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07:2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本科法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本报讯(记者余媛媛)“不是说今年的毕业生本科论文不写了的嘛,咋个现在还要写哦?”这两天,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大四学生李灵(化名)有点困惑——进入11月份了,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纷纷开题,要求同学们尽快选定导师、确定论文方向……
10月中旬,四川大学校长谢和平签署了一份名为《四川大学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补充意见》,《意见》说,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毕业论文实行“多样化”,学生可以写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也可是反映学生能力的设计、调研报告、竞赛成果等等。意见说,具体实施由各个学院自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表示,今年是本科论文多样化的第一年,拥有调研报告、竞赛成果、参加科研训练的同学毕竟很少,大部分同学还是要完成毕业流程的“硬杠杠”——写毕业论文。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后,许多法学院校注意到此动向,在其教学安排中注重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但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法学教育还需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不管从事哪一种法律职业,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或问题。因此,对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养成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非常重要。而要增强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因而其问题意识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其中法学专业教师应在课堂教学、学生课外阅读、实践教学等方面做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学生应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养成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047?05
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认为:“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大量新问题的问题。”[1]心理学研究表明,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是思维的起点,没有问题的思维是肤浅的思维、被动的思维;没有问题,就不会有真正的科学发现和创新成果。可见,无论是研究工作者、应用工作者,还是学习者,具有本领域的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然而,笔者在多年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发现,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学生不多,能提出有价值问题的学生更少,学生的问题意识普遍不强。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引起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法学本科生增强问题意识何以重要
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性是由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共同决定的。培养目标取决于时代需要,是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就业走向。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虽然一直存在着争议,但从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校的培养计划来看,其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2]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活动已经成为专业性活动,并且有的对专业性程度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这使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呈现专业化、多元化趋势。有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能到立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司法工作,有的可能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还有的可能通过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而且,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现实来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60%以上是从事这些专业性工作或准备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不管从事哪一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在以法治国的今天,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或问题。或者说,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是要与形形的社会现实问题打交道。问题成为联结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因此,从事法律创制也好,从事法律应用也好,从事法学研究也好,如果缺少问题意识,脱离时代与社会现实,就难以发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问题的原因,从而寻求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再说得具体点,立法工作者要制定一部贴近生活、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或者适当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可能找不准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现实问题,更谈不上找到恰当处理现实问题的方法,法律、法规即便制定或修改出来,也许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法官、检察官或者行政执法者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如果缺乏问题意识,机械地适用法律,就难以合理地依据法律处理案件或纠纷,取得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效果,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处理好纠纷或法律问题,恰当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上述法律职业者的问题意识是逐步养成的。