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涉外经济论文

涉外经济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0 16:15: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涉外经济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生态生态建筑生态住宅

什么是生态?生态源于人类对自身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健康就成了目前人类最关心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是,所谓“健康”就是指人在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据此定义,而“健康住宅”不仅仅是房地产住宅+绿化+社区医疗保健,并且是指在生态环境、生活卫生、立体绿化、自然景观、噪音降低、建筑和装饰材料、空气流通等方面,都必须以人的健康为根本。因此人在这个墓础上发展上,建立了生态建筑,为人类提供舒适居住环境的场所。作为一名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的时候应该时时刻刻从生态角度考虑问题,下面其体谈谈设计中的问题

1生态建筑设计要点

生态住宅设计,指的就是综合运用当代建筑美学、建筑技术科学、人工环境学、生态学及其它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把住宅建造成一个小的生态系统,为居住者提供舒适、健康、环保、高效、美观的居住环境的一种设计实践活动。这里所说的“生态”绝非一般意义的绿化,而是一种对环境无害而又有利于人们工作生活的标志。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住宅涉及的技术体系极其庞大,包括能源系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环境系统、声环境系统、光环境系统、热环境系统、绿化系统、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游憩系统和绿色建材系统等。简单说来,其技术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区物理环境(声、光、热环境)与能源系统设计,包括建筑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建筑能源系统的设计等,同时又与绿化设计以及建材的选择息息相关,是当前生态住宅设计中最重要而又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智能化住宅区,包括信息管理和通讯白动化、物业管理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安全防护自动化以及家庭智能化等。

1.1水资源的节省以及废弃物处理

从这个思路出发,要实现住宅设计生态化,需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住宅住区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包括建筑造型、朝向、定位以及细节处理如维护结构材料选择、保温方式、门窗形式等);建筑物内的环境控制系统设计。下面将从风环境设计、白然景观、光环境等方面,分别阐述可应用到生态住宅设计中的相关技术。

1.1.1住宅区风环境设计

建筑物布局不合理,会导致住区局部气候恶化。高层建筑由于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而导致强风卷刮物体撞碎玻璃的报道屡见不鲜。很多事例提醒规划师和建筑师,风环境和再生风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然而,可能是对室外风环境的预测不够重视或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当建筑师们在对建筑住宅区进行规划时,更为常见的做法是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建筑平面的功能布置、美观设计及空间利用上,而很少(或仪仅凭经验)考虑高层、高密度建筑群中气流流动情况对人的影响。事实上,良好的室外风环境,不仅意味着在冬季风速太大时不会在住区内出现人们举步维艰的情况,还应该在炎热夏季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即避免在过多的地方形成旋涡和死角)。从这一点上来说,在规划设计中仅仅考虑对盛行风简单设置屏障的做法显然是不够的。

1.2绿化‘水景设计和防止住区热岛现象

住宅区周围建筑的热环境不仅和气流流动有关系,同时还和住宅区建筑周围的辐射系统有关。受住宅设计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绿地率和水景设施等因素的影响,住宅区室外气温有可能出现“热岛”现象。“热岛”现象在夏季的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机率变大,同时还促使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加重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合理地建筑设计和布局,选择高效美观的绿化形式(包括屋顶绿化和墙壁垂直绿化)及水景设置,可有效地降低热岛效应,获得清新宜人的室内外环境。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生态住宅不等于简单地提高绿化率,如果住宅区绿化仅仅使用大规模绿地而不考虑与林地、水景设施以及自然通风等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不仅不能充分发挥林地在改善室外热环境方面的巨大作用,还会把大量的金钱浪费在绿地浇灌上,可谓得不偿失。在绿化系统设计中如何改善住宅区室外环境,除了避免以上误区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合理选择和搭配绿化植物和水景设置,要与整个小区的热环境设计协调起来,除了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外,还应充分发挥植物、水在改善住宅区微气候方面的作用。二是设计中要以人为本,如果绿化设计的最后结果是把人和绿色隔绝开来,仅仅“可以远观而谢绝入内”是不可取的。

1.3日照、遮阳与采光

太阳辐射是影响居室热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影响住户心理感受的重要因素。遮阳问题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外形设计、特别是凸凹变化的外型而引起的建筑围护结构(墙和窗等)实际按受的太阳辐射热量减少的问题。相应的,互遮阳则是指由于建筑群布局而影响到建筑物实际接受的太阳辐射热量减少的问题。

自然采光有利于人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北方冬季对自然采光就有严格要求。在住宅区规划与单体设计中需仔细考虑遮挡和自遮挡对自然采光乃至建筑物的热环境的影响。

