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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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是指企业通过将会计管理与财务管理职能进行分离,设置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对原本由各分支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单位”)分别负责的经济业务事项集中统一处理,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在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集中核算企业加强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些企业误认为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或认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法律责任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故放松甚至放弃了财务监督,但是事实证明,实行集中核算的企业既有必要又有条件加强财务监督,一是核算单位实行了账实分离,为了防止账实脱节就有必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二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将一部分财务人员从大量繁杂的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更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财务监督职能。
(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的特点。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督程序。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有效地促进会计处理标准的协调统一,大幅提升企业会计核算标准化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督制度和程序,从而避免了财务人员运用传统的思维和检查方式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属于更高层级,并与集中单位相对独立。一方面,集中单位无权也不能直接、随意地指使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核算中心更加自主地开展会计核算、审核和监督工作,有效抵制不合法、不合规的经济业务,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核算中心开展财务监督时能够有效避免同级部门或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监督和过多地讲究个人关系问题,从而使会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进一步提升财务管控能力。
企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集中单位的财务数据都汇总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就可以通过数据了解到集中单位各项经济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集中全企业的监督资源,对集中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从而实现对集中单位的资产管理、负债、收支、预算计划制定和执行、财务计划落实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最终能够较好地履行其监督的职责。
二、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单位财务监督机制出现缺失和弱化倾向。
集中单位财务交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后,取消了会计、出纳岗位,只设一名报账员,单位的优秀会计人员都集中到核算中心,使集中单位的内部牵制、监督职能不同程度地被弱化。同时,集中单位客观认为财务监督职能随着集中核算一并转移到了核算中心,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会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规避核算中心的审核,从而导致集中单位在行使内部财务监督职能上流于形式。
(二)核算中心会计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一是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职责定位不清。由于核算中心在功能定位上侧重核算职能,并认为自在集中单位,对其监督有难度,于是,核算中心与集中单位对各自的责任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产生“三不管”现象。二是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与实际工作相脱离。由于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一般不在一起办公,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不能较好地参与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对经济业务的审核仅限于相关的票据,很难掌握业务发生的全过程和业务的真实性,这样造成会计集中核算人员与实际工作相脱离。同时,核算中心财务人员不能较好地了解集中单位的经济业务,造成财务监督由事前、事中、事后,变成了只有事后监督,无法对监督工作形成有力的业务支撑和材料证据。
(三)集中单位报账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些集中单位对报账人员随意任命,认为报账人员有无会计从业资格、有无财务工作经验和能力都无关紧要,导致报账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报账人员疏忽大意、不负责任,不是报账不及时,就是报账错误百出,并且对相应的经济业务事项理解不透、说不清楚,而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对集中单位经济业务也不是很了解,容易导致账务处理不及时,增加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有的报账人员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日常业务完全按照领导的授意、指使处理,依法治企观念淡薄,导致会计资料不真实、模糊不清,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三、优化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财务监督的措施
企业应通过明确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的功能定位,健全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报账员队伍,充分发挥双方协同的财务监督职能,保障企业规范管理和运行。
(一)提高认识,及时转变工作观念。
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营造良好的核算环境。集中单位要认真学习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深刻体会会计集中核算是现代企业实行集团化运作的趋势和要求,努力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核算中心开展集中核算工作。核算中心要严格审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及时向集中单位反映经营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逐步实现核算中心由单一记账机构向全面监督和管理的“综合管理型”转变。
(二)进一步明确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的职责权限。
核算中心是财务监督的执行主体,主要负责授权审批程序、资金集中管理、标准成本应用等方面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功能,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财务监督和监控为手段,以会计服务为目的,服务于企业经营发展,进一步提升核算中心在集中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避免将自身功能定位于单纯的会计核算的误区,可以将名称调整为“财务共享中心”或“会计管理中心”。集中单位是财务监督的责任主体,重点做好资产管理、预算执行控制、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功能。同时,集中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纠正认识偏差,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配合支持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主动接受来自核算中心的财务监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要根据经济业务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是要形成严密的宏观制度约束,对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少些弹性,多些刚性要求,对内容模糊不清的条款要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保证核算中心在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都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岗位轮换制度等,严格控制和预防各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只有会计法规和规定健全了,各项业务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开展,会计监督才能有章可循。