如果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学本科生不养成问题意识,那么他们参加工作后开展各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会难以带着问题意识去开展工作。或者说,只有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养成问题意识,才能在他们走出校门、进入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时,带着问题意识来创造性地开展自己的工作,解决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服务于法治社会。
二、法学本科生应养成什么样的问题意识
哲学上,问题一般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实际矛盾和理论难题。问题意识是对主体知觉、揭示矛盾内外部诸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心理学上,问题意识是指个体在认识活动中因遭遇到疑难而产生的困惑、怀疑和欲求解决的心理状态。它能够促使个体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超越现状为目的。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认为,问题性也是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思维的问题性表现为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疑惑的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4]。因此,问题意识一般包括两层涵义:第一,问题意识是一种问题性的思维品质,体现了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也反映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第二,问题意识是个体在认知活动中能动地意识到难以用已有认知结构解决问题时产生的一种困惑、探索的心理状态。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笔者认为应着重养成如下三种问题意识。
(一)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
归纳、提炼问题是指从法治社会现实的种种现象或矛盾、涉法案件的各种材料或证据、已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观点中归纳、提炼出应予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处理或研究。而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是一种归纳、提炼问题的自觉自愿的心理趋向,是一种找出问题症结的积极追求。很多情况下,与法学有关的问题并非摆在那里等我们去解决,而是要我们从种种矛盾、种种纠纷、种种观点中去挖掘,去归纳、提炼关键性问题。如果我们缺乏这种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从种种矛盾、纠纷或观点中找准问题的症结,就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的或有效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会主动地去探寻问题之源,其结果要么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要么是在堆砌的材料或众多的问题面前无所适从,谈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具备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应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应养成这种基本的问题意识。
(二)发现新问题的意识
新问题是相对于已有问题而言的,是别人未发现或未提出的问题。发现新问题就是在现实生活、法律规定或具体案件中见别人之未见、言别人之未言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在解决涉法旧的问题的过程中,涉法新的问题可能产生,但新问题不一定会马上显现,这就需要法律人去发现或预见。只有早发现或早预见,才能早解决或早防止。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是对新问题表现出的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反映。这种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爱因斯坦曾强调:“发现问题和系统阐述问题可能要比得到解释更为重要。解答可能仅仅是数学或实验技能问题,而提出新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则要求创造性的想象,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5]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具备的素质。因为作为立法工作者如果没有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使立法跟上社会变革的需要,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纠纷或诉讼案件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可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难以提出创新见解,为立法完善出谋划策。所以,立法工作者也好,法律服务工作也好,法律研究者也好,只有具备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才能更多更好地发现和提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
(三)质疑意识
质疑就是对权威的理论、既有学说、传统观念等持批判和怀疑的态度。由质疑而求异,才能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另辟蹊径,大胆创新[6]。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不是认为理所当然而能提出尖锐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科学发明的关键,而且也是许多领域中有创见性的思想家的显著特征。”[7]可以说,质疑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有质疑才能提出深刻的问题,有质疑才能推动现有工作的进步。正如陈先达教授所言:“怀疑精神决定研究深度,没有怀疑精神,即使抓对了问题也可能浅尝辄止。”[8]因而质疑意识是一种比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更深层次的问题意识。立法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认识到立法的不足;检察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发现侦查、审判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公正审判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从纠纷或案件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创新观点或思路,推动法治进步。因此,具备质疑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的重要思维品质。
