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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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教育家贝雷迪提出的教育比较四步法对中美课程进行描述、解释、并置和比较。描述:包括中美两国麻醉护理教育的教育类型、教育层次、学生准入要求和培训课程;解释:归纳中美两国麻醉护理教育在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并置:对两国麻醉护理教育内容进行分析,形成比较概念,提取比较要素并以表格形式呈现;比较:对上述三步形成的所有内容进行全面比较,得出结论。
2结果
2.1中美两国麻醉护理教育的比较
以麻醉护理的教育类型、教育层次、学生准入要求和培训课程内容4个维度作为框架,对中美两国现有麻醉护理教育形式进行比较。
2.2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比较
美国的麻醉护理培训在1933年前由当地医疗机构承担,为非学位教育。随后,经国家出台相关学位文件,麻醉护理开始向学位教育变革,培训机构也由当地医疗机构向大学转移,直到1998年美国麻醉护理教育最终确定硕士学位教育是其最低教育标准。在美国发展麻醉护理教育的过程中,其教育类型一直都为职后教育,教育层次自1998年开始提升为硕士及以上层次。中国的相关教育主要以“护理学———麻醉护士专科方向”的形式出现在极少数医学院校,在1993年徐州医学院率先与南京六合卫校联合开办三年制中专层次的麻醉与急救护理专业;此后又与福建闽北卫校合作开办大专层次教育;直到2004年徐州医学院开设本科教育层次的“护理学———麻醉护士专科方向”,除了学院派的麻醉护理教育形式外,各地医院也开始自发组织小规模的麻醉科护士的岗位培训,但形式各异,缺乏统一的系统,在此不做详细比较。由此可见,中国的麻醉护理教育发展史并不长,具有一定规模的麻醉护理教育均属于职前教育,教育层次经历了中专-大专-本科的提升过程。
2.3学生准入要求比较
美国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的硕士学位麻醉护理教育项目每年仅招收24~36位学生,解读项目的培养目标发现,其以培养能在临床为患者提供专业麻醉护理服务、制订完善的麻醉护理计划的实践型护理专家为目标,因此,对学生的准入要求比较严格,从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学习能力、知识基础等多方面对申请参加培训项目的学生做了相关规定。可见,美国的麻醉护理教育属于精英教育,要求学生具备高水平的综合能力。中国的麻醉护理教育以学院派的职前教育为主,是在通科护理教育的基础上加入麻醉护理特色,对于学生的准入没有设定特殊要求。申请参加麻醉期护理教育的学生只需要具备相应教育学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适用于所有专业学生的统一招生考试即可。
2.4培训课程内容比较
美国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的硕士学位麻醉护理教育项目的课程可分为三类:麻醉护理的高级医学课程、麻醉护理的专业课程和麻醉护理的研究课程。其中,麻醉护理专业课程占据了重要地位。从麻醉护理教育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美国采用的是模块式教学模式,即根据学生的能力及水平,将一门课程分为多个层次分段教学,如麻醉护理的原则和实践分为了五个层次,即Ⅰ~Ⅵ。这是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培养个体,使其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其次,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的麻醉护理教育为硕士以上层次的学位教育,因此,对于学生的科研能力具有一定要求,在课程中专门开设了研究方法的课程,以此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思维方式。此外,由于麻醉护理教育的专业实践性强,临床实习也为麻醉护理专业教育的重中之重,划分了6个阶段进行(即临床实习Ⅰ~Ⅵ),时间占据整个培训周期的50%,约12~18个月。中国的麻醉护理教育以通科护理教育课程为主要部分,即基础医学课程和护理专业课程,麻醉护理专业课程仅占据全部课程比重的15%左右。研究方法类课程没有在专业课程设置中另行开设。徐州医学院的“护理学———麻醉专科护士方向”分为三个阶段,第三阶段为历时1年的临床实习,其中半年为内外科实习,半年为麻醉科实习,临床实习时间在整个教学周期中仅占据10%。
3讨论
3.1形成系统的课程是培养麻醉护理人才的前提
美国麻醉护理学会已有全国统一的指南对麻醉护理教育应该涉及的课程领域、培训周期、理论/实践课时的比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麻醉护理教育的统一化和系统化。我国职后麻醉护理培训仅在各地医院内部小规模开展,缺乏统一标准,在培训周期、课程领域等方面存在百家争鸣的现象。因此,我国的护理界学者应尽快开展麻醉护理职后教育的相关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形成系统的麻醉护理课程,推动我国麻醉护理职后教育规范化,以促进我国麻醉护理教育的发展,同时为我国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提供依据。
3.2职后教育是中国麻醉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
首先,麻醉护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以及麻醉患者围麻期意识状态的特殊性(非清醒或半清醒状态),都对麻醉护士的素质、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此,接受没有任何临床工作经验的学生参加麻醉护理教育并不合适,可能导致他们进入麻醉科工作上手慢,无法快速胜任高强度和高难度的麻醉护理工作,这将对围麻期患者护理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其次,中国目前的麻醉护理教育形式,即“护理学———麻醉专科护士方向”是在普通护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部分麻醉护理相关课程,使得学生早期、初步地接触麻醉护理的概念。在课程设置中,应该处于核心地位的麻醉护理专业课程仅占据课程比重的小部分,培养的学生在实际进入临床麻醉科后,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岗位的继续教育,才能完全胜任麻醉护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导致教育成本效率不高。最后,麻醉护理教育走职后教育路线是国际发展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大发展的当今社会,中国应紧跟国际麻醉护理发展潮流,向职后教育转型。职后教育的发展将从两方面进行。
3.2.1以核心能力模型为指导培养麻醉护理人才“以能力为本位”是近些年国内外职业教育所提倡的方式,这种以职业能力为培训立足点的教育能够针对性的培养具有专业工作能力的护理人员。麻醉护理作为一门临床专科性强、能力要求高的专业,采用以能力为本位的培养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临床对于麻醉护理专业人才的需求。蒋莉莉、胡嘉乐等对麻醉护士的工作范畴和核心能力做了系统研究,这对开设以能力为本位的麻醉护理课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未来接受此类职后专业教育的学生将被授予相关证书,并能从事临床麻醉护理工作。
3.2.2麻醉护理教育走专业学位道路是未来展望美国的麻醉护理教育经由非学位职后教育向学位教育发展,截至1998年全部转型为学位教育,并以硕士学位为最低教育标准。它的发展轨迹可为我国所借鉴,我们应以能力为本位的职后教育为起点培养麻醉护理人才,首先发展非学位教育,随着麻醉护理教育发展逐渐成熟,可在能力为本位的教育课程基础上增加科研类课程,使之逐渐达到研究生教育水平,发展麻醉护理的学位教育。这一方面可为临床优秀护理人才提供深造机会,开拓护理人才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背景下稳中求速,既保证了临床麻醉护理质量,又加快了麻醉护理专业发展;另一方面,可推动护理学科下属二级学科的发展,为护理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供发展借鉴和依据。
4小结
