7成为盈利,2成左右收支平衡,1成多为赤字或撤退。可见,日本在华投资企业的撤退比例是偏低的。以1995年为例,日本企业从中国撤资总数为8家,居日本海外撤资排序的第9位,占其当年全部撤资比例的3.1%。详细情况见表2。
尽管日本对华投资撤退的比例相对偏低,但从我国的角度分析,日本对华投资确实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撤退资所造成的影响,甚至可能还更为严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日本对中国的投资与欧美国家相比,项目平均规模偏小。尽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的大中型项目在不断扩大,但是同欧美国家比起来,平均单项数额仍然偏小。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日本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仅相当于对世界投资平均规模的34%,而面向亚洲、北美洲、欧洲投资的平均规模分别相当于对世界平均水平的46%、152%和118%,这说明日商对中国市场尚存疑虑。另外,企业当地收益再投资比较多,来自日本本土的新项目投资增长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投资企业在人才、零部件采购本地化和技术转移方面的进展落后于欧美企业。中国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的地位没有明显提高。按照日本财务省报告、申报额统计,2000-2004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只占同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2%,其中2000年仅占2.0%,2004年才提高到12.8%,分别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6、第3位。从整个情况看,2004年末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资产余额为202亿美元,只占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资产总额的6.0%,居对美国(1430亿美元、38.5%)、荷兰(365亿美元、9.8%)和英国(268亿美元、7.2%)的投资之后,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4位。
日本垄断性产业的投资落后。如前所述,包括汽车、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手机等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在内,凡是日本与欧美各国激烈竞争的领域,日本企业都迅速扩大了对华投资。然而,在日本高度垄断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领域,日本企业仍继续实行扩大出口的战略,在当地生产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其典型是数码家电产业。
投资仍高度集中于沿海地区。根据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2004年7月的统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其次是广东、北京、大连和青岛;2003年末,在华日资企业的42.8%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
外商撤资所引发的思考
客观地分析中国区位优势
跨国公司“兵退”中国,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普遍较低,相应地,消费水平也不高。而且,就许多行业而言,虽然中国是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需时日,短期内市场需求规模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消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作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和促销费用、税收等)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低;受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都低于预期水平,也低于在其它亚洲国家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为什么欧美跨国公司在增加对华投资的同时,采取的态度越来越谨慎的原因。
冷静地审视引资政策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两大怪现象:独资企业比例增长的同时,合资企业逐渐减少;吸引新的外资的同时,已投项目大量流产。
目前,在国际上,外商投资的主流模式是并购,90%以上的投资采取的这种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这一比例还非常低。近两年来,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不断提高,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的比例逐渐降低。这反映了大量的外商新增投资与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资产并未实现最有效的结合,外资没选择并购而是另起炉灶,致使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闲置。多年来,我国对潜在投资者的挖掘过程中,忽视了对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更没有过多考虑新增外商投资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合问题。
另外一个怪现象是,在引资的同时,又丢掉了一些已经投资的大项目。根源在于,只重视前期招商的环节,忽视了后续服务工作的跟进,最终导致不断增加新项目,但已投资项目没有服务保障而流产。
对撤资的防范策略
对于跨国公司的撤资,既要冷静分析其深层原因,又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确保我国引进外资目标的实现。
应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保持外资流入、流出量的稳定性,使之成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运转的较确定性的因素。同时,调整过度集中的外资来源国结构,避免资本流入量因为某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波动受到较大影响。
要进行必要的事前控制。由于东道国事后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遏制已经蔓延的撤资行为,因此,加强对外资流动的事前控制就成为我们防止跨国公司撤资以及由此带来突发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在管理方面要做好如下工作:为外商提供更完全、更真实的投资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撤资;利用中国产业多层次并存的特点,采取明确的产业优惠政策,变外资撤退为外资在中国境内的产业转移;考虑到外资制度安排的国际竞争,中国在外资制度安排上要保持一定的国际区位比较优势,建立和巩固新的区位优势,防止外资撤退。
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
从现在起,我们应逐步形成一种不仅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基本格局,在市场准入和政策软环境方面下工夫,并通过大量工作使外资认知这一思路。只有这样,才可能进一步稳定外资的进入与留存。否则,过份依赖优惠政策的外资,一旦优惠政策取消或减少,更易形成撤资事件。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关键词:贸易利益分配 机制 转变
传统分工与贸易中的贸易利益分配
古典贸易理论在严格的假定前提条件下,尤其是假定要素不能在国际间流动的前提下,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形成机理与贸易利益分配。由大卫·李嘉图在其《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中提出的相对优势理论认为,各国只要根据自身的相对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即根据自身拥有的要素禀赋特点进行专业化生产,生产和出口本国相对成本较低的产品,进口本国相对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就能通过国际分工与贸易增加产品总产量,给国内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扩大消费选择范围,从而通过本国的要素禀赋获得贸易利益。因此,国际分工与贸易对贸易国双方都是有利的。
新古典贸易理论通过建立H-O模型将李嘉图提出的单要素模型扩展为包含劳动力和资本两种要素的双要素模型,并提出,在技术水平相同和资源禀赋不同的条件下,如果参与分工与贸易的两国都能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生产并出口密集使用本国充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的产品,那么两国的国民福利水平将得到提高,通过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两国都能获得贸易利益。不过,各国国内的两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贸易利益是不同的。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Stolper and Samuelson,1941),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会使出口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即本国的充裕要素的收入提高,而使进口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即本国的稀缺要素的收入下降。
