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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7:08: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平贸易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平贸易论文

第1篇

 

一、引言

 

跟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迅猛进步和网络的广泛不分国界,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一体化水平也进一步提升,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关税和贸易壁垒都在逐步的减少,而且在WTO框架的保护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救济的方法越来越是重视了,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国的成员采纳的最多我措施。《GATT1994》规定了当进口产品对进口成员方造成损害时允许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这三种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为了更好的把握和理解这三种措施,并为我们自己所用,本文对它们的理论知识进行了分析。

 

二、定义

 

《反倾销措施协议》对倾销的定义是: 如果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而反倾销是一种抵制方法,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才采取的方法;一般都是征收一些税收和附加税;反补贴是一国所采取的的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可以健康稳健的发展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是一国所采取的行政方法,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是在别国的进口猛激增的情况并且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和威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护本国的措施。

 

三、三者的分析比较

 

1.其共同点

 

方法措施的操作都要求其行为已经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威胁了;都是在进口数量的猛增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都存在着进口和损益的因果循环关联,所采纳的出于本能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方法都受到WTO体制的保护,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对本国的损害和威胁,是自身国家的产业能够顺利、安全、有序的进行贸易往来。

 

2.其不同点

 

(1)在性质方面上

 

保障方法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限制的操作,是在公平贸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方法措施的实现的目标就是阻止甚至遏制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它们的操作实施是在公平竞争贸易的原则下实现的,以此期望可以给成员国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可见,保障方法实施的情况下,其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时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因为这是他们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在剩余这两个方法下所进行的贸易往来,增加的进口产品属于不正当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只因为他们违反了所规定的要进行公平贸易竞争。

 

(2)在调查方面上

 

①在损害程度方面上

 

根据世贸组织的观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阻碍)”是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是比较严厉的;而相对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要求比较轻。这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程度上,当保障方法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已经严重到如果不采取方法是话是不能弥补修复的,而其它两个方法的损害程度仅仅是不严重而已,没有那么严重;范围上,前者多强调的是整个行业,范围比较大;后两者所强调的是细节性,范围比较小。

 

②在调查程序方面上

 

保障方法相对于其它两个是比较严厉的,它规定进行操作实现的一方必须要将其所要采取的行动或者措施提前告知规定的委员会,通知对方可以进行磋商。因此,它的实现调查过程有比较清晰的透明度;而其它两者在调查的步骤上使类同的,要求其成员方要履行其告知的义务,但在时间上和内容上要求是相对宽松的。

 

③需考虑的要素和对经济产业结构的规定上

 

保障方法得以操作最主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猛增,对此方法进行操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此方法的操作来调节自身国家的产业结构,使其自身实力得以增强,以便巩固和提高其国际地位,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要对本国产业进行优化升级;而其它两种措施的实现除了对产品数量考虑之外,还需要考虑其成本和别国的产品价格等因素,而且这两种措施的实施只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某一个产品才去实施的措施,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别国对自身国家企业的发展造成的不良作用。前者的措施是积极性的,后两者的措施是被动去实施的。

 

(3)在实施方面上

 

①在实施范围上

 

保障措施的实施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输入,没有问国家是哪一个,只是说产品,体现了非歧视性;后两者针对的是国际市场上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实施上就没有最惠国待遇的约束条件,那么就可以针对某一国家的进口产品,还可以对一些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②在实施期限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采纳的临时期限为200天,而后两者的操作实施临时期限是4个月。前者的最终操作时间是不超过4年,但是仍然有必要用这个方法来阻止受损害或者保护需要得到补偿的产业的话,或许有证明显示这个产业在进行修整,有这两种情况发生的话是可以延长其期限的,但延长期限不是无限而只有不超过8年;后两者的实现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允许适当的延长期限,取消或者继续使用是看有没有存在倾销或者补贴行为的。

 

③其适用的措施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方式是比较多的,如实施关税、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对关税进行配额等;而后两者一般只有实行反倾销税收和反补贴税收。

 

④在补偿或者报复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实现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若是出现了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出口的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补偿,若是就补偿过程中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话,那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进行实质上的对等水平上的报复行为;而对后两者的措施进行操作,是针对的国际上的不公平竞争,来维护合理的秩序以希望保护自身国家的产业,因此就不存在对出口一方的利益的补偿问题,那就不没有权利实施报复行为。

 

⑤在实施难度和频率方面上

 

这三者中实施最为频繁实施且难度最容易的的是反倾销,因为它具有合法的形式、实施起来比较容易、实施效果比较好能够有效的排斥外国的产品进口,并且不容易招致外国的报复等一系列好处;排名第二的是保障措施,从上述理论知道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其他两个都严格,且要求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和必须对出口国有补偿性,若是不补偿就有权进行报复,其使用频率相对而言是较低;最后实施难度且使用频率最低的是反补贴,因为它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有许多补贴是隐蔽的,不容易收集到充实的资料和证据,而且它是政府补给行为,采取的措施行动比较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故此措施的实施是不容易成功,使用频率最低的。

