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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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
(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他们是社会最需要给予关注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贫困现象给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帮助这部分人恢复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建立具有广泛覆盖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救助系统,其中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系统。
(三)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通过互助共济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第二个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补助,主要作用是适应部分不同人群,以满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医疗救助,主要作用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一、二个层次也就会扭曲、变形,医疗保险制度也就难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弱势贫困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利条件和现状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上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间
为了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政府在制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励发展补充、商业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发展其他保险留出市场空间。发展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会上积极倡导的慈善事业及募捐活动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慈善事业、义捐活动作为一种扶持社会贫困弱者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汇集民间的财力来对需要社会救助的成员进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机或特别医疗困难,从而起到弘扬社会成员的爱心与道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减轻政府压力的多重作用。我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救助贫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
1.出台政策,确定了救助范围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和具体申请条件。北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实施减免医疗费用的办法。广州市对低保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人进行限额资助,不同的病种资助的金额不同,拨出的专项资金将逐步缓解这种困难局面。
2.制定标准,明确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标准为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北京市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海口市4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两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收挂号费,治疗费减免30%;对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等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每季度定期随访一次,指导用药和自我保健。
3.筹集资金,保证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积极扶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市慈善基金会从2001年2月份起正式实施慈善医疗救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慈善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各界定向募集资金,设立慈善医疗专项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拨出500万元,对本市城镇1万名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北京市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民政局还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于救济。广州市从2000年1月起在城镇实施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14%对城镇特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两年来,共为21342人提供了医疗救助。此外,市政府2002年拨出1000万元专款,区县级市拨款1300多万元,社会福利彩票募捐到800多万元,组成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帮助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佛山市专门设立了“社会医疗救助金”,重点用于特困人员等人员的医疗费用。河南省信阳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无主病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救济基金解决无主病人看病欠费问题。
4.建立医院,提供了优惠服务
北京市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体医疗需求,于2001年年底正式建立了首家社会福利医院。该院是一所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社会福利医院需住院治疗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们优惠服务。安徽省要求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设立“助困病房”或“助困病床”,对困难群体实行“特困救助”,在保证医疗质量和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前提下,选用适宜技术,把“助困病床”的单病种平均住院费控制在普通病床的75%以内,超过部分由医院统一实行减免。郑州市成立了济困医院,以无偿服务的成本价向全市低收入人群提供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广州市为特困低保对象专门建立了慈善医院,明确所有的低保对象在慈善医院看病可按一定的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特困户可获得二定的优惠。同时,该市投入1800万资金计划建立全国第一个痴呆康复楼,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海口市规定市属各医院在门诊专门增设特优诊室,向困难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四、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范围,主要是对贫困群体在疾病医治费用遇到困难时,不具有依靠其他途径享受医疗服务条件,以及对医疗负担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现有的医疗压力又威胁着家庭成员生存的个人和家庭。具体而言,应侧重的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和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者、残疾者、老龄者,以及一些意外情境下的伤病者。具体包括:
一是转型时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城市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已成为转型时期一个与日俱增的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占据了城市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已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而成为贫困救助的主体。
二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员。目前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6000多万人。北京市一项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调查分析中称,在贫困家庭的总人口中,残疾人占19.8%,这既是贫困人口致贫的主要原因,也是妨碍脱贫解困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种几乎无法解脱的原因。残疾人的情况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家庭、亲属供养和国家、集体救济,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生活状况在总体上不容乐观,是一个最典型的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既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又具有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还具有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在医疗需求上表现的更为迫切。
三是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老年弱势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医疗需求相对增多,比其他年龄段群体在医疗保健方面有更多的需要,他们是发病率、患病率最高的人群,而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概率大。同时老年人群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年龄段群体相比又处于劣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人,由于他们退休时间较早,退休金一般比较低,对于过高的医疗费用,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极其有限。城市老年人特别是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及以下的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特困老年人,已成为我国体制转换时期的一个新型社会弱者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如果按照与其他人群一致的做法“一刀切”,势必导致部分老年人有病不能医、不敢医。
四是其他特殊情形下需医疗救助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大,城市里形成了农民工群体。据调查统计,目前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属于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基本上无任何保障的人口。很多人士要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并且难以得到同城镇常住人口相等同的劳动与生活保障待遇,从而导致高概率的健康损害。再加上他们因收入不稳定及收入向其农村家庭的转移,因而也成为城市贫困人群的主要构成群体,进入有病无钱就医的行列。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出观一些意外伤害无钱救治的伤残者及不明身份的或虽明身份但无法及时找到出资人的弱势病人。
