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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立法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0 16:19:3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务立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务立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启示

1创新管理体系,实行以委派制为主要内容的“垂直管理”

1.1委派的形式和主要原则

为有效行使财会管理职能,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向下属机构派驻财会管理人员的一种委派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财务总监委派制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二是循序渐进原则;三是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补贴、差旅费用等统一由上级派驻机构负责发放(报销)和管理;四是定期轮换原则,任期原则上为二至三年。

1.2委以财务负责人一定的权限

主要的权限包括:(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权;(2)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和审议权;(3)重大财务收支审核权;(4)有权参加和列席委派行组织召开的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并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建议对派驻行财会部门的人员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有权对向上级行汇报派驻行财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存在的问题。

1.3加强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

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初统一由上级行财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工作业绩包括日常业务、会计报表及年终决算工作、财务收支执行情况、重大差错情况及处理、其他事项,根据考核情况,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实行奖惩。

2引入战略成本管理理念,从成本节省到成本避免

传统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过成本的节省来实现的,即力求在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不浪费资源和改进工作方式以节约成本支出,这些成本控制手段往往成效不大。西方银行主流的财务理念之一,即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就是银行寻求新的降低成本的方法,力图从根本上避免成本的发生。成本避免的思想根本在于从管理的角度去探索成本降低的潜力,认为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这种战略上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2.1调整业务结构,转变收入增长方式

在资产战略上:提高信贷资产贡献率。要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拓信贷市场作为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从明确“保、挖、抢、退”的领域和范围入手,一方面突出重点客户,加强贷款营销,开拓信贷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过热过剩的市场行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率效用,通过有效投入和更多的产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在负债战略上:积极优化负债结构。优化负债就是要做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与对称。保持总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对称,优化的目的就是以来源定运用。负债业务的质量结构是银行合理安排资产业务的关键一环,只有规模还难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营。例如在银根收紧的情况下,过多的负债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和利润减少,因此有效负债取决于期限、流动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

在中间业务战略上:整合提升业务价值量。中间业务是在资本约束条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从单一性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的综合枢钮。应认真研究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从客户和产品等多个维度来挖掘中间业务的增长空间,提升中间业务的价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2.2整合组织架构,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按照市场和成本效益需要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机构设置,以风险控制能力来约束业务的扩张,从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加经济效益的原则整合机构、新建网点、配置人员,逐步建立以适应客户需要,有助于服务客户的网点布局结构。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西部中小企业物流

2008年的冬天,当全世界的经济都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寒冬的时候,有一项产业却在如春天般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据艾瑞咨询统计2008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2.96万亿元,年同比增长39.4%,网络购物市场规模高增长,接近1300亿,增速超过130%,网购用户规模达8000万,其中近三成的网民都成为网络购物用户。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当大家都在捂紧自己的口袋以应对经济危机的同时,又都在寻找一种更为降低成本的方式继续生活,于是电子商务进入了人们的视线。

据商务部预计,未来10年,将有70%的贸易额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商业经济模式。电子商务这个话题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已经并不陌生,但对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却并不常见。据调查,以重庆和成都为代表的西部企业对企业间电子商务市场普及率还不到1%,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开展率几乎接近于零,所以在这些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将是一个有巨大潜力的市场。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其他地区企业一样,这些地区企业电子商务发展除了存在法律、安全等的问题外,也有其特殊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如下:

1.经济落后,信息闭塞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一直落后于内地,这些地区大多地处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山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一些地区基本上是处于半封闭状态,所以经济的增长率远远低于高速发展的东部发达地区。

2.政府和企业重视不够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少数民族也在努力解放思想观念,政府和企业都在全力抓经济促发展,但是因为需要发展考虑的事情毕竟太多,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地区还根本没有把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因为观念的落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还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电子商务人才和技术严重缺乏

由于经济的落后,导致了这些地区人才的匮乏。因为受到待遇、工作环境、技术设施等因素的影响,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很难留住高水平的电子商务人才。而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在这些地区也相对落后,这也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发展电子商务。

