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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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污染严重企业,上市公司,强制性公开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范。该《办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有关部委的第一个配套信息公开法规,它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公开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办法》将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且设立专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即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如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国家强制要求公开包括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对非污染严重的企业,国家则不作强制性要求,但鼓励自愿公开。
该《办法》是依据企业的污染程度来决定是强制公开还是自愿公开。这种方法对提高企业降低污染的自觉性,加强公众的有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对数量众多的企业进行鉴别判断是否属于污染严重企业,所以相对成本较高,可操作性相对差些。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过渡时期,用于环境保护的人力和财力非常有限,因此,笔者尝试从企业性质的不同来分类,认为当前我国应该对上市公司提出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要求。免费论文参考网。
一、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上市公司
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限于上市公司。因为:
1、我国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众多,但以环境敏感型行业居多,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电器、高科技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也往往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抓住了上市公司也就抓住了绝大多数污染严重的企业。随着环境标准的提高和环境监管的加强,这些行业的未来发展受环境法规和环境政策的影响将越来越大,环境风险日趋增加。据调查,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的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1]这表明,企业环境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和一般公众的意义越来越大。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必须首先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上市公司作为企业当中较为先进和发达的组织,对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影响尤其突出,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应更多。
3、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污染程度和经济实力加以区别对待。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同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如果不加以区分,要求所有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不但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也是一种符合科学的办事方法。
4、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上司公司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上市公司进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操作性的保障。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证监会1997年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通知”和1999年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的通知”也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要求。
二、上市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环境管理机构、投资者与债权人和公众。因此,公开的环境信息必须能满足管理机构、投资者与债权人和公众的要求,为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满足环境管理机构要求的环境信息。免费论文参考网。这方面的环境信息主要有:①有关于企业的环境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环境质量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发生的污染事故情况、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对厂区绿化率等。②治理和污染利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污染处理能力、企业所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情况、污染物回收利用情况、企业的环境方针、企业制定的环保规定、职工环保培训情况等。
(2)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要求的信息。这部分的信息侧重于经济方面,主要指企业环境活动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方面的信息,包括环境收益、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收益是指企业在治理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包括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净收益,转让排污权的收益,以及因有效治理污染而少征的税费和环境改善奖励等。环境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各种环境行为造成的现实的或潜在的重大债务,如因为环境损害而承担的赔偿等。环境成本与费用是指为维护和改善企业环境行为而支出的各种成本与费用,主要包括环境治理费用、环保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3)满足公众要求的环境信息。这部分的信息侧重于环境保护方面,如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以及发生危害时采取的相对应措施、重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等。免费论文参考网。
三、上市公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模式
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可利用性,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模式作规定。一般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分为补充报告式和独立报告式。
(1)补充报告模式指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因此,补充报告模式可以起到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中环境信息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现行财务报告日益完善。补充报告模式可以在财务报告的以下三部分中对公司环境信息进行公开:对于可以以价值形式体现的环境信息可在报表中公开;对于无法以价值形式体现的环境信息可以在报表的附注中公开或在情况说明书中公开。①在报表中体现。可以以价值形式表现的环境会计信息可以在相关的财务报表中公开,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环境资产”、“环境资产累计折耗”,“固定资产”帐户中设置“环境治理设备”明细帐,“待摊费用”下设“待摊环境费用”等科目专门核算。在负债方,“环境负债”帐户中设置“应付环境补偿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环境资源税”,在“实收资本”下分设“环境资本”帐户,提取“环保基金”做为“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另外,“未分配利润”中也应设立“未分配环境利润”。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后,非常项目之前,可综合列示一项“环境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折旧费用,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排污费等与本期相关的费用和收益。[2]②在附注中体现。对于无法用价值形式表现的环境信息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体现,这类信息主要包括:重要环境会计政策,如环境资产的计价与摊销政策,环境收益的确认政策;环境会计变更事项,包括环境会计方法的变更、会计估计的改变等。在企业根本无法全部或部分地估计环境负债的金额时,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无法估计的理由,并公开导致无法估计环境负债的事实。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说明因环境预防和治理而造成的本年度的现金支出净额。③在情况说明书中体现。在附注说明中公开的是有上市公司非价值形式的环境信息,其余的环境信息可以在情况说明书中体现。主要应包括:企业对环境损害情况及其治理措施,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对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废弃物的利用情况,员工的环保教育与环保制度的建立情况。
(2)独立报告模式是上市公司以相对独立的报告形式全面公开环境行为及其影响的模式。它是独立于公司财务报告之外的一种信息公开方式。它比补充报告模式要完整、综合、全面。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3]可以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收支明细表、环境损益表、环境质量表、污染物排放和治理一览表等,详细公开公司环境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和环境活动的收支情况,全面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等的环境知情需要。
相比较而言,前者更要依靠环境会计准则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环境会计的具体准则,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统一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报告环境信息,以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当前,由于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主要还得依靠政府,政府环境管理在宏观环境管理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环境信息除了向政府部门报告以外,还应当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部分,一年一度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公开。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将企业环境信息连同财务报告一起公开。
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
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义务,确保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除了要运用《办法》中责任方式之外,还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的两个方面着手:
(1)应加强国家环保部门和证监部门的合作监管力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由证监部门监督,而环境信息的公开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较复杂,涉及到较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环境科学专业知识,需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证监部门的通力合作。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方面的经验,首先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现场检查确定重点污染企业名单、重大环境违规企业名单,然后定期向中国证监部门公报,由中国证监会对列入名单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并对没有进行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罚。
(2)实行企业环境信息的审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管是采用补充模式还是采用独立报告模式都含有环境会计信息。为了对企业的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对它进行审计、监督。环境信息审计是一种对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进行验证、核实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环境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公众公开的过程。[4]
参考文献:
[1]王华,曹东等. 环境信息公开: 理念与实践[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2.