五、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救助方式和原则
(一)筹集渠道
1.政府财政支持
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以及现实需要和可能,编制医疗救助的经费预算,保证医疗救助必要的资金。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2.吸纳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医疗救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医疗救助捐赠活动及其基金的使用,形成统一规范的接受捐赠服务的网络。应设立专门的慈善医疗专项基金,从其收入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3.特别捐税补助
为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可开辟特别新捐税,此项税收直接进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救助特别账户。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出现某些消费畸形。可征收像高档化妆品进口税、遗产税及高档宴席税等,调节社会分配出现的巨大鸿沟,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必需的医疗保障。
4.其他渠道筹集
从医疗保险基金中适当划入一部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应提供一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一部分,应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对弱势人群事业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弱势人群的医疗救助事业;此外,还应从各种罚没收入、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划入一部分作为医疗救助基金。
(二)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弱势群体,本人可根据实际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收入证明。
2.资格审查
对申请者要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实际收入水平和病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目前可以近似地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所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审核批准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正式发给医疗救助卡,从而持卡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原则
医疗救助的规模、水平等完全取决于医疗救助资金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水平的差异,医疗救助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满足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无论中央还是发达地区的财政,都是难以做到的。主要是医疗救助的资金需要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贫困或特殊人群中患者增多,医疗总量扩大;医疗费用价格上涨,使医疗救助费用不断增大。这些都加重了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压力。因此,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
(四)救助形式
1.专项经费补助。财政每年应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专用,大病补助。
2.医疗费用减免。给医疗机构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举办专门福利性质的医院,免费或优惠部分医疗费,为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减免。
3.开展义务巡诊。组织医务工作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开展义务巡诊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医疗报务。
4.组织慈善救助。社会或慈善组织为贫困病人组织开展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活动。
5.缴纳医疗保险。—用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为救助对象缴纳医疗保险费,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乙如镇江市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列支。
六、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大力提倡,积极支持,正确引导,不断规范,强化服务,稳步推进的方针。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财政及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足够重视和大力支持。当前,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的同时,部分地区的实践为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践表明,在我国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效应。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要运用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扶持,有意识地对社会医疗救助事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政府要大力提倡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且要注意对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规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医疗卫生状况不同,因此建立和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也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开。不断扩大范围。要实行宽松的和支持性的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管理服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根据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特点,其所需资金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一方面政府要承担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组织管理责任,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这应是医疗救助的主流筹资渠道。同时,要在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有利于社会医疗救助事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倡和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要强化公益性宣传,鼓励对社会医疗救助机构的捐赠,制定医疗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义务救护工作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的公共设施
政府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部分公立免费或低费的医疗救助医院。目前医疗卫生系统正在进行着一场全面改革,可划拨一小部分卫生资源组建“贫民救助医院”或“社会福利医院”,专门收治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免费或优惠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强化预防疾病等服务功能,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并积极探索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的途径。
(五)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总的原则是,依托现有基础条件,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制度办法,确保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同时,应成立由各方人员组成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会,主要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对有关医疗救助事项提出建议。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办法,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的透明性、高效化。
一、下发学习通知。3月13日,校团委向全校分团委发出《关于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分团委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在全校青年中掀起学习的,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理解。通知强调要把在大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广泛组织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校团委将以校园广播、网络、报刊、橱窗等为载体,开辟专栏,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宣传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经验和体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举办团干培训班。校团委将于4月中旬举办校、院、班三级学生干部培训班,重点学习和讨论社会主义荣辱观、共青团湖南省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等,帮助大学生理解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以增强学生干部增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提高政策水平、理论深度和业务能力。
四、开展“两弹一星”精神教育活动。我校在办学历史上一直与核科学有着紧密的联系,一部分教师曾经参加过“两弹一星”的研制,一部分毕业生长期坚持在核行业工作,我校现在设有多个与核有关的专业,因此,将“两弹一星”精神作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线,符合我校的校情。校团委已编印了《“两弹一星”精神学习资料》,正组织学生学习“两弹一星”科技人员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攀登的科学精神,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障体系;困境;对策