4.物流体系不健全

因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山高路远的边远内陆地区,几乎没有水路,而陆路又大多山高路险,交通极为不便,这就使得发展电子商务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因素:物流受到限制,而没有快捷的物流作为电子商务的后续保障,发展电子商务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能够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另外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时空限制,使交易活动更加方便快捷,也能够大大提高企业效率。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我国中小企业总数达到3453万家,企业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3%和60%左右,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西部企业中,80%以上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尽快运用电子商务手段提高企业效率,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发展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除了需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还需要技术部门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同时还离不开工商、财税、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能力合作,另外也离不开完善的互联网和四通八达的现代交通网络。故而要发展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电子商务,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全局上考虑。

1.努力发展经济,保证信息通畅

虽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推广困难,但是这些地区往往有着非常丰富的物产和矿产资源,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努力发展地方经济,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政府积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指导和引导角色,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要有开展电子商务的意识,要为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创造环境,建立服务和保障体系,提供优惠政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部分企业实力和竞争力比较弱,它们发展电子商务就更需要政府的扶持了。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其次,政府要指导、敦促金融行业和电信行业改革,加快电子信用服务的发展和降低电信资费标准。政府还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教育和引导企业领导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通过广泛的宣传与培训,普及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

企业是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主体,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首先需要企业领导有电子商务的意识,提高对发展电子商务的认识,企业领导要真正意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能在:拓展市场领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许多好处。据我们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几百家中小企业的调查,仅有不到20%的企业认为有必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大多数企业对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功能、目的、意义不明,而在短期内有开展电子商务打算的企业不到5%,从我们的调查中还显示大多数中小企业目前没有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关键原因之一是企业领导不够重视,所以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首先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先抓住一些龙头企业的领导,让他们积极参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尽快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成绩、得实惠,给其他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大量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

3.养电子商务人才,完善相关基础建设

发展电子商务,人才是关键。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极度缺乏这方面人才,尤其是高级人才。电子商务人才除了要具备信息技术知识外,还应具备管理学、经济学、营销学、法学等知识。对于这样的综合型人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和政府不仅要从工作待遇和条件上给予优厚,还要以人为本,有激励这些人才留住和创业的相应环境与机制,让他们看到在这些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的广阔前景及光明未来。

在西部民族地区电信业不发达,互联网基础设施较差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首先要以企业是否进行了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四川省为例,全省300万——500万规模中小企业中仅有35%进行了信息化管理,而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这个比例更低,所以在这些地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加快电子商务相关基础条件的建设及完善。

4.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一直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一个瓶颈,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发展物流当然也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关键环节,这除了需要政府大力发展交通外,还需要这些地区加强物流管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是减少沉重的物流成本负担,提高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故而在这些地区依靠政府、协会、行业等力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些相对发展较好的物流公司组建专业化的物流集团,作为地区电子商务交易的物流平台,以提高物流服务速度、质量和能力,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加快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施电子商务将会对大大缩短发展进程,实现跨越式发展。我们相信在时间和空间都无限的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将在这里创造像阿里巴巴一样的神话。

参考文献:

[1]李业芹:西部大开发中的电子商务[J].科技创业月刊,2005(2)

第3篇

关键词: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0前言

黄土高原是东南湿润季风气候向西北内陆干旱气候的过度带,也是暖温带阔叶落叶林向典型草原和荒漠草原过渡的地带。由于黄土高原特殊的地质地貌,以及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植被大面积的破坏。近年来,有关黄土高原植被、植物区系、群落功能和开发利用方面已经进行广泛研究,为植物资源调查提供了重要参考。

