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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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消费型
1我国增值税的演变与转型的必然
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取得预期成效,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二十六个城市继续试点,为增值税改革推向全国不断积累经验,做好充分准备。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这次转型改革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殖税率恢复到17%。增值税转型,一方面可使我国的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可使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得到更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影响
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经测算,2009年全国财政将减少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减少教育费附加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减少企业说负约1233亿元。
但是,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周期的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税负较轻;而资本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成本中不予抵扣税金的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税负相对较重。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劳动密集型企业轻税负的优势不复存在。通过《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中各个行业的新购置工器具设备数据按照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优惠,发现橡胶制品业、印刷业、木材加工及其制品、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家具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等产业受益最为明显。那些处于稳定经营期或衰退期的企业,由于大规模的产能扩张投资已经结束,因而收益程度并不大;而新办企业如果仍处于基建投资期,未投产形成销售,也不能马上享受到转型政策,只有产能膨胀型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自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例1:甲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购入一不需安装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设备投入使用,其会计核算为;
借:固定资产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显而易见,将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2:甲企业领用本企业原材料5万元用于设备建造,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850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具体表现为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3)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
我国销售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不涉及增值税。
例3:甲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万元,款项收到,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转3.2产型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1)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
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同一般货物一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沿用上文例1,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需转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转型后对购进的一般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区分,因此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相同,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核算具体表现为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沿用上文例2,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原材料50000
(3)销售固定资产应相应的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相同,应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在会计核算上,清理固定资产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沿用上文例3,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到底有什么影响?下面以实例对转型前和转型后企业所缴税金进行比较说明。
乙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净残值为0,使用期10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增值税转型前即实用生产型时:每年计提折旧11.7万元,少缴所得税11.7*25%=2.925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2.9250*6.1446(年金现值系数)=17.9730万元,多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1.7万元,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并随着产品的销售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虽不是由本企业负担而是由购买产品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就该机器设备重复征收了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1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17.9730万元。
增值税转型后即应用消费型时: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少缴所得税10*25%=2.5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2.5*6.1446=15.3615万元,由于购入设备时增值税已作为进行税额抵扣,不存在重复计征问题,企业没有负担增值税,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15.3615万元。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交通物流业 增值税 营业税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在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为第三产业发展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的融合,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增值税改革作为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营业税及增值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由于企业各营业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在实际税收负担设计中通常采取按不同经营业务、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和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二)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定一般包括: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者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做出具体确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的定义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五类。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输旅客或运送货物的运输业务,包括公路运输、索道运输、铁路运输、缆车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上运输是指运输业务通过江、河、湖泊等人造或者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
航空运输是通过空中航线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业务。