 

⑥在实施成本的方面上

 

保障措施是在公平竞争下实施的措施,原则上规定需要给予出口方一定的补偿且在补偿协议不可磋商情况下对进口方实行报复,在此情况下成本是比较高的;相对而言,剩下的这两个措施由于针对的是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故没有要求进口方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和也没有实施报复的权利,因此,成本是比较低的。

 

3.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上

 

相比较而言,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是比较简单模糊,不清楚的。在征收反倾销税后会影响发展中国的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保障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的利益作了较充分规定:进口国只有在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进口量超过(低于)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才能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反补贴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主要有三方面:(1)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2)放宽适用可诉补贴纪律;(3)微量补贴规则。

 

4.在适用原则上

 

保障措施在原则上是有非歧视的要求的,那么就是要求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够对任何国家的进口产品有歧视待遇。而且WTO框架下有明文规定的说不论其来源是哪个国家不可以针对其进口产品,如《保障措施协议》中就有;但是反补贴和反倾销却是和保障措施相反的,它们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进行征税的,因为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束缚。简要概况如上表所示。

 

由上所讲,可以知道这三个措施在国际贸易保护中占据很高的地位,是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安全的主要手段,它们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所以在利用利用者三个措施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开来,做到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到一方面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会有更多外国的商品和服务涌入,国内的一些产业难免会遭受一定损害甚至是严重的损害或阻碍,今后中国保护措施的运用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的加强,其他WTO成员国相对的为了防止我国产品冲击其国内的产业,也会发起针对我国产品的保护措施。

 

对我国而言,保护措施利弊并存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正确理解、运用有关的规定,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开放市场和保护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

 

(1)在应对保护措施实施的程序和条件及为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争辩时,应该勇于呼吁,积极应诉,主动的向科研机构咨询,寻求对策。

 

(2)积极主动的加强同一体化组织的联系,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利益,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减轻贸易争端压力。

 

(3)学会合理、谨慎、有度地利用保护措施,保护国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学会未雨绸缪,做好预警。

 

(4)对进口国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在使用保障措施时要注意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打击面”以及本国是否能够承受相对应的报复。

 

(5)适度控制出口数量,不能单纯追求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应该以技术创新为后盾来增加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以此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6)积极研究以往的案例,吸取经验,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合法的权益。

 

(7)做到信息的及时更新,及时收集、争论最新的发展动态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适时改变出口策略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作者:何浪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6年4期

 

第2篇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3篇

本届成果奖共评选出获奖作品28篇(部),其中获奖论文17篇,著作11部,一些作品对我国外经贸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届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在前四届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首先,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成果奖领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做了局部调整。请吕福源部长、于广州副部长出任领导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适当增加了计量经济学、法律、海关等领域的专家,并建立了临时评委专家库。其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评审程序,使评审工作更加透明、公平和公正。第三,今年申报的作品数量有所增加,内容涉及更为广泛,其中不少作品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六届成果奖的参赛作品申报工作将于2004年6月开始进行。根据商务部加强内贸、整合外贸、理清外资的职能调整方针,全国外经贸研究成果奖也将贯彻这种改革思路。第六届成果奖的评审也将扩大研究领域和评审范围,把国内贸易这部分研究成果吸纳进来,让成果奖逐步成为商务领域里的全国性社科类奖项。(肖前)

第五届全国外经贸研究成果奖入选作品论著奖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

《加工贸易―――工业化的新道路》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隆国强等

《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王林生 范黎波

三等奖:

《跨国公司财务战略管理―――入世后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现实选择》

作者: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赵月园

《全球化与经济摩擦:日美经济摩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赵瑾

《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江小涓

优秀作品荣誉奖:

《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论》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吴林海 吴松毅

《国际贸易法研究》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 沈木珠

《国际竞争法研究―――竞争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与国际合作》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黄勇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

作者: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郭铁民 王永龙 俞姗

《WTO例外条款解读》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陈卫东

《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

作者:安徽财贸学院 冯德连

论文奖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

《WTO绿箱支持政策与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赵玉敏 王红霞 林学贵 马宇

《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秩序的有效监管研究》

作者: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金明路

《拓展均衡―――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华晓红

《中国证券业:现状与WTO的挑战》

作者:中澳政府合作项目课题组

中方课题组组长:赵锡军

三等奖:

《中国外贸三强省贸易模式比较分析》

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张小蒂 李晓钟

《如何应对贸易壁垒和建立我国的贸易保护体系》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吕博

《促进加工贸易本地配套和研发政策研究》

作者:商务部科技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王晖

《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新调整及我国的对策》

作者:杭州商学院经济学院 俞毅

《中日农产品贸易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何秀荣 陈永福

《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多元化研究》

作者: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闯 何伯森 吕文学

《论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弹性”》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 丁剑平 于群

