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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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污水处理工作时要缴纳一定的价内税,起本质就是和处理费用相关的各种税金。目前,我国处理污水的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处理工作中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也属于行政收费,因此不用缴纳其他税金,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将来会实现企业化,那么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对污水处理的营业额所收取的税款就是营业税,依据污水处理的总利润,根据低税率额算出总税款。
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管理
在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以相关的规定为依据,通常使用“两部制”收费方法,要保证确定的污水处理费能体现处理服务的意义,还要平衡好对水的需求,要与我国的收费政策一致。
(一)污水处理费制定的原则
1污水处理费应能补偿成本。进行成本补偿工作时要注意下列两点:①合理确定货币价值量的总额,要在一个科学的范围内;②要合理分析货币价值量补偿与实物补偿间的关系,维持好两者间的平衡。2污水处理费中应包含合理盈利。将污水处理工作中各个工作者的流动成果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就是盈利。盈利是实际收取的处理费与成本间的差额,有税金及利润两大方面。依据国家的税法向国家交付的金额为税金,它是为了帮助国家积累资金。利润则要在污水处理费的总额中减去各项成本和税金支出,它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时要本着科学盈利的原则,也就是要根据社会资金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3污水处理费应形成合理差价。用户差价即根据用户的差异来确定费用。生活用水、行政企业和学校的用水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在对这些用户收取水费时,就要本着微利的原则,即稍稍大于成本即可。但是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比如商店、酒店等,就要将污水处理费用制定的高些,以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
(二)污水处理费的“两部制”
1污水处理费“两部制”的必要性。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维修及管理费用都要通过用户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来实现回收及增值。容量污水处理费,就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建设耗费的资金、维修费、管理费等为依据确定污水处理费。企业收取容量污水处理费,除了能够回收企业在建设期间以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期间投入的成本,还能够保证用户严格依照自家的实际用水总量来申报最大污水处理量,避免污水处理系统的容积过大而被闲置,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立是为了科学的处理污水,工作时肯定会需要多种设备、大量电力和劳动力,因此污水处理单位初期需投入大量的运营资金。分析目前的市场经济规律发现,污水处理企业最科学的工作方式是依据污水排量的差异来制定阶梯处理费收取制度,这样能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更好的发展。现今较科学的工作方式是收取称量污水处理费,其制定依据是系统运行中投入的费用总额和污水处理总量。收取称量污水处理,可以很好的体现“多用水多交费”的公平交易原则,不仅能够增强用户的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观念,还能够保护环境。2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污水费的工作方式是以具体的标准来制定用户的用水定额的,若用户的用水总量大于这个定额,就需要对高出部分收取更高的污水处理费用。但是实际用水总量小于该定额时,则应对节约部分实行奖励。我国现今的污水处理费管理现状是不能将费用定的很高,可是总体的水资源总量又是非常匮乏的,所以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法是最合适的。价格较低的定额水量,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还能减轻居民的生活负担,对于超出的部分收取高价,很好的体现了节能的思想,有助于提高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节水意识。借助价格的杠杆作用来激励用户节水的方式为定额累进收取污水处理费。现今的大部分水源都用于供给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从节约用水的角度分析发现,居民生活用水是有着很大的节水潜力的,并且工作难度也不大,但是非居民生产用水在总水量中占得比例较小,并且变数大,静态定额不能很好的管理水量的动态变化,所以不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方式。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首要前提是合理设定基本的用水定额。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先确定人均用水量,然后根据每户的人数来确定各户用水量。在收取定额累进污水处理费时,要科学的确定级数,因为技术过少无法体现价格杠杆的作用,导致热能的浪费;但级数太多又会使污水处理费体制更加复杂,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系统中都将级数分为3级。第一级要能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主要是为了收回成本。第二级级数则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标准,利润也是比较低,是第一级的1.5倍。第三级级数按市场价格满足某些特殊需要来确定,收费应是第一级的2倍,或者等于经营性污水处理费。
三、结语
1.1一般资料:
本组资料共计720例,均为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我社区护理管理的非手术胆囊结石患者,男230例,女490例,年龄17~84岁,平均(37.4±10.2)岁;体重50~71kg,平均(61.9±8.1)kg。
1.2社区护理管理方法
1.2.1构建信息管理系统:
为了确保社区护理管理的顺利实施,首要任务必须构建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其包括预约信息管理、病情资料管理等,其次就是要求社区护士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地管理,然后通过多渠道对社区患者实施护理管理。具体就是科室要制定统一的胆囊结石患者资料登记表,该登记表的内容由患者的姓名、年龄、疾病诊断以及病情、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住院治疗时间等组成。
1.2.2特别照顾胆囊结石患者:
为了保证患者能够随时住院,随时咨询相关信息和随时进行复查和实现尽快治疗疾病的目的,对于在超声波检查室和健康体检中心需要接诊的但不能及时住院的胆囊结石患者,可以给患者查看相关的健康教育信息并发放“绿色专用卡”,实施全程绿色服务,随后将这些患者的信息按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1.2.3定时电话访问或开展专家网上答疑活动:
科室给每位患者提供了便捷的咨询方式,开通了咨询电话和相应的网站,24h热线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关注患者在接受健康知识前后在生活中各方面的变化,比如饮食习惯的正确性、身体各项指标的是否正常等方面。此外,每天下午和晚上各有1h的网上答疑时间,以便解决患者所疑惑的问题,患者可以随时通过网上预约登记住院。