[2]周汉华.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李亚群,蒋昕.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J]. 四川会计, 1998,(11)
[4]李奇伟,王超. 略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J]. 巢湖学院学报, 2004,(2)
[5]安庆钊. 环境信息披漏模式探析[J]. 经济经纬, 2004,(2)
注释:
[*]潘书宏(1977-),男,福建龙岩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主要从事宪法和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
[1]李建发,.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46
[2] 牛冬梅,陈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3):34
[3] 李建发,.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50
[4] 李建发,.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会计研究,2002,(4):50
关键词:企业环境会计体系 可行性 内容
我国把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而在经济上也强调发展绿色经济。所谓的绿色经济是指对环境友好的经济增长模式,生产对环境友好的产品、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消费,这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在绿色经济的基础之上,环境会计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理论
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环境会计是从环境影响方面考虑问题,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反映和控制,其兴起的起点和归宿点是可持续发展。日本在环境会计的研究方面是先驱者,在日本国内己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并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环境会计体系。对我国而言,虽然环境会计开始得到关注,但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上环境会计的发展与日本相比都有较大差距。
一、 建立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是可行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受到法律与制度的保护。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从2003年开始,我国证监会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上市公司提出要求,提供并审计有关环境方面的详细报告。二是因为目前确实已经具备了一些条件,将环境事项纳入到会计核算的体系当中。环境学、经济学为环境会计的核算提供了理论基础,环境学的研究,如生态环境质量衡量和评价机制、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以及现代经济学提供的一些思想方法和分析工具恰好能够满足研究环境会计学的要求。一些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如解决非市场价值的环境资源计量问题也在近些年来取得了重要的发展。
二、 环境会计体系的内容
环境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为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活动。笔者认为,企业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新的分支,可以同企业会计体系一样,具有反映和监督的职能,可以从目标、假设、确认、计量、报告五个方面来分析。
企业环境会计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的环境信息。例如,为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制定投资和信贷决策提供所需要的环境会计信息,为工商部门等政府部门提供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情况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为企业内部管理决策提供所需的环境会计等。其次是向有关单位提供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这也就是说环境会计信息有其质量特质,如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等。
企业环境会计的假设同传统的会计假设相同,分为四部分,即环境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以及货币计量假设。环境会计的主体依然是企业,把本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本企业所有者进行划分,真正反映本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环境会计将持续经营假设扩展到可持续发展范围内。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与传统会计一样。正是因为会计分期假设,企业才能界定环境收入是否实现、环境费用是否发生。环境会计正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才能分为环境资产和环境费用等要素。利用货币进行统一计量可以保证环境会计报表之间的可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社会与时代的需要,商誉”、“专利权”等也能跨越价值计量进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
环境会计的确认是指判断一项有关环境交易或事项的数据是否应当予以记录,并以何种要素多少金额何时予以记录,这其中就涉及最重的一项内容,企业环境会计的六大要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所有者权益、环境收入、环境支出以及环境收益。其中环境资产可以分为环境保护资产和环境资源两类,环境保护资产类似于传统会计中的长期资产,而环境资源分为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两类。环境支出又分为环境费用和环境成本两部分,其中环境成本是核心,指能够分配到某种具体的产品的支出,类似于传统会计中的制造费用,而最终环境成本将以一定的方式转移到环境资产当中。除环境成本之外的支出就是环境费用,包括环境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环境损失等。
传统会计的计量包括两个方面: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其中计量属性可以与传统会计一样分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环境会计的计量具有其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特点:第一,环境会计计量不如传统会计明确,例如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模糊、环境资源效用的模糊等等。但是这些可以通过特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如利用模糊数学当中的费用效益分析法。第二,环境会计计量需要以环境标准为基础。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的主要依据,具有权威性,是在一定范围内公众接受的唯一标准。
财务报表是企业会计的最终结果,同样的,环境会计通过确认、计量等一系列的过程最终都是为了编制完整的环境会计财务报表。现行的环境会计财务报告主要有两种模式:补充报告模式即非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和独立财务会计报告。也就是说非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是将环境会计信息借助于传统会计的资产负债表等主要报表予以披露,而独立环境会计报告则是独立于现有的财务报表,增加新的报表来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同时,为了满足环境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一些内容,如环境会计价值采用的方法及其变化带来的影响,环境会计重要的或有负债等。
三、 小结
环境会计作为一个新的分支,在体系建立过程当中必然还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内蒙的草场退化造成北京的沙尘暴会是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大大超过了地理属性的范围,空间范围被大大的扩展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要考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绿色证券 问题 对策建议
一、绿色证券的基本内涵及发展概述
1.绿色证券的基本内涵
所谓“绿色证券”,学术界目前尚未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其最初的形成实质上仅仅是我国环保与证券相结合的一项政策,主要是指公司发行证券之前必须经过环保核查。其内容是指根据国家环保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经由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环境表现进行专门核查,环保核查不过关的公司不能上市或再融资。随着环保“一票否决”政策的推广和强化,与之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绩效评估也逐渐成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并纳入绿色证券的内涵,发展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绿色证券制度是环境保护制度与证券监管制度的交融。它要求政府部门在监管证券市场时引入环境保护的理念与方法,将市场主体的环境信息作为衡量其在证券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借助证券监管的渠道以履行其环境监管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其环保义务和责任。换言之,绿色证券可以说是环保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企业环境绩效内容,从而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监管,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和实施手段的总称。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保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
2.绿色证券在国内外的发展概述
绿色证券制度最早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在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提出来的。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凸显,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并有意地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或者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报告。例如,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93 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继美国开始实施绿色证券政策之后,英国、日本、挪威、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证券市场绿色化的尝试和探索。