中美两所学校麻醉护理教育在教育类型、教育层次、学生准入标准和培训课程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美国麻醉护理为职后教育,硕士学位教育是其最低教育标准,参加培训项目的准入学生均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并且是在临床相关科室工作过一定年限的注册护士,教育内容以麻醉护理专业课程为主。我国以“护理学———麻醉专科护士方向”的形式开展职前教育,教育层次历经中专-大专-本科的过程,学校对于接受麻醉护理教育的学生没有特殊的准入标准;教育内容以普通护理教育课程为主。经过中美比较,我们对中国麻醉护理教育提出以下建议:
(1)形成系统的麻醉护理教育课程;
(2)职后教育是未来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胸椎结核,椎旁脓肿,前路病灶清除,植骨内固定术,围手术期,护理
脊柱结核的发病率在全身骨与关节结核中最高,而胸椎结核在脊柱结核中较为常见,可引起严重畸形和较高的致残率。经前方入路手术是彻底清除胸椎结核病灶及治疗神经功能障碍的主要方法[1]。我科自2006年1月~2011年4月对18例胸椎结核合并椎旁脓肿患者进行了前路病灶清除、植骨内固定术。经给予精心护理,患者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现总结如下:
一、临床资料
本组胸椎结核合并椎旁脓肿共18例,男11例,女7例,年龄20岁~78岁,平均年龄49岁,合并截瘫1例。
二、围手术期护理
1 术前护理
1.1 心理护理
患者常因病程长,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或丧失,担心手术疗效和费用高而产生焦虑、悲观的情绪。护士因针对不同患者的心理问题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护理论文,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和信心,在行动上主动帮助患者做好一切生活所需,以取得患者的信任。并通过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和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使患者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地配合治疗和护理。
1.2 抗痨治疗护理
胸椎结核术前要求正规抗痨2周,以防止结核扩散。服药期间密切观察不同抗痨药物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如恶心、呕吐、视力障碍、关节疼痛等。定时复查血常规、肝功能和肾功能,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医生。如果患者胃肠道反应重,应鼓励患者坚持抗痨治疗,并遵医嘱加服维生素B6以减轻症状。
1.3 一般护理
卧床休息,可用胸带局部制动,既可减轻疼痛,又能防止病变的扩散。加强营养,提高机体对手术的耐受力。加强皮肤护理,告知患者翻身的重要性,防止褥疮发生。搬动患者时动作应轻柔,呈轴线翻身,防止病理性骨折和脱位。
1.4术前常规准备
训练床上大小便;注意保暖;嘱患者戒烟,指导患者练习深呼吸和有效咳嗽,以减少术后肺部并发症的发生;术前一日指导患者术前禁食10小时,禁饮6小时,行常规备皮、配血;使用开塞露塞肛或清洁灌肠协助患者排大便,以减轻术后早期腹胀或便秘等并发症的发生。
2术后护理
2.1:绝对卧硬板床休息,在取髂骨处患肢的膝下垫一软枕,以减轻其切口张力。局部制动护理论文,使胸椎病变处活动减少,有利于组织修复。
2.2 饮食指导:鼓励患者进食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提高机体抵抗力和术后组织修复能力。如果患者食欲差,可遵医嘱给予肠外营养支持,必要时静脉补充白蛋白、新鲜全血或血浆。
2.3病情观察:
2.3.1监测生命体征和血氧饱和度: 使用心电监护仪,每小时记录一次。常规给予吸氧,2~4L/min,注意呼吸频率、节律与深浅度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并给予相应处理。
2.3.2观察前路切口和髂骨取骨处切口敷料的渗血情况。如渗血过多,应及时换药处理。
2.3.3胸管观察及护理: 经胸病灶清除者,常留置胸腔闭式引流管,以引流胸腔内积血、积液和积气。注意保持呼吸道和胸腔闭式引流管通畅,经常用手顺管向下挤压,以防血凝块或纤维素凝块堵塞管腔。鼓励病人有效咳嗽及深呼吸,让患者练习吹气球,以帮助肺扩张,消灭无效腔,每日2~4次。观察水封瓶内水柱波动情况,严防引流管扭曲、受压、堵塞和脱落。每日更换水封瓶内液体,注意无菌操作和夹闭引流管上段,严防空气进入胸腔。如每小时引流液在100ml以上,呈血性持续3小时,提示有活动性出血的可能护理论文,应及时报告医师。
2.3.4用药观察: 术后继续服用抗痨药,观察有无用药后反应。如果患者出现四肢皮肤有麻木和针刺感、视力模糊或下降、关节痛、肝功能损害、贫血或白细胞减少等,应及时报告,并调整用药方案。
2.3.5神经系统症状的观察 由于病灶清除术中有可能伤及脊髓或神经根,术后也可能因血肿、水肿压迫脊髓而发生神经症状。因此,麻醉清醒后要密切观察患者双下肢的感觉、运动情况及括约肌功能,并与术前作比较。不主张使用一次性镇痛泵,以免影响疾病的判断。
3.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
3.1预防褥疮 实验表明,温度每升高1℃,组织代谢增强,需氧量增加10%。组织在持续受压缺氧情况下,温度升高,发生压疮的危险性增加[2]。水垫柔软,可起到缓冲力的作用;而且水垫内的水温与人体温度有差异,通过热传导,能有效降低局部组织的温度;同时水垫较薄,不影响病人的功能及治疗。保持床铺整洁及皮肤清洁,骶尾处皮肤使用水垫,每2~3h改变或更换水垫,翻身时动作应轻柔,脊柱要保持平直,勿屈曲、扭转,避免拖、拉、推等动作。10例病人无一人发生褥疮。
3.2预防尿路感染 嘱患者多饮水,每日用0.9%生理盐水清洁尿道口2次。保持导尿管通畅,定时开管训练膀胱排尿反射护理论文,并注意观察尿色及尿量的变化。
3.3预防肺部感染 患者因手术时采用了气管内插管全麻的方式及术后病人往往因疼痛不敢咳嗽,故容易发生肺不张和肺部感染。因此,术后应鼓励患者做抬头、扩胸、深呼吸和上肢运动。雾化吸入是促进胸部手术患者术后恢复的一项必要措施之一[3]。给予雾化吸入2次/d,以稀释痰液,有利于排痰。
3.4预防便秘 长期卧床导致肠蠕动减慢,常常发生腹胀和便秘。应鼓励患者多饮水和进食粗纤维食物,忌油腻和酸辣食物。每日定期按顺时针方向进行腹部按摩,以刺激肠蠕动,养成定时排便习惯。若术后3~5天无大便者,遵医嘱给予口服果导片或使用开塞露塞肛处理,必要时行清洁灌肠,协助病人排便。
3.5预防关节强直及肌肉萎缩 术后第1天即可指导患者做四肢各关节的运动,包括主动练习直腿抬高、髋关节伸屈、外展、内收及膝踝关节伸屈等运动,可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肌肉萎缩和关节强直。截瘫患者可指导家属协助进行床上被动功能锻炼。从小运动量开始,循序渐进。
4.康复指导:
4.1视植骨愈合与脊柱稳定情况,确定下床活动时间。一般术后卧床休息3~6个月,卧床期间继续预防并发症。下床活动时要佩带胸围或支具,避免胸椎过早负重而导致病变复发或发生病理性骨折,加重病情。
4.2 做好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使患 者充分认识到全程、规律化疗的重要性,耐心讲解抗结核药物的作用与副作用,使患者主动配合治疗,做到定期复查,有变化时随时复查[4]。让患者遵医嘱继续服用抗痨药1~2年护理论文,定期查肝功能。不可随意更换药物、停止或减少药物剂量,以防止结核病灶复发。如期间出现耳鸣、听力下降、末梢神经炎等征象时应立即停药,及时就诊。
讨论 胸椎结核合并椎旁脓肿行手术清除病灶,植骨内固定术,可有效地改善脊柱功能,避免脊髓、神经根损害引起的肢体功能缺失。成年病变易发生在椎体上下缘,以溶骨破坏为主,引起椎间隙变窄。当病变椎体受到外力作用后,可导致病理性压缩骨折,严重者甚至可致高位截瘫。在正规抗痨治疗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和做好围手术期的护理,是保证患者治疗成功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以恢复脊柱的稳定性,矫正畸形,缩短治疗周期,而且减少患者卧床时间和并发症的发生,降低致残率,提高患者生命质量。术前饮食护理、抗痨护理和术前常规准备是手术成功的基础。术后要求、病情观察、饮食指导、并发症的预防护理以及康复指导是患者康复的保证。
参考文献
[1]金大地.脊柱结核治疗若干问题探讨.脊柱外科杂志,2005,3(6):186-188.
[2]李伟.压疮护理新进展.护士进修杂志,2002,17(1):20-21.
[3]许庆珍,储爱琴,单丽梅.雾化吸入对老年胸部手术患者血氧饱和度的影响.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8,4(14):905-906.
