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8: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法制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经济立法要注意科技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1.因为高科技发展所引发的环境问题、社会经济问题有赖于科技进步来解决,所以,“经济法制须内蕴以科技优先发展为核心的立法理念”,激励各门类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同时,由于知识经济是一种人才经济,人才资源在现代经济中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更加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切实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利益。
2.知识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它重视社会的整体利益,重视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现代经济法制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要义。立法一方面要着重激励高科技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高技术发展的副作用。本世纪以来,科技空前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匮乏、森林面积减少等一系列问题非常严重,还有电脑病毒、因特网上的信息公害问题、网络贸易犯罪问题、驰名商标被抢注等问题日趋严重,经济立法工作者应该注意到这些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眼中国未来的长远发展。
二、经济法学研究领域要拓宽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生产以及以小生产为特征的私有制经济问题有过基本的设想和论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应“一步一步地夺取”,而不是历史上的一次性行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度,更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知,个体小生产或私有经济的存在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在生产力水平还没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利用外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怎样利用外资,列宁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要通过借款、租让制、与外资(外商)合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最初探索者。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若干思想。其中,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对后人的探索乃至今天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到从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思考生产关系改革的经济建设的思想轮迹。由于历史的局限,的这些经济建设的思想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不仅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吸纳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在内的经济类型。它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并且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不具有剥削性质;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建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自经营的经济。
(一)个体劳动方式的存在是基本原因
诚然,个体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变化是个量的概念,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个质的概念。能够使生产关系发生质变的生产力,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一般变化,而是生产力量变到一定程度后,使生产关系所依存的实体形式即劳动方式发生变化,才能使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个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不直接是生产力,但又离不开生产力,直接的决定作用是个体劳动方式。个体劳动方式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社会化生产还没有发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和方面,也就是说,不但是某些领域或行业基本上还是非社会化的生产,而且在基本上社会化生产领域或行业中,也还有落后的生产力与其并存;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使个体劳动方式不能存在的程度,个体经营的不少领域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并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由此可见,只要还存在个体劳动方式,尤其是独立型的个体劳动方式,个体经济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下去。
(二)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根本原因
劳动方式的部分私有,是指在现阶段劳动力既不完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而是具有部分公有,部分个人所有的性质,在这两种所有中,部分个人所有是主要方面。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劳动力的部分私有正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要痕迹之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主要是由个人或家庭支出的。劳动力的归属问题,主要应根据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训练费用由谁支出来决定:如果这个费用是由个人或家庭支付的,劳动力就应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费用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支付的,那么劳动力就具有社会和个人双重所有的属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劳动力的自产费用和训练费用兼有国家支付和家庭支付两种形式,而且家庭支付占绝大部分。因此,劳动力的归属关(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私营经济的产生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存在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是承认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而且还呈现为落后性和不均衡性,在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同时发展,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现阶段,个体经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发展是私营经济产生的客观条件。个体经营者还不愿意走合作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联合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目标的一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可以说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外在经济条件的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自由购买。而能否自由地购买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资本只有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私营经济的生产过程才能正常进行。党的以后,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对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与改革,逐步给予了农民自由选择职业和进行要素流动的自利。从而推动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补充