三、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条件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
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首要的内在条件。没有已知,就谈不上未知。人们总是基于自己已有的知识来建构新知识。知识储备越丰富、认知触角越广泛,认知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的频率也将越高,个体的未知领域也就越大,就越能引发人们去思考问题、提出新的问题;个体认知结构越合理、整合水平越高,就越能有效同化新知识,越能揭示知识之间的联系,发现新问题[3]。因此,从认知规律来看,法学本科生只有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才有可能对法学、法律领域的问题具有探索性、前瞻性的领悟,才能提出有价值的或深刻的法学问题;反之,如果法学知识储备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视域不开阔,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就难以深入,无法与问题情境建立联系,无法厘清问题的来源,从而无法形成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所以,法学本科生在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条件下,即便有所思、有所想,能提出一些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肤浅的,缺乏探讨的价值。在大一、大二阶段,法学本科生之所以普遍缺乏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
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内在条件。首先,问题意识离不开多向思维。多向思维是相对于单向思维而言的。单向思维主张的是统一,迫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这会导致独立智慧活动的停止以及思想的僵化。法学本科生如果具有的是单向思维方式,就不能跳出思维定势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法学问题,就不能形成提出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而多向思维使个体的思维处于自由状态,思路开阔,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观察,从不同的层面去发现和提出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去讨论和分析问题,易于形成问题意识。因而多向思维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有思维素质。其次,问题意识也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反省思维,它要求对他人或自己的思维进行严格审视和质疑,通过积极寻找证据或其他相关信息,来检验或验证拟加接受的结论或信念,并用理性标准做出合理性评价[9];它强调不要盲目接受现成的观点,不要墨守陈规,要敢于质疑现有知识、观点[10]。可见,要养成发现新问题的意识、质疑意识均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也是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思维素质。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这种思维方式。在法学本科生的低年级阶段,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未能养成,缺乏多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方式是其重要原因。
四、如何增强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
法学本科生专业知识的积累,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此,其问题意识增强并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笔者认为,培养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应多管齐下,从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入手。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
法学本科生如何在大学四年内养成问题意识,法学专业教师起着关键作用。法学专业教师如果没有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就不会在教学中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那么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很难养成的。笔者认为,教师应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场景来引领学生养成问题意识。
1.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主战场教师在课堂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应考虑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要在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用、师生关系的构建等方面引领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
(1)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土壤。课堂上,学生所提出的问题大多产生于教学内容。因此,教师在每一堂课都应安排一些存在探讨空间的、能激发学生思考的内容,以引起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兴趣与疑问。这就要求教学内容不局限于一本教材的观点,而是有选择性地介绍其他教材或刊物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新的学术观点,供学生学习与思考,让学生从不同观点的介绍中产生问题甚至质疑。