关键词:信赖原则 医疗事故罪 过失犯罪 社会相当性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死亡负责任。作为家属,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为一个可能是没有文化医学常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接受产妇的单位,在接受后应当对病人的病情有准确的了解和采取应对方法,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生的天职。医院和医生对这种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难产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死亡结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属不签字但肯定危急产妇生命的情况下应当以救人为主要工作。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失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内不了解产妇病情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决定实属教条主义,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
以上案例,从事实方面考察,三方的共同不作为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和一个幼小的精灵;从法律方面考察,谁的不作为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以上问题的正确回答,包含着已经诞生一百多年的信赖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表述有多种,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于实施某种危险行为之际,如果可以认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将采取适当之行为时,如此种信赖属于相当者,即使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促使结果发生,亦不必对其行为之结果负责。[①]有学者认为依赖原则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依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②]有学者认为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特殊的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和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对此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③]
上述关于信赖原则的定义,由于深受德日刑法的影响,几乎都是从交通领域的角度加以表述的,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限制过失行为成罪。在经济现代化和全球化、分工协作日趋激增和精密的当今社会,上述定义仍然信守信赖原则仅适用于交通领域的惯例,使得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似乎不合时宜。笔者认为,信赖原则应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则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信赖原则孕育于德国有关交通事故之判例,通过学者们的理论归纳与演绎,逐渐成为交通事故领域中限制过失犯罪成立的一种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类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协作。如果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不但在事实上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④]因此,在以“共同协作”为特征的当今社会,信赖原则应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之领域,还应包括医疗事业、食品卫生质量监督领域等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领域的分工也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内、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共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因他人之不相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则之适用进行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鉴于当前我国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有些涉及追究医疗事故罪责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二、信赖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信赖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源于危险分配的理论,与被容许的危险[⑤]这一理论具有基本相同的机能,即为了符合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限制过失犯之成立。信赖原则渊源于交通事故领域的判决,并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对于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然而,对于该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的过失犯罪以排除其过失责任,在理论上则存在分歧。[⑥]
1.否定说。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原则在理论上应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举凡所有共同作业时行为人间相互信赖之情形亦可适用,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然在实际情形,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⑦]该观点认为交通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则,历经长期理论与判例的发展与演进以致逐渐形成。而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能将普遍适用于交通事业发展所形成的信赖原则简单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证在医疗过失中不适用信赖原则的原因,“如果在医疗过程中,主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人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某个人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理当由具备过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正确履行了业务职责的人当然不能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株连。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一个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备过失并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⑧]
2.肯定说。该说认为,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为改善民众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广泛适用信赖原则,那么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即无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合理理由。并且进一步认为,“医学行为的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⑨]
笔者对于信赖原则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过失行为(犯罪)如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持肯定的立场,认为,医疗事故(犯罪)中同样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主要理由是:
第一,两者具备同样的社会现实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现实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车的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备、交通参与人员日益增多及其法律知识、交通知识的普及。而医疗行为同样具有多人协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已为现实生活所必需,即医学行为的高度技术化、专门化等性质与特点已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我国,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方面的事故日益增多,医患矛盾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在2006年召开的两会上,针对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攻击愈演愈烈,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侮辱、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医患关系已不单是医学问题,也成为了社会问题。[⑩]事实上,医患关系紧张,除了医院、医生的过失外,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医患之间的责任没有很好的厘清,应该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最先确立,但由此并不必然表明该原则只能适合于交通事故领域,其能够而且应该适用于医疗事故行为(犯罪)中。
第二,两者具备同样的理论基础。信赖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在于新过失论之提倡。“旧过失理论强调结果无价值,即行为人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以此类推,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发生事故,其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显然,这样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也无法发挥交通工具的应有效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11]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过失论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赖原则就适应社会发展之要求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信赖原则所体现的法理,是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使人们对过失犯罪责任的认定并非如同以往那样一味地以结果论责任,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考察注意义务及造成结果的行为样态是否相当。因此,如果仅因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排斥其他领域的适用,未免显得教条。基本上,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有权信赖其他的参与者会遵守社会生活的规范,交通事业领域如此,医疗卫生事业领域同样如此。实际上,认定过失犯罪对驾驶员过于苛刻的危险同样存在于医疗事业领域对医护人员的要求,相比于交通事故领域,医疗卫生事业攸关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更需要信赖原则的呵护,更需要用信赖原则去规范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某些医疗过失行为除罪化,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符合信赖原则扩张适用的趋势。从我国大陆以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原则的适用已经不限于交通事故领域,而开始在医疗事故等领域得到了适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12] 事实上,由于共同作业领域中都存在行为的危险性,为了使该危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通过规范该行为促进该共同体事业的发展,每一个作业领域都制定了本行业内作业的相关规则或规定,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如食品领域,就有关于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等规定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应程序性规定;在医疗事业中,就有关于医生以及其他医疗参与者在医疗工作的行为守则等。这些领域的相关规定就为该组织体实施相应的行为进行了定型化。由于定型化,对他人的行为预测性强,行为人对于他人从事适当行为具有信赖的基础和相当性就高,当然也就有利于信赖原则的适用。
第四,关于大多数论者认为的“信赖原则适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过失事件可能较为困难”,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善意的,但根据并不充分。其实,这涉及到法官的理论素养和司法习惯问题,只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定相关理论适用过程中的实施细则,问题自然胡迎刃而解。针对有论者提出的“在医疗事故中不需要适用信赖原则就可以解决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笔者认为,此学者基于共同作业过失犯罪之“个人责任主义”来否定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之适用,缺乏有力的理论根基和充分的证明力,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可以说,在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交通事业领域之前,交通领域的问题应该说也同样存在解决“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问题” 的原则和途径。但可以解决并不等于能够很好地解决,而且“解决了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信赖原则的存在空间。实际上,由于信赖原则理论的日益成熟,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认定通过该理论的演绎和归纳就可以确定,并不存在太多的理论和实务的障碍。因此,作为刑法谦抑主义表征之一的信赖原则就应有在医疗事故犯罪领域中的一席之地。反过来,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引起法益侵害或危险的各种医疗相关行为日益增多,而由于该危险行为有可能在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内,具有相当性,拒绝信赖原则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缓和过失犯的成立。如此一来,信赖原则就历史地承担了排除某些医疗相关行为犯罪性的功能,信赖原则也才能彰显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在此,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交通事业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于从事交通人员和行人之间具有混合过错的情况,而医疗事业中的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医患之间的混合过错外,还应包括医护人员之间的共同过错的情况,范围不同是否会影响信赖原则的适用?答案是否定的。
