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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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现有企业的并购动因理论进行回顾,并探讨了期权在企业并购中的运用,认为期权价值是影响企业并购行为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企业并购期权期权价值
企业并购就是企业以现金、证券和其他方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产权,使目标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从而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后的二三年内经营效率没有明显提高,甚至多数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还出现了下滑趋势。这些现象无法用传统的并购理论来进行合理的解释。本文试图从期权价值的角度来解释企业并购的动因。
一、现有企业并购动因理论
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背景下,企业并购存在许多具体原因。经济学家从多个角度对并购活动加以解释,形成多种并购理论。Brouther(1998)认为,并购动因可以分为经济动因、个人动机和战略动机三类。Weston等(1998)将现有文献中的并购动机分为战略驱动的并购、管理层无效驱动的并购、管理层利益驱动的并购以及股市无效驱动的并购四类。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将企业并购动因归为:实现管理协同、追求市场控制能力、追求规模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应对市场失效、增加管理特权等。
现有理论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并购动因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企业并购动因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这些理论适用于理想状况下的并购,不能完全解释现实中越演越烈的并购浪潮。笔者通过案例分析,得出结论:并购中的期权价值不可低估。
二、基于期权视角的企业并购活动分析
期权是赋予持有人以指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收购目标企业(标的物)是存在风险的。因为在整合过程中,企业内外环境时刻在变化,企业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原有的计划。正是由于有了这种变化,企业便拥有了选择创造价值的权利。
这种可能的期权包括扩张(或紧缩)的期权和放弃的期权。扩张(或紧缩)的期权是指当条件有利时,它允许目标公司扩大生产,当条件不利时,它则允许目标公司紧缩生产。由于这种期权的存在,许多看似不合理的并购也成为可能。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期权对并购的影响,现假设有一企业,预期的各年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为简化问题,假定现金流量都已经贴现。如果用常规的净现值法来评估这起并购,净现金流NPV1=-1000000-50000+2000000×25%+1000000×50%-100000×25%=-75000<0。计算结果为负,该起并购并不可行。但是倘若目标企业的生产能力有足够的弹性,当市场需求旺盛时,通过扩大生产来增加销售,现金流也随之增加。如表中的现金流由2000000调整为2500000。当市场萎缩或前景黯淡时,可适当抽离资金,压缩生产线,缩小损失幅度。如表中的现金流由-100000调整为-50000。调整后的净现金流为:NPV2=-1000000-50000+2500000×25%+1000000×50%-50000×25%=62500>0。这充分说明拥有了这种扩张(或紧缩)的期权之后,表面上没有价值的并购完全是可行的,特别是那些净现金流量虽为负值,但只是略低于零的并购。
放弃的期权是指并购某目标企业之后又出售该企业或转到其他行业,当出售所得即企业的放弃价值大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或转行所创造的现金流量时,企业便应该行使放弃的期权。在并购案例中,部分企业因整合不力等原因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的时候,并购方会通过出售该资产套现,转投到资产收益率更高的行业中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使放弃期权其实也是企业资产重组的根本目的。仍以上述企业为例,一旦拥有了目标企业的处置权,就为放弃期权创造了条件。假设三年后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为400000元,转行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经估算能带来正的现金流600000元。那么转行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对本企业有利(选择Max(400000,600000)=600000)。如上表最后一列所示,调整后的净现金流NPV3=-1000000-50000+2000000×25%+1000000×50%+600000×25%=100000>0。这起并购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
三、相关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期权价值是企业并购活动中不可忽略了重要因素。并购企业更应该关注目标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与应变能力,在并购之前,应做好目标企业的评估工作,判断是否存在着期权,期权的价值到底有多大。
参考文献:
[1]王:企业并购整合-基于企业能力论的一个综合性理论分析框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民事诉讼释明范围
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它是指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由此可见,释明权是一种救济方式,其设置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法院应严格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裁判对象,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的裁判受当事人辩论结果的约束。而辩论主义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平等性。由于实践中缺乏这种平等性,于是释明权就作为“辩论主义的辅助手段”而产生了,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进而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兼顾的理想。应当说,释明权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必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
二、架构法官释明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的释明制度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司法实践表明,释明制度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主观方面看,一些法官对于这项制度至今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依然沉缅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一些法官虽有一定认识,但缺乏执行这一制度的足够能力,同时,面对当事人因经济的、文化的、传统的、地域的等因素而在诉讼能力方面表现出的差异性,对于各个案件的释明事项及其程度很难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因而,一些法官怠于履行释明职责;再从客观方面看,由于释明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关于释明事项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致使法官难于把握。
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导地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官的释明活动是发挥其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新时期的法官,绝不应当仍然沉缅于浓厚的职权主义氛围之中,而应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认真吸纳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正确履行好释明职责,为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终极目标而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审判工作。面对不断创新的诉讼模式和一些陌生的诉讼概念,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提示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而诉讼如全盘按辩论主义(对抗制)模式进行,则极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权衡利弊法院对诉讼的引导和控制是必要的。为此,笔者以为对释明制度进行及时的全面的研究是必要的。这里仅对释明制度中释明的范围作一探讨。