相比发达国家,中国证券市场的“绿色化”起步较晚,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2003年,又出台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自此开展了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者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环保核查。该《规定》对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和要求、核查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环保核查结论的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地方各级政府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此通知被社会各界称作“绿色证券制度”并备受重视。2008年2月2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绿色证券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绿色证券存在的问题
1.环保核查部门衔接及监管不力
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规定》未作要求,而《通知》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该《通知》未作明确规定。其次,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核查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申请上市的企业多是地方的利税大户,省级环保部门是否会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而做出有失公允的核查结论,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再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进行,如何保证其核查结论的公信力尤为重要。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证券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问题,对于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上市是市场行为,环保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其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介入是否适当的问题,尚需探讨。最后,环保行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对企业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如何救济的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若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不服,是否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目前的环保核查政策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通过对国外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型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多样性,但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但以环境报告书为主。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依赖企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会计执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明显。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比我国,可以发现我国绿色证券信息披露目前上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目前我国已开始有环境披露制度,但主要集中在申请上市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并且通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还非常不规范不全面,所披露信息主要为企业环保认证、环境风险、财务信息等,其中包括关于环保投资、资源利用、税收优惠等,而尚缺乏关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措施及效果、环保负债及收益等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2003年起,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要求力度加大,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要求,但对公开是否强制、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可自愿公开、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须强制性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等并未做细致的规定,导致目前企业信息披露仍不统一规范,且实用性较差。
(3)信息披露形式较为单一。虽然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办法中规定了“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但在实践中,企业大都通过企业网站或公司年报等形式公布信息,报刊、多媒体等方式应用极少。
(4)披露信息内容陈旧,连续性不强。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调研,发现很多企业的披露信息不够及时,或信息内容已过时很久,并不能体现本年度或本季度的环保信息;同时披露信息缺乏连续性,因此也就达不到通过信息披露帮助公众及股民了解企业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并决定是否选择这家企业进行购股投资等的目的。
(5)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萧淑芳等在对10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在审计报告中完全没有涉及到环境披露方面的内容,而在报告的其他地方也没有发现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这点反映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须加强对环境信息质量的鉴证。
3.持续改进机制欠缺
2003年,我国出台《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提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和规定,但对于上市或融资后的时段却是一块空白,并没有环境保护持续改进的机制,环境绩效评估只是在国际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国内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推广并不普遍。
(1)欠缺适于我国国情的评价体系。诸多国际组织都将一些先进的环境管理手段应用于中国,以帮助中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绩效评估就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以评估环境政策实施后的环境效果。亚洲开发银行(ADB)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在中国的云南省和国家层面就环境绩效开展了评估。2007年12月,亚行又启动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战略框架(Ⅲ)项目,该项目将在“压力――驱动力――状态――影响――响应模型”框架下进一步推动次区域的环境绩效评估,并在中国将评估区域扩展到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但就我国而言,目前并未有一套适于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持续改进评价体系。
(2)欠缺上市公司持续改进评价机制。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100吨左右的苯类污染物进入了松花江水体,造成严重水环境安全事故。2011年初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灭火使用的500多吨泡沫及20吨干粉再加上泄漏的原油污染了至少数百平方公里海域。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不仅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而且在上市或再融资后的环境情况对环境和社会也十分重要,诸如此类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将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影响。建立对各个时段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持续评价和改进的机制,才是避免重污染企业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出现环境问题,推动其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做出新成绩的有效途径。而上述事件的发生,正说明了目前重污染企业上市后的环境保护持续改进机制尚有所欠缺,通过环保核查后的评价和改进机制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绿色证券制度的对策建议
由于绿色证券主要是政府部门行政推动的结果,目前尚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其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面临许多问题,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才能更好地运用绿色经济杠杆,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结构的良好转型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实质转变。
1.完善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
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要求进行环保核查,但证监部门的人员对环保知识了解很少,环保部门拿出的核查报告对企业能否申请上市或再融资成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此重要环节亦缺少监督管理。因此,可以设立环保核查监管部门,并对证监人员进行一定的环保培训,对于重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物防治、排放标准、治理措施等做到一定的了解,有助于协助环保部门完成环保核查,同时对环保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
2.建立基于动态评价的绿色证券持续改进机制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同时也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效益把好关是防治重大环境污染发生的有效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仅针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缺少上市后其他时段的环境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