(2)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工具。教师应选用有利于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多思、多疑、多问,避免一堂课一讲到底。笔者认为,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带动学生自我思考,培养问题意识,教师应将其作为主要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选用。运用讨论式教学,教师应充分准备要讨论的内容或主题,能让学生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教师应不求问题解答,更不求答案的唯一性,而是要把讨论的问题引向深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要突出对教学内容的探讨,重视设问,让学生思考。教师应在所讲授的内容关键处设问,在知识的运用处设问,引导学生对法学观点大胆质疑,帮助学生发现问题。
(3)平等的师生关系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环境。课堂上师生之间要保持平等、和谐、民主的人际关系,营造宽松、愉悦的课堂教学氛围,消除学生在课堂上的紧张感,让他们充分展现个性。这就要求课堂教学民主化,教师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有更多自主思考的时间和空间,不受约束地与教师平等对话,探讨法学、法律问题;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相互启发,不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只有在民主化的教学中,学生才会无所顾忌地对所学内容进行批判性思考,提问、质疑的积极性才能提高。
2. 课外辅导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加速器
教师应在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进一步引领、带动学生主动、积极思考法学、法律问题。
(1)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课外阅读的引领者。因时间所限,学生在课堂上接触的专业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光靠课堂教学是难以达到养成问题意识所需的知识条件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带着问题进行课外阅读,拓展和加深所学知识,围绕问题进行思考,形成课内与课外的互动、学与思的互动。每门课程的专业教师都应该围绕课堂上的内容与问题精心选择并布置一些本领域有代表性的书籍、论文,供学生课外阅读,并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
(2)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思考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的引领者。马克思曾指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1]法学是应用于实践的科学。法学本科生要养成强烈的问题意识,必须走出书本,面对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现实,关注、思考法治过程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案件和法治政府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法治事件。教师应选择一些法治实施中的现实问题让学生思考与讨论,也可提供一些现实案例和素材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践行法学知识的引领者。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教师都应贯彻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选材、选题、设问,让学生带着问题或带着发现问题的想法,去创造性进行实践性学习,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
(二)法学本科生是自身问题意识养成的修行者
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在大学四年内,法学本科生能否最终养成问题意识,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学习行动。如果没有学生的自觉行动,教师做得再多再好,也无济于事或事倍功半。通过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并没有养成问题意识,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最终要靠学生的自我修行、积极作为。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1. 多学
多学就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学是思之基,也是实践的基础。学生如果没有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治思维方法,就没有思考法学问题的基础,也没有进行法学实践的知识和方法准备。因此,法学本科生在大学四年内应扎扎实实地学好专业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法学方法。而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的掌握不是光靠听老师讲课,记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广取博学、通过多读书才能成就。这就要求学生不但在课堂内认真学习,而且要求学生自觉在课堂外充分利用时间多读法学专业书籍、多看法学学术论文,从中获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从而为问题意识的养成创造必要的知识与方法条件。
2. 多思
多思就是要运用法学知识与方法多思考法学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学理论问题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学生如果学习知识而缺乏思考,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观点和理论,就会固步自封,不能提升自己所学,更不能从知识中发现问题,提出质疑,那么问题意识是无法养成的。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没有养成,主要原因在于:有的学生不但学了,而且思了;而有的学生虽然学了,但没有思;甚至有的学生既不学也不思。因此,学有所思对于问题意识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为养成问题意识,课堂内,学生应在教师的引领下,自觉主动地思考问题,大胆提问,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课堂外,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积极思考问题,大胆质疑所读观点或知识,养成边读边思的良好习惯。
3. 多实践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多实践就是要多参加一些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应用于析案解问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实案分析、专业实习等。因为将法学知识与方法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中更容易认识自己的不足,也更容易化解所学所思的疑问,更能提出贴近现实的法学问题。因此,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绝不能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自己的思维中,而是要自觉地参与到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去,通过各种途径与现实案例或重大法治事件打交道,通过对案例或事件的分析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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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商学院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概括来说,法商学院的学生身上既具有当代普通高校大学生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更有该群体本身鲜明的特点。