新贸易理论突破了古典贸易理论中机会成本不变、新古典贸易理论的机会成本递增以及两者共有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条件限制,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不完全竞争、机会成本递减、规模经济及垄断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提出了即使两国生产和需求条件都相似,规模经济的存在也能够提高国家福利水平,促进企业生产率水平上升,使贸易对双方有利并可以继续进行。
虽然传统贸易理论对传统国际分工与贸易的阐述不尽相同,但是传统的贸易利益分配具有以下几个共性:第一,贸易国之间的贸易对象都是最终产品,国际分工形式表现为产品分工。如果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那么最终产品可能分布于两个国家的不同行业,即初级产品行业与制成品行业。第二,国际贸易能够增加世界总福利和各国福利,不过各国国内的贸易利益分配表现为各要素之间收入的分配。第三,贸易国对于贸易产品可以获得完整的贸易利益,不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贸易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章丽群,2009)。
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的贸易利益分配
随着全球分工的发展和细化,实际的分工与贸易状况也在不断变化,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逐渐替代传统分工与贸易形式,成为当今国际分工与贸易的主流。在这种形式下,贸易对象不再是最终产品,而是各个工序(或生产环节)生产的中间产品,国际分工不再是产品分工,而是工序(或环节)分工,相应的贸易利益分配也随之发生重大改变(曾铮,2009)。
(一)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以价值链上价值增值为依据进行利益分配
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再仅仅依靠各国自身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进行分配,而是以工序分工中价值链上价值增值为依据进行利益分配。正如价值链中所描述的价值增值曲线或“微笑曲线”一样,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并不是每个环节都能创造出等量的价值,只有某些特定的工序(或环节)才能创造出更高的附加值。在工序分工形成的价值链中,朝上的两端体现出更多的附加值,也就是说处于技术环节和市场环节的工序能产生更多增值,相应的要素收入或获利最多;而处于价值链底端的生产环节,附加值最低,即处于生产环节的工序产生的价值增值最低,相应的要素收入或获利最少。
随着全球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发达国家逐渐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科技研发与品牌营销等具有较高价值增值的环节,控制产品的核心技术与经营技巧,把加工制造等价值增值较低的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行,通过生产链上劳动密集型环节的外包,把本国相对缺乏的低技能劳动力转移到国外生产来降低其生产成本;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技术、资金与核心品牌,只能承接发达国家产业环节的转移,通过劳动密集型环节的生产参与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中,处于价值链中增值较低的环节。因此,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一种产品的价值中可能包含了多个国家多种要素的价值,产品生产不再完全是国内生产要素的函数,贸易利益不再是整个商品的获利都归一国所有,贸易利益的分配将更加复杂。
(二)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贸易利益的分配呈现非对称性
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能够通过跨国工序分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资源禀赋中的比较优势(如低廉的劳动力等),而使发展中国家仅仅从事如加工、装配等价值增值较小的环节的生产,在全球形成了跨越多个国家的价值链和贸易链,所以,贸易利益的研究较从前更加微观化,更加偏重于工序分工利益,贸易利益的分配取决于各参与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次,具体表现为在全球价值链中各阶段的增值,贸易利益的分配呈现出更强的非对称性。
第一,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获得高额的贸易利益。由于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掌握着资金、技术等核心生产要素,控制着整个产品价值链的生产和分工,掌握着更多经营信息,因此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能够通过利润的内部转移和歧视价格等手段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
第二,对于参与工序分工的其他国家而言,主要可获得税收收入。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对生产和分工具有极强的控制力和更多的内部信息,一般可通过其内部贸易的方式,运用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吞占参与国的部分贸易利益。
第三,参与工序分工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技术溢出效应。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具有更先进的技术和对分工与贸易的控制力,这些企业在技术上一般难以与之抗衡,只能参与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同时,由于跨国公司的高工资、高待遇造成的本地企业人才的流失,本地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面临着极大困难。因此,本地企业获得的技术溢出效应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四,参与工序分工的其他国家的就业者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资收入。外资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为了竞争得到更优秀的人才,一般给出的工资要比同行业公司的工资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国内就业者的工资。
有关统计数据也证实了,近年来虽然一些参与工序分工与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数量大增,但是只能获得出口利益中的极少部分,绝大部分贸易利益都被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获得。原本由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说明的本国丰裕要素通过贸易能够获得较高报酬的说法,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却成了本国稀缺要素由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在本国获得较高收益。比如发展中国家缺少资金和技术,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在本国进行生产,本国丰裕要素—低廉的劳动力只能参与加工工序生产,获得最低的价值增值和要素收入,而跨国公司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却可以参与微笑曲线两端工序的生产,获得丰厚的回报。
贸易利益分配机制的转变
传统的贸易理论假定要素是不能在国际间流动的,各国按照自身的比较优势生产相应产品并参与国际贸易,因此,贸易利益是贸易国通过发挥本国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而获得的。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条件下,随着分工的深入和细化,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要素可以通过跨国投资的方式实现全球流动和全球配置,贸易利益的分配机制发生了极大转变。此时,贸易利益的分配标准不再是销售额,因为一个产品的销售额中涉及到多个国家和企业,销售额并不能代表各自的利润所得,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才是此环节的分工与贸易利益,因此,贸易利益表现为各国在全球分工工序(或价值链)上的位次,具体表现为各产品工序中的价值增值。
(一)利益分配的前提发生改变
传统分工与贸易中假设要素不能在国际上自由流动,而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放弃了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假设前提,认为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要素可以通过跨国投资的方式实现全球流动和资源配置。