3.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防范环境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据环境保护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之后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以证监会的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框架,以及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专门包含环境信息的披露。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2月22日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对重大环境事件予以明确界定,这一临时报告制度也应纳入到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会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应当要求企业(主要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定期编报企业环境报告,专门披露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间内的环境信息,其报告内容可参考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此外,还可借鉴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要求公开其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其在该报告期间内发生的与环境有关的重大事项。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合作,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证监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也应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所谓绩效,一般理解为成绩、成效,指从过程、产品和服务中得到的输出结果,并能用来进行评估与目标、标准、过去的结果等进行比较。绿色证券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培养普遍的社会责任感,在严格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同时,努力做好环境绩效评估工作,以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我国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要在试点上市公司中,运用绩效管理的理论,对其进行全面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个闭环的管理流程,主要环节为绩效计划――绩效评估――绩效诊断与反馈――绩效再计划。证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通过与上市公司持续开放的沟通,使上市公司达到绿色证券的要求,并推动管理部门和上市公司做出有效的行动以保证绿色证券的目标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绿色证券在我国已经初具雏形。但是,由于目前尚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距离构建起成熟的制度还很遥远。当前环保行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最需要做的,应当是尽快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绿色证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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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权;环境报告书
[中图分类号]F275;F276.6;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2)5-0010-02
一、绪论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作为调节经济增长与环境恶化这对矛盾的环境管理学不断发展,而作为环境管理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环境会计也应运而生,为加强对国外企业在我国的环境监督,及为了使我国跨国企业适应投资所在国的环境披露要求,加紧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及实践也显得越来越必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据统计北京市上市公司所取得的总市值在全国A股市场上可以占到半壁江山,更是聚集了中石油、中行、工行、中国人寿等国内外知名的大型企业。北京市政府向来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对其所属上市公司的环境核查也比较严格,选取该市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来阐述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具有一定得代表性。
1.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及行业分析
本次分析的样本总量2009-2011年度为110家,其中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等高污染行业企业有41家,占37%;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非高污染企业有69家,占63%。
2.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析
从披露的内容来看,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说明国家的环境要求、公司的环境政策和环境认证和管理体系等文字性描述的非货币信息,环境影响的量化数据极少披露,资本性指标、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等要求用货币计量的数据披露比例偏低,主要是环保投资、环保补助和排污费等内容,而对于负面影响的披露几乎没有,环境报告的信息使用者难以根据报告本身来获得全面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从而无法对企业的环境绩效作出准确的评价,进一步影响其制定的决策。
3.北京市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分析
环境信息主要体现在“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交款”、“营业外支出”、“资本公积”、“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环保补贴收入”等报表项目及说明中。说明我国在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上还不成熟,需待改进的地方还很多。
三、影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
1.政府行为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由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如何制裁违反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企业方面还不够完善,只有少数的政府很少能够披露,可能会因披露而影响到自身利益的企业就更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这也是我国环境会计成长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
2.社会意识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1)环保意识薄弱。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可持续发展,但普通民众还是普遍缺乏环保意识。我国目前依然很多地区采用煤炭发电,而在德国,虽然风力发电的价格要比传统能源发电贵上很多,但德国人还是乐于接受风力发电。在我国一次性餐具、筷子随处可见,而在日本各种资源做到循环利用已经成了每一个人的义务。
(2)环保教育缺乏。我国的环保教育严重缺乏是我国公众环保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往往只进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但对政府采取的治理污染的措施宣传方面不够,很多民众并不知道政府每年都在环保方面做了多少工作,有多少钱用在治理环境上。而且我国对环保教育的推广往往过分依赖政府部门,而在西方很多国家环保教育的推行者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和学校,这样可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环保。
2.企业行为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1)披露环境信息势必会造成企业收集资料、核算等工作成本增加,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由于资金充足,有能力负担,且政府强制性要求其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但一些中小企业就会以无力负担为借口,推脱责任。
(2)披露环境信息的同时有可能会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尤其是当一些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或排放有毒或危险物质,或产品配方中含有有毒或危险元素时,这类企业的商业机密的保护就会比不含油危害性物质的商业机密保护更难。
四、提高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对策建议
1.颁布实施相关法律,完善企业健全环境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应健全的环境会计制度和准则。《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更是使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笔者认为,现在应把重点转移到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具体实施上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要求企业遵守。
2.强化环保机构的职能,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性,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对企业的监督和影响作用,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让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众的事情。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向破坏环境的企业施压,迫使企业为改善环境作出努力。
3.开展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企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很有可能不会全面真实的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而社会公众和政府又要求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等特点。因此,对于企业的环境报告,应该与企业的财务报告一样,要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的环境报告和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鉴定和评价。通过第三方的审计,提高公众对企业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的信任度,使企业的环境经营管理得到回报,促进企业自愿实施环境会计。
四、小结
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现在仍然存在众多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在环境会计制度及环境信息披露法制建设方面。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挖掘我国已经获得的宝贵经验,完善会计法规和标准,制定出高质量的环境会计相关准则,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促进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以积极的姿态适应时代的要求。
[1]我国将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中国建材报.