(四)进一步加强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财务协同监督。
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要明确分工合作关系,密切配合,协同开展经济业务监督,核算中心要积极参与集中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细致审核、严格把关,促进财务监督与财务决策目标的有机统一。集中单位要逐项审查各项支出的手续是否完整、准确,账实是否相符,争取从业务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虚假支出行为发生。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在财务监督工作中没有绝对的界限,双方要协同作战,形成耦合力。
(五)提升报账人员素质,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报账人员是集中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在核算中心和集中单位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对经济业务事项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算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所以提高报账人员综合素质是提升报账水平、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集中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选拔职业道德水平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报账人员,加强培训和培养,保持其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和稳定,不断提高财务监督水平。
四、结论
摘要: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能够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直接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主体;民事责任;构建
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起诉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起诉、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第一,利益相关者一般难以接触到企业内部财务的详细信息,普通人也缺乏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要求受害人举证会计主体存在过错才能得到赔偿, 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二,应尊重会计行为的相对自由, 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给会计主体的会计职业活动施加严格责任, 不利于会计行为人提高职业活动的质量, 反而会使会计主体为规避责任而不敢发挥服务社会的职能。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 另一方面会计主体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便可免责,以促进会计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一)会计核算涉及的内容不全面
首先,基于中石化企业行业的特殊性质,会计核算内容主要侧重于实物资产,例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生产费用,忽视对企业内外部的无形资产的核算,当今时代是知识和人才竞争的时代,应将知识资源、人力资源、品牌形象、信息成本等因素纳入到成本核算体系之内,树立全过程、全环节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过于重视石化产品的制作和生产环节,忽视对产前预备阶段和产后总结阶段的成本核算,例如对产前产后只关注内部损耗,不重视清洁生产,未将产前产后的环保支出列入核算范畴。
(二)会计核算的方法不统一
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没有得到统一,出现诸多问题。首先,会计核算方法不固定,因时因地变动。中石化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一年的会计工作中,会因时因地变动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为了规避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变动月初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的核算方法,造成期末账面与库存不符。其次,在成本结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和方法,例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非正常损耗,会计核算工作采取综合结转法予以掩盖;将已完工产品成本代替未生产完工的产品成本,使得需要上交的当期利润减少,进而降低中石化应缴纳的当期税收,这实际上是之中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予以有效的监督、重视和规避。
(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不明确
目前,中石化企业使用的成本核算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真实情况无法得到全面反映。收付实现制强调的是中石化企业某年度的收支现金流,对于不同年度的资产收入和支出核算则很难进行,不能客观有效的评价中石化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造成成本核算工作的混乱。另外,近年来一些私人部门的介入,要求中石化企业会计信息更加准确和透明,收付实现制因提供的信息不实用、不完整,日益丧失其可比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反映的是中石化企业在某年内资金的来源、使用状况和余额的信息,进而将收入与支出进行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没有可用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绩效,无法据此进行预算。
二、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改进对策
(一)树立全面集中会计核算观念
中石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新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从企业内部着眼、入手,树立全面集中的会计核算观念。首先,加大对会计核算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税法,提高企业内部领导和员工的纳税意识和觉悟,严格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其次,可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并做到奖惩分明、及时,对做事认真、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进行适度奖励,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完善会计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最后,及时做好企业产品价值链的分析,内部管理和外部核算缺一不可,最大限度的降低中石化企业成本,保证利益最大化。
(二)树立统一一致会计核算方法
为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的统一一致,要加强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不仅要做好有形资产的确认工作,也不能忽视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会计核算工作需将无形资产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入账方式核算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的价值也纳入到产品成本中。另外,会计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的核算方法,保证在核算过程中的一致性。
(三)树立全程管理和监督的观念
