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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19 14:55: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款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工程款申请书

第1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经费申请书,欢迎阅读!

经费申请书1__区人民政府: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晚上等时间,对长龙山区块矿产资源进行非法挖采,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会进一步助长非法分子的开采活动。为切实保护好该区块的矿产资源,有效扼制非法活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

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加大投入保护国有矿产资源的人力财力,加强打击力度。经初步预算,约需投入经费25万元。鉴于街道财政经费有限,恳求区政府补助该项经费10万元。

妥否,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书2_____工会:

为了体现公司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认同感,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集体凝聚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公司于20__年4月组建了___足球队,参加___足球联赛。队内现有人员22人,其中球队管理层4人,教练员2人,队员16人。

组建之初,因经费不足,球队参赛服及训练服(外套)未能及时给予解决,随着冬季临近,参赛队员服装配置迫在眉睫,为了更好的展现企业、员工风采,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___足球队特向工会申请壹万元(¥10000) 经费,用于足球队服装和相关器材的添置。我们将再接再厉,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为盼!

____

20__年10月25日

经费申请书3工作委员会:

我校共有__个教学班(含__个幼儿园),在校生___人。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又到了,为了使我校的少年儿童过上一个有意义而快乐的节日,拟在儿童节期间开展如下活动:

一、拟对我校“美德少年”、“孝心少年”、“文明班级”、“优秀少先队员”等进行表彰,需要___元。

二、为让学生感受礼仪之美,理解父母的养育之恩、师长的教诲之恩,组织学生“讲文明、懂礼仪”、“孝父母、知感恩”等一系列活动,分别设立奖项,需要费用___元。

三、组织一场学生游园活动,以游戏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___元。

以上活动经费预计___元(___元整),但我校经济条件有限,特请上级部门予以帮助解决。

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经费申请书4县文广新局:

__乡东__村行政区划面积__平方公里,总人口__人,总户数__户。近年来,随着乡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升,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日益增长,民间文艺团队日益活跃。

目前,我村有群众自发组织、自娱自乐的农民文艺团队3个,每队拥有成员12人以上,建队时间在1年以上,不仅常年在我村及周边村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且肩负乡村两级“扫黄打非”等活动宣传教育任务,不仅特色鲜明,且成效突出,对当地群众的文化生活及树立良好的乡风民风发挥了积极、正面的影响。

由于我村的农民文艺团队都是自筹资金组建,建队时仅购置服装、道具、乐器等装备器材开支就有3万余元,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团队经常性活动开展难以为继。为进一步调动农村文艺团队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特恳请县文广新局解决我村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补助3万元为谢。

__乡__村民委员会

20__年__月__日

经费申请书5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乡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我乡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当前的工作中,我乡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需市政府在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1、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问题。

去年8月我乡启动了对原唯一县通乡公路——黄金大道实施拓宽改造工程,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工程拓宽改造总里程为12公里,工程总造价1390多万元(含招标后增加项目),而上级补贴资金为30万元/公里,项目资金缺口达1100余万元,而我乡几乎无资金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2、入乡便道养护问题。

由于石江乡只有黄金大道一条县通乡公路,为不影响群众出行,我乡在黄金水库边新修了一条临时入乡公路,总投资80余万元,目前尚欠工程款40余万元。

3、招商引资启动资金问题。

我乡属非资源型乡镇,经济发展的重点为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前期投入较大,而我乡资金困难,为确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请市政府给我乡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启动资金。

为确保我乡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入乡便道养护、招商引资等工作顺利进行,恳请市政府就以上三方面的`工作给予我乡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2篇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____19610402021. 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2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9-01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授偿权制度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分歧和疑问,需要权威部门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有所遵循。笔者就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

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不经由某种方式予以公示,其权利过于强大,其对发包人本身的利益不会有影响,但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存在不确定性,随时都有可能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未获清偿时,承担因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突然出现且优于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面临权利落空的危险,有损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

为了避免未经任何公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给其他债权人增加无法预期的风险,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向社会披露,使得其他人进行与该工程有关的交易时,可以考虑在建设工程上的存在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以便对交易后果作出合理预期,从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鉴于优先权具有不需登记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产生的特点,我国《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笔者主张,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并不以登记为成立和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该优先权仅能产生对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效力,而不能产生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说,赋予经登记的建设工程较优先受偿权以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对未经登记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不赋予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特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登记的工程款是承包人优先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并且这种登记应与抵押登一记、商品房预售登一记一起公开,以备当事人查阅。

二、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勘察、设计人以及施工合同分承包人是否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建议在今后立法中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之外,并赋予建设工程合同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地位。

三、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及标的物范围

工程价款的定义和范围对某些费用是否能够进入工程价款,是否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关系重大,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也应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实践适用中标准不一,造成一定的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四、修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工程从完工到验收合格,再到交付使用和结算完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工程款的数额通常较大,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期限也较长,很可能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时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个6月以后,从而使立法的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则可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五、进一步完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第4篇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除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政府综合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三个统一”,巩固和完善“两个中心”的财政改革。既收入统管,支出统付,资金统筹,建立会计核算式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用款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如需紧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证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银行。