1.家庭经济环境较好,但学习基础薄弱
独立学院的学生具备了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家庭收入能够承担比普通高校高两三倍的学费。大多数学生的家境是比较好的,其中部分学生甚至自小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有的学生还开着跑车上学,选择上大学对于他们来说,父母的意愿更多于自己的意愿,从而造成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第二,学习基础薄弱。由于部分学生基础弱,缺乏自信,加上学习动机不明,动力不足,这类学生容易出现得过且过、松懈厌学等情绪。
2.社会能力较强,并渴望得到认同
法商学院的学生虽然在高考成绩上不如一本、二本的学生,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优势。很多学生从小家境较好,生活优越、见多识广,因此他们兴趣广泛,多才多艺,而且头脑灵活,善于走出校园,社会交往和适应能力很强。在学校的各项比赛、晚会等活动中,许多学生能自主联系赞助商,成功解决活动经费的问题,并且擅长驾驭型的组织活动,从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这些活动中,他们经常主动邀请老师以评委或嘉宾身份参加活动,以肯定他们的能力。
(二)法商学院教师群体的特殊性
1.教师教学任务重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商学院在校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与学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相比,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却没有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增长与独立学院学生数量的增长不同步,师资数量的增长远远滞后于学生数量的增长,使得法商学院的师资数量日益呈现紧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商学院教师教学任务的加重。法商学院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不利于独立教学改革的进行。
2.师资的年龄结构不尽合理
法商学院青年教师年龄大部分在35岁以下,母体高校委派的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导致独立学院师资的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状。其中,法商学院的青年教师大都来自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法商学院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但是,由于青年教师在学习过程中,大都是在从书本到书本,在书本中探讨教学内容,缺乏生产、管理、服务的实践,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差。此外,由于青年教师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其整个学习过程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不利于独立学院青年教师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导致其教学重点倾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法商学院教学管理的特殊性
1.教学管理重点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法商学院作为独立学院在教学管理上十分重视教学秩序的管理,具体来说对于课堂的形式、时间、课时、纪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空间与自由。
2.教学评价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针对教学管理的重点,在教学评价上更多的以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为首要的评价因素,也即是以上课时间,课堂管理,教学任务的完成为评价重点,教学效果更多的以学生的主观评价为主,这样无形中给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增添了极大风险与压力。
二、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过程中的主要困难
一方面,从教师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观念滞后、能力不足和精力有限。具体表现为:
(1)陈旧教学观念根深蒂固,观念滞后。
相当部分老师对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认识停留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上,认为只是教学手段、教学技术问题,没有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关系到新型人才培养的战略问题。
(2)教师实际能力提升空间小,能力不济。
相当部分老师接受培训、实践以及科学研究等提升机会少,在合理、正确组织实施新的教学方式方法上存在能力不足。
(3)教师精力有限,不愿意投入。
近年来,随着法商学院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师普遍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及教务工作,导致部分教师或无心或不力尝试教学方式方法上的改革。另一方面,从学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难题是僵化的教学管理不利于教师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具体表现为:(1)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大多停留在会议和文件上,在实践上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激励机制。目前教师面临的状况主要是开展教学研究回报率低,开展教学方式方法创新风险大,这使得教学方式方法创新研究并未形成一种氛围。(2)对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足。教务管理的重点在于保持教学秩序,强调教师准点上下课、学生到课率、课程作业、课堂管理等,缺少系统化的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最终是否掌握基本教学方式方法,主要靠教师的自行摸索。
三、对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教学方式方法应该以学生为本
