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8:3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调控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引言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往往在原理上说不通。例如,把政府开支当作经济系统外部的所谓外生变量,这怎么行呢。政府开支受制于税收,而税收多了,利润、工资就会减少,否则钱从那里来?又说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是个外生变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我不否认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对国民经济能够起到调控作用,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调控作用呢?或者说货币发行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货币发行量增加一倍,国民经济将会怎么样?我认为数据一定令人兴奋:收入翻一番,GDP翻一番,当然,物价也都翻一番。有人根据1998年由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过,从1952年-1997年,我国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8.5%(张金水,1999,第92-95页)。2003年我国GDP增长率才9.1%,真是小数见大数。货币调控国民经济的“威力”可见一斑。本文不打算多谈旁人的调控方法,本文依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简单介绍一种国民经济的调控方案。
二.国民经济调控原理
笔者曾经在网文[3]中,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原理,将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Y一步步分解为固定资产折旧,消费C,追加投资I和政府开支G(不考虑进出口):
再假定固定资产折旧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f,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b,0<f<1,0<b<1,即有下列式子:
这样,由式(1)可以得到关于投资的方程式:
I=(1-f-b)Y-G(3)
国民生产总值Y中有一部分是税收和规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τ,税费额就是τY;国家对式(3)中的投资额可能也要征收投资调节税,设这项税率为q,0≤q<1,税费额就是qI。这样,总的税收T由下式表示:
T=τY+qI(4)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假定政府开支G跟踪总税收T,按照总税收T与政府开支G的差额进行调控,调节关系式为:
式中β>0,税收多于政府开支时可以增加政府开支。另外,投资额I扣掉调节税以后的实际追加投资额为(1-q)I。所以,设资本存量为K,则实际资本存量的增长率由下式表示:表示:
设资本量为K时,产出的国民生产总值为Y,资本产出率为u,则有下式:
Y=uK(7)
资本产出率u的意义是:投资1亿元,每年的产出为u亿元。现在归纳一下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
给定初始条件,就可以求解上列方程。经济系统的结构图,见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经济系统在不考虑进出口的情况下,是个封闭系统,不存在什么外生变量。这是一个自我成长系统。我们地球就是个封闭的经济系统,它并没有得到外星人的资助,经济成果不是也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吗!
三.经济系统的求解
对上述经济系统的运动方程进行整理可得:
初始条件是:t=0,资本存量为K(0),政府开支为G(0)。对上式稍加运算,改写成矩阵形式如下:
下面为了有个具体的结果,代入数值:f=0.25,b=0.25,τ=0.25,u=0.25,q=0.1,β=0.1。系数矩阵A如下:
对上式采用拉普拉斯变换求解,s为变换变量,则有:
对上式求反变换可以得到K(t)、G(t)。如果再假定:
G(0)=0.25Y(0)=0.25uK(0)=0.25×0.25K(0)=0.0625K(0)
则可以得到(下面直接给出结果):
K(t)=K(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Y(t)=Y(0){0.8666exp(0.07626t)+0.1334exp(-0.07376t)}
由以上数据可知,年经济增长率为7.6%。
四.经济增长率的讨论
在通常情况下,由矩阵A的特征值,可以近似得到关于年经济增长率r的公式:
将前面的数据代入得:r≈0.075=7.5%,与上面的结果差不多。由式(16)可知,提高资本产出率、降低税率、减少浪费、提高调控效率都能够加速经济增长。
由图1可以看出,这里对投资采取了适当课税的调控策略,既可以抑止过度投资,又起到扶持投资不足的平衡效果。调控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政府开支对税收收入的跟踪状态。
五.结束语
有些学者,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建模思想,所建立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型,与“真实经济过程”相比较,“方程中所有的常系数几乎是不存在的,甚至这些系数很难找出可观测量,因为有可能这些关系本身在统计上是不成立的。”(郑辉,2001,第89页)而本文所列经济模型中采用的经济量、经济参数,都是真实经济活动中的变量、参数,如垫付资本、周转率、折旧、工资、利润、投资、税收、GNP、税率,等等,由过去和现在的经济变量和参数的数值,调控将来的经济变量的数值,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建立某种目标函数,也可以探讨最佳路径。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动不动就是“均衡值”,“均衡值”等于多少?说得再头头是道,就是缺乏可操作性。经济系统不是什么稳定平衡系统;如果经济系统是个稳定平衡系统的话,我们只能一直呆在原始社会。
有文献借托外宾的话说:托宾(JamesTobin)写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任何论文如果没有运用‘微观基础’的方法,就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任何研究报告如果被怀疑违背了‘微观基础’的戒律,就逃脱不了同行的批评;一个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学者,如果不能表明博士论文中假设的关系式是用‘微观基础’方法推导出来的,他就很难在学术圈子里找到理想的工作。”(郑辉,2001,第70页)我的这篇文章,既没有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微观基础’,又不讲“均衡”,也不是“非均衡”,完全依据西方民间经济学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却也讨论了经济增长和宏观调控,这当然难逃“根本不能在任何主要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可悲下场。
参考文献
[1]郑辉,2001,《资本控制与短期宏观经济动态稳定》,复旦大学出版社。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分别为全年目标的103%、164%[1]。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降低了自主创业的成本,也实现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又盘活了国有企业闲置的辅业资产,加快了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了竞争力。同时还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在配置经济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时在落实监控优惠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多变致使管理漏洞多,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借用“优惠证”骗取免税。《再就业优惠证》本来是国家为了促进再就业而按照一定的标准颁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再就业优惠证》却成了一些人进行弄虚作假、偷税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偏离了扶持就业的初衷。一是“真证假用”的问题突出。