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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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监督职能。内部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是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内部审计人员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企业集团是由独立的法人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仅每个成员企业内部存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等委托关系,母子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多种委托关系。对于企业集团中这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内部审计必须发挥其全面监督的职能。新颁布的《会计法》也强调要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且所指的内部会计监督已不同于原有的会计监督,而是更侧重于对会计实行监督的含义,从这层意义上讲,内部审计最能发挥对会计的监督作用。
2.控制职能。企业集团作为多个法人企业的联合体,要保证目标一致,运行协调,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健全的内部控制一般应具备以下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传递和监控。监控是内部控制的特殊构成要素,分为管理部门的监控和内部审计的监控。与管理部门的监控相比,内部审计在整个企业内部监控活动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是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为间接或直接纠正内部控制的偏差、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提供依据。因此,内部审计又是内部控制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
3.服务职能。内部审计人员熟悉管理当局各方面的方式程序和企业集团的整体状况,在进行评价与鉴证时,能迅速地找出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为管理当局的决策、计划、控制提供依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
二、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原则
1.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首要原则,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集团中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外部审计人员执业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同,它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其审查的活动保持应有的独立,为审计人员完成委派的审计任务及取得预期的工作成果提供足够的保证。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集团中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受总经理的领导。
2.权威性原则。强调内部审计权威性的意义在于:①只有保证内部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合理地保证内部审计的公正、客观。②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提高也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提供了条件。③只有保证内部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保证企业集团各管理部门对内部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给予合理、正确的分析及判断,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另外,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与授权主体在企业集团中的组织地位密切相关。授权主体在集团中所处的层次越高,权威性也就越高。因此,集团中内部审计由监事会领导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权威性。
3.系统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仅要符合每个成员企业自身的需要,还要求符合整个企业集团协调管理的需要。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从整体出发,对其进行系统地规划,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
4.经济性原则。内部审计要对企业集团中各层次的管理当局提供咨询,使其经营过程得到改善,减少资产的浪费,充分挖掘企业经营管理的潜力,帮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内部审计为企业集团创造的这部分价值增值只有在大于设立较复杂的内部审计机构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等成本费用时,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设置才满足了经济性原则,才是可行的。
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框架
1.第一层次,在集团公司的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①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②代表监事会对集团董事会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为集团董事会作出相关决策服务;③制定集团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和政策;④指导各法人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设立与运作;⑤协调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⑥建立集团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
审计委员会由一、两名监事和其他独立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构成。监事的加人保证了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专业人士则既包括懂业务的内部审计师,又包括具有管理、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这样,才能真正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专业监督和评价,并针对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2.第二层次,在各成员企业监事会下设立各自的审计委员会,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3.第三层次,在各企业的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各企业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监督和控制。针对中国企业集团的现状,以上内部审计网络框架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目前企业集团监事会的任命不规范,大多数由政府机构或董事会指派,只有少数由股东大会选出;二是监事的身份不合理,出任监事的大多是公司内部的人员,他们在行政关系上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下属,处于被领导、被指挥的地位,不可能行使其职权。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监事会领导审计委员会并不能保证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洼,不能发挥其监督、控制、服务的职能。
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范围与内容
一、上市公司审计容易遇到的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本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就是例证。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许多行为还不够规范,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进行一些"非常操作",而这些"非常操作"又往往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一)业务经营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方面的业务和状况主要有:(1)关联方交易。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公约性应予以特别关注。(2)非常交易。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可能遗留巨大的风险隐患。(3)非货币易。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人,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以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去进行数亿元的业务而没有法律限制;有的合同本身就是假的;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或分销点,致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就成了严重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大问题。而且,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不愿支付必要的审计费,更不要说去分销点或国外查帐的差旅费了。在审计范围受到如此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便在所难免。(5)主营业务严重亏损。与上述几种情况相关联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甚至是亏损。已亏损上市公司的许多扭亏,也是通过非常交易、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来实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资产重组。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有剥离、有收购、有两者混合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负债或损失?重组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虚盈潜亏的问题?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应予多加谨慎。
(三)复杂的控股关系。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致使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如有的公司的"儿子"、"孙子"又倒过来成了自己的"爸爸"。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许多注册会计师也很少关心"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四)操纵市场股价。在年报或中报前,往往会发生短期内股价的急剧波动,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很有可能是有人操纵市场,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且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而操纵会计数据又往往和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作假或过失有关,如果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妄为。
(五)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是有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利用这一点通过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不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时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接位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上市公司变更注册会计师,如果原因合理,倒还可以,但如果公司屡次变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如山东的公司不找山东的事务所,今年找北京的事务所、明年找上海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极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当心。
(六)要求尽快出报告和过分依赖管理当局的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事务所,而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冒很大的风险。琼民源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公司1997年1月19日公布年度报告,事务所从接受委托到出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这么大一个公司,又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一周左右能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吗?没有风险才怪呢!