第三十三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指令,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同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20日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下一个月本部门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无误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电子数据及有关表格。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银行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报表报财政部门。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批准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预算单位审核汇总。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审核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目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情况特殊,经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单次货物购买单项服务金额超过3万元的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凭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款、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直接支出,工程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单位单次和单项购买服务不足0.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1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确定授权支付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确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七条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统一与签订协议的银行分行或支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批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开设和预留手续。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监督。

(四)选择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人民银行在财政年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收支业务,与银行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选择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二条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财政性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银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十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预算单位、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因自然灾害的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

关键词:高速路;道路建设;监管工作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当今时代,经济是前进的首要务,要想确保该项目标得以实现,就要做好一项关键性质的活动,即开展好交通事业。最近几年,我国的高速路发展态势非常优秀,政府花费了大量的资金来进行该项建设工作。对于这些规模非常庞大的建设费用来讲,身为财务活动人员,如何管控好相关的费用,确保其能够用到应有的层次上,就变得非常的关键。

现在的高速公路建设大多采用FIDIC模式,也就是通过招标活动来明确中标机构,开展项目建设活动, 业主通过计量支付,拨付工程款项。因为建设行业的建设企业的综合素养不是相同的,在建设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资金转移现象,使得在建项目的资金不足,使得项目的建设速度和品质等受到影响同时还给业主方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为了合理的应对如上的问题,接下来具体的来分析相关的监管活动。

1 监管的组织活动

1.1 在招投标的时期,在招标信息里非常确切的对该建设费用实施监管,要论述清晰具体的监管方法,而且要随之注明管理信息。因为招标信息还是合约中的关键要素,当投标机构对业主方的活动作出反应的时候,就表示其非常的认同此类措施,该项活动本身有一定的合法性特征,其会被法规约束。

1.2 因为投标者和实际进场的建设者会有潜在的变更现象出现,项目负责人并不非常熟悉相关人员进行资金管控时的具体措施,因此在谈判阶段,应该有财务机构参加到其中,在谈判过程中和相关负责人重新论述相关的内容,在活动里最好是要获取项目负责人的赞同。订立合约的时候,各相关方签订协议。

1.3 当员工进入场地以后,要协调所有的建设机构的财会负责人进行一项专门的会议活动。要安排具体的费用管控事项,对建设方以及银行等提出实际的规定。而且要给建设方打造能够有效地沟通的模式,来积极地处理面对的不利现象。确保管控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

1.4 各施工单位在日常工程款的支付方面,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要求履行付款审查程序,确保综合的费用运作情况处于管控机构能够掌握的区域之中。

1.5 管理处在每次拨款前,对上次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深入施工单位项目部财务科进行检查,然后有效地分析费用的具体流动层次和使用方向等。假如出现不适很合理的现象的话,要对其开荒咱认真地追踪活动,以此来保证费用不会受到影响。

1.6 根据管理处组织的综合检查安排,检查各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日常检查,做出综合评价,做为考核施工单位资金管理水平并据以奖惩的依据。

2 资金管理协议的核心内容

2.1 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的权利义务,即业主做到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协助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协调业主、银行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把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出现转移、挪用工程款现象;开户银行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并为业主及施工单位在银行结算方面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2 规定建设资金支付流程,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开户银行严格监督。具体资金管理流程为:施工单位需要支付款项(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时,将付款依据(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一式两份,向业主财务科提交,由业主财务科(必要时会同合同科、工程科等其他科室)审查合同、协议书等付款依据的真实性。符合要求的,由业主财务科向开户银行出具付款审查单,开户银行审核付款审查单及合同协议等,办理付款。施工单位支付各种款项,能通过转帐结算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禁止大额使用现金。除支付工资外,施工单位提取现金限额每日不得超过5万元。

2.3 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网上银行帐户,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网上银行帐户有随时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查询的权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业主综合的了解建设方的费用流向,要分析存在的不利现象,要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应对工作,以此来确保费用运作安稳有效。

2.4 明确违约内容以及纠错方法

实际措施是,业主对建设方的费用的实际运作模式开展有效地检查工作,假如出现了挪用或者是资金转移等现象,或者是按照欺诈等形式来诈骗机构对其许可付资,又或者是为躲避审查工作,将需要负担的相同的费用划分成具体的部分在某一具体的时间亦或是最近的一些时间中进行汇款工作,如果察觉的话,此时业主就会暂时的中止或者是不再进行该项活动,而予以改正。 从预付、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若到期未纠正,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该单位列入省招投标黑名单。累计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的资金达到合同价的5%时,业主将认定施工单位的财务能力不具备完成本合同的条件,除追回转移资金,收取违约金外,有权终止和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