(二)利益分配的内容发生改变
随着国际分工形式由产品分工转向工序分工,贸易对象也随之由传统的最终产品转向工序分工对应的中间产品,所以,原本根据最终产品的一站式贸易利益分配也不再存在,贸易产品中开始包含多个国家或企业的价值贡献,利益分配的内容更加复杂。
(三)国家获得的贸易利益发生改变
在传统分工与贸易中,贸易国可以凭借自身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获得完整的最终产品的贸易利益,不必分配给贸易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而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由于贸易产品由多个国家或企业的多个工序生产,产品的价值本身就包含了多个国家多种要素的价值,因此,此时的贸易利益或产品生产收入不再完全是国内生产要素的函数。
(四)要素获得的贸易利益发生变化
在传统分工与贸易研究中,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表明,本国的丰裕要素可以通过贸易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是因为H-O模型告诉我们一国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要出口密集使用本国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的产品,通过要素价格的均等化,本国原本丰裕的要素其要素收入会相应提高;而在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本国丰裕要素并没有获得较高报酬,本国的稀缺要素由跨国公司通过国际投资的方式在本国获得较高的收入,比如中国丰裕的劳动力在国家开放的经济政策下依然只能获得较低的劳动收入,而本国稀缺的技术和资本是中国引进的主要内容,在经济发展中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回报。
(五)贸易利益分配的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传统的凭借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获得的互利互惠的贸易利益形式从根本上发生变化,转变成在工序分工与贸易中以工序(或价值链)上的分工位次和价值增值量为分配标准的利益分配形式。上述转变可以由表1清楚地展示出来。
基于以上贸易利益分配机制的变化,中国呈现出出口贸易数量大增、但出口利益并不理想的局面,国内技术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仍有待改善,建立在此贸易利益分配机制上的绝大部分贸易利益都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直接获得,贸易利益分配呈现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性。
参考文献:
1.曹明福.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利益分配[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代中强,梁俊伟.分工与贸易利益:理论演进与中国经验[J].当代财经,2007(9)
3.顾磊.国际产品内贸易的模式、效应与政策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4.梁碧波.工序贸易及其影响效应—一个基于工序分工的贸易模型及其政策含义[J].国际经贸探索,2011(12)
5.罗琳.国际分工、利益集团与贸易摩擦[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6.曾铮.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研究—基于新兴市场国家视角的理论和中国经验[D].中国社科院博士学位论文,2009
[论文摘要]利用FDI(外商直接投资)增加就业是我国政府外资政策的直接目标之一。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时期)以来,随着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由劳动密集型加工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发展,直接增加就业的作用明显弱化。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下FDI呈现的新特点、原因及对我国就业效应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新时期下FDI呈现的新特点及其原因
(一)新时期下FDI呈现的新特点
1.行业结构出现重大调整
不少制造业的 跨国公司 认为中国已经奠定了发展现代制造业的良好基础,因此开始增加系统性投资,在中国兴建“世界工场”。 以往欧美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 通信 、汽车等资本、技术型密集产业对华投资程度不高的局面已经开始改变。高新技术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已愈发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一个重要行业。随着服务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跨国公司还加强了对 金融 、 保险 、物流和咨询等行业的投资。
2.跨国并购已成为主要方式
由于“绿地投资”这种过去的投资方式要经历征地、建厂房、安装设备等一系列过程,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和回收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新时期下收购兼并或投资控股等方式成为主流。通过资金的渗透和联合,全球跨国企业在中国迅速的建立起一批生产基地,并逐步实现本土化经营。
3. 人力 资源 的争夺加剧。
入世后,随着竞争性 市场 环境 的形成,跨国公司将改变原来的人力资源策略,他们更需要的是真正具有战略思维和全球眼光的高素质人才。中国员工,特别是经理人员不仅需要协调关系能力、政府关系能力,更要求有真正的市场能力,拥有这种紧缺素质的人才成为争夺的重点。
(二)FDI呈现新特点的原因
1.产业结构升级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外商在我国重点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服装、鞋类、 电子 元器件、箱包、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大多数进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的产业。跨国公司投资最密集的行业有微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家用电器业、通讯设备业、化 工业 等行业,都是技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
2.国有企业的改制与改革
3.利用外资政策变化
4.国际分工的深化
二、新时期下的FDI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一)FDI与就业效应
外商 投资 对就业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为了对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依据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把外商投资的就业效应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FDI的就业创造效应
包括直接就业创造效应和间接就业创造效应。前者是指外商投资由于增加新的生产能力所直接创造或增加的就业机会;后者是指外商投资带动了与其有关的前后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些前后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所增加的就业机会。
2.FDI的就业替代或就业损失效应
一方面是指外商投资并购东道国企业后,在整合、重组的过程中, 因人员精简而导致的就业人员就业机会损失或丧失;另一方面指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加剧了国内 市场 的竞争程度,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减少就业人员,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或者为了提高竞争力而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使一些人员失业;或者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激烈竞争,使国内一些企业倒闭破产,从而导致许多就业者失去就业岗位。
3.FDI的就业转移效应
是指由于外商投资和东道国企业的合资,或合作,或并购使那些停产和濒临于倒闭的企业得以挽救,从而转移了原有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
(二)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1.增加的就业总量下降。
长期以来, 跨国公司 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以上新项目、建新企业的方式进行,或者说多数是“绿地投资”。90年代中期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并购投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制造业、服务业及研究开发等领域。这是由于中国实施并购的有利条件逐步增加了,但从增加就业角度来看,与绿地投资相反,并购方式并不创造新的就业。随着跨国公司战略调整和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从总量上看,FDI 的就业效应与90年代前高速发展的时期相比呈现了下降的趋势。