优秀作品荣誉奖: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形势与影响因素分析》

作者: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高志前

《新一轮农业谈判的减让模式和我国的选择》

作者:商务部中澳EFTT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何宇鹏

《中国保险业应对入世开放政策研究》

作者:商务部中澳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刘玮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思路与政策建议》

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赵伟

《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对策研究》

作者:中澳合作研究项目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葛顺奇

第4篇

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新发展;新评价

二战后,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达国家间贸易尤其是产业内贸易大幅增加;美国经济地位下降;产业组织理论兴起。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运用产业组织理论来研究国际贸易问题,从而形成了“新贸易理论”(New-TradeTheory),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其核心内容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包括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一)利润转移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主要包括关税抽租论、 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

1. 关税抽租论

布兰德(J.A.Brander)和斯潘塞(B.J.Spencer)在其1981 年的论文《Tariffs and the extraction of foreign monopoly rents under potential entry》中指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在存在潜在进入时,一国主导企业便会做出令对手信服的行动(如过度投资)来迫使其退出市场。而政府可以配合主导企业设定关税以限制外国企业的进入,最终将迫使外国企业减少产量或退出市场,从而将外国利润转移到本国。

2. 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

(1)Cournot 竞争方式下的出口补贴

Brander和Spencer(1985)在研究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的Cournot 双寡头模型时指出:两个企业将形成Nash 均衡,本国企业产出和利润增加,外国企业产出和利润减少。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出口补贴。

(2)Bertrand 竞争下的市场均衡与政府最优政策分析

Eaton和Grossman 在《 Optimal Trade and Industrial Policy under Oligopoly》一文中研究指出:在 Bertrand 竞争中,如果本国政府征收出口税,将使本国企业获得更多利益。

3. 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

1984年,克鲁格曼在《Import Protecti

on as Export Promotion:International Com

petition in the Presence of Oligopoly and Economics of Scale》一文中证明:当存在“规模经济”时,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进行保护,可帮助其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出口,转移国外利润。

维纳鲍斯(Venables,1984)的研究表明:关税和补贴既可增加本国政府收入,还能使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更为不利。

(二)外部经济理论

外部经济理论包含技术外部经济与货币外部经济两方面。技术外部经济指的是公司从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技术溢出(Spillover)和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中获得免费的技术和知识;货币外部经济指的是公司从产业集聚中获得成本的下降。

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对存在巨大“外部经济”的产业进行保护,既可提升其竞争力,还能促进关联产业的发展从而有益于整个国民经济。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新发展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极大地改变了国际贸易理论的思维方式,但该理论非常复杂,约束条件极其苛刻,实践中也遇到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障碍莫过于“信息不对称”。为此,一些学者对模型进行了适当修正。

(一)信息不对称与企业竞争方式

1996年,Maggi在论文《Strategic Trade Policies with Endogenous Mode of Competition》中指出,生产规模上的竞争实质是企业先在生产能力上做出承诺,然后再来决定成本和竞争的条件,即Maggi将产出视为一种不完全的承诺,从而寻找到一种独立于企业竞争行为的政府政策――即使政府无法掌握企业参与竞争的完全信息,仅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给予对应的补贴,就能获得本国福利的增加。

(二)战略性 R&D 补贴

在1992年和1994年,Bagwell与Staige在战略性R&D 补贴模型中加入“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研究得出:企业进行R&D 投入实质是一种战略替代,由于产品市场中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企业面临的是寡头竞争,而且市场规模经济较小,那么在可控的风险内进行R&D 补贴是可取的。如果该行业中本国的企业超过一家时,那么本国的福利将因企业过度投资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而降低。因此,为了让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政府就必须遏止企业的过度投资,此时比较好的方法是政府向企业征收校正性的税收。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与信息不对称

Brainard 和 Martimort 的研究表明:由于在处理信息不对称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成本高昂,政府没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来对本国的高水平产出做出承诺。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又能减少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寻租行为,政府必须在这两个目标上进行决策以形成均衡。而当引入双边干预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事前承诺便重新得到了强化,企业虚报成本的动机减弱。

(四)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委托-

2000~2005年,美国学者Miller和Pazgal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研究战略性贸易政策与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政府制订补贴企业的方案,然后企业所有者根据政府的补贴方案来制定企业的激励机制,最后由企业经理人根据前两个目标来制定相应的市场战略并在第三国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Miller和Pazgal认为,均衡取决于经理人的行为,而不受市场竞争方式的影响;只要企业的所有者给予经理人一定的激励,便能实现最优贸易政策只取决于产品的性质而不受制于企业的竞争方式。此时,政府的最优决策是对互补性产品征收进口关税,而给予替代性产品补贴。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新评价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种新贸易保护政策