在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的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财产组织形式更符合投资者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和施展个人经营才能的要求,而这正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内在动因。获取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动因。只要客观条件还没有达到使其不能存在的时候,这一动因制约个人经济行为的作用就不会消失。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还具有很强的谋生手段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个人经济利益在个人经济行为目标中仍然处于基本动因的地位。尤其是在农村,人们对消费利益的追求必然转化为对财产利益的追求。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自身利益,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要放宽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环境、加以积极扶持,并且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2.《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几大公害事件,从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人类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断消耗地球资源的同时,要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实行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长存。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最终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数众多,人均占有量少,各类资源的消耗很快,在长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资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资源的供给必将难以为继。我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刻不容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才能使循环经济更好地实施和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作为国家调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循环经济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框架体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可以协调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规范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在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真正处理好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
(一)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现代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直接问题就是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却无能为力,只是收取相关的排污费或者处罚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有了新的社会行为,就应该有新的法律来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事态的发展,当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时候,法律会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等,从而会阻碍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地区,明明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但是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按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经济活动。
(三)司法救济不到位。司法在循环经济体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司法体制的保障,但是当前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可依”是司法救济最大的难题,法官素质与审判水平不高也会使循环经济司法审查陷入困境,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不好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律体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已经刻不容缓,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环经济利益和协调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当然,对于循环经济立法保障不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要确定执法的主体,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从而使环境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应该将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使每个执法行为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真正得到实施。
关键词:知识经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调整
1知识经济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形式下,经济增长是经济结构(核心是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内容是结构高一档次的优化,经济增长是结构升级的一种表现。
1.1需求结构变化快,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高科技知识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经济,不仅使增长高质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稳定快速提高,从而导致了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消费方式、消费结构的变更。需求结构的变化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环节影响生产和供给。对生产的直接作用就是资源配置结构发生变化,在总产值来源的产业分布上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的服务业的份额相对上升,农业和传统制造业的份额相对下降。可见,需求结构的快速变化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1.2科技发展迅速,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基石。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研究与开发、在职培训的投资不断增加。由于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因而知识的生产、分配和应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由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积极活跃,经费也充足,使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进步速度加快,而技术进步是影响产业结构的首要因素,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正相关,科技进步越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经济一体化,使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很紧密。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加快各类要素、商品在国际间的速度,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外消费示范作用的冲击和带动下,必然引起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的变化,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一国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不仅推动了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而且由于国际贸易活跃,引起其他国家出口导向型企业的生产的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2知识经济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1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发展迅猛,为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产业不仅起先导作用,而且将成为第一支柱。