2.直接效应的弱化
在90年代中期以前,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要素,根据比较优势进行产业转移,因此创造就业的数量效应十分显著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 中国 经济 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中国政府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主导思想由弥补“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调整为弥补“技术缺口”和“ 管理 缺口”,由注重扩大引资规模调整为注重提高引资质量。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全球战略目标,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将抢占市场作为对中国投资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新时期下设立的外资企业的技术含量和资本含量明显提高,创造就业数量的效应相应弱化。
3.间接效应增强
除直接雇员外,外商投资企业也通过与东道国企业建立的各种连锁关系及乘数效应创造就业。根据产业的关联效应,在新时期下,外商投资的汽车、 电子 行业比之前投资的轻工、纺织行业具有更广泛的前向与后向联系,可以使供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创造就业机会。近年来随着大型跨国公司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垂直一体化程度的逐渐下降,这类效应显得越发重要。那些大企业相继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价值增值链特定的部分,出于技术原因或增强灵活性方面,它们在一国或国际范围内日益转向寻求外部资源,造成就业正逐渐地外部化。
4.就业质量的提升效应进一步被强化
一般来讲,跨国公司比较重视 人力 资源 开发和培养东道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这将有益于东道国经济的就业间接质量效应。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建立在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基础上,为了使其技术、设备能够有效运转和经营方针能有效贯彻,跨国公司就必须在我国培养掌握其经营理念、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它们都有一整套成熟的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丰富而实用,培训效率也高。这不仅提高了本企业员工的素质,还为国内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成方式及教材。
三、应对FDI新时期下就业效应的对策
促进 经济 增长、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就业一直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 投资 的三大目标。但随着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中心, 跨国公司 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直接就业效应明显弱化,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协调发展,三个目标不能同时实现,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就业两者之间存在一定替代关系。就业效应在新时期下发生变迁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阶段变化的必然结果。
(一)促进产业关联,增加间接就业。
跨国公司在新时期下具有更强的前、后向连锁关系,应大力扶持当地配套企业的发展,提高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零部件采购率和配套率。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关联不仅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群集的形成和提升,而且可以创造间接就业。 例如鼓励外商企业进入与我国供应商联系紧密的行业,带动我国与外商企业有关的前向、后向产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参与到外商企业的国际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网络之中去,充分发挥外商企业间接就业创造效应增加我国劳动力在外商的生产网络、经营网络和供应商网络中就业。
(二)加强 人力 资源 开发,提高就业质量。
随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的实施,人力资源的素质成为跨国公司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跨国公司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发挥跨国公司在员工培训方面的优势,培养当地高素质人才,提高就业质量。
(三)调整利用外资的策略。
一方面,我国对外商在 农业 、基础设施的投资,仅局限资本设备减免进出口关税外,在信贷政策和价格形成、价格体系方面,都未能体现出鼓励性倾斜政策,这将使我国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以及其目标的实施都大打折扣 ,难以从根本上将外资吸引到这些产业上来,从而造成了这些产业的资金短缺。因此,应明确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导向,有效引导外资商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增加就业。
另一方面,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必须有选择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大力引进产品出口比重大、产品能够和国内企业形成互补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要适度引进那些产品和国内企业比较接近、但在产品质量和消费层次上有区别的外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开拓新的 市场 ,提高总需求水平,增加就业。
(四)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重。
在鼓励发展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产业的同时,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第三产业和资本装备程度比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 社会 就业基础。以劳动密集型扩大就业,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优化就业结构。虽然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投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但它创造的就业岗位是有限的,而且对劳动者素质有较高要求.但这对于优化我国就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从扩大就业的角度,我国应坚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利用外资并重。
参考文献
[2]王洛林,2000中国外资报告[M],北京,中国 财政 经济出版社,2000.7
(一)新建投资
跨国银行新建投资是指一国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在另一国设立形式各异、规模不一的海外分支机构,如行、分行等机构组织形式。在新银行中,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全部股权参与,即设立独资银行;也可以以部分股权参与,即设立合资银行。
(二)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一国银行为获取对另一国某银行的经营控制权,有偿地收购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以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市场行为。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跨国并购的渠道包括发起收购的银行直接向国外目标银行投资,也包括通过在外国的子公司、分行进行并购活动。
二、两种路径各自的优势分析
(一)新建投资的优势
1.新建投资使银行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权。新建投资在投资规模、投资地点的选择上受外界的干扰较少,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能使跨国银行在较大的程度上把握投资的风险。而跨国并购则不同,要受被并购银行自身条件的限制。
2.新建投资的成功率要高。经验数据表明,通过新建投资的方式创建子公司的成功率要大大高于通过并购方式而设立子公司的成功率,银行也同样。因为投资新建的银行是母行的附属机构,比较容易控制,所以成功率相对较高。而在跨国并购的过程中,国际化银行与目标银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国际化银行很难对目标银行的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做出非常准确的判断,从而使其难以找到合适的价位;而且被并购银行原有的管理制度可能不适合收购方,收购方在对此加以改造时,可能遭到习惯于原有管理体制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抵制。一次并购活动大致由三个阶段组成:准备与设计、谈判与实施、整合,任一阶段没处理好都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二)跨国并购的优势