三、法官释明范围的架构
释明范围是指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履行释明职责的各种情形的总和。法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必要的释明活动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释明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陷入职权主义;释明范围过于狭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所以,关于释明范围的界定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笔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规,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的具体范围的架构及运用规则,略陈管见。
(一)与受理阶段的释明
在和受理阶段,释明的核心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对象为原告。释明的范围主要包括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
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裁判。
2、请求不充分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比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本是城市居民却按农民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赔偿。二是质上的不充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
3、诉讼标的的释明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理解不当,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对此,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4、除去不当的释明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明显不适当,法院应予释明,要求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除去不当的释明主要有:第一,关于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释明。第二,关于当事人不适当的释明。
5、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
如遇当事人对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对依法应记载当事人口诉内容等情形时,法官均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释明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指导其举证。也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引导。
1、对当事人举证中的释明
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告知当事人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及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等,促使当事人围绕讼争的焦点,积极、全面地举证。
2、提出证据材料的释明
在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启发当事人,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如仍提供不出必要的证据,将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对证明责任的释明
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法官通过对结果责任的释明,可有效促使当事人举证。
4、证据交换中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的释明主要体现在:①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出示证据的形式要求等。②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引导当事人适当变更,以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③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④对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如出现了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的举证责任承担等情形时,法官应予适当提示,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在庭审阶段,法官应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焦点,居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1、诉讼程序的释明。
法官应对为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为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说明,特别应将“诉辩式”庭审方式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人,促使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个阶段的功能,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2、主张与抗辩的释明
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资料,包括主张与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不充分、矛盾或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释明,使其主张或抗辩明确、清楚、充分、适当;不允许法官未经释明就以当事人主张不明为由排斥其主张。
3、质证中法官的释明
在质证中法官处于听证的地位,其职责是主持质证程序,听取双方的质辩,对质证中应涉及而未涉及或者未质辩清楚的问题,进行引导和发问。当事人的举证、论证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法律上的要求。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法官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对于新出现的争议焦点,说明进一步举证的必要。
4、妨碍举证的推定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是妨碍举证的推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诉讼中,法官应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认定及其后果明确告知持据的当事人,而不宜不表明态度,即进行突袭裁判。
5、拟制自认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它将法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作为确认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并应将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6、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释明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向谁主张权利、是否要引入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一般不应依职权追加。但从另一角度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诉讼意识还较薄弱,有时不能恰当地列举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当事人明了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含义,法官予以适当释明,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7、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释明