[2]贺红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审计对策.财会探析,2009,3,307~309.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会计;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规模的扩大,环境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大的危害。对于我国环境资源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能够有效地利用资源,另一方面应该认真治理环境污染,让优美的环境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发展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会计,我们事不宜迟。环境会计作为现代会计学的一个新兴分支,在发现经济的同时从资源、环境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各项相关的环境资源进行反应和核算,这将促使企业认真履行自身相应的环境责任,改变过去传统会计中对环境资源无节制利用的错误观念。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环境会计的实施条件,在我国具有深刻而现实的意义。如果照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企业都能够重视自身环境会计的发展,保护环境,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环境会计的发展
(一)我国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的必要性
1、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助于降低我国的国际政治压力
我国在1998年5月签订于2002年8月核准的《京都议定书》虽然未曾说明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的标准减排要求,但该协定于2012年到期,我国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中面临着来自国际巨大的舆论压力,将给我国带来不小的政治影响,严重的话则会波及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商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一继《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会上的问题集中在了"责任共担"抑制气候变暖,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而中国走低碳经济富国强国的道路,可以使我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有更多的话语权,不至处于被动地位。
2、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升环境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自然资源消耗量过大,生态环境有不同程度的破坏。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导致我国生态环境破坏,这严重威胁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低碳经济,就是要改善经济发展过程中影响到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要求发展低碳经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自然生态环境状况江河日下的问题。因此,实行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降低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现有的以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的模式也将不断改变。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将不断提高与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
此外,十报告中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不可或缺的手段,目前,我国作为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总量的增长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动力,其别是工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崛起的最主要动力。而发展低碳经济,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的消耗总量,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结构的完善与升级。而且,低碳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产业结构,寻求环保、低碳、绿色的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催生新兴技术产业的,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环境会计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于自然环境资源恶化的现实状况和传统会计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环境会计应运而生,然而传统会计却难以对类似于空气、海洋等事物进行核算计量,会计核算主体并没有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使用和损害记入成本,没有对其进行核算与监督。会计报表中由于不会考虑这部分的成本费用,将会使企业利润虚增,但这也是对以牺牲自然环境谋取经济利益这一不良行为的默许。
在2012年12月十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三、低碳经济环境下环境会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用于规范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的要求,但是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实施性、参考性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另外社会各界和各类企业在早些年对环境保护意识较弱,所以自20世纪以来我国没有形成的可直接拿来使用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中也很少涉及环境会计相关问题。
(二)环境会计研究缺乏系统性
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从原来的单一追求经济发展,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要求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环境资源、排放物、污染物等进行综合研究考察和计量,确认企业为发展经济牺牲的环境成本和得到的环境效益。
但是我国在环境会计领域的的研究还处于理论研讨中,与环境会计核算、业绩考核相匹配的会计研究系统有待完善,政府和企业未能有效了解到环境发展与经济发展中形成的环境成本,所以环境会计的系统建设方面基本上还没有最新研究。因此,环境会计在我国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的实际情况下进行推行需要合理的系统性作为支持。
(三)环境会计理论的应用亟待发展
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在现在得到了很大的突破,而面对日趋严重的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问题,环境会计的研究大多数还是停留在了理论研究上,关于环境会计的学术论文较多。研究的重点也停留在理论上,可真正运用于实践,对实务的操作性问题则缺乏系统的研究。理论和实务真正相结合的方面较少,在进行环境会计的实务操作存在一定难度,阻碍了环境会计可实施性的发展。
(四)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环境会计的核算、计量、确认和记录是环境会计有效实施的重中之重。核算环境会计的会计核算体系是环境会计得到应用的重点。而目前,没有完善的一整套系统的关于环境会计核算的指导方针、核算体系、会计计量模式;众多企业也只会把污染收费作为管理费用计入账簿。并且学术界对环境会计计量问题还没有统一的看法,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不完善,对企业在环境方面作出的支出、收益得不到有效的检查和监督。
(五)企业仍不接纳"环境会计"
环境会计通过充分强调环境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环境数量的有限性,对其做以价值参考,对环境资源予以成本计量。若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就应该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若情节严重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很多年来,政府部门没有正确引导企业,使得其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将自身的经济效益与实际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进行环境会计的核算与计量,客观上要求企业将自身发展与环境紧密的结合起来,可就是这样的一种"转变",从短期看,这会增加企业核算的负担,在环境会计的计量问题上要做多的功课。而有些企业目光短浅,没有看到自然资源成本、环境影响成本、企业清洁生产、产品市场规律将会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
四、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发展环境会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税务制度
我国环境会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始将现代环境会计方面的资料和方法引入国内机关,并逐步在校园内展开了相关课程和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是简单的引用外国文献,并没有真正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同时我国没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部门应该首先考虑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同时,将环境会计体系纳入法律保障体系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环境会计的使用范围,并表明违反相关法律,将受到的处罚。如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规定列入《会计法》,并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制度,强制各相关企业在会计实务处理中采用国家统一的环境会计核算标准。
并且要建立有效的审计、税务检查机制,为环境会计在低碳经济模式下能够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如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对一般性废弃物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对一些治理污染、综合利用资源的非常优秀的企业可以实行优惠税率,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加重税收,鼓励企业对环保做出贡献。
(二)相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明确责任
我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但长期以来以上职责在法律法规中界定不清晰、不明确,有关规定也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环境保护工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现状,进而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会计相关工作,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监管职责,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责任。