一些本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如有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借用无力从事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付给一点“好处费”。二是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达到减免税款的目的,采取一证多用、重复使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有的借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成新经营户,以骗取免税。四是对于持证异地经营的,税务机关难辨真伪。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处,跨地区从事个体经营,重复享受优惠。甚至有些跨区域经营的通过使用伪造的非本地《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优惠。为了减少过失,一些地区对持外省再就业证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审批,这又把一些持有真证件的再就业人员拒之税收优惠的门外,如何从征管上解决这一难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岗失业人员骗取免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补贴,将减免优惠占为企业所有;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获取税收减免,如某物业公司申报职工总数6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有3人,而实际雇佣保洁、保安等20余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借此减免税收。
第三,卖发票图利。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税优惠后,向税务部门多领发票,因为不建账册,现金交易,就为他人代开发票,甚至将发票出借或卖给其他经营者非法图利。
(二)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财政较紧张的地方,执行打折扣、缺乏积极性,怕落实政策影响收入任务;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够,享受税收优惠证的企业、个体户与有关部门统计的下岗失业人数、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相比有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业情况,没有主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及时取消优惠资格。
(三)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配合不够
目前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按项目进行优惠,政策多、内容雷同,资格认定分散,政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申请审批程序都很复杂。如申请享受优惠就需要劳动、民政、财政、国资委、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审批。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协调机制。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相关的审批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难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无法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致使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实,也无法形成监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跟踪问效
第一,建立严密规范的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对安置下岗人员的企业要认真核对花名册、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并定期对领证人员、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错误。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第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源调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规范减免税台账,收集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帮助纳税人主动申请、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对不符合条件或骗取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企业吸纳时,必须将优惠证原件交由税务机关保管,防止一证多用、借证使用等现象。
(二)优化政策管理服务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厂矿、社区进行重点宣传。建立税收优惠减免公示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减免税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作用,保证监督渠道畅通。第二,优化税收服务,为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窗式”、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完善开通再就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第三,明确执法责任,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规定领导干部和一般执法人员的相应职责,严格监督考核。第四,优惠税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将优惠税款先依法征收,作为就业扶持基金,由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共同决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管理。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基金用途主要为:为优惠对象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优惠对象定期发放定额补助;在优惠对象失业后定期发给其生活补助;经批准补充自主创业优惠对象的经营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优惠对象账户上的余款上缴国库。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种方法使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优惠的税款都将直接计入优惠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从而杜绝借证、买证、租证、假证经营等现象;其次,由于税款的征收与非优惠对象没有区别,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机关不放手的问题。
(三)注重相关部门配合
再就业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软件建设的步伐,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第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并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档案,以加强跟踪管理。第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增设栏目,分别反映开业时间、变更时间,便于相关部门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时准确掌握业户的实际存续状况。同时把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宣传优惠政策的窗口,让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能及时了解优惠政策。第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情况。第四,注意加强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度四季度新闻会。