司法实践表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保障这些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应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交代其权利义务,尤其是对回避权应给予必要的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例外。
8、对庭审事项的释明
对有提起反诉意向的当事人,法官也应就相关事项予以适当释明;对当事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时,法官则应予提醒;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应告知其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还应告知可当庭或五日内阅读该笔录,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或捺印。
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案系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在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
在发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时,应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
9、法律的释明
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通过法律观点的开示,使当事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不仅能使审判获得正当性,同时,也可使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达到息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依笔者观点,与事实的释明相比,法律的释明更显重要。
10、裁判结果的释明
对于案件结果如果是以裁定或者判决方式结案的,则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领取裁判文书(含调解书)的时间、地点,并在宣判时交代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对于判决准许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双方当事人交代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对于裁判文书送达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又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处理;对于矛盾易激化案件,必要时,在宣判前,可向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释明,尽量钝化矛盾。
一、家庭电视购物简介
家庭电视购物,即Home Shopping是一种以现场直播方式直接售卖,并结合电视、互联网、电话、导购刊物等渠道为顾客传达商品信息,再通过电话或家庭互联网接单后,送货上门的无店铺流通业务。它改变了几千年来人类传统的商品交换习惯、消费方式,改善了现代人对生活的需求,足不出户即能享受购物的乐趣。
家庭电视购物(简称家购)发源于美国,成长在韩国,早在10年前其销售额就占到美国零售总额的8%。韩国家购节目更是火爆,泡菜、大米的销量占到了总销量的10%。中国台湾家购曾创下1分钟卖出1.5辆车、38秒卖出价值12万台币的一克拉钻石、42分钟内销售20000斤芒果的纪录。电视购物可以令一个不知名的产品在短短几十分钟内产生数千张的销售订单,创造令人瞠目结舌的销售神话。
中国的家庭电视购物是以电视台作为运营主体的购物频道,是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无店铺的空中超市。多产品、多品牌、大众化是现代电视购物的基础,以快乐购物为例,其产品供应商不仅包括苹果、三星、索尼、LG等著名品牌,同时也包括众多中小企业的大众化生活化家居商品,商品品种多达数千个。购物频道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寓购于教,播出方式采用现场直播和录播两种方式。由于商品品种多、大众化贴近生活、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因此,电视购物频道一开播就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其发展也取得了可喜成绩。
不可否认,国内的家庭购物频道发展到今天,群雄并起,竞争激烈,以长沙广达网络为例,就有快乐购物、嘉丽购物、中视购物等11家购物频道,除了台标不一,卖的商品、节目形式大同小异,难以区隔。观众们眼花缭乱,分不清谁是谁,也看不到特色,购买欲望也在淡化。加上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价格更低廉的商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眼球,家庭电视购物也受到了较大冲击,国内家庭电视购物行业增长率逐年下降。业内人士呼吁互联网转型的声音不绝于耳,企业转型,三屏合一,探索020之路,注重移动互联网等等,方兴未艾。但笔者认为,互联网转型也好,互联网思维也好,都不能脱离商品为王这个基本规律。如何在选择商品上取得突破,应该是家庭电视购物突破重围、脱颖而出的关键点。
二、不以低价取胜
电视购物没有门面,没有商品展示厅,只有荧屏上演示,即便是24小时不间断、365天不打烊,以快乐购物为例,按照40分钟一档节目,满打满算一天也只能售卖36个商品。考虑到重播和深夜休息的因素,一天24小时大约只能不重复销售18个商品,若每天有30%的新品率,一年365天不会超过2000个商品,比起网上商城动辄上万的商品,数量上实在没有可比性。由于运营模式的区别,电视购物在价格上也比不过购物网站,没必要在这个方面去与之竞争。
以美国塔吉特商店为例,其价格低于商场高于超市,顾客可以在里面买到新颖时尚的产品,甚至是知名品牌的优质产品,商店布置讲究,购物环境舒适,尤其是服务到位,客户体验很好。在美国拥有一大批忠实顾客,与强大的跨国零售巨鳄沃尔玛分庭抗礼不落下风。电视购物也可以做成一个精品店,商品买手可以从成千上万种商品中挑选新颖、时尚、性价比高的商品加以组合,引领消费时尚,引导观众的购买倾向;同时注重货真价实,花大力气提高服务水准,坚持下去,完全可以吸引、培养注重品质的忠实顾客。
三、创造顾客需要
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冲动购买占很大比例。所谓冲动购买,就是顾客在观看购物节目之前,没有购买需求或购买意向,只是看了购物节目对某种商品突然感兴趣,立即购买为快。商品独特的定价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成冲动购买。此外,电视购物节目常常采用物以稀为贵的促销方式,在销售数量有限的商品时,购物节目以倒数方式显示出不断减少的库存量,促使犹豫不决的顾客尽快行动。10年前国内还是模拟有线电视,电视频道较少,观众看电视习惯用遥控器逐一换台,家庭电视购物频道被碰到并关注的可能性较大,遭遇式购买是购物频道的主要销售方式。随着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的逐步普及,电视频道数量暴增,排列方式也更为规范,不少观众的收视习惯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一个一个翻动频道改为用频道列表直接选择,甚至按频道数字选择,购物频道有可能直接被跳过,被遭遇的概率大大降低。事实也证明购物频道在碰到模拟电视改为数字电视后,销售业绩普遍下降。
(一)碳交易市场议价能力弱。作为碳交易市场上减排量最大和碳排放权第二大的国家,我国完全丧失了碳交易定价权。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直接主导国际碳交易活动,在CDM活动中多扮演的是买方角色,所以整体而言,我国碳排放议价能力并不强。在参与碳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碳交易信息的支持体系还不够健全,所以有关碳交易的监督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此情况下,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存在阻碍,交易活动很难顺利进行。部分碳交易活动是以企业和境外买方直接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考虑到双方战略合作等方面,实际成交价格势必会和市场价格存在出入。同时,中西方碳交易市场环境本身就有所不同,信息透明度低,这些条件显然不利于中国企业在碳交易过程中展现出优势。另外,在碳排放交易环境中,其他国家均参照的是欧美发达国家交易所设定的市场价,而中国因为并没有建立明确、规范的交易规则,所以长久以来,交易价格会被买方接机压低,每年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在正确碳排放权利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因为碳排放权利的界定繁荣复杂,流程多,并非短期内就能实现,因此长久以来并未获得任何显著效果。
(二)碳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随着国际碳减排交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漏洞,立法层次明显不符合新时期的基本国情,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参与主体的设定存在模凌两可的现象,对违反碳排放权相关交易行为的惩罚制度缺乏法律效力,市场管理、交易规则不符合规范,政府监督等法律严重违背显示,这一系列问题,明显制约了碳交易活动在正常开展,同时也是碳交易市场构建过程中,所需扫除的最大障碍。
