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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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日本的物流立法采取“准统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综合性的物流发展政策对本国物流业进行整体指导的同时,还通过专门性法律对物流相关环节进行调整,这些专门性法律包括物流据点规划立法、运输业立法、绿色物流立法等。日本在物流领域立法的经验可为我国借鉴,促进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日本对物流业的法律规制也是通过制定各种专门性法律来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行为。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却认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统一立法模式。如有学者认为“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物流法》,日本现行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以《物流法》为主,辅之以物流各个环节相应的专门法规”(师艺,2009)。类似的表述还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陈金涛等,2008)。通过笔者考证发现,日本现在不存在、过去也不存在被称之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这种误解传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译的问题,将其他与物流相关的法律如《物流效率化法》,简译为《物流法》。
对于许多人认为的日本是统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颁布实施了指导其物流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然而日本并不单单依靠该政策调整物流各环节行为,而是与不同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共同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称日本为“准统一”物流立法模式更为恰当。
日本物流立法现状
纵观现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的物流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据物流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制定综合的物流政策从整体上来指导物流业的发展,1999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作为日本物流产业的纲领性政策文件—《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1年,《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又被内阁会议通过实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与承担各项物流措施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形式。《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现代物流产业进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纲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策略推进。[论文之家:]“作为实现日本物流现代化的指导方针,《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确定了三项基本目标:提供亚太地区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务;实现对产业竞争不构成妨碍的物流成本;解决环保问题”(靳伟,2003)。新旧两部物流施政大纲对日本物流的快速发展和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据点规划立法
由于在物流运作过程中,商业布局、物流据点布局与运输的流量、流向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日本政府将配送中心、大型商业网点、货车场等与物流终端相关的规划、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类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以下称《大店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gwyOO.
《大店法》调整的对象为大型零售企业,它对商家设立店铺时必须要遵守的地理位置、营业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店法》还对进出车辆的噪音、等候场所设置了严苛的标准。如此细致具体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居民的权益并促进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就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言,如果说《大店法》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各种限制是治标,《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是治本。制定该法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日本许多新兴零售业进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枢纽地区,从而导致道路通行拥堵。而《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的目的就在于将市内的流通、商业设施转移到郊外,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设施的布局,从而改善市内交通混乱的状况。该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证了日本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终端站场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数度修订。营业性车站对“网络型拼箱运输”的物流企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对它不断进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运输业立法
尽管物流被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运输一直是物流的核心与关键,而运输又分多种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运输立法包括规范公路、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法律。笔者在此仅对几部重要的运输法给予阐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称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和《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对日本交通运输起到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因为其放宽了政府对物流的管制。《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中将原来汽车营运需要政府批准的方式改为许可制,即只要具备物质条件的都可以经营汽车运输,对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开。
日本物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既有自身的经验总结,也有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因此,我国应该遵循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以及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规律,充分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
(一)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昭示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业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政府要扮演好三个角色:基础设施的建设者、产业政策的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对于第一种角色,政府应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物流手段,同时应对物流园区、物流基地进行合理规划与配置。日本的物流据点规划立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被喻为我国“大店法”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
(二)建立健全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流行为进行规范。日本的物流活动健康、有序,有赖于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日本在指引物流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下不断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地进行探讨研究,及时修改限制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或制定出新的更适应形势的法规。日本政府于2001年修订1999年制定的《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03年修改《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
在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制上应该放松管制,朝着由法律规制向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形成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可借鉴日本的《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制定我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范,放宽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并对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作出相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的物流协调机制和管理机构
发达国家物流领域的协调机制比较完备,通过对物流各环节集中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流各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调问题。日本虽无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有统辖大部分物流环节的政府部门,主要由通产省、运输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项物流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运输省,其职能不仅覆盖了运输省所辖范围内主要运输方式的政策设计、计划制定及城市与区域运输的规划与协调,而且还包括了现代物流“供应链”概念所及的仓储业与配送业相关的政策制定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见,日本物流业大部分业务环节的活动几乎都在运输省的行政范围调控之中。
然而,目前我国涉及物流的有关行业、部门、系统不仅自成体系,独立运作,而且存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的现象,这些导致物流立法间、物流标准间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冲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国物流的各项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必然以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为依托和动力。随着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已无法承受物流的发展之重,制约了物流产业壮大。日本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健全的物流立法功不可没。因此,应借鉴日本先进的物流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物流立法包括产业政策在内都是物流产业发展的“软件”,还应当与物流标准化等“硬件”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保田芳昭,加藤义忠编.江虹译.日本现代流通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
2.齐恩平,王立争.物流法律制度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3.师艺.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界,2009(6)