1.教学方式方法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引导
法商学院的大学生思想活泼,价值选择多样,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和他们平等讨论,以全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去吸引学生,引导他们从多种选择中整理出一个核心价值观,而不是“灌输”什么观念。
2.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能回避学生反映的问题
任何改革都无法保证一定成功,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保证改革的效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尝试必须直面学生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好的效果。
(二)转变教学方法方法应该以教师为主体
完成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就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信任、紧密依靠广大教师,努力营造出教师大胆创新,积极转变的态势。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观念。
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对教学的重要影响。教师只是起到引导和辅助作用,采用良好的教学方式方法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得到生动活泼、创造性的发展才是教学的最终目标。
2.把握好学生学习的认知能力,注重学科融合互补,加强通识教育。
教无定法,教无定规。可以采用“导入式”、“导学式”、“参与式”、“讨论式”、“互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处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安排好课堂结构,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做到上下呼应,使课堂生动活泼,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造性。同时,要从学科的整体发展与综合化出发,合理构建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整合、重组课程无疑是构建培养方案时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要做到将人文精神的培养渗透到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中去,完成通识教育的基本目标。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应该以教学管理改革为保障
1.转变思想观念与管理理念、提升教育管理思想
教学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这就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由传统的管理理念向现代的管理理念转变。教学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逐步将教学管理的中心工作由教学过程转移到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制度管理和教学结果管理为主的体制上来。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新的管理意识,要由过去的约束型管理转变为引导型管理,由指挥转变为服务,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现代教学管理意识。
2.建立激励与约束检查机制,促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
(1)建立激励制度
增加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实行教学改革评估与奖励,培养、选拔创新课程带头人,实行课程建设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
(2)建立约束检查机制
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对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坚持进行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听课制度,开展督导组听课制度,教学方式方法工作评价考核、奖励制度等。
(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法
[论文摘要]课程创新模式是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践模式之一,其中包含了复杂的课程开发技术,集中体现了一所学校的办学特色,能够反映学校课程开发的总体水平。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遵循课程创新模式的基本原则,即基础性原则、个性化原则、迁移性原则、普及性原则和量力性原则,根据自身的传统优势和条件基础,从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两大领域展开课程创新模式的研究与探索。其课程创新模式的组织与实施主要依靠课时的调整与安排、教材的开发与完善等途径。
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根据自己的教育哲学思想和办学理念自主进行的课程开发活动。结合自身的实践,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总结出4种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践模式,即课程选择、课程调适、课程整合和课程创新。这4种模式基本上涵盖了校本课程开发的活动类型,其校本化程度体现了由低到高的变化趋势,在操作程序上也从简单逐渐走向复杂。课程创新模式的校本化程度最高,其实际的操作也最为复杂,但这种课程开发模式最能够体现校本课程对于学校课程改革的意义与价值,更有助于实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因此在校本课程开发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课程创新模式的内涵
课程创新模式是指创造性地开发全新的课程或者课程单元。具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种是创造性地开发全新的课程;另一种是在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开发出全新的主题单元。开发全新的课程拓宽了课程的范围与广度;开发体现学科特色的课程单元,延伸了课程的学习领域。因此,课程创新有助于实现课程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凸显学科的品性、特色,促进学校课程的变革。
校本课程开发的创新模式,需要学校具备和创造一定的基础和条件。首先,需要研究和了解国家课程政策和制度,了解国内外校本课程开发的趋势和特点,从而准确把握课程创新的方向;其次,要基于学校的办学传统、特色以及现有的条件资源,从而使课程创新更具有基础性、继承性和发展性;第三,创新模式需要教师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以及课程意识和课程开发能力,为课程创新提供智力支持;第四,课程创新需要学校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资源,以保障课程创新的顺利进行。
