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8: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会计法律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有利于改善中国严峻的环境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高消耗、高污染却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一直如影随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资源衰竭、生态恶化、环境污染、疾病增多,等等,中国环境已经到了不能承受之重。严峻的现实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呼声,都要求在经济发展考量时将环境成本纳入其中,建立起绿色会计制度。
1.2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发展与环境关系密切。建立绿色会计,一方面,能够完整、全面地反映和监督包括环境在内的企业活动,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社会经济活动去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从而有效解决传统会计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通过绿色会计核算,积极协调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可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3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中国正处有史以来的最快发展期,由于中国人多、地少、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然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除了要依靠科技手段外,还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下功夫改变过去企业在行使配置资源权时不考虑成本代价的评价体系,尽早完善绿色GDP替代GDP考核机制。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尽快转变,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1.4有利于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目前,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环境,一方面将高污染行业或企业迁往发展中国家,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自然环境为代价实现企业行业高额利润的稳定,另一方面,在进口产品中,设立各种绿色贸易壁垒,千方百计地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产品拒之门外。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自身的绿色会计体系,既有效保护我国自然资源,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又能在对外开放中突破发达国家设置的各种绿色贸易壁垒,实现产品的正常出口与贸易,发展我国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会计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加强教育,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建立绿色会计,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也样一个重大的社会课题,当然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环境问题。在社会广泛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我国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经济发展。两者并不是完全的矛盾对立关系,是可以协调统一发展的关系,我国要实现两者兼得,就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全体国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同时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使绿色会计在思想上、意识上逐步被公众、企业和市场理解与接受。
2.2完善法规,加大奖惩力度一方面要修订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源计价的方法,并且必须在报表中披露,使企业在制定规划的时候考虑环境、资源成本,从而避免企业行为的短视性;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会计人员的迅速掌握与实际操作;另一方面,还要完善绿色审计制度,绿色审计要站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重点在自然环境、社会资源等方面全面衡量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企业的经济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2.3强化学习,提升专业人才素质为了推动绿色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绿色会计知识的学习培训势在必行。绿色会计是由会计学、环境学、生态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学等多门学科交叉渗透而成。但是我国的会计人员基本上由会计、财务、审计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缺乏相应的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知识,从而制约了绿色会计的有效推行。可以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绿色会计培训工作,一方面让企业财会人员充分了解绿色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以及相关学科知识,从而使国家有关环境政策能够被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他们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尽快适应绿色会计的社会要求。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原因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报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m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报告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及成本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号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基础;教学改革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院校。近年来,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要求,将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经济管理类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能运用其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经济法基础”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如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已有些年头,但是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目标的实现。
(一)教学目标偏离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灌输经济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具体适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转化过程,强调两者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将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
(二)教学计划安排不科学
1、缺乏先导性法学相关课程。尽管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之前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但这些法律基础知识远远不够。这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时较为吃力,教师在授课时也比为难。如《民法》中的基础法律术语“民事行为能力”,都需要老师从概念到分类进行一一讲解,耗费大量时间。
2、学时设置不够。“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体系庞杂的课程,涵盖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书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内容非常多。但是学校在课时安排上一般为32个课时。内容多而课时少,以及学生基础薄弱的特点,致使教师不得不花费一部分时间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因而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不得不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教学枯燥、无趣,学生学习兴趣减弱。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独立学院教师往往授课任务繁重,一个学期教学时数为216左右,所任课程在3-4门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导致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应该在授课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师存在不同专业采用相同教学大纲,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情况,没有根据专业差异进行不同教学内容的设置。
(四)教学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必修课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闭卷考试,辅之以平时成绩。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业分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简单考核。但是,“经济法基础”实际上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实际教学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定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不能类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论学习,而应该侧重于锻炼学生分析案件的实际能力。所以,必须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明确教学目标。“
(二)调整教学计划
1、经济管理类学生应该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前,学习《民法》课程作为先修课程。因为民法的许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导致其对基础概念难以理解,更难以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2、增加教学时数。为了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时数是一个较为直接的办法,建议增加课时,48个学时较为适当。当然,可根据“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各专业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课时的安排。
(三)凸显各专业教学内容侧重点
针对课时量不够的缺陷,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选择符合各自专业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的教学大纲,设置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学内容。做到“舍全求精”,凸显专业针对性。具体做法为:各经济管理专业以《合同法》、《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财会类专业重点介绍证券法、会计法及破产法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则重点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前文中还分析了教师授课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学改革中要凸显专业侧重点,减轻教师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学考核体系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更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加之经济法基础又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在考核体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开卷考试(全部题目均为经济法案例);讨论热点经济法律问题;撰写经济法律论文。兼顾培养学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维度的课程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丽.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