4.陈金涛,颜南.美日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物流管理,2008(4)
5.靳伟.《现代物流系列讲座》第三十八讲[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21)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0-0078-04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这是继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地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他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二是尽管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但商业银行贷款给小微企业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小微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小微企业困难。为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自然提出抵押物的要求,以保障风险在银企之间分担。然而,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土地和房产等资产积累较少,缺乏合规足值的抵押物,被商业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融资难的小企业中,45%反映未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
(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据统计,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高出其他企业贷款不良率的1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是企业贷款不良率的4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风险较高。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后,形成了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承担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首先,贷款保证保险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以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地排除风险。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风险比大企业更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合作机构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准入工作由商业银行独自完成。贷款保证保险则不同,不仅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估,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考核客户的资信状况,这种双重把关的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风险把控更严。
其次,贷款保证保险存在风险分摊机制,客户的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目前来看,抵押贷款风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受偿困难,担保贷款往往出现只担不保的情况。面对企业破产,商业银行没有偿债优先权,导致商业银行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为商业银行信贷服务降低系统风险,与商业银行共担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分摊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
二、国内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
经营机构零星试点贷款保证保险始于1988年。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起了主导作用。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郴州、株洲、湘潭三市试点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在该行两个办事处试行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7年7月,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自主研发推出“中小企业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其服务对象是申请生产经营性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保险金额200万元,可满足90%以上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合作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2008年8月,平安财险和杭州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平安易贷”业务,其贷款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个人月收入的7倍。在杭州商业银行发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平安财险向商业银行先行偿付欠款。
2008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地区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农民可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贷资金被指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原材料采购等。单笔5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8月底,国元农保开办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安徽省政府在安徽国元农业保险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中提供财政支持,承担80%的保费,降低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全国的发展
199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贷款保证保险。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随着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恢复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也随之快速发展。1999年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既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也满足了汽车消费的需要。但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后,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等贷款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此,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要求“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虽然2004年4月1日新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问世,但发展一直缓慢。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政府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并替投保农户负担50%的保险费,农村信用社为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广东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佛山市三水区辖内的涉农机构和农户,农户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涉农机构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500万元。“政银保”的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试点的前3年,“政银保”工程发放贷款1.6亿元,1258家农户受益。经广东省有关部门批准,“政银保”工程将再持续3年,并在广东省推广。
200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三类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依次是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组成。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商业银行除了承担贷款的各项费用损失外,还要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比例为30%,保险公司承担其余70%的贷款本金损失。为鼓励业务发展,宁波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超额理赔补偿。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宁波市的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试点。2011年,宁波市政府又发文将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11年10月,浙江省金融办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扩大试点,截至2011年11月累计放款超过15.64亿元。
三、发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少明确的界定
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条件,主要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承担理赔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甚至可将其归入信用保险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是在客户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符合担保的特征,因此保证保险应归入担保的范畴。
法律法规缺少对保证保险的明确界定。虽然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到保证保险这一术语,但1995年《保险法》立法时,保证保险并未写进《保险法》中。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仍未涉及保证保险,只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提到了保证保险,这导致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2009年再次修订《保险法》时,虽然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对于何谓保证保险并未做出明确解释。
上述状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保证保险作为和信用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业务。上述规定的直接结果是,法院在对保证保险进行判决时标准不统一,既有根据《担保法》进行判决的,也有根据《保险法》作出判决的。
(二)贷款保证保险发展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乏、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概率相对较大,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抵质押贷款因为有抵质押物的威慑作用、且抵质押率一般比较低,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处理抵质押物,商业银行贷款的本金和费用损失基本可以得到补偿。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中,保障商业银行免遭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是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以及良好的信用约束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模式下,借款人为贷款而购买保证保险,其从心理上会认为自己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其主观的还款意愿降低。同时,因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利息,也要支付保费,承担的融资成本较高。为了在偿还贷款和购买保险后仍有钱可赚,自然要追求较高的利润,势必诱导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在客户选择时难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这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银保合作中存在合作不顺畅的问题