(七)法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八)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二、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的对策
(一)社会环境方面。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业时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保证。但是,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看,不少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可喜的是,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关键词]内部审计;公司治理;浙江民营企业;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81-03
[作者简介]孙伟龙,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硕士,宁波市审计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浙江宁波315100)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在推行有效的治理和控制并评估管理控制实务的有效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Bailey,2006)。Carcello,Hermanson和Raghunandan(2005)认为,美国证监会(SEC)近年来的指引和强制性动作都反映出这样一种倾向: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张伟(2004)认为内部审计是降低委托问题中成本的一种手段,现代内部审计已提升到治理层次,应定位于第一层委托关系(即管理者对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正是通过战略管理审计和业务管理审计来满足所有者监督的需要。
二、浙江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现状分析
(一)被调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基本情况分析
1.内部审计的设立部门分析。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是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客观基础,而内部审计的设立部门形式则反映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是对决策层(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还是对执行层(总经理)负责,直接决定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身份或角色,也就决定了内部审计不同作用的发挥。从理论上来说,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实务中,这体现在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上,如果是向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或CEO负责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显然进入了公司治理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如果是受财务部门或组织其他中层部门领导,内部审计则很可能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Hermanson(2002)甚至认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根据笔者对169家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调查结果显示,设置了独立专职审计部门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4.9%,没有专职审计部门但有专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4.4%,只有兼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20.7%,对于没有设立专职内部审计部门或只有兼职审计人员的企业,大多数将审计人员归属财务部门领导;而内部审计的部门设置形式多样,有9.5%在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下,4.1%在董事会领导下,13.0%在监事会领导下,23.1%在总经理或总裁领导下,7.7%在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下,27.2%在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领导下,15.4%在其他模式下(主要是外包给中介组织)。可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有了一定的客观基础。
2.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分析。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完成相应的审计项目来实现的。在被调查企业中,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100%,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90.5%,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企业占总数的56.8%;此外,企业还开展了基建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专项审计调查、管理审计等。可以看出,当前浙江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开展传统的财务审计外,还涉及到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评审、管理审计等现代审计内容,但开展这些审计工作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
3.采用的内部审计方式情况分析。内部审计方式主要有账项导向审计、制度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三种方式。在被调查企业中,74.6%的企业采用账项导向审计,25.4%的企业采用系统导向审计,没有一家企业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这说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方式还停留在以账项导向审计为主的阶段。因此,采用先进的审计手段(尤其是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改变传统的审计方式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认识的总体分析
由于公司治理这个概念较为抽象,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将其细化为以下这些方面来衡量:内部审计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性、内部审计结论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影响、内部审计对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内部审计对公司的作用表现形式等方面。调查结果显示:(1)大部分企业(占89.4%)认为内部审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很重要或者重要;少数(10.6%)认为内部审计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不太重要。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的评价是相当高的。(2)认为内部审计结论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影响比较显著的占62.7%,不太显著的仅占37.3%。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结论之于本企业重大决策的影响的评价是比较高的。(3)认为内部审计对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影响很大或者大的占总数的74%;认为影响不大或者小的仅占总数的26%。这说明被调查企业对内部审计之于健全本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的评价也是比较高的。(4)认为内部审计的作用表现在“审查财务收支,查错纠弊”方面的占95.3%,表现在“审查内部控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方面的占85.2%,表现在“提高公司绩效及增加公司价值”方面的占81.7%;此外,还认为内部审计在“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改善组织运营效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作用。可以看出,当前民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内部审计的多方面作用,除了查错纠弊和加强内部控制及增加公司价值这种传统上已经认识到的作用外,还认识到了内部审计在“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改善组织运营效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三、制约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及原因分析
我们同时在问卷调查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制约贵公司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什么?(多选题)”按调查结果依次排序为:公司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不重视、认识不到位(81.5%)、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模糊、未能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76.0%)、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无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独立性差(72.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69.3%)、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47.3%)。
可见,“公司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是目前制约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说明民营企业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缓慢。笔者针对这个问题与部分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座谈,大家普遍感叹:在目前无国家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的生死存亡直接取决于企业所有者,企业要不要实行内部审计,实行什么样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组织模式、职能是怎样的,均来自企业所有者的重视程度!我们在实地走访中还得知,有些民营企业领导不知道内部审计是怎么回事,认为企业是私营的,财产是私有的,设立内部审计干什么?有的甚至认为内部审计是自找麻烦。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浙江省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也不均衡,反差比较大。虽然规范的、独立的、权威的内部审计机构有不少,但企业规模大,下属企业多的民营企业集团尚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也为数不少,发展不平衡。