1黄土高原自然概况

黄土高原地理范围位于北纬340°~400°、东经1010~1130°、东起太行山,北自阴山,南至秦岭、伏牛山,横跨河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7个省区,总面积达5.8×105平方千米。其中包含有平原、盆地、山地和丘陵以及黄土覆盖的高平原。黄土高原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温和雨量季节变化明显。主要表现在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湿润。年平均气温414℃,年均≥10℃,积温2000℃~3400℃;年降水量150650毫米,主要集中于6~9月份。全区自北而南跨越我国温带和暖温带,从东南向西北降雨量逐渐减少,温度降低,包括半湿润、半干旱和干旱地带。

2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的调查

野生观赏植物资源从广义上讲是指具有观赏价值的一群野生植物。包括园林植物,花卉植物和绿化植物。利用样地调查法,我们对陕西省延安地区的野生观赏植物资源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过统计,该地区有野生观赏植物53科105属176种,其中裸子植物3科4属6种,占总数3﹪,被子植物50科101属170种,占总数的97﹪。在被子植物中,双子叶植物占绝大多数,单子叶仅占一部分,裸子植物的比例。

3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及价值

3.1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在园林绿化中的作用

在园林绿化中,树木是一个重要的材料,它是园林绿化的主体,又是绿化水平能否提高的关键。因为园林绿化的多种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通过绿化树种来完成。离开树木就没有绿化,就没有绿化的功能与作用而言,也谈不上绿化水平提高的问题,因此,除了充分开发利用栽培绿化树种外,更应就地取材选用更多的野生植物资源。在未来的社会里,人们将更加重视野生植物的开发利用,其具体利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道树指列植于道路系统两侧树木的总称。主要栽培场所为人行道绿带分年线绿岛、市民广场游径和濒临因几公里两侧。理想行道树的选择标准是从养护管理要求出发,行道树应该耐瘠抗压,防污耐损,虫少病轻,强健长寿,易于整形,疏于管理;从景观效果出发,应该春花秋色、冬姿夏荫、干挺枝秀、花艳果实,冠整形优,景观持久。

(2)园景树这类数是指植于庭院、园林或公园,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能独立成景的树种。其选择标准是根据树种自身的特性和生态关系,因地制宜,还必须重视树种的配植,更能发挥园景的观赏价值。

(3)庭荫树是指主要为枝繁叶茂、绿荫如盖的落叶树种,其中以阔叶树种为佳,如能兼备观叶花或品果效应则更为理想。庭荫树其要求是树冠宽大,枝条向四周扩展,而下枝较多;叶片大而成浓绿色,阳光辐射不易透过;树干通直,分枝点高,干上无刺,便于人们在树下活动;生长较快,寿命较长,不易衰老,抗病虫害能力强;花果繁茂,树枝挺秀,不污染地面,能保持坏境卫生。

(4)绿篱树是指在园林绿化中行列式紧密栽植组成的篱笆树墙或栅栏的树种。其功能与作用是起范围和防范,或用来分隔空间和作屏障作用以及美化坏境等用。选择绿篱树的标准是要求其萌蘖性与再生能力强,耐修剪,移植易成活,多分枝,生长不易过快,植株、叶片宜小而密,花小而密,果小而多,能大量繁殖的树种。

3.2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的价值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对观赏植物在人类发展中的地位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它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用也比较清楚了,现在世界公认,一个地区绿化程度,园林植物覆盖率及其配置,是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的标志。所以各地都非常重视开发本地野生观赏植物资源,观赏价值日益被开发利用,其观赏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花类。

指在花形、花色、花量、花香诸方面具有特色的植物,其中以花色更为重要,常见的观华植物:山丹丹、黄刺玫、棣棠、红瑞木、香荚迷、毛樱桃、贴梗海棠、山桃、山杏、野牡丹、毛泡桐、黄蔷薇、迎春、连翘、木槿、华北绣线菊、蛇葡萄等。

①山丹丹LiliaceaepumilumDC。

百合科,百合属。花鲜红色,无斑点或有时有少数斑点,花下垂,花被片反卷。花单生或数朵排成总状。花期7-8月。苏轼有“堂前种山丹,错落玛瑙盘”之经典诗句来赞叹其观赏价值。