1. 战略性贸易政策适应战后美国经济形式变化的需要

二战后,美国相继实施了“自由贸易政策”、“公平贸易政策”和“战略性贸易政策”。本文仅对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分析。

(1)克林顿时期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林顿时期美国实施以“国家出口战略”和“公平贸易政策”为核心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质是强化政府干预,大力扶持主导产业,积极扩大出口。

一是国家出口战略。减少对出口的管制;完善政府协助企业出口的机制;实现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融合;大力开发新兴市场;拓展对外贸易空间,推动双边、区域、多边贸易协定。

二是公平贸易政策。强调贸易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以“1988 年综合贸易法”和“301 条款”来管理进出口贸易,并以此为法律依据来打开他国市场。

(2)小布什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小布什时期,美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以“竞争性自由化”为核心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国内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和保护,以期通过战略性产业的扩大出口来增加本国的就业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这些受惠产业包括高科技服务、电脑、半导体、环境保护、通信等。

因此,从实践上看,战略性贸易政策既是一种产业政策,又是一种新型保护贸易政策

2.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重商主义、幼稚产业保护学说一脉相承

(1)都是针对贸易困境而提出的

重商主义是通过分析西班牙的贸易困境而提出的,目的是扩大贸易顺差来增加生产。幼稚产业保护学说是基于美、德无力面对英国工业制成品强大竞争背景下而提出的,目的是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也是在美国受到西欧和日本的产业冲击时提出来的,其目的是政府对“战略性”产业进行保护,以获得更多的规模效应和外溢效应。

(2)都以获得规模经济和外部效应为目标来选择保护对象

在“规模经济”方面,李斯特曾指出,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利规模经济,最终提升国际竞争力。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以规模报酬递增为假设提前,通过保护本国企业,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实现利润的转移。

在“外部效应”方面,由于幼稚产业初期通常得不到完全的补偿,政府只有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才能促进其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也强调对存在巨大外部效应企业的保护,扩大其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3)在政策上更具有战略性

从政策目标看,保护幼稚产业是通过暂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以实现进口替代。但由于受保护的幼稚产业还缺乏国际竞争力,成本高,而又不能从国外进口同类商品。因此,但在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措施的初期,本国的福利将会减少。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目标是出口促进,以实现外国垄断利润的转移。因此,不存在利润的丧失期。

从政策措施看,保护幼稚产业的政策选择主要是关税。而战略性贸易政策则以关税保护与产业支持相结合一,以产业支持为主。

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思想来源于重商主义和保护幼稚产业论,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进攻性与掠夺性。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政策

20世纪80年代后,人类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为了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把国家权力运用到国际市场。他们通过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由此,世界市场的争夺方式日益变成了跨国公司间的寡头竞争。战略性贸易理论正是以跨国垄断公司为基本的研究对象,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拥有更多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就能在国际市场中猎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政府还积极对这些所谓的战略性企业进行各种保护,以增加其国际竞争力,帮助其积极进行海外扩张,从世界范畴内获取垄断利润。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项国际竞争政策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的跨国移动,从而改变了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一国传统的比较优势再也不可能是一种静态比较优势。同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再可能脱离世界市场而独立存在。因此,一个国家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把静态的比较优势转变成国际竞争优势。比较优势体现的是国家间要素禀赋结构和不同经济部门间劳动生产效率的相对差异,因此比较优势是一种潜在的优势;而竞争优势则体现了国家间同一经济部门的生产效率上的绝对优势,因此竞争是一种现实的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一项全球竞争政策,通过保护本国战略性产业,促进本国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以此来拉动本国经济增长。

四、结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强调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和对别国利润的“转移”。在实践上,是美国政府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保护性干预。从贸易理论的历史沿革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仅延承了重商主义和幼稚工业保护论,且更具隐蔽性、攻击性和掠夺性,是一种新贸易保护政策,是一种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政策,是一项国际竞争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虽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因其苛刻的约束条件、“以邻为壑”的掠夺本质,且与WTO主导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相悖,所以在参考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时还需慎重。

参考文献:

[1]E.赫尔普曼,P.克鲁格曼.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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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勤.WTO 框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5]朱钟棣,郭羽诞,兰宜生.国际贸易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6]张建新.权力与经济增长-美国贸易政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7]刘伟丽.战略性贸易理论理论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法 实体法 程序法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概述

(一)我国反倾销法的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近30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凭借着“物美价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一直保持着较大的贸易顺差。但荣耀背后,却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它们已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拦路虎”。与此同时,外国的许多产品也以倾销的方式打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个WTO成员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了2840起反倾销调查,共有38个成员实施了1804起反倾销措施。其中,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9起反倾销调查,实施了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同期反倾销调查总量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6.51%和18.74%,是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成员。同时,从反倾销措施占反倾销调查的比例来看,中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个百分点。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据海关最新统计分析,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宗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包括57宗反倾销调查。