科学日益发达,事物越趋精细,人类头脑无法精通各项事物,故一切事物均有赖于分工合作,因此共同作业之行为方式日益增加,在共同作业之工作上,若科以每个行为人对于其他人之工作亦有相互注意或督导之义务,诚属于既不可能,也非必要。在社会通念下,共同作业之行为人应可信赖其他行为人能采取一切适切之行为,每人就自己工作部分注意措置即可,因此,信赖原则的主体应是所有遵守相关规则的人,信赖的对象理应扩张至对第三人之信赖,而非仅仅限定于对被害人的信赖。不论是共同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适用信赖原则的不变基石乃是刑法谦抑的精神,是和谐社会除罪化的合理渠道。当然,基于企业目的或医疗的特定目而分担共同作业者,其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与道路交通的情形亦存在不同。如(1)在共同作业的场合,各共同参与人都是基于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执行自身业务,同时每一个分业者都具有相应资格或能力,能够信赖他们依据技术规则采取适当的行为;(2)在分业者之间经常存在基于指挥命令或上级监督而为服从的现场作业或进行辅助工作者,因此在食品、药物等制造业与消费者间、公害与居民间,如果适用信赖原则,则欠缺合理性。[13]
三、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适应现代医疗条件下的精密的分工协作状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信赖具有相当性的前提下限制医疗行为中的过失犯罪成罪,是信赖原则在医疗事业领域适用的应有之义。盖因如此,探讨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厘清正当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14]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15]按照我国医学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医疗事故中违法和行为违法性,其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如果严格依照医疗规定从事医疗行为,就不会造成医疗事故;即便造成患者某种损害,也属于医疗意外(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有潜在的风险性[16]),不构成医疗事故。质言之,正当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守医疗行为的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正当医疗行为由于医疗职业的特殊风险性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不够成医疗事故罪,甚至不能成立医疗过失,当然不适用信赖原则。
2002 年4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51 号公布并于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可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涉及到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从事。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的常见行为表现有二:一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对危重病人不予抢救。二是积极的作为,如开错刀、打错针、投错药等。可见,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主要还是看危害后果的程度。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第2 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4 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般认为,可将上述四级医疗事故中的第一、二级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而基于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罪性质而将第三、四级医疗事故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可排除在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之外。笔者认为,在新的具体分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前,这种理解虽没有充分的法规根据,但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权宜选择。至少其足以避免过去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轻、重伤标准与《刑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 年联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受委托制定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克服医学标准与刑法标准不一致的矛盾,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而且有利于正确解决医患纠纷、确定事故责任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当然,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到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发生,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诸多考虑,在医疗过失行为(犯罪)中适用信赖原则就非常必要了。现代医疗行为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一项医疗行为有众多的医护人员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每个环节之间又互为因果关系。若在医疗行为中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则医护人员不能有效地进行诊疗行为,不能及时地对患者进行治疗,如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甚至医疗事故罪,处理起来也必将进退失据。但在具有医务工作者资格的医护人员之间,在医患之间适用信赖原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信赖,必须相当谨慎。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造成对患者的侵权和更多的纷争。
1.主观条件
首先,信赖的前提——行为人遵守了医学的规则。这是指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遵守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则,或即使行为人违反了医学规则,但违反医学规则的行为并不是该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医学规则或违禁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我们来看在37度医学网刊登的一个案例:
“张翠红(化名),33 岁,2006年5月到某个体妇科所做人流。自述最终月经12月中旬,病员精神状态一般,未患任何疾病,未查心脏及血压。该诊所医生杨某对张进行内诊:子宫前位于增大,如妊娠2月大小。之后,杨某用7号吸引头入宫腔后吸引时,张突然抽搐。杨当即取出吸引头和窥器进行抢救,病员表情痛苦,口唇发青,呼吸困难,即用山梗茶碱3毫升肌注,送市产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死于右心房空气栓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了解到,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人工流产过程中,因吸引器正压,使高压气体进入宫腔,气体又从宫腔内损伤处血管迅速大量进入血液循环,经下腔静脉入右心房。故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在本案中个体诊所违反了卫生部有关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开展节育手术的规定。术前未详细检查病员,设备陈旧,使用带有正压的吸引管入宫操作,致使空气栓塞。”在该案中,由于行为人并未遵守医学的规则,故可以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当然,“医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不能仅在事后从诊疗结果有错而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医师对患者施以诊断和治疗,只要医师的治疗行为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使其结果不理想,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如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病人腹部,探查未能发现,可病人的状况处于休克状态危及生命,未能继续寻找到纱布,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腹腔而认定医师违反注意义务。”[17]
其次,信赖的存在。在医疗事故中,信赖的现实存在是指行为人有可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医疗组织中的共同作业者或患者)能为适当行为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可以信赖一般被问诊的患者能为适当的回答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为适当的行为。例如,药品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医生开药可以信赖制药公司的说明书(医生对制药公司有信赖存在),而无需亲自进行药品的副作用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中因为过失样态的具体情形不同,关于有无可以信赖的事实存在,经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青霉素的副作用已经成为一般临床医生的医学常识,则医生对其制药公司未记载该药品副作用的说明书,注射青霉素的患者须先进行皮试,如果医生没有为患者进行皮试,造成患者死亡,医生自然不能主张有信赖存在。
最后,信赖的相当性。信赖的相当性是指信赖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行为人信赖他人为适当行为必须在伦理秩序范围内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无法定标准,一般可以参之于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于患者为幼儿、老人、精神病人、醉酒者或其他人参与医疗工作者没有医学资格时,原则上就没有信赖的相当性。
2.客观条件
首先,要求医疗设备的合格、完备。在现代社会的医疗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合格、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18]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合格、不完备,如医疗器材、消费设备、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良好,安全设备齐全,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9]
其次,医疗人员及患者的医学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也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作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也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
最后,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地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患者提供先前病历、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医疗成员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罪责时,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事故罪中信赖原则具体的适用情形
根据医疗共同行为参与者的角色不同,我们可以将涉及医疗事故罪中的信赖原则分为医疗行为中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两种情形。
1.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
现今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工作的复杂化与分业化,大多医疗工作无法由一位医生独立完成,须由诸多医师、医师与护士等等共同协力进行。而此种组织医疗,在发生医疗过失事故需要追究刑责时,由谁负责,怎样负责,就会存在困难。并且医护人员是否得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始终采取相当之行为,即如何理解医护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又是一大问题。
(1)组织医疗适用信赖原则的特点。组织型医疗过失,因特定之医疗目的,而分担共同之作业,其成员个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具有与个人型的交通事故不同的特点。[20]首先,确立相互之间业务的分工。即组织体或共同医疗行为,如未能明确划分权责者,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其次,业务分担者之专业能力亦应予以考察。例如参与医疗行为的人员,除医师外,其他护士、实习生、麻醉师、X光师等,或者其他人员对其自身资格或专业能力有客观的可信度;如果医院对护士、药剂师、麻醉师等人员之个人的资格、能力、知识或经验等有疑义时,应使医师承担监督或检查义务,而无信赖可用。最后,就业务的性质而言,如果危险程度高者,其注意义务亦较广,则适用信赖原则之范围必较窄。
(2)具体的适用情形。组织人员间医疗行为的信赖原则体现为六个方面,即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医师对检验人员的信赖、医师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医师对麻醉医师的信赖、医师对护理人员的信赖以及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
首先,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在组织医疗过程中,主刀医师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认主刀医师的信赖原则适用,就不利于医疗手术的顺利进行。在信赖原则的范围内,主刀医师所负的指导监督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免除,具体表现为免除监督义务、免除指示义务与免除检查义务。具体而言,主刀医师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免责的事由包括[21]:第一,消毒不完全。手术前应对病人之手术部分及手术器具进行彻底地消毒,以免除发生细菌感染。从事消毒工作之医护人员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医师及时发现,此乃由于主刀外科医师信赖其他医疗人员所进行的消毒。第二,缝合不完全。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对于病人手术部位上的身体应予以完善地缝合,如在剖腹产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应对被剖腹产的腹部予以缝合,以恢复原状。故对此手术失败等不良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因信赖其他外科医师而免责。第三,术前检查不完备。手术前应采取多种医疗行为或检查行为,以确定手术适应,如果没有手术适应而认为有手术适应,进而采取手术时,则手术难免归于失败,那么手术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手术前检查之完备。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备。手术后引起细菌感染,如化脓或引起破伤风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医护人员在手术室中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术室的清洁、减少细菌感染机会,则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医师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五,异物残留。部腹产手术时,如遗留纱布、止血钳子或其他器具,容易引起病毒感染,甚至腹膜炎等,导致死伤结果。当然,在医师的指示或指导显然不当的场合,被信赖的其他医疗行为参与者应该就该医生的指示或指导提出不同意见,并不得依其指示实施错误医疗行为。否则,被信赖者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检验人员的信赖。检验是治疗的前理,特别是在检验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医院都有检验中心,由于专业性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并作成检验报告。因此,在检验报告错误,并因此导致医师作出错误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伤亡结果的,除非有特殊原因,医师可因主张检验人员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检验人员的能力、知识、资格不足,作出了显然错误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明显与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时,医师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检验的义务,如果没有重新检验就作出诊疗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因此,医师不得单凭检验结果就进行诊断,而仍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当然,在检验结果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医师的诊断失误而导致伤亡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检验人员可因对医师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三,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在外科手术中,除主刀医师外,尚有许多助理医师参加。在重大手术中,助理医师和主刀医师可能实施相同的手术行为,对于共同开刀之情形,主刀医师仍居于主导地位,随时指示助理医师之行为,以便顺利完成开刀作业,因此两者间存在监督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主刀医师有监督责任。而在较为简单的手术中,助理医师所分担的工作,并非主要的医疗行为,只是协质,对于此种性质的医疗行为。主刀医师自不用一一指示,可信赖其为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四,对麻醉医师的信赖。麻醉属于高度专业性的医事行为,因此在手术前后主刀医师对于麻醉医师之判断指示,可予以信赖。主刀外科医师在完全信赖麻醉医师的情况下,对于麻醉医师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药之种类或剂量及麻醉时期,无庸置喙。因此,对于因麻醉而发生之不幸事故,直至追究医疗事故罪责时,应由麻醉医师负责,对于麻醉医师予以信赖之主刀外科医师自不同负业务上的过失罪责。