②黄刺玫RoseanthinaV。

蔷薇科,蔷薇属。花黄色,单瓣或半重瓣,无苞片。自然花期5-6月,是春末夏初的重要观赏花卉,宜做花篱,花开时金黄一片,光彩迷人。

③棣棠Kerriaaponica。

蔷薇科,棣棠属。花色金黄,枝干鲜绿,花期初夏,重瓣棣棠花期更长,可陆续开花至入秋,通常栽植作花篱和建筑的基础种植花材,或植于水池岸边,假山石旁,草地一隅丛植,冬赏翠枝,夏赏金花,颇具野趣。

(2)观叶类。

以观赏叶色、叶形为主,有些可终年观赏,常见的观叶植物:白皮松、银杏、栾书、雀舌黄杨、茶条槭、蛇葡萄、华山松、油松、侧柏、杜仲、小叶女贞、沙棘、臭椿、黄栌等。

①白皮松PinusbungenaZuccexEndl。

松科,松属。白皮树是我国特有的观赏树种,其树形雄伟壮观,干皮层班驳状的乳白色极其醒目。衬以青翠树冠,独具奇观。

②银杏GinkgobilobaL。

银杏科、银杏属。枝叶茂密,叶形秀美,每逢秋季,树叶一片金黄,成熟的种子也白中透黄,为优良彩树。

③栾树KoelreuteriapaniculataLaxm。

无患子科,栾树属。其树形端正,枝叶茂盛而秀丽,春季嫩叶红色,入秧叶黄色,夏季满树黄花,观赏价值极高。

(3)观果类。

指果实形状奇特,色泽鲜艳,经久耐香,并不污染环境的植物。常见果类:火鸡、枸骨、枸杞、文冠果、红瑞木、接骨木、毛楱、山茱萸、山楂、柿树、杜梨、狼牙刺、南蛇藤、沙拐枣、黄刺玫等。

①火棘Pyracanthafortuneana。

蔷薇科,火棘属。枝叶茂密,入秧果红如火,可留在枝头甚久,美丽可爱。

②枸骨Ilexcornuta。

冬青科,冬青属。枝叶稠密,叶形奇特,入秧红果累累,经冬不调,鲜艳美丽,是良好的观果树种。

③枸杞LyciumL。

茄科,枸杞属。花朵紫色,花期长,入秧红果累累,缀满枝头,状若珊瑚,颇为美丽,是庭院秋季观果灌木。

4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4.1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现状

经过调查,发现黄土高原上的野生观赏植物开发与利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很多野生观赏植物资源未得到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更谈不上被引用到城市园林绿化中去,人们只是一味的追求外地植物资源,培育新的栽培品种,造成本地野生资源的极度浪费。再加上黄土高原特殊的气候条件,许多引入的栽培品种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从而影响到整体的绿化水平。

4.2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存在问题

我国在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中,有些是由于发展速度太快,条件没有具备以及判断失误或决策不当或不得力等,违背了自然发展的规律,才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黄土高原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及气候条件,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破坏严重。

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在开发利用野生植物中,缺乏科学技术的指导,片面追求资源的经济价值,轻视资源的生态价值;采用不适当的利用手段,使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表现突出的有坎树、坎枝、摘果、采叶,甚至使用挖根、剥皮等毁灭性手段,使野生观赏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

(2)园林绿化中利用不多。

黄土高原野生观赏资源相当丰富,尤其是一些具有很高观赏价值的野生植物如黄蔷薇、文冠果等,只是被用在荒山绿化及防沙固土、水土保持方面,尚未引用到城市园林绿化当中,这无疑是对当地资源的一种无形浪费。

(3)开发利用范围窄。

许多野生观赏植物除用于黄土护坡,还可以适当开发其他用途。特别是其珍贵乡土树种,如侧柏,既可营造水土保持林、防风林、也可以进行庭院绿化。

4.3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向

黄土高原地区可供观赏的野生植物种类很多,作为开发方向,首先应着重于开发观赏价值大、经济效益较高的种类;其次是根据地区特点,就地取材,发掘本地区的优良种类,从而获取事半功倍之效。作为美化环境的植物,除观赏其鲜而美丽的花朵之外,要注意格调多样,尽量做到四季有花可观,花后有果可赏,或以花香悦人,或以色丽夺目。