论文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税收管理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和冲击
1.对税基的影响。电子商务会改变许多传统商务的交易甚至是交易内容,比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成数字化信息服务,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与传统商务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如商品销售的实现、劳务提供的等),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
2.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首先,商业活动性质的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在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等价交换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其次,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中那些无直接对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为,如何认定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3.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为便利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纳税登记服务,却会降低实质审查的强度,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监控漏管户的传统手段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完全失效。而网上监控却由于互联网中计算机IP地址的动态分配,同一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使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了电子商务应税行为,也难以确定谁是纳税人。
(2)税收管辖问题
我们以两个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为例进行探讨。在增值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经营地原则,而电子商务使跨省区交易更为频繁,如再只实施经营地税收管辖,会使税收的收入归属更加难以确定,并且使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在营业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一般实行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对特定应税行为实行经营地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在劳务发生地实施税收管辖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实施经营地管辖,将会彻底改变现行的营业税制度,也会造成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
(3)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他在任何一个地方都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电子商务主体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适用时很难把握。
二、我国应采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从税法的历史上看,各国的税法、税制,以及各国际组织的税收协定也是处于不断完善、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中的。所以,对于电子商务这样的新生事物,我国应该在不影响现有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例,使得现行的税法更趋完善。具体而言: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例如,增值税税法中要增加针对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各种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就向该税务机关纳税,而不考虑网络交易者的网站或服务器设在哪里。
3.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参考文献:
Abstract: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fine management concept in enterprise,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put tax cost management into the scope of enterprise strategic management. As one of the levers of state regulation of economy, taxation by state coercive force participates in social distribution, which will inevitably affect the share of social members in nati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duce their disposable income. As an important taxpayer, the enterprise naturally become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tax revenue. The increase of tax cost will undoubtedly affect the operation cost of enterprises. Therefore, how to optimize the tax cost of enterprise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research.
关键词: 税收成本;税收管理;成本优化
Key words: tax cost;tax administration;cost optimiz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13-02
1 企业税收成本构成
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意味着资金从企业流出,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因此税收应作为成本来对待。企业的税收成本不仅包括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还包括为完成纳税过程所发生的各种服务成本、缴纳税款造成的资金流出企业所带来的利息支出、以及发生违反税法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各种罚款的总额[1]。
1.1 税收实体成本
税收实体成本是指依照税法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现阶段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实体成本是企业按规定必须缴纳的,是企业义不容辞的义务。在企业不违反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税收服务成本
税收服务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税款的缴纳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的总和。具体包括:企业为缴纳税款所专设或兼职的办税人员的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费,为向专职税务咨询机构进行纳税咨询或税务所发生的相关服务费用,为办税人员所专门建造或租赁的办公场所的费用,办税人员缴纳税款所发生的交通费以及为完成纳税工作所发生各种培训M用等,为缴纳税款所购买的电脑、打印机、以及金税盘、税控机、发票簿等的费用,以及为应对各级税务部门的辅导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
1.3 税收财务成本
税收财务成本是指企业缴纳税款占用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支出。企业缴纳各种税款势必会使一部分资金流出企业,这一部分流出资金所增加的企业利息耗费及把该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即为税收的财务成本。企业缴纳的税款越多,税收的财务成本越高。