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开展涉及到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两类金融机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开展。但就国内前期试点的情况看,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保险公司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认为保险公司会对贷款提供履约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因而放松客户的准入要求及管理。第二,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放宽客户准入条件,但在理赔条款上做文章,出险之后不能很好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也存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因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脱理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证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
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培育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首先,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正面引导各类经济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舆论氛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征集信息的优势,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出台相关的逃废债惩罚措施。第三,要建立借款失信惩罚的联动机制,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惩罚,激励借款人注重自身信用状况,鼓励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减少借款人的失信行为,降低各类信用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加大对失信客户的信息交流。
(三)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保证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要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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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毛皮动物;动物福利;取皮方式;法律保护
毛皮动物饲养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有着“软黄金”之称的裘皮一直是人们向往的高档消费品。近年来,毛皮服装越来越趋于时尚化、个性化,摆脱了季节性和地域性的束缚,毛皮饰品也应用于各种时尚服装、家庭装饰、汽车装饰等领域,应用范畴越来越广泛,我国已经成为公认的毛皮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近来,媒体不断曝出的“活剥皮”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保障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一、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主要包括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5个基本要素。涉及到毛皮动物取皮过程中的是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即免受苦痛及恐惧的自由,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生产手段和方式。
取皮是毛皮动物生产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只毛绒很好的动物,如果剥皮方法不当,就会严重影响毛皮的使用价值和品质。目前,我国毛皮动物的养殖与取皮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集体作业,也缺乏统一的生产标准,多是私人作坊生产。因此取皮时多以方便快捷为原则,常用的有打昏法、药物处死法、CO处死法和电击法等。可以说,实际操作中很少会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这恰恰说明,国内不少公众以及商家动物福利保护意识仍然匮乏,而善待生命,尊重与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的动物们的权利,更未能成为生活方式和文明生产的程序设定。
二、研究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众对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
(一)与我国的大国形象极为不符
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剥皮”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毛皮行业形象和声誉。
(二)皮毛产品面临贸易壁垒问题
据称,“活剥皮”的报道后,被多家国外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来势汹汹的“动物福利壁垒”给我国整个毛皮产业笼上了阴影。这不仅给我国的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成为抵制毛皮服装运动的新起点,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我国的毛皮加工及其上游养殖业。因此,我国动物制品出口面临着动物福利壁垒的问题,即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然而因为暂时没有动物保护方面相关立法,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
动物取皮方式的文明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同国际的接轨,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更好地保护动物的福利,同时树立我国皮毛产业的良好形象,我国的动物制品才会渐渐被欧美国家所接受,进而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带来新的契机,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现行法律对毛皮动物保护的不足
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 但从总体上来看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一)我国缺少专门的动物福利法
欧美大部分国家有关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可见我国动物福利法规体系有待完善,有许多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全面的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而在保护对象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受保护,只有珍贵、濒危、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才受保护。近年来,国内屡屡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但最终只上升到道德谴责,我国唯有出台一部动物保护立法,才能够使伤害动物的行为得到最终遏制。
(三)我国对动物的保护不是以保护动物个体利益为目的
长久以来,动物都是作为法律上的物而存在,它们的境遇同其他无生命的财产一样,在人们的意识中,动物只是纯粹的资源,而忽视了动物个体的利益,现有的保护动物的法律也仅仅将动物作为资源对待,涉及动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更多的是出于生态、物种、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的考虑,动物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并没有得到重视与承认。
四、完善我国毛皮动物取皮方式的法律思考
当今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不论它们的名称是动物福利法还是动物保护法,中国的动物保护法都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而动物福利法的缺失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虐待动物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文明形象。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爱护动物的法律意识
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动物意识。同时,大力宣传中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断提高全民的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意识,逐步地、有重点地开展动物福利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动物福利差距。
(二)制定有关“动物福利”条文,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
推动中国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工作,现阶段可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动物福利”条文,如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提出对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和防止虐待动物等问题,在《动物福利通则》中规定动物福利的保障问题,逐步完善动物保护法规。同时,中国作为WT0正式成员,应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积极参与制定体现公平、公正的贸易规则,反对某些西方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立新的贸易壁垒,从事贸易保护主义活动,为中国农产品出口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严格贯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针对动物的不规范饲养和存在的野蛮宰杀等侵害动物福利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在取皮环节,《暂行规定》要求:毛皮动物的取皮工作需经毛皮成熟鉴定后进行,严禁对毛皮尚未成熟的动物进行提前取皮。剥皮操作应在毛皮动物死亡30分钟后进行,严禁在毛皮动物尚未彻底死亡的情况下剥皮。取皮时必须采用人道、安全的处死方法,禁止使用击打、敲击等不规范的处死方式,禁止各种虐待毛皮动物和侵害毛皮动物福利的行为。剥皮后的毛皮动物胴体应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毛皮动物剥皮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发展的催化剂,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市场竞争逐步趋热,市场主体逐步丰富,同时也暴露出多方面问题。本文从汽车金融的基本概念入手,从全球和我国两个维度剖析了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及发展模式,并结合自身从业经验提出了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对策,认为汽车金融必将成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
汽车金融;历程;现状;对策
【Abstract】
Auto financing,generally called the catalyst of automobile industry,gradually expand to an emerging and promoting market with the steady growth of car ownership and production in China.This paper formulates the basic concept of auto financing,emphasizes on the history,status and model of both international and Chinese markets,proposes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e author’s experiences,and finally stresses that auto financing will become the backb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utomobile industry in China.