笔者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在这种单一的股权结构下,所有者和经营权都集中于企业少数几个内部人手中,企业缺少社会化的监督机制,企业处于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合一的状态,当他们的素质和喜好不同时,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往往导致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上的随意性,使内部审计的发展受阻。单一产权下形成的家族制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一股独大,“内部人说了算”,缺乏专业背景的家族成员成了企业的特殊阶层,他们占据企业管理岗位,左右企业的管理决策,使内部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审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模糊、未能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造成内部审计不能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原因。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领导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审计代表监督,而对其服务企业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民营企业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其审计职能仅仅局限在单一的监督职能上。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在成立之初如何进行操作,并没有现成的理论和准则作指导,如何借鉴国际内部审计的经验对民营企业来说似乎比较遥远,因此,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只能效仿当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做法进行操作。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无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独立性差”反映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缺乏制度保障,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民营企业是否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民营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环境决定了其内部审计,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安排都受制于企业主。调查显示,有些民营企业在组织制度中根本没有内部审计制度;有些虽然有内部审计制度,但没有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兼职现象也比较严重;有的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与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缺乏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反映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现代内部管理审计转变缺乏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制约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是进行内部审计的前提,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结果是内部审计人员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重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遵守情况,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广度。同时,内部审计要开展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就必须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为审计判断标准,才能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评价。因此,现阶段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深度发展。
“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这一问题反映了民营企业面临的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不足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所造成的困难。内部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是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尽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从我国已颁布的审计法律来看,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搞好国家审计监督服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纳入其中。这导致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长期没有统一的执业标准,从而使审计工作凭经验、按习惯行事,严重削弱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对策建议
(1)改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一是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企业融资渠道不再封闭,并开始逐渐摆脱企业主家族的全权控制。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主与投资者进行博弈的过程。投资者入股企业后为了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必然会在财务、管理上进行监督,这一压力有利于民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经营运行机制规范化,这必将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从而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二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两权分离下的委托。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明确的经济责任关系,使得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内部审计产生了真正的需求,以确认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同时,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从而使内部审计成为公司管理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董事会实现管理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有效地解决守约责任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健全民营企业内部控制。通过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按制度来进行,避免企业只听命于个别人的安排,可以有效地保证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2)构建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运作框架。根据笔者设计,该框架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审计目标,第二层次是审计职能和审计内容,第三层次是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这三个层次应统一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框架中。其中,内部审计目标决定内部审计职能和具体的审计内容。而设计良好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内容、执行审计职能以及最终实现审计目标提供组织支持和保证。公司治理则提供了内部审计有效运作的环境系统。①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应当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企业的目标)保持一致,即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②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主要是服务自身,应充分发挥审计的服务职能。③审计内容上,除了传统的财务审计之外,要拓展非财务领域的内容如内控制度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战略审计等。④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设置应与公司治理要求相适应,既要保证可以及时向股东提供治理所需的信息,又要保证能够协助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⑤审计人员要掌握多元化知识,人员配备上专业结构合理。
(3)加快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方面,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明确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必须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加强规范化建设。