(三)碳排放测量评价的标准不符规范。当下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技术的层面来看,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没有正式任何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以及评价系统,所以我国目前只能以被动的状态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接受不平等待遇。从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方面来看,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目前还是以能源以及土地利用数据作为主要参考,并未设立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的碳排放是护具库。但是,碳排放评价数据库的建设,是有关国内企业碳排放量配额分配以及碳排放评价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最后,从执行情况来看,因为缺乏一个规范、专业的碳排放评价机制进行约束,所以各类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即使部分地区政府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细化到具体行业或者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测量与评价标准并不多,而且考虑到各行各业经营性质与生产特点方面的差异,在建立行业碳排放测量标准时,往往会存在严重分歧。
(四)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不合理。碳排放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均需建立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简单来说,碳交易的完成,务必要以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初始配置作为重要前77提。现有的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免费分配以及拍卖分配。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碳排放初始配额分配方式以免费分配最为常见,就是通过碳排放企业按照企业生产需求提交申请的方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碳排放的资格。这种分配方式在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能够发挥出显著效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节约一定的生产成本。不过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资源配置效率低。另外,这种配置方式有违公平性,因为碳减排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获取碳排放权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处于弱势地位。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研究
(一)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的根本目标。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目的,并非仅限于构建碳交易市场,而是利用最小的经济、环境成本,在优化各类节能减排资源的同时,在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辅助下,实现减排效果的理想化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务必要遵循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合理设置碳排放,促使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排放成本达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是以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的跨区域性或全国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模式。从各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模式有三种,分别为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以及混合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更适合具有一定碳交易市场基础的国家,主要是利用制定覆盖整个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法律政策与运行机制的方式,构建碳交易市场。这一类型的构建模式是构建碳交易市场框架效率最高的方法,不过该模式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与企业的内在需求。自下而上模式则更适合地方企业碳排放交易需求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借鉴其他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构建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启构建工作。利用该模式进行市场框架的构建,能够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奠定良好基石。不过,该模式更倾向于各地区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一旦各区碳交易市场初具规模,极有可能阻碍全国范围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混合模式,则是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觉主动地进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当地方碳交易市场发展得足够成熟稳定后,再由国家统一将各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成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混合模式无疑是涵盖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不过该模式同样存在不足,就是在实现个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工作时可能将面临不少困难。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碳交易需求,选用混合模式构建碳交易市场最为合适。
(三)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机制。中国碳交易市场相关机制的框架构建,主要涵盖三大重要板块,分别是:完善碳排放交易相关立法、确立碳交易运行机制以及加强地区碳交易市场连接机制的制定。对现行碳排放交易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充分发挥出国家碳排放所有权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是确保碳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碳交易市场秩序稳定的主要策略。因此,在未来我国应加快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碳排放交易法》,对碳排放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划分,并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设置明确的惩罚制度。其次,应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碳交易活动的主要方式与具体流程。利用这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碳交易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碳交易市场各项工作的执行有法可依。应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法》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颁发《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交易管理法》,通过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实施,进一步明确碳交易市场中的各组成部分,为深入落实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提供可靠保障。最后,为真正实现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务必要加强地区碳交易市场连接机制的制定。在制定连接机制时,可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规制度,以确保连接机制的重要功能得以顺利实现。