【Keywords】
auto financing;history;status;countermeasure
1 汽车金融的基本概念
1.1 汽车金融的基本定义
汽车金融是贯穿于汽车的研发、生产、流通、购买、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完整系统,利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实现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和交易及相关的保险、投资等资金融通活动。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汽车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必然产物。
1.2 汽车金融的重要作用
在微观层面,汽车金融可以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及广大购车者提供以融资为主的专业化综合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互利共赢。在产业层面,汽车金融可以推动汽车产业的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美国和日本正是由此奠定了在全球汽车产业中的领导地位。在宏观层面,汽车金融可以平衡供需矛盾、发挥乘数效应、促进社会就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并改善运行效率,通过推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2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概述
2.1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汽车金融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最重要的消费金融领域,一直随着全球汽车产业而不断发展变革,实现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二十世纪初):全球汽车制造业的规模化生产和大众化消费成为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土壤。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汽车金融服务业的诞生。一战后,美国以汽车消费信贷刺激市场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成绩。193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推出了针对甲壳虫汽车的购车储蓄计划,首开社会融资先例。至此,欧美汽车信贷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2)发展阶段(1950年至1990年):二战后,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曾一度主导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而美国汽车巨头组建的汽车金融公司优势逐步显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已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汽车金融社会服务体系及法律法规体系。此时,汽车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通过各类信贷工具来扩大汽车消费量,进一步推动全社会的金融资源向汽车产业优化配置。
(3)成熟阶段(1990年至今):经济危机期间,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上升及兼并重组后收缩经营战线等因素,导致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减少。汽车金融公司则在制造商的大力支持下巩固市场主导地位,从单纯的信贷工具发展到为消费者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母公司的扩张和重组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并逐步完善制度体系、运营体系、产品体系。至此,汽车金融已全面覆盖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了产业和金融的相互融合,标志着汽车金融走向成熟。
2.2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汽车金融已成为仅次于房地产金融的第二大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每年的融资总额超过万亿美元,规模巨大、发展成熟,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市场主体多元化: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金融业务上均形成了有特色的经营模式。其中,汽车金融公司凭借其专业化优势及与母公司的紧密联系,已经取得了市场主导地位。
(2)服务内容综合化: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公司通过互相制扩展到其他制造商的下属品牌,并全面涵盖融资租赁、保险、担保、二手车、购车储蓄、应收账款保付及分期付款的转让和证券化等综合服务。
(3)服务方式现代化: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机构基本都开通网络服务,现代化的服务方式缩短了汽车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距离,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统计显示,目前美国超过30%汽车金融业务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
(4)制度体系的建设:欧美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金融资产、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备的金融组织、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汽车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制度核心是以社会征信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辅之以操作性较强的债权可质押性、浮动担保制度等担保法律制度。
2.3 全球汽车金融的发展模式
全球主要汽车发达国家的汽车产业和金融制度不同,经过长期的产业发展演变,当前全球汽车金融主要形成了美国、德国、日本三类发展模式。
(1)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的美国模式:美国大型汽车制造商通过下设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服务,相互联系紧密,风险控制成熟。主要特点是拥有完善的社会服务系统和先进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宽,包括商业票据贴现、银行贷款、中期票据、信贷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等,美国政府采用业务监管、行业自律的灵活监管方式,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以全能型银行为主的德国模式:由于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汽车制造商附属设立的汽车金融机构大都采用银行名称,此类汽车金融全能型银行既有交易服务和贷款等传统的银行职能,也有服务于母公司汽车战略的产业职能,还能开展涵盖各类增值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大众汽车银行是德国汽车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
(3)以信托为主的日本模式:日本汽车极为发达的信托业催生出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的信托公司,主要负责顾客贷款申请审核、担保、贷款催收,金融机构负责发放贷款,经销商负责发放车辆。由于专业信托公司可面向所有汽车品牌进行融资,有助于达到规模经济,该模式备受推崇。随着日本金融管制逐渐放宽,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业务发展较为迅速。
3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概述
3.1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历程
我国汽车金融受限于经济体制和金融管制等因素,起步较晚且与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不完全同步,总体上经历了起步、发展、调整、复苏等完整周期。
(1)起步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5年,上汽集团推出的汽车贷款成为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起点。随后,一汽集团、长安汽车、天津汽车等纷纷成立了汽车金融机构。然而,宏观经济调整和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冲击,导致该试验工程开展不久就被央行暂停。1998年,央行颁布《汽车贷款管理方法》,次年又颁布《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方针》,国内商业银行随之重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巨大的市场潜力也吸引福特、通用、大众等汽车金融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
(2)发展阶段(2000年至2003年):二十一世纪初,大量刺激性经济政策推动我国汽车销量高速增长,汽车消费信贷随之出现井喷式发展。2001年至2003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436亿元、1150亿元、1839亿元,汽车信贷的市场渗透率一度达到历史最高的16.3%。各大银行都将汽车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始积极追求业务规模,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不断降低,为接下来的问题爆发和产业调整埋下了伏笔。2000年,央行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2002年,东风裕隆财务公司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汽车金融公司的雏形浮出水面。
(3)调整阶段(2004年至2007年):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弱,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开始显现,呆坏账迅速扩大,保险公司相继退出。2004年,央行和银监会迅速收紧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加之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推出,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放缓甚至停止发放车贷,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从2004年2000亿元持续滑落到2007年的926亿元,其增速持续低于汽车工业产值的增速,市场渗透率更是一度触及3.5%的历史最低值。然而,监管层促进中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决心未变,汽车金融公司迎来发展良机:2003年,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汽车金融公司。2004年,银监会和央行颁布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信贷政策。2004年8月10日,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汽车金融公司诞生。不过,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和商业银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汽车金融公司尚无法充分发挥优势。
(4)复苏阶段(2008年至今):全球经济危机爆发迫使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刺激需求、提高销量、保护自主品牌车企、促进节能环保。随着《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取消养路费等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我国汽车产业的信心逐步恢复,汽车需求也在调整中逐步回升。2010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实现恢复性增长,汽车信贷规模超过2300亿元,同比增幅超过30%,基本与汽车产量增速持平。虽然商业银行还是占据绝对优势,但是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模式、参与主体等方面都更趋于专业化、规范、有序和成熟。2008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上增加了融资租赁内容,准入门滥有所降低,同时允许发行金融债券以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3.2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的持续增长,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市场主体逐步丰富,市场竞争逐步趋热,市场领域也在逐步拓展和细化。