准确性是中石化企业会计核算的首要任务,为避免疏漏,内外部的全程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中石化企业内部要制定并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使内控工作有序进行,使财务收入和支出信息客观真实。其次,不断强化外部核算制度,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新会计准则,健全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只有内外兼备,才能保证会计核算透明、准确。
三、结束语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制度;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98-02
一、当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
1.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身,使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形同虚设。从原理上来说,审计关系的形成,是由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方构成的,缺少任何一方,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将不复存在。在理想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契约关系,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形成监督和制约。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存在“一股独大”等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但不能对公司经营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且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结构,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这种情况下,事务所要么保持职业道德和声誉放弃市场,要么为了生存违心地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两难的境地下,很多事务所选择了后者。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的另一只手,自然不可能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
2.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定存在漏洞。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但这种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指代不清晰,同时也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执行很难到位。实际上许多不应被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仍然在执行。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又提供记账、纳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等会计服务业务,这事实上违背了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目前中国主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因此政府部门拥有较多的监管权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工作时都受到了较大的干预,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3.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矛盾。管理层的利益是和企业的财务状况关系在一起的,他们需要会计师为他们在财务报告上显示出经济状况良好的状态,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在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时侯,会首先考虑的是能为自己谋利益的注册会计师。如果注册会计师恪尽职守,诚实守信,正确指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财务状况的问题,管理层当然受到损害。管理当局反过来会解雇这些不帮助他们的注册会计师。这就是会计师制度自身的内在矛盾。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惩戒程度较轻,中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有些过轻,中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的惩罚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较少。
4.政府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定不明,监管效果差。根据各种法规规定,中国现在的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以及税务、工商等。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对这些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定,各部门在实行监管时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了监管职能缺位、越位、重叠、监管不力以及处罚滞后等现象,这样一来,不但政府监管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滥用其行政权力干预会计服务市场,结果只能是加剧市场竞争的无序和混乱,降低了独立审计的服务质量。因此,中国政府部门应当如何监管,如何界定权责已成为中国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注册会计师需要健康的生存土壤:公司有着规范的治理结构、委托关系要理顺,所有者与经营者各司其职。为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将经营者可能收买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消除掉,让经营者收买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成本加大,在制度上彻底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具体措施:对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进行优化,推动产品主体多元化,保证董事制度的独立发展完善,让董事会不仅仅是控股股东的代表,而是将审计委托到全体股东;促进国有股的减持与流通,实现股权多元化;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以改革,让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们职能到位而不能越位;在外部治理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充分调动证券市场对经营者的控制作用,通过企业内外部的激励约束,构建适合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一句话,只有产权清晰,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政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的规则才能有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人力资本完成的,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人力资本。可见,加强会计师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将执业人员的潜能与价值进行充分发挥。但是目前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所拥有的核心会计师在人数、学历、年轻化上比较匮乏。为改变此种现状,必须对人才资源结构进行调整,首先建立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打破原有论资排辈,提拔任用有着创造力与职业水平的人;其次,注重后续教育,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技术的飞速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与知识层次要不断的提升才行,这就要求各级事务所要将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作为重点,丰富培训模式,注重机构与制度建设,做好师资培训与教材开发等。