综合各方面状况来看,我国外贸企业遭受反倾销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扩大;(3)投诉国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大;(4)对我国外贸企业不公正性明显。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倾销法作为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外国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工具,并根据反倾销实践的经验不断修改完善反倾销法。

(二)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就规定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利用合法的反倾销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遭因国外产品的倾销、外国政府歧视性待遇或滥用反倾销措施等原因造成损害。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指导依据。我国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倾销立案时,必须以此为依据,并贯穿于整个反倾销调查过程中。

我国是个以成文法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的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须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弥补。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行为复杂多样,反倾销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而预先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并弥补法律条文间的冲突和漏洞。我国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原则、合理实施反倾销措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等原则。

二、我国反倾销实体法

(一)倾销的确定

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1.正常贸易过程。一般认为,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下的销售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者有补偿安排的销售,低于成本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正常贸易过程”,我国《条例》未作解释,今后立法有待于进一步规定。

2.正常价值。按照《条例》第4条规定,以下三种价格可以作为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进口国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称为“第三国价值”;亦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价值,也称为“构成价格”。另外,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但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3.出口价格。按照《条例》第5条规定,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亦有三种方法: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三,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应该优先得到使用。如果不能适用第一种方法的,可适用第二、第三种方法。

4.倾销幅度。我国《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换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两个价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简单地作比较,还应把初步确定的两个价格做适当的调整,使这两个价格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

(二)损害的确定

我国《条例》第7条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损害形式及其确定。由《条例》对损害的定义来看,我国反倾销法中的“损害”有三种形式:第一,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二,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倾销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第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第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第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2.累计评估。在实践中,有时某一个国家的产品进口到我国,由于产品数量很少,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单独影响很小,可以认为不会造成损害,但类似小量倾销的国家有多个,若将它们总计考虑,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会很大。因此,可以考虑它们对我国产业的影响,这就称为损害的“累积评估”。自两个国家以上的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第一,来自每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三、我国反倾销程序法

(一)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1.主管机构。按照我国《条例》的条款规定,我国主理反倾销事务的机构有: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主要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是商务部。

2.申请和立案。《条例》第13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3.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申请一经立案,商务部即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反倾销调查可采取的方式有: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举行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必要时商务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商务部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初裁作出肯定性决定的,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第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价格承诺。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第三,反倾销税。商务部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1.行政复审(Administritivereview),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业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制度。建立行政复审制度的原因在于审查反倾销依据的事实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

我国反倾销法规定,在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6篇

[论文摘要]美国是全世界对对外贸易关系管制得很严密的一个国家,美国在对对外贸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细致周到的。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国在对别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时鼓吹“主权过时论”,应“淡化”或“废弃”主权,而当其在对外贸易中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抵制多边规则时,又依“主权论”奉行其单边的贸易政策,其对外贸易法“201条款”、“301条款”、“337条款”等充满了进攻性和挑衅性。这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倍受世界各国争议。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法 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 337条款

一、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的内容,是美国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对《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修正。但继《1974年贸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贸易协定法》、《贸易和关税法》,特别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1974年贸易法》又作了修改。它们的修改条文,凡与《1974年贸易法》有关的,均已归并于《1974年贸易法》。虽经不断修订和增补,但习惯仍称“《1974年贸易法》”。这部贸易法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

二、 关于目的和原则

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法典》第2102节)“国会目的陈述”中规定:“本章目的是通过互利的贸易协定,(1)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通过公开、非歧视的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和外国的经济关系;(2)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3)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并帮助产业、厂商、工人和社区对国际贸易流向变化做出调整;(5)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6)在美国市场对不发达国家产品提供公平、合理的准入。”

从美对外贸易法关于目的、目标可以直观地看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是要“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在保障美国商业实质上同等竞争机会的基础上,协调、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 “保障美国产业和劳工免于不公平或损害性进口竞争”,“为美国商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发市场机会”。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国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同时其所谓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来建立国际贸易关系,其单边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流露无余。