管道运输是固体、液体或气体供应通过管道运输业务设施的运输。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畜力、人力将货物在运送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和装卸的业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了流转税制度。运输过程作为在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转移过程,也是货物本身价值增值的过程,但是之前的流转税税制将实质上应当属于生产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业,即该位移增值过程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史玉光(2012)[2]根据财政部的税收征改规定,对其法规进行了解释,分析“营改增”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并解释了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还对“营改增”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初步介绍了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处理和其他业务的处理。刘丰榕(2012)[3]认为应该根据试点情况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并考虑给予过渡期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并且提出将交通运输劳务等营业税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要考虑中央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否则将严重影响各级财政收支平衡、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地区间均衡发展。笔者认为,这其实可以通过计算,因为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同,分配率也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可以根据往年的数据进行分配率计算使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不影响财政收支和公共服务水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规范其会计核算,深化体制改革需要。增值税税法明确规定对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或不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通过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必将认真地建立账本、设立账户,对会计制度的管理高度重视,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实行增值税同时也可以使购买双方由交增值税税额进行审计,相互制衡,减少了运输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加强市场秩序趋于良好状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发展我国公交系统行业及民航运输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居民私家车保有量增长迅速,城市交通拥堵却日益严重,大力发展公交系统行业成为我国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必然选择。由于燃油价格日益攀升,交通运输行业成本压力越来越大,面临亏损,改征增值税后,只要税率设置得当,交通运输企业就可以抵扣其购进燃油的成本及新增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的税额,进而减轻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促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和运输能力改造,控制污染、减少能耗的需要。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资金集中型产业,在企业的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据较高的比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得企业在其新购入的资产计算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降低资金集中型产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进行交通运输业设备更新和运输能力改造,控制能源排放污染、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建议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如果公司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税率相比“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前会有大幅度增长,而与增长的税率相抵消的就是大量营业成本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如果进项较多且可抵扣金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47.65%,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减轻税收负担。相反,对于进项较少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则是会增加企业较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从2013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应当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按要求学习“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同时掌握“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的会计核算,并且应该重新对企业进行新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只有学习“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才能知道企业的部分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标准,只有会计核算体制健全,才能使得企业正常运行;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可以增加企业未来的营业利润,使企业稳步发展。
对国家而言,“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税务机关要加强实物监管,实地进行检查。交通运输业本身具有经营方式灵活,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其监管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征、管、查相互脱节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交通运输业已实现全面快速发展,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为主的综合运输网络,运输量和港口的吞吐量大幅增长,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水平显著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明显,经营管理也趋于现代化。新的交通运输业运营模式必然为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所以在加强实物监管、进行实地检查方面已是非常重要了。
注释:
(Endnotes)
[1] 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 史玉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解释与实务操作[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3] 刘丰榕.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谈增值税扩围问题[J].时代金融,2012(12):42
参考文献:
[1]喻均林.对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8(19)
[2]王秀菊.关于物流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分析与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2(05)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计征3%的营业税的税率高,好像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但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业购买的车辆等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估计在运输工具新购进后的两年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实际上降低了税收负担。
作为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可降低纳税成本。原规定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现在按《试点方案》中规定进项税=含税运费/(1+11%)×11%=含税运费×10%,明显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含税运费的3%),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主要利好表现在物流运输业方面,而客运业则因为不改征增值税对之无影响。《试点方案》中说以后要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若推广至其他行业,则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影响最大。