关键词:创业文化 经济文化一体化 创业文化理论体系
创业文化理论体系构建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应对当前激烈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依托。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而要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就要充分调动各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要增强和改善各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创业文化建设,尤其是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构建。因为,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表明经济不能离开文化而孤立进行和发展。而创业文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否充分真正发挥作用又取决于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实践。
1.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在于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我国面临的形势就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综合国力既包括经济、军事等硬实力,也包括政治、文化等软实力,其中文化是综合国力的要素之一,而且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同志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到同志提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所强调的都是这个问题。民族和国家的真正强大不独有赖于经济实力的雄厚,更有赖于基于雄厚经济基础的文化价值的深厚强大。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十七大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从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完成,都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2.创业文化理论体系构建可以推动创业活动的发展,对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
要想更好的应对我国当前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严峻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群众的齐心协力,不断增强和改善各个方面的工作,尤其是文化领域的各项工作,其中包括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构建。
创业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精神动力,是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深层支撑,对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创业文化通过为社会提供创业人才、技术、创意、创新的支撑,促进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在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创业文化理论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中的渗透无处不在。
同时,创业文化理论体系引导创业者抓住创业机遇,通过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践,实现自身价值,积累社会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虽然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但是创业者的创业实践活动正是在市场薄弱的地方寻找自我发展的机会,在市场需求和短缺中寻找创造财富的机会。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意识的体现,这种创新价值观要想在实践活动中得到良性的发展、充分的体现,就必然需要一种科学的创业文化理论体系加以支撑。同时,创业过程中无法避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碍,这需要创业者具备丰富的创业知识,优秀的创业能力,良好的创业心理素质,以及优良的创业意志品质,而这些素质和能力正是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因此,创业者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过程,既是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同时也是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实践过程。
3.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表明经济不能离开文化而孤立进行和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离不开文化的深层支撑。创业文化理论体系指导下的创业文化与经济发展特别是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方面和依托。“文化活动中具有经济功能,经济活动中具有文化取向,文化的经济化与经济的文化化,愈益使文化与经济的关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越来越呈现出文化与经济一体化。”1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揭示了一个事实,即经济不能离开文化而孤立进行和发展。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文化理论体系不仅为人们提供精神食粮,寓教于乐,产生一种精神动力;而且还带来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软实力。在经济社会里,创业文化与经济紧密相连,在新的时期赋予文化新的内涵,作为一种产业来做,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发挥出其优势。
经济文化一体化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为创业文化理论体系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创业文化理论体系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量。
一方面,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发展需要较多的投入,无论是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供给,还是文化人才的培养都需要资本的投入。创业文化理论体系的构建也必须根植于经济生活的土壤。只有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为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物力。也就是说文化发展日益经济化。
【关键词】网络传播;知识沟;扩散
所谓的“知识沟”(Knowledge-gap)(有的文章也称为“信息沟”)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系统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群体或个人之间所形成的知识差距。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传统大众媒介的发展使信息流的迅速增长成为可能,但这并未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如预期般地等同受益。相反,一些研究者指出:“信息流的增长往往产生负效果,即在某些群体知识的增长远远超过其他群体;‘信息沟’将会出现并扩大一个社会群体与另一个社会群体之间在某一特定问题上的知识距离。”①最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是美国传播学者蒂奇纳(Tichenor)、多诺霍(Donohue)和奥利恩(Olien),他们指出,“当一个社会体系中的信息流量增长时,那些受过较好教育,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比教育较少、地位较低的人们更好地吸收信息。这样,信息增长导致了‘知识沟’的扩大而不是缩斜。②