三、对外贸易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是美国宪法授权国会管理对外贸易,而国会自己并不实际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1974年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外国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外国市场上为美国商品提供同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包括调整这些贸易规则的改革)。同时,1974年贸易法还规定了此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具体来说,当总统确定外国或美国的现有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不当地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如总统确定有执行贸易协定的必要或适当,可通过公告,修订或继续执行现有关税、免税、国内税政策,或继续执行额外关税。同时总统还有权适当提高或降低关税。另外,如美国国会发现,国际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扭曲)正降低美国农业品、工业品、矿产品、和商业在外国市场的增长,消减了互惠贸易减让的预期互利,对美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妨碍国家间公平、公正、公开的非歧视贸易,总统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国国际协定权利),以协调、降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的职能主要是前工业与贸易局的大部分职能,加上从国务院转来的对外商业职能和财政部转来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职能。国际贸易局的主要任务,是在坚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经济政策原则的前提下,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归纳起来,包括:一、贸易管理,负责对外贸易法律的实施,1980年以来还包括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二、贸易开发,负责执行促进世界贸易、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的政策和计划,并监控和实施多边贸易谈判;三、国际经济政策,旨在降低阻碍美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外国政府壁垒,与美国贸易代表等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问题上的反应和谈判立场。《1974年贸易法》规定,商业部应与贸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适当机构一起,对贸易代表进行的服务问题谈判和服务协定的国内实施,提供人员支持和其他援助。商业部长建立服务产业发展计划,旨在与其他有关的联邦机构协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国服务产业在外国的竞争力;建立评估与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贸易数据库;与其他有关机构协商,搜集和分析美国服务产业国际运营和竞争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与服务有关的问题,包括预测产业战略;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部门研究。

在美国的总统行政部门内设立有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和贸易副代表是美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均由总统任命,按总统指示履行职责。贸易代表享有全权大使职衔,副代表享有大使职衔。贸易代表主要负责制定美国国际贸易政策及其实施的协调;充当总统国际贸易问题的主要顾问,就美国政府的其他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向总统提出建议;作为美国的主要代表负责国际贸易的谈判,包括美国参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议题的谈判;就有关国际贸易的政策的基本问题,向各部门、机构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审议的任何问题,在必要的限度内确保国际贸易政策与其他法律协调;担任总统的国际贸易发言人;就贸易协定计划与其实施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和负责;就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国际商品协定和与贸易协定计划有关的其他问题,向总统和国会提供建议;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要求贸易代表对构成美国商业的重大壁垒的外国贸易做法作出国家贸易报告。1988年贸易法要求贸易代表认定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并进行报复。副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依贸易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谈判,并履行贸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职责。

美国海关总署为财政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依据《1930年关税法》,负责关税的估价和征收,对进入美国的人员、船只、货物、邮件进行管理,防止关税欺诈,执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防止进出口贸易欺诈等。1988年国会还给海关增加了管理免税企业的职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设立的关税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美国关税法对财政和工业的影响,调查海关法分类表中与商品分类有关的问题,调查海关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海关法与联邦税收之间的关系,海关法对美国工业和劳工的影响等。现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国际贸易的顾问机构,在进口问题上作用很大,负责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确定。另外,该委员会负责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保障条款中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裁定。

其他机构或部门如农业部、国防部、内政部、劳工部、国务院、财政部、美国贸易代表、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一般政策咨询委员会、有关的部门或职能咨询委员会、代表非联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询委员会、私有组织或集团均应为总统或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见。

四、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136节(a)“直接或间接进口”规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根据本分章签订的贸易协定而公告的任何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或免税待遇,应适用于所有外国,无论是直接进口还是间接进口。”但同时,该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对社会主义国家授予最惠国待遇规定了条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待遇。此外,该法规定如果总统确定,主要工业国没有据双方签订的协定提供减让,或没有在该国对美国商业提供实质上与美国商业提供的减让同等的竞争机会,则总统应就有关问题向国会建议立法终止或拒绝对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作出的利益减让。《1974年贸易法》还允许在收支平衡、报复权和例外条款等方面偏离最惠国待遇。就政府采购而言,对外国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和供应商,总统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或作法的适用,如果该适用会导致低于美国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待遇,或低于作为协议缔约方的另一国家或外国机构的合格产品或其供应商的待遇。但外国或外国机构应:(1)是协议的缔约国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并且对美国产品或产品的供应商提供适当互惠的政府采购竞争机会;(2)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承担协议的义务,并对美国的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3)不是主要工业国但却对美国产品和供应商提供同样机会的外国或外国机构;(4)是最不发达的国家。总统可以修订或撤销任何豁免。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是有许多条件和限制的,与美国倡导的WTO规则仍有相当的距离。

同时,美国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义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在总协定之前,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双边协定当中。在总协定之后,美国很少有关于授予国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国内立法中表现出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待遇的倾向。

另外,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还有(对等的)互惠待遇、为了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对内无关税,对外统一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与自由贸易区(参加国有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之间的待遇。

五、关于反倾销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3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六、关于反补贴

《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1671节规定,如果管理当局裁定,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公共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向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某种或某类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补贴,而且在商品从补贴协定国进口的情况下,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进口的原因或为进口而销售(或可能销售)的原因,美国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美国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则除对该商品征收其他税收外,应对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税额等于可抵消的净补贴额。

七、进口救济——“201条款”