二、预计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原来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65%~70%,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可以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若对建筑业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可以对原材料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约占总合同额的40~60%,即进项税约占收入额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接近或者超过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税使负减轻了。但若是纯包工的合同,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在销项税仍为11%的情况下,则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却增加很多。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个福音。在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复纳税。例如A公司承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万元,把其中40万元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1.2万元(40万元×3%);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向甲企业出具了100万元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交营业税1.8万元(60万元×3%),但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额3万元(100万元×3%),导致重复纳税1.2万元(3万元-1.8万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是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据40万元和60万元发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称、金额与合同中签的不一致,往往甲企业是不接受这一方法的。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A公司虽然开出100万元的票,但实际仅负担6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40万元则可以进行项抵扣,避免了重复纳税。
在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同时,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入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若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值得商榷。同样这也牵到出售不动产,关系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挑战;应对策略
前言:2011年11月,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财税[2011]110号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通知的文件,文件中关于施工企业税制改革方面是这样说:明确施工企业改用增值税为一般纳税方法,应税业务收获的全部金额要按百分之十一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工作从次年一月份开始实施,未来的发展中,施工企业将告别营业税,改缴增值税,这一变化定会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1.1企业税负挑战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纳税的基数与税率都发生了变化,这将导致企业所交税款的金额发生变化,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而从理论分析,也的确如此,同时也有财务方面学者认为,由于采购原材料、施工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等原因,施工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势必会减小,但是,一直以来我国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都属粗放式管理,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供应商管理方面更为滞后,承包责任制又使施工企业对分公司或项目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凡此种种,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进项税一时间还难以重视和有效管理,税负未降倒增的现象比比皆是。据某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的一项实际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某集团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是1926185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金额为57785.55万元(营业收入*税率3%),营改增后,若缴纳增值税则需交128370.58万元,比应缴营业税多出70585.03万元,税负翻了一倍还多,另外,本以营业税为缴税基数的城建费、教育费附加等,在改以增值税为缴税基数后,缴纳金额也增加不少,使企业税负进一步加重。
1.2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
国家倡导施工企业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大力扶持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重组,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应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当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企业仍为粗犷型管理,毫无疑问这会加工企业的负担,因此,一些专家将营改增视为逼着施工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绝佳时机,因为,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所运行的粗犷式管理模式及承包责任制以不能适应新税制下企业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如何提高自身风险控制的能力,如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何改进管理模式,无疑又是一个挑战,如果施工企业在新税制下依然无所行动,未应新形势作出改进调整,被市场抛弃、惨败离开市场将是其最终结局。
1.3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战
施工企业建筑成本中,人工成本和劳务成本占到百分之三十,如果建筑劳务公司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内,那么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办法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百分之三十的成本,施工企业将不能抵扣,假如建筑劳务公司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内,但是由于劳务公司基本无任何进行税可以抵扣,营改增后增加的税率也会变相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劳务市场的价格也会增加。
1.4新旧制度衔接阶段的不确定因素挑战
虽然营改增试点方案已经正式启用,但是各个试点城市针对税改前刚购进的生产设备如何抵扣、税改后人工费如何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定额如何编制、如何确定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还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所以,施工企业在税改后近期的报价活动中要密切关注相应涉税政策的变动,例如,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3%的营业税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缴。因此,如过渡期内,定额编制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未相应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成本预算时就会增添相应不确定因素。
1.5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增大的挑战
目前,建设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或许会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建设方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即使建设方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自然不会开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导致进项税抵扣很不顺利,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况,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
2.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2.1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经营管理