网络的出现曾使传统大众传播时代长期处于信息匮乏,信息接受不均,形成严重知识差距的人们充满了憧憬:传播技术的改进将会缩减传播成本与费用,节省资源,实现信息与知识的均化;传播速度的加快与信息流量的增大使受众面临着一个更易接受与丰富的界面,从而提高个人的知识与信息总量;国外一些学者甚至勾画出“网络大学”、“虚拟教育”、“知识超文档”、“模拟系统”、“自动学徒系统”等设想,并称之为“没有围墙的学校”。
然而,令人遣憾的是,现实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般理想。也许在某些特定知识方面,网络确实缩小了人们的知识差距;但从知识总量来看,不得不悲哀地承认网络以其快速、高效、便捷的媒介优势进一步加剧了传统大众媒介下业已形成的知识分布的不均衡。
进入网络的经济和文化壁垒
当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并试图普及时,面临最严峻也是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经济水平的制约。报业如此,广播如此,电视如此,网络更不会例外。信息与知识传播的民主与自由常常只是针对那些能挣脱经济束缚的进入者而言。这样,在媒介可进入者与不可进入者之间便形成了和媒介接触程度及几率的差距,这种差距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沟”的形成。显然,与传统大众媒介相比,网络所面临的经济壁垒要坚固厚实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成为有经济能力者享有的特权。据了解,目前网络的普及率仅约为1%,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成为网络普及的瓶颈:70%以上的农村人口造成了中国大量文盲、半文盲的存在,他们甚至不知电脑为何物;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区性网络接触程度的差异;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由于上网费用仍较高,用户也不得不考虑其有限的经济支付能力。正如美国旧金山一位咨询专家所言:“我们很难想象不花很高代价就能普遍访问计算机服务。对于计算机行业的人来说,每月支付17美元的服务费不算一回事,但对于收入较低的人来说,可能成为负担。”据2002年1月《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在中国,网络用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分别为10.4%、9.8%、9.2%,而在经济落后的、青海、宁夏等地分布极少,分别为0.1%、0.2%、0.3%。③特别是在某些贫困山区,教育经费的投入量与实际需要还有相当一段差距,计算机普及难以提上教学日程。因而,这种媒介分布率与接触度的强烈反差,引起知识、信息接近程度的差别,从而形成地区间的“知识沟”扩散。
除去上网费用,地区性经济差别因素之外,额外服务费用的支付对于一般用户而言也是一个难以攻破的经济壁垒。随着技术革新的日益发展,新的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的价值将逐渐为受众所接受。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建立在这些基础设施上的软件内容、服务成本使人望而却步,某些网站在接纳新用户时以高昂的进入费用作为条件,从而设置了又一道经济关卡。为此,美国传播学者马克·利维如此悲叹:“我常常为传播与技术正日益冷酷无情地把世界隔离成两个营垒而深感忧虑。一座营垒由那些受到良好教育而且极具经济实力的信息贵族把持据守,他们是计算机系统的经营者,控制着传播工具与条件。另一座营垒则属于传播圈的‘下层阶级’,这里成员文化水平有限,他们在巨大的传播机器的摆布下过着物质与精神双重贫困的生活。”④
从文化水平和教育程度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中“知识沟”扩散的趋势也在所难免。前文已述,中国农村仍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高等教育的普及率仍相当低,而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较之于传统大众媒介,在使用与操作方面,对用户的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阅读能力。网络虽然具备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文字、声音、画面、图像、音乐等,但总的说来,文字是基础,其他手段是辅助,很难想象一个大字不识的人仅从画面中能领悟出某些东西,更何况文字往往又是搜索网站、资料的必然途径。2)语言能力。网络90%的信息使用的是英语,虽然在中国,英语被作为一个重点科目加以普及,然而由于教学方式的不到位和学习目的偏差等多种因素,到底有多少人能通畅流利、毫不费力地阅读英文网站并获取信息还得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即使一部分大学生在进入英文网站时也会显得手足无措,更何况尚未接触过英语的人不计其数。3)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简单地打开机器,阅读新闻,收发邮件,这是每一个接触过网络的人都能轻而易举做到的事,然而如何高效、快速、准确地从网上获取特定资料就不会显得那么轻松,势必要求使用者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对网络的充分认识。同时,文化水平高的人一般接受新技术也较快,且他们有一种主动获取知识的欲望和积极性;而文化水平低者囿于自身能力所限,无法充分利用或有效利用网络来获取资源。然而,文化水平的高低与网络使用有效与否并不是一个全然正比的关系,实证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年龄、学习状况等原因,最善于使用网络的是高中、大专与
本科生,而具有博士学历的用户仅为0.4%。⑤在这里,知识的专业化成为知识总量增长的阻碍。 进入者的错识与迷途
正如一位传播学者所说:网络可以提供平等机会和民主传播,但仅限于那些可进入者。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进入者在相同的硬件设备、社会条件下获取同质同量的信息与知识呢?当然不是。这里的平等、民主仅是指可能性意义上的平等、民主,而不是必然的平等、民主。也就是说,即使在进入者中,由于对网络不同的态度、观念及使用方式同样会形成知识与信息摄取的不均衡,这时,“知识沟”就会产生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散。
众所周知,传统大众媒介具有信息供应、娱乐休闲、文化教育、舆论监督等多项功能,但网络的出现将媒介功能的形式多样性发挥到极致,并扩展出许多新内容。这种功能选择空间的扩大为用户接触媒介的兴趣、动机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用户的注意力不再局限于知识的学习或信息的获取,而是被分散到其他诸如时尚流行、娱乐等更具吸引力的功能上去。据了解,在中国相当一部分拥有电脑的家庭,其主要用途不是用来帮助学习,获取信息或处理文件,而是用来玩电脑游戏和看影碟。台湾学者在网络个案研究中发现大学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网虫”,他们连续20个小时在线而乐此不疲,然而并非在阅读或查询资料,而是昼夜不分地玩游戏或网上聊天。与此对照,那些非“网虫”的学生则主要通过信息检索系统和万维网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不仅如此,研究还发现这种在线时间的过度和网络使用方式的后果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⑥于是一条横亘在“网虫”与“非网虫”,“非理性者”与“理性者”之间的“知识沟”便形成了。前者非但未能获取有效的知识或信息,而且放弃了通过其他途径或媒介获得信息以缩邪知识沟”的机会。而能正确使用网络并充分发挥其功能的正是那部分理性而有节制的人。
信息需求的差别与网络的反合拢力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道德观; 价值观构建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6-0184-02
一、核心价值观概述
“价值观是主体以自身的需要为尺度, 对外在于自身的事物或现象所蕴含意义的认识和评价, 它往往表现为信念、信仰、理想、追求等形态。一定的价值观是处于一定经济关系之中的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 它决定着人们的思想取向和行为选择。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1]“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价值体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价值观。”[2]
有学者指出,“新的核心价值观念至少包括这么几个内容:对产权的尊重、对帕累托改进(一种制度的改变中没有输家而至少能有一部分人赢)、机会均等和是非观念等”[3]。有的学者提出“仁爱、敬诚、忠恕、孝悌、信义等价值在当下和未来中国或东亚社会的发展中还将继续起着作用……传统伦理经过时代的转化、淘汰与我们自觉地批判继承, 可以与现代化的新的伦理价值――个性自由、人格独立、人权意识等等整合起来”[4]。有学者认为, “发展”、“富裕”、“民主”、“文明”、“公平”、“正义”、“友爱”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5]有学者指出, “正义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6]。还有的学者将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相融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即“实现人的全面和谐发展”[7]。
