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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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以下两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意义:(一)杨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①。(二)李某诉某公司、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四级伤残。在案件(二)中,实习生李某被实习地的机械设备压伤右手,造成右手第2-5指完全断离,经过治疗,接上了食指和中指,经司法鉴定,其右手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案件(二):(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是否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是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劳动关系中人身侵权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种人身侵权的案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都是需要证明和认定的事实。(一)存在侵权行为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既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产生法定责任的前提。在案件(一)中,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违规作业是造成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案件(二)中,某公司对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受伤。(二)当事人存在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一般侵权赔偿的理论,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认定至关重要。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很明显某公司违规作业,存在过错。在案件(二)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对设备的操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是李某没有遵循正确操作规程,在无专业人员陪同下自行更换模具,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李某尚在实习期没有独自操作机器的能力,公司应当安排但没有安排师傅在旁指导,因此某公司对李某受伤也存在过错。(三)人身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损害结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损失,如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在案件(一)中,杨某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损伤。在案件(二)中,原告李某在更换模具过程中被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在案件(一)中,杨某的损害是因为某公司员工的违规作业造成的,很明显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案件(二)中,李某操作不当受伤,虽然师傅在场也不一定能避免,但与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有一定因果关系。
四、赔偿问题
一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侵害,满足工伤条件的既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保险关系而产生;而工伤事故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就产生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存,两种赔偿方式并存,受害人可以一并行使。实习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实习单位和学校赔偿。实习单位对在其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实习生遭受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实习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工作但其身份仍然是学生,被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因此学校对实习生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建军.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及民事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09(1).
[2]姜耀辉.实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保障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
[3]张雪梅.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4.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2、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6]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期。
[7]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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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 赔付金额 起赔标准 免赔率
一、引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收成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活。近年来重灾频发,灾情凸显出了我国农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发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来,国家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中之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讨已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则致力于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制度并不能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额的保费让那些种地为生、收入微薄的农户只能望“保”兴叹。其次,较低的起赔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弥补灾后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为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再次,覆盖面的狭窄常常使得现有的险种与农户真实的需求相错位。最后,农业保险灾后定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理赔程序更加打击了农户参保的信心。
在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较早采用的是经验费率法(APH),而后逐渐被单产分布法所取代。在单产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参数模型法、半参数模型法、非参数模型法和分层贝叶斯模型法。
虽然两个领域都已涌现大量的优秀成果,但是这两方的研究始终是孤立的。为了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结合,本文先从理论上探究了保费与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的函数关系。再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索合理的参数设置方法。最后以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产的实际资料,使用参数模型法进行保费厘定,从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给农户造成的保费负担等方面分析现行的保险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为实践提供借鉴。
二、区域产量保险费率厘定的原理
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保费和赔偿额取决于该区域的产量。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不管单个农户的产量如何变化,只要区域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该区域所有投保农户就会获得赔偿——前提是减产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农作物保险都是区域产量保险,因此,本文的研究内容也只限于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