内部承包与分公司经营的模式固然对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有很大帮助,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例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公司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许多人尚美有弄清楚其中的意义及作用,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其结果必然导致结算时产生纠纷。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及时的对承包人和下级分公司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要加大会计核算规范化、精细化的力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的核算进项和销项的税额,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将不再被列入成本费用,而要被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科目,如果不分开核算,此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将不能抵扣,除此外,会计人员对如何开出增值税票,如何对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如何将销项与进项抵扣等方面也要尽快熟练。
2.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加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
通常,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材料成本所占的份额一般在六成左右。“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出于降低工程成本考虑,往往会优先选择那些税率较低的个体户、小型纳税人企业作为材料供货、机械设备租赁的对象。而“营改增”后,企业必须转变观念,着重选取能开具增值税资格的企业,通过竞价、货比三家,进而优中选优,并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然后要注意的是在诸如分包合同、外租设备、机械采购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虽然“营改增”的制度已经确定,但由于各地的差异,具体的合适的实施方案,尚未出台,导致了一大批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清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积极主动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持与相关部门如税务、建设主管等部门的沟通,以便于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税制规定,调整并作出对企业有利的报价方案。
结束语:“营改增”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改革内容涉及到了企业多方面的工作及日常运转,需要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超前谋划,统筹全局,积极主动的应对,将“营改增”的改革对企业的税负影响降至最低(作者单位: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财务科)
参考文献:
[1]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06)
[2]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J].建筑,2012(23)
关键词:勘测设计企业 营改增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19-02
为了改善国家不尽合理地经济现状,加快产业布局升级和结构调整。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已经在2015年开始试点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这项举措是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也是通过改革税收结构来减税的重要方式,目的是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勘测设计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环境下,合理筹划好员工的工资和税收,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是每个管理者和财务工作者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特点
勘测设计企业的经营有其自身特殊性,由于建设工程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时间跨度上从几年、十几年甚至更久,且工程位置偏远,设计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要历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等过程。这决定了涉及勘测设计企业的纳税特点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勘测设计企业内部按照业务分类设置岩土、勘探、监理、测量以及咨询等多个一级财务核算单位,各单位的税收是由院本级财务统一处理并缴纳。二是勘测设计企业一般以季度或半年度为单位来结算各项收入与奖励工资等,税收不稳定,有时会发生支出高于收入的情况。
二、“营改增”对该院财务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的税率由原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6%,对某院税收上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到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种方面的区别,对某院的会计核算也会产生差异,进而影响该院的财务报表。
该院内部按照不同的业务分为八个专业设计分院,业务涵盖工程设计、咨询、造价、勘测、测量、地质灾害评估等业务分析该院“营改增”后财务方面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由于该院实行“营改增”是在2015年9月之后,而9月作为一个过渡月份,实行后的实际影响不大,可以认为季度的报表是未实行该政策时的报表,而第4季度是完全实行“营改增”后的财务报表,通过对两个季度的报表进行研究来探讨“营改增”后对该院财务的实际变化。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该院在第四季度新购置固定资产共计价445063.02元,增值税进项的税额抵减应缴税费,对于应交税费科目分析可知该科目金额变化不大。
(二)对利润表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季度的利润表的分析,这两个季度完成的业务规模基本平均,完成的任务量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却出现下降。表明下降的原因是“营改增”导致的。
(三)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分析,第四季度和第三季度相比,该院提供劳务等的现金收入明显下降,这点和利润表中反映的营业收入下降基本相同。
通过上述财务报表的分析可知,该院在两个季度的经营、投资情况并无明显变化,尽管三个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变化不能完全归咎于“营改增”,但是“营改增”对报表科目金额明显存在差异。
(四)税负情况
“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和之前相比,勘测设计企业增值税的增加值是相对较高的,所以增值税也会较高,加重了税收负担。其主要的原因,一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上增值税比营业税更高。二是勘测设计企业的人员成本较高,这项成本并不能抵扣进项税,加重了税收负担。三是勘测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非增值税项目,税负很难转移。
三、“营改增”后财务对策的建议
(一)强化内部财务管理
第一,调整现行的账目处理办法。“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该院的纳税人身份发生转变,原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也应转变。在之前营业税征收阶段,该院的做账只是体现在的计提和缴纳环节,改为增值税征收方式之后,在做账的各环节中,都需增加增值税的核算,尤其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应严格依照有关抵扣规定做账,规避会计核算风险。
第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舞弊。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院之前一直注重税收减免的税额,认为减免税额超越大越好。本次“营改增”税费改革之后,会计核算不能只注重税负金额的增减,同时应当注重“营改增”之后对纳税时间的影响,比如某些纳税筹划方案并不会减少总额税费,但是相应的纳税期限会得到延迟,延迟纳税期限也是减税的一种方式。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思路有以下两种:一是合理规划收入,在进项税额较少时,通过延迟确认收入来减少销项税额,在取得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再进行纳税申报。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延迟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对于下游的房地产企业、政府等非增值税应税单位的客户,可以开立普通发票暂时替代增值税发票,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在以上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金额、每期收入确认额的核算,使得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大于11%,进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二是合理增加进项税额,通过取得足够额度的增值专用发票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合理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分包业务的建筑设计企业对该院纳税情况的影响作为一个选择分包商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为分包商,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分包价格更加优惠,进而进一步来抵减税额。其次,基于该院自营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且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下,通过在办公费、水电费、后勤费等其他费用中获得增值税发票来降低税负。最后,通过购买固定资产是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凭借增加的进项税额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二)加强人员培训