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和制度,为企业主要污染指标数据并提供理论支持等,要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对企业进行更好的监管和审核。
同时,政府应当将相关监督责任具体到各个部门,使得每个责任点有相应的负责机构,以防在发生相应的环境问题时,不同机构间相互推诿,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以实现政府部门的监察责任。
(三)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
目前在我国国内,从事环境会计研究的主要还是相关的会计人员。他们大部分人受各自知识背景和各人研究习惯的制约,在环境会计理论方面研究相对较多,但是在环境会计实务方面和环境会计的另一分支即环境管理会计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贫乏。
并且这些人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较大,研究环境会计的学者大多热衷于探讨环境会计的目标、假设、原则、对象和要素及其环境会计理论结构、框架、体系等相对空泛的命题。而对借鉴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来研究运用于环境会计实践的操作性问题则缺乏实质性的研究。
如果将环境会计不仅需要我们熟练掌握会计学、经济学等会计专业的基础知识,同时要求我们应熟练掌握环境学、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综合知识。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大学生培养过程中,能够培养一大批懂环境会计的综合性人才,在对在校学生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加强他们对环境会计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同时积极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关于环境会计的理论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四)积极宣传环境问题,进行环境会计试点推广
现阶段,我们都面临一个日益严竣问题--环境资源紧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是等待相关环境会计理论完善并且成熟后才在单位相关核算中实施审核,而应该两手同时抓的方式--一手研究相关理论,完善相关体系;一手进行实践研究,两者缺一不可。
在进行环境会计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建立在对传统财务管理体制和其核算成本理解的基础上,同时应该积极主动去完善环境会计的核算体系,尽快出善的核算指南及相应生态业绩考核指标。在进行试点企业的选择适,应该选择业绩较好,服务范围较广的国有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煤炭局等企业单位,同时认真总结这些企业在施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而完善相应体系。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最终确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的主导地位。
(五)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工业污染是城市的主要污染方面,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在防治污染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国家应通过加强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尤其是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实行绿色采购,清洁生产,环境会计核算,企业是国家经济的细胞,每个企业做到了绿色经营,则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可以实现的。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所以我们应该从根本上着手,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让环境污染企业承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或者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以"教育、执法、经济杠杆"手段并行,加强企业的环保法规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注意发现环保工作做得较好的企业,组织企业之间观摩学习,交流推广环保经验,提高企业整体环保水平。同时,认真做好环保服务,在一些企业出现排污超标现象时,不是一罚了之,而是仔细观察、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协助企业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社会审计对企业环境报告书、环境会计进行审计鉴定,做出环境审计报告,通过对环境政策、环境活动、生产经营及其他正常本职活动的环境影响、环保机构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和监控,以发现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违反环境法规的风险。
人类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因经济发展带来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所以社会大众对环境问题最敏感,只要全国人民都动员起来采用低碳消费,抵制因资源、环境破坏而生产的产品,则视消费者为上帝的企业则会转变经营理念,实现低碳经营,则环境会计的实务操作也将指日可待。
五、结语
本文为解决当下十召开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针对我国现阶段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结合环境会计的研究方法,讨论了中国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环境会计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环境会计进一步有效施行的对策。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经济高效、持久、有序、平稳发展的理念在论文得到体现。具体研究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前述的各种原则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理解与探讨。
《低碳经济下的中国环境会计问题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里我只进行了小部分浅显的研究分析和探讨工作,论文尚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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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会计 绿色会计信息披露 环境保护
绿色会计即环境会计,是以传统会计为基础,补充传统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关于环境这一方面的影响,其主要是以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环境效益等会计要素为核算内容的一门专业会计。会计既要服务于微光经济,也要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控;在以企业自身利益为目的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利益。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是绿色会计的核心内容,其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一方面有利于协助国家环境资源的保护,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对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同时也利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
一、绿色会计发展的必然性
绿色会计的实现有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首先,二者的要求是一致的,绿色会计把环境因素纳入其中,且将环境收入及费用归算于核算体系中,并将与影响企业业绩的相应概括与环境因素牵制在一起,引导企业对环境问题更多的关注,绿色会计顾名思义主要还是在环境,其是对企业的环境活动及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以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通过各种计量方法进行确定,计量和报告的学科。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都以利于环境为主导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将以环境保护为宗旨,能有效反映环境信息的绿色会计推荐给越来越多的企业。绿色会计分微观和宏观两种,从微观上说,绿色会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会计中忽视环境信息的局面,能促使环境要素成为企业市场形象和竞争力的内在影响因素,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从宏观上说,绿色会计即政府绿色会计来说,绿色会计的推行对国家生态资源及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的建立有推进作用,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管理,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制度。
二、我国企业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采用补充报告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是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披露绿色会计信息的两种方式,所谓补充报告模式就是在财务报表中列出与环境有关的,用以反映环境信息的资产和负债等账户;至于独立报告模式在编制会计报表及报告时主张独立完成。环境资产负债表和环境利润表的独立编制能有效避免如今企业会计信息零散的缺点,以便更完整的反映绿色会计信息。一些财务信息只有在绿色会计的环境报告中才能体现出来。
(一)环境会计报表
1、环境资产负债表
环境资产负债表与传统会计一样遵循理论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左方登记环境资产,右方登记环境负债及环境权益,其是企业单独编制的为反映环境对财务状况影响的资产负债表。
2、独立式的环境利润表
环境利润表满足“环境利润=环境收入-环境费用”这一等式,为了便于人们对关于企业环境绩效的更全面的了解,因此而设置独立的利润表,这样使用者就能从表中数据了解企业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的效果。因环保工作难以计量的社会效益,所以反映环境收入就只能借助直接收入及间接收入这两方面;环境费用则分为直接环境费用、间接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费用三个项目。
3、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的补充说明。日前,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逐渐增多,很多企业的环境信息都有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一般有如下:其一,详实的目标及某些特殊的会计政策;其二,企业当期、未来的环保投入情况;其三,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或环境污染治理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四,企业使用的环境标准对报表中数据产生的影响;其五,变更项目,主要包括方法变更、报告主体的变化及会计估计的改变等。