住房问题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江苏省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设计思路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淮安市住房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置量相对偏少
住房政策实行货币化补贴后,淮安市曾一度中断了相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造成向低收入群众实物供应存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实践证明。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难以抵消市场经济下的住房价格上涨压力。此外,淮安市加大了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但由于低收入群体基数较大,收购的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偏少,廉租房实物供需矛盾依然存在,仍有部分低保无房等困难家庭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置待遇。同时,随着城市拆迁力度的加大,淮安市拆迁户中的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在买房难题,也急需提供低廉的租赁性房屋加以解决。
(二)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力相对不足
根据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城镇人口的30%需要通过经济适用性房屋进行保障。淮安市2007年市区户籍人口为87.25万,经济适用房保障人口约为26.2万。按照每户3人计算,约有8.7万户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每户60平方米计算,淮安市约需经济适用房552万平方米,目前开发还存在较大缺口。淮安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商品房近期房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套型建筑面积在50-85平方米,销售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目前价格购买6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至少需要12万元,超出了他们的承受力。淮安市估算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总需求量在4000户左右,但今年实际有购买力的仅约600户左右。部分获得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资格的住户有的在缴纳约占房价一半的首付款后已经倾其所有并有不同程度的举债,正忙于奔走筹集剩余款项。可以预计,这部分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将面临基本生活的困难,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三)部分新增就业群体居住压力较大
随着淮安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增就业群体不断扩大,包括城镇人口中自然增长部分、毕业后留在城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村郊县向市区迁移和定居的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收入不高,还没有积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近年来,淮安市虽然集中建设了一批外来务工人员职工宿舍,公共租屋也开始启动,但主要面向工业园区的劳动者,对于日渐庞大的城市新增低收入人口而言还远远不足,大多数外来人口需要直接面对水涨船高的房租。目前,淮安市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待遇方面侧重于工业园区内大中型企业,对于相对分散的其他行业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还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完善淮安市住房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分享到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才能最终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淮安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作为一个新事物,仍有待精心设计完善。
(一)完善管理机构,组建专门的住房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和多个职能部门。从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做法来看,均是普遍设置住房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进行专门管理,如美国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新加坡的政府房屋发展局、香港的公屋局、成都的住房委员会等。随着住房保障力度的加大,淮安市应组建市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赋予其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拟定。调配住房保障资源,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等职能。淮安市是否可以考虑将住房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在各区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办公场所,主要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走访、社区公示、年审回访等住房保障的基础性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分工联动机制。
(二)完善计划管理,及时调整住房保障的指标
淮安市应继续完善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要在做好居民收入层次比例及住房总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科学分析界定,研究淮安市住房保障的水平和范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关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既要让真正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安居乐业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也要防止产生“养懒人”的不良倾向,努力在群众期望值和政府承受能力之间寻找保障程度的最佳平衡点。应该说,淮安市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仍要加强,真正实现住有所居。比如,2009年淮安市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2010年将放宽到1000-12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无房家庭优先购买。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购买时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允许购买的房屋户型大小。
(三)加强供应管理,扩大保障供给
淮安市应继续推动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要通过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满足群众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刚性需求。稳定市场房价,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和可售房源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备案系统的联网运行。
(四)创新需求管理,满足保障对象的有效需求
不言而喻,要让占人口绝对比重、需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主要措施必须创新现有的经济房模式,变“补砖头”为“补人头”。由政府参照现有经济适用房的定价政策,确定一定面积、房价标准的商品房,由购房人从市场上自主选择,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形成共有产权,并根据不同的人群、对象设定不同的比例,形成保障性住房的无缝对接,替代目前与市场、法律不接轨的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反市场规律的住房保障模式。淮安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12月,淮安市出台的《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这些政策措施应认真贯彻。
〔论文摘要向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一项责任。农村社会救助是维护农村贫困人口墓本生存权利、享有公正国民待遇的保证。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是否有效和完善,需要借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需遵循科学性、可比性与差异性、可操作性等相关原则,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社会救助金的发放过程以及救助实施效果三个环节进行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构建,力求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促成社会公正与社会融合目标的实现。
社会救助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底线公平的制度安排,对社会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进行兜底性的保障,从最低层次上解决着社会民生问题,并具体体现着政府的公共责任和社会的道德良心。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之间处于一种隔绝状态,致使我国贫困人口高度集中于农村,表现出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贫困特征。近年来,政府对农村社会发展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继出台了农村五保户制度改革和新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普及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并且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一样,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是否有效和完善,需要借以评估指标进行评价。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专门研究甚少,大多在社会保障总体评估指标研究中一带而过。这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及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同时,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研究的缺失,将会影响到对社会救助工作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准确而客观的评价与反映,进而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当前迫切需要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得到大力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社会救助绩效评估体系,对该项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为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与规划提供合理依据。