在实践中,只有当承保作物的减产率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参保人进行赔付,且赔偿的金额依据保单中约定的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免赔率以及实际的减产率、减产面积来确定。由此可见,在单产保险中,风险损失是通过农作物单产相对于正常产量的降低值来反映的,单产保险的费率必须通过农作物单产损失的分布来计算。
(一)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
设Y为预期产量,x为实际产量,则损失率(loss rate,即减产率)可表示为:
定义起赔参数α:当损失率大于起赔参数,即时,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进行赔偿。设β为免赔率,f(x)为单产分布密度函数,EL为期望损失,p为保险费率,则假定农户购买了起赔参数为α,免赔率为β的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承保面积为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为A,单位面积的保费为P,则其需要缴纳的保费为:如果在某一保单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该区域的农作物减产率达到 α以上,则保险公司将对该区域所有投保的农户进行保险赔付。
(二)保费厘定的关键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响保费P的因素为单产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和5个变量:预期产量Y,起赔参数α,免赔率β,承保面积S,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A。
其中,承保面积S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所决定,其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乘数,而对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过程没有影响,所以下文只研究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厘定。
此外,在实践中,预期产量Y通常为该年度单产预测值的期望,没有可变性,即在具体的产量数据下,Y为一个确定的常数。因此,在本文的理论推导中,也将其视作一个常数。
由此可见,单位面积纯保费的合理厘定不仅依赖于单产分布的正确选择,还依赖于保险条款中三个重要参数(赔付金额A、起赔参数α和免赔率β)的合理设定。
可以直观地看出:赔付额(payment)是赔付金额(A)的线性增函数。A越大,农民受到的补偿就越多,农业保险发挥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单位面积纯保费(P)也是A的增函数,A越大,保费就越高。太大的A会带来农民无法负担的高额保费。因此,A的设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最好能分为几个档次,让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实力进行自主选择。反映出单位面积纯保费(P)是起赔参数(α)的减函数,α理应越大越好。然而,赔付额(payment)也是α的减函数,α越大,保障的范围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同样的,赔付额和单位面积纯保费都是免赔率(β)的减函数,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权衡选择。
三、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的来源
从1949-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获得山东省历年棉花生产的数据资料,包括以下两个指标:(1)棉花总产量;(2)棉花总种植面积。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亩产量,即单产数据。本文将对单产数据进行去趋势处理,而后估计出2011年的预测值。
(二)产量数据的去趋势处理
用SPSS绘制产量序列的折线图,发现该序列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如图3-1。因此,产量序列可分解为:其中,y为作物实际单产值,为单产趋势值,为随机波动值。
图3-1 产量趋势图
去除时间趋势有多种方法,本文选用回归模型中的二次函数去除时间趋势。用SPSS对产量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且保留残差项。回归方程和回归系数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得到的回归方程为:回归方程表示的是单产趋势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残差项即为随机波动值,两者之和才是产量的真实值。将 t取63时,带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趋势预测值,将(3.3)式的结果加上随机波动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单产预测值。
(三)单产分布的拟合
数据已通过正态性检验,利用最大似然估计得到正态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研究
从2008年起,山东省对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户自付20%的保费,剩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此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产品库,可以查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以及全国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对比。
表3-2 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比较
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非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
单位面积赔付金额A
(元/亩) 600 参照棉花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妨假设为600
起赔参数α 20% 30%
免赔率β 0 10%
加入免赔率的实际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元/亩) 600 540
获赔概率Pr 0.0474 0.0110
单位面积纯保费P(元/亩) 7.6307 2.1758
农户自付比例 20% 100%
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元/亩) 1.5261 2.1758
就单位面积的赔付金额而言,非政策性保险没有给出明确的取值,其规范程度还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险虽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灵活性较差,农民无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
就起赔参数α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很好的凸显了其“政策性”,因为其获赔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险,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险种。
就免赔率β而言,政策性保险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险。在单位面积赔付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免赔率的存在使得农民能拿到手的单位面积赔付金额发生了变化:政策性保险的赔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险,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
就农户自付单位面积纯保费而言,在相同的赔付金额下,非政策性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险极大地加重了农户的保费负担。
综上所述,现行的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险,而其带给农户的保费负担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险。因此,未来所有农业保险的模式都应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险靠拢,并且可以继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单中还可设置免赔率不同的若干保险等级,将选择权交到农户的手中。
参考文献
Halcrow H.G.(1 949).”Actuarial Structures for Crop Insurance.”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v.21.418—443
行怀勇.《浅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甘肃农业,2008(3).25-26
李文芳.《湖北水稻区域产量保险精算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9
刘长标.《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的精算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0
邢鹂.《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4
梁来存.《我国粮食单产保险纯费率厘定的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10,27(5).67-73
王丽红,杨油华,田志宏,闫仲勇.《非参数核密度法厘定玉米区域产量保险费率研究——以河北安国市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1).90-94
王克.《农作物单产分布对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影响》.中国农业科学院硕士论文,2008.