(1)市场规模:《2012中国汽车金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汽车消费金融产品余额达3300亿元,然而其市场渗透率仅为10%。根据央行统计,2012年汽车金融市场规模达到3920亿元,年增长速度超过30%。综合最新统计数据及专家预测,2013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超过2100万台,总销售额超过2.5万亿元,按照市场渗透率15%计算,汽车消费信贷的市场规模在3750亿元左右。随着汽车销量及市场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2)竞争格局:商业银行仍然占据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市场份额在60%至70%,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至30%,汽车厂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市场份额合计在10%左右。截至2013年4月,银监会已批准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已达17家。其中,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一直稳居国内汽车金融行业的领军位置,2013年资产规模突破460亿元人民币,累计向全国超过130万名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务覆盖全国350多个城市的6700多家合作汽车经销商。外资汽车金融公司仍然具有优势,但是自主品牌车企进军汽车金融领域的态度非常坚决,主要通过合资引入在消费信贷方面具有经验的大型金融机构,例如作为本土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即由奇瑞汽车与徽商银行合资组建。央行预计到2015年,汽车金融公司(不包括财务公司)的消费贷款金额将达1600亿元,市场份额可达24%。
(3)细分市场:一是汽车批发金融,随之竞争加剧和新车销售利润趋薄,经销商逐渐将盈利重心转向维修、配件、精品、二手车、金融保险服务等后市场业务,其金融服务需求覆盖建店、存货、并购、促销和现金管理等方面。二是汽车消费金融,我国银行贷款、信用卡分期及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等汽车消费信贷产品逐渐丰富,但是仍然存在市场供给不足、市场渗透率较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三是汽车租赁金融,目前我国已有近万家汽车租赁公司,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风控体系不成熟以及缺乏残值市场和退出机制等,仍然使得汽车租赁金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四是二手车金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一亿辆,消费者持有汽车的平均年限缩短,对二手车的接受度也在提高,从供给端和需求端打开了二手车金融市场,但是由于价格和车况不透明、缺少大型参与者、大量现金交易和个人账户等问题,目前主流金融机构介入少,金融支持程度低,主要通过“认证二手车”和“拍卖平台”等手段推进。
3.3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模式
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受限于金融分业监管,商业银行仍然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汽车金融公司正在快速崛起。
(1)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劣势:优势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拥有存款、发债、股权融资等广泛的融资来源,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加上多年积累的丰富信贷经验和客户资源,具有大规模开展业务的良好条件,同时也不存在汽车品牌限制。劣势主要是业务专业性不足,难以提供更细致的金融服务,而且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息差,大额公司信贷和低风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首选,汽车消费信贷单笔贷款较小、手续较为复杂、综合贡献有限,容易被管理层忽视。
(2)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优势主要是与汽车制造商天然具有紧密联系、高度信任和共同利益,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协同配合较好,汽车金融公司也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在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售前售后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较强,还能提供与制造商、经销商、维修商等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劣势主要是融资渠道窄,股东存款缺乏持续性且资金量不足,发行金融债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严苛,暂时难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公司债、购车储蓄、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融资,目前主要依赖于银行借款,实际上是将短期资金用于中长期业务,导致资金成本高企,同时在业务范围、开设网店、贷款利率、信贷规模等方面都存在较为严格的监管约束。
4 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对策
4.1 完善法律法规监管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我国现有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并贯彻实施,重点是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解除束缚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合理限制,特别是要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
4.2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减少系统性风险。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担保机制和保险机制,强化信用意识和道德约束,为汽车金融行业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4.3 开展金融机构合作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汽车金融公司要建立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汽车金融综合服务。
4.4 强化服务创新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机构必须从同质化竞争走向综合服务和创新发展,从消费信贷拓展到覆盖全流程、全周期、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应用金融工程技术以推进产品创新,利用网络及移动互联技术推行服务现代化。
5 我国汽车金融的未来展望
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公司经历了百年发展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虽然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刚刚起步且遇到上述困难,但是其发展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长期趋势。随着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开,加之购车人口年轻化及消费能力、消费倾向、消费方式等方面的有利变化,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规模将更加庞大,参与主体将更加广泛,产融结合将更加紧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励,产品类型将更加丰富,经营管理将更加高效。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必将成为推动汽车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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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会计信息是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削弱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微观决策失误或贻误战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就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会计信息质量是指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成果及财务状况,而真实性作为会计信息的本质属性,它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内容。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管理者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后果,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国民经济秩序。因此当前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会计信息失真分为故意失真与非故意失真。非故意失真是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技术熟练程度不足、粗心大意等非故意的因素造成的,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来提高,专业精神的强化教育来改正。故意失真是指在企业的恶意授意下,利用会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有目的性地提供信息,或者违背会计规范和职业道德制造假账。这些虚假或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己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它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虚假或失真的财务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同时也误导政府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这样也为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和经济生活中不良风气提供了温床。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原因
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经营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产自己不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他人完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本来两者应该是一个统一体,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即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现过程中,两者的目标往往背离,经营者不是尽最大努力去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他们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价而冒险,股价上涨的好处将归于股东,如若失败,他们的“身价”将下跌。他们不做什么错事,只是不十分卖力,以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也可能利用职权装修豪华办公室,买高档汽车等,以此为借口乱花股东的钱。此外在盈余分配比例的问题上,所有者总是希望分享全部盈余,而经营者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盈余扩大生产经营,甚至还要考虑自身的回报,比如薪水待遇等。另外,两者之间的信任问题,所有者会采取必要手段实施监督,而经营者则会逃避所有者的监督,这样必然会出现矛盾,矛盾的最终结果是:经营者虚列成本,虚计收入,虚报盈余,。会计造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