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撑着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决定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识的生产是无穷无尽的,非消耗的,通过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投入,带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无可非议地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第一支柱产业,从而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下经济发展从萧条、复苏、繁荣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经济可持续增长成为可能2.2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为主体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这个概念的内涵被大大地扩展了,工业经济时代,资源原来是指自然资源,随后扩大到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已经成为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得以进行和开展的外在条件的总称,可分为信息资源与实物资源两大类。经济活动是永远离不开实物资源的,但信息资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实物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成为辅助资源,而且成为主导资源,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主体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用它来辅助与支配物质生产,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资源,进行独特的生产,形成独特的产业即信息产业和知识产业。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经济资源,遵循效益递增规律,即在提高资源效率方面投资越多,获取的边际效益越多。知识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具有四个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识可经无数次使用而自身并不减少,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可以被用来创造新知识,知识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来越低。②共享性。知识较少受时空的局限,可为公众共享并可反复使用和同时使用而价值不被削弱,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尤其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它们只能绝对地减少,而知识则可以在使用中产生知识,人类可以无穷尽地创造知识。④易操作性。知识更易于传播和处理等等。
3经济增长推动了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经济增长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大,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有许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1.市场经济法制化体系不完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相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整体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与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变化,但社会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制体系与之相比总体上比较固定的,不能随社会变化而及时发生变化,这就出现法律法规不能与新的市场经济形式相配套,严重影响影响市场的发展。
2.市场经济法制化落实程度不够好的制度建立了,关键在于具体落实才能促进市场的更好发展,由于受到当地市场具体情况、部分行政权力干扰等客观及主观因素影响,使市场经济许多制度不能得到好的落实,不能起到规范市场、保障市场运行的作用,形同虚设一纸空文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
3.市场经济法制化意识不强受我国民族传统思想、经济水平及个人自身的影响,社会法制化整体意识虽然处于不断增强的状态,但还有许多公民对法治意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时常还会出现为个人私利而知法犯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等社会不和谐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二、提升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途径
1.转变观念、增强全民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前提,首先要营造市场经济法治的良好社会整体氛围,党的十指出,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积极拓展全民参与的途径,在全民中开展法治活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积极通过电台、报刊、网络、公众集会、印发学习材料、制作宣传标语、巡回演出、培训学习等系列活动,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化教育,让法制化观念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心中,强化他们的市场经济法制化意识,明确自身在其中的权益与责任,积极行动起来,为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运用及发展奠定良好的整体氛围。
2.转换职能、完善制度建设要实行法制化,就要先有相就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党的十特别强调,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紧跟时展步伐,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将法制化建设纳入社会发展的日程上来。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及社会市场关注热点,借鉴其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经济法治管理制度,如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系列法规,并在具体市场运用中不断进行补充、完善,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的具有科学性的市场经济法制化管理体系,真正让市场管理有法可依,为以后的市场管理保驾护航。
3.规范管理,强化落实过程人们常说,事情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要靠具体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只有将制度落实到管理中,才能充分发挥好法治在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对弱势进行保护,才能更好的在运用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的优越性。在执行中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制度不落实以及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要加大量化管理力度,并且与当地行政领导的政绩考核挂钩,真正让法制化建设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保障及促进作用,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4.与时俱进、建全市场法治长效机制市场是在发展变化的,要随着市场形势的转变,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市场法治长效机制。首先要构建市场法治的新格局,市场法治涉及到的面较宽,关联的部门多,需要形成统一领导,多方协调,共同促进的机制。其次是普法援助与教育并举,社会的发展及结构调整加大,要救助的人群占据一定的比例,法治根本目的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让他们紧跟时展步伐,才能更好体现市场法治化的优势性。最后要不断提升行业维权的意识,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出现错综复杂的矛盾,要引导公民积极进行维权,只有真正公正执法,才能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让市场有序竞争,让市场法制化顺利开展。
5.增强服务,体现人文关怀我的市场经济发展有长足进步,但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一些保障措施方面还显的很脆弱,如何让绝大多数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市场中竞争中生存下来,就要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保障制度来提供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障,让社会中一些极为弱势群体有一定基本生存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让一部分经济主体在在享有自身创造的财富外,还能享有一定的政策方面的支持,促进他们积极创业积极性,实现市场经济群体的和谐发展,真正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企业;会计;管理;精细
0引言
在国家、地方和企业对经济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企业管理的精细化成为微观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会计工作适应精细化管理发展的需要,转变职能,发挥促进企业精细化管理整体进程的推进具有重要的作用。
1管理会计的职能应与精细化管理相适应、相呼应