“2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51节)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认为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有人称“201条款”为“例外条款”,其规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做法提供的救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337条款”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那样,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救济。其实质是,允许美国在因进口数量增加而对相同产品的美国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撤回对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也就是说,如果某货品的进口增加达到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的水平,美国将被允许为救济损害而将关税提高到协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第1301节(《美国法典》第19章第2411节)规定,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信,外国的某项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贸易协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从而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采取行动,以实现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达到消除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这一点是强制性的。美国总统如果有特别的命令,贸易代表在采取行动时应该遵守。

美国贸易代表针对“301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一类是任意措施。

如果贸易代表确定美国的贸易协定权利被否定,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贸易协定,与协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国依该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是不正当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除接受总统的具体指示外,应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阻止其适用;(2)在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对该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规定;(3)如果该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达到美国贸易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标准,撤销、限制或中止这种待遇;(4)与外国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使该外国取消或逐步废止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该法律、政策或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的负担或限制,向美国提供贸易代表满意的符合美国国内工业经济部门利益的补偿。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补偿。

九、“超级301条款”

在《1988年贸易法》中,美国国会在《1974年贸易法》上增加了310条款。该条款即人们所称的“超级301条款”,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后的30天,向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报告确定美国的自由化重点。在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必须识别“重点国家”和每一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消除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国出口。同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的21天内,就有关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发起调查。

然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与重点国家进行磋商,在发起调查后的3年内消除重点做法,或者对此做法作出赔偿。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将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行动。

与 “一般301条款”不同,“超级301条款”不是由申诉人向贸易代表提起申诉而由贸易代表发起调查,而是法律要求贸易代表必须发起调查,但调查程序与“一般301条款”的程序是一样的。

十、关于“特殊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特殊301条款” (《美国法典》第19章第2242节),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向国会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后30天内,应认定对知识产权拒绝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国家,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以及贸易代表从上述国家中确定的重点国家。在认定重点国家时,贸易代表只认定下述国家:(1)具有最严重或极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绝给予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拒绝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美国的相关产品有最不利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3)这些国家没有进行诚意的谈判,或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没有做出明显的进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7篇

关键词:贸易自由 反倾销 关系 经济关系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贸易自由化指的是:一个国家对于外国的服务、商品的进口采用的限制渐渐减少,提供了一定的优惠及待遇给外国服务和商品的进行过程,不管是从关贸的协定或是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而言,都是以自由化为主体。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原于比较优势论(由亚当和大卫提出)。这一理论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不单单是在本身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产品上有优势,而且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的互通,各个国家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对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非常有利。

二、反倾销的含义

要想正直理解反倾销的含义就要先从“倾销”的概念入手。倾销(即Dumping),指的是一个国家或是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于国家市场价格或者是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进行销售至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行为活动。假如在一项贸易的过程中,一个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至另一国时,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本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价格,是以低于正常的价值流通进入另一个国家商业渠道的,这个产品即会被认定为倾销。而反倾销(即Anti-Dumping)指的是对于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用的抵制方法。一般是对于倾销的外国商品除了征收进口税外还再增加其他的税,让该产品无法低价销售,而这种税就被称为反倾销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有以下规定:成员要实施相关的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着倾销事实;第二,确定对于国内的产业造成了一定具有实质性的损害,或对于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制约;第三,确定倾销、损害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协议中对反倾销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每个国家都是在各做各的,都将反倾销当成贸易战的主要方法。

三、贸易自由化、反倾销之间原关系分析

1.反倾销实际上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国进行了多次的贸易谈判。之前的5次谈判主要让各种应税商品的关税得到了相应的减免。第6次的谈判是在日内瓦举行,此次的谈判涉及到农业产品、工业产品等,内容广且复杂,对工业商品的关税减让涉及到线性减税及全面的减税。第7欠为东京回合,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谈判,达成了某些关于公平贸易的协议,包括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协议等。第8次为乌拉圭回合,总共有超过100多个国家参与,主要取得了关税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且有近二十个产品大类实行0关税;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并且达成了12个全球性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包括工业、农业、服装);对于多边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是制约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规范化的组织,是贸易运行的基础,基是以贸易自由化为根本的原则。这原则指的是通过谈判进一步减少贸易的问题,促进扩大,这些在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指的是进口的关税,还包括进口限额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政策通过多咱方法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方面的限制办法。这样,就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要按照WTO的要求对于贸易的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贸易自由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市场和世界的市场联系起来,但是,同时国内的产业也受到外来等原因的影响,风险也会越来越大,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实行和世界贸易要求让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对与本国的初始产业及敏感产业很难再发挥作用,这种时候,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反倾销政策就成为了每个国家保护本国企业的一种有效方法,由此可见,反倾销政策其实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2.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过渡性贸易经济救援