(4)加强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理论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都远远地走在了我国的前面,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在我国民营企业公司制逐步走向成熟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之时,我们应该花大力气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以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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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新生.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国内外均开展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还未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Mutchier(2003)认为,独立性与确认或咨询服务所处的环境状态有关。他将独立性定义为“不存在威胁客观性的重大利益冲突”,并指出,独立性是对个人或团队在提供确认服务时所处环境的期望特征,它要求个人或团队避免存在重大的可能威胁客观性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既可能来源于个人或团队的个别环境,也可能来源于确认服务所处的一般环境。本文采用李明辉(2009)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即“是指内部审计活动所处的环境中不存在可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因而能够基于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自由地开展审计工作,依照相关的职业准则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结论”。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及现状分析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内部审计部门规模、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内部审计的报告体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主要有五种体制,分别为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向监事会报告、向总经理报告、向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报告以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报告制度。研究表明,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时内部审计部门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朱荣恩等(2005)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受训的财务总监就企业审计部的隶属关系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152家被调查企业中,总体而言,审计部隶属于总经理的比例最高,隶属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分别为13.8%。耿建新(2006)对上市公司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2%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报告而仍然存在76%的内部审计部门向总经理报告。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IIA(1999)将“确认”和“咨询”定位为内审的两大主要职能,王光远(2007)认为内部审计作为“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监督、确认与咨询”,而不仅仅是“确认”和“咨询”。实证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职能范围越大,对企业管理的参与程度越高,其独立性越强。但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并未统一,不少上市公司仍将内部审计作为查处内部舞弊的职能工具,而未能将其评价和咨询功能在公司内部加以拓展。内部审计部门规模。内部审计部门规模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经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专业素养、内部审计部门的行政级别。刘国常、郭慧(2008)研究表明,内部审计的规模与内部审计独立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并配置不低于三名的专业审计人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现代内部审计的功能主要为更好的实现企业增值,因而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非常重要。实证研究分析表明,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支持程度越高,内部审计独立性也越高。我国并未从法律层面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因而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并不重视,不少企业仅仅将其作为符合上市要求的门面工具,内部审计部门徒有虚名。
三、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大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当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了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取舍有着决定作用。当会计舞弊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舞弊都源自于大股东的授意。因此,笔者认为,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东和会计舞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由大股东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不合适。
另外,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并且股东人数成千上万,虽然法律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但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也变得不现实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三、中小股东掌握独立审计委托权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法律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如何对大股东权力滥用进行有效制约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结构。基本思路如下:
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开,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监督权,这种思路源于独立审计的起源。16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尽管当时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怎样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由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参与经营管理的人进行审计,这就是独立审计的起源。沿着这个思路,笔者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产生仍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经理层也仍然由董事会聘任,这就自然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但监督权必须要由中小股东掌握,那么它应当怎样产生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对大股东掌握的权力进行分析。虽然大股东掌握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但股东大会的每一次表决,都是在公开、中小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大股东的实际利益还没有得到,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实际损失还没有发生,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来规避这个风险。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董事会、经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决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的问题。笔者设想,监督权仍然由监事会掌握,但监事会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对中小股东负责。监事会除了具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具有以下职权:
1、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现行制度安排中,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聘任,同时董事会又是被审计人员,这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员合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有序的平衡关系,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剥夺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又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2、独立董事任免权。由于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因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被动性特点。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权力,对董事会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别职权。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等等。这些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控控股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独立董事实现这些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自身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独立董事所监督的是大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与大股东的独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实质上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这一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及其薪酬决定模式都严重动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可能只会迎合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的口味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独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独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监督人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确保了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控制。