1.跨国并购可以使银行迅速进入并占领东道国市场,实现快速扩张。通过并购,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被并购银行的原有客户和市场基础,快速适应东道国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快速的外部扩张。而新建投资只能依靠自己开辟市场,而且对东道国银行监管法制及政策的把握能力也有限,所以不利于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
2.跨国并购可以突破机构设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现在许多国家、地区对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都采取严格的审查和限制措施,对新开设的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也有很多限制。通过并购,可以规避政策障碍,绕开这些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尤其是某些国际金融中心如香港、伦敦的金融机构已经趋于饱和,外国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并购是最好的选择。
3.跨国并购可以实现竞争优势的转移。当银行试图获得另一家金融机构在某一方面的竞争优势时,单纯的学习与模仿常常是徒劳的,因为这种优势往往产生于这家机构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经营积累的组织资本与组织经验,外部竞争者难以复制。这时,通过并购与目标机构融合,可以实现转移竞争优势的目的。而且这种转移可能是双向的,会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当银行面对的是一个陌生的市场时,这种竞争优势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路径的选择
(一)根据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选择进入方式
跨国银行如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优势和国际经验可以优先考虑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中国银行是最早走向国际市场的国内银行,目前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分支机构,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优势和国际经验的大银行,可以优先考虑以跨国并购的方式向海外扩张。工行、建行、农行和交通银行在国内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但缺乏国际经验,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向海外扩张并不具备优势,要根据东道国情况灵活采用两种方式。
而对于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通过并购设立子银行是弱势银行进入和拓展发达国家市场的有效途径。采用并购方式可以节省新建投资的开办费用,缩短从开办到盈利的时间,而且可以直接利用目标银行的原有市场影响力、信誉、客户基础、营销网络以及长期以来构建的完整的运作制度和人才体系,迅速打开地区市场,拓展业务网络,减少新建投资可能带来的经营失败风险,克服弱势银行难以赢得市场信任和客户资源的困难。
(二)考虑东道国市场情况。
1.考虑东道国政府对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以及监管当局对两种方式进入的不同政策。一般来说,在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有严格限制的国家倾向于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以避开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条例的限制,迅速进入东道国市场。从东道国监管当局对两种进入方式的不同政策看,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等国鼓励银行并购,以加速银行业集中,促成经济规模化发展,在这些国家,最好选择以并购的方式进入。
2.考虑东道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的文化差异。如果两国市场存在很大的文化差异,则跨国并购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通过跨国并购,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被并购银行的原有客户和市场基础,快速适应东道国市场,以较低成本实现快速的外部扩张。
3.东道国银行的市场集中程度。当东道国银行的市场集中度低时,竞争压力小,可以直接新设机构,避免并购带来的组织学习成本,获得更高的知识传递效率。相反,在一个集中度高的市场中,一般倾向于采用并购的方式进入,因为当有新银行进入时,原有的市场在位者往往会做出激烈反应,以维护他们的市场影响力,采取并购方式可以避免这种摩擦。
(三)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方式选择时,比较注重的一个因素是成本问题。可以用托宾的理论解释:Q=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的重置成本当Q
参考文献
[1]慕刘伟,国际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英)斯蒂芬,戴维斯,银行并购:经验与教训[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薛求知,杨飞,跨国银行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马文科,林之诊,我国银行业并购重组的理性选择,金融时报2003,5(12)
[5]陈卫东,刘康,析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革模式选择,中国金融,2002,(12)
[6]冯嗣全,银行国际化的路径选择:跨国并购抑或新设投资[J]当代财经,2003,(12)
[7]许南,从并购路径看商业银行跨国经营[J]金融论坛,2005,(01)
[关键词]跨国公司 FDI 工资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6-0029-06
引言
一国对外直接投资(FDI)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跨国公司母国的国民收入和社会福利。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推动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WTO的成立,投资便利化和各国贸易壁垒不断降低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美国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生产非一体化活动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也随之发生,那就是美国似乎把一部分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也转移到了国外。以美国经济学家为首的各国经济学家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热议FDI的工资效应问题。特别是Brainard和Riker的“美国的跨国公司是否同时在出口美国的工作机会?”一文,更是将跨国公司的工资效应问题推向讨论的。近年来,随着美国对作为所谓“世界工厂”(world workshop)的中国的投资进一步加大,在中国对美出口贸易顺差连年加大的情况下,上述讨论重新成为热点。
工资效应(wage effect)并无确切定义,而且该效应和就业紧密联系,广义的工资效应应该表述为“工资与就业效应”才更为确切。经文献检索发现,主流经济学刊物上所发表的相关论文对工资效应的讨论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否以丧失一部分本国工作机会为代价?特别是,是否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丧失了一部分低端工作机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话,这部分丧失的工作机会是否会被产业高度化所带来的高端工作机会所弥补?(2)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有无在东道国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东道国的工资效应表现为什么样的人群的工资收入得以提高?在东道国,是否仅仅是外资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提高?假如答案是否定的,或者换言之,如果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又产生工资的溢出效应的话,那么溢出的机制何在?(3)在东道国工资收入提高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进一步投资的热情是否会因为成本的攀升而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投资是否会转向工资更低的国家和地区?反过来说,较低的工资成本是否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首要因素?