(二)绿色会计环境报告
为方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这就要求环境报告采取独立编制的形式。实际上,部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关于企业环境报告很早就开始了研究。诸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环境事项的文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曾提出企业应尽可能的采用强制性的财务报告、自愿报告抑或是其他报告形式向社会公开报送环境报告。
三、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改进措施
绿色会计工作起步晚导致了如今企业绿色会计披露的信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加快绿色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工作成为理论界首要的任务,使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得到规范,最终有助于政府宏观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以下就如何改进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加大绿色会计理论研究的推进
绿色会计是在会计学、环境学及环境经济学为理论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我们在收集相关学科的前沿研究理论作为基础依据的同时也需要积极吸取各国特别是一些在对绿色会计的研究上作出成绩的国家的会计组织和环保部门的经验,依据我国情况扬长避短。其次我们可以在会计学会组织中成立一个专门研究绿色会计和绿色会计信息披露为主体的环境影响研究委员会,联合企业、城市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执法部门等与公司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单位,组建一个具权威性的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性绿色会计研究机构,由其对企业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进行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直接应用到绿色会计核算工作中去。
(二)企业信息披露理论的完善
成熟的绿色会计理论及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企业绿色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两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必须制定合理的披露内容、方式、时间等规则,有利于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利用最合适的方法充分披露绿色会计信息,同时我们应该以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相关资料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三)绿色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
绿色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能有效明确企业环境管理的职责,规范绿色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绿色会计法规体系可以分为绿色会计工作的基本法、绿色会计法规、绿色会计规章制度这三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是进行绿色会计工作的基础,必须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通过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签署加入国际环境条约等措施积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第二层次则是以基础会计法为依据,同时也是绿色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是对前一层次中关于核算问题的细节规范化,其包括绿色会计制度、准则等,这些制度、准则主要是针对绿色会计的基础概论及核算方法做出的一系列比较详尽的规定。至于第三层次我国尚未实施,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会计准则是当务之急的事情,初步工作应将会计准则、制度列入我们的工作范畴,进行实际研讨;而后,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绿色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法的界定,这就要求我们制定一套合适的绿色会计基本准则加以确定;再者就是会计制度的建立,要求所设立的绿色会计制度能适用到企业的各个层次的工作中,保障会计核算操作的实际可行性。
(四)政府审计及社会审计的重要性
环境审计是随着环境管理逐渐法制化而诞生的,政府审计、社会审查及内部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三个方面。充分发挥环境审计中政府审计机关的作用是我们的首要工作。通过国家审计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严格监管,来弥补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不完善的问题。针对目前政府审计部门关于环保资金审计内容不全面、覆盖面窄的情况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可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提高对环境审计工作的认识,将其与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同一条战线上对待,其次在实施审计和监督的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再者,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方面,政府部门应鼓励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核心,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的职业优势。如今因缺乏相关机构的指导及推进作用导致我国参与到环境审计中来的注册会计师基本没有。基于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合力其他相关组织作好对应工作,如可以在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中加入绿色会计、环保知识及法律法规等内容,引导注册会计师多关注绿色会计及其信息披露,逐步展开环境信息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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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环境侵权 救济 责任能力
一、环境侵权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比例日趋提升,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逐眼前利益无视长远发展肆意破坏环境,使得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据公安部统计,去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连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10年的总和。环境侵权在这个时代频频发生,不仅影响着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人类生存的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侵权的涵义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学学者提出并使用,虽然各国之间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名称各不相同,但从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地区的“公害”到英美地区的“妨害行为”,都表述了同一类行为,即我国所称的“环境侵权”行为。
对环境侵权的涵义我国学界存在不同界定,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认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王灿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相当地区多数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或危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以上学者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类活动而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受到污染或者被破坏,侵害对象既包括对人的侵害也包括对物(主要指生态环境、农田、牲畜等)的侵害,既可以指对个体环境权益的损害也可以指对公共环境权益的损害,是一种危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如今我国大力推行环境保护政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受侵害人和受侵害环境难以得到很好的补偿和恢复,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救济制度刻不容缓。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对于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综合各学者所述,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间具有不平等性
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在传统民事侵权行为中,双方主体一般具有平等性,或为农民、邻里之间,或为小企业主、个体户之间等等,双方实力与地位差距均不至于过大。而环境侵权则多发生于企业与普通群众之间,加害者大多数是经济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甚至巨大,在各方面都有强力后盾的企业,而受侵害的普通群众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抵抗能力都无法与这些大型企业相提并论,双方具有严重的不平等性,这也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性的存在,导致受侵害人难以通过常规的救济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2.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公害性