第五,对护理人员的信赖。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术后的照顾与护理等,均为护理人员(护士)负责的行为。此外依医师之指示,护理人员也可以实施医疗辅助行为,如打针。无论消毒或医疗后的照顾,医师通常无需特别予以指示,即可信赖护理人员所进行的护理为正当的行为,而值得医师信赖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人员具有资质,为合格之护理人员。此外,在实施治疗手术后,病人在接受治疗后,其观察阶段都由护理人员负责,一旦发现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护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医师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在没有接到护理人员通知以前,医师对于其没有前来处理病人异常病变或病情恶化的事实,不承担懈怠责任。当然,医师对于护理人员的信赖,倘若被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则对于护理人员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罪,医师自不负责,而由护理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单独承担过失罪责。
第六,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建立在医药分业的基础上。所谓医药分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执行诊断、处方,由药事人员根据处方调剂、交付药品给患者的一种制度。[22]在医药分业后,医师专门负责诊断和处方开具,而药事则负责调剂,仅在因特殊情形下为了避免民众就医困难,才可以因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等为由,医师才有调剂权。因此,在医药分立的场合,对于因对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的医疗事故结果,可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我国在医疗实践中早就有信赖原则适用于医药分离的案例,当时法院主要是根据习惯裁判,实际上是朴素的信赖原则发酵的结果。
“1987年12月,王某因腰部扭伤服用了某医院医生开的活络丸一丸,两小时后即感恶心、胸闷、四肢麻木,王某遂又地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某心电图显示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型,出现加速室性早搏心律,面色苍白,呈昏迷状态,医院即组织抢救,两小时后,病情缓解,医院对此病例深感纳闷,便查看了王某服用的小活络丸,并请某药检所进行药检,检查结果为:小活络丸内含有极毒的双酯乌头碱。医院将王某病情确诊为:乌头碱中毒引起的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由于医院药房内尚有大批同类批号的小活络丸,因此医院遂组织专人查找通知小活络丸的生产厂家某制药厂。王某病愈出院后,制药厂曾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意见分歧太大,未成。1988年3月王某到法院对某制药厂和某医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对王某的诊断处理也是正确的,因而对王某中毒事故没有过错。制药厂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虽已受到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对原告中毒后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3]本案中,按照直接责任原理,制药厂和某医院对于王某中毒事件均有责任,谁也不能推脱责任。但是,因为本案中,中毒事件完全是由于制药厂的药品存在缺陷所致,作为销售者的医院并无过错,根据医务人员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原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2.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
医护人员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医师须藉由问诊自患者方面之答复,得知症状以为诊断,而患者方面亦须切实遵守医嘱以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发生医疗事故,医师得否主张信赖患者会采取适切行为,而不负过失之责;患者得否主张因其信赖医师之指示而无过失,即为医师与患者间之信赖原则。”[24]医疗行为是一项危险事业,必须基于危险分配的原理,在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危险分配,才能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决定于医疗行为本身的特征。众所周知,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而作为医疗行为准则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则是针对完全模型化的人体而言的。医疗行为作用于不同人体的结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经验来推测。因此,在追究医方过错责任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是不能不被考虑的因素。此外,造成医疗行为不确定的因素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一般而言,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医疗行为的实施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医疗行为的效果和目的。患者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状况与遵守医嘱,是达到理想的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确的执行医嘱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则不能追究医方的刑事甚至民事法律责任。当然,由于医师具有专门知识,并经过专门训练,其相对患者而言拥有较多的医学知识,两者在医疗行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险义务的分配上应该适当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给予患者适当的减轻,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医师和患者之间不能成为信赖原则的理由。[25]
(1)关于医师对于患者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在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判断上,医疗人员主张信赖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要点,才能免除其过失罪责。否则,仍应负过失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第一,医师已尽其适当的问诊、检查义务,但由于患者没有如实提供信息而导致诊断错误造成伤亡结果的情形。因此,只要医师对于患者既往病史、特异体质等,除从患者处得知外,没有其他办法知道时,如果因患者没有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而导致医疗事故,只要医师已尽其问诊义务,就可因主张对患者会如实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第二,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因患者不遵守医嘱而导致医疗伤亡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情形。医师对于患者有说明指导义务,如果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给予患者正确的保健指导和医疗建议后,患者没有遵循的场合,导致医疗失败时,医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过失罪责。
(2)医疗行为中只有在医师已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后才能信赖患者采取合理的行为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即医师对于患者的信赖本身必须相当才有信赖原则的成立。在以下的情形中,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身责任:
第一,医师没有尽其诊断、指示、告知和检查义务等注意义务。例如,医师对于患者及家属有告知义务,如在手术前,医师原则上应向患者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性,在开处方配药时,原则上应告知药品、剂量、用法等事项,甚至对于病症的严重症状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项,也应该负有告知义务。第二,在医师显然可以预见患者无法采取合理的行为协力达到医疗效果时,其没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时,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6]例如对于一般患者的问诊,可以期待其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对于醉酒、有自杀倾向、幼儿、老人及智力障碍者,由于他们常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因此,医师对于他们陈述的信赖一般而言就不具有相当性。而且,精神病人、小孩或老人,未必能遵守医嘱按时吃药或采取有利于医疗效果的行为,甚至可能会采取与医嘱相反的行为。因此,在医师能预见该种行为而没有预见以至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场合,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在上述人员有监护人在场的场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的成立。第三,对于患者所采取的不适当行为有充分的时间避免结果发生时。在医疗人员预见到患者不协助医疗行为,并有充分时间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结果发生时,医疗人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至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需要追究医疗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时,医疗人员不得因此主张信赖原则免责。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开篇中的案例:
针对医疗机构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他们是可以信赖患者的:医疗手术发生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动不动手术、什么时候动手术本是患者的权利。现行立法也明确将第一位的“同意手术权”赋予给了患者。只有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况下,才将这种“同意手术权”转移给患者的人来代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从患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来作出是否要进行手术的决断。这种假定是在充分考虑了医院与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之后作出的。尽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也可能恶意利用这种同意权,但这却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的一般原则,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障患者权益的最不坏的选择。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况下,能做到最不坏就是适当且正当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匪夷所思的拒签致死案例中,当事医院已经承诺减免费用,并不厌其烦地告知了不动手术的严重性,病友甚至已经开始为他捐款,此时,对一个有着起码理性、对爱人有着起码情感的人,这时都应签字同意手术,但患者丈夫拒绝了。因此,本案中,医院可以使用信赖原则,没有责任。
对于本案的患者家属,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医生一再解释是免费手术,且在有人要奖励相当于被告人丈夫一年多工资的情况下,他仍然拒绝签字,即为最好的证明。但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是我们应该讨论的: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患者家属根本没有任何准备,而且已经被巨大的责任和相关手术费用弄得神志不清。但患者家属所受的教育和目前的经济水平决定了他的处变能力,他的失常是他本人完全无法控制的。它的拒不签字,虽然令人痛恨和厌恶,但又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人认为应该追究本案患者家属的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于情亦不充分。
[①]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日文版),第14页。
[②] 参见洪福增:《撞车事故与信赖原则》,《刑事法杂志》,1987 年第3期。
[③] 参见高秀东:《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中国检察官》2007 年第2期。
[④] 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⑤] 所谓被允许的危险,“是对伴随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发生了的场合于一定的范围内也允许的一种见解。”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⑥] 参见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⑦] [韩]崔永哲:《刑法上信赖原则之研究——以交通事故为主》,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1994年硕士论文,第69页。
[⑧] 任彦君:《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海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⑨] 参见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⑩]宋常青、 肖敏、 朱薇、 徐宜军: “两会”焦点,代表委员把脉紧张医患关系,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06/content_4264917,html.