对上述问题的探询和解答成为本综述的一个内在研究驱动。本文也将沿着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的路径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工资效应进行综述。
FDI对跨国公司母国的工资效应
正如上述论文“美国的跨国公司是否同时在出口美国的工作机会?”所描述的那样,该论文作者Brainard和Riker(1997a)在工资效应领域所做的开创性研究认为,美国跨国公司所主导的海外生产活动的确“出口”了或者说流失了一部分美国的工作机会到发展中国家去。Brainard和Riker通过1983年至1992年美国跨国公司的雇用数据,实证研究了发展中国家就业对美国国内就业的替代性及替代的程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工资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雇用会降低母国的雇用,但是这种降低的程度是较轻的,但是在工资水平较低的国家之间的雇用替代较为明显,而且在工资水平不同的国家的雇用活动对母国工人工资降低的作用程度不同。比如,每当在墨西哥的子公司雇用劳动的工资降低10%,美国母公司会减少0.17%的国内雇用,而马来西亚子公司会减少1.6%的雇用。该研究结果的含义是,美国跨国公司通过FDI对外寻求价格低廉的雇用是符合美国的比较优势的,但是,在工资水平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尚需进一步筛选以实现建立在工资差异基础之上的更大的比较优势。Brainard和Riker(1997b)在另一项相关研究中进一步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分工模式其实是高度互补的,“南-北”分工模式中劳动需求的工资交叉弹性是负相关的,即并没有因发展中国家工资低廉而产生就业上的竞争关系。相反,工资水平处于相似地位的“北-北”分工模式或者“南-南”分工模式却会通过贸易产生就业上的竞争关系,因而,美国的跨国公司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并非零和博弈。结果相对接近的研究还有Slaughter(1995)的研究,该研究认为,当只考虑产业工人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就业之间的替代率是很低的,产业工人的就业情况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人的相对工资之间并没有系统的联系。这说明,国外的就业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工资差距之间的联系是很弱的,尽管其与不同的海外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有着很强的联系。
如果说上述研究证明了“南-北”分工模式没有造成跨国公司母国就业过度减少的话,那么,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否拉大了母国不同工资水平的差距呢?Feenstra和Hanson(1995)通过对美国在墨西哥的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发现,FDI同时推动了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对熟练劳动力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熟练劳动力在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的定义是不同的,意指在各自不同国家相对是“熟练的”。在此之前,Slaughter(1993)、Haltiwanger(1993)等人认为是计算机及其相关技术的普及导致美国偏向雇用技术密集型的工人从而导致美国国内熟练技术工人和非熟练劳动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异扩大。Leamer(1994)和Wood(1994)等人则认为来自低工资国家的进口竞争导致资源分配转向熟练劳动力相对密集的产业。Blomstrom等人(1997)发现美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确实替代了国内的就业,但同样在发达国家进行的投资却没有替代国内的就业,而替代效应仅限于产业工人。FDI的就业效应随着劳动力群体的不同而不同。这暗示了FDI对收入的分配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例如,Lipsey(1994)对美国跨国公司的研究发现,在与国内生产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国外子公司的生产使母公司能够雇用更多管理型和技术型的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和FDI相联系的外包生产也会对跨国公司母国的工资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的效应大小和方向是不确定的。例如,Feenstra和Hanson(1996)逐产业地再检验了1972―1992年期间对美国熟练劳动力相对需求增
加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来自低收入国家中间品的进口,能够解释美国制造业对熟练劳动力相对需求增加的31%~51%,而不是先前估计的15%~33%。值得关注的是,Feenstra和Hanson特别考虑了从独立供应商那里的采购,这样一来会直接导致对上述熟练劳动力相对需求增加的估算上的差异。
FDI对东道国的工资效应
大多数现有论文探讨FDI对东道国的工资效应,主要基于东道国和跨国公司母国的垂直型分工来加以描述。对于FDI对东道国的工资效应方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总结:一是FDI是否促进了东道国的就业与收入水平;二是FDI通过何种机制来促进东道国的就业与收入水平(而这又和东道国哪些人的就业和收入水平提高息息相关);三是存在劳动力流动时工资效应如何。
1 FDI是否促进了东道国的就业与收入水平
FDI通过工资溢出效应实现了东道国工资水平的提高。所谓工资溢出效应,是指对于一个产业、一个地区或者某个地区内的产业,外资企业的进入或参与对本地企业支付的工资产生的影响。
Aitken,Harisson和Lipsey(1996)以及Feliciano和Lipsey(1999),使用美国、墨西哥和委内瑞拉的数据,发现外资企业支付的工资比本地企业支付的工资高,这对于提升东道国的总体工资水平有潜在的影响。Feenstra和Hanson(1997)使用墨西哥的数据发现,FDI的增加和墨西哥熟练劳动力的相对工资之间存在正向关联。作者将这种效应归结为外资公司在寻求在国外发展的过程中由熟练技术带来的对熟练劳动力需求的增加。Lipsey和Sioholm(2000)通过实证方法检验了印尼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工资率之间的关系,FDI提高了外资企业与东道国企业的工资率。