5结语

通过对黄土高原野生观赏植物资源的调查与统计,可以得知,在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植物遭到破坏的情况下,适时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是刻不容缓的。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对植被的大面积恢复是有益而无害的,而且应当光反应用到城市园林绿化当中,尽量减少人工林种植密度,并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措施,使野生观赏植物资源得到多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黄土高原。

参考文献

[1]付坤俊.黄土高原植物志[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7).

[2]郑万钧.中国树木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7,(12).

第4篇

摘 要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电子商务在历史的潮流中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但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法律考验这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严重障碍了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故,本文试图从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入手,通过比较国内外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相关立法,并深入反思,以期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 隐私权 相关建议

“隐私权”一词最早提出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默尔•沃伦在其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此文章首次论证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的观点,这些观点对后来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审判和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隐私,通说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一、损害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

(一)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该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行为人应但侵权责任。

(二)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种侵权行为大多是网络黑客所为,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此行为,依据《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应担刑事责任。

(四)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干扰他人安宁。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国内外主要立法现状

(一)国际立法现状

在国际社会上,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加强保护已达成共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

1.美国立法现状

1997年,克林顿批准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该报告特别强调了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加强保护,要求个人信息收集者告知消费者他们收集了网络消费者怎样的个人信息,做何种程度和范围内的使用,在是否愿意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方面,消费者者有选择权,一旦收集者对消费者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获得补偿等。

1998年,美国商务部又了《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进一步要求网络从业者必须制定保护网络个人资料与隐私权的自律规约。同年,美国还出台了《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禁止网络从业者诱导未成年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住址、消费习惯、产品偏好,甚至父母年薪等资料。

2.欧盟立法现状

与美国大相径庭,欧盟侧重通过广泛立法对个人资料进行保护。早在1981年欧洲会议就签署了《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个人权利保护公约》等文件。欧盟在1995年又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以此为据,修订各国隐私权保护法。由于美国非以法律来保障网络隐私权,严格讲,不合此规定,因此对美国采取了非关税壁垒。1999年,欧盟部长会议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为网络服务者和客户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并加强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网络用户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可见,欧盟一直比较重视以立法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二)国内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足够重视,个人隐私法律意识单薄,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只在一些相关法律中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相关立法中做出零散规定,缺乏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针对性,也没有颁布关于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较系统的法律,在实践中,审判的可操作性也不强,但从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的轨迹来看,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已呈现部门化、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将迟早走上议事日程。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先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将网络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我国至今还没制定专门立法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将其作为名誉权处理,这非常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其危害更大。因此,我国在借鉴国际立法的同时,尽快立法提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单列出来,增加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使隐私权上升为同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地位。

(二)加强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依然有很多人民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也相当淡漠,用户在网上购物时,对于商家索取用户的电子邮件、电话号码等有关个人信息缺乏防范意识,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亦忍气吞声,尤其仍残余并抱有“厌讼、耻讼”心理,故而,使许多不法商家逍遥法外。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加强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意识,不仅要大力宣传法治,还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资料的丧失。

(三)积极促使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同国际协调。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我们可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绝对不是关上门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需通过我国法律对我国用户和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因特网是没有国界的。

参考文献: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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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