[11] 谢雄伟:《信赖原则的适用研究——以医疗事故为中心》,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7页至第130页。
[13]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14]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5] 参见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6] 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参见艾尔肯:《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asp?swd.
[17] 李大平:《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18]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19] 参见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2页至第123页。
[20]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页;曾淑瑜:《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之适用》,载《月旦法学杂志》第28期。
[21] 参见蔡墩铭著:《医事刑法要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
[22]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2页。
[23] 夏清:《药品中毒谁来赔偿》,《中国健康月刊》2006年08期, 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
[24] 参见许世贤:《信赖原则于医疗过失之适用》,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7页。
一、树立团队精神,打造科室文化。
树立团队精神”号召,积极响应医院“打造医院文化。科室坚持每月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爱岗敬业等各种医德医风教育,并有讨论记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疗护理服务理念,适应卫生改革、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参与一切政治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病人满意为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别是自2010年3月份以来,面对手术数量激增、手术任务重、医护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全体医护人员更是齐心协力、精诚合作,给医院交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更是彰显了手术室全体医护人员的团队精神。爱心奉献社会,为科室增光添彩。
二、争创一流优质服务,以病人为中心。
手术室的医护人员时刻牢记“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日常工作中。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做到凡事都来换位思考“假如我病人”积极推行年初规划的一对一全程服务”接待好每一个手术病人,做好每一项工作,关心每一个病人,坚持手术前、手术后的访视。当病人入手术室时,医护人员在手术室门口热情迎接,自我介绍,做好各项安抚工作,加强与病人沟通,减少病人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增强对手术治疗的信心。主任、护士长经常询问同事的工作技术,态度及病人的要求,对病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能予以重视,及时解决。
三、争创一流管理,规范整体管理。
为了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好的管理是优质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做到周周有计划、月月有小结。建立健全服务目标,自觉接受病入及社会的监督。积极进行技术大练兵,开展各项医疗护理讲座,充分发挥医生护士的主观能动性,还开展手术医生对手术室麻醉师和护士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从而大大增强了麻醉师和护士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查对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无过失事故发生。严格消毒、灭菌、隔离措施的落实、管理和监测。严格了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输血、输液器等用后,消毒、毁形、焚烧。
四、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培养一流人才
深刻体会到全面提高医护人员综合素质是科室发展的重要环节。努力培养一支文化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专业技术精的队伍。首先我通过不间断的学习,社会不时前进和发展。提高各种专业理论水平,做到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每季进行操作考核和“三基”理论考试,不只如此,医护人员为了使自己的文化层次再上一台阶,百忙之中积极报名参与各种自学、成人考试,从中使大家的思维方式、文明礼貌、风度气质等方面在潜移默化中都得到明显提高,医院组织的5.12护士节汇演中和各项技术操作竞赛等活动中均取得优异成果。相信,只有不时提高全体医护人员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才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五、工作业绩
【关键词】妇科手术 腰硬联合麻醉 禁饮食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4-0027-01
妇科经腹手术大多选用腰硬联合麻醉 [1]。在术后饮食护理上,各医院医护人员也一直沿用术后6h禁饮食,由于长时间禁水,患者唾液分泌减少,使口腔内环境及酸碱度发生改变,并且缺少饮水对口腔的清洁作用,口腔内菌群失调,条件致病菌繁殖,增加了口腔粘膜病变、溃疡、感染的机会。缺少了唾液的湿润及清洁作用,患者会感觉口腔内有异味,使口腔内舒适度下降。另外,术前常规应用阿托品,抑制了腺体分泌,更加重了术后的不适。重者会出现口唇干裂、脱皮现象。特别是术后最初l小时症状最为明显,患者往往感到口渴。近年来麻醉术后的护理开始强调以病人为中心,重视并尊重病人的主观感受。故本文系统总结近年来有关研究成果,探讨腰硬联合麻醉下妇科经腹手术后早期少量饮水的可行性。为临床制定更加人性化的护理措施提供依据。
一腰硬联合麻醉对消化道的影响。
胃肠道是由自主神经系统支配,其中副交感神经系统起优势作用,交感神经系统发挥抑制效应。副交感神经系统的作用主要是为机体保存能量储备和维持器官的生理功能,以及应激后机体的复原,副交感神经系统兴奋能使泪腺、气管、支气管腺体、唾液腺和消化腺分泌增加,并引起支气管、胃肠道和泌尿生殖系统平滑肌收缩,而括约肌松弛,副交感神经过度兴奋时,可引起恶心、呕吐,肠痉挛和大小便失禁。交感神经系统兴奋,使胃肠道和泌尿生殖系统括约肌收缩,平滑肌松弛、功能降低,胃肠道的分泌活动减少。正常静息情况下,交感神经对肠道活动的抑制并不被激活。腹部手术时对肠道的触摸,作为应激反应将激活交感神经对肠道活动的抑制,导致术后肠麻痹[4]。椎管内阻滞达到中胸部至腰部水平时,能够阻断交感神经对肠道的抑制。妇科手术一般选用经L2~3间隙穿刺,向头侧置管,经腹手术阻滞平面达T8~S4,经阴道手术阻滞平面达T12~S4。恶性肿瘤的广泛性子宫切除常选用两点穿刺法,阻滞平面控制在T6~S4。硬膜外阻滞最常见的意外和并发症是硬膜穿破,主要是头痛,其原因与脑脊液漏入硬膜外间隙有关。腰硬联合麻醉对胃肠道的影响事实上是一种解除抑制的作用,而术后的肠麻痹主要是由应激反应所致[2]。
二饮水的吸收。
人摄入水的吸收方式主要为自由扩散。事实上整个消化道基本上都能吸收水,因为水属于非极性分子,它通过细胞的方式是渗透作用,而渗透作用是自由扩散的一种特例,自由扩散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半透膜,二是具有浓度差,而一般喝下的水都是比较纯的,渗透压很小,都比细胞内液的高。所以,总的来说,只要有水流过的部位都能吸收水份。但吸收水分的主要是胃,大肠也吸收一部分。少量的饮水大部分在胃中吸收。
三术后早期饮水的相关研究。
我们检索了近年来发表的论文,有关术后早期饮水的报道不是很多,现总结如下。
1、早期少量饮水可明显缩短术后患者肠道功能恢复时间。黄玉海等发现早期少量饮水可明显缩短结肠肿瘤术后患者肠道功能恢复时间,未见肠瘘发生[3]。伊燕等研究术后早期少量饮水对胆道外科患者的形响。结果发现术后早期少量饮水叫使肠鸣音恢复时间明显提前,促进胃肠功能的早期恢复[4]。
2、术后早期饮水有助于防治口咽部并发症。于江丽等探讨全麻腰椎手术后禁食患者不同饮水时间对口腔舒适度的影响,发现术后禁食患者在麻醉清醒后未排气前饮水可有效改善口腔内环境,提高患者口腔舒适度。莫小眉观察术后早期适量饮水对胃肠道手术后胃肠减压期间病人的影响,发现术后早期饮水可有效防治口唇干裂,咽部感染和早期呃逆,促进胃肠蠕动恢复[5]。
3、快速康复理念的应用。姜丽荣等运用快速康复外科理念提出进水是以有无肠鸣音为依据,下床活动以患者肌力达到5级为依据。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6]。
四总结
术后早期少量饮水可通过神经反射使胃肠蠕动增强,促进胃排空。吞咽动作可以引起小肠蠕动,有报道证明术后咀嚼口香糖可以缩短胃肠功能恢复时间[7]。至于术后6h禁饮并无理论依据可循,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腰硬联合麻醉下妇科经腹手术后早期少量饮水是可行的,饮水的依据应该是满足患者的基本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8]。
参考文献
[1] 庄心良等主编.现代麻醉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2]刘新民主编.妇产科手术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3]黄玉海,杨萍,唐迎春.早期少量饮水对结肠肿瘤术后肠道功能恢复的影响 [J].江西医药2010,45(6):544-545.