王克,张峭.《美国、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经验和启示》.农业展望,2007(10).25-27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财产分割
一、引言
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因此可以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明确本文探讨的范围。(1)、本文探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 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三、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5]蒋婉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2005;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38,2001;王晓云,析离婚夫妻共同无形财产之股权分割,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8,2006。
1 古代(奈良、平安时代)
把汉字带入日本的,并不是正宗的中国人,所以在以训读为前提的标音方法下,逐渐脱离了汉语的语序,产生了日语独有的语序。到了《万叶集》时,汉字的使用已经相当熟练。为了使表意汉字和表音汉字在形态上实现区别,除了像诏书那样根据文字大小来区分之外,就只有改变字体了。于是就出现了草体化合省略化两种方法。草体化是把真假名的草体尽量简化;省略化就是截取真假名的一部分作为整体。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平假名的由来。从使用汉字记录语音到创造假名是日语标记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历史意义。作了解到汉字作为平假名产生的基础,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内部原因是汉字本身就存在简体和草书,外部原因是日本人精通汉字书法和汉语言文学的写作,这些都促成了平假名的形成。
2 近代(明治时期)
德川幕府末期开通港口之后,西洋文化逐渐传入了日本。外语翻译的各国名着也不断出现在日本社会中,还出版了日英、英日辞典等。但是汉文在日本依旧占权威地位,实用大量汉语直译的直译体也很流行。但是想要限制、废除汉语,把文章翻译的更加通俗易懂的学者却依旧大量使用日语固有词汇和俗语。福泽谕吉就是最早提出限制汉字论的,他在《西洋旅行指南》中,把“会社”翻译成“组合”,把“保险”译成“请和”。但是像这种源于俗语和古语的译法并未获得普遍认可,翻译的时候主要还是要依赖简介严密的汉语。到了后来就不依照汉字字典,直接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了,于是造出了许多生硬的汉语词,并开始用汉字来标记外来语。但是随着西洋的学问逐渐代替汉字和汉语,再加上汉字的字体复杂,同音异义语的增多,日本开始废弃汉字,直接用外语的发音来标记外来语。>>>>>五万字博士论文如何通过
3 现代(二战以后)
摘 要 经济是体育发展的物质基础,体育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然而,时至今日,武术散打的产业化仍然举步维艰。本文对武术散打产业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促进武术散打产业化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武术散打 产业化 电视转播 体育经纪人 体育赞助
经济是体育发展的物质基础,体育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早在1998年,时任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主任和中国武术协会主席的李杰先生就曾明确指出:“中国武术运动只有走向产业化,才能更快地提高知名度,提高水平,从而进人奥运会。”然而,时至今日,武术散打的产业化仍然举步维艰,更谈不上进人奥运会。
一、武术散打产业化面临的问题
(一)电视转播方面
据2009年12月中泰拳王对抗赛的承办方介绍,在国外,承办方收人的最大头并非来自于赛事冠名,而是电视转播收人,但国内恰好倒过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要想电视转播,承办方需要掏腰包给电视台。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武术散打前进的脚步,伴随着各种名目武术散打商业比赛的粉墨登场,电视媒体也纷纷参与进来。但是,由于武术散打赛事频繁更迭,例如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和中国武术散打功夫王的停赛,以及全运会和各锦标赛的影响,加之很多对抗赛、邀请赛的赛程都很短,电视媒体对武术散打赛事的转播不能保持一个持续的状态,武术散打赛事电视传播效应的可持续性不是很好。
(二)普及程度方面
武术散打的群众基础较差、普及程度较低,这不仅使武术散打的运动员来源难以扩大,而且武术散打的消费市场也难以保证。武术散打的普及程度之所以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武术散打的发展侧重竞技比赛,对大众普及重视不够。(2)武术散打伤害性较大,现有规则不适合大众普及。(3)国外许多体育赛事“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例如NBA、职业拳击等。国内体育赛事面临着巨大的竞争,武术散打也不能独善其身。另外,武术散打赛事观赏性不强、持续性不够。
(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方面
我国绝大部分高水平武术散打运动员都被国家所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武术散打的产业化发展。“举国体制”下的武术散打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国家所有严重制约了非官方举办的武术散打比赛的赛事水平。同时,在武术散打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国家所有以及武术散打商业赛事的奖金和出场费还不足以作为大部分运动员赖以谋生的情况下,作为武术散打产业化进程一部分的商业性联赛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和全国锦标赛期间势必会被迫停赛。
(四)体育经纪人方面
我国的体育经纪行人行业还比较落后,而涉及武术散打的体育经纪人更是少之又少。一直以来,武术散打赛事的体育赞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体育赞助持续性比较差,短期比较严重、赞助商队伍不稳定等。武术散打普及程度较低,群众基础相对薄弱,媒体对武术散打赛事的关注度不高,因此还很难激起赞助商较大的赞助热情。
二、武术散打产业化发展对策