【关键词】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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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用户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及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用户对互联网络上的病毒、弹出式窗口、网络入侵、垃圾邮件和虚假信息比较反感, 这些特征与全国所有的上网用户对互联网的反感方面相同。吉林省上网用户对互联网表示比较信任比例的最高, 所占比例为53. 5%, 还有34. 5%的用户对互联网表示将信将疑。这一点说明, 在吉林省开展电子商务还是有一定的观念基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出了吉林省在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不足, 加快吉林省互联网络发展和提升信息化水平的对策如下:( 1) 加强Internet 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从宏观上对吉林省互联网络普及与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 最大限度的提高和加快互联网络的应用而相对节约发展成本。( 2) 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入应用。目前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上网的普及程度还不够, 而且电子政务的应用层次较浅, 亟需向更深层次的应用迈进。( 3) 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企业是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真正主体。吉林省的上网企业与全部企业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是较低的, 企业上网的数量不多, 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4) 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农业人口的文化水平和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都远低于城市人口。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化水平要有大幅度的提升, 必然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家村地区的信息化水平方面。吉林省的总人口中有55% 是农村人口, 这个比例将大大影响吉林省的信息化发展水平。( 5) 加快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计算机网络, 集触摸技术、信息查询技术、自动服务技术、多媒体技术于一体的自助服务终端。整合政府、企业、商务、贸易的信息资源, 使政府、企业、市民互连、互通、互动,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设一个以“公众”为中心, 可以实现“ 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的综合公共便民服务平台。( 6) 充分发挥信息产业对信息化的支持作用。努力推进信息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 支撑和保障信息化推进。加大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步伐。以电子信息产业的基地和园区为载体,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加速发展我省有优势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 7) 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 加快全省密钥管理中心建设, 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 加快网络信任体系建设, 推进吉林CA 证书发放和应用, 引导鼓励行业部门和企业广泛应用数字认证。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8) 加快本省互联网络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解决当前信息化建设管理无法可依、建设单位无章可循问题, 规范信息化建设行为。做好《吉林省信息化条例》、《吉林省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省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对信息化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引导扶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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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论文关键词 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第7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建设中以技术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忽视了人员对电子商务的安全影响。但近几年案例表明:企业缺乏针对内部人员的系统安全管理体制,是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泄密和企业利益损失的主要原因。本文重点分析了企业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了一些加强人员安全管理的建议,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借鉴。

    1、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以高效、便捷、方便的优势和全新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手段、经营环境吸引着广大用户,为世界经济赋予了无限的发展空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日益扩大,针对电子商务的各种犯罪活动也19益猖獗。国内外调查显示…,52.26%的用户最关心的是网上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超过6O%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加强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的安全,可分为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两种类型。所谓技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黑客手段窃取企业的用户lD、密码以及相关的机密文件,甚至网络银行帐号、密码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管理安全则是指缺乏对参与电子商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员的管理预防手段,最终导致的电子商务安全事件。从美国的花旗银行和中央情报局到中国的某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有过由于内部人员的违规和违法操作,导致数据被篡改和泄密的事件发生。

    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安全案件表明:人员是网上交易安全管理中的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大都呈现内部犯罪的趋势,有的竞争对手利用企业招募新人的方式潜入对方企业,或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收买企业网络交易管理人员。有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从本企业辞职后,迅速把客户资料、产品研发成果等机密出售给竞争对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已经引起很多企业的重视,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侧重于加强技术措施,如购买先进的防火墙软件,采用更高级的加密方法等,很多企业认为:员工泄密的安全事故只是偶然现象,很少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来探讨出现这些事故的根本原因。“重技术、轻管理”是当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通病。由于管理手段不到位,很多先进的安全技术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很多企业管理高层对人员管理在信息安全中的地位认识不足。大多数企业将电子商务网络作为一项纯粹的技术工程来实施,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策略,只是被动的使用一些技术措施来进行防御,因此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往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实中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完美无缺的,不安全因素随时存在。因此,安全管理措施必须渗透到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和企业组织的~个层面,只有构建一个人与技术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整个电子商务系统得安全。

    企业没有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考虑信息安全问题。企业各部门、各下属机构都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缺少统一规划、设计和管理信息安全强调的是整体上的信息安全性,而不仅是某一个部门或公司的信息安全。而各部门、各公司又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不同业务领域来说,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性必须涵盖各部门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内容。