税费改革之后,税收政策、核算方法等有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强化培训,使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并运用实际。管理层应高度重视“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筹划工作,进一步优化财务核算体系,做好企业内部数据收集工作,无缝衔接税制改革,打好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
(三)加强监督
针对税改前与税改后的特点,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确保依据新颁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尤其是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在守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相关会计科目规避新税制带来的会计核算风险。同时,上级部门要对该院财务人员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杜绝业务人员因专业不强、业务不熟而漏缴税款、少缴税款的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 孙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以建筑设计企业为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马静.浅谈增值税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益处.河北企业杂志,2013(9)
[3] 龙影.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绿色财会,2015(5)
(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24)
关键词:营改增 数据分析 结论 不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38-0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制度性缺陷越来越明显,如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导致企业经营决策扭曲,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抵扣链条的断裂,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所以营改增的意义重大。营改增后,企业应主动适应改革,使企业享受改革的红利,以期获得更大的发展,营改增能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大发展,营改增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做法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同时,这项改革也是我国税收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点,到2012年8月1日起八个省市的试点,再到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试点,直至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全行业的推进,表明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
一、营改增在某县的实施情况
某县属于二、三线城市,某县的经济发展与富裕的县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2013年某县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很小一部分,总体上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
某县营改增企业从2012年9月1日起试点,试点企业中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企业共有20家,有一般纳税企业248家。以下数据如无特别说明,累计数据均为2012年9月1日营改增试点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据。某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全部情况表如表1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知,截止到2013年12月,某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计为1527户,一般纳税人268户,一般纳税人新增24户,小规模纳税人1259户,其中,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20户,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48户,交通运输业新增一般纳税人9户,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新增15户。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383户,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876户。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净增101户,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净增743户,现代服务业净增户数是交通运输业的7倍多,现代服务业户数增长的百分比为66.1%[(1124-381)/1124],可见某县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营改增促进和加速了某县现代服务业的大发展。从现代服务业的绝对户数,以及现代服务业新增纳税人的户数,也可以发现某县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数绝对数量较多,也反映出某县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二、营改增在某县实施情况的数据分析
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如表2所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2年9-12月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共缴纳增值税583.27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87.46万元,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495.81万元。2013年1-12月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共缴纳增值税3086.67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355.85万元,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2730.82万元。自2012年9月1日试点开始到2013年12月底,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3669.4万元,交通运输业累计缴纳增值税443.32万元,现代服务业累计缴纳增值税3226.08万元。
下面对某县营改增试点中各行业缴纳增值税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
(一)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情况分析
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百分比构成情况如图1所示。
从图1及表1的数据可以发现,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的百分比构成中,交通运输业累计缴纳增值税的百分比占12%,现代服务业累计缴纳增值税的百分比占88%,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占34%,文化创意服务占33%,研发和技术服务以及文化创意服务缴纳的增值税百分比达到了67%,这两项占到了营改增试点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的2/3,这两部分的比例是较大的。
(二)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及累计增值税税负增减情况分析
在营改增的试点中,试点企业与试点前缴纳营业税的数额相比,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减少,部分企业的税负持平,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及累计增值税税负增减情况如表3所示。
我们通过饼图来对表3的数据进行分析。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税负增减企业分析
2013年12月,某县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共267户,与试点前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增加企业有25户,所占百分比为9%,税负下降企业有73户,所占百分比为27%,税负持平企业169户,所占百分比为64%,即税负持平企业所占百分比近64%,大部分企业税负是持平的,税负增加企业不到10%,税负下降企业占到27%。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累计税负增减企业分析
从2012年9月到2013年12月的累计情况看,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68户企业中,税负增加企业有34户,所占百分比为13%,税负下降企业与税负持平企业均为117户,所占百分比约为43%。
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上升企业约占10%左右,大部分企业为税负下降或持平。
下面再分行业进行具体分析。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减分析