(一)努力实现央视体育频道现场直播,扩大武术散打赛事的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扩大、提高武术散打赛事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另外,如果武术散打赛事通过中央电视台转播,不仅有利于大幅度提高散打赛事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且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体育赞助,提升赛事品牌和运动员价值等。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有关体育领域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快进程,更新已经不是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适应竞技体育市场化、产业化的诸如有关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体育经纪、体育保险、转播权、体育赞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还要制定诸如减少税收或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赞助武术散打的积极性。
(三)重视普及工作,设计时尚系列服装,制定适合大众的武术散打规则。
(四)提高武术散打比赛的观赏性。(1)提升理念,打造国际化武术散打联赛。美国NBA之所以风靡全球,原因之一就是有着众多的国际球员加人其中。对于武术散打赛事,要提升理念,吸收国外优秀运动员,打造国际化的顶级武术散打联赛。而且,武术散打赛事的国际化,不仅可以提高比赛的技术水平、提高赛事的观赏性,还会吸引国外媒体的关注,进而为赛事带来更多的转播权收人以及体育赞助。(2)修改规则,对影响比赛的技战术加以严格的限制。武术散打比赛的观赏性不是很强,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武术散打的比赛规则。例如在武术散打比赛中常常可以看到有的运动员在得到一点后马上搂抱对手以避免对方进攻或保持优势,这极大地影响了比赛的观赏性。因此,为了提高散打比赛的观赏性,武术散打的比赛规则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对影响比赛观赏性的技战术加以限制。
(五)明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允许并鼓励体育经纪人的参与。
(六)加大对武术散打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
(七)加强对外交流,不断汲取国外著名搏击赛事的成功经验。
(八)积极与国内外多种媒体合作,不断扩大对武术散打赛事的宣传。在保证比赛观赏性的同时,武术散打赛事要积极地与国内外多种媒体展开合作,不断对武术散打赛事在国内外进行各种有力的宣传,不仅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和喜欢散打,也要让更多的外国人认识和喜欢散打。
参考文献:
[1] 弓慧敏.电视体育赛事传播研究-代兼论北京奥运会的电视传播策略[D].广州: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王连国(1996)等提出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未能借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各种成本均需从定额算起,工作量非常大;王永萍(2011)借签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成本管理研究和唐山荣阐述了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框架设计,但未能提出投标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的数据收集方法。因此如何实现成本管理信息化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仍然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拟针对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考评要求,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构建了工程项目三种成本的对比分析模式,提出分部、项清单按月度,措施项目清单按每一项目完成时的成本动态监控方法。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许多实际成本在某一月度分摊和对某一清单项目分摊的方法以及对材料成本的抓大放小处理思路,大大减轻实际成本数据收集的难度和工作量;并在机械费、材料费实际成本的数据形成中提出不少的具体实用方法。
一、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的依据与基本思路
(一)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的依据 具体包括:
(1)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考评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成本管理信息化考评要求,具有按照项目生产周期(月度和季度)实现项目投标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对比分析、监督管理的功能,并具有按照分部分项或者建安费用进行项目成本的细化管理。
(2)基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现状。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基础薄弱,缺乏成本管理明细账目的建立;成本管理往往只是项目经理一个人的事,项目部人员对成本管理意识欠缺;建筑材料占总成本的比重最大,而工程项目涉及的材料品种十分繁多;项目管理人员素质较差,对大量数据收集和计算机上机操作难以适应。
(3)建立在“工程量清单”方法的基础上。目前,施工企业都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进行投标报价和工程款计量支付,因此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也应该采用清单方法。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其中后三者与项目成本管理关系不大;措施项目清单虽与项目成本管理密切相关,但其成本按措施项目建立,实际数据的收集较为简单且占工程项目总成本的比例较小;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人、机、料和管理费,实际成本的数据收集相当复杂和繁琐,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关键。
(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的基本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应遵循下述基本思路。
(1)成本考核周期。考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工程项目成本考核按月度进行较为合理,这样尽可能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实际成本统计数据的混乱和原始资料的缺失;而且与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周期相一致。