Yaohui Zhao(2001)对中国的情况研究后指出,在一种经济中,若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性分割和很高的劳动力流动成本,那么外商投资者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来雇佣熟练劳动力,而雇佣非熟练劳动力却不需要这么做。因此,即使不引进熟练技术,一国熟练劳动力的相对工资也会上涨。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工人在外资公司里的收入明显少于在国内企业的收入,但受过良好教育的工人在外资公司的收入要高于在国内企业的收入。
Lipsey(2002)指出,外资企业引起的工资溢出效应并不能肯定。但是不论工资溢出到何种程度,外资企业的存在确实能提升东道国本地工资的平均水平。这种影响可能仅仅来自于外资企业的高工资,即使它对本地企业没有任何影响,或者可能来自对本地企业的工资溢出,也可能仅仅是由于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即使外资企业和本地企业的工资水平没有差别。
宣烨和赵曙东(2005)指出,FDI进入东道国以后,不仅能够提高FDI流入部门劳动力的工资,而且能够提高非FDI流入部门劳动力的工资。所不同的是,FDI流入部门劳动力工资增加是由于FDI的注入使得该部门的资本劳动比率上升,劳动边际效率增加,其增长幅度取决于资本与劳动力增加比例。而非FDI流入部门劳动力工资的提高则是因为该部门熟练劳动力数量的减少,相对更多的资本和留下的熟练劳动力和其他劳动力结合,导致劳动的密集产出的增加带来的工资的提高。FDI的进入能够提高该地区的劳动力价格,FDI规模越大、越是集中的地区,劳动力价格的提高效应越是明显。但是由于存在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FDI的工资效应会由于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而扩散,同时也会由于跨地区的劳动力流动使得FDI流入地区的劳动力价格上升速度减慢。
Lipsey(2002)还认为,一般说来,由于跨国公司企业较之东道国企业有着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外资企业通常支付比本土企业更高的工资水平,尽管这样做并不必然带来东道国本土企业提升其工资水平,但它们的存在总体上提高了东道国的工资水平。
2 FDI通过何种机制促进了东道国的就业与收入水平
FDI促进东道国的就业和收入水平是建立在人力资本效应上的。根据Chen(1996)的研究,FDI对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本成长和提升是通过它的外溢效应来实现的。从横向方面来看,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入和存在给东道国市场引进了竞争,从而迫使国内同类企业采用更有效的生产和管理手段。这种竞争效应促进了国内管理者(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在跨国公司内部,经跨国公司培训和锻炼的本地工人和管理人员逐渐从跨国公司流入到本土企业,促进了本土企业的人力资本的积累。跨国公司示范效应的存在,加速了国内企业采用新技术的进程,有助于本国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了本地区的人力资本的产出效率。从纵向方面来看,国内上游企业为了满足跨国公司中间产品质量和标准要求主动学习而带来人力资本效率的提高,跨国公司直接向本国供应商(中游企业)提供技术和生产方面的培训而使人力资本效率得到提高,下游产业通过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制造的质量更好或者成本更低的产品进行加工和制造,提高了效率。
Borenszlein,Gregorio和Lee(1995)使用69个发展中国家1970―1989年的分组数据,检验经合组织的直接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得出外国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本成长具有极强的协同关系。外国直接投资的集中和积聚促进了东道国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并由此促进了该国的经济增长。
关于FDI促进东道国人力资本效应的一个最新研究是Markusen(2007)关于FDI如何通过专家的示范作用促进知识向东道国转移的机制的揭示。在该项研究中,作者开发了一个动态模型来描述东道国工人与外国专家一起工作时的“干中学”效应。这种“干中学”效应又可被分解为两种效应:(1)跟随外国专家学习而不是自学的效应;(2)相比东道国自己培养更早地产生了熟练劳动者的效应。该研究运用哥伦比亚企业级数据从微观基础上说明了外国专家对东道国工人工资增加和单位工人产出增加所起到的作用。
3 存在劳动力流动时的工资效应
FDI的流入会对东道国的劳动力价格产生影响,受此影响劳动力就会产生地区间的流动,从而导致工资上升和技术溢出。在这方面进行研究的有Andrea Fosfuri,Massimo Motta和Thomas Ronde(2000),Romain Wacziarg和Jessica Seddon Wallaek(2004),国内有宣烨和赵曙东(2005)。
Andrea Fosfuri,Massimo Motta和Thomas Ronde(2000)研究了FDI的技术溢出。该研究建立了一个模型,在该模型中,一个跨国公司只有在训练了当地的工人之后才能在国外子公司中使用高技
术。当这些工人后来又被当地公司雇用时,通过FDI产生的技术溢出会增加。当国外子公司给受过训练的工人支付更高的工资来阻止他们进入当地的竞争公司时,就产生了工资的溢出。同时,文章也表明,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最好是通过出口,而不是到海外投资来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可以避免支付更高的工资给受过训练的工人。
宣烨和赵曙东(2005)研究了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对FDI工资效应的扩散作用。FDI的进入能够提高东道国或该地区的劳动力价格,而且FDI规模越大、越集中的地区,对提高劳动力价格的作用越明显。但是由于存在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FDI的工资效应会因此扩散,同时也会由于跨地区的劳动力流动而减慢FDI流入地区的劳动力价格的上升。外商企业熟练劳动力的高工资会给非外商企业产生压力,从而迫使非外商企业提高熟练劳动力的工资。另外,也会促使非熟练劳动力加强自身教育培训,增加人力资本投入,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以适应外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而这两方面的效应都是由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产生的。