    缺少信息安全管理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才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没有一批业务能力强,且具有信息网络知识、信息安全技术、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和专门人才,就不可能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该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对信息安全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

    企业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不够。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薄弱,9O%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为疏忽所造成。如有些企业不限制内部人员使用各种高科技信息载体,如U盘、移动硬盘以及笔记本等移动办公设备。

    3、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的建议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大多数安全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信息技术、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牵扯到国家法律和商业规则。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影响信息安全的因素:改变lT系统不等于改变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使企业信息尽可能的安全,必须在技术投人的基础上融人人在管理方面的智慧i同时,不仅要防外,更要防内,即对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但又不能单纯依靠技术。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人与技术相互融合的过程,如何使管理与技术相得益彰十分重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阐述了信息安全的本质。

    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就是通过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网上交易安全管理,应采用综合防范的思路,一是技术方面的考虑,如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身份认证、授权等,但必须明确,只有技术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二是必须加强监管,建立各种有关的合理制度,并加强严格监督,如建立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实时监控、提供实时改变安全策略的能力、对现有的安全系统漏洞的检查以及安全教育等。为了加强企业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现在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的易受攻击性,盲目相信国外的加密软件,对于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钥缺乏有力度的管理。这样的系统一旦受到攻击将十分脆弱,其中的机密数据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据调查,目前国内90%的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缺少或没有安全意识。某些企业网络管理员甚至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会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如此态度,网络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应该定期由公司或安全管理小组承办信息安全讲座,只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即建立由行政领导、IT技术主管、信息安全主管、本系统用户代表和安全顾问组成的安全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建立管理框架,组织审批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指派安全角色,分配安全职责,并检查安全职责是否已被正确履行,核准新信息处理设施的启用、组织安全管理专题会等。还应建立由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执行机构。该机构负责起草网络系统的安全策略、执行批准后的安全策略、日常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定期的培训和安全检查等。如果需要,还可建立安全顾问机构。安全顾问机构可聘请信息安全专家担任系统安全顾问,负责提供安全建议,特别是在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策略事件发生后,可以被安全决策机构指定负责事故(事件)调查,并为安全策略评审和评估提供意见。

    (3)制定符合机构安全需求的信息安全策略。电子商务交

    易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安全策略主要包括客户认证策略、加密策略、日常维护策略、防病毒策略等安全技术方案的选择。安全执行机构应根据本信息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策略,策略中应明确安全的定义、目标、范围和管理责任,并制定安全策略的实施细则。安全策略文档要由安全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和传达给所有的人安全策略还应由安全决策机构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查和评估:在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现新的脆弱性、组织体系或技术上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安全策略的审查和评估。

    (4)人员安全的管理和培训

    参与网上交易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企业的命运,他们承担着防范网络犯罪的任务。而计算机网络犯罪同一般犯罪不同的是,他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连续性、高效性的特点,因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变得十分重要。首先,在人员录用时应做好人员鉴别,人员录用或人员职位调整时,一般要签署保密协议。当人员到期离开或协议到期、工作终止时,要审查保密协议。其次对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策略和规程方面的培训。第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岗位职责中明确本岗位执行安全政策的常规职责和本岗位保护特定资产、执行特定安全过程或活动的特别职责,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第四,贯彻网上交易安全运作基本原则,包括职责分离、双人负责、任期有限、最小权限、个人可信赖性等。

    (5)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

    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可依,使得部分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近几年里,国家加强了这方面的投入。在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中,《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可以看作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此外,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性的法规可以看作是对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有益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对主要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政务等其他应用应该有新的适用法规。

    尽管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很不健全,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护缺少直接性;相关立法比较分散,而且效力不高;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适应能力;立法速度慢。这些都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法制环境建设。

第8篇

关键词 网络环境 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与此同时,这一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危害,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中影响最大的要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这样才能判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网购主体。《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笔者又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总结出消费者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一、网络环境中可能存在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电子商务中按交易对象进行的分类。其中B2B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是商家(企业),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慧聪网、一达通、百纳网等。而B2C则是指商家(企业)对客户(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代表网站有淘宝网商城(天猫)、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以及凡客诚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户对客户,即个人(或个体户)对消费者。这种模式就是网站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代表网站有淘宝网(非商城)、易趣网、拍拍网等豍。