(二)社会压力和现实利益的驱动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原因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完全不能由会计人员自行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社会不良风气也给会计人员造成了重要的影响。在现实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对于企业而言,为了筹措资金、偷税漏税,进行会计造假活动。有些公司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非正常手段,达到“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用、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另一重要原因
一是企业自身制度有缺陷,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单位负责人主观决断,为会计造假提供客观条件,使会计人员成为管理者造假的工具;二是会计准则不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而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与实践的发展相脱节,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而且一些相应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和打击不力。
三、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原因,应当采用相应对策进行综合治理
(一)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比较突出的现象,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义务。
(二)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熟练、专业知识扎实,就能为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和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信息;二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强调会计诚信的重要性,使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时刻坚持“不做假账”的原则,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三)加强会计造假处罚力度
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检查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改变以往工作中“重查轻罚”的作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加强并完善企业会计信息化网络
随着信息化网络建设,以及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将传统的企业会计业务融入到现代科技当中去,大力开辟计算机在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应用领域。选用最新应用软件,将信息网络应用触角伸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同规范、严密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相连,消除在会计基础信息取得方面人为因素造成的随意性,力争将不确定的人为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总之,要预防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本身,我们应对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对会计行业的建设,依靠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我国的会计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我国经济建设的秩序才会规范有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世出,刘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感悟《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研究,2001,2
[2]银行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对策,金融会计,2000年,第7期
[关键词]农村 消费信贷 拿出金融体系 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发展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启动农村消费信贷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正逐步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推动转变,启动农村消费信贷无疑对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农村消费信贷主要分为经营性消费信贷和生活性消费信贷,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村消费信贷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消费贷款的领域过于狭窄。调查发现,愿意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占多数,对高收入的家庭来说用不着去贷款,对多数人来说愿意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却不愿意贷款购买大件消费品,很多收入不高的家庭为了子女的学业,省吃俭用,积攒资金。即使要申请纯生活消费贷款,如购买家电、看病就医等,一般也会被拒绝。所以现阶段农村消费信贷领域主要集中在经营性消费信贷。
近年来,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农民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开始出现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顺应这一趋势,围绕国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政策导向,积极地开展了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重视程度,还是信贷产品的创新、信贷服务的适应性等都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农村消费信贷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消费信贷总量不足。近几年来,随着更多地关注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重要措施的落实到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得到了快速提升,但是农村地区的消费基础条件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仍然滞后,影响了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增长,进而影响了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增长。农村消费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小,且呈递减趋势。
2.农村消费信贷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手续烦琐。首先,农村消费贷款对象狭窄,贷款规模较小,业务品种比较单一,针对农村特点适应不同层次农民的消费信贷业务几乎没有,消费者没有自行选择产品的余地,只有被动地接受,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助学贷款和其他生产性消费贷款上,而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贷款业务开展不足。其次,农村消费贷款方式以最终消费品作为抵押的消费贷款方式占较大比例,银行信用卡消费所占比例较低。再次,农村消费信贷手续烦琐,利率较高,相关费用较多。
二、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
1.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消费观念落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是中国人崇尚的治家之道,“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已根深蒂固,他们不愿意或不习惯借钱消费,对于“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超前消费方式很难接受,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不力,导致农民对消费信贷知之甚少。此外,当前农村居民主动消费意识不强,除家庭经营必需的费用支出、各种硬性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外,其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此,转变消费观念,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十分迫切。
2.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消费环境差。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的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的消费环境与城市相比依然存在明显的差距,尤其是偏远和贫困山区基础设施更为落后。农村的用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相当一部分乡镇(尤其在山区)不通公路,缺水缺电,有的即使通电通水,但电价较高,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如同买个“电老虎”,供电质量差,致使农民买得起电器付不起电费。从而限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张,使潜在需求无法成为现实购买力。
3.相关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的严重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在运用农村消费信贷等金融工具,开拓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律和制度障碍。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进行抵押,农民的其他财产多数也难以用于抵押,因此,实际上农民基本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财产。另外,贷款担保机构在农村也属鲜见,所有的潜在风险几乎都由金融机构全部承担。这种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了农民想贷贷不到,金融机构又因为风险过于集中而不愿意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大展身手的两难局面。
4.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且未来预期收入不确定。消费信贷实质是将远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真正意义上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因此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取决于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但贫困地区靠天吃饭,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且由于粮食作物价格不稳定,粮食生产成本一涨再涨,增产不增收,许多农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好,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意寅吃卯粮,情愿过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安稳生活,也不愿举债消费,使信贷消费在广大农村地区缺乏生根发芽的土壤。