综上所述,学者们的阐述都离不开“以人为本”和“和谐发展”,所以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当前我国在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1.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道德沦丧极大地影响了核心价值的实现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共性,中国经济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丹尼尔・贝尔所描述的在西方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价值沦丧、过度消费、生态破坏等现象。“中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以一种合理、合法、合乎道德规范的手段来谋取个人利益被忽视了”。[8]物质生活富裕的另一面是享乐主义;市场竞争的另一面是拜金主义、人际关系的冷漠、人性的扭曲;崇尚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另一面是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形式主义的泛滥,以及对道德教育和人格修养的忽视与贬斥。现代社会正在呼唤仁爱、和谐、诚信、节俭、协作等传统美德。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完善都离不开道德水平的提高,加强道德观教育迫在眉睫。
2. “”的阴影并未消失,传统文化复兴难度较大
“”十年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成分的摧残,对腐朽思想的强化,以及在借鉴西方先进文化过程中对西方理性主义、人本精神的盲目崇拜,一味凸显主体地位,致使人们把追逐个人眼前利益作为人生的唯一诉求。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危机。
3. “大众文化”悄然形成,主流价值观受到冲击
作为20世纪以来兴起的一种文化现象,“大众文化”通过电视电影、流行音乐、商品广告等大众传媒形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加速了文化的多元化进程,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大众文化在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获取信息与休闲娱乐等需求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大众文化的低俗化现象也日益严重,混乱的人生观价值观、哗众取宠的低俗信息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是十分巨大的。
三、以道德观为突破口,实现核心价值观的整合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价值观的整合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实现的基础。我们进行道德观整合迫在眉睫是由于社会政治生活需要道德基础,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道德观的支撑,当代社会的道德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核心价值的实现等原因。道德观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国民对道德观教育的接受和认同程度较高,因此,从道德观教育入手进行核心价值观的整合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1. 为道德立法
一方面,要定义我们的道德标准,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它。道德观体系主要包括伦理价值观和社会生活价值观。“伦理价值观包括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自由、平等、公正、正义、仁义、诚信、真、善、美等,其功能在于依据核心价值观确定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准则和审美观念,并影响其他层次的价值观社会生活价值观。社会生活价值观包括‘五讲四美’、‘团结互助’、‘八荣八耻’、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等,其功能在于确立公民日常生活行为规范和具体的道德守则。”[9]
另一方面,用法律法规强制道德标准的执行和统一。如新加坡的“鞭刑”,随地吐痰不仅要罚款,而且还要让你受皮肉之苦,还要让你在众人面前丧失尊严。没有人不愿意做一名道德修养水平高的公民,但是法律可以让这成为大家都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在法律的高压下,道德水平的提高也是可以预期的。当高水平的道德标准成为大家的习惯时,道德标准内化到公民内心,法律也就成了象征,这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
2. 重视家庭在伦理道德教育方面的作用
“家庭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核心依然是当前道德教育不可替代的源始性价值始点,它是解决当前道德教育难题的切入点。宗教是西方文化的价值原点,但绝非中国文化和道德教育发展的价值源泉。”[10]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家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但在目前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转型使传统的家族本位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市场经济使伦理经济时代的人伦本位向个体本位转化;理性主义作为中西方文化撞击的必然结果成为现代中国人的文化精神的重要结构”[11]。家庭结构的变更和西方理性主义的侵入正威胁着中国人的精神命脉。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该用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来教育和要求下一代。首先,要让孩子懂得在家庭中人人都应尊老爱幼,人人平等,互助互爱,彼此关心体贴,男女老幼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人格和基本权力。另外,在家庭伦理道德中遵守性道德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家长应处处检点自己的行为,使家庭和睦幸福。
“国民精神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水准、审美意识、理想信仰等社会心理和精神状态上所呈现出的整体性精神品质和精神风貌的综合,是反映国民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的标志。”[12]学校是国民精神教育的主战场,国民精神教育对公民素养、公民道德等的提高有着直接作用。
加强国民精神教育,首先,政府要对学校国民精神教育应给予足够重视,从政府投入到管理机制进行倾斜式重点保障。第二,适时革新学校国民精神教育的内容,对传统道德和文化内涵进行时代重构,建立现代性的国民精神教育内容体系与方法体系。第三、按照受教育者的道德人格成长规律特别是思维发展规律来设置课程,逐步培育学生的国民精神认知能力和践履能力。第四,重视对逆向精神行为的有效纠偏。第五,加强对教育效果的评估。
4. 加强媒介对道德价值观的传播
在这里将媒介分为传统媒介和网络媒介。传统媒介偏向于‘传者’的权力,”而“网络媒介则强调传授之间的互动”。[13]
传统媒介(电视、报纸、广播等)的公信度是长期实践在受种中积累起来的,权威性是其最大的优势。我们可以借助电视媒介塑造和树立道德模范,并强势推出,对国民造成正面的影响;也可以借助电视媒介展开对突发道德事件的讨论,通过讨论引导国民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网络媒介就是指借助网络进行的信息传播的平台。我们利用网络媒介进行道德价值观的传播时应该广泛涉及各种技术组合,如网站、电子邮件、FTP、聊天室与BBS、ICQ、博客等,采取游击战术,同时又必须集中在各种组合中较有影响力的据点进行持久战。我们的传播者要在宏观上把握,及时发掘新事件的道德传播价值,对道德价值观的传播要始终如一、无处不在的进行。
四、结语
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必须有一个突破口。道德价值观的整合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实现的基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水平的提高。道德观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国民对道德观教育的接受和认同程度较高。我们最终要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的联合教育格局。只有家庭、社会和学校所承载的道德教化功能只有相互衔接、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道德价值观实现整合的目的,从而为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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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222-02