这符合股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它能确保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中小股东通过其控制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进行监督;最后,由于大股东的牵制,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东从制度上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但如何定义中小股东?具体的监督权应如何组织实施呢?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笔者认为,可以将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在监督权的具体组织实施上,笔者建议在中小股东控制的监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担任独立审计的委托人,而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仍然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人员遴选。在股东大会日,从到会的中、小股东中依据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动生成中小股东代表5~7人,另随机选定中小股东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东大会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举行审计大会,并邀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当天,审计委员会选定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加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第二天,举行审计竞标会,最终选定审计人,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3、领导体制及权利保障。审计委员会属于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机构,其审计监督权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执行成本低廉,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审计委托人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毫无顾忌、名正言顺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努力。同时,由于大股东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必定会在大股东的推动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最早的审计市场结构研究出现在美国,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民间审计市场上“”形成,引起了审计市场格局的变化,学术界希望对“”格局的形成是否形成行业垄断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分析与解答,Zeff和Fossum(1967)[2]认为要深入了解审计市场竞争情况,必须研究事务所的成长、发展和自身特性,从而了解其市场行为,他们以1964年美国63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客户收入、资产等在总和中的占比推断事务所市场份额,发现“”取得了垄断地位,但各事务所都呈现出了一定专业化。后来又有学者在他们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选取不同指标对不同事务所市场份额和专业性进行衡量,大多数研究都表明审计市场集中度在不断地提高,表现出寡头垄断的结构,比如:Rhodeetal(1974)[3]、Tomzyk和Read(1989)[4]、Pong(1999)[5]等。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对民间审计市场结构进行了衡量,夏冬林等(2003)[6]以2001年上市公司披露的支付给事务所的费用为标准,使用行业集中度、利润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三个因素评判审计市场竞争度,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激烈的结论。审计行业自身的激烈竞争是造成我国事务所独立性不高,违规操作频频出现的原因之一。易琮(2002)[7]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资料对其市场份额进行分析,认为尽管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相比西方国家仍然较低,但在1997-2000年,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周红(2002)[8]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大事务所太小,小事务所太少,建议在扶持大所发展的同时应鼓励小所发展,2005年通过分析发现国际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有降低趋势,并从理论上说明了审计市场集中度应与股票市场集中度相适应。胡文霞、逄俊(2005)[9]用“贝恩分类法”对2002年业务收入排名前4、10、30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占全行业总收入、总人数的比重分析,认为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较低,我国当前审计市场应属于竞争型。叶丰滢(2007)[10]以审计收费为度量基础,得出我国A股审计市场已出具多头垄断格局。王敏(2011)[11]对我国审计市场2005-2009的结构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较低。陈璐(2013)[12]认为我国审计市场发展较晚,且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审计市场以行政力量占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集中程度较低。她利用审计市场经验数据对我国审计市场的结构和变化的诱因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审计市场处于低集中寡占型的市场结构。国内外学者的诸多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借鉴,本文将收集最新的市场数据对我国审计市场结构进行评价和分析。
2.实证研究
由于证监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后才能披露年报,在我国,上市公司审计需求占审计总需求的绝大部分,且只有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可能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从2011—2013年上市公司审计的角度进行审计市场的结构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数据处理使用了EXCEL2007。本部分先通过对民间审计数据、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变化等,总体上分析市场结构变化;再以不同的指标为基础,分析审计市场集中度,从指标角度衡量市场结构特征;最后按事务所规模进行分类划分,分析何种规模等级的事务所效率高,对目前我国民间审计领域的竞争状况进行研究评价。
2.1审计市场总体结构分析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信息,整理得到了2011-2013分别综合评价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每年的业务收入情况。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三年来呈递增趋势,入围十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变化不大。2011年及以前,国际“四大”的中国分所,在我国审计市场上稳居前四强,且与中国本土所拉开了较大的差距,2012年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在当年进入行业前四,改变了国际“四大”在我国的格局,2013年,立信也跻身前四。国际“四大”的垄断格局被进一步打破。说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发展较快。从表2中可以看到,从2011年到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总数呈现增加趋势,而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家数却不断减少,说明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集中的趋势。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参与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减少主要是由于事务所合并加剧。为了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均产出情况,计算了师均产出率(师均产出率=事务所总收入/注册跨及时人数),发现“四大”的产出效率远远高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且有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
2.2市场集中度研究
2.2.1测算方法与数据选择集中度能最直观的体现市场的结构特征。行业集中率(CRn)①最为常用,但它不能反映出这个行业相关市场中竞争的企业的总数;赫芬达尔指数(HHI)②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是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本文同时选用行业集中率(CRn)与赫芬达尔指数(HHI)反映市场的集中度。本文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数目以及事务所业务收入的数据,分别以这两个指标为基础衡量市场份额,对审计市场集中率进行了描述性分析。
2.2.2研究结果根据贝恩对美国产业的垄断和竞争分析,我国审计市场目前呈现出中集中度寡占型的市场结构。以事务所业务收入为标准CR4三年来呈下降趋势,说明业务收入前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有所下降。CR8在60%左右波动,CR20呈略微上升趋势,总体来说以业务收入为基础的市场集中度三年来变化不大。HHI指数轻微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合并指引》给出的标准,HHI位于1000以下,市场集中度较低。以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数目为标准,CRn指标都呈现出逐年上升,尤其是2011年—2012年上升非常明显,与2011年前十大事务所中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二者的客户数得到合并有很大的关系。从HHI指数来看,市场集中度有所增加但仍然较低。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的美国审计市场已经较为成熟,美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2013年CR8达到99%③,我国的审计市场集中程度与美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2.3规模经济变化分析