一、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功能
社会救助评价指标体系是用来反映一定时空内社会救助发展的对象、规模、速度、效益等方面变化情况的一系列统计指标的结合的整体。其功能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描述和反映功能
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可描述一定时期内特定农村区域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数及摆脱贫困的人数,反映救助工作在覆盖面、受益人规模、对象变动、救助资源供给、救助效果、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2.评价功能
一方面借助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指标的对比分析,了解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评价其是否真正起到了降低贫困率、维持社会稳定并促进社会融合的作用。另一方面,可通过比较实际指标值与标准值或既定目标值之间的差异,了解社会救助工作目标实现程度,评价该项工作发展规划的实施状况与执行效果。
3.指导功能
通过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所反映出的工作不足,促使政府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并使政策制定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社会救助的决策与实践服务,从而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构建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效果,切实影响到农村贫困群体的生存与生活利益。因此,不仅要依据社会救助绩效评估体系对救助效果做出评价,更需以此评估结果改进并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力求达到应保尽保,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融合的目标。为确保社会救助评估指标体系各项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在指标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各项指标体系设计需遵循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使指标体系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评价反映更符合实际状况,更具客观性,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改进更具指导意义。社会救助评价指标体系在设计过程中,一定要从社会救助工作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出发,同时充分考虑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标内容、指标参考值、计算方法、比较分析等各个环节都要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2.可比性原则与差异性原则相结合
可比性原则是指评估指标的制定应该有利于同一时期不同国别、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时间段的纵向比较,便于通过比较相互借鉴经验。同时,由于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下对人们生活进行兜底性保障的制度安排,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这一性质决定了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来说,社会救助更明显地与国家财政、地区财政,进而与国家经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关。因而进行比较的同时应考虑到地区差异性,例如后文中将要提到的脱贫率指标,要求经济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脱贫率达到发达地区水平,是不切合实际的。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总体设计、统计内容、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方面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指标参照值或标准值的确定上,就应充分考虑到地区差异性,避免目标确定过高或过低影响到决策的实施状况。
3.可操作性原则
社会救助绩效评估体系的设计并非纯理论研究,更注重的应是其实践指导性。这要求各项指标应该具有实际可测量性,保证数据的可获得性、准确性、实际性。若统计资料与数据难以搜集,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各项功能也即化为空谈。
4.全面性原则
指标的设计需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各个方面。而且指标设计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救助绩效的各个因素。既要包含客观性量化评价指标,也要包括以公众满意度为主的主观性评价指标,从而多层面、全方位地对社会救助绩效予以客观评价。
三、农村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指标的构成
本文以农村社会救助实施前对象的目标定位、社会救助金的发放过程以及对救助实施后效益分析为纵线,分三个环节建构评估指标体系并进行分析。
1.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目标定位—衡量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所获得的社会救助资源比例
在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呈不平等分布,主要集中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即使在同一地区,贫困人口仍呈现阶层性、区域性、贫困程度不一的特征。在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目标定位中,需要评估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分配给了最需要救助的群体。由于社会救助资源具有稀缺性,同时,社会救助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处于社会边缘、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生计的人,因而社会救助资源不能被用以补贴那些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人。阿特金森指出:把现有的转移支付总量重新分配可以提高其消除贫困的效率。也即收人富足的群体被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那么经济状况最差的社会群体可获得的援助水平将会更高。对象确定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福利资源能否得到合理的分配,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能否得到应有的、足以改变其生存状况的福利资源。
评价社会救助绩效,首先要评估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是否合理,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之间分配,这一指标可以通过测算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所获得的社会救助资源比例进行衡量。具体操作如下:在某一农村地区选取一定比例的最贫困人口,假设为a%,同时计算这部分人口所接受的社会救助金占总社会救助金的比例,假设为b%。通过对两个比例进行比较,衡量社会救助资源是否分配给了最需要的社会成员。若b% > a%,则说明社会救助资源更多地分配给了贫困人群;若b% < a%,则说明社会救助资源并没有得到最合理的分配,而是过多的分配给了相对富裕的社会成员。
在社会救助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反映社会救助资源分配的合理程度,评估社会救助对象确定标准是否具有合理性。若对象确定标准过于宽泛,必将有更多的社会成员被列人农村社会救助之列,在社会救助资源总量一定并稀缺的情况下,最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获取的资源将会减少,即救助水平偏低,出现上述b% < a%的现象。相反,若对象确定标准过于苛刻,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社会救助资源得到有力的利用,即b% > a%,但同时将会面临将部分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排除在外的困境,造成社会救助覆盖面偏低。因而对象确定标准是否合理,会影响到社会救助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需要说明的是,尽管b% > a%时可以保证社会救助资源更多地分配给了贫困人群,但两者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否则将会造成社会救助水平过高,进而使得救助对象过于依赖政府救助,出现“养懒汉”现象,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2.农村社会救助实施过程评估—领取率指标
领取率也即社会救助率,等于社会救助项目的实际领取人数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也就是享受社会救助的人数与应享受社会救助人数的比例。领取率指标是对政府贫困救助覆盖面的反映,理论上的社会救助率应为100%,所有符合社会救助申请条件的社会成员都应得到相应的援助。
贫困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信息获取方式单一,获取渠道堵塞,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匾乏与不对称。加上农村地区贫困人口陈旧的救助观念,致使部分农村贫困群体无力享有社会救助,影响到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与制度有效性。在社会救助制度执行过程中,这部分生活的确有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群体存在于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具体分析存在这些“合格的未申请人”的原因包括:第一,对自身权利认识不够。尽管在生活困难时可以接受社会救助已经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被确定下来,但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仍有部分社会成员甚至政府工作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视为一项施恩行为。在部分农村困难群众看来,既然是一种恩泽,便授予则接受之,不存在行使自身权利的主动性,也就不存在主动申请或索取的行为了。第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在面临物质匾乏的同时,也存在信息资源的缺乏。农村居民对社会救助的申请时间不了解,造成错过申请时间;部分农村贫困者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致使对申请条件、程序不了解,难以自行完成社会救助申请或者不知如何申请。第三,耻辱感。由于社会救助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社会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制度不可能根据普惠制原则对全部社会成员进行援助,只能通过选择的方式定位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式的对象选择方式以及接受救助事实本身会涉及申请者的隐私与尊严,耻辱感的产生使得部分困难群体放弃申请并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