根据对消费者的定义,笔者认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只有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个人消费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地位的初衷。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即使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购亦是一种创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没有脱离传统的商业框架,是传统商业交易的电子化。随着近几年来网络消费热潮的袭来,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临极大的挑战,像是2011年底刚落下帷幕的淘宝商城“双11”事件,就裸地显出了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中《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真实情况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作为“上帝”的网络消费者却比实体交易中的“上帝”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权益受损问题。

(一)交易安全。

网络环境中的交易问题比之实体交易,最大的风险的就是交易安全。因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无法见面并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出现交易欺诈的案件,而电子技术的局限性则致使容易出现电子支付风险。

1、消费欺诈。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对网络安全信用体系的满意度极低,其中消费者最害怕的就是网络交易欺诈问题。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目前电子科技技术的漏洞,在网上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陷阱,进行恶意欺诈,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对真实案例分析,常见的网络消费欺诈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钓鱼网站;第二种是挂木马;第三种是假网站;第四种是销售欺诈。而最普遍的就是销售欺诈,包括价格欺诈、质量欺诈以及虚假广告宣传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种情况外,B2C中一些知名企业也时有发生这种欺诈行为,天猫、京东商城等也屡被消费者投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在目前还没订立电子商务法且其他网络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种事前预防机制,需要建立一个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负责,对经营者和商家、卖家的资质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保证所有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是极其必要的,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切实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付款在交易过程完成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点是针对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时,消费者支付完交易款项,未收到货物前,货款仍属于消费者所有,银行可以向网购的消费者提供类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务,提供暂时监管账户里的货款的服务,待消费者发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冻。

2.电子支付。在网络环境,电子支付的安全风险往往令很多消费者望而怯步,不敢选择网购,这也成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阻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可能面对各种风险,例如厂商或银行泄露消费者网上支付信息,导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诈;账号密码被破解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攻击等。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加强监管和技术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隐私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现泄漏消费者隐私的问题,而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和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的单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尤其是现在的网络交易,在交易发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而后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盗后再出卖给其他网站、公司、个人等。网络环境中还有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时,消费者容易受到商家或卖方的恶意短信或电话骚扰,甚至其他更恶劣形式的骚扰,例如最近影响较大的“女大学生因给差评被卖家寄送寿衣事件”。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权并未被明确保护。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考虑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以及非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费者隐私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问题。

1、格式合同。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商家或卖方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若要购买货物必须全部接受,协商余地很小。在实体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现,并且相对明显,而虚拟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由于网页的页面设置等网络先天优势条件而容易被消费者忽略豍,对消费者来说极其不公平与不合理。

2、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

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中亦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网络环境消费中,由于商家或卖方的延迟发货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迟等原因,常会出现消费者迟于承诺日期收到货物的情况。而商家或卖方由于疏忽配货,或是物流公司运输途中的过错,亦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网络环境购物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的情况亦很常见。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虽然《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学习一些欧美国家的的经验,例如规定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如违反这一积极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经营者身份不明、举证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不确定等原因,难以寻求救济,最后导致放弃救济权。

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诉讼外,还可以设立行业协会投诉中心。在我国目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业系会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网络消费者投诉,帮助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将相关案例和信誉资料向当地工商等部门提供反馈。

三、结语

对网络环境中消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且繁杂的工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下,单从现有立法、司法的角度进行保护,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从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业协会、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自身等都应该行动起来,多层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管,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实行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性,商家和卖方更注重商业信誉,此时行业协会的信誉评级等商业自律手段更容易规范商家和卖方的交易行为。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看来,我们不仅仅要从立法、司法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合法权益维权意识,全方面协作,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注释:

徐雯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7

刘瑛.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