2.3.1测算方法与数据选择产业组织理论中测定规模经济的方法主要有:生存竞争法、利润分析法、统计成本法和技术比较法(余东华,2004)[13]由于审计行业有成本、利润等相关数据不易获得的特殊性,故选择生存竞争法测算审计市场的规模经济。生存竞争法最早由施蒂格勒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他认为,不同规模的厂商会通过竞争促使行业筛选出效率最高的企业,进一步产生该行业的最佳规模经济。具体测定过程为:先按照一定规模标准对目标行业的厂商分类,然后计算不同规模等级的厂商在不同时期内所占市场份额比重;若某规模等级厂商所占比重呈现增加趋势,则该等级的厂商效率较高,存在规模经济效应;若某规模等级厂商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则该等级的厂商效率较低,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作为事务所规模的衡量指标对2011-2013年审计市场进行进一步研究。将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划分为:国际四大、CPA人数>1000人、500人<CPA人数<1000人、以及CPA人数<500人四个等级,通过是否连续3年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进行了筛选,共有40家事务所符合要求。
2.3.2研究结果表6和图1对近三年我国审计市场上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的变化进行了直观的描述,据此,得出以下结论:(1)国际“四大”对审计市场的占比最大,但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国际“四大”在审计市场上的占比从2011年的近50%,下降到了2013年的35.35%,下降近14%,效率下降,对市场的垄断地位已一去不复返。(2)国超内大所发展迅猛,规模经济提升显著。国内超大所(CPA人数>150人)随着市场的发展,发展迅猛,市场份额日益提升,与国际“四大”的市场份额差距在逐年缩小,甚至有赶超“四大”的势头,呈现出了一定的规模经济特征,这与我国近年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政策引导密不可分,也体现出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大型事务所见竞争加剧。(3)中小事务所规模效率较低,规模不经济。中小事务所的效率随事务所规模的减小而递减,CPA人数在500—1000人的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略微上升但几乎没有变化,CPA人数小于500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在逐步降低,说明市场需求对事务所的规模要求不断提高。
3.结论与局限性
1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又称工程造价审核或者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指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建筑工程项目审计为定额计价和工程清单计价并存,其审计方法有多种,因此审计方法选择尤其重要。为了保证审计方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以及能够获得真实性反映,对于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障其审计方法的科学性。基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审计的实践经验,建筑工程审计基本方法可归纳为[1]:
1.1建筑工程造价的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又称逐项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施工顺序,对各项工程逐项全面审查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审计的具体实施的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该方法尽管工作量较大、时间较长,但是全面、细致,审查的质量高。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相对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信誉度较低或者曾经存在问题的建筑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审计,采用复杂细致的审计法是恰当的。
1.2建筑工程造价的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当工程条件相同时,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预算与拟审同类工程预算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对于不同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图的,尽管基础部分和现场施工条件及变更有所不同,但对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相同部分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但对于不同的部分或者变更的部分则应当采取不同的且与之相应的计算方法或者审计方法。倘若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而工程的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大体一致,此时可按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审查两个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或用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采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进行审查的方法。倘若基本相同时,则说明拟审计工程造价是可靠的。反之,则有可能拟审造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审计中需要找出两者之间偏差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差异,确定准确结果。倘若拟审工程与已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是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则可将相同部分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计,但不宜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或签证单独计算,否则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1.3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图纸审计法
标准图纸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并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进行工程审计的方法。按照标准图纸设计或者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即所谓的上部结构和做法基本一致,仅仅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或地质情况不同对基础部分做局部改动。倘若属于此种工程项目,可集中审计力量全面细致地审查一份预决算造价,以此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者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进行对照审计,无需逐一详细审查,但是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存在变更的部分应当进行单独的审计。这种方法仅仅适用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
1.4建筑工程造价的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审计法,是指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比如工程量是基本一致的工程,然后将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审计办法。由于各项数据均可借鉴使用,这种审计方法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够保证审计的质量。
1.5建筑工程造价的筛选审计法
筛选审计法作为统筹法的一种,是指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并其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而对其进行调整的一种审计方法。尽管建筑工程存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指标却变化不大,将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找出其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用工等单方基本指标可以确定审计结果。倘若有部分项的经济指标不在基本数值范围之内,则需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调整和详细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审计住宅工程或者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建筑工程,但发现差错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以上是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方法,在具体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时,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一般应当按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同时还需要关注建筑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部位,根据审计项目的差异借助于审计程序灵活进行。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方法需要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方面予以把握,需要特别注重审计过程中上述问题的挖掘和处理,合理地选择和应用审计方法,但还要考虑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在具体实施方法时,在审计中应当从粗到细,注重对比分析,关注查找出来的错误,借助于对比逐项筛选,利用统筹法原理及时进行匡算,从而实现审计的目的。
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的工作,涉及的鉴定事项广泛复杂,不同的建设项目则需要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或者同一案件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在鉴定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如果工程只完成了主体部分,则采用建设工程量按实结算法计算并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定额标准套用;如果装修了一部分,可采用倒算法。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结算单价;合同未约定的结算单价,应由承包人在项目发生后依据当地当期定额及取费标准或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作为新结算单价。可调价合同的,可使用调价格法或者成本加酬金价格法[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上述方法外,还要注意以下方法:
2.1概预算法