[4]尹燕,陈颖等.160例术后早期少量饮水对胆道外科患者的影响中国医药指南[J].2009,7(12):296-297.
[5]莫小眉.胃肠道手术病人术后早期适量饮水的效果观察[J].医学信息.2009,22(8):1539-1540.
[6] 姜立荣等. 快速康复外科理念在术后早期饮水、下床活动中的应用[J].江苏医药2011,37(17):2101~2102.
论文关键词:手术室 资源 效率
论文摘要:分析了影响手术室工作效率的原因,提出一切以满足手术需要为原则,通过全天候开放手术间、合理安排手术、实行护士弹性工作制、建立完善的分级管理及工作考评制度和专科护士责任制、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和开展新技术等,提高手术室工作效率。
我院是一所具有1800张床位的综合性教学医院,手术室设有30个手术间,具备层流、视听教学等多种设备,除承担近1000张外科病床患者的手术治疗外,还要配合教学、科研及新业务的开展。近两年来平均年手术量达15000台,且每年按15%的速度递增。由于手术科室的工作量不断加大,为了使有限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减少手术室与手术科室的矛盾,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医院的整体水平,通过合理安排手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提高手术室效率,取得了一定成效。
1影响手术室工作效率的原因
1.1手术室自身人员因素麻醉医生与护士的缺编,导致在工作中因为连台手术及急诊手术的临时介入,人员不能及时到位而延误了择期手术的及时开台。手术器械准备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大手术如胸科、器官移植、骨科特殊器械等。未及时接送患者,对手术的时间预测不准。
1.2手术医生因素由于外科医生查房、换药等一些原因导致手术时间延误。
1.3患者因素患者术前必要的检查未做或手术麻醉同意书未签,临时取消手术。静脉输液困难,麻醉不顺利。
1.4辅助科室因素比如病理科、血库,因各种原因导致手术时间延长。
2提高手术室工作效率的方法
2.1实行全天候手术一切以手术需要为原则,在手术室实行全天候开放手术。在现有的条件下努力挖掘潜力,合理安排手术,对护士的工作实行弹性排班J,增加可控机动护士,将护士排班分为8:00~16:00一班,16:0o到手术结束一班,充分利用手术室资源。对超时工作的护士,计算工作时间与工作量,并给予调休和奖励,使护士在岗时间最大可能地满负荷工作,保证每天每个手术台能做4~5例手术。另外做到对急诊手术安排及时、准确,一切体现了以患者、外科医生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上述措施为全天候手术的开展提供了人力资源。
2.2合理安排手术顺序每周、每日的手术安排由每个科的总住院医师提前将手术接台顺序交到手术室,手术室排班将尽量尊重科室意愿,体现忙而不乱。对因迟到而延误手术的手术医生要提出批评,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2.3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和规章制度
2.3.1实施护士长负责制下的分级管理见图1。护士长的主要精力放在手术室管理上,放在提高护理质量的检查监督上,这样可强化护士长质量管理力度,使护理工作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的发现和解决。总监护士的主要工作是手术安排和护士排班,并检查每位护士工作的质量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协助指导重大、,bJL手术的配合,指导和督促手术室护士完成各项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监督无菌技术,调配接台手术,保证手术顺利进行。总务护士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手术室药品、器材、敷料、布类等物品的请领、保管、报销和各种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检查贵重物品的管理情况;负责实习生、新同志、进修护士的培训工作和科室业务学习以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2.3.2培养专科手术护士,实行手术间组长责任制管理实行手术间人员配备和责任制管理,明确责任人的管理职责,使管理制度在最大范围内得到落实。培养优秀的专科手术护士,是加强人力资源内涵建设的重要举措,专科护士可以提高专科手术护理质量,把精力集中在临床专科护理的特殊方面。我院手术室将手术间相对固定于科室,专科护士的组长也就是手术间的负责组长,她们负责专科护理组成员的新业务学习,及时记录各种疾病的特点,不断完善专科手术的配合程序并能将新的理论和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专科。定期和手术医生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措施。术后督促检查手术房间整理工作以及物品补充还原情况,发现遗漏及时给予补充,并在手术间登记本上签名以示负责。
2.3.3设立各种登记本针对护士在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建立手术室的自查登记本、病理标本送检登记本、接送患者登记本、术中情况登记本、器械核查本、仪器设备送修登记本、术后随访登记本、重大手术术前讨论登记本等,每半个月护士长总结一次,提出存在问题的根源和解决的方法,为日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后如再犯同样错误的人员,将给予经济处罚。
2.3.4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新仪器以提高工作效率使用新设备、新材料以提高手术室的技术含量,这样不仅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负荷,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院手术室配置了全套闭路电视手术影像系统,各个手术间均为多功能手术床、进口无影灯、超声止血刀、氩气刀、自体血回收机、进口制冰机、干燥柜、变温毯、导航仪(脑外科专用)、灭菌器等多种先进仪器设备在我科的使用,明显改善了工作条件,较好地满足了临床需求。
2.4术前访视加强麻醉医生和手术护士术前访视患者,这样可及早发现患者存在的问题,提前调配好手术,准确地术前评估,就可避免患者因素造成的手术延误。
2.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提高手术室各级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坚持每个月业务学习l一2次,每周对2—3名护士进行技术考核。
把医务科的工作细致化,共分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质量管理
1、参加医院质控管理委员会进行查房 每周四上午定期到某一科室进行全程查房,全院所有临床科室轮流循环进行。查房内容包括:医师交接班,包括科室实际交接班进行状况和书面记录的进行;科室三级查房,重点督促科室教学查房和主任查房的规范落实;住院病历的书写质量;科室五讨论制度的落实,包括危重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详细了解其记录及执行情况;听取科室主任对科室医疗运转、质量管理、科研教学等情况,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2、病案质量管理
(1)环节质量 每周一、周二到临床科室抽查4-6分环节病历,严格按照《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对病历中三级查房、五讨论、会诊(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和院外会诊)、医嘱病情的查对等方面进行监控;另外严格规范医师交接班,抽查科室月质量教育分析,帮助科室查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督导三基三严学习记录和政治学习记录。
(2)终末病历 每月到病案室抽查各科10份出院病历,每半年对抽查的终末病例进行展评,并严格按“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文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3、重点科室监管
(1)针对ICU质量的监控,每周不定期对ICU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内容:严格规范危重患者的病历书写及医护人员交接班记录;科室实际查房情况;危重患者上报制度的落实;实际观看医务人员对危重患者各项技术操作的熟练度、规范度;
(2)对麻醉科的监控,每月定期到麻醉科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术前麻醉访视的实际进行情况;完善各种麻醉协议的签署;严格查对制度及麻醉药品管理的执行。
对重点科室的监控,医务科将严格做到查有所记、查有所对,并将每次对差内容进行了工作总结、比较、评价,共同探讨相应的改进措施,在提高科室质量的同时杜绝安全隐患。
4、加强科室自身建设
根据零八年全市工作检查针对我科所提出的不足,我们将在2009年继续加强自身的质量及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和更新各项委员会活动、会议记录;加强科室档案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由经验化管理逐步向科学化管理转变,由人情管理转向制度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与时俱进。
二、继续医学教育
1、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根据我院院情,在按需培训的原则和医院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派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自己专业,鼓励通过自学、脱产学习自觉严格补充,增长本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交叉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岗位,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职务培养,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参与科研、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病症,争取以请进来、派出去、自己学的原则想方设法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在院委会的批准和支持下邀请上级专家对我院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以查房、手术、讲课等形式不断提高我院业务水平,并支持各科邀请专家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2、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管理 严格周一、周各科室业务学习,医务科不定期抽查各科室实际学习情况并结合学习记录进行现场提问。另外,每周四安排专门针对年轻医师的专业讲座,由各科主任轮流授课,医务科全程参与并做好记录,不定期进行现场考核。
3、强调院内外学术讲座活动的重要性,对上级医院教授来源授课等是以医务科一律即使安排相关工作,保证相关专业人员均能参加。
4、每半年组织一次“三基三严”理论考核,并与九月份正式进行本院实践技能考核工作,对“三基三严”的培训工作分季度进行,具体为:第一季度,对全员中低年资医师进行心肺复苏、呼吸机、电除颤的应用培训;第二季度,进行导尿、各种穿刺、插管等临床常用技术培训和第一次理论考核;第三季度,进行麻醉药品、抗菌药品的全员知识培训;第四季度,进行第二次理论考核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并针对弱项进行专项培训。