FDI因工资效应而产生的再转移问题
FDI选择在东道国投资的影响因素很多,包括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产业结构、优惠的引资政策、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人力资源的高素质和低成本等等。而随着FDI的进入,产生了技术溢出并导致东道国工人工资上升,从而东道国的工资成本优势在不断减弱。因此,FDI能否在东道国持续下去,会不会再转移日益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随着产业和经济的进一步高级化,在这一系列影响FDI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中,劳动力的素质与成本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所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劳动力的素质越来越关系到国际直接投资的利润水平,而劳动力成本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投入产出率的重要部分。
支持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对FDI投资区位选择影响较大的有Deborah L.Swenson(2005)以及Henrik Braconier,Pehr―Johan Norback和DieterUrba(2005)。Deborah L.Swenson(2005)通过研究1980年到2000年间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检验了国家成本和竞争者成本的变化对美国是否到国外投资的影响。其研究认为,当一国的成本上升时,美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在该地区的份额就下降。相反地,一国的份额随着竞争国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在所有国家该国和竞争国的成本都影响着对外投资活动,而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影响更大。Henrik Braconier,Pehr-Johan Norback和Dieter Urban(2005),Deborah L.Swenson(2004)通过对美国和瑞典的研究发现,对于垂直FDI,在非熟练技术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的地方会有更多的FDI,东道国的相对工资成本对FDI具有很大的潜在影响。
而另外一些研究则认为,当多个国家在全球整合生产过程中完成连续的步骤时,生产和贸易越来越多地使得中间产品从一国流向另一国。定位决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跨国工资的比较。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Grossman和Helpman(2004)。他们的研究指出,如果一个高工资国家能够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或者具有能够熟练调整自己的能力以适应跨国公司的需要,或者具有高效的法律能够保护外商的投资活动,则这个国家可能会继续吸引外资。
以中国为例,从1991年到2003年,东部沿海地区吸引和利用外资是全国最多的,占87.6%,中部地区占9.44%,西部地区仅占2.96%。与此同时,东部沿海地区的熟练工人工资在全国也是最高的,而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工资水平较低。但是在我国,外资却没有快速向工资水平较低的西部转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成本差异并不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决定因素。对于中国大陆各地区劳动力成本差异而言,其与我国同其他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差异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此时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还是劳动力的质量。我国东部地区拥有国内一流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产业工人和科研,技术人才的较高素质是东部地区吸引大量外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于东道国来说,工资上升并不是影响FDI转移的决定性因素。只要东道国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大批熟练工人,FDI并不一定会因为劳动力成本提高而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而对于一些吸引外资较少的国家来说,则应该积极培养具有高技术的知识型人才,以吸引大量外资进入,提高本国的经济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经济欠发达地区应注重发展基础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当地劳动力素质,同时制定适宜的政策,吸引各类人才。
结语和简要评价
(1)跨国公司的工资效应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被提出来以后,随着其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全球范围内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对其讨论的重点也经历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跨国公司母国的范围由最初的美国逐步扩展到全世界范围,特别是扩展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同样地,东道国的范围也由当初的NAFTA国家、拉丁美洲国家居多扩展到东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
(2)对工资效应作为“结果”的视角和作为“原因”的视角的研究是全然不同的。所谓作为“结果”的视角是指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原因,对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影响是结果。而作为“原因”的视角,更多的是指东道国的工资水平是否构成FDI区位选择的因素。后者不完全属于FDI工资效应的研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