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相较,还有以下重要特征,即是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公害性。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一般是加害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环境侵权往往是加害人通过排放污染物到受害人的生活环境中,使受害人间接受到损害,且损害具有持续性,并非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仅有一次行为造成一次损害。同时,环境侵权兼具一般侵权行为中的私害性以及一般侵权行为中没有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事件中,不仅有加害人与受害人特定的情况,更多的是加害人通过排污等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益造成侵害。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知道,环境侵权大多数时候危害对象多、范围广、程度严重,不仅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具有“私害性”,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兼具“公害性”。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做出规定,此外,国家还针对特定的环境污染问题颁布了单项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宪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为指导,《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也都规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排除侵害,环境侵权救济的途径主要为和解、诉讼、仲裁、调解等。仅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并不算少,但在实践中,以上救济途径却并未得到很好的使用,难以发挥应有效果。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的法律规定并不集中,而是分散于各个法律中,并且还可能存在各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受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存在一定困难。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的环境侵权救济条款,上文对现状的描述中也提到,虽然环境侵权的救济并不是无法可依,但相关法律依据却非常零散,在几部程序法中可直接用于实践中的法律规定也少之又少,缺乏可操作性,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多为概括性、模糊性的内容,旨在鼓励和提倡环境保护,强调环境保护的责任集重要性,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几乎未涉及。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这些零散的法律条款并没能在环境侵权救济的实践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运用。
2.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应是效率最高的救济途径,因此,行政救济也是群众最常用的维权方式之一,尤其是在乡镇地区,受到污染的地区民众一般会先采取行政救济手段,到环保局等环保相关部分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但是,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主要为拥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社会背景的大型企业以及一些贪图利润违规排污的小工厂,而这些企业和工厂往往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环保行政部门时常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甚至有少数地区还出现包庇、纵容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环境。并且,环保部门拥有的权利有限,做出的行政决定有时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例如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权利设置复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利十分有限,加之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及政绩目标,过度干预环境行政救济,使行政救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平衡处理环境诉讼
环境侵权问题通常较为复杂,要有效率的处理好环境诉讼,对司法机关有着相当高的要求。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个专业的法庭,专业的法官,是处理好环境诉讼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有效处理环境侵权案件。在发达地区,法院整体实力较强,能更好的进行调查取证,有效处理环境侵权诉讼。但在欠发达地区,法院处理环境诉讼的能力弱,法官水平不高,欠缺环境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环境侵权的调查取证本就比较困难,以至于这些地方法院难以有效处理环境侵权诉讼。这样的地区差异还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因此,只有提高我国司法机关整体水平,加强法院应对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的能力,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4.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不足
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也称为环境侵权的公共补偿制度。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多为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侵权模式,其本身还具有持续性、复杂性等特征,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难以在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对于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企业能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些长期潜伏导致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企业难以独自承担巨额赔偿。环境侵权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仅要求侵害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够合理的,虽然侵害人一般为大型企业,但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数量通常较多,企业财力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损失,造成企业经济负担过重,甚至可能破产关闭,最终影响了受害人得到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完善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不仅对受害人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环境和经济共同发展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环境侵权救济法》
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要有环境污染的责任规定,也要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我国虽颁布了多项法律对环境问题进行逐一规定,但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在前文中也有阐述由于法律规定零散不利于适用,因此,制定一部《环境侵权救济法》,整合各项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侵权救济的条款,对环境侵权的行为认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程序、救济标准、救济机关等一一作出详尽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这不仅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救济
1.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
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后,大多数群众的首选则是找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寻求解决办法,如前文所述,很多时候行政救济途径却并不能起到其应该有的作用,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则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不独立。地方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而侵权人时常是当地的主要税收来源,这导致政府过度干预环境行政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环境保护部门独立于政府,成为直属机构,并将现阶段分散的执法权利集中于环境保护部门,树立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威性,有利于实践中受害人采取行政救济手段,同时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罚决定的执行。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与政府互相监督,促进行政决定的公平、公正,确保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2.落实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估制度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还未完全结束过去“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是近些年来环境侵权频发的原因之一,行政机关面对大量的诉求,难以有效率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而完善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估制度,是改善这一现象的有效措施,只有预防与治理同时进行,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才能更有效的实施行政救济。日前,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的行为。《办法》针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应纳入评价体系的企业范围、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及具体措施分别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同时信用评估结果与企业各方面挂钩,并且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便于公众监督。该《办法》的出台无疑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地方政府应加强落实该办法,完善我国环境救济体制。
(三)加强环保法庭的建设
在司法救济途径中,案件是否能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法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司法机关目前并没有有效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水平,导致司法救济途径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之效。因此,加强建设环保法庭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并对环境法知识有较为透彻的理解。环保法庭的设立能集中环境法方面的法律人才,并保持各个环境法庭之间的差距不至于过大,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如贵州省清镇市的环保法庭自2007年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170件,结案率100%,自建立以来解决了不少环境纠纷。类似这样的环保法庭全国多地都设有,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通过不断完善环保法庭的建设,能够使司法救济途径更为有效的适用于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