2013年12月,某县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中,交通运输业19户,税负上升户数为3户,所占百分比为16%,税负下降企业为10户,所占百分比为52%,税负持平企业6户,所占百分比为32%,也就是说,单独从2013年12月份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企业占一半以上,税负上升企业只占16%。
(六)试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累计税负增减构成分析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累计情况,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中,交通运输业20户,税负上升户数为4户,所占百分比为20%,税负下降企业为11户,所占百分比为55%,税负持平企业5户,所占百分比为25%,也就是说,从累计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企业占一半以上,税负上升企业占20%,税负持平企业占1/4,即从累计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一半以上的企业税负是下降的。
(七)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税负增减企业构成分析
2013年12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中,现代服务业248户,税负上升企业有22户,所占百分比为9%,税负下降企业有63户,所占百分比为25%,税负持平企业有163户,所占百分比为66%。也就是说,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中,有近1/4的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有近2/3的企业的税负是持平的。税负上升企业所占百分比为8.87%,不到10%。
(八)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累计税负增减企业构成分析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累计数据中,某县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试点现代服务业248户,税负上升企业有30户,所占百分比为12%,税负下降企业有106户,所占百分比为43%,税负持平企业有112户,所占百分比为45%。也就是说,从累计的情况来看,某县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中,税负下降与税负持平的企业的比例是大致相等的,只有12%的企业税负是上升的。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累计增值税税负增减情况分析
某县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及累计增值税税负增减情况如表4所示(见下页)。
也可以通过饼图对表4的数据进行分析。
(十)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税负增减变动分析
2013年12月,某县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共788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242户,所占百分比31%,税负持平户数为546户,所占百分比为69%。也就是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试点中,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70%,31%的企业税负是下降的。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减变动分析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某县小规模纳税人共881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434户,所占百分比49%,税负持平户数为447户,所占百分比为51%。也就是说,从累计的情况来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中,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下降与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50%。
(十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税负增减变动
2013年12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共47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27户,所占百分比57%,税负持平户数为20户,所占百分比为43%。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试点中,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43%,57%的企业税负是下降的。
(十三)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减变动分析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共53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37户,所占百分比70%,税负持平户数为16户,所占百分比为30%。也就是说,从累计的情况来看,对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试点中,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下降企业占比接近70%,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30%。
(十四)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税负增减变动
2013年12月,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共741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215户,所占百分比29.01%,税负持平户数为526户,所占百分比为70.99%。也就是说,对于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中,2013年12月,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71%,29%的企业税负是下降的。
(十五)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增值税税负增减变动分析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共828户,税负上升户数为0户,税负下降户数为397户,所占百分比48%,税负持平户数为431户,所占百分比为52%。也就是说,从累计的情况来看,对于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讲,营改增试点中,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没有上升的情况,税负下降企业与税负持平企业占比接近50%。
(十六)一般纳税人按行业统计增值税税负增减汇总金额情况分析
按改征增值税政策交纳的增值税与按营业税政策交纳的营业税相比,某县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共减税192.27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36.3万元,现代服务业减税155.97万元。
某县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累计减税1338.3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66.01万元,现代服务业累计减税1272.33万元。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按行业统计税负增减汇总金额情况分析
按改征增值税政策交纳的增值税与按营业税政策交纳的营业税相比,某县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共减税117.7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0.53万元,现代服务业减税117.21万元。
某县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减税1182.47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5.35万元,现代服务业累计减税1177.12万元。
(十八)试点一般纳税人按行业统计免税汇总情况分析
某县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累计免税共200.59万元,全部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免税,交通运输业没有免税的情况。对研发和技术服务免税,无疑会促进和加速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节省更多资金,增强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的竞争力。
(十九)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行业统计免税汇总情况分析
某县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共累计免税0.78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免税0.12万元,文化创意服务免税0.22万元,有形动产租赁免税0.16万元,鉴证咨询业免税0.39万元。税收减免会增强小规模企业的竞争力,加速小规模企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在某县实施情况数据分析结论
通过营改增在某县实施情况的数据分析,营改增试点加快了某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减免税使试点企业的生存压力减小,促进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加快产业升级,试点前的培训、学习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促使企业加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最终促进了某县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某县的产业升级改造。