领取率指标可反映出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面。领取率越高,说明这一制度覆盖了相当广泛的社会困难群众,有更多的社会困难成员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使生存状况得以改善,有利于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若领取率偏低,则需要从影响领取率的因素出发,进行原因分析。例如,加大农村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权利意识,使农民认识到自身有向政府申请救助的权利,增加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社会救助制度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影响力,保持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信息的畅通,使申请的各项程序为更多的公民所知晓;充分尊重申请救助的社会成员,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社会困难群体正确对待自己,正确认识困难与挫折。
3.农村地区社会救助效果评估—贫困率与脱贫率、恩格尔系数、公众满意度
(1)贫困率与脱贫率
社会救助不以保障被救助者的生存为最终目标,而是把保障其生存看作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配套救助和社会工作,促进被救助者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状态,融人主流社会。在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农民收人来源单一,并多局限于土地收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便意味着陷人贫困状态。农村地区的脱贫工作相对于城市地区更具艰巨性、复杂性。因此,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致力于维持贫困者生存的同时,更应关注贫困者自身生存能力的提高,以拓展收人来源。
贫困率是全体居民中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通过比较某时间段前后的贫困率,可说明在此时间段内社会救助制度是否可以有效地起到帮助困难群体摆脱生存危机的作用。贫困率反映一个地区的整体贫困状况,贫困率降低幅度越大,说明社会救助的扶贫效果越明显。脱贫率是一定时期内的脱贫人口占该时期贫困总人口的比例,相对于贫困率来说,脱贫率在反映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上更具直观性。
贫困率与脱贫率在反映社会救助效果的同时,也可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救助策略是否得当做出解释。农村地区致贫原因往往具有多样性,如自身劳动能力的丧失,教育、医疗、法律诉讼等资源的匾乏,自然环境的恶劣,市场环境的变迁等。由于年龄、劳动能力及家庭成员的多寡的差异,农村贫困群体的类型也呈现多样性。救助过程中,能否根据致贫原因与贫困群体的差异性提供满足不同群体特殊需要的救助,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农村地区的脱贫程度与速度,进而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的效果。
(2)恩格尔系数
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阐明:随着家庭和个人收人增加,收人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这一定律被称为恩格尔定律,反映这一定律的系数被称为恩格尔系数。其公式表示为: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x 100%。恩格尔定律主要表述的是食品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随收人变化而变化的一定趋势。在收人水平较低时,食品支出在消费支出中必然占有重要地位,随收人增加,在食品需求基本满足的情况下,消费重心便开始转向衣、住、行等其他方面。
如果说贫困率与脱贫率的变化反映的是农村贫困群体走出贫困线、摆脱贫困的情况,那么贫困人群的恩格尔系数则可反映其摆脱贫困后生活改善与提高的程度。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基础的日益雄厚,人民的生活标准与水平不断提升,农村贫困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也要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其生活水平也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而提高。对此,郑功成教授曾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有待于实现从单项性救助向综合型救助、从生存型救助向促进发展型救助、从维持温饱型救助到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型救助发展。恩格尔系数是反映以上三点转变进展程度的指标,恩格尔系数越低,说明贫困者在摆脱生存危机的基础上,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也得以提升,进而社会整合度与社会融合程度也得到提高。
3.公众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是衡量政府绩效的终极指标,政府的各项行为都应该以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根据民意与社会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制。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永州市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598.5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达504.6万人,占总人口的84.3 % ;农村贫困人口达89.7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其中绝对贫困人口36.9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7%;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不同程度的遭受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冰雹、干早等多种自然灾害,常年受灾人口达200余万人次,需政府重点救助的45万余人。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众的救助需求,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是从根本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持稳定,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意义深远:助弱同进,共享发展
“按照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构成了对弱势群体实行的公益救助的基本理据。”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扶助弱势群体,对于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和谐进步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事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永州市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进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缓解弱势群体的失衡心理,有效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
2.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发展合力
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充分进发,让个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困难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弱势位置,容易被忽略,不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对党和人民缺少归属感、认同感和信任感,不利于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更可以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社会全体成员,有利于团结弱势群体,凝聚促进发展的合力,调动全体成员谋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3.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真诚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民族。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能给予困难群体物质上的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而且能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群众共同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营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发展进步。
二、工作成效:因地制宜,扎实有序
1.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永州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万户27.6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5 %,月发放低保金1049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为38元。2008年上半年,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农村低保扩面,将农村居民中无劳动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致使主要劳动力丧失、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地方常年生活困难居民等三类家庭全部纳人保障范围,新增低保对象12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
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压力,根据上级要求,永州市从2004年开始在东安县、新田县开展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步。2005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等特困对象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腹水、白血病以及其它年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大病的,给予500-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在全省领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结合全市实际,在救助范围上扩大到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病种增加了精神病种,救助标准提高到1000-4000元。2008年,面向全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百岁老人等特定对象,逐步建立和实施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共累计救助农村大病救助对象1.4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2468.8万元,人均年救助水平为1738元;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34.3万人次,资助金额533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永州市共有五保对象51214人,占农村总人口1.27%。共有乡镇敬老院106所,村级“五保之家”46所,集中供养4854人,其它46360人由村、组分散进行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05年年人均6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005年1200元提高到2070.46元,农村五保户生活有了较大改善。