管理会计,又称“对内报告会计”,是为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会计。管理会计是为满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服务,它注视市场、立足企业、面向内部,对企业将要发生的未来经济行为进行预测、规划和调控。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它以专业化为前提,系统化为保证,数据化为标准,信息化为手段,把服务者的焦点专注到满足被服务者的需求上,以获得更高的效率、更多的效益和更强的竞争力。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工作内容是做细事、算细帐,而管理会计的首要职责就是算帐。算帐不等于算细帐,且管理会计为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操作的是最基础的核算资料,把帐算细,才能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精细化管理是通过细分核算单元,用“显微镜”观察数据,透过这些数据了解过去、审视未来,找出工作的薄弱点,不断加以改进和优化。因此精细化管理与管理会计密不可分,二者相适应、相呼应,工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2管理会计与精细化管理结合的工作着力点
2.1在管理会计与精细化管理融合方面所谓市场化精细管理,是指将企业内部的各生产系统、各单位以及单位内的各班组、各道工序,用市场用户的关系加以链接,使各系统、各单位、上道工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转化为用内部价格所衡量的价值和为下道工序所认可的商品,实行有偿往来结算,以达到激励员工、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化精细管理模式中,具有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职能的管理会计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2.2发挥内部核算体系的作用在市场化精细管理模式下,充分借助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规则,根据管理的需要,完善了内部核算体系。市场化精细管理模式下的内部核算,与原来的核算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核算人员上,将会计人员充实到核算岗位上。二是在核算方式上,由统计核算变为会计核算。三是在核算内容上,由部分成本核算变为完全成本核算。为将各单位逐步做成“经营实体”,必须加大成本考核力度,除管理费用、维检费用、塌陷补偿费用等由矿业公司统一控制外,将制造成本中的其余各项指标全部分摊到各单位的成本之中。同时,还要对各单位的成本构成进行细分,将内部成本分为直接成本、辅助成本和虚拟成本三部分。四是在核算的层次上,实现了核算主体的下移。按照层次核算到区队、班组和员工,分类核算到科目,使用情况核算到工程,真正体现了精细化的特点。
2.3发挥企业内部银行在精细化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了规范内部结算、内部核算、内部控制等业务流程,确保公司内部各单位间经济往来结算和经营成果核算的高效、准确、有序运作,依据市场化精细管理的要求,煤业公司建立了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具有以下主要职能:①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内部银行的业务范围、运营程序等管理办法,经公司审批后执行。②结算职能:这是内部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它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级市场主体的有偿经济往来进行结算,为内部核算、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③信贷职能:开展内部资金信贷业务。以服务生产、满足生产需要为根本宗旨,按照公司市场化精细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材料、设备资金及工资等方面的信贷业务。④监督和控制职能:以公司预算为根本前提,对各级市场主体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及时对各内部资金信贷用户及信贷情况进行逐月统计分析,确保贷出资金的合理有效流动,并逐月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分析结果,为公司领导做出准确的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2.4充分发挥内部价格体系的杠杆作用为确保内部结算准确、核算可靠,煤业公司本着“从微观管理入手,以实现宏观管理为目标”的原则,以历史数据为基础,以预算管理为手段,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测算工作,健全了企业内部价格体系。公司的价格体系由单一价格和综合价格两部分构成。经过多年来的积累与完善,全公司形成了四大系列、16种类型、共计近3万种价格,为有效结算、核算奠定了基础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班组、员工个人通过精细化核算系统可以快速查阅当日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及电力消耗情况、煤炭质量情况和日、班的劳动成果评价,知晓个人的当班和当天的劳动收入,为下一个工作日追赶先进、克服不足定下目标。使按劳分配原则在基层得到很好的体现,工人劳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3规范预算管理体系对管理会计乃至企业管理精细化提供保障
企业经营预算是经营活动的起点,是引导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标准,制订科学合理的预算可以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在预定的轨道上运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开滦集团煤业公司成立了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预算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
一、从规制性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规制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本身的内容上,还通过其调整的目标和策略来将其突出,实现了经济法的软性激励性管制特征。但经济法又不同于一般化的管制策略,由于该项独立的法律的由较为严谨的经济法规条文组成的,意味着经济法具有限制某些行为、促进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责任,即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可从经济法的规制性内涵中窥见一斑。
(一)经济法规制性的内涵
经济法具备经济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比较容易理解,同时,经济法还具有规制性的特征,这是相对于刑法、民法等法律而言的。经济法的规制性特性,主要是由于经济法本身对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起到了激励的作用,在运用经济法对贸易活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将其规范性与提倡性结合起来运用,制裁与奖励同步进行。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揭示了一般的市场规制特征,这便是经济法规制性的特殊含义。
(二)从规制性角度来看经济法责任
如若单纯的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主体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较重,它要能够对社会公众负责,为各领域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平台,并且为其提供公平、细化的法律法规标准,以便于经济各方能够遵照执行。这样来看,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极佳,因此,在社会性的基础上突出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则使其责任更加重大,经济法不仅改换了承担责任的方式,而且由于法律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令经济法承担了更大范围的社会责任,这便是从规制性角度所看到的经济法责任。
二、从规制性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褒奖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内容,经济法的责任包含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经济法褒奖所能够参照的标准则是经济主体在以上方面履行责任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否优良。可见,从规制性的角度来看,经济法褒奖不仅是一种目的,而且还是一种规范经济活动的重要策略。
(一)经济法褒奖
相对经济法责任而言,经济法褒奖内涵的指向更为明显,指的是针对积极履行经济法的实体,给予一定的褒扬和奖励。这是从经济法规制性的角度来分析的褒奖,而不是单纯的从经济角度对贸易实体给予奖励,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根本上来看,相比一般的奖励而言,经济法褒奖的获得更难,在经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中,褒奖是不同于其它项目的处置结果,它具有特殊涵义,从褒奖的目的来看,褒奖有着鼓励正当经济行为的目的,同时,它又是对不合法经济行为的一种警示,限制并调整经济活动[2]。
(二)从规制性角度看经济法褒奖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经济法的褒奖发展较为缓慢,就从增加经济法的褒奖在经济法后果上的权重比数据来看,经济法褒奖的实施力度还不够强烈。当然,这与我国的整体法制环境、社会体制建设、人文环境等都密切相关。如若达到社会中各主体自愿去维护经济法褒奖则仍需一段时日,而且也需要经济法责任的日益渗透。可见,从经济法规制性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褒奖,实则是对整个法律环境的一种激励,意味着当社会的守法程度在提升一个等级时,经济法褒奖才可能真正实现。总而言之,从规制性角度出发来看经济法的责任与褒奖,实质上是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手段的现实意义突出出来,它体现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过程,并非运用硬性的管制手段来突出法律的强制性,而是以一种积极鼓励、正向激励、明令禁止等严肃态度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三、结语