(一)营改增试点促进某县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
从以上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某县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现代服务业占绝对的多数,1527户企业中,现代服务业占到了74%(1124/1527),交通运输业只占26%(403/1527),现代服务业的绝对数量较多,所以现代服务业累计缴纳的增值税所占的百分比比例较大,占88%(3226.08/3669.4)。营改增试点加快了某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某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快了某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的转移,这对于调整某县的三次产业比例结构起了促进作用。据某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公报,某县三次产业的比例从2011年的12.5:27.3:60.2变为2012年的12.53:26.04:61.43,现代服务业的大发展,对于增加劳动力就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现代服务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由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有秩序地转移。
(二)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减变动情况
某县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的增减变动,税负上升、减少、持平的情况同时存在。从累计的情况看,有13%的企业税负上升,税负减少与持平的企业百分比相等,从2013年12月的情况看,有9.36%的企业税负上升,有27.34%的企业税负下降,有63.3%的企业税负持平。总体而言,税负下降或持平的企业占到了营改增企业的87%。
具体到交通运输业,累计的情况是20%的企业税负上升,55%的企业的税负下降,25%的企业税负持平。2013年12月的情况是,只有15.79%的企业税负上升,52.63%的企业的税负下降,31.58%的企业的税负持平。
具体到现代服务业,累计的情况是12%的企业税负上升,43%的企业的税负下降,45%的企业税负持平。2013年12月的情况是,只有不到10%的企业税负上升,25%的企业的税负下降,66%的企业的税负持平。
某县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的增减变动中,没有税负上升的情况、只有减少、持平的情况存在。从累计的情况看,有49.26%的企业税负下降,有5.74%的企业税负持平,从2013年12月的情况看,有30.71%的企业税负下降,有69.29%的企业税负持平。总体而言,小规模纳税人无税负上升的情况,50%以上的企业税负持平。
具体到交通运输业,累计的情况是,69.81%的企业税负下降,30.19%的企业税负持平。2013年12月的情况是,只有57.45%的企业税负下降,42.55%的企业的税负持平。
具体到现代服务业,累计的情况是47.95%的企业税负下降,52.05%的企业税负持平。2013年12月的情况是,29.01%的企业的税负下降,70.99%的企业的税负持平。
(三)企业减免税促进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设备更新
自2012年9月1日起,与试点前缴纳营业税相比,某县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累计减税1338.3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66.01万元,所占百分比为4.9%,现代服务业累计减税1272.33万元,所占百分比为95.1%。
自2012年9月1日起,与试点前缴纳营业税相比,某县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减税1182.4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减税5.35万元,所占百分比为0.5%,现代服务业累计减税1177.12万元,所占百分比为99.5%。
某县营改增试点企业与试点前缴纳营业税相比,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减税。
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某县营改增试点纳税企业,一般纳税人共免税200.59万元,全部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免税,交通运输业没有免税的情况;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共免税0.78万元,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0.12万元,现代服务业免税0.67万元,其中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0.22万元,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免税0.06万元,鉴证咨询服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0.39万元。
企业或行业企业税负的减少,使企业经营成本下降,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特别是服务业与工业实行同样的增值税,为服务业企业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营改增企业或行业企业税负的减少,更重要的意义是它的连带性减税作用,所有向试点企业的纳税人购买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额可以抵扣,这就使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整体性减税,引导相关行业的投资需求,增加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促使企业向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前进,对于提高所增加投资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某县现代服务业减税百分比在所减税的百分比中,占到了95%以上,这对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的更新,促使企业增加设备投资、购买优质服务,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营改增试点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营改增试点之前,企业均进行了营改增试点相关内容的培训和学习,企业购买了税控收款设备及软件,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都是严格、规范的。相关内容的培训与学习,促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规范、严格,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严格遵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部分企业还招聘了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具有会计中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这无疑会使企业会计核算更加规范。
四、营改增在某县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
通过实地走访部分企业,以及通过与税务部门人员进行的访谈,发现营改增在某县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模小,无规模经济效益
某县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少,产值过亿,年纳税过百万的知名企业更少,这种状况导致企业运营效益低,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差,市场抗风险能力差。企业规模小,小规模纳税企业占82.45%(1259/1527),无法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注册企业多为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吸引,税收政策洼地效应明显
现在在某县注册的企业,集中在某县的经济开发区,注册企业大部分是被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吸引,税收政策洼地效应明显,个别企业的现代服务业务还没有开展,如某公司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国际会展还没有开展,某公司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国际货物业务也没有开展业务。以后如果没有了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吸引大量的企业注册还是一个未知数。
(三)企业对财政扶持政策不积极主动
对于税负增加企业,营改增的财政补贴政策,大部分企业反应不是积极主动,营改增的财政扶持政策,本来对企业是一个利好,但是税负增加企业怕麻烦,企业规模小,财政补贴的金额也比较少,积极主动争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寥寥无几。
据财政部网站的信息,截止2013年底,全国共有272.5万户纳税人进行了营改增试点,这其中有交通运输业纳税人54.8万户,所占百分比约为20%,现代服务业217.7万户,所占的百分比接近80%,可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速度之快。2013年全年营改增减税1402亿元,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600亿元人民币,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802亿元人民币。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的不断扩大,暂时的税负上升正在得到缓解。根据上海税务部门的统计,到2013年底,上海市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7.5亿元人民币,陆路运输等各子行业均减少税收。