(2)实际成本在当月的分摊。项目施工的许多工作都涉及一个准备过程,如材料的储备、机械的提前进场,其费用的发生,很难清晰地分摊到具体的某个月度;管理费中的某些和措施项目成本是按整个施工期考虑的。因此,实际成本在当月的分摊需要采取按经验计算的简单办法。对于某一月度来说,成本的计算值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偏离,但总的实际成本是定值,并不影响成本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性。
(3)实际成本对各清单项目的分摊。施工过程中涉及某个施工机械一天中用于多个清单项目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分摊难以精确的统计出来,机械费对各清单项目分摊只能采取经验办法;某一种材料用于多个清单项目,材料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也只能按其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这样某一清单项目分摊到的费用会与实际情况偏差,但对于整个机械、材料发生的实际总成本的考核并无影响。
(4)数据收集宜“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在成本管理信息化中重点做好材料成本数据的收集,而在材料费中重点抓好主材(钢筋和商品混凝土)和关键材料的成本数据收集,对于占成本比例小的项目或细小材料等可不单列,但在整个材料费用反映,这样既确保总材料成本考核的有效性,又减少数据收集的工作量。
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的实现
(一)项目投标成本的实现 项目投标成本就是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确定的项目成本,也就是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减去企业利润后的费用值。以分部分项清单为例,在表1中填方原综合单价2.18减去利润0.04后的综合单价为2.14元/m3。据此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见表2)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即可得到分部分项的投标成本。
对于某一时间点的投标成本计算,可在施工企业施工进度管理信息化模块调用形象进度横道图,列出该时间点的作业清单项目及其完成工作量或完成的比例,从而计算出投标成本。以上述填方为例,10月25日完成130m3,则投标成本见表3。
(二)项目目标成本的实现 项目目标成本是施工企业为完成自己的利润指标给项目部下达的成本指标。目标成本可以采取对投标成本按一定的比例调整和对分部分项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少部分分项或措施项目的投标成本进行调整两种方式。因此,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以由对投标成本修改后形成。
(三)项目实际成本的实现 具体包括:
(1)人工费的统计。一般项目部对各项工作都采用班组承包的形式,因此各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是在月底按结算单结算,如表4所示:
(2)机械费的摊派与集成。施工机械包括自有和租赁两种。自有机械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按拆费和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税,租赁机械仅为租赁费。每种施工机械月度总费用可以由财务人员建立账目列出,对每种施工机械用于某个清单项目的台班数或比例由施工员作出统计,填入表5。从而对表5进行汇总分别填入当月施工机械费统计表,如表6所示。
(3)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各清单项目所用的当月材料种类及其数量应由施工员会同材料员根据领料单、钢筋下料单和商品混凝土进料单等列出,各类材料的当月价格由财务人员提供,如表7所示:
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的当月实际费用由财务人员汇总,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原价小计占所有清单项目材料原价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检验试验费一般混凝土最多,钢筋次之,可按实际发生情况分摊到到各清单项目,如表8所示:
(4)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器具使用费、劳动的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和其他等。其中,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等可按当月实际情况计算,剩余其他费用可由财务人员按计划工期根据经验分摊到本月,从而对本月的管理费进行汇总。管理费可按清单项目的直接费(直接费可由上述的表4、6、7、8汇总得到)占当月所有清单项目直接费总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列出表9。在表9中由直接费加上管理费即为该清单项目的实际成本。
(四)措施项目的三种成本的实现 措施项目的实际成本不同于分部分项,它受措施使用时间长短的影响。投标成本和目标成本的可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剔除利润形成,实际成本按该措施项目使用完成后项目支出的费用进行统计,如表10所示:
三、结论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只需对分部分项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剔除利润值,计算机即可自动形成投标成本。只要进一步输入月度的时间点调用形象进度横道图,就可自动形成当月的投标成本。目标成本也只需在投标成本表的基础上按公司要求调整部分指标就可形成。实际成本的数据统计中采用多种简化的办法,既抓住实际成本的关键又可减少大量的繁琐工作,是行之有效的。对分部分项清单的三种成本进行汇总即可得到按分部分项或按建安费的成本对比报表,实际上这一过程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对措施项目采用使用完成后(未按月度)的成本对比方法,是符合工程实际的。在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中,如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等如何实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王连国、刘玉常、王玉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西安科技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2]王永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山东科技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3]唐山荣:《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