2006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后,五保供养资金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了“政府牵头、民政负责、财政投人、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工作新体制。2008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要求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人财政预算,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资金中列支,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4.灾害救助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了救灾款物管理工作。2008年,永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对救灾款物的申请、拨付与发放、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确保了救灾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到灾民手中。二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永州市减灾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应急救助体系,形成了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三是救灾资金投人大幅度增加。2008年我市累计受灾人口702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45.07亿元。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9395万元,救灾棉被39111床、棉大衣1000件、帐篷443顶,市本级财政配套救灾资金500万元;一年来,发放救济粮3522吨,救济灾民42万人,发放衣被20万件,救济灾民巧万人,救济伤病人口7.83万人。全市共为灾民恢复重建房屋12042户45163间。由于救灾工作应对处置及时果断,救助措施得力,在应对2008年百年不遇的冰冻雨雪灾害和五十年不遇的“6·13”洪灾过程中,做到了大灾面前零死亡,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转贴于 三、存在问题:基础薄弱,任务艰巨
1.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除五保供养以政府法规形式颁布以外,其它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缺乏法律权威、制度刚性和惩处力度,实施过程中有令不行、违规不禁的现象比较突出。
2.基层机构队伍薄弱
据调查统计,撤区并乡建镇以前,全市有区乡镇430个,按每个区乡镇配一名民政干部,至少有430个,撤区并乡后,全市共有198个乡镇和办事处,只有民政干部271人,平均每个乡镇1:37人,比撤区并乡前减少1S9人。所配民政干部专职的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不高。近几年民政部门新增城乡低保、城乡大病救助、乡镇敬老院和村五保之家建设和管理、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全市每年救济灾民30万人以上,城乡低保人数30余万,农村五保户有4.2万人,重点优抚对象S.3万,大病救助近万人,还有71万老年人,直接工作对象140万人,日常管理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民政救助资金大幅度增加,由乡镇发放的民政救助资金,有的几百万元,最高的达到近1000万元,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在基层的发放问题令人担忧。如宁远县水市镇,辖区人口7.3万人,有民政工作对象5000;余人,全市发放各类资金335万元。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将乡镇民政职能划人社会事务办,明确由S3岁的李某1人负责全镇民政工作,并兼驻村任务。李某不仅要负责5000名民政对象的人户调查、初审、年检年审、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逐户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和工作档案,该人不懂电脑,工作效率十分低下,难以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只能应付了事,导致社会救助基础工作不扎实。
3.救助资金投入少
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普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导致保障水平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08年全市低保人数为27.6万人,全年上级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为6765万元,按人平计算,月人均仅有20元,人数是城市低保的2.6倍,上级下拨资金不足城市低保的一半,月人均救助水平不足城市低保对象的1/3。二是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均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市、县区财政困难,往往未能足额配套,或列而不支,致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工作开展乏力。
4.城乡救助发展不均衡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房产、司法、扶贫、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存在各行其事的现象,尤其是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项目安排,救助资金的投人等方面缺乏统一安排,导致多头救助、重复救助、遗漏救助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社会救助整体优势的发挥。同时,还存在城乡救助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如城市低保对象享有的廉租房政策及生活用水、用电、有线电视收视等价费优惠措施,农村救助对象暂时不能享有,整体救助水平较低。
四、根本举措:统筹运作,合力推进
1.加快救助立法进程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家应尽早出台《社会救助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把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资金保障作出刚性规定,为依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上给予重视支持,特别是要解决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加强乡镇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解决有机构、有人做事的问题,我们建议在乡镇设立民政所或社会救助站,小乡镇安排3至4个,大乡镇安排4至6个干部,专门从事民政工作,在行政村设民政联络员,并适当解决待遇,以切实解决好基层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的问题,为工作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发放公平公正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准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加强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扩宽资金投入渠道
一是加大财政投人。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把社会救助资金列人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乡镇也要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积极向上争取。要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多争取上级支持。三是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大力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和对口捐助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等。要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4.强化救助工作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社会动员机制为补充,应急措施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对灾民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进一步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济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通过全面总结低保试点经验,积极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在基层推广实施。同时,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三是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关键词】流浪儿童;人性化;救助机制
1、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当前我过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人口的快速流动和家庭婚姻关系的紧张都是导致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流浪儿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由家庭、学校、社区、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因此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以及如何构建人性化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1.1.2 研究意义
研究流浪儿童人性化救助机制的构建,对于给流浪儿童创造一个更为稳定的生存环境具有特殊意义。完善的救助机制框架,可以保障流浪儿童生存以及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平等的与正常儿童一样的社会关怀。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对流浪儿童救助进行规范,在现有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救助服务体制下,流浪儿童问题无法从根源上得以解决。当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走上法治化道路,以法律的形式对救助形式进行确定,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同时,对于促进政府实施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扶持社会工作的正常发展,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有其时代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过去几十年来,流浪儿童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为了让流浪儿童融入到社会中来,开展了许多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政策,救助服务。从开始的矫正康复,逐渐转向人本的救助,旨在建立一个满足流浪儿童需求的人性化救助机制。
由于中国的研究晚于国外,许多国家都比较早的成立了救济制度,因此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模式,总的来说,国外的研究包括以下方面:
英国救助儿童会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与家庭有联系的流浪儿童的犯罪比例远远低于那些与家庭保持联系的流浪儿童。
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安怀世认为,贫穷、家庭问题、走失、拐骗、压力儿童与家人学校的关系恶劣都是造成儿童离家的原因。成年人应当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避免他们受到虐待和暴力伤害,在制定和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时,要关注儿童的权利和需求,让儿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他在对流浪儿童进行分类时,参考了各国的应对方式,提出了六种干预方法。认为通过街头帮教的方式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是离家儿童能在政府帮助情况下进入稳定的生活,恢复人际关系和伙伴关系来加强预防功能。[1]
北卡来罗纳大学的社会学教授Roslyn Arlln Mickelson组织大批学者对美国、巴西、古巴等几个美洲国家的流浪儿童进行了实证研究,在详细研究了各国流浪儿童的真实生存情况,发现家庭关系的破裂,贫穷和不公平的深化,以及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都是造成流浪儿童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他建议应该从微观(加强教育)和宏观(促进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解决流浪儿童问题。[2]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理论和内容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同时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社工等学科都为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指导和科学的方法。国内许许多多流浪儿童的相关研究都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建立、流浪儿童救助的立法、流浪儿童返家问题,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救助等方面。根据研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回顾和归纳:
王思斌(2005)[3]认为流浪儿童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制度性的因素。导致儿童出走流浪的主要原因有家庭解体、贫困、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组织对儿童保护不力等,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对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浪儿童救助的建设,扩大保护流浪儿童的范围,加深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和照顾,使得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专业化,人本化,让他们融入到真正的社会中去。[4]
刘继同从儿童福利角度提出了社会结构转型中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选择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选择最佳的政策模式与制度,即要考虑中国社会现状,还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主要以家庭为核心展开对流浪儿童救助体系。[5]同时,刘继同在对郑州市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中还分析了流浪儿童的流浪区域分布状况,并将流浪儿童的主要聚集地和活动空间大致分为了四种基本类型。[6]
2、流浪儿童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1 流浪儿童的现状
我国的流浪儿童主要来自于经济不发达的中西地区,大部分是男童,而且趋向于年龄小的儿童,他们在我过大多数城市中流浪,不仅文化水平较低,同时只能靠捡破烂、沿路乞讨、甚至偷窃谋生。流浪儿童漂泊在外,居无定所,没有物质保障,生活状况很差,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据研究表明,由于他们年龄偏小,三观和判断能力都比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和欺骗。更不用说对人生的规划。因此没有得到合适的救助,他们慢慢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尽管通过近年来国家政府的努力,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有一定的好转。但是,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还是非常严峻的。
2.2 流浪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问卷的数据结果统计与流浪儿童救助站管理员的访谈了解到,这些原因的混合因素的互相结合造成流浪儿童现象。包括经济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自身原因。
2.2.1经济原因
根据研究我们了解到,造成儿童流浪的本质原因是贫困,而我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以及农村经济来源的阻断,使得贫困地区的人们携带子女或者单独务工。部分外流人群的盲目性导致务工人员难以安定,那些无法找到住所的儿童便成为流浪人口的主要来源。
2.2.2家庭原因
家庭是个人的最早的生活场所,由于童年家庭温暖的缺失,父母相处不融洽,或者父母对子女缺少关爱,不能及时解决家庭的矛盾,都会是这些家庭的子女选择离家出走,成为社会上的流浪儿童。可以肯定地说,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几乎没有一个流浪儿童的家庭是和谐完整的,他们其中一部分甚至经历过家庭暴力,也是造成其成为流浪儿童的因素。
2.2.3学校原因
由于在校学习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儿童肩负着很大的学习压力和成长压力,很容易使成绩不好的孩子渐渐产生厌学情绪,不喜欢学校这个学习环境,成为流浪儿童。因此许多流浪儿童甚至初中都没上。
2.2.4自身原因
因为小孩子年纪比较小,处于叛逆心理和模仿心理有比较大的好奇心,家长和社会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和主观一时,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应该保护儿童的心理成长,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离家出走。
3、流浪儿童救助机制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等方面的不足
由于流浪儿童的流出地不同,在行为上随意性特别大,因此流入地的政府部门很难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外籍的流浪儿童愈多,地理位置愈远,救助工作和安置工作就愈复杂,涉及面愈广泛,难度也会加大,消耗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更多。所以很多救助机构都面临资金、设备、人物财力等方面的不足。
3.2 在救助方式、内容等方面忽视了流浪儿童的群体特点
在救助方式和内容这方面忽视流浪儿童现象后的深层次的问题,流浪儿童的产生和难以根治是一系列的综合因素造成的,家庭是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单亲等问题使得儿童厌恶家庭,选择流浪。此外,收容遣送却没有真正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只是单纯的是流浪儿童回到家庭,却不能回归家庭生活。简单的管理模式是不可能让流浪儿童真正得到救助的,重复流浪儿童现象出现也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重视流浪儿童的群体特点,并想办法从根源上进行更好的救助。
3.3 救助工作的方法不人性化,没有考虑流浪儿童自身的意愿
为流浪儿童制定的政策和救助保护比较强制,存在很强的控制性和行政性,对流浪儿童的身心发展有一定的弊端。而且救治中心只是为流浪儿童提供了食物、住所等暂时满足了他们的物质需求,然后找到他们的父母,又强制的把他们安置到原来的生活环境,却没有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和对原来生活环境的抗拒和反感。导致了他们再次选择流浪,成为了重复流浪儿童。
4、构建人性化流浪儿童救助机制的对策建议
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强制性收纳或遣送会对流浪儿童的成长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这一特点,我们认为在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方面应该施予更多的关爱而不是一味采取强制的管理方式。虽然关爱性机制的建设将会是一项繁复又耗时的尝试,但是采用更加温情化、法理化、科学性的救助机制是管理流浪儿童的必然趋势和必经之路。
4.1 主动救助
根据资料显示:救助儿童往往不是自愿去救助站,而是被公安部门和救助站人员在街面把他们带过去,新的救助管理方法的理念指引下我们可以改变我们的方式,变为主动。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儿童的心理,尊重他们的看法,要投其所好,告诉他们接受救助管理制度,在充分尊重流浪儿童的观点的基础上,对儿童提供教育,实施保护,在街头设施流动救助站,扩大救助面积,积极宣传儿童权利的有关知识,提供儿童所需要的服务,动员全社会,提高社会帮助流浪儿童的积极性。
4.2 帮助回归家庭生活
我国的儿童救助方式倾向程式化。一般的救助组织通常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政策,向儿童提供饮食,并通知他们的亲戚以及户籍所在地政府机构,将他们带回家人身边。这只能是暂时的,不能长期有效的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缺乏灵活性,不重视结果,致使儿童的救助效果不佳。我们应该辨证的来看待这些问题。如果只是把流浪儿童送到家人身边并不能保证他们会不会再次流浪,因为许多儿童是因为家庭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才选择流浪。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救助工作人员做到将每一个孩子都带回一个真正温暖的家庭环境中。首先,我们需要认真调查家庭环境,如果发现不和谐因素,需要与儿童的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并确保这些因素得到彻底解决之后,再将儿童送回家中。其次,我们还要进行后续工作,定期地观察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情况,并给予建议和指导,使家长能够学会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确保协定的执行。再次,如果救助工作人员发现该家庭经过帮助之后仍不适合儿童成长生活,会为他们找寻其他的寄养家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让流浪儿童生活在温馨的家庭环境中是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宗旨。
4.3 积极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
由于大部分流浪儿童受到不健康的生活环境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会有一定的歪曲,再加上他们没有很好的教育环境,所以为了这些儿童能正常成长,纠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需要更多的资源以及成长需求。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这些流浪儿童进行教育以及提供他们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基于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对他们进行思想和文化技能上的教育是重中之重的。
【参考文献】
[1]安怀世.解决亚洲流浪儿童问题:保护与参与齐头并进[A].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论文集[C].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12.