1.2.4丰富与胆囊结石患者的交流方式: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对胆囊结石患者宣传相关的自我护理知识的最佳方式是专题讲座。其专题讲座的主要内容是给胆囊结石患者具体讲解胆囊结石病的病因、病理、治疗方法以及患者的自我防护等知识点,帮助患者建立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此外,通过给每位患者发放健康知识手册、健康教育处方以及健康教育丛书等方式丰富患者的健康知识。
1.3效果评价: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考察最终效果,该问卷调查表是自制的,需要患者或者家属填写,如有意外,调查者可以根据患者口述代填,随后每位患者的调查表都要当即收回,以便结合患者的相应病例信息分析结果。
1.4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13.0对各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720例患者的遵医行为(合理饮食、定期体格检查以及戒酒等行为)明显提高,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降低。
3讨论
据调查,胆囊结石并慢性胆囊炎多发病于我国中部地区的中老年人群,尤其在妇女中发病率比较高。为了引起大家对这种病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组织社区护理向非手术胆囊结石患者宣传该疾病的知识,之后,胆囊结石患者慢慢淡化了对手术的顾虑,进而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通过这种普及知识的宣传大大提高了非手术胆囊结石患者的遵医行为(遵医行为就是患者按照医生的叮嘱进行治疗和保健的过程,又名患者角色的遵医行为),同时降低了一些并发症的发生率,而提高了非手术胆囊结石患者的术后自我护理能力。本组资料显示,720例患者的遵医行为(合理饮食、定期体格检查以及戒酒等行为)明显提高,并发症的发生率明显降低。
4结语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综合预算审计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非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重要来源,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相对规模虽然稳中有降,占到财政性资金的约近四分之一,但绝对规模却逐年扩大,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运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它所体现出的公平思想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非税收入的自身特点又决定了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运作中主观因素较强,操作规范程度较弱,所以迫切需要强化对非税收入的征收、预算、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
(一)收支管理不到位
现行收费体制是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统筹5%-2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与单位利益联系紧密,为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规模日益膨胀。
(二)预算管理不规范
虽然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但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大量非税资金并未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甚至国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一部分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漏出”严重,使用效率低下,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此外,目前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仍没有摆脱“基数加增长”的做法。人为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三)资金管理不完善
现行我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是“谁收取,谁所有,谁使用”的政策,加上有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后,各资金所有单位支配使用非税收资金基本上不受限制和约束,造成极大的使用低效率甚至是违法违规滥用。同时,由于会计制度的一些漏洞,使得资金运行使用的信息反馈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有少记非税收入,少记历年结余,记账科目太粗,私设小金库等。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非税收入支出虽有的纳入预算管理,但与财政内拨款相比,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编制比较粗化,大部分非税收入回拨资金支出安排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对策
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完整的政府预算,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共同构成。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确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给非税收入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定位;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消除非税收入的认识误区,树立全局意识,把非税收入管理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之中,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完善票据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为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是票据管理改进的目标。推行非税收入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具体改进措施:首先,由财政部门设立票据管理机构专司票据,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次,强化票据管理机构的管理功能,不但要加强票据发放的管理,而且要延伸管理范围,加强其使用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稽查、核销制度。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再次,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票据信息系统,实现对票据的印制、发放、填开、缴交、核销的全程监管,实现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以票管收”的目标。