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是以保障和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为目标,依靠必要的组织机构,把各个组成要素的质量评价活动严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1]。与容易使用定量的评价方式对其成果进行评估的自然科学硕士论文相比,人文社会硕士论文科学成果因广泛、复杂则较难评价。这不但使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也会影响到研究生教育规模与质量的整体发展。所以,构建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评价指标体系已经成为我们亟须完成的任务。
一、对21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进行调查分析
(一)调查方法
研究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综合分析法、层次结构分析法、文献计量法、个别访谈法和专家评审等方法。理论研究部分,充分利用图书资料和网络文献数据库,搜集21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的相关资料,深入理解和综合分析文献内容,一方面详尽地了解目前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的特点,另一方面明确国内外人文科学成果评价已取得的成果和不足。实证研究部分,主要运用层次结构分析法、个别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确立评价指标及其权重,形成相应的论文类成果和应用对策类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获取实证研究样本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以验证指标体系的信度、效度和不足,以明确该评价指标体系的改进方向。另外,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加强与论文指导老师和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创新,将理论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弥补认识上的不足。
(二)样本收集
确定研究对象:具备研究生培养的石油类院校、理工类院校、国内顶级院校、地域差异的院校、省内有代表性的院校。收集数据方法:通过电话访谈,相关大学网站收集相关资料以及通过相关的期刊或研究报告等资料获取相关数据。除此之外,我们重点选取了二十余位学术评价领域的理论学者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实践专家,以面访、邮件、电话方式进行了访谈和书面反馈。
(三)21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统计分析
通过选取,最终有21所高校被列为研究的对象。一方面研究这些高校研究生学位评价体系的细化分类,另一方面探析各类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内部的权重分配,各个指标之间相互关系,从而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分配的规律。
以中国石油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三所石油院校的硕士研究生论文评价体系为蓝本,结合其他18所高校的硕士研究生论文评价体系的分类方法,将21所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论文评价体系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统计结果:一级评价指标的论文选题主要包括三个二级指标:要求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学校统计数量21个;要求选题前沿性的学校统计数量13个;要求选题新颖性的学校统计数量3个。一级指标论文水平主要包括七个二级指标:要求研究方法的学校统计数量19个;要求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水平的学校统计数量16个,要求文献综述的客观性与全面性的学校统计数量15个,要求写作的逻辑性的学校统计数量12个,要求论文研究难度与工作量的学校统计数量8个,要求材料的充分性与可靠性的学校统计数量7个,要求观点鲜明、立论正确的学校统计数量2个。一级指标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三个二级指标:要求新观点与新见解的学校统计数量19个;要求潜在的社会效益的学校统计数量9个;要求获奖或的学校统计数量4个。一级指标写作能力主要包括五个二级指标:要求文字表达能力的学校统计数量16个;要求书写的规范化的学校统计数量10个;要求设计图形、图表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学校统计数量9个;要求学风严谨性的学校统计数量5个;要求摘要表述简洁规范反应核心内容的学校统计数量2个。一级指标答辩情况主要包括三个二级指标:要求回答问题水平的学校统计数量9个,要求报告重点及阐述情的学校统计数量7个,要求着装及态度情况的学校统计数量3个。
(四)制定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学位论文评价的原则
从评价需求、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和评价持续等维度看,应关注以下六项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即分类方案在评价过程中要具有可操作性。分类不能过于复杂,分类颗粒度切分要恰当,以保证分类框架清晰简明,并在最大程度上能够与评价主体的常识判断保持基本一致,使评价主体较容易把握,从而提高评价操作的效率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原则,即分类方案的评价结果要具有可比性。只有同类比较才可以实现同一指标下的度量,评价结果也才具可比性、可信度,这就要求分类标准明确和界线清晰。可扩展性原则,即分类方案要具有一定的扩展张力。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日益交融和加速推进,专业学科也随之细分、交叉、融合。因此,保持评价分类体系具有较广的范围适应性和较强的功能扩展性,有利于评价结果的持续性比较和评价工作的一致性开展。可靠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不仅要考虑评估对象的特征,同时也要考虑指标的实际可操作性,指标的内容应明确,数量需适当,同时,同一参评项目中不同研究成果的各项指标间应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相互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客观性原则。保证评价指标的客观性,使评价指标及其评价结果符合研究成果的实际质量和水平,所设计的评价指标才具有现实意义。独立性原则。当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某一指标被修改或调整时,其他指标应具有适当的独立性,不会因某一指标的修改和调整而使评价指标或评价结果之间相互矛盾。
二、确立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着重选取了人文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学生代表和科研管理者开展问卷调查,共形成有效问卷200份。为保证问卷调查结果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文社科各学科领域的实际情况,发放问卷时还对受访对象进行了学科比例控制。
重新选取了人文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学生代表和科研管理者开展问卷调查,共形成有效问卷200份。为保证问卷调查结果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文社科各学科领域的实际情况,发放问卷时还对受访对象进行了学科比例控制。
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答辩用)
三、评价体系的应用及结果分析
该评价体系针对科研管理者、专家和2013年毕业的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进行了实际应用,该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一经使用即得到了学生、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的一致好评,一致认为该评价体系的主要优势表现在三个方面:客观科学:在全面探析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基础上,能够客观科学地反映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实际水平。严密可靠:该评价体系所采用的评价项目和权重比例之间的关系是严密的,选择的应用对象具有代表性,评价结论具有可比性,因而能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可靠评价。操作简单:与其他评价体系相比,该操作步骤简单明确。答辩之前学生可以通过该体系判断是否符合答辩标准,指导教师可以通过该评价体系衡量学生对毕业设计的完成情况并督促学生。答辩时各答辩评委可以准确科学的评定学生学位论文的综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