5、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 针对上年新近人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法律知识薄弱、工作思想欠端正等缺点,医务科在零九年会进一步加大对新近人员的培训,培训主要分为病历书写、执业医师法、如何做好一名临床医生三大版块,通过分期讲座的形式进行,医务科全程监控,并抽查培训人员学习记录,并在阶段学习后进行现场提问和书面形式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6、加强科室科研工作 每科在完成日常工作之余,要有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1-2项科研课题,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撰写发表科研论文不得少于两篇,医务科在督促可是科研工作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为科室创造有利条件。
7、严格院外进修、实习人员管理 在接受德州卫校、现代医学院、杏林医学院、泰安医学院等高校实习生以及各乡镇卫生院进修人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的管理,并强调其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训练。
三、防止医疗事故 确保医疗安全
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安医院制定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评改细则,开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组织院内职工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各项条例。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科室的质量管理,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医疗终末质量评价扩展到医疗全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的检查督促上去。重点包括:(1)强调入院告知书、授权书、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完整书写。(2)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抢救危重病人讨论”的各种记录及医师交接班;(3)组织科室加强对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4)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多解释、多安慰、多理解、多温暖、多帮助”,使医院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5)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
论文摘要:目的 探讨手术室护士实施层级管理的效果。方法 通过建立护士层级管理模式,制订岗位职责,并且制定有效的排班系统,以此对手术室护士进行有效的管理。结果 手术室护士的护理服务质量和对待工作的态度得到明显提高,通过这样的管理,让护士本身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保证了手术室护理的工作安全度。结论 实施手术室护士层级管理,可利用有限的管理条件和资源,优化手术室护理专业的护理人力资源,提高护理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整体护理服务质量。
当前医学层级管理中,各施其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于护理人员来说,建立护理人员的层级管理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其一方面可以根据护理人员的能力等级设定不同的管理层,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护理人员能够享受不同的工作权限和待遇,可以更好的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满足手术医生、麻醉医生、手术病人的需要,确保护理质量。
对手术室护士实施层级管理,是提高手术室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以让手术室的工作落实到人,让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相应的职责, 这样一来,在手术中,我们就可以使每例手术能够安全、快捷、有序的进行,同时,也可以让患者接受安全、满意的护理服务,那么,针对于现在的状况,如何对手术室的护士进行分工才可以更好的达到预期的效果呢,我们做出了以下的分析。
1 运作小组的组成
手术室护理专业护士层由护士长、高级责任护士、初级责任护士组成。
2 组成员的作用
2.1 护士长 。
在层级管理中,作为手术室护理团队的核心人,是整个手术室工作能否正常运行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一方面要提出手术室护理工作目标,落实各项职能,提供资源,促进全员参与,另一方面,作为护理工作管理者,还应亲自检查绩效,组织实施与改进,落实工作,用自身的领导作用带动护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努力的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确保护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2 高级责任护士。
高级责任护士作为工作中的领头人物,通常由资历高且工作经验丰富,业绩出色、熟悉医院管理状况的人员担任。高级责任护士在一个组织内对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改进起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作为高年资的护理人员来说,其在工作中一般都起着领导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手术室工作的运行起监督作用;对手术室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起参谋作用。同时,在质量管理方面起沟通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渠道和纽带作用;起内外接口的作用;在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方面起事实作用。
2.3 初级责任护士。
作为手术室专科护士层中资历最低的一层,是手术护理专科的小组成员。需要高级责任护士的指导以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服从组织机构分工,从基础做起,认真学习各项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轮转期间按阶段由浅到深参与专科小组的日常手术配合,并参与术前访视和术后随访工作,处理护患关系,互相监督小组成员工作等。并且在高级责任护士和护士长的协同安排下完成岗位职责。
3 实施效果
通过对手术室护士进行分层管理,有效的实施护士层级管理模式以后,医院的手术室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护理质量包括手术物品准备、术中配合、感染控制、急救技术、病历书写等质量考核也得到了全面的提高,在工作质量上实现了极高的跨度,以此带来的病人满意度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
通过对手术室护士进行分层管理,使得工作更加的具有系统性。护士长把握护理队伍建设发展的方向,制定专科护理工作目标,革新护理服务理念,重点加强对高级责任护士的管理,充分挖掘高级责任护士的主观能动性。高级责任护士作为手术护理团队的中坚力量,对科室管理链起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对手术医生提出的建议及需求能及时解决,参与制定各种手术配合流程指引,设置培训计划,掌握下层级护士的专业成长状况,根据每一位小组成员的专业能力给予不同的系统培训及指导。初级责任护士在上级护士的带动下接受系统的手术室专科培训。掌握扎实的临床实践技能,了解手术患者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提供系统的、人性化的护理服务,确保手术患者的安全,保证护理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以及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同时,手术室护理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实施护士分层管理,可以让其按级别上岗、责任到人,使每一名护士均能在团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护理工作的成就感。
4 总结
总之,通过对手术室护士的分层级管理的实践和探索可以看出,通过一系列措施后,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上已经小有所成,一方面是较大程度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及专科医生的满意度,让手术室专科护士在层级管理中的作用得到明显的体现,发挥每一个护士在护理团队中的作用,激发了努力工作的热情,同时也转变了服务理念,将以前的对待病人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水平,提高了病人的满意程度;而对于一些资历较高的护士来说,通过这样的分工,更加强了他们的责任心,从而担负起带领及指导初级护士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其工作的潜能,临床经验丰富和护理专业知识全面,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充分的加强人际沟通能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更好的去解决问题,对工作充满成就感的同时,也为年轻的护士起到带动的作用,并创造更加安全规范和轻松的工作环境,确保其护理的质量。而对于护士长来说,作为手术室护士团队的领导者,作为手术室护理工作的指导者和手术室管理的核心人物,起着带动全局,影响全局的作用,是手术团队能够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由此,这也就对当前手术室各层级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每个岗位各施其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安排每周工作重点,锻炼思维及提高总结能力。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注重自身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要善于积累工作经验,在危、重症病人及特殊病例的护理实践和对下级护士的指导中获得锻炼及成长,充分发挥手术室护士层级管理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让患者满意、让整个手术团队满意。
参考文献
[1] 汤秀云,汤银惠,许志军.层级管理在手术室的应用及效果观察[J].齐鲁护理杂志,下半月刊(外科护理),2010,16,9,100—101.
[2] 林岩,潘丽芬,谭淑芳,彭刚艺.手术室专业护士分层级核心能力培训阶段性效果评价[J].护士学报,2010,17,03:044.
[3] 叶灵芝.层级培训在手术室护士培训中的实践[J].全科护理,2010,08,1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