概预算法,是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运用建筑工程造价审理中的概预算原理和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根据建筑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以及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进行审核。这种方法还需要注意对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具体的列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意见。概预算法主要适用于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建筑工程的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适用于直接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2.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仅作为定案的参考,不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2.3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者部分内容,因缺乏计价依据或者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且建筑工程造价不完整、不明确的,采取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司法鉴定方法。在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方法鉴定时,需委托方协助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配合。倘若某些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但鉴定项目资料欠缺完整,可应用分析法辅助进行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
3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之比较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者涉及专门性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无论是审计人员亦或鉴定人均应当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施过程甚至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从而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做出分析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采用上述方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应当遵循这一方法,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则可套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建筑工程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基本相同的情况。无论是鉴定人还是审计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内容,均需要遵循从约原则[4],根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受制于当事人合同的合法约定。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奕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的选用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集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来看,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即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其鉴定资料应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获取较为可信的资料,同时还应当对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的核实。属于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查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但在原则上应当与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无实质性背离。
尽管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在实践中需要做出合理的界定,然而无论是建筑工程审计方法还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均应以合同为依据,充分掌握与建筑工程施工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书以及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单等内容,确保反映涉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客观性、全面性。然后依据建筑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计价规则、执行标准等,按照竣工图及其他有关资料、图集规范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与施工单位报送的计算底稿进行细致核算。在工程量及内容清楚以后,如果需要相关取证,需要以文字、图像等记录方式对比如测量数据、施工项目、材料品质、有关人员的谈话等进行保全,同时还需要审查定额套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准确合理套用,定额换算是否正确,补充单价有无依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等。但是,有时也应当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抽样审计,抽样时应选取单价较高、工程量较大、在整个项目中有意义的样本。因此,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需要进行统一规范。
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总体上见《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周志》中的"哈尔滨工业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但在写作目的,选题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探讨会计,财务管理前沿理论问题;
2.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并
解决财务,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4.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BT1〗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论文选题应尽量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会计实践中的问题;
2.应注意选题的创新性,题目应尽量避免与往届重复;
3.选题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应适当,避免过于简单,达不到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尽量避免难度过大,影响完成质量;更应避免选题面过宽,过大,无法纵深探讨.
以下论文写作方向和题目,可供大家在选题时参考:
1.标准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2.目标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3.责任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4.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5.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
6.企业责任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7.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9.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实证研究
10.激励股票期权理论及应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行为与动机
12.资产减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3.企业重组的会计问题研究
14.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管理
15.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分析与财务决策
16.企业财务控制机制研究
17.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
18.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19.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资本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
2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
22.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企业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23.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4.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5.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6.企业财务网络化管理研究
27.企业成本核算系统设计
28.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设计
29.会计会计报表系统设计
30.计算机会计学中总账的设计分析
3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33.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
34.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独立审计风险的实证分析
36.审计风险及防范的实证研究
37.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研究
38.电子商务下的审计风险及控制
39.人力资源会计研究
40.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41.债转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42.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43.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
4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研究
45.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探讨
47.企业对外投资财务控制研究
48.企业生产环节财务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