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在预算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财政综合预算,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事业的预算管理方法。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使用管理方面,非税收入使用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后,对政府非税收入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使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的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央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防止挪用资金,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加大对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监督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对问题的披露和查处,还在于对效率导向的指引,推进依法、高效理财,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非税收入征、管、审相分离。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收费内容、收费票据及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多环节相互衔接、全过程跟踪监督的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一揽子配套措施跟进。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失控与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改革制度规范不协调。因此需从根本上治理好非税收入,并使其进入规范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一揽子配套改革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授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收入自,譬如发债权,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转移支付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消除机构冗余和人员膨胀;确立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与框架: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及其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加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要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的制定。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3
现代意义上的营销,是一种比较容易使企业取得成功的经营思路,。是贯穿企业经营始终的一种机制,而不是某一部门的个别职能。非寿险营销模式,是适应非寿险行业特点和市场形势的销售体制范式,是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的经营机制形成后,非寿险销售机制的示范创新,是先进管理与技术融入的结果,具有产品销售的全盘策略和支持系统整合性的特征。
非寿险业存在着现有错误模式和观念的障碍,而要建立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融入市场机制的营销模式,需步出下述误区:一是营销理念误区。摒弃初级的、以生产和产品为中心的推销观念和对寿险营销模式的盲目追随。二是营销信息与调研系统误区。去除凭感性拓展业务习惯,充分利用科学有效的营销信息系统,实现保险企业目标最大化。三是市场定位与分销渠道误区。改变缺少对非寿险市场购买能力、倾向、心理和周期的行为分析状况,实现非寿险市场产品和营销模式的差异化。
保险市场对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影响
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的营销模式冲击着国内非寿险业。
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国外保险公司不仅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直销服务,还会利用保险中介或国际互联网等,打造新的销售模式,实施快捷有效销售。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10年,37%的个人保险产品和企业财产险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完成。目前,一批有较强营销能力的保险主体,已经以先进营销模式逐鹿中国保险市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宣布放弃人营销模式,采取利用合作伙伴招商银行的网点和电话、网络进行渠道营销;美国友邦北京分公司不聘有保险从业背景人员,重筑新的保险市场营销理念,都影响着转型期非寿险营销模式的构建。
保险市场主体的完善,打破沿袭多年的非寿险销售模式。
近年来保险市场主体长期缺位现象得到初步改变。一方面,在组织结构形式由国有、股份、合资外资和国控外资等日趋多元化形势下,需要创新出与之匹配的市场化营销模式另一方面,大量保险中介基于生存的压力,必然依托自身种种优势,竭力拼杀市场,迫使非寿险公司改变沿袭已久的靠层设机构、分片固守和增员展业的直销模式,在将来的市场博弈中,走与保险中介“竞合共赢”之路。据悉,2003年国内保险专业与经纪公司保费收入已近百亿元。
保险监管思路的变化,促使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市场化创新。
入世后我国保险监管将遵循市场取向和发展观,渐由管理监管向服务监管转变,偿付能力和市场监管并重。保监会陆续出台了向非寿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放宽高管任职、车险航意险费率放开,和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开展业务,不仅使众多保险中介获得难得的业务空间和市场机遇,而且为非寿险公司实施多元化营销模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产品选择和市场环境,同时放宽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使业内外优秀人才气融入非寿险管理层,为非寿险营销模式的构建和创新,提供广泛的人力资源支撑。
股改上市后的非寿险龙头人保财险,借助国际市场的外力推进自身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产品、技术、管理和营销的升级,实现差异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建立组织管理机制、员工配置机制、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的流程创新机制,使业务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知识技术驱动型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以业务流程和客户为主线,重组营销、承保、理赔和产品开发流程,设置个险和团险营销管理部,开展差异化营销管理,提升了营销技能。特别是近期又筹建了北京、上海、山东和广东四家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改革与活化营销机制,以效益为中心增加市场开掘深度,创造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模式,真正走上股份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对中国非寿险营销变革影响深远。
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发展均向
一、多元化趋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出现集团化和公开化特征。集团化后的非寿险公司,必然推进信息技术深层应用,重新定位保险企业主体功能,专注于产品开发管理的核心职能,诸如展业、承保、理赔等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职能,将分交专业中介机构承担。非寿险公司经营核心化的趋向,将推进着我国非寿险市场营销模式的多元化。