贸易经济救援也称贸易救济,指的是当国外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国家的政策所采用的减轻或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方法。这是WTO所规范并许可的,同时也为欧盟、日本、美国等主要的贸易国所广泛运用。一般来说采取贸易救济的方法表现有经过国内产业或由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采用的,相关部门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政策调查,最后确定对国外进口加征关税或是执行配额的管理。这其中,反倾销的政策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与规定的规范,包括相关经验的技巧成熟,我们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也一定可以按照世界贸易的相关规定,更加积极、合理并有效运用反倾销措施,在保护国内产品的同时强有边的制约对我们国家乱用反倾销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 资源 战略 市场机制

一、资源外向型战略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我国资源外向型战略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在贸易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全球资源要素为自身经济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证;二是资源产业要积极走出去,从根本上确保国外资源的供给。

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当前我国的自然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正呈下降趋势,资源结构以及总量与布局存在着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失衡,后备储量的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消耗速度,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能保证2010年需要的只有24种,能保证2020年需求的只有6种。随着我国外贸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另外,目前我国主要矿产资源的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根据贸易的比较优势原理,资源必会由价格低的地方向价格高的地方流动,我国廉价的资源体现的市场机制是在鼓励已经紧缺的资源大量出口,加剧减小我国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度。,多数情况下市场的推动力量更宏大。

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自然资源的支持力度,鉴于我国资源的赋的实际情况,更新资源管理体制,实施资源外向型战略已迫在眉睫,建立资源外向型战略的市场机制是极其重要的,也是必走之路。

二、资源产业制度变迁方向

1.资源产业制度内涵界定。资源产业制度是以资源和资源产业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制度。资源产业制度涉及资源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调节和引导资源行为主体的资源活动的主要调控方式如资源价格、资源税收、资源规划与布局等都属于资源产业制度范畴。将资源产业制度内涵界定如下:

资源产业制度包括:资源产业的市场制度、资源产业的政策制度。

资源产业市场制度包括:资源产业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产业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资源产业税收制度等。

资源产业政策制度包括:资源产业结构政策制度、资源产业组织政策制度、资源产业发展政策制度、资源产业补偿制度等。

2.资源产业制度变迁方向。依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的理论,资源产业制度变迁的入手处应该是:合理的产权安排、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游戏规则和重组组织体系。这些制度的安排,除了激励机制外,主要作用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更合理、公平、效率地配置资源。

为了资源的配置效率,根据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资源产业市场制度应该逐步向解决资源资产产权垄断的方向变迁,除了国家战略资源以外的资源资产产权主体逐步由国家向私人方向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要求下,为改善环境状况,自然资源价格不但要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还要反映环境的稀缺程度。因此,在资源产业矿业权和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中,必须含有环境成本,这样才能建立反映自然资源和环境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

资源税应该向利于资源产业发展的方向调整,为减少浪费提高回采率,推进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税征收制度应向资源整体储量征税变迁。随着资源产业制度的变迁,为避免暴利产业的出现和维持循环经济需要的自然资源价格,必须逐步完善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税收调节制度。

三、资源产业制度变迁与资源外向型战略实现的市场机制

随着资源产业制度的变迁,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稀缺程度的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形成,也就是说随着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稀缺程度的加深,资源的价格会越来越高,资源价格升高的市场机制不但可以解决资源浪费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问题,也会解决紧缺资源的国际贸易问题。

1.根据比较优势贸易原理的分析。根据比较优势贸易原理,随着不同地区之间资源价格差距的逐步缩小,资源由价格低的地区向价格高的地区贸易流动的规模会也来越小;如果不同地区的资源价格达到一致时,资源会在不同地区间不再流动;当原来价格低的地区的资源价格逐步升高直至超过原来资源价格高的地区时,资源的贸易流动方向将出现反向流动。因此,根据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我国的资源产业制度变迁带来的资源价格的上升,会逐步减少我国紧缺资源的出口甚至出现纯进口的市场状况,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外向型战略的实现。

2.根据规模报酬递增贸易原理和贸易动态变动原理的分析。当两国开放贸易后,对两国的每一个企业而言意味着更大的市场规模,规模经济将发挥作用,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本都将下降,产量将增加。对于贸易量动态变动的研究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要素增加、技术进步等经济增长对贸易的影响;二是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对贸易的影响。一般认为,一国富裕要素的增加以及富裕要素密集型产品的技术进步会带来贸易规模的扩大,而稀缺要素的增加以及稀缺要素密集型产品的技术进步导致贸易规模缩小;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会替代贸易,使贸易规模缩小。

随着我国资源产业制度变迁,自然资源的反应市场供需的价格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价格逐步建立,我国资源价格相对提高,资源要素变得稀缺,使国外资源要素相对我国资源要素逐步变成富裕要素,进而促进资源要素贸易的发展,实现以市场机制促进我国资源外向型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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