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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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我国是法制国家,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健全,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依法行政。
(一)要把握市场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应用法律来规范我国经济市场的主体条件,用监管的意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要严格登记和管理许可证等,从准入的方向上规范指导工商业的发展。对完全符合规定、达到条件的主体应给予一定的帮扶和指导;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涉及的企业要实行绿色通道等支持。同时,应对市场的退出机制进行完善,对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非法企业进行整顿和取缔,从源头上为工商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要规范经济市场的交易行为
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首先应做好市场监管的工作,推进市场流通机制的改革,根据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各行各业的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和整顿,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其次应当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深入打假,反对不正当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机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他商户的诚信积极性,使市场稳定良好地发展;最后应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支持良性的文化方式,规范广告传媒市场,并且维护好各个企业的商标权。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以此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要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使各类商户有法必依,达到规范经济市场交易行为的目的。首先,要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使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执法首先要懂法学法,只有自己学好了法律规范,才能更好地约束他人。其次,要加强工商管理立法,不断研究当前市场上新出现的情况和新问题,对其进行调研,在恰当的时机提出立法的建议,完善我国工商管理的法制体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要求就是深入研究当前的工商理论,要在态度、内容、方法、风气上深入研究,要特别重视理论的研究,加强实践,推动发展。
(一)深入推进理论的研究
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就是为实践指明道路。我国的工商管理发展历程反复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永远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要想深入发展,必须增强对理论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从零起步,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然而,从指导实践的层面来看,这些理论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扩充,对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应当永无止境。要认识到理论的创新对实践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不断地用研究的成果丰富工商管理的理论,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难题
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我们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和实践永远不能割裂脱节。当前应把握好工商业方方面面的特点和环境,发现其亟需解决的各种难题,提出好的解决方法,结合实际,运用试点到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更应当深入对群众的了解,深入市场内部,把握好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丰富理论研究,针对不同的难题提出攻克的方法,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更有深度,更具现实意义。
(三)研究工商管理现象的内涵和规律
工商管理理论的研究是一个严肃的课题,要求我们要时刻端正态度,形成良好的研究风气。开展真实有效的社会调查研究,切实反映当前的社会情况,不能止于表面的了解,要深入问题内部,事无巨细,方方面面地对各种工商管理的现象进行归纳整理,从中找到一定的规律与研究的思路,防止走马观花的研究,要使研究的成果朴实有效,关于工商管理现象的内涵和规律的研究要能够深入人心,使基层的工作人员有认同感。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根本目的
(一)用理论提高工商人才队伍素质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最大目的就是使理论的研究能更好地为工商管理的队伍和相关人才所用,即武装干部的思想。理论直接关系到管理水平的高低。根据现实情况形成的管理理论要不断地灌输到工商管理队伍中去,使队伍中的干部能及时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并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真正惠及大众。在此过程中更要保证干部不断提高学习能力,不断深入实际,不断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更应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骨干来领导整个工商管理队伍,使工商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用理论引导实践,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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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众多的自由裁置权。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水平,今年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四个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而自由裁置权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聚焦点。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存在的意义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从而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公正是行政的目标。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
(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能够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置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解决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情况更是复杂。因此,有关行政立法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一些有弹性的条文,从而使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地进行行政管理。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需要自由载量权的存在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有限理性的产物,是在融会贯通以往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适度超前的预判的前提之下产生的。由于调整的对象特殊,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本来就具有“多变性”,因此,法律势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从而避免人们形成“法律无可预期”的感觉而撹乱社会秩序。保持法律稳定的重要方法就是使其具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宽严、张弛的不同需要,这就必然要求执法者能够在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根据发展了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行使有关规定,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固有属性。
二、自由裁霣权的种类
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可以说贯穿行政活动的始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操作,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在行政权力介入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实行拍卖或者变卖。”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
(二)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同一处罚种类幅度内的自由选择。这一自由裁量权涉及相对人的现实利益,往往体现为量化的处理结论,包括数量、时限、范围等等。如在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内,可以自由选择罚款的具体数量;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也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等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而只是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对范围不确定的概念之内涵予以具体解释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制定者综合考虑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性条款下规定了大量的“但书”或者类似“但书”的条款。然而现实是,这些例外规定的概念没有明确,工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依靠执行者进行具体的解释之后方可适用◦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0条规定的“交通不便地区”及常见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概念皆属此类。
三、自由裁置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设置的本意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能够应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但是,在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事实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未及时将其规定进一步细化,易出现某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初衷的情况。单就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