从财政部网站的一些信息不难看出,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试点以来,无论是最开始试点的上海以及北京等十省市,还是新疆、宁夏等省、市、自治区,各地营改增减税成效显著,营改增稳步推进,同时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通过营改增在某县实施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试点加快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试点使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使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升级改造,加快了某县的县域经济发展。
从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效果来看,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统一了货物与劳务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结构调整,加快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开拓对外贸易的新领域,实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部分企业,如交通运输业与有形动产租赁业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部分较少,会造成该行业税负的增加,这就要求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做好税收筹划,积极争取财政补贴,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积极关注国家的税改政策,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税改政策。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逐步推广,营改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会积极地予以考虑,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国地税及财政等有关部门,为营改增向全国范围纵深发展献计献策,为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可以相信,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试点,在不久的将来,增值税终将取代营业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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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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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瑞轩.“营改增”两年出重彩.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中国税务报,201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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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杜欢.营业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相关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2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材料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
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分别由6%和4%统一调低至3%。
(三)其他变化
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对外贸企业的利好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外贸企业的技术进步
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外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当于为外贸企业注入一笔流动资金,投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规避,减轻了外贸企业负担,加大了外贸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外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有利于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外贸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通用做法。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除机电产品等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则可以对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出口商品将以不含税价格出口,降低了商品的出口价格,增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高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对外贸企业有促进作用,由此扩大外需将大大降低对扩大内需政策的压力,配合积极财税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提高了外贸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由于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使外贸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提高了国内外贸企业的竞争力。
三、增值税转型对外贸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
某外贸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要,进行设备投资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所得税税率25%。当月购进原材料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8.5万元,当月内销产品100万元,出口产品100万元,为方便起见,出口退税略,同时,不考虑其他原有设备的折旧。又假设该企业息税折旧前利润为50万元。
在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时,购进机器设备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得抵扣,当月应纳增值税为100×17%-8.5=8.5(万元)。并且按生产型增值税,企业需要将5.1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每年的折旧额3.51万元,假设没有其他折旧项目和利息费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应为:(50-3.51)×(1-25%)=34.87(万元)。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机器设备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月应纳增值税为100×17%-(5.1+8.5)=3.4(万元)。企业每年的折旧额为3万元,企业的税后利润应为:(50-3)×(1-25%)=35.25(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外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影响:
(一)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以不含税价入账,导致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减少,最后增加了企业的税后利润,相应地也要给国家多交所得税。
(二)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使企业当期交纳的增值税额减少,并直接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从而使企业的税收支出减少,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
(三)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也就不会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那么产品的成本中也就不包含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这就降低了产品的成本。另外,出口商品将以不含税价格出口,降低了商品的出口价格,增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高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总之,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外贸企业的福音,它将刺激外贸企业的投资行为,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缓解外贸企业的压力,进而拉动内需增长,提高外贸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四、增值税转型的后续思考
增值税转型意味着税前抵扣范围扩大或计税基数缩小,消除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
业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危机关头,如此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外贸企业减轻了纳税负担,有利于外贸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帮助受金融危机较为严重的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总之,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来说利大于弊,因为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可以使企业的经营利润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