[2]Roslyn Arlin Miekelson.Children on the streets of the Americas[M].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0,page280
[3]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
[4]王思斌.从政策和服务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A].张明亮.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论文集[C].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情况直接体现了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从我国国家财政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看,我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正在逐年增长,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今后应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至少应该负有确立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之责、保障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之责、为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之责、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监管之责等多重责任。[1]本文将针对其中一方面,即目前我国政府为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理论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目标需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国家认同说、公共职责说等众多理论都表明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包括财政责任),其具体理由与相关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在现实制度中,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保障理念方面的不同,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例如福利国家的“一揽子财政”包揽了几乎全部社会保障项目;而极端强调“个人责任”的典型国家智利则仅仅在社会救助方面由政府承担极为有限的财政责任,二者的差别之大显而易见。具体从社会保障的各项目来看:第一,针对最贫困、最无助的弱势群体设置的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这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各国在社会救助项目中采取的也都是无偿救助的方式,政府财政是为社会救助提供资金来源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第二,社会保险强调得更多的是个人、企业与政府三方的“责任共担”,因此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中应该承担的主要是供款责任。在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最后兜底责任。另外,由于社会保险转型带来的“转型成本”也是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特殊责任;[2]第三,社会福利是体现经济福利性、旨在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在提供福利设施或发放福利津贴等方面,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主要是相应的拨款补贴之责;第四,社会优抚主要是我国针对部分军人设置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就扮演着军人的雇主角色,因此不管社会优抚的形式如何,政府财政都应该担负起相关的经济保障之责。
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承担现状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承担状况直接体现在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状况。表1是我国与社会保障有关的一些政府财政收支状况。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6。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迅速,每年都以2位数以上的速度增长, 2001年和2004年的增速还超过20%,因此财政收入占gdp总额的比例也呈现稳步上升的状态,及至2005年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1649·29亿元,占gdp的17·4%。与此同时财政支出方面增长也比较迅速,且财政支出总额始终高于财政收入总额,表明我国财政仍然长期处于赤字状态。
我国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可从表2、表3、表4具体反映:
通过对以上各表数据的分析,①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额及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
仅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一项的支出,就从2000年开始迅速增加, 2002年和2003年该项支出的增幅更是高达39·86%和33·74%,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1·34%稳步增长到2004年的1·98%,充分体现了国家财政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事业的重视。不仅如此,政府从1998年开始每年拨款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将社会保险管理及运行费用也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反映在表2中即“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一项(目前暂时缺少1998~2001年政府用于该项支出的具体数据)。2002年以来,国家财政用于该项目的支出也显著增长,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20%,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也从4·61%增长到5·65%,说明国家财政对相关补助的投入力度正在迅速加大。
2.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大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
根据表2的数据, 2002~2004年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即社会福利救济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之和分别为1390·20亿元、1760·94亿元和2087·96亿元,②2003年和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67%和18·57% (2002年以前用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数据缺乏,不具可比性)。而同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则分别为11·8%和15·6%,大大低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率。由此也可以说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是逐年加大的。
3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支出中很大一部分
用于支出“社会救济福利费”从表3可以看出,后者占前者的比重从1998年的20·61%上升到2001年的33·74%,到2004年则已经稳步上升到47·08%。由于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系统,所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实施可能是其快速增加的原因之一。当然,用于社会优抚和灾害救助方面的支出资金增长不多也可能是造成这一比例较高的部分原因。
4.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补助的支出明显多于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支出
这显然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部分,不管是覆盖人数还是涉及的收支金额,社会保险都远远多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项目。再加上1998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并开始推行“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00年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年在东北开始试点“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所需要的财政拨款补助都包含在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当中,该项支出增长迅速且数额较高也就不足为奇。
5.国家财政拨款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占有极大份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于2000年11月,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日后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到来进行基金储备。从成立之日起,财政拨款就成为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不仅在拨款数额上逐年增加,且在基金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连续4年高达95%以上,直到2004年这一比例才降至83·8%,因为2004年全国社保基金追加了在股票和货币市场方面的投资,总资产中各种投资所占的比例开始上升。由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长远期的战略储备性质,所以国家财政拨款投入的增加表明了我国政府正在为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良性运行进行长期部署,同时也正在承担起更加长远而持久的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有关数据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政府正在为社会保障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财政责任前文从财政支出额、支出比例等多个角度得出的认识都已经论证了这一结论,在此不再赘述。
2.财政关注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集中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责任这一点是由二者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中长期发展储备着重要能量,财政在这两方面的支出集中体现了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也充分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3.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仍然较低,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仍需强化截至2004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两大部分)仅占财政总支出的7·33%、当年gdp总值的1·52%。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基本都在10%左右甚至更高。可见我国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亟待强化。
4.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很不全面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不仅数据更新较慢、时效性较差,且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项目都很笼统,很难查阅到与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相对应的收支情况,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出明细也很少分别统计,因而难以知晓各级政府在各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承担情况。
四、建议
为了进一步彰显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制度建设,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
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如前所述,虽然我国财政近年来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年年增长,但相对而言仍然偏少,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基本生活”,①再次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心,相信未来几年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将会得到持续的提高。
二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还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②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亟需突破的瓶颈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这三项问题的解决除了合理的制度设计之外都需要财力进行维系。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之一,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唯一责任主体,其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应该重点体现在这三方面。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充实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的补贴也无疑是其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其对基金的不断增值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高相关信息透明度
如前文所述,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透明度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加快政府网站统计数据更新步伐,提高相关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子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支出明细等做法改善此类问题,相信类似做法会对政府财政责任的研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冯兰瑞主张尽快通过实现省级统筹来过渡到全国统一;何平坚持长期持续发展论,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约需要30-50年”郑功成则是渐进统一论,他认为需要在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强化国家财政与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并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亦成为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它反映在理论学术界就是绝大多数论著均着眼于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承办的书报资料复印杂志《社会保障制度》的备选文章中,研究社会保险改革的论文约占总数的60%以上。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上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他认为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它既需要着重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必须以改造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同时还面临着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问题,从而主张整体协调发展。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账户并不适合,如刘福垣基于社会保障是公共物品的原理而反对建立个人账户,莫泰基基于经济、社会乃至个人的客观风险也反对采取个人账户制;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反对个人账户模式的,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经济组织却推崇个人账户制,这些组织的专家还向中国政府提供专门的政策研究报告。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亦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传统户籍制度冲突中出现的—个特殊群体规模庞大,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给农民工以社会保障,北京等地甚至制定了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一批专家认为农民工因为有土地保障,加之政府承受能力不强而主张不必考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均较流行;第三种思路则是主张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肯定农民工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特困援助等,养老保险则在其后且应分类展开。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多数专家主张农村居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但也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和传统的家庭保障,现阶段可以不考虑。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农村人口不断分化的现实并采取有区别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这一领域的重要取向,它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当前社会科学学科尤其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科发展的新趋势。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