二、课程创新模式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性原则
校本课程开发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特长培养,而是要面向全体学生,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够掌握和接受。而课程创新也并非标新立异,其真正目的是通过创制新的课程和主题单元,为全体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这就要求从日常的学校教育中生发出创新的基点,将创新的视角放在学科课程与教学之中,使课程创新最直接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二)个性化原则
课程创新模式是最能够凸显学校办学特色和促进学生个性成长的一种校本课程开发模式。学生的个性成长是一个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由内而外的发展过程,因此创新模式的课程设计应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要符合学生个性发展的规律,具有周期较长、系统性和阶段性的特点。
(三)迁移性原则
校本课程开发要通过课程创新带动学科课程的整体发展。这就需要寻找到学科课程的核心知识与技能,并以此作为课程创新的出发点,从而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提升的效果。以学科的核心知识与技能作为课程创新的突破口,能够确保校本课程开发改善学校的常规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成为国家课程的有益补充,从而提高校本课程开发的实用价值。
(四)普及性原则
课程创制的基础性原则决定了课程创新的基本内容要简明易学,适合于普通学生的学习与掌握。首先,课程的知识与技能本身要符合学生现有的能力水平。其次,在教材的编写上要简明易懂。同时,教具、学具应价格低廉,尽量不受场地、季节的限制,便于学校和家长的认可与接受。
(五)量力性原则
课程创新需要量力而行,重在实效。课程创新必须要植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植根于学生的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价值的课程创新,否则表面的创新只能使校本课程的开发成为学生、教师的负担,无法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课程改进策略。
三、课程创新模式的基本类型
课程创新模式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课程开发策略,涉及到学校课程的不同领域。不仅涉及到学科课程领域,还涉及到活动课程领域;不仅适用于个别学科,而且适用于所有学科。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根据自身的传统优势和条件基础,本着“针对实际,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重在实效”的开发策略,从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两大领域展开创新模式的研究与探索。学校着重在音乐、体育、美术、社会等学科课程和语文(古诗词每日晨读)、外语(每日午读)活动课程领域中,率先进行了创新模式的探索,创造性地开发了校本的学科课程和校本的活动课程。
校本的学科课程是指学校从国家课程中拿出部分的内容和课时,作为学校自主开发的学科课程主题单元。为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在音乐、体育、美术、社会等学科中,各自选择了一个体现校本特色的课程内容,以课程单元的形式进行校本开发。音乐学科开发了《竖笛》,体育学科开发了《跳小绳》《软式排球》,美术学科开发了《剪贴画》,社会学科开发了《祖国传统节日》等主题单元。这些主题单元在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实现了内容的创新和教学方式的更新。校本的活动课程是指学校弹性利用课余时间独立自主开发的活动课程,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弘扬学校的办学传统。在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语文学科利用每天清晨15分的晨读时间,开展“经典诵读”;外语学科利用中午15分的午读时间,组织英语“每日读”;体育学科利用课间操时间,自主开发了3套课间操(搏击操、韵律操、中华武术操);学校每年的大型活动(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及课外兴趣活动小组等都属于校本活动课程。校本活动课程突破了传统学科课程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提升了活动课程的意义与价值,全方位地打造了学校的特色课程。
四、课程创新模式的组织与实施
(一)课时的调整与安排
校本课程的有效实施是以课时的调整为保障的。一直以来,国家规定小学课堂教学的课时为40分。而校本课程开发的课程内容多元,教学活动灵活、开放,这些与固定的课时安排存在矛盾。为此,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从两个方面对课时进行了调整与安排。首先,针对新增加主题单元,学校在不影响国家课程实施的前提下,减少和压缩国家课程的内容和时数,增加了校本主题单元的教学内容和课时数。创新模式开发的学科课程主题学习单元,如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的主题单元要求在常规的课堂教学中得以落实与实施,这就要求对现有的实施国家课程的课时进行重新的调整与分配。为此,学校每学年从国家课程中拿出16课时,即总课时数的25%,来保障主题单元学习的时间和教学质量。
其次,针对新开发的活动课程,学校将零散的学习时间集中统整,开发“短课时”以保障活动课程的实施。所谓“短课时”,即清晨的7:40-7:55以及中午的13:10-13:25这两段,班级自由安排时间进行统筹规划,集中利用这两个15分实施语文的“经典诵读”课程和英语“每日读”课程。选择这两个时间段进行阅读类的活动课程,符合学生语言积累的规律,这样学生每周就有3个15分的短课时来进行语文的“经典诵读”和3个15分的短课时进行英语的“每日读”。“短课时”的优势在于改变了传统的早、午自习的松散状态,保证了校本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阅读资源,为学生的阅读与自修提供指导,从而提高了学习效率。
(二)教材的开发与完善
创新模式下的教材建设是影响和制约课程实施质量的关键,教材的创新是课程创新的重要内容。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本课程的教材创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开发过程,学校将课程创新模式的教材定位在教师的教本与学生的学本的有机结合上,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基础性、阶段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因此,教材内容具有丰富的知识含量和多元的信息资源,满足了教师和学生的共同需求。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对教材的创编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教材的全新建构与编写,如语文学科“经典诵读”的校本教材《小学生必背古诗210首》,音乐学科的《竖笛》(上、下册),外语学科的《每日读》(1-6册),这些教材内容的编写都摆脱了现有学科教材体系的框架,构建了其自身独立的教材体系。以音乐学科的《竖笛》主题单元教材编写为例,教材共分为上、下两册,包括相关演奏的理论知识,同时为配合左右手音的学习精心筛选了近80首相关的专项练习曲目,60首综合演奏曲目。这些丰富的教材内容一部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另一部分为有乐器特长的学生提供了大量的练习资源,兼顾到了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创造了条件。语文学科的《小学生必背古诗词210首》,在呈现精心筛选的经典古诗词的同时,每首古诗词下都编配了重点词的解释以及相关资源资料的链接,在便于教师讲解的同时也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了可借鉴的学习资料,既可减轻教学的难度和压力,也可扩大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一举两得。这些校本教材的编写不仅为校本课程的实施提供了文本上的保障,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学习资源,拓展了学生的视野。