5.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缺陷。金融机构由于对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巨大潜力缺乏前瞻性认识,认为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周期长、利率低、见效慢。办理消费信贷时的程序与手续复杂,效率低下,附加条款林立,不合理的收费种类众多。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的金融产品品种少,信贷供应分散,对农民来讲选择面小,适用性不强,不能有效开发和满足现有农民消费信贷需求,消费信贷对农民来说只能是“可想不可及”的事情。一个对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有利的金融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
6.缺乏社会保障机制,农民不敢超前消费。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开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没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未来收入存在不确定性,而自身养老、治病、子女就业和求学支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农民存在明显的后顾之忧。受“积谷防饥”、“存钱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宁愿将即期的消费能力转为远期的消费意愿,不敢超前消费。
三、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1.提高农民素质,开展消费教育。根据农民的现实状况,政府要引导农民破除陈旧的观念,进行现代消费观念的教育,帮助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实现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转变。只有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接受了现代消费理念,农民才能真正脱贫致富,也才能适应现代生活。
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首先应致力于农村的“本土现代化”,加快以农村道路、电网、电视接受信号、农村沼气、自来水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拓宽销售渠道。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系统的作用,城市企业可以和供销社联手经营,成为联系企业与农民的桥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入农村市场,举办农村超市等,深入到农村第一线。只有这样,才能把农村的大量需求特别是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潜力释放出来。
3.尽快建立与消费信贷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风险防范制度和担保制度。国家应根据消费信贷的特点和目前消费信贷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出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各方的操作行为,防止消费信贷出现风险。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广泛实行农户联保制度,解决消费贷款担保难问题。
4.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合理消费的预期。农民只有收入增加才有信心和实力涉足消费信贷。一是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同时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三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提留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损害;四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民增收。
5.不断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关注多个“不同”,对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消费需求等差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要求的、具有农村特色的消费信贷产品。就现阶段的情况,金融机构可适时推出一些可能对农民生活有需求同时也便于农民理解接受的消费信贷产品,在教育及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上多做文章,既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又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6.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并在信贷管理体制上创新。改变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重富轻贫”的观念,改变“穷人信用比富人差”的观念。金融机构应放开手脚,加大农村消费信贷的开发力度,从宣传自有的消费信贷产品做起,充分增强农民对其产品品种特征的了解,让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农民观念转变的同时,信贷管理体制的创新也势在必行。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同时,金融机构提高信贷人员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降低进入门槛,减少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种约束与激励,处罚与奖励,责任与收益并重的全新机制。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增强居民的消费信贷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虽然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农村发展更慢,所以政府要根据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及时加强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农民的医疗成本,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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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信用环境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消费信用,是由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用来购买消费品和服务的信用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消费信用对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优化银行信贷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扩大即期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势在必行。
一、消费信用环境的概念
消费信用环境,泛指一切影响、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最普遍的因素。一方面,消费信用环境影响和制约着消费信用的发展,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消费信用活动受到各种环境因素及其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信用活动也对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消费信用环境的分类
根据对消费信用的影响程度来区分,可以把消费信用环境分为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微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宏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间接的影响作用。
宏观信用环境,也称总体信用环境,指影响消费信用活动的社会性力量与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法律环境及科技环境等。
微观信用环境,又称个体信用环境,指与消费信用活动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与个体的力量和影响消费信用发展的直接因素,包括消费者的信用观念、诚信意识、消费信用管理制度、国家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和商家的信用管理意愿和水平等。
其中,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国家关于消费信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是构成消费信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意义
1.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消费信用发展水平受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信用消费观念等多方面影响。因此,积极发展生产力,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转变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等都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2.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提高国民的诚信水平
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不仅可以给金融机构、商家、消费者带来发展机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国民的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反过来,国民诚信水平的提升又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3.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使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共赢
健康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有利于参与消费信用的各方从中受益。商家可以顺利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收益;消费者可以提前享受商品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满足。
四、营造我国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途径
目前,消费信用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形式。我国要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采取相应措施:
1.大力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该国消费信用发展的规模和潜力。只有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消费信用才能顺利发展。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它是否具备偿还消费贷款本息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消费信贷承受能力,该居民家庭才能产生对消费信用的实际而有效的需求。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消费结构,也决定了是否具备了对住房、汽车等大件商品购买能力。根据各国消费信用发展规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国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升级换代可以促进该国消费信用的迅猛发展。此外,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该国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进而决定该国居民是否敢于大胆进行信用消费。当一国经济发展呈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时,居民基于对未来就业和收入前景的良好预期,将会增加消费支出,对消费信用的需求也会同步上升。因此,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消费信用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2.鼓励商家和金融机构积极提供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的供给者,即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一般为企业零售商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来说,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而利润是由收益和经营成本的差额所决定的,此外,还要考虑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商家和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消费信用主要取决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等因素。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消费信用的成本,如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信用调查和评估费用,办理业务所耗费的人工和设备、信用账户管理成本、催账成本和已形成的贷款损失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消费信用的风险来促进商家和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用的供给。
3.逐步引导我国消费者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消费信用提倡的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的现代消费观念,这与我国自古以来“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观念背道而驰。长期以来,很多我国消费者并不认同信用消费观念。此外,我国企业和商家长期以来习惯于“一手钱一手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和“一对一”的信用交易模式,这些观念都是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消费信用必须打破传统观念,纠正某些认识偏差,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信用消费观念。为此,需要商家、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共同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消费者改变旧的消费观念,积极倡导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使消费者逐步了解、认识和接受信用消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同时,各种金融机构应通过直接营销、间接营销、中介营销、示范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宣讲消费信贷的意义、政策法规、知识和风险收益状态等,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个人理财建议,并且把这种宣传或“知识营销”经常化、制度化,通过积极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推广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吸引和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主动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和消费观念持续更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我国消费者逐步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4.完善消费信用的市场条件
买方市场的形成是信用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前奏。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市场表现出供大于求的特征,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随供需关系而呈下降趋势,销售是在低利润水平下进行的,绝大多数产品生产厂家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竞争对手们愿意使用更方便的消费信用销售手段,降低消费者赊购商品的消费门槛以扩大销售,提高利润,从而促使消费信用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表现为商品总量供大于求的特征,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尤其是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且能够迅速投入大批量生产并推向市场。充裕的商品供给为开展信用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 转贴于
此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也是发展消费信用不可忽视的条件。首先,金融机构可以为信用消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机构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提供丰富多样的消费信贷品种供其选择;再次,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信用消费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减少了信用消费的风险,保障了消费信用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雨后春笋涌现在我国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各商业银行的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消费信用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金融业与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争夺消费信用5.政府要制定发展消费信用的相关政策
借鉴国外消费信用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推动消费信用的发展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政府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动员社会资源、发挥调控功能,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信用消费能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开始向消费型转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为了刺激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1998年5月,基于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两项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消费信用业务。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全面放宽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范围、品种及规模,并给予经营该业务的商业银行少有的自由度,正式要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业务。随后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出台了多项消费信贷政策措施,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条件下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6.积极建立和完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
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为消费信用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驾护航,它可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有效措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各部门的配合与监督。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例如,通过建立信用咨询和征信评估的专业性机构,可以准确的查询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评估其消费信用情况,促使消费者不敢违约。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保障和约束个人消费信用行为,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建立和维护公正、严肃的消费信用市场法则,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有效促成以消费信用为手段的交易,在买卖活动中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资金的支持帮助,因此,就促使人们积累并维护良好的消费信用记录,而且有利于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当中执行商家、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各项鼓励消费信用行为的政策。
7.加强关于消费信用的法律法规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发展消费信用的重要保障。从发达的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用的经验来看,随着消费信用的发展,这些国家都高度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消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的形成和完善,其法律之多、条款规定之细,令人目不暇接,虽然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都涵盖了消费信用发展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信用的管理,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为了促进和保障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活动,必须出台一系列有关信用消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就个人消费信贷的服务对象、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商家经营范围、赔偿机制等制定出全面、规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促使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之,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需要政府、商家、金融机构、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消费信用环境建设,从经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多管齐下,促使我国的消费信用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姚明龙:《信用成长环境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
[2]秦燕:《消费者信用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
[3]郭冬乐等:《推动我国信用消费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财贸经济》,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