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制度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受到约束。在制度的约束下,注册会计师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既有利于其培养一些可贵的品质,又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独立审计事业的发展。会计服务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建立在制度上,亦即从制度上保证“诚信”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这就为会计服务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自1980年中国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制度,基本上建立起中国独立的审计法规和审计规范体系。但是也应该看到,作为改革措施的审计立法依然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审计监督体系尤其是审计信用体系仍不十分完善。在缺乏法律依据、监督制度和信用体系的情况下,独立审计工作实际上很难有效推行。为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信用制度的基础,而在中国目前的会计服务市场,个人信用制度几乎是空白。这不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从事审计鉴证、咨询等经济活动,也影响了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才能在此基础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失信行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经验,以推动中国会计服务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的质量控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标准及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测评办法。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委派、晋升、辞退等相关制度中应体现质量控制要求。另外审计项目应建立从业务联系、风险评估、人员委派、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审计过程监督及事后监督到出具报告一套完整质量控制程序。通过上述措施使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框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此为基础分析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确定监管的时间、方式、重点领域。建立事务所质量控制数据信息系统,识别重点监管对象,完善事务所检查的方式、程序及处罚办法。通过建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数据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的搜集处理,可以防止、发现、纠正事务所质量控制中的偏差和薄弱环节,确定监管重点。有效的检查选择方案、人员委派、检查计划、实施及报告处理程序,有利于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质量提高和检查目的的实现。另外建立调查及惩罚委员会,有助于检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干扰。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地执行是警示和惩戒作用的集中体现,一旦做出处理决定必须予以坚决贯彻实施。
4.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业准入制度、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式上应侧重于民事责任,加强民事责任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成本,使其在利益权衡中得到充分考虑,也可以补偿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在新世纪之路上,中国现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必须准确定位、不断完善,才能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之路,从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5.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以及监管处罚力度。由财政部门带头,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内部治理整顿,防止政府监管部门,谋取私利,干扰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常运行秩序,努力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一个公平、平等、有序的执业环境。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政府监管的处罚力度,降低违法造假者的预期风险收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并就执业中所了解和收集的有关政策效应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法令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会计 诚信 教育
1992年我国爆发了第一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事件――深圳原野,随之几年又有一系列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曝光,此时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不是单个的上市公司的造假,而是一场大面积的会计诚信危机。如果是单个公司造假,那是个别现象,但当出现上市公司大面积会计造假时,人们就不再关注个别主体的特殊性,而是开始认真地反思:是制度的因素还是道德文化的丢失?有人认为当今社会经济利益主导人们的心灵,传统的诚信道德几乎沦丧,于是大声疾呼加强教育;也有人认为道德约束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应该加强立法,从重处罚。在这十多年中,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会计行为加以约束,同时呼吁会计诚信教育,但无实质性的措施。国家和公众都呼吁会计诚信教育,但是多年来会计诚信教育并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那么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定位或作用究竟如何?我们该怎样实施会计诚信教育?在分析之前,本文首先对会计诚信问题作一下简要地分析。
一、会计诚信问题简析
1.会计诚信问题的含义: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不欺诈,会计诚信是指人为造成的会计信息所表达的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会计诚信问题的含义则要复杂一些,以往的研究并未对此有专门的讨论,本文认为会计诚信问题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1)会计诚信问题是已经存在的一种会计诚信缺失的现象;(2)这种现象已经对社会造成了相当程度的麻烦,是急待解决的矛盾;(3)会计诚信问题不只是故意造成会计信息所表达的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这一简单结果,而是这个问题从其产生可能性到最终形成的一系列的过程以及该过程所涉及的事务的总和。
2.会计诚信问题的发展与现状分析:诚信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从春秋时代到先秦儒学再到宋明理学对于诚信道德都很重视。但我国古代重农轻商,所以在商业方面诚信制度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相反却出现了“无商不奸”的说法。即使在今天的社会,虽然不再认为“无商不奸”,但伦理道德中的诚信观念和经济领域里的诚信制度也仍然还未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二、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定位
1.会计诚信教育定位的意义: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曾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仅有2.51%的总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可信,可见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程度。如此严重的会计诚信问题,单靠立法、处罚,能治理得了吗?回答是否定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会计诚信教育肯定是起作用的,但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地位究竟如何以及在该地为下会计诚信教育如何实施,却是一个应该值得明确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它,才能真正地实施好会计诚信教育。
2.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定位:道德文化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能在短时期内更迭或变迁,而道德文化的改变却是一个逐渐的,漫长的过程。但道德文化一旦为个体所接受,并内化于个体的身心,形成一种信念,便对个体的行为有极强的,长期的约束力。也正是如此,才决定诚信道德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是基础的,深远的。会计诚信道德是诚信道德中的一部分,它要随着诚信道德的大环境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单个的突飞猛进。道德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靠教育,所以这也决定了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定位:从纵向讲,会计诚信教育不能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的作用却是基础的,深远的;从横向讲,会计诚信教育要随着诚信道德的大环境的发展而进行,不可能抛开大环境而唯独让它超然卓越。