1.4护结构布置

这里主要是指外墙和外窗等围护结构的布置,体型系数这一概念并不能充分反映护结构对建筑物热环境的复杂影响。实际上,对于不同朝向角和倾角的外墙和外窗,由于当地主导风向的不同而造成的渗透情况的不同,外表面的对流换热系数也相差很大,接受的太阳辐射随着时间变化而千差万别,夜间背景辐射状况也不相同。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利用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建筑物能耗模拟软件(如美国的DOE一2,国内的DSeT,等等)进行模拟分析,才能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

1.5噪声和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住宅区规划应有效地设计防噪系统,如将住宅区和主要交通干线相隔绝,防止主要交通干线的噪音传过来。污染控制问题也需重视,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不好,一定是与室外空气污染有关,而通过有效的绿化、有效的组织建筑周围气流流动,可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在设计初期,技术人员就应该深入现场进行调研和测试,检验当地的噪声或污染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能满足要求,一定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居室噪卢超标,可考虑采用错开设计的双层玻璃窗,既能有效降低噪声,又不影响自然通风的利用。

2生态住宅原则

生态住宅是运用生态学原理和遵循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综合系统效率最优原则,设计、组织建筑内外空间中的各种物质因素,使物质、能源在建筑系统内有秩序地循环转换,获得一种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生态平衡的建筑环境。这里的环境不仅涉及住宅区的自然环境,如空气、水体、土地、绿化、动植物、能源等,也涉及住宅区的人文环境、经济系统和社会环境。培育生态住宅概念主要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在住宅建设与发展中始终以生态问题为中心,在环保、绿化、安居、道路管网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与管理,使住宅区生态环境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之中。

3生态住宅的技术策略

3.1追求舒适和健康是生态住宅的基础

生态住宅首先要满足的是人体的舒适性,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以满足人体热舒适。此外还应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如有充足的日照以实现杀菌消毒,有良好的通风以获得高品质的新鲜空气,以及无辐射、无污染的室内装饰材料等。在心理方面,生态住宅既要保证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安全性、私密性,又要满足邻里交往、人与自然交往等要求。健康还有另外一层很重要的含义,是指住宅与大自然的和谐关系。住宅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减少有害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

3.2追求高效是生态住宅的核心内容

所谓高效,是指尽可能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能源。我们知道,建筑业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其它产业(如建材生产、运输等)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资源。而生态住宅正是要杜绝这种粗放、浪费的模式,以最低的能源、资源成本去获取最高的效益。

3.3追求美观是生态住宅与大自然相和谐的完美境界

生态住宅与大自然相和谐不仅体现在能量、物质方面,也同时体现在精神境界方面,包括生态住宅与自然景观相融合,与社会文化相融合。生态住宅立足于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这两大课题结合起来,所关注的不仅包括节约不可再生能源和利用可再生洁净能源,还涉及节约资源(建材、水)、减少废弃物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材料的可降解和循环使用等,因而它所占据的视点最高,所关注的领域也最广。

洁净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尽可能节约不可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气),并积极开发可再生的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地热等无污染型能源。

充分考虑气候因素和场地因素。如朝向、方位、建筑布局、地形地势等。尽可能利用天然热源、冷源来实现采暖与降温。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来改善空气质量、降温、除湿。

材料的无害化、可降解、可再生、可循环。建筑材料应尽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资源,同时还要严格做到建材的无害化(无污染,无辐射)。

水的循环利用与中水处理。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雨水收集、中水处理、水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特别是对于水资源匾乏的地区。

结合居住区的情况(规模密集、区位、周边热网状况)采取最有效的供暖、制冷方式。加强能源的梯级利用。

结合居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来布置室外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和墙壁垂直绿化)和水体,以此进一步改善室内外的物理环境(声、光、热)。

使用本土材料、降低由干材料运输而造成的能耗和环境污染。

第2篇

关键词: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F1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33-03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征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经济贸易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这类经济合同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其中货物买卖合同,还要适用对我国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它是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2、它涉及两国的经济交往,关系两国的利益,并常常受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影响:

3、由于合同主体的国籍不同,涉及到适用的法律问题:

4、要受国家间条约及当事人所在国承认的国际公约的支配,并需遵守国际惯例。

二、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

(一)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直接适用的法理依据

部分学者认为,这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效力来自其本身的“公法”属性。“公法”,是强行法,具有高于任意法(对比私法)的效力。由此,在本国领域内,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可以排除根据内国冲突规则选择的内国“私法”或外国“私法”,而优先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然而,应当看到,这些管制立法的适用与传统的合同法律(指“私法”)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整体,尤其是对那些具有“半公法半私法”性质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而言,这两种法律适用方法更是互为融合。难以截然分立。显然,简单地援用公法适用理论难以圆满解决这些管制立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另外,一些学者主张,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可纳入传统国际私法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范畴。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把这些管制立法称为助公共秩序的法律。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方法有二:一是消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指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内国将不予适用:相对于这种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做法,二是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则指内国的某些法律具有强行效力,本身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显然。这是对外国法适用的一种间接限制手段。此类立法例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比有关警察与公共秩序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强行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内国设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间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也不例外。这项制度的实施往往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中,对于一个受外国法支配的合同。如果适用于合同各部分的该外国法中有一项规定与内国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就得全部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即使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场合。也是如此。例如。在1930年著名的“维他食品”案中,英国判例法确认,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符合善意、合法以及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等3项条件。据此,如果当事人虚构连结点逃避内国强制性法律,那么整个法律选择协议将被视为违反其中的第三项条件,而被判全部无效。

最近,各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大量增加,继续沿用传统的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容易形成对外国法适用的过多排斥,以致破坏法律选择应有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从而最终影响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何况,据此做出的判决也难以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法律的适用规则开始脱离传统的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逐步趋向独立。

强制性法律的效用在于管制涉外经济关系,而不在于直接排除外国法,只是其实施的结果,间接地、有限度地限制了外国法的适用,因而一般不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滥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的缺陷。同样,在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对于一个受外国法支配的合同,如果该外国法中的某项规定违反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内国仅将排除此项规定的适用,至于该外国法中的其它部分对合同仍然有效。与此相仿,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也不得影响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但在这些管制立法的规定之外,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可以受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支配。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1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该国法律(注:指上款规定的合同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选择不生效力。”根据该款规定,可以推定,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中,与合同准据法所属国强制性法律不相抵触的那部分。仍然可以适用。

在立法形式上。现在。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已将强制性法律直接适用制度“从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分离出来。前者如1986年西德《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后者如1980年《罗马条约》。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草案)》原将二者一并纳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待1987年该法正式出台时,则已破旧立新。将助强制性法律直接适用制度单列出来,专条加以规定。

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在理论上又得力于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出现及传播,特别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卡弗斯的“社会政策定向方法”。运用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强制性法律的逻辑程序是,依内国冲突规则选择外国法在先。依该制度排除外国法适用在后,对此,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予以猛烈抨击,认为这种做法恰恰反映了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盲目性。而由他们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和“社会政策定向”等法律适用方法,既适合于传统民商法等(比如私法)的法律选择,也通行于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适用程序上。主张强制性法律应自始一并加入法律选择的行列,也就是说,可以将原来充当“预备役”(即作为事后公共秩序保留手段)的强制性法律直接送上法律选择的前线。实现由原来保留适用到现在“直接”适用的转化。由于内国强制性法律是本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们所具有的“政府利益”或所体现的“社会政策”要明显高于或强于一般的民商法规范,经“政府利益分析”和“社会政策定向”之后。理所当然,这些强制性法律得予优先适用。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管理法、海关法、税法等等,无论合同适用的是我国法律(指“私法”),还是外国法律(指“私法”)。进一步来看,该条将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与“遵守我国法律”两种情形加以区分。在具体适用时,似可解释为,前者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后者着意在此之外专门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后者作这样的解释,意味着在适用外国法时(指“私法”),只对其中违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那部分规定予以排除,该外国法中的其他部分,则仍然准予适用。其结果,既能保证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又不会造成对外国法适用的过分限制,符合“平等互利”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

(一)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概述

根据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带有“公法”的属性,而“公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属地性,效力只及于本国域内。因此,内国一般都不会适用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然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外国“公法”不能适用的原则是先验性的,并无令人信服的理论或实际上的理由作为基础,而且可能发生不便和与当代国际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结果。与此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外国“公法”不能适用的戒律已被逐步打破。再从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看。各国一向没有义务遵守外国的公共秩序,包括没有义务适用构成外国积极性公共秩序的该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冲击。

(二)外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实践

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各国普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随之,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某外国法依内国冲突规则应成为合同准据法,该外国法中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本应得到适用,但由于当事人选择其他国家法律,实际上排除了这些立法的适用。以往,针对这种情形。当事人如属恶意而为之。那么。内国一般都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判定该项法律选择全部无效。然而。在具体断案过程中。非但对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不易查清,而且判定当事人法律选择全部无效。容易造成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滥用。因此,这种方法没能长久通行。

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能排除在没有该项选择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的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而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这种做法也不是必然导致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的全部无效。例如,根据1986年《秘鲁民法典》第2095条和2096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国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就只能起到部分限制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内国利益和内国法律适用不受损害,也为了防止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适用过多危害意思自治原则的主旨。绝大多数国家都给本国法院在具体适用外国这类法律过程中。留下了可供自由裁量的余地。

四、结束语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发表咨询 加急见刊 文秘服务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