(一)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价值与理念的含义非常相近,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分别而论。当理念被界定为某类价值的最终指向时,法律理念就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信仰与理想,即正义就是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则是对理念的具体解释,尽管解释因历史、文化、地域与宗教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人类对法律正义的解释均为自由、公正与秩序。由于公平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因此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与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但法律这种公平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局限于“法律视为同等的人,均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同样的,自由也来源于人的本性,而法律则始终对肯定性自由进行保护,而对限制性自由进行否定。法律秩序是人类相互博弈后进行的价值选择,最终将满足人类对效率与安全的需求,在法律价值中,与公平和自由相比,秩序更加理性与客观,更有可能在人类社会获得实现。总的说来,法律正义理念应与社会以及人类对价值的普遍认定与接受标准相符合,对于各个部门来说都必须体现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二)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加上经济法还具备社会法性质,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价值观的独特性,从而特有的实现实质公平、理性自由与整体秩序等价值。第一,实质公平价值。实质公平价值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属于和谐社会公平观,强调分配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代际的公平,同时经济法强调对劳动者、消费者以及被限制自由竞争经营者的人格保护,这种实质公平价值是与现代伦理哲学所主张的正义标准是完全相符合的。第二,自由价值。经济法强调的自由属于理性的自由、规则的自由以及秩序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即是对理性自由秩序的一种维护,并对个体的自由发展进行限制。例如竞争法对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第三,秩序价值。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在市场秩序的规制与宏观调控中,都体现了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维护的功能,同时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本身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与效率。总的说来,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显示了经济法的理想性与现代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有着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过程,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有着普遍的约束力。目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多元,意见也不尽相同。法的原则是法的一种要素,由法所确立,在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经济法的原则即是由经济法确立,在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其中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并贯穿于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笔者对我国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的梳理,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表示,即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弱者保护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体系包括了个人、集团、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各种利益间相互冲突,相互依存。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社会公共利益起着调节与校正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保护、限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完全相符,例如反垄断法对被限制经营者群体的保护等。其次,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全局性与公共性进行调整,例如宏观调控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最后,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公平竞争,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安全与效率。
(二)合理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竞争,经济法合理竞争原则包括了有序的竞争、有效的竞争和平等的竞争。其中有序竞争能够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防范,包括商业贿赂、假冒商品名称等。有效竞争则是有效的对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进行协调,使竞争格局长期处于均衡状态。而平等竞争在强调市场主体准入平等的同时防止强势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低价倾销等;此外,平等竞争还对非市场因素渗透和介入市场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阻止,如行政垄断等。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对自由价值的回应与体现。国家介入社会生活都属于国家干预,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属于狭义的干预,是试图对自由市场某些规律的校正与否定,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主管能动性。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干预下,任何经济行为都受到法律限制;二是适度干预强调了干预的局限性,表现为干预前提、范围和限度的限制。当市场能够进行有效地运行时这种干预则是不必要的。
(四)弱者保护原则
经济法的弱者保护原则即是对弱者上进行利益倾斜,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该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一种解释。这里的弱者主要是指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的个人和组织等,如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垄断关系中的小经营者、残疾者与失业者等。由于弱者的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对其基本生存可能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形象,为此经济法对经济利益关系不平衡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尽管该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对弱者的保护除了在社会分配法中体现,同时也体现在市场规制法律中,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价值的承担着,与法价值的抽象性相比,基本原则更加明确和具体,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必须对其法价值的精神予以体现,而经济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也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对其基本原则有着指导作用,人们对经济法的希望以及经济法给予人们的希望构成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在于解决经济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从而实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使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围绕其价值进行制定。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其价值的体现与保障,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整个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