3 确保网银在监管中的有效意义

在京化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管中,我们首次采用了利用网上银行对施工单位资金情况进行监管。此类措施在招标信息里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其体现于管理内容里。在实际活动里,建设方在进行银行活动的时候, 同时提交纳入管理处集团客户管理的申请书,当银行批复之后, 把各施工单位纳入京化高速公路张家管理处网上银行的集团客户内。管理处财务科可以随时查询各施工单位银行帐户的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此举便于我们有效的分析建设方的资金流动趋势。通过与审查信息比对来看,能够熟悉建设方和银行对资金的管控状态,认真地分析管控中面对的不利现象,这样便于很好的改善不利现象。除此之外,同样能够把建设方的资金剩余数量有效地告知单位负责人,结合实际状态负担项目资金,以此来确保项目对资金的规定合理。

4 要关注的内容

各个机构之间要做好配合活动,要切实提升活动功效,确保费用不会犹豫审查活动而耽搁,保证项目满足费用规定。综合的说,对建设费用的监管并非是实际意义,它属于一项方法,其关键意义在于确保费用能够都用到该项目的建设工作中,确保其不会被不合理的使用。在活动中,要结合实际状态,有效地分析,不仅要遵守理念,同时还应该非常的灵便,将监管活动和服务活动容纳到一起。确保高速路的发展顺畅有效。当前的实际措施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认真地整改。

参考文献

[1]杨华青,陈佩玉.强化安全资金监管 打造平安高速[J].交通财会,2011(8).

[2]罗翔.论高速公路资金的筹集与监管[J].技术与市场,2011,18(2).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收取图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技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图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

第8篇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FIDC合同条件

引言

二战之后,世界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时期,全球的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及提升。随着全球建筑业规模的不断“膨胀”,一个份额巨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就应运而生了。本文就是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1 概述

1.1 国际工程承包

所谓国际工程承包,指的就是一项以工程建设为重要对象的、特点为跨国经济技术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交往及商务实践活动。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与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之间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都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办事。

1.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4]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日益广泛,且适用于比较广泛的经济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经济项目:(1)基础设施及土木工程项目;(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项目;(3)制造业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1)总价合同,即在一个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已经对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业主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分批次或者是一次性地付清工程款。(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相对于总价合同而言的,指的是按照合同的单价来支付工程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成本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2 FIDC合同与国际工程承包

2.1 FIDC的涵义

FIDC的的英文缩写为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ingenieus Consils ,翻译过来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成立于1913年的英国,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FIDC迅速发展起来。迄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而成为会员。中国于1996年加入,这就使得FIDC迅速壮大。

2.2 FIDC与国际工程承包变更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2.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析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2.2.1 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2.2.2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2.2.3 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 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 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2.2.4 在紧急情况下, 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根据如上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描述,可以将上述的五个国际工程变更的程序用下述拓扑图来表示:

图1 国际承包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2.3 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之间的关系分析

对于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有很多人都不能够很好地辨别。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看到很多文献中经常将二者混淆视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区别进行澄清显得十分有必要。究其原因,可以知道施工索赔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业主原因(主要有工程图纸、征地以及支付等发生了延期)、施工的自然及社会条件发生的变化、业主风险、物价原因、工程效率低下等方面,而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有着本质的、较为明显的区别(施工索赔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均有三步,但是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可以用下表1所述。

表1 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处理程序上的差别

项目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发生前工程师同承包商协商变更支付价款 工程师发出工程

变更指令 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

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事项发生后, 承包商发出施工索赔通知, 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商报送同期记录,索赔事项结束后, 在规定时间内, 承包商报送索赔报告及总帐单 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施工索赔支付 业主、工程师决定索赔支付款

由以上对工程变更以及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的区别的分析可知,二者存在如下的区别:(1)工程变更的价款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就已经确定好了,而施工索赔价款却恰恰相反,在一个工程项目在索赔事项结束之后才确定;(2)工程变更时,工程项目价款的确定需要工程师与承包商共同协商而定,而施工索赔款的确定权却在于业主和工程师,承包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3)施工索赔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但是工程变更却不同,只有业主和工程师有权作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只能要求工程变更, 没有决定权。

由上述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知,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发生了工程变更并不代表施工索赔就会产生,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 发生工程变更后由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单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承包商对此无异议, 则按合同正常程序支付。此时, 承包商不存在施工索赔问题。只有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合理时, 承包商可就他认为的不合理款项进行施工索赔。在这个过程中, 承包商对变更工程单价的认可与否是确定下一步是否进行施工索赔的分界点。

3 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对工程变更的正确认识,非常有利于对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也能够保护施工项目各方的利益。在这其中,无论是工程项目的业主,还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承包商,都应该对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进行熟悉的掌握和了解,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在发生某些纠纷时,完全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参考文献:

[1]李太成,申明亮.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研究[J].湖北水力发电,1999(2).

[2]张久国.论施工承包商工程合同风险管理[J].科技资讯,2008.

[3]吕文学.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化学工业出版社,2O06.

[4]高建海.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因素[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