三、会计诚信教育的实施
会计诚信教育在会计诚信问题中的作用是基础的,深远的,所以会计诚信教育应该是势在必行,常抓不懈;会计诚信教育不能脱离诚信道德的大环境,故此会计诚信教育要与其他方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具体来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诚信教育要选定正确的范围。近些年,很多人对会计诚信及会计诚信教育进行分析,其重点是强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会计专业学生的诚信教育。无论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是会计专业学生的诚信教育,其立足点都是会计人员,也就是说会计教育的范围限定在会计人员。这表面上看很顺理成章,但深究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却觉得将教育范围限定在会计人员,不但范围过于狭窄,而且也未必能起到真正的作用。本文认为要清楚地认识会计诚信教育的范围,就应该透过事情的表面,识别出会计诚信缺失的真正主使者。
通过对近些年会计诚信缺失案例和有关会计诚信实证研究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诚信缺失的真正主使者是公司的管理层或决策者,而会计人员往往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工具,在此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会计人员。再者,在较大的公司集团里,管理层或决策者往往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运作虚假会计信息,作为普通的会计人员很可能都不能洞悉其中的缘由。如此情况下,我们把会计诚信教育的范围限定在会计人员,这不但是范围狭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此教育不会起到真正的作用。假如把公司的管理层或决策者纳入会计诚信教育的范围,让他们懂得会计知识,接受诚信观念,树立法律意识,这不但有利于会计诚信,也对公司的经营有益无害。另一方面,无知者无畏,如果让管理层或决策者有所知,即有法律意识,有诚信观念,那势必对他们构成一种约束。曾经有一个学者做过这样一个实证分析:他把公司管理层的文化程度与公司诚信问题做相关性研究,其结论是文化程度越高,诚信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点从侧面证明了把公司的管理层或决策者纳入会计诚信教育的范围的必要性。所以本文认为会计诚信教育范围除了会计人员还应包括公司的决策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2.会计诚信教育要有一个有力的实施者。目前,我国会计诚信教育主要是一些会计职业团体对团体成员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其覆盖面并不广泛,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的高校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了会计诚信方面的教育,其形式也多是空洞的说教。其实会计诚信教育已经呼吁了很多年,但会计诚信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零散、不系统的,似乎是并未有效的正真实施过,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一个有力的实施者。如此一来,就是有好的会计诚信教育的方法或内容,但也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实施。所以国家必须确定一个有效的会计诚信教育机构来指导会计诚信教育,并有能力把会计诚信教育对象约束到会计诚信教育的范围内。
3.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应该切合实际,不能流于形式。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问题的不断涌现而必然会相应的有所变换。所以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应与社会的现状相符合,应该切合实际。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有着优秀的道德传统,但目前是伦理道德中的诚信观念与经济领域里的诚信制度未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以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应重点放在传统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应加强会计诚信观念与个人荣辱观的融合;而不是死记硬背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条条框框。
会计诚信教育的方法应该行之有效,避免空洞的说教。现在有很多人认为过去过于注重会计技能教育而忽视了诚信道德教育。其实会计技能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不能割裂开来,双方应该结合在一起进行教育。抛开了会计职业道德,单纯进行会计技能教育,那会使会计变成了数字游戏,不会发挥出会计事业的真正作用;离开会计技能,单纯的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那只能是一种空洞的说教。会计技能与会计职业道德应该融合在一起,在会计技能与方法中应贯穿着会计职业道德的思想,某些会计职业道德可以融入到会计原则之中,去判断会计方法的恰当与否,使会计技能真正的为会计事业服务
4.会计诚信教育要立足诚信道德的大环境,积极寻求其他方式的配合。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都在与周围的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会计诚信也是如此,它不能脱离大的环境而孤立地存在,孤立地就会计诚信而进行会计诚信教育,这本身就陷入了哲学中所说的孤立的、片面的、机械论的观点。通俗点说就是不可能单纯通过会计诚信教育而达到“举世皆混,维会计诚信独清”。所以会计诚信教育应与其他方面的诚信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会计诚信教育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法律处罚。只有会计诚信教育对象具有法律意识,法律才能在事前对他们起到约束作用,另外法律知识和法律处罚虽然不是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但是处罚的结果却对会计诚信教育有深远的影响,因为这种惩恶扬善的氛围非常有利于会计诚信教育的进行。会计诚信教育还要积极利用舆论宣传的配合。会计诚信教育机构的教育虽然是系统的、有计划、有步骤的,但他的覆盖面并不十分广泛,舆论宣传不但范围广而且易于营造一种氛围,这种氛围对会计诚信教育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参考文献:
[1]胡霞:对我国会计诚信问题缺失的思考.经济师,2003(12)
[2]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诚信教育课题组.会计诚信及会计诚信教育.财会通讯,2004(4)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首先,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会计中心选配高素质的专职会计人员,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和统一。
其次,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中心成立后,各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全部集中在会计中心的单一账户上,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管理,使资金调度更加灵活,有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再次,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减少了单位财务支出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经过会计中心的严格审核,不合规定的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纪、违规支出坚决予以拒付。
最后,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确保政府采购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事业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的依据是其预算指标,所有开支在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再经会计中心审核入账;同时政府采购资金由会计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杜绝了回扣等问题。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事业单位撤消了所有银行账户,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处罚收入均直达国库,实现了收缴分离、罚缴分离。