1.4 税收处罚成本
税收处罚成本是指企业有意或无意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税务、司法等机关的处罚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处罚成本具体包括企业晚交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滞纳金,企业偷税、漏税被税务、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罚款。
2 企业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
2.1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外部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的经济运行环境、国家对税收的相关政策、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等。宏观的经济运行环境是所有企业运行的外在环境,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不可选择,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对税收的相关政策也对企业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例如一个阶段内国家出台税收的相关优惠措施以及减免税政策,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就将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国家有时也会用税收手段调控经济运行[2]。例如,国家为了限制某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出口,会采取增加出口关税;对一些具有高附加值提倡类企业会给与税收优惠等政策。
2.2 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内部因素
结合税收成本的构成内容,影响企业税收成本的内部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2.2.1 税收实体成本的影响因素
税收实体成本对企业来说是刚性的,企业只能遵照相关政策,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税种进行税收的计提和缴纳[3]。企业要积极关注政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看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符合的条件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2.2 税收服务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服务成本受税收实体成本的影响。在一定的业务量范围内,税收服务成本一定,超过了一定业务量范围,税收服务成本将增加。税收服务成本与办税人员的工作效率负相关,办税人员工作效率越高,税收服务成本越低。此外,税收服务成本还受到税收咨询业务和税收接待工作的影响。税收咨询业务越复杂,税收服务成本越高。企业税收接待工作标准越高,税收服务成本越高[4]。
2.2.3 税收财务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财务成本主要受企业缴纳税款金额大小的影响,企业缴纳的税款金额越大,企业税收的财务成本越高。同时企业税收财务成本受到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越高,企业对资金的统筹规划越合理,税收的财务成本将越低。
2.2.4 税收处罚成本影响因素
税收处罚成本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办税人员的素质和企业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遵从程度。企业办税人员的素质越高,出现税收滞纳金的情况越少,税收处罚成本越低,反之,越高。企业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遵从度越高,因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而被相关机关处以的罚金及罚款也越少,税收处罚成本越低,反之,越高。
3 企业税收成本优化措施
企业的税收成本优化是一系列连续的过程,包括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等一套完整的程序。因此,企业的税收成本优化应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成本的构成及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合理优化。
3.1 事前计划
事前计划是企业为达到税收成本优化的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税收实体成本的优化,企业要积极关注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尽量创造条件争取享受最优税率标准符合规定操作,比如,对于某项优惠措施,条件许可可以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服务成本的优化,企业要制定合理的税务人员工资标准,提高税务人员的办税效率,制定合理的税务机关检查招待标准;税收财务成本的优化,企业要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合理安排税收资金的缴纳时间,使企业推迟交税或避免交税;税收处罚成本的优化,企业要积极做好高素质税务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内部流程流转制度。
3.2 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企业税收非常重要节点,不能仅停留在财务人员业务处理,要提高企业全体人员对税收成本的认识,变少数人为多数人对税收成本管理,增加他们对税收成本观念的认知;加强企业全员对税收方面知识的宣导,特别是涉税票据的取得要及时有效,规范合法;建立企业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纳税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加强控制,进一步降低涉税盲区,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税收缴纳。加强涉税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把握最新税收动态,通过对税务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充分利用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发挥专业的中介机构作用。加强税收管理创新结合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分析相P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
3.3 事后评估
事后评估是对企业税收成本优化更好的把握。之前所做的很多工作都是为更好地满足企业税收成本优化的有效落地,因此建立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大数据的运用,使企业申报的税收数据都无处遁形。加强税企沟通协调,开展更多的自查自纠,努力提高自觉纳税,主动及时地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降低有意或无意违法税收法规而受到的处罚。强化内部审计对报送税务资料的分析复核,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被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建立行之有效的税企沟通机制,对企业税收成本遵从具有较大的运用空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税收成本的优化需要企业全体人员的参与重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细节的把握,建立健全规范可行的企业流程机制,创新思维和手段,扬长避短,通过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相对优势,提高产品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健.企业税收成本的构成及优化[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2]徐俊发.有关降低我国企业税收成本方法的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6(8).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