(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疑为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提供了灵活的操作空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我们可以基于种种合理的考虑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法人员扩张性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具体表现在:
1、行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不可否认,自由裁置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应忖瞬息万变的社会事态,面对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务,不辨巨细,事事“锱铢必较”不但不合时宜,也违背了自由裁置权设立的目的;同时,行政事务带有很强的灵活性,不可能要求对“看似相同”行政事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整齐划一”。但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预测作用,从理论上来讲,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应该能得出一个类似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事实上个别执法者出于种种考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重责轻处、轻责重处,甚至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及受一些不良因素或阻力的影响,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显失公平的选择。
2、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和合理的考虑,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由具体的执法者操作,有时易受个人好恶的影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不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本部门利益、出于恣意性报复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工商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必然逋到怀疑。而基于对处罚结果的不信任,又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大量增加,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完全违背了自由裁量权的初衷。
3、行使自由裁童权中出现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在自由裁量权的设计中,为了应对具体行政事务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立法者运用了较多的弹性法律用语,诸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这样做的本意是赋予行政执法者一定的法律适用的解释权和灵活处理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对弹性法律用语要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根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基本原则及行政事务的具体情况怍出合理科学的解释。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执法者对事实了解不清或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乃至对私利的不正当追求,从而导致对弹性条款作任意的扩大、缩小甚至歪曲法律本意进行解释,造成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
(二)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
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置权不到位,缺乏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或舍规定了相对比较长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职责,我们可以自由裁量。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如果故意拖延或是不作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不作为与迟延作为也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三)自由裁量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要求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法律的精神,排除个人的非理性因素,以公正的立场进行价值判断。
公序良俗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可能填补法律漏洞,引作自由裁量的依据,在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另一方面,公序良俗代表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判断,可以成为衡置执法者是否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尺度。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违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使自由裁置权未能优先考虑尊重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基本人权;2、行使自由裁置权与社会公论民意、良俗相违背;3、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过分关注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其教育功能。
四、对工商部门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思考
勿庸讳言,自由裁置权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了条件。但现实中不合理的自由裁置权使用,往往会造成对立法本意的曲解和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的戕害。如何规范工商部门自由裁置权的行使,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大家斧正。
(一)程序优先,严格遵循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纵观西方国家自由裁量权演变的历史,就会发现,出于对无限扩张的行政权的限制考虑,各国的自由裁量权都有相对缩小的趋势,不断被羁束性裁量所取代。我国现阶段也开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抑制行政自由裁置权的扩大,程序法方面的规制无疑更符合立法、执法成本的最小化。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合理、有效地行使。程序的公正要优先于实体上的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能保证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出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听证程序等。
(二)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从根本上取决于该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动上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遵守现行法律。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工商部门必须依据这些基本因素、各因素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2、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自由裁置权的过程中,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严格把握“度”,不得越权。
(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尽管近年来法律法规普及的力度加大,但无论是对于执法者还是相对人来讲,法律素质的培养终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和滥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如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披露,不仅可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也可以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监督。各工商所(队)在受理窗口设置“便民服务卡”、提倡“一口讲清、一次办成”,都是信息公开的良好方式,应逐渐向经检办案方面延伸。近期上海市局要求基层经检办案人员使用“文明规范办案用语”,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在这方面很重视。
(四)加强行政监督,坚决贯彻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监督必不可少。全市工商系统正在积极落实市局的有关规定,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对基层干部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K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能人为地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在法律概念这个层面,要体现一致性。2、是否基于正当动机。不正确的动机势必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工商干部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等强加于行政相对人,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3、行政行为不得考虑与法律规定不相关的因素,如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
4、就不同地区来讲,地区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操作上的不一致,这无可厚非,片面要求一致是对立法本意的曲解;但就同一个地区来说,具体到一个分局,甚至一个基层所,这种差异就小得多,因此对情况相似而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要严格监督。