二、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第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控。原始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最基本的资料,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是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会计中心的人员不参与单位的具体业务,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一是看单位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看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凡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
第二,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会计中心将记账、算账等工作进行集中,而财产物资等需要反映的客观经济事物仍分散在单位。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提供真实情况,会计中心将无从得知各单位的资产实有状况。特别是固定资产,会计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明细账仍由单位登记保管,财产物资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缺乏可行、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各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从而导致在报账业务的审核中,会计中心难以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尺度,经常会造成对某一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请求支付与会计中心拒绝支付的矛盾,这也是会计中心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单位领导和报账员对本单位的往来经济业务难以准确、及时地掌握。在处理单位往来经济业务时,由于单位报账员不进行日常账务处理,而会计中心只提供月报表资料,使单位领导及报账员对本单位债权债务不能及时掌握,给其结算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基础。由于我国当前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未能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共支出预算管理体系;且纳入会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实行部门预算规范化方面尚有差距,在支出方面随意陸仍然存在,因而造成预算对支出的控制和约束仍然非常薄弱。
三、完善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议
第一,加强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单位报账员的具体工作包括:报账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的管理,据实登记会计台账,定期与会计中心核对,对单位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及说明,向会计中心报账并说明单位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情况等职责。由此可见,报账员的工作规范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伪,因此财政部门应切实抓紧对报账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加强《会计法》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二,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除做好本单位的报账工作外,还要处理好经费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起财产物资实物账并由财务主管负责登记,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和核实,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和领用手续,定期与会计中心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另外还要建立“大额借款、大额支出、超指标、超计划用款”审批制度,制订预算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明确相关责任人。超级秘书网
第三,会计中心转变职能,加强支出监督管理,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会计集中核算通过核对各部门预算指标情况,可以严格控制各部门的用款进度,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会计中心在收到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后应确定是否可以支付,如何支付,然后才可以通知银行付款。会计中心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要彻底扭转将其视作单纯的核算机构的观念,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加强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中心在核算时对收到的款项要认真辨别款项性质并区别处理,从而避免将往来款与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串户入账。对往来款项定期清理,避免长期挂帐。会计中心应定期打印出往来款项明细账给单位核对,催促单位定期清理往来款项,避免因长期挂账而形成账项不清,甚至形成坏账。
关键词:会计管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中图分类号:E23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关于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准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006年,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初步建立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基本准则作为该体系的概念基础,明确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贯穿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整个过程;提出了会计主体、会计分期等四项会计假设,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等作出了合理设定。但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在实务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已被我们普遍接受的概念基础提出了挑战。
(一)权责发生制与会计分期
权责发生制要求以权责的发生为基础进行会计计量,会计分期假设又设定了会计计量的时间范围。这就决定了企业确定权责的时间标准——即权利与责任“是否发生在某一期间”。目前会计准则采用的已发生减值模型,规定了当存在已发生损失事件等客观证据时,才可确认减值,不具备已发生证据的预计损失不包括减值范围内。由于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体现了“当期权责”的匹配。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均暴露了一个共性问题,即计提准备不足。由于该模型存在顺周期效应,为了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各国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既有的减值政策,提出逆周期监管及动态拨备的概念,在经济运行处于上行周期时多提准备,以应对金融风险。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各方面的压力下进行会计准则改革,将已发生损失模型调整为预期损失模型,以预计未来的损失作为确认当期损益的基础。这些改变试图以预期未来为基础,偏离了会计计量一直依赖的已发生观念,实质上扩展了传统权责的范畴,有悖于会计已有的“权责发生”时间理念。
(二)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作为会计基本假设,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规定了企业确定权责的空间范围——即权利与责任“是否属于主体”。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普遍采用以分支机构为核算单位,相对分散的会计组织模式。但随着近几年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集中会计核算模式在银行中得到应用,相对于传统的分散核算模式,集中核算将部分由分支机构叙做的业务数据集中到总行统一簿记,使会计科目使用的规范性以及核算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由于在总行统一进行会计记录,并未在分支机构账面上体现,分行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其“应享有的权”或“应承担的责”并未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出来。提供的会计信息没有反映真正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使得分支机构对于自身经营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控制,造成反映职能和管理职能不匹配,与准则规定的会计主体应反映自身的“权责”相冲突。