二、差异化趋向。差异化是近年保险市场竞争的一大特点,车险改革已有充分体现,在2003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又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保险价格的管制,以后主要险种的条款和价格不再由保监会制定,而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后报保监会备案,这将催生更多的差异化产品,产品的差异化必然为营销模式的差异化提供积极条件,可以预见,针对不同产品和不同的保险市场,定制相异的营销模式,将成为今后非寿险公司发展战略重点之一,单纯的费率竞争也将会逐渐转型为营销模式的竞争。
三、创新趋向。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非寿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营销模式。大型的全国性非寿险公司,会重新定位市场,改变无效益的庞大组织机构,剥离分支机构为专业网点,组建由总公司控股的专业经纪公司。新创的成长型公司,会选择并购多家不同特色、规模较大的专业公司,突破展业规模限制,迅速占领保险市场。以往保险超市的营销模式,也将分化出专卖店、特色点等新的灵活模式。营销模式将出现不断创新的发展趋向。
重组中国非寿险营销模式的路径
一、依发展趋向创新非寿险蕾销理念
营销发展历程,已经历了生产观念、推销观念、大众营销阶段,直至目前发达国家的“以关注个性化需求满足为特征的定制化阶段”。要实现非寿险业营销模式本土化创新与发展,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经营者需要“机制未动、观念先行”,要有超前的营销战略思维,以未来的发展来关注现状的调整,建立现代非寿险业全新的“大营销理念”。一方面,新的非寿险营销理念,是从公司的整体系统创建“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核心、以企业的优质市场占有为目标、以多种营销策略的组合为手段”的大理念。另一方面,新的寿险营销理念,是一种战略的理念,是保持公司竞争力在市场上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和稀缺性地位的理念。只有建立此理念,才能迅速提升中国非寿险业的运行机制和战略思维,赶上国外先进保险企业步履。
二、按市场需求构筑非寿险营销框架
一是关于整体营销系统。按照新非寿险营销理念,作为融人公司运营机制的营销模式,要在整体经营和组织架构中渗透“新非寿险营销”思想,建立具有非寿险需求分析、市场细分、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的战略模式,具有产品、定价、分销、促销的策略模式,架构大营销模式。二是关于营销部职能规范。要建立含有市场调研、企业诊断、营销策划和决策咨询功用的营销部,在信息源链接下的采集、分析、决策和实施系统,引导经营决策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正如“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一样,没有完美的、一成不变的规范模式,任何规范和模式都是在随着保险市场变化而变化的,都应建立在适应保险企业自身需求,能持续保持杨b竞争力和市场领先地位之上的。适合的模式才是最好的。
满足非寿险消费者尚未满足的需求,梯度开发非寿险企业的市场机会,需要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准确把握非寿险公司自身的营销手段,不断创新与改进适应市场和产品的营销渠道。目前主要的非寿险营销渠道有:l、直销改进型,在调整产品结构过程中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内容,进一步优化现有直销队伍,实现销售效益最大化,2、中介拓展型,以保险经纪人和专业为依托,战略拓展效益性业务:3、银保合作型,借助寿险业银保范例,打造非寿险业的银保合作模式;4、销售型,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兼业保险,优势互补拓展业务空间,5、网络保险型,利用网络资源,开发非寿险网络投保系统,在互联网上建立公司网站、保险超市和风险交易市场等平台;6、电话投保型,创建类似人保财险95518专线服务电话,提供上门投保服务和全方位后续服务保障体系:7、媒介广告型,在电视时代的中国,媒介的消费导引作用十分明显,充分利用媒体进行产品推介和企业形象宣传,将是日益重要的非寿险营销渠道之一。
一、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即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其后,《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确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标是要随着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深入推进,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欠规范
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 8.91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4.2 %.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30.[,!]6 %;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河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 3855亿元 ,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 97.7% .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 ,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根据下表反映的情况,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 由于转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的灰色财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虑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结果中并未将其纳入“非税收入”规模。
即使这样,根据上表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财 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世纪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国非税收入超常规膨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税收入总额达到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1.36倍;而且从增长速度也超过地方财政收入,1998-2001年,该省非税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高出5.33、3.01和6.89个百分点,比同期各项税收的增幅分别高出10.55、4.76和6.46个百分点。广东省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499.42亿元 ,比上年增长36.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1.56%,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的口径比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过50%.非税收入大于税收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要平缓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地方税源相对充裕,不必像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那样,要更大程度上依赖非税的途径筹资。
地方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