(五)做好学习培训,提高基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要求基层干部不仅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相关知识。因此,学法、懂法、会用法,从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对基层干部的迫切要求。除了干部平时的自学外,分局和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仅安排学习工商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与工商工作有关的其它部门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工伤事故伤害主要集中在工作中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和违规操作等责任性事故伤害。每年认定的工伤中,安全生产事故约占90%左右、交通事故约占6%左右,有90%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县城小微企业,工亡事故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占总数的46%。这类生产事故大多是因为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造成的。加强工伤预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细化机器设备和工作流程的管理规范,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4年,唐山市积极探索实施工伤预防工作,在参保人数增长4.92万人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同比降低了4.7%,工亡事故发生量比2013年降低了13%。工伤保险只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经济补偿,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特别是减少重伤残和工亡人员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政府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义不容辞。
二、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涉及工伤预防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只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基本义务的规定,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尽管制定了生产过程中个体预防的措施和手段、职业病防治等相关规定,但对预防费用的资金来源保障并没有明确,未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工伤预防工作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空白、空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伤预防工作的无法可依。
2.工伤预防配套政策不健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但至今没有明确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配套的规定。同样,工伤预防的专业队伍建设规划也没有明确,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预防技术改造评估验收等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
3.工伤预防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工伤保险条例》对如何追究企业责任还是空白,对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处罚和制约机制相对欠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工伤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复杂,处罚范围窄,无法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尚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工作搞得好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4.工伤预防部门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在当前管理体制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工作,却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提出整改措施,无法直接对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对事故处理的批复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两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很难形成合力。在工伤预防机制上,没有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工作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5.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管理。
工伤预防宣传内涵空泛,没有纳入企业管理制度,或虽纳入制度但缺乏有效的落实,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伤预防过程当中参与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宣传缺乏制度化安排,宣传监督不到位,以致一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仅仅是为了转嫁工伤事故风险,没有完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一些参保人员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依法维权能力不强。
三、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工伤预防配套制度。
从技术手段、管理方式、设备更新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和标准,明确工伤预防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和措施,形成相应的奖惩机制,将工伤预防植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应当对工伤预防资金的来源、资金使用管理、工伤预防管理实施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建立一套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考评奖励办法。
2.建立完善工伤预防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形式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设密切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伤预防组织领导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伤预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措施,加强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激励和督查,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3.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安监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时对事故企业进行督查。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服务,帮助企业改进安全措施。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督促企业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进工艺条件,改造生产设备。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安全行车教育、检查和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财政部门,要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实现工伤预防常态化、综合性治理。
改革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奖励调剂和返还制度,发挥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工伤鉴定、安全生产检查等数据的共享,提高工伤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专业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内容,为参保职工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跟踪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督促企业定期组织职工体检,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
5.培育安全生产文化。
【论文关键词】 山东上市公司 资本结构 市场时机理论
市场时机理论认为:股票高估时企业会选择发行股票,股票低估时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本文利用市场时机理论讨论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本研究主要考察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本文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单独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然后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三个控制变量,检验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否还有解释作用,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D:账面总借款
A:账面总资产
M:每股股票价格
B:每股资产账面价值
PPE: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BIT:息税前利润
2.样本选择 二、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的情况下,研究不同上市年度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变化,以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以每个上市公司IPO 时间为一个时点,对每个时点的上市公司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只有在IPO当年和IPO后第一年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具有显著的负影响,在其他年份均没有显著的关系。
为了更进一步分析股票价格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加入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担保价值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见表。
市值与账面值比(M/B)在IPO当年和IPO+8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IPO+1年却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年度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均不明显。这说明,在山东上市公司中没有发现显著的市场时机选择行为,然而山东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平均市盈率为73倍,公司管理者却没有充分利用市场对股票价格的高估状况。山东上市公司的近十年加权平均平均收益率为4.36%,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山东很多上市公司没有达到增发的要求。而且,在IPO+8年,我们可以看到,M/B与资本结构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符合市场时机理论。可见,再融资政策没有消除市场时机的基本存在特征,但却从市场外部对企业融资条件设置了制度性限制,影响了市场时机对企业融资选择的作用机理。山东上市公司受到再融资政策的限制导致M/B没有显著地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再融资政策约束下的市场时机没有对企业的融资行为产生影响,在IPO后的7年里,普遍的股权融资偏好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融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