会计基本准则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整个会计准则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随着环境的变迁,基本准则在会计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保证权责在期限上的匹配和主体上的一致,是当前会计实务工作者和会计理论工作者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以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以及动态拨备为例,是否可以做一些针对性的调整,如在已发生损失准备的基础上对预计损失在权益中增提相应的一般准备,这样既满足审慎性和前瞻性的监管要求,同时也不会与现行的会计基本原理产生矛盾。还有,如何通过科技手段来解决会计信息与会计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大型企业集团会计管理普遍存在的难题,要重视,不能视而不见。
二、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边界与职能转变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初和最基本的职能。近几年来,国内银行纷纷提升信息科技水平,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不断提高,会计核算也从一维发展到多维。当前,会计核算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核算,它已经扩展到按部门核算、按产品核算、按客户核算、按货币核算、按区域核算、按行业核算、按渠道核算、按期限核算、按风险核算等。可以说,只要银行管理需要,会计核算就能够提供同源数据下的多维度信息,这使银行管理者可清楚地量化各部门、各产品、各客户的贡献,从而在发展战略、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和产品定价等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实现向管理要效益。时至今日,核算仍然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随着会计环境的日益变化,会计工作也越来越从核算职能向管理职能转移。会计职能的重心转变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传统核算型会计已无法满足现代银行管理的需要,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以及银行内部管理水平提高都推动向管理型会计发展,这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变革。会计职能重点转变要求会计工作从事后算账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转移,从传统的“账房先生”向决策参谋转变,提高会计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和控制,帮助决策者及时制定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强化内部管理,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会计管理职能的内涵也不断丰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经营环境发生重大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一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增了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并增加了对杠杆率指标的限制。另一方面,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需要银行进一步增强产品定价能力以及有效管控利率汇率风险。这些变化大大增加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对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会计管理的范畴也相应由传统的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进一步拓展至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内外部定价管理、利率汇率风险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领域,会计管理的重心逐渐从利润最大化转变为价值最大化,会计部门也日益成为价值管理部门。会计职能转变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积极应对。
三、会计核算基础性工作如何保证质量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银行相继实现了数据大集中,也促进了会计工作的信息化转型。但在转型过程中,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问题
从会计的决策有用性看,提供决策相关信息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但在信息数据高度集中处理模式下,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需要很好地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会计核算由原来按分支机构进行并逐级汇总的模式改为集中到总行统一处理后,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加工效率的同时,忽视了分支机构会计主体对应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是,随着同业竞争加剧,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开始转向精细化和集约化方向,对产品、客户、渠道、部门等维度的财务信息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但目前的集中化处理手段还没有很好解决这一难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银行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会计手段满足管理需求,既要建立健全分机构会计核算体制,围绕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网点进行多层级的会计核算,全面完整反映各级责任主体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为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纳税、财会检查等提供决策相关信息;又要积极研究制定核算规则、建立配套管理
机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为管理层提供分产品、分客户、分渠道、分部门等多维度的完整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亟待提高
银行在推进系统集成时重点解决了交易数据的集中处理问题,可以实时生成交易数据。但交易数据只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要及时提供分层级、多维度的会计信息,还需要资金定价、资产质量评估、财务成本分摊等多方面的数据支持。由于缺乏系统有效支持,这些数据相对滞后,导致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难以按日进行,基本上仍然维持在按月加工的频率上,部分信息的生成甚至还要依赖年终决算这种传统方式完成。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决策相关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当前经营环境充满动态不确定的情况下,信息的滞后将影响决策的有效性。鉴于会计信息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及时提供非交易性原始数据,银行应当积极推进相关管理活动的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按旬出损益、按日出损益的目标,提高会计管理的有效性。
(三)解决好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性问题
为了提高业务处理效率,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银行在进行数据大集中时采用了会计与业务分离的处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对传统意义上会计人员先核后算管理方式的挑战,也对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性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新的问题:没有会计人员的复核与监督,仅由业务人员录入原始数据,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能否保障?