毕业论文是检验文科专业学生四年本科学习阶段所学知识的必要手段,是本科生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环节,为规范202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时间
内容
说明
2020年10月22日—
10月30日
学生选题阶段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指导教师
2020年11月1日—11月10日
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
指导教师根据撰写毕业论文要求下达任务书并要有记录
2020年11月11日—11月22日
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
2020年11月23日—12月29日
各专业分别作开题报告
由学生提交毕业论文构思并经审定后确认开题
2021年1月——2021年2月
撰写毕业论文初稿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
2021年3月1—3月25日
毕业论文中期检查、交叉评阅
各专业中期检查组老师负责检查
2021年4月1日—4月20日
答辩资格审查阶段
交定稿后由指导教师评审打分写出意见
2021年4月21日—5月10日
毕业论文答辩
学院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进行答辩评出成绩
2021年5月11日—5月19日
延期答辩和重答辩
不及格者进行重答辩
2021年5月中、下旬
毕业论文材料上交,整理
提交论文,维普系统再次
2021年5月31日
毕业论文存档整理、装订学生论文材料、总结
2021届毕业论文工作终止日
注:各专业可依据本专业特点对计划作微调,但毕业论文工作终止日不得后延。
一、运用白描手法进行环境描写把环境描写交融在情节发展和人物性格变化之中,做到人与环境的相互融合
在《阿Q正传》一文中,鲁迅先生运用白描手法来描写阿Q 所生活的未庄,描绘出一幅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风俗画。小说对酒楼、尼姑庵、菜园等景物并没有集中描绘,而是在情节发展中逐步勾勒出来。这些白描手法的运用,更能深刻展现了前后中国农村封闭落后的面貌,从而更好地为塑造阿Q这一典型人物形象服务。在短篇小说《药》一文中,环境描写也别具一格。如小说结尾写夏四奶奶、华大妈祭坟一段,不仅准确地勾画出环境的凄凉、晦暗,而且用红白相间的花环象征了先驱者不屈不挠的斗志,显示出凄凉情景中的一束亮色。特别是最后一句,“他们走不上二三十步远,忽听得背后‘哑’ 的一声大叫;两个人都竦然的回过头,只见那乌鸦张开两翅,一挫身,直向着远处的天空,箭也似的飞去了。” 这一句用白描手法勾画出一只“箭也似的”飞向“远处天空”的乌鸦,给人一种桀骜不驯、大胆抗争的印象。
二、运用白描手法,寥寥几笔,生动形象的勾勒出人物的内心世界
这种写法类似意在传神的“写意画”,不刻意追求表面的艺术效果,而是精心探究人物的内心世界。这种写法,可以收到“画眼睛,勾灵魂”的良好效果。如在短篇小说《孔乙己》一文中,作者在介绍咸亨酒店的一些情况后,只用了“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 这样一句话,就勾神摄魄地指出了孔乙己身份、社会地位以及性格的特殊性。而且,文中先后两个自然段对孔乙己所进行的肖像描写,就纯用白描手法,寥寥几笔,让孔乙己的神情气质跃然纸上。
再如《故乡》一文里:“这时候,我的脑里忽然闪出一幅神异的图画来:深蓝的天空中挂着一轮金黄的圆月,下面是海边的沙地,都种着一望无际的碧绿的西瓜,其间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少年,项带银圈,手捏一柄钢叉,向一匹猹尽力的刺去,那猹却将身一扭,反从他的胯下逃走了。”
在这里,鲁迅先生用白描手法勾勒出一个月夜海边瓜地上手持钢叉的小英雄形象,简洁明快,清新美丽,仿佛一支充满童趣的梦幻曲, 回荡在读者心间。
三、运用白描手法,把故事情节 中重要的生活场景、生活片段连缀起来
“欢迎来自安徽省宿州监狱的服刑人员蔡同学参加我院法学本科论文答辩。”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结淼主持了这场专门为服刑人员组织的特殊论文答辩会。在安徽宿州监狱服刑的蔡某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在监狱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成了安徽大学法律专科和法学本科考试。
今天上午11时,论文答辩正式开始。蔡某用了3分钟时间把自己撰写的《论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论文进行了阐述。
随后,有三位答辩老师向蔡某进行了提问。
三个问题回答完毕后,陈结淼告诉蔡某,很快将以书信的形式将答辩结果寄到他服刑的监狱。陈结淼对蔡某在服刑期间坚持自学完成法学本科课程充满敬佩。
“20年前我高中毕业没考上大学,还犯罪进了监狱。今天,我能坐在大学的教室里进行本科论文答辩,我……”说到这里,蔡某喜极而泣,“我还有12年半的刑期,我又报考了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本科,我一定把刑期当成学期,将来更好地回报社会。”
今年38岁的蔡某,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他从2004年4月起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用6年时间先后通过了法学专科、本科全部课程的考试。他说,他曾经一度想放弃。一方面英语通不过。另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都很困难,何况是服过刑的人。但是,监狱管教干部开导我,专门安排人给我辅导英语,第三次才考过了英语。“尤其是我的家人始终对我不弃不离,一听说我思想有波动,我母亲就赶到监狱看我、开导我,让我用学习目标作为安心改造动力,避免其他杂念影响改造。”蔡某说到自己的自学历程,多次掩面而泣。
“这是一场特殊的论文答辩,监狱服刑人员走进大学进行论文答辩,不仅在安徽大学法学院是第一次,即使有相似的情况,答辩可能也在服刑的监狱。这次答辩是大学人本教育与监狱改造以人为本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结合,体现了我国罪犯改造现代化、文明化更高的成果,体现了我国充分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程雁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服刑人员能把刑期变成学期,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基本理念就是多种形式的教育人、改造人,引导社会用宽容、和谐、文明的心态接受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