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9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秩序混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体制转轨是我国非税收入膨胀的大背景。非税收入(尤其是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以是以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打破为背景,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释放其长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其无序膨胀则是以转轨时期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为基本条件。
在转轨过程中我国政府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压力。归纳起来,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经济管理权分散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并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强化了自己的事权。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同时,相应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资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预算内称之为收入上解或支出补助的转移支付存在较严重的非客观性而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预算内资金的转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扩张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走非规范之路来落实资金以履行职能(职能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并不愿仅通过政策的制定、调整权来树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分配权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也快速膨胀。事权趋向于演变为财权,财权反过来又支撑事权扩大。
第二,各级政府间彼此戒备,尽可能扩大不纳入体制约束的资金。转轨时期,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协调。应当看到,改革效应是递增的,初始目的的实现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须承认,各级政府间的彼此戒备和算计从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规则的存在势必促使各级政府维护本级利益并尽可能扩张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规范远不足以保证上下双方利益边界的清晰和稳定。在确定政府间财力分配时,决策中往往是上级说了算,下级只能提建议,并没有实际决策权。这样,下级政府 干脆就把资金划到预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为政府之间的资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观、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级政府尽可能通过扩张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不断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财力。当然,这种情况在经历了1994年比较彻底、具有突破性的财税改革之后,已有所改变。
第三,“正税”的税源流失较严重,导致预算内资金增长乏力,迫使各级政府通过非规范之策筹措预算外、体制外资金。我国的名义税率始终远远高于实际税率,各种纳税主体都在通过多种办法规避税收,税收征管机构依法治税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标准,因而偷漏税和越权、滥行减免税普遍存在,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这也使各部门、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收费和自主政策来筹措所需资金来缓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在本位利益驱动下,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政府系统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几度出现“创收”,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门,除创办出来的经济实体要以种种方式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环节上交部分收入之外(这种情况即使在名义上双方“脱钩”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种“费”,以“办公(办案、办事等)需要”为名索要钱物,等等。所有这些政府系统创收而来的收入,一部分归入预算外,另外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曾归入“制度外”。在非税收入在部门、单位收支挂钩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尤甚。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近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之后,还有不少暗中的“挂钩”关系。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这是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的重要动因。
第五,在我国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技术和体制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某些公共产品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的转变,使公共产品边界模糊漂移,进而公共服务与商业边界相应模糊漂移,不同性质的收费鱼龙混杂,于是原本就具有扩张非规范收入动机的政府部门及权力环节,更借势巧立名目增加收费,扩张这类收入。
第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
费和事业性收费按同一原则进行调控,不利于区别对待加以合理化;三是管理收费的不同部门,由于所处地位不同,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加之法律约束乏力,导致一些在中央得不到审批的收费项目就分散到地方审批,在一个部门得不到批准就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审批,以某种名目得不到批准就换个名目审批,因而成为导致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的一种体制性因素。 第七,政出多门竞相收费的机制,与行政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有关。政府行使职能上“缺位”与“越位”并存,政府与市场得分工界定模糊不清,各级政府的事权划而不清,界而不定,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严重。因而在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每次体制变革都容易衍生出一些靠收费“吃饭”的部门,行政机构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预算内财力无法满足政府规模庞大的日益增长的开支需要,于是非规范的非税收入就成了支撑政府运转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