面对这些新问题,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认真思考并设法找出解决途径。如何保证在没有会计人员审核前提下数据的输入不出偏差,如何保证会计数据的输入不受前台业务人员的恶意操纵,这是新形势下会计信息保证客观公正性的一大难题,也是需要我们发挥智慧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一、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的现状
根据对全国36所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的调查研究,从中可以看出,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作为会计学专业一门核心课程,均受到了学院或所在系的高度重视,一般都会选派本专业的优秀教师担任本课程的主讲教师,并从课程时间和教学设施等多方面给予保证,希望以此来提高学生对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掌握。但由于对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和课内实验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因此,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与其他会计学专业的课程不同,在各独立学院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对中级财务会计与高级财务会计教学的内容划分上,各独立学院之间则各种不同划分。
二、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财务会计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本身并没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之分,只是出于教学的安排,将财务会计分成初级、中级和高级来进行教学,而对财务会计分成初级、中级和高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这就导致各独立学院对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各独立学院都将会计学原理作为初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但对于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内容的划分,除了将六大会计要素统一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没有差异外,其他教学内容是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还是作为高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差异很大。
(二)课程教学安排顺序差异很大。从各独立学院对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安排顺序来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均安排在会计学原理之后,但有的独立学院是在会计学原理上完之后就开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有的独立学院则是在会计学原理之后将税法课程教学完后开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
(三)课程教学课时区别很大。由于各独立学院对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异很大,导致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课时安排上区别也很大。有的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课时只有64个课时,而有的独立学院的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课时达到128个,有的独立学院是在一个学期讲授完中级财务会计,而有的独立学院则是分两个学期讲授中级财务会计。
(四)课程实验教学内容差异很大。从各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教学大纲的内容来看,有的独立学院在讲授完中级财务会计的全部内容后,会进行课内实验,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有的独立学院则只是中级财务会计教学中讲授理论知识,没有安排课内实验。
三、改进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对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结合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并考虑到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职业规划来确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2015年10月21日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独立学院今后将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培养的会计学毕业生为应用型人才,主要是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处理的人才,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是到中小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基于此,同时考虑到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定,建议以现行中级会计师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内容为基础,来确定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这样既可满足学生毕业对会计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可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
(二)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顺序安排。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是以会计学原理的内容为基础的,但同时与税法的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往往涉及到很多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内容。因此,建议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可以紧安排在会计学原理之后,同时安排税法的课程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交叉进行,以及时为学生补充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学习中所需的税法知识,以便更好的理解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
(三)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课时。在安排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课时,应考虑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和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的理解能力。在不安排课内实验的情况下,如果以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作为教学内容,可安排120个课时左右,分上、下两学期讲授,以使学生更好的理解课程内容。
(四)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实验。一般来说,是否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安排课内实验,应根据会计学专业整个实验课程体系来确定,而中级财务会计课内实验的内容,则是建立在会计学原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程序已经熟悉的基础上,主要是对各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建议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不安排课内实验,而是可以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讲授完后的下一个学期,安排成本会计学课程教学,在成本会计学讲授的学期末安排会计综合实验,这样就可以使中级财务会计的实验和成本会计学的课验结合起来,以避免实验课程内容的重复性。
(五)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方式。中级财务会计教学内容多,且讲解例题一般来说会涉及到二到三年的经济业务,因此,用传统的板书来讲授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有诸多不便,建议使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来讲授中级财务会计,以方便给学生讲解经济业务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内容繁杂,难以理解,因此,建议在讲授理论知识和例题的同时,应安排学生进行适当的课内容训练,并安排一定的课后作业,以使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
结论: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在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习好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对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不断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加以改进,